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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税收风险分析8篇

时间:2023-05-30 08:34:46

建筑行业税收风险分析

建筑行业税收风险分析篇1

建筑企业具有项目分布广泛、数量多、跨地经营、周期长、资金投入量大等特点,导致其在税收、资金、人员等方面的潜在风险难以避免,并且近几年,建筑业的发展十分迅猛,随着该行业规模的扩大,也加速了建筑业整个行业的竞争,因此,建筑企业无论是在提升自身的竞争力上还是规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上都应重视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问题。

2.大型建筑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大型建筑企业由于其独特的财务管理特点导致其财务风险管理存在很多问题。

2.1税收风险

(1)重复缴税

大型建筑企业投资规模大,分子公司遍布全国各地,跨地区经营是必然的,所以对于大型建筑企业而言,几乎要与全国各地的税务管理机构进行交涉,一旦某个环节的疏忽或政策执行的差异,就会导致大型建筑企业重复交税,进而加重了企业负担。比如,跨地区经营的异地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的税务主管机关被强制要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然而,在年度清缴时,异地项目的营业收入又并入企业总部,由企业总部在企业注册地缴纳所得税,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又无法抵扣异地项目已在当地缴纳的所得税。除此以外,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的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印花税等税费都存在重复缴税的问题。

(2)未及时缴税

大型建筑企业项目遍布全国各地,甚至国外,而总部只有一个,总部只能对各个子公司或项目从宏观上把握,不能做到面面俱到,这就可能使总部不能有效及时督促大大小小、已完工或在建的所有项目按时缴税,一旦税务机关追究征缴,将导致多承担滞纳金或罚款的风险。

2.2资金风险

(1)企业总部很难管控所有的项目资金,无法保障资金安全。

大型建筑企业的施工项目一般多达上千个,因此项目资金的管理也是状况百出。有的项目在当地开设银行账户后没有及时上报至企业总部,导致总部无法对项目部资金进行监管,有的项目则根据业主方的要求在当地设立共管账户,导致总部无法对项目资金进行实时管控,甚至还有部分项目直接将工程款等往来资金直接通过私人账户进行收支,出现体外资金流,导致资金安全无法保障。

(2)垫资现象多,难以及时回收工程款。

近几年建筑企业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建筑市场供过于求,竞争激烈,这也使得建筑企业担负着垫付巨额资金的风险,同时发包方工程款的支付信用严重缺失。大型建筑企业为了企业生存必须承包各种大小项目,有时候甚至很少顾虑工程款的支付,发包方又以目前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工程质量、工期延后等各种理由推托工程款的支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资金的周转,一旦企业资金链断了,企业再次恢复经营就很困难。

(3)融资额度大,成本高。

任何一家大型建筑企业都做不到仅凭自己的资金就可以支撑企业各个项目的施工,大多数企业不管是在施工初期还是在建的过程中都会涉及融资问题,企业融资的方式很多,不管采取哪种融资渠道,因为大型施工企业的贷款额度大,都会产生很大的成本,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营运风险。

2.3人员风险

由于建筑企业项目分布广泛,施工地点分散,财务监管难以集中,分散的管理难免会有财务人员从中谋利,而且可能出现内部人员勾结,以及财会人员贪污或挪用公款的风险,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影响企业正常营运。

3.大型建筑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存在问题的应对措施

从上述大型建筑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看出,企业财务风险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税收、资金和人员方面,本文针对这些方面给出建议,除此以外,企业还应该加强内部控制,以完善财务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建议如下:

3.1税收方面:

(1)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大型建筑企业为避免重复缴税,除了要严格遵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与机构所在地以及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积极沟通和联系,严格依据相关的政策、规定,对相关税种及时合理的缴纳和抵扣,避免企业重复缴税。

(2)加强监管力度

大型建筑企业应加大对下属各项目的税收监管力度,建立纳税备查台账,动态更新分析汇总,做到第一时间掌握企业所有项目的纳税情况;采取强制措施,对所有工程来款按照基准税率(如营业税及附加3.36%、印花税0.003%、个税1.5%等)扣留税款,督促项目部及时缴税。

3.2资金方面:

(1)控制自有资金,加强全面统一管理

首先总部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必须做到记账人员与核查人员相分离,项目资金收入与支出必须经由总部统一审批和调拨;其次总部可以利用现代信息化技术,对所有项目的自有资金总量进行归集,实现实时监控项目的资金流转情况,对于项目有闲置资金的,应集中闲置资金,以提高企业资金的流转,实现自有资金充分有效使用。最后,大型建筑企业要维系良好的银企关系,合理利用银行中间业务,做到科学理财,降低融资成本。

(2)及时催收工程款,规范工程款支付程序

建筑企业在承包企业时,应提前衡量发包方的诚信度;在签署合同时,应严格规范工程款支付程序;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按合同约定要求按时、按节点与发包方进行结算,收取工程款;在工程完工时,要及时催促发包方支付工程尾款。

3.3人员方面

(1)培养专业的风险评估人才

受一些因素的影响,建筑企业对财务风险管理缺乏一定的认识,企业整体对财务风险管理不够重视,企业缺乏专业的风险评估人才,不能形成完善健全的风险评估体系。如今,建筑企业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经济的竞争归根也是人才的竞争,因此,应从根本上重视培养风险评估人才,这样才能在企业运营过程发现风险,采取措施有效降低风险的发生,才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给企业带来利益。

(2)加强培训,提升财务人员的职业素养

在现代经济社会,权利与利益已经被很多人所向往,人们的功利性普遍化,再加上一些不正之风侵蚀人们的思想,重利益,轻道德,人们的价值观已经扭曲,因此也导致了财务人员铤而走险,贪污,挪用公款,因此应该定期、分层给财务人员做一些培训和警示教育讲座,提升职业操守。

3.4财务制度内控方面

(1)推进财务预算,作好财务分析和预测。建立相对应的风险预警机制和指标,通过收集各类财务数据定期进行分析,对于出现异常的财务指标应提前关注和分析,找出原因,对症下药,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问题。

(2)加大内部审计和财务稽查的力度。根据建筑企业的现代化管理需要,必须在内部审计和财务稽查环节中加强财务风险管理,通过内部审计和财务稽查,可以及时发现财务风险并作出评价,对于风险管理中的缺口给予补救与修正,促进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建筑行业税收风险分析篇2

关键词:建筑企业;税收策划;问题与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建筑业也是稳步发展,我国的税收政策也随之改变,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伴随着税收政策改革,新的税务体系也在逐渐成型,那么建筑企业的税收策划问题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建筑企业的税收策划部门,需要根据税收改革政策调整税收策划,并且根据自身条件,选择适合的策划方案,而且建筑企业的经济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网络,牵一发而动全身,税收策划问题更加需要细心研究。

一、建筑企业税收政策的特征

建筑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属于我国支柱型的产业,并且在税收方面,建筑企业与其他产业不同,管理难度相比来说较大。比如,一家企业,首先需要进行招投标工作,随后进行施工,最后销售,是一条完整的产业链,这当中涉及的资金种类比一般企业多得多,因此需要更加规范的税收策划,来管理资金问题。另外,新的税务改革后,建筑企业的税收种类有十多种,每一个税种的性质、缴纳方式、适用性都是不同的,需要有条理地进行税收分类策划,这就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资源。

二、建筑企业税收策划存在的问题

(一)对税收策划存在认知缺陷在建筑企业的发展运行过程中,有多半以上企业未对税收策划形成高度重视,他们对税收策划存在意识浅薄,了解较少等问题。根据目前情况进行了一系列分析,发现出现这类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大点。首先,就在于实施税收策划的时间安排不够合理,相对应的理论在我国各大企业中的应用时间尚短,以至于在这个过程中能够真正做到践行落实税收策划这一工作的企业数量不多,其中多半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建筑企业涉及极少。其次,就是根据企业自身而言,要想确保税收策划工作正常进行,就必须要投入大量的物力、人力等资源,而这部分资源的投入,势必会过度消耗企业的成本,以至于部分企业在开展该项工作时缺乏积极性,没有形成高度统一的税收策划认识。

(二)抵御风险能力较低针对税收策划而言,它本身就存在一定的可预见性。在进行税收策划工作时,需要与相关政策结合开展,但是因为税收政策具有时效性的特点,而且执行力度也不高,在实际开展过程中会面临多种不确定的因素,增加企业税收风险,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比如,在当前税收政策中,部分政策中的特定内容被取消,或者部分政策较为模糊,税收活动的开展缺乏相关科学支持,致使税收策划工作发生权限变化,影响企业健康发展。建筑企业中,负责税收策划工作的相关人员综合素质不高,面对突发状况随机应变能力较低,再加上受到企业内部因素的影响,如资金不足,管理机制不够健全等,都会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影响税收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新时期建筑企业税收筹划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增强建筑企业管理者对纳税管理的策划意识目前建筑企业的管理者对纳税管理的重视成都已经提高,但是在管理过程中对税收的策划意识还不高,并没有指定有效的措施减少税收,保证生产成本,增加企业效益。建筑企业的管理者决定着企业的走向,对税收的策划意识也决定着企业的水税收缴纳情况。管理者如果对实时的税收政策不清晰,或者是对税收策划这一概念的理解并不清晰,有些管理人员把税收策划粗俗地理解为偷税漏税,对企业的税收策划会产生不良影响,从而降低企业效益。对于企业税收策划来说,不仅仅是降低企业缴纳税款,更重要的是整合企业资源,加强企业沟通,增加财务部门与各部门往来,从而加深对企业的了解,合理纳税。

(二)打好坚实的税企合作关系公司在平常的纳税工作中很难避免不会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等的接触,为了企业日后的长远发展,必须要打好坚实的的税企合作关系。企业可以多和税务机关部门交流沟通,将机关的要求标准作为企业自身发展的行为准则,合法、合理、合规纳税。当自身财务制度和国家税法规定有出入时,企业就应该考虑如何才能和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在知法守法的前提下,得到相关部门的理解,尽量争取在企业理解和税法解释方面做到一致,同时还要注意尽最大程度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涉税风险。除此之外,企业还应该多去了解税收部门对相关政策的解读,有利于企业及时发现自身税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减小税务风险。

(三)企业实行涉税风险预警机制在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税务制度的改革也不断在推进,纳税的对象,纳税率、税基也不断变化。我国关于税务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也要不断更新和改进,建筑行业正处于崛起的阶段,因此涉及的税收领域也比较快,涉税风险也随之提高。对于企业来说,税务的涉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且涉税风险可以将其划分为外部税务风险和内部税务风险。外部税务风险是无法控制的,而内部税务风险企业是可以提前检测到风险因素而避免的,纳税筹划具有提前筹划的特点,企业可以通过分析本身的纳税筹划节点,提出纳税筹划采用的方法,构建和企业相实行的涉税风险预警机制,严格管理企业财政部门,避免因纳税工作,带来的涉税风险影响企业的发展。

四、结语

当前,我国建筑企业税收策划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与困难,应结合税收政策的更新找到税收策划问题的应对方案。在新时代背景下,只有不断努力,抵御困难,才能实现行业的不断进步,社会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赵琳.新时期下建筑企业税收筹划问题与对策研究[J].财会学习,2020(07):162+166.

[2]孙娟.新时期建筑企业税收筹划问题与对策探讨[J].财经界,2019(12):239-240.

[3]闫辰龙.当前建筑企业税收筹划问题与对策[J].财经界,2019(11):249-250.

建筑行业税收风险分析篇3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7月16日

一、税收筹划风险概述

在现代财务管理的基本观念中,其中一条就是风险和收益并存。税收筹划也是如此,它在给纳税人带来了税收利益的同时,也蕴涵着风险。这些风险如果不被正确及时地看待,很有可能给建筑施工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战略上的失策。因此,纳税人应该对税收筹划风险有个系统的认识,树立风险意识,尽可能地规避税收筹划风险。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税收筹划的含义,简单来说就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减轻税收负担,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并巧妙规划纳税人的经营方针、投资活动以及安排相关理财、涉税事项的行为,从而达到减轻企业开支的目的。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含义。税收筹划风险指筹划主体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由于某些因素致使筹划失败,损害了建筑施工企业利益各种可能性。因为税收筹划是在经济行为发生之前做出的行为,具有预见性,而税收法规具有实效性,使得税收筹划具有不确定性,蕴含着风险,这种风险是客观存在,不可消除的。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管理

(一)税收筹划风险的事前规划。税收筹划风险管理是指纳税人通过对筹划中预计的风险进行确认和评估,针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而采取一定的办法和手段,通过科学的管理方式和方法来控制和规避风险。由于税收筹划具有预见性,因此事前规划是税收筹划管理的侧重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信息管理

(1)筹划主体的信息。筹划主体的信息内容较多,主要包含:筹划主体的意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税收状况等。筹划者首先必须了解筹划主体的意图,因为筹划主体的意图是理财的目标,只有有了目标,才会有接下来的活动。税收筹划需要筹划者及时充分地了解建筑施工企业的整体财务状况,进而分析制定筹划活动的方案。

(2)税收环境的信息。税收环境的信息是极其重要的因素,需要给予高度重视,首先,要了解现行的税收制度、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然后在为筹划主体进行筹划活动的过程中,关注活动涉及到的法规等,保证筹划活动在合法的环境中运行,有效维护筹划主体的合法权益;其次,要了解与活动相关的税种,必须对涉及到的每个税种及其之间的联系都弄清楚;最后,要清楚税收征纳程序,这样才能保障纳税人的权利,也能及时尽到纳税人的义务。

(3)税收部门的涉税行为信息。为了使筹划成功的可能性更大,筹划者应该也必须清楚、充分地了解政府的相关涉税行为,并对其进行详细分析和研究,为税收筹划做好基础工作。税收部门的涉税行为的信息包括:政府对税收筹划中可能涉及的避税活动的态度、对筹划方案合法性的认定、反避税的主要法规和措施以及对违规行为的相关处罚等。

2、人员管理。税收筹划涉及到很多不同领域的知识运用,这就要求施工企业税收筹划人员除了要精通会计、法律和税收政策,还要通晓金融、保险、工商等方面知识;其次,筹划人员还要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不可以设计一些属于偷、逃税的筹划方案;最后,建筑施工企业应该关注筹划人员的再教育,使他们的知识含量更丰富,对国家的政策更快地了解,以便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最优质便捷的方案。

(二)税收筹划风险的事中控制。税收筹划风险的事中控制是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发生的,是在筹划方案执行期间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调整和处理,具有临时性、现实性的特点,是一种动态评估,在进行税收筹划风险事中控制过程中,常进行备选方案的风险决策分析和内部纳税控制系统,具体如下:

1、备选方案的风险决策分析。建筑施工企业在选择税收筹划的所有方案时,会依据各个方案的价值来进行选择。以下是税收筹划风险率的计算公式:税收筹划的风险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无风险报酬率一般可以等同于国债的利率或同期同类银行存款利率,而风险报酬率的确定则由筹划者来估计。货币时间价值在此必须予以重视,因为筹划方案需要时间去实施。而货币时间价值与期望投资报酬率有着紧密的联系。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风险越大,期望投资报酬率越大,节税收益就越小。

2、内部纳税控制系统。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采取内部纳税控制是采取的纳税筹划的普遍措施之一,内部控制的作用之一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否拥有健全的内部纳税控制系统,势必会对纳税会计核算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影响,进而影响税收筹划的进行,影响内部纳税检查的质量。

(三)税收筹划风险的事后评价。税收筹划是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来确定成败的。税收筹划风险可以采用“成本-收益分析法”来量化。成本收益分析法,就是对所有筹划方案中可能发生的成本和收益进行比较,选择最优的筹划方案。如果方案中所要花费的成本小于建筑施工企业即将的收益时,那证明这个筹划案是成功的,反之,则是不合理的。

三、税收筹划风险防范措施和规避策略

(一)树立税收筹划风险意识,做好防范工作。纳税人首先要做的事就是对税收筹划的风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风险无时不在,由于税收政策的时效性和外部环境的多变性,必须时刻关注和了解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要考虑建筑施工企业的外部环境,树立风险意识,事先防范风险,保持警惕。

(二)关注税收政策和税法变动,保证筹划方案的合法性。税收筹划是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纳税人必须全面了解税收政策,及时把握税收政策的变动方向,使筹划方案为纳税人减轻税负的同时,保证税收筹划方案不违法,防止建筑施工企业存在逃、骗税的行为。

(三)税收筹划方案的选择必须以建筑施工企业长远发展为重。税收筹划的目标是由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建筑施工企业价值最大化所决定的,它必须以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目标为重,为建筑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做打算,而不是简单的只为建筑施工企业减免暂时的税负。从这个意义上讲,税负最轻的方案很有可能不是最佳的筹划方案,满足建筑施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的方案才是最佳方案。

(四)切实贯彻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认真考虑各个方案中所有的预期成本和预期收益。在计算成本时,除了计算所用方案的成本和收益,还要计算为此所放弃的其他方案的成本和收益。必须将实施的方案中所可能发生的费用都计算在内,考虑一切引起成本发生的因素,切实贯彻成本效益原则。

(五)夯实税收筹划基础,营造良好的税收筹划环境。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在进行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夯实税收筹划基础,营造良好的税收筹划环境,对此,需要施工企业做好以下几方面:首先,加强税务会计和筹划的学习,提高员工的素质。涉税人员不仅要搞好会计基础工作,还要做高素质的财会人员,要在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上,同时关注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等,跟上时代的步伐,不断学习。其次,应该在业余时间多与税务机关交流、沟通。建筑施工企业免不了要与税务机关有诸多交涉,而税务机关对税收政策的变化和法规的制定意图比建筑施工企业更清楚,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该重视与当地税务机关的联系,以便能及时制定出符合国家要求的、合法的筹划方案。

主要参考文献:

[1]胡绍雨.新建筑施工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与税收筹划风险[J].中国商贸,2012.

建筑行业税收风险分析篇4

一、建筑业“营改增”背景介绍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涵义

增值税和营业税作为我国两大主体税种,两者在征收对象、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税目、税率上存在着区别。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其为价外税,不存在重复纳税。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其为价内税,存在重复纳税。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一方面,由于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中,企业生产经营模式多元化、混合销售行为以及兼营行为日益增多,并且在当前税制中经常存在重复纳税,纳税监管能力薄弱。另一方面,世界大部分发达国家实行增值税都比较彻底,征税范围比较广泛,而且建筑业都被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畴。所以,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税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和税收公平,与国际接轨,建筑业“营改增”是大势所趋。

(三)“营改增”进程

国家为了降低行业税负,避免重复纳税,实现统筹税务管理,于2011年3月“十二五计划”中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实务中简称“营改增”。2011年11月,政府出台营改增总纲。2012年1月1日,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率先进行试点。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始试行营改增。2014年1月1日,铁路运输业和邮政服务业在全国进行营改增试点。2014年6月1日,电信业也纳入试点范围。2016年5月1日,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生活服务业被纳入营改增范畴,至此营业税基本被增值税替代。

二、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分析

(一)进项抵扣分析

能够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营改增”给建筑业带来的一个好消息。建筑业施工期长,金额大,如果能够抵扣大部分进项税费,这无疑会让企业税负大大降低。

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一方面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其人工费约占建筑企业总造价的20%―40%,占很大比重的劳务人工费在如今的建筑行业市场中很难取得进项税发票,也就意味着很大一部分费用不能抵扣,这将成为企业税负可能上升的一个重大原因。另一方面,由于现行建筑业市场的不规范,建筑工程涉及的上游公司多,砂石、土方等原材料供应渠道比较散乱,导致建筑施工过程中很多原材料都是由个人和个体户提供的。但在我国现行税法制度下,个人是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那么这一部分费用的专用发票也就难以取得,无法抵扣进项税额,税负可能会增加。此外,建筑业的施工设备基本都是租赁的,而动产租赁业的增值税为17%,并且租赁企业现有资产几乎没有进项税额。这些原因将会造成租赁企业承受高额增值税税负,部分租赁企业可能会转向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进而影响建筑企业取得租赁费用发票,无法抵扣这一部分进项费用。

(二)税率分析

“营改增”前,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营改增”后,建筑业征收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尽管进项抵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企业部分税负,但对于基数金额普遍偏大的建筑业来说税率上升可能并不有利。

一方面,现在建筑业主要面临的税负问题就是进项抵扣能否弥补这8个百分点的增幅。但从进项抵扣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现行的建筑市场环境下,要想进行理想的进项抵扣是很困难的,这就会导致税率上升的增幅对于企业将是一个很大的负担。另一方面,由于营改增的实行,导致增值税下税率档次骤然增多,如果在都能取得专用发票的情形下,进项税率越高,可抵扣的费用越多,对于企业减轻税负越有利。而在实际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找税务局代为开具的专用发票税率为3%,劳务派遣费用税率6%,设计咨询监理税率6%,商品混凝土可选择6%的税率,这些建筑业常发生的进项税率都低于建筑业11%的税率,这无疑给建筑企业减轻税负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三、建筑业“营改增”发票风险分析

(一)发票取得和抵扣风险

建筑企业在正规发票的取得上存在很大的问题和风险,一方面,由于施工现状导致难以取得发票,或者只能取得普通发票,而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能进行进项抵扣的。另一方面,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存在着抵扣的风险。建筑业“营改增”刚刚实行,国家在税法规定上限制了若干条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的情形,如购买职工福利用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施工企业自建工程所采购建筑材料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都是不得抵扣的。

另外,国家关于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开具的规定非常严格,要求建筑业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必须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签订协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保“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这表面看起来很容易,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劳务分包的形式非常普遍,导致三流分离比较明显,所以在取得发票时必须将相关信息与三流密切联系在一起,若是三流不一致,则会导致发票在抵扣上存在很大的难度。

(二)发票管理风险

在我国当前的建筑业环境下,施工期长,项目与机构所在地分离,而且大型工程项目经常存在结算延迟现象,导致发票无法及时交于财务进行票据认证和抵扣。而我国关于增值税发票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这让建筑行业在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上存在很大的风险,要求企业必须在税管理系统中提供对进项税发票生命周期的管控。避免假发票入账、发票过期等现象发生,达到控制风险,避免税务损失的目的。

(三)发票刑事风险

增值税作为我国基本税种之一,已经纳入到《刑法》的范畴,对于伪造、变造、虚开、非法出售和购买增值税发票都有相应的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这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增值税发票的刑事风险。而且近几年增值税一些犯罪行为日益增多,这给正在“营改增”中的建筑业带来了很大的难题,需要企业积极规避风险,应对挑战。

四、建筑业“营改增”成本管理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的推行,使得旧的营业税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体系已经不再适用,企业必须充分考虑增值税与企业成本管理的联系,重新进行成本管理分析。

在营业税体系下,根据营业税是价内税的特征,100万的工程款直接确认为收入,并按3%征收3万元的营业税。而“营改增”后,增值税下价税分离,工程款100万只能确认100/(1+11%)=90.1万元的收入,确认销项税100/(1+11%)*11%=9.9万元。我们能很容易看出,如果不通过提高造价来实现税负转移,将会使现有收入的10%转为销项税,直接导致收入指标下降。同时,在计算进项税时,如购入100万的机器设备,确认资产100/(1+17%)=85.5万元,进项税100/(1+17%)*17%=14.5万元,100万的监理费用支出将会确认成本100/(1+6%)=94.3万元,进项税100/(1+6%)*6%=5.7万元,也就是说实行增值税后,如果能取得专用发票,将会导致成本费用和资产价值下降。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建筑业增值税试行后,收入指标会下降,成本费用会下降,但这前提是我们能够取得进项税发票。如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未能取得发票,那进行成本管理分析能够得出,收入下降的情况下,成本费用难以下降,最终导致企业利润减少。

另外,“营改增”会对建筑业成本管理中所得税费用产生很大的影响。一方面,在“营改增”试行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作为价内税可以税前全额扣除。而“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另一方面,“营改增”试行后,建筑业的资产确认会发生变化,而资产折旧额也会随着资产确认价值的降低而相应降低。同时,建筑业收入确认也会发生变化,较之前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导致以销售收入为基础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和宣传费扣除额相应减少,可能会导致纳税调增额增加,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

五、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建议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来说是个新难题,急需建筑企业积极应对,首先要先从企业内部着手,加大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财务人员的培训。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增值税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实时更新营改增的动态。此外,企业可以与业内优秀企业进行交流与学习,借鉴其先进的财务处理方法,强化对企业会计与涉税业务的准确核算。

另外,要加强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管理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关系着企业税负的大小。因此,建筑企业要慎重选择供应商,而在建筑市场中,供应商主要有四类: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能够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不能开具发票的个人。企业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尽量选择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保障发票的取得。而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还需要严格把控发票的保管、收集、审核、整理、传递、验证等各个环节,避免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

除此之外,建筑企业可以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充分发挥进项税额的抵扣作用,详细分析出可抵扣项目,做到应抵尽抵。对于混业经营,需要独立核算,并对涉及的混业经营项目合理分开核算,以适用较低税率,降低税负成本。

建筑行业税收风险分析篇5

(农工商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文章通过辩证分析建安活动中“甲供材”与“乙供材”业务转换对相关企业税负的影响;为企业应对不同情况下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化解方案。文章期望甲、乙双方企业在激烈的市场博弈中获得合法的税收效益并实现共赢。

【关键词】甲供材 乙供材 建筑 税收风险

在国家对房地产行业提出“限房价、竞地价”的严峻环境下。为了吸引越来越精明的客户关注企业产品, 除了搞营销,关键靠产品性价比。企业为了控制产品成本、保证材料质量、汲取合理的利润,在经营中“甲供材”与“乙供材”行为屡见不鲜。但无论是谁供应材料,操作流程不当都会引发较大的税收风险。

一、“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分析

“甲供材”是建设单位(简称甲方)为强化工程管理、控制材料成本、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单位(简称乙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由甲方按照工程预算统一购入材料后按需调拨给乙方施工;在结算工程款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中剔除。这同时加重了其资金压力,并不可避免地引发税收风险。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 条规定,甲供材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开建安发票可以不包括材料款:

1.装饰劳务甲供主要材料,乙方收取辅料款和管理费用的清包工。

2.建筑劳务甲方提供设备,但不含安装劳务提供设备。

( 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是甲方将购买材料取得的发票列入开发成本;乙方只对提供的建筑劳务向甲方开具发票,对“甲供材”不承担税费,从而漏缴了“甲供材”营业税费。

例如:甲房地产公司将造价1 000 万元的建筑安装项目发包给乙施工企业。双方签订的建筑合同约定,甲方为项目提供价值600 万元的材料,乙方提供400 万元建筑劳务。项目最终结算时,乙方自然向甲方开具400万元建安发票做收入。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未明确工程材料由哪一方提供,只是要求无论是谁提供材料缴纳营业税时均不得剔除材料款减少国家税款。本例乙方收到600 万元的甲供材,实质上是预收材料款,按税法规定应该在收到材料的当天并入其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否则乙方存在漏缴营业税的税收风险。同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甲方应当自发包之日起30 日内将乙方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果甲方不报告的,将与乙方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对乙方不愿承担“甲供材”的营业税费,则由甲方缴纳。“甲供材”的营业税费风险名义上在乙方;实际项目结束后,当地税务部门因为找不到乙方,会遵循原来建筑业营业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思路要求甲方承担。因此,乙方只有向甲方开具1 000 万元的建安发票或者开具400 万元的建安发票并按1 000 万元作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费就没有漏缴税费风险。在实务操作中,税务局的开票系统实行以票控税,即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如本例,乙方没有提供材料,建筑合同额与开票额不一致是不能全额开票的,如果向甲方开具1 000 万元的建安发票就引发了虚开发票的风险。即使乙方可以开具400 万元建安发票,按1 000 万元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费; 甲方凭600 万元材料发票和400 万元建安发票列支开发成本,也需要分别和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师事务所、主管税务部门沟通确认。

(二)“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对甲方承担的“甲供材”营业税费,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与甲方生产经营无关的、不合理的税金不可在税前列支。该税费与乙方有关,乙方对甲方若以乙方名义代付的税金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但是若以甲方名义代付的税金同样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实际工程结算中乙方考虑多方面因素,往往会把建安合同中的建筑劳务连同“甲供材”价款一起开建安发票给甲方。乙方由于缺少这部分发票列支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引发了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如上例,工程结算时如果乙方向甲方开具1 000 万元的建安发票,就得做1 000 万元营业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多出600 万元的利润。因此实务中乙方会以甲方开具的领料单、“甲供材”发票复印件列支成本,但是税务局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认为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将其从成本中剔除。乙方需要多缴纳1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三)“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1.对既成事实的“甲供材”税收风险,甲、乙双方可通过两种方法来补救。

第一种是控制风险法:甲方针对乙方承包款中甲供材部分没有取得建安发票的,在和税务部门沟通并得到认可后,携带“甲供材”合同、材料发票复印件等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以乙方名义开具甲供材部分的完税凭证或者缴税清单,但不开建安发票。

甲方账务应这样处理:

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等

调拨材料给乙方时:

借:预付账款——A 建安公司

贷:工程物资

“甲供材”部分交营业税时:

借:开发成本——建安成本

贷:预付账款——A 建安公司

库存现金( 税金)

乙方账务应这样处理:

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或者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预收账款

这种方法使甲方承担的营业税费,不仅可以计入开发成本,而且可以加计扣除。

第二种是转移风险法:实务中当地税务部门考虑到税源紧张,加上甲方与之良好沟通,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并按照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执法原则,认可这样操作——甲方在付材料供应商(简称丙方)材料款时,要求丙方携带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等资料到建筑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甲供材”合同额开具建安发票抵材料发票。对当地税务而言,只要收到了营业税费,就不再追究甲方、乙方因“甲供材”漏缴税费的责任。流转税的风险转移给了丙方,又不增加甲方额外的营业税费负担。

2.对拟签订“甲供材”合同的税收风险,甲、乙双方可通过下两种方法从源头上规避。

第一种规避风险法:将“甲供材”变为“甲定乙供材”。材料实质仍是甲方购买,但是双方避免了“甲供材”引发的税收风险。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双方签订包工包料(简称双包)的合同。第二步:双方再签订补充合同,明确乙方自愿委托甲方办理代购材料的全部事宜。

第三步:甲方、乙方、丙方必须在共同签订的三方采购合同中约定:乙方委托甲方采购材料, 甲方以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代付材料款给丙方,丙方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乙方,发票由甲方转交给乙方。在合同中采购方必须盖乙方的公章而不能够盖甲方的公章。

第二种保留风险法。甲方直接将拟“甲供材”部分的税费加到建安合同中,在工程结算时由乙方代缴“甲供材”部分的税费。实际税费虽然仍由甲方承担,但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乙供材”的税收风险分析

“乙供材”是甲方、乙方签订建安合同时约定,由乙方双包施工。在预期材料不涨价时,乙方可以赚取材料价差;但也加重了其资金压力,承担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亏损,而且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税收风险。“乙供材”大致可以从以下三类情形举例分析。

( 一) 房地产公司与建筑装修公司签订安装防盗门的双包合同

例如:乙建筑装修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安装防盗门合同约定:双包施工总价款为1 000 万元,其中乙方按甲方设计要求对外采购防盗门价款为600 万元、安装费为400 万元。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 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因此,乙方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外购货物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合同总价款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并缴纳营业税30 万元。

(二)房地产公司与商业企业签订销售防盗门并安装的合同

例如:乙建材贸易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带安装的销售防盗门合同约定:乙方按甲方设计要求对外采购防盗门,带安装的销售总价款为1 000 万元。乙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面可抵扣进项税额100.3 万元。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 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因此,乙方销售防盗门带安装服务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给甲方开具销售发票并缴纳增值税税额为45 万元[ 1000÷(1 + 17%)×17%-100.3 ]。

如果乙方是具有装修资质的商业企业。可以分别签订一份600 万元的防盗门购销合同,一份400 万元的装修合同。按照税法规定,乙方对“甲供材”的清包工装修合同只对劳务部分开具建安发票缴纳12 万元营业税。乙方对甲方销售材料部分开具销售发票,因为增值税销项税为87.15 万元< 进项税100.3 万元,所以不交增值税。

(三)房地产公司与生产企业签订销售自产防盗门并安装的合同

例如:乙防盗门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销售自产防盗门并安装的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 000 万元,其中门款为600 万元、安装费为400 万元。其他条件同前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第23 号公告:“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剖析该文件意思只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均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在实务中必须做好以下基础工作:(1)携带合同、外经证等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3)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建筑劳务部分的建安发票。本例乙方对甲方提供安装劳务开具建安发票缴纳12万元营业税;向甲方销售防盗门开具销售发票,因为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7.15 万元< 进项税额100.3 万元,所以不交增值税。

三、结语

建筑行业税收风险分析篇6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施工企业 税务风险 控制

一、“营改增”及其全面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简介

从1994年开始,我国采取营业税与增值税并行的税收政策,两税并行的制度比较符合当时我国的经济实情,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逐渐显现。基于此,2012年我国首先在上海试点地区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即“营改增”。2016年5月1日起,包含建筑业在内的四大行业实行了“营改增”政策,标志着我国进入到全面“营改增”的税收阶段。这项税收新政实施至今半年多的时间里,充分显示了“营改增”的重要作用和必要性,为我国实现结构性减税做出了重要贡献。

(二)全面“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全面“营改增”实施后,各行各业政策效果显著。建筑施工业“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企业由原来实行3%的营业税税收政策,转变为11%的增值税税收政策,可以说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建筑施工中分包工程、大型机械和车辆等固定资产、工程材料、工程用水、工程用电等购进及使用,都可以纳入进项抵扣的项目,纳税人只要能够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可以获得实惠。“营改增”政策催生了企业管理者的固定资产更新观念,激发了其对企业内控管理的热情,使企业的设计、工程、财务等业务的内部管理更加合理。对于建筑施工行业来说,新税制给企业财务工作增加了难度,但同时在企业税收风险加大的情况下也提升了企业的税收管理质量,通过进项抵扣制度,倒逼下游产业规范经营,打通了上下游企业的税收抵扣链条,使其更加完整,进而提高了相关产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改善了整个税收环境。

二、建筑施工行业现状及“营改增”全面实施后该行业的税务风险分析

(一)我国建筑施工行业管理现状

建筑施工企业是我国的支柱型产业,对国家及地方经济建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该行业的“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过程一直受到国家税务机关的重视,相继出台的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帮助建筑施工企业实现新旧政策的平稳过渡。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是多种业态并存,一些建筑施工材料的供应商,特别是水泥、沙、石等用料多是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增值税发票的提供有一定的困难。该行业通常施工季节性强,人员结构复杂且流动性大,人工成本的抵扣有一定的难度。建筑施工的工程通常工期长、项目地域分散,在管理上本身就有一定的难度。

(二)“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分析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后,企业的涉税行为更多,计税、纳税环节更复杂,从而加大了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财务核算难度高

在企业的经营风险中,税务风险常常被企业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忽视,片面地认为按时报税就没有什么问题。然而因为税务风险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甚至涉及刑事风险的案件在建筑企业有很多。新的财务税制实施后,企业的财务工作者面临着新业务新知识的挑战,相对于单一的营业税,增值税的进项发票抵扣制度、增值税入科目及核算方法、纳税申报流程、税收优惠与减免等各项内容对于企业财务人员都是新的工作内容,提高了财务工作的难度。正确进行纳税事项的账务处理,按合理的时间节点纳税,需要有专业的税务人员,财务工作任务加重无形中提高了企业的税务风险。此外,增值税的计价方式对工程造价及企业效益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2.纳税筹划任务重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施工过程及后续工程质量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及安全影响重大,所以国家在施工过程中对安全质量要求较高,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资质的要求较严,一些规模比较小的企业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常常采用挂靠的方式进行经营。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挂靠经营以及转包、分包给企业加大了税收风险,这需要相关企业及时调整经营思路,从企业经营以及内控视角为根本出发点,合理对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三、如何有效控制全面“营改增”后的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

只有对企业的税收风险进行根本性分析,从各个风险源进行排查,建立系统的税务风险管理的防范与控制体系,对税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降低企业税收成本,才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一)提升财务人员综合能力

在增值税实施以后,以票控税制度的实施对逃税、漏税等非法行为给予了有效的制止,但增值税在账务处理上相对于营业税有较多的复杂性。首先,需要加强外购材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的真实性审核,发票验证、保管、开具都需要有专业的知识,账务处理和增值税计算、缴纳需要有专人负责。其次,企业必须改变传统的税务管理意识,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交流,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最新动向,充分利用国家给予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税收扶持,合理避税。最后,企业应鼓励财务人员多参加增值税相关业务的培训,尽快掌握增值税的各项政策规定,充分认识税务风险防控对企业成长的重要性,提高对税务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加强工作积极性,以积极的心态应对税收新政。

(二)加强纳税筹划各项工作

全面“营改增”的初衷是为我国企业税收减负,但并不意味着所有企业都会减少实际纳税额,如果没有进行很好的纳税筹划,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很可能由此产生税收风险。筑施工企业应及时调整经营模式,才能规避税收风险,确保企业税负降低,安全运营。对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取得的时间、金额进行合理的筹划。第一,在采购材料及设备上,优先选择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进行合作,从提高业务经营效益视角,依靠更新和购进固定资产,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对于大量的采购业务,应按照投标流程进行,防止虚假采购。针对增值税发票180天的有效认证期,做好采购计划及付款安排,控制进项,平衡资金流。第二,在人工成本上,对于临时性、季节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可以考虑进行外包,取得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在业务经营方面,可以考虑将相对独立的广告、设计实行外购的经营策略,拓宽进项抵扣的范围。此外,对于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仍然实行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的情况,要准确计算应纳税销售额,争取通过税基的减少,有效降低税负。

(三)及时调整企业经营思路

针对目前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资质共享的经营模式,企业要在增值税的税收模式下,对挂靠经营加强管理,杜绝违反转包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对于分包营应采取税务风险集中管理制度,委派专人进行税务管理。要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将发票的提供方式和具体细节纳入到合同条款中,统一纳税主体与经营主体,避免因发票不规范或不及时引发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四、结束语

建筑施工企业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建筑业的稳定发展对于稳民生促就业有着重要作用,全面“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不仅是一项制度的革新,更是对行业的一次梳理与整合,是对部分管理质量相对较弱的企业的一次重大考核。总之,建筑施工企业在全面“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要认真学习国家相关的税务政策,准确把握国家的政策扶持,提升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调整企业经营模式,加强纳税筹划工作的有效性,做好供应商梳理、合同及资金管理等具体工作,多角度防范企业的税务风险,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在全面“营改增”实施过程中,抓住政策机遇,享受政策红利。

参考文献:

[1]韩顺超.新税制政策下建筑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5(24).

[2]刘珊珊.营改增税务改革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15(2).

建筑行业税收风险分析篇7

关键词:建筑施工;税务会计;管理

我国市场经济在取得快速发展与完善的同时,也影响了一些政策环境的变化,其中税收法律的影响最大。然而,有的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对税收法律中各规定并未足够重视,进而形成了诸多税务风险,极大地制约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因此,持续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会计风险管理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一、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会计管理存在的不足

(一)缺乏风险控制观念

由于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日趋激烈,企业所获得的利润空间大幅缩减。基于经济利润的考虑,很多企业并未形成牢固的纳税观念,或是积极性明显不足,缺乏税务风险的控制观念。并且,建筑施工企业也未专门创设相关的税务管理机制,即便设立了,相关税务会计人员的职能也仅限于报税,并没有按照不同税务风险实施针对性的管理,税务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参差不齐。

(二)并未设置预警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税务会计管理工作应当以税务风险防范为重点,故而,必须要建设健全风险预警机制。但是,我国绝大数量的建筑施工企业并未建立起完善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1]。换言之,企业未建立一个动态的税务风险识别、分析、评估的预警体系,无法及时发觉风险的存在。尤其,在开展工程施工项目招投标的决策中,不能有效的利用风险评估来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很多企业往往会把税务风险的印象停留在“事后控制”的层面上,对于一些潜在的税务风险而言,无可靠对策予以应用。毫无疑问,这对建筑施工的行业特性来说,亡羊补牢式的补救根本无法降低实际损失。

(三)管理监督失位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是实施税务风险监督的重要部门,对避免税务会计管理工作的风险形成有重大作用[2]。然而,建筑施工企业通常并未设置独立于企业行政部门以外的内部审计部门,或是审计部门的权力并未正常行使,职能无法发挥,导致审计部门在具体的工作中只能够从事财务管理的基本工作。在面对我国税务机关的检查时,企业内审部门往往只会想如何应付检查,而从未意识到检查的重要性,因而对建筑施工企业整体的税务管理无法提供有效建议。

二、加强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会计管理的可行性路径

(一)树立风险控制意识

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明确的意识到税务风险管理对于企业经营发展,以及既定目标实现程度的重要性。只有从观念上重视税务会计管理工作,方可创设与之相关的一系列财务管理机制,才能对税务风险进行有效管理。企业需不断加强对内部的税务风险管理宣传,并打造文化圈。在遵纪守法的基础上,让税务会计管理工作更加有据可循、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需重视的是,在树立税务风险管理意识工作中,一定要先在企业的领导层中进行,以此来发挥企业管理班子的模范带头作用。建筑施工企业将税务文化的建设纳入到整体文化建设工作中来,提高企业员工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

(二)成立专门税务管理机构

税务风险防范工作能够得以保障有赖于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机制,同样,税务管理机制的落实,就必须要有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作为载体才能实现[3]。因而,企业必须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并确保部门的独立性、严肃性、权威性。并且,配置专业化程度很强的管理人员来统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会计等相关事务,对实际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需要重视的是,部门在成立之后,在设置岗位时,应当绝对保证岗位分离,定期地对税务管理人员实施换岗,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其工作能力。

(三)重视预警体系

税务管理部门必须要清楚的意识到,事前控制对于企业税务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尤其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这类涉及范围非常广、资金投入大、人员参与多的企业而言,建设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提高对税务风险的事前控制,可以最大限度上把企业财务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从而进一步降低风险给企业所带来的不良影响。要加强对税务风险环境的动态评估,并按照建筑施工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各工程项目的实施特点等,对企业经营活动施以科学的评估,并预测风险出现的可能性与因素,力图在税务风险发生后将危害最小化。

一般来说,建筑施工企业税务风险的出现基本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是企业在决策过程中,匮乏对必要信息展开风险决策,通常是按照历史数据来判定今后每种后果的可能性,使决策具有风险;其二,是企业在财务决策容易受到客观经济环境的影响。比如,市场宏观政策的调整、市场的繁荣度,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等,这种种因素都是影响建筑施工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重要因素。对此,应当正确地意识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健全财务决策风险防范机制,健全财务风险预警系统。

(四)加大监督力度

对企业税务风险控制制度加以监督,可以保证制度得以顺利执行。与此同时,观察并督促企业制度的落实情况,也有助于发现税务风险控制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地予以改正。可以肯定,对税务风险管理的监督工作必须要受到建筑施工企业从上到下的高度重视,并且,企业要懂得结合税务风险管理的现状,实施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健全税务风险防范的监督体系,提高税务风险管理的企业内部监督,以此来进一步加强内审部门的工作的独立性,不受内部行政部门的影响,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素养与专业技能。在税务部门实施税务检查后,审计部门需要第一时间及时的总结经验,为税务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五)健全税务会计体系

税务会计体系应当从税收法律制度与会计法律制度两方面着手进行,以构建出完整的税务会计体系。从税收征收与施工企业核算的维度分析,颁布统一详实的建筑施工税收法律文本是非常必要的,从而满足建筑施工会计核算的要求。而在税收法规的制定时,需要最大限度的维持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的稳定性,因为建筑施工企业税务会计资料来源主要还是在财务会计,所运用的还是财务会计的基础方法,所以相关的会计核算应当还是要遵循会计准则。并且,对于统一化的建筑施工企业税收会计规范可以汇编成册,作为企业会计人员进行培训的必备教材,并予以不断补充与完善。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当前,税务风险问题是国内外企业均会面临到的主要风险问题。由于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范围广、资金投入大、人员参与多等综合原因,其纳税的动态环境常常都在发生着改变,由此建筑施工企业所遭遇的税务风险也数倍于从前。有鉴于此,不断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务风险管理就显得非常重要。每个建筑施工企业在发展成长期,都几乎遭遇过大量的经营危机,而其中又以税务风险危机为主。有鉴于此,企业必须要对内部税务实施科学管理,合理规避税务风险的存在,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本文主要从树立风险控制意识、成立专门税务管理机构、重视预警体系、加大监督力度以及健全税务会计体系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充分了解自身在其市场中的发展力与竞争力,同时要熟悉自身的生产经营能力与业务开展能力,以便对税务会计管理工作予以合理定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充分权衡自身整体利益的基础上,选择最契合自身发展的路径,切实地加强税务管理工作,把税务风险降低到最小,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张小红.浅议施工企业加强会计内部控制的对策[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15,15(08):64.

[2]刘瑞明.浅谈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J].当代经济,2011,17(20):80-81.

建筑行业税收风险分析篇8

关键词:营改增 建筑行业 影响 财务应对

改革前,我国建筑行业存在营业税增值税并存的现实情况,致使建筑企业重复征税现象严重,企业税负压力大。“营改增”后,企业只对增值部分缴纳税款,从政策角度来看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税负压力,降低了企业成本。然而,在增值税实际实行过程中,诸多问题导致企业税负并没有得到大的改善,反而由于这些问题致使建筑行业税负压力有所增加,如何改变这一现状,使“营改增”的实际情况与政策初衷步调一致,是本文以及全社会需要探讨的问题。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

(一)进项税额抵扣导致资产总额减少

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建筑企业在购进建筑原料等成本、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此类非流动资产及其折旧的账面价值为不含增值税的数额,比企业缴纳营业税时数额要小。所以从理论上讲企业财务报表上的总资产会减少。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有研发活动,根据税法规定研发活动不能直接产生收入,因此用于研发活动的原材料相对应的增值税额不能进行抵扣。

(二)税收制度改变使企业收入下降,现金流增加

一般而言,建筑企业在与需求方进行需求对接时不占优势,因此在“营改增”后相同标的物的总价格不会产生太大变动,同时合同总价变为含税价格,而建筑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只能确认发票上标记的不含税价格,致使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降低。而且在建筑企业实际施工过程中,材料采购存在个体供料、就地取材的情况,部分供应商无法出具合规发票,就地取材的材料更是无法出具任何形式的发票,致使建筑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复杂多变。“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无法取得这一部分增值税发票,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的实际抵扣额要小于理论值,导致企业收入减少,利润下降。

建筑企业在实际业务工作中,税收主管部门一般按照其完工百分比提前确认收入,并按照此收入征收营业税,同时建筑行业由于一些客观原因一般选择预缴税款,待工程完成回款后一并清算,多退少补。然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工程回款的进度要远滞后于工程完成时间,因此建筑企业需要垫付工程款项并预支相应税款,企业税负压力可想而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建筑企业应缴税额的确认可在工程款入账或者需求方给与完工确认的签证时进行。此项规定有效改善了企业的现金流情况,企业运行灵活性提高,提高了企业应对财务风险的能力。

(三)建筑劳务费增加导致税负压力增加

建筑行业的生产链条一般由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组成,而建筑工程总体花费中人工费可占20%―30%,这部分费用的产生来自于建筑劳务公司或零散农民工提供的专业建筑劳务。“营改增”后,这部分收入需要按照11%的税率计征增值税,比课征营业税时的3%高出8个百分点。对于建筑劳务公司这类微利企业而言,如此高的税负压力必然无法承受,因此其势必会将这部分税收转移给施工企业,同时,零散农民工无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于理性经济人原则,其更不会去税务局代开发票。上述两点导致施工企业支付的劳务费增加,甚至部分人工费无法抵扣,税负压力明显增加。

(四)企业发票管理工作与财务分析工作难度增大

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自开票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否则将无法进行抵扣。“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即需执行这一规定,然而,建筑行业不同于其他,建筑企业的施工项目一般分散在全国各地,同时原材料及机械设备也分散在全国各地,因此发票的接收过程复杂多变。再者,工程所需材料种类繁多,每笔采购业务都需按照有关规定开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难度大。

因为增值税的抵扣制度,建筑行业的原材料成本与大型机械设备成本可以进行抵扣,致使企业的营业成本降低,同时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在账务处理时的记账方法不同,导致企业部分科目的账面值发生变化,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财务风险分析时需要进行方法和程序上的改变,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与财务分析调整工作同时进行,工作量和工作质量可想而知。

二、建筑企业财务应对探讨

由此看来,“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而言并不都是有利因素,如果建筑企业应对不当,必然会导致企业税收负担加重。因此建筑行业企业需要针对自身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应对。

(一)关注新政实施情况,合理享受优惠政策

“营改增”过渡时期完成后,增值税将成为我国第一税种,占我国总税收的55%以上。“营改增”实施初期,税务机关会针对实际实施情况进行政策调整,同时为了推进新政的实施,税务机关可能会推出一系列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合理参与改革。因此建筑企业要与税务机关保持联系,时刻了解新政,及时做好项目施工及企业未来规划,必要时邀请税务机关专业人员到企业对财务人员和领导层进行培训。同时做好基础工作,将可能导致税负压力增加的因素进行汇总,针对这些因素关注税务机关出台的优惠政策,合理减轻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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