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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会计计量8篇

时间:2022-11-11 00:25:12

绪论:在寻找写作灵感吗?爱发表网为您精选了8篇房地产会计计量,愿这些内容能够启迪您的思维,激发您的创作热情,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房地产会计计量

篇1

公允价值在投机性房地产会计实务中应用较少,我们分析可能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1、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生产成本较高

这主要表现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公允价值不容易取得,而成本模式采用历史成本,容易取得。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否合理是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是否合理的关键。公允价值的取得,首选是活跃的公开市场报价。鉴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完全性和不成熟性,公开市场报价还难以取得,因此,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的房地产开发上市公司,需要每年聘请独立的评估师对其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在年报中详细披露房地产当期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其理由等。与历史成本相比,这个过程将会增大企业的信息成本。在企业无法直接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收益时,积极性肯定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企业极有可能放弃公允价值计量方式。

2、随着经济周期的波动,利润变动幅度较大

在成本模式下,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同时还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这项规定明确了企业不得调整利润;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之间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利润可随公允价值的波动方向而上下变动。随此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变化将加大净利润的波动幅度,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形象及其股票价格。这在经济周期波动比较大的阶段,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这个弱势会更为显著。以2008年经济形势为例,上半年还处于较高的通胀压力之下,各项产品的原材料价格涨幅较大,房地产市场还处于欣欣向荣之势,而至下半年,受美国次贷危机的波及,经济增速明显放缓,房地产价格也处于疲惫之势,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利润变动幅度影响会非常之大。在2008年房地产上市公司年报中,公允价值普遍受到了冷遇。举例说来,2007年7月24日,北辰实业和北京城开组成的联合体在激烈的竞争中击败金融街和世纪金源等国内知名地产巨头,以92亿元天价如愿获得长沙新河三角洲地块的开发权,超出46.38亿元挂牌底价近一倍,而长沙当时房屋均价仅在3000元左右。这一价格创下了国内单宗土地转让价格之最,从而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地王”。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和宏观经济的调整,房地产业持续低迷,北辰实业为了避免公允价值对当期利润的影响,不得以在其后公布的年报中明确表示,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公司仍然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

3、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影响到公司的配股、分红等财务计划

公允价值模式下的资产增值反映了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持续繁荣,使企业的总体账面价值上升,使企业报表中反映的会计信息更为乐观。例如资产规模扩大、资产负债率降低,有利于企业在资本市场获得正确的定价,大大增强了债权人或投资者对于企业偿债能力的肯定和信心,有利于企业融资,帮助企业更好地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来获得发展。如上分析,当经济周期的波动较大时,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利润变动幅度会比较大,而这会引起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较大,进而影响到公司配股等融资计划。这在上市公司中更为明显,如证监会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当公司进行公开股权再融资时,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当公开增发时,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可见,公允价值计量会显著影响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进而影响公司融资计划。

同时,公允价值计量也会影响到公司的分红政策。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升值给企业增加了账面利润,并未带来任何现金流入。公允价值模式的引入,加大了企业的账面收益与现金流背离的程度。因此,上市公司在制定分红政策时,如果增值收益参与分红会导致公司现金流的下降,如果不参与分红,又会导致公司分红比例的下降,这时无疑加大了公司利润分配的难度。

4、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可能增加企业所得税现金流出负担

税收也是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在我国公允价值模式下,会计准则和税法处理存在较大差异(见表1)。按照目前我国的税法,在成本计量模式下,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处理基本一致。投资性房地产需要计提折旧或按期摊销,减少了企业的账面赢利,却可以起到抵税的效果,减少企业现金流的支出。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处理就存在明显的差异:会计上,年末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税法上,按实际成本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化所产生的利得,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计算所得税时仍按计提折旧或摊销处理。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对税负没有影响,但是如果计算所得税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化所产生的利得,不能按照计提折旧或摊销进行处理,就不具有的利得在成本模式下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处理的抵税效果,会增加企业的当期所得税负担。

二、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1、如何合理确定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公允价值

根据新准则规定,可以按三个层次确定公允价值:第一个层次是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如果该类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则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公允价值;第二个层次是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如果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第三个层次是既无同类市场也无类似市场,当出现这种情形时,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评估确定。鉴于我国现阶段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以及大中小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平衡的现实,企业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公允价值时,应严格按照上述三个层次进行确认计量。

2、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对公司装修费的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装修费用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例如企业为了提高投资性房地产的使用效能,往往需要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建、扩建而使其更加坚固耐用,或者通过装修而改善其室内装璜,改扩建或装修指出满足确认条件的,应当将其资本化。企业对某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扩建等再开发且将来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再开发期间应继续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再开发期间不计提折旧或摊销。”据此,其应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下增设“在建”明细子目按规定要求进行核算。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选择采用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两种模式,两种模式下的会计处理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不同计量模式也会影响到房地产装修费的处理。

一般说来,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装修费,按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按期(月)计提折旧,存在减值迹象的,按照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处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装修费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对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影响

篇2

【关键词】 公允价值计量 房地产 会计实务 应用

1. 公允价值含义与适用范围

1.1公允价值的含义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将公允价值定义为,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在公平交易的环境下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负债清偿的金额。我国对公允价值的定义与IASB所给的定义基本相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来自于公平的交易环境,作为一种新的计量属性,是进行交易的双方在充分考虑市场信息的基础上达成的理智的共识,达成这种共识的市场交易金额就是公允价值。

1.2公允价值计量的适用范围

当前,公允价值计量在我国企业主要运用在金融工具、资产减值、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债务重组及非货币资产的交换等几个方面,准则中明确了投资性房地产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就能够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的规定。

2. 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资产与负债公允价值的确定,根据是否存在可观察的市价分为市价法与现值估价两种方法。

2.1市价法

市价法主要用于被计量的资产或负债存在可观察市价情况下公允价值的确定。市价法的运用强调,某一资产或者负债的价值应与发挥同等效用替代品的市价相等。这要求比较被计量的资产、负债与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同类的资产或负债,最理想的情况是对照资产、负债的物与被计量的对象完全一致,但在很多情况下,对照物与被计量的资产或负债并不完全一致,这时要适当进行调整。

2.2现值估价技术

当合同约定现金流存在,计算时可运用传统现值法,也就是只使用单一的和风险成正比关系的利率,传统现值法基于未来的现金流量与风险程度能够通过单一的利率反映的假设,这一过程的关键在于选取一个合适的利率,这就需要对被计量的资产或负债同市场中具有可观察利率与现金流量特征相似的参照对象进行识别和对比分析,通过分析来确定公允价值。当合同约定现金流不存在时,可通过期望现金流量法确认。该方法首先对所有可能出现的现金流量进行考虑分析,在此基础上计算获得现金流量的期望值,进而确定被计量资产或负债的折现利率与现值。

3. 公允价值计量在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3.1在房地产会计实务中应用公允价值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般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式时,应当满足以下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地区应当具有较为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第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中获得同类的或者是类似的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信息,从而能够更好的实现对公允价值的科学估计。从中也可以看出,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公允价值计量方式的应用是禁止出现过多假设条件的,也并不是所有的房地产市场都适合使用公允价值,因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允价值的确定和使用。

3.2公允价值在房地产会计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3.2.1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公允价值可以分三个层次进行确定。根据同类资产的市价确定的为第一个层次,该层次的资产市场活跃,资产的市价就是该类资产的公允价值;比照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公允价值的为第二个层次,该资产虽不存在活跃的市场,但相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第三个层次的资产既不存在同类市场也不存在类似市场,该类资产公允价值可以根据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采用合适的折现率计算出的现值进行评估确定。由于我国现阶段的房地产市场存在着不同城市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房地产企业在确定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公允价值时,要严格根据以上的三个层次确认计量。

3.2.2公允价值计量对房地产装修费用的影响

装修费用是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的一部分,房地产企业获得更高的房地产使用效能,往往要通过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扩建、改建或者室内装璜的方式提高房地产的使用效能。当用于改扩建或者装修的支出符合确认的条件时,应将这部分费用资本化。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某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再开发,并且将来仍然是投资性房地产的,再开发期间不进行折旧或者摊销计提。由此,应在“投资性房地产”总科目下加入“在建”子科目,并根据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因为投资性房地产可采用成本计量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而两种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的差异性较大,同时不同的计量模式也会对房地产装修费用的处理产生影响。

通常情况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应采用成本计量模式,选择成本模式计量装修费的,按照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后续计量,并按期(通常按月计)计提折旧,对于出现减值迹象的,根据资产减值的规定处理。通过公允价值计量后续装修费用的,不计提折旧或摊销扣除,应当以投资性房地产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将公允价值和原先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到当期损益之中(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

3.2.3公允价值计量在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中的应用

在会计处理方面,企业如果将自用房地产转换成投资性房地产时,就会遇到公允价值计量的影响。非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前通常是按实际的成本计量,转换为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后,就会发生转换之前资产的实际价值和转换时公允价值不吻合的情况。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若转换当日发生资产亏损,即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之差,则将价值差额计入到当期损益之中,当投资性房地产出现升值,对冲或者转让时冲销两者间的差额。由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成自用房地产按时,实际成本计量模式下的资产核算不会发生资产价值变动,也就不存在变动损益的核算。但为保持投资性房地产资产价值原貌,应将该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当日的账面余额、累计折旧(或摊销)、减值准备等内容,分类转入到固定资产、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房地产转换资产,应按照资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房地产转换后的账面价值,房地产公允价值和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到当期损益中,当房地产处置或者报废后,再将公允价值的变动损益转入到“营业外收入”科目中。

结束语:

我国公允价值计量的理论与实务发展尚不成熟,在房地产会计实务中的应用还不广泛。要更加合理有效的应用公允价值,需从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完善应用体系,同时注重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不断优化调整公允机制计量模式,使公允价值计量在房地产项目的具体应用更加的方便可行。

参考文献:

篇3

【关键词】 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 装修费 用途转换

一、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的选择分析

公允价值在投机性房地产会计实务中应用较少,我们分析可能有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1、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生产成本较高

这主要表现于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公允价值不容易取得,而成本模式采用历史成本,容易取得。公允价值的确定是否合理是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是否合理的关键。公允价值的取得,首选是活跃的公开市场报价。鉴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完全性和不成熟性,公开市场报价还难以取得,因此,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进行会计计量的房地产开发上市公司,需要每年聘请独立的评估师对其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评估,并在年报中详细披露房地产当期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公允价值的确认方法及其理由等。与历史成本相比,这个过程将会增大企业的信息成本。在企业无法直接衡量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收益时,积极性肯定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从成本效益原则考虑,企业极有可能放弃公允价值计量方式。

2、随着经济周期的波动,利润变动幅度较大

在成本模式下,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同时还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这项规定明确了企业不得调整利润;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之间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利润可随公允价值的波动方向而上下变动。随此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的变化将加大净利润的波动幅度,容易误导投资者、债权人等众多利益相关者,间接影响企业的市场形象及其股票价格。这在经济周期波动比较大的阶段,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这个弱势会更为显著。以2008年经济形势为例,上半年还处于较高的通胀压力之下,各项产品的原材料价格涨幅较大,房地产市场还处于欣欣向荣之势,而至下半年,受美国次贷危机的波及,经济增速明显放缓,房地产价格也处于疲惫之势,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对利润变动幅度影响会非常之大。在2008年房地产上市公司年报中,公允价值普遍受到了冷遇。举例说来,2007年7月24日,北辰实业和北京城开组成的联合体在激烈的竞争中击败金融街和世纪金源等国内知名地产巨头,以92亿元天价如愿获得长沙新河三角洲地块的开发权,超出46.38亿元挂牌底价近一倍,而长沙当时房屋均价仅在3000元左右。这一价格创下了国内单宗土地转让价格之最,从而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地王”。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和宏观经济的调整,房地产业持续低迷,北辰实业为了避免公允价值对当期利润的影响,不得以在其后公布的年报中明确表示,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后公司仍然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

3、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影响到公司的配股、分红等财务计划

公允价值模式下的资产增值反映了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持续繁荣,使企业的总体账面价值上升,使企业报表中反映的会计信息更为乐观。例如资产规模扩大、资产负债率降低,有利于企业在资本市场获得正确的定价,大大增强了债权人或投资者对于企业偿债能力的肯定和信心,有利于企业融资,帮助企业更好地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来获得发展。如上分析,当经济周期的波动较大时,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利润变动幅度会比较大,而这会引起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较大,进而影响到公司配股等融资计划。这在上市公司中更为明显,如证监会2006年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当公司进行公开股权再融资时,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赢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当公开增发时,要求“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可见,公允价值计量会显著影响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进而影响公司融资计划。

同时,公允价值计量也会影响到公司的分红政策。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升值给企业增加了账面利润,并未带来任何现金流入。公允价值模式的引入,加大了企业的账面收益与现金流背离的程度。因此,上市公司在制定分红政策时,如果增值收益参与分红会导致公司现金流的下降,如果不参与分红,又会导致公司分红比例的下降,这时无疑加大了公司利润分配的难度。

4、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可能增加企业所得税现金流出负担

税收也是企业利润分配的一种形式。在我国公允价值模式下,会计准则和税法处理存在较大差异(见表1)。按照目前我国的税法,在成本计量模式下,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处理基本一致。投资性房地产需要计提折旧或按期摊销,减少了企业的账面赢利,却可以起到抵税的效果,减少企业现金流的支出。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处理就存在明显的差异:会计上,年末按照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税法上,按实际成本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化所产生的利得,在对投资性房地产计算所得税时仍按计提折旧或摊销处理。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对税负没有影响,但是如果计算所得税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化所产生的利得,不能按照计提折旧或摊销进行处理,就不具有的利得在成本模式下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处理的抵税效果,会增加企业的当期所得税负担。

二、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1、如何合理确定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公允价值

根据新准则规定,可以按三个层次确定公允价值:第一个层次是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如果该类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则该资产的市价即为公允价值;第二个层次是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如果该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该资产类似的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则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应比照类似资产的市价确定;第三个层次是既无同类市场也无类似市场,当出现这种情形时,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可按其所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以适当的折现率贴现计算的现值评估确定。鉴于我国现阶段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以及大中小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平衡的现实,企业在确定投资性房地产项目的公允价值时,应严格按照上述三个层次进行确认计量。

2、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对公司装修费的影响

投资性房地产装修费用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支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例如企业为了提高投资性房地产的使用效能,往往需要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建、扩建而使其更加坚固耐用,或者通过装修而改善其室内装璜,改扩建或装修指出满足确认条件的,应当将其资本化。企业对某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扩建等再开发且将来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再开发期间应继续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再开发期间不计提折旧或摊销。”据此,其应在“投资性房地产”科目下增设“在建”明细子目按规定要求进行核算。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选择采用成本和公允价值计量两种模式,两种模式下的会计处理存在较大差异,而这不同计量模式也会影响到房地产装修费的处理。

一般说来,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装修费,按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按期(月)计提折旧,存在减值迹象的,按照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处理。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装修费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会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3、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对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影响

企业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就面临着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影响。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前非投资性房地产一般按实际成本计价,转换成按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会出现转换前资产的实际价值与转换时资产公允价值的不吻合。按准则有关规定,转换日发生的亏损,即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之差,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待投资性房地产升值时逐步对冲或转让时冲销这部分差额。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按实际成本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的核算不存在资产价值的变动,不存在损益方面的核算。但为了保持投资性房地产价值的原貌,应当将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日的账面余额、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减值准备等,分别转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固定(或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科目。同时,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按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差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待自用房地产处置或报废时,再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参考文献】

[1] 唐晓玲:关于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探讨[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3).

篇4

关键词:公允价值;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纳税调整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9-0008-0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它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完工产品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以赚取租赁收入为目的的行为应视为将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转换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不计提折旧,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当出租的建筑物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应当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31号)中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经营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售价可以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的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84号)中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认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可以扣除。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第80号)中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者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通过上述相关规定的比较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将开发的产品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存在以下几点差异:(1)转换当日的初始确认上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产品转作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也不满足销售实现的条件,因此不确认为销售。而所得税法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2)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方法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3)出租期间价值损耗的处理方法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根据其真实性原则对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不予确认,允许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产品转作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其期末价值为公允价值。而税法规定该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因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计税基础应为取得时历史成本减去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后的金额,所以该项资产在持有期间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着差异。由于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处置时最终得到扣除,只是税法允许扣除的时间早于会计准则允许扣除的时间,所以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是暂时性差异,而此时的暂时性差异将于未来期间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例,A公司为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07年3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将A公司开发的一栋办公楼租与B公司,租赁期为2年,当年5月31日办公楼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并开始起租。由于该办公楼处于商业街繁华地段,所在城区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A公司能够从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及其他相关信息,所以A公司决定利用公允价值模式对出租的办公楼进行后续计量,转换日该办公楼造价6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7 2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2007年12月3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8 0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7 800万元。2009年5月31日租赁合同到期,A公司收回该办公楼,并于2009年6月10日以8200万元的价格出售,出售款已收讫银行。出售过程中按售价的5%缴纳营业税。2007―2009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均为5 000万元,并利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07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率为33%,从2008年1月1日起所得税率改为25%(折旧按直线法,不考虑残值)。

A公司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如下:(单位:万元)

1. 2007年5月31日,A公司开发完成办公楼并出租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7 200

贷:已开发产品 6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 200

2. 2007年12月31日,A公司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8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800

3.2007年度终了,计算A公司所得税时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1)税法规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应视同销售,销售收入7 200万元,销售成本6 000万元,实现销售利润1 200万元(在不考虑营业税等的情况下),则计税基础为7 200万元。而会计准则规定在转换日将公允价值高出造价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待处置时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少计应纳税所得额1 200万元,应调增。(2)税法规定允许计提折旧210万元,而会计准则不计提折旧。因此多计应纳税所得额210万元,应调减。(3)税法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多计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应当调减。(4)A公司办公楼的账面价值8 000万元,计税基础6 990万元,因为二者之间的差额1 010万元会增加企业在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 000-210-800+1 200=5 190(万元),2007年度应交纳所得税=5 190×33%=1 712.7(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 010×25%=25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 965.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 712.7

递延所得税负债 252.5

4.2008年12月31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

贷: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200

5. 2008年度终了,计算A公司的所得税时的纳税调整与会计处理:

(1)税法允许计提折旧360万元,而会计准则不允许计提折旧,因此多计应纳税所得额360万元,应调减。(2)税法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少计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应当调增。(3)A公司办公楼的账面价值7 800万元,计税基础6 630万元,二者之间的差额1 17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所以,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 170×25%=292.5(万元),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252.5万元,因此当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40万元。(4)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 000-360+200=4 840(万元),2008年度应交纳所得税=4 840×25%=1 21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1 250

贷: 递延所得税负债 4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 210

6. 2009年6月10日,收回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并将该栋办公楼以8 200万元的价格出售,按售价的5%交纳营业税。

借:银行存款 8 2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 2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7 8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7 200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600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60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2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1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10

7. 2009年度终了,计算A公司所得税时的纳税调整与会计处理:

(1)税法允许计提的折旧150万元,而会计准则不允许计提折旧,因此多计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应当调减。

(2)处置投资性房地产,会计确认处置收益=8 200-7 800

-600+600+1 200-410=1 190(万元),税收确认的处置收益=8 200-(7 200-210-360-150)-410=1 310(万元),会计比税收少计处置收益120万元,应当调增。

(3)因为办公楼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二者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随着办公楼销售的实现而消失,所以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余额292.5万元应全额转销。

(4)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 000-150+120=4 970(万元),2009年应交纳所得税=4 970×25%=1 242.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95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9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 242.5

从上例可以看出,会计利润总额: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均为5 000万元,累计数为15 000万元;纳税调整额为:2007年度190万元、2008年度-160万元、2009年度-30万元,累计调整数为0,应纳税所得额为:2007年度5 190万元、2008年度4 840万元、2009年度4 970万元,累计数为15 000万元。由此可见,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将产品用于经营租赁期间,由于会计与税法的处理方法不同,导致会计利润总额与纳税所得额产生差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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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刚,董立刚.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J].经济研究导刊,2008,(5):95-96.

篇5

【关键词】公允价值;影响

2007年1月1日起新会计准则已经开始在上市公司中应用,这是我国会计业的里程碑,它将推动中国向更现代的经济模式过度,并帮助投资者做出更明智的决定。而公允价值成为这次新准则中的一大亮点问题。主要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易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及特征

1.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及特征。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主要有以下特征;(1)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经营性活动,持有目的是为了出租或资本增值后转让;(2)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区别于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房地产;(3)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后续计量模式,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持续计量,即有确凿证据表明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2.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项目:(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应是自租赁期开始日确定为投资性房地产;(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体现了管理者的持有意图。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这里不包括闲置土地;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并准备增值后出售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存货处理。(3)已出租的建筑物。应是自租赁期开始日确定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会计计量模式

1.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历史成本是指取得资源时的原始交易价格。在直接现金交易时,历史成本表现为付出的现金或承诺付出的现金;在非现金交易时,历史成本则表现为被交易资产的现金等价物。历史成本作为机器工业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约发展,逐渐步入了鼎盛时期。建立历史成本的假设前提有两个:一是币值稳定假设;二是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不变假设。历史成本计量属性主要有以下特点:历史成本会计的最大特点是面向过去。从确认的基础看,历史成本会计是建立在过去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基础上的。不论权责发生制还是收付实现制,都是针对已发生的过去交易而言的。前者指因过去交易而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后者指因过去交易而引起的现金收付。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建立在已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基础之上。因此,历史成本具有客观可靠性、可检验性等特点,维护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2.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我国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解释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这一解释是基于公允价值形成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交易来做出的,强调的是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公允价值是在后工业时代和信息时代,科技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推动明显,伴随着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变动显著而出现的。但是后工业时代社会平均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通货膨胀也成为一种常态,这就对历史成本计量提出了挑战。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公允价值在西方国家得到广泛的应用。公允价值与历史成本相比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能够满足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公允价值直接客观地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并保持“随行随市”,保证企业会计信息有用性。二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企业利润计算是通过收入与相关成本、费用配比进行而实现的,收入按现行价格计量,而成本、费用则按历史成本计量。这样由于收入和费用计量属性不同从而造成利润的虚高,不利于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

3.历史成本、公允价值的异同。历史成本、公允价值作为会计计量的两种属性,都是对资产、负债的一种衡量、评价,同的地方。但是它们又是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中应对不同的情况产生的,又有所区别。公允价值(fair value)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熟悉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的成交价格。在购买法下,购买企业对合并业务的记录需要运用公允价值的信息。公允价值的确定,需要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新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章“会计计量”,规定了企业应当按照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五种计量属性进行计量,将公允价值首次作为会计计量属性列入新会计准则。我国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有所创新并较为审慎,这是考虑到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新会计准则还严格规范了运用公允价值的前提条件,即公允价值在具有商业实质并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使用。值得注意的是,公允价值计量在新会计准则中的大多数具体准则中并不具有强制效力,这也是充分考虑了我国特殊的经济与会计环境。两者的联系在于:在初始计量日,两者是一致的。如果市场不发生通货膨胀,币值保持稳定,社会平均生产率保持不变,那么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相比就不会产生严重的背离。这样,在对资产负债项目进行初始计量或物价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进行后续计量时,由于历史成本符合公允价值的基本要求或在价值上接近公允价值,因此,可以直接以历史成本替代其公允价值。两者的区别在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反映的会计目标是受托责任观。在受托责任观下,可靠性重于相关性。由于历史成本是基于过去的已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市场价格,所以具有可靠性。又由于历史成本能得到原始凭证的支持,因此具有可验证性。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历史成本的可靠性也是相对的。历史成本只能反映过去交易或事项发生时点的信息,不仅不能反映未来而且同市场价格的变动毫无联系。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反映的会计目标是决策有用观。

三、公允价值计量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

2007年1月1日新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首先是在上市公司房地产企业中体现。新会计准则体系在坚持历史成本基础的前提下,适当地引入了公允价值,在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债务重组、非货币易、金融工具等方面采用了公允价值的概念或计量方法。下面试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上市公司的房地产企业影响最大的投资性房地产为例分析其影响:

(一)对企业资产结构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首先应确认在企业中哪些资产是属于公允价值计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号第十条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这意味着投资性房地产可以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直接交易。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1)市场内交易对象具有同质性;(2)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3)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做出科学合理的估计。因此,把土地和房屋作为公司最重要资产的房地产企业,在新会计准则下,首先就是要按照其持有目的不同,将资产重新分别归类为:存货: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房地产、处在建造过程中的房地产、在建造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固定资产:企业自用房地产,即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并单独以“投资性房地产”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因此,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对于主要经营高档写字楼、公寓项目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企业影响较大,而对主要经营普通居民住宅的企业来说,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远远大于投资性房地产,因而所受影响会较小。另外,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因此,原来分别在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核算和列报的投资性房地产,将统一在“投资性房地产”中核算,这一变化将影响企业的资产结构,尤其是有大量投资性房地产在存货中核算的企业,由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全部转入“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将使企业的流动资产(存货)减少,流动比率降低。

(二)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新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新会计准则还规定,企业从采用成本模式转换为公允价值模式,视为会计政策的变更,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在采用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模式的首年,各相关房地产企业将会采取追溯调整的方式,调整年初所有者权益。在目前房地产价格普遍高于其历史成本的情况下,将这部分房地产原来按成本计量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其影响结果是,这些房地产企业的上年度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将会得到较大幅度的提升,所有者权益将大为增加。另外,企业将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公允价值大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也将计入所有者权益。例如:农工商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2月通过股权转让取得金山新城B8地块329亩土地储备,当时取得该地价每亩均价89万元。随着近年房地产地价的快速上升,该地块周边土地已增值到每亩200万元。若以此市场价作为公允价值来计算,可使该公司所有者权益增加3.65亿元。

(三)对利润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还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企业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会计期末)按照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以投资为目的而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筑物”进行后续计量,按评估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房地产企业中拥有较多投资性房地产的企业,如果选择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那么,今后每年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资产价值将得到重估,如果以后投资性房地产得到增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当年的利润就会增加;又由于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不需要计提折旧和摊销而减少的成本支出,也会增加当年的利润。例如:某民营投资企业集团,旗下拥有8万平方米房地产出租业务。在2008年1月1日执行《新会计准则》开始,将原成本法模式核算的投资性房地产改为采用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并追溯调整,从而2008年1月1日的期初留存收益增加了1.6亿元。2008年上半年及2008年年度的净利润则分别增加4000万元及8000万元。从目前看,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下不再计提折旧或摊销,按公允价值计量是可以提高这些房地产企业的盈利水平,企业净利润将有提升,但从长远来看,相关房地产企业每年净利润的波动幅度将会增大,其影响将主要取决于当年投资性房地产的升值程度。如果今后公允价值的下降的机率加大也会使未来的业绩风险加大。当然,企业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时可以通过稳健的做法,将公允价值慢慢释放为企业的利润。

(四)对税负的影响

按目前的税法来分析,在成本模式下,新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处理基本一致,但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二者存在明显的差异:会计上在年末按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调整其账面价值,差额计入损益,不计提折旧或摊销;而目前税法上是按实际成本确定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化所产生的所得,其影响是对投资性房地产在计算所得税时很可能仍按计提折旧或摊销处理,这样在公允价值模式下对税负没有影响。但如果计算所得税时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化所产生的所得,也不能按计提折旧或摊销处理,房地产企业就应权衡在成本模式下,计提折旧或摊销处理所具有抵税效果与公允价值模式下给企业带来收益(但没有现金流入)之间的利益关系,最终作出是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选择。另外,房地产企业还应注意对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税法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确认相应的所得,同时按视同销售价格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的计税成本。此外,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按新会计准则规定应当以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帐面价值。当公允价值大于该房地产初始计量成本时,企业应该以投资性房地产还是以自用房地产的计税基础来缴纳房产税;企业因公允价值模式下资产增值而增加的利润是否可用于利润分配等,目前在现有的税法中还没有相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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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模式 新会计准则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0-0086-02

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经营性活动,持有目的是为了出租或资本增值后转让。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中国在《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中将投资性房地产定义为: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经出租的房屋建筑物,但不包括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区别于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房地产。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及其优缺点

1.成本模式。成本模式要求企业对资产的取得、耗费和转换都应按照取得资产时的实际支出进行计量计价和记录。原因是:一方面,成本模式的初衷是认为企业对外公布资产负债表的目的不在于以市场价格表示企业资产的现状;而在于通过资本投入与资产形成的对比来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另一方面,基于企业传统的习惯性操作,成本模式是以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成本为标准进行计量、计价的一种核算方法。成本模式计量方法的优点是会计处理简单、容易操作、始终按投资性房地产的原始入账价值进行成本核算,而且此种计量方法不受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不容易使企业的资产价值虚增或虚减,大大降低了调节利润的可能性。同时成本计量模式的核算过程相对比较简单而且在成本计量模式下如果企业采用的折旧政策与税法一致则不必进行纳税调整,若不一致只需对折旧额进行调整,而且对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会计处理也简单易行。但是采用此计量模式易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值,不能及时客观地反映房地产的真实价值。

2.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企业如果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则应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第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对投资性房地产可采取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在充分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理念之后,企业的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较之以前有了较大的提高,其客观性和可靠性大为增强。而且此计量方法的采用方便投资者横向对比国内、国外企业的价值。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可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估价法和假设开发法等方法计量,同时此种计量方法可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外部公开信息及时调整其账面价值,有效地增强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极大地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使企业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相关信息更加公允的得到反映;有利于在证券市场上获得更加公允的公司股票定价。但也会导致较大的利润波动性,为企业的发展增加不稳定性因素,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空间,增加了该行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极易引发严重的经济泡沫。同时,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使公允价值的认定及会计处理更为复杂。

3.两种模式的选择。目前《企业会计准则》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优选模式是成本模式,但如果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时则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但企业一旦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并且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这与中国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二、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在投资性房地产计量中引入公允价值模式,会对中国房地产企业多方面产生有利影响,但公允价值计量在实际的运用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估值难度较大。根据准则的规定,当无法从活跃市场或其他市场获取公允价值时,需要采用估值技术。而估值技术不仅受主观判断的影响,还会因风险状况、经济环境及企业自身信用的变化而相应变化;同时,相同或类似的房地产会因时因人因地而异。评估房地产的价值时需要考虑不同地理位置、户型、不同用途等多种因素。而且由于中国房价的波动较为频繁,使计量难以及时反映其真正的价值从而使评估难度增加。此外,中国相关专业评级机构尚不健全,使公允价值计量的结果较难达到公允。

2.影响企业资产价值以及所得税纳税调整额。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反映了市场对企业资产价值的影响,所以房地产企业必须谨慎对待公允价值计量的引入。公允价值的引入,一方面会提高企业的净资产;另一方面在不利的市场环境中企业价值也会随之减少。近来,政府对投资过热的房地产市场不断进行调控降温,导致很多公司出现资金短缺的问题。如果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资产价值,而企业收益则未必增长相同的比例,此时的净资产收益率反而可能出现下降。在所得税纳税调整方面:公允价值模式下,税法允许计提折旧而会计准则不允许计提折旧;税法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化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而会计确认。因此,税务处理上需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调整折旧数额。同时随着投资性房地产在以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的变动,纳税调整数额也将相应变化。并且,由于投资性房地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了当期损益,还需要对该项损益进行调整。可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及复杂性均会增加很多。

3.利用公允价值计量操纵利润。采用公允价值模式,企业可在会计期末将账面价值调为公允价值,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会计利润可随公允价值的波动方向而上下变动,进而影响房地产市场利润的稳定性,而且近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快,房地产企业的利润受市场波动的影响更加明显。如果以后投资性房地产得到增值,当年的利润就会增加。所以说,房地产企业引入公允价值之后,其利润不但可以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而且也可以反映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趋势,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净利润水平。同时,在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不需要计提折旧或摊销而减少的成本支出也会增加当年的利润。另外,对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进行评估时企业需聘请第三方投资机构,其高额评估费用会减少企业的利润、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除此之外,在此种计量模式下由于公允价值是根据市场价值变动的;因此,房地产企业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可能会导致企业利用房价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

三、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的改进措施

1.完善机构评估。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尚不成熟,房地产市场波动相对较大,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则企业利用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操纵利润的风险很高。引进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增加公允价值计量的独立性,但企业不能聘请自己认定的非专业评估机构或自我评估,而应聘请经过有关权威部门认定的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客观、独立的评估,尽可能地降低投资者风险,避免企业操纵利润。

2.提供有利环境、给予税收支持。为满足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减少企业操纵利润的机会,降低投资风险,首先我们应该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和结构,加快进行资本市场改革,进一步完善生产资料市场和资本市场,加快建立公平的交易环境;其次,在税收等方面国家也应该给予一定的支持。2007年7月颁布实施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这在客观上以税收优惠为条件鼓励企业更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3.加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公开与透明是有效防止企业操纵利润的办法,投资性房地产的同类房地产的市价、初始确认价值、地理位置、建筑面积等其他相关信息应该得到及时充分的披露。采取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着重披露为其进行评估的评估机构详情、评估的证据与方法、来源等因素。

四、结论

新会计准则适应了当前中国企业发展的需要,为企业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机遇。但无论是成本模式还是公允价值模式都有其利弊:成本计量模式减少了企业的账面盈利,起到抵税效果,减少了企业的现金支出,而且会计处理相对简单、容易理解、不受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使得企业的资产状况及盈利水平较为稳定,不容易被人操纵,但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不能很好地表达企业当前的经营状况和反映未来经济前景。而公允价值模式则能使企业账面价值更加及时、客观地反映市场的公允价值、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但在市场环境不稳定的情况下会给企业带来账面损失的风险,而且公允程度不易控制、估值技术难度较大、企业易于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因此企业应谨慎、适度选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不断完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并结合现实的国家政策、经济和市场环境作出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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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会计信息质量;新企业会计准则

随着房价的飞涨,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问题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线。根据房地产行业的经营特点,其会计核算程序和方法等,与其他行业相比都具有明显的差异性。虽然2007年1月1日,我国开始正式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但是从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在房地产企业中的实施状况来看,都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2009年,我国重点检查32家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把对房地产企业会计的关注推到一个新的。检查发现,会计信息失真非常严重,税款流失极其严重。在面对我国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和税收流失极其严重的事实。因此,本文试图在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和探讨我国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

一、当前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销售收入确认的问题

当前由于房地产开发产品价值较高,往往采用预售和分期付款销售的办法,从而造成收款期与房屋交付期不一致。《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四个原则作为收入确认标准,而在会计实务中,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有以下方法:一是在签订预售合同后并收取预收房款确认收入;二是在签订预售合同后以合同金额确认收入;三是在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后,发出了“入住通知书”并开具销售发票确认收入;四是在收讫房款并办妥产权过户手续时确认收入。上述收入确认情况在房地产上市企业年报披露中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注明,以往年度,都有数家房地产开发业务上市企业年报因当年房地产销售收入确认原则的问题,被其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或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而企业与注册会计师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这一关键问题上,往往是企业判断的结果不能被注册会计师认同。其实,在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时,不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美国公认会计原则都注重交易的实质,比如确认是否存在与销售产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在实质上已经转移,为实现销售收入所必备的工作是否已经完成,是否具有收取现金的权利等事实。这里“为实现销售收入所必备的工作是否已经完成”代表着供需双方对已销售的产品不存在重大异议,也不存在为完成该销售而必需的后续工作等。

(二)业绩信息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土地开发至确认收入短则一年,长则三四年,在项目筹建期大量资金投入开发过程,大量管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部分项目尚未完工,其预售款项也无法确认为收入,这样看来,会计理论中的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在房地产业的体现并不明确,每年的损益表因项目在不同状态下而使利润波动大,如果某房地产企业的大部份项目在建设期内,该年度的业绩只反映费用的投入,因此该年的财务报表就不能适当地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亦不能与其他同类企业比较,失去了可比性而项目竣工并出售后,大量预售款项确认为收入。该年度的收入实质是企业几年的经营成果。所以,用一般的企业业绩评价指标,如净利润等并不能正确、客观、全面地反映房地产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并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现金流量表的问题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现金流量表应以企业为编制主体。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现金流量与其他企业的现金流量具体明显的差异性。在现金流量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特殊性在于其筹资活动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是以企业为基本单位的,但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则是以开发项目为基本单位的,即每一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出集中表现为购买工程用物资、支付的工资等所产生的现金流出,开发完成后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则集中表现为房地产开发产品等通过销售所产生的现金流入。由于开发期限较长,其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与流出相对于一般企业具有更大的异步性。

(四)风险信息披露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面临多种风险,包括政策风险、项目开发风险、土地风险、工程质量风险等。这种企业高风险性状况,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对于其他企业必须更充分地揭示有关风险事项。不过从目前我国的相关会计法规制度来看,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风险信息披露问题可大体归纳为下列三点:一是证监会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质量保证金并要求披露其核算方法;二是证监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的风险仅限于抵押贷款的担保风险;三是目前我国会计制度中并没有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质量保证金提取的相关规定。但是,从目前我国上市企业披露的实际情况看,对质量保证金信息基本上未加披露。

二、提高房地产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通过上述分析,要加快会计规范国际化进程,提高房地产会计信息质量,就要按照国际会计规范的构成构建我国会计准则的结构框架。

(一)完善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规范体系

近年来,随着我国开放改革的深入以及会计理论研究的深化,政府财政部门和会计学术界已开始考虑和探讨建立一些新的会计分支,如人力资源会计、质量成本会计、物价变动会计、金融工具会计等。但是,目前房地产会计的一些特殊事项还没有相关具体准则或会计制度加以规范,使该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规范和一致,极大地影响了房地产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比如我们在建立了收入确认一般标准的基础上,应当建立并推广针对特殊业务的会计准则指引,让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有统一标准的确认方法。国际会计准则并没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有更深一步的指引,比如香港会计师公会在2005年1月亦推出会计准则指引第24号――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准则指引,目的在于统一房地产售楼收入的确认原则,在指引中指出完工百分比法并不适用于开发产品,因此在指引中规定房地产业的收入确认需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四个原则外,项目主体完工,买方收到入伙纸后,房地产企业才可将预售款全部结转当年收入,该指引清楚指出了收入确认的基础,减少了企业间的不同理解。

(二)完善配套工程的会计核算准则指引

《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制度》曾对配套设施费用的预提及会计处理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现行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对配套设施成本核算的指引不足,不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能采取不同的成本核算手法,从而可能影响企业成本核算信息的质量及其可比性。以预提应由商品房等开发产品负担的不能有偿转让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为例,如果某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在结转商品房等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时预提了1亿元的配套设施费用,不仅在当期利润表中增加了开发产品成本1亿元,而且在当期资产负债表中增加负债1亿元,因此必将对企业当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但是,该1亿元的配套设施预提费用只是企业的一笔尚未支付的未来费用。国际会计准则在2009年对一些准则条例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旨在提高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及加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其中亦十分强调资产负债表应该正确反映企业的实际已发生的成本和可以准确计量的负债。

(三)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会计核算

现时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完善的财务会计规范体系不仅包括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等,而且还包括企业根据其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的内部会计核算,包括会计核算的基础管理制度和办法、成本核算制度与办法、内部财务成本的分析考核制度及办法等。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财务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会计核算,其财务会计制度缺乏必须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四)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

一是在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利润表格式的基础上,增加“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项目。该项目反映企业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费用配比原则,在结转商品房等开发产品销售成本时所预提的应由商品房等开发产品负担的配套设施费用。二是披露企业的预售政策及情况。由于在项目未竣工前,预售收入不能结转,但预售情况亦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现时因为各企业的预售政策不同,不同的预售政策对企业各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较大,如此投资者很难在财务报告中获得预售的会计信息。以上海为例,按目前上海有关预售政策规定的要求,商品房结构封顶或结构施工至2/3高,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申请预售许可证。而其他地方的有关规定往往与此不同。因此披露企业的预售政策及情况让投资者在财务报表信息不足的情况下,额外提供了具有可比性的资料。三是在财务报告附注中增加分项目的现金流量信息的披露。即以企业每一开发项目为基本单位,披露其在开发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包括销售房地的现金、购买工程物资以及支付工资等所支付的现金。以此提高其现金流量信息的有用性,以弥补利润表信息的不足。

总之,目前房地产企业会计的一些特殊事项还没有相关具体准则或会计制度加以规范,极大地影响了房地产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因此我们应在现行的常规会计准则基础上,建立完善的房地产企业的会计规范体系,完善配套工程的会计核算准则指引,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会计核算,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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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的监督机制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决策者,决定会计人员的薪酬,也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决策。加之,外部监督是由房地产行业的主管部门实现,这些都或多或少地导致了房地产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房地产企业从开发到收益往往需要很长的过程,在项目的不同阶段利润波动很大,其特殊性决定了一般企业的会计核算准则并不适用于房地产企业;在筹资活动以及相关的投资活动中,房地产企业产生的现金流量是不同于一般企业的。

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因素:

1收入确认:一般的收入确认标准是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但会计人员需要针对房地产企业有基本的职业判断能力,何时确认收入对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有很大影响。

2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配: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成本核算都可以使用平均成本,但是仍然要考虑到特殊情况,比如高层建筑的不同户型的成本与售价存在着差异,这种情况就不能使用平均成本,要选择更有利的归集与分配方法。

3往来款项:房地产企业一般都是通过往来款项来协助调节收入和成本,这种条件下就会出现两种请康影响到会计信息的质量,一是利用售楼中心隐匿收入;二是委托其他单位售房,将收入挂在委托账户。

4税费:房地产企业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三种税种,其中增值税可筹划的空间较大。开发商可以利用权责确认成本及预付应付款项,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5资产确认:一般企业都是在年末进行资产减值准备测试,而房地产企业的时间跨度较大,如果不提供准确信息,相关部门是很难进行资产认定的。

提高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对策

1要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面对当前房地产行业复杂多样的交易和事项,会计人员就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作为房地产企业,可以定期组织会计人员参加会计学习培训和职称资格考试,以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同时,还要加强会计人员道德思想的教育,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公允。

2建立和完善的房地产行业的会计规范体系。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一些特殊事项,比如说预提账款、开发费用摊销、会计期间选择等等,还没有相关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加以规范,极大地影响了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信息的实效性。为此,就需要建立和完善房地产行业的会计业务标准,才能避免会计人员依据企业需求作出不规范的会计处理。

3要加强完善房地产行业相关的会计制度。房地产行业的会计信息失真的一大主因就是缺乏新兴行业的会计核算规定。既要适应全球经济大环境,又要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结构框架和内容去制定我国的会计准则框架和内容,尤其是新兴行业的会计准则,只有这样才能时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报告适应全球化竞争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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