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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8篇

时间:2023-06-15 09:27:16

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

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篇1

关键词:证券市场;效率;内涵;评价

从理论上说,科学的证券市场效率评价原则和方法,首先要建立在科学合理地界定证券市场效率内涵的基础上。从实践上说,如何制定我国证券市场效率的评价原则和方法,直接影响到各种政策的制定及其导向。因此,科学全面地理解和界定证券市场效率的内涵,结合我国实际确定证券市场效率的评价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证券市场效率内涵的辨析

20世纪60年代后期,西方金融学逐步形成了以“有效市场假说”(Efficiency Market Hypothesis。简称为EMH。也称为“有效市场理论”)为主体的证券市场效率理论。1965年,法玛(Fama)首次对证券市场有效性给出了一个描述性定义:如果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可得的信息,每一种证券价格都永远等于其投资价值,则该证券市场是有效的。有效市场理论(EMH)使用市场定价的信息有效性来衡量证券市场的效率。长期以来,大部分的学者把信息有效性与资本市场效率等同起来了,认为“一个资本市场如果在确定资产价格中能够使用所获得的全部信息,它(从信息上说)就是有效率的”。

20世纪70年代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国内外学者对证券市场效率的研究主要围绕有效市场理论进行检验和实证研究。大多数检验结果表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符合弱态有效态和半强态有效的状态特征,我国证券市场也尚未达到中强态有效;但对于是否达到弱态有效,则存在较大分歧,有半数以上的学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已达到或接近弱态有效。20世纪70年代后期,有效市场理论不断受到质疑:即使一些学者对有效市场理论进行了修正,放宽了一些假设条件,但该理论仍无法解释市场中越来越多的异常现象。市场有效理论对中外证券市场效率状态评价结论的不确定性,加之对市场异常现象的无法解释。暴露出其理论上的缺陷和现实解释能力的不足。

20世纪90年代。国内一批学者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内涵也进行了理论探讨。一般认为,证券市场效率应理解为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即资金的有效动员与金融资源的高效利用。笔者认为,无论是有效市场理论对证券市场效率内涵的界定,还是按照其他学者的观点——把证券市场效率理解为资源配置效率。都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证券市场效率的全貌。那么应该如何界定证券市场效率的内涵呢?

1.证券市场效率是“效率”的经济学内涵在证券市场的具体表现和应用。在经济学一般意义上。效率是指生产活动所得到的经济成果与投入的比较值,即收益与成本之比,比值越高,则效率越高。因此,相应地,证券市场效率可以从证券市场资源的配置利用、信息处理、资产定价、交易运行以及市场监管等多个环节的收益与成本的比值中得以体现。因此,证券市场效率应该既包括作为证券市场效率核心的信息效率,也包括以最低成本为资金需求者提供金融资源的融资效率,还包括使市场投资者高效地进行信息交换和投资交易的运行效率。

2.证券市场效率是证券市场功能发挥程度的反映。从根本上讲,证券市场效率高低就是其功能发挥程度的高低。界定证券市场效率的内涵,必须从对证券市场功能的分析人手——应由证券市场功能的构成以及影响功能发挥的因素,研究证券市场效率的构成及其影响因素。因而,证券市场由其基本功能和辅助(或附属)功能决定。

3.证券市场效率是一个多侧面的多种子效率的综合体。如果将证券市场效率内涵仅局限于信息效率和定价效率来评价证券市场,就不能全面完整地反映证券市场的全貌。事实上,证券市场效率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划分为多种相互联系且彼此相互作用的子效率体系。如可以从影响范围的角度划分为宏观效率和微观效率;从功能角度分为运营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等等。

二、证券市场效率的评价原则

正因为证券市场效率内涵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评价证券市场效率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评价证券市场效率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实体经济效率的提升。从根本上说,由于证券市场属于虚拟经济的范畴,证券市场的效率需要通过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来实现,同时需要从实体经济中得到检验。因此,评价证券市场效率的结果,应当与证券市场的运行和功能发挥程度相一致,与其促进实体经济效率的提升效应相符。

2.评价证券市场效率应包含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有效性的综合考察。证券市场效率不仅仅表现为信息效率,市场价格反映信息的有效性并不能完全替代资本市场在资本形成与资源配置方面的效率。因此,对证券市场效率的考察绝不能仅限于基于有效市场的各种信息有效性检验,还应当依据帕累托标准,包括对各种子效率状态的综合考察。

3.证券市场效率评价应当充分考虑各国国情和经济体制特征。证券市场的制度安排和产权结构是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最重要的因素。我国经济体制尚处于转型期,证券市场发展到现在才不过16年的时间,正处于迅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证券市场的部分功能受到制度性约束和内部结构不健全影响而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但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却对我国原来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经营机制转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是西方成熟证券市场所没有的。尽管按照证券市场有效理论,我国证券市场效率是低效,甚至是无效率的。但实际上,证券市场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资源动员、优化配置等多元化的巨大促进作用。因此,确定我国证券市场效率的内涵和评价方法,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国外的做法,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证券市场的历史阶段性特征。

三、我国证券市场效率的总体评价

1.融资效率迅速提高,达到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

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篇2

1. 经济法的起源

“经济法”这一概念早在18 世纪就已经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而其真正兴起则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于民商法等传统部门法,经济法是一项新兴的法律部门,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特功能。本文着眼于西方经济法起源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在要素,试图通过对其起源地详细分析,得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进而揭示出西方经济法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1.1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动因

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核心条件之一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英国的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正是主张自由竞争的古典经济学家的代表人物。斯密的《国富论》一书的重点之一便是自由市场,自由市场表面看似混乱而毫无拘束,实际上却是由一双被称为“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所指引,将会引导市场生产出正确的产品数量和种类。斯密认为,只要能保证市场充分自由竞争,国家行政机构的权利对本文由收集整理经济的干预就没那么重要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模式并不存在,事实上,市场失灵似乎才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常态。如1873年后,相继五次经济危机的爆发,加速了中小企业的破产,加剧了企业的兼并活动,进一步推动了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主要行业无可避免的被一家或者几家超级企业控制,卡特尔、托拉斯等垄断组织出现了。这说明垄断、外部经济效应、信息不对称、公共物品的供应不足等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都在证明市场自发调节机制存在着客观缺陷。

此外,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还表现在对经济总量无力调节,忽视长期利益和社会总体利益,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特点。这一切要求必须借助另一种外在力量去弥补缺陷,而国家干预正是弥补市场调节缺陷的必要手段,正如弗里德曼所说,“自由竞争的存在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相反的,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这些规则执行的裁定者。”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失灵构成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内在需求,而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确保国家干预的合理性与规范性。因此,可以说,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动因。

1.2政府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客观需求

由上文论述可知,市场自发调节机制的内在缺陷要求国家干预经济,而国家干预的合理性和规范性问题又构成了经济法的重要内涵。事实上,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出版了其专著《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藉此,凯恩斯提出要建立一个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医治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解决就业问题的理论体系。在面对1929一1933年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凯恩斯主张要依靠国家的干预来刺激有效需求,保证整个社会充分就业状况的实现。战后,英国政府发表的《就业白皮书》(1945年)和美国的“就业法案”(1946年通过)都反映了凯恩斯所倡导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至于上台伊始即遭遇自1929 年以来最严重经济危机的奥巴马政府,更是采取了和平时期史无前例的大规模经济干预政策,以至于美国保守政治人物惊呼: 奥巴马要把这个国家推向社会主义!由此也引发了关于政府经济社会职能限度的争论。

国家干预的实现要借助于国家权力机制的运行,而国家权力本身也存在着天然缺陷。例如政府的权利寻租行为、谋私行为以及由于对政府过于依赖而产生的权力膨胀。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滞胀和经济危机很好的验证了政府的过度干预的严重后果。由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法律体系来监督约束政府的干预行为,厘定政府干预的范围和方式。一方面保证国家干预职能的落实,另一方面也制约国家干预职能的过度行使。正如李昌麟教授认为的那样:“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因此,可以说,政府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客观需求。

2. 经济法的本质内涵及其基本功能

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工具和重要制度载

体,应当从单纯地关注市场失灵,转向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均作为自己的调整目标,以保证国家权力作用于市场的及时与适宜。事实上,各国经济立法逐渐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功能,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国家干预。那么由上述对经济法起源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经济法本质内涵,一是经济法为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平衡之法;二是经济法为政府干预和干预政府并举之法;三是经济法-社会本位之法。

基于对经济起源以及其本质内涵的认识,可知经济法具备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功能、对市场环境进行规制的基本功能、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功能以及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而这四项基本功能也构成了经济法的主体内容。综观现代经济法的内容结构可知,经济法包括了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国有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优抚安置法律制度等。 其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凸显了经济法对市场调节机制的修正,是调整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证券法、房地产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凸显了经济法对市场环境与秩序的维护和保障,也是调整市场经济主体行为一系列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体现出了经济法是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平衡之法的内涵。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的等则凸显了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是调整政府干预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现了经济法是政府干预和敢于政府的并举之法的内涵本文由收集社会保险法、有福安置法、劳动保护法等则凸显了经济法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关注,凸显了其服务于社会,追求社会公平与效益的立法宗旨,从而也体现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的内涵。

3. 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分析

上文对经济法基本内容、基本功能、本质内涵的内在联系进行了归结。那么正如本文所提出的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是怎样的呢,具体的逻辑关系详见下图1。

事实上通过本文第一、二段的论述,我们就可以得到相关结论,应该说,经济法的起源同时也构筑了经济法的本质内涵、调整范围、主要内容和基本功能。他们之间有着不可割裂的逻辑纽带。具体的内在逻辑为市场失灵要求国家干预,国家干预的制度载体是经济法,国家干预的缺陷产生政府失灵,政府失灵需要经济法的规范和约束。故,简言之,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常态存在必然催生经济法,经济法是建立在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之上的国家干预的法律依据。那么,经济法又必须具备哪些基本功能和内容才能与其起源的诉求相匹配呢?这也是本文要揭示的内在逻辑。其所具备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功能、对市场环境进行规制的基本功能、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功能以及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恰恰与经济法的起源和本质内涵遥相呼应。

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篇3

“经济法”这一概念早在18 世纪就已经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而其真正兴起则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较于民商法等传统部门法,经济法是一项新兴的法律部门,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特功能。本文着眼于西方经济法起源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在要素,试图通过对其起源地详细分析,得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进而揭示出西方经济法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1.1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动因

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核心条件之一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英国的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正是主张自由竞争的古典经济学家的代表人物。斯密的《国富论》一书的重点之一便是自由市场,自由市场表面看似混乱而毫无拘束,实际上却是由一双被称为“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所指引,将会引导市场生产出正确的产品数量和种类。斯密认为,只要能保证市场充分自由竞争,国家行政机构的权利对经济的干预就没那么重要了。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模式并不存在,事实上,市场失灵似乎才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常态。如1873年后,相继五次经济危机的爆发,加速了中小企业的破产,加剧了企业的兼并活动,进一步推动了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主要行业无可避免的被一家或者几家超级企业控制,卡特尔、托拉斯等垄断组织出现了。这说明垄断、外部经济效应、信息不对称、公共物品的供应不足等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都在证明市场自发调节机制存在着客观缺陷。

此外,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还表现在对经济总量无力调节,忽视长期利益和社会总体利益,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特点。这一切要求必须借助另一种外在力量去弥补缺陷,而国家干预正是弥补市场调节缺陷的必要手段,正如弗里德曼所说,“自由竞争的存在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相反的,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这些规则执行的裁定者。”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失灵构成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内在需求,而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确保国家干预的合理性与规范性。因此,可以说,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动因。

1.2政府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客观需求

由上文论述可知,市场自发调节机制的内在缺陷要求国家干预经济,而国家干预的合理性和规范性问题又构成了经济法的重要内涵。事实上,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出版了其专着《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藉此,凯恩斯提出要建立一个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医治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解决就业问题的理论体系。在面对1929一1933年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凯恩斯主张要依靠国家的干预来刺激有效需求,保证整个社会充分就业状况的实现。战后,英国政府发表的《就业白皮书》(1945年)和美国的“就业法案”(1946年通过)都反映了凯恩斯所倡导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思想。至于上台伊始即遭遇自1929 年以来最严重经济危机的奥巴马政府,更是采取了和平时期史无前例的大规模经济干预政策,以至于美国保守政治人物惊呼: 奥巴马要把这个国家推向社会主义!由此也引发了关于政府经济社会职能限度的争论。

国家干预的实现要借助于国家权力机制的运行,而国家权力本身也存在着天然缺陷。例如政府的权利寻租行为、谋私行为以及由于对政府过于依赖而产生的权力膨胀。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滞胀和经济危机很好的验证了政府的过度干预的严重后果。由此,我们需要建立一套法律体系来监督约束政府的干预行为,厘定政府干预的范围和方式。一方面保证国家干预职能的落实,另一方面也制约国家干预职能的过度行使。正如李昌麟教授认为的那样:“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因此,可以说,政府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客观需求。

2. 经济法的本质内涵及其基本功能

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工具和重要制度载

体,应当从单纯地关注市场失灵,转向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均作为自己的调整目标,以保证国家权力作用于市场的及时与适宜。事实上,各国经济立法逐渐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功能,在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国家干预。那么由上述对经济法起源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认识经济法本质内涵,一是经济法为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平衡之法;二是经济法为政府干预和干预政府并举之法;三是经济法-社会本位之法。

基于对经济起源以及其本质内涵的认识,可知经济法具备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功能、对市场环境进行规制的基本功能、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功能以及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而这四项基本功能也构成了经济法的主体内容。综观现代经济法的内容结构可知,经济法包括了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国有企业法律制度、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优抚安置法律制度等。 其中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国有企业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等凸显了经济法对市场调节机制的修正,是调整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证券法、房地产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凸显了经济法对市场环境与秩序的维护和保障,也是调整市场经济主体行为一系列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体现出了经济法是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平衡之法的内涵。税收法律制度、银行法律制度的等则凸显了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是调整政府干预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现了经济法是政府干预和敢于政府的并举之法的内涵社会保险法、有福安置法、

劳动保护法等则凸显了经济法对社会福利事业的关注,凸显了其服务于社会,追求社会公平与效益的立法宗旨,从而也体现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之法的内涵。 3. 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分析

上文对经济法基本内容、基本功能、本质内涵的内在联系进行了归结。那么正如本文所提出的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是怎样的呢,具体的逻辑关系详见下图1。

事实上通过本文第一、二段的论述,我们就可以得到相关结论,应该说,经济法的起源同时也构筑了经济法的本质内涵、调整范围、主要内容和基本功能。他们之间有着不可割裂的逻辑纽带。具体的内在逻辑为市场失灵要求国家干预,国家干预的制度载体是经济法,国家干预的缺陷产生政府失灵,政府失灵需要经济法的规范和约束。故,简言之,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常态存在必然催生经济法,经济法是建立在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之上的国家干预的法律依据。那么,经济法又必须具备哪些基本功能和内容才能与其起源的诉求相匹配呢?这也是本文要揭示的内在逻辑。其所具备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功能、对市场环境进行规制的基本功能、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功能以及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恰恰与经济法的起源和本质内涵遥相呼应。

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篇4

本文由第一论文 网(lunwen. 1kejian.C O M)选自《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5期,版权归原作者和期刊所有,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站将及时处理。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13-02

在我国社会主因市场经济发展中,民商法是一部重要的市场经济运行法律,很好地反映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和内在规律,针对目前社会信用严重缺失的现象,我国立法者、司法者和法学界民商法学者不断研究和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与应用规制,逐步建立我国的《民法典》,从而充分发挥民商法体系中的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与等价有偿等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不断促进我国社会市场交易活动的诚信与公平。

一、商法体系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体现

(一)债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体现

首先,该原则体现在合同义务扩张方面中,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使得传统的合同义务内容逐渐扩张和深化,逐渐形成了以义务为核心新的法律内容,因而,为了与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国家民商法体系中合同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内容也不断增加,而基于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使得合同法中当事人相对应权利的义务范畴也不断扩大,例如,最新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附随义务,又如先履行抗辩权对应的后履行义务,同时抗辩权对应的同时履行合同义务,以及不安抗辩权对应的后履行合同义务和合同无效无需履行合同义务规定等方面,这些合同义务内容都是原有合同约定义务的基础上扩展而产生的,其最终的目的均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共同实现合同约定的内容,达到公平和利益均衡的目标;其次,该原则还体在合同订立、履行及变更、接触原则中,第一,在特殊要约中,若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非实质性的更改时,一般承诺有效,只有要约人明确表示反对或明确要求承诺不得更改要约内容的情形下,承诺不成立,该要约成为新要约;若承诺在到达要约人的过程中延误到达的情况下,即迟到的承诺和,此时法律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可以在要约人承认因外部原因而迟到的承诺时,视为该承诺有效,同时法律也为了保护要约人的利益也赋予了其否定迟到承诺效力的权利,从而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和公平;此外,诚实信用原则还体现在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发生了不可归责与双方当事人原因的情势变更,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中的内容就会显失公平,此时法律为了彰显公平可以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且免除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从而避免双方的经济损失,保障双方的信用。

(二)侵权责任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主要包括三种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也可称为公平责任)三元并立的归责原则体系,过错责任原则通过结合法律和道德的双重规范来评价和判断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不仅可以确保侵权责任归属及赔偿额分配的公平和均衡,而且还可以很好地维持了公平公正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也也利于公平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和具体赔偿额分配,很好的保护了受害方和无过错方的利益。

(三)物权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内涵体现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与不当得利制度中,首先,在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中通过公示物权和公信物权两种形式,来保障物权人的权益,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所有人在进行设立、转移物权的事实和行为时,应该向社会公众公开、公示,做到物权变更信息的透明化,从而让第三人清晰了解该物权变更的情况,这样在物权公示和公证之后才能很好抵抗第三人,不仅可以有效避免发生物权纠纷,很好的保护第三人的权益,而且还可以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交易安全秩序;其次在善意取得与不当得利制度中主要分为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当得利制度,其中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财产占有人在不经过财产所有人同意基础上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之后,若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即不知道财产转让人没经过财产所有人同意情况的同时以正常的法律途径获得财产的情形,在这样的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不需要将财产原物返还给财产所有人,而财产所有只能向财产转让人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从而很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而不当得利制度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不当得利时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此时若是善意获得不当利益,则不当得利人应该返还原物及其法定孳息,不需要给付损失,若是恶意取得不当得利时不仅要返还原物及其法定孳息,还应该赔偿物权所有人的经济损失,总之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当得利制度来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和物权所有人的权益,从而很好的平衡物权所有权保护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保持市场交易秩序安全、公平和稳定。

二、我国民商法中应用诚实信用原则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定义和界定不够清晰和明确

自从我国民商法体系中纳入诚实信用原则之后至今,目前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定义和界定众所纷纭,使得现用的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很界定和定义不够清晰,缺乏统一的明确标准,而目前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定义界定的主流学说主要包括立法意志说、双重功能说和条款说,这些学说从不同方面来研究和分析了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然而却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诚实信用原则定义界定标准,而且目前我国民商法中对诚实信用原则概念和定义也没有清晰的规定,从而也就不利于实际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正确使用来解决民商事纠纷。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落后与其他的基本原则

目前我国民商法已经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切民商事活动的基本指导原则,尤其在我国债权法和物权法中体现更为明显,然而相对于民商法体系其他的公平、自愿、平等和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来说,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相对落后,例如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制定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四项基本原则,由此看出,诚实信用原 则的序位明显落后于其他三种基本原则,而在其他民商法体系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序位也是排在最后,而这种排在最后位置的情形,使得诚实信用原则体现出明显滞后性,而且使得滞后性的诚实信用原则与其高度帝王条款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从而不利于诚实信用原则功能和作用的发挥。

(三)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相对缺乏

当前我国民商法体系已经明确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指导地位,我国有有100多部民商法已经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其重要的基本指导原则,而且还有400多部以上的地方民法也将诚实信用原则归入其指导原则体系中,使得诚实信用原则的覆盖范围比较广泛,然而目前我国保障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法律制度相对缺乏,而且从立法角度来看,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非常缺少,例如在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虽然在实际案例中采用了诚实信用原则,但是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下位原则和法律制度来保障,而且在正式的合同文本规范中就没有写入情势变更原则及其适用情形,这是由于我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发展中还存在很多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信用体系的建设发展较为落后和缓慢,市场交易活动中的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整体很差,这就使得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交易秩序比较混乱,存在很多矛盾和信用缺乏问题,不仅出现了很多侵权行为,而且频繁发生了许多缺乏诚实信用和信誉的食品安全事件。

三、完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有效路径

(一)不断明确界定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概念

一般而言,人们是通过明确的概念和内涵来认识世界万物的,这就表明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概念是人们认识和使用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基础,而一切法律意义上的概念即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而且是经过长时间的法律实践和研究而形成的常用的一种专门性法律术语的总和,法律概念在法律法规实施和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便于立法者参照法律概念来制定合理的法律文件和法律条文,利于司法工作者在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中正确对法律事件进行分析和判断,彰显公平、公正和正义,还有助于社会公众通过认识诚实信用原则等法律概念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条文,以此利用法律途径和手段来进行维权行为,切实保障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市场经济主体信用体系的不断进步。

(二)加快完善《民法典》的进程,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的位序

目前我国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民商法率较多,而且还明确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行为指导地位,然而目前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位序位置比较落后,因而,立法部门应该加完善《民法典》确立的进程,进而与不断发展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有效消除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不断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另外,立法者还需要不断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的位序位置。

(三)不断完善社会市场经济主体信用体系,加强社会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力度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信用淡薄问题和矛盾,从源头杜绝出现瘦肉精、奶粉事件等严重信用缺失事件,我国党的十六大就提出了要整顿和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健全现代的社会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因而,我国不断完善社会市场经济主体信用体系,加强社会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力度,加快出台切实保障诚实信用原则应用的具体法律制度和政策,从而加快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成熟,从而为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创设良好健康的环境。

(四)不断完善政府监督约束机制,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

虽然我国已经确定诚实信用原则的指导地位,而建立社会市场主体信用体系还需要政府的监督约束机制和强有力诚实信用原则执行力,因而,为了严厉打击和杜绝地沟油’三鹿奶粉信用严重缺失等事件发生和蔓延,政府必须不断完善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约束机制,不断加大信用探析建设和监督机制的公开、透明化,坚持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断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重视信用,严格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随之市场主体诚实信用问题和矛盾陆续出现,严重影响人们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因而,为了有效规范市场经济活动和促进市场经济稳定持续发展,必须不断完善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与应用规制, 加快构建优质社会信用的体系的进程,从而提升我国全民道德素养和诚信,从而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帝王条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参考文献:

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篇5

论文摘要 伴随着国家市场经济体系的深入推进,市场诚实信用逐渐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重点话题,加之频频发生信用问题,使得市场经济中诚实信用矛盾和问题纷纷暴露出来,要保证市场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使社会信用体系构建起来,为此,加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成为关键,本文基于市场经济体系下,对诚实信用原则内涵进行了再认识,同时对完善路径进行了探索。

论文关键词 民商法 诚实信用原则 完善路径

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体系中一个非常重要且基本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其充分展现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和内在规律,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以及公平等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其中诚实信用被称之为民事法律关系帝王条款,并受到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的高度关注,自从诚实信用原则被纳入我国民商法中以来,不少专家学者就诚实信用原则内涵进行了探索,对其内涵的争议也始终未停止过,尽管各方所持观点不同,但却具有不同的理论价值,并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从各个不同的方向被揭示出来,但这也从各个角度将诚实信用原则的各种问题反映出来。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城市信用原则早期被成为“善意原则”,是一种来自罗马法的原则,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发展的转型,诚实信用原则也逐渐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最根本的道德原则,且因其重要性被纳入到民商法中。诚实信用主要是指当事人在市场经济体系下根据市场经济制度互惠性实施经济来往,同时在缔约合同时,彼此也要非常诚实,并严格按照彼此的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内容。在对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探索中,语义说、双重功能说和一般条款说等学说观点各不相同,但不同学说都有着不同的优缺点,但均纷纷表明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进行规范的特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必须怀着城市善意的态度,严格履行自身的义务信守承诺,只有当事人之间的来往互活动遵从经济交易道德,才能够使利益矛盾得到平衡?。此外,诚实信用原则在填补法律漏洞上同样具有重要作用,在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若出现立法以来未出现的新问题和新状况时,可结合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公平的裁决,对当事人之间的义务权利关系进行调整,使判决更加公平。为此,我们可将诚实信用原则定义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民事主体应当遵守诚实守信,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同时在履行自身义务时,应当以诚实善意的态度,其不仅具有道德规范作用,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的双重作用。

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篇6

[关键词] 人民币升值;经济发展方式;内涵式;外延式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B

1978年以后,中国开始实施改革开放,以低估汇率促进贸易品部门发展,实施出口导向战略,经过30年经济发展之后,人民币升值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这一转变过程,还是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负面作用,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所在。

一、外延式经济发展方式与内涵式经济发展方式

经济增长方式是指经济增长的模式、路径、手段等,是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不同生产要素的组合形式,侧重于投入——产出活动中收益增加的量化额度。经济发展方式是在经济增长方式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全新的定义。本文将经济发展方式界定为是实现经济发展的途径与模式,不仅包含有经济增长方式,而且更侧重于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完善,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财富分配的公平程度、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综合指标体系的系统,其终极目标是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依据经济发展的驱动力,经济发展方式又可以被划分为外延式经济发展方式和内涵式经济发展方式。

外延式经济发展方式是通过增加各种生产要素(如资金、土地、劳动力、自然资源)的投入规模和水平,最终实现本国经济增长和推动社会发展进程的发展方式。外延式经济发展是依据投入——产出思维,主要是由投入的生产要素累加推动的经济发展,依靠扩大各种有形和无形的生产要素投入所实现的产出增加。外延式经济发展方式的资源配置效率低,经济增长速度快,是一个国家在经济发展初期所采取的主要经济发展方式,并为国家提供必要的经济发展基础和资本原始积累。外延经济发展方式的产生和存在,有其客观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由于外延式经济存在着高资源消耗率、边际生产效率递减、增长结构不均衡和可持续发展动力不足等问题,外延式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必然要向内涵式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内涵式经济发展方式是指在不增加或者很少增加生产要素的条件下,通过改善生产要素配置结构和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运用科技、管理和制度创新等手段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式。内涵式经济发展方式是以促进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实现国民经济发展平稳、均衡和可持续发展,是一个国家经济经过起飞期和成熟期之后,实现国民经济发展主要采取的发展方式。然而,实现内涵式经济发展方式需要相对成熟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的公共服务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良好的公民社会和社会法治环境与之相适应,发展中国家往往缺乏实现的内涵式经济发展方式的条件。

经济发展的长期目标是经济的持续增长。这即需要要素的投入,也需要要素使用方式的深化即经济增长由外延型经济增长和内涵型经济增长共同构成。一国经济增长虽然会侧重于外延型或内涵型增长,但二者不可或缺,既有矛盾也存在联系。在现有资源条件下,二者此消彼长。同时外延型增长又是内涵型增长的基础,若没有要素的投入和追加,要素使用方式的转变也要受到制约。只有外延型的增长需要要素的不断投入而难以持续。所以,长期经济增长目标的实质是内涵型增长与外延型增长的平衡发展。

二、人民币汇率升值对内涵式经济发展方式与外延式经济发展方式影响的机理分析

中国总量生产函数采用科布—道·格拉斯型生产函数Y=F(K,L)=A·Ka·L1-a,同时使用资本、劳动与技术进步因素,贸易品价格为p,工资为w,资本的投入成本为g,则生产利润p=p·Y-w·L-g·K=pA·Ka·L1-a-w·L-g·K。则利润的全微分表达式为dp=(p·A·(L/K)a-w)dL+(p·A·(L/K)1-a-g)dK。均衡条件下边际利润为零,能够得到p·A·(L/K)a-w)=0;(p·A·(L/K)1-a-g)=0。即p=w/A·(L/K)a;(p=g/A·(L/K)1-a。

对中国经济体系进行假设:(1)中国经济结构仍然处于二元结构的历史阶段,没有跨越刘易斯拐点,以生存工资的历史性上升解释实际工资率的上涨,工资率仍然处于生存工资水平。(2)从全球经济体系来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是国际金融和贸易市场的价格接受者,利率由国际资本市场外生决定而处于国际利率水平;汇率升值短期内导致贸易品价格相应下降。依据假设条件,工资水平仍然为生存工资,利率为国际利率水平,人民币升值使贸易品价格下降,从均衡条件下的边际利润条件能够看到,生产者的策略一是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二是降低均衡劳动—资本比率。

在中国经济发展现有阶段,人民币升值能够促进以全要素生产率为代表的内涵式经济的发展;同时,能够降低生产的劳动密集度,以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密集产业转型的方式促进外延式经济发展。

三、结论与政策应用

自1980年以来,人民币汇率制度经过了渐进式的改革进程,实施了一系列汇率制度,如汇率双轨制、汇率并轨制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汇率从最初的单一官方汇率发展到逐步反映市场供求,波动性逐渐增加的浮动汇率制度。这一改革进程是中国经济市场化改革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使汇率能够更多的反映宏观经济的发展。通过理论分析能够看到,在中国经济发展现有阶段,人民币升值能够促进以全要素生产率为代表的内涵式经济的发展;同时,能够降低生产的劳动密集度,以促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密集产业转型的方式促进外延式经济发展。然而,从2005年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以来,人民币汇率的弹性尽管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是人民币汇率的市场化程度依然处于较低水平,不能够有效反映宏观经济的发展,存在与宏观经济基础脱节的现象。从国际经验可以看到,经历较长高速增长的发展中国家,其汇率均会出现持续上升过程。人民币汇率也一直面临升值压力。通过实证分析可以看到,而由人民币汇率升值而引起的中国经济由外延式经济发展方式为主向内涵式经济发展方式为主转变的作用不明显。中国外延式经济发展方式向内涵式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汇率杠杆效应还没有凸现出来,有待于未来更长时期和跨度更详细的数据进行论证。

[参 考 文 献]

[1]姜波克.均衡汇率理论和政策新框架的再探索[J].复旦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41-49

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篇7

所谓谦抑性干预是指在市场竞争和经济自由的基础上,在法律具有发挥作用的范围内,经济法应给予市场机制足够的效能空间,保持必要的内敛和谦恭,不轻易对经济运行进行国家行政干预,在处理市场与行政关系时杜绝“泛干预现象”的发生,使经济法作为发挥补充性和保障性的一种机制。优化和充实国家对经济干预的理论内涵,有助于掌控和消除“范干预现象”发生的几率及预期风险,这在市场机制发挥主导作用的现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使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其本应发挥的作用,国家行政在经济干预中必须保持容忍、谦逊、内敛的整体品格,严格恪守其后发性、时效性和依赖性,即保持谦抑干预。

二、谦抑性视野中我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重构

对谦抑性不能只从国家干预的视角对其进行理解,而是应该将其拓展到经济法基本理念的范畴,将谦抑性的价值切实渗透入我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躯体和骨髓中去,进而实现我国经济法理论体系的变革和统领。

(一)经济法调整对象解读

在谦抑性理念中,市场机制是国家进行经济干预的法律依附,国家干预只有在市场机制占据主导地位的基础上才具有发挥积极作用的可能性,因而,即便是在经济法具有效能的经济失灵范围内,法律关系也仅仅是谦抑经济法的法律关系和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综合。这说明,事实上并不存在一种与基础法律关系具有本质差异的独立经济法的法律关系,虚幻的接受国家经济干预的独立性,本质上是“泛干预主义”的观念。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讲,法律部门是通过演进的方式进行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具有层级的。无论从法律地位还是产生时间来讲,宪法都是最高层级的法律部门;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建立的诉讼法、行政法和民法等,作为传统的保障市场具有主导地位的法律部门是其次层级的法律部门;社会法和用以弥补市场失灵、具有谦抑性的经济法,则属于排在上述两法律部门后的法律部门。此外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分类只是依据社会功效和历史起源状况,并不存在重要性的差异。

(二)经济法主体的重构

现阶段学姐对经济法主体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种观点强调怎样让经济法主体类型化,而另一观点则强调如何让经济主体和其他部门法进行划分。代表性理论将经济法的主体定义为国家经济调节主体和基本被管理的主体,这种定义符合当下各个主体在社会中扮演的经济角色,因而实现了对现实经济法律关系的回应,但是,依然很多人认为这种定义违背法言法语的要求,为此,当下随着学术研究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超出民商法的局限,将经济法主体分为消费者、经营者和管理者,以及很多非典型主体,实现了经济法主体的类型化,并与民商法的主体进行了适当的区分,以适应当下经济法运行的实践需要。依照谦抑性原理,经济法主体理论应该认同而不是回避市场的决定作用,为了尊重学术传统,对于刚出现的新概念,可以坚持法言法语原则,明确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对于主体类型化过程中因为害怕经济法独立性而被消解和衍生的表里不一的行为必须进行反思,民事法律主体资格的获得应该以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作为前提条件,在市场范围内能自主发挥作用,司法自治产生的民事法律主体就已经足够,而在市场规范失灵的情况下,可以附加国家干预,此事可以以基本民事法律主体为前提建构符合经济法要求的法律主体。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构

经济法基本原则应该是对市场的决定作用以及国家干预行为都具有十足的回应性,以实现具体经济法的规范功能。在谦抑性视野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概括为市场优先原则、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原则两个方面。市场优先原则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也就是说,在任何经济领域内,都必须优先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在市场没有失灵的情况下,国家不能随意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即使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国家干预依然必须遵守谦抑性原则,以辅助市场机制恢复正常。国家干预与市场失灵相适应的原则则是经济法谦抑性最为直接的体现,其内涵包括以下几点。其一,国家干预的对象仅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内,市场恢复后,国家必须退出干预;其二,国家干预手段必须与市场失灵相适应,干预强度要与市场失灵的程度相适合,不能出现刚性过度的干预手段。为此,我国有必要对国家干预手段进行强度划分,以应对不同程度的市场失灵。

三、结语

市场经济的基本内涵篇8

【关键词】方涵 综合造价 结构优化

一、概况

安哥拉位于非洲西南部,首都罗安达,西滨大西洋,北及东北邻刚果民主共和国,南邻纳米比亚,东南邻赞比亚。由于连年战乱使安哥拉的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毁坏,经济发展受到很大影响。2002年内战结束后,政府将工作重点转向经济恢复和社会发展。目前安哥拉正处于战后重建时期,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民用住房及商业公建等建筑行业百废俱兴。

由于处于战后经济恢复发展阶段,安哥拉国内物资匮乏,各种物资需大量进口。本文以安哥拉首都罗安达市某住房项目为依托,该项目为中国大型国企在安哥拉承揽的大型社会住房项目,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本文以该项目市政工程的雨水方涵为切入点,通过对当地材料综合造价分析、结构精细化设计等两个方面入手,结合当地的特殊情况开展了结构优化设计工作。

二、 市政雨水方涵设计指导思想

“结构设计是这样的一门艺术:使用材料--这些材料的力学性能只能估算;建立模型--这些结构计算模型只能近似分析;承受外力--这些外力不能准确得知;在建筑功能、安全、经济中寻找平衡”[1] 。这段经典的描述说出结构设计的本质,但怎样的结构设计成果才是一个优秀的设计呢?经济合理地用材,设计一个易于施工的结构,最大限度安全、经济、合理地满足规范、业主对于建筑功能的需求,这样的结构设计才是一个优秀的设计师。

雨水方涵是城市主要的雨水排水设施之一,根据设计要求在发生较大暴雨时,不发生大面积渍水,避免由暴雨给城市居民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在该项目为中国知名大型国企在安哥拉总承包的大型社会住房项目,该项目一期工程中共规划设计约11km雨水方涵。影响雨水方涵设计经济性的因素很多,不仅仅要有合理的断面型式(包括单双孔的确定,高宽比的确定等)、经济的流速、根据管线综合确定的合理埋深和水力坡降等,结构的精细设计非常重要,基于以上原则,以下从结构设计方面谈谈方涵的优化设计工作。

根据工艺要求,该项目雨水方涵有单孔和双孔两种结构形式,覆土深度从2m到6m不等,其特点是结构形式单一,工程量较大。由于该项目实施地点位于非洲西部的安哥拉,当地建筑材料匮乏,所需材料均要从国内船运至现场,运输费用及时间周期的成本等因素,很多方面均有别于国内常规的市政工程,因此通过对材料、结构模型深入细致地进行分析、计算,做出经济合理的设计对于降低工程造价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从当地材料综合造价分析、结构精细化设计,结合当地的特殊情况进行结构优化设计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三、材料综合造价对比分析

安哥拉位于非洲西部,大西洋沿岸。初到安哥拉经过市场调研,给人的最深印象是“物资匮乏,物价奇高”。基于这样的现状和该项目的建设规模,材料的价格变化对结构设计及成本管理的影响是深远的。结构设计是与材料直接相关的学科,这就要求该项目的结构设计工作不能完全按照常规的、惯性的思维来做设计,而是要根据施工现场的条件,综合比选、灵活地运用设计思路。

钢筋混凝土结构是由钢筋和混凝土两种主要材料组成的。一般来说配筋率越高,混凝土截面越小;而配筋率越低,混凝土截面越大。在设计中,根据两种材料价格比的变化,结构的经济配筋率也应相应地做出调整。在国内,钢筋的均价约为4000元/吨,C25混凝土约为300元/m3,钢筋与混凝土的体积均价比为104:1。在安哥拉,钢筋(按17%的运费估算)的均价约为4680元/吨,C25混凝土约为2000元/ m3,钢筋与混凝土的体积均价比为18:1。国内与现场的均价比相差甚远。根据这一特点,在保证结构设计符合规范的前提下,可以深入地分析配筋率的变化对造价的影响,进行相应的设计优化工作。

在国内板的经济配筋率一般在0.3%~0.8%之间,考虑安哥拉当地材料价格比国内有较大变化的现实条件,合理增大配筋率,减少混凝土用量,就可以降低造价。因此,结合当地混凝土、钢筋及人工的价格,通过简化次要因素、加入成本函数,建立了一个求方涵结构经济配筋率的公式,经计算得出方涵的经济配筋率在0.6%~1.2%之间。以此经济配筋率为依据,合理优化设计,从而降低了雨水方涵的工程造价。

以2.8mmx1.8mm方涵为例,板厚为250mm,采用0.9%的配筋率时,每延米所需的混凝土为2.55 m3,钢筋为0.023m3,造价为:5939.6元;当采用0.5%的配筋率时,相同的荷载作用下,方涵结构的厚度为335mm,每延米所需的混凝土为3.53 m3,钢筋为0.018 m3,造价为:7717.1元。

通过以上分析对比可以看出:通过加大结构的配筋率看似“浪费”了钢筋,实质上却是通过减少更多的混凝土的用量而降低了综合造价。采用这种结合现场材料价格算得的经济配筋率,每延米的方涵可节省综合造价:1777.5元,10km即可节省1778万元,经济效益相当可观。

四、结构分析及优化

该项目雨水方涵共有四种结构形式,第一种为1.8m高单孔方涵、宽度2m到3.8m;第二种为2.4m高单孔方涵、宽度为4m;第三种为1.8m高双孔方涵、单孔宽度从2.8m到3.0m;第四种为2.6m高双孔方涵、单孔宽度从3.0m到3.4m。

方涵的覆土深度从2m到6m不等。雨水方涵在纵向上的埋深是变化的,单孔和双孔方涵上的覆土深度变化分别每超过1m和0.5m时,就对方涵的截面和配筋进行调整,选择经济合理的断面和配筋。这种细化的结构设计比不考虑覆土深度变化的设计节省了20%~30%的成本。

为了能更准确地分析方涵结构受力及结构优化设计,首先建立了一个通用的有限元模型[2-4]进行详细的分析,模型分析结果如下。通过查看应力云图中结构应力的变化确定受力钢筋截断的位置,优化配筋。通过这种精确合理的分析来进行科学的计算,从而达到设计最优的原则。

五、结论

身处工程一线的设计师,更能充分地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并深切感受到工程成本的压力,通过打破固有的、惯性的、粗放的结构设计方法和模式,在充分了解各种结构材料的当地现场价格的前提下,采用综合造价最优的配筋率,并根据结构受力特点,细化了计算模型、优化了配筋,实现了市政工程中雨水方涵结构设计更加经济、更加合理。

1)通过建筑材料综合造价分析,结构设计时调整配筋率,在满足规范要求和使用功能安全的前提下,使综合造价降低了约20%。

2)经有限元模型计算分析,根据结构云图中结构应力的变化合理位置主筋截断、优化配筋,科学计算更精确合理达到设计最优的原则,节省成本20%~30%,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益。

参 考 文 献:

[1] 结构动力与静力分析―强调地震工程学的物理方法[M]. Edward L. Wilson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4.

[2] 康清梁.钢筋混凝土有限元分析[M]. 北京: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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