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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档案管理8篇

时间:2023-06-12 09:11:27

行政档案管理

行政档案管理篇1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定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并从依法行政、分级管理以及增加机构、加强内部监督三个方面,对如何才能做好档案行政管理工作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依法行政;行政管理;执法

计划经济时期,档案实行行政式管理主要凭借指令性的业务指导来完成,档案要想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则必须依据行政命令才能实行。所以在计划经济时期,指令性的业务指导有效推动了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在计划经济时期,人们虽然也将其理解为业务指导,但都意识到这种类型的业务指导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也可以将其认为是法和命令,要求下级部门一定要无条件执行,依靠行政性命令档案工作才能有效进行,带有一定的强制色彩。这种情况并不只是存在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当中,在计划经济时期全部行政机关都带有这样的特点。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了,当前已经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政府式的行政管理已与当前发展的时代不相适应。因此,依法行政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在这种变化当中,首当其冲的是档案部门。随着依法行政的逐步实行,国家推出了《档案法》,进一步明确定位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当前人们也高度重视依法行政的实施,重新认识到档案行政管理职能,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性业务指导已与当前时展不相适应,因此务必实行依法行政。而行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也不再属于一个固定的部门,同时承担着业务指导与法规的制订工作。但由于受到传统意识的影响,人们的日常行动还没有体现这种认识,特别是在当前的基层,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依然占有较为重要的成分。

一、法定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简释

依据《档案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的档案事业,同时具有指导与监督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责任。”从中可以明确,档案行政管理主要针对的是社会档案事务,但不是管理实体档案或档案工作。也就是说这种管理主要是管事而不是管理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更不能管理当中的某一个人。也可以这样说,档案行政管理主要负责与档案工作有关的工作和事。而管理不重视结果,重点关注的是管理过程。在以前的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工作只是重点指导一个系统一个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主要是提高档案工作人员水平,使其能够做到科学管理内部档案实体。所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面临着大量的困难,虽然也做了大量的服务工作,但却得不到相关部门的认可。

二、如何才能做好档案行政管理工作

(一)档案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行政。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求首先做到依法行政,档案行政管理也适用于这一点。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当中的依法包括《档案法》,但还包括关系到档案事务的一切法律法规。《档案法》具有核心地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工作中首先要遵守《档案法》,需要提出的是其中的内容和要求原则化严重,不具备明确的操作措施,所以在实行档案行政管理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应用一切关系到档案事务的法律法规,只有做到上述这些,才能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才能使档案行政管理收到较好的效果。有统计数字显示,在河南省与“档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就有17部之多。这些与档案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全部适用于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在实际开展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这些涉及到档案事务法律法规的作用,可以有效解决档案实际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到位”问题。

(二)档案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据《档案法》要求,档案行政管理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同时明确指出了不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与权限。所以,在实际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中一定要依据法律规定去落实,不然就有可能出现“越位”现象。如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在业务考核指标中把村级建档工作下发到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如果县级档案管理部门将其理解为一项重要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实行亲自入村开展指导与帮助,但其实这种做法不符合上述管理规定,没有遵守自身行政管理职能的规定,属于管理中的“越位”。而应该采取的做法是,以《档案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基础,对乡镇、民政部门的档案机构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也可以这样认为,在实际开展档案行政管理过程中,要以《档案法》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与档案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规范性管理。真正做到分级管理,实现对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做到这一点,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就不会出现“越位”现象。在当前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当中,都设置有业务指导与法规科,要求业务指导部门不适宜再沿用当前名称,可以改为档案管理指导处与档案指导处,主要工作就是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进行指导、奖励、培训、宣传、教育等,不再带有强制性特点。法规处的主要职责是检查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处罚工作、执法监督等,制订档案业务标准、规范、政策等文件,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点。

(三)增加机构,加强内部监督。要想实现依法行政的目的,首先要做好内部监督工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设置档案执法处,也可以称为“档案执法队”,主要负责强制性工作,其中,可以自行处理一些违法案件。法规处的主要职责就是档案行政监督、审核执法队处理一些案件的情况、制订业务标准等,负责监督同级档案馆的工作、监督下一级档案部门的工作、进行行政监督等。档案管理指导处的主要任务就是执行一些非强制性指导命令。

参考文献:

[1]杨凯.浅议转变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动因[J].档案管理.2013(01).

[2]陈宏霞.也谈档案行政管理的特征[J].档案管理.2012(01).

行政档案管理篇2

【关键词】依法行政;行政管理;执法

计划经济时期,档案实行行政式管理主要凭借指令性的业务指导来完成,档案要想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则必须依据行政命令才能实行。所以在计划经济时期,指令性的业务指导有效推动了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在计划经济时期,人们虽然也将其理解为业务指导,但都意识到这种类型的业务指导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也可以将其认为是法和命令,要求下级部门一定要无条件执行,依靠行政性命令档案工作才能有效进行,带有一定的强制色彩。这种情况并不只是存在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当中,在计划经济时期全部行政机关都带有这样的特点。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了,当前已经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政府式的行政管理已与当前发展的时代不相适应。因此,依法行政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在这种变化当中,首当其冲的是档案部门。随着依法行政的逐步实行,国家推出了《档案法》,进一步明确定位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当前人们也高度重视依法行政的实施,重新认识到档案行政管理职能,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性业务指导已与当前时展不相适应,因此务必实行依法行政。而行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也不再属于一个固定的部门,同时承担着业务指导与法规的制订工作。但由于受到传统意识的影响,人们的日常行动还没有体现这种认识,特别是在当前的基层,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依然占有较为重要的成分。

一、法定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简释

依据《档案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的档案事业,同时具有指导与监督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责任。”从中可以明确,档案行政管理主要针对的是社会档案事务,但不是管理实体档案或档案工作。也就是说这种管理主要是管事而不是管理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更不能管理当中的某一个人。也可以这样说,档案行政管理主要负责与档案工作有关的工作和事。而管理不重视结果,重点关注的是管理过程。在以前的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工作只是重点指导一个系统一个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主要是提高档案工作人员水平,使其能够做到科学管理内部档案实体。所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面临着大量的困难,虽然也做了大量的服务工作,但却得不到相关部门的认可。

二、 如何才能做好档案行政管理工作

(一)档案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行政。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求首先做到依法行政,档案行政管理也适用于这一点。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当中的依法包括《档案法》,但还包括关系到档案事务的一切法律法规。《档案法》具有核心地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工作中首先要遵守《档案法》,需要提出的是其中的内容和要求原则化严重,不具备明确的操作措施,所以在实行档案行政管理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应用一切关系到档案事务的法律法规,只有做到上述这些,才能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才能使档案行政管理收到较好的效果。有统计数字显示,在河南省与“档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就有17部之多。这些与档案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全部适用于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在实际开展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这些涉及到档案事务法律法规的作用,可以有效解决档案实际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到位”问题。

(二)档案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据《档案法》要求,档案行政管理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同时明确指出了不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与权限。所以,在实际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中一定要依据法律规定去落实,不然就有可能出现“越位”现象。如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在业务考核指标中把村级建档工作下发到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如果县级档案管理部门将其理解为一项重要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实行亲自入村开展指导与帮助,但其实这种做法不符合上述管理规定,没有遵守自身行政管理职能的规定,属于管理中的“越位”。而应该采取的做法是,以《档案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基础,对乡镇、民政部门的档案机构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也可以这样认为,在实际开展档案行政管理过程中,要以《档案法》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与档案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规范性管理。真正做到分级管理,实现对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做到这一点,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就不会出现“越位”现象。

在当前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当中,都设置有业务指导与法规科,要求业务指导部门不适宜再沿用当前名称,可以改为档案管理指导处与档案指导处,主要工作就是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进行指导、奖励、培训、宣传、教育等,不再带有强制性特点。法规处的主要职责是检查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处罚工作、执法监督等,制订档案业务标准、规范、政策等文件,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点。

(三)增加机构,加强内部监督。要想实现依法行政的目的,首先要做好内部监督工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设置档案执法处,也可以称为“档案执法队”,主要负责强制性工作,其中,可以自行处理一些违法案件。法规处的主要职责就是档案行政监督、审核执法队处理一些案件的情况、制订业务标准等,负责监督同级档案馆的工作、监督下一级档案部门的工作、进行行政监督等。档案管理指导处的主要任务就是执行一些非强制性指导命令。

【参考文献】

[1]杨凯.浅议转变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动因[J].档案管理. 2013(01) .

行政档案管理篇3

 

计划经济时期,档案实行行政式管理主要凭借指令性的业务指导来完成,档案要想发挥行政管理职能则必须依据行政命令才能实行。所以在计划经济时期,指令性的业务指导有效推动了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在计划经济时期,人们虽然也将其理解为业务指导,但都意识到这种类型的业务指导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也可以将其认为是法和命令,要求下级部门一定要无条件执行,依靠行政性命令档案工作才能有效进行,带有一定的强制色彩。这种情况并不只是存在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当中,在计划经济时期全部行政机关都带有这样的特点。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了,当前已经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政府式的行政管理已与当前发展的时代不相适应。因此,依法行政得到了人们的认可。在这种变化当中,首当其冲的是档案部门。随着依法行政的逐步实行,国家推出了《档案法》,进一步明确定位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当前人们也高度重视依法行政的实施,重新认识到档案行政管理职能,计划经济时期的指令性业务指导已与当前时展不相适应,因此务必实行依法行政。而行政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也不再属于一个固定的部门,同时承担着业务指导与法规的制订工作。但由于受到传统意识的影响,人们的日常行动还没有体现这种认识,特别是在当前的基层,指令性的业务指导依然占有较为重要的成分。

 

一、法定的档案行政管理职能简释

 

依据《档案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的档案事业,同时具有指导与监督当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责任。”从中可以明确,档案行政管理主要针对的是社会档案事务,但不是管理实体档案或档案工作。也就是说这种管理主要是管事而不是管理一个单位一个部门,更不能管理当中的某一个人。也可以这样说,档案行政管理主要负责与档案工作有关的工作和事。而管理不重视结果,重点关注的是管理过程。在以前的档案管理工作中,档案工作只是重点指导一个系统一个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主要是提高档案工作人员水平,使其能够做到科学管理内部档案实体。所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面临着大量的困难,虽然也做了大量的服务工作,但却得不到相关部门的认可。

 

二、 如何才能做好档案行政管理工作

 

(一)档案行政管理必须依法行政。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要求首先做到依法行政,档案行政管理也适用于这一点。在依法行政过程中,当中的依法包括《档案法》,但还包括关系到档案事务的一切法律法规。《档案法》具有核心地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工作中首先要遵守《档案法》,需要提出的是其中的内容和要求原则化严重,不具备明确的操作措施,所以在实行档案行政管理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应用一切关系到档案事务的法律法规,只有做到上述这些,才能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才能使档案行政管理收到较好的效果。有统计数字显示,在河南省与“档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就有17部之多。这些与档案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全部适用于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在实际开展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中发挥这些涉及到档案事务法律法规的作用,可以有效解决档案实际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不到位”问题。

 

(二)档案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据《档案法》要求,档案行政管理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同时明确指出了不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与权限。所以,在实际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中一定要依据法律规定去落实,不然就有可能出现“越位”现象。如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在业务考核指标中把村级建档工作下发到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如果县级档案管理部门将其理解为一项重要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实行亲自入村开展指导与帮助,但其实这种做法不符合上述管理规定,没有遵守自身行政管理职能的规定,属于管理中的“越位”。而应该采取的做法是,以《档案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基础,对乡镇、民政部门的档案机构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也可以这样认为,在实际开展档案行政管理过程中,要以《档案法》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与档案管理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开展规范性管理。真正做到分级管理,实现对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做到这一点,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就不会出现“越位”现象。

 

在当前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当中,都设置有业务指导与法规科,要求业务指导部门不适宜再沿用当前名称,可以改为档案管理指导处与档案指导处,主要工作就是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进行指导、奖励、培训、宣传、教育等,不再带有强制性特点。法规处的主要职责是检查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处罚工作、执法监督等,制订档案业务标准、规范、政策等文件,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特点。

 

(三)增加机构,加强内部监督。要想实现依法行政的目的,首先要做好内部监督工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设置档案执法处,也可以称为“档案执法队”,主要负责强制性工作,其中,可以自行处理一些违法案件。法规处的主要职责就是档案行政监督、审核执法队处理一些案件的情况、制订业务标准等,负责监督同级档案馆的工作、监督下一级档案部门的工作、进行行政监督等。档案管理指导处的主要任务就是执行一些非强制性指导命令。

行政档案管理篇4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1]《档案法》(包括《档案法实施办法》)是行政法,但是,档案界对《档案法》约束控制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的认识不足,这不仅不利于依法治档,也不利于档案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应该引起档案界同仁的重视。

1 对《档案法》的认识与实施

《档案法》的颁布实施之初,对《档案法》的认识还是比较到位的。在《档案工作》杂志1987年第10期的社论中指出:“我国《档案法》具有显明的社会性,它不只是为档案部门行使权力的一种立法,而且是立足于国家和着眼于让会,……正确地调节国家与集体和个人之间正当利益的行为规范。各级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必须明确,在法律面前不仅应当和其他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而且,从自身工作职责而言,应当具有更加严格的遵法义务和高度的遵法意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档案法》,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而且,要以身作则,……自觉地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要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自己成为执行《档案法》的模范。”[2]1987年9月7日印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通知》中也强调:“各级档案部门在开展档案工作中,要依法办事,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必须以《档案法》为准绳;处理一切档案事务必须遵循《档案法》的原则,绝不能超越《档案法》允许的范围。”[3]从中看出,当时,已认识到《档案法》既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定的权力,又将其控制约束在一定的范围内,并强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办事,不能超越《档案法》允许的范围,做执行《档案法》的模范。然而,随后的认识却发生了变化,形成几乎“一边倒”的现象,就是基本上把《档案法》作为管理档案事业的权力工具来看待,最典型的是把《档案法》当“武器”的观点。据对知网检索,在“档案及博物馆”学科中以“《档案法》”并且包含“武器”为检索词,以“全文”为检索项进行检索,共检索到相关文献815篇,时间从1987年一直持续到2012年。这里,随手摘录几段:

把《档案法》当“武器”的认识,最早是1987年王庆成提出的,他认为:“《档案法》作为法律是档案工作者手中的一种武器。”[4]

1988年,石怀川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施行,……为我们档案工作者依法行使职权,发展档案事业给予了思想武器和法律武器。”[5]

2002年,张姣荣认为:“《档案法》是搞好档案工作的有效武器。”[6]

到2012年,依然有人认为:“《档案法》是我国档案事业的准绳,……又是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做好档案工作的有力武器。”[7]

从上述来看,把《档案法》当做“武器”的认识在档案界很普遍,这种认识值得商榷。所谓“武器”,是用来对付敌人,把《档案法》当做“武器”,实际上,有把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当“敌人”来对付之嫌。“‘武器’从来是对别人不对自己,而《档案法》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档案馆也都有规定和约束,它们都是《档案法》管理的对象,把《档案法》当做武器,实际上,是将档案行政管理者自己置于《档案法》的约束之外了。”[8]明显地有违于行政法“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重心。

把《档案法》当做“武器”来使用的典型做法,就是把《档案法》当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应该说在《档案法》实施之初,1988年由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法制局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的执法检查与国家档案局对《档案法》的认识是相一致的。那次档案执法检查的对象包括“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各级各类档案馆的工作”。[9]“那次档案执法是‘手电筒’,也是‘镜子’,照别人,也照自己。”然而,“那次全国性的检查后,各地在档案执法实践中,出现了检查范围的‘缩水’。渐渐缩小为只对所辖区域内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检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从被检查的范围内退出,不再是档案执法的对象。档案执法成了‘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10]以至于“某些档案人员至今仍有一种误解,‘依法治档’就是我用法来治人”,[11]从而导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直游离于《档案法》的约束控制之外。

档案界对《档案法》约束控制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的认识不足,也可从文献中反映出来。据对知网检索,在“档案及博物馆”学科中分别以“对档案局执法检查”、“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或以“《档案法》”并且包含“行政权制约”、“控制行政权力”、“控制行政权”、“行政权力约束”、“行政权约束”为检索词,以“全文”为检索项进行检索,检索到期刊相关文献均为0篇。从中看出对这个问题,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基本处于空白。

2 《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的约束

《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的约束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档案法》本身的约束,二是要遵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就《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的具体约束,可分为两个方面:

2.1 管理范围的约束。管理的范围又分为“事”和“物”两个方面

2.1.1 管理“事”的范围。《档案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第四款规定:“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也就是说,《档案法》将档案行政管理“事”的范围限制在档案工作、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这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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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2 管理“物”的范围。管理的“物”就是“档案”,需要说明一下,档案行政管理不直接管理“档案”,而是,通过管理拥有档案的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档案事务来管理的。《档案法》调整的档案范围,即《档案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就是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物”的范围是那些产生和保管“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的档案事务。

2.2 具体管理权的约束。《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约束控制的具体条款并不多,也不太明显,但这并不等于没有约束控制。按照行政法对行政管理机关“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基本原则,《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赋予了一定的权力就等于约束限制了权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能行使《档案法》规定的权力,超出规定的权力范围,就有违法之嫌。下面,就主要的具体管理权作以阐述。

2.2.1 对监督和指导权的约束。《档案法》第六条规定了监督和指导的权力,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释解》中的解释为:监督是指“通过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做好档案工作”。指导是指“通过业务上的辅导、咨询、政策的阐释,使有关方面做好档案工作”。[12]这实质上是对监督和指导的权力进行了约束限制。尤其对“指导”权力的约束是非常明显的,这里的“指导”与常说的“业务指导”大相径庭,是指行政指导。

2.2.2 对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约束。《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这就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时,要程序合法、规范,要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处。这里的法不仅指《档案法》,还包括其他相关法律,主要是相关行政法律。

2.2.3对非国有档案的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档案事务的管理约束。对非国有档案的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档案事务的管理不能像国有档案的档案事务那样细,管到“集中管理”、“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等。只能按照《档案法》第十六条规定来管理,即“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实际是在限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非国有档案所有者的档案事务的程度。

2.2.4 对行政强制权的约束。《档案法》第十六条对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采取代为保管、收购或者征购的规定,是《档案法》中唯一的行政强制项目,并对其行使限制了条件。虽然条件比较笼统需要细化,但表明不能随便行使这一权力。

3 超越《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约束的现象

3.1 扩大管理范围现象。以《湖南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档案,是指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按照《档案法》的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非国有档案只管其中那些“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事务,具体管理程度范围应该限制在第十六条的范围内。该《办法》明显的是越权扩大了管理范围。其他一些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家庭档案管理办法》、《社区档案管理办法》、《村级档案管理办法》基本大致相同,而且有些连立法依据的条款都没有。

3.2 扩大管理权限现象

3.2.1 扩大对非国有档案的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档案事务管理权限现象。还以《湖南省民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为例,该《办法》对民营企业的档案的管理如建立档案机构、明确档案管理部门与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工作部门的职责、分类、归档时间等都作了规定。明显超出了《档案法》第十六条的范围,是越权扩大了管理权力。再以《哈尔滨市家庭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为例,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负责家庭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学习掌握必要的档案法律知识和档案管理技能,定期整理家庭档案,并向家庭成员通报家庭档案整理情况。”这明显地超出了《档案法》的管理权限范围,显然,有侵犯公民权利、干涉公民对家庭事务处置权之嫌。

3.2.2 “指导”权力的扩大。对于“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至今很少是按照“通过业务上的辅导、咨询、政策的阐释,使有关方面做好档案工作”的要求去进行的,多数情况下,还是按照计划经济时代的“业务指导”方式去行使“指导”权的,“业务指导”的权力明显地超过“行政指导”的权限,而且,在现在还有扩张的趋势,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将业务指导与档案执法相结合。有的是“执法与业务‘合力’增强”,使“业务指导更有权威了”;[13]有的是“档案业务指导工作必须借助档案行政执法来促进,两者应紧密结合”。[14]这些做法,实际是在超越《档案法》的约束扩大“指导”权力。

3.2.3 超越《档案法》权限的现象。在现实中,超越《档案法》权限的现象时常发生,甚至引起了行政诉讼,最典型的是湖南省芷江县村民状告县档案局案。案由是:芷江县档案局“芷档法字[1999]o1号”《关于宣布芷江档案馆保存的126号全宗125号案卷第138页和140页档案后添写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通告》(简称“1号通告”),致使村民以失去15亩山地所有权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档案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县档案局败诉。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是县档案局的“1号通告”“运用法律错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行政,而县档案局作出添写的档案内容无效的宣布,法律依据不足。”[15]其原因就是该县档案局超越了法定职责权限。

4 控制约束行政管理权力的趋势

依法行政的首要标志就是要加强对行政权的控制,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对行政管理权力控制约束也越来越严。一是从立法上,行政立法正由部门立法向专家学者立法转变;二是限制行政许可。依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家档案局按照要求分三批取消33项国家档案局行政审批项目,到2004年只保留行政许可项目3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项。许可项目在逐渐减少。从这种趋势看,无论《档案法》如何修改,扩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权力的可能性是不大的,而控制约束的可能性会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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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档案管理篇5

关键词:《档案法》;档案行政管理;档案行政权;约束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的“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1]《档案法》(包括《档案法实施办法》)是行政法,但是,档案界对《档案法》约束控制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的认识不足,这不仅不利于依法治档,也不利于档案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应该引起档案界同仁的重视。

1 对《档案法》的认识与实施

《档案法》的颁布实施之初,对《档案法》的认识还是比较到位的。在《档案工作》杂志1987年第10期的社论中指出:“我国《档案法》具有显明的社会性,它不只是为档案部门行使权力的一种立法,而且是立足于国家和着眼于让会,……正确地调节国家与集体和个人之间正当利益的行为规范。各级档案部门和档案工作者,必须明确,在法律面前不仅应当和其他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完全平等的权利,而且,从自身工作职责而言,应当具有更加严格的遵法义务和高度的遵法意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档案法》,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而且,要以身作则,……自觉地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要虚心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使自己成为执行《档案法》的模范。”[2]1987年9月7日印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的通知》中也强调:“各级档案部门在开展档案工作中,要依法办事,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必须以《档案法》为准绳;处理一切档案事务必须遵循《档案法》的原则,绝不能超越《档案法》允许的范围。”[3]从中看出,当时,已认识到《档案法》既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定的权力,又将其控制约束在一定的范围内,并强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办事,不能超越《档案法》允许的范围,做执行《档案法》的模范。然而,随后的认识却发生了变化,形成几乎“一边倒”的现象,就是基本上把《档案法》作为管理档案事业的权力工具来看待,最典型的是把《档案法》当“武器”的观点。据对知网检索,在“档案及博物馆”学科中以“《档案法》”并且包含“武器”为检索词,以“全文”为检索项进行检索,共检索到相关文献815篇,时间从1987年一直持续到2012年。这里,随手摘录几段:

把《档案法》当“武器”的认识,最早是1987年王庆成提出的,他认为:“《档案法》作为法律是档案工作者手中的一种武器。”[4]

1988年,石怀川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施行,……为我们档案工作者依法行使职权,发展档案事业给予了思想武器和法律武器。”[5]

2002年,张姣荣认为:“《档案法》是搞好档案工作的有效武器。”[6]

到2012年,依然有人认为:“《档案法》是我国档案事业的准绳,……又是各级档案部门和广大档案工作者做好档案工作的有力武器。”[7]

从上述来看,把《档案法》当做“武器”的认识在档案界很普遍,这种认识值得商榷。所谓“武器”,是用来对付敌人,把《档案法》当做“武器”,实际上,有把档案行政管理相对人当“敌人”来对付之嫌。“‘武器’从来是对别人不对自己,而《档案法》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档案馆也都有规定和约束,它们都是《档案法》管理的对象,把《档案法》当做武器,实际上,是将档案行政管理者自己置于《档案法》的约束之外了。”[8]明显地有违于行政法“控制和规范行政权”的重心。

把《档案法》当做“武器”来使用的典型做法,就是把《档案法》当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应该说在《档案法》实施之初,1988年由国家档案局、国务院法制局组成联合检查组进行的执法检查与国家档案局对《档案法》的认识是相一致的。那次档案执法检查的对象包括“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各级各类档案馆的工作”。[9]“那次档案执法是‘手电筒’,也是‘镜子’,照别人,也照自己。”然而,“那次全国性的检查后,各地在档案执法实践中,出现了检查范围的‘缩水’。渐渐缩小为只对所辖区域内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检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综合档案馆从被检查的范围内退出,不再是档案执法的对象。档案执法成了‘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10]以至于“某些档案人员至今仍有一种误解,‘依法治档’就是我用法来治人”,[11]从而导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一直游离于《档案法》的约束控制之外。

档案界对《档案法》约束控制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的认识不足,也可从文献中反映出来。据对知网检索,在“档案及博物馆”学科中分别以“对档案局执法检查”、“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检查”或以“《档案法》”并且包含“行政权制约”、“控制行政权力”、“控制行政权”、“行政权力约束”、“行政权约束”为检索词,以“全文”为检索项进行检索,检索到期刊相关文献均为0篇。从中看出对这个问题,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基本处于空白。

2 《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的约束

《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的约束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档案法》本身的约束,二是要遵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约束。就《档案法》对档案行政管理权力的具体约束,可分为两个方面:

行政档案管理篇6

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人事档案管理中的现状分析

(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人事档案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

干部档案和企业职工档案是我国人事档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别依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穴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档案局联合?雪、《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雪和其他人事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规范。干部档案和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基于对个人身份的划分,明显存在着条块分割的现象。这种划分虽然有助于主管部门的管理,但这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监督和管理带来了不便。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联合印发?雪的制定凸现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的不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虽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但它调整的范围是与干部和企业职工档案并行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由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参与该规定的制定的工作,必将给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管中缺位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第六条规定“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从上述规定来看,干部和企业职工档案由“干部主管部门”、“劳动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实行分级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干部与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中的地位是“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的地位比较特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将监督和指导的权力赋予了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当然也享有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监督和指导的权力。

在实践中,以各单位档案部门作为业务监督指导的对象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不对人事档案管理进行监督指导,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管中的长期缺位也不利于自己作用的发挥。

(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人事档案的国家所有权性质重视不够

人事档案是单位的人事主管部门在对其所属人员的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由于人事档案与个人之间的密切关系,当事人或形成者往往会误解人事档案的所有权性质,这在报刊文章中或一些有关人事档案探讨文章中并不鲜见。事实上,它同单位其他业务部门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一样具有明显的非个人所有的性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二条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二条分别对干部档案和企业职工档案明确规定为“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以行政规章的形式从法律上明确了人事档案的国家所有权。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所有权性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时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所以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当同干部和企业职工一样,也属于国家档案。

人事档案的国家所有权性质排除了当事人和人事主管部门可能基于所有权而享有的排他权利,根据《档案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人事档案当然属于《档案法》调整范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依法行使管理职责,而且必须从保护档案国家国有权的高度充分重视对人事档案的管理。

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人事档案管理中被排除的行为

(一)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家机关或其事业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行为,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人事主管部门只有监督指导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因此行政处分很容易被排除。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情况比较复杂。《档案法》第二十四条对一些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办法,但处于人事主管部门具体管理下的人事档案管理领域发生违法行为,通常情况下并不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之内。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注意加强干部档案工作队伍的建设……对失职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押“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可见,根据行政处罚权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权赋予了各级人事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享有行政处罚权。

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人事档案管理中发挥作用的途径

(一)行政监督

前已述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享有对人事档案管理的行政监督权,但是,行政监督权同样被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享有。事实上,各级在人事档案管理方面涉及领导干部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时,纪检监察部门是积极介入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事实上的缺位已经给合法行使监督权力带来了损害。因此,如何协调三者关系,切实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职能,是充分发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人事档案管理中的作用首先要解决的课题。

(二)行政执法

广义上讲,行政执法也是行政监督的一种,但与通常意义上所讲的行政监督相比又有其特殊性和更强的可操作性。

国家档案局1992年制定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违反《档案法》案件,由同级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查处”。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的违反《档案法》案件;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档案法》案件调查清楚后,确认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签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通知违法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协助执行”。因此,对于人事档案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设立的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检查员进行行政执法,签发《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或《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所属的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这是目前档案行政机关在人事档案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惟一有效途径。

四、展望

随着社会的转型,现行人事档案制度越来越受到质疑,要求变革的声音也不绝于耳,人事档案的管理已经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因此,如何保证新时期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人事档案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确保档案行政部门在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管理权就显得尤为重要,未来一段时间内可以努力的方向有:

(一)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为依托,联合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现行政策深入研究,探讨进一步发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人事档案管理中作用的可能性。

(二)着手修改《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明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人事档案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条件和方式。

(三)加紧对《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以个人为归档单位的档案管理规定的研究,探讨出台统一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可能性。

(四)承继上条,探讨修改《档案法》的可能性,从根本上解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人事档案管理中发挥作用存在的问题,提升法律依据层级。

行政档案管理篇7

一、充分认识工商行政管理档案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的紧迫性

(一)工商行政管理档案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企业登记注册纸质档案经过无数次查询、翻看和复印,难以永久地保存原件。一份完整的企业登记注册档案,不论是变更登记档案、注销登记档案,还是被吊销登记档案,都不会像普通的文书档案一样可以在一定时期后进行上报、鉴定,然后销毁,而是要求永久保存,这一要求必然和传统的档案管理方法相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检、法及其他政府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主体以及社会公众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登记注册档案需求日益增加。市场主体兴办企业,签订合同,解决产权、股权纠纷等,都要求查询工商行政管理监管的专业数据,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些纸质档案每天都会被查询、调出、查阅、反复翻看、复印,而现在的管理方法要想永久保存一份纸质档案几乎不可能。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对于不断增加的企业登记注册档案和每天大量的查询人数来说,人工管理档案是一种浪费人力和不安全的解决方法。对于现在平均每天几十甚至上百人次的查询来说,一份要永久保存的纸质档案,经常被机器复印和人手触摸,很容易使原件模糊和遗失。

第二,档案检索调档,手续烦琐且费时费力。随着信息化产业的迅猛发展,传统意义上的档案管理手段已很难适应飞速发展的时代需要,报纸、广播不再是信息传播的唯一途径,取而代之的电视、互联网在人们的生活中越来越重要,要想在这些媒介上传播,档案就必须走信息化的道路。对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说。要在网上公布开业、变更、注销、吊销的企业信息。就必须首先将自己的信息数字化。

(二)工商档案数字化建设的紧迫性

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档案形势发展的需求。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档案工作者的重要使命就是开发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不断创新档案服务机制,积极主动地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各界服务。要通过计算机网络为用户提供服务,并加强各项事务管理,促使档案管理现代化。随着档案管理的对外开放,信息资源部门之间的共享,利用数字信息化管理拓宽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领域迫在眉睫。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有、民营、外资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保存着积累多年的数量巨大的企业开业、变更、注销、年检档案资料,是提供利用档案信息的主要部门。目前,档案的保管、利用与形势的发展要求不相适应,仍然停留在纸质档案的管理及较原始的检索利用水平上,信息化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所以,建设信息化档案迫在眉睫。其二,档案载体的更新换代迫切要求档案管理信息化。近年来,纸质档案载体迅速被磁盘、磁带、光盘所取代,电子档案的出现给档案管理提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那就是档案管理的信息化。

二是社会群体和各级职能部门的强烈需求。当今,人们的时间意识越来越强,各职能部门工作决策需要迅速、准确;社会广大公众对档案信息的需要量不断增加,一些部门在日常工作中需要随时查阅企业基本信息档案;还有一些外商投资者,只有在了解地区的整体情况下,才敢投资,这就迫使信息保管和提供利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尽快改变传统的原始管理、检索和提供利用的手段,以现代化、多功能的服务措施,使档案部门藏存的信息能及时、方便地提供给各方面的需求者。

二、工商行政管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内容

(一)推进工商行政管理档案信息化,必须提高档案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档案信息化的现状是档案标准化、规范化滞后,严重影响了系统整体水平的提高。档案信息自动化的内涵包括档案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其中首要的是档案业务要规范,档案标准要建立健全和真正实施。档案标准和规范本身也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必须抓好档案标准化、规范化,掌握好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辩证关系。

(二)工商行政管理档案信息化建设要着眼于提高系统的整体水平

工商行政管理档案信息化建设应着眼于整个系统,组成系统的纵向和横向各个节点都应达到一定水平,并通过网络加以联通,这样才能发挥整体优势,提高系统的综合能力。部分节点甚至一个重要节点的障碍,都可能造成系统的梗阻。当然,要求每个节点的装备水平和应用能力齐头并进是不现实的。鼓励和支持先进单位提高水平,在一些单位进行较高水平的试点,以取得值得推广的经验,对整个系统是有利的,但其基本出发点就是为了提高系统的整体水平,只有少数先进的节点不可能组成先进的系统。

(三)工商行政管理档案信息化建设要有重点地提高数据库建设水平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档案信息化系统从总体上看,仍处于由文件处理向数字管理系统的过渡阶段,完成这一步的关键在于数据库建设。数据库的含义是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对档案进行科学的管理和方便的使用。建立数据库系统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经过由低到高、由单个到群体的循序渐进过程。

三、工商行政管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做法与设想

(一)继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档案数据库

第一步,信息采集。从1991年开始,分局把室藏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档案的文件以及目录输入数据库。2008年对所有录入信息进行核对,检验输入的正确性,从而确保档案数据库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权威性。截至2009年,已输入相关信息2.7万多条,分局已经将录入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流程中。第二步,采用扫描仪设备将所有登记注册类的档案实现原文件信息数字化。工商行政管理档案涉及内资、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档案,这些档案利用十分频繁,只有实行数字化,才能确保原件的永久保存。从实践看,工商行政管理档案数据库的建立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利用者可以随到随查。

(二)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档案网站与政务网、公众网联网,实现资源共享

在互联网上向政府和社会提供档案信息查阅,政策法规查询、举办网上展览,逐步实现政务公开。营造有利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良好环境。目前,国内许多单位利用互联网开展的网上服务,成为为社会和单位提供档案服务的一种重要形式。随着工商档案内部局域网的建立,档案部门将充分利用企事业单位的网站制作自己的网页,积极组织上网数据和信息,使档案管理服务系统联网企事业单位网站,并在网站上提供有限制性或非保密文档查询、利用服务,实现电子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工商档案查询网页,开展网上利用服务,其优点是覆盖面广,内容丰富,利用率高,为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开展在线服务

行政档案管理篇8

国家档案局在《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出了档案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基本形成较为完整的档案法规标准、高效的档案法治实施、严密的档案法治监督、有力的档案法治保障的档案法治体系,档案法治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档案工作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明显增强。”[1]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将其落实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最主要的工作内容就是“严密的档案法治监督”,只有将“严密的档案法治监督”落到实处,才能使“档案法治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所谓“严密的档案法治监督”,就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履行《档案法》赋予的监督职能,依法对档案事务和档案行政相对人进行科学的监管。

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往依法监管档案事务和档案行政相对人来说,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得并不好,是方法简单,效果一般。主要的监管方法就是实施档案行政监督检查(简称“行政检查”),也就是我们档案部门常说的档案执法检查。就是这单一的方法其效果也不理想,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就更多。据对河南档案执法检查现状调研,一般一个县(市、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大约只对其八分之一的单位进行了档案行政执法。显然,这个执法力度,是很不够的。从实地调研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看,全省县(市、区)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执法确实是个软肋,个别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时一年连一次档案行政执法都没有”。[2]即便是对很少一部分被检查的单位,“但面对违法事实,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往往过多考虑到单位与单位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碍于情面,在实施行政处理时,常常是避重就轻、厚此薄彼,处理结果也往往不尽如人意,大多以责令整改为主,致使个别单位出现改了又改的现象,档案行政处理停留在浅层次上”。[3]很显然,这些现象的存在离“严密的档案法治监督”和应有的“档案法治治理能力”都有很大的距离。

要改变上述现状,落实国家档案局提出的档案治理法治化的目标,就应当加强对档案行政监管的研究,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管,将科学监管落实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的档案行政行为中,以增强档案治理能力。而科学有效的监管既是档案治理能力提升的体现,也是档案治理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实现档案治理法治化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本文就此做一些探索,以期为我国档案治理法治化和治理能力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

2 实施科学有效监管的方法与途径

实施科学有效监管的方法与途径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2.1 分类监管。一般来说,档案行政管理就是对产生与管理档案的组织机构的档案事务进行监管。“档案事务由管理体制、组织机构架构、运行模式及物质保障等形式性要素和管理制度、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利用服务、安全设施等实质性要素构成。”[4]但是,由于产生与管理档案的组织机构千差万别,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也有社会团体组织、民营企业,等等,由于这些组织机构的性质不同,其档案工作的内容也不相同,因此,对它们既不能够,也不可能用某种相同的单一方式进行监管,应当进行分类,选择不同的监管方法,以适应不同类别的组织机构的特性。

2.1.1 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档案事务的监管,要全方位地从严监管。也就是要对其档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运行模式及人财物保障、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范围、档案保管期限、档案利用服务、档案安全设施等方面按照档案法律法规、档案标准规范进行全面严格的监管。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档案事务之所以要全方位地从严监管是因为其形成的档案不仅对当地社会具有保管利用价值,对国家也具有保管利用价值;而且其档案工作和档案管理所需经费是由公共财政负担的。因此,“对国家机构形成的档案及档案工作的监管要严于对社会组织形成的档案及档案工作的监管,这既合情也合理”。[5]

2.1.2 对于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则重点监管那些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民生的组织机构的档案事务。对于这部分组织机构档案事务的监管,也应当分为两类:其一,对于那些由公共财政支持的社会组织机构的监管基本上涉及其整个档案事务,对其档案事务的监管内容应当是全面的,可近似于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档案事务的监管。对其监管内容应包括档案事务的各个要素,既有实质性要素也有形式性要素。之所以对这部分组织机构档案事务的监管要实施近似于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档案事务的监管,是因为它们形成的档案不仅对当地社会具有保管利用价值,对国家也具有保管利用价值,而且其档案工作和档案管理所需经费是由公共财政支持的。其二,是对非公共财政支持的社会组织机构的档案事务的监管,对其的监管不应当涉及全部档案事务。对其档案事务的监管内容则应是重点的,而非全面的。主要应当注重对实质性要素的监管,而对形式性要素不做强制性的统一要求,甚至可以不管。之所以对其注重对实质性要素的监管,是因为它们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民生。对它们的监管,主要应当限定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性、禁止性条款上。对其在档案事务上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义务,是否有违反禁止性条款的行为发生进行监督。只要其不违反禁止性条款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具体如何实施形式性要素,则是其自己的事情,?n案行政管理部门无需监管,也无权监管。因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许多企业与社会组织已经采用了不同的档案管理体制、组织机构架构、运行模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既无力也不应当要求其采用与政府机关相同的形式要素。如果非要强制其按相同的形式要素来管理档案工作,则实际上是一种乱作为。

2.1.3 对于其他一般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机构,则应当采取一般的宣传、培训、指导等的监管方式。对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机构档案事务的监管,传统的宣传、培训等共性的监管方法仍然行之有效。当然,这些监管工作并不一定非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来做,这些监管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高校、档案学会协会、档案馆、档案中介等专业机构提供。档案行政管理机构需要做的是,做好宣传、培训的计划、内容、标准与要求等,选择合适的专业机构,并对其履约情况进行严格监督”。[6]

2.2 协同监管。档案工作与各行各业的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打独斗”难以起到应有的监管效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独进行监管的精力十分有限,而且效果很一般,并且在许多方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都难以触及。因而,应当采取协同监管的方式,形成合力,实施“大监管”。档案协同监管体系建设的最终目标是通过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鼓励档案事业有序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各种不利于档案事业发展的因素,着力促进档案事业各参与主体的规范及自律机制,推动我国档案事业朝着更加专业和高效的方向发展。探索建立多主体间协同治理协同监管的运行方式和机制。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2.2.1 建立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联合管理组织机构的监管协调机构,增强监管合力。以“专业分工、条块分割”为特征的传统档案行政监管体制,暴露出各个部门壁垒、协调成本高和监管漏洞等诸多弊端,难以适应快速多变的信息化社会对档案事务的监管需求。当前,顺应信息化时代要求,强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不同行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构建无缝隙、一体化的“整体型政府”已成为当前公共行政改革的新趋势。[7]对档案事务的监管也应顺应这一趋势,在进一步细化各个部门监管职责的基础上,着力构建跨部门的协同监管体制。建立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联合管理组织机构的主要部门(如国资委、工商局、民政局等)为成员的监管协调委员会,制定协调监管策略、方法,统筹协调监管档案事务。尽快设立联席会议,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协查机制,开展跨部门综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

2.2.2 构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分工协同监管的模式。档案事务的协同监管不仅需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多主体各司其职,共同参与,更需要各主体之间围绕共同目标凝聚共识,依法依托统一协同的监管平台,互联、互通、互动、互助,形成有机的协同监管体系。第一,在建立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主,联合管理组织机构的监管协调机构的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协同监管交流协商机制。转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监管模式,通过多种形式的对话和协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商讨档案事业发展中遇到的矛盾与问题,研究解决策略,促进档案事业协同监管各主体间的充分沟通,彼此尊重,凝聚共识。第二,依法规范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各自对档案事务的监管边界,明确各自的监管责任,积极主动地协同监管,特别是要注意管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档案事务的结合部,消灭“?粝潞凇保?不留漏洞,不留空白地带。第三,加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监管工作的互动互助。通过一定的沟通平台,实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互动,为对方和双方档案事务的结合部的监管范围执法提供信息,互动帮助提高档案事务监管执法的精准度。

2.2.3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的协同监管作用。面对众多的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机构的档案事务,仅仅依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单一的监管主体,显然很难监管到位。因此,应当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公众参与监管,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社会第三方力(包括档案学会、档案中介机构等)和社会公众“三位一体”监管机制进行合作协同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的协同监管作用。

2.3 创新监管。科学监管的动力是开拓创新,对档案事务监管的创新,主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2.3.1 改变监管理念,实施阳光监管。其一,建立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制度,公开监管权力与事项。凡是涉及档案行政监管权力的,要在清单中一一列出,每一项监管职权都必须明确列出与之对应的职责,以及相关的责任追究内容,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相对等,防止档案行政监管权力的异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把监管事项、内容、依据、标准等一一列出。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原则,充分向社会公开。并对监管对象按照公开的监管事项及时进行监管。其二,加强社会力量监督。要保证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的实施效果,还应当加强社会力量监督。要让社会群众参与到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制度的运行过程中来,增强社会群众对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的认同感。加强舆论宣传,积极营造社会群众监督档案行政监管职责履行的氛围。拓宽社会公众参与渠道,搭建各种平台,鼓励引导社会群众参与监督档案行政监管权力清单制度运行的全过程,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监督格局,更促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2.3.2 改革监管方式,采用多样监管。一是激励型监管。激励型监管,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使用物质和精神诱因方式和手段间接引导档案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其既定的政策目标的行政活动方式。激励型监管容易使被监管的档案行政相对人接受而自愿实施特定行为从而实现监管目标。二是协商性监管。协商性监管是指为了实现档案行政管理监管目标,“监管主体与被监管主体或第三方组织在对话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监管政策和目标,并围绕目标的实现以契约或其他形式明确各自权利义务且付诸实现的监管方式”。[8]协商性监管极好地体现了合作治理理念。协商性监管的优势在于:各方主体能够更为广泛地直接参与;创造性地解决监管问题的机会;避免诉讼的潜在可能。三是行政指导。档案行政指导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针对特定的档案行政相对人采用辅导、协助、劝告、建议、示范、告诫等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促使档案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实现一定的档案行政目的的行为。相对于其他监管方式,被监管的档案行政相对人对是否接受指导具有行为选择上的自主性。档案行政指导以其简便、灵活的特点,充分发挥出补充替代、协商疏通、引导促进、预防抑制的作用,不但弥补了档案法律法规的某些空白,而且充分调动了档案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

2.3.3 改善“技管”条件,推行智能监管。积极运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化手段创新和加强档案行政监管。搭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平台。加快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与各行各业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全面整合各种档案监管信息资源,为档案行政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以提高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治理能力。

3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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