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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金融8篇

时间:2023-05-17 09:56:47

现代国际金融

现代国际金融篇1

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至少在十个方面给予现代经济学严峻的挑战,即从今往后的经济学研究必须在经济人假设、经济研究范围、价格理论、效用理论、政府作用、信用理论、金融衍生品市场、货币理论、宏观调控理论、经济学研究基础范畴等方面实现根本性的理论认识创新。

[关键词]经济学国际金融危机挑战

世纪的新技术革命开启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新时代。但时至今日,现代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远远地落后于这个时代,不能有效地为现实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服务。从人类思想发展的根基讲,当代人更应该看到的是,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不仅是对世界上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能否尽快复苏,提出了现实的挑战,更是对于现代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一、挑战经济人假设经济学的研究

需要有前题假设。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表明,现代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是于学理不通的,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内在缺憾。由于人是具有社会性的,因而,作为经济学研究假设前提的经济人,不能只表示个体经济人,还必须有对社会经济人的假设抽象。缺失社会经济人假设的经济学研究只能从社会经济中的个体出发分析和探讨人类的经济行为,在宏观经济领域的研究是难以展开的。迄今为止,现代经济学的宏观经济理论仍只是局限于解释经济个体之间的利益之争,没有能够体现出更高层次上的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理性思和自觉维护。在这种状态下,已经进入21世纪的现代经济学主要的宏观经济理论,不仅是不完全适用于像中国这样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就是在其提出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基本上不能被政府接受为宏观调控的指导理论。因此,自觉地深化对于经济人假设研究,增加社会经济人假设,必将成为推动21世纪现代经济学理论创新应对此次国际金融危机挑战的制高点。作为现代经济学宏观理论研究必不可少的认识前提假设,不同于个体经济人的社会经济人至少应具有十大理性基点:保证国家经济安全、保持经济结构平衡、保护经济发展活力、保障收入分配公平、严密控制货币管理、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实现区域平衡发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全面实施社会救助、坚决落实天赋人权。为此,面对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对于长期以来经济人假设缺失社会性的问题,从今往后,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应当从实际出发,及时并积极地弥补这一缺憾。

现代国际金融篇2

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至少在十个方面给予现代经济学严峻的挑战,即从今往后的经济学研究必须在经济人假设、经济研究范围、价格理论、效用理论、政府作用、信用理论、金融衍生品市场、货币理论、宏观调控理论、经济学研究基础范畴等方面实现根本性的理论认识创新。

[关键词]经济学国际金融危机挑战

世纪的新技术革命开启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新时代。但时至今日,现代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远远地落后于这个时代,不能有效地为现实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服务。从人类思想发展的根基讲,当代人更应该看到的是,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不仅是对世界上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能否尽快复苏,提出了现实的挑战,更是对于现代经济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一、挑战经济人假设经济学的研究

需要有前题假设。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表明,现代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是于学理不通的,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内在缺憾。由于人是具有社会性的,因而,作为经济学研究假设前提的经济人,不能只表示个体经济人,还必须有对社会经济人的假设抽象。缺失社会经济人假设的经济学研究只能从社会经济中的个体出发分析和探讨人类的经济行为,在宏观经济领域的研究是难以展开的。迄今为止,现代经济学的宏观经济理论仍只是局限于解释经济个体之间的利益之争,没有能够体现出更高层次上的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理性思和自觉维护。在这种状态下,已经进入21世纪的现代经济学主要的宏观经济理论,不仅是不完全适用于像中国这样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国家,就是在其提出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基本上不能被政府接受为宏观调控的指导理论。因此,自觉地深化对于经济人假设研究,增加社会经济人假设,必将成为推动21世纪现代经济学理论创新应对此次国际金融危机挑战的制高点。作为现代经济学宏观理论研究必不可少的认识前提假设,不同于个体经济人的社会经济人至少应具有十大理性基点:保证国家经济安全、保持经济结构平衡、保护经济发展活力、保障收入分配公平、严密控制货币管理、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实现区域平衡发展、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全面实施社会救助、坚决落实天赋人权。为此,面对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的挑战,对于长期以来经济人假设缺失社会性的问题,从今往后,现代经济学的研究应当从实际出发,及时并积极地弥补这一缺憾。

现代国际金融篇3

关键词:钱庄;纸币;金融企业;金砖银行;国际化

作者简介:童晓峰,男,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基地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元代文献;

陆晓春,女,北京交通大学人文学院首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基地,讲师,研究方向:元明清文化。

中图分类号:F82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0.7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0-160-03

引言

在全球金融经济危机、美国宽松货币政策的严峻情势下,金砖五国领导人第五次会晤于南非德班市,他们来自世界四大洲,为构筑伙伴关系,实现共同发展的宏伟目标走到一起。其重要议题是建立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与外汇储备库,改革国际货币金融体系,促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1]因之,我们重温哈耶克的货币非国家化理论,回顾中国古代纸币演进的艰难历程,分析现代金融国际化发展的合理走向,展望中国金融企业在金砖银行的市场机制下迈向国际化的光明前景。

一、元初首创至元纸钞与清末错失同治银币

货币是流通的大轮毂,最初的货币是金银铜三种金属铸币。以纸币替代金银币,是以低廉得多的商业工具代替极其昂贵的商业工具,但其便利程度却几乎相同。有了纸币,商业流通界无异使用了一个新轮,银行的流通券是最普通的、最合用的纸币。[2]商业的发展带来货币的变革,中国最早使用的金银币兑换券是用纸张印造的交子,北宋大中祥符(1008-1016)年间,由四川十六家富商钱庄联合发行,图案是屋木人物,两面都有印章和密码花押,朱墨间错。金额是临时应领用人的申请填写,不限多少,随时可以兑现,但每贯要收30文的手续费。[3]

蒙元王朝给中国币制带来新的变革是其正式发行了全国流通的纸币。中统元年(1260)发行的三种纸币:一是中统元宝交钞,丝本位,以两为单位,交钞二两,值银一两。二是中统元宝钞,宝钞一贯等于交钞一两。三是纹织为中统银货,银货一两等于现银一两。至元24年(1287),尚书省颁行《至元宝钞通行条画》,至元宝钞,一贯当中统钞五贯。至元钞的尺寸随票面金额而大小不同,金额大则尺寸大,但文字图案大体相同。顶上有汉字至元通行宝钞,上部横列钱数字样,下部分列尚书省准奏印造至元宝钞的字样与印章。[4]由此可知,北宋民间钱庄发行的交子是中国最早的金银币兑换券,蒙元王朝将临时填写的兑换券发展为全国通行的纸币,这是史无前例的创举。难怪旅居元朝的法国人卢布鲁基惊叹:中国的通用货币竟是棉纸,大小如手掌,上面的印文如蒙哥的国玺!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开始出现贸易性铸币,这是指在有些中心或边界地区,同时流通多个国家的货币。如墨西哥银元曾在远东地区流通。我们应当努力从个人在不同环境里活动的共同经验中,整理组合出某种心理模型,来描述人们面临新的选项时有可能做出何种反应。[5]中国的贸易性铸币出现在清代同治年间,为了扩大英国的对华贸易,英国商人要求有一个能通行全中国各行各业的、可信赖的货币,以取代换算复杂的银两制。1867年前后,香港汇丰银行设计了三套同治银币样品:第一套正面是汉字“纹银壹两”居中,周围是英文One Tael Hongkong 1867;背面是维多利亚女王的头像。第二套正面是汉字:“上海壹两”摆在四周,中间是象征清王朝的蟠龙;背面是英国皇家的甲胄和勋章。第三套正面是汉字“银壹两”居中,周围是汉字“中华通宝,同治年铸”;背面是八卦图像居中,周围是双龙图案。[6]这三种样币被后代学者称为同治银币,它们综合了中国银两制与英国银元制,使两国交换媒介相互融合流通;建议中英两国银行在上海联合发行,可惜清政府拒绝采用而未能使中国金融企业走出国门。

二、民国法币的不确定性与共和国人民币的稳定性

法币就是债权人在清偿他人所欠的以政府发行之货币表现的债务时不得拒绝的法定货币,按合同约定以政府发行之货币借贷或根据法庭裁决用于偿付应付债务的手段。只要政府拥有发行货币的垄断权,并利用这种权力发行一种货币,它就有权力规定通过哪种物品来清偿以它发行的货币表现的债务。法币在公众心目中笼罩上神秘色彩,法币是由国家提供的货币,货币的价值是国家赋予的。[7]

中国最初的法币是民国中央银行为统一全国货币而发行的纸币。1935年,国民政府为巩固币制与改善金融,颁布紧急法令,将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发行的钞票定为法币。其他银行所发钞票在仍准流通中逐渐收回。1942年,更进一步将全国纸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银行独家经理,所有中国、交通、农民等三家银行的发行业务及准备金全部由中央银行接管。[8]这是中国自元朝发行至元纸钞以来,第一次大规模发行全国统一纸币,旨在规范全国货币体系。但是,法币容易导致不确定性,它只不过是一种迫使人们在履行合同时,接受某种他们订立合同时从来就没有想到过的东西的法律手段。因而在某种情势下,它就变成了一种加剧交易不确定性的因素。[9]根据1936年《中美白银协定》,确定法币与美元间的汇价为100元法币兑换30美元。1937年,南京中央银行发行法币14亿元,但到1948年时,法币发行额高达600万亿元,通货膨胀严重。因此,随着政府在1949年的,旨在统一中国货币的民国法币制宣告崩溃。

如果某一政府由于革命或民族解体而消失,该政府发行的货币被另一种货币替代,就会出现一个很实际的难题。在这种情况下,取而代之的政府通常总是要就如何处理已不流通的货币订立私人合同的问题颁布法令。[10]1948年12月,华北解放区在华北银行的基础上,联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下辖西北、东北、华东、中南、华南等五大区行,全国统一的金融系统基本形成。1949年5月《收兑旧币通令》:人民币已渐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各地区流通的旧币逐步收回。到1949年底,旧币收兑工作基本完成,人民币基本上成为全国统一流通的货币。[11]因此,中国近现代经过100多年的货币体系的变革,终于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稳定而统一的人民币制。

总之,法币是中国自元朝发行至元纸钞后,民国中央银行第一次大规模发行的全国统一纸币,但是随着国统区严重的通货膨胀与政府在1949年的,旨在规范中国货币的民国法币制宣告崩溃。经过近现代100多年的货币体系的变革,中国人民银行最终确立中国稳定而统一的人民币制。

三、世界银行体系的困境与中国金融企业的愿景

在国际货币体系框架中,哈耶克提出多元货币竞争理论:各国通过一项正式条约,约束自己对彼此货币跨越其边界线的自由贸易不设置任何障碍、对在其境内合法设立之任何机构同样自由地开展银行业务不设置任何障碍。世界各地建立的发钞银行,自由发行彼此竞争的钞票,并同样可以用他们各自的货币单位开立支票账户。[12]现行的世界银行体系是以美元为中心的多元国际货币系统,主要规定各国货币的比价,美元直接与黄金挂钩,各国货币则与美元挂钩,实行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度。美元具有既是国家货币又是国际货币的双重身份,为满足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美元的供应必须不断增长;对美元供应的不断增长,又使美元同黄金的兑换性日益难以为继,最终导致美元的可兑换危机。[13]因此,世界银行体系陷入著名的特里芬两难的困境。

哈耶克教授提出了一个革命性建议:用市场的竞争性私人货币取代国家对货币供应的控制。这种货币非国家化理念在国际货币体系的框架中,可以看作是国际货币用市场的竞争性来自由选择,各国货币都可以自己在竞争中的胜利脱颖而出,以取代美国对货币供应的控制。国际金融体系更为根本的变化或许要通过激进的改革进行,而不是对某项已经失效的方法或政策进行零零碎碎的修改。[14]金砖国家开发银行的建立,将使金砖从理念变为现实,其职能涵盖外汇储备和应急基金。金砖国家向着更加务实的方向发展,逐步打破当前世界银行体系,推动国际金融货币体系的变革。金砖外汇储备库就像一道防火墙,增强金砖国家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千亿美元应急储备基金的出资比例是:中国拟出资410亿,巴西、俄罗斯、印度分别为180亿,南非50亿。就目前来看,外汇储备库是提供流动性,从长远来说,有利于摆脱对美元过度依赖。[15]

五国本币结算应是金砖银行的主要运营机制。依据哈耶克的货币自由竞争理念,建立金砖五国货币的评估与监督机制,为五国间贸易结算提供最经济的结算货币单位,实现五国间贸易的货币结算自由化。发行不同货币的五国发钞银行之间的竞争,能为我们提供一种比我们已经看到的更好的国际货币。在金砖银行中,一国发钞银行不会受到其他四国银行所发行货币的供应量影响,每个发行自己货币的国家银行都有能力调节其发行数量以使其为其他四国所乐意接受。[16]因此,金砖国家间贸易自由地使用各国货币,使那种能够保持其购买力大致平稳的货币,逐渐形成人们普遍接受的持续需求。五国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其钞票发行数量,竭力使它发行的货币好过国际垄断货币。这也就使作为国家货币的人民币通过金砖开发银行的金融市场机制,逐渐成长为国际货币。

总之,世界银行体系因美元的供应必须满足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不断增长,导致美元的可兑换危机,最终陷入特里芬两难的困境。金砖银行实行五国贸易自由使用各国本币结算,五国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其钞票发行数量,保持购买力大致平稳,以形成各国普遍接受的持续需求。作为国家货币的人民币通过金砖五国开发银行的金融市场机制,逐步走向世界,实现中国金融企业的国际化。

结束语

综上所述,蒙元王朝在北宋民间钱庄发行交子的基础上,发行至元纸钞,从而确立了世界货币史上第一个以纸币为国家基本货币的制度。清末摇篮中的贸易性同治银币综合中国银两制与英国银元制的特点,应能协调中英金融企业间的货币流通,但因清政府拒绝采用而错失中国金融企业国际化的良机。法币是民国中央银行第一次大规模发行的全国统一纸币,但随着严重的通货膨胀与政府的结束,旨在规范中国货币的民国法币制宣告崩溃。经过近现代100多年的货币体系的变革,最终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稳定而统一的人民币制。现行的世界银行体系,因美元的供应必须满足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不断增长,导致美元的可兑换危机。“志合者,不以山海为远”的金砖开发银行,实行五国间贸易自由使用各国本币结算制,使作为国家货币的人民币开拓出通过金砖开发银行的金融市场机制走向世界的新路径,从而放飞中国金融企业国际化的梦想。

参考文献:

[1] .携手合作,共同发展 [N].新京报, 2013-03-28 (A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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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哈耶克. 货币的非国家化[M]. 北京: 新星出版社, 2007: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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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 [10] [12] [14] [16] [英] 哈耶克. 货币的非国家化 [M]. 北京: 新星出版社, 2007:37-42,37-42,37-42,20-21,8-9,55-59.

[8] 卓遵宏. 抗战前十年货币史资料・币制改革 [M]. 台北: 台湾国史馆印行, 1986:180.

[11] 戴建兵. 中国货币文化史[M]. 济南: 山东画报出版社, 2011:361-369.

现代国际金融篇4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国际金融法;影响

金融全球化的含义和特征

考察晚近的国际经济生活,其发展动向和显著特征表现为经济的全球化。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明确无误地展现在世人面前。作为全球化浪潮在经济层面上的表现,经济全球化主要以商品、服务、技术和资金大规模跨境流动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为特征。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延伸和必然要求,反映了世界各国经济依存度的日益加深。从内容上看,经济全球化可以分为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这是由晚近世界经济发展的另一特点-经济的金融化所决定的。所谓经济的金融化,是指实物经济被金融经济所取代,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表现为国际金融关系,如国际债权债务关系、国际股权股利关系、国际委托关系、国际风险保险关系等;金融因其更适合“数字化”和“终极市场”而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核心性、主导性和战略性的要素,对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和影响不断增强。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加深,经济的全球化突出地表现为金融的全球化。

所谓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金融机构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结果,并与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之间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又因金融的特质和发展状况而具有自身独特的内容和运行规律。

首先,从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看,金融全球化并不是晚近伊始的新生事物,而是一个一直处于进行之中的发展过程,是金融一体化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扩展与深化。这一过程不是均匀展开和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时间上的阶段性、空间上的地域性、结构上的非均衡性特点。金融全球化趋势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初见端倪,80年代以后迅速推进,90年代至今则因更加充分地展开了其多样化的内容而进入高潮阶段。在空间上,金融全球化可表现为区域化,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区域化推进和作用的结果。金融的区域化和全球化从先后继起到同步运行,彼此间既融合又排异的互动发展,成为晚近世界金融发展的一道风景线。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涉及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由发达国家逐渐向发展中国家扩展。但这一进程是不均衡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同,享受到的利益也不同,金融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发达国家及其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是金融全球化的规则制定者和主要获益者。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则经常处于被动的、受制约的地位,面临着“边缘化”和“第四世界化”的威胁,一般较少地分享到金融全球化的利益,而较多地受到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冲击。

其次,从影响金融全球化的因素看,除跨国生产、贸易、投资和科技进步等实体经济因素对金融全球化的推动外,跨国金融机构的全球扩展和全能化运作为金融全球化构造了微观组织基础,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持续的技术支持和发展动力;自20世纪70年代起在世界范围广泛兴起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因打破了资本跨国流动的政策,使金融交易的市场空间进一步突破国家和地域的界限,为金融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第三,从金融全球化的内容看,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金融全球化的各种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得各国的金融资源可以在各个层次上以多种形式转移、划拨、融合和互动,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全球资金光速流动,金融领域的国际竞争异常激烈,可谓是21世纪国际经济竞争的最主要领域之一。金融全球化一方面加剧了金融竞争,促进了金融效率、经济发展和人类的福利,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负效应,它使金融风险明显加大,金融波动通过一体化的市场得以迅速传导,局部的金融灾难动辄演化成为地区性、全球性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每个国家的金融均成为国际金融的有机组成部分,单个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削弱,国际金融市场的失灵现象不时出现。

第四,从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看,一方面,世界金融发展已经历了中介金融、信用金融和资本金融三个阶段,目前正在步入产业金融发展阶段。从其产业地位看,金融不仅是第三产业中的独立组成部分,而且日渐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龙头产业。与产业化相伴生和相适应,世界金融发展又衍生出工程化、信息化、混业化、网络化等特点,对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经营理念等产生强大的冲击。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金融运行不再是简单地从属、外生、决定于实体经济,而是在相融、适应、内生于实体经济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独立、超越、背离于实体经济的特点,表现出强烈的符号性和虚拟性。据统计,目前在巨额的国际资本流动中,只有10%与实体经济有关。而与实体经济运动无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大量属于投机性资本流动,其全球游荡和肆意攻击成为威胁世界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再者,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全球金融市场间的相关度提高,经济大国通过金融渠道对世界经济施加影响更为便利和直接,已超出了贸易、投资等传统渠道对世界经济发生的影响。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在经济、金融发展方向和进程等方面往往被迫依从于发达国家的战略利益,致使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为个别金融霸权主宰的金融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显然,当经济全球化发展到金融全球化阶段,其深度和广度已然大大推进。实践证明,晚近世界经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上述趋势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自然历史过程,并已对或正在对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生活发生着广泛的影响。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际经济生活的调整器和控制机制,植根于国际经济生活并灵敏地回应着国际经济生活。全球经济环境的上述变化对国际金融法势必也会发生重大影响,简析如下:

第一,金融全球化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地位。金融全球化作为经济金融化的结果,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如金融在全球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金融在国家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中的枢纽地位和作用等,对于全球的法制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国际金融法在当代社会经济即金融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上升,成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部类之一,在国际经济法中逐渐占据核心地位。反映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上,表现为学者们研究重心的转移。在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经济法还是以研究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贸易、国际货币等领域的研究;到80年代末,学者们的研究重心就开始转向以研究国际金融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从国家层面考察,金融全球化对各国的国内法制也具有深刻的影响:一方面,金融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凸显,金融法发达与否已成为衡量现代各国经济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法律、文化乃至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如果一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健全,金融法制比较完备,就可以推定该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推定其经济和社会环境相对安全和稳定,那么该国就可能成为人气旺盛的“网站”,吸引大量国际资金的流入。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使得金融和金融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使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富特色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业所具有的显著的系统性、宏观调节性和时间信用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设计。相应地,现代金融法较之其他部门法,更加重视维护货币资金的使用权,更加重视鼓励和保障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更加重视营建信用环境、契约环境、产权环境和会计环境等金融业发展之必要环境。此外,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还呈现出机构国际化、体制混业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金融法成为当前各国法律体系中发展最快、最活跃的法律部门之一。第二,金融全球化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国际信贷和国际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工具和国际金融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国际金融关系无论在主体范围方面还是客体范围方面都得到极大的扩展,并呈现出缠结交叉、异化衍生、变幻莫测的特点。国际金融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法扩大调整范围、改进调整方法,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例如,伴随国际保付业务的兴起,国际保理联合会(FCI)的《国际保付通则》(1987年制订、1997年最新修订)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保付公约》(1988年正式通过)相继问世;随着互换、期权、票据发行便利、远期利率协议等金融工具的出现,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了1994年《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1998年《关于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衍生交易的监管信息框架》等建议案;随着广泛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集团的出现,由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三方组成的“联合论坛”(theJointForum)于1999年推出了一套《多元化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文件。晚近国际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势必要求国际金融法制度跟进创新,从而导致国际金融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已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所管辖的金融市场由传统市场扩大到欧洲债券市场、欧洲货币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新兴市场。由于全球化使得国际金融关系变得复杂多样,促使国际金融法在调整方法上不断尝试、改进和发展。例如,各国金融监管立法和实践越来越强调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体现在监管思路和方法上就是发生了如下变化:由全局性管制为主向日常性监督为主转变,由质性金融控制机制向质性与量性相结合的金融控制机制转变,由事后监管向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转变,由针对个案的被动型业务监管向系统性的主动型全面风险管理转变,由东道国当局单一监管向东道国与母国当局合作监管转变。

第三,金融全球化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首先,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金融业务的规模化与国际化、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制的国际化;其次,金融全球化意味着金融交易量增多、金融风险扩大,为了保障金融交易的有序和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和扩大,各国一方面加快本国的金融法治建设,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交流,参与多边金融谈判和条约缔结,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放弃或让渡金融,由此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例如,各国金融服务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及其对世界经济的深层次影响,促使跨国金融服务立法纳入法律统一化进程,最终导致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件、《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条约和协议的问世。从此,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方面必须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必须对照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和其承诺对相关国内法进行“立改废”。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于2001年底颁布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破旧立新,就是一个典型例证。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金融竞争,各国在金融实践中还积极移植和引进他国先进立法,竞相采行金融惯例规则,以重塑或改善本国的金融投资环境,促进金融交易安全与发展,并避免本国金融业遭受歧视性待遇而陷入筹资难、进驻难的被动境地。各国的自发行动不仅促进了金融统一惯例的形成和发展,而且也促进了各国金融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的趋同。研究表明,近20年来,国际金融惯例取得了长足发展,内容广泛涉及国际货币兑换、国际商业贷款、国际证券交易、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融资担保等各个领域,特别是催生了一大批金融监管的行业性惯例,如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原则和标准、国际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原则和规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实践中自觉贯彻和推行这些惯例和标准,其结果是各国金融监管制度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相似性。

此外,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重大国际经济组织职能和作用的演变、相互间金融交流与合作的加强,以及各类区域性金融组织在推动区域金融法治方面的活跃表现,则为金融法的统一化和趋同化提供了组织基础和制度条件。金融全球化呼唤金融治理的全球化和法治化,作为全球金融法律秩序的主要构建者和维护者,重大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一方面注重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发展国际金融监管职能,加强对国际金融事务的领导能力,建立和完善多边谈判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形成和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注重加强组织间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例如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清算组织在监控私人资本跨国流动方面的金融合作与交流,金融行业性组织在监管规则创制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全球性金融组织和区域性金融组织在金融危机预警和救助中的协调行动等,在合作中促进国际金融统一法制度的形成和有效实施。

第四,金融全球化暴露出现行国际金融法的不足并推动其改革。金融全球化是一柄双刃剑:其一方面促进金融资源全球配置效率的提高从而促进国际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金融风险的全球扩散变得更为容易和迅捷,从而破坏国际金融的稳定、阻碍国际金融的发展;一方面使人类休戚与共从而促进了人类的协同互助,另一方面也使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金融问题日益增多,从而给金融投机势力兴风作浪以及金融霸权国家转嫁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20世纪最后十年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便是各类国际金融问题的总爆发。惨痛的教训为世人敲响了警钟。分析这些问题的生成,它们固然暴露出某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种种缺陷,但更重要的是,它们暴露出了现行国际金融法存在的调整真空与软弱性,暴露出了新形势下国际金融体制的落后与低效。而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如果长期缺乏健全有力的国际金融法治,缺乏完善有效的国际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则任何国家难以独善其身。由此,改革国际金融体制、完善国际金融立法呼声雀起,推动了国际金融法制度的变革。在国际层面上,基于货币金融领域的权威地位和职能与业务便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责无旁贷地担负起改革使命。世纪之交,基金组织多次组织修订《基金协定》,增加和调整资本份额、改革特别提款权制度、改善决策机制、整肃货币纪律;推动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验,根据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调整基金宗旨、完善信贷制度,发展金融风险预警与金融危机救助职能。基金组织所领导的国际货币金融制度改革作为国际金融法对国际金融实践的积极回应,目前仍在进行之中。

在国家层面,晚近,各国金融立法和改革空前活跃。从执世界金融发展之牛耳的西方发达国家,到金融危机重灾区的发展中国家,均采取积极态度,在强化金融法治上大做文章。这一方面是出于各国完善金融法治、保障金融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呼应国际货币金融体制改革的结果。例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每一项修改,关涉世界184个国家的货币金融利益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在金融立法改革中发挥了领军作用。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规范方面,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和法律秩序主要是几个发达国家国内法律和惯例的境外延伸;而且表现在对国内法的示范方面,发达国家由于在金融全球化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对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往往更为敏感,反应更为迅速,因而金融立法和改革更贴近市场,引领着金融立法现代化的潮流。如日本1992年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英国2000年通过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等,提出了功能监管、并表监管等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和新方法,尝试和发展了金融企业集团监管、网络银行监管等新制度,对其他国家的涉外金融立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示范效应,对金融法的统一化方向也具有潜在的影响。

现代国际金融篇5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国际金融法;影响

金融全球化的含义和特征

考察晚近的国际经济生活,其发展动向和显著特征表现为经济的全球化。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明确无误地展现在世人面前。作为全球化浪潮在经济层面上的表现,经济全球化主要以商品、服务、技术和资金大规模跨境流动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为特征。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延伸和必然要求,反映了世界各国经济依存度的日益加深。从内容上看,经济全球化可以分为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这是由晚近世界经济发展的另一特点-经济的金融化所决定的。所谓经济的金融化,是指实物经济被金融经济所取代,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表现为国际金融关系,如国际债权债务关系、国际股权股利关系、国际委托关系、国际风险保险关系等;金融因其更适合“数字化”和“终极市场”而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核心性、主导性和战略性的要素,对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和影响不断增强。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加深,经济的全球化突出地表现为金融的全球化。

所谓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金融机构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结果,并与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之间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又因金融的特质和发展状况而具有自身独特的内容和运行规律。

首先,从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看,金融全球化并不是晚近伊始的新生事物,而是一个一直处于进行之中的发展过程,是金融一体化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扩展与深化。这一过程不是均匀展开和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时间上的阶段性、空间上的地域性、结构上的非均衡性特点。金融全球化趋势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初见端倪,80年代以后迅速推进,90年代至今则因更加充分地展开了其多样化的内容而进入高潮阶段。在空间上,金融全球化可表现为区域化,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区域化推进和作用的结果。金融的区域化和全球化从先后继起到同步运行,彼此间既融合又排异的互动发展,成为晚近世界金融发展的一道风景线。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涉及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由发达国家逐渐向发展中国家扩展。但这一进程是不均衡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同,享受到的利益也不同,金融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发达国家及其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是金融全球化的规则制定者和主要获益者。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则经常处于被动的、受制约的地位,面临着“边缘化”和“第四世界化”的威胁,一般较少地分享到金融全球化的利益,而较多地受到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冲击。

其次,从影响金融全球化的因素看,除跨国生产、贸易、投资和科技进步等实体经济因素对金融全球化的推动外,跨国金融机构的全球扩展和全能化运作为金融全球化构造了微观组织基础,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持续的技术支持和发展动力;自20世纪70年代起在世界范围广泛兴起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因打破了资本跨国流动的政策,使金融交易的市场空间进一步突破国家和地域的界限,为金融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第三,从金融全球化的内容看,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金融全球化的各种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得各国的金融资源可以在各个层次上以多种形式转移、划拨、融合和互动,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全球资金光速流动,金融领域的国际竞争异常激烈,可谓是21世纪国际经济竞争的最主要领域之一。金融全球化一方面加剧了金融竞争,促进了金融效率、经济发展和人类的福利,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负效应,它使金融风险明显加大,金融波动通过一体化的市场得以迅速传导,局部的金融灾难动辄演化成为地区性、全球性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每个国家的金融均成为国际金融的有机组成部分,单个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削弱,国际金融市场的失灵现象不时出现。

第四,从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看,一方面,世界金融发展已经历了中介金融、信用金融和资本金融三个阶段,目前正在步入产业金融发展阶段。从其产业地位看,金融不仅是第三产业中的独立组成部分,而且日渐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龙头产业。与产业化相伴生和相适应,世界金融发展又衍生出工程化、信息化、混业化、网络化等特点,对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经营理念等产生强大的冲击。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金融运行不再是简单地从属、外生、决定于实体经济,而是在相融、适应、内生于实体经济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独立、超越、背离于实体经济的特点,表现出强烈的符号性和虚拟性。据统计,目前在巨额的国际资本流动中,只有10%与实体经济有关。而与实体经济运动无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大量属于投机性资本流动,其全球游荡和肆意攻击成为威胁世界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再者,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全球金融市场间的相关度提高,经济大国通过金融渠道对世界经济施加影响更为便利和直接,已超出了贸易、投资等传统渠道对世界经济发生的影响。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在经济、金融发展方向和进程等方面往往被迫依从于发达国家的战略利益,致使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为个别金融霸权主宰的金融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显然,当经济全球化发展到金融全球化阶段,其深度和广度已然大大推进。实践证明,晚近世界经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上述趋势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自然历史过程,并已对或正在对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生活发生着广泛的影响。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际经济生活的调整器和控制机制,植根于国际经济生活并灵敏地回应着国际经济生活。全球经济环境的上述变化对国际金融法势必也会发生重大影响,简析如下:

第一,金融全球化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地位。金融全球化作为经济金融化的结果,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如金融在全球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金融在国家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中的枢纽地位和作用等,对于全球的法制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国际金融法在当代社会经济即金融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上升,成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部类之一,在国际经济法中逐渐占据核心地位。反映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上,表现为学者们研究重心的转移。在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经济法还是以研究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贸易、国际货币等领域的研究;到80年代末,学者们的研究重心就开始转向以研究国际金融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从国家层面考察,金融全球化对各国的国内法制也具有深刻的影响:一方面,金融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凸显,金融法发达与否已成为衡量现代各国经济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法律、文化乃至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如果一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健全,金融法制比较完备,就可以推定该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推定其经济和社会环境相对安全和稳定,那么该国就可能成为人气旺盛的“网站”,吸引大量国际资金的流入。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使得金融和金融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使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富特色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业所具有的显著的系统性、宏观调节性和时间信用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设计。相应地,现代金融法较之其他部门法,更加重视维护货币资金的使用权,更加重视鼓励和保障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更加重视营建信用环境、契约环境、产权环境和会计环境等金融业发展之必要环境。此外,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还呈现出机构国际化、体制混业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金融法成为当前各国法律体系中发展最快、最活跃的法律部门之一。[next]

第二,金融全球化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国际信贷和国际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工具和国际金融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国际金融关系无论在主体范围方面还是客体范围方面都得到极大的扩展,并呈现出缠结交叉、异化衍生、变幻莫测的特点。国际金融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法扩大调整范围、改进调整方法,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例如,伴随国际保付业务的兴起,国际保理联合会(FCI)的《国际保付通则》(1987年制订、1997年最新修订)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保付公约》(1988年正式通过)相继问世;随着互换、期权、票据发行便利、远期利率协议等金融工具的出现,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了1994年《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1998年《关于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衍生交易的监管信息框架》等建议案;随着广泛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集团的出现,由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三方组成的“联合论坛”(theJointForum)于1999年推出了一套《多元化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文件。晚近国际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势必要求国际金融法制度跟进创新,从而导致国际金融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已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所管辖的金融市场由传统市场扩大到欧洲债券市场、欧洲货币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新兴市场。由于全球化使得国际金融关系变得复杂多样,促使国际金融法在调整方法上不断尝试、改进和发展。例如,各国金融监管立法和实践越来越强调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体现在监管思路和方法上就是发生了如下变化:由全局性管制为主向日常性监督为主转变,由质性金融控制机制向质性与量性相结合的金融控制机制转变,由事后监管向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转变,由针对个案的被动型业务监管向系统性的主动型全面风险管理转变,由东道国当局单一监管向东道国与母国当局合作监管转变。

第三,金融全球化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首先,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金融业务的规模化与国际化、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制的国际化;其次,金融全球化意味着金融交易量增多、金融风险扩大,为了保障金融交易的有序和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和扩大,各国一方面加快本国的金融法治建设,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交流,参与多边金融谈判和条约缔结,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放弃或让渡金融,由此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例如,各国金融服务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及其对世界经济的深层次影响,促使跨国金融服务立法纳入法律统一化进程,最终导致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件、《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条约和协议的问世。从此,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方面必须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必须对照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和其承诺对相关国内法进行“立改废”。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于2001年底颁布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破旧立新,就是一个典型例证。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金融竞争,各国在金融实践中还积极移植和引进他国先进立法,竞相采行金融惯例规则,以重塑或改善本国的金融投资环境,促进金融交易安全与发展,并避免本国金融业遭受歧视性待遇而陷入筹资难、进驻难的被动境地。各国的自发行动不仅促进了金融统一惯例的形成和发展,而且也促进了各国金融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的趋同。研究表明,近20年来,国际金融惯例取得了长足发展,内容广泛涉及国际货币兑换、国际商业贷款、国际证券交易、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融资担保等各个领域,特别是催生了一大批金融监管的行业性惯例,如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原则和标准、国际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原则和规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实践中自觉贯彻和推行这些惯例和标准,其结果是各国金融监管制度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相似性。

此外,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重大国际经济组织职能和作用的演变、相互间金融交流与合作的加强,以及各类区域性金融组织在推动区域金融法治方面的活跃表现,则为金融法的统一化和趋同化提供了组织基础和制度条件。金融全球化呼唤金融治理的全球化和法治化,作为全球金融法律秩序的主要构建者和维护者,重大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一方面注重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发展国际金融监管职能,加强对国际金融事务的领导能力,建立和完善多边谈判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形成和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注重加强组织间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例如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清算组织在监控私人资本跨国流动方面的金融合作与交流,金融行业性组织在监管规则创制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全球性金融组织和区域性金融组织在金融危机预警和救助中的协调行动等,在合作中促进国际金融统一法制度的形成和有效实施。

第四,金融全球化暴露出现行国际金融法的不足并推动其改革。金融全球化是一柄双刃剑:其一方面促进金融资源全球配置效率的提高从而促进国际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金融风险的全球扩散变得更为容易和迅捷,从而破坏国际金融的稳定、阻碍国际金融的发展;一方面使人类休戚与共从而促进了人类的协同互助,另一方面也使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金融问题日益增多,从而给金融投机势力兴风作浪以及金融霸权国家转嫁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20世纪最后十年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便是各类国际金融问题的总爆发。惨痛的教训为世人敲响了警钟。分析这些问题的生成,它们固然暴露出某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种种缺陷,但更重要的是,它们暴露出了现行国际金融法存在的调整真空与软弱性,暴露出了新形势下国际金融体制的落后与低效。而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如果长期缺乏健全有力的国际金融法治,缺乏完善有效的国际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则任何国家难以独善其身。由此,改革国际金融体制、完善国际金融立法呼声雀起,推动了国际金融法制度的变革。在国际层面上,基于货币金融领域的权威地位和职能与业务便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责无旁贷地担负起改革使命。世纪之交,基金组织多次组织修订《基金协定》,增加和调整资本份额、改革特别提款权制度、改善决策机制、整肃货币纪律;推动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验,根据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调整基金宗旨、完善信贷制度,发展金融风险预警与金融危机救助职能。基金组织所领导的国际货币金融制度改革作为国际金融法对国际金融实践的积极回应,目前仍在进行之中。

在国家层面,晚近,各国金融立法和改革空前活跃。从执世界金融发展之牛耳的西方发达国家,到金融危机重灾区的发展中国家,均采取积极态度,在强化金融法治上大做文章。这一方面是出于各国完善金融法治、保障金融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呼应国际货币金融体制改革的结果。例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每一项修改,关涉世界184个国家的货币金融利益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在金融立法改革中发挥了领军作用。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规范方面,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和法律秩序主要是几个发达国家国内法律和惯例的境外延伸;而且表现在对国内法的示范方面,发达国家由于在金融全球化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对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往往更为敏感,反应更为迅速,因而金融立法和改革更贴近市场,引领着金融立法现代化的潮流。如日本1992年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英国2000年通过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等,提出了功能监管、并表监管等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和新方法,尝试和发展了金融企业集团监管、网络银行监管等新制度,对其他国家的涉外金融立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示范效应,对金融法的统一化方向也具有潜在的影响。

现代国际金融篇6

[关键词] 金融全球化;国际金融法;影响

金融全球化的含义和特征

考察晚近的国际经济生活,其发展动向和显著特征表现为经济的全球化。在20世纪的最后20年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已明确无误地展现在世人面前。作为全球化浪潮在经济层面上的表现,经济全球化主要以商品、服务、技术和资金大规模跨境流动以及各种生产要素的全球配置与重组为特征。经济全球化是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延伸和必然要求,反映了世界各国经济依存度的日益加深。从内容上看,经济全球化可以分为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核心内容和高级发展阶段。这是由晚近世界经济发展的另一特点-经济的金融化所决定的。所谓经济的金融化,是指实物经济被金融经济所取代,社会资产的金融资产化程度不断加深,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日益深入地表现为国际金融关系,如国际债权债务关系、国际股权股利关系、国际委托关系、国际风险保险关系等;金融因其更适合“数字化”和“终极市场”而成为经济生活中一个核心性、主导性和战略性的要素,对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的渗透和影响不断增强。随着经济金融化程度的加深,经济的全球化突出地表现为金融的全球化。

所谓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金融机构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金融全球化一方面构成经济全球化的应有之义,是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自然结果,并与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和投资全球化之间交互作用、交互影响。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又因金融的特质和发展状况而具有自身独特的内容和运行规律。

首先,从金融全球化的历史进程看,金融全球化并不是晚近伊始的新生事物,而是一个一直处于进行之中的发展过程,是金融一体化在全球范围内的不断扩展与深化。这一过程不是均匀展开和一蹴而就的,而是具有时间上的阶段性、空间上的地域性、结构上的非均衡性特点。金融全球化趋势早在20世纪60、70年代就初见端倪,80年代以后迅速推进,90年代至今则因更加充分地展开了其多样化的内容而进入高潮阶段。在空间上,金融全球化可表现为区域化,金融全球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金融区域化推进和作用的结果。金融的区域化和全球化从先后继起到同步运行,彼此间既融合又排异的互动发展,成为晚近世界金融发展的一道风景线。金融全球化发展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涉及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由发达国家逐渐向发展中国家扩展。但这一进程是不均衡的,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同,享受到的利益也不同,金融发展速度有快有慢。发达国家及其跨国金融机构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居于主导地位,是金融全球化的规则制定者和主要获益者。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在金融全球化进程中则经常处于被动的、受制约的地位,面临着“边缘化”和“第四世界化”的威胁,一般较少地分享到金融全球化的利益,而较多地受到金融全球化浪潮的冲击。

其次,从影响金融全球化的因素看,除跨国生产、贸易、投资和科技进步等实体经济因素对金融全球化的推动外,跨国金融机构的全球扩展和全能化运作为金融全球化构造了微观组织基础,层出不穷的金融创新和日益激烈的金融竞争为金融全球化提供了持续的技术支持和发展动力;自20世纪70年代起在世界范围广泛兴起的金融自由化浪潮,因打破了资本跨国流动的政策,使金融交易的市场空间进一步突破国家和地域的界限,为金融的全球化发展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第三,从金融全球化的内容看,金融全球化是指国家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金融全球化的各种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得各国的金融资源可以在各个层次上以多种形式转移、划拨、融合和互动,金融创新日趋活跃,全球资金光速流动,金融领域的国际竞争异常激烈,可谓是21世纪国际经济竞争的最主要领域之一。金融全球化一方面加剧了金融竞争,促进了金融效率、经济发展和人类的福利,但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负效应,它使金融风险明显加大,金融波动通过一体化的市场得以迅速传导,局部的金融灾难动辄演化成为地区性、全球性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成为当代国际金融生活的写真。在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下,每个国家的金融均成为国际金融的有机组成部分,单个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明显削弱,国际金融市场的失灵现象不时出现。

第四,从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看,一方面,世界金融发展已经历了中介金融、信用金融和资本金融三个阶段,目前正在步入产业金融发展阶段。从其产业地位看,金融不仅是第三产业中的独立组成部分,而且日渐成为第三产业中的龙头产业。 与产业化相伴生和相适应,世界金融发展又衍生出工程化、信息化、混业化、网络化等特点,对传统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经营理念等产生强大的冲击。另一方面,这一时期的金融运行不再是简单地从属、外生、决定于实体经济,而是在相融、适应、内生于实体经济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独立、超越、背离于实体经济的特点, 表现出强烈的符号性和虚拟性。据统计,目前在巨额的国际资本流动中,只有10%与实体经济有关。而与实体经济运动无关的国际资本流动大量属于投机性资本流动,其全球游荡和肆意攻击成为威胁世界经济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再者,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化,全球金融市场间的相关度提高,经济大国通过金融渠道对世界经济施加影响更为便利和直接,已超出了贸易、投资等传统渠道对世界经济发生的影响。经济发展落后的国家在经济、金融发展方向和进程等方面往往被迫依从于发达国家的战略利益,致使金融全球化的运行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为个别金融霸权主宰的金融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对国际金融法的影响

显然,当经济全球化发展到金融全球化阶段,其深度和广度已然大大推进。实践证明,晚近世界经济发展所表现出来的上述趋势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自然历史过程,并已对或正在对国际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生活发生着广泛的影响。国际金融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际经济生活的调整器和控制机制,植根于国际经济生活并灵敏地回应着国际经济生活。全球经济环境的上述变化对国际金融法势必也会发生重大影响,简析如下:

第一,金融全球化凸显了国际金融法的地位。金融全球化作为经济金融化的结果,深刻地揭示了金融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如金融在全球市场资源配置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金融在国家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中的枢纽地位和作用等,对于全球的法制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使国际金融法在当代社会经济即金融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上升,成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部类之一,在国际经济法中逐渐占据核心地位。反映在国际经济法的研究上,表现为学者们研究重心的转移。在20世纪70年代末,国际经济法还是以研究国际直接投资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贸易、国际货币等领域的研究;到80年代末,学者们的研究重心就开始转向以研究国际金融的法律问题为中心,辐射国际投资、国际贸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从国家层面考察,金融全球化对各国的国内法制也具有深刻的影响:一方面,金融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凸显,金融法发达与否已成为衡量现代各国经济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志,以及国家法律、文化乃至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准。如果一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比较健全,金融法制比较完备,就可以推定该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推定其经济和社会环境相对安全和稳定,那么该国就可能成为人气旺盛的“网站”,吸引大量国际资金的流入。另一方面,金融全球化使得金融和金融业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使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富特色的一个组成部分。金融业所具有的显著的系统性、宏观调节性和时间信用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改变着传统的法律观念和制度设计。 相应地,现代金融法较之其他部门法,更加重视维护货币资金的使用权,更加重视鼓励和保障金融资产的跨国流动,更加重视营建信用环境、契约环境、产权环境和会计环境等金融业发展之必要环境。此外,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还呈现出机构国际化、体制混业化、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化等特点,这些特点使金融法成为当前各国法律体系中发展最快、最活跃的法律部门之一。

第二,金融全球化拓宽了国际金融法的范围。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跨国银行及各类金融机构迅速发展,国际信贷和国际证券融资规模持续扩大,国际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工具和国际金融服务方式不断创新, 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国际金融活动,国际金融关系无论在主体范围方面还是客体范围方面都得到极大的扩展,并呈现出缠结交叉、异化衍生、变幻莫测的特点。国际金融关系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客观上要求国际金融法扩大调整范围、改进调整方法,随着国际金融关系的发展而发展。例如,伴随国际保付业务的兴起,国际保理联合会(FCI)的《国际保付通则》(1987年制订、1997年最新修订)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国际保付公约》(1988年正式通过)相继问世;随着互换、期权、票据发行便利、远期利率协议等金融工具的出现,巴塞尔委员会与国际证监会组织联合了1994年《衍生工具风险管理指南》、1998年《关于银行与证券公司的衍生交易的监管信息框架》等建议案;随着广泛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集团的出现,由巴塞尔委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业监管协会三方组成的“联合论坛”(the Joint Forum)于1999年推出了一套《多元化金融企业集团的监管》文件。晚近国际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势必要求国际金融法制度跟进创新,从而导致国际金融法的调整范围不断扩大,迄今已涵盖国际银行、国际证券、国际保险、国际信托等国际金融的各个领域,所管辖的金融市场由传统市场扩大到欧洲债券市场、欧洲货币市场、期货市场、期权市场等新兴市场。由于全球化使得国际金融关系变得复杂多样,促使国际金融法在调整方法上不断尝试、改进和发展。例如,各国金融监管立法和实践越来越强调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体现在监管思路和方法上就是发生了如下变化:由全局性管制为主向日常性监督为主转变,由质性金融控制机制向质性与量性相结合的金融控制机制转变,由事后监管向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管转变,由针对个案的被动型业务监管向系统性的主动型全面风险管理转变,由东道国当局单一监管向东道国与母国当局合作监管转变。

第三,金融全球化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和协调化。首先,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金融业务的规模化与国际化、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和资本流动的自由化,必然要求冲破地域性金融管制的藩篱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从而冲击了国别金融制度壁垒,推动了各国金融政策和法制的国际化;其次,金融全球化意味着金融交易量增多、金融风险扩大,为了保障金融交易的有序和安全、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和扩大,各国一方面加快本国的金融法治建设,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合作与交流,参与多边金融谈判和条约缔结,在这一过程中不同程度地放弃或让渡金融,由此促进了金融法的统一化。例如,各国金融服务业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及其对世界经济的深层次影响,促使跨国金融服务立法纳入法律统一化进程,最终导致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附件、《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等条约和协议的问世。从此,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金融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方面必须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必须对照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和其承诺对相关国内法进行“立改废”。我国为履行入世承诺,于2001年底颁布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进行破旧立新,就是一个典型例证。面对日益激烈的全球金融竞争,各国在金融实践中还积极移植和引进他国先进立法,竞相采行金融惯例规则,以重塑或改善本国的金融投资环境,促进金融交易安全与发展,并避免本国金融业遭受歧视性待遇而陷入筹资难、进驻难的被动境地。各国的自发行动不仅促进了金融统一惯例的形成和发展,而且也促进了各国金融交易规则和监管制度的趋同。研究表明,近20年来,国际金融惯例取得了长足发展,内容广泛涉及国际货币兑换、国际商业贷款、国际证券交易、国际支付结算、国际融资担保等各个领域,特别是催生了一大批金融监管的行业性惯例,如国际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原则和标准、国际证券业和保险业监管的原则和规则。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在实践中自觉贯彻和推行这些惯例和标准,其结果是各国金融监管制度表现出相当程度的相似性。

此外,近年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重大国际经济组织职能和作用的演变、相互间金融交流与合作的加强,以及各类区域性金融组织在推动区域金融法治方面的活跃表现,则为金融法的统一化和趋同化提供了组织基础和制度条件。金融全球化呼唤金融治理的全球化和法治化,作为全球金融法律秩序的主要构建者和维护者,重大国际经济和金融组织一方面注重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如发展国际金融监管职能,加强对国际金融事务的领导能力,建立和完善多边谈判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为国际金融统一法的形成和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注重加强组织间的政策协调和信息沟通,例如基金组织与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清算组织在监控私人资本跨国流动方面的金融合作与交流,金融行业性组织在监管规则创制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交流,全球性金融组织和区域性金融组织在金融危机预警和救助中的协调行动等,在合作中促进国际金融统一法制度的形成和有效实施。

第四,金融全球化暴露出现行国际金融法的不足并推动其改革。金融全球化是一柄双刃剑:其一方面促进金融资源全球配置效率的提高从而促进国际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金融风险的全球扩散变得更为容易和迅捷,从而破坏国际金融的稳定、阻碍国际金融的发展;一方面使人类休戚与共从而促进了人类的协同互助,另一方面也使人类面临的全球性金融问题日益增多,从而给金融投机势力兴风作浪以及金融霸权国家转嫁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20世纪最后十年频繁发生的金融危机,便是各类国际金融问题的总爆发。惨痛的教训为世人敲响了警钟。分析这些问题的生成,它们固然暴露出某些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种种缺陷,但更重要的是,它们暴露出了现行国际金融法存在的调整真空与软弱性,暴露出了新形势下国际金融体制的落后与低效。而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如果长期缺乏健全有力的国际金融法治,缺乏完善有效的国际金融宏观调控机制,则任何国家难以独善其身。由此,改革国际金融体制、完善国际金融立法呼声雀起,推动了国际金融法制度的变革。在国际层面上,基于货币金融领域的权威地位和职能与业务便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责无旁贷地担负起改革使命。世纪之交,基金组织多次组织修订《基金协定》,增加和调整资本份额、改革特别提款权制度、改善决策机制、整肃货币纪律;推动国际金融体制改革的研究和试验,根据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调整基金宗旨、完善信贷制度,发展金融风险预警与金融危机救助职能。基金组织所领导的国际货币金融制度改革作为国际金融法对国际金融实践的积极回应,目前仍在进行之中。

在国家层面,晚近,各国金融立法和改革空前活跃。从执世界金融发展之牛耳的西方发达国家,到金融危机重灾区的发展中国家,均采取积极态度,在强化金融法治上大做文章。 这一方面是出于各国完善金融法治、保障金融安全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呼应国际货币金融体制改革的结果。例如《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每一项修改,关涉世界184个国家的货币金融利益和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发达国家在金融立法改革中发挥了领军作用。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国际资本流动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规范方面,相关的国际法规则和法律秩序主要是几个发达国家国内法律和惯例的境外延伸; 而且表现在对国内法的示范方面,发达国家由于在金融全球化中居于主导地位,其对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往往更为敏感,反应更为迅速,因而金融立法和改革更贴近市场,引领着金融立法现代化的潮流。如日本1992年通过的《金融改革法案》、美国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英国2000年通过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等,提出了功能监管、并表监管等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和新方法,尝试和发展了金融企业集团监管、网络银行监管等新制度,对其他国家的涉外金融立法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示范效应,对金融法的统一化方向也具有潜在的影响。

现代国际金融篇7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现代化人才需求的特点和现代金融学教育的特点介绍,具体阐述了改革现代金融学教育,适应培养现代的金融管理人才。

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曾经说过,21世纪的人才需求标准是懂得现代科技的金融人才或懂得现代金融的科技人才。换句话说,21世纪的人才需求是现代金融和现代科技高度结合的复合型人才。所以,现代金融学教育在培养适应经济市场化、自由化和国际化要求的金融人才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

一 经济发展呼唤金融人才和金融学教育的加强

现代金融已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现代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金融经济。无论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还是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老百姓个人的投资理财和创业,都与金融息息相关。金融业发展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的推动作用日益彰显。事实证明,凡是经济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同时也是金融业发展较快和金融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美国、英国、日本等莫不如此,我国的上海、深、江浙等地也是这样。经济发展与金融业发展之间形成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经济越发达,金融业就越发展;金融业越发展,经济发展越快。与此同时,金融业越发展,对金融人才的需求就越迫切也越大。“金融业逐渐成为一个覆盖范围最广与日常生活结合最紧密的服务型行业,同时也是一个最具有创新动力的知识、智力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继续建立和健全现代金融体系,实现金融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金融法规建设,规范金融行为,完善金融市场以及加强金融监管,健全监管体系,维护金融竞争秩序;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大力加强金融人才的培养,以满足各层次、多样化的金融人才需求。而这一切又有赖于全社会金融学教育的加强。

总体上来说,现代金融学教育的内涵应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面向社会大众的金融学知识的普及型教育(在这方面我们甚至可以看到有关专家学者在东北农村手把手地教农民如何运用农产品期货交易来规避市场价格风险,增加农民收入,也能够看到遍及全国各地的形式多样的面向社会公众的金融知识讲座或短训班,内容包括股票投资、艺术品投资、国债买卖、黄金买卖、外汇交易、房地产交易、保险业务等);第二个层面是面向在校大中专学生包括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金融学知识的系统的学院式教育。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国际金融运行风险增加,通过系统扎实的学院式教育,培养既具有国际视野懂得全球一致的业务规范和取向统一的管理法规,又能够把国情特点与国际惯例结合起来的高素质金融人才是当务之急。

二 现代金融学教育应体现人才需求特点,不断完善学科体系和内容

我国经济发展对金融人才的需求呈现出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金融人才的复合型特点,二是金融人才的国际化特点。复合型是指金融人才既要懂得金融又要懂得现代科技尤其是网络技术和高等数学等;既要懂得营销又要懂得管理;既要懂得法律又要有较高的政策解读能力。国际化是指金融人才首先要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特别是要具备较强的外语交流和沟通能力,其次要熟知不同的金融文化背景,还要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为此,学院式教育在专业学科体系构建方面应突出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英语、高等数学、计算机技术等;第二部分是营销心理和营销行为学、不同金融文化比较研究等;第三部分是专业课程。 转贴于

当然在现实中,由于宏观金融与微观金融已很难截然分开,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也日益混合。以央行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操作和协调、金融监管及立法和制度安排为核心的宏观金融,直接作用和影响于以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与管理为核心的微观金融。所以,各高校在自己的经济学或管理学方向的学生培养目标中,可以结合实际有所取合,有所偏重。比如要么以宏观金融为主,要么以微观金融为主;甚至还可以在宏观、微观金融中突出某一部分的内容,比如在国际贸易专业中可突出国际金融及外汇交易、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的内容等。而在金融学专业中则可以给学生更大的自主选择的空间。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创新既是必然又是常态。它涉及金融制度创新、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机构创新等。而就金融机构而言,又涉及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等。因此,在现代金融学教育中应及时补充进去这方面内容。

三 现代金融学教育应适应人才需求和培养目标,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完善教育形式

现代金融学是一个应用性很强的专业和学科,金融人才又是具备复合型和国际化特点的高素质人才。因此,在教育教学的方法和手段上更应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特点。具体来说,可以通过讨论式、案例式教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现在随着软件设计与开发技术的发展,有许多模拟现实金融活动的软件被开发出来,比如国际贸易流程软件、股票交易流程软件、外汇交易流程软件、黄金及艺术品投资软件等。有条件的学校不妨可以更多地利用软件模拟教学去增强学生的分析、应用和操作能力。除此而外,还有一种方法值得尝试,那就是通过聘请在实际金融部门和领域的从业者和管理者开展讲座的形式,去进一步加深学生对金融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参考文献

[1]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2002年金融年度报告[R],2002

现代国际金融篇8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对现代化人才需求的特点和现代金融学教育的特点介绍,具体阐述了改革现代金融学教育,适应培养现代的金融管理人才。

一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曾经说过,21世纪的人才需求标准是懂得现代科技的金融人才或懂得现代金融的科技人才。换句话说,21世纪的人才需求是现代金融和现代科技高度结合的复合型人才。所以,现代金融学教育在培养适应经济市场化、自由化和国际化要求的金融人才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

一 经济发展呼唤金融人才和金融学教育的加强

现代金融已渗透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现代经济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金融经济。无论是政府的宏观调控,还是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老百姓个人的投资理财和创业,都与金融息息相关。金融业发展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的推动作用日益彰显。事实证明,凡是经济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同时也是金融业发展较快和金融人才相对集中的地区。美国、英国、日本等莫不如此,我国的上海、深、江浙等地也是这样。经济发展与金融业发展之间形成了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经济越发达,金融业就越发展;金融业越发展,经济发展越快。与此同时,金融业越发展,对金融人才的需求就越迫切也越大。“金融业逐渐成为一个覆盖范围最广与日常生活结合最紧密的服务型行业,同时也是一个最具有创新动力的知识、智力和技术密集型行业”。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继续建立和健全现代金融体系,实现金融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加强金融法规建设,规范金融行为,完善金融市场以及加强金融监管,健全监管体系,维护金融竞争秩序;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大力加强金融人才的培养,以满足各层次、多样化的金融人才需求。而这一切又有赖于全社会金融学教育的加强。

总体上来说,现代金融学教育的内涵应包括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面向社会大众的金融学知识的普及型教育(在这方面我们甚至可以看到有关专家学者在东北农村手把手地教农民如何运用农产品期货交易来规避市场价格风险,增加农民收入,也能够看到遍及全国各地的形式多样的面向社会公众的金融知识讲座或短训班,内容包括股票投资、艺术品投资、国债买卖、黄金买卖、外汇交易、房地产交易、保险业务等);第二个层面是面向在校大中专学生包括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金融学知识的系统的学院式教育。经济全球化背景下,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国际金融运行风险增加,通过系统扎实的学院式教育,培养既具有国际视野懂得全球一致的业务规范和取向统一的管理法规,又能够把国情特点与国际惯例结合起来的高素质金融人才是当务之急。

二 现代金融学教育应体现人才需求特点,不断完善学科体系和内容

我国经济发展对金融人才的需求呈现出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金融人才的复合型特点,二是金融人才的国际化特点。复合型是指金融人才既要懂得金融又要懂得现代科技尤其是网络技术和高等数学等;既要懂得营销又要懂得管理;既要懂得法律又要有较高的政策解读能力。国际化是指金融人才首先要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特别是要具备较强的外语交流和沟通能力,其次要熟知不同的金融文化背景,还要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为此,学院式教育在专业学科体系构建方面应突出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英语、高等数学、计算机技术等;第二部分是营销心理和营销行为学、不同金融文化比较研究等;第三部分是专业课程。

当然在现实中,由于宏观金融与微观金融已很难截然分开,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也日益混合。以央行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操作和协调、金融监管及立法和制度安排为核心的宏观金融,直接作用和影响于以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与管理为核心的微观金融。所以,各高校在自己的经济学或管理学方向的学生培养目标中,可以结合实际有所取合,有所偏重。比如要么以宏观金融为主,要么以微观金融为主;甚至还可以在宏观、微观金融中突出某一部分的内容,比如在国际贸易专业中可突出国际金融及外汇交易、国际信贷与国际结算的内容等。而在金融学专业中则可以给学生更大的自主选择的空间。

在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金融创新既是必然又是常态。它涉及金融制度创新、金融市场创新、金融机构创新等。而就金融机构而言,又涉及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等。因此,在现代金融学教育中应及时补充进去这方面内容。

三 现代金融学教育应适应人才需求和培养目标,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和手段,完善教育形式

现代金融学是一个应用性很强的专业和学科,金融人才又是具备复合型和国际化特点的高素质人才。因此,在教育教学的方法和手段上更应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特点。具体来说,可以通过讨论式、案例式教学,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现在随着软件设计与开发技术的发展,有许多模拟现实金融活动的软件被开发出来,比如国际贸易流程软件、股票交易流程软件、外汇交易流程软件、黄金及艺术品投资软件等。有条件的学校不妨可以更多地利用软件模拟教学去增强学生的分析、应用和操作能力。除此而外,还有一种方法值得尝试,那就是通过聘请在实际金融部门和领域的从业者和管理者开展讲座的形式,去进一步加深学生对金融学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参考文献

[1]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2002年金融年度报告[r],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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