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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风险的认识8篇

时间:2023-09-07 09:19:22

金融风险的认识

金融风险的认识篇1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下,银行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了,我国商业银行为了提高自身的竞争实力,开始发展创新型金融产品。但就我国当前形势而言,我国当前金融市场还不够完善,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需要面临较大的风险,一旦出现风险,就会影响到商业银行的发展。为此,在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过程中,就必须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确保金融银行的稳定发展。

二、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概述

金融产品创新指的是金融资源的分配形式与金融交易载体发生的变革与创新。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里,商业银行进行社会融资的重要手段进行加大金融产品的创新,从某种意义上讲,金融产品创新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商业银行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足的重要保障。一方面,金融产品创新可以提高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率,进而满足当代社会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金融产品创新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进而增加银行可支配的金融资源。

三、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商业银行承受的挑战也越来越大,面对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我国商业银,!行为了在市场上站稳脚跟,开始致力于金融产品的创新,企图通过金融产品的创新来提高银行市场竞争实力。就当前社会发展形势而言,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完善,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严重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发展。近年来,我国与外界的联系日益紧密,一些外资企业纷纷涌入到我国国内,这些外资企业的加入既给我国商业银行金融产品的创新提供了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挑战,一旦商业银行发展面临着风险,就会造成金融市场市场萎缩,进而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再加上银行对金融市场信息的掌握不够彻底,使得银行在进行金融产品创新的时候很容易出现风险问题,进而影响到银行的经济效益及投资行为。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我国商业银行要想更好的发展,就必须在金融产品创新的道路上做好风险管理工作,确保银行金融产品能够顺利进入到金融市场,进而为银行带来更好的效益[1]。

四、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创新风险管理策略

1.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在这个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 金融产品创新已成为现代商业银行提高自身竞争实力的重要手段。然而风险管理作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的工作。银行要想稳定发展,就必须做好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机制。首先,建立风险识别体系,全面掌握金融市场信息,从而有银行经营风险[3]。其次,建立科学的风险指标评估体系,制定风险等级评定,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全面把握金融投资市场信息,进而降低金融产品过程中的风险[2]。

2.加大专业金融人才的培养

金融产品创新不仅仅是产品的创新,同时还关系到银行经营理念的创新、金融资源的创新。而在这一系列过程中,专业金融人才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的发展,在金融产品创新的工作中,就必须加强专业金融管理人才的培养[3]。金融管理者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金融专业知识、理财知识、高超的沟通技巧,同时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在与客户沟通中能够维持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具备超强的风险意识以及风险管理能力。对银行内部,银行必须加大专业的金融人才的培养,尤其是CFP、AFP人才方面的培养;其次,同时还要放开政策,拓宽人才招聘渠道,引进国内外高素质的人才,注重专业技能及专业知识的培养与培训。另外,为了稳住人才,商业银行应当为专业的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政策待遇及收入待遇,进而为银行的发展提供保障。

3.提高风险管理的认识

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创新的道路上,银行要想获得更好的发展,就必须重视风险管理工作。在金融产品创新的道路上不断提高对风险管理的认识,时刻保持较高的风险意识。作为政府,必须加强宏观调控职能,提高商业银行对风险管理的认识,进而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提供保障。其次,作为商业银行,必须提高自身对风险管理的认识,在银行内部完善风险管理制度,进而提高工作人员的风险管理意识,进而促进银行金融产品创新的健康发展[4]。另外,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在银行产品创新风险管理工作当中,就必须立足创新,加大创新力度,实现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改革。同时在这个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里,将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与互联网紧密联合,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同时做好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进而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

金融风险的认识篇2

关键词:互联网+背景;高职学生;金融风险防范;分析

目前,“互联网+”与传统业态之间已实现结合、互动的发展目标。“互联网+”金融模式发展尤为迅速,给学生生活的方方面面带来很大影响。为增强高职学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还需要做好“互联网+”背景下的学生金融风险防范工作。

“互联网+”背景下高职学生金融风险防范现状

高职学生在“互联网+”背景下,仍然存在缺乏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问题,这些问题影响学生的全面发展和进步。第一,学生缺乏自控能力,未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缺乏对金融风险防范的正确认知,应变能力不足,缺乏对消费的管理,很容易发生金融风险问题。目前,许多家长采用两极分化的管理方式管理学生,在进入学校之前对学生严加管理,在学生进入学校之后忽略对学生的有效管理。大多学生的生活费均由家庭提供,如果缺乏对学生金融风险意识的培养,很容易使学生在互联网时代在学习和生活等方面遭遇金融风险问题。一些自律性较差的学生可能会非理性消费,未能合理规划资金,从而涉足校园贷,盲目认为自己后续可以顺利还款,一步一步落入校园贷的陷阱。高职学生没有正式踏入社会,对社会金融和发展等方面缺乏防范的经验,进而呈现出相关风险意识不足、缺乏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问题。高职学生被诱惑,草率签下借款合同,这种借款合同不仅隐藏许多风险,还有可能涉及黑恶势力的套路贷,对学生个体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高职学生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缺乏积极性,认为金融风险与自身无关,因此盲目地参与到校园借贷活动中。第二,大部分学生靠家庭获得固定的生活费用,由于缺乏对生活费用的合理规划,经常出现超额消费、过度消费的问题,在通过校园贷款平台借款后,自身缺乏还款能力,出现还款拖欠的情况,从而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和风险问题。另外,个别学生容易受到蝇头小利的诱惑,缺乏对犯罪分子话语的分辨能力,导致学生出现个人身份证、银行卡等真实信息泄露的情况,导致其经济受损。

“互联网+”背景下高职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意义

“互联网+”背景下,提升高职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意识,有利于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高职学生容易接受新事物,好奇心较强,使一些风险防范意识薄弱的学生出现金融借贷和管理等方面的风险问题,影响学生正确财务理念和规划能力的发展,甚至严重的还会出现消费过度、盲目信用消费等现象,不利于学生全面发展。为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金融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就必须加大学生金融风险防范能力的培养,提升学生对校园贷款、电信网络诈骗等的正确认知,让其意识到财务风险与自己是有直接关系的,只有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风险,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参与到正常消费、自我管理。培养高职学生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也是目前“互联网+”背景下的必然要求。“互联网+”背景下出现很多与网络信贷、借款等有关的平台,为学生的自我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甚至还有可能使学生面临财产损失风险。所以,基于“互联网+”背景,引导学生正确使用支付宝、微信支付、互联网支付方式,提升风险防范意识是至关重要的,这能避免学生面临网络借贷等一系列风险问题,防止学生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互联网+”背景下高职学生金融风险防范策略

(一)完善市场和行业准入机制

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国家还存在规范性文件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的现象,不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和行业发展氛围,会导致市场发展面临许多金融风险问题。高职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培养,需要在“互联网+”背景下出台各种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健全市场和行业准入机制,也可以引入行业访问机制,为学生提供规范的网络平台和金融渠道。比如,明确蚂蚁借呗、蚂蚁花呗等的准入机制,增强学生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在京东白条等一些金融通服务使用的过程中,也要引导学生注意信息安全,加大日常监督和管理力度。在帮助学生解决短期资金需求的同时,避免给学生带来信用风险,让学生能够在良好的“互联网+”环境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应对能力。

(二)提升高职学生风险防范水平

高职院校可以采用校企合作的方式,让学生在校园期间学习金融知识、金融风险知识等相关内容,也可以让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参与到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培养工作中,定期在学校举办金融知识讲座,加大金融知识宣传力度等,切实帮助学生构建合理的消费观,引导学生充分预防金融风险问题,这对推动学生今后的人生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增强学生对金融专业基础知识的正确认知,帮助学生正确看待互联网金融产品,提升对借贷成本的衡量能力,还需要在提升高职学生风险防范水平的同时,让学生意识到自己真实的经济能力和偿还能力,避免过度消费,加强对风险问题的有效规避,进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进步。高职院校教师可以在日常的课堂教学中,结合金融风险等知识,提高学生的金融知识水平,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消费观。

(三)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新时期背景下,政府需要结合“互联网+”背景,加大政府监督管理工作力度,通过混合监管和分开监管等形式,构建综合管理模式,增强高职学生金融风险防范的工作效果。高职院校和政府可以借鉴国内外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制定完善的学生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和制度,在制度和法律的引导下,推动高职学生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合理开展。同时,“互联网+”背景下,政府还要加强对各类平台的合理监督,做到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为学生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论坛FORUM力度,推动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合理开展。

参考文献

[1]忻颖.“互联网+”背景下高职院校“校园贷”风险防范与教育引导对策研究[J].当代教育实践与教学研究,2019(12):26-27.

[2]陈薇.“互联网+”金融风险背景下大学生法制教育研究——基于“校园贷”乱象治理的视角[J].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9,37(4):128-132.

[3]孙丽俊,张诗玉.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大学生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J].营销界,2019(47):140+163.

金融风险的认识篇3

[关键词] 适当性;认知能力适当性;风险适当性;报酬适当性

[作者简介] 凌文君,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1级商法硕士研究生,重庆,401120

[中图分类号] DF43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3)05-0010-0003

适当性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负有的将适当的金融商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的义务。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2008年联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零售领域的客户适当性》指出,适当性就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①。有关适当性义务的最大难题,在于如何区别“适当”及“不适当”的金融商品或服务,如何衡量金融商品的风险及报酬与投资者本身的知识和经验、风险承受水平等个人属性的契合度,并衡平金融机构的义务以及投资者自身的责任,不仅一直都是立法上的难题②,也是适当性诉讼中法官裁判案件的难点。

一、投资者的知识、经验认定——认知能力适当性

对于投资者的知识、经验判定,因人因事而异尚难一概而论,只能由法官在具体个案中结合金融商品的特征来衡量。对投资者知识、经验的认定目的是为了判断其是否有能力理解交易的风险及自身所作的投资决定可能带来的后果。各个国家及地区的司法实践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分析的素材及思考的方向。

以投资者先前相同或类似的金融商品交易经历作为其在之后的交易中具有投资经验的认定依据,是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我国的钟某诉南航权证创设案中③,法院经过审查发现钟某“曾进行的权证交易涉及证券市场发行的各种权证”,因而认定其“是一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权证投资者”。日本的投资者选择权交易败诉的案例中,法院认为投资者为从事出版业,有10年以上股市投资经验,且就关于本案中的选择权交易经验,第一年交易次数达47次获利430万日元,第二年交易39次获利250万日元,故依照此情形看来投资者本身具有投资之财力与经验,故对其之劝诱并不违反适合性原则④。

若再进一步思考,是否能以投资者的其他交易经验来判断该投资者对此次交易具有足够经验?若某投资者全无金融衍生品交易之经验,能否以其之前普通股票投资的经验来认定其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也有足够的经验?我国台湾地区曾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若投资人已有相当投资于基金与股票的经验,就连动债投资人而言,则可谓具有足够的投资经验”⑤。对于上述法院判决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共同基金与连动债之性质与风险有相当差异,径将其他投资经验纳入投资连动债之适当性考量之中,恐亦有未洽之处”⑥。不同类型金融商品之间,特别是高风险、复杂的金融衍生商品与基础性金融商品的性质与风险差异巨大,一般投资者对于A股市场具有的丰富投资经验并不代表其对创业板市场或股指期货交易有清楚的认识,因此对投资者投资经验的过度延伸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但是凡事总有第一次,若金融机构无法以投资者的其他交易经验作为索引,则许多投资者将完全被阻隔于新型的金融商品之外,也不利于金融市场的创新与发展。如何在投资者保护与金融革新中进行利益平衡,适当地控制金融机构所能借用投资者的其他交易经验,须由司法实践累积经验或由监管机关制定明确的规则以供遵循。我国的股指期货市场对于投资者的交易经历,就要求其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①。而在中金所提供的“股指期货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表”的模板中,“相关投资经历”这项指标不仅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经历也作为评分依据②。

投资者对其进行的金融商品交易所具备的知识,也能体现其对交易风险的认识。在我国,投资者要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期货公司就必须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 平③。而在没有要求专业知识测试的交易领域,就要结合投资者的教育经历、从事的职业等认定投资者的知识水平。已退休的七旬老太发生“存款变保单”的事例中,显而易见老太不具备区分储蓄与投资保险二者差别的知识水平。在美国的Platsis vs. E.F.Hutton & Co.一案中,原告作为一名律师,主张经纪商对其投资石油和天然气有限合伙的适当性进行了口头的误导,但是法院认为基于原告的教育程度、成熟度,以及其逐字逐句的阅读过提供的交易契约书事实,认定其对经纪商不构成依赖。同样在Xaphes v. Merrill Lynch,Pierce,Fenner &Smith,Inc.一案中,原告律师以及前城市财政部长的身份,也被法院认定其具有足够理解风险以及所作投资决定的能力④。

投资者的知识及经验之间也存在一些非必然的联系,即使不具备专业教育背景,但是多次的交易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其对交易方面的知识水平。根据投资者的知识、经验来认定其理解风险的能力也许并不绝对符合实际情况,法律真实的现实性与绝对真实的理想性无法调和。在适当性诉讼中,法官作出自由心证的依据是理性经济人假设,即每位投资者必然会运用其所有的能力来为自己谋取最大化之利益。比如上述Platsis vs. E.F.Hutton & Co.案例中的原告律师,基于律师的职业活动中就包括风险防范和权利维护,在其购买金融商品时,也必然会注意到风险及经纪商对自身权利的保护问题。既然投资者自身应尽或能尽之注意较多,自然可以适当减轻金融机构义务的负担。

二、投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水平认定——风险适当性

投资者的风险承受水平应有别于对实际损失的承受能力,后者指因投资造成损失时对本人财务状况的影响,而前者还包括金融商品的风险是否超过投资者承担风险的意愿范围⑤。投资者愿意承担风险的范围体现其投资风险偏好,若金融机构所售金融商品的风险层次高于投资者的风险偏好,则该销售行为不适当,此为所谓的“风险适当性”(risk suitability)。美国早期的学者倾向于把风险(risk)作为认定适当性的主要标准⑥,而司法实践中的诸多裁判也以不符合“风险适当性”为由认定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英国的Seymour v. Caroline Ockwell & Co一案中,原告有一笔现金可投资,但为了避免缴纳英国的资本利得税(capital gain tax)并希望取得稳定之固定收入,依被告的推荐,原告投资于一境外投资基金(该基金保证每年15%的获利)。然而,该基金的运作并不透明,最后亦因故倒闭,原告随即以违反过失侵权法下之注意义务(tortious duty of care)以及违反自律机构之适当性规则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本案法官则认为,由于原告已明确指出其所欲承担的风险为相当于银行定期存款的风险,而本案的境外基金,其风险程度显然高于定期存款的风险,因此,判决被告败诉⑦。

多数学者认为适当性之判断是建立在某个证券购买行为所涉之风险是否符合投资者的财务需求和目标的假设之上,但是多数时候却并未提出具体的标准来判断特定推荐行为中的风险适当 性①。因此,对于风险适当性,最大的问题是如何判断并分类某种金融商品的风险等级以及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偏好,并提出具体的标准予以评价。

在我国商业银行销售自行开发的理财产品时,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办法》提出的“风险匹配原则”,必须要先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和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且商业银行只能向客户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②。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根据其产品评级说明,将产品的风险等级分为PR1~PR5,风险水平排列依次为:很低、较低、适中、较高、高。而对于客户的风险评定有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对于每一个风险等级的产品,均标示了适合购买这类产品的目标客户。比如对于风险等级为PR4的产品,由于此类产品不保障本金,风险因素可能对本金产生较大影响,产品结构存在一定复杂性,故适合经银行评估为成长性、进取型的有投资经验的客户③。对理财产品、基金等金融商品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并与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匹配是我国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的通行操作模式。

金融机构对金融商品的风险等级评定以及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在适当性诉讼中该如何适用,其分类标准的有效性如何考量,能否进一步上升到规范意义的层面,均关系到适当性义务的落实及成效和对投资者的真正保护。

首先,从金融商品自身的风险而言,一般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风险、运营风险几类,同时也可能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然而,如何以单一的形容词来结合各种风险因素并标明某种商品的风险等级,是法律及现实的共同难题。而在金融学上,有一些用来衡量风险报酬与其他因素的关系,比如我国对于基金风险评价指标有标准差(standard deviation)、晨星风险系数(morningstar risk)和夏普比率(sharpe ratio)。诚然,这些财务上的方法有助于投资者及金融机构了解其投资的价值以及财务的策略是否妥当。但是这些财务上的模型及评价指标如何转化为具有规范意义的具体标准,有待考验;而在适当性诉讼中法官是否可以不考量其有效性而直接适用,笔者持怀疑态度。次贷危机后,专业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信用评级是否可靠已广受质疑。而我国商业银行对于自己所作的风险评级,定性为“内部结论仅供参考”、“本公司不对本问卷结论的准确性负责”④。笔者认为上述原因可能有两种:一是风险评级之准确性确实无法保证,二是此种表述为银行惯用的免责方式。适当性义务要求金融机构进行适当性评估,允许金融机构对评估结果免责无异于免除适当性义务,因此银行“仅供参考”的风险评级结论是法官在判定风险适当性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而鉴于风险评级结论的准确性无法保证,即允许当事人以证据。

其次,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实务中都是由投资者自己为自己分类。然而,此种做法问题在于投资者未必真的自己知悉自己真正的风险偏好或承担损失的能力,可能夸大或者漠视自己真的风险偏好,或甚至做出不理性的决定。那么投资者可否之前自己所作的风险偏好的分类来主张金融机构销售之不适当?实务上依赖投资者自行填写问卷后根据一定的公式计算的得分来判断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本就属于较为主观的评价模式,而由于投资者对自身风险偏好可能有偏见或无解,再加上问卷本身亦未必具有足够的鉴别度。因此,对于投资者自身风险偏好分类的有效性,站在法律的立场,应予以合理的质疑。因此,允许投资者在具有足够证据时此前自己所作之风险偏好的分类。

金融风险的认识篇4

一、金融消费风险及告知

复杂金融商品和服务包含的金融风险较大,很难被普通金融消费者所理解。在金融消费市场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信息披露不健全,风险揭示不完善,消费者金融消费知识匮乏,抗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欠缺,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一)金融消费及其风险相对集中

从金融产品及其种类上看,消费者选择比较单一,金融消费风险相对集中在接触多、大众化的个别产品,金融消费风险与金融消费业务量集中的业务区域基本成正比。从大的分类上看,银行消费占72.58%;证券类消费占13.58%,保险和信托产品只占13.84%。

从子行业分类上看,也呈现明显的集中趋势:银行消费产品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存贷产品,存款和贷款占75.68%,其中,存款占53.55%,贷款占22.13%;理财产品和银行发行的基金、保险水平接近,两者加起来约占银行消费产品的20%。证券消费品中,金融风险高度集中在基金和股票,两者占证券消费品近90%的份额,其中基金占49.24%,股票占39.99%。保险消费产品中,养老保险占据半数以上,而健康保险、分红保险、财产保险分别为21.96%、11.14%、10.2%,相对平均分散。

从不同家庭收入情况的分类比较看,居民金融消费品的结构随家庭收入的增长呈现明显的阶梯变化。低收入家庭中,银行存贷款产品占据金融消费的绝对份额,相对高收入家庭(注:家庭年收入5万元以上),银行存款占比明显下降,银行贷款类、证券类、保险类和信托产品类金融消费品占比提高,其中以贷款和证券尤为突出,家庭年收入10―20万元层面的样本贷款占比最高。

从不同职业的分类比较看,居民金融消费品的结构性差异不大。主要差别体现在贷款融资需求差异和证券投资差异。具有稳定收入的行政机关、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员工,金融业和工商业从业者借贷水平和证券风险投资占比较高,金融消费及相关风险向这些行业集中。

(二)金融消费风险揭示措施和力度有待加强

消费者的金融知识相对匮乏,缺乏相应的风险意识,对金融风险很难用以前在一般商品消费中积累的经验来进行分析和判断,有时难以做出适合自己风险偏好的合理选择,主要依赖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的介绍进行消费选择。

目前,不同金融机构均采取了多项风险揭示措施,但力度与效果却差别甚巨。从金融部门“通过风险承受力测试揭示风险”和“在产品营销时即介绍收益,也比较全面地说明风险情况”的主动风险揭示行为的统计结果分析,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主动风险揭示的占比依次降低。按照家庭收入不同的分层比较看,各金融部门面向高端客户的主动风险揭示行为占比明显提高,反映出金融机构对于高端客户重视程度的强化。

同时,除金融业的职业优势外,行政机关、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工商企业人员对金融消费风险的了解程度较高,有70%左右的上述人群表示对金融消费品风险做到了基本了解或完全了解。离退休及其他人员、务农人员的了解程度则相对低得多,这部分人群应成为下一步做好金融消费风险揭示的重点目标人群。从各金融机构主动揭示产品风险的行为看,金融风险揭示的重点目标人群集中在金融业、工商企业和行政机关、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人群中。但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机关、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人员对金融消费品风险的认知程度仅次于金融从业人员,而银行面向这类人群的主动性风险揭示尚显不足。

(三)金融消费风险揭示效果差强人意

金融从业人员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时往往片面介绍甚至是夸大其收益率,对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产品的结构、收益、风险以及具体投资方向等要素,或是不予披露,或只是模糊地进行说明,无法使消费者明确了解其所消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真实风险状况。金融消费者获得金融消费风险提示的主要途径是新闻媒体,包括传统的广播、电视、报纸等以及互联网、微博等新媒体,这一比例高达52%。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能够向消费者提示风险的仅占26.45%,其中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对消费风险揭示较好。究其原因:一是银行和证券监管部门对风险揭示规定比较严格;二是金融消费者办理银行、证券业务较多,接触频繁,通过产品介绍和协议对相应的金融风险了解较多。由于金融机构风险揭示不到位,消费者对于所消费金融产品的风险点了解不够充分,完全了解风险点的消费者仅为8.92%,只有59.63%的消费者能够基本了解,还有30%以上的消费者不能有效了解金融消费的风险点。

对于风险揭示后不同金融消费者消费行为的变化情况,由于不同收入状况下对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不同,低收入人群更多地趋向于改变、减少或放弃购买金融消费品。而“不受影响继续原计划消费”的行为则随收入级差的扩大呈增加趋势。分析不同职业人群对金融消费风险揭示后的金融消费行为,除离退休人员、务农人员外,多数人群选择继续消费或改变消费产品和规模,显示稳定高收入人群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较高。“越是低收入的人群越重视金融消费安全性”,也说明金融机构为确保向低收入群体成功营销金融消费品,有刻意隐瞒和掩饰产品风险的倾向,这与金融机构对低端客户进行主动风险揭示占比较低的预判一致。这一行为的存在,有可能导致低风险承受力客户承担较大风险状况的发生,不利于金融消费群体的理性消费和金融消费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金融消费风险处理

(一)公众金融消费知识和维权意识亟待强化

公众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了解不多不深,能够了解和基本了解权益保护相关知识的仅占49.29%,不足半数。具体来看,这部分人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事业部门、金融业和工商企业,比例为86.68%。这些人群知识层面较高,金融消费活动相对频繁,对相关情况有较高的认知。而了解很少甚至完全不了解的占50.71%。分行业来看,完全不了解的公众主要集中在工商业、农业和离退休人员等相对弱势群体,这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重点关注的人群。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尚未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概念,金融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和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主要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中,缺乏明确统一的相关法律规章。据调查,43.45%的消费者希望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或《金融消费者保护条例》,27.31%的消费者认为应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还有部分消费者认为应当借鉴美国的做法,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15.11%的人认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增加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容。

(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尚未成立专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组织机构。虽然保监会开始探索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银行业协会也开始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但大多数金融监管机关和金融行业协会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从制度层面加以规划,重视程度明显不足。大多数消费者认同“在现有一行三会内部建立相关机构,专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能”的方式,这一比例约为63.18%;24.1%的消费者认为可以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现有的金融行业协会与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范围内,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另有13.95%的消费者希望设立专门的部门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风险处置不力,抑制了公众金融消费维权需求

现有监管体制和行业自律体制没有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给予足够的关注,消费者维权投诉渠道不够畅通有效。由于缺乏权威周知的维权渠道,金融消费者维权需求及其解决途径呈散点化、多渠道特点。当发生或可能发生金融消费风险时,29.8%的消费者会到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投诉;26.98%的消费者会向该机构的上级单位直到总行(公司)投诉;28.37%的消费者由于缺乏维权意识,对投诉机构认知程度低,遭受风险时只能自认倒霉,风险自担;而真正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消费者仅占5.63%。

三、几点结论

一是法律制度缺失造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难以有效规范。目前涉及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两个方面: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另外是散见于《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的制度规章中的条款规定。这些法律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了保护,但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的运行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目标并不明确,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鲜有直接涉及,或只做原则规定,操作性不强。法律制度缺失是造成金融消费者权益政出多门、难以有效协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金融消费风险不能主动有效揭示等问题的根源。

二是相关宣传不足导致金融消费者缺乏维权意识。在金融消费中,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产品或所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金融经营者则负有为金融消费者提供相关真实收益和风险状况的义务。享有真情知悉权,是金融消费者在消费中做出自由选择并实现公平交易的前提条件,但在现实中,由于金融消费宣传尤其是风险揭示内容常为金融机构所刻意隐瞒和粉饰,在消费者金融知识有限、掌握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往往会陷入认识滞后、判断滞后、措施滞后、效应滞后的困境。围绕金融消费者风险揭示与维权方面的宣传工作尚显不足。

三是监管部门缺失是金融消费维权的突出障碍。美国2009年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提出创建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新机构将担任个人消费者金融产品的主要监管者,保护消费者免遭不公平待遇或欺骗行为,英国、加拿大等国家也建立了类似专门机构。但目前我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缺乏组织上的保障,对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一旦发生利益冲突时如何解决争议,由哪个机构、哪些部门来负责处理等具体问题,现有的金融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使得当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处于投诉无门、投诉无果的窘境。

四是自律机构无法实现金融消费者保护目标。我国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金融行业协会自律机构虽成立多年,但是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行业协会很大程度上成为监管机构的权力延伸,维护金融企业利益热情有余,保护消费者权益则动力不足。由于各类金融协会对行业的约束力不强,且主要致力于机构间相互协调,在保护消费者方面一直无所作为,且也无意于此,因此其难以成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平台。

四、政策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加强实践层面的可操作性。可以借鉴国外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适时推出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妥善解决目前各项法律、法规中矛盾和重复的问题。同时还应明确金融消费范畴,有效区分金融消费行为和投资行为。适时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或《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条例》,明确对金融消费者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范围,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有效保护,防范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金融风险的认识篇5

一、银行现代化金融模式分析

互联网下的现代化金融属于金融行业中一种新的运行体系,其运行模式与传统银行及融资模式有所不同,在此模式下借助先进的网络技术将不对等的市场信息降至最低,这样就不再依托于传统信息的中介。我国目前的网络金融涉及的内容主要有网络支付与线上融资,前者属于网络金融最早应用的一个模式,后置是基于电子商务平台与电商信用基础上的,这样的一种新型融资方法据别操作便捷、投资低等特点,对于短期小额信贷的发放特别适用,所以该种金融运行模式特别适合一些小型企业。在互联网背景下,信息处理应用为网络金融的运行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这里的信息处理属于网络信息技术的范畴,该技术使得供需双方可以互相获取各自所需要的信息资料,这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核心,亦是后续风险管理控制及资源配置操作的前提。通过互联网,运用云计算、搜索引擎以及社交网络技术等等,能够保障双方金融交易信息不被窃取。而通过互联网的信息平台则能够准确分析信息流、资金流以及物流等,从而为个人或者微小型企业服务。

二、金融风险管理中现存问题

(一)风险意识薄弱及风险管理体制不健全

在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市场环境下,金融业快速扩张的同时,出现越来越多风险问题,由于我国在改革开放前形成的传统金融观念普遍存在,金融风险意识薄弱,对金融风险管理了解程度较差,甚至还会认为经济市场上的收益或亏损不会对自身利益造成影响,出现诸如企业躲避银行债务,向银行转嫁经营风险,盲目扩张业务,热衷于违规账外经营等现象,存在大量不良债权,导致金融秩序严重混乱,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这些都充分显示我国目前金融风险意识较为薄弱。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康持久稳定运转得益于完善的金融管理体制,我国的金融风险管理体系从经过改革开放发展至今已取得明显的改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管理体制尚未完善,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有效率较低。

(二)金融避险工具及产品业务较少

在全球经济金融市场下,有存款、贷款、期货交易、理财业务、混合经营、全球化运作等金融业务,但我国金融市场现有的产品与业务中,仍以存款和贷款为主,企业能够进行风险管理和防范的套期保值工具较少。金融避险工具较少,产品业务形式单一,未能适应全球经济金融市场发展,各行各业的投资者对优质金融产品服务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我国为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投资优惠的政策和条款吸引了大量的国际投资和金融机构的涌入,在我国金融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的同时,我国金融机构的生存危机也大量出现,造成当前我国金融市场整体发展不协调。

四、加强银行内控及金融风险防范对策

(一)加强银行领导认识

为实现银行风险控制和防范,需重视会计人员思想引导。管理者需要全面认识会计风险管理重要性,同时针对会计风险的管理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对策,以便农商行的会计功能可以正常进行。银行还要充分发挥领导的作用,引导银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到会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中,同时还要进行宣传与教育,以便银行工作人员充分认识会计风险,进而实现会计风险控制和防范。

相关银行应引进国外先进思想与制度,以银行现有规章制度为基础,加强财会信息公示,同时制定完善财务会计信息公示的标准,对最低标准进行统一,保证财会工作的信息公示可以正常进行。银行还要实时公示与核查流动资金的拥有率、资本占比与风险控制方式等,按照不同地区农商行情况,构建信息公示的标准。

(二)完善会计风险监督系统

我国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必须在完善的法律体制基础上,加大金融市场监管力度,建立科学合理金融信誉等级和财税制度,从宏观经济上对微观金融进行合理有效的把控,从多方面开展防控金融风险管理工作。

银行部门经营目的就是为了盈利,但在制定考核标准时,需要重视经营稳态与营利双重的考量,将经营责任划分到每一个部分,甚至具体到每个人。例如:可应用周期性的会议总结方式,组织银行各个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分析数据,建立科学信息反馈的渠道,以便财务工作者发现实际工作问题,然后及时上报与解决;对工作人员业绩进行考核,如果没有达标,需要进行相应惩罚,一些表现较好的要予以奖励。

(三)培养优秀的高素质金融人才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中资质老金融人员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方法,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传统金融管理观念和方法已无法满足现代金融市场需要,所以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需要优秀的金融人员。学校是培养高素质金融人才的基地,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形势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教学中对金融课程体系逐步完善,学习金融专业知识,为金融行业培养综合素质高的金融人才。

(四)明做好风险管理与控制

银行需要借助自具备的一些优势不断克服发展中的不足,同时不断对风险管理与控制的相关机制、体系进行完善,向现代化金融机构成功转型。同时也要认清自身资金实力、政策资源以及用户资源、金融结算等各个方面具备的优势与不足。与此同时,国有的银行在激烈的现代化金融市场竞争中,也要对自身风险控制体制进行创新,特别是对于线上信用的评级体制务必给予完善,使其与传统金融的信用评价充分结合后实现线上、线下同步公开违约信息的效果。另外,国有的商业银也要对现代化金融带来的挑战与机遇进行预估,发掘更多的金融用户,争取扩大自身的取信息获取渠道和提升数据分析与整合,使得自身金融运行更加透明全面,为用户提供更好地服务。

(五)在金融市场中定位自身发展方向

积极做好风险控制十分关键。银行需要明确自身的发展方向,认识用户实际需求,向满足用户个性需求的目标迈进,积极推出更多与用户相适应的业务产品,向用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另外,银行要对自身风险实施分层或者集合的管理方式,通过极强的用户信息处理能力扩大自身用户群。此外,传统的银行需要充分扮演着全能理财管家之角色,充分结合自身的灵活性与可靠性,无论是个人用户还是企业用户,均为其提供一种人性化的金融服务。

金融风险的认识篇6

关键词: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内部控制

一、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内部控制中的问题

(一)财务风险管理观念与方法滞后

对于金融企业来说,企业财务风险管理观念与方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财务管理实施效果和长远发展。然而,实际中部分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管理观念和方法较为滞后,缺乏先进性,这将致使这部分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的控制难以实现预期的目标与效果。尤其是部分规模相对较小的金融企业,其在财务风险管理观念和方法上更为滞后,并且缺乏对财务风险内部控制的重视,而是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开拓市场上。另外,还有部分金融企业缺乏对财务风险内部控制重要性的全面认识,其实施财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方法自然较为滞后,很难满足企业的发展需求,并且很难达到对当下财务风险的有效控制。

(二)缺乏健全的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企业若想全面的落实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工作,就必须具备健全的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并明确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构建的重要性。不管是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工作,还是其他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均需要有健全的相应制度体系对其进行规范和制约,只有这样,在实施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工作时,才能够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然而,现阶段,部分金融企业依然缺乏健全的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主要体现在:第一,部分金融企业并未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设计符合自身发展需求的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而是直接采纳通用的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版本,适用性和契合性较差。第二,部分金融企业虽然构建了健全的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但是缺乏执行力,未对制度的全面落实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致使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并不具有任何实际意义,财务风险内部控制远远达不到预期效果。

(三)在银行贷款融资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银行贷款融资,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向银行机构申请办理贷款业务,以此为企业大经营与发展获得更多的资金。银行贷款的主要形式一般包括: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然而,部分金融企业并不具备有效的银行贷款抵押物,并且部分金融企业不具备合适的担保人,因此,这部分金融企业在银行贷款融资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难度。除此之外,由于金融企业缺乏健全的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市场环境日益复杂,金融企业在进行融资时,其所需要的成本明显增加。再加之,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金融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随之日益加大,企业融资成本的增加,会极大的削弱企业的偿债能力,从而致使金融企业的资金流动出现问题,进而引发财务风险。

二、加强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措施

(一)增强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内部控制意识

对于金融企业来说,其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工作较为复杂,金融企业必须全面的认识财务风险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并对其引起高度的重视,尤其是金融企业的管理阶层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引领作用,增加对财务风险内部控制的关注,并大力支持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工作的实施,以此充分调动企业内部整体工作人员参与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工作的积极性。并定期的组织整体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的学习和思想教育,以此不断的增强整体工作人员的财务风险内部控制意识,并促使其将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工作落到实处,从而提高金融企业运行与发展的稳定性,进而促进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引发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的因素较多,不仅仅有来自于企业内部的因素,同时还包括一些外部的因素。内部因素主要包括金融企业自身的因素以及企业内部财务活动等。外部因素主要来源于信托公司以及与金融企业存在业务往来的相关企业。增强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内部控制意识,需要全方位的认识到企业内部存在的影响财务风险的因素,以此切实有效的实施财务风险内部控制。

(二)建立优质的内部控制工作人员队伍

优质的内部控制工作人员队伍的建立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具有着直接的影响[3]。主要原因在于内部控制工作人员是金融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主要实施者,其专业水平以及专业素养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内部控制工作的效果与效率。因此,金融企业应该对内部控制相关工作人员的培养引起高度的重视,力争建立起一支优质的专业化内部控制人才队伍。首先,金融企业应该加大对内部控制人才引进的力度,选拔一些具有完善专业知识体系和技能,并具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人才担任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工作,以此为企业的内部控制注入新的力量。其次,金融企业应该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培养,定期组织其进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培训。金融企业应该不定期的聘请财务风险内部控制方面的专业人士来到企业进行专题讲座,同时还可以组织内部相关工作人员前往其他金融企业进行学习,以此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从而更好的服务于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工作,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

(三)完善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环境

现如今,我们已经进入到了信息化时代,金融企业应该紧跟时展的步伐,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的基础上,加强企业的信息技术能力[4]。结合影响财务风险的因素,金融企业可以构建一套具有完整性特点的财务风险评估体系,并在该体系建立相关流程控制系统、管理系统等。并将其中所产生的数据进行统计与分析,结合金融企业目前的实际运行和发展情况以及所处的环境进行风险评估,以此不断的完善金融企业内部控制环境,同时为内部控制工作提供科学的依据。近些年,信息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金融企业同样应该全面的认识到信息技术的先进性与重要性,并将其在财务风险内部控制中进行应用。例如:可以运用信息技术为金融企业的财务风险内部控制决策提供重要的数据依据,运用信息技术改善业务工作质量,同时还可以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财务风险的检测,以此起到协助内部控制工作的作用,并预防财务风险的发生。

金融风险的认识篇7

一、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管理现状

我国商业银行存在的金融风险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约风险,具体是指借款人违反约定,无法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二是利率风险,具体是指受国内外经济的波动影响,使银行的实际收益比预期收益要低,还要动用自己内部资金补充储户利率的缺口;三是人为风险,具体是指由于内部职工操作不当为银行带来的损失,也叫操作风险;四是汇率风险,这种风险存在于汇率买卖过程中或者出现在结算的过程中,主要受到国际汇率的影响而为银行带来的损失。这几个方面的风险都需要银行内部的管理系统时刻关注和面对,需要银行加强管理。但商业银行金融风险管理现状不容乐观,其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急需解决。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如下:

(一)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缺乏对金融风险管理的认识

在银行内部,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需要的工作人员数量多,而这些工作人员中,整天不作为的、混日子的不在少数,还有一些人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待工作极其不负责任。这些人对金融风险的认识不够充分,严重的会直接导致操作风险的发生。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缺乏科学完善的金融风险管理制度

我国的商业银行的管理对金融风险管理制度不够科学,也不够完善,银行内部各个部门都在各负其责,他们之间没有实现完美的协调合作,对金融风险缺乏统一的认识。这样一来,银行在金融风险方面的制度仅重视对风险的认识和评估,而缺乏对贷出款项的监管力度,容易导致违约风险的发生。

(三)我国的商业银行应对风险的技术水平偏低

我国现有的科技水平与国外相比差距还相当大。因此,科技水平的落后致使银行内部在应对金融风险时的技术水平偏低,许多金融风险调控系统有待进一步完善,这导致银行内部难以抵挡金融风险的侵害,无形中增加了银行的金融风险。

(四)我国的商业银行缺乏对金融风险管理方面的创新

这些年,我国的科技水平在突飞猛进地发展,各个领域的新生事物层出不穷。银行作为金融投资行业的核心市场,其各项管理和发展也需要不断创新才能适应社会大众的需求。但我国的商业银行由于享受国家在存贷方面给予的保护特权,垄断了金融利润,并且缺乏创新的动力,再加上银行在发展过程中仅注重扩大单方面的规模,而忽略了长远打算,尤其对金融风险的管理不够重视。

二、我国商业银行应对金融管理风险的途径

(一)定期培训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加强银行内部的管理与建设

在我国的商业银内行中,内部工作人员数量多,工作态度不够统一,尤其缺乏金融风险管理方面的技能和对金融风险危害的深刻认识。因此,商业银行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提升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专业水平,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在培训过程中,大力宣传金融风险方面的管理理念,增强工作人员对金融风险管理的认知,明确银行工作的重要性。只有这样,才能把金融风险的思想意识植入每一位工作员工的心中,让他们能更认真、更谨慎地对待自己的工作。

(二)我国商业银行要增强金融风险管理的创新思想和意识

随着银行在社会中的地位愈发重要,银行内部一定要加强对各项金融风险的管理。传统的管理模式严重阻碍了员工金融风险意识和应对风险能力的增强,一旦发生金融风险,商业银行无法应对,从而造成严重损失。因此,商业银行作为银行业的主力军,必须有金融风险管理的创新思想和意识,能带领内部员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金融风险,不能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这样才能促使银行的发展之路更平坦,前景更广阔。

(三)要增强商业银行内部应对金融风险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目前,商业银行应对金融风险的技术水平偏低,难以应对高科技带来的金融风险,这样一旦发生风险,势必会对银行造成严重的危害。我们要本着“走出去,引进来”的原则,让国外的先进技术为我所用,并将其改造成适合我国商业银行应对金融风险的技术,让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风险防控工作更加完善。

金融风险的认识篇8

一、金融经济周期和信用风险关系

(一)金融经济周期与信用风险

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风险生成主要原因就是出现信用风险。普遍性和相互依存性是信用的主要特点,当前经济全球化不断加快,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也日益密切,信用在国家经济交往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国家之间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就会从各个方面影响经济发展,信用是国家经济交往的基础,如果基础不稳,必然会导致金融危机,银行是金融因素的重要依托实体,出现信用危机必然首当其冲,信用即刻陷入混乱之中。市场经济的固有缺陷使金融业为了利益不择手段,甚至出现过度竞争现象,金融机构已经很难从传统业务中获取较高收益,为了机构经济发展,便大量参与高风险业务,无形之中给金融机构的稳定运行带来巨大风险。当前许多大型公司转变资金借贷方式,直接向市场进行融资,银行为了保证市场贷款份额的占有率,不得不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中小型企业规模小、风险大,这又使银行不能及时回笼,无疑又增大了经营风险。信用监管体制相对滞后使金融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这就会降低金融监管机构的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能力。导致金融市场欺诈、违规现象频繁发生,信用风险进一步增加。

(二)金融危机形成原因

以美国次贷危机为例,美国社会住房需求逐渐降低导致银行提高短期利率,造成次级抵押贷款的还款利率不断提升,无形中增加购房者的还款负担。住房需求降低,买房者数量变小,使房屋难以出售,以抵押住房进行融资的方式变的难以实施。大批还款人不能按时向银行还款,致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出现严重的资不抵债情况,只能宣告破产,大批金融机构倒闭成为金融风暴形成的导火线,随之金融风暴席卷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尽管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一定的抵御金融风险能力,但是金融危机还是给我国经济造成巨大损失。使国内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大。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危机下,其面临的主要金融风险就是信用风险。从美国次贷危机可以看出,金融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就是信用风险,因此必须从金融危机中总结经验,对我国金融信用风险管理进行改革。

二、当前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风险意识不强

就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而言,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并没有深入到银行管理工作之中,大多数工作人员都没有信用风险意识。信用风险意识作为重要的金融安全理念,目前在我国的商业银行中,没有得到足够重视。金融危机给经济带来的巨大创伤使政府日益认识树立信用风险意识,对保证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性,从宏观层面要求金融机构树立信用风险意识。但是在当前金融机构的一线商业银行中,信用风险意识并没有得到商业银行管理部门的重视,并且认为信用风险意识无关紧要。这是种严重错误的认识。当前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意识存在先天认识上的不足。这就导致信用风险意识在一开始就没有得到重视。很多商业银行根本就不懂信用风险意识的内涵。当信用风险意识开始在商业银行大面积推广时,商业银行对应该如何培养员工信用风险意识无从下手。

(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缺失

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缺失首先表现在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上,商业银行应当实行管理经营与银行实际所有者分开,合理分配权力。但当前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在经营与实际所有者问题上都有不同程度的交叉,极易出现控制权垄断,这就使商业银行的执行力相对较弱,对银行的日常经营也不能实现有效管理,导致银行缺乏信用风险管理基础。商业银行普遍没有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分行是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单位,这就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与现代商业银行刚好相反,这也是造成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低效率的原因。

(三)缺少专业信用风险管理人才

吸收短期存款,发放短期贷款是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商业银行和经济发展紧密联系,因此商业银行必须重视信用风险管理。但在当前商业银行中,专业信用风险管理人才稀缺,这不仅对商业银行树立信用风险意识造成影响,而且阻碍了先进风险管理方法在商业银行的传播。

三、具体建议

(一)完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监管体制

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监管主体是银监会,银监会必须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具体情况设置监管机构,并在各地区进行合理分配,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性,积极主动行使监管职能。健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法律规范体系,形成与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相适应的新的监管格局,加大对商业银行经营影响较大的经营指标的监督力度。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建立独立的内部公司治理机构,商业银行内部治理机构独立行使管理权是建立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体制的前提,应当保证治理机构不受商业银行所有者的影响,实现治理机构的真正作用。建立商业银行内部审计制度,调查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公开,并完善银行员工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建议机制。对审计信息实行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商业银行的每笔收支资金都有据可查,保证内部审计制度在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如组织展开财务工作报告会,实行下级部门向上级部门作财务报告制度等,有利于增加内部审计的可信度。及时对商业银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核对,广开言路,使银行职工积极参与银行经济监督工作,完善商业银行内部信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提高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二)加快金融产品创新,做好信用风险转移工作

应当在金融基础业务中积极拓展产品,加快金融产品创新。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大量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相对安全、稳定、风险率较小,可以谨慎选择信用衍生品进行投资,改变传统信用风险管理理念,通过市场对冲经济方式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积极培养信用风险管理人才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不是一项简单的工作,多种因素都影响着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发展。信用风险管理工作错综复杂,必须积极培养相关信用风险管理人才。只有建立一支与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相符合的具备专业技能和业务素质的人才队伍,才能真正实现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确化,质量化。对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加强培训,提升他们的信用风险意识和专业技能,最终才能实现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的综合提升,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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