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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的特点8篇

时间:2023-06-05 08:42:31

金融风险的特点

金融风险的特点篇1

关键词:美国经济 次贷危机 金融系统风险 负债 证券化

美国的金融危机虽然起因于次贷,但也与其金融体系长期积累下来的合成风险有关。合成风险的内容比较宽泛,可以是机构风险与市场风险的合成,也可以是短期风险与长期风险的合成,等等。过度负债、过度证券化是形成美国金融系统风险两个重要的长期风险因素。本文通过对结构性风险和证券化风险的分析,重点探讨这两个问题。

一 美国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

金融风险按其承担主体的层次可分为两类,一是风险承担主体为金融活动的微观参与者(如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证券投资人等),其风险可称为微观风险;二是风险承担主体以整个金融体系为主,相应风险称为系统风险(Systemic Risk)。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简称为金融系统风险。

金融系统风险应是由金融市场或金融机构的各种风险引发,通过链式传导或金融恐慌,对整个金融体系形成的风险。图1表示美国金融体系系统风险的两级简易结构树。图中联结关系既表示系统风险由上而下的层级构成,也表示形成系统风险自下而上的导因。

如图1所示,系统风险的一级风险要素至少包括机构风险、市场风险和合成风险。二级风险要素中,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机构风险主要来自倒闭风险、操作风险和资产风险。合成风险是美国金融体系的综合性风险,主要来自结构性风险和证券化风险。

金融系统风险与金融风险都是集合型概念,相互间的关系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看:首先,金融系统风险从属于金融风险,是金融风险中最综合、最宏观的一个类别;其次,金融系统风险是金融体系内所有能形成整体风险的各种风险,而金融风险是金融体系内所有风险的集合;再次,系统风险的承担主体是金融体系(也可以是金融市场或整体概念上的金融机构),但金融风险对风险承担主体并无特定要求;最后,系统风险是直接构成美国宏观经济风险的重要因素,而金融风险并不一定都与宏观经济风险有关。

因此,通常防范金融风险的真正含义并不是防范金融体系中的所有风险,而应特指防范金融系统风险。

二 美国金融体系的结构性风险分析

美国经济的过度负债问题众所周知,特别是由巨额财政赤字和外贸逆差导致的政府和对外部门过度负债更是尽人皆知。然而,金融部门的过度负债状况实际上要比政府和外对部门严重得多。非金融部门中,住房部门是过度负债最严重的部门,而造成其过度负债的主要原因是房贷和房产的证券化。

(一)美国债务的部门构成分析

按美联储对债务的部门分类,住房部门归在非金融部门,但房贷部门仍在金融部门。所以,次贷危机从本质上讲应视为一场金融危机。

如表1所示,1978~2008年,美国债务总额从3.8万亿美元扩大到52.6万亿美元,30年间扩大了近13倍;金融部门债务的扩充速度最快,30年扩大了40多倍;而同期非金融部门债务只扩大了不到10倍。在非金融部门中,居民部门债务扩张最快,规模扩大了11.5倍,工商部门最慢,债务规模仅扩大9.3倍。居民部门中的住房部门比居民部门更快,30年扩大近14倍;对外部门债务规模扩大了近11倍。由此可见,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金融部门的债务增长大大高于政府、非金融部门和对外部门,住房部门的债务增长也大大高于居民消费、公司和政府债务增长,但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却未得到应有的关注。

(二)美国证券市场的构成分析

如表2所示,1996~2008年,美国债市总规模从12.3万亿美元扩大到33.2万亿美元,规模扩大了1.71倍;其中证券化工具扩张最快,抵押相关证券(主要是抵押支持债券,即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扩大了近3倍,抵押支持债券扩大了近6倍;国债最慢,12年间只扩大了50%多;公司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分别扩大了1.9倍和1.85倍。到2008年3季度末,在未偿债券总额中,证券化工具的比重最高,占到35,3%,其中抵押相关证券占26.9%,资产支持债券(ABS)占8.4%;政府债券占34.2%(其中国债占15.2%,联邦机构债券占9.5%,市政债券占8%);公司债券占18.5%;货币市场工具占12%。不难看出,近10多年来,抵押支持债券和资产支持债券等证券化工具扩张得最快,而其动力主要来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的大规模证券化。一定程度上讲,次贷危机的爆发与证券化特别是抵押证券化的过度发展有着紧密的关系。

最近几年来,美国金融体系的内部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典型表现是非银行金融部门的资产规模大幅度扩张,特别是货币和基金市场发展迅速。2007年初,在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管道(ABCP Conduit)、结构投资载体(SIV)、拍卖利率优先证券(Auc-tion-rate Preferred Securities)、招标期权债券(Tender Option Bonds)以及可变利率即期票据(Variable Rate Demand Notes)等方面的资产规模已达2.2万亿美元;三方回购(Triparty Repo)隔夜融资的资产规模约有2.5万亿美元;对冲基金资产约1.8万亿美元,五大投资银行的资产规模达4万亿美元。相对而言,同期美国最大的五家银行控股公司资产是6万多亿美元,整个银行部门的总资产也只有10万亿美元。所以,非银行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对美国金融体系形成系统风险的影响越来越大。

(三)美国债券与权益构成的风险分析

金融体系的内部结构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经济的周期性发展而变动。从金融资产持有意向看,当经济降温时,美国人趋向购买债券等固定收益资产。2008年是个经济的降温年。根据当年美国证券业及金融市场协会的调查,美国人只持有权益资产(包括股票和各种股权基金)的占36%,只持有债券(包括债券共同基金)的占4%,同时持有股票和债券的占60%。意愿债券持有比例不超过30%的投资者占80%以上,其中65岁以下的投资者占90%左右。当经济升温时,人们更趋向持有权益资产,如股票、房地产等,所以股票持有比重会有所上升,而债券持有比重会有所下降。

从整个金融体系看,股市价值受经济热度变化的影响较大,而债市价值受经济热度变化的影响相应要小得多。美国经济在2007年底进入衰退后,股票市值特别是金

融类股票市值大幅收缩。如图2所示,到2008年10月初,标准普尔(S&P)500指数已在2007年1月基础上下降了22.5%,比次贷危机前下降了23.4%;而S&P金融指数和S&P地区银行指数分别下降了48.7%和45.2%,比次贷危机前下降了40.8%和37.3%。同期,美国S&P20城市的房价指数下降了21.8%,比次贷危机前下降了20.4%。

金融股指的下降意味着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权益资产缩水,而房价的下降造成银行收回的失赎房产价值下降。但是,已发行的各种债券价值并不会随股市和房产价值的收缩而下降。在金融体系已经过度负债的情况下,资产的持续缩水一方面导致金融机构杠杆率的上升,另一方面对发行新债形成制约,结果必然使系统风险加剧,使整个金融体系更加脆弱。

三 美国金融体系的证券化风险分析

次贷的证券化是美国所特有的,这种方式当然有助于信用风险的分散和转移,也因此刺激和推动了贷款发放,但并未真正降低金融市场的整体风险,特别是在信用评级放松的情况下,反而使次贷引发的抵押债券风险进一步放大。

(一)美国房贷的证券化链条

房贷证券化(Residential Mortgage Securitization),简言之,就是由大型金融机构收购房贷后将其集中打包分级,再以抵押债券形式发行到债券市场的过程。美国的证券化按其对象划分为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和抵押证券化(Mort-gage Securitization)两类,其产品分别为资产支持证券和抵押支持证券(MBS)。房贷证券化属于抵押证券化,又分为政府资助企业(GSES)和民间两种类型,产品分别为机构住房抵押支持债券(RMBS)和非机构住房抵押支持债券。

政府资助企业的房贷证券化过程比较简单,由房利美(Fannie Mae)和房地美(Freddie Mac)两家企业按放贷风险标准和国会规定的房贷收购上限收购民间房贷,经打包分级后以机构住房抵押支持债券的形式发行到债券市场。

民间的房贷证券化比上述过程复杂得多,涉及多家参与主体,主要包括特殊目的载体(SPV)、发起商(Originator)、证券承销商(Underwriter)、服务商(Servicer)、信用局(Credit Bureau)、信用评级机构(Credit Rating Agency)、抵押借款人(MortgageBorrower)、机构投资者、经纪人(Mortgage Broker)和保险公司。其殊目的载体(SPV)、发起商、证券承销商、评级机构和服务商是证券化的关键主体。发起商向美国抵押购房者提供房贷(债务),然后将房贷(债权)转售给由特殊目的载体(SPV)委托的包销商,通过抵押房贷的发放和出售,赚取利差和中间费用;证券承销商收购符合其风险条件的房贷,在打包分级后交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经评级后,以非机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或其他证券形式向外发行,并通过证券化过程赚取发行收益。服务商受托负责收取抵押购房者的月付、处理房贷的拖欠、违约通知、失赎房产拍卖等,向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投资人提供债券本息的支付服务,并通过上述服务收取服务费以及赚取月初房贷月付与月末债息支出的月度利息。

经房贷证券化产生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划分为不同的段(Tranches),各段的信用等级由评级机构确定,一般分为优先级、中间级和股权级,三者比例约为8:1:1。养老金和保险公司通常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高段级的投资者,而对冲基金则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低段级。中间段级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还可进行再证券化,以其基础发行分为优先段(Senior Tranche)、中间段(Mezzanine Tranche)和股权段(Equity或Junior Tranche)的债务担保权证(CDO)。收益按优先段、中间段、股权段的优先顺序支付给债务担保权证的投资者。债务担保权证还可继续证券化为债务担保权证平方、债务担保权证立方等。

如上所述,美国房贷的民间证券化链条大致包括房贷发放、房贷收购、住房抵押支持证券分级、住房抵押支持证券评级、住房抵押支持证券发行、债务担保权证发行等6个环节。这6个环节环环相扣,形成一条抵押借款人一房贷机构一证券化机构一抵押债券和衍生品投资机构,跨越房贷市场、债券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证券化链条。6个环节中,发起商和评级机构各负责1个,其余4个涉及证券承销商(主要是投资银行);而证券化链条的生存是靠服务商(主要是商业银行)来维系。所以,次贷危机扩散中,涉足次贷和近优质房贷(Alt-A)证券化的投资银行受到波及和打击较大。

(二)美国房贷证券化与抵押信贷风险的转移

美国住房金融中的证券化有房贷(Home Mortgage)与房产(Home Equity)之分。二者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其区别在于,房贷证券化的金融产品主要是住房抵押支持证券,而房产证券化的产品是资产支持证券。从两种产品的风险看,由于住房抵押支持证券以房屋贷款为抵押,而资产支持证券以房产权益为抵押,所以住房抵押支持证券的风险比资产支持证券的要大。其联系在于,房贷的还贷过程伴随着抵押借款人房贷本金的减少和房产权益的增加,所以住房抵押支持证券的风险在逐渐下降;而随着房产权益的增加,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也有望增大。

美国房贷和房产的证券化分别起步于1967年和1984年。20世纪80年代以前,房贷证券化产品规模不足千亿美元。1984年资产支持证券出现时,住房抵押支持证券的规模也不到3000亿美元。房贷的发放仍主要依靠专门从事房贷业务的储蓄信贷机构(简称储贷机构)。

如图3所示,1984年底美国抵押资产规模为2.1万亿美元,银行系统的抵押资产份额最大,占抵押资产规模的52.5%;其中储贷机构占34%,商业银行占18.2%。而抵押及资产证券(MBS&ABS)排在第二,占抵押资产的21.5%;其中机构和政府资助企业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资产占13.8%,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商的抵押资产只有0.5%。

到2007年6月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的抵押资产规模已扩至14万亿美元,较1984年扩大了5.7倍。这期间,抵押资产的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在证券化的推动下,抵押及资产证券的份额从21.5%升至54%,成为最大的抵押资产持有集团,而其他部门中,除金融公司和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的份额从2.3%升至5.2%外,其余部门的资产份额都是下降的。其中银行部门从52.5%降至34.8%,居民部门从9.2%降至1.9%,政府部门从5.5%降至1.7%,保险业从8.8%降至2.5%。

银行系统抵押资产份额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储贷机构的份额从34%大幅降至8%,下降了26个百分点;尽管商业银行的份额从18.2%升至24.8%,仍挡不住银行系统持有份额的下降。形成这种变化的主要原因是证券化的迅速发展。这期间,抵

押及资产证券从13.8%升至29.4%,上升15.6个百分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商的资产上升幅度更大,在0.5%的基础上提高了19.7个百分点,达到20.2%。

房贷证券化设计的主要目的是转移和分散美国储贷机构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随着抵押及资产证券资产的迅速膨胀和储贷机构资产的收缩,本由储贷机构承担的金融风险逐渐转移到债券市场。然而,金融系统风险并末因证券化的风险转移而整体下降,相反,由于证券化过程缺乏透明性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虚假评级,还造成了信用风险伴随证券化规模的扩张而增大。

(三)美国房贷证券化的风险传导

上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萧条时,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主要表现在银行间因债务关系断裂而产生的连锁倒闭(Bank Run)。但本轮金融危机的特点是过度证券化,即通过降低房贷发放风险条件和降低信用评级标准来扩张房贷和房产的证券化规模。

引发次贷危机的主要原因是,过度证券化推动了2004~2006年特别是2005年含有高信用风险次贷调息抵押(ARM)的大规模发放,经过2005年房贷高峰后,2006年下半年房贷需求收缩,导致房价开始下跌,而联邦基金利率在当年6月升至5,25%的最高点,导致次贷调息抵押借款人因初次利率重置而还贷负担加重。众多次贷调息抵押的借款人因初次利率重置压力和房价下跌的双重夹击而违约。进入2007年后,次贷违约日趋恶化,致使次贷机构接连破产、持有房贷和房产证券化相关产品的对冲基金陆续关闭,有关住房抵押支持证券和债务担保权证的信用等级大规模调降,到夏季出现金融市场的信用恐慌,导致次贷危机的爆发。所以,从风险角度看,引发次贷危机的主要风险因素是金融体系内部的利率风险和来自体系外部的房价风险所导致的次贷违约信用风险。

金融风险的特点篇2

关键词: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特点对策

近年来,外包行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2003年之后,服务外包产业开始形成规模,被政府和社会广泛认可,并进入高速成长期。尤其是“十一五”期间,随着国家多部委,推动服务外包产业政策的逐步实施,全国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政府配套政策的出台和大力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外包服务的业务内容也涵盖了多个行业,主要来自于金融业、电信业、制造业和政府。

     金融外包是指金融企业持续地利用外包服务商来完成以前由自身承担的业务,其所带来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可以降低运营的成本;把资源集中在核心的业务上;缩短新服务或新产品推向市场的时间,抢占商机;获得内部所不具备的外部资源;利用承包商的比较优势在同行业竞争中获利,等等。但是,金融服务也有潜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战略风险:第三方可能有悖于发包机构的总体战略目标,自行处理业务,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或者是发包机构没有对承包方实施有效的监督;或者是发包机构没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对承包方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些都会导致难以挽回的战略性损失。

     (2)声誉风险:第三方对客户不能提供与发包机构同一标准的服务;或者第三方服务质量低劣;或者第三方的操作方式不符合发包机构的传统做法等。比如,呼叫中心的服务质量比较差,以及其他的活动违规作假等等。

     (3)合规风险:第三方没有遵守隐私法,不能很好地遵守保护消费者以及审慎监管的相关法律,没有严格的确保合规制度,由此产生的风险就是合规风险。

     (4)操作风险:没有充足的财力来完成承包的工作,并且没有能力采取补救措施;技术故障;欺诈或者错误;发包机构检查成本过高或者难以对外包项目实施检查所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的起因主要有四类:一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如操作失误、内部欺诈、内外勾结等。二是操作流程引起的,主要是操作流程不合理,或是由于没有有效执行操作流程而引起的。三是系统因素引起的,指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交易系统等失灵造成的。四是外部事件引起的风险。

     (5)监管障碍风险:被监管机构不能及时向监管当局提供数据和信息;导致监管当局在不能及时了解承包方的业务活动,从而导致了监管障碍风险。

     (6)信用风险:该风险主要来源于服务商。服务商可能由于人力物力财力发生变化,无法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或者从事不符合受包方利益的行为所导致的风险。

     (7)国家风险:指由于政治、社会和法律环境变化所造成的风险。如2009年12月的迪拜债务风险就是国家风险。

     (8)合同风险:受包方履约的能力不强;对于跨国外包来说,选择适用法律很重要,如果适用法律选择不当,就会引起适用法律所辖的风险。

     (9)退出策略风险:金融机构过度依赖某一承包方,导致自身丧失处理业务的能力,没有办法在必要的时候将外包业务收回;如果终止合同,则快速终止合同的成本会极高。

     (10)集中和系统性风险;承包方给整个行业带来的风险特别大,体现在各个金融机构对承包方缺乏控制,反而被承包商“牵着鼻子走”,从而给整个行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鉴于以上十大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的存在,我国的金融服务外包呈现以下特点:

     (一)金融外包业务的业务内容相对简单,并且产业成熟度低

     中国金融机构进行的金融外包,在降低成本、缩短新产品或新业务向市场推广的时间、有效利用外部的资源、把资源集中在自身的核心业务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业务的内容还相对简单。从业务的深度来看,相对复杂、涵盖环节较多的整体流程外包仍然很少见,而是以单点或局部外包业务为主;从业务的种类上看,仍以重复性强的基本后台处理业务为主,大部分职能型业务如人力资源、采购等金融市场的研究和数据分析、财务、保险理赔、批发银行等前台高端业务的外包很少;从服务提供商和发包商的合作关系来看,我国金融机构把外包业务提供商的价值主要定位在短期“补缺”方面,很少出现有通过与外包商的长期合作实现业务创新、流程优化以及改善运营模式等长期目标的战略外包。

     (二)在金融行业中,相当部分的子行业服务外包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从整体上看,银行业务的外包还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因为资金实力雄厚,参与业务外包的程度很低。而对于保险行业,虽然对外包的接受程度普遍较高,并且在更广泛的业务环节上逐步引进外包,但其所占比重很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已经拥有了技术实力雄厚的软件开发人员和IT系统维护人员,所以对于数据中心的数据备份和管理维护等核心业务,出于保密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很难选择外包;而对于那些非核心的系统维护工作,内部解决也比较方便,所以选择外包的可能性很小。

     (三)市场份额比较低,总体规模比较小、

     中国金融服务外包市场还处于成长初期,虽然在过去几年里,中国金融服务外包市场的规模稳步增长,但总体规模还比较小。从金融服务外包市场的规模来看,根据IDG(美国国际数据集团)统计的数据,到2008年底,中国金融服务外包市场的规模仅为48亿元,而美国在同一时期则为97亿美元。中国金融服务外包的市场还不及美国的7.4%。从金融行业服务外包的渗透率来看,中国金融行业服务外包的支出仅占整体金融业运营支出的0.53%,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而美国在同一时期则达到1.86%,几乎接近于中国的四倍。

     (四)外包承接企业承接大型项目和系统服务的能力不足

     本土金融服务外包提供商的提供服务模式基本上都是被动的,在接受任务和提供服务时,主要是严格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和标准来进行。另外,国内外发包方目前只愿意将事务性、操作性以及层级较低的业务进行外包,原因是对中国本土金融服务外包供应商的服务能力和水准还存在相当大的疑虑,从而导致发包方和受包方还没有建立起深入的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总而言之,中国本土服务提供商在承接大型项目和系统服务方面的能力显得尤为不足,特别是与跨国服务商在风险水平控制、资质和技术能力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五)金融服务外包行业的人才极其匮乏、迫切需要优化人才培养的模式

外包企业和高校、特别是我国政府、还没有“治本”的根本措施,我国补充金融服务外包人才的主要手段仍然是传统的海内外招聘等方式。要想确保中国金融服务外包产业的高质量,有利于中国金融服务外包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建立起多渠道、多形式的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机制,制定政府与行业协会外包人才长期有效的培养规划,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人才匮乏的问题。

     鉴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特点,要想提高金融服务外包在我国外包市场中所占的比重,有没有什么对策可供参考呢?

     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首先要加强金融服务外包的全流程风险管理。选择最适合外包的业务,选择好外包商,管理好外包双方的伙伴关系。

     其次,要建立金融服务外包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外包商的评级准入机制和外包业务风险监测和后续评价机制。

     再次,充分利用合同控制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通过谈判,与外包商签订一个可操作性强、尽可能完备的合同。

     最后,加强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道德风险监控,防止寻租行为的出现。尽可能通过集体决议的方式来避免寻租行为,避免影响外包业务的质量,甚至出现法律风险。

     从战略选择的角度来看,一是要不断完善法律框架和监管机制。我国需要为金融服务外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督规定,从而来规范金融服务外包,为外包提供商的选择、风险防范等提供法律依据。

     二是要在创新的基础上不断扩大承接业务的领域和范围。我国金融企业要打造出属于自己的竞争优势,增强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争取在全球范围内承接金融服务外包的核心业务。

     三是要重视与国际金融服务发包商的长期合作关系。长期合同是企业间长期稳定合作的基础,合作双方只有进行更多的信息交流,才能有更加紧密的协调与合作关系。

     四是要加快金融服务外包人才的培养。金融服务外包发展与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基本前提就是专业人才培养。中国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应以服务外包市场为导向,培养具有较强实际操作能力的金融服务专门人才,在高端金融服务外包方面提高竞争力。

     以上从风险防范和战略选择两个角度,对金融服务外包面临的风险和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的特点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了一些参考对策。同时,也期望我国的金融服务外包能够在更深层次上获得更广阔的发展。

     参考文献

金融风险的特点篇3

关键词: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特点;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近年来,外包行业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特别是2003年之后,服务外包产业开始形成规模,被政府和社会广泛认可,并进入高速成长期。尤其是“十一五”期间,随着国家多部委,推动服务外包产业政策的逐步实施,全国21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政府配套政策的出台和大力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外包服务的业务内容也涵盖了多个行业,主要来自于金融业、电信业、制造业和政府。

金融外包是指金融企业持续地利用外包服务商来完成以前由自身承担的业务,其所带来的好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可以降低运营的成本;把资源集中在核心的业务上;缩短新服务或新产品推向市场的时间,抢占商机;获得内部所不具备的外部资源;利用承包商的比较优势在同行业竞争中获利,等等。但是,金融服务也有潜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战略风险:第三方可能有悖于发包机构的总体战略目标,自行处理业务,按照自己的利益行事;或者是发包机构没有对承包方实施有效的监督;或者是发包机构没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对承包方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些都会导致难以挽回的战略性损失。

(2)声誉风险:第三方对客户不能提供与发包机构同一标准的服务;或者第三方服务质量低劣;或者第三方的操作方式不符合发包机构的传统做法等。比如,呼叫中心的服务质量比较差,以及其他的活动违规作假等等。

(3)合规风险:第三方没有遵守隐私法,不能很好地遵守保护消费者以及审慎监管的相关法律,没有严格的确保合规制度,由此产生的风险就是合规风险。

(4)操作风险:没有充足的财力来完成承包的工作,并且没有能力采取补救措施;技术故障;欺诈或者错误;发包机构检查成本过高或者难以对外包项目实施检查所带来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的起因主要有四类:一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如操作失误、内部欺诈、内外勾结等。二是操作流程引起的,主要是操作流程不合理,或是由于没有有效执行操作流程而引起的。三是系统因素引起的,指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交易系统等失灵造成的。四是外部事件引起的风险。

(5)监管障碍风险:被监管机构不能及时向监管当局提供数据和信息;导致监管当局在不能及时了解承包方的业务活动,从而导致了监管障碍风险。

(6)信用风险:该风险主要来源于服务商。服务商可能由于人力物力财力发生变化,无法提供合同规定的服务;或者从事不符合受包方利益的行为所导致的风险。

(7)国家风险:指由于政治、社会和法律环境变化所造成的风险。如2009年12月的迪拜债务风险就是国家风险。

(8)合同风险:受包方履约的能力不强;对于跨国外包来说,选择适用法律很重要,如果适用法律选择不当,就会引起适用法律所辖的风险。

(9)退出策略风险:金融机构过度依赖某一承包方,导致自身丧失处理业务的能力,没有办法在必要的时候将外包业务收回;如果终止合同,则快速终止合同的成本会极高。

(10)集中和系统性风险;承包方给整个行业带来的风险特别大,体现在各个金融机构对承包方缺乏控制,反而被承包商“牵着鼻子走”,从而给整个行业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鉴于以上十大金融服务外包风险的存在,我国的金融服务外包呈现以下特点:

(一)金融外包业务的业务内容相对简单,并且产业成熟度低

中国金融机构进行的金融外包,在降低成本、缩短新产品或新业务向市场推广的时间、有效利用外部的资源、把资源集中在自身的核心业务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业务的内容还相对简单。从业务的深度来看,相对复杂、涵盖环节较多的整体流程外包仍然很少见,而是以单点或局部外包业务为主;从业务的种类上看,仍以重复性强的基本后台处理业务为主,大部分职能型业务如人力资源、采购等金融市场的研究和数据分析、财务、保险理赔、批发银行等前台高端业务的外包很少;从服务提供商和发包商的合作关系来看,我国金融机构把外包业务提供商的价值主要定位在短期“补缺”方面,很少出现有通过与外包商的长期合作实现业务创新、流程优化以及改善运营模式等长期目标的战略外包。

(二)在金融行业中,相当部分的子行业服务外包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从整体上看,银行业务的外包还处于起步阶段,特别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因为资金实力雄厚,参与业务外包的程度很低。而对于保险行业,虽然对外包的接受程度普遍较高,并且在更广泛的业务环节上逐步引进外包,但其所占比重很低。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由于自身发展的需要,已经拥有了技术实力雄厚的软件开发人员和IT系统维护人员,所以对于数据中心的数据备份和管理维护等核心业务,出于保密性和安全性的要求,很难选择外包;而对于那些非核心的系统维护工作,内部解决也比较方便,所以选择外包的可能性很小。

(三)市场份额比较低,总体规模比较小、

中国金融服务外包市场还处于成长初期,虽然在过去几年里,中国金融服务外包市场的规模稳步增长,但总体规模还比较小。从金融服务外包市场的规模来看,根据IDG(美国国际数据集团)统计的数据,到2008年底,中国金融服务外包市场的规模仅为48亿元,而美国在同一时期则为97亿美元。中国金融服务外包的市场还不及美国的7.4%。从金融行业服务外包的渗透率来看,中国金融行业服务外包的支出仅占整体金融业运营支出的0.53%,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而美国在同一时期则达到1.86%,几乎接近于中国的四倍。

(四)外包承接企业承接大型项目和系统服务的能力不足

本土金融服务外包提供商的提供服务模式基本上都是被动的,在接受任务和提供服务时,主要是严格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和标准来进行。另外,国内外发包方目前只愿意将事务性、操作性以及层级较低的业务进行外包,原因是对中国本土金融服务外包供应商的服务能力和水准还存在相当大的疑虑,从而导致发包方和受包方还没有建立起深入的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总而言之,中国本土服务提供商在承接大型项目和系统服务方面的能力显得尤为不足,特别是与跨国服务商在风险水平控制、资质和技术能力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

(五)金融服务外包行业的人才极其匮乏、迫切需要优化人才培养的模式

外包企业和高校,特别是我国政府还没有“治本”的根本措施,我国补充金融服务外包人才的主要手段仍然是传统的海内外招聘等方式。要想确保中国金融服务外包产业的高质量,有利于中国金融服务外包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建立起多渠道、多形式的金融服务外包人才培养机制,制定政府与行业协会外包人才长期有效的培养规划,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人才匮乏的问题。

鉴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特点,要想提高金融服务外包在我国外包市场中所占的比重,有没有什么对策可供参考呢?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首先要加强金融服务外包的全流程风险管理。选择最适合外包的业务,选择好外包商,管理好外包双方的伙伴关系。其次,要建立金融服务外包的各项配套机制。完善外包商的评级准入机制和外包业务风险监测和后续评价机制。再次,充分利用合同控制金融服务外包的风险。通过谈判,与外包商签订一个可操作性强、尽可能完备的合同。最后,加强金融服务外包业务的道德风险监控,防止寻租行为的出现。尽可能通过集体决议的方式来避免寻租行为,避免影响外包业务的质量,甚至出现法律风险。

从战略选择的角度来看,一是要不断完善法律框架和监管机制。我国需要为金融服务外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督规定,从而来规范金融服务外包,为外包提供商的选择、风险防范等提供法律依据。二是要在创新的基础上不断扩大承接业务的领域和范围。我国金融企业要打造出属于自己的竞争优势,增强自主创新和研发能力,争取在全球范围内承接金融服务外包的核心业务。三是要重视与国际金融服务发包商的长期合作关系。长期合同是企业间长期稳定合作的基础,合作双方只有进行更多的信息交流,才能有更加紧密的协调与合作关系。四是要加快金融服务外包人才的培养。金融服务外包发展与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基本前提就是专业人才培养。中国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应以服务外包市场为导向,培养具有较强实际操作能力的金融服务专门人才,在高端金融服务外包方面提高竞争力。

以上从风险防范和战略选择两个角度,对金融服务外包面临的风险和我国金融服务外包的特点进行了简要分析,提出了一些参考对策。同时,也期望我国的金融服务外包能够在更深层次上获得更广阔的发展。

参考文献:

金融风险的特点篇4

一、引言

对于金融风险审计研究,重点是进行整体性与个体性的金融风险审计研究,不仅确定行业发展存在的结构特征与风险水平,而且确定个体金融风险的趋势性水平。此类问题在已有的金融风险审计研究中尚未体现。目前已有的金融风险研究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风险特征与实质研究,杜厚文等[1]在国内较早论证了金融风险的一般规律与特征、特性等。虽然仅具有宏观意义,但是对于金融风险的深入研究具有指引性作用。二是金融风险规律研究,吴炳辉等[2]就我国利率市场化可能产生的金融风险从理论角度进行规律性结果分析,为我国抗击金融风险提供了决策依据。三是金融风险的预警研究,沈悦等[3]不仅提出了一套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而且对该指标阀值设定给出了理论探究。由此从理论角度提出了预警指标体系的建立方法。四是金融风险的传播研究,鲍勤等[4]通过仿真分析,确定了金融风险的传播规律与传播机制,为我国银行业系统风险监管提供了重要指导。五是金融风险的监管研究,徐立平[5]针对我国金融风险监管不完善的现状,提出了从金融网络进行风险监管的监管思路。通过上述研究,强化了金融风险研究的重要性和急迫性,而且对研究发现的问题――“在金融风险审计研究中,不仅确定行业发展存在的结构特征与风?U水平,而且确定个体金融风险的趋势性水平”给予了再次明确,即尚未有系统性的解决方案。此次研究将就此问题给予解答。

二、金融风险审计理论分析研究

这里将通过理论分析首先明确金融风险特征,其次对行业整体风险与个体趋势性风险给予确认。由此,从理论角度不仅提出对金融风险进行审计的具体方法,而且论证该方法的有效性与适用性。

(一)金融风险特征研究

在进行金融风险审计研究之前,首先对金融风险特征进行分析。之所以如此安排,是考虑到只有确定金融风险特征,才能基于其展现的特征进行审计研究,否则在进行审计时无从入手,审计结果的质量也就可想而知。从被审计对象来看,企业内部相对社会而言具有显著的封闭性。这种封闭性体现在企业内部管理与运转等不被外界所知。但企业管理与运转等关键信息,通过其与外界沟通的营业网点以及社会报道等被部分披露。基于此,对企业内部进行划分。将参与社会信息披露(包括主动披露与被动披露,下同)的部门和单位划分为内部区域,不参与社会信息披露的部门和单位划分为核心区域。显而易见,对单个企业而言产生了三个区域。从外至内依次为外部区域、内部区域、核心区域。具体见图1。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外部区域和内部区域的交界即是企业与社会的边界;内部区域和核心区域的交界即是企业信息披露的边界。从图1结果来看,这种结构为三层嵌套结构。基于此,可以确定企业金融风险具有如下特征。

特征一,金融风险是由内而外的传导过程,即从核心区域向内部区域传导,再由内部区域向外部区域传导。一般而言,金融风险在企业内部核心层最先产生,并且在主动或者被动情形下逐级向外传导。之所以提到主动与被动向外传导,是因为企业存在重大事项向社会披露的责任,同时作为上市类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定期(一般为季报)向社会主动披露的责任。因此,当风险已经发生或者风险正在发生的时候,风险都会同步或者滞后向外部传导。

特征二,金融风险具有连续性变化特征。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连续变化特征是指具有左连续特征。之所以为左连续变化特征,是考虑到时间序列的连续性与不可逆性,因此右连续变化特征对于现实环境中不具备真实意义。其次需要说明的,连续变化特征无论是对于单个实体而言还是对整个行业而言,都是成立的。以单个企业为例,其在某一时点的金融风险水平是由其之前时间段内的风险水平所直接影响的,不受其后继时间段内风险水平的任何影响。最后,这里所说的连续变化特征是内在风险水平的变化特征,并非测度风险水平的变化特征。之所以如此说明,具体解释见特征三的论述过程。

特征三,金融风险测度的不连续性特征。此特征与特征二看似矛盾,实则并不冲突,原因有二。一是在特征二中已经提出了金融风险是由内向外的传导,在这一传导过程中受信息披露周期所限,所展示的数据并不具有连续性。因此,金融风险测度就无法实现连续性特征。二是在特征二中还提出了信息披露存在主动披露与被动披露两种不同特性。因此,即便信息披露不存在时间滞后性,但是由于信息披露的主动选择性特征,也确定了金融风险测度无法实现连续性测度。基于此,研究提出了金融风险测度的不连续特征。

特征四,不同行业的金融风险水平存在显著性差异。这一点非常清晰,即不能用同一个标准对不同行业的风险状况进行测度。一般而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金融风险水平显著低于非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金融风险水平。上市类企业的金融风险水平显著低于非上市类企业的金融风险水平。因此,进行行业审计时,必须考虑到行业特征进行与之相对应的风险审计及风险防控处理。

特征五,个体金融风险应控制在行业平均金融风险水平内。如果单个企业的金融风险水平显著高于其所在行业的平均风险水平,则认为该企业处于较高风险范围内;反之,当单个企业的金融风险水平显著低于其所在行业的平均风险水平,则认为该企业处于低风险范围内。与此同时,当单个企业的金融风险水平与其所在行业的平均风险水平相当,则认为该企业处于风险适度范围内。这样,对风险水平划分了三个层次,较低、适度、较高,并对如何划分给予明确。

特征六,金融风险具有阶段性单调变化特征。这一特征无论是对行业整体而言,还是对单个实体而言都是成立的。在不进行外界干预的前提下,金融风险具有全周期单调上升变化特征,即风险从小到大的变化特征,正是由于加入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等干预性工作,才导致风险变化不再单向变化,而是呈现出阶段性从小到大的特征。一旦采取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理措施,可控范围内的风险就会逐步降低。因此,加入审计因素后,在审计及审计措施有效执行的这个阶段,风险逐步降低;在未审计或者审计措施无效执行的这个阶段,风险逐步上升。无论是二者中的哪一种,都是阶段性单调变化特征。

特征七,金融风险具有趋势性变化特征。这一特征无论是对行业整体而言,还是对单个实体而言都是成立的。因为通过行业特征分析与企业发展特征分析,无论是对于前者还是对于后者,其自身都存在一种规律性的特质。这种特质决定了企业发展也呈现出这种规律性。因此,从外部展现来看,与之对应的风险就会呈现出趋势性的变化特征。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趋势性特征是从时间趋于无穷或者较长时?g跨度后风险水平体现出的变化特征,并且这种特征是从时间趋于无穷或者较长时间跨度后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征。

(二)整体金融风险审计研究

在如上分析过程中,已经明确了金融风险具有的几大特征。接下来,研究将基于上述特征,从整体角度提出进行金融风险审计的框架与方法。

首先,从上述研究中已经明确了金融风险不仅是可测度的,而且其测度具有不连续性。这一点非常重要,以金融风险水平作为企业金融风险的测度依据。在某一个固定时点,每一个企业都对应着唯一的金融风险水平。但是受制于现实条件,金融风险水平只能为非连续性测度值。研究提出采用如下方法将金融风险水平从非连续性测度值转化为接近连续性测度值(具体见式1),由此实现了金融风险水平的类实时测度。

通过式1的转化,就将在单个时点测度的金融风险水平几乎转化为对应统计区间内的连续型金融风险水平测度值。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式1的转化中,并不包含区间两侧时间点的金融风险水平测度值。这样处理是为了体现通过上述变化不能将特征三中体现的非连续特征变为连续性特征。与此同时,在式1的转化中,对起始时段[0,T1]采用在T1时段的测度值作为整个时间段测度值的替代。

在式2中给出了两种不同类型的金融风险整体测度水平。左侧结果代表的是时间段[t0,tn]内的金融风险水平出现逐步提高的特征;右侧结果代表的是时间段[t0,tn]内的金融风险水平出现逐步降低的特征。在前述研究中(主要是特征六的分析中)已经明确了阶段性单调变化特征。对于式2中的不等式结果是基于泛函分析中的勒贝格测度以及数学分析中的积分原理等做出的最终结果,在此仅给出最终结果。

基于式2为代表的时间段内金融风险水平分析,可以得到整个调查周期内的企业总体金融风险水平结果。需要注意的是这一结果为一个区间性结果,而不是一个固定单点数值结果。对于企业而言,其在整个调查周期内的总体金融风险水平取值只能在[0,T]之内。这是因为金融风险水平F(t)取值在0至1之间(包括0,也包括1)。当企业风险较低时,对应的总体金融风险水平会停留在[0,T]区间的左侧;当企业风险适中时,对应的总体金融风险水平会停留在[0,T]区间的中间;当企业风险较高时,对应的总体金融风险水平会停留在[0,T]区间的右侧。这也就对特征五中提出的三类金融风险水平(较低、适度、较高)对应数值区间首次给予了明确。这一结果是值得欣慰的,之前此类研究从未提出过这种测度方法并给出与之对应的测度分类结果。

(三)趋势性金融风险审计研究

在如上分析过程中,已经明确了整体金融风险,并给出了如何测度分类的具体方法。在此,以单个企业为研究对象,就如何进行趋势性金融风险审计给出解决方案。

通过上一环节的分析,已经将金融风险简单分类。采用更加细化的方式,可以将金融风险分类更加精细,即从较低、适度、较高三种风险类型向更多风险类型扩展。具体拓展数量可以由研究者自行确定,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拓展中要保证划分的不相容性与有限全覆盖性。这里所说的不相容性是指每一个风险类型水平设定的风险区间与其他类型水平的风险区间均独立存在,没有交集。另外,提出的有限覆盖性是指所有风险水平区间进行有限求和后,必须覆盖整个风险水平,即覆盖在[0,1]区间。利用这一结果,就可以测度出对象在处于某一风险水平时向其他风险水平转化的概率。假定Zt代表状态i事件,Zj代表状态j事件,前述所说的转化概率为P(ZjZi)。利用这类统计性分析结果,同时结合单点概率结果等信息,通过马尔科夫模型(简称“MM”)(研究之所以提出这一分析思路,是源于对彭红枫等[6]、赖岳等[7]、茹正亮等[8]研究成果的分析。彭红枫等采用MM理论,对期货套利展开分析,对期货套利特征与趋势性特质给予了明确。赖岳等对MM理论进行深入分析,明确了预测方法的适用性。茹正亮等采用MM理论,成功地对降水量进行了趋势性规律分析。从这些研究成果中可以看出,采用MM理论对趋势性分析非常有效。因此,研究提出了采用MM理论进行分析的思路)可以得到最终极限态下的概率结果,即如公式3所展示的结果。

需要说明的是,式3给出的结果是时间趋于无穷时状态j事件发生的概率,其取值为δj。

该概率依然要满足全覆盖的性质,即所有可能状态的对应概率总和为1必须满足。对于式3所展示结果论证,由于涉及过多的随机过程原理,在此不再给出具体分析论证过程,只列出对应结果。需要特殊强调的是,本文多次出现的MM(包括题目中出现的MM)均是指此环节提出的马尔科夫模型。文中如不特殊声明,均采用这种简称。对于式3所展示的结果称之为趋势性金融风险,这种趋势性正是由于其取值依赖于时间的极限变化所得。

通过上述分析,研究已经确定了整体金融风险水平与趋势性金融风险水平。下面将利用上述理论分析结果,对我国软件类企业实际金融风险进行测度分析并给出降低风险的具体对策。

三、金融风险审计实证分析研究

如何将理论分析提出的金融风险审计方法在实际应用中落地,研究在此通过一系列分析将最终实现这一目标。由此,不仅对理论分析中提出的金融风险审计方法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给予再次确认,而且对现实情境中不同行业以及行业内部金融风险水平的整体性特征与趋势性特征给予明确,为提高行业和企业抗击金融风险水平与能力提供支撑。

(一)行业整体金融风险水平测度研究

在前述理论分析中不仅提出了金融风险水平及其变化率,而且给出了基于金融风险水平及变化率的整体金融风险水平与个体趋势性金融风险水平的测度方法。这一方法对于金融风险水平直接显示的对象可以成功使用,但是对于金融风险水平间接显示的对象无法直接使用。这里所说的“金融风险水平间接显示的对象”是指金融风险无法确定,但是可以通过其内部关键因素的变化来体现的对象。一般而言,金融风险水平作为外部展示结果,是受到内部因素作用而产生。对于同一行业的不同对象,金融风险水平的内部影响因素具有成分一致性与贡献系数一致性的特征。基于?@一结果,在同一行业内采取回归分析法,确定导致金融风险水平的内部因素及其作用系数。因此,研究提出了如下指标表(具体见表1)。

表1第一列(从左向右的第一列,下同)为结果指标,对应为金融风险水平。剩余列主要为影响金融风险水平的各种指标,具体分为四类指标,依次为“金融风险子指标”“管理风险子指标”“销售风险子指标”“人工风险子指标”。分别从金融角度、管理角度、销售角度、人工角度等方面对风险构成进行刻画。表1右侧最后一列为辅助指标,作用主要是对于不同对象进行归一化处理。归一化处理的思想是利用固定资本、流动资本、无形资本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去无量纲处理“金融风险子指标”“管理风险子指标”“销售风险子指标”“人工风险子指标”中的具体指标。实现不同实体对象之间的数据具有可比性与可关联性。基于这种思想,同一行业内不同对象之间同一年份数据之间就可以形成同批处理的时间序列数据。之所以进行如此处理,这是由于金融风险水平显示对象的稀缺性所造就。对于明确金融风险水平的对象,在现实环境中非常稀少,所以研究只能通过有限对象向无限对象推广。

以上市类企业为例,一般分为正常企业、ST企业、*ST企业等。对于正常企业是指非ST类企业和非*ST企业,其金融风险水平显著低于ST类企业,因此可以将其金融风险水平设定为0.3。对于ST企业,按照我国上市企业分类管理规定,其金融风险水平较高,研究将其金融风险水平设定为0.6。同理,对于*ST企业,其金融风险水平高,研究将其金融风险水平设定为0.8。对于即将退市企业,其金融风险水平极高,研究将其金融风险水平设定为0.9。与此同时,对于正常企业,研究还做了细分,将具有大型银行金牌授信企业设定为金融风险水平极低企业,其金融风险水平设定为0.1。基于这一分类,研究提出了四类金融风险水平划分方法,对于不同对象,按照分类法即可完成金融风险水平的确定。在确定金融风险水平构成因素及其作用时,只选择通过上述四类分解法能确定具体风险水平的对象。即只选择金牌授信企业、正常企业代表、ST企业、*ST企业作为分析对象。通过对其分析确定风险构成因素及权重。完成此工作之后,对全行业上市对象采用上述分析结果进行风险水平确定。具体量化各自的风险水平,此工作可以完成。这是因为风险构成因素及其所发挥的作用都已经确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为了防止数据越界,对于后一分析,必须确定风险分析结果仍然控制在0与1之间,这也是可以办到的。利用如上方法,最终即可确定整个行业内上市公司的金融风险水平及变化率。然后,利用理论分析中提到的分析方法进行金融风险水平实证测度,由此得到下述结果(具体见表2)。

表2中的数值代表对应行业对应风险水平下企业占比。从该表结果来看,之前四类行业的金融风险整体水平无法确定,但是通过此次实证分析后,得到了量化明确。从整体来看,金融业和保险业居于较高风险水平、高风险水平企业比例显著高于其他行业。以金融业为例,其较高风险水平企业占比为41%,其高风险水平企业占比为23%。与此同时,从上述结果也能看到,软件业(研究将计算机应用服务业统称为软件业,下同不再赘述)、制造业的行业平稳性是较好的,这一点可以从行业风险水平结果中看到。高风险水平企业占比显著低于其他行业,低风险水平企业占比显著高于其他行业。通过这一分析结果,更进一步明确了前述理论分析中提出的不同行业金融风险水平存在显著性差异的论断。下面,基于上述结果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主要是进行个体金融风险水平分析。

(二)行业内个体金融风险水平趋势性测度研究

个体研究依然采用前述分析中确定的分析思路与分析框架。就软件行业的金融风险趋势性水平进行测度分析。通过论证分析,最终得到如下结果(具体见表3)。

表3中一共列出了七家企业分析结果,结果包括金融风险水平以及导致该金融风险水平的主要构成因素。这七家企业是从实证研究个体对象中抽选出来的,也就是说整个实证研究并不是仅对上述七家企业展开。需要强调的是表3中的结果是趋势性结果,即企业从较长期和长期来看,如果不采取与现有管理方法不同的管控措施,企业风险水平所处的趋势性状态。

从表3展现的结果来看,居于高风险水平的企业只有一家,为*ST智慧,其他六家风险水平都在高风险水平以下。与此同时,从该表结果来看,只有科大讯飞一家位于低风险水平。综合二者来看,七家实证对象中大部分企业的风险水平居于中间状态。另外,从构成各自风险水平的主要因素来看,表现出规律性特征。从表3结果纵列来看,同一风险水平下,形成风险的主因对于不同企业具有一致性(远光软件与神州泰岳,以及东软集团和博彦科技等)。这说明在上一环节中提出的实证归纳演绎法在实证分析结果中得到了验证,由此确定了实证分析中提出的分析方法具有正确性与可实用性。最后,就表3展现的结果对于个体而言,从审计的角度不仅确定了趋势性风险水平,而且给出了导致对应风险水平的主要因素。由此为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增强企业健壮性给出了改进的落脚点与改善方向,实现了审计的目标与诉求。

(三)小结

通过上述分析,不仅完成了理论分析,而且实现了实证分析。现在就研究取得的主要成果进行小结,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效用。

效用一,研究提出的金融风险审计方法可以实现局部分析向全局分析转变的目标。

通过理论与实证研究,不仅给出了实施金融风险审计的具体方法,而且该方法具有从局部分析向全局分析转变的优点。之所以强调这一优点在于传统的审计方法对审计对象审计结果只有时点审计特性,不具有类连续的连续时间特性。即审计结果只能体现孤立时点的水平,不能体现连续性的变化特性。因此体现的是一种局部特性,而非全局特性。研究提出的金融风险审计方法彻底解决了这一难题,实现了全局审计的目标。

效用二,研究提出的金融风险审计方法不仅可以确定行业整体风险水平,而且可以确定行业内部个体风险趋势性水平。

通过理论与实证研究,不仅给出了行业个体金融风险审计的具体方法,而且给出了行业整体金融风险审计的具体方法,即实现了对个体与全部的双向审计功能。这一点对于进行不同行业的行业分析,以及行业内部的分析非常重要。只有二者完全实现量化分析,审计提出的管控风险措施才能保证具有行业针对性与个体针对性,防止出现处处适用,处处不适用的无效管控措施。

效用三,研究提出的金融风险审计方法不仅可以确定趋势性风险水平,而且可以确定导致相应趋势性风险水平的主因。

通过理论与实证研究,不仅给出了分析对象所处的趋势性风险水平状态,而且给出了导致该风险的主要原因。从医学原理来讲,要想彻底祛除病痛,必须找到产生病痛的真实原因。此次研究恰恰是实现了这一目标――不仅确定“疾病”,而且找到了导致“疾病”的主要原因。对于企业而言,具备金融风险与否乃至金融风险的高低水平状态就是“疾病”与否的标志,二者就有等价性。通过趋势性风险主因确定,采取与之对应的行之有效的整改措施,势必会改变企业通过自身无法实现的能力提升。这种能力提升包括企业的健壮性能力提升与企业抗击风险能力提升。由此为行业的整体向好提供个体支持。

金融风险的特点篇5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推动了金融改革的进程,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投融资模式变革的共同要求。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要求金融监管部门提高金融监管能力,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互联网金融为研究视角,对金融风险的有效规避途径做出系统分析,旨在为金融监管部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标指导下完善金融风险规制,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互联网金融是将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有机整合的新兴产业。互联网金融以现代互联网技术作为媒介,为传统金融业务增添了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色。因此,互联网金融是对金融模式的创新诠释。

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受到我国经济体历史因素的制约,中小微企业长期存在融资困难的现象。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商平台的建立,通过电商平台可以发现民间潜藏着巨大的闲置资金,以此为基础的互联网金融必将大放异彩,为中小微企业有效融资提供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带来有利发展契机。因此,互联网金融是以电子商务平台的成熟为主要背景产生的金融衍生品。

互联网金融的特点。互联网技术作为全新的社会生产力为企业带来了诸多发展商机,互联网金融是伴随电子商务平台产生的金融领域新生力量,互联网金融具备融资市场的特性。企业资源是企业发展的重要信息基础,而互联网金融可以在互联网中挖掘更多、更优的潜在客户,具有金融消费者广泛的特点。

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核心。根据互联网金融产生的背景和其发展现状,互联网金融创新与互联网金融风险相生相伴。因此,金融风险是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构成要素。互联网金融在实现投融资平台拓宽的同时,将金融风险最大限度的进行了利用、分散、传递。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模式的创新表现,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传统金融风险一脉相承,以信用风险为核心。信用风险的主要通过货币的时间价值表现出来。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表现形式。互联网金融风险以信用风险为基础衍生出多种风险表现形式,主要包括:P2P和众筹行业在进行肉孜的过程中,由于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对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导致的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由于信用中心提供的信息资源存在不对称性导致的投资者投资行为缺乏理性思考,致使市场信息信号扭曲形成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风险特殊性。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创新型的金融模式,通过其表现出的金融风险与民间借贷存在的风险具有差异性。民间借贷风险是以熟悉为背景借款主体信用缺失导致的风险,而互联网金融风险是陌生主体之间信用风险导致的金融风险。融资平台上的融资主体在提供的信息中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以上两种风险会衍生出系统性风险。所以,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复杂性、系统性、延展性的特征。

基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殊性,道德层面自发的金融风险约束逻辑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起到规避作用,但是在面对互联网金融复杂化的活动中,尤其是在公开证券发行和资产证券化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分析

实施强有力的措施,对融资方、投资方、广大金融消费者进行全方位的群以保护是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的重中之重,关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关系社会诚信的全面建立,关系精神文明的发展。

金融风险规制逻辑。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改革的必然结果,因此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制逻辑必然以金融风险规制逻辑作为基础。金融风险规制逻辑主要包括金融风险规制范式和金融法的风险规制逻辑两方面:

金融风险规制范式。金融多动主要涉及的两个主体是投资端和融资端。针对融资端,金融法对其进行了严格的管制;对于投资端,金融法根据适当性原则提出了较高的准入标准。以上针对融资端和投资端的分管态势被称为涉众型风险规制范式。涉众型风险规制范式充分考虑了债权、股权的风险存在概率,使投资者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向匹配,是以风险控制为主要目的进行的,具有可行性。

金融风险规制逻辑。由于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金融风险规制逻辑在投融资两个方面,都从较为抽象的、金融资产价格形成过程中投融资风险与收益的不确定关联,具体化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金融资产风险的匹配程度。因此,金融风险的规制逻辑主要目的是实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资产风险向匹配。

互联网金融的规制逻辑。互联网金融实质上是解决融资主体由于传统融资模式融资门槛过高等因素造成的金融市场无法满足其融资需求的问题,为其提供更为广阔的融资平台和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因此互联网风险规制逻辑应该是对金融风险规制逻辑和规制范式的发展。根据金融风险涉众型规制范式和匹配度规制逻辑,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逻辑应主要针对披露和配置金融风险为手段,使风险规避路径具有直接、资源集约的特点,达到预期风险控制目标,使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路径成为扭转扭曲的金融价格形成功能和金融融通功能的规制手段。

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新型金融风险游戏哦啊哦规避的重要机制,是金融消费者保护以及风险有效规避的逻辑中心。希望通过本文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析和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逻辑和范式的研究,能够为我国建立健全互联网风险规制提供借鉴,促进金融法的全面创新,加快我国金融改革的步伐,增强金融行业对经济建设的贡献能力。

金融风险的特点篇6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总体趋势、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和中国在改革开放方面的不断创新,应该用整体的观点而非片面的观点去对待中国金融系统的发展变化模式,要更多地从金融经济领域全局方面来把握金融改革创新方向,以便加强我国金融业在国际上的核心竞争力,全面促进金融行业的长远进步,为打造国际规范化的金融总体秩序做出贡献。所以,从科学系统上去研究全球金融危机和金融体系,还有在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系统的动态发展和风险预测方法、金融监管创新等基础问题是极具现实和理论意义的。因此,对于系统工程发展的分析,可以有效防止我国在金融业发展方向上走弯路,还能够使我国的金融业实现科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总目标。并且,在极大程度上能更好地预测将来会出现的金融危机等多种负面的金融问题。

2金融系统工程的主要特点

2.1复杂特点复杂系统的主要特点是大规模、高契合度、低透明度和开放的动态性,最本质的特点则是各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性与自身的适应性。各因素之间的互相作用性说明了有联系的事物之间不是单纯的影响,而是共同的影响、互相制衡与依存的。金融系统复杂性则主要体现在较大规模的虚拟资本、动态发展的开放系统和多元层次的内部系统间的相互影响,还包括人类决策行为的不确定性因素。整个系统由于各因素之间的影响会出现随机的不稳定性,但由于系统自身原因,内部结构也会随之产生一定的有序性。

2.2高风险特点金融系统工程的高风险特点是由于自身的复杂性和不稳性所决定的,众所周知,虚拟资本原本就具有内在不稳定性,价格也难以控制,而金融市场的大规模交易和多种交易品种更是增加了其复杂程度;还因为大众对市场环境变化的把握不到位,缺乏良好的预测预期收益的方法,经常会造成决策上的失误。

2.3周期特点金融系统的变化整体上呈周期发展的特点,一般周期的过程是经济快速增长、经济泡沫发酵、货币信用开始膨胀、各种资产价格上涨、乐观情绪扩散、股价房产价格火速升高、外部干扰使得经济泡沫破灭、金融指标急剧降低、实际金融资产大量抛售、经济呈现减缓甚至是负增长的状况。但是,此类周期表并不是重复的单次循环,而是螺旋状增长的。现阶段我国金融系统风险现状主要是集中在银行的系统内部。银行内部系统潜在的风险主要来源于高达90%以上的银行异常信贷生态,积压多时的逾期贷款数额度增长迅速。虽然近年来的几次经济和金融危机推动我国政府强化了对金融系统的防范手法和调整力度,银行也不断在改善信贷环境,甚至政府有时候会直接收购一些大型银行中的不良资产,但由于不合理的制度等原因,我国的国有银行金融系统仍称不上健康完善,与国外金融强者的水准还相差甚远。

3金融系统主要的风险来源和问题

前文提到过,我国金融系统主要风险有一部分是来自银行系统,与此同时,还有一部分则涉及了很少被人们关注重视的其他方面——弱势群体问题。该类问题在国有企业与农村中属于普遍问题,例如退休职工和农民工的收入保障、福利社保等问题在由计划经济朝着市场经济过渡上面临着很多不稳定因素,所以有关管理部门一定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实践措施来规避该类风险。近几年来,政府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减少风险因素的管理措施,比如在城市规划中实行多重保障路线,来达到居民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目的。尤其是面向城乡居民建设基本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障制度是最为关键的部分,但是在现阶段看来,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医保和养老保险的基本体系建设还不够成熟,仍然需加强改革完善,确实保障社会弱势群体享有应有权益。

而金融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欠缺有效系统的风险管理机制,在控制和规避风险时,我国金融行业所做的工作中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具体来说就是风险管理的覆盖面不广,或者说是只是基于表面的业务管理层面而没有深入到金融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全体流程中去,这样一来就很容易导致无法实现全面监督规避风险管理的目标。除此之外,针对个别性的监测和预警体系也没有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的数据库也没有十分完善。二是缺少足够的风险管理意识,对于风险管理范畴的不清楚使得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比较薄弱,造成的破坏性也较大;在金融体系的内部没有形成一种专业的企业文化,员工们的风险规避意识较弱,在开展业务和拓宽市场时往往没有注意或者只注意到某一方面,对整体的风险管理意识重视度不够。三是缺少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人才是未来发展的核心力量,也是管理最重要的一环,要全面依靠所有职工的共同努力来促进制度的改革完善,并形成整体的企业文化。而现阶段我国金融业这方面的人才极为稀少,也直接影响了风险管理进程发展的速度。

4复杂金融系统工程风险管理研究动态和模型构造

迄今为止发现金融系统涵盖的外延已不是单一的经济范围,而是出现多种学科和学科交叉发展的特征,有专门研究金融系统复杂性的系统理论,也有研究金融系统空间性的结构理论,多种假说如投资者非理、不同的投资者对信息的敏感度的差异性、投资者会以持续方式对不同阶段的信息做出不同应对等都是要求从复杂性角度来综合研究复杂金融系统工程。另一个流行的研究方法就是基于风险价值模型的金融系统工程的风险管理方法。风险价值模型法是现今世界范围内金融机构预防金融风险主要措施,实践证明风险价值模型法作为一种科学的统计和风险度量技术,能够有效地管理大量金融工具交易而带来的风险。风险价值模型法包括数据收集、投资组合和风险测量三方面。数据收集主要关注历史数据和当前市场有效的金融信息,通过分析工具对数据进行初步处理;投资组合则是对收集的数据按科学方法进行逻辑性的加工;风险测量是从宏观层面上分析风险性质,从微观层面上计算风险大小,有机结合定性与定量的分析。

金融风险管理的最终目标不是完全消除风险,而是衡量风险选择后实现收益最大化,所以风险管理系统的模型构造应该由风险影响因素着手,科学计算负债或资产价值,并依据组合投资原理把资产和负债当作一个整体来组建最理想的风险结构。由于流动与信用风险等原因,很难通过数学模型对其具体描述,所以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风险优化结果灵活调整,让它更具合理性和适用性。还有进行综合风险度量时要统一好计量单位,有利于对不同风险的数据在整体的框架中进行比较计算。

金融风险的特点篇7

高度隐蔽性:由于网络的无限延展使网络金融范围在不断扩大并深入社会各个领域,同时网络金融参与主体的多元性使网络金融风险表现出极强的隐蔽性。此外,网络金融经营主体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金融风险的隐蔽性提高。瞬时爆发性:由于网络信息服务范围的广泛性以及高度隐蔽性,一旦出现网络金融风险,在短时间内便可能迅速演变为大规模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层级瞬时演化并波及多个领域,为网络金融风险监控带来了困难。极度渗透性:现代社会对网络金融的高度依赖以及网络金融随着网络信息高速发展的趋势,使网络金融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④,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使网络金融风险突破了地域限制,网络金融风险一旦爆发便会迅速渗透到经济系统内部,带来极大危害。交叉感染性:网络金融的瞬时爆发性和极度渗透性使网络金融风险的演化表现出交叉传染的特征,多部门、多领域参与以及网络金融产品的跨行业、跨领域特征加剧了网络金融风险的交叉传染特征,现代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面临着跨主体、跨领域联合监管的问题。

二、建立多主体多角度合作监控模式的构想

网络金融风险具有高度隐蔽性,需要对风险的监控有较高的技术手段和风险发现及识别能力;瞬时爆发性需要监控及时并有处置能力;极度渗透性需要有单项风险阻击制度;交叉感染性需要建立不同类别的风险相互隔离机制。从网络金融风险的监控需要看,上述体制机制的建立,仅仅靠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很难完成,不仅现有的“一行三会”在人力和物力方面无法承受网络金融监控的需要,而且从网络金融创新的来源和产品使用的渠道看,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也无法有效加以应对。根据网络金融创新的主体多样化特点,监控主体也需要采用多元合作模式加以构建。

(一)多主体合作监控模式中的监控主体

政府、行业监管机构、技术研发机构、金融经营机构以及社会其他相关主体的合作参与,将是网络金融监管的必然选择。一般认为网络金融服务的提供商包括:网上银行、网上保险及中介、网上券商以及专门从事个人理财信息增值服务的网络服务公司等等。因此,网络金融业务活动的主体基本可以分为网络产业服务商、网络金融服务企业、金融管理机构、网络用户消费群和网络金融市场等⑤。传统上认为,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主体包含政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网络金融企业、网络技术监管部门,以及可能产生合作需求的国外政府及监管当局。其中,最大的特点是将网络信息产业服务商与消费群排除在监管体系之外。事实上,网络产业服务商作为主要的技术研发提供主体,在网络金融风险治理中有着重要作用⑥,作为主要的网络信息技术基础提供者,网络产业服务商参与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可以为网络金融风险的发现、防范提供最可靠的技术支持。而将网络用户消费群排除在监管主体之外,认为网络用户消费群只是网络金融业务客体,对网络金融风险的及时发现和有效识别也是不利的。在网络监控的实际操作当中,网络用户消费群在网络风险的发现阶段可以起到重要作用。网络金融的多主体合作治理网络既不是从上至下的治理模式,也不是从下往上的影响模式,而是政府在协调各个政策参与者的利益关系的基础上,综合做出的政策选择。治理是动态的,是各主体在试图达成自身目标的过程中,不断与各方利益协调过程中做出的综合选择。网络金融的多主体合作监控模式是在考虑各利益相关者与政府关系的基础上,以技术创新为主要视角,对参与各方的关系与职责进行研究,因此,金融监管的多主体合作监管模式本质上说,也是对网络金融风险相关利益主体进行有效协调的互动式监控模式。政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网络技术监管部门作为主要监控主体,要对网络金融企业以及顾客的具体网络金融产品和金融行为进行监控。此外,也需要对网络金融适用技术的选择、技术升级换代以及主要技术风险防范进行宏观指导。网络金融企业:本身是网络金融风险的主要监督对象,面对虚拟经济的无形化和交互化特征,企业自身也需要通过有效平衡内部企业业务运行与外部动态环境调整来降低自身经营风险,需要对因业务和技术创新带来的市场风险进行积极的内部监控,需要主动规避金融风险。国外政府及监管当局:面对重大跨国网络金融风险的存在,基于自身的职责和需要,具有积极参与跨境网络金融犯罪防范的积极性。客观上看,对因跨境业务引发的技术风险,具有联合进行技术研发,跨境进行国际合作监管的内在冲动,因此,也必然成为网络金融风险防范的主体。网络消费群:网络金融业务的安全性需要将消费者操作行为这一要素纳入考虑范围,消费群的操作是网络金融风险的来源,同时也是网络金融外部的监督要素,是网络金融产品得以诞生的市场基础。网络金融消费群对网络金融产品的使用提供最真实的体验及风险评估,将对网络金融风险防范提供最基础的监督作用。行业自律组织:主要根据各行业网络金融风险的特点进行自律性的监控,并参与到以联合监管为目标的技术研发活动中来。网络信息产业服务商:服务商是金融风险防控中的主要角色,在监管的各个环节,服务商提供具体的技术支持,同时对网络金融业务的拓展起到推动和放大作用。

(二)多主体合作监控模式中的风险识别

根据网络金融风险的特点以及网络金融与技术创新之间的依赖关系,笔者提出如下网络金融监控技术创新框架。在该框架中,网络金融风险防控的技术创新框架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网络金融风险的识别过程,在网络金融运行中,金融产品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之间缺乏实体监控,产品的虚拟化和小众化使得“点对点”的运营特征十分明显,此时,由于技术劣势与消费群体行为之间存在的差异,形成了潜在的网络金融风险。第二部分是技术创新方向的识别过程,由多个网络金融业务主体和网络金融监管主体对业务发展趋势进行判断,并对现有的监管技术差距进行评价,在交互影响下,对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技术创新方向进行识别。这两个过程融合了网络金融监控各方的参与与互动,对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技术变迁具有决定性作用。同时,由于融合了多个参与主体,在监管技术手段升级的过程中,打破了原有业界壁垒,为网络金融风险监管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技术升级机制。

(三)多主体合作金融监控模式的运行架构

对网络金融风险的监控需要全面把握网络金融风险的特点,并在充分考虑监控手段的技术依赖性特征基础上,对风险进行统一的前瞻性处理。需要通过使用前瞻性技术以及预测技术,克服技术落后、网络风险交叉传染、法律滞后以及网络货币、网络欺诈等困难,在多方参与中构建多主体合作的网络金融风险监控框架。在该监管框架中,网络金融企业与消费群体是主要的被监控对象,而政府、各级金融监管部门、网络技术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对象进行联合监控,当网络金融风险超过国家边界时,相关国家参与他国金融监管成为必要。此外,信息产业服务商对网络金融提供最基础的网络信息服务,围绕技术问题对网络金融产品进行监控,对网络金融产品和消费行为进行监督,也是多元合作监控运行框架中重要组成部分。行业自律组织对业内经营行为行使监控权,网络金融企业自身出于微观安全的考虑,从不同角度进行金融内部监控,也会产生维护网络安全和金融稳定的作用。

三、多主体网络金融监控模式的实现

(一)及时发现监管盲区,完善政策法规体系

建立多元多主体金融监控的框架,对网络金融安全中的风险识别和处置比较有利,但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其他问题。例如,从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看,网络技术服务商和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并不是监管主体,就其日常工作职能而言,也没有进行网络金融监管的义务,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定,不但上述机构不会积极参与网络金融风险监控,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有可能因为自身经营发展及盈利的需要,不予配合甚至变相设置监管障碍。解决此类问题就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界定,明确在何种情况下上述机构负有主动发现和及时处置风险的义务,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上述机构负有协助配合进行监管的义务,等等。此外,网络金融具有产品未加评定风险即可试用、使用的特点,使新兴金融产品的使用风险基本上是由享受服务和消费的一方承担,如果不加规范,一旦出现纠纷,取证和质证均很困难,现行政策法规无法及时规范层出不穷的网络金融产品,导致无法及时发现网络金融监管盲区,及时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十分迫切。

(二)搭建多元共管平台,形成多元监管机制

为了有效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发生,仅靠政府和行业金融监管机构的力量,无法有效进行风险的发现和处置。这一点已经屡次被证明。但是,行使金融监管权力又是政府的特有职能,即便是行业自律监管和企业内部监管,也应当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如果搭建多元共管平台,虽然理论上反对者寥寥,但执行中问题会很多。例如,网络技术服务商如果参与金融监管,没有前瞻性制度设计,如何能有效避免其滥用技术优势,打着积极参与金融监管的旗号,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政府在职能转变进程中,改革方向是更多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干预越少越好,但是建立庞大的监管体系,能否在支持金融创新和维护金融安全稳定中找准平衡点?消费者是网络金融产品的主要使用者,其一方面具有被监管的地位,另一方面,因为其具有权威体验者的特点,有强烈的呼吁监管诉求,网络金融出现问题,首先发现者和揭露者也往往是消费者,因此,将其纳入合作监管视线无可非议,但是,如何进入正常规范的监管渠道发挥作用,也有赖于共管平台的搭建。毕竟,网络上借助监管名义不负责任地进行网络暴力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

(三)强化技术认证门框,构建技术安全屏障

网络金融产品的另一大特点是技术门槛成为非传统门槛,仅靠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管理无法有效解决安全屏障建立问题。现有管理架构中,资金门槛和主体从业资格审查是第一道安全屏障,政府通过这些审查,可以将不良从业者淘汰出去,从而降低金融市场风险。网络金融的风生水起,让很多过去看似不可能的情况瞬间被攻破,也使金融监管的难度大大增加。因为网络金融的特点之一就是网络信息技术在金融业务领域的创新性使用,因此,今后技术门槛可能成为金融安全体系构建的第一道门槛。为了有效降低网络金融风险,对金融服务和网络金融产品的技术认证应当成为制度,成为网络金融安全体系中的第一道安全屏障。在这一屏障的构建进程中,网络运营商,网络技术服务提供商等具有先天的优势。

(四)建立风险等级评估制度,强化风险约束机制

金融风险的特点篇8

关键词:外部冲击;金融创新;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2(11)-0039-04

一、金融创新与创新风险

金融创新在过去几个世纪经济领域一直是一个关键、持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20世纪60年代之后,随着市场一体化的发展和技术的成熟,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许多新形式的金融衍生品、另类风险转移产品、交易所买卖基金、变种免税股票融资等金融产品得以出现,金融创新带来的不仅是金融领域产品规模和种类的变化,而且包含金融监管与金融制度相互博弈,这在动态改变了金融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对经济增长产生重要的影响。然而,金融创新并没有像所期望的那样一直能够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反而,金融创新产品在促进经济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断积累了新的风险,一定程度上可能成为诱发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隐患。

特别是在美国次债危机爆发之后,引起了众多学者对金融创新的激烈讨论,甚至有些学者认为,金融创新是引发全球经济危机的根源。这种观点拥有众多的支持者,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许多创新性金融产品和创新性金融机构一度扩大了金融的杠杆效应,放大了经济的需求和供给的错位,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然而令人不解的是,曾被视为是新经济增长源泉的创新(熊彼特,1939),应用到了金融领域,怎么没有发挥创新应有的作用,反而抑制了阻碍了经济的增长,导致全球经济风险的增加。这需要重新认识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

对于金融创新内涵的理解,学者们的意见并不一致。沿着创新大师熊彼特的思路,金融创新是指金融当局或金融机构为更好地实现金融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目标,利用新的观念、新的技术、新的管理方法或新的组织形式,来改变金融体系中基本要素的搭配和组合,推出新的工具、新的机构、新的市场、新的制度,创造和组合一个新的高效率的资金运营方式或营运体系的过程。金融创新不仅包含了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包含金融制度的创新。一些学者把金融创新看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他们认为金融创新是指政府或金融组织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经济环境和融资过程中的内部矛盾运动,防止或转移经营风险和降低成本,为更好地实现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目标而逐步改变金融中介功能,创新或组合一个新的高效率的资金营运体系的创造性过程。

至于风险,一直被视为金融的基本特征。在经典理论看来,金融行业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把投资人的钱集聚起来,通过特定的风险收益策略,投向众多资金的需求者,整个过程就是对风险和收益管理过程。对于金融创新而言,既然是金融,不仅带有基本的金融风险特征,而且带有创新的特点。但是往往人们只是关注到了金融的创新特征,忽视了金融创新的风险内涵。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创新带来的不仅是创新的产品,而且还有产品的风险,只有当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管的时候,金融创新才能发挥经济创新的作用,改善金融环境,提高金融效率,提高金融对资源配置的作用,促进经济增长。如果不能对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进行很好的控制和监管,那么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将突破原有的监管框架,通过杠杆效应不断扩大,将成为经济增长的隐患。

这对金融创新带来的负面作用进行了较好的解释,比较而言,人们更关心金融创新的风险来源如何,在不同的情况下应该如何进行金融创新和风险管理,这既要使得金融创新能够为金融抑制环境下的经济提供金融支持,又能较好地控制金融风险,防止金融危机的出现。特别是在目前全球经济收缩、资本回流、外部冲击不断的情况下,中国如何在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之间进行权衡,成为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重要因素。

二、外部冲击与金融创新

与经典的熊彼特式创新相比,金融创新除了具备一般创新的特点外,还具有许多不同的特征。这主要是反映在金融创新的动因上面,Peter Tufano(2003)对金融创新的产生原因进行了归纳和分纳,他把金融创新的动力来源归因为六类,分别是:内在的市场不完全竞争机制,固有的人与信息不对称状况,交易、搜索、市场成本,全球化风险与技术冲击。辛基(Sinkey,1992)提出了一个TRICK的金融创新模型,在他看来,金融创新等于TRICK加上理性的自利,而TRICK则是指技术(Technology)、监管调整(Reregulation)、利率风险(Interest-rate risk)、消费者(Customers)和资本充足状况(Capital adequacy)。并且,辛基认为,不能孤立TRICK的各组成部分,因为它他是互相影响的。

这两种经典的金融创新原因论从不同的角度解释了金融创新的动因,尽管他们的出发点不同,但是他们的分析中实际上包含了两种典型的动力,即作为私利企业的固有的创新动力和作为金融企业的外部调整创新动力。如表1所示,作为第一种创新动力,和一般的非金融企业没有什区别,是一个企业实现盈利、满足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原始冲动,它通过熊彼特所描述的五种创新途径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张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更重要的是第二种创新动力,它区别于一般的非金融企业的创新,是金融企业特有的创新来源,这种来源是基于金融环境变化之后,企业对外部环境进行的适应性调整,环境变化包括金融规制的变化、金融市场和金融政策的变化,这才是金融创新的特有动力来源。

除了金融机构存在金融创新的动力外,环境变化带来的外部冲击是影响金融创新的重要因素。所谓的外部冲击是指影响当前金融市场均衡的外部因素,包括经济冲击和技术冲击。经济冲击较为复杂,包括外部市场的变化、货币政策的变化和全球一体化下贸易制度和国际金融环境的变化;技术冲击相对来讲较为明确,主要是指技术变化对企业创新行业的影响。不论是经济冲击,还是技术冲击,都将改变金融市场的均衡状态,从而激发金融机构创新的动力。

值得关注的是,与金融企业内部的创新冲动相比,外部冲击更能刺激金融企业进行创新。西尔伯(Silber,1975)对1850~1974年间金融产业推出的25种创新进行研究,发现有80%左右的金融创新行业是因为金融管制带来的外部冲击引起的。随后西尔伯对1970~1982年间的金融创新进行了分析,得出了几乎一致的结果。八十年代后期,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全球各国之间的金融联系和经济联系更加紧密,金融市场价格变动更具有传染性,这进一步使得金融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外部冲击增强,加大了金融创新行业的产生。

许多金融创新工具的说明了外部冲击对金融创新的促进作用。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短期国库券的利率一直低于5%,但是在70至80年代上升到7%至15%。短期利率的上升造成了长期证券和不动产投资的收益率下降,而剧烈的利率波动又会导致巨额投资的溢价或资本损失,为避免通胀和利率变动对投资收益和债务负担的影响,金融机构进行创新,开发出新的债务工具,如可变利率存单、远期交易和套期保值等等,这对金融市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被视为金融领域非常重要的创新行业。

三、金融创新的风险监管

风险是金融的基本特征,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是与风险相伴而行。对于金融企业而言,控制金融风险是保证企业获利的前提,在保证收益的同时,使风险最小化。在经典的微观金融理论中,无论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还是资产组合理论,已经假设系统性风险无法避免,企业所要战胜的只是非系统风险,在这种情况下,金融企业本身很难会捕捉系统性风向的变动,而且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下,金融市场的风险就会逐步放大,政府主管部门有必要对金融进行风险监管。

从金融发展的历史来看,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的发展一直伴随着金融监管的发展,金融市场与金融监管一直在交替“斗争”中前行。一般而言,金融市场的发展促进了金融产品的增加,金融产品的增加引发了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而监管又将改变金融企业的外部环境,引发新的金融创新,在新的金融创新情况下会带来更加严厉的监管,这形成了一个“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怪圈。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金融创新的风险得到控制,那么将不会产生较大的危机,如果不能觉察和捕捉到金融创新的风险,那么这样的风险将会累计和放大,在当前杠杆和更度复杂的金融工具迅速发展的情况下,有可能成为泡沫,一旦泡沫破裂将会发生严重的金融危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学者们对以往的金融监管理论研究内容进行反思,他们认为在以往的监管理论中,存在着监管漏洞、监管不力、监管方法技术缺陷有待进一步提高等。如Baily等(2008)、Goldstein和Morris(2008)等研究认为金融监管体系不健全是引发当前美国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Hoenig,Thomas(2008)也意识到混业经营机制隐藏了金融创新的风险。

这些观点在指明监管失败原因的同时,并没意识到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或者即使意识到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但是缺乏针对创新实施专门的监管措施。对于这个问题,可能存在着如下几个原因。一是金融创新的绩效特征。一般认为创新是正向的,创新会给企业带来正的收益,但是往往忽略了创新存在着成本和风险。在现代管理理论中,学者们创新的成本是阻碍创新的重要因素,而对企业创新风险的防范是对创新管理的重要途径。这些问题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会因为金融风险的因素更加突出。二是创新风险的时间特征。既然是创新产品,就意味着产品的形式的结构与传统产品有较大的不同,对于金融创新产品而言,因为金融产品的形式、结构、收益率发生了变化,其风险特征难以被监管者所观察,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暴露,需要创新产品推向市场之后才会显现,这就意味着金融风险监管存在着滞后。三是金融创新风险的应对措施。八十年代后期,金融创新有了新的变化,金融创新产品更加复杂,其风险更加隐蔽,因此当风险爆发时,监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政策工具应对金融风险的爆发。四是金融创新风险监管的成本。随着金融创新及金融监管发展,监管成本的内容也在不断变化发展,而监管收益也在监管目标实现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发展。但是监管成本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监管成本的计量在实践操作上也存在一定难度,而监管收益的范围和计量在实践中就更是一个难题。

实践上来看,对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也成为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改革的重中之中。2008年后,美国在监管改革中建立了多部门参加的联合监管委员会,并赋予了美联储监管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职责,推进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从局部性风险转向监管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与局部性风险并重的转变,尤其是关注系统性风险的监管。这时的监管既没有采取简单地禁止金融产品创新的禁止创新状态或严格管制状态,更没有简单地回归到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的放任监管状态,而是针对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发展规律与金融经济的发展实际需求,从机制设计与完善角度推进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监管深化,目标仍然是促进金融产品的创新与发展。

四、外部冲击下中国的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

我国目前仍是实行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的分业监管模式与机制,在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趋势下,不仅要完善建立健全金融产品创新的微观监管机制,更要加强应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由于系统性金融风险不仅涉及到金融机构而且涉及到经济社会的其他部门,因而需要加强对现有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改革。近年来,中国金融的改革步伐加快进行,随着金融机构的壮大,金融市场也逐渐了发展起来,一些新的金融产品开始兴起。

但是,中国在改革的过程中,对于金融的监管也存着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内容来分析,行政管制的内容较多,对金融产品创新约束较多。二是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与机制造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管规则的不一致,不利于统一的金融产品创新市场的形成,也不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三是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法律效力较高的基本法律初步形成,但一套完善的监管法规及监管规则体系尚未形成,金融产品的创新甚至造成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漏洞。

目前来看,全球经济仍处于复苏当中,外部形势还不明朗,美国与欧洲的货币政策对中国造成了较大的冲击,中国在外部面临着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在内部面临着通货膨胀的风险,近两年来的信贷收缩抑制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冲动。在此情况下,一些新的金融创新逐渐兴起,比如像银行的资产业务、信托行业的房地产信托产品等等。这些业务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了规避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而进行的创新,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抑制投资背后的需求。

在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货币信贷收缩的背景下,有必要加强对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反映了对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落实,也是经济政策有效性的保证。此外,更重要的是,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管,反映了主管部门对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正如前文的论述,金融创新一旦出现问题,将会放大风险的作用,对经济产生负向作用,因此加强金融创新监管具有重要性和紧迫性。

由此,加强金融创新的尽管,必须注重以下几点:一是监管策略从事前向事后转换。长期以来,我们监管比较注重金融创新的事前监管,即每次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都需经过重重审批,才能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当金融产品推向金融市场后,则放松了对金融产品的监管,容易产生风险。二是监管要从分离转向合作。我们的金融监管具有条条和框框的特点,几大监管部门分别对相应的金融行业进行监管,同时由于地域之间的差别,容易形成地域分割和监管真空,因此必须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和联系,共同监管金融产品的风险。三是监管要从被动转向主动。美国的次债危机已经说明了被动的监管不能处理金融创新中存在的风险,等到风险释放时,再进行监管已经为此过晚,因此对我们对金融创新的监管必须从被动转向主动,当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存在较大的风险时,不仅主动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而且要根据创新产品的风险特点,建立相应的预警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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