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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施工总结8篇

时间:2022-10-28 06:21:14

燃气施工总结

燃气施工总结篇1

【关键词】燃气工程;提高质量;加强管理;工程设计

【中图分类号】TU 407.47 【文章标识码】C 【文章编号】1326-3587(2013)12-0100-01

根据建设燃气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工程一经决策确定后,设计阶段是燃气工程实施的第一步,是控制规模、提高效益的关键阶段。初步设计基本上决定了燃气工程的建设布局、工艺流程、结构形式,构成投资的轮廓,形成设计概算,确定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已经能准确地确定了燃气工程造价中的“量”和“价”,如果由于设计部门考虑不周,造成设计文件编制深度不够,质量低劣,漏洞百出,从而带来不必要的设计变更,既影响施工,也增加了燃气工程量,提高了燃气工程造价。可见,加强燃气工程设计管理是决定工程正常实施的关键环节。

一、燃气工程设计中具体存在的问题

在工程设计违反强条的现象中,专业人员违规现象占总违规的50.85%,达到了一半以上。而且从违规的条文来看都是十分常见,是每个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规范,并不是什么高深的理论,只要在设计工作中稍加注意就能避免的常识性问题。由于每个燃气工程都有所不同,燃气工程的朝向、体量、高度、间距、面积都有不同,就会造成设计者的疏漏,从而造成多次违反强条的现象,这就给建筑设计的设计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工作人员本身来说,对各类规范的强调要心中有数,对棱模两可的专业问题一定要有规范作依据,这样才能有效的避免违反强条的现象再度发生。只要加强工作人员本身的素质教育,加强职业道德的修养,对强制性条问多做宣传,在执行强条上毫不含糊,从而从根本上杜绝违反强条的现象。

二、加强燃气工程设计管理的关键环节

1、要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抓起。前期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要深入细致,估算准确,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科学,适当考虑远期发展,不能过高或过低。

2、要充分重视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经批准,投资估算也就确定,它是投资的最高限额,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投资估算。设计单位要认真研究已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拟建燃气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可能性。正确拟定燃气工程的主要技术标准,合理地确定总投资和主要技术指标。初步设计质量越好,越深入细致,设计概算才能越准确越符合实际,才能真正起到控制预算的作用,才能有效地防止概算超估算。

3、提高总体设计的质量。设计单位要对燃气工程项目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多方案比选,达到优化设计方案,降低燃气工程造价的目的。

4、提高各专业初步设计方案的质量。满足适用、经济、美观、安全可靠等方面的要求。燃气设计方案要做到平面布置合理,组织好工艺流程等,确定合理的高度,还必须考虑防火、耐久性及经济性等因素,使燃气工程的总费用最低。充分发挥工程设计在方案比选和经济分析中的重要作用。

5、要做好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严格按初步设计确定的原则、范围、内容、项目和投资进行设计。燃气工程施工图要做到尺寸完善准确,相互之间无矛盾。避免缺项漏项。处理好安全和经济两者之间的矛盾。减少人为的浪费。

6、要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健全设计变更审批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克服施工与经济的脱节现象,尽可能在设计之处将问题考虑全面,防止不合理的设计变更造成燃气工程造价的提高。变更设计必须在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还须上报项目批准机关审批。

三、提高燃气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有效措施

1、加强燃气工程设计管理,必须提高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通过业务培训,掌握新的设计规范、建设技术、设计手段、不断更新知识。培养造就一批政治觉悟高、职业道德好、敬业爱岗、专业基础扎实、有吃苦精神、能打硬仗的过硬的设计队伍。

2、设计人员应与造价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在燃气工程设计中不少设计人员缺乏经济观念,重技术,轻经济,任意提高安全系数和设计标准,很多技术方案片面强调技术上的可行性,而对经济上的合理性考虑极少,从而造成燃气工程极大浪费。而造价管理人员是只管编制概、预算,不管技术,也不以燃气工程造价来控制设计或约束设计。因此,形成了你搞你的设计,我搞我的造价,使技术和经济严重分离,燃气工程设计标准提高了,燃气工程造价也大大地提高。为克服这个弊端,在燃气工程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既要重视技术,也要重视经济。

3、采用设计招投标和设计方案竞选的方式优化设计方案。设计投标方案要有独创之外,还要按照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技术先进、结构合理、满足建筑节能、环境等要求,同时,编制的的燃气工程概预算切合实际,真实可靠,并能控制在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评标小组专家,要有较教高的技术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并能秉公办事,评标小组采用科学的方法,综合评定设计方案的优劣,择优确定中标方案。

4、积极实行和推行限额设计。限额设计是按照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投资额进行燃气工程设计,也就是说,初步设计阶段,在满足燃气工程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和产品质量要求的提前下,保证初步设计概算不突破估算,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在保证燃气工程各功能的提前下,施工图预算不突破概算,它是设计阶段控制燃气工程造价的有效方法。

5、强化、强调设计的“全过程质量管理”。燃气设计成果的质量评定不能用固定的标准去衡量,即使达到设计规范、标准和规程,也不能称该设计就是优良品或精品。燃气设计是科学与艺术双重创作的结合,是创作构思加科学计算合成的结果。在运行过程中设计构思组合产生出全新的东西,不可能有固定的模式可套用,因此,燃气设计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变化。

燃气设计质量的优劣,确切地说是一个目标范围的界定,这是动态管理。它打破了过去静止的简单化的“结果质量管理”淘汰制。从而避免浪费时间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它是积极主动、极具挑战性的动态管理。设计精品是在设计运行过程中优化取舍,完善完美。因此,提高燃气设计质量的管理是十分值得重视的。

燃气施工总结篇2

关键词:燃气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火炬塔

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升,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也发生新的变化,燃气使用率逐渐增大。燃气的使用不仅使居民的生活变得更加方便,而且能使城市的环境得到显著的改善。因此燃气工程建设逐渐变成城市建设的重点。由于燃气工程施工量大且工程复杂,常常由于对工程的控制管理不够严谨,导致工程完成质量不高甚至存在着一些安全问题,这将对居民的生活构成无形的潜在威胁。因此对燃气工程实施必要的工程控制管理是相当重要的。本文首先从监理的角度对燃气工程中的质量和进度控制方面进行分析,然后结合大运会火炬塔燃气配套工程的实例进一步说明燃气工程中监理进行质量和进度控制的重要性。

燃气工程中的质量控制

燃气管道工程的质量控制,首先在设计时就应该进行完善的质量设计和分析,以保证设计理论基础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然后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要进行实时的质量控制管理,以保证施工的质量。作为监理,具体应从以下两方面入手来进行燃气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

施工前的控制

(1)燃气工程质量监理目标的制定。在进驻施工现场、承担燃气工程质量监理任务后,监理应依据燃气项目的概况,针对业主的要求和工程的特点,按照燃气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体系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监理目标。工程监理目标应充分反映工程的特点,以明确监控的标准和目标。

(2)合同措施。监理应事先认真熟悉条款,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对燃气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3)组织措施。一方面需要制定监理的工作计划,明确各个监理的职责,并认真审查燃气工程的有关施工组织设计;另一方面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已经审批的施工组织方案里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详细落实。要明确项目的组织机构,使燃气工程质量控制的机构和人员任务职责明确。

(4)技术措施。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已审批的燃气工程施工组织方案进行施工。在每道工序施工前要认真做好施工的技术交底,对施工中的薄弱环节或关键工序,要监督施工单位预先设置质量控制点并指定专人负责。

施工中的质量控制

(1)对于燃气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监理必须要抓住重点环节、严格把关。主要是对设备、构件和原材料的质量认证核验,以及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的跟踪检查与验收。监督施工企业在每道工序施工前对操作的人员进行质量及技术目标交底;对未经施工单位自检或者自检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质量达不到标准的生产工序和操作要加以停工处理;监理必须加强对工序质量的检查和巡视,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实行旁站监理,严把工序的质量关。

(2)材料的检验报告是反映燃气工程质量的重要方面,是质量保证资料重要的组成部分。监理必须按照规范和相关要求做好燃气工程中管道材料的见证取样,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真正做好材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3)加强燃气工程质量验收。燃气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先进行竣工自检,自检合格之后向项目的监理机构提交竣工报验单,监理和建设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预验,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单。整改通知单中要明确整改的部位、内容、整改完成时间及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直到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

燃气工程中的进度控制

燃气工程的进度控制指的是在给定工期内,以预先拟定的合理经济的燃气工程进度计划为依据,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纠正的过程。作为监理,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燃气工程的施工进度控制:

制定科学完善的进度计划

(1)要求施工单位根据燃气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按时编制月进度计划、季度进度计划和总施工进度计划,并报监理机构审批。

(2)对年度及季度进度计划,要求施工单位同时提交主要设备、工程材料的采购和进场时间的安排计划。

(3)监理根据施工单位的条件及燃气工程本身的条件全面分析施工单位编制的总施工进度计划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4)监理机构对燃气工程进度目标进行风险估计分析,制定防范性的对策并确定进度控制的方案。

(5)总施工进度计划应当经总监理批准实施并报送业主,需重新修改的应限时要求施工单位重新申报。

加强对工程进度计划实施的监督

(1)监理根据批准的燃气工程总进度计划与工程控制进度计划,对施工单位实际的进度进行跟踪检查,实施动态控制。

(2)检查每月实际进度,与月计划进度相比较,将结果进行分析评价,若发现偏离则签发监理通知来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以实现计划的进度目标。

加强对进度计划的调整

(1)在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应密切注意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间出现的差异,及时调整月度、年度和总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之间出现的差距。当发现实际工程进度较大地偏离计划时,监理进行原因分析并组织各方召开协调会议来研究应该采取的措施,经业主批准后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2)若必须要延长工期,则应要求施工单位填报《工程延期申请表》报工程监理机构。

(3)监理依据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原则签署监理意见并报业主批准,要求施工单位据此调整工程的进度计划。

大运会火炬塔燃气配套工程

工程概况

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在深圳市举行,其中火炬塔燃气配套工程由本人所在的深圳市燃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由质监总站燃气科监督。监理的范围为气源接入点处至火炬燃烧嘴处,包含火炬塔内管道;燃气设备有D200阀门7座,D250阀门2座、D150阀门一座,D150截止阀1座,和中压调压器2台;地上管道材料为D315无缝钢管;埋地管道有为PE100、SDR17.6、D200有623米以及D200闸板阀2座,罗茨流量表(G1600流量为2500m³/小时)一块;阀组间有五路管道,分别是D125两路和D108三路,每路上面有两个阀门以及一个阻火器。深圳大运会火炬塔如图1所示。

图1 第26届深圳大运会火炬塔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进度控制

由于工程的重要性,本监理项目组24小时旁站监理,保质保量地按要求完成了火炬塔燃气配套工程。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本人通过结合自己的经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对工程进行全面监督控制:

(1)在承担了此项工程的质量监理任务后,根据本工程的特点编写了监理细则和监理规划,依据自身的经验以及燃气工程经常出现的通病制定了监理要点。主要内容有: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须持证上岗,尤其是电焊工;各道工序须由监理通过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尤其是隐蔽工序;施工材料必须是深圳燃气的专用材料,必须要有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认真做好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施工方案须经监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2)施工单位的人力和物力不能满足工程的需要时,本监理项目组及时发放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并每月向质监站报送监理月报;必须做到雨天不得施工,吹扫方式采用海绵球吹扫;试压时必须要有监理工程师的严格把关,以做到保质保量。

(3)埋地管道施工要与三个电缆沟垂直交叉,由于电缆沟上方没有管位,因此只能从电缆沟下方穿过,但开挖时出现管沟轻微塌方,施工方采取了支撑和扩大管沟的方式开挖,同时用水泵抽水。挖通后由于燃气管道与电缆沟之间的安全间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而与设计单位进行了沟通,最后采用了加套管的保护措施。

(4)由于设计管位在人行天桥的护坡旁,考虑到开挖时护坡滑坡,监理方建议管位远离护坡,但由于生活板房的阻挡而无法正常施工,监理方与施工方进行了大量的协调最终移开了板房,保证了燃气工程的正常进度。

(5)阀组间到燃烧嘴处的部分属于保密部分,所以只提供了白图而无审图,本监理组认为保密部分应将图纸送审;由于原设计的焊口探伤比例为30%,为了保证安全使用,监理方建议进行100%无损探伤。

(6)本监理组应密切注意着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间出现的差异,当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差距较大时,本监理组尽快地分析其原因并组织各方召开协调会议来研究应该采取的措施。

此工程于2011年7月23日进行竣工验收并顺利通过。火炬在2011年7月25日进行第一次试点火,结果证明燃气系统运行正常。此后大运会开幕式期间的多次试运行均正常。

总结

燃气是一种优质高效的燃料,正逐步被广大的用户所接受,成为城市能源消费中的主力军。但由于燃气易燃易爆的特性,若利用不合理则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本文从工程监理的角度来对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进度控制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并通过大运会火炬塔燃气配套工程的实例说明,监理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管控制对于一个工程的保质保量完成是至关重要的。

参考文献

[1] 卢涛.论燃气管道施工的工程管理[J].技术与市场,2011.08.

[2] 朱冰.浅谈施工阶段监理进度控制[J].科技信息,2009.33.

[3] 张博杰.管道燃气工程质量控制的探讨[J].煤气与热力,2005.08.

[4] 郑瑾瑶.浅谈施工监理的质量和进度控制[J].科技信息,2010.27.

[5] 孙立梅.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及安全运行管理浅析[J].城市管理与科技,2004.03.

燃气施工总结篇3

【关键词】燃气管道;施工质量;管理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city in the fast rhythm of life continues to accelerate, application of all kinds of clean energy is introduced, provides a solid material foundation for human life of quick rhythm.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safety construction of the gas pipeline, summarizes the status and defects of the existing, and put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points of the corresponding, for future peer reference.

[keyword] gas pipeline; construction quali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99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当前,随着我国燃气工程的不断普及和发展速度的日益加快,越来越多的居民在生活中都采用了洁净、方便、快捷的管道燃气,对于保障城市快节奏生活和燃气管道网络安全提供了扎实的基础保障。近几年来,我国出现了多次重大的燃气安全事故,给我们生活和工作敲响了警钟。安全作为企业赖以生存和得以发展的首要基石,但是其中安全只是一个抽象、理化的概念,在工作中只靠说是不行的,而需要我们认真的去落实其中的每一项工作,为保障燃气管道的运行安全提供方便的基础条件。在这其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就是燃气管道的施工问题,这也是目前业内人士研究最多的话题之一。

一、燃气管道分析

在我国现代化社会发展中,管道运输已成为继铁路、航空、公路、水路运输之后的第五大运输体系,是现阶段用途最广、范围最大、效率最高、环保性能较佳的一种。燃气管道作为管道工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在现代化社会发展进程中应用尤为广泛。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所谓的燃气管道主要指的是输送天然气、煤气为主的管道工程,这种工程具备着高效、低能耗、连续输送、自动化程度高等优势,在目前的社会发展中是当前物流的重要形式之一,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中不可缺少的生命补给线。但是,因为其具备着高能高压、易燃易爆以及有毒有害的问题,其应用中也出现了一定复杂的特点,也决定了其安全管理以及仲要话程度。这种燃气管道的破坏极为严重的影响着天然气的正常运输和处理,也是现代化管理工作中极为关键的一个环节。

二、燃气管道工程质量特点

近几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各种燃气的应用量日益增加,与此同时,国家西气东输、天然气开发利用等项目日益扩大和完善,使得很多的城市管道燃气用户也在不断的增加。特别是对于燃气管道工程的施工建设而言,其施工数量、施工规模日益扩大,呈现出一幅欣欣向荣的态势。但是与此同时,燃气管道施工中的各种问题也不断的涌现了出来,给人们生活、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在工作中我们该如何去处理这些问题是极为关键的。根据多年的燃气管道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分析,其在工作中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特点:主要有,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影响因素多、质量的波动性较大、质量检查存在着极大的影响、中间局限性大的特点。

三、燃气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问题

目前,我国燃气管道工程迎来了发展的新时期,也呈现出一幅繁荣发展的态势,但是其中各种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也时有发生,究其原因进行总结和分析,其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单位的资质、能力不容乐观城市燃气的快速发展,增加了大量的燃气管道建设工程,这些燃气管道工程的单项工程数量多而投资小,工程地点分散,施工的进度、工期要求紧,建设单位(燃气经营单位)供应主材,施工队伍只包清工,利润空间小,技术力量强的施工单位缺乏吸引力。

2建设单位对施工缺乏有效、系统、全面的管理燃气企业作为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企业,在一定程度和一定区域上具有垄性,市场竞争对手的缺乏和特许经营的特殊性导致了企业管理水平的低下和高素质人才的缺乏。特别是对于工程施工和技术管理,很多企业都是一个盲区,没有专业的施工管理队伍和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

3第三方监管的缺失和监督不力很多城市的燃气工程建设,特别是庭院管网的建设,由于建设规模大小不一,很多工程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强制监理规模,也不在建筑法规定的招投标范围之内,在建设部门也无工程备案,导致工程的施工过程监督不合理、不科学。

四、燃气管道工程管理的措施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半个多世纪里,我国相关部门和单位通过不懈努力和研究,在燃气勘察、开发、储运、中和利用等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展,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逐步总结出了一套能够满足我国社会发展现状和适用于我国现代化社会生产之中的燃气管道施工技术。根据统计和总结,在目前的施工中,常见的施工要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分析:

1施工质量管理在工程开工前,要根据各个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建设地点、自然条件会同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政府质监部门进行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对工程建设中将要遇到的难点、要点作到心中有数,并形成会议纪要其次由业主组织对承建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对技术复杂的工程问题,及时组织设计、施工方根据现场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解决。

2施工进度控制为了实现工程按实际进度要求进行,就要避免各种影响进度因素,作为建设单位要认真制定进度控制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经济措施等。进度控制的组织措施主要包括:建立工程进度报表制度,召开工程进度协调会议等。

3、施工安全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的安全性是施工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这要求在进行施工设计之初,就应该进行施工的安全性分析,特别是对燃气管道的施工,进行安全性分析显得更为重要。

五、总结

作为城市基础性设施的燃气管道建设,投资巨大,耗费的人工、材料、能源多,只有搞好工程建设的综合管理,在施工中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才能获得理想的、满足适用要求的工程项目,才能在预定时间发挥效用。因此,对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我们建设方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综合管理的重要性,管理出质量,管理出效益,搞一项工程,树一座丰碑,创一项名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燃气施工总结篇4

根据**市燃气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20**年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文件精神,为了强化我区燃气工作的监管,全面完成市下达的拆除违法占压燃气管线建构筑物的任务及打非、打黑和日常巡线工作,确保区域范围内燃气安全,经研究决定,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以构建“和谐**”为目标,通过“管理创新、规范市场、强化监管、消除隐患”,进一步强化安全属地责任,落实燃气安全长效管理各项措施,确保全区燃气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区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安监局局长**、**公安分局政委**、区市容局局长**任副组长,各街道分管安全的主任、安监站工作人员、安监局一科工作人员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监管一科。

三、工作目标

1.完成市燃气办下达的拆除违法占压燃气管线建构筑物的任务。

2.巩固“两无”街道成果,防止违法占压燃气管线的建构筑及“黑站”、“黑点”回潮。

3.协助燃气管理部门对区域内的燃气管线进行巡查。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普查动员阶段(2月9日---3月31日):召开全区燃气工作部署会议,下达各街道20**年燃气工作任务和拆违、“打黑”“打非”计划,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人员、管理、责任三到位,全面启动全区燃气管线巡线工作。

第二阶段:整治阶段(4月1日---8月10日):4月份,各街道根据市下达的拆迁任务,首先将街道自建的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违章建筑拆除,同时启动对区域内单位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违章建筑摸底梳理工作及拆违的准备工作。5月重点将区域内单位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违章建筑拆除,同时启动个人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违章建筑摸底梳理工作。6月份重点将区域内个人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违章建筑拆除。7月份是攻坚阶段,将前期没有拆除的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违章建筑,集中人力、物力,联合各职能部门,全部拆除燃气管道上出现的违章建筑。加大区域内燃气管线的巡查工作力度,及时发现经营燃气的“黑站”、“黑点”。以街道、社区为单位,在公安派出所、工商所、质监**分局、区市容局的配合下,联合市燃气管理处对辖区内违法经营的“黑站”、“黑点”进行打击取缔,重点打击辖区内违法经营燃气的“黑站”、“黑点”瓶库和送气车。5、6、7每月打击一次,彻底杜绝燃气“黑站”、“黑点”和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

检查验收阶段:8月中旬,区安监局将联合市有关部门对全区拆违、打黑、打非、巡查情况逐一进行验收。

总结阶段:11月上旬,将对今年**区的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对在燃气安全专项治理中成绩突出、措施扎实的燃气安全管理达标的街道进行表彰,对工作措施不力,作风拖沓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不力,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燃气安全牵涉到千家万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各街道领导要亲自抓,按照属地管理,强化责任意识,组成燃气专项治理工作小组,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

2、加强巡查力度,保证本质安全。各街道的燃气安全监管人员,要按照工作职责,定期对所辖区域内的燃气管线进行巡查,对燃气管线上新增的违建,要及时制止,并上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新晨

3、加大执法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各街道要对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施工活动,做到早发现、早制止,防止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违章建筑回潮。协助市燃管处加大“打黑、堵源”力度,将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点、黑站”、向非法经营燃气者供气的“黑气源”以及送气车作为打击的重点。维护好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4、完善监督机制,发挥监督作用。区安监局加强与街道、社区联系,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扩大监管面,拓宽信息渠道,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燃气安全隐患,杜绝各类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燃气施工总结篇5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 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详解第一章 总 则

本章共七条,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城镇燃气工作的基本原则,城镇燃气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燃气科技进步,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与燃气知识宣传普及。

总则在整个《条例》中起着统领性作用,集中反映了《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是整个《条例》制度安排的集中体现。因此,学习和掌握《条例》,首先应该理解和领会总则的各条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城镇燃气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据统计,到20xx年年底,全国人工煤气供应总量达382.4亿立方米,天然气供应总量405.9亿正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达1208.7万吨。全国用气人口约5亿人;其中,城市用气入门约3.45亿人,用气普及率约91%;县镇乡用气人口约1.57亿人,用气普及率约49%。燃气的普及应用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燃气行业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部分地方对燃气发展统筹规划不够,重复建设燃气设施、不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等现象比较突出。燃气设施无序建设、重复建设、任意改建以及燃气配套设施建设不健全等现象比较突出,造成资源浪费、管理混乱和安全隐患等问题。

第二,燃气应急储备和应急调度制度不健全,燃气安全供应能力不足,应急保障能力不强。燃气的安全稳定供应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活和社会生产。而目前城镇燃气气源保障能力不容乐观,供需处于微弱平衡,管网之间互相支撑能力弱,储气能力有限,保障冬季用气峰值需求压力大。各种突发事件,都可能引起燃气供应中断。

第三,燃气经营管理制度不完善,燃气经营者违法经营,无序竞争,造成燃气经营市场秩序的混乱。此外,燃气经营者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等现象普遍存在。

第四,燃气运输管理不规范,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的管理不严格。驾驶员等有关运输人员无证上岗、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驾驶等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的现象大量存在,导致燃气安全隐患问题突出。

第五,燃气用户对燃气的危险性认识不够,缺乏安全用气常识,随意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不及时更换到期或者非安全型燃气器具,由此造成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第六,燃气设施保护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造成了大量的燃气安全事故,影响了燃气正常供应,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施工,未事先与燃气经营者进行沟通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由此导致施工不当损坏燃气设施,造成燃气泄漏等事故。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人为损害燃气设施的现象,如侵占、占压、毁损燃气设施等。

第七,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机制不健全,政府部门间的职责分工与配合不够明确,在各地的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工作中,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时常出现权责“错位”或者“缺位”。同时,燃气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待完善。针对城镇燃气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总结燃气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草拟了《条例》送审稿,于20xx年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安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和北京、天津、上海、山东、海南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科研院所、企业、专家的意见,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并赴上海、江苏、辽宁等地进行实地调研。20xx年3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和建议752条。各方面意见普遍认为,燃气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条例》草案总结了我国多年来燃气管理的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出台。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这些意见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对《条例》草案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xx年10月19日,经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立法目的,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条例》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为了加强燃气管理,《条例》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手段,规定了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等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对政府及其部门、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的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条例》旨在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燃气供应涉及千家万户,供应不及时、供应中断会带来严重的问题。为此,《条例》第二章规定,燃气发展规划中应当明确燃气供应保障制度,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并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在出现燃气供应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燃气供应。安全是燃气管理中的核心问题。燃气是危险物品,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时,不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往往危及公共安全。为了保障燃气安全,《条例》对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藏等均作了一系列规定。例如,《条例》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用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藏、使用燃气;在燃气没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等。同时,《条例》没专章对燃气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作了规定。

再次,《条例》旨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是供气、用气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由合同约定。对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有专门规定。因此,《条例》并未对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作详细规定,而是从保障燃气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作了规范。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既要遵守供气、用气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也应当遵守《条例》,履行法定义务。《条例》关于燃气经营者经营服务活动和燃气用户用气行为的规定,目的也在于平衡双方利益,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条例》旨在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当前,虽然燃气事业发展很快,但也存在一些阻碍燃气事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制定《条例》,就是要解决燃气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有利于燃气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环境,促进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条第-款对《条例》调整的行为作了规定。按照该款规定,《条例》主要调整下列活动:

一是,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活动。《条例》第二章对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然气发展规划制度,明确了规划的组

织编制、内容、审批程序,强化了规划的权威性。确立燃气应急保障制度,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在燃气储备、供求状况监管、应急处置中的职责作了规定,要求提高应急保障能力,遇到突发事件要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二是,燃气经营和服务活动。《条例》第三章对燃气经营与服务作了明确规定。确立燃气经营许可制度,结合各地实践情况,对燃气经营许可的条件、程序、实施主体、禁止行为等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服务制度,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服务义务和禁止性行为,强调了燃气经营者应当提供普遍服务,详细规定了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服务义务。明确了燃气经营者对相关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要求燃气经营者建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等,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完善了燃气定价机制。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三是,燃气使用活动。《条例》第四章对燃气使用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使用制度,对燃气用户的用气行为予以规范,明确了燃气用户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确立了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

四是,燃气设施保护活动。《条例》第五章对燃气设施保护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设施保护制度,明确了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明确了有关单位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时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确立了市政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制度。

五是,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活动。《条例》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作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度,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隐患等情况的告知和报告义务,明确了对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置措施,明确了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置措施,规定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进行燃气管理的法律责任等。

六是,与前述五个方面相关的燃气管理活动。《条例》对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服务、燃气使用、燃气安全等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

本条第二款排除了不适用《条例》规定的情形。主要是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具体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其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以下简称《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沼气与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主要是农村农户的分散独立适用,未形成规模和经营条件,与城镇燃气经营、适用有较大区别,主要受有关规范农业活动的法律法规的调整,故将其排除在适用范围外。这里的沼气,是指有机物质在厌氧环境中,在一定的温度、湿度、酸碱度的条件下,通过微生物发酵作用,产生的一种可燃气体。由于这种气体最初是在沼泽、湖泊、池塘中发现的,所以人们叫它沼气。沼气含有多种气体,主要成分是甲烷(CH4)。秸秆气,是用农业作物的秸秆,例如苞米芯、玉米、高粱、稻、麦的作物秸秆、柴草等通过气化系统生成的一种燃气,主要成分是甲烷、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等。

本条第三款对燃气作了界定。按照本款规定,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首先,本条例规定的燃气应当作为燃料适用;其次,燃气应当是气体燃料;最后,燃气的燃烧值、气质成分等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其中,天然气,是指天然蕴藏于地层中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主要存在于油田气、气田气、煤层气、泥火山气和生物生成气中。天然气的主要成分足烷烃,其中甲烷占绝大多数,另有少量的乙烷、丙烷和丁烷,此外一般还含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氮和水气,以及微量的惰性气体,如氦和氩等。在标准状况下,甲烷至丁烷以气体状态存在,戊烷以上为液体。煤层气是通过地面钻井直接从煤层中抽采出来的,吸附在煤层中的可燃气体,是天然气的一种。其成分主要是甲烷,另有少量的氮气、二氧化碳和烃类气体。液化石油气,是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作为燃料使用的液态石油气。人工煤气,是指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液体石油气、天然气等)为原料经转化制得的,且符合现行国家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人工煤气简称为煤气。除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外,燃气种类还包括生物质气。目前,作为城镇燃气供应气源的是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但不能排除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再出现其他作为城镇燃气供应气源的燃气种类,所以《条例》用了“等”字。

值得指出的是,《条例》名称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调整范围为“城镇”燃气管理。这里的“城镇”,是指城市、镇行政区域。目前,国家正在加快新农村建设,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推行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让农民用上清洁、干净的新能源。在实践中,瓶装燃气由于其运输便捷、价格便宜的特点,在农村地区发展较快。大部分农村地区已经使用瓶装燃气,还有部分城镇燃气设施覆盖到的农村地区已开始使用管道燃气。考虑今后燃气发展的一大特点是配合新农村建设,加快燃气管网和配套设施向新农村延伸和覆盖,满足农村地区工业、商业、居民生活和当地建没对燃气的需要,结合现在农村没有专门的燃气管理法规的现状,《条例》附则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基本原则的规定。

在燃气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

燃气发展规划是加强燃气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依据,是在一定空间和时间范围内,协调各种条件,对各种规划要素的系统分析和总体安排。制定规划有利于统筹安排燃气行业科学合理发展,平衡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各类燃气气源发展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引导燃气行业加快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加强燃气供应安全保障工作,保障燃气供应的安全、稳定。为规范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批,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条例》第二章明确了全国和地方层面燃气发展规划的组织编制主体、审批程序和内容。全国燃气发展规划规定的是燃气发展的原则性、战略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指出发展目标,科技进步目标,对各地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是各地编制规划的重要依据。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全国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等发展情况,根据各地的需求情况,站在全国角度编制的全国性规划,同时也是国家能源规划的组成部分。地方燃气发展规划,以部级燃气发展规划为依据,由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保障安全

燃气是一种易燃、易爆、易中毒的气体燃料,城镇燃气安全涉及千家万户。随着近年来城镇燃气供应量的快速增长,燃气安全事故已成为继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之后的第三大杀手。有关部门管理的不到位、燃气经营者行为的不规范、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知识的缺乏等均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具有意外性、突发性,一般表现为中毒、爆炸、火灾等,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有的燃气安全事故,还易引发二次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往往造成群伤群死,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直接影响社会运行秩序的稳定。

《条例》第六章对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理中不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燃气管理部门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对责任事故依法追究;二是,明确了燃气经营者的责任,要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生事故后要采取相应措施;三是,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后有报告的义务。

同时,《条例》其他章节中对安全保障也作了专门的、系统的规定:第二章规定,在燃气发展规划中要有安全保障内容等;第三章规定,在燃气经营中,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要有安全管理制度、有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在运输中要遵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等;第四章规定,在燃气使用中,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等;第五章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警示标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有安全防护措施等。

(三)确保供应

燃气供应直接影响到城镇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加以保障。《条例》第二章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储备制度,供应严重短缺或中断等事件发生后,要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措施;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燃气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条例》第三章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的应提前48小时公告,停业、歇业的应事先对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其中第2l条规定,燃气管理部门对影响燃气用户正常用气的四种情形,要采取措施,保障供气。

《条例》第五章规定,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方案,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方案中要有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四)规范服务

《条例》进一步明确对燃气工作要加强管理、规范服务。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燃气管理等有关部门为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提供的服务;二是,燃气经营者为燃气用户提供的管理和服务。

《条例》第三章规定,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燃气经营者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燃气行业协会应当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条例》第四章规定,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对用户就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投门以及其他部门对用户就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诉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燃气经营者对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的,要在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立燃气燃烧器具的标识制度和安装、维修制度,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提供售后服务。

(五)节能高效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燃气节能潜力巨大。《条例》规定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编制并实施燃气发展规划,规范燃气经营、服务、使用行为,宣传普及燃气知识,有利于加强对燃气节能的管理,实现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的目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对燃气工作责任的规定。

国内外的实践表明,燃气工作需要人民政府的管理和引导。燃气工作涉及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质量监督、安全监管、工商管理、能源等多个部门,需要政府的统一协调和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燃气工作的责任主要包括:

一是,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目前个别地方对燃气管理未予以高度重视,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事故频发。政府必须充分重视燃气管理工作,综合利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措施对燃气市场加以引导和规范。

二是,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具有战略意义的规划,对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工作起指导性作用。燃气工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方面提升了燃气管理工作的地位,另一方面也丰富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内涵。

三是,其他工作。包括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等等。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工作管理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国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燃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现行国务院机构设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指导燃气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国家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标准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目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是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设置不一致,有的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的是市政管理部门。燃气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在规划、施工等环节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审查和监督;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受理燃气用户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的投诉并予以处理;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加强对燃气安全事故和隐患的管理,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故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包括发展改革、公安消防、质检、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管理有关工作。例如,燃气管理、质检、工商都负有燃气质量监管职责,质检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燃气质量监管,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负有监管职责,燃气管理部门从监督燃气经营者经营活动的角度对燃气经营者提供的燃气质量进行监管。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促进燃气科技进步的规定。

国家鼓励和支持燃气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结合燃气行业的特殊性,国家鼓励加强对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燃气管理研究,以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来提升燃气行业的总体水平。国家应当从奖金、政策、人才等各个方面采取优惠政策、措施,加大对燃气科技进步的支持力度。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的推广使用,是推动燃气科技进步的重要内容。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只有在实践中检验,才能逐渐成熟、完善,发挥作用。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和有关单位,都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科学技术的新成果,共同推动燃气事业的发展进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普及工作方面职责的规定。

安全管理是燃气工作的重中之重。燃气安全工作,贯穿于燃气工程建设及设施保护、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燃气安全事故及隐患的预防和处理等多个环节和步骤。加强燃气安全监督管理,是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就是通过规划、应急保障、经营许可、质量检测、安全管理、设施保护、事故预防与处理等一系列制度,把燃气工作日常实践中形成的有效经验和做法,通过法规、制度的形式予以确立、规范,形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是燃气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地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如煤气胶管脱落或者使用非安全型燃气器具致人伤亡事故、因市政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故、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煤气致人伤亡事故等。这些事故多是由于燃气用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燃气经营者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使用常识,对燃气设施的保护和检查不重视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切实采取措施,加强燃气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力争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当前,应尽量创造条件,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中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燃气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从而提高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本章共六条,规定了燃气发展规划与燃气应急保障的相关管理制度。对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实施与备案,燃气设施配套建设、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燃气应急保障能力等进行了规定。

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对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部门、编制依据、规划批准实施和备案管理的规定。

依据本条例规定,燃气发展规划分为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省(直辖市、自治区)燃气发展规划、设区市燃气发展规划、县(市)燃气发展规划。部级燃气发展规划具体内容主要是根据各地的需求情况和全国燃气气源特别是天然气气源的情况,站在全国角度,编制全国性规划,规定燃气发展的原则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指导各地编制具体的燃气发展规划。本条例规定全国燃气发展规划由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实施。燃气已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行业,明确燃气的发展方针、原则、目标、内容等,是指导行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能源规划的需要,对指导各地、各城市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无论全国还是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燃气管理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指导燃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部级燃气发展规划对各地、各城市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地方的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部级燃气发展规划为依据。从当前来看,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以及二甲醚等新型燃气已被大力推广应用,如何平衡各类气源应用、提高燃气利用效率,统筹安排燃气科学合理的发展利用,亟待国家层面编制燃气发展规划,指导各地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各类燃气的发展利用,推进燃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燃气发展规划重点考虑燃气发展预测、气源方案、重大基础设施布局和相关政策措施等方面的问题,设区市、县(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符合全国和省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其规划范围应覆盖乡(镇)村。重点考虑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规模、管网铺设范围等具体事项。地方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燃气发展规划成果一般要经过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对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安全性、可行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技术审查,作为政府批准燃气发展规划的依据。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具有法律效力。燃气管理、发展改革、规划等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审查审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

各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规划组织编制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对燃气发展规划进行修订,修订燃气发展规划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

承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规划成果应包括:(1)规划文本;(2)图纸;(3)规划说明书;(4)基础资料汇编。

第九条 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燃气发展规划内容的规定。

本条例出台前,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有关燃气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都明确要求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发展规划。许多地方也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开展了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比如,山东省、山西省已经编制完成本省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上海、浙江、江苏三省以及珠江三角洲已经分别完成长三角燃气发展规划和珠三角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燃气发展规划编制中,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各地编制的燃气规划内容不一,编制质量参差不齐,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就燃气规划的内容和质量作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地的燃气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因此,本条对编制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作了明确而统一的规定。燃气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分类的不同,编制内容、深度应当有所区别,但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燃气气源和种类。为城市提供燃气的来源称为气源;燃气种类,一般按照燃气来源和生产方式可分为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和生物质气。其中,天然气、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可以作为城镇燃气供应的气源。燃气发展规划应当通过技术与经济的比较论证,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能源、交通运输条件和财力、物力状况,因地制宜合理选择近期、远期结合的气源方案,确定气源种类,既要考虑可行性,又要兼顾连续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2)供气方式和规模。城镇燃气供应方式包括管道输送和瓶装两种方式;供气规模是指燃气的供应总量、供应区域和用户数量。

(3)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这里的燃气设施布局,主要是指市政燃气设施的布点,比如门站、加气站、灌装站等,燃气设施的布局应当结合近、远期城市居民的生活方便的需要。建设时序主要是指根据当地的社会状况和用户需求,对燃气设施的建设确定合理的时间、顺序。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通过方案论证确定工艺流程、气源站点的位置、规模和建设时序。

(4)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对于将来要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认真、科学的论证,决定为其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并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中。燃气设施建设用地属于城镇基础设施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范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等内容,属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禁止擅自改变用途。本条例第ll条对预留燃气设施用地作了明确规定。

(5)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由于燃气设施多设置在主要交通道路、生产生活区和建筑居住小区之间,为有效保护燃气管道、管道燃气阀门、燃气调压站、燃气储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灌装站设立的保护距离称为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本条例第33条对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以及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作了规定。

(6)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燃气供应保障措施,是指为保证燃气的正常供应,用户能够连续、不间断地使用燃气所采取的措施,如:新建燃气接收门站及对门站的改、扩建,更换燃气老旧管网,建立燃气调度指挥系统,建立人户检查安全体系等采取的措施;燃气安全保障措施,一般是指各种燃气应急保障预案的建立,燃气事故抢修、抢险方案的制订,各种抢修人员、车辆、工具、仪器的配备,以及对燃气管网及各类燃气设施的检查等。本条例第12~13条和第六章对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作了详细规定。

以上事项为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具备的项目,规划编制原则、编制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文本和图纸内容等其他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大纲、标准规范等执行。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燃气施工总结篇6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结合2014年“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的主体思想,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建设系统行政许可项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燃气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真正把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切实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长久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进一步提高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加强燃气设施运行管理,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巩固和改善城市燃气设施安全状况,保障燃气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签定目标责任书

各燃气企业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负全面责任。为使各责任主体单位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措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提高各责任主体履职的主观能动性,镇政府特制订燃气企业安全目标责任书,各燃气企业按照目标管理各项工作内容,认真落实,确保全年平安无事故。

(二)强化燃气行政许可延续的管理

1.燃气企业在取得许可期间经营业绩良好,如无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且具备申请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由区住建局签认延续审批意见,报上级审批部门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延续。

2.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按《建设部令第135号》、《国务院令第412号》、《省建设厅2005〔200〕文件》执行,审批条件按《建设部令第135号》执行。

四、强化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各责任主体单位内部应形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按照“谁供气、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作好各自职责;同时各责任主体单位内部“强化监督,保证实效”,镇政府对燃气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督促其处理。为确保燃气安全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2014年镇政府将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燃气安全督查和管理工作。

(一)大力查处和取缔非法燃气,遏制无证经营、违章经营的势头

1.燃气气源供应企业不得向无证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切实把好气源关。

2.燃气企业必须取得三证:即《消防安全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管道燃气企业还应取得《供气区域许可》,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二)全面清理、拆除压占燃气管网设施的违章建筑

管道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管网燃气运行安全监控,对压占燃气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要逐项清理登记,汇总后报镇政府,并报区住建局。企业要建立上报制度,做好“拆违清障”工作。

(三)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1.坚决杜绝在有地下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违章挖沙取土、植树、埋压圈占和恶性施工。对于必须在城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事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制定有效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在得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了解地下管线的情况后,再进行组织施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须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和规定,并对燃气设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之前不得施工。对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对10年以上管线进行安全评估,在检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线要提出管线改造方案,应尽量采取先进的现代化燃气管网监视技术,确保管网运行安全可靠。

(四)严把新建、改建燃气设施验收关

各管道燃气企业对供气区域内新建改建室内燃气管道及设施(以下简称待验管道设施),在通气前必须严格审查室内安装燃气管道设施是否符合燃气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待验管道设施必须督促其整改完善,所有待检设施排除安全隐患并验收合格后,供气单位才能在验收表上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并及时通气。对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验收过程中走过程,履职不到位违规通气的企业,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安全责任。

(五)加强燃气器具的销售和安装维修资质的管理

1.根据《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入我省市场的燃气器具,必须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列入《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产品。对于销售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或违反国家规定销售《销售目录》外燃气器具产品的经销商和企业,镇政府将予以查处。

2.燃气器具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燃气器具的维修能力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燃气器具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器具购买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有安装标准的燃气器具的安全,应当由取得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派员安装,用户不得自行接管安装或改装。用户违反上述规定安装、改装燃气器具或者使用《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以外燃气器具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不予供气。

(六)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建设行为

1.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在燃气主程(含CNG充装站)建设及供气区域划分中,必须依据燃气专业规划和有消防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一个燃气工程必须有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理报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资质证书到工程所在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有关消防图纸和资料须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未经备案和审核及备案审核不合格的,任何单位不得施工。由于燃气工程大部分是地下工程,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中质量监督,严守工程质量安全关。

2.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营网点的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加强供气区域的管理

城镇燃气企业供气区域和液化石油气“配送制”经营和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管理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各企业必须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供气区域等规定相关手续后,开展合法经营,否则镇政府将依法严查,由区住建局按规定采取强拆、加倍处罚,并上报相关部门。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供气区域继续非法开展燃气经营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该企业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八)加强用气中间环节和终端的安全督查

督促燃气企业开展供用气中间环节和终端自查、排查和隐患治理工作,医院病房楼内、商场、市场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公共娱乐场所、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液化气作为燃料;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液化石油气瓶;石油液化气企业所售的液化石油气气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甲醚等组份不得高于3%),并按规定取样送检,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各管道燃气企业承担供气区域内用气中间环节和终端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必须定期派专人入户巡查室内(经营场所)燃气管线和设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九)加强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凡未经专业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燃气器具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燃气器具的维修能力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效承担燃气器具安全使用的技术服务,并对燃气器具购买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最大限度地杜绝一切安全隐患。今年区住建局将组织一次燃气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

(十)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镇政府督促各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燃气安全目标责任书要求、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措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确保全年供用气安全。年底镇政府将按照《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进行全面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企业,镇政府将按要求和授权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约见法人代表、报区住建局进行停业整顿、延期审核许可证、缩小经营范围等行政管理措施,具体处罚措施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管理细则内容进行执法。

(十一)加强执法监督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镇政府将联合区住建局、城监大队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对燃气安全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重点是:安全工作制度和责任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到位,应急预案是否建立;管道燃气是否按照规定加臭;如发生的重大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开展燃气安全阶段性治理工作

2014年燃气安全治理阶段性方案,第一阶段:部署动员阶段(1月至2月);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3月至11月);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阶段(12月份)。2014年燃气安全治理实施步骤如下。

1.2014年1月镇政府联合区住建局开展全年燃气安全治理动员和部署工作,制定并贯彻《区2012年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考核评分细则》、签订《燃气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责、权、利分明。

2.2014年3—4月镇政府联合区住建局在“五一节”前开展管道燃气企业燃气(含CNG加气站)、石油液化气加气站、换瓶点库房、经营门市安全检查和督查,检查内容包括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安全排查记录、消防设施、节日值班安排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等。

3.2014年5-8月镇政府联合区住建局开展燃气供用气中间和终端用气环节安全治理和督查,以燃气设施违反规范建设;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燃气设施残旧、燃气管道及其它燃气设施缺乏维修保养泄漏而导致起火爆炸、液化气气瓶仓库存放管理规范性等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同时对从事燃气企业所有技术工种人员的燃气职业技能岗位资格证书进行查处,严禁无证上岗。对发现无证上岗的企业,将根据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督促其改正。

4.2014年9月中、下旬开展管道燃气、石油液化天燃气安全全面检查、督查整改工作,包括燃气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演练计划或演练总结。

5.2014年10-11月下旬督促各燃气企业(含CNJ加气站)“回头看”工作,确保隐患整改得到真正落实。

6.2014年12月下旬开展“元旦”节前对管道燃气、石油液化天燃气的安全检查,镇属各燃气企业对本单位开展隐患治理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要将今年各单位安全生产形势与去年同期进行对比,检查评估隐患治理的实际效果,查找不足,不断完善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区住建局将把隐患治理成效与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安全监督机构业务考核、《区2013年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考核评分细则》等工作结合起来考评、总结。

7.各责任主体单位结合自身燃气安全的风险源编制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并立即启动制定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处理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损失扩大。

(十三)严格行政执法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考核评分细则》处罚标准进行执法。燃气安全工作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各燃气企业按要求购买安全及意外伤害保险,对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过3次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一年内受到过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安全监管部门3次以上依法查处的城镇液化石油经营企业,一律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施工总结篇7

关键词:燃气管网;规划;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 TU996.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4-73-3

0 引言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度的加快,新建小区及商业设施对燃气需求的增加,也促进了城市燃气管网建设不断扩大。同时,燃气管网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对节能减排、改善群众生活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城市燃气在我国市场上有着巨大的开发前景。然而,城市燃气管网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燃气事业的快速发展,甚至还直接导致了诸多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不仅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城市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而且还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对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运行造成新的不可估量的威胁,若不引起城市规划相关部门的重视,产生的后果将会不堪设想,因此城市燃气管网建设一定要从源头抓起。

世界能源结构的第二次大转变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即从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转向以石油和天然气为主的能源结构。天然气的主要优势在于:减轻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燃烧后不产生废渣(无固体燃料燃烧后产生的废渣堆放和运输成本)。同时,发展燃气,可以明显地取得节能效益、环保效益和服务效益。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西气东输工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城镇燃气的天然气时代已经来临。相应地,城镇燃气事业得到了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了燃气管网的开发和建设,并且管网铺设范围不断加大。然而,城镇燃气管网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不仅阻碍了我国燃气事业的快速发展,而且直接导致了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城市的生产和生活秩序,而且还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为防患于未然,我们必须从源头燃气(管线)的规划开始抓起。

1 燃气管网的形式

1.1 依据管网形状分类

1.1.1 枝状管网

在枝状管网系统中,连接任意两个节点的路径只有一条,即系统内所有管段均无闭合回路。因此,在该管网系统中每个节点的气体流向是固定且唯一的,流向该系统中任意用户的燃气只可以从唯一管段供给。枝状管网的最大优点是构造简单,并具备良好的经济性。但其安全可靠性较差:若枝状系统中的某点若发生断裂,必然会带来局部区域燃气供应中断。特别是若供气主干线出现问题,则会导致大范围断供。

1.1.2 环状管网

在环状管网系统中,连接任意两个节点的路径不唯一,即系统中所有管段将至少有1个闭合回路。因此该管网中至少有1个节点的气体流向是不确定的,该管网系统中某些用户的燃气是由2根以上的管道供给的。

1.1.3 环枝状管网

环枝状管网则兼具了枝状管网和环状管网二者的特点,供气比较灵活,可以满足不同用户的用气需求。

1.2 依据管网输气压力分类

依据城镇燃气管网输气压力可分为:高压A、高压B、次高压A、次高压B、中压A、中压B和低压管道,图1是城镇多级管网系统构成示意图:

图1 城镇多级管网系统构成示意图

注:多级管网系统:

1――长输管线; 2――门站;

3――调压计量站; 4――储气站;

5――调压站;6――高压B环网;

7――次高压B环网;8――中压A环网;

9――中压B环网;10――地下储气库

城镇燃气输配系统一般由门站、储气站、各级输配管网、调压站及运行管理操作和控制设施等共同组成。

图1为一多级管网系统。其气源为天然气,供气系统采用地下储气库、高压储罐站和长输管线储气。如图1所示的城市管网系统的压力主要以高压B环网、次高压B环网、中压A环网、中压B环网和低压管线(图中未标出)组成。各级管网分别组成环状。天然气从压力等级较高的管网(如图中8―中压A环网)经过调压站降压后进入压力等级较低(如图中9―中压B环网)的管网,逐次降压,最终供给各个用户(工业企业由次高压B环网供气,大型公建由中压A环网供气,居民及小型公建则由低压管网供气)。

2 燃气管网布置形式应考虑的因素

2.1 燃气管网与城市总体规划的一致与协调

城市燃气管网规划的基本要求是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以实现管网远近结合的整体布局。城市规划中的人口密度及用户分布情况、建筑特点、道路等级、宽度及重要情况、荷载情况、路网形式、城市各地块定性和功能分区以及各管线之间的影响(包括电力高压线路、热力线路等),均对管网形式布置有重大影响。燃气规划应密切结合总规、分规、控规、详规等各规划阶段成果,适时及时调整相关管网布局,以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在居民用户、公服用户、工业用户及燃气发电用户中,居民用户、工业用户用气是占主要位置的,所以燃气管网必须按照环状管网进行供气,而公服用户单体用气量较小,所以建议使用径枝状管即可。显然不同的用气情况会有不同的用气规划,而比较典型的用气区域可做如下分析。

2.1.1 卫星城用户

卫星城用户一般分布在大型城市的郊区,用户分布较为分散。其潜在居民用户一般多为几千户至一万户不等,公服用户不定,因此燃气规划中事宜使用支状管网,此种形式可提高燃气用能的均衡性,其特点是造价低利于实施。

2.1.2 经济开发区用户

我国各城市不同级别的经济开发区用户较多,这类用户的特点是市政工程建设在道路建设前,路网的规划建设大多在招商工作前。经济开发区的市政管网均为综合施工,出于地区景观的考虑,管网敷设一般要求一次完成,尽量避免为敷设新管道而反复破路施工。因此,对于这类用户的燃气管网规划,宜采用以一个地块或四个地块为一个用户组的环状管网方案。

环状管网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新入驻地块的开发商需要引入燃气管道而造成破路施工现象。并保证开发区的各企业在局部管网事故的情况下仍能正常生产。为了弥补环状管网运营管理方面的劣势。可采用细化企业安全管理规程,增加巡线时间。提高管网自动化管理的程度以及采用快速关断型阀门等方法。

2.2 其他市政管线对燃气管网的影响

因燃气属于能源,因此燃气输气管网是动力管线的一种。燃气与热力、电力、自来水、雨污水、电信等市政各专业属于平行关系。但以上各市政专业的特点各不相同,导致其施工要求也不同。因燃气具有毒性,且具有爆炸性,所以,施工中对管线气密性、施工安全距离的要求非常高。

因而在做市政工程动力管线总规划时,应对燃气管线的路由布置做优先考虑,确保燃气管道能够正常敷设,达到安全供气的需求。

2.3 燃气管网布局与企业运营机制相结合

对各类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而言,都存在着初投入高、资金回笼慢的特点。燃气管网的建设投资也不例外(通常在亿元以上),因此,合理规划燃气管网布局是保障运营企业经营与正常供气的前提与重要条件。

对燃气经营企业而言,往往面对经济性与运营安全两方面的问题。首先,若以管网运行工况来考虑,因环状管网系统,连接任意两个节点的路径不唯一,所以供气不会中断,因而环状管网优于枝状管网。但从运营管理和经济性的方面来讲,因枝状管网的总体系统管长较环状管网短,且结构简单(处理事故的时间也较短),因此,在保证同等供气需求时,应该优先选择枝状管网。

随着管网规模的不断增大,运营企业必须确保管网的运行工况稳定。为了增强燃气供应企业的安全供应能力,燃气供应企业还应细化自身的运营管理流程,提升管网自动化的水平等方法来增强对环状管网的管理。

2.4 燃气供应以用户为导向

随着燃气市场化的发展,燃气企业的经营目的是盈利,要做到盈利首先就要提高市场占有率。为此,企业就要从用户的需求着眼,以满足用户需求为己任,做到以用户为导向。

因此,急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①大力开发管网未覆盖的潜在用户,解决现有用户的提升性问题(如扩大供气管径、提高供气压力)。

②加大科技研发,扩展经营领域(如开发燃气空调、燃气汽车等)。

为此,在进行燃气管网规划时,就应该以发展的思路提前思考,做到满足现有用户,发展潜在用户,积极开拓新地区、新领域。

3 燃气发展规划实施措施及建议

3.1 加大宣传

通过公益广告、社区宣传等方式向群众普及燃气的优点。

3.2 加大环保力度

制定环保配套措施,如北京的煤改气工程,以天然气代替燃煤。

3.3 分时段定价

以电力企业的分类、分时电价为例,对用户按使用性质、规模、使用时间等方式推出阶梯式气价。

3.4 建设储气设施

加快建设地下储气库不但是实现阶梯式气价的重要保障措施,也是解决季节性调峰问题的关键(如夜储日送、夏储冬送)。

3.5 发展新技术

例如鼓励发展以燃气为能源的发电、供热、制冷三联供技术;建设燃气发电厂;开发新型燃气汽车等。

3.6 先行规划

在区域建设或项目启动前,通过充分市场调研,做到先规划再建设,并在规划中做好未来发展预留。

4 结论

总之,城市燃气管网规划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这既要依托于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又要依靠各相关参与人员的关心和支持。同时,城市燃气的规划和设计应充分考虑到各方气源进行补充、各管网系统统筹兼顾,与城市总体规划、环境规划相结合,选用合理的气源,最终确保燃气用户的安全、稳定、高效地使用燃气。

参 考 文 献

[1] 詹淑慧.燃气供应[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4.

[2] 姜正侯.燃气工程技术手册[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3.

[3] 王蓉.城镇超高压天然气管道的选线[J].煤气与热力,2005(09).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S].

燃气施工总结篇8

【关键词】燃气管网;发展;改造;措施

城镇燃气是市政公用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当前,城镇燃气快速发展,各项水平大幅提高,对优化能源结构、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城镇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城市燃气管网改造,确保城市燃气管网安全运行,需要城市各级政府足够的重视,以用社会各界大力的支持和配合,使城市燃气事业快速发展。

1 全国城镇燃气发展面临形势

1.1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要求城镇燃气行业继续保持较快增长

城镇燃气的发展要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满足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满足城镇化水平提高的需要,满足能源结构优化和节能减排的需要。因此,城镇燃气行业需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

1.2 节能减排要求大力发展城镇燃气

节能减排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发展城镇燃气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措施之一。2015年我国天然气供应总量将达到2695亿立方米,每使用一万立方米天然气,可减少标煤消耗量12.7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33吨,节能减排效益可观。因此,扩大城镇燃气应用规模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最现实的途径之一。

1.3 城镇燃气供应保障要求气源多元化

根据城镇燃气行业特点,针对季节性调峰、单一气源等影响供应保障的因素,需要通过多渠道气源利用、多种类燃气利用等气源多元化方式来解决供应保障问题,如通过全国性主干管网的互联互通实现大规模气源的统一调配;通过区域性管网的互联互通实现区域性城市群间的资源调配和应急保障;在非管输地区可开展液化石油气区域气化模式;通过上游供气企业建设大型储气调峰设施;通过城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等,因地制宜地采取综合措施实现气源多元化,保障城镇燃气供应。

1.4 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越发凸显

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稳定。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往往给社会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影响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后果严重。因此,切实保障城镇燃气的安全运行,确保城镇燃气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燃气用户的用气安全越发重要。

1.5 城镇燃气行业发展趋于规模化和品牌化

城镇燃气管网设施建设投资大,资产专用性强,且投资建设需与城市规划建设保持同步,具有前瞻性的特点。为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降低燃气供应的单位成本,必须体现其规模经济性。在一定条件下,一个或多个城市逐步进行燃气行业内的兼并整合,实现规模化经营,可以共享多渠道的燃气资源和管网基础设施,同时,城镇燃气行业关系到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正常生活,必须打造优质的品牌,才具备发展壮大的良好基础。

2 城市燃气管网改造意义

我国城市燃气发展的基础是人工煤气,特别是八十年代的燃气发展遵循“多种气源,多种途径,因地制宜,合理利用”的方针,提出“优先使用天然气,大力发展煤制气,积极回收工矿燃气,合理利用液化石油气,适当发展油制气”的燃气发展方向,发展了一批以人工制气、余气利用为主的城市燃气,相应建设了相当数量的城市燃气管网。因局限于当时的管道技术和管材的使用,有的城市采用了灰口铸铁管和落后的管接方式及防腐措施,敷设的埋地管道都已进入了“老龄期”。由于管道本身的老化,腐蚀,缺乏科学的管理维护,以及各种人为因素的破坏,致使管道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根据我国一些城市公布的统计结果,燃气事故已经成为继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之后的第三大伤亡事故,燃气安全问题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九十年代和本世纪初,城市天然气的飞速发展进一步推动了燃气事业的发展进程,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和发展,成为新世纪城市燃气跨跃式发展的新阶段。

大规模城市燃气管网的改造和建设,必然涉及到与原有管网的衔接和改造等方面的问题,科学地合理解决发展和改造中发生的问题,是贯彻协调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的措施。

为确保城市燃气管网的安全供气,消除旧有管道在生产运行中存在的隐患,国家准备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促进城市燃气管网改造项目的实施。由建设部组织编制“全国城市燃气管网改造规划”,计划对城市燃气管网开展广泛的调查,根据现有状况,分析原因,提出改造措施,加快城市燃气管网更新改造的步伐,提高城市供气的安全性,严防管道事故的出现。此举充分体现国家和政府对安全的重视,对人民生命财产保障的关心,是贯彻“三个代表”思想,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

3 燃气管道改造措施

旧管道修复改造的主要方法可归结为旧管更换新管及旧管道不开挖修复两种。

(1)旧管道更换为新管,应根据工艺要求,采用不同材质的新管道。《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规定:中压(0.01~0.4MPa)和低压(

(2)旧管道不开挖修复技术,经常采用的方法有:插入套管法、涂层法及软管翻转法等。插入套管法,将预制的塑料原形管或折叠式套管插入旧金属管内,成为一种新的管道结构。

涂层法,将耐腐蚀涂料、水泥砂浆等内衬材料,通过机械装置均匀涂敷在管内壁上,形成有效的新防腐结构。

软管翻转法是将一种用纺织材料浸渍防腐树脂做成的高强度薄衬管以压力反翻内衬在金属管内壁上,热固化后形成很好的防腐层。

旧管道修复技术的实施,增加了管道的使用寿命,工程费用一般均低于更换新管的费用,而且该技术可以不开挖,避免扰民和影响市政秩序,尤其适宜于施工难度大或无法重建的管道的修复。

4 结束语

城镇燃气行业的发展要根据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总体目标相一致、相适应,着重于持续改善人民生活、调整产业结构和投资结构、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节能减排。要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燃气行业现状,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使城镇燃气行业得到有序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颜强,徐正康,王昌遒.全国城市燃气管道的发展和改造[A].中国城市燃气分会气源专业委员会第八届四次年会论文集[C],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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