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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监管体系8篇

时间:2023-06-12 09:11:27

金融业监管体系

金融业监管体系篇1

纵观整个金融发展的历程,却也不难发现其中蕴藏的规律,而金融市场主体混业经营就是其中的显著方向。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加速,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之前传统的金融分业经营模式已经逐步被多品类、全方位的综合性混业经营所取代,金融机构往往都是集基金、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业态于一身。而反观金融监管方面,一行三会却依旧秉着谁的孩子谁抱走的管理原则, 因此也造成了新的金融模式下的监管空白,严重阻碍了金融市场综合经营的良性发展。

201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其中就明确提出要着力打造集合多种金融产品服务业态为一体的、能够适应时展的金融服务平台。与此同时,中央决策层也意识到了金融监管改革势在必行,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这也成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信号,要对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金融混业监管的大时代即将到来, 而相比较于原先的分业监管,混业监管则更契合综合性混业金融发展的时代特征和需求。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混业经营已经成为中国金融市场不可回避的金融趋势。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实施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准入制度,即通常所说的金融牌照。我国当前共有银行、券商、小额贷款、基金销售等12类金融牌照, 其中最重要的七大类分别为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租赁和基金, 虽然获得金融牌照需要经过严苛的考核筛选,但依旧有多个金融机构通过各种方式获得了多张金融牌照,截止2015年,共有中信集团、平安集团、光大集团和明天控股四家金融大鳄集齐了七张金融牌照,持有六张牌照的则有方正集团、国家电网、华能集团和中航工业,而集齐五张、四张的第三梯队数量则更为庞大。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正朝着综合服务的方向迈进,这不仅是企业经营的必然方向,更是市场发展的大势所趋,传统的分业经营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当前消费者日益丰富的金融需求。随着金融市场开放度的提升,传统的金融机构也不再偏安于金融领域的一隅,纷纷将经营触角延伸至更多的新兴市场,而这也就成为了推动金融市场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最强推动力,同时这一市场发展的新动向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监管理念,即开放的、包容的混业监管理念,传统的分业监管已经难以满足当前混业经营的需求。

二、文献综述

(一) 国外文献综述

金融混业的发展不仅在模糊金融机构的界限,也在模糊金融业务的界限,传统的金融业务疆界正在消失,因此分业监管已经过时。在20世纪80年代混业监管在北欧国家出现,但这种结构性改革的真正催化剂和焦点是1997年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 的建立。到了2005年,世界上至少50 个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了混业监管体制或者设立一个全面负责所有金融部门监管的机构或者赋予某一特定机构监管两个以上主要金融部门的权限。金融监管集中程度与制度环境良好程度成正比,与市场规模和中央银行的参与程度成反比的可能性比较大[3]。

混业经营是当前全球金融市场的发展特征,如何从分业监管顺利地过渡到混业监管, 这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Song Wei(2010)认为金融监管应当符合金融发展的需求, 面对中国当前的金融混业经营, 原本的监管体系必须要改变[4];Song Wei (2011) 同样也认为由于金融混业经营的广泛性与不确定性, 金融监管应当为其搭建动态化的监管平台,通过多种渠道、角度,以应对混业经营不同金融业态整合的变化[5];Gao Ming等人(2011)则认为当前的金融混业经营是符合政治经济学发展的理念的,而现行的监管体系却严重阻碍了混业经营的发展, 因此金融监管体系也应当沿着政治经济学的方向做出相应调整。西方发达国家相对于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较早且较为成熟, 从金融监管上也是先行的。国外研究者的相关研究成果对于国内研究者的研究具有理论价值和借鉴意义。

(二) 国内文献综述

1.我国分业监管的缺陷

目前中国一行三会 的分业监管存在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存在监管的空缺和不协调,内控机制不健全, 自律性监管不完善 等方面的缺陷[7]。肖绿梦(2014) 意识到金融控股公司是当前众多金融机构实现混业经营的手段渠道, 因此以金融控股公司为视角, 分析了当前的分业监管的不合适, 突出了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必然性和紧迫性[8]。陆岷峰(2016) 认为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 现行一行三会 的监管机制应该科学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如果对于新金融实施一刀切 的监管政策, 将会加剧我国金融市场排斥现象[9]。王旋(2016) 则认为当前的金融监管存在众多问题, 其中监管模式尚不规范、机构间缺乏有机的协调、法律体系尚不完善是最为明显的三大问题[10]。陆岷峰(2016) 指出, 十三五 期间, 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将会出现一系列新变化、新特征, 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分业监管已经不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趋势将倒闭金融监管从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11]。王瑾凡(2016) 同样也认为中国的现行金融监管存在多种问题, 主要体现在现行的体系忽视了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忽视了对于消费者的保护, 以及现行的体制抑制了金融创新[12]。可见, 我国一行三会 的分业监管制度有待改进, 金融改革势在必行。

2.混业经营已成为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新趋向

刘刚(2011) 认为在金融混业监管改革中,法律的跟进尤为重要, 中国必须以稳定性和连续性为原则, 推进监管法律改革的进程, 最终完成多元监管向一元监管的法律法规的平稳过渡[13]。

王子立(2011) 将当前的金融监管模式共分为了三种, 分别是统一监管模式、分业监管模式以及不完全统一监管模式, 同时提出了中国在短期内应当大体维持当前金融监管的现状, 加强一行三会 之间的协调, 而在远期则应当完成统一监管模式的构建[14]。索红(2012) 则从短期、中期和长期三个阶段分别提出了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 在短期内应当建立一行三会 之间实质性的合作安排, 而在中期应当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委员会, 逐步整合各部分的监管职能, 而在长期则应当合并三大监管机构, 建立综合性的监管组织结构[15]。郭亮(2013) 也意识到了混业经营的金融优势, 通过混业经营, 中国的金融机构可以实现多元化业务下的风险分散和资源共享, 达到利润多样化, 而混业监管则可以对其进行无缝监督, 在监管内部直接化解有关风险[16]。哈斯(2014) 认为在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 应当重视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同时也应当加强其与政府其他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并且应当构建信息交流、资金流动和业务渗透这三重防火墙[17]。周皓(2014) 综合了多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结构, 总结出我国应当建立更高层面的金融稳定委员会, 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与监管协调合作,防范系统性风险[18]。

新常态下, 经济领域的深化改革必将全面推进, 其中, 金融监管模式的转型是关键。监管方式上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李桂花, 2015)[19]。

王晶(2015) 认为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势所趋, 中国也应当顺应这一发展潮流, 而对于监管体系, 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理性决定,既要实现混业监管, 又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制度[20]。乔军(2016) 同样也认为从分业到混业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而对于监管制度,中国应当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方式, 以合理安排、循序渐进为指导实现监管过渡, 与此同时, 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当跟进到位[21]。许闲(2016) 则认为在十三五 期间, 中国保险领域的金融监管改革应当注重从机构监管到功能监管的转化[22]。

陆岷峰(2016) 在对比了传统商业银行和现代网络银行的基础上, 指出混业经营将是网络银行未来发展的战略方向之一, 同时也是监管层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思路前提[23]。巴曙松等(2016) 则提出了金融结构决定金融监管的制度和结构的看法, 认为虽然中国目前是以银行中介为主导的金融结构, 但是金融市场的作用和地位正在不断上升, 混业发展的趋势逐步加强, 现有的多头分业监管模式正面临挑战[24]。白牧蓉(2016) 则从互联网金融的角度, 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推动了金融混业经营的进程, 而对于混业监管改革的制定, 也应当注重对会联网金融规范化的监管[25]。

吕慧(2016) 则从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方面, 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认为两者之间完全独立已经不再符合当前的经济发展环境, 在新的监管体制中央行的监管地位将得到提升, 这也就预示着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能够有机的协调统一[26]。

3.西方发达国家监管经验的借鉴

对比当前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 众多西方发达国家依旧实现了由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的制度转变, 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值得学习借鉴。汤柳(2010) 则对德国的金融监管改革进行了分析,德国金融监管改革较早, 现行的体制也较为成熟,是典型的统一型监管制度, 但通过其他机构的有机补充, 保障了金融行业全新业态监管, 同时也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危机处理机制[27]。宣文俊(2010) 则针对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作了详细的分析说明, 同时结合我国的发展情况, 提出了统一监管并非是金融监管改革唯一途径, 多边监管既能够实现系统性的监督, 又能够保证专业针对性[28]; 成学真等(2010) 综合对比了中国与美国金融业经营与监管的情况, 在美国金融改革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改革路径做出了规划, 认为中国可以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上形成中国金融监管总局, 统一监管金融运行, 而央行则单独设立, 综合掌握货币政策[29]。黄志强(2012) 则对英国这一传统金融强国在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进行了说明, 并且详细对比了改革前后监管体系的差异, 认为宏观层面的金融监管与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督相结合是英国金融改革最大的亮点[30]; 马君潞等(2012) 重点关注美联储的权利变迁情况, 在新的监管体系下, 美联储的系统性监管功能得到释放, 这也说明了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31]; 吴利军、方庆(2012) 通过对英美等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分析对比, 对统一监管、分业监管、不完全统一监管这三类监管制度进行了利弊分析, 并且以我国实际国情为出发点,给出了当前金融背景下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整改意见[32]。陶玲(2014) 认为全球金融危机重要的罪魁祸首就是金融监管体制, 监管体制难以适应金融行业的发展, 最终金融危机, 而应对金融危机, 调整金融监管体制势在必行[33]。林采宜(2014) 综合分析了美英德三国对于金融混业监管的改革, 将美国的改革总结为《多德-弗兰克法案》, 将英国总结为彻底性的监管改革, 而将德国的改革总结为强化风险管理[34]。陆岷峰(2016)以欧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为范例分析了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到我国金融监管范围的实现路径[35]。陈少哲(2016) 则以英国的金融改革经验为借鉴,提出由央行牵头, 整合一行三会 的监管权力,逐步由功能监管过渡到目标监管[36]。虽然各国的国情各有差异, 但是这些成功的金融监管改革对中国后续的改革制定与实施的意义重大。

三、国外金融监管改革路径对比分析

(一) 美国监管模式

在2008 年次贷危机爆发前, 美国实施的是沿用多年的七个机构共同负责的金融监管模式, 其中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RS)、货币监理署(OC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共鹺Q_]鷂同负责商业银行的监管, 在信息报送、兼并收购、破产银行的接管和行政救济等方面, 三家机构共同负责, 但在其他的监管方面则具有较明确的分工,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主要负责对证券行业的监管,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 对所有期货交易机构和市场进行监管, 储蓄监管局(OTS) 负责对储蓄贷款协会和控股公司的监管, 而信用合作社的监管则由信用合作社管理局(NCUA) 负责。正是由于这种碎片式 的监管模式, 造成了机构协调困难, 最终导致监管重复或监管漏洞, 难以形成系统性的风险监管体系。经过金融危机的重创, 美国这种繁琐的多边金融监管体系一时间成为众矢之的。奥巴马政府痛定思痛, 决定对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彻底改革: 一是提升FRS 的地位, 将其打造成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监管者;

二是为解决部门间协调不力的问题, 新设跨部门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FSOC); 三是强化对证券市场的监管, 扩大SEC 的监管权力; 四是撤销OTS 和OCC, 并新设附属于财政部和联邦政府的金融监管机构全国银行监管署 (NBS), 负责对所有银行业机构审慎监管; 五是新设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 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不受侵害。纵观此次金融改革, 其中的变化显而易见, 最明显的就是将FRS 提升至至高无上的地位, 确保形成系统性的监管体系; 另外撤销了部分重复性的金融监管机构, 进一步明确金融监管分工。除了这些变化之外, 还存在一些保留, 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多边监管体制依旧没有改变,由于根深蒂固的分权与制衡的意识, 没有形成一家独大的金融监管体系, 反而由原先的七家监管机构增加至八家; 但相比较而言, FRS 统领的金融监管体系更具有系统性和针对性, 更加符合美国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的监管需求。

虽然奥巴马政府的金融改革没有改变监管机构冗杂的局面, 但是其中依旧有值得借鉴之处。首先应当认清一家独大的监管体系并非就是唯一的最优化选择, 相比较于统一的监管模式, 多边监管更能够进行专业性的监管; 其次金融监管改革应当坚持视本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而定, 在中国金融混业监管尚未完全定型之前切不可盲目的追求国际潮流实施统一监管; 最后, 应当强调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与整合, 即使是在当前分业监管的模式下, 依旧要坚持一行三会 之间的合作监督, 而不是仅仅采取喊口号 式的行动。

(二) 英国监管模式

英国作为老牌金融强国, 其金融市场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转变, 是以1998 年为分水岭的。1998 年以前英国基本上是分业监管体制, 英国原先的金融监管部门主要分为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 财政部主要负责金融监管法律框架的草拟制定; 英格兰银行行使央行的职权,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 以及维持金融发展的稳定;而金融服务局则是负责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进行审慎监管(见图1)。由于过度的强调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英国忽视了货币政策的制定与金融发展的稳定之间的相互作用; 同时由于分工不明确, 导致金融监管缺乏效率。

1998 年以后英国慢慢步入统一监管和混业监管体制。经过金融危机的洗礼, 英国决定对原先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将英格兰银行的权限放大, 赋予其监管职能, 同时为了更好的达到系统监管的效果, 在英格兰银行内部下设金融政策委员会(FPC), 主要负责宏观层面的监管, 协助英格兰银行维持金融发展的稳定性;在FPC 下又新设审慎监管局(PRA), 负责对主要金融机构进行微观层面的审慎监管; 另外设立单独的机构金融行为局 (FCA), 负责对不受PRA 监管的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 并负责保护消费者权益, 而对于FCA, FPC 并不直接领导,仅给予建议和指导(见图2)。2013 年4 月通过体制改革, 英格兰银行的监管地位得到提升, 同时PRA 作为下属机构, 与英格兰银行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更加顺畅, 而FCA 作为监管补充, 确保了全行业全新业态的全方位监管, 这样就形成了新的双峰监管 体系, 该体系的正式运行有助于混业经营的长远发展。

英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抛弃了三权分立的传统模式, 而新设的监管机制也并非是完全的统一型监管, 而是一种能够适应当前金融创新的新生制度, 对中国的金融监管改革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首先, 中国的金融改革也应当注重宏观与微观层面的监管相结合,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既具有宏观领导作用, 又具有微观针对作用; 其次, 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也应当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可以加强对消费者的风险教育, 并且强调金融机构的信息透明化; 最后, FCA 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质, 能够对突发性、紧急性的金融事件采取相应的措施, 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则缺乏相应的应急处理机制。

(三) 德国监管模式

2001 年1 月, 德国财政部长汉斯艾歇尔宣布对德国金融监管进行全面改革, 建立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 标志着德国金融监管体系从分业到混业监管变迁的开始。德国一直实行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全能银行制度, 这不同于同期在美、英、日等国实行的分业经营制度, 这些国家直到20 世纪80 年代在金融自由化浪潮冲击下才实行混业经营。德国采取较为严格的金融监管措施,顺应金融监管领域的变化实现从分业到混业监管的转变, 使得德国全能银行制度保持了相对平稳发展。这主要归功于德国严格的法律环境和内控机制以及德国公民的守法意识是金融监管有效实施的重要保证。

德国作为世界混业经营制度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 其混业监管的机制也相对较为成熟。2002年前, 德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传统的分业监管,与中国现行的一行三会 体制类似, 联邦银行监管局、联邦保险监管局以及联邦有价证券监管局分别对德国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进行监管, 而德意志联邦银行则行使央行的权利, 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 同时也监管银行业, 监测金融机构风险。随着德国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推进,金融监管制度也到了转折点, 改革后的德国金融监管体系采取的是标准的统一型监管, 新设立的联邦金融监管局, 全面负责德国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与此同时, 为了确保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独立的德意志联邦银行单独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德意志联邦银行与联邦金融监管局之间并非是完全独立的, 联邦金融监管局利用德意志联邦银行在各地下属分行的门点资源,定期收集相关的数据, 实现信息交流共享, 并且对银行业务进行相应的监管, 同时两者还积极开展共同的大型监管行动, 形成在独立的基础上统一的动态监管模式。

德国的新型金融监管体系经过了多年的市场检验, 已经发展成为一套成熟的监管系统, 其中的可取之处自然众多。第一, 金融监管局在成立之初就有财政部的代表进驻, 但是在重大事项的决策方面仍强调相对的独立性; 第二, 金融监管局成立后德意志联邦银行依旧扮演着央行的角色,如此一来既保持了金融监管局的系统监管, 又兼顾了央行货币政策的专业性; 第三, 虽然金融监管局和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监管范围划分明确, 但是毫不影响两者间的监管合作, 达到了减少监管重复和降低监管真空的目的。中国在实施金融监管改革的过程中, 未必要像德国一样实施完全统一的金融监管, 但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四、模型推理

(一) 假设条件

(1) 分业监管的成本要比混业监管的成本高(x1x2)。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例, 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近两年来已分别成立了四个职能相似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 其职责是从监管者角度保护消费者权利。由于一行三会分别设立机构, 协调成本高昂(焦瑾璞, 2013),在一个国家金融市场中, 只存在三种情形(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混业监管) 和(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金融监管在分业监管下,监管成本为x1, 在混业监管下, 监管成本为x2;存在一个自主性监管收益为a (无论监管主体是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均存在)。

(2) 金融经营主体是理性的经济人。现实生活中, 信息是不可能完全与充分的。经营主体需要充分信息才能做出合理决策, 并要在各种可选方案中做出收益最大化的选择。

(3) 在分业监管下, 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布不均匀; 在混业监管下, 信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布相对均匀。

(4) 监管主体监管越严导致经营者收益就越低, 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用表示。假定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分业经营、混业监管) 和(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三种情形下c 保持不变。

(5) 监管收益是金融经营者利用其对监管机构的信息优势来实现营利的。监管收益的获取来源于对监管制度的选择, 通过降低监管成本从而获取的。在同一条经营曲线之下L1或者经营曲线发生移动, 如果监管成本不同, 将会造成金融经营者的得益不同。在成本较高时, 经营者得益较少。也就是说, 在成本不同的情况下, 经营曲线发生变动, 金融经营者的得益也将随之变化。

(6) 在资本自由流动的大背景下, 金融经营者完全可以采取资本运动的方式。理性的金融经营者倾向于选择监管成本较低的制度, 并且调整其经营活动。

(二) 模型阐释

基于上述假设条件, 可以建立金融经营者的收益函数为y=a+cx (c0), c 是金融监管边际收益倾向(见图3)。一般而言, 金融市场的监管和经营经历了混业分业混业 的发展过程,20 世纪80 年代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趋势, 基于金融市场经营混业化的要求, 以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转变这个过渡阶段为研究区间。

在分业监管下, 监管成本为x1, 对应的金融经营者的监管收益为y1, 即起初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模式; 因国内外金融市场混业经营发展的需要, 金融经营主体是理性的经济人, 在监管主体默许的情况下, 必然选择自己获得收益更高的业务来做, 当经营主体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变实现时, 监管成本依然为x1, 经营曲线开始向右上方移动, 可以得到金融经营者的监管收益为y2, 即(混业经营、分业监管) 模式; 当金融监管主体完全允许混业经营时, 金融监管主体实行混业监管, 监管成本为x2, 这时沿着经营曲线向左移动, 这样就可以实现金融经营主体的收益为y3, 即(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模式。由此可见, 金融监管演进经历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模式 (混业经营、分业监管) 模式(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模式, 是实现金融混业经营倒逼金融混业监管的运动过程, 而且在(混业经营、混业监管) 情形下, 无论对于金融监管主体还是金融经营者而言, 是一种双赢 策略。

(三) 建立金融监管磋商会议制度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者主要为一行三会, 证监会、银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中国的证券业、银行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而中国人民银行则主要负责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 四者之间运行相对独立。1993 年国务院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 为金融分业监管提供了基础性政策条件; 1998 年11 月, 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则标志着金融分业监管局面的正式形成。当前我国金融分业监管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 一是混业经营已成为发展趋势; 二是混业监管模式也并非一蹴而就。早在2005 年2月, 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共同制定的《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出台, 开启了金融监管部门合作运营的新纪元, 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的壁垒逐步被打破; 而2006 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中全面修改了金融混业经营的限制条款, 也为将来混业经营发展预留了制度接口。当前我国正处于金融监管制度更迭的关键性时期,推进金融监管改革需要循序渐进。

在混业监管下, 中国的金融监管应建立一个定期召开的金融监管磋商会议制度。会议由国务院分管副总理主持, 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领导人参加。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任主任的金融监管委员会,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 转变为综合监管一部、二部以及三部, 并指定一个负责人参与金融监管委员会, 为具体金融监管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金融监管磋商会议为决策层面; 金融监管委员会为中间层面, 金融监管一部、二部以及三部为执行层面, 这样就形成了一个金融监管组织构架。磋商会议制度有利于金融监管部门获取更多的金融信息, 更早更好地预测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组织构架(见图4)。

五、研究建议

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内外金融市场发展的新需求, 而金融监管只有跟上金融发展的步伐, 才能够为金融市场的新发展提供更完善的金融服务。因此, 在金融监管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 中国金融市场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是一种新趋势。

(一) 构建系统性金融监管体系

面对当前混业经营的金融大趋势, 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已经箭在弦上。中国现行的一行三会监管体系存在一定的优势, 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三者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 确保了金融监管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同时央行承担货币政策的制定, 确保了货币制度的独立性。面对新的混业经营局面, 综合考量当前的混业经营形势和现行的金融监管制度, 在一行三会 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将会更加符合实情。可以保留一行三会 的基本形态, 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最后一道防线, 应当提升其监管权限, 赋予其金融市场全新业态的监管权力, 维持整个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 由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 可以形成较完善的金融风险监测系统, 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 则作为央行的下属机构, 分别行使对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此套改革方案的机构调整力度较小, 可以减少由此而引起的非正常金融市场波动, 同时既达到混业监管的目的, 也保留了原先监管体系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并基于混业经营且增加其监管的功能。

(二) 分层次推进混业监管改革

金融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经过多重研讨考核检验。因此, 金融监管改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从点到面、从发达地区到不发达地区扩张式循序渐进地推进。首先可以选择我国混业经营较为发达的地市进行试点改革, 比如选择北上广深, 在试点过程中进行动态实时结果反馈,对不合理之处及时讨论修正, 试点结束回收试点报告, 统筹调整改革方案; 其次再将改革推广至我国经济较发达地区进行普遍试点, 比如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环渤海等, 同样也需要根据试点反馈适当修改改革方案; 最后在将改革范围扩大到全国。再者就时间而言, 由于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市场的影响巨大, 因此监管改革需要给金融市场参与者一定的准备时间, 国家可以先行释放出改革信号, 根据社会意见进行调整修改; 进而明确改革时点, 这样既能让金融市场做好改革的准备, 同时各级政府部门也可以深入了解金融改革内容, 为后来的金融改革实施做好工作。

(三) 坚持以市场的运行为导向

金融市场监管体系是为金融市场所服务的,金融监管改革应当以市场的发展作为整个金融改革的标杆。首先在改革方案的制定过程中,应当组织金融市场参与者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市场管理者等共同参与探讨, 使得整个金融改革方案接地气 其次在改革方案决策层, 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进行金融研究的专家和从事金融实践的行家, 确保整个金融改革方案操作的可行性; 最后在整个金融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 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从金融市场运行作为金融改革的出发点, 这样有利于激活金融市场的发展活力和发展动力, 满足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的需求。

金融业监管体系篇2

关键词:金融监管 分业监管 统一监管 混业经营 金融创新

当今社会,金融市场对于一国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经济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也导致各国金融市场的互相影响。防范金融风险、稳定金融体系无疑是经济发展的重点课题,一套合适的金融监管体系更是各国追求的重点目标。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飞速发展,出现了复杂的金融混业经营模式以及越来越多的超出现存监管体系的金融创新,传统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当前高速发展的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亟需改革和完善。

一、中国金融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分工协作的分业经营和监管的体系是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系,这种监管体系曾一度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但随着金融市场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现行监管体系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重复监管

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例如下设银行、保险、信托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或是同时从事银行、保险或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受到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中的多个机构的交叉监管、同时监管和重复监管。由于各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和内容不同,其设定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方式也不相同,相应的监管结果也会存在差别,因此在对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过程中极有可能出现冲突和矛盾。同时,由于三家监管机构处于同一级别,当出现冲突时,很难决定由哪一家监管机构做出决定性决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难以进行。因此,重复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监管难度,降低监管效率。

(二)监管盲区

部分金融控股公司,其集团的控股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旗下拥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性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虽然母公司不开展金融业务,但母公司可以控制子公司的决策,从而在金融市场上活动。这种集团结构的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隐瞒公司内部信息,极不利于外部机构的监管,很容易形成监管的盲区。同时,由于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机构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集团公司可以利用不同监管机构的差异化监管方式及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不畅来规避监管,形成监管的盲区。

另一方面,根据金融创新理论中的“规避监管说”,政府管制在本质上等同于一种隐性税负。这是因为政府的金融监管不仅会提高被监管机构的经营成本,并且限制了被监管机构的行动范围,无法获取规制外的巨大收益。在这种巨大收益诱惑下,金融机构会绞尽脑汁进行金融创新来规避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所以说金融创新是会在特定环境背景下大量涌现的,而这些金融创新同时又是在现存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中国的金融市场,需要金融创新来创造活力,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金融创新,因此也亟需更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来覆盖这些监管盲区。

(三)中外差异

跨国或跨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由于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存在差异,母公司的会计信息会存在真实性、重要性和准确性的风险,加大了监管机构的监管难度。同时,随着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金融市场对国际金融市场的影响十分显著,加之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寻求国外市场成为国内市场饱和情况下企业的发展战略,跨国公司逐渐成为企业的发展目标和方向,而中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无法满足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需求,这对于中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十分不利。

二、美国、台湾地区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经验

目前国际市场上的两种主要金融监管体系分别为分业监管体系和统一监管体系,美国一直维系分业金融监管的格局,台湾地区则已实现统一金融监管体系。

(一)美国

美国也曾经历过联邦监管和州监管并存以及不同联邦监管机构并存的混乱的分业监管模式。2008年,美国财政部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议,针对不同时期提出了不同的改革目标。改革后的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大大提高,目的导向的监管方式相比于原有的区分 银行、保险、证券的原则导向的监管方式,更加侧重于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和风险进行监控,而不是简单地按行业进行分类监管,不仅弥补了过去监管模式下监管重复和监管盲区的缺陷,并且统一了监管的标准,使得金融监管更加有效。

(二)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曾一度实行以财政当局为主的分散的金融监管体系,21世纪初期,由于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日益增多,台湾当局为避免分业监管体系导致的重复监管等问题,改革实行垂直整合的一元化金融监管,于2003年设立了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台湾金融的主管机关,过去的监管机构则集中于金融管理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之下。台湾实现了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同样统一了监管标准,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的问题。

三、中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建议

(一)找到合适的金融监管体系

从美国和台湾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来看,无论是分业监管还是统一监管,都可以解决我国现存金融监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但不可盲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以及经济、文化背景不同,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需要结合国情,选择适合本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设计出适合本国市场的改革方式,解决现存监管体系的漏洞。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面对日益复杂的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模式,需要明确的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界定,规范权力和义务,明确业务范围和信息披露标准,规范集团公司的行为,为监管机构创造出良好的监管环境和条件。

(三)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体系接轨

无论是基于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的考虑,还是解决跨国金融机构的监管差异问题,作为在国际金融市场占重要席位的中国,应该加强本国金融监管与国际金融市场监管的接轨和合作,共享监管信息,学习和借鉴成功的监管模式,创造一个更加高效、科学、公开的金融大市场。

参考文献:

[1]曹凤岐.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N].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7):57-66

金融业监管体系篇3

[关键词] 金融监管 混业经营 统一监管

一、引言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1720年, 英国《泡沫法案》(The Bubble Act) 颁布,标志着金融监管*制度形成。一般认为, 金融监管与一般公共监管的理论基础是大体相同的, 它可以形容为:为防止金融市场失效而产生的连锁负外部效应, 进而危及宏观经济的稳健。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自由化、一体化以及信息技术的进步使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国家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普遍进行了金融监管结构改革,形成了结构明晰、分工明确、协调合作的适应金融业发展创新的新型监管结构。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明显加快,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从2006 年1 月起, 我国对外开放全部的金融服务市场。然而,随着国际金融综合化、一体化的发展和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金融业的混业经营有着不可逆转的趋势,这对我国对现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面对挑战,如何加强和创新我国金融监管工作,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增强金融竞争力,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成为需要我们正视和思考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金融业监管的现状评析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和金融的不稳定性日渐突出,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已成为各国政府、金融管理当局的共识。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金融业改革发展的深入,逐步成长、发展和壮大的。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第一阶段:1985年~1993年,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起步阶段。

这一阶段是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是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的一段时期。 在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重心是放在改革和完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上, 对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工作重视不够,金融监管的作用发挥不是很理想。

第二阶段:1994年~1997年,金融监管进入有法可依阶段。

1994年各级人民银行按照中央指示,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严肃查处了一批越权批设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利率、非法开办外汇期货市场及个别地方出现的非法集资等问题。中央银行从监管实践中深深体会到,要保证金融监管的权威性和超脱性,切实增强监管实效,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必须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以法律为保障。开展依法监管,才能取得好的监管效果,因此,于1994年我国先后颁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监管法规。1995年,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 《担保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金融法律。两年时间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大发展的时期,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开始走上有法可依的轨道。

第三阶段:1998年至今,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阶段。

这一时期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国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相继成立、分别负责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的监管。人民银行承担各类银行、信用社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撤销了省级分行,建立了9个跨省区分行,中央银行依法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的独立性得到了进一步增强。

经过20多年的建设和改革,我国金融市场的规模日益壮大,金融市场运作、监管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水平和实践能力不断加强,同时,我国政府在国内金融市场逐步发展的同时也营造了一个比较稳定、相对有效的金融监管架构,形成了以财政部、中央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各行业自律组织(官方性质)等为主的金融监管架构。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划分情况参见下表。

表 我国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划分

结合表我们不难看出,由于我国当前的金融业以分业经营为基本运作形式,因而便出现了分业监管的监管架构的现状。我国选择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是在我国金融业整体水平较低,为有效控制金融风险而在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实基础之上产生的。这种体制对提高监管对象的专业化,监管的连续和细致,风险的预警和化解有独到的效果。

三、混业经营给金融监管部门带来的新挑战

美国于1999年正式出台并实施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标志着整个国际金融体系开始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基于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线随着金融体系的发展和成熟而日渐模糊(Richard K. Ambrams And Michael W. Taylor, 2000)。而我国自东南亚金融危机之后,为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完善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加快了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步伐,在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法制、改进监管手段的基础上,对金融监管的组织框架进行了重大调整,相继成立了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形成银行、证券与保险分业监管的格局。然而随着我国金融体系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及入世后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国际化经营趋势日益增强,使分业监管格局下的金融稳定性面临严峻挑战。2003 年修订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项修改虽然确定了我国金融业在短期内仍然继续实行分业经营,但显然已经为金融机构今后的混业经营留下了适当的发展空间。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是以金融行业划分的分业监管模式,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监管模式有利于明确监管者职责,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技术,集中控制金融市场风险。但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也存在着自身不可消除的缺陷。另外,虽然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是严格的分业监管,但是银行、保险与证券等业务之间已经出现了相互渗透的现象,同时国内也出现了一些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集团,如光大集团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公司、光大永明保险公司、光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这对分业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混业经营的趋势,我国采用的分业监管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采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优点之一是使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更加专业,这样既便于内部管理又有利于货币当局的外部监管, 可以从总体上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营质量,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但是随着金融业的蓬勃发展,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交叉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使得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之间资金和业务往来日益密切,增加了分业监管的难度,使得原有的金融体系的运营管理模式不但没有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 反而放大了这种风险。

2.金融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 各个金融市场本质上是相互贯通, 彼此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取长补短、共同发展的。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都采取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同时,我国采取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 实际上是把一个统一的金融市场人为地划分为互不交叉、彼此互不联系的几个市场, 这显然是违背市场规律, 违背经济运行规律的;由于“三会”彼此地位平等,没有从属关系,各监管者可能对本部门的市场情况考虑的较多,而对相关市场则不太关心,信息沟通和协同监管仍比较有限。

3.分业监管致使金融创新力低下。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各个监管者都选择直接管制的监管方式,对所监管范围内的市场风险过于谨慎,对所有创新产品进行合规性审查,强制金融机构执行其规定的资本要求,从而增加了金融监管的社会成本;而金融机构创新产品研发成本居高不下,同时又需要背负沉重的创新产品审查成本,则倾向于不选择金融创新。

由此可见,面对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总体趋势,原有的分业监管的劣势日趋明显的表现出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需要进行及时有效地改革与调整。目前有的学者认为从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阶段来看,虽然我国出现了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而且也出现了金融控股集团,但金融机构的主业还没有太大的变化,即使在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各子机构无论在资金还是在业务方面都存在着较为清晰的界限,因此,认为目前对分业监管体制进行彻底的改革建立统一的综合性监管体制时机尚不成熟,主张形成一系列长期的正式契约安排,保证分业监管体系的程序性协调机制,通过加强监管者之间的协调合作来解决目前分业监管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的金融业的已经具备了混业经营的能力,这可以从我国政策性批准的多家金融控股集团得到证明。另外,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而产生的全球金融一体化,我国金融企业采用混业经营势在必行,特别是外资金融机构的不断进入我国,将会使得我国金融企业的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期进一步缩短,因此,本文认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应尽早适应这一发展趋势。

四、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模式的选择

有效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应该适应当前的金融业务的经营发展模式,并确保金融系统整体安全和有效。从世界范围来看,迄今为止,一个国家究竟选择何种金融监管体系模式或金融监管体系变迁的路径,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完全取决于其经济、金融运行的内外部环境。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经历了由混业经营混业监督管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发展过程,经历了有初级阶段――发展阶段――高级阶段的发展历程。我国究竟应该选择什么样的监管模式要由我国的具体国情来决定,应该选择以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和有效为目标的金融监管模式,适应当前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的监管模式。

目前主要的金融监管模式有:

1.统一监管模式。典型的统一监管模式指对不同的金融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均由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这个监管主体可以是中央银行或其他机构,统一监管模式的优势包括:统一监管可节约技术和人力的投入,大大降低分业管理所产生的部门间信息沟通的成本, 改善分业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同时,统一监管模式提高了金融业的创新能力,统一监管模式可迅速适应新业务,避免监管真空,降低新的系统性风险,也可减少多重监管制度对金融创新的阻碍。统一监管模式的劣势主要有:容易导致。因此,就要求监管主体必须建立一个能够使其潜在优势、规模经济等得以最大化,同时又能防止潜在风险的监管组织结构。1996年以后日本和韩国也转向统一监管模式. 1997年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最为著名,截止目前,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主要包括英国、日本、韩国及北欧国家等。

2.分业监管模式

分业监管模式是在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业务领域内分别设立一个专职的监管机构,负责各行业的审慎监管和业务监管。我国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就是典型的分业监管模式,目前分业监管模式较为普遍,实行分业监管较为典型的国家有德国、波兰、中国。分业监管模式的优点是各个专业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的监管领域,具有专业化优势,有利于实现监管目标,提高监管效率。分业监管模式的缺点是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可能使得被监管对象有空可钻,逃避监管;多重机构监管体制容易引发的不公平竞争、不一致性、重复或交叉监管和多种分歧等问题不同机构之间互相推卸责任;另外,分业监管各个机构庞大,监管成本较高也是其缺点之一。

3.分业监管基础上的统一监管模式

这是在金融业混合经营体制下,对完全统一和完全分业监管的一种改进型模式。继续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创新监管协调制度,建立层次构架分明的金融协调监管机制。目前,在世界范围内,金融合作监管模式正在逐渐形成并有被越来越多国家采纳的趋势。这种模式可按监管机构不完全统一和监管目标不完全统一划分,具体形式有牵头监管和(双峰式) 监管模式。牵头监管即在多重监管主体之间建立及时磋商和协调机制,特别指定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工作,典型国家有巴西。( 双峰式)监管模式是指根据监管目标设立两类监管机构,一类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审慎监管,控制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另一类机构是对不同金融业务经营进行监管,典型代表国家有澳大利亚。分业监管基础上的统一监管模式的特点是即保持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作用,又发挥各个机构的优势,同时还降低了多重监管机构之间互相协调的成本,提高监管效率,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交叉及重复监管。

纵观三种监管模式,结合对我国金融业的现状的分析,我们认为分业监管基础上的统一监管模式是我国未来监管体系的较好选择。如下图是我们设计的监管模式图。

在这种金融监管体制下,在国务院下设立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局,负责对我国的金融业的营运进行统一监管;在其下保留三个专门监管机构,作为金融业分业监管基础,其中:银监会负责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管;保监会负责对保险业进行监管;证监会负责对证券业的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风险监管的职能;将其对银行业的监管权力移交给专门的银行业监管委员会( 银监会) 行使,这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从宏观上把握我国的经济金融形势,确保我国各项经济金融目标的实现。另外,各行业的自律性的约束和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这种金融监管模式,发挥了分业监管和统一监管模式的优点,又避免了监管部门各自为政,效率低下的不足,很好地协调了央行和“三会”之间的工作关系,将有效地改变我国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各种弊端,从而明显地提高我国金融业的监管水平和实力,增强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马方方:金融监管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及启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08, (01)

[2]卢玉志郑建中王向东: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问题探析《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8年04期

[3]何伟: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问题探析].《生产力研究》, 2007,(24)

[4]吴强: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7,(01)

[5]周泉恭王志军:欧盟国家金融监管结构发展分析,《当代财经》,2006年第4期

[6]郑瑶李杰:从美国金融监管模式变革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方向,《特区经济》,2006年第1期

金融业监管体系篇4

金融监管的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1999年11月,随着处于世界金融垄断地位的美国《金融服务化法案》的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放弃维持近70年的“分业”经营模式,进入混业经营新纪元。与此相适应,目前西方国家普遍实行了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而我国尚处在分业监管落实阶段,必须加快构建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

随着混业经营趋势加强和中国入世,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将面临三大难题:一是金融监管难度加大,二是存在监管不到位或监管真空,三是存在各监管机构互相争夺权利或发生事故时互相推卸责任的可能。

因此,在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的过渡中,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改革应分两步走:

第一步,考虑到国内的信用评级和外部审计尚未达到一定的水平,金融监管的基础设施等还跟不上,现阶段仍应坚持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重点是改善金融监管的基础条件,以实现综合监管。当前可建立金融监管合作制度:一是加强中央银行、保监会、证监会的合作,增强监管当局的政策协调性和对部分机构业务并表监管的有效性。二是加强保监会与行的合作,增强行监管的积极性和责任心。三是加强国内金融监管当局与国际及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交流,以此提供与获取对跨国金融机构并表监管的必要信息,同时和借鉴外国金融监管的经验,不断提高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

第二步,根据国际金融新趋势,结合我国加入W TO后金融业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的新要求,我国的金融监管应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在向“混业”模式的过渡中,待条件成熟时,可将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将人民银行的监管部门、证监会、保监会合并成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负责对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管,监管当局可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内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业务的监督管理。

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监管成本居高不下,导致中央银行信息优势的不足、识别风险能力的有限,并外在决定着监管的滞后。而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是持续性监管的基础,是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

我国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尚处于一种分割、低效、失真状态。

一是中央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分割,不能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二是监管信息定时报送制度,使得金融监管信息的收集效率很低;

三是金融机构报送数据存在人为调整,使得金融监管信息失真。

我国现阶段在信息披露方面还有很长的一段路,以国有银行为主体的商业银行体系缺乏透明度,除深发展与浦发两家银行作为上市公司受《证券法》约束有着较为规范的信息披露外,其他银行均未上市。而中央银行又尚未制订完善的信息披露的“游戏规则”,致使市场投资者缺乏了解银行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的渠道。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管制也过多,特别是利率的管制,价格信号的扭曲导致市场投资者不能通过有限的信息———利率识别银行的潜在风险。

银行发行的金融工具种类也有限,价格信号过少,不足以成为市场投资者评价银行风险的依据。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加快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化建设,一是要加快各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监管信息的网络化建设,实现系统内部业务发展与监管信息同步反馈。二是加快监管当局的监管信息网络化建设,改善信息传递方式和速度,创造条件实现监管部门与监管对象业务系统的信息联网,使金融机构的原始信息真实反映到监管部门,增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以动态观察与监管对象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情况。三是加快监管当局之间的监管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金融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是:为金融监管提供连续、系统、动态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共享制度,节省各监管部门监管信息的搜集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高效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

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主要为整体或宏观风险的控制服务,它不仅能对一国的金融运行实施有效的监测,而且也能从侧面反映出国民经济运行中存在的。

借鉴世界各国金融风险防范的经验,结合中国金融业的风险实情,我国金融风险预警系统从宏观层面上可分为三个层次建立。

一是建立国家宏观金融预警系统。可由国务院牵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各大金融机构共同参加,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标体系、分级监控的原则,组建国家宏观金融预警组织系统。主要负责全国范围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并对全国各区域、各地区预警系统进行组织和指导。同时,负责监测国际金融风险走势,并将各种风险信息和对策措施及时传输到政府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

二是建立区域金融预警系统。由人行跨省区分行、区域内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辖内各大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辖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将各种风险信息和对策措施传送到辖内各级政府部门和各金融机构中去。

三是建立地区金融预警系统。可由人行中心支行或县支行与设在当地的金融机构共同组成。主要负责辖区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将各种警情信息及时输送到辖内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中去。

预警依赖于监测,监测离不开指标。指标的经济金融就是经济金融过程中的数量特征及经济金融过程之间的数量关系特征。金融风险指标体系应具有全面性、灵敏性、代表性等特点,笔者认为,我国金融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应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国家经济系统中实体部门运行出现偏差而导致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包括GDP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率,股票价格指数,资金利税率等;2、政策性金融风险及经济环境变化导致的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包括通货膨胀率,广义货币供应量指标,公共债务指标,国内存款真实利率之差,货币发行增长率,国内储蓄率,穆迪的主权信用评级等等;3、金融体系的风险预警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资本/总资产比率指标,不良贷款比率,备付金比例,流动性比率,存贷比率,拆入资金比率,各项资金损失率,自有资金比率等等;4、国际收支部门金融风险预警指标,包括真实汇率偏离度,外汇储备占短期债务的百分比,对外债务率,债务期限结构指标,经常项目逆差占GDP比重,外汇储备所能支持进口量月份数,外债负债率,对短期性资本的依赖程度,出口额增长率,外汇储备等等。至于各个指标值的安全波动范围,我们应该参照国际标准,在此不予多述。在预定预警指标的基础上,我们还要确定预警指标的“阀值”和权重,危机发生的概率,预警级别并根据危机发生的概率值来估计可能发生危机的较为准确的时间,以便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四位一体”的监管方式体系

1、央行监管。人民银行监管是我国监管方式体系的核心,其包括:(1)人民银行内部各层次、各部门之间的职责明确、纵横结合的合力监管组织体系;(2)过程连续、衔接有序、运作规范、的现代化金融监管操作体系;(3)内容可靠、传递及时、部门共享、目标明确的金融监管信息体系;(4)预警超前、处置快捷、灵敏有效的系统化风险防范控制体系;(5)以风险防范为核心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辖区情况,建立和健全分行、中心支行和支行三级监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监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的工作制度;建立以金融监管职能部门为主、其他职能部门为辅的职责明确、部门联动的合力监管工作体系;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领导协调小组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促进部门间的协调,使之形成监管合力;积极探索建立对监管部门和人员的再监管机制;要建立监管业绩考核制度;建立金融监管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健全对监管人员的举报制度。建立和完善系统连续、衔接有序的全过程监管操作流程,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化。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金融监管数据库,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预警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统一的监管方法体系,实现金融监管的持续性、计划性、超前性。

2、自我约束(自律)。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要求也更加严密。现阶段我们要着重于:一是合理设置内控机构。各金融机构都要建立与本系统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部门或稽核部门,并具有相对独立性、超脱性和权威性。可选择在系统内部设立跨地区的监管分局、稽核中心或特派员办事处,消除或减少被查单位对检查部门及其人员的行为制约。二是充实改善内控设施。金融机构建立内控系统和相对集中的数据处理中心,一方面改善内部控制的非现场监测条件,运用系统网络观测各经营机构的财务、资产等业务指标变化情况;另一方面能有效防止或减少基层行乱调账、乱改账等违规行为的发生。三是修改完善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目前要尽快建立对金融机构内控监测制度和备案制度,建立对有内控和金融违规问题机构的上级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核通报制度,建立金融机构违规责任人处分建议制度。金融机构自我约束机制是我国现代金融监管方式体系的重要内容。

金融业监管体系篇5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维护金融安全是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业在中国经济的发展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在中国加入WTO后,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与发展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是,利益与风险同在。我们不仅要看到金融的发展开放,还要看到金融风险的存在,并积极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是因为金融业是经营货币的特殊行业,这一性质决定了其高风险性特点。由于金融业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一旦金融机构出现危机,很容易在整个金融体系中引起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的金融危机,进而导致整个金融秩序的混乱。所以,对金融业的监管就成为备受人们关注的课题。金融监管的目的是依法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地防范系统性风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近些年来,由于金融创新、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增强,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金融监管从分业走向统一,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本文从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入手,分析了金融监管体系建立的必要性;并针对我国国情,提出了构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全球化 分业监管 统一监管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金融秩序则是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地发展。近些年以来在世界范围内,金融危机频繁爆发,给世界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冲击。金融业因其“高负债、高风险”的特性,其监管注定是各国法律关注的焦点。不无例外,在我国,金融问题也是一直倍受关注的课题。正如朱?基在《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明确指出的:“要改善和强化金融监管,实行严格的经营管理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改进金融服务,努力提高金融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这充分说明,强化金融监管已成为建立我国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当务之急;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则是保证我国金融健康运行的必要前提,也是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入世大背景下,探究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问题就更具有意义。“金融监管无论体现为制度还是付诸行动,它通常都可以视为一个法律问题” ,故而本文就从法律角度谈起。

一、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

(一)概念

金融监管是指有关政府部门为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高效运行,保护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业务进行审慎监督管理的制度、政策和措施的总和。

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制行为,它通过直接对商业性金融机构主体做出某种限制性规定的手段,对其加以监督和管理,故而构成现代化金融制度机构的一个独立层次。从这个意义上说,金融监管是补救市场失灵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健、有序进行,并借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重要手段。

(二)理论基础

1、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

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成果表明,市场机制不是万能的,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应当发挥政府这一“看得见的手”的作用。金融领域也不例外,同样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市场失灵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1)外部性问题,即某种经济活动给与这项活动无关的第三方带来的影响。这又包含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两个方面。对于金融业,这两种情况都有可能出现。当金融机构正常发挥其中介职能,通过提高储蓄和投资的规模及效率来促进生产力水平提高时,经济发展的步伐就会加快;反之,某些金融机构的倒闭及其连锁反应将通过合并协议破坏经济稳健增长的基础。一方面,出于高负债度和宽负债面的原因,一家银行的倒闭会涉及千万民众的利益,进而引起社会的恐慌、信用的下降。另一方面,则容易诱发金融系统内部的连锁性风险反应。大银行不仅作为社会结算中心,而且往往是众多中小银行的银行,故其倒闭有可能造成支付功能的中断,使社会财富遭受重大损失。(2)垄断,即一定部门因具有很强的由技术决定的规模经济效益,同时其固定资本又具有很强的长期使用性和沉淀性,因而构成加入壁垒即自然垄断。金融业在本质活动上是规模经济,这个特点使金融机构的自由竞争最终发展到高度的售中垄断,因此就会表现为追求超大规模,摆脱管理的特征。这样不仅会在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方面带来损失,而且会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危及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3)信息不对称,即在竞争的市场中,消费者和生产者作为交易的双方,对其交易的了解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金融信息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同样存在着不对称现象。一方面,这将导致市场主体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也即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因为金融机构出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目的,不愿对外公开其资金运作的具体情况,所以客户不可能准确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现状、财务状况和风险程度,从而使存款人难以区分经营较好和经营不良的银行,进而使存款人利益受到损害。

2、从金融业的特征来看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与其他经济部门相比,存在着诸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金融监管显得尤为重要。(1)金融业是“公共性”产业,金融机构经营的是特殊商品——货币,资金来源于社会公众储蓄,而资金的运用又是面向社会公众,因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行为、业绩对社会公众能产生直接的影响。而基于公共产品的特性,不可避免的出现“搭便车”问题,即人们乐于享受公共产品带来的好处,却乏于为公共产品的提供和维护做出贡献的动力。(2)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是高负债、高风险行业,这种内在特性使金融体系在经历周期性的经济危机和破产浪潮时,显示出特有的脆弱性。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诸多风险,而其中任何一项风险都会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成败产生重大影响,但是经济人追求高额利润的天性,往往会促使其盲目扩张从而导致资产状况恶化,有可能引起违约和破产风潮,而这一切又反过来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3)金融风险具有很强的传染性。一家银行或内家银行出现危机会迅速波及其他银行甚至导致整个金融业的危机,进而危害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在世界范围内,随着金融全球化 的发展趋势,加大了客户和金融业自身的风险,也加大了金融市场的监管难度,这种必然性要求各国协调立法,实现金融运行规则全球化 。

综上理论分析,金融监管是国家干预主义在金融业的逻辑延伸,而体现在金融业的国家干预也相应地具有一定的界限,这个界限就要求建立合理的金融监管体系,并使之协调运作。

二、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理论

(一)概念

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个整套机制和组织机构的总和。它涉及到体系的参加者以及如何进行监管两个基本要素,具体来说,就是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金融监管机关的组织、构成、职权、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二)建立金融监管体系的必要性

从法律角度来计,建立金融监管体系是必要的,这种必要性是源于使金融监管效果的最优化,那么也就是说证明了进行金融监管是必要的,也就证明了建立金融监管体系是必要的。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体现在:(1)权力必须加以制约的法律规则决定了必须进行金融监管。金融机构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能,中央银行具有提供公共服务,进行宏观调控,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等方面职能;商业银行具有信用中、支付中介和信用创造的职能;证券、信托、保险等活动也都具有一定的分配和调节社会资源的职能。这些职能都隐含着某种权力因素,从反面来说,如果不对其权力进行监督,所谓“无制约的权力就会滋生腐败”,就会导致对权力的滥用和对社会利益的侵犯;从正面来讲,金融监管可以为央行进行宏观调控、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创造良好的法律基础,同时也能达到对央行行使金融宏观调控权加以合理制衡的目的,因而必须对其加以监管。(2)维护公平的法律原则同样也需要进行监管。金融机构通常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当今世界对金融机构的设立都采取特许权,金融机构的设立及其营业范围都必须取得政府的特别许可,这种行业垄断的地位决定了金融机构在市场中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也给其滥用特许权提供了可能。为了维护公平,无论是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公平,还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公平,以及保护处于劣势的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对金融机构必须加以监管。

总之,监管是金融体所必需,也是制约金融权力、防止滥用垄断权力的必要手段。但是监管的进行必须成体系,只有体系化才能公开化、透明化、合理化,也就是说建立有效合理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必然的。法本身“具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 的价值,因此对于金融监管体系包括其主体、构成、职权和作用机制也不得不从法律角度规范、探计。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监管内容选择

金融监管体系的内容是以金融监管的内容为核心而构建起来的,从世界范围来看,金融监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管理;二是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三是对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理并采取化解风险的政策措施。所以,在构建金融监管体系时就必须围绕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具体包括如下:

第一,市场准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对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的监管,是实施全面风险监管的第一环,是保证金融业安全稳定发展的有效预防措施。金融市场入竞争的有效运行可以排除那些可能对存款人利益或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转造成危害的金融机构成立的可能性。因此监管当局必须切实抓好市场准入的软性和硬性条件,准确做出对金融机构的审查批结论。

第二,风险监管。风险监管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和金融与国际接轨的客观需要,而如何对风险集中进行准确的品格和有效的控制则成为备受人们关注的问题。在现实操作中,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通过几个指标来完成。首先,资本充足率 的监管。资本充足率是指一家金融机构资本对其风险资产的比例。资本充足率的适度性是保持金融机构正常营运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它不仅迫使金融机构保持较高的流动资产比率,减少风险资产提高资产质量,而且能够从总体上约束商业银行产生派生存款的能力,防止盲目的信贷扩张。其次,最低实收资本金监管。这是指监管当局监督金融机构最低实收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标准,确保金融机构开业运营后有相应的资本实力。再次,资产负负债比例监管。这是从风险的源头抓起,以资金来源制约资金运用,将资金来源与资金使用紧密联系,避免贷款过于集中在某一行业、某一时期和某一企业。防止放贷出超和收支逆差,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清偿能力。最后,资产质量监管。资质量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的生存与发展,对其的专项监管就成为十分必要的课题。金融资产质量监管的重点是监管金融机构业务经营中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监管逾期贷款和呆帐呆滞贷款,并督促银行对此损失予以冲销,以确保其清偿能力的承担风险能力。

第三,业务监管。金融业务监管主要针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经营合规性 进行的监督和管理。其中,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服务的机构主要表现为分业经营不能混业经营的监管上;而对其经营行为的合规性监管则体现为三个标准上。首先,是对利率进行的监督与管理。这要求监管商业银行是否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防止其不正当竞争。其次,对外汇外债进行合规性监管。在我国监管的外汇主要针对资本项目,即对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金融机构的监管,防止逃汇、骗汇及违规经营;对外债的监管主要是外债的规模、结构以及使用方向。最后,对市场融资进行合规性监管。这项监管一方面是对社会融资活动中企业集资状况的监管,意在防止社会信用盲目扩张;另一方面是监管货币市场,旨在防止金融机构使用拆入资金搞长期贷款和投资。

第四,市场退出监管。市场退出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金融业、破产倒闭或合(兼)并、变更等实施监管,也包括对违规金融机构终止经营的监管。不仅要“抓”,责令其纠正错误恢复正常经营;还要有“放”,注销难以免救的金融机构,使其进入破产程序,同时对其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四、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构建建议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采取的是单层多头的金融监管体系。具体而言,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都是监管机关。随着《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公布实施,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法规框架基本形成。基于此,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已初步建立。

尽管如此,由于其建立时间比较短,加之我国金融体系尚未理顺,故而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第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尚未进理顺,存在着金融监管体系的体制。具体表现在:1、金融监标准不一致,使监管机构之间以及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无法协调统一。2、金融监管职责不清,划分不明,尚存在部分监管“真空”同样也存在监管“交叉”。3、单纯重视政府的监管,忽视行业的自律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金融监管的法律制度不完善。金融监的成败取决于是否有坚实的法律基础作保障,金融监管对法律基础的要求 是:1、金融监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2、对金融机构的各种经营管理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范;3、金融监管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规程序实施,杜绝随意性,保证客观性和公正性。目前,中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不少弊端,无法保证金融监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首先体现在配套法规不完善,大法不少,实施细则以及其他制度不配套;其次是法律法规普遍缺乏科学定量,实际执行中尺度不易把握,可操作性不强;再次是执行监督者缺乏有效监督,既不能保证金融监管的公正、合法,又无法衡量其工作的绩效;最后是影响金融监管的外部环境因素缺乏约束,使监管的效用不近人意。

第三,现行多头监管体系不能适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需要。加入WTO后大批的外国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将会以合资或独资方式介入我国金融领域,与我国现有的金融机构争夺市场份额。而这些公司多为“金融百货公司”,在竞争中使得现行监管体制隐含的问题日益突出1、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业务的趋同性和可替代性削弱了分业监管的基础。2、部分企业集团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事实上的混业经营。3、现行分业监管大多采用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有的新业务成交叉性业务,对于这种业务,既可能导致重复监管也可能造成监缺位。

(二)针对问题提出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

所谓事实胜于雄辩,大量的事实表明,我国的金融监管在过去的几年里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正如上文所讲,仍存在着监管范围较窄、监管手段落后、监管法规不健全等问题。面对着国际金融监管的新趋势以及入世后大量的外国金融机构涌入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应切实依据我国的金融发展水平,借鉴国际上的监管经验,逐步探索出一种符合我国实际的金融监管体系。

第一,健全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自律机制,逐步建立起包括中央银行监管、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社会监督配合的大系统监管体系。1、建立金融监管的专门机构,完善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成立,大大解放了中央银行,但在其职责上仍需进一步明确。2、健全各金融行业的自律性组织,金融业自律具有政府监管所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他们熟悉金融业运作的具体情况,而且自律的规则往往含有行业、伦理和道德标准的约束,作用窨比较大。我国已于1991年建立了证券业的自律组织证券业协会,并于2000年5月建立了银行业的自律组织银行业协会,但这两个自律组织证券业协会,并于2000年5月建立了银行业的自律组织银行业协会,但这两个自律组织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而银行业协会采用自愿入会的方式使得其发挥的空间大为减少,今后应还原证券业协会民间组织的本来面目,同时对银行业协会的职权加以界定,以利于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自律是国家实行金融监管的基础,有效的金融监管必须是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统一。3、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系统 。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着眼点在于保证金融企业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防范经营风险;内部稽核监控系统应有明确的监控目的、监控项目、专门监控的机构和人员、科学的方法与程序及向领导与有关部门反馈信息的制度,通过内部监测可以及早在风险显化之前做出预警并反馈信息。4、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应当重视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监督作用。

第二,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如果说金融监管体系是进行金融监管的前提,而金融法规则是实施金融监管的基础,因此,金融监管法律的建立健全对监管体系能否充分发挥作用至关重要。由于我国金融法律法规尚存在不足,其完善应以以下几方面进行: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制定《信托法》、《投资基金法》、《外汇管理法》等金融法规,同时制定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并对原来颁布的有关法律、制定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修订。首先,必须坚定树立《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主体地位,积极构筑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核心,《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担保法》、《票据法》等基本法律为框架,《贷款通则》、《外汇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单项业务和机构管理法规为主体,《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等单项业务规章制度为基础的、层次分明、互相衔接、全面系统的法规体系。其次,抓紧制定各项法规的实施细则,实现金融法规定性与定量明晰的双重目标,提高其可操作性。2、加入WTO,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回应。当前,我国诸多法律法规与WTO规则以及国际惯例不适应的内容急需修改,如我国现行对经常性项目的真实性审查,严格资本项目的管理,由于影响到了经常性项目下的活动,与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有明显的距离。而且,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金融业势必受到外国金融企业的冲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国家的金融企业正在或已经向全能化迈进,如果开放金融市场,势必造成我国金融企业的被动局面,而且目前我国也出现了不同业务的交叉,如允许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同一拆借市场进行拆借,债券够回,以股票质押从商业银行取得贷款,允许保险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市场进行回够交易,允许保险资金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股市等。对这种“混业经营、分业监督”的现状进行管理,不仅仅需要各主管监理部门之间的协调,也需要超前性的立法。

第三、在金融监管方式上应以风险与合规性并重为主,同时建立监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对金融集团和混合业务的监管。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着重合规性,轻风险性的问题,要改变这一状况,应从以下入手:1、调整监管思路,实现从“事后化解”到“事前防范”的转变。合规性偏重于事后化解,这种方式较为被动且纠正成本较高;风险监管则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以及内部的评价,提高监管要求,注重于事前防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2、应以风险防范为基础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早期预警系统,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风险预警中的基础性作用。3、确定监管周期,实施动态的、持续的、全方位的、多角度的监管;我国目前仍实行分业监管的模式,中央银行、银监会 、保监会仍各自拥有各自的监管范围。但随着交叉业务的增多,需要加强其间的协调合作,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理真空,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及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降低监管成本,从而提高监理效率。

第四、加强与外国监管当局和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加入WTO以后,我国必须跟踪国际金融监督的发展,不断改进我国的金融监管,建立与各国监管当局的定期磋商制度和交流制度,有效地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跨境监管,这既包括外国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分支机构也包括我国在外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此外,还应积极参加国际或地区性的金融监管组织活动,切实发挥作用,维护我国金融领域的整体利益。

五、综合世界发展潮流和中国现实国情,探索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发展趋势

客观的说,建立有效的金融监管体系是一国金融健康运行的必要前提,也是更好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段,但是一国选择何种金融管理体系模式则取决经济、金融运行的内部环境。

从世界范围来看,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国际金融自由化、一体化的不断发展,金融业改革趋势加强;金融创新持续深入发展,国际金融监理也随之发生巨大的变化:实行统一监管是这一改革走向。还有一些国家尽管没有实现完全的统一监管,但也已经开始实现银行业与保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与证券业的结合监管。

从理论上讲,金融监管最主要的目标是尽可能地防止或遏制系统性金融风险、金融危机甚至是金融市场崩溃的发生,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促进金融行业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进而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在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下,不同的金融监管体系也都在一定程度上能达到这目标。

归根到底,一个合理、有效的金融监管模式应该既尊重历史传统,又符合实现国情,同时还要考虑未来金融发展趋势;既要技术上可行,又要成本上经济,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弹性。

结合我国的国情,我国似乎也面临着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压力。一方面,我国加入WTO,从业务合作到股权重组都将使我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即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日益加深;另一方面,在我国国内不同金融部门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团的发展已初露端倪,这些各种形式“混业”经营必然呼唤金融监管体系的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金融融入全球的程度还不深,以及我国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还较小,所以我国的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还没有非到进行金融统一监管不行的地步。这意味着,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关键在于群策群力、专心致志的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必须明确,做好分业监管工作是实现金融统一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切忌脱离实际,好高骛远、盲目乐观,急于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正如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景学成指出的: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是正确的,应当继续执行,在较时间内我国仍将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尽管如此,我们仍应关注金融监管向统一监管和功能监管转变这一世界趋势,加强研究,积极稳妥应对冲击。

总而言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已初步建立,但仍存在不足。面对着风云变幻的国际金融形势和金融全球自由化浪潮的冲击,面对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金融体制的要求,可以看出,如何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保证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道路任重而道远。随着我国金融与国外金融联系的日益紧密,对金融业的监管和控制也变得更加复杂、更加困难,尤其是国内分业经营、分立监管与全球混业的趋势、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合作使得监管的难度更加凸显。这就要求金融监管体系更加,更加综合,更加统一,以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法律固定已有之成果,且指引进一步的改革,并使法律适应要求进一步的推动体系的完善,这将是我们最大的目标。

注释:

①陆泽峰:《金融创新和法律变革》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71页。

②钱小安:《建立中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想》,载于《财经科学》2002年第1期。

③徐忠:《金融全球化与金融风险》,云南出版社1999年版,第29页。

④是指各个国家和地区运用国际通行的金融规则对其金融主体或活动进行规范和监管。这些国际通行规则主要体现于一些国际组织规范性文件中,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贸组织的《服务贸易总协定》。

⑤孙国华 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页。

⑥包括资本构成比率和风险资产比率。《巴塞尔协议》规定: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充足必须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须达到4%。

⑦合规性监管偏重事后化解,这种方式较为被动,而且纠正成本较高;现在的趋势是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既重视事后化解又重视事前预防。

⑧唐文琳:《构建完善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载于《改革与战略》2000年第1期。

⑨李少远:《做好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评价,加强金融监督》,载于《南方金融》2000年第5期。

⑩ 银监会的成立是依据十界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设立,职责在于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替代央行进行部分金融监管职能。

参考文献:

1、贺小勇:《金融全球化趋势下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马卫华:《WTO与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版。

3、魏方:《简论我国的金融监管》载于徐杰主编的经济法论丛第二卷。

4、钱小安:《建立中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构想》载于《财经科学》2002年六期。

5、何德旭:《金融监管:世界趋势与中国的选择》载于《管理科学》2003年第九期。

6、张忠军:《金融管理法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第五章:金融监督管理。

金融业监管体系篇6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计划;次贷危机;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4-0006-03

在次贷危机的重压下, 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于今年3月31日向国会提交了一份全面改革金融监管体系的计划。这一改革方案对美国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所形成的金融监管体系做出了重要调整,提出了短期、 中期和长期的建议, 以整合联邦监管部门。 笔者认为,此改革方案若被批准实施将有助于美国尽快从次贷危机的泥沼中脱身,对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也富有启示。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计划的背景:现存体系的缺陷及次贷危机

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基于权力分散制衡理念建立起来的, 其最大特点是存在多种类型和多层次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承认,美国的这套监管体制确实在历史上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及金融市场之间产品创新的发展、 交叉出售的涌现和风险的快速传递, 这样的监管体制也越来越多地暴露出一些问题, 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是多头监管、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同时并存。一方面,监管体系不仅机构众多、 职能不分, 而且权限互有重叠,相互扯皮,存在竞争关系、监管标准不一致,规则描述过于细致的问题。例如,当前有多个部门负责银行业的监管。监管部门为了获取更多的监管对象,存在放松监管要求的动机。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监管领域里的空白不断增多。由于银行业的监管分散在5个联邦机构中, 监管对于市场的反应缓慢和滞后, 没有一个联邦机构拥有足够的法律授权来负责监管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 风险监管无法得到全方位的覆盖。同时,对冲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控制的资金庞大, 是国际资本跨境流动的主要形式,也是投资结构性产品的主力,但却处于监管真空区。此外,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滞后于金融机构,当采取政策干预时,政策都事前被市场参与者所了解、预期,达不到预期效果。

这种监管体制表面上看起来每一业务领域都有专职监管机构负责监管, 但在当今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趋势下,金融机构多种业务交叉,金融创新业务往往同时涉及银行信贷、证券、保险、投资银行等多个业务领域, 单一领域的监管往往使交叉领域出现监管真空,特别是对于涉及系统性、全局性的问题缺乏有效监管和协调,导致监管缺失和效率低下。舆论普遍认为,美国在全球金融市场密切相连的情况下,这种监管体系正在导致美国的资本市场日益丧失全球竞争力。并且,金融监管的混乱导致了近年来抵押贷款的过度增长,并引发了次贷危机,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缺陷。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计划改革的特点:向目的导向的监管方式转变

美国财政部此次提出的改革方案主要包括短期和中期的改革建议, 并提出了长期的概念化的最优监管框架。

1. 短期的改革措施是向中期和长期最优监管框架的一种过渡。 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针对目前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强化市场的监管等。具体包括:(1)成立总统金融市场工作小组, 监管机构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货币监理署、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2)成立一个新的联邦委员会,加强对房屋抵押贷款发起的监管;(3)在联储流动性提供方面,通过现场检查和联储决定的其他方式提供给联储的信息必须充分。

2. 中期的建议主要集中在消除美国金融监管制度中的重叠,提高监管的有效性。重要的是,在现有监管框架下,使得某些金融服务行业,如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的监管体制更加现代化。 具体包括:(1)废除联邦储蓄章程,将其纳入国民银行章程,这个过程应该在两年内完成;(2) 研究联邦储备银行角色的变化;(3)联储应当承担支付清算系统的主要监督责任, 有权设计对于金融系统非常重要的支付清算系统,全权负责制定监管标准;(4)在财政部下成立国民保险办公室, 负责监管按照联邦保险章程从事保险业的公司;(5) 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合并,对期货和证券行业提供统一的监管。

3. 长期的建议是, 向着以目的为导向的监管方式转变。设立3个不同的监管当局:(1)负责市场稳定的监管当局,由美联储担任该职。美联储将被赋予监管整个金融系统的权力,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公司等,并有责任和权利获得适当信息,披露信息,在监管法规的制定方面与其他监管当局合作, 为了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而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和行动, 以确保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 这将是联邦政府的监管部门首次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监管。 美国财政部建议由美联储担任该职。(2)负责与政府担保有关的安全稳健的审慎金融监管当局。 新审慎金融监管当局可以承担目前的货币监理署和储蓄机构监管局的责任, 并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职责。(3)负责商业行为的监管当局。 商业行为监管当局应当为金融公司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出售其产品和服务方面,提供和制定适当的标准。 这样的监管方法可以在增强监管的同时, 更好地应对市场的发展步伐,鼓励创新和企业家精神。在这个监管框架下,除了以上3个监管者,还有另外两个监管者,一是联邦保险保证公司,二是公司财务监管当局。

美国财政部建议采用以目的为导向的监管方式, 认为这种方式代表未来最优的监管框架。 相比原则导向监管区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的分业监管模式, 以目的为导向的监管注重监管的目标,不再区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几个行业,而是按照监管目标及风险类型的不同, 将监管划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着眼于解决整个金融市场稳定问题的市场稳定监管; 第二层次是着眼于解决由政府担保所导致的市场纪律缺乏问题的审慎金融监管;第三层次是着眼于和消费者保护监管相关、 解决商业行为标准问题的商业行为监管。 三个层次监管目标和监管框架的紧密联系, 使监管机构能够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 将大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三、美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计划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启示

1. 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必须与经济金融的发展与开放的阶段相适应,应采取渐进式改革方式,同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我国未来的监管体系应当是开放式的,能够不断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监管要从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出发, 改善监管而非单纯地增加监管和增加干预, 任何监管理念和监管框架都应该随着金融市场的变化而不断地调整和发展。 这是防范风险和鼓励创新都需要的选择, 不能使监管模式过多地受到某些过时规则的束缚。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目的, 应是寻求有效监管和金融创新的动态平衡。不管监管体制如何选择,必须做到风险的全覆盖, 不能在整个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创新链条上有丝毫的空白和真空, 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金融市场不断发展而带来的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 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当前我国实行的“一行三会”金融监管体制是在上世纪末针对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参照美国的监管体系建立起来的, 它在分业经营体制下强化各自的监管责任, 对提高监管效率有其积极意义。但是,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集团化的发展, 分业经营的界限也正在逐渐模糊,在混业经营趋势下,其弊端日益暴露, 对于交叉业务领域的监管, 各监管部门之间不但缺少有效协调, 反而存在利益博弈现象,各监管机构争权力、推责任的情况严重存在。特别是在现代金融活动全球化、交叉化、信息化的情况下,金融体系的监管和稳定,需要系统性的考虑和迅速的应对。分业监管体系对于涉及系统性、全局性问题的监管、 救助和调控等往往难以形成迅速有效的应对, 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本巨大。“一行三会” 的监管体制也使得监管机构和人员不断扩张,监管运行成本膨胀,监管效率下降。 在当前我国金融领域系统风险越来越明显、 金融监管不到位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我们须未雨绸缪,认真检查并及时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防止出现漏洞。

因此,为了提高监管效率,我国必须适时推进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 以适应金融混业经营和全球化趋势对统一监管的需要。当前“一行三会”之间的联席会议机制没有达到及时协调的目标,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时机开始成熟,可以开始做一些局部调整、框架设计等前期的准备工作。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不要在发生危机之后才出现真正的进展。 具体设想是:(1)短期而言,借鉴美国的改革模式,在保留现有“一行三会”的同时,建议国务院成立强有力的下属金融监管协调部门作为一种过渡机构, 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 来平衡调节各监管机构的功能和纷争,对所有金融业务进行监管,而不是将现有的所有金融监管机构统一起来。这样既可以将证券、银行、保险业务的独立监管职能有效地协调起来,又可以避免机构过于庞大而导致效率缺失。同时,成立下属金融决策咨询委员会,负责金融战略、规划制订,审核监管执行情况, 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非常设机构)。(2)从长期来看,应将“一行三会”合并成一个机构,统管金融监管,执行功能监管,强调金融稳定、化解金融风险的目标,不对具体业务进行监管。

3. 科学划分监管职能,转变监管方式,提高金融监管效率。一是科学划分监管职能,确定对不同金融机构的主监管人,强化联合监管力量,加强对跨市场金融产品和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二是转变金融监管方式,实现由合规性监管向审慎性监管转变,由事后监管向全过程持续监管转变, 由单一监管向全方位监管转变。

4. 夯实金融监管的微观响应基础。一是建立金融机构稳定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和不良资产冲销机制,加强资本充足率约束,限制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过度扩张,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建立危机救助和市场退出问责制。 二是加强有效金融监管的微观制度性建设, 建立健全金融企业内控机制和对违规者的追究机制, 建立对金融企业市场化的正向激励机制和对金融风险的及时校正机制。 三是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法规体系, 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会计准则,完善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科学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参考文献:

[1]曹红辉等. “美国版”金融大部制能否优化金融监管[N]. 国际金融报,2008-04-08.

[2]皇甫平丽.美金融监管改革浮出[J].望新闻周刊,2008-04-08.

金融业监管体系篇7

一、金融发展带来的监管挑战

(一)金融业竞争格局改变。为了迎接外资金融机构享有国民待遇后展开全面竞争,中国金融体系在后过渡期加快了改革与发展的步伐,国有金融机构的改革更是紧锣密鼓地进行,同时由于业务竞争所带来的竞争氛围和竞争格局,使得国内金融机构已开始的相互竞争进一步激烈化。观念的变化和机制上的改革也会促进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金融业的竞争格局将会发生重大的变革。

(二)金融监管的任务更加严峻。竞争的加剧一方面会使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得到改善,另一方面也会增加金融风险。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将更加凸显,监管机构的能力将面临挑战。合规性、法律性监管和审慎性监管将成为主要的监管内容,而这都将要求监管机构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的技术水平。在进一步开放外资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范围的同时,又会增加金融风险的“敞开口”和金融风险积累的可能性,使监管的难度和任务加重。

(三)风险控制将变得更加重要。由于金融机构积聚程度高,金融风险的积累程度也必然相应增高。任何一类甚至一个主要的金融机构的问题,都可能在市场化的条件下演化成金融动荡,甚至是金融危机。因此,加强金融中心的金融监管将是全面开放条件下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

(四)金融创新改变了金融监管运作的基础条件,在推动金融业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在总体上增大了金融体系的风险,从而极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使银行业与非银行金融业、金融业与非金融业、货币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这必然使得金融监管机构的原有调节范围,方式和工具产生许多不适性和疏落,需要进行重新调整。同时将诸多风险以不同的组合方式再包装,这种组合后的风险相对于传统金融业务显得更加复杂,使金融监管机构难以控制货币及信贷量。从而使货币政策的执行复杂化,一旦风险触发,可能会导致金融体系的危机。金融创新工具的大量繁衍使得金融市场更加捉摸不定,一些金融创新工具在实际运用中投机性越来越强。我们应相应地调整我们的监管手段,加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

(五)分业监管难度加大。随着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往来的日益密切以及金融机构的融合,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增加了分业监管的难度。此外,有的新金融业务处于不同金融机构业务边缘,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是一种既包括储蓄功能又包括保险功能的业务品种。一系列改革举措、混业经营的常识都表明,我国金融业的业务范围开始从分业向混业和综合领域渗透。我国分业经营体制的松动,必然要求我国传统的分业监管体制做出相应的调整。可见,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面临着重大挑战。

二、现行的监管体系存在问题

(一)监管程序轻重安排不合理

我国现有的监管程序过分强调对银行新网点、新业务、增资扩股等方面的严格审批,而在对投资人权益保护方面则力度不够。这种不合理可能带来两个结果:(1)银行业务范围狭窄,不能较好的分散风险。(2)便利了腐败的滋生。过分繁琐的审批程序从一定意义上说是在规范和防范的名义下设租和寻租。监管越严,租金越高,寻租越风行,腐败也就越严重。

(二)风险分析及评价方式不系统。监管数据指标体系不完整,不能支持对风险状况的深入分析和评估。尚未建立完整的金融行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风险分析重点仍放在监控指标的合规性上,没有着重于采用历史比较分析、行业比较分析等动态分析手段来揭示金融风险变动趋势及对潜在风险和未来风险的预测,对整体风险状况的分析局限于简单的数据汇总分析和经验判断,难以起到早期预警和指导现场检查的作用。

(三)监管体制不合理。存在对创新金融业务的监管不足和某些市场领域的监管真空问题,不仅降低了监管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活力。

1.监管目标不明确。金融监管的目标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而从我国目前的监管内容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2.监管结构的独立性和协调性较差。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同时我国基本上属于分业监管模式。这些部门的职责缺乏严格的界定,相互间缺乏协调。这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有可能导致监管过程脱节,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3.现行体制不利于金融业的发展。在现行分业监管制度下,银行参与证券业务被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无法在市场立足,影响到证券机构的运作及策略,证券市场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同时不利于银行业向“全能银行”发展,影响其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对于证券、保险的严格限制、融资及投资渠道的缺乏、传统单调的业务品种,加剧了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使证券、保险行业竞争力下降。

(四)金融市场体系的不健全,引发其潜伏的系统性风险巨大。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结构不平衡,银行贷款在社会融资总量中占绝对比重;市场发展不平衡,债券市场的发展落后于股票市场,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相对滞后;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市场约束和激励的基本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金融产品的种类和层次不够丰富。

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投资人缺位,市场约束与激励机制不健全,融资效益低下,内幕交易与人为操纵等问题相当严重。结果,我国资本市场经常偏离国际资本市场的一般特征和我国宏观经济的基本发展趋势,成为全球关联交易、投机性并购与重组的主要发生地。

三、有关建议

(一)规范信息披露制度,逐步提高金融的透明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合理以及能否有效实施,直接关系到商业银行的质量及金融市场的完善和健康发展。特别在银行业务呈现多元化,表外业务成为银行的重要业务,且银行本身的法律结构和管理结构日趋复杂的情况下,仅靠监管者单方的力量是难以对商业银行施以全面监管的。而有效的信息披露将商业银行置于市场的监督之下,市场参与者能够在充分了解银行状况的基础上作出理性的判断,从而避免交易前的逆向选择和交易后的道德风险。因此,提高透明度有助于银行在市场压力下不断提高其经营水平和经营绩效,充分的信息披露将有助于形成由政府监管和市场监督相结合的科学的监管体系。加强银行业的信息公开披露,也是目前国际银行监管出现的一个重要趋势。

(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金融业的健康运转需要以公平竞争为基础。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对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稳定快速发展以及为为交易者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相对稳定的市场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建立和完善各种金融保险制度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规范和提高金融市场及其监管我们可通过建立系统性、高瞻性和有效性相结合的现代化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首先要尽快制订完善有关的金融监管法规,包括市场准入、经营范围、风险管理、信息披露、市场退出等各方面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提高立法的层次和相关法律的实际可操作性。而且要与金融创新行为相适应,配套出台相应监管法律,并重视补充、完善境外金融机构监管法制,使海外金融机构经营得以在有序的状态下进行,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

(三)完善监管体系,强化风险管理

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建立起科学的内部风险测度、评价和控制体系,切实解决好内部风险控制的方法和技术问题。根据效益和风险匹配原则有效地控制和处理风险,在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时,坚持市场化的原则,解决某些领域的市场失灵问题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按照监管目标及风险类型将监管划分层次。每个层次监管目标和监管框架的紧密联系,使监管机构能够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严格要求及时提供金融风险评估报告,掌握和分析风险变化及真实原因,大大提高监管有效性。

(四)注重动态监管,完善金融风险预警机制

紧密监测国际、国内金融市场的运行状态。编制金融市场风险的监测指标体系,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搜集和分析有关信息,判断金融业务的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出预警信号。对预警机制进行分级预测和控制。同时,顺应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监管机制也要相应由分业专业化监管逐渐过渡到全能型混业监管,增强监管的开放性和透明性,引进国际规范的监管方式,解决现存监管内容过粗、技术手段落后等问题。并重视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强化银行业公众的自律监督。引进和加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保证商业银行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以进一步健全银监会非现场监测评级与信息披露制度,实现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的协调一致。另外,可将金融监管适当地方化,作为当前高度集权的垂直监管体制的必要补充。

(五)加强金融监管管理,提高人员素质

金融业监管体系篇8

    入世对于我国经济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机遇又面临着挑战,其影响是深远的。然而,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机遇是潜在的,而挑战却是现实的。就我国金融业而言,这种挑战,给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带来前所未有的影响与冲击。这主要表现在:我国加入WTO后,金融业的开放程度进一步加深,在当今金融全球化的国际背景下,国际金融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风险的种类不断增加,威胁我国金融安全的因素也在增多,这对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改革并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所谓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运营情况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保障金融体系安全、健康、高效运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监管当局依法监管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的前提。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应是一个包括政府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行业自律、社会监管等多个层面的立体监管体系。

目录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1.金融监管内容和范围狭窄,监管乎段落后

  2.金融监管的成本较高,导致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下降

  3.金融监管人力资源严重稀缺,金融监管能力偏低。

  4.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不健全

  5.在分业监管的实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协调机制

(二)加入WTO之后中国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挑战

  1.传统监管方式面临挑战

  2.分业监管体制面临挑战

  3.市场环境和监管体系面临挑战

  4.监管队伍面临挑战

(三).加入WTO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对策

  1.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金融监管体制,实现功能性金融监管

  2、完善央行监管体系

  3.推动金融法制建设,建立完善法律环境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

  5.全融监管方式应以风险性与合规性并重为主

  6.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对金融集团和混合业务的监管

  7.发挥金融业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作用

  8、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9.加快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10.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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