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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知识产权8篇

时间:2023-06-06 09:00:13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篇1

关键词:知识产权服务业;南沙自贸区

一、分析框架

(一)发展优势(Strength)

1.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逐步完善,服务内容日益丰富。

现阶段我国公共服务设施日渐完善,有利于共享产业内的各种资源,有助于知识产权服务行业的公益化和商业化的健康发展。我国已打造了比较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建成1个国家专利数据中心和47个地方专利信息服务网点、21个专利产业化试点基地、42家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67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75家专利工作交流站,开通了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热线。再者,服务内容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丰富,扩大服务领域,为行业发展开拓更广阔的空间。

2.知识产权、信息、咨询、质押融资等服务快速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是建立在各行业分工链上的,各服务在产业链上分工协调,协同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功能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信息、转化应用、质押融资、维权援助等内容,行业内中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投融资机构、预警服务机构、评估机构等企业快速发展,大力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深入发展。

(二)发展劣势(Weakness)

1.规模小、体系不完善,缺乏国际竞争力

由于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中国知识产权服务业总体规模还较小,缺乏具有品牌影响力的法人主体;就整体来说,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很多领域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商业模式或完整的产业链,以知识产权信息链为例,政府为地方专利信息网点提供的主要是整块的数据信息,在信息挖掘和利用方面还不系统和深入,各地方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因专利信息资源开发不够、专业服务人员不足、提供深层次服务的能力有限等问题,没有形成有效、长效的集成共享机制,使得产业无法进入高速发展道路,缺乏国际竞争力。

2.服务层次低、服务形式单一、服务能力弱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现状研究报告》中指出,我国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业务以代企业申请专利、商标等相对单一的服务内容为主,高水平、高层次的服务比较少。由于服务内容单一,进入门槛低,中介机构一哄而上,为争夺市场,竞相采取低价策略。低价竞争,一方面会造成市场上“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另一方面服务机构为了保本盈利,只好降低服务档次,进而形成恶性循环。

3.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高端人才不集聚

知识产权服务业对人才具有高度依赖性,核心人力资本的培育是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目前阻碍知识产权人才涌现的因素除了历史原因,主要表现在人才机制、人才结构和师资力量三个方面,三方面的欠缺、结构完善的不足都亟需加强。

(三)机会分析(Opportunity)

1.充分的政策支持

随着南沙自贸区的建立以及《方案》的进一步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将被进一步落实。另外由于在自贸区内政府相应职能的改变,对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都会导致在自贸区内对于一些相关政策能够更好的实施。如广州市知识产权相关机构在2012年下发的《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也相信会在自贸区内得到更好的执行。

2.巨大的市场潜力

南沙自贸区的建立减少了国内关税壁垒以及进出口贸易摩擦,相对地减少交易成本,同时在《方案》中提出的要加快建立总部经济以及新型贸易业态,这些都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开辟了更为广阔的消费市场。

3.人才的集聚效应

自贸区的建立,必然能为自贸区,为广州以及中国带来更大的红利与机遇。这都会吸引更多的国外知识产权服务领域的人才进驻自贸区,为知识产权服务业提供更多的专业人才,从而进一步促进国内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

(四)威胁分析(Threats)

1.国内外竞争加剧

自贸区的建立,放开了门槛,国外成熟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相关企业进驻南沙自贸区,国外企业拥有完善的硬件设施和先进的管理经验,这会对国内企业形成一股强有力的竞争态势。

2.开放程度的提高导致不可预测风险增加

自贸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一个全新的尝试,开放程度提高,但我国尚缺乏相关经验,面对风险较难做出准确预测。

3.自然资源的稀缺导致商务成本的上升[5]

上海是一个自然资源稀缺的城市,经济发展受到土地、能源等资源的约束和环境容量的限制日益明显。土地资源稀缺导致的高房价对高素质人才具有挤出效应,土地价格高涨导致写字楼高租金、交通拥堵、生活成本上升等一系列问题,集中表现在商务成本的大幅上升。

二、结论

1.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法律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

根据发达国家服务业的发展经验,完善的法律规范是产业发展最基本的保障机制。当前,立法滞后仍然是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因此,需要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经验,根据国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另外,要不断深化南沙自贸区行政体制改革,为知识产权服务业建立更加完善的体制机制。

2.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推动知识产权资源集聚

当前国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存在不同程度的人才短缺,尤以高端技术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短缺现象严重,成为该产业发展的又一瓶颈,为此迫切需要加快行业人才建设。重点培养从事知识产权、评估、交易、咨询、诉讼和专利检索等实务工作的专业人才;加快培养懂专业、懂外语、懂法律、熟悉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复合型人才;尽快形成一支数量足、素质高、结构合理、能与自贸区内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人才队伍。

3.大力发展市场化、品牌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构建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平台

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使其品牌优势和社会影响力明显提升。建议在南沙自由贸易区试行期间制定有利于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融资、财税等扶持政策,重点培育一批服务规范、诚实守信、专业化程度较高、有发展潜力的知识产权服务骨干机构、企业,鼓励和支持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篇2

论文关键词:国际服务外包,知识产权,制度

 

服务外包按照发包方和接包方所在国是否相同,可以分为国内服务外包(即在岸外包)和国际服务外包(即离岸外包)。国际服务外包可以在人力资源、经营管理理念、市场竞争等方面产生技术外溢效应,使承接国可以通过人力资本的流动、示范模仿效应、竞争效应、关联产业的带动等快速提升本国的服务业水平[①];同时服务外包主要发生在信息产品生产部门及信息技术密集使用部门,包括金融、电信、软件等。而这些行业恰恰是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重点发展的服务业领域。

一、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现状

我国的服务外包正在经历一个快速增长的阶段,但目前我国的技术水平仍然较低,承接的业务多数处于国际分工体系的价值链的中末端,对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带来很不利的影响。改变这一现状,提高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服务企业真正能够参与到高端服务业中,必须加快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在竞争中求发展,实现我国服务业自身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2005年以来我国的服务外包年平均增长率都超过了全球的平均增长率,正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服务外包中心。据商务部统计国际贸易论文,2010年,全国新增服务外包企业3756家。全国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合同金额274.0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98.0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7.0%和43.1%;其中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98.3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44.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4.3%和43.1%。

然而,与全球服务外包业“龙头老大”印度相比,中国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据统计,包括软件和服务外包在内的外包产业产值占印度国内生产总值的7%,占印度出口总额的近四成论文怎么写。目前,印度已承接全球65%的离岸软件外包业务和46%的服务外包业务。

二、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影响

服务外包市场是一个不断动态变化的市场,外包产业的范围也随着社会需求在发生着变化。服务外包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 以及国际服务外包市场出现的一个新的外包服务类型,即知识流程外包(KPO)。信息技术外包是指IT流程的外包,例如信息系统维护和运行,以及软件研究和开发等;业务流程外包(BPO)是指由专门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并管理特定类型的业务的服务,如企业内部的管理、业务的运作、供应链的管理等;知识流程外包(KPO),一般定义为高端外包服务,包括合同研究组织(CRO)和其它基于知识和技术的服务,例如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工程设计等。专业的服务机构毕马威国际预计KPO正逐渐成为现实的、主流的外包选择之一,它的市场规模将在两年的时间内达到100亿到170亿美元。

从低端的ITO信息技术外包到目前高端的KPO,服务外包中的技术含量和知识承载度越来越高,如KPO就是一个基于知识和技术的服务。因此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的制度体系。

1、 对承接国的影响[②]。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要发挥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应该能够通过制度的建设大力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能力,从而加快我国的技术进步,最终提高我国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国家核心竞争力。承接高端服务业,进而提升我国的服务业技术水平,并最终在国际服务业中取得立足之地,是我国发展本国服务业的最终目标。能否承接到高端服务业,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目前信息技术外包(ITO)仍是中国服务提供商首要的收入来源,占2009年收入的三分之二强。有专家指出国际贸易论文,印度之所以能在二十年里成长为世界的IT 外包中心,除了劳动力的高性价比和规模效应,就是因为知识产权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多方保护,给发包方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感。相比印度自1856 年诞生第一部《专利法》至今一百多年的知识产权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完整,执法力度不足,国民整体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等,而这些问题将削弱我国在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竞争力。

2、 对承接企业的影响。在服务外包中,发包方一般都拥有相当数量的可能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知识产权产品,在外包过程中,发包方必须将部分知识产权产品移交承接方使用,因此对于发包方而言,外包项目中包含着很大的技术外泄的风险。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承接国家和承接企业时,除了承接方的技术基础和人力资源等方面以外,承接企业的信息和技术安全是发包方首要的考虑因素。基于此发包方在选择目标国家时,会首先选择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对目标企业则会优先选择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企业。对于承接方而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的竞争力和企业自身利益保护。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必然会使用发包方、甚至第三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商业秘密等,这其中就涉及到承包方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能力。如果承包方不能很好地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就很难取得发包方的信任论文怎么写。同时,在承接外包过程中,承接方还可能需要利用自有的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将伴随完成的产品或服务被移交给发包方,从而出现知识产权转移的风险。

三、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

服务外包与其他的服务业相比,在产品特征和行业分布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如产品一般应具有可数字化和模块化的特点等,行业一般以蕴含一定知识含量的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为主。相应地国际贸易论文,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具有自身的特点:

1、经济性。和其他产业相比,服务外包行业技术含量高,甚至一项技术就可能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对外包各方,包括发包国、目的国、发包方和承接方都具有很强的经济性(利益相关性)。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对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极为关注,甚至在世贸组织的谈判中,不惜以其他方面的让步换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入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2、利益平衡性。“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的法律进化史上得以产生并发展,就在于其确认了涉及知识产品保护的各种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②] 利益平衡性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但在国际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不仅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要之间的矛盾关系上,还体现在离岸外包的相关国家之间和以及发包企业与承接企业之间利益的合理分配上。

3、复杂性。由于跨国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接方分属两个不同的国家,同时外包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还有可能来自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因此与国内企业之间的业务承接相比,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更高的复杂性,它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如发包方、第三方、承接方等。此外,同一国家的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4、层次性。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包括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和以非法律形式存在的内容,法律形式包括我国通过立法制定的旨在对知识产权的资源配置和财富创造等行为做出制度安排的各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条例等,还包括我国已经核准的相关国际法的条款和我国已经签约的国际协议如Trips协议的规定等。非法律形式则包括法律形式以外的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进行指导和规制的配套措施,如国家层面和各个地方层面的政策体系以及企业层面的规章制度等。

四、相关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

服务业的发展在我国起步较晚,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更是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因此我国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立法、司法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从宏观到微观层面促进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提高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1、国家和地方政府应以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战略为导向,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使其比其他的经济活动具有更强的政治色彩,但同时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角逐不仅存在于企业的微观层面,更体现在国家的宏观层面。“历史已经表明,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保护水平适应国家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并能随着未来的发展需要而变革国际贸易论文,才能真正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否则,会产生负面的作用。”与此相对应,我国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服务于我国现阶段的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尤其是未来五年 “十二五规划”中对服务业发展的目标,使我国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最大程度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如在我国已经加入的TRIPS协议规定模糊而弹性空间较大的部分,调整相关国内立法,使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的法律形式成为符合政策选择需要的“硬工具”;利用非法律形态政策调整的灵活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弥补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和保守性,在TRIPS弹性空间较小的部分发挥作用,成为符合政策选择需要的“软工具”,[③] 针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采取相应的保护标准,建立以促进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论文怎么写。同时,在承接服务外包中,我国的不同地区之间在拥有的资源和发展重点等方面各有不同,各个地方可以在国家统一的法律制度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加快自身知识产权的创新,增强承接服务外包能力。

2、充分发挥相关的行业协会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的作用。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可以整合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中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运用和创新中的问题,为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时提供可行性报告、法律法规草案或建议等,尽可能为服务外包企业争取更多的支持。此外,在避免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内自律规则共同遵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准则,建立行业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机制。

3、加强外包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企业是我国知识产权开发(激励)、应用、管理和保护的主体,外包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仅能提高承接外包的国际竞争力,还能增强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在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应用上,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充分激发员工的研发积极性,激活员工头脑中的隐性知识国际贸易论文,使之显性化。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为企业规划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如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评价制度等,从而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化,尽可能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避免因侵权或泄密等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

[①] 本文系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合肥市服务外包承接企业要素禀赋提升的实证研究”(项目批号:AHSK07-08D32)和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合肥市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战略研究”(项目批号:2008sk047)的阶段性成果。

[②]目前我国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中主要是承接其他国家的外包业务, 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对承接方,包括承接国和承接企业,的影响。

[①] 江小娟等,服务全球化与服务外包:现状、趋势及理论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页。

[②] 袁秀挺:“知识产权权力限制研究――着重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部考查”[D],北京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第53页。

[③] 刘华、周莹,TRIPS协议弹性下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选择[J],《知识产权》2009年第2期。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篇3

论文关键词:国际服务外包,知识产权,制度

 

服务外包按照发包方和接包方所在国是否相同,可以分为国内服务外包(即在岸外包)和国际服务外包(即离岸外包)。国际服务外包可以在人力资源、经营管理理念、市场竞争等方面产生技术外溢效应,使承接国可以通过人力资本的流动、示范模仿效应、竞争效应、关联产业的带动等快速提升本国的服务业水平[①];同时服务外包主要发生在信息产品生产部门及信息技术密集使用部门,包括金融、电信、软件等。而这些行业恰恰是多数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重点发展的服务业领域。

一、我国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现状

我国的服务外包正在经历一个快速增长的阶段,但目前我国的技术水平仍然较低,承接的业务多数处于国际分工体系的价值链的中末端,对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带来很不利的影响。改变这一现状,提高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的服务企业真正能够参与到高端服务业中,必须加快承接国际服务外包,在竞争中求发展,实现我国服务业自身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2005年以来我国的服务外包年平均增长率都超过了全球的平均增长率,正逐渐成为一个新兴的服务外包中心。据商务部统计国际贸易论文,2010年,全国新增服务外包企业3756家。全国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合同金额274.0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98.0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7.0%和43.1%;其中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98.3亿美元,合同执行金额144.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34.3%和43.1%。

然而,与全球服务外包业“龙头老大”印度相比,中国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据统计,包括软件和服务外包在内的外包产业产值占印度国内生产总值的7%,占印度出口总额的近四成论文怎么写。目前,印度已承接全球65%的离岸软件外包业务和46%的服务外包业务。

二、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对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影响

服务外包市场是一个不断动态变化的市场,外包产业的范围也随着社会需求在发生着变化。服务外包主要包括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 以及国际服务外包市场出现的一个新的外包服务类型,即知识流程外包(KPO)。信息技术外包是指IT流程的外包,例如信息系统维护和运行,以及软件研究和开发等;业务流程外包(BPO)是指由专门的服务提供商提供并管理特定类型的业务的服务,如企业内部的管理、业务的运作、供应链的管理等;知识流程外包(KPO),一般定义为高端外包服务,包括合同研究组织(CRO)和其它基于知识和技术的服务,例如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工程设计等。专业的服务机构毕马威国际预计KPO正逐渐成为现实的、主流的外包选择之一,它的市场规模将在两年的时间内达到100亿到170亿美元。

从低端的ITO信息技术外包到目前高端的KPO,服务外包中的技术含量和知识承载度越来越高,如KPO就是一个基于知识和技术的服务。因此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的制度体系。

1、 对承接国的影响[②]。知识产权制度不仅要发挥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它应该能够通过制度的建设大力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能力,从而加快我国的技术进步,最终提高我国的整体技术水平和国家核心竞争力。承接高端服务业,进而提升我国的服务业技术水平,并最终在国际服务业中取得立足之地,是我国发展本国服务业的最终目标。能否承接到高端服务业,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目前信息技术外包(ITO)仍是中国服务提供商首要的收入来源,占2009年收入的三分之二强。有专家指出国际贸易论文,印度之所以能在二十年里成长为世界的IT 外包中心,除了劳动力的高性价比和规模效应,就是因为知识产权得到了政府和企业的多方保护,给发包方提供了充分的安全感。相比印度自1856 年诞生第一部《专利法》至今一百多年的知识产权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完整,执法力度不足,国民整体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等,而这些问题将削弱我国在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竞争力。

2、 对承接企业的影响。在服务外包中,发包方一般都拥有相当数量的可能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知识产权产品,在外包过程中,发包方必须将部分知识产权产品移交承接方使用,因此对于发包方而言,外包项目中包含着很大的技术外泄的风险。因此在选择合适的承接国家和承接企业时,除了承接方的技术基础和人力资源等方面以外,承接企业的信息和技术安全是发包方首要的考虑因素。基于此发包方在选择目标国家时,会首先选择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完备的国家,对目标企业则会优先选择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企业。对于承接方而言,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的竞争力和企业自身利益保护。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业务过程中,必然会使用发包方、甚至第三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商业秘密等,这其中就涉及到承包方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能力。如果承包方不能很好地保护发包方的知识产权,就很难取得发包方的信任论文怎么写。同时,在承接外包过程中,承接方还可能需要利用自有的知识产权,这些知识产权将伴随完成的产品或服务被移交给发包方,从而出现知识产权转移的风险。

三、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

服务外包与其他的服务业相比,在产品特征和行业分布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如产品一般应具有可数字化和模块化的特点等,行业一般以蕴含一定知识含量的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为主。相应地国际贸易论文,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具有自身的特点:

1、经济性。和其他产业相比,服务外包行业技术含量高,甚至一项技术就可能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知识产权的制度设计对外包各方,包括发包国、目的国、发包方和承接方都具有很强的经济性(利益相关性)。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绝对优势的发达国家对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极为关注,甚至在世贸组织的谈判中,不惜以其他方面的让步换取在知识产权方面加入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2、利益平衡性。“知识产权制度在人类的法律进化史上得以产生并发展,就在于其确认了涉及知识产品保护的各种利益,并予以合理分配。”[②] 利益平衡性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但在国际服务外包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平衡不仅体现在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理需要之间的矛盾关系上,还体现在离岸外包的相关国家之间和以及发包企业与承接企业之间利益的合理分配上。

3、复杂性。由于跨国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接方分属两个不同的国家,同时外包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还有可能来自第三方,甚至第四方,因此与国内企业之间的业务承接相比,国际服务外包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更高的复杂性,它可能涉及到多个国家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如发包方、第三方、承接方等。此外,同一国家的法律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4、层次性。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包括以法律形式存在的和以非法律形式存在的内容,法律形式包括我国通过立法制定的旨在对知识产权的资源配置和财富创造等行为做出制度安排的各项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条例等,还包括我国已经核准的相关国际法的条款和我国已经签约的国际协议如Trips协议的规定等。非法律形式则包括法律形式以外的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进行指导和规制的配套措施,如国家层面和各个地方层面的政策体系以及企业层面的规章制度等。

四、相关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

服务业的发展在我国起步较晚,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更是近几年才开展起来的,因此我国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立法、司法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从宏观到微观层面促进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完善,提高我国服务外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1、国家和地方政府应以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战略为导向,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使其比其他的经济活动具有更强的政治色彩,但同时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又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因此,对于知识产权的角逐不仅存在于企业的微观层面,更体现在国家的宏观层面。“历史已经表明,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保护方式、保护水平适应国家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并能随着未来的发展需要而变革国际贸易论文,才能真正促进科技创新、文化繁荣、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否则,会产生负面的作用。”与此相对应,我国与服务外包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服务于我国现阶段的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尤其是未来五年 “十二五规划”中对服务业发展的目标,使我国服务外包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最大程度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如在我国已经加入的TRIPS协议规定模糊而弹性空间较大的部分,调整相关国内立法,使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的法律形式成为符合政策选择需要的“硬工具”;利用非法律形态政策调整的灵活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弥补法律制度的滞后性和保守性,在TRIPS弹性空间较小的部分发挥作用,成为符合政策选择需要的“软工具”,[③] 针对不同类型知识产权采取相应的保护标准,建立以促进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论文怎么写。同时,在承接服务外包中,我国的不同地区之间在拥有的资源和发展重点等方面各有不同,各个地方可以在国家统一的法律制度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引导企业加快自身知识产权的创新,增强承接服务外包能力。

2、充分发挥相关的行业协会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的作用。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协会可以整合企业在承接服务外包中存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运用和创新中的问题,为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时提供可行性报告、法律法规草案或建议等,尽可能为服务外包企业争取更多的支持。此外,在避免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提高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内自律规则共同遵守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准则,建立行业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机制。

3、加强外包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企业是我国知识产权开发(激励)、应用、管理和保护的主体,外包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仅能提高承接外包的国际竞争力,还能增强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在知识产权的开发和应用上,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和规范的操作程序,充分激发员工的研发积极性,激活员工头脑中的隐性知识国际贸易论文,使之显性化。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方面,为企业规划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制定详细的规章制度,如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制度、项目管理制度、保密制度、评价制度等,从而将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制度化,尽可能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避免因侵权或泄密等引起的知识产权纠纷。

[①] 本文系安徽省社科规划项目“合肥市服务外包承接企业要素禀赋提升的实证研究”(项目批号:AHSK07-08D32)和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合肥市承接跨国公司服务外包战略研究”(项目批号:2008sk047)的阶段性成果。

[②]目前我国在国际服务外包市场中主要是承接其他国家的外包业务, 因此本文主要研究知识产权制度对承接方,包括承接国和承接企业,的影响。

[①] 江小娟等,服务全球化与服务外包:现状、趋势及理论分析[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6页。

[②] 袁秀挺:“知识产权权力限制研究――着重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部考查”[D],北京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第53页。

[③] 刘华、周莹,TRIPS协议弹性下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政策选择[J],《知识产权》2009年第2期。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篇4

一、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1.服务贸易保持较快发展。自2001年正式加入WTO以来,我国服务贸易发展速度不断加快,服务贸易呈现稳定上升的态势。2001年-2015年,我国服务贸易的规模不断扩大,服务贸易总额从2001年的719亿美元增加到2015年的7130亿美元,增长了近十倍。2015年,我国服务进出口总额为7130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4.6%。其中,服务出口2882亿美元,增长9.2%;服务进口4248亿美元,增长18.6%。服务出口与进口增长速度均远远高于世界水平,服务出口额与进口额占全球的比重分别达4.9%和9.6%,服务贸易总额位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相比之下,2011年-2015年,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呈现双双负增长的形势。因此,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有希望成为我国外贸“保增长”的重要支撑,已逐渐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2.服务贸易逆差形势依然严重。自1995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的“失衡”状态,而且逆差规模不断扩大。2001-2015年,服务贸易逆差从61亿美元增长到1366亿美元,增长了22倍多,大大超出了服务贸易总额增长的10倍,增长速度快于服务贸易总额的增长。同时,自2013年以来,服务贸易差额连续保持在1000亿美元以上。从部门来看,我国服务贸易逆差主要集中在运输、旅游及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费等行业。其中,随着境外旅游的升温,旅游业由顺差转变为最大的逆差来源,2015年,逆差达到800多亿美元,占到逆差总额的58.57%。此外,新兴的服务业如金融业、保险业、专利与特许费等行业,大都是逆差且有持续扩大的趋势。3.服务贸易结构不合理。一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以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其中三大传统行业(运输、旅游及建筑)构成了我国服务贸易的绝大部分。2014年,这三项进出口总额达到3765.5亿美元,占全部服务贸易的62.6%。而在金融、保险、专利等知识、技术密集型行业,虽然顺应了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方向并有所发展,但无论其进口还是出口,占服务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甚小,整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以2014年为例,金融服务进出口101亿美元,占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1.7%;保险服务进出口270.6亿美元,占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4.5%;专利服务进出口232.2亿美元,占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的3.9%。

二、制约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因素

1.服务业基础薄弱,整体发展水平低。服务贸易是在服务业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由发达国家的经验可以看到,国内服务业的发达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国家服务贸易的发展水平。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着重强调制造业的发展,使服务业的发展相对滞后。首先,我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较低。如今,发达国家服务业占GDP的比重达到了70%~80%,我国只有50%,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就已经达到了60%以上。其次,对服务业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长期以来,我国认为制造业以及货物贸易决定国民经济的发展,忽略了服务业的重要性。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对服务业的认识只停留在餐饮、旅游、运输等部门,对现代服务业接触不多,了解不够。最后,缺乏技术和人才的支持。目前,我国的技术水平还不足以成为竞争优势,尤其应用在服务行业的核心技术还有待开发与提高,大多数知识、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产品仍需进口。此外,虽然我国服务业就业人数不断增加,但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尤其缺乏熟悉国际运输、国际金融、国际商法等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难以为我国服务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人才支撑。2.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限制较高,整体开放不足。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我国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承诺开放我国的服务贸易市场,允许服务贸易自由化。事实上,我国服务贸易开放的行业是有限的,尤其在通讯、金融、航空、广告影视等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我国均设有较高的市场准入限制和国内管制,而且大部分为垄断经营。根据2015年OECD组织服务贸易限制性指数(STRI),我国无论在传统服务产业还是在现代服务产业的限制,均高于发达国家水平。在相对封闭、缺乏竞争的环境中,传统服务产业得不到有益的刺激,转型升级动力不足。同时,新兴服务产业缺乏引导,深入发展的难度进一步加大。3.知识产权保护不足,企业缺乏创新创业动力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保护是对智力成果的保护,是对创新能力的保护,能够极大地促进创新创业,鼓励更多专利产生。尤其在以知识密集为特征的新兴服务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和服务出口能力。然而,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保护力度不高。在《世界竞争力报告2015—2016》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排名全球第63位,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排名。此外,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立法不完善、保护措施缺乏、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监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导致了企业缺乏创新创业动力,知识产权在服务贸易领域发挥作用小,知识密集型服务业缺乏国际竞争力。4.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不健全。服务贸易的发展需要法律从根本上保障,而我国服务贸易发展较晚,服务贸易立法工作较为薄弱,现存的法律多为行业性法律,缺乏一部专门统领整个服务贸易的基本法,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即使近年来我国相继颁发了《对外贸易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法律,但是在航空、金融等领域还尚未有完整的立法,而且所颁布的法律与GATS规范存在一定的冲突,在实际应用中实操性较差。尤其面对近几年其他国家新型服务贸易壁垒时,我国企业不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使我国企业遭受损失。

三、促进我国服务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对策建议

1.大力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整体水平。我国要发展服务贸易,首要任务是大力发展国内服务产业,这是实现我国服务贸易取得长足发展的必要前提。鉴于当前我国国内服务业发展的情况,我国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推动服务业的发展:首先,转变对服务业认识上的偏差,把服务业置于同制造业同等重要的地位,对服务业的发展给予充分政策支持;其次,引入科技和人才机制,把科技应用到生产服务的各个阶段,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服务业,提高服务业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尽快完善服务业、服务贸易高级人才的培养和引入,充分发挥科技和人才对服务业的改造和拉动作用;最后,优化服务业内部结构。我国要在保持传统服务业稳步发展的同时,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金融、保险、通讯等行业,实现服务业增长由传统服务业向新兴服务业的转变,带动我国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为服务贸易的发展奠定良好的产业基础。2.降低市场准入限制,扩大服务贸易开放领域。针对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限制以及整体开放不足等情况,我国要逐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逐渐改善重要行业垄断经营现状,增强管理的透明性,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竞争作用。同时,也要扩大服务贸易开放领域,让本国优势产业走出去的同时引入外资,学习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和知识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具体而言,开放服务贸易市场要有重点、有步骤、有控制地分行业分地区进行。在有条件的上海、天津、广东等自由贸易区先进行试点,逐步辐射沿海沿江及中西部地区;对一些行业允许外商控股,进一步增加服务贸易开放部门;而对于我国发展较为成熟且具备一定竞争优势的部门,则要完全放开,充分融入到世界服务贸易的大潮流中。3.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形成创新创业的鼓励机制。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尤其是知识密集型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是关键的一步。面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情况,应该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更为详细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确保企业在发展运营和服务出口的过程中能保护其核心专利。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减少我国知识产权的流失,形成全社会创新创业的良好风尚,真正实现智力成果的“产业化”,增强我国服务出口企业的竞争力,促使我国服务贸易实现实质性的增长。4.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完整的法律体系能够为服务贸易的发展提供一个规范化、法制化的市场环境。我国应加快服务贸易立法工作,尽快弥补相关服务贸易领域的法律空白。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服务贸易规章制度,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应用性和实操性。注重同国际服务贸易法律法规的接轨,加强对GATS有关服务贸易条款的研究,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法律规章,减少服务贸易摩擦。完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有利于为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营造一个有法可依、严谨规范的经济环境。

参考文献:

[1]王拓.中美比较视角下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策略思考[J].国际贸易,2016(2).

[2]戴斯玮.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分析[J].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2015(3).

[3]曹颖杰.我国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制度研究[J].人民论坛,2011(6).

[4]李春红.我国服务贸易发展滞后的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J].价格月刊,2016(10).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篇5

[关键词] 专利费 逆差 服务贸易

一、中国服务贸易中的专利使用情况概况

1.近年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总体状况

USPTO受理的发明专利居各局之首,SIPO位居第三近几年,SIPO(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EPO(欧洲专利局)、USPTO(美国专利商标局)和KIPO(韩国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总量持续增长;JPO(日本特许厅)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呈现下降趋势。JPO声称造成申请量下降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日本企业为防止技术泄露而将其发明据为商业秘密的现象日益加重。

2.我国和美、日、欧、韩的双向申请差距巨大

2007年,我国向韩、欧、日、美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分别为300件、1145件、656件、4449件;而反过来韩、欧、日、美来华发明专利申请分别为8467件、24420件、32870件、22887件,依次分别是我国向其提交申请件数的28倍、21倍、50倍,以及5倍。

3.中国的个别企业表现突出,但缺乏集群优势

仅华为一家公司的PCT申请量就占全国申请总量的一半,比亚迪、腾讯和联想等知名企业2007年的公布量均不足30件,全球排位均在500名之外。目前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仅占万分之三,仅有1.1%的企业获得授权专利,仅0.17%的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权。而美国、日本分别有19家和13家企业跻身全球50强。

二、专利使用费增加扩大中国的服务贸易逆差

1.专利权影响我国的出口额

如果我们不注意保护知识产权,那么许多我国的专利技术都将被其他国家所侵犯,致使原本属于我国的市场被人抢占。首先,知识产权影响到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由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致使我国许多企业严重依赖于通过侵权获取技术,这将导致我国的许多产业丧失自主创新能力,这是不利于我国出口调整的。其次,知识产权影响到我国外贸品牌化战略的实施。比如2004年,康佳商标在美国、科龙商标在新加坡遭到抢注;2004年7月,东林电子旗下的“萤火虫”商标被西门子旗下的欧司朗公司在德国抢注;“Hisense”在德国被抢注,极大地打击了我国的出口,和外贸品牌化战略。再次,以专利权为贸易壁垒限制我国出口。在国际贸易中,许多国家通过设立无形的知识产权认证壁垒来制约我国的出口。其中最直接的一种方式就是判定中国侵犯了他国的知识产权,因此增加对中国产品的税收,甚至拒绝中国产品的进入。

2.专利权影响进口

首先,影响我国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引进。由于我国没有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这导致了许多国家并不愿意把最先进的产品出口到中国,这样就会进一步拉大我国同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差距。其次,将会影响我国国内的消费。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许多国外的消费品不愿意进入中国,这就不利于我国生活水平的提高。

三、我国专利使用费逆差扩大的原因

1.结构性失衡

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迅猛,但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一直受制于人。我国重大装备和基础软件仍依靠进口,如光纤制造装备对外技术依存度高达100%、集成电缆制造装备达85%、数字机床的70%依赖进口,我国目前对外技术依赖程度高达50%以上。

2.缺乏基础性或原创性发明专利

就专利申请的质量而言,我国企业从事的发明创造多为改进型发明,缺少基础性或原创性发明专利。

3.我国的职务授权量比重较低

国外的专利授权量大部分集中在职务授权,由于这些发明创造是产生于工作岗位上,因此这些专利的实用性较强,使用率较高,我国专利授权量大部分集中在非职务领域,职务授权数量比较低,因而专利的使用率低,保护力度薄弱,遭侵权现象严重。

四、完善我国贸易体制,减少专利使用费逆差

通过对影响中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各因素的相关性分析,表明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度,服务业发展水平,人力资本,城市化水平,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都有较强的影响力,这为制定提升中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对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1.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对外开放

要充分认识服务贸易在未来国际竞争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市场开放对服务业带来的竞争效应和示范效应,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相应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为契机,顺应国际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的新趋势,引进新的经营方式、新的服务理念和新的服务产品,加大服务贸易的开放度。

2.大力发展我国的经济科技水平

由于人们购买能力有限,因此人们倾向购买价格低廉的侵权产品。企业为加快发展,采取侵权行为来获取国内还不成熟的技术; 又或受资金所限,被迫放弃对国外侵害我国知识产权的申诉。只有经济水平发展了,才会极大地促进人们保护知识产权。

3.加强服务贸易整体协调管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服务贸易要发展,就必须加强整体协调,为此可以借鉴美国对于服务贸易管理的成功经验,加强政府管理,建立以服务贸易主管部门为核心,平衡服务业各部门利益统筹规划中国服务贸易发展战略。

4.加强服务贸易立法,建立系统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

加强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力度。中国要想改变服务贸易的逆差局面,必须保护本国的专利权,充分学习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

参考文献:

[1]武力超:中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现状与提升对策分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8.1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篇6

关键词: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量的不断增长,贸易纠纷也成正比例上升,主要反映在知识产权方面,如技术壁垒、专利费索取、商标侵权、仿冒名牌等。不仅使一些守法经营的外贸企业深受其害,也极大地损害了我国的对外贸易形象。由于单个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应对贸易纠纷的能力极为有限,迫切需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综合各方面的力量,建立区域性的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广大出口企业提供一个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掌握知识产权贸易纠纷应对方法,寻求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渠道和解决方案,以提高企业的维权能力,增强出口后劲,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为此,本文拟结合广州市对外贸易发展现状和知识产权建设情况,提出了通过构建保护、维权、应对三个机制,搭建一个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政府各部门相关资源的整合,为企业提供务实、便捷、可操作的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构想。

一、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功能定位和架构

构想中的“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和应对体系”的功能定位是:在市知识产权局现有网站的基础上,针对企业出口中经常遇到的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搭建起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保护、维权、应对等服务,帮助企业不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的获取渠道,并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得到有效的帮助,以营造更好的出口贸易环境,促进广州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基本架构分为四个组成部分:保护机制、维权机制、应对机制和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把保护、维权、应对三个机制有机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相互影响、共同作用的强有力的服务体系。其中,三大机制中的部分内容是对已有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归纳和总结,也有一些是借鉴国内外开展知识产权建设成功做法,结合广州出口贸易的实际情况,新近整理和提炼出来的。而服务平台则是对广州市现有知识产权网站功能的补充和扩展。四个组成部分原来是独立运作的,实现连接后,三大机制在服务平台上可发挥出更大功效,服务平台依靠三大机制的支撑,其服务职能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二、关于保护机制

建立保护机制的目的是综合企业、行业协会、政府三方力量,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对出口贸易的多方位保护。其中,最重要的是企业作用的发挥。因为行业协会与政府都是为企业服务的,只有调动起企业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自觉性、积极性,行业协会的保护和政府的行政保护才能取得较好效果。

(二)企业的自我保护

建立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最重要的是引导出口企业充分认识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紧迫性,进而增强意识,注重投入,利用信息,反映情况,从各个层面形成企业的自我保护。

增强意识,是指企业要树立明确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同进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一样,领导重视,全员参与,建章立制,狠抓落实。只有人人树立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事事按有关保护规则办理,才能构筑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铜墙铁壁,从容应对国内外的知识产权贸易纠纷。

注重投入,是指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要舍得投入。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运作、维护、扩展等方面都需要人力、物力、资金的投入。因此企业要有长远眼光,在人员配置、办公设施、经费保障、市场拓展、企业规划等方面舍得投入,确保知识产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

信息利用,是指要充分利用国内外知识产权信息为对外贸易服务。要想争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主动,就需经常了解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查阅检索、追踪分析与本行业、本企业产品相关的国内外专利、商标、技术使用及市场发展情况,依靠挖掘信息,摸索企业技术创新的捷径,建立预防“知识产权陷阱”的方法,提高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反映情况,是指企业要及时向政府和行业协会反映在进出口中遇到的各种知识产权纠纷和困惑,以便及时得到指导和帮助。随着国际贸易摩擦的不断增多,知识产权纠纷形式的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政府和行业协会也迫切需要了解进出口贸易一线的最新动态,以谋求对策。

(二)行业协会的保护

行业协会是企业利益的代表者和发言人,在构筑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方面理应发挥重要作用。面对各种贸易纠纷,迫切需要行业协会像桥梁和纽带一样,把分散的企业、分散的资源整合起来,维护商业信誉,提供诉讼援助,开展指标体系评价,组织对外交流合作,以切实发挥行业协会在保护企业利益方面的作用。

维护信誉,是指行业协会应教育企业坚决抵制假冒、仿冒、制假等违法侵权行为,增强企业的打假防范意识,不要因贪图一时利益毁掉企业的社会信誉,损害整个行业形象。同时,对行业内出现的制假、侵权行为,要主动协助工商、知识产权等政府部门进行查处和打击,以维护全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企业信誉。

诉讼援助,是指行业协会要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国外诉讼、专利、法律援助、案件分析等。当企业遭遇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利用协会的影响力,组织协会会员,对企业遭遇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给予声援和帮助,为企业出谋划策,提供法律咨询和业务指导,帮助企业妥善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指标评价,是指借鉴国外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做法,定期对企业的知识产权专利项目和自主创新项目进行知识产权指标评价。从项目的科技含量、市场潜力、经济效益、产业收益、环保考评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评估,将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企业申请政府专项资助的条件之一,以调动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培训交流,是指针对行业特点,组织知识产权专业培训和对外交流。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正处于发展阶段,急需大量专门人才,企业家也急需掌握这方面的知识。行业协会可通过与大专院校、中介机构、国外专利组织的合作,通过开展学术交流,开办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讲座,组织外出考察等方式为企业提供这方面的服务。

(三)政府的行政保护

在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初级阶段,各级政府责无旁贷地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和建设的主要推动者和倡导者,努力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大环境。为此,可从提供行政保护方面开展以下工作:

制定保护政策和措施。结合对外贸易中知识产权建设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包括鼓励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加快专利成果转化,构建产学研合作渠道,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努力营造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政策环境。

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利用广州科技经费、科技兴贸、技术改造、专利奖励等政府专项资金,着重对企业在海外开展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实施国际标准、扩大自主品牌出口、参加国外专业展销、建立海外营销网络等,给予扶持和鼓励,增强企业开展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根据广州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整体部署,工商、版权、知识产权局将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一年开展1-2次重点打击盗版、制假、仿冒、侵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专项联合行动,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当前应通过抓大型会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集中打击进出口贸易领域的违法侵权行为,树立政府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形象。

构建区域执法协作机制。继续扩大“广州、深圳、佛山、香港(3+1)工作联动机制”,完善与上海及周边城市、中南地区7省3市等多城市知识产权执法协议,加大地区间专利案件移送、专利执法协作的工作力度。借助区域合作,为出口企业营造不断延伸的知识产权保护大环境。

三、关于维权机制

积极应对各种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政府利用自身优势搭建行政维权、司法维权、预警维权的工作机制,把政府大力宣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口号转变为可操作的方法和可实现的路径。建立这一机制的关键要靠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市知识产权局主动作好与各部门的协调沟通,促进部门之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机制的运行效率。

(一)行政维权

主要是指知识产权、海关、工商、版权、外经贸等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维护知识产权法律秩序,鼓励公平竞争,及时调解纠纷,查处知识产权的侵权违法案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当企业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可根据不同情况,寻求行政维权。

1.当外地产品被本地出口企业侵权时,可采取:企业投诉—外经贸受理—会同知识产权部门实地调查—召集法律专家研究—确定侵权事实,提出维权措施—依法处理;

2.当本地产品被外地出口企业侵权时,可采取:企业投诉—本地外经贸受理—知会外地外经贸、知识产权部门督促处理—本地海关知会外地海关,并在全国口岸通知截堵—本地企业外地企业;

3.国外进口商品、技术被本地企业侵权时,可采取:国外企业投诉—外经贸受理—与知识产权部门共同到本地企业调查—知会国外企业知识产权调查情况—外经贸与知识产权部门提出处理措施—依法处理;

4.当本地商品在国外市场被侵权时,可采取:到当地执法部门投诉—请当地律师协助办理—向当地中国使馆经商处报告,寻求帮助—向本地外经贸和知识产权部门反映,争取更高层面协调解决。

(二)司法维权

指利用司法手段维护各项知识产权权利。主要通过人民法院对各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审判进行。分为行政纠纷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三类。由于司法维权的专业性较强,特别是在进出口贸易中,各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不尽相同,为避免走弯路、吃哑巴亏,企业应聘请专业律师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积极配合律师准备各种诉讼材料。当一审判决对企业不利时,应及时调整策略,提出上诉或和解,将损失降到最低。

(三)预警维权

是对行政、司法维权的补充。如果说行政、司法维权是事件发生后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那么,预警维权就是在事件发生前,通过预警信息和预测分析提醒企业,避免可能遭受的损害。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信息预警。通过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定期对外国内外专利、商标、版权信息,国际技术标准更新变动信息等;

二是贸易动态评估预警。知识产权与外经贸部门随时掌握进出口贸易的发展重要动态,包括国际市场供需行情变化、大宗进出口产品价格变动、重要事件的发展等,加以分析,评估其影响,提醒企业预防可能出现的危机;

三是在线服务预警。知识产权部门可定期邀请专家、律师、政府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在线解答企业对贸易政策、贸易纠纷、重大贸易事件、相关法律等方面的提问,或以网上座谈的方式对某一事件、贸易动态进行分析、预测、评估,提出应对措施。

四是事件跟踪预警。外经贸和知识产权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出口特点,采取对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事件(如广州虎头牌电池在非洲多个国家遭遇商标侵权的案件)进行连续跟踪报导的方式,提醒广大品牌出口企业注意商标保护和商标侵权的及时处理,谨防因侵权造成客户流失和企业信誉受损。

四、关于应对机制

应对机制主要是指企业为应对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掌握一些方法和技巧,以便通过政府的应对通道寻求帮助。发挥这一机制作用的关键是保持应对通道的畅通,确保企业的咨询、投诉能回复及时、有效,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一)主动应对

是指企业要努力掌握核心技术,重视品牌、专利、商标在海外的注册,练好了内功,才有实力与竞争对手周旋,有底气应付知识产权纠纷。

实施品牌战略。扎实开展创品牌活动,促进出口商品向国际品牌迈进,苦练内功,真正形成出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效减少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纠纷。

开展海外注册。自觉做好出口商品执行国际标准,在海外市场的商标注册、专利登记等,依法寻求进口国对品牌产品的保护。对已在国内或区域内享有盛名的驰名商标更要做好海外市场保护,尽管有些产品目前还没有进军海外市场的计划,也应防患于未然,警惕被他人在国外抢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

重视内外沟通。对内是指与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及时获取信息,争取帮助;对外是指通过国际合作,尤其是与贸易伙伴、贸易国行业机构的沟通,增强互信互认,及时了解进口国的贸易情况和政策变化,及早做好应对调整,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

(二)案件应对

当企业遇到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纠纷时,一般会处于两种状况,成为被告或作为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企业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

作为原告,事前,要广泛收集各种资料、物证,请好律师,不打无准备之战;事中,要沉着应对,多设想可能出现的不测,并将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向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通报,争取得到指导和帮助;事后,要认真总结经验,防患于未然。

成为被告,事前,要坦然面对,积极应诉,迅速与行业协会取得联系,争取支持和帮助;事中,要沉着应对调查,据理力争,争取把损失降到最小。如一审判决不利于企业时,应及时提请上诉或庭外和解;事后,要认真总结教训,亡羊补牢。

(三)应对通道

是指建立起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全天候通道,使企业在对外贸易活动中碰到疑难或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快捷、简便地得到政府援助。应对通道主要有以下几种:

网上通道。企业通过登陆《出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服务平台》,即可查询有关知识产权信息,也可对所遇到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投诉。网络管理部门可根据查询和投诉内容,迅速将需求转达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1-2天内给予回复;若涉及问题较复杂,应先给予受理回复;

电话通道。知识产权部门设立的24小时投诉电话,随时接听企业咨询或投诉,即时给予解答,或转给相关部门,并做好登记和事后跟踪;

信件投诉。企业可将查询或投诉的内容以信函方式邮寄给市知识产部门或外经贸部门,两部门应在收到信函的当日进行处理,并给予回复;如有需要,应在1-2个工作日内转送给相关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以上保护、维权、应对三大机制,既可独立运作,也可协同运作。关键在作为知识产权的主管部门—市知识产权局如何驾驭和操作它们。

五、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为维系上述三大机制的有效运作,需要搭建一个平台,把各机制连接起来,为企业提供一个完整的保护、维权、应对解决方案。从节省成本和提高效益考虑,可设想在现有的市知识产权局网站基础上,搭建起—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一方面实现已有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市知识产权局作为广州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召集人的作用,统一协调、整合全市相关部门的力量,搞好平台的运营和维护。

(一)平台的主要功能和管理方式

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定位是:在市知识产权局原有网站基础上,以充分发挥三大机制的作用为重点,开发出预警信息、投诉受理、法律知识介绍、商务和投资指南、知识产权在线服务、专利检索、案例分析、专业培训等多项便民服务栏目。同时连接国家专利网、科技部TBT网、商务部国外技术标准指南网、广州市科技指南网、市外经贸局科技兴贸网,广州海关网,为企业提供多方面资讯和查询便利。

服务平台的管理以市知识产权局为主。为保证平台有效运转,市知识产权局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包括从事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整理、;提供检索各类数据、标准的渠道;在线回复企业咨询;受理企业投诉;负责知识产权预警机制的各项工作;与各部门知识产权联络员保持经常性联系;熟悉相关部门业务受理途径等,为企业提供多方位、多层面的服务。

(二)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

服务平台的最大特色是整合各部门信息、数据资源,建立起快速进入相关部门业务受理渠道的程序和途径,为企业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快捷方法。所以,如何使各部门自觉配合,把本部门的数据资源拿出来共享,以提高信息的利用价值,是一项最为重要且难度较大的问题。受条块分割管理的影响,目前政府各部门都习惯把工作中收集、整理出的信息作为本部门的自有资产,不愿与其他单位分享,更别说无偿提供给企业。致使许多区域、行业内的信息动态、经济数据、运行分析等有价值的资料只为少数部门所有,其社会价值难以体现。“信息孤岛”的状况不仅各委办局之间存在,各单位内处室之间也存在。因此,如何破解这个难题,是能否发挥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功能的关键所在。

为实现资源整合,市知识产权局应借助广州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的影响力,在主管市领导的协调下,通过与有关单位签署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议或有偿使用议定书等方式,将市属各部门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数据资料、动态分析、行业信息、检索途径和服务项目等,通过知识产权部门集中起来,放到公共服务平台上,以方便企业的查询检索和寻求帮助。

市外经贸、工商、海关、版权等部门应打破门户之见,从方便企业、服务社会的大局出发,主动向知识产权部门提供有关数据资料,与知识产权部门共同探索为出口企业服务的方式和途径,同时在信息资源共享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本部门的工作质量和水平。

市知识产权局作为服务平台的牵头单位,应与外经贸、工商、公安、商检、质监、版权等部门加强合作与协调,形成资源共享、定期通报、经常交流、相互配合的格局;通过加强与海关、司法等部门的密切合作,共同构筑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

(三)明确平台建设的资金来源和持续改进方向

由于我国正处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起步阶段,尚未形成能推动这项工作的社会力量,因此,目前还必须依靠政府部门的强力推动,直接提供为企业服务的公共产品,让众多企业从中受益。所以,广州市出口商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应坚持政府管理、政府维护的方针。建议以市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名义,报请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每年拨专款,保证平台维护、设备更新和人员管理费用开支。

随着服务平台被越来越多的企业认同和接受,牵头单位应根据国内外贸易环境的变化和企业的需求,不断完善平台功能,引导企业加强自主创新,争创国际名牌,逐渐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使平台在服务出口企业,促进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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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洪银兴著人民出版社

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

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

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

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

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

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郑成思《新华文摘》2006/15期

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篇7

1、知识经济将改变国际贸易的商品结构

(1)“高技术密集型产品”贸易将成为有形商品贸易的主体。所谓的“高技术密集型产品”是指高技术高成分的产品。按国际上的有关规定,无论是利用高技术生产的产品,还是被高技术改造了的传统技术生产出来的产品,只要其高技术成分超过70%,都可称为高技术密集型产品。与传统的商品相比,利用高技术生产的产品属于“轻型”或“无重量”产品,它们类型多样、实用性强、操作使用方便、价格相对便宜,具有许多传统商品不可比拟的优点。在未来国际贸易的商品中,高技术密集型产品所占比重将越来越高,它们的贸易增长速度将大大超过其他商品。

(2)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贸易将迅猛发展。知识(技术)密集型贸易指以提供各类知识(技术)服务为主要标志的国际服务贸易。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信息产品与服务。知识经济时代将是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社会的各个领域都与信息产品和服务联系在一起,对信息产品与服务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因此,信息产品与服务是当代国际服务贸易尤其是知识贸易的主要内容。二是知识。它以提供知识及知识产品为主要标志,知识产品包括专利、专有技术知识、管理知识等等。三是金融服务,包括国际银行结算等等。四是投资服务。提供将国际投资领域的通用知识与特定专业领域知识相结合的覆盖跨国投资全过程的各项服务。这些功能都以知识技术和信息为依托。根据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组织预测,未来5—10年世界服务贸易将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增长速度继续高于货物贸易,保持在10%左右。

(3)技术贸易特别是高技术贸易所占有的地位将越来越重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一方面直接转化为生产力,另一方面其本身已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交换对象,使得包括技术专利(patent)、商标(trademark)和专有技术(know-how)为标的的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结构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其发展趋势是:第一,技术贸易特别是高技术贸易继续扩大。随着各个产业结构和发展战略调整的深化,发达国家将加快自身过剩技术、设备和资本的向外转移,以求产业结构的进一步高级化;发展中国家也将相应地加快吸收国家间的技术和设备的步伐,以求优化原先落后的产业结构。战后第三次世界性产业结构大调整已经拉开序幕,这将有力地推动和引发技术贸易向世界范围的渗透。第二,世界技术贸易市场竞争将愈演愈烈。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不再垄断世界技术市场。新兴工业国家、石油输出国以及俄罗斯及原东欧国家、中国等,他们既是重要的买方,又是实力渐强大的卖方,将成为美、日、欧技术贸易的重要伙伴,又是竞争对手。目前,正在形成和完善的北美自由贸易区、欧盟和东亚经济圈,对21世纪的世界技术贸易市场将产生巨大影响。第三,亚太地区将成为国际技术贸易的重要市场。发达国家的技术转让除了彼此间的流动以外,将增加对亚洲“六小”和中国的流动性。由于亚太地区的技术贸易活动日趋活跃,亚洲“四小龙”为了使产业结构升级,将把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入中国以及东盟等国。中国、南亚次大陆以及东盟诸国是人们公认的市场容量和开发潜力最大的未来国际市场。另外,东京、新加坡、悉尼等国际著名金融中心积累了巨额资本,这些都为区内技术贸易的扩大增加了可能性。

(4)在国际劳务市场上,高级人才、高素质的劳务人员的跨国流动将越来越成为主流。21世纪将成为“抢脑”世纪,对人才的争夺将越来越激烈。

2、知识经济时代将使国际贸易方式和渠道发生明显变化

(1)由于EDI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广泛应用,贸易磋商发生在网络上,大大简化了贸易的中间环节,降低了贸易成本,增加了贸易机会,从而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未来十年,全球国际贸易将会有1/3通过网络贸易形式来完成。可以预言,网络贸易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必将大大推动全球贸易的迅速发展。

(2)国际贸易的支付工具发生了变化,电子钞票将最终取代现金和信有卡,贸易双方在使用上实际是交换有关信息,这些信息传输到相关业务的银行后,有银行来替代交易双方结算,这样既可节省费用,又可以使结算更快速、安全。

(3)各种远程服务贸易将不断涌现。医生足不出户就可以为病人会诊,顾客可以在网上购物,职工在家也可办公,未来的学生可以通过信息高速公路等选修国外大学开设的课程,成为不出国的留学生。专家、学者在电脑上可以与国外同行们交流信息,探讨各类学术问题。总之,在知识经济时代,不同国家的消费者将能从计算机网络上享受来自异国的各种服务。

(4)直接贸易将成为重要贸易方式。最典型的直接贸易是消费者可以直接从网上购买无重量的产品和服务,如新闻、软件、音乐、广告、音像娱乐节目、证券、银行及各种金融服务等。由于生产者和消费者可以在网络上进行商务洽谈,达成交易,因此,传统贸易中的中间商、业务将会减少,运输成本将会省掉,供货将会更快,这将进一步促进贸易的发展。

3、知识经济的到来,将使技术贸易壁垒成为最主要的非关税壁垒

在全球贸易自由化浪潮的冲击下,各国逐步降低或取消关税,各种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将明显减少,“自愿出口限制”等灰色区域措施亦将被限制使用,因此,今后国际贸易中,保护主义将更多地运用高技术标准的措施来抵制外国商品的进口,达到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目前国际贸易中盛行的“绿色壁垒”正是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借保护本国环境之机,制定出非常苛刻的环保技术标准,使其他国家的商品无法进入这些国家的市场。比如,德国应用的工业标准达1158万种,日本对进口大米的检测项目从42项增至102项,这些标准大都等同于国际标准。

4、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将成为国际贸易中的主要争端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因此,知识产权的转让理所当然成为未来的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尽管一些国际组织以及各国政府都会对知识产权采取严格的保护政策与措施,但是,作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最主要特征的高技术也可以更加有效地被用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工具。例如,高技术的复制与模仿,不仅速度快,而且能以假乱真。特别是随着因特网的普及,又会出现网络侵权等新形式的侵权行为。这意味着在未来的社会里,各国政府可能面对形形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未来的国际贸易中将可能出现更多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

二、中国国际贸易创新的对策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将面临巨大的挑战。我们必须全面认识这种压力,采取积极的行动,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分发挥知识资本在外贸中的作用,争取在未来的国际贸易格局中占据主动地位,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1、加大科技投入,实行科技兴贸

据统计,我国目前R&D只占GDP的0.15%而发达国家已占到GDP的2%—3%;全部科研成果只有20%转化为生产力,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在30%左右,而美日等国高达60%—80%。科技进步对经济发展和生产力的作用小于其他国家可以说是我国出口贸易难以转变其增长方式、出口商品结构难以改变的真正原因。为改变这种局面一方面可以通过引进外资,并把外资引向知识密集型的产业。我国政府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大量引进外资,并在数量上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通过开放国内消费市场和提供优惠政策方式引进的外资的真实“知识含量”颇令人担忧。在1994—1997年外国对华直接投资中,投向工业的比例高达65.4%,其中多集中于一般加工业或劳动密集型产业;投向房地产、公用事业的比例为24%;而对科研、技术和服务业的投资只占4.5%。因此,有必要探讨引资的政策,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到外资的真实知识技术含量上,而不仅仅是投资的金额上。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深化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加快宏观投融资体制和微观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更多地依靠市场的力量加强对知识产业的投入。

2、增加教育投入,重视人力资本的积累

我国对教育、培训的投入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国受过大学教育的人数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仅为3.8%,低于世界水平15.5%,国民受教育的程度平均只有初中水平,大学生的入学率只有4%,低于发展中国家8%的平均水平。教育落后、人力资本素质低下,对经济乃至国际贸易产生严重的影响,在服务贸易方面的影响尤为显著。这种状况与知识经济对人口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的趋势是很不适应的,国际贸易作为一个涉及面广泛的行业,不仅要求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还要精通外语和电脑使用,以便在信息化、网络化的世界里掌握充分的信息,做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一方面,政府要增加教育的投入,尤其是高等教育的投入,培养出更多高素质、满足高要求的专业人才。另一方面,外贸企业要重视人力资本的投资,给职工提供多方面的培训,以适应知识的不断更新。

3、加快贸易方式的转变

当国际上网络交易方式已开始取代传统的交易方式时,我国大多数企业还只习惯于传统的订货会、展销会等面对面洽谈的方式,仍旧依靠电话、电报、传真的通信方式进行交易,既费时又费钱,不能对信息做出快速反应。网上“中国商品市场”虽然标志着中国贸易已向电子商务时代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毕竟还只是处在电子贸易的前阶段,在这一阶段企业也仅仅是在网上展示自己的商品信息,还很少进入网上加密的虚拟贸易洽谈室进行谈判。因此,我们要加强对发展电子商务和网络贸易的宣传,使企业家和国民进一步破除旧观念提高对新贸易方式重要作用的认识,增强紧迫感,把建立现代技术手段和知识营销方式的工作提上议事日程。另一方面,要造就大批掌握现代技术手段和知识营销方式的人才,特别是尽快培育一批高水平的软件工程师、项目设计师、网络安全专家等。

4、进一步加快贸易法律建设

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涉及国际贸易领域的重要法规,但从系统性方面来看,不少领域仍处于空白状态,仅靠行政手段和各部门法规来调整。另外,有些领域虽然有立法,但法律条文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目前世界各国为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都在加紧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一些企业在传统的交易方式中尚缺乏信用观念,如果严格的法制和技术监督保障体系不能及时跟上,网上交易就有可能出现更多的贸易纠纷。为保护新鲜权和消费者权益,有必要制定一套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在建立和完善贸易立法体制时也要注意与国际接轨,在指导原则、立法精神、立法技巧等方面向国际标准靠拢,并依据国际标准废除和修改那些违背市场经济规律、妨碍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法律法规。

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篇8

今天我讲的主题是WTO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我总共讲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关于国际贸易政策与知识产权保护;第二个问题,关于美国知识产权战略与中美知识产权冲突问题;第三个问题,关于知识产权协议所保护的知识产权;第四个问题,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损害归责原则与保护措施。

一、 的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我以为作为一个法官应该知晓知识产权制度所发生的变化,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进步、文化事业所带来的。知识产权与司法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和规定,因此我不会太拘泥于具体规则的介绍以及对具体案件的,我主要是传达一些信息,分析一些重大事件,以此来阐明我的观点。

关于知识产权与社会发展的关系,我认为有两句话概括得特别深刻。第一句话是“知识就是力量”。这是400年前英国家培根讲的,当时正值欧洲革命、技术革命以及产业革命的前夕。培根的科学论断为后来的事实所证实,是以蒸汽机等为代表的科学技术把人类社会从农业经济牵向工业经济时代。所以,知识的力量是伟大的。第二句话是“知识就是财富”。如果说在农业经济时代,财富的中心是土地所有权,那么工业经济时代财富的象征是资本所有权。在知识经济时代财富的重心已经转化为知识所有权,这个知识所有权就是今天所讲的知识产权。所谓的“知识就是财富”,它所表达的是这样一个意思,以知识、技术、信息为对象,以知识产权为表现形式的无形财产,在整个社会财富的构成当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以至于在当代社会谁拥有知识谁将拥有财富。有例为证,在20世纪下半叶,社会经济的发展主要取决于三个要素,也就是土地、原材料和劳动力,技术给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比较小,大概只占到5%~10%。到了20世纪下半叶后,出现了新技术革命,技术信息对经济发展速度的提高起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当时的西方发达国家,技术信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 60%,特别像美国、日本等国家能达到80%,可见知识的价值作用。举个例子来看,美国有一个世界富豪的排行榜,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时候,世界富豪排名前10名都是一些“石油大王”、“汽车大王”、“钢铁大王”,这是工业时代的技术。但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信息技术对经济的发展起拉动作用,一些科技实力比较强的老总便挤进了富豪行列,最有代表性的是比尔·盖茨,他连续四年稳坐世界豪富的头把交椅,而且微软公司培养出了两万个百万富翁。

知识与财富有它相对的权利形态,这个权利形态就是知识产权制度。在民商法的发展历程中,不管是所有权、债权以及继承权等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都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但是,知识产权不同,知识产权是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英国1623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可见,知识产权制度从产生到发展到今天不到400年,但是知识产权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所作的贡献是极其巨大的。西方国家早在17,18,19世纪,就建立和健全了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这个制度发展到今天,已不是一个国家内部的事业,而是紧密地同国际经济贸易与国际技术文化交流联系在一起的。所以,我们更多地要从宏观上从增进国际交流的角度来把握中国的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二、 国际贸易政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国际贸易政策又称为进出口政策或者叫做外贸政策。从国际范围来看,所谓的国际贸易政策有两种说法:一种称为贸易自由主义政策,这种政策以相互减让关税为手段,以提供最惠国待遇为基础,从而实现了一定范围的贸易自由;另一种是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是指一些国家出于本国、经济和文化政策的考虑,为了保护本国的经济利益而对贸易自由予以限制所采取的手段,主要表现为给他国以关税地位或者非关税地位。一般来说实行贸易保护政策,就是采取高关税,高关税可以平均达到30%。中国在入世之前,中国的平均关税是17%,比较高,但不是最高,入世当年降到14%,去年又降到12%,估计到2005年,我们的关税可能下调到10%。高关税是一种贸易行为。此外,还有一种非关税地位,也就是采取进口商品配额,而配额制度也是一种非关税制度。美国、欧盟这些国家对中国纺织品的出口曾采取过限制,实行配额限制。中国入世以后,最能看得见的就是中国的纺织品的出口贸易年年递增,这是因为一些国家取消了配额限制。另外,一些国家的政府对本国出口的产品实行补贴制,这种对出口产品的政府补贴制也是一种非关税贸易地位。在国际贸易领域中还有一个市场准入政策,像国外的保险公司、银行、、商业零售以及这些服务机构能不能够到中国来兴办,在过去要取得中国政府的批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这也属于贸易保护政策的范围。

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可能会采取了不同的贸易政策,这也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例如,19世纪的英国和法国相互之间采取的是贸易制,但是美国却奉行孤立政策,实行贸易保护,19世纪的美国还比较弱小,不能保护自己的幼稚工业,因此而实行贸易保护政策。这一情况到20世纪则发生了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以美国为首的许多国家倡导在全球建立一个国际经济贸易的新体制,这个新体制就是1946年的关贸总协定,就是今天我们所谈的世界贸易组织。关贸总协定是以全球自由贸易为目标,以全面检查关税为手段,以提供无差别的最惠国待遇为基础。这种新的国际贸易体制,对各国的经济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当然,中国也毫不例外。

我们来看一下国际贸易政策是怎么和知识产权的保护联系在一起的。大家知道,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经济联合国,它缔结的国际公约就是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保护之所以与国际贸易紧密联系在一起是有深刻原因的。由于国际贸易中技术因素增长,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便应运而生。国际贸易可以分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我们先看货物贸易,世贸组织把货物贸易的货物分为三类:第一类叫初级产品,像农产品和矿产品,这些都是初级产品;第二类是合成制品,又叫人工制造产品,像钢铁产品、化工产品、汽车、动力机械、办公设备、通信设施以及服装等。这些产品,其技术因素的含量是比较明显的。特别是1994年以后,国际贸易增长最快的就是高科技产品,像电脑、芯片和通信设备等等,这些产品科技含量相当高;第三类产品是指由其他产品合成制出的产品。

作为国际贸易中的服务,世界贸易组织把它分为十一类,像商业服务、销售服务、建筑与工程服务、运输服务、教育服务和保险服务等。因为服务更多的是一种思想、信息、技术的一种交换,所以这些也跟技术有关。在服务业方面,有很多服务都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比如说,我们中国的家长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德国去念初中和高中,用国际贸易的观点来看就是购买境外的教育服务。

在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中,许多高科技产品能够给所有人带来高收益,这就是知识产权的价值所在。国外专利药品价格几乎是国内产品价格的20倍甚至30倍,这个价差就是知识产权差距。美国有一种药,原来是治心脏病的,后来又发现另外一种功效,就是老百姓所说的“伟哥”,仅仅“伟哥”这种药为这家制药厂所带来的利润就达100亿美元。可见,在现代国际贸易中技术因素占有非常重要的比重,而劳动力、原材料的成本所占的比重相对来说要少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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