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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的案例8篇

时间:2023-05-28 08:21:31

节能减排的案例

节能减排的案例篇1

关键词:冷水机组 空调水系统 运行费用 初投资

0 前言 近年来中国许多大中城市夏季电力短缺现象日趋严重,已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夏季空调设备的耗电量节节攀升,高峰时甚至消耗约40 %的城市电力供应,因此节约用电迫在眉睫。

于2005年实施的《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7-2004)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均提出了强制性的冷水机组能效比要求,为空调设备节约用电打下坚实基础。

由于楼宇的空调电费取决于整个空调系统的能耗,因此不仅需要提高空调设备本身的效率,而且要优化空调系统设计,降低楼宇空调系统的整体能耗。楼宇空调的冷水系统一般包括冷水机组、冷却塔、冷冻水水泵及冷却水水泵等几个主要的耗能部件。在过去的30年内,冷水机组的效率几乎提高了一倍,冷水机组占整个系统能耗的比例已降低了20 %,而冷却塔和水泵的能耗比例提高了10 %(图1)。需要优化空调系统的设计方案,调整各部件所占系统能耗的分配比例来降低整个系统的能耗。

图1 过去30年内冷水系统能耗百分比的变化

1 优化空调水系统 多年来冷水机组的冷冻水供、回水设计温差通常为5 ℃。冷水机组提供的冷量与冷冻水的供、回水温差和流量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Q = M*Cp*DT (1)

式(1)中假定比热Cp为常数。若所需的冷量Q不变,则既可采用增大流量M而减小温差DT的方案(即增加水泵耗功而减少机组耗功),又可采用减少流量M而增大温差DT的方案(即减少水泵耗功而增加机组耗功),而这两种方案的系统总能耗可能并不相等。

为了分析系统总能耗如何随水流量和水温差而变化,在表1中选择4种不同的流量/温差方案进行了计算。表中2.4/3.0 gpm/ton这一基准方案也是ARI的标准额定工况。本例中对系统的构成不作详细介绍。

表1 水流量对系统总能耗的影响 水流量方案 从表3中看出:冷冻水供、回水温差为8℃时,所需的水盘管排数无需增加(混风工况除外),水温差为10℃,所需的水盘管排数均需增加。

其次,可在水盘管内部加装扰流器强化换热,如图5所示,以达到减少水盘管排数的目的。?

图5 水盘管扰流器(Turbulator)

节能减排的案例篇2

会议听取了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联合调查组关于山西“黑砖窑”事件调查处理初步情况的汇报,山西省长代表省政府作了检查,劳动保障部汇报了下一步工作安排意见。会议指出,山西“黑砖窑”不仅存在严重非法用工问题,而且存在黑恶势力拐骗、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雇佣童工、故意伤害甚至致人死命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要彻底查清、严肃处理这一事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和黑恶势力,解救全部受害人员,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会议要求,山西省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山西“黑砖窑”事件查处和善后工作。公安部、劳动保障部、民政部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要全力做好受害人的解救工作,依法惩处犯罪分子,严肃查处有关工作人员的腐败和失职渎职问题。

会议决定,近期要在全国范围内以乡、村的小砖窑、小煤窑、小作坊等为重点,开展一次劳动用工大检查,重点是依法打击雇佣童工、强迫劳动、恶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制度,加强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会议认为,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从山西“黑砖窑”事件中吸取教训,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切实加强工作的薄弱环节,健全制度,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督。当前要特别重视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搞好扶贫开发,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让群众安居乐业。

会议指出,实行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改善生态环境作出的重大决策。1999年退耕还林工程实施以来,在恢复林草植被、改善生态环境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退耕还林补助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退耕农户生活得到改善。为了解决退耕农户的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会议决定,延长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即现行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补助。要抓紧制定延长期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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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草案)》,决定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会议听取了重庆市和建设部关于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修编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三峡工程的建设和百万移民工程的实施,重庆市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在现行城乡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新的城乡总体规划。这次规划修编把强化中心城市职能、促进三峡库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重点,立足城乡统筹发展,注重生态、人文环境保护和资源的集约利用,进一步明确了重庆市在全国发展布局中的功能定位,符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重庆市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规划,统筹做好城乡建设和管理各项工作。一要合理确定城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二要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合理安排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切实改善环境质量,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嘉陵江流域的水体和生态环境。三要完善城乡基础设施体系。四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五要重视历史文化和风貌特色保护。六要严格规划管理,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规划的意识,共同努力,把重庆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会议认为,为依法规范铁路交通事故的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加强铁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总结铁路交通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十分必要。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会议指出,节约能源是我国的一项长期而又紧迫的战略方针。建筑业是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目前我国建筑能耗已经占全国能耗总量的27.5%,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在内的民用建筑节能潜力巨大。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必要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条例草案明确了新建建筑的节能规定,新建建筑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验收必须按照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条例草案提出,对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要从实际出发,有步骤地进行,完善既有建筑的分类改造制度,明确节能改造的标准、要求和费用负担方式。条例草案还规定,对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供热单位必须保证供热系统的运行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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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4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对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并原则通过《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草案)》。

会议听取了审计署关于2006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发现问题初步整改情况的汇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民航总局、三峡办等就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作了检查和汇报。

会议指出,这次审计署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审计工作报告,突出反映了预算执行情况、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情况。从审计情况看,中央预算和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方和部门预算执行随意性较大,预算约束力不强;中央转移支付资金项目设置交叉重复、投向分散;部门所属单位依托部门权力收费问题比较突出;一些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不规范、违法违规,造成损失和浪费。

会议指出,这次审计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行政管理体制特别是财政体制上的问题,整改工作必须着眼制度建设,完善体制和机制,从源头上杜绝预算执行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一)完善预算管理制度,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规范转移支付制度,强化预算审计,维护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切实加强中央政府投资管理,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三)加强机关内部财务管理,把责任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员。(四)加强对部门所属单位的管理,规范政府授权行为,大力推进政事分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五)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执行中央预算,部门主要负责人既要对部门出现的问题负责,也要对下属单位出现的问题负责。

会议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审计署依法下达的审计决定,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资金问题一定要坚决纠正,该上缴财政的要上缴,该归还原资金渠道的要归还,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

会议强调,国务院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全国起模范带头作用。每个政府工作人员都要牢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掌管的每一分钱都是属于人民的,必须用来为人民服务,决不能用来为小团体、小单位和个人谋私利。

会议指出,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这次修订着重对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信息统一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强化了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和治理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认为,为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制订《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十分必要。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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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1日,总理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当前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的看,当前面临的形势依然相当严峻,实现“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目标困难很大,不断发生的污染事件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决不可掉以轻心。会议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艰巨性和紧迫性,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摆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调动一切力量,加大工作力度,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

会议对下半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做了部署。(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继续严把土地、信贷闸门,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对重点地区和行业要实行更加严格的标准,坚决纠正各地违反国家规定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的优惠政策。(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抓好火电、钢铁、电解铝、铁合金、焦炭、水泥等13个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三)依靠科学技术,着力抓好重大节能减排工程和重点污染治理工程,推进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加大“三河三湖”和松花江等重点流域治理的力度。(四)加快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综合运用价格、财税等经济杠杆和法律、行政手段,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工作。(五)加大节能减排工作执法力度,深入开展节能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当前特别要加大对违法排污的整治,一经发现,就要严肃查处,决不手软。(六)认真落实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积极参加国际谈判和对话,深化国际合作。(七)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节能减排工作的积极性,全社会动员、全民参与,使节能减排成为每个企业、每个社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八)加强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各地区、部门和企业推进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和先进典型。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揭露那些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恶劣现象。(九)健全节能减排责任制和问责制,完善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抓紧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监督和奖惩制度。

会议审议同意《2007年各部门节能减排工作安排》、《2007年各部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安排》、《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节能减排的案例篇3

一、指导思想

坚持节约资源、维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和主攻方向,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源头控制与存量挖潜、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努力营造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体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依靠科技进步,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各项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有力推动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减排目标和适用范围

(一)减排目标。依照与市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有关要求。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584吨、2252吨和190吨以内,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分别在2005年基础上削减74%和48.9%截至2009年,县化学需氧量累计削减4053.4吨,今年至少完成削减442吨,其中南城污水生活污水处置厂完成削减180吨;2009年氨氮排放总量为179吨,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在190吨以内;二氧化硫累计削减2858.2吨,已提前完成减排目标任务。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2010年第三季度全县化学需氧量削减量缺乏以支持完成年度减排目标的情况下。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经济发展与污染减排相协调的原则。坚持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和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相协调。对各乡镇、有关行业和相关企业采取有区别的处置方式,确保全县和完成减排目标难度大的重点企业完成目标,最大水平地降低紧急调控措施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既要保证减排目标的完成,又要考虑经济发展。预案的启动和紧急调控措施的实施,要在认真进行减排形势分析的基础上,严格依照规定的顺序进行。

(二)坚持挖掘调控项目措施有效可行的原则。挖掘备足补充调控减排项目。足以弥补计划减排量。

(三)坚持强化监督管理的原则。强化日常督查。确保按期投入稳定运行,形成计划减排量。对已运行的减排项目,重点是城镇污水处置厂、脱硫设施、减排量大的工业治理项目等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核查,保证投运率和处理率,确保稳定运行,达到减排量。加大责令立即整改和处罚力度,将影响降低到最低水平。

(四)坚持预防为主及时启动的原则。要对年度减排计划项目进行月调度。对减排形势及时客观分析评估,对发现问题的企业及时预警。形势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要及时分阶段启动紧急调控措施。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

其组成机构、人员和主要职责如下。污染减排预案实施的组织系统由预警调控指挥部和日常监管部门组成。

(一)指挥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安排布置全县污染减排工作。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李宏斌任副总指挥,县环保局、县发改局、县经商局、县水务局、县规建局、县城管办、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公安局、县物价局、县工商局、县监察局、县委县政府督查目标办、县委宣传部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二)日常监管部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订预警调控工作方案;分析预测污染减排形势和目标完成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启动预案的时间、等级、范围以及终止预案的意见;具体组织协调预警调控工作;落实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任务;执行领导小组下达的应急指令;监督预案执行情况;掌握并向领导小组演讲预案实施后各阶段进展情况和实施效果;向上级部门汇报有关情况;负责信息和宣传工作;做好解释和协调工作。

依照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相应工作。

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污染减排方面的日常工作。负责对减排项目和排污企业的监察、督办以及责令整改工作,县环保局:为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污染减排工作负责部门。负责减排核查、核算工作。

减排项目建设推进工作。加强对中央投资乡村生活污水处置厂、垃圾填埋场资金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实施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统筹调度中低硫煤炭生产。县经商局:负责制订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并分解落实;对耗能、效益低的企业实施限产;完成全县20%重点工业污染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完成《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修订演讲》中工业工程项目验收相关工作;全力调控全县煤耗量和电力与非电所占比例。

督促南城生活污水处置厂实际处置能力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5%全面完成县本级180吨的生活化学需氧量减排任务。县水务局:负责县城生活污水处置厂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依照《减排责任书》要求。

县规建局:对乡村建设发展中涉及的环保基础设施要加大规划建设实施力度。

督促运行业主确保垃圾渗滤液处理达到规定的要求和国家排放规范。县城管办:负责县城生活垃圾填埋场验收工作;加强对县城生活垃圾处置厂运行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减排预案实施专项经费。

县统计局:负责与减排核查、核算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数据的分析、预测和提供工作;提新行业(低化学需氧量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在全县GDP中的比重;适度控制乡村非农业人口增长率。

县公安局:会同县统计局做好非农业人口统计工作。

县物价局:负责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置费的调整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吊销淘汰落后产能和依法关停企业营业执照工作。

县监察局:负责污染减排专项监察和责任追究工作;会同县委县政府目标督查办、县环保局对各部门阶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纳入各部门目标绩效管理;会同县监察局、县环保局对各部门阶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县委县政府督查目标办:负责对预警调控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县委宣传部:负责宣传报导、信息和媒体曝光的领导组织工作。

五、应急预警机制

(一)定期预测分析。县环保局对减排计划项目进行月调度、月核查、月核算。

(二)日常监察预警。加强对减排项目和排污企业的日常监管。

(三)采取奖励措施。对问题突出、整改不及时的部门及企业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预警调控方案实施等级

分别为一级、二级,预案实施等级分为两级。二级于一级,实施等级、视情况启动和控制。

(一)一级预警调控方案。局部部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企业实施一级预案。

上半年减排措施落实滞后,1.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按计划时限应稳定投入运行或关停项目执行率低于80%

依照现有减排项目测算,2.根据第三季度减排核算及形势分析。增量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可能无法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

投运率低,3.在国家、省、市或县环境维护主管部门核查中被发现治污设施运行不稳定。达不到计划处理负荷,影响我县稳定减排效果,未实现计划减排量或将会被扣罚监测与监察系数的

4.上半年减排任务完成比例不到全年50%

(二)二级预警调控方案。局部部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部门、企业实施二级预案。

上半年减排措施落实严重滞后,1.列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项目。按计划时限应稳定投入运行或关停项目执行率低于70%

依照现有减排项目测算,2.根据第三季度减排核算及形势分析。增量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无法完成年度减排任务的

投运率和处置负荷低的情况严重,3.在国家、省、市或县环境维护主管部门核查中被发现治污设施运行不稳定时间较长。严重影响我县稳定减排效果,计划减排量实现差别较大或将会被扣罚监测与监察系数的

4.上半年减排任务完成比例不到全年40%

七、预警调控方案实施措施

(一)一级预警调控方案实施措施。立即启动补充调控治理项目。补足相差的减排量;从严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造纸、化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医药制造等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大的以及电力等二氧化硫排放量大的行业和局部重点企业限产;当年拟竣工投产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局部投产或停止投产;实施节能减排发电调度措施,石灰石和石膏脱硫电力机组优先满负荷安排发电量,循环流化床脱硫电力机组限制或停止发电。

(二)二级预警调控方案实施措施。启动“区域限批”停止审批该区域、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对造纸、化工、农副食品加工等行业单位产品化学需氧量排放负荷的企业和电力等行业二氧化硫排放负荷的企业责令停产;当年拟竣工投产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停止投产;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发电调度措施实施力度。

八、应急响应顺序

(一)预警调控方案启动。10月15日前。县政府启动预案。

(二)预警调控方案实施。县政府召集有关部门及有关企业召开会议。明确措施任务,讨论并确定污染减排预警调控措施;监察局、县委县政府督查目标办要加强督查,明确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污染减排预警调控措施落实到位。

(三)预警调控方案终止。县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视预案实施情况。提出终止时间建议,由县政府或污染减排预警调控方案指挥部批准并下达终止决定。

九、保证措施

(一)强化部门责任分工。确保县政府或污染减排预警调控方案指挥部决定的措施落实到位。

节能减排的案例篇4

关键词碳关税;WTO规则;冲突;建议

一、碳关税的由来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附录Ⅰ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其他国家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其中包括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以中国和印度等国家没有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为由,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从而也不承担减排义务。作为执行气候政策的先行国家,欧盟各界纷纷呼吁政府对美国和中国等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节(BorderTaxAdjustment),来避免竞争力损失,防止碳泄漏发生。其后有好多文件、草案、报告表示要对未采取减排行动国家的能源密集型进口产品征税。美国也出现类似倡议。2007年12月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委员会通过的《气候安全法案》提出边界碳调整(BorderCarbonAdjustment)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措施,主要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出口产品设计。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0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的说法由此而来[1]。

美国,欧盟成员国大部分国家以及中国都是WTO成员,有关的贸易措施都应该遵循WTO的贸易规制,那么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有关规则呢?

二、碳关税和WTO的适应性分析

关于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需要结合WTO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

(一)碳关税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第1条第1款2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按照该原则规定,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在国际贸易方面,最惠国待遇一旦载入双边或多边条约,则规定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和投资等领域给予任何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必须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另一方。然而,征收碳关税的呼声虽然很高,但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征收多少并成员方并没有达成一致,而且也很难再短期内达成一致。因为,人们并没有讨论其他国家到底应该允许排放多少碳的问题。环境方科学家认为地球仅能承受有限的碳排放量,但是他们并没有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分配碳排放量。而碳排放量的分配恰恰是界定什么是公正的国际贸易以及在全球范围内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关键。如果不先解决碳排放量的分配问题,碳关税的征收很难符合WTO最惠国待遇要求。由于每个国家到底应该分配多少碳排放量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的碳关税在额度上必然差异很大,这将直接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2]。

(二)碳关税和WTO国民待遇原则

WTO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GATT第3条,该基本原则要求WTO的成员给予进口产品不低于国内产品给的待遇。如果征收碳关税,就需要为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订排放标准并计算排放成本,而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是基本的要求。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不同产品,即使是同类产品它的碳排放量也是千差万别的,现在所谓的碳追踪技术还远远不能达到要求。因此,为某一个产品制订专门的碳排放标准和成本是不现实的,结果只能是制订一个平均的标准,比如说对某一个地区、某一个国家征收碳关税,这样的结果就必然使进口国的产品受到歧视,从而违背WTO国民待遇原则原则[3]。

(三)碳关税和GATT20条的例外规定

GATT20条规定了一系列例外规定,其中(b)款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例外。(g)款,是“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例外。但是,若想成功适用该例外,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除了“碳关税”以外,没有其他“可合理获得”的措施来达到减排的目的,而这一点是很难做到的。而在第20条一般例外中,无论是(b)款还是(g)款,在实施中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如前所述,对于“碳关税”征收,目前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成员国一旦实施,其措施很容易被判定具有“武断性”和“不合理性”[4]。

美国曾多次试图借助以上例外,在贸易上遏制其他国家,但很少得手,比如在小虾-海龟Shrimp-Turtle案,为了保护海龟,美国禁止进口未采用海龟隔离器捕捞的虾或虾制品。后来Brazil-Tires案也采用这些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巴西认为禁止进口翻新轮胎是为了预防蚊子传播疾病。以上两个案例最终都被判定与WTO规定不符[5]。

(四)碳关税和WTO的边境调节税制度

在WTO中,削减关税是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各届回合谈判的努力方向,额外增加关税很难有合法性支持。事实上,“碳关税”并不会是一种关税,而只是一种类似的边界调节措施。其之所以得到如此多的支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GATT中有一个“边境调节税制度”。GATT规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考虑到各国的国内税存在差别,允许对进口的“相似产品”征收一个国内税,而在出口相关产品时,也进行国内税的退税。

边境调节税制度的制定避免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别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在20世纪60年代欧洲进行增值税制改革时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具体到当前讨论的“碳关税”问题,边境调节税制度是否依然适用?从国际学术界的讨论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不同国家,由于生产过程和方法不同,产品生产过程的能源消耗或者温室气体的排放也不同,而这一差别不影响产品使用的性能。能否基于这一差别而进行贸易政策的区别对待,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争议,WTO也尚无定论。而碳税或能源税的征收,正是基于生产过程和方法。GATT唯一的关于边境调节税制度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类似能源税的边境调节还存在分歧。不能适用[6]。

三、碳关税之争对我国的启示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征收碳关税很难在WTO多边贸易框架下找到合法依据。从理论上讲,作为WTO成员我国可以借助WTO相关规制,向试图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国家提出抗辩,甚至诉诸于WTO争端解决机制。但是由于WTO多边贸易机制对有关环境问题处理上显得极为乏力,况且,WTO争端解决机构还没有审理过类似案件,没有先例可循。而且耗时通常很长。所以,从长远看,作为碳排放量较高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应该认真分析碳关税背后的原因,不仅重视推动出口贸易,还应该把贸易和环保统筹考虑。通过采取节能减排等措施。确实在减排方面发挥一个负责任大国应有作用。

参考文献

[1]/blog/static/117765692009615101951859/?hasChannelAdminPriv=true访问日期:2009-10-7.

[2]/world/2009-07/08/content_11672554.htm:2009-9-6日.

[3]《WTO快讯》第181期(2009-11-17至2009-12-4日).

节能减排的案例篇5

关键词碳关税;WTO规则;冲突;建议

一、碳关税的由来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附录Ⅰ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其他国家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其中包括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以中国和印度等国家没有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为由,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从而也不承担减排义务。作为执行气候政策的先行国家,欧盟各界纷纷呼吁政府对美国和中国等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节(BorderTaxAdjustment),来避免竞争力损失,防止碳泄漏发生。其后有好多文件、草案、报告表示要对未采取减排行动国家的能源密集型进口产品征税。美国也出现类似倡议。2007年12月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委员会通过的《气候安全法案》提出边界碳调整(BorderCarbonAdjustment)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措施,主要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出口产品设计。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0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的说法由此而来[1]。

美国,欧盟成员国大部分国家以及中国都是WTO成员,有关的贸易措施都应该遵循WTO的贸易规制,那么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有关规则呢?

二、碳关税和WTO的适应性分析

关于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需要结合WTO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

(一)碳关税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第1条第1款2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按照该原则规定,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在国际贸易方面,最惠国待遇一旦载入双边或多边条约,则规定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和投资等领域给予任何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必须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另一方。然而,征收碳关税的呼声虽然很高,但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征收多少并成员方并没有达成一致,而且也很难再短期内达成一致。因为,人们并没有讨论其他国家到底应该允许排放多少碳的问题。环境方科学家认为地球仅能承受有限的碳排放量,但是他们并没有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分配碳排放量。而碳排放量的分配恰恰是界定什么是公正的国际贸易以及在全球范围内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关键。如果不先解决碳排放量的分配问题,碳关税的征收很难符合WTO最惠国待遇要求。由于每个国家到底应该分配多少碳排放量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的碳关税在额度上必然差异很大,这将直接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2]。

(二)碳关税和WTO国民待遇原则

WTO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GATT第3条,该基本原则要求WTO的成员给予进口产品不低于国内产品给的待遇。如果征收碳关税,就需要为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订排放标准并计算排放成本,而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是基本的要求。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不同产品,即使是同类产品它的碳排放量也是千差万别的,现在所谓的碳追踪技术还远远不能达到要求。因此,为某一个产品制订专门的碳排放标准和成本是不现实的,结果只能是制订一个平均的标准,比如说对某一个地区、某一个国家征收碳关税,这样的结果就必然使进口国的产品受到歧视,从而违背WTO国民待遇原则原则[3]。

(三)碳关税和GATT20条的例外规定

GATT20条规定了一系列例外规定,其中(b)款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例外。(g)款,是“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例外。但是,若想成功适用该例外,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除了“碳关税”以外,没有其他“可合理获得”的措施来达到减排的目的,而这一点是很难做到的。而在第20条一般例外中,无论是(b)款还是(g)款,在实施中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如前所述,对于“碳关税”征收,目前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成员国一旦实施,其措施很容易被判定具有“武断性”和“不合理性”[4]。

美国曾多次试图借助以上例外,在贸易上遏制其他国家,但很少得手,比如在小虾-海龟Shrimp-Turtle案,为了保护海龟,美国禁止进口未采用海龟隔离器捕捞的虾或虾制品。后来Brazil-Tires案也采用这些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巴西认为禁止进口翻新轮胎是为了预防蚊子传播疾病。以上两个案例最终都被判定与WTO规定不符[5]。

(四)碳关税和WTO的边境调节税制度

在WTO中,削减关税是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各届回合谈判的努力方向,额外增加关税很难有合法性支持。事实上,“碳关税”并不会是一种关税,而只是一种类似的边界调节措施。其之所以得到如此多的支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GATT中有一个“边境调节税制度”。GATT规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考虑到各国的国内税存在差别,允许对进口的“相似产品”征收一个国内税,而在出口相关产品时,也进行国内税的退税。

边境调节税制度的制定避免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别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在20世纪60年代欧洲进行增值税制改革时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具体到当前讨论的“碳关税”问题,边境调节税制度是否依然适用?从国际学术界的讨论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不同国家,由于生产过程和方法不同,产品生产过程的能源消耗或者温室气体的排放也不同,而这一差别不影响产品使用的性能。能否基于这一差别而进行贸易政策的区别对待,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争议,WTO也尚无定论。而碳税或能源税的征收,正是基于生产过程和方法。GATT唯一的关于边境调节税制度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类似能源税的边境调节还存在分歧。不能适用[6]。

节能减排的案例篇6

关键词:碳关税;WTO规则;冲突;建议

一、碳关税的由来

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规定,包括欧盟在内的附录Ⅰ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须在第一个承诺期2008年至2012年内,将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5%。其他国家不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其中包括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以中国和印度等国家没有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为由,坚持不批准《京都议定书》,从而也不承担减排义务。作为执行气候政策的先行国家,欧盟各界纷纷呼吁政府对美国和中国等没有减排义务的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边境税收调节(BorderTaxAdjustment),来避免竞争力损失,防止碳泄漏发生。其后有好多文件、草案、报告表示要对未采取减排行动国家的能源密集型进口产品征税。美国也出现类似倡议。2007年12月美国参议院气候和公共委员会通过的《气候安全法案》提出边界碳调整(BorderCarbonAdjustment)的补救性贸易保护措施,主要针对中国和印度的出口产品设计。2009年6月26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议案》,该议案宣称,将从2020年起对不接受污染物减排标准的国家实行贸易制裁,具体的措施将表现为对未达到碳排放标准的外国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的说法由此而来。

美国,欧盟成员国大部分国家以及中国都是WTO成员,有关的贸易措施都应该遵循WTO的贸易规制,那么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有关规则呢?

二、碳关税和WTO的适应性分析

关于征收“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的问题,需要结合WTO的相关规定具体分析。

(一)碳关税和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第1条第1款2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按照该原则规定,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缔约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不应低于其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在国际贸易方面,最惠国待遇一旦载入双边或多边条约,则规定缔约一方在贸易、关税、航运、公民法律地位和投资等领域给予任何另一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必须无条件地给予缔约另一方。然而,征收碳关税的呼声虽然很高,但是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征收多少并成员方并没有达成一致,而且也很难再短期内达成一致。因为,人们并没有讨论其他国家到底应该允许排放多少碳的问题。环境方科学家认为地球仅能承受有限的碳排放量,但是他们并没有告诉我们应该如何在不同的国家之间分配碳排放量。而碳排放量的分配恰恰是界定什么是公正的国际贸易以及在全球范围内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关键。如果不先解决碳排放量的分配问题,碳关税的征收很难符合WTO最惠国待遇要求。由于每个国家到底应该分配多少碳排放量没有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在此基础上的碳关税在额度上必然差异很大,这将直接违背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

(二)碳关税和WTO国民待遇原则

WTO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GATT第3条,该基本原则要求WTO的成员给予进口产品不低于国内产品给的待遇。如果征收碳关税,就需要为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订排放标准并计算排放成本,而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是基本的要求。在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不同产品,即使是同类产品它的碳排放量也是千差万别的,现在所谓的碳追踪技术还远远不能达到要求。因此,为某一个产品制订专门的碳排放标准和成本是不现实的,结果只能是制订一个平均的标准,比如说对某一个地区、某一个国家征收碳关税,这样的结果就必然使进口国的产品受到歧视,从而违背WTO国民待遇原则原则。

(三)碳关税和GATT20条的例外规定

GATT20条规定了一系列例外规定,其中(b)款是“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例外。(g)款,是“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例外。但是,若想成功适用该例外,采取措施的成员方必须证明除了“碳关税”以外,没有其他“可合理获得”的措施来达到减排的目的,而这一点是很难做到的。而在第20条一般例外中,无论是(b)款还是(g)款,在实施中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如前所述,对于“碳关税”征收,目前根本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成员国一旦实施,其措施很容易被判定具有“武断性”和“不合理性”。

美国曾多次试图借助以上例外,在贸易上遏制其他国家,但很少得手,比如在小虾-海龟Shrimp-Turtle案,为了保护海龟,美国禁止进口未采用海龟隔离器捕捞的虾或虾制品。后来Brazil-Tires案也采用这些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巴西认为禁止进口翻新轮胎是为了预防蚊子传播疾病。以上两个案例最终都被判定与WTO规定不符。

(四)碳关税和WTO的边境调节税制度

在WTO中,削减关税是GATT(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各届回合谈判的努力方向,额外增加关税很难有合法性支持。事实上,“碳关税”并不会是一种关税,而只是一种类似的边界调节措施。其之所以得到如此多的支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GATT中有一个“边境调节税制度”。GATT规定,根据国民待遇原则,考虑到各国的国内税存在差别,允许对进口的“相似产品”征收一个国内税,而在出口相关产品时,也进行国内税的退税。

边境调节税制度的制定避免了由于各国税制差别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在20世纪60年代欧洲进行增值税制改革时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具体到当前讨论的“碳关税”问题,边境调节税制度是否依然适用?从国际学术界的讨论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不同国家,由于生产过程和方法不同,产品生产过程的能源消耗或者温室气体的排放也不同,而这一差别不影响产品使用的性能。能否基于这一差别而进行贸易政策的区别对待,目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争议,WTO也尚无定论。而碳税或能源税的征收,正是基于生产过程和方法。GATT唯一的关于边境调节税制度的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类似能源税的边境调节还存在分歧。不能适用。

节能减排的案例篇7

Abstract: Today, low-carbon building has become the main trend of international construction, building low-carbon transition to the green , low carbon emissions on the environment to achieve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is the only way for China's sustainable construction industry. Therefore, how to control the cost and select suitable building materials and building energy saving technology has become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his not only requires us to improve the technical level to reduce energy consumption , while requests from a management point of view on various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program options to find optimal solution. This paper from the view of the economic benefits, environmental benefits, social benefits of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programs, using value engineering theory, analyzes and compares the energy consumption of buildings to help us choose the best program . At the same time, this article from a point of view of management analyzes the necessity and limitation of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low carbon building in China.

关键词:低碳建筑;价值工程;建筑节能

Key words: low-carbon building; value engineering; 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6-0061-02

0引言

目前,一个经常被忽略的事实是:建筑在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中,几乎占到了50%,这一比例远远高于运输和工业领域。在发展低碳经济的道路上,建筑的“节能”和“低碳”注定成为绕不开的话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世界上各主要工业国家都针对二氧化碳减排做出了自己的规定,更在世界环境大会上订立二氧化碳减排的协议书。在此背景下诞生的低碳经济的新思路,也由于其广阔的前景和优势,被很多国家所采纳和研究。低碳经济,正如字面理解的一样,正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的经济发展思路。这包括对于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传统能源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以及新型低碳材料的开发和利用,以及节能减排,增进绿色环保等等。

低碳建筑在现阶段已经有了较快的发展,尤其是在西方等国家,对于低碳建筑的研究已经到了试用阶段,当然在我们国家。早在2007年的时候,国家的十一五规划中就明确提出到2010年,将使单位GDP能耗比2006年降低20%的目标。当然,中国低碳建筑的发展还需要有一套符合中国实际的可操作的标准,同时也应辅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当然,我们也应该针对我国的国情,做出符合国情的建筑。

1低碳建筑的设计

1.1 发挥原则节省能源固然很吸引人,但由于节省能源的效果往往要到很长一段时间之后才显现出来,所以,考虑到成本的增加,人们在选择建筑思路时,往往都会选择当前更为便宜的方法,也正是这种思路在很长时间内阻碍了低碳建筑的发展。但是,在一些对能源格外重视的的国家,比如德国和日本,这项技术已经有了应用。日本的建筑公司给出的数据显示,如果客户选择全部菜单,增加的建筑投入在总成本的5%左右,能取得30%~40%的减排效果。

低碳建筑的主要目的还是显而易见的,就是在略微提高成本的情况下,大幅度的提高功能价值。这也和价值工程的理论不谋而合。下面的公式代表了价值工程的基本理论。

V=F/C(1)

上式中V为价值,F为功能,C为成本。也就是说,一个研究对象的价值大小取决于它的功能与成本的比值。换而言之,成本低且功能好的物品就具有很大的价值。这也符合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概念,比如常被提到日程上的性价比概念,当你在选购一件产品的时候,最理想的选择当然是那些性价比最高的产品,这也是商家在生产产品时的首要目标。降低成本,而又能保证功能上的需求,当然就提高了产品的价值。在低碳建筑中,这个价值公式也是可以得到体现的。比如,在增加了少量成本之后,能源的利用率大幅升高,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大幅减少,这在我们看来是一个很有价值的改进。

这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发生在北美的一栋市中心的高层建筑,仅仅在外墙的增加了一层玻璃窗,改善了楼层的密封性,更换了空调系统,就将本建筑的EPC(经济与计划委员会)指数从E提高到了B,且CO2量降到了43千克CO2/平方米/年,这样的通过对老建筑的改造达到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方法已经有了较多的应用,且效果显著。

同时对于新建建筑的设计也更加重视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这也是目前国内外专家研究的热点问题。

1.2 设计方案要想设计好一个新型低碳建筑,一些必备事项是要注意的,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2.1 理解这个建筑的功能和能源构成对于一个设计师来说,最为重要的是先要理解所要设计建筑的能源构成,比如它主要的燃料是什么,最好能知道他的供暖,供冷,采光等等过程。只有知道了这些过程,设计师才能准确的把握核心问题,找到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主要手段。因为二氧化碳的排放并不是所有消耗的简单相加,它是一个有比例因数存在的对象,只有找到影响因子最高的那一部分,才有可能设计出最佳的方案。

1.2.2 利用房屋的结构和组织来减少能量需求设计师应该充分利用房屋的结构和对各部分的组织来达到降低房屋能量需求的目的,比如可以利用房屋本身的结构来减少供暖和照明的消耗。充分利用日照的能量来提供以上能源,能很大程度上减少能量消耗。

1.2.3 关注绝缘和空气密封性这个看似不重要的问题其实对于建筑的减排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当使用了空调系统之后,良好的密封性将使室内的空调更加节能。但不同的建筑又有不同的要求,家庭住房往往是需要使热量保持在屋内不被散发掉,而办公楼往往希望排掉多余的热量,尤其是在夏季。

1.2.4 需要使用效率尽可能高的室内设备室内设备的工作效率高低将直接一项建筑节能减排的能力,比如空调的选用时,尽可能选用效率高的中央空调,这能在夏季,用空调高峰期时,极大地减少用电量,从而实现低碳。

1.2.5 设计能源损耗监控系统这一点往往是容易被忽略的,但这一点尤为重要。在用户使用建筑能源的时候,通过观测能源损耗情况,或者二氧化碳排放情况,我们就能直观的了解现在的能源配置是否是最适合的。这也有利于我们在建筑建成之后的使用中,自己调节能源系统到一个最佳状态。

1.2.6 使用可循环的能源系统这种能源系统,是将能源循环利用,即最大限度的减少能源浪费的方法,如果这种方法能够被很好的实现。建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得到一个实际的减少。

1.3 低碳建筑的案例在功能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确定功能系数和成本系数,最终确定价值系数,根据价值系数来选择最优的建筑节能方案。

1.3.1 功能系数的确定根据表1所划分的等级标准进行分级评定,再按照层次结构图由下至上逐层加权求和确定各个方案的总功能评价得分,再根据公式(2)得出各方案的功能评价系数。

FI=FF i=1,2,…,n(2)

1.3.2 成本系数的确定建筑节能要求从全寿命周期的视角进行考虑,因此,建筑节能方案的成本主要包括建设期建设费用、使用期运营费用两个部分。因此从全寿面周期成本考虑,根据工程经济学的原理,可按社会折现率将运营费用折现为当期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C = I + f(P/A,i,N)(3)

式中,I 为初始投资额;f 为年度日常运营费用。

得到各方案的寿命周期成本后,根据下列公式算出各方案的成本系数。

CIi=CCi=1,2,…,n(4)

1.3.3 价值系数的确定价值系数的高低是评判方案价值的关键。价值系数等于功能系数与成本系数之比。其中,取价值系数最大的方案为最优方案。

现有一栋北方地区的高层办公楼,设计单位提出甲、乙、丙三套建设方案进行选择,建筑的使用年限为70年,具体技术经济指标如下:甲方案初始投资85000万元,采暖空调设备年度的运营费用约为95万元;乙方案初始投资75000万元,采暖空调设备年度的运营费用约为115万元;丙方案初始投资65000万元,采暖空调设备年度的运营费用约为135 万。

①根据评价模型对3个方案进行评价,先进行价值工程的功能分析,确定需要评价的功能指标。对各个节能方案根据表1所确定的等级评分,采用5 分制,各分值乘以权重得到功能加权得分。

F 甲1 = 0.546×5 + 0.454×4 = 4.546

F 甲2 = 0.190×4 + 0.243×4 + 0.204×4 + 0.230×4 + 0.075×4 + 0.057×4 = 4.17

F 甲3 = 0.756×5 + 0.242×5 = 4.95

F 甲 = 0.104×F 甲1 + 0.346×F 甲2 + 0.55×F 甲3

= 4.6633

同理可得到,F 乙 = 4.1241,F 丙 = 3.4654

②取社会折现率为8%,计算两个方案的全寿命周期成本:C甲 =9795万元,C乙= 9095万元,C丙 = 8394万元。

③计算各方案价值系数,甲方案的价值系数最高,因此在建筑节能方案比选时选择甲方案为最优方案。

2低碳建筑在中国发展必要性与问题

中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市场,全国建筑总面积已经超过400亿平方米,而且今后我国每年新增建筑面积将达到16~20亿平方米,到2020年将新增建筑面积近200亿平方米。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中国建筑能耗还将持续增加,并将成为总能耗中举足轻重的角色。低碳建筑目前正在全世界快速发展,我国也对于节能减排更加重视,在建造新型建筑时,建设这种新型低碳住宅将具有广阔的前景,这也将在更远的将来极大地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从而减少能源的使用。无疑,低碳建筑具有几大关键优势,有利于提升地产价值;降低运营业主和租户的日常成本,如水电,设施维护时间和经费等;更好的彩光自然通风带来的优于空调系统的空气质量;以及发展低碳建筑带来的社会赞誉。因此在低碳经济之下,中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建筑工地,节能建筑是国内房地产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未来潮流。

低碳建筑在中国的发展谁来埋单?就节能建筑而言,目前在低碳建筑开发过程中最严重的问题莫过于消费者,开发商,设计者,投资商这四者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消费者抱怨建筑本身没有提供节能设施和条件;设计者抱怨开发商没有相关要求;开发商说投资者资金不够充足;而投资者会说消费者没有节能减排的需求。如此往复循环,就造成了当今低碳节能建筑发展缓慢。节能建筑的推行,不能因为推卸或者价格推涨而因噎废食。相反,应着力开发更为实惠的节能建筑材料,降低节能建筑的成本。我相信在政府政策使能源价格和碳排量成本不断提高的压力下,租户和业主将倾向于选择低碳环保的建筑设施,从而迫使开发商和投资者致力于中国低碳建筑的长期发展。

参考文献:

[1]林豪孟.建筑节能评价标准浅析.福建省暖通空调2009年学术年会论文资料集,2009.

[2]杨红霞,戴天兴.建筑节能的多角度评价理论与实例分析[J].节能技术,2006,24(4):312-315.

[3]建筑物理中心节能研究所德国建筑节能新标准与俄罗斯标准的比较,2002年北京会议讲稿.

[4]郎四维.我国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现况与进展[J].建筑节能,2002,(40).

[5]彦启森,赵庆珠合编.建筑热过程[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6]冯雅.夏热冬冷地区节能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J].建筑节能,2001,(32).

[7]朱玉涛,陈军然,沈建良.价值工程在工程项目方案评选中应用[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8,(1):49-51.

[8]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等.建筑物理[M].中国建筑业出版社,2008.

节能减排的案例篇8

关键词:航运 节能减排 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产业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市场持续低迷的阴影一直笼罩着整个航运业。航运企业一方面要奋力应对因运力相对过剩,市场运价可能面临长期低迷的挑战;另一方面,由于运营成本的高企,尤其是国际市场燃油价格长期处于高位,使船舶营运中的燃油成本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给企业带来严重困扰,对航运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从行业角度来看,未来全球航运需求将长期处于低增长,市场运价走势低迷也将成为常态。因此,航运公司关注的将是如何通过降低成本使财务状况更为稳健。

当前,航运公司燃油成本占运营成本的比例一般在

40%~50%左右,有的甚至更高。高昂的燃料成本、日渐走低的投资回报率,加上港口和航线日渐严格的环保法规,以及国际海事组织的能源效率指数等限制性因素,近几年都对船东的运营带来了诸多挑战。航运企业所能做的最大努力就是在正常运营船舶的同时,协调好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如何通过节能减排技术与机制的应用与推广,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已成为当前航运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一、当前航运企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方式

1.船舶改装节能

2013年伊始,不少航运公司陆续采用一些船舶改装的技术手段,其中包括球鼻艏改装等方案,来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例如,马士基航运在北船重工,对旗下10艘集装箱船的船鼻进行改造,以减少燃油消耗、降低成本。继马士基之后,现代商船也宣布了改造旗下10艘高速集装箱船的计划,并在北船重工完成首艘削减球鼻艏改造工作。随后,达飞海运又在舟山中远船务完成了集装箱船“塔斯卡”球鼻艏改装项目。

从改装后的节能效果来看,虽然目前尚无具体公开数据,但据马士基航运估计,改装后运力可节省大约2%的燃油消耗。舟山中远船务经过试验和数据比较后认为,达飞的集装箱船进行球鼻艏改薄后,理论上可节省燃油消耗8%。现代商船则表示,改造前的集装箱船最大航速为27海里,在经过改造之后,新球鼻艏整体形状更接近“海豚型”,最大船速也降低为18海里。通过改造,预计燃油成本将减少3%。由此可见,船舶球鼻艏改装后,虽然节能效果不尽相同,但收效仍然明显。在降速运营下,对球鼻艏的改装,可以对原有设计的阻力状态做出改进。

在船舶节能改装经济效益明显的驱动下,国内船东也做了这方面尝试。2013年11月,宁波丰华在中船澄西为旗下的53 000吨散货船进行节能改造。据船厂测算,节能改装后的船舶,平均油耗可下降10%~12%,按每日船舶消耗30吨燃油计算,每日可节约燃油3吨,费用1万余元。船厂数据显示,节能改装后的53 000吨船,运营一年即可赚回修理改装的成本,对船东来说不仅有利可图,而且投入产出的收效相当可观。

2.航运节能管理软件

除了船舶改装,对船舶硬件设施进行改造外,船舶节能管理软件的日益兴起,也成为航运界节能减排的关注对象。近年来,芬兰船用方案公司Napa推出的软件,可使船上能够更密切地观察船舶的实际运营情况。该公司称,开发设计这类节能管理软件,主要源自于市场不断增加的需求。早些年由于油价低,市场对这类软件的开发并不感兴趣。但随着严厉的环保规则陆续出台,以及持续高昂的油价,迫使船东更多去考虑如何使其船舶管理更加绿色。Napa公司的节能管理软件推出后,节能效果也不负众望。

2013年,欧洲航运公司Bore宣布了其试用NAPA公司的SEEMP船舶能效管理软件的结果。该公司在一艘滚装船上配置了该软件,在89天时间里,燃料消耗减少了5.8%。据Bore公司计算,采用该软件,该滚装船每年能节约320吨燃料,约合21万美元。除了正在运营的船舶外,一些新船也开始安装能效管理软件。2013年,万海航运公司新交付的一艘4 680 TEU“新春”轮,安装了最新推出的NAPA Green节能系统。该系统是日本海事协会与日本NAPA公司共同研发的全方位节能软件,能有效降低船舶燃料成本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进而与国际海事组织于今年初开始生效及执行的SEEMP船舶能源效率管理计划达到相辅相成的效果。万海航运表示,决定选择该系统,是因为它的功能相当全面性,还有简易亲切的操作界面,以达到船舶平衡、速度与路线的最佳化。同时,公司也期望能因此成为更环保节约的船舶管理者。

由此可见,无论是船舶的硬件改装技术,还是航运节能管理软件应用,都能为航运节能减排工作带来非常可观的经济效益,吸引不少船东的目光。

二、节能减排服务与合同能源管理

1.节能减排服务及整体解决方案

随着现代技术和制度的不断演进和发展,节能减排推进的着力点也逐步由传统的船东技术应用,向供应商为船东提供综合技术服务方面转化。如果将航运节能减排视为一项针对船东的综合服务,那么其推广的关键就在于满足航运企业的深层次需求,为航运企业提供整体的解决方案。

西门子在航运界推出第一个集成的、优化船舶管理的解决方案时,其船舶业务负责人就表示,在现在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维护周期和能源的消耗在成本降低方面均拥有巨大的潜力,公司可以在生态和经济效益两方面,为船东提供船舶的可持续性运行方案。该公司推出的系统平台EcoMain,可以帮助船员和船东迅速获取和处理船舶运营的各项数据并以简单透明的方式呈现,通过综合分析与集成所有相关数据,保证最大程度的优化船舶的运行效率,同时数据也可以远程提供给船东,有利于船东通过可视化的方式对其整个船队进行优化管理,为航运业提供一个航运节能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

针对国外服务商在该领域的踏足,国内供应商也不甘落后。去年中国国际海事会展期间,中船集团旗下的中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功推出了自主研发的船舶智能运行与维护服务的系统一揽子解决方案,成为国内首家成功完成船舶智能运行与维护服务系统自主研发的企业。该智能运维服务整体解决方案提出了帮助用户以最小代价完成“精确节能,绿能管理”的运营目标,通过定量掌握船舶装备状态,为用户实现船舶运营的精确节能与绿色管理,分析并找出额外节约运行成本的可能,提高航运计划整体性。

除了在航运节能管理方面提出的整体解决方案外,在船舶技术改装方面,也有专业机构提出了整体解决的设想和建议。德国劳氏船级社指出,当前尽管不少船舶改装技术都获得行业公认,但营运船改装的进程远慢于人们的期望。这主要是一些中小航运企业由于自身技术力量有限,缺乏专业航运节能知识,在节能减排技术方面无法做出明晰的选择和判断。针对这种特殊而又蕴含巨大潜力的需求。该机构2013年推出了一本帮助船东如何利用一系列改装方案来保持其营运船经济性的新手册。手册内容显示,当前节能减排技术推广的主要阻碍是船东在信息、信心和投资动力方面的缺乏。缺乏改装专业知识意味着航运公司在大量现有的可选方案面前,会很难识别出最佳的方案。而且,也未能以专业方式对单一改装方案的经济性进行评估。因此该船级社建议,金融机构要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为船东提供充分的融资支持。航运公司、技术顾问、信誉良好的方案提供方和验证节能效果的机构之间建立合作会大有可为。

2.节能服务公司与合同能源管理

虽然节能减排技术已经走向成熟,但仍有相当一部分航运企业对节能减排工作缺乏足够热情。这里面除了船东对技术因素了解不够全面和深入之外,与当前航运业普遍面临现金流吃紧的困境也有相当大的联系。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由于市场持续低迷,航运公司持续亏损。为了生存,一些知名航运企业已到了不得不依靠变卖资产来维持生存的局面,即便像马士基和达飞这样实力雄厚的老牌航运企业,近年来也不得不多次变卖多式联运、码头等资产,来筹措部分企业资金,用于拓展新的核心业务。虽然不少节能减排技术和整体管理方案可以帮助航运企业降低运营成本,但由于航运业运力过剩明显,行业整体利润改善空间有限,当航运企业效益不好的时候,苦于资金有限,迫使不少航运企业暂时打消通过再投资的方式,来做好节能减排工作。

而航运企业这种缺钱的状态,正是金融机构发挥重要作用的时刻。为船东提供包括融资在内的节能减排整体解决方案,将成为一个可行且有效的方式。航运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更需要一个能提供包括金融解决方案在内的综合节能服务公司来共同推动。而与节能服务公司密切相关的,则是现已被广泛应用的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发源于上世纪70年代中期的美国,是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即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为其提供节能项目用能状况的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人员培训、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服务并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用能单位保证以节能效益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项目投资和合理利润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在国外的发展只有20多年的历史,但发展迅速,特别是在美国、加拿大、欧洲和日本等国家或地区,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

在我国,随着节能减排产业政策体系的逐步完善,节能服务产业规模正在迅速壮大,产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明显改善,合同能源管理也从原来不为大家所知,到现在越来越被社会各界认识不断增强,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产业,越来越多的用能企业积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实施节能改造,服务模式也不断创新并实现了突破。目前,金融机构针对合同能源管理特点设计新型金融产品,开发多种融资方案,为产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国家对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也高度重视,并把合同能源管理看作是促进节能减排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无论是从国家出台的节能减排政策、财政奖励政策还是税收优惠政策,都对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形成了良好的政策氛围,这对于推动产业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节能服务产业在航运业发展前景展望

在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潜力巨大的前景下,我们也清楚地看到,节能服务领域也由以工业为主,正逐步向工业、建筑,交通等多领域转变,其非工业领域节能服务市场份额也正不断提升。目前在交通领域,港口企业利用节能减排服务已经有不少案例。

2014年初,南网能源公司与广州港南沙港务有限公司签署绿色港口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南网能源公司将发挥节能减排技术与平台优势,帮助南沙港务优化能源供应体系,为其提供一揽子节能服务解决方案,其中包括做好能源专项规划、深入分析能源消费结构及用能状况,挖掘节能潜力,开展节能改造,帮助南沙港务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

十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基础作用。国家在节能减排的政策取向上也逐步开始转变,由重点支持节能项目向培育节能服务市场转变。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的节能服务公司也由此不断应运而生。包括一些央企在内的大型重点用能单位,近两年也开始组建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他们正利用自己的资金及技术优势,扩大市场。例如,中石化集团早在2011年10月就成立了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中石化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并于2012年成为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第四批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作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石化节能技术服务公司还享受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直接减免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成立后,一直致力于合同能源管理在中石化的实践和推广工作,并成为中石化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执行者。据悉“十二五”期间,中石化将安排上百亿元投资用于节能改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具有极大的内部市场,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具有广阔前景。

目前,融资渠道是限制一些新兴产业发展的瓶颈。通过拓展产业链思路,我们不难发现,利用新的渠道和营销模式,结合全球环保的责任和理念,节能减排服务对市场资金仍然具有强大吸引力。余额宝、零钱宝和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的相继诞生,改变了以往的社会融资渠道。今年在深圳,招商新能源集团启动了一项光伏互联金融战略合作,通过互联网众筹的崭新模式,实现了国内节能减排产业先锋――光伏电力行业与互联网金融的第一次牵手。该模式将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以众筹的模式向公众募集资金,联合社会各界力量,推动新能源项目建设。该创新模式将以金融消费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一个互联网金融生态闭环,通过创新互联网方式让全民共同参与到低碳减排的行动中,共建绿色家园。

虽然目前在航运市场尚不见有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来为航运企业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等综合节能服务,但考虑到节能服务产业是在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倒逼下蓬勃兴起的产业,随着未来航运公司对成本控制等更多约束性指标的重视,企业希望借助第三方机构实现节能减排的意愿将会强烈,这些节能减排的内部需求将逐渐变得更为清晰和明朗。另一方面,航运节能减排技术应用也在不断丰富着市场资源,随着船舶改造节能、船舶节能管理软件的日趋成熟,综合节能平台以及创新的融资渠道的迅速出现,相信随着市场资源整合成本的不断下降,专业的航运节能服务公司在不久的将来,有望闪亮登场。

事实上,国内一些大型航运央企,既有大型船队,又有船厂、船舶设备制造和供应商、船舶科研机构、融资租赁公司、专业的船舶管理公司等内部资源,一旦有效地将这些内部资源整合,把握好当前转型发展,改革创新的机遇,在发展定位上实现由市场化机制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变,通过壮大产业规模,延伸节能服务产业链,在新的商业平台和新的商业模式的基础上,必将有效带动节能服务与相关产业的联合发展,实现产融结合,为航运业节能减排工作创造一个新的市场化运作机制。

参考文献

[1] 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手册.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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