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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8篇

时间:2023-06-01 08:53:30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篇1

2010年11月11日10时,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力以赴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全面谋划“十二五”发展的关键时期,在今年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取得重大胜利、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已成定局、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即将全面展开的重要时刻,国务院召开全国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电视电话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交流近年来各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新举措、新经验,分析研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安排部署今冬明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业农村工作,以及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相关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农业防灾减灾能力、夺取明年农业丰收、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本文综合了回良玉讲话要义。

加强水利建设,确保农民增收

今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加强“三农”工作的决策部署,农业农村发展承接了前6年持续向好的势头,取得了极不平凡、明显好于预期的显著成果,在“难上加难”之年赢得了“好上加好”。粮食生产在高基数上再创新高,实现了极不寻常的“七连增”,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首次,也是半个多世纪以来首次。农民收入在高增幅上继续较快增长,连续7年增幅超过6%,实现了改革开放以来第二次连续“七年高增长”。

今年我国从东到南、从西到北,从春季、夏季到秋季,自然灾害多灾连发、群灾并发、重灾频发。面对历史罕见的严重自然灾害,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创新防灾减灾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独特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及时采取强有力的应对举措,推进有效防灾,开展积极救灾,实行主动避灾,切实做到防在灾害前面、救在第一时间、抗在关键时点,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灾害损失。

如果没有各方面在防灾减灾中付出的极大艰辛、作出的巨大努力,如果没有各地坚持不懈地加强水利建设、建成了一大批重点水利工程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就没有今年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好成绩。

去冬今春以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央部署,加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力度,大力开展抗旱设施、水毁灾毁工程修复、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灌区配套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等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和农民投工分别比上年增长21.7%和13.2%,机械投放和土石方完成量分别增长18.2%和10.4%,都是农村税费改革后最多的一年。规划内6240座大中型和重点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如期完成,60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得到解决,37处大型灌区全面完成规划节水改造任务,治淮19项骨干工程全面完成,三峡水库蓄水175米水位成功实现,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坡耕地整治等项目建设全面实施,水土流失防治取得新成效。这些都在今年的防灾减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效益十分显著。

水利基础设施要求紧迫、任务繁重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依然滞后,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依然比较低下。可以说,农田水利脆弱,是影响国家粮食安全的最大硬伤,是制约现代农业建设的突出软肋,是国家基础设施的明显短板。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高农业防灾减灾能力,要求十分紧迫,任务十分繁重。

一是水资源安全的问题日益突出。我国是一个缺水国家,水资源分布又不平衡,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推进,用水需求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还将持续增长,加之水浪费、水污染和过度开发等问题,城乡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用水形势将日趋严峻;二是粮食安全的水利基础还不稳固。全国一半以上的耕地缺少基本灌排条件,现有灌区普遍存在标准低、配套差、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等问题,水土流失、土壤沙化、耕地损毁、地力下降等也威胁粮食安全;三是防洪安全体系尚不完善。虽然大江大河治理取得明显成效,但中小河流和大江大河主要支流防洪能力低,小型水库病险隐患多,山洪灾害防治难度大,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四是实现农村饮水安全任重道远。目前全国尚有1.02亿规划内农村人口急待解决饮水不安全问题,由于农村水源变化、水污染和水质标准提高等原因,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数量有所增加,全面解决农村饮水安全任务艰巨。据中国气象局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旱涝等灾害威胁仍十分严峻。

系统协调,兴办农田水利

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围绕提高防洪抗灾能力、供水保障能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加强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加强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加强农田灌排体系建设,多渠道、大幅度增加资金投入,多措施、大力度创新体制机制,多方面整合国家资源,多层次、大范围动员社会力量,扎实搞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大力促进农田水利再上新台阶,为“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支撑,为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保障。

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农业和农村的各个方面。各地区、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农业和农村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强化保障措施,搞好宣传动员,狠抓工作落实。要特别重视搞好“两个结合”:一是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相关工作结合好。就是要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与灾后重建、国土综合治理、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建设、村镇规划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全面提高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综合效益;二是把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相关力量结合好。就是要把政府的力量、农民的力量、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强大合力。中央政府将大幅度增加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增加投入。同时,要深化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通过补助、奖励等办法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农民和社会力量兴办农田水利。

水利普查,利国利民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篇2

同志们:

这次全市国防教育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全国国防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全市国防教育工作,研究部署20__年工作任务。刚才,__警备区司令员颜小明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麦步初同志代表市国防教育办公室作了国防教育工作回顾、部署了20__年工作任务,警备区政治部副主任沈鸿同志传达了全国国防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希望大家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

,我市国防教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__警备区的正确领导下,按照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突出赞颂辉煌成就、建设强大国防的主题,齐抓共管的合力进一步强化,重点突出、全民参与的格局进一步巩固,广大干部群众的国防观念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爱国拥军的氛围进一步浓厚,为我市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全面提升科学发展实力作出了积极贡献。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参与我市国防教育工作的同志们,致以崇高的敬意!

下面,我就如何抓好今年我市国防教育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认真贯彻全国国防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正确把握当前形势,进一步增强做好国防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全国国防教育工作会议于去年11月12日至13日在京召开,党和国家、军队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深刻分析了当前国际矛盾发展的新变化,透视了世界新军事变革发展的新趋势,深入思考和研究国防和军队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挑战,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国防教育工作的新思想新任务新要求。国无防不立,基础在教育。抓好国防教育,是巩固国防之基、民族复兴之策、社会和谐之举,是各级各部门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国防教育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国防教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一)加强国防教育工作,是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积极做好军事斗争准备、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和国际影响力明显提高,国际环境于我有利的总体趋势没有改变。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当前国家安全问题的综合性、复杂性、多变性进一步增强,各国以军事实力为后盾的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国家之间发生冲突与战争的诱因增多,我国与周边国家领土、领海争端依然复杂多变,维护国家统一的形势依然严峻;敌对势力不甘心看到中国发展强大,对中国在战略上围堵、安全上威胁、发展上牵制、统一上阻挠、上干扰、责任上施压、形象上丑化,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组织的破坏活动始终没有终止,__、、、东突、民运、×××等组织加紧串通勾连,与西方敌对势力遥相呼应,我国的安全与发展面临现实和潜在的威胁。建立强大国防、抓紧做好军事斗争准备不能有丝毫懈怠;加强国防教育、培养全民国防意识的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__地处沿海,是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又是对事斗争准备的第一线,地缘位置特殊,战略意义重大,加强国防教育更是形势所迫、任务所需。我们一定要通过扎实深入的国防教育,引导干部群众认清国际环境的错综复杂性,认清战争的危险性,认清我国安全所面临的威胁,克服麻痹思想,强化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为建设现代化国防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二)加强国防教育工作,是促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和谐发展、实现富国强军的必然要求。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家园的具体体现。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国防和军队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占有重要地位。必须站在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统筹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对人们的思想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国防观念淡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我们必须通过扎实深入的国防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增强忧患意识,树立没有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的思想;增强一体化意识,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把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关心国防、热爱国防、支持国防、建设国防的积极性,以实际行动推动国家实现富国与强军的统一,实现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同频共振、同步推进、协调发展。

(三)加强国防教育工作,是适应当前意识形态领域尖锐复杂斗争形势和社会思想多元、多样、多变趋势,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力举措。国防教育是对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国防意识为主的全民性教育,其核心集中表现为对国家利益的高度重视。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当前我国思想道德建设的重中之重。近几年来,我们牢记总书记经济工作搞不好要出大问题,意识形态工作搞不好也要出大问题的重要论断,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责任意识,意识形态领域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是,我们也必须充分、清醒地认识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一是西方敌对势力把价值观和制度模式输出作为核心内容,把炒作热点敏感问题作为基本手法,把渗透基层、争夺群众作为重要方式,把培植的代言人作为重要依靠力量,把民族宗教问题作为渗透攻击的新突破口,把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作为渗透的重要渠道,给我防范意识形态渗透带来严峻挑战。__毗邻港澳,是各种思想文化交流、交融、交锋的主要汇聚地之一,意识形态工作更为重要。二是当前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虽已取得重大胜利,但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仍然复杂深远,经济发展还存在不稳定、不确定因素。我国正处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的深刻变化、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必然反映到意识形态领域来,带来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社会矛盾凸显期的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相互交织、短期 问题和长期问题相互叠加,各种思想观念相互交织、各种文化相互激荡,迫切需要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多样化社会思潮,迫切需要加强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国防意识为主的全民性教育,切实发挥国防教育在凝神聚气、固本强基方面的强大功能,激发人们的爱国之心、强国之志,夯实我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基础。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扎实推进我市国防教育工作创新发展

20__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最后一年,是我市打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硬仗的关键之年,是办好__会和会的决胜之年,也是我市国防教育工作面临新形势、迎接新挑战的重要一年。按照全国国防教育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八次全会的部署,20__年我市国防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坚持以国防教育法为依据,紧贴形势任务,突出教育重点,狠抓工作落实,努力开创国防教育工作新局面,不断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增强全市人民民族凝聚力、向心力,为建设和巩固强大国防奠定坚实思想基础,为我市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全面提升科学发展实力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一)围绕大局、突出主题,增强我市国防教育的实效性。市委九届八次全会确定今年将以加快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全面提升科学发展实力为战略目标,全力抓好两大中心任务,一是全力办好亚运会和亚残运会这件大事,二是真正打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场硬仗。国防教育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必须将做好这两大中心任务的宣传教育融入今年国防教育的全过程。按照这个思路,今年,我市将突出富国强军,共筑长城国防教育主题,重点搞好一个讲堂、一次活动、两场竞赛、三期培训。一是开办__国防讲堂。邀请国家、军队专家学者深入机关、学校、企业、基层和农村开展讲座,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认识世情国情省情市情,深化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牢固树立与科学发展观要求相适应的国防观;二是举办城市建设与国防教育征文和研讨系列活动,组织开展国家中心城市建设与国防教育相互协调推动专题征文和研讨论坛,营造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浓厚氛围,凝聚迎接(来源:文秘站 )亚运会,创造新生活的强大合力,形成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协调推进的广泛共识;三是融进迎接亚运会元素,组织开展__市第五届国防教育杯射击大赛和第二届__市中学生国防知识竞赛;四是组织开办市委党校局处级领导干部国防教育研修班、全市国防教育干部学习培训班和市国防教育讲师团国防教育五进讲授备课班。另外,要抓紧成立__市少年军校总校,组织好少年军校野外生存训练等一系列活动。

(二)突出重点、抓好普及,落实国防教育五进要求。党政领导干部担负着参与领导和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重要责任。要把领导干部作为国防教育的重中之重,坚持抓经常重实效,建机制保长效,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履行国防职责的意识和能力。以中组部、总政治部编写的《新世纪新阶段国防和军队建设》为基本教材,利用党校培训、党委议军、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等时机,通过举办知识讲座、形势报告和组织过军事日、参加军事演练等形式,加强党政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国防教育。结合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把领导干部国防理论学习的内容贯穿其中,使领导干部国防教育理论学习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要坚持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采取有效举措,推动国防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扩大教育的覆盖面。深入研究加强和改进学校国防教育的措施办法,采取学生军训、课堂教学和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等活动,加强对青少年学生国防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教育培训。扎实抓好基干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国防教育,强化职能和使命意识,培育战斗精神,激发建设和保卫国防的热情。总结推广非公有制企业国防教育的经验做法,探索国防教育融入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文化建设和业务培训等有效途径,增强企业员工的国防观念。结合征兵宣传、双拥共建以及重大纪念活动,加强城乡居民国防教育,推动国防教育进入千家万户。

(三)拓宽渠道、创新手段,增强国防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新需求,坚持把传统方法与现代手段、思想引导与利益调节、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法律规范与自觉实践有机结合,不断创新教育方法。要积极挖掘军地各方面资源,搞好军地共教,实现资源互补、成果共享,拓宽国防教育渠道;积极开发运用多功能教学软件系统,提高教学科技含量,改进和创新教学方式,搞好教训结合、学练结合、演练结合,不断增强教育教学的效果;注重依托红色资源,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作用,宣传革命传统和国防知识;认真组织好全民国防教育日活动,利用重大节日、纪念日等时机,组织开展读书演讲、知识竞赛、文艺演出、专题展览等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国防教育活动,吸引广大群众广泛参与;高度重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普及国防知识,广泛宣传和推广关心国防好领导、支持国防好单位、情系国防好家庭好公民 ,在全社会掀起争当四好热潮,营造人人参与国防建设的浓厚氛围。

(四)打牢基础、完善制度,增强我市国防教育科学发展的后劲。要着眼国防教育的长远发展和规范运行,进一步做好打基础、管根本的工作,为普及和加强全民国防教育提供政策支持和有力保障。一是完善政策法规。研究制订《__市全民国防教育实施办法》、《__市全民国防教育规划》等地方性法规和制度,健全完善《__市国防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国防教育基地的管理,推动国防教育基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二是抓好基础建设。运用高新科学技术,开发高科技、多功能国防教育平台,建立规范国防教育、军事训练、演习一体化的指挥网络系统,建立完善快速、敏捷、灵活、高效的国防动员网络体系,提高国防教育基地的科技含量;市国防教育中心要加快推进军事主题公园建设,尽快论证、上马。三是抓好理论研究工作。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形成一批理论性强、实践价值高的研究成果。完成《国家主要领导人论国防建设知识读本》的编撰,编辑出版城市建设与国防教育征文和研讨活动的成果,组织完成《__市国防教育教材》的修订工作。四是抓好国防教育讲师团队伍建设,切实发挥好他们的作用。

三、加强领导,改进工作,努力开创我市国防教育工作新局面

国防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今年我市的国防教育既面临着重大发展机遇,也面对许多困难与挑战。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工作,形成党委统揽、党政军民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合力,不断提高做好我市国防教育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对国防教育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国防教育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党政主要领导作为国防教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研究解决问题;分管领导要量化细化工作任务,具体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国防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形成有利于推进国防教育工作的良性机制,把国防教育工作成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指标。

(二)进一步提高新形势下抓好国防教育工作的能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要认真研究和科学把握新形势下国防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紧密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探索新办法,开辟新途径,创造新经验,确保国防教育工作常抓常新。准确把握国际形势新动态,掌握国防建设新思想新要求,自觉培养观察问题、考虑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利用现代传媒和互联网等高科技手段,建立国防教育工作的信息网络,形成立体式宣传教育网络和信息反馈体系。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篇3

今天把大家请来,目的就是共同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关于加强基层人民防空工作的有关意见和精神,研究我市基层人民防空工作,部署全市基层人民防空建设任务。刚才,市人防办主任杨学荣同志传达了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精神,军分区参谋长刘宪法同志组织学习了省政府、省军区有关文件,大家一定要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我再讲几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加强基层人民防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区县(街道、乡镇)、大中型企业、大中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人民防空组织是全市人民防空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人民防空工作是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基础。健全基层人民防空组织,开展基层人民防空工作,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人民防空建设方针,推动基层人民防空工作,推进我市人民防空事业协调发展的需要。

(一)加强基层人民防空工作,是我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的历史抉择。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人民防空工作,在新中国成立之初,面对当时的国际环境、国内形势,党中央决定成立了以总理为首的全国人民防空委员会,明确规定人民防空的宗旨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民防空事业的起步和初步发展,对于保卫世界和平、抵御当时美蒋集团发动的空袭,起到了重要作用。20世纪70年代初,面对复杂的国际局势,同志作出了“深挖洞、广积粮、不称霸”的战略决策,全国人民防空事业的巨大发展在一定的意义上遏制了可能的侵略,至今仍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作用,邓小平同志作出了“人防工事要平战结合,平战结合才能靠得住”的指示,把人民防空事业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创了新时期人民防空事业的新局面。1996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当年10月29日,主席以第78号主席令向全国颁布,为全国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总书记十分关心人民防空事业的发展,特别指出:“防空建设搞得好不好,事关国家战略全局,事关国家整体防御体系的稳定,事关战争潜力的保存。”在2005年10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和2010年10月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上,总书记、总理分别作了重要讲话,先后颁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是新世纪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行动纲领,有力地推动了人民防空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基层人民防空工作,是新形势下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当前,国际形势仍不安宁。2010年,直接针对中国的有事件。从周边形势看,南亚恐怖袭击有增无减,不但未灭,反而“越挫越勇”;东南亚南海争端更趋复杂,泰国发生“红杉军”示威;东北亚“天安号”事件朝鲜半岛形势一度紧张,日本政局动荡,朝鲜政权换代明显加快;西亚两伊战争已7年有余。可以说,中国周边动荡已呈现普遍化、常态化、复杂化乃至一定程度的联动化。作为“准军事化”建设的人民防空,必须坚决贯彻新时期积极防御的军事战略方针,加强军事斗争防空准备。2010年10月,总理在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上强调,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好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责任,把人民防空建设摆上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快转变职能,促进人民防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基层人民防空组织是否健全,基层人民防空工作是否落实,直接影响人民防空建设、军事斗争全局。我们必须站在国家安全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基层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更加自觉地履行职责,健全基层人民防空组织,推动基层人民防空事业。

(三)加强基层人民防空工作,是解决制约我市人民防空事业发展问题的治本之策。目前,全国、全省其他地方基层人民防空组织都比较健全,人民防空事业快速发展。到目前,我市仅在2009年,被省政府、省军区批准我市县、县、县为省级人防重点县,有近10个企事业单位明确了在该单位人武或保卫、办公室负责管理人民防空工作,其余区县及乡镇、街道、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都没有建立人民防空组织,更没有人负责人民防空工作。基层人防组织缺位,基层人防工作断层,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防空警报、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等工作开展不好,工作无人承担,任务无人落实,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全市人民防空工作顺利开展。基层人民防空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大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我们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切实做到基层人民防空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干。

二、健全机构,为开展基层人民防空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按照省、市关于加强基层人民防空工作的要求,我们必须结合机构改革工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健全基层人民防空组织工作,落实专兼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推动基层人民防空工作有效开展。

(一)健全基层组织。县、、三个省级人防重点县,按照省编办要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机构应尽量单设,如果不能单设的可挂靠在县政府办公室,增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要配备专职主任和与人民防空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古蔺县政府办公室要明确一名副主任负责人民防空工作,明确内部科室、专兼职人员具体抓人民防空工作。各区县乡镇、街道和大中型企业、大中专院校和科研院所要成立人民防空领导小组,组长由主要领导担任,下设人民防空办公室,与武装或保卫部门合署办公,落实专兼职人员,负责抓好所在单位基层人民防空工作。

(二)理顺管理体制。基层人民防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本级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指导。属市辖区内市管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大中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人民防空工作,接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指导和管理;属区县辖区内区县管以上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接受所在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指导和管理;乡镇、街道的人民防空工作接受本区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指导和管理。

(三)明确工作职责。基层人民防空工作是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基础,基层人民防空工作落实得好、抓出成绩,必将促进全市人民防空事业全面快速健康发展。全市基层专兼职人民防空工作者要增强对人民防空事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心和工作使命感,认真贯彻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扎实做好人民防空工作。各级基层人民防空工作单位要按照职责要求,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把基层人民防空工作抓落实、抓扎实、抓出成效。具体来讲,各区县要认真拟订人民防空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认真拟订防空袭方案、应急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大中型企业要拟订重要目标防护方案,并组织演练;要认真制订战时(应急)人口疏散安置实施计划和城市“三坚持”人员隐蔽计划,协助疏散接收安置单位搞好疏散地域全面建设;要大力协助上级军事机关和人民防空部门抓好本单位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整组、训练和管理工作;要积极协助上级人民防空部门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程以及设施设备;要支持协助上级人民防空部门查处违反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要努力搞好本单位人民防空防灾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人民防空意识和防空防灾技能;要切实负责人民防空潜力调查统计登记、文件资料管理,并做好保密工作。

三、真抓实干,努力开创全市基层人民防空工作新局面

切实加强基层人民防空工作,是新形势下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任务,更是各级人民防空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区县、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人民防空法》规定,加强领导,加大投入,明确责任,真抓实干,不断把基层人民防空工作推向深入。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企事业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居安思危意识,切实把基层人民防空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创造良好条件,确保人民防空工作扎实抓出成效。各级军事机关要加强对基层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指导搞好基层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整组、训练和管理工作。人民防空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管理,帮助基层解决人民防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推动基层人民防空工作开展。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在财政预算中列支人民防空经费,每年按不低于本级财政收入的1‰安排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确保人民防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要。人民防空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符合预算管理规定及相关财务制度。省级人防重点县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尽快开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因地质条件等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依法开展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降低收费标准。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篇4

〔关键词〕日本地震;灾害确权;日本政府

〔中图分类号〕D731.33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48-(2017)02-0087-12

在现代社会中,保护国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可以说是所有国家宪法和法律中共同规定的内容,也是政府的根本任务之一。对于受灾的灾民而言,情况更是如此。

在个人和家庭生活越来越依附于外部社会、而外部社会风险也越来越难以单独抵挡的当今,强调政府在灾害中的作用乃大势所趋。尤其在大灾后的紧急救援、应急救灾阶段,政府往往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与此同时,特别是进入重建阶段以后,受灾的灾民也有自力更生、自主恢复生活的义务,以普遍税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现代国家和政府在灾害发生时和发生后也必须保证经济社会的安定,因此不可能倾其所有对受灾的个人和家庭生活大包大揽,无所保留地长期进行全方位的支持。不仅政府不是万能的,市场、企业、邻里、自愿者的作用也都是有限的。在这种情况下,要保护灾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让灾民尽快从灾害中恢复过来,实现灾后重生,必然会涉及到国家、政府、社会各方权力和利益的再分配问题。因此,通过确权以及据此安排相应的支出,在可能的范围内实现灾害应对业务的程序化和标准化,就成为灾害应对中必须考虑的问题,也是国家、地方政府防灾救灾体制建设中的应有之义。

2011年3月11日日本东部沿海发生了9.0级大地震,地震引发的海啸和福岛核电站事故给日本带来了巨大灾难和沉重打击。①灾后,从保护国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建设防灾减灾能力强的社会的角度反思本次大地震应对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后可能再次发生类似规模的大地震做好准备,通过修改相关法律,再次确权,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民间企业、民间团体、NPO、个人等相关主体在恢复重建中的作用,区分不同灾害情况下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义务,探讨各方合作的方式并将其制度化,成为日本政府思考的重要课题,也成为日本构建抗灾能力强、柔韧性强的社会的主旋律。在巨大灾害多发、应对措施日趋全球化的今天,日本的经验和教训无疑也应该引起我们的关注。本文以日本为例,主要通过日本政府应对地震灾害时的确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来分析日本灾害应对机制的优缺点,以期达到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目的。

一、日本地震灾害应对责任机制

日本有关地震事权的设置和支出分担与其国家现有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以及灾害责任体制有关。

(一)三级应对体制

日本是地震大国,全世界20%以上的地震发生在这里。在长期应对过程中,日本逐步探索并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地震灾害应对体制(责任和义务分担机制),这些机制在防灾减灾、恢复重建的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也是日本作为成熟型防灾先进国家的标志。

日本的灾害应对责任机制,根据其国家的行政制度――国家(中央府省)、都道府县、市町村的行政划分,形成了三级政府各负其责,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力和义务,以市町村为主体,上下联动,纵向配合为特点的三级应对机制。根据灾害规模和性质的不同,建立起了以总理大臣(内阁府)、都道府县、市町村行政首长以及相关公共机关负责人等为法定主体责任人,通过相关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地区的防灾计划、防灾业务计划,落实防灾责任,并在灾害发生和恢复重建时依法采取应对措施,开展救灾和重建活动的机制。一般小规模的普通灾害由基层市町村自主应对;规模较大超出市町村应对能力的非常灾害、紧急灾害,由国家或都道府县对灾区自治体等给予各N可能的援助;当出现跨都道府县的区域性巨灾和灾害紧急事态时,则由国家紧急灾害命令,协调相关自治体联合应对。

(二)法律法规和责任体制

上述机制是通过相关法律,依法形成并确立起来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是1961年出台的《灾害对策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该法就:其一,国家、地方自治体(都道府县、市町村)、指定公共机关以及国民等在应对灾害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权限(责权);其二,国家和地方自治体防灾组织的建设和功能协调(组织、协调);其三,防灾计划的制定机制(人员、事权、财权);其四,灾害预防、准备、应急、恢复重建各个环节中央和地方政府应采取的基本措施(事权、财权);其五,保障灾民的生活,确保灾民的生活环境、避难、安置、情报提供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灾民保护规则和权限);其六,重复重建应采取的措施和规范以及各级财政应采取的金融措施等(具体见确权部分)做了详细规定,是日本推进综合性防灾行政、完善防灾措施和机制,维护灾后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社会福利权力的基本法规。该法出台50多年以来,经过实践中的多次补充、修改,已经成为日本灾害行政以及防灾责任模式确立的纲领性文件。

此外,日本还制定了诸多针对地震灾害的特殊立法,包括以保障重大灾害时国家和地区能够顺利有序恢复重建为目的的《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地震防灾对策特别措施法》;以援助灾民和自治体重建为目的的《灾害救助法》《特定非常灾害中灾民的权益保护特别措施法》;以推动灾后社区建设为目的的《受灾者生活援助法》《巨灾应对特别财政援助法》,以东日本大地震恢复重建为对象的《东日本大地震基本法》等,这些法律既是对灾害基本法的补充,也是对地震后各级政府应对责任和权限的进一步细化。①

根据以上法律,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成立了相应的防灾组织,负责地震决策,防灾计划的制定,落实以及预算分配等。内阁府设有中央防灾会议,会长由总理大臣担任,平时归主管防灾大臣(2001年设立)管辖,负责制定与灾害有关的国家层面的基本战略、方针、政策,对地方政府防灾计划和防灾措施进行指导、监督、协调、推进。灾害发生后,负责对地震灾害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为总理和防灾大臣提供咨询、答辩,并提供意见和建议。内阁府还要每年向国会提交防灾措施报告,向社会公布当年的《防灾白皮书》。

中央各省厅分别负责本管辖系统内防灾领域相关预算的编制、审核、上报、下拨,并对地方辖区系统实施的相关防灾事业计划、预算项目和费用等措施是否得当进行劝告、指导或建议。各地方自治体(都道府县、市町村)也设有地方防灾会议(委员会),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首长担任会长,负责制定本地区的防灾计划,审议、协调和处理本地区地震相关事务。②灾害发生时,负责联络各有关机构从事救援和重建工作。3.11以后,增加了市町村可以根据协议与其他市町村共同组成联合防灾会议,都道府县、市町村可以跨区域制作地区防灾计划的规定。

当发生灾害时,各级政府可根据灾情依法成立灾害对策本部,按照法律赋予的授权(具体内容后述),组织、联络和动员相关部门以及人员参与救灾等活动。

除了政府行政机构本身以外,法律还规定各级政府指定公共机关、独立行政法人、日本央行、日本红十字会、NHK,地方公共机关辖区的煤气水电等基础设施管理机构、医院、剧场、百货店、旅馆,铁路运营机构等重要部门也要制定和执行本机构的防灾业务计划,灾害发生时,有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义务。

(三)3.11大地震后的应对机制建设

复兴厅是针对3.11大地震重新立法组建的一个有时限性的中央灾害应对实体机构,作为中央政府的窗口,统一接受和处理灾区的重建以及财政援助等事宜。其成员由中央相关省厅和地方自治体负责人以及专家组成,负责协调、沟通中央以及地方自治体的相关重建事务,是日本大地震灾后复兴的指挥部。之所以设立该机构,是由于日本20世纪70年代以后较小发生跨区域的大灾,地方发生的普通和非常灾害的复兴重建业务、经费申请都按部门到相应省厅办理,各省根据情况进行批复和指导,省厅分掌事权和财权,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互动和协调,不利于资金的集中有效使用。成立复兴厅,一是为了节约时间成本、减少沟通环节,二是能够直接接受受灾自治体的请求,及时协助灾区开展工作,便于统一指挥、统一安排复兴经费、完成各项重建计划。具体业务计划仍由有关各省负责督导和检查。由复兴厅出面与其他府省沟通和协调,有利于保证灾区政府集中精力推进整个复兴工作的开展。复兴厅还在各受灾地设立了复兴局、支所和事务所,以方便在当地收集情报,就地解决问题,提高效率。③

3.11大地震发生以后,2012年日本国会对《灾害对策基本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大规模灾害跨区域联动应对机制建设,强化防灾教育以及多主体参与,提高地区共同防灾能力等应对措施内容。2013年又修改了灾民援助条款,增加了强化跨区域避难对策,提高大规模跨区域灾害及时应对能力的规定。以上条款,除了要求市町村、都道府县间单独或联合签署防灾救灾协议以外,还要求地方政府事先与地区工程企业、物资输送与供给等领域的民间企业和NPO组织缔结合作协议,以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资金以及权限用于救灾和恢复重建。在社区层面,强调包括设立避难所,规划安全避难路线图,制作灾害预测图,设立警报系统和进行防灾教育等都要积极吸引居民参与。

(四)相关评价与新趋势

以上是日本应对灾害的主要制度框架,政府活动基本上都是在此框架下开展的。日本的救灾活动之所以显得比较有序,与这些制度规范的制定和执行有密切的关系。当然,也有对上述机制的性质、内容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表示不满并进行过批判的人。如,灾害研究学者室崎益辉认为,从制度的性质上看,相关法律制度首先应该站在灾民的角度进行设置,但现有灾民救助的法律援助程度较低。在执行的过程中,相关对策应具有综合性和灵活性,应该给地方更多的自,以应对非常时期以及重建时期的特殊要求。政府虽然强调要处理好“自助、互助、公助、共助”之间关系,但目前还没有形成能够准确反映各自责任和义务负担的机制。灾害应对机制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联性和系统性方面也存在问题,尤其是重建资金来源的法律保障问题是制度建设的核心,但这方面的法律保障并不健全。①

另外,从灾害救助主体的演变来看,1995年阪神大地震以前,(地方自治体)政府实际上是救灾的主体,各种制度规范也都是辅助地方政府落实其救灾行为责任的具体表现。阪神大地震中,以企业、志愿者、居民为主体的“重建市民会议”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并形成了居民参加的 “四面体协动”模式,即行政、地区居民、社区代表、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四方共同参加重建的机制。这种机制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在于,有关重建问题的会议讨论和决策不以行政为主,每个参与主体的地位是对等的。鉴于“四面体协动”议事方式强调居民参与,比较容易获得居民的认同,作为一种有效的重建方式,在包括3.11大地震在内的灾后重建过程中得到各方的重和采用。

阪神大地震、3.11大地震以后,随着政府在救灾中的局限性以及民间力量的有效性的日益显现,政府也开始转向强调和重视利用民间力量。中央防灾会议强调未来要建立一个自助、共助和公助相结合的有韧性、高效率的社会救灾机制,即国民和企业要有保护自己生命安全和财产的“自助”义务,地区居民、企业、志愿者、有关团体要具有协作保护地区安全的“共助”义务,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要发挥“公助”的作用,并根据各自的重要性和局限性,通过法律对相关行为进行规范。

如上所述,2012年、2013年政府对《灾害对策基本法》进行了修改,除了追加打造跨区域的灾害援助互助联动机制以外,还提出政府要与地方社会公共团体以及民间企业等签署防灾协议,以希望打造一个包括灾区以外的社会援助以及志愿者援助、民间援助在内的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的防灾责任机制。②3.11大地震以后,根据以上内容重新对各方作用进行确权,成为政府研讨救灾工作经验的重点。

二、与地震有关的义务和事权

(一)地震事权的划分

日本地震事权的确权主要依据的是《灾害对策基本法》和《灾害援助法》。前者规定了当灾害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市町村、都道府县、国家各自负有的职责和权限,后者则规定了灾后为灾民提供援助时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基本法规定,市町村作为基层公共团体,负有保护本地居民生命、身体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经济稳定的责任,除了平时与本地区其他机构和公共团体开展协作,制定地区防灾计划并负责实施以外,当灾害发生时,还需承担灾害预报及警报的传达,启动消防、防汛指令,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防御二次灾害发生、扩大,灾害信息的收集以及传达,灾害状况和处理措施的报告,为其他市町村提供紧急措施帮助,设置抗灾对策本部,劝告、指示人员的避难搬迁,设置警戒区域,向居民等提出从事紧急措施业务的命令,向其他市町村长等提出要求援助的请求,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援助、派遣自卫队的请求等义务。这些义务条款规定成为市町村依法行政、有效开展灾害救助活动的指南。

为了市町村能够行使以上权力义务,基本法还赋予了市町村诸多事权。具体包括:设置抗灾对策本部以及当地抗灾对策本部,向地方支分局以及指定公共机关(NTT,JR等)提出派遣职员的请求,通信设备的优先利用,警察、消防无线电等的使用,排除有扩大灾害危险的设备、物件,指示采取保安以及其他必要措施,劝告、指示人员进行避难搬迁,设置警戒区域,限制、禁止进入、退去命令,市町村区域内的土地、建筑物等的临时性使用、收用,排除紧急措施实施的障碍和建造物等,向居民等提出从事紧急措施业务的命令,向其他市町村长等提出要求援助的请求,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要求援助的请求或者提出实施应急措施的请求,向都道府县知事提出自卫队灾害派遣的请求,通知防卫厅长官灾害状况,公共财产的无偿借用等。

基本法同样明确了都道府县和中央的义务和事权。如都道府县有收集以及传达灾害信息,向国家提供相关情况,接受来自市町村长要求实施紧急援助,为市町村准确而顺利地实施紧急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请示有关机关(各府省)实施紧急措施,当市町村不能开展工作时代为开展等义务。具体事权包括,设置抗灾对策本部以及当地抗灾对策本部,向国家、地方支分局以及指定公共机关(NTT,JR等)提出派遣职员的请求,向国家提出请求,请国家以及地方支分局等斡旋,派遣职员等。

国家有根据都道府县及市町村请求向灾区派遣职员,根据灾情实施灾害紧急措施等的义务。具体事权包括,设置非常抗灾对策本部或紧急抗灾对策本部以及当地抗灾对策本部,对地方公共团体首长发出指示,负责国家和地方、地方政府相互间的联络等。

在政府间的关系上,虽然法律规定中央政府对灾害承担主导责任,但实际负责灾害风险管理和重建任务的是自治体。比如灾民的安置和受灾建筑物的重建等,国家只是帮助自治体,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援、技术指导、制定行动手册、对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等。

表1中列举的事项主要是防灾救灾中各级政府的责权、事权分治、分工情况,这些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在灾害行政和实施救援活动的职责权限,是政府有序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有关灾民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目前日本还没有与灾害对策基本法类似的救助和恢复重建的基本立法,各级政府的权力和义务主要是通过《灾害援助法》和《受灾者生活援助法》等个别法律进行规范。主要思路与灾害对策基本法相似,也是区分了各级政府、团体在灾民救助和恢复重建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有关事权进行了细化分工。由于篇幅所限,这里不再具体展开论述。

除了分工确权以外,市町村、都道府县、中央省厅在灾害预防以及重建方面也承担着一些共同或相同的责任。如在灾害的各个环节,各政府机构都需要保持紧密联系,相互沟通,协作应对。①

日本的灾害行政是在上述法律所确立的分工、合作机制下进行的。如国土交通省负责对中央和地方管辖范围内受损的建筑物、河流、海岸、山体、斜坡、密集街区、集体转移区、道路、港湾、机场、下水道、市区重建、住宅金融、房屋租赁等事项进行管理,并通过编制整合上报地方灾区提交的国库补贴申请项目和预算,为地方政府和民间恢复重建提供资金申请、转移下拨等援助。农林水产省负责对因灾受损的渔船、渔业、森林、农林水产设施、农村公共土木工程、农业等提供国家补偿和援助。都道府县、市町村相关课局同样也要负责本辖区受灾人员、设施的统计以及灾后恢复重建政策,并负责编制申报相关项目资金等。

地方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政府则根据法律对地方政府的授权,制定和落实地区防灾计划,开展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

(二)3.11大地震以后的事权

3.11大地震后,中央防灾会议2013年通过了大规模地震防灾减灾大纲,提出中央和地方政府今后还要就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改善措施,通过确权,明_各自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篇5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科学、合理、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遵循现代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的客观规律,按照市委、市政府建设“平安哈尔滨”的要求,以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主线,以建立健全全市综合防灾救援体系和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以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动力,全面提升消防工作水平,提高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主要目标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二)建立重大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改机制,城乡防火条件明显改善,重大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整改,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三)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社会公共消防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公安消防部队和地方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四)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根本出发点,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和人民群众。

(五)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工作普遍开展,消防社会化水平显著提升。

(六)城镇消防规划得到有效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欠账”全部还清并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农村消防基础设施明显改善,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七)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市情的消防制度,全面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保障能力,全社会抗御火灾整体能力明显提高。

(八)公安消防部队经费保障有效落实,消防站各项建设达到国家标准,消防特勤力量训练和作战体系基本形成。

(九)公安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达到国家标准,整体战斗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三、基本任务

(一)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将消防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消防安全责任监督考评办法,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考评,落实奖惩措施,实行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对本行政区域内经常发生火灾事故特别是发生重大人员伤亡火灾事故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进行处理。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的综合、协调和指导职能,落实各成员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定期分析本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努力消除火灾隐患。

2.建立健全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消防队(站)、消防装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城镇消防规划编制以及公安消防部门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各级建设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各级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确保城镇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队(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对新建小区、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应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并保证与消防规划要求相一致。各级建设、城管部门和通信公司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各级教育、科技、劳动保障、安全监管和司法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法规、消防知识教育纳入教育、科普、培训和普法规划。

3.建立和完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各单位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黑龙江省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黑龙江省商场、宾馆、公共娱乐场所、餐饮场所、加油站等5项重点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工商、文化和卫生等部门在审批公众聚集、娱乐场所时,应当审查其相应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对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的,应函告同级公安消防部门;对未按时整改火灾隐患的应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建设、城市规划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应加强建筑消防安全设计、审核、验收工作,从源头上防止产生火灾隐患。

4.探索建立消防安全市场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将单位消防安全信用体系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推动行业、系统建立消防安全自律机制。引导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火灾痕迹物证鉴定、火灾损失评估、消防技术咨询等消防中介组织,实行消防中介资质管理制度、消防职业资格制度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成立消防产品生产企业行业协会,制订《哈尔滨市消防中介组织管理规定》和《哈尔滨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强化保险手段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运用激励和制约机制,促进整改火灾隐患和杜绝消防违法违章行为。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参加保险的,不得准予行政许可。保险人要在承保前对有关保险标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在承保后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根据消防安全状况确定和调整保险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

(二)强化消防综合治理,全力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1.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学校、幼儿园、医院、粮库、木材加工企业、易燃易爆单位和易燃建筑密集区等为重点,持续开展消防安全治理。配合城市改造规划,优先规划改造城镇易燃建筑密集区,暂时不能改造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年7月底前,各区、县(市)应当全面建立起重大火灾隐患举报、公示、挂牌督办、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对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在整改周期内整改率要达到100%,限期内仍不能整改的坚决责令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

2.严厉打击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和查封、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及时制止和惩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提请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要依法严厉打击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领域中的违法行为,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年年底前,全市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合格率要达到95%以上。坚决杜绝新的未经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违法投入使用。各级公安消防、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行为。*年年底前,全市消防产品市场监督抽检合格率要达到80%以上,*年年底前要达到95%以上。

3.严肃查处火灾事故。公安消防部门要成立火灾调查专家委员会,聘请电气、化工、汽车、刑侦和法制等专业人员参与火灾调查,提高火灾事故的查清率和结案率。发生的火灾事故必须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查处;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火灾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4.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1号)要求,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农村消防工作建设标准》,将农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和平安乡村、和谐乡村建设活动,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农村消防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完善农村火灾防范体系。全面推行“七(十)户联防”,*年年底前全市参与联防的农户要达到总户数的80%以上,*年年底前力争达到100%。在制订城镇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时,同步编制消防规划。结合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建设、农村电网改造、人畜饮水工程建设和能源建设等工作,加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5.强化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社区消防建设标准》,建立和完善火灾防范机制,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防火安全组织机构,居民委员会要在各住宅区设专(兼)职防火员,对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人员采取有效看护措施。充分利用社区及各单位的保安力量,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志愿者和义务消防监督人员数要达到社区总人数的1%以上。*年年底前社区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到位率要达到80%以上,*年年底前力争达到100%。

6.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学生素质教育内容。*年年底前,各地区要制订幼儿园、学校消防安全知识教育计划,安排教育课时,保证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力量;各大专院校要普遍成立师生消防宣传组织或义务消防组织。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提高消防知识普及率。春、冬季防火期和重要节假日,各类新闻媒体要设立专栏,加大消防宣传频次。各单位、场所要加强对职工、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人员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城乡抵御火灾能力

1.编制和完善城镇消防专项规划。坚持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抓好城市和城镇消防规划的制订、修订工作,并将消防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镇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建设规划,不得批准。各区、县(市)应确保城镇消防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与城镇总体规划、城镇开发建设同步推进。*年底前8区10县(市)的消防专项规划编制、鉴定和审批工作要全部完成。新建城区、开发区和工业区等在编制总体规划时要同步做好《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做到一步到位。农村的消防规划要根据农村的特点和城乡一体化的进程,抓好消防水源、消防道路、消防安全布局等规划建设。

2.加快消防站建设。要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将消防站建设纳入城市(镇)总体建设规划,使消防站建设辐射至乡镇和农村地区,逐步形成城乡一体化的消防救援格局,建立道路交通和城市建筑综合消防救援网络体系。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期间,全市力争增设消防站6个,其中普通消防站5个、特勤消防站1个,在道里区新建爱建特勤消防站和空港普通消防站,在道外区新建天恒普通消防站、改建化工普通消防站,在南岗区新建农科普通消防站,在香坊区新建通乡普通消防站。

3.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消防供水设施的设置应与城镇开发、老城区改造、新建工业园区和道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城市附近的公路,应当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沿公路各类建筑的增多按照市政道路同步建设消火栓等消防基础设施。鼓励农村地区建设消火栓。消火栓不足的要充分利用江河湖泊修建消防取水口。消防给水管道陈旧造成水量、压力不足的,供排水部门应结合管道的扩建、改建或更新,满足消防供水要求。城市建设部门应修建公共消防蓄水池、水井等消防设施,城管部门应积极采用技术措施改造下水道作为消防应急用水;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也要积极修建本单位消防蓄水池、水井等储水设施。“*五”期间,全市要新增消防水源159处、维修改造水源137处,在香坊区新建设水源29处,在南岗区新建31处,道里区新建32处,松北区新建10处,道外区新建44处,平房区新建4处,阿城区新建4处,呼兰区新建5处。

(四)加强消防装备建设,提高消防部队灭火救援能力

1.加强消防车辆建设。根据我市产业结构和火灾特点,按三大功能区域有侧重地落实配置消防车辆。一是在道外区和香坊区形成一个以扑救化工事故为主的消防装备体系,重点配备重型泡沫车、高喷车、泡沫干粉联用车、防化洗消车和抢险救援车。二是在道里区和南岗区形成一个以扑救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救人为主的消防装备体系,重点配备举高消防车、照明排烟车和抢险救援车;三是在道里区形成一个扑救企业、大型仓库为主的消防装备体系,重点配备重型水罐车、高喷车和照明排烟车。*年年底前,全市所有大(中)队的消防车辆要在数量上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最低配备要求。“*五”期间,全市要新增消防车辆76台,其种车辆24台、消防艇2艘。

2.加强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建设。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强消防员个人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建设。*年年底前,各地区消防员个人基本防护装备配备率要达到100%,特种防火装备率达到85%以上;*年年底前,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率达到90%以上;*年年底前,消防员特种防护装备配备率达到95%以上;*年以后,要根据灭火和抢险救援实际需要更新换代装备,满足灭火救援实际需求。

3.加强消防通信建设。继续坚持“科技强警”发展战略,逐步实现灭火救援和部队管理远程监控。*年年底前,实现消防部队办公自动化,开通视频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年年底前,全市消防部门和消防通讯指挥车要具备现场实时图像传输功能并与省消防指挥中心联网;开通GPS卫星定位系统,所有消防指挥车和战斗车辆全部配备定位终端。*年年底前,在各地区公安机关350兆无线集群通讯系统基础上,完成全市消防部队火场350兆无线集群通讯系统建设。

(五)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建立覆盖全市的灭火救援体系

1.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增加消防现役编制,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招收300名合同制消防队员,解决公安现役警力不足问题。制订出台《哈尔滨市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巩固现有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农村专职消防队。采取适当方式保留或整合在经济转轨、企业剥离办社会过程中剥离出来的消防力量。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所有单位和社区均应建立义务消防队或义务消防组织。拓展农村消防力量发展空间,争取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不断增长。*年年底前,全市重点乡镇要建立农村专职消防队。*年年底前,全市普遍建立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乡村群众义务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

2.加强消防特勤队伍建设。加强消防特勤人员、车辆器材、场地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的抢险救灾作用。全市所有标准型普通消防中队和县(市)消防大队要组建抢险救援班。*年年底前,全市所有特勤消防中队和普通消防中队抢险救援班的车辆、特勤装备配备要达到国家标准。*年年底前,全市消防特勤队覆盖率要达到100%,具备应对各种特殊火灾和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

(六)加大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可持续发展

1.严格落实消防业务经费保障规定。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消防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武警黑龙江省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年年底前,消防业务费测算指标落实到位率全部达标。加大消防部队后勤保障经费投入,落实从优待警措施,改善官兵生活条件,提高官兵福利待遇,保证消防部队的高度稳定。

2.确保城市建设维护费消防经费投入比例。各级政府要对城市建设维护费消防经费投入实行计划单列,按照大城市不低于6%、中等城市不低于8%、小城市(县)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并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消防设施建设状况逐年提高投入比例。

3.拓宽社会消防资金供给渠道。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贷款3.64亿元,用于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成立消防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资助和捐赠,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投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七)从严治警,提高消防部队正规化建设水平

1.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打造过硬的消防队伍。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和谐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把握消防部队领导班子建设规律,不断创新领导班子建设的制度和方法,努力实现领导班子建设的制度化、知识化、科学化。推进“三基”工程建设,加强典型培养与交流,抓好基层,打好基础,练好基本功,不断提高部队防、灭火工作水平。

2.开展岗位练兵,提高部队整体素质。建立消防部队全员岗位练兵长效机制,严格实施岗位资格制度,强化在职培训。*年年底前,实现消防部队岗位练兵网络化。开展部队远程教育培训和网上岗位练兵,加强官兵基本功训练,增强部队管理能力,提高消防执法水平。坚持从实战出发,进一步改进业务训练内容、方法和手段,及时调整灭火作战预案,做到应用性训练与实战相结合,切实提高消防队伍应对各类火灾和突发事件的能力。

3.加强作风建设,树立消防行业良好形象。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建立和完善内外部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做到监督与服务并举。根据形势变化和社会发展要求,及时调整、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切实发挥公安消防部门的主力军作用。大力提倡和开展树消防部队新风活动,加大宣传力度,鼓舞部队士气,构建和谐消防部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将包括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切实增强“政府抓消防、政府建消防”的法制意识,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大资金投入,为消防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二)落实目标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确定消防事业发展的重点和目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抓好落实。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要及时研究规划实施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开展论证、评估,提出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篇6

农村指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的地方。相对于城市的称谓,指农业区,有集镇、村落,以农业产业(自然经济和第一产业)为主,包括各种农场(包括畜牧和水产养殖场)、林场(林业生产区)、园艺和蔬菜生产等。跟人口集中的城镇比较,农村地区人口呈散落居住。在进入工业化社会之前,社会中大部分的人口居住在农村。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人口居住的地区,是同城市相对应的区域,具有特定的自然景观和社会经济条件。我国是一个地震灾害十分严重的国家,我国超过80%的5级以上的地震发生在农村,在包括汶川地震在内的多次破坏性地震中,乡镇、农村房屋大量倒塌,凸现目前我国农村地震安全意识、投入、监管诸多方面存在的严重缺陷。在我国,乡镇建筑、农民自建房屋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大多数农村房屋未经正规设计、正规施工,很多乡镇建筑处于不设防状态,抗震能力低下,在遭遇地震烈度为Ⅴ度的地震时都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广大农村建设选址不科学,未能避开地震活断层及地质灾害地段,也加大了灾情。在农村,地震造成的灾害绝大多数是因为建筑物和构筑物倒塌所致[1]。而建筑物、构筑物的倒塌不仅取决于地震震级的大小和距离震中的远近,而且还取决于建筑物、构筑物本身的抗震能力。经过不断的努力,我国农村面貌尽管有了很大改观,但与城市相比,基本保障的水平仍然很低。中央关于农村公共社会事业发展的思路非常明确,今后要下大力气推进农村公共社会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支持农村住房建设,要长期坚持把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放到农村。

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防震减灾思路和原则逐步完善成熟,走过了从注重地震预报到综合防御,从基本不防御到重点防御,再到有重点的全面防御的过程。对农村地震安全的认识和重视逐步提升,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实效,积累了有益的经验教训。但是目前我国农村地震安全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和隐患,抗震设防能力低下的状况未得到根本改变,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有待深入推进,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要归结到农村地震安全政策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

1 各级政府的农村地震安全政策

1.1 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及精神

2000年、2004年、2010年国务院分别在广州、唐山、成都召开了三次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会后印发国务院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表1为三次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关于农村地震安全的主要指导方针。

1.2 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针对我国农村民居防震能力薄弱的现状,2004年,18位两院院士提出启动“地震安全农居工程”的建议,国务院对院士的建议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要求地震等相关部门加以研究。2006年,为及时总结交流经验,积极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国务院在新疆组织召开了全国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会议。会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地震局和建设部《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2],明确了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确立了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指导思想:通过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保障体系和技术服务网络,增强广大农民群众防震减灾意识,全面提高农村民居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工作目标:到2020年,力争使全国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建立完善适合农民需要的房屋抗震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在各地区建设一批分布范围较广、能影响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区、示范村和示范户,并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等地区逐步推广。工作原则: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经济实用、抗震安全,统筹安排、协调发展。主要任务:制定农居工程建设规划,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村建房抗震管理,加强农村民居实用抗震技术研究开发,组织农村建筑工匠防震抗震技术培训,建立农村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加强农村防震减灾教育。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相关责任;完善扶持政策,多渠道筹集资金;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环境。

《关于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意见》出台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在全国全面铺开。在本课题问卷调查的国内2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中,2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了本省推动农居地震安全的省级文件。如山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山东省地震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7]100号)①。全国市县政府相应出台了推动农居地震安全的文件。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潍坊市地震局、建设局《潍坊市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潍政办字[2008]83号)[3]。建立技术和质量保障制度。认真开展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环境调查和工程地质勘察;严格规范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技术资料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工程验收制等各项质量保障制度;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施工规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农居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内容依次为宣传、提供图纸、工匠培训和其他(表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政府投入方向依次为宣传、培训,普查、鉴定、场地研究,加固或重建(改扩建)补贴(表3)。

目前全国各地由于认识和重视程度、地震危险形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等原因,农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开展进度也存在较大差别。新疆、甘肃、云南、海南等地的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做法及经验,值得认真总结、借鉴和推广。

1.3 《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国务院在2006年制定印发《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4],规划明确“开展农村民居抗震能力现状调查,研究推广农村民居防震技术,加强对农村民居建造和加固的指导,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还将“建成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区”作为防震减灾“十一五”阶段目标,并确立了主要任务。《规划》的印发明确了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在防震减灾事业中的重要地位。为贯彻落实《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各级地方政府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划、实施意见等。如《江苏省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明确了具体工作目标:到2010年,沿江地区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南通、泰州、扬州等8个省辖市农村新建房屋80%以上采取抗震措施,其余地区农村新建房屋60%以上采取抗震措施。到2015年,沿江地区南京、镇江、常州、无锡、苏州、南通、泰州、扬州8个城市其农村地区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0级地震的能力,其余省辖市市区农村新建房屋80%采取抗震措施。到2020年,所有省辖市市区防震减灾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沿江8个市所有城镇和农村地区全部具备综合抗御6.0级地震的能力,其他地区基本具备综合抗御6.0级左右地震的能力。

2 农村地震安全法律法规

2.1 法律

国家法律中涉及农村地震安全的共有两部,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5-6]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7]。1997年12月29日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文未专门涉及农村地震安全问题。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开展农村实用抗震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经济适用、具有当地特色的建筑设计和施工技术,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建设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支持。第六十七条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和地震活动断层分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重点对城镇和乡村的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防灾减灾和生态环境以及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做出安排。地震灾区内需要异地新建的城镇和乡村的选址以及地震灾后重建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抗震设防、防灾减灾要求,避开地震活动断层或者生态脆弱和可能发生洪水、山体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害的区域以及传染病自然疫源地。第七十条规定: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第二十五条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2.2 行政法规

国务院行政法规中涉及农村地震安全的共有两件,分别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8]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9]。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和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自2008年6月8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规定:乡村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尊重农民意愿,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以群众自建为主,政府补助、社会帮扶、对口支援,因地制宜,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地震灾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予以指导,并提供能够符合当地实际的多种村民住宅设计图,供村民选择。村民住宅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体现原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2.3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中涉及农村地震安全的共有两件,分别是《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10]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11]。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统建的住宅及乡镇企业的生产、办公用房,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采取抗震措施,提高村镇房屋的抗震能力。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地震灾区村镇建设中,应对抗震性能差的传统结构及建造方法予以改进,并在重建中推广、应用抗震性能好的结构形式及建造方法。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规定: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2.4 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全国共有23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了涉及农村地震安全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30件,其中22件以防震减灾综合类形式,4件以地震安全性评价或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类形式,3件以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管理类形式,1件以专门加强农村村民住宅抗震设防管理类形式。

3 农村地震安全政策法规存在的问题

3.1 农村地震安全战略和目标需进一步明确需进一步提升和统一对农村地震安全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我国破坏性地震大多数发生在农村地区,地震造成的死亡人员中近60%为农村人口,地震造成的房屋倒塌是农村地区人员伤亡重大的直接原因。目前,我国有8亿人口居住在农村地区,其中约6.5亿人口在地震设防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0.05g)[43]。由于农村地区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防灾减灾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防震知识,国家又未将农村地区的建房纳入建设管理,大多数房屋未经正规设计、正规施工,村镇房屋抗震能力普遍低下,不设防的农村民居直接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农村地区一次6级左右地震往往造成相当数量的人员伤亡和大量的农村房屋倒塌与乡镇公用设施破坏,甚至一些4级多的地震也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农村面临着更加突出的地震风险,提高广大农村地区抗震设防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刻不容缓。目前我国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已经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在进一步提高与完善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抗御地震能力的同时,全面提升农村地震安全水平。以最大限度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为农村地震安全工作的根本宗旨。统筹城乡和区域防震减灾工作,改变农村房屋不设防的状况,促进城乡和区域防震减灾工作协调发展。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切实改变农村民居不设防状况,不断提高全面防御的能力。从基本不设防,到重点防御,再到有重点的全面防御,农村地震安全提上重要议事日程。

明确农村地震安全发展战略,细化农村地震安全工作目标。需要研究明确农村地震安全发展战略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体现前瞻性、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规划战略目标:到2020年,力争使全国农村民居基本具备抗御6级左右、相当于各地区地震基本烈度地震的能力,6级地震基本不致房屋倒塌死人,5级地震无人员伤亡。农村地震安全工作任务范围:除了农居安全之外,还应当包括村镇选址、规划,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急避险、宣传教育等。需要对农村地震安保工作的公共服务进行界定。

3.2 农村地震安全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农村地震安全法律法规建设虽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仍有很多缺陷,制约农村地震安全工作的推进。主要存在法律法规缺失、层次低,无专门法可依,缺乏法律责任制度,责任主体不明,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可操作性。

涉及农村地震安全的法律法规起步时间上都比较晚。比如国家法律共有两部,2006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9年施行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修订)》才开始专门涉及到农村地震安保问题。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笼统和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国家对需要抗震设防的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给予必要支持。

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强制性,完全依靠宣传、引导、鼓励等手段。法律法规固然有引导教育的重要功能和作用,但是像农村地震安全法律法规这样,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到地方性法规、规章,甚至一直到市县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完全依靠宣传、引导、鼓励,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规定,没有任何强制性措施,实属少见。

现行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可操作性。如现有法律法规对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缺乏明确规定,各部门权利、义务界定不明,执法主体不清晰等等问题都严重制约着农村地震安全工作的协调快速发展。对于农居,抗震设防要求无法律规定,其后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关键环节中责任主体和监督主题严重缺失,这已成为不具备应有抗震能力,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主要原因和管理漏洞。

农村地震安全作为未来防震减灾工作的战略发展重点,必须相应加大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力度。要更加注重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继续通过完善立法,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力求体现规律要求、适应时代需要、符合农民意愿、解决实际问题。要重点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制度建设与执行。行政监督检查,可及时反馈农村地震安全政策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为政策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提供实践依据,为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村地震安全政策法规的执行和推动农村地震安全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3.3 农村地震安全政府监管需进一步强化

由于农村地震安全是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纯公益性事业,且其行为不适宜公民、法人、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自主决定、自律管理和市场竞争机制自发调节,因此责任主体应当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44]。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建立有效的责任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加强各级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管理,通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实施,做好农村地震安全各项工作。

农村地震安全工作是兼有公益性、社会性、科技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工作领域也在逐步得到扩展。但是现有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缺位,部门权利、义务界定不明,执法主体不清晰,比如防震减灾执法主体间运行管理机制不顺,《防震减灾法》和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关于农村地震安全管理体制方面,确定了多个管理主体、各自职责和相互关系,其中各级地震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而不是负责农村地震安全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性质包括“负责”,“会同”,“和”等。从管理体制上做出的这些规定如何操作和运行,部门如何实现“负责”,如何作为主动方实现“会同”与“和”,这些职责仅靠法律条文是难以执行的。农村地震安全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农村地震安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的多重性,进而导致各行政主体部门利益化与执法扭曲,加剧了“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个人化”倾向,直接导致了政府职能异化和公务员角色错位,成为防震减灾依法行政的主要障碍。地震系统管理体制不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实行中国地震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国地震局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授权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履行防震减灾主管机构的各项职责,指导市(州)、县防震减灾工作,对省级以下(含省级)地震台网(站)实行统一规划,资源共享。市、县级地震工作部门和机构实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省级地震局负责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按照职责分工,与其他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震安全工作。地市、县级地震工作部门和机构建设在全国各地区差别较大,例如三个直辖市,市内基层机构均为地级和地级以上市,四川、西藏、北京、上海、天津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仅有地级和地级以上,没有县级机构设置。设置地震工作管理部门的地区又分独立设置和非独立设置,天津、上海、河北、贵州4个地区,独立设置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门比例很低或根本没有,其中河北省甚至只有地级和地级以上市级别的机构为独立,没有县级的独立机构。

而农村地震安全工作责任主要在县、乡级政府,许多重要工作离不开村委会的作用[45]。突出表现为:地震系统现行“头重脚轻”的管理模式上下脱节,容易形成“横向不到边、纵向不到底”的“管理空档”,影响国家农村地震安保工作方针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是制约农村地震安全事业发展的根本原因之一,也是亟待解决的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3.4 农村地震安全投入和保障机制需进一步建立健全

建立政府、个人和社会相结合的多渠道的投入和保障机制是推进农村地震安保工作的重要保障。要加大公共投入,建立农村地震安全的公共投入目标及机制。扩大农村地震安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范围。中央和地方相结合,明确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制定完善缩小区域和城乡防震减灾能力的差别化扶持政策。鼓励引导农户提高地震安全投入。规范社会捐助(基金、社会慈善组织)。建立农村住房地震保险制度。

3.4.1 加大公共投入

公共支出主要体现在公共支出规模和公共支出结构两方面。公共支出规模反映的是政府活动的范围和对经济的干预程度,从世界各国公共支出的历史进程来看,公共支出规模总体上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从相对规模看,各国政府的公共支出占国民生产的比重也呈逐年提高的态势。斯格雷夫和罗斯托提出的公共支出结构发展模型对不同的发展阶段各类公共支出的增长变化作了详尽的阐述,其主要的思想是将经济发展分成早期、中期以及“大众消费”期3个阶段,政府在早期对于经济发展具有主导作用,而到中期伴随民营部门的力量的增长,政府的主导作用渐趋下降以至成为私人投资的补充手段,而在“大众消费”阶段,公共投资的重点转向教育、保健和福利等社会服务方面[47]。根据马斯洛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从个体角度看,人类需求可以分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的需求、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5个层次,一般而言在前一个层次需求得到满足后,后面层次的需求将上升为主要需求,依次类推。从集体角度看,人类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同样具有层次性,对各类公共服务需求的紧迫性和对其均等化的重要性并非完全一样,其将随现实条件的改善而逐步提高。公共服务可以根据需求的层次性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包括基础教育、公共卫生和社会保障三类,主要确保人的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满足;第二层次主要包括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三类,主要为了改善人们生存的软硬环境,提高生存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可持续性;第三层次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科学技术和文化娱体三类,主要为了确保政府有效履行职能和更高层次的公共利益的实现。

按照马斯格雷夫和罗斯托的“发展型”公共支出增长模型,我国目前总体上处于“发展早期”向“发展中期”过渡阶段。根据马斯洛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我国总体上已解决温饱问题,人身与财产安全问题应提到主要议程上。同时由于我国现在正处在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程建设、城镇化建设的飞速发展时期,也是做好防震减灾工程性防御措施的关键环节,如果错过这一时机,等待经济发展水平上台阶后,再提升抗震设防能力,会造成更大的经济浪费,也不便操作。适度调整公共投入结构,加大防震减灾公共投入力度,保证防震减灾公共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好安全与经济的平衡,调整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是我国防震减灾公共政策需要深入研究的、非常紧迫的重大课题。

3.4.2 扩大农村地震安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范围

从基础性、广泛性、迫切性、可行性方面考虑,防震减灾是建立社会安全网、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必须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防震减灾公共服务的范围和优先顺序,是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要内容。

基本公共服务指建立在一定社会共识基础上,为实现特定公共利益,根据一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总体水平,为维持本国经济社会的稳定、基本的社会正义和凝聚力,保护个人最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所必需提供的公共服务,其规定的是一定阶段上公共服务应该覆盖的最小范围和边界。我国正由生存型向发展型社会过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压力逐步增大,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过大,加大了各类社会问题的复杂性。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扩大公共财政覆盖面,让全体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制度安排。从现实需求分析,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内涵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等于公共服务的平均化,而是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有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全体公民的机会均等、结果大体相同,并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选择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要将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尤其关注困难群体。按照协调重大利益关系的要求,加快建立城乡、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我国属于单一制集权国家,中央政府对全体人民负责,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负责,地方政府遵照中央的政策原则为辖区内居民提供服务。由中央政府直接提出“农村地震安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不仅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也有利于缩小地区差距、城乡差距,促进地区间和人群间的平衡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篇7

《规划》描绘了水利发展的蓝图,提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在继续推进大江大河治理基础上,积极开展重要支流、湖泊和中小河流治理,增强城乡供水和防洪能力。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增强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为了使读者了解《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对《规划》出台的意义、落实重点和水利建设发展带来的影响有更深层次的认识,本刊将对《规划》亮点进行梳理,全面深入地进行解读。

一、水利建设四大任务

《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水利建设的主要任务有四项:突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着力加强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大力提高城乡供水保障能力、加快构建水生态安全保障体系。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发展战略处处长张旺介绍,这四项任务是针对几个水利发展较为滞后的领域而制定的。一是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仍较为薄弱,灌排方式较为落后;二是我国防洪减灾体系尚不完善,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滞后;三是城乡供水保障能力不足,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四是水污染和水土流失问题严重,部分地区水生态环境恶化。

近期,江南、华南强降水造成42条河流发生超警戒洪水,凸显我国防洪减灾工程体系仍较为薄弱。因此,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将大力加强防洪减灾体系建设,基本消除现有病险水库隐患,建立山洪灾害重点防治区县级及以下基层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

完成水利建设的四项任务,难度比较大。重点和难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防洪减灾工程体系难度大、任务重。我国将在洪水易发地区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建成2058个县级及以下基层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对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防洪任务较重、洪灾损失较大、保护对象比较重要的173条大江大河主要支流进行集中治理,这些领域基础都非常薄弱。第二,农田水利工程量大面广,历史欠账多,短期内难以彻底扭转农田水利落后的局面。第三,我国经济社会仍在快速发展时期,水生态水环境持续恶化趋势难以在短期内扭转。

尽管以上任务的难度较大,但我国明确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把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分解到部门、落实到岗位,加强统筹协调,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责任落实、措施得力的情况下,完成水利建设的四项任务仍是有充分保障的。

农田水利建设将提速

针对当前我国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仍较为薄弱、灌排方式较为落后、农田水利工程量大面广、历史欠账多的现状,《规划》提出,加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大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增加农田有效灌溉面积,强化农业节水。

《规划》将“突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作为“十二五”期间水利发展的首要任务,并提出一系列发展目标及重点工程。据统计,在6000多亿立方米的用水总量中,2011年我国农业用水达到3790亿立方米,占全国用水总量的62%,农业是名副其实的第一用水大户。今年财政将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大幅度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规模,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比重,加强大中型灌区和末级渠系改造升级。重点安排农村饮水安全等农业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南水北调等重点水源和水资源配置、治淮骨干等重要防洪工程以及其他关系全局的重要水利工程,并向中西部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倾斜。

着力加强防洪薄弱环节建设,提高水利保障能力

当前,我国防洪减灾体系尚不完善,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地质灾害防御滞后,洪水易发地区和山洪地质灾害防治区等领域基础都非常薄弱,防洪减灾工程体系难度大、任务重。为此,《规划》提出,继续推进大江大河大湖治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强化山洪地质灾害防御和防洪非工程措施。

水利部规划计划司副司长段红东认为,《规划》中“加强水利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一章的重点,就是提高水利保障能力。力争通过5年到10年的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尽快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相适应的水利支撑与保障体系。

在保障防洪安全方面,要在继续加强大江大河大湖治理的同时,加快推进防洪薄弱环节建设。针对近年来严重洪涝灾害暴露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中小河流和大江大河重要支流治理、蓄滞洪区建设、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山洪灾害防治、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等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力争在“十二五”时期基本完成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全面完成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不断完善我国防洪减灾体系。

今后一段时期我们还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快推进中小河流治理。流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江大河主要支流、独流入海河流和内陆河流对流域和区域防洪影响较大,应进行系统治理,提高整体防洪能力。流域面积在200平方公里至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数量众多,系统治理投资巨大。“十二五”时期,选择洪涝灾害易发、保护区人口密集、保护对象重要的5000多条河流的重点河段进行治理。

二是尽快消除水库安全隐患。在继续巩固大中型和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的基础上,重点对面广量大的411 18座小(Ⅱ)型病险水库进行除险加固,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除险加固任务。

三是搞好重点蓄滞洪区建设。近期重点是加快淮河行蓄洪区、长江和海河重要蓄滞洪区建设。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引导和鼓励居民外迁。

四是提高山洪灾害防御能力。尽快在山洪灾害易发地区建成2058个县级行政区监测预警系统和群测群防体系。

加强水源工程和区域水资源调配工程建设,大力提高城乡供水保障能力

鉴于我国城乡供水保障能力不足、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现实情况,《规划》提出,加强水资源配置和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增强城镇供水保障能力,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开发利用非常规水源。

《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突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着力加强防洪薄弱环节建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全面解决2.98亿农村人口(含国有农场、林场)和11.4万所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加强水源可靠性论证和工程卫生学评价,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强化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严格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让农民喝上洁净水、放心水。

“要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就必须加强水源工程和区域水资源调配工程建设,构建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可调度的科学的水网连通体系。”段红东强调,在保障供水安全方面,应针对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在强化节水的前提下,通过加强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提高水资源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调配能力。抓紧完成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建设。对于西南等工程性缺水地区,积极推进水库建设。对于西北等资源性缺水地区,合理建设跨流域、区域调水工程。不断完善我国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着力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依然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瓶颈这一重大水利问题。到2015年,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旱灾易发区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将得到有效缓解,全国新增供水能力400亿立方米左右。

目前,正常年份全国年缺水量500多亿立方米,近2/3的城市不同程度缺水。城乡水源工程建设严重滞后,尤其是西南地区工程性缺水、西北地区资源性缺水问题十分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水资源配置体系还不健全,不能满足水资源统筹调配需求,水安全保障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极不相称。城乡供水应急备用水源严重缺乏、保障程度不高,特别是应对连续干旱和特重干旱的能力很低。

段红东表示,提高供水保障能力,要在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的前提下,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完成南水北调东、中线一期工程建设,尽快形成南北调配、东西互济的国家水资源调配格局。二是建设一批重点区域水资源调配工程,抓好江河湖库连通,支撑国家重点区域发展,统筹解决区域工程性、资源性缺水问题,保障城乡饮用水和工业用水,改善生态环境。三是推进重点水源和中小微型水源工程建设,提高西南等重点地区、重要城市和粮食主产区的水资源调蓄能力和供水保障能力。四是加快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提高应对特大干旱、连续干旱和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能力。

加快构建水生态安全保障体系

我国水污染和水土流失问题严重,部分地区水生态环境恶化。《规划》提出,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保护与河湖生态修复,优化和完善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加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治理,有序发展小水电,加快水利血防工程建设。

二、水利改革和管理

《规划》指出,水利改革管理有三项重点工作:一是创新水利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二是加强依法治水管水,三是推进水利科技创新。

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理顺体制机制

近年来,随着水利改革不断深化,水利的社会管理水平显着提高。目前,全国七大流域管理机构初步编制完成了流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体系,黄河水量分配指标细化到各支流;流域管理取得新成效,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权责进一步界定和规范;黄河流域颁布了《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太湖流域建立了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流域综合管理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显着成效;水务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到2010年年底,全国72%的县级以上城市实行了水务一体化管理;采取承包、拍卖、租赁和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推进小型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进一步完善了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大幅增长,引导设立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公共财政投入规模不断加大。

体制机制改革对水利发展的意义非常重大。水利不只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一家的工作,涉及农业、城建、环境、国土等诸多部门,涉及从中央到地方、到县乡等各级政府,涉及管理部门、建设施工单位、农民合作组织等多个主体。只有理顺体制机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明确、机构职能明晰,才能实现水利改革发展的任务。

  依法治水管水,加快水法规体系建设

在依法治水管水方面,需要继续加快水法规体系建设,完善民生水利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快修订《河道管理条例》,推动出台《节约用水条例》《洪水影响评价管理条例》《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规。进一步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保障水法规的贯彻落实。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发展战略处处长张旺介绍说,实现依法治水管水须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完善水利社会管理的部门规章体系。修订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质量事故处理和质量监督管理等规定,加强地方水法规体系建设。二是建立健全专职水政监察机构和队伍,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完善和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三是建立健全水事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完善边界地区水事活动协商制度,进一步健全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机制。四是深化水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执行水行政审批程序,开展水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范水行政许可行为。

实践水利高科技,水利创新发展意义重大

水利科技创新对水利发展的意义有四个:第一,大力加强科技兴水,是实现“十二五”水利改革发展目标、完成水利战略任务的重要保证,是增强水利公共服务能力、提高水利社会管理水平的关键举措。第二,加大水利科技推广力度,是实现水利现代化和水利信息化建设的前提。第三,科技创新是保障防洪安全、实现防汛抗旱目标的必然要求。第四,科技创新是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技术条件。

三、建立水利投资稳定增长机制

《规划》指出,要把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重点领域,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大幅增加水利建设投资,并研究采取扩大水利建设贷款贴息规模等措施。

《规划》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 快速发展,我国的综合国力和财政实力将进一步增强,对水利这一基础设施建设和改善民生的重点领域,国家有能力加大投入,继续保持较高的投资强度。“十二五”期间,将加快建立政府水利投资稳定增长机制,发挥政府投资主渠道作用。

据了解,“十二五”期间,水利的总投资大概要达到1.8万亿元左右。这1.8万亿元主要用于四个方面的水利建设:一是农田水利建设,占20%左右;二是防洪工程建设,占38%左右;三是水资源保障和城乡供水能力提高的工程建设,占35%左右;另外为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

国防建设的基本任务篇8

近年来,我市消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消防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得到了加强。但也存在发展滞后、力量薄弱、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影响执勤备战和灭火抢险能力的不断提高。各级政府、市级各部门、武警*市消防支队要站在“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的高度,正确分析我市消防队伍建设和消防工作发展存在的问题,充分认识加快我市消防力量建设的重要意义,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联动、群众参与”的要求,准确把握消防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消防力量建设,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明确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的目标和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31号)精神,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求大力加强消防力量建设。到2010年形成以现役消防力量为主体,以政府专职消防队为重点,以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保安消防队、联防消防队为基础,基本覆盖城镇社区和工矿企业、辐射农村和旅游景区的城乡消防应急救援力量体系。

(一)落实“三站”建设任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31号)精神,在2010年前我市要完成3个消防队站建设任务。其中,20*年完成雁江城区、简阳市养马镇专职消防站的选址征地工作,于20*年建成并投入使用;2009年完成安岳县龙台镇专职消防站的选址征地工作,于2010年建成并正式投入使用。各级政府专职消防队要有基本执勤用房、训练场地、通讯设备,人员和器材装备应达到执勤备战基本要求。

(二)加快特勤消防装备建设。市发改、财政、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协调,将我市利用法国政府贷款购买消防特勤装备项目落实好。

(三)加快公安消防装备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消防的投入,要按规划逐年解决我市公安消防部队装备器材不足和训练、装备设施陈旧老化问题。雁江、简阳要按照国家标准配齐消防中队的常规装备,增添部分特勤装备。

(四)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安岳、乐至县人民政府要将专职消防队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积极改善专职消防队的战斗、生活和训练条件,确保器材、装备足额到位。*机车有限公司专职消防队要参照相关标准执行。年内,安岳、乐至政府专职消防队要完成火场三级组网建设。

(五)加强农村消防力量建设。一是要强化镇乡政府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各镇乡要成立相应的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并报当地公安消防大队备案。各级消防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对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评估,及时研究解决本地突出的消防问题,在冬季、收获季节和火灾多发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形成消防安全工作有人管、火灾隐患有人查、发生火灾有人救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二是镇乡人民政府要大力推动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力争在2010年内,建立起适合农村特点的各类地方专职、镇乡企业自办及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形成以国家、省级重点镇以及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专职消防队为中心,镇乡、村其他消防力量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

(六)加强镇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公安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城镇消防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遵循“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科学制定小城镇消防规划。在设有城镇生活供水管网的镇乡,要在集镇安装室外消火栓,无室外消火栓的镇乡要修建消防水池及消防车取水码头,确保消防用水。要加强镇乡政府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装备建设,每队配备2台手抬机动泵、4支水枪、400米水带及灭火器和火钩等破拆工具,以满足灭火救援的需要。要动员有条件的农村大院修建1—2个蓄水能力不小于20m3的水池,以潜水泵等为灭火取水设施,以及时、有效地扑救初期火灾。

三、加大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的保障力度

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纳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涉及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合理规划。凡涉及“三站”建设任务,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时合理安排消防站建设用地。对规划确定的消防用地,不得擅自改变。

(二)搞好立项。各地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纳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安排城市消防抢险救援指挥中心、消防站、消防装备建设、训练设施等重点消防项目的立项工作,积极督促和支持企事业单位搞好专职消防队建设。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规范及技术标注将消防站、消防车辆、装备、训练场地、建筑消防设施等建设经费纳入工程概算,把更新改造和增添消防基础设施纳入大中型项目投资审查范围,积极改善企事业单位消防基础设施条件。

(三)落实经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保障本地、部门消防力量建设所需经费,应由财政部门保障的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并结合本地财力尽可能提高支出标准。要优先安排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建设等专项资金,对执行重大临时任务所产生的装备物资消耗应酌情予以补助。要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维护管理资金,加大专项经费支持力度,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要积极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和公共消防设施的投入。

(四)强化责任。各级部门要严格实行消防工作问责制,严格考核奖惩。对工作措施不落实、人员不到位、装备和设施建设滞后、管理不力造成恶性火灾事故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五)优化用人环境。对于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消防聘用文职人员,用工单位应与之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协议终止解决的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工资参照当地有关行业工资标准执行,其他补助、补贴按当地同工龄阶段的行业职工待遇确定,但支付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执勤队员因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受伤、致残或牺牲,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工伤待遇。符合条件的应申报烈士、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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