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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处理机制8篇

时间:2023-06-15 09:27:23

风险处理机制

风险处理机制篇1

关键词: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触发机制

引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推动问题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党的和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金融风险首当其冲。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继续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是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对风险进行疏导、识别和管理。国际实践表明,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长效机制。存款保险制度发源于美国,历经数次危机验证,存款保险处置理念和成效得到普遍认同,世界各国陆续引入这项制度,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各国普遍强化了存款保险职能。国外学者结合危机实践对存款保险制度机理及风险处置作用进行了长期充分的研究。1993年我国首次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以来,国内学者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讨,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学者在研究存款保险保障存款安全、维护公众信心功能的同时,对推动建立有序的风险处置框架和存款保险在其中的作用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研究。万荃(2016)研究了美国以存款保险为主的有序风险处置机制改革,认为美国有序风险处置机制改革的经验在于强化了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核心作用,确定了以存款保险为主的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1]。冯鸿凌(2018)研究发现美英日三国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强化了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能,进而提出借鉴国外实践经验,从提高机构地位与权限、丰富风险处置手段等方面完善我国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能[2]。王永钦、陈映辉、熊雅文(2018)研究指出存款保险制度增强了储户的风险意识,打破了民众刚性兑付的惯性思维,有助于银行之间的有序竞争,对深化我国金融体系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3]。纪洋、边文龙、黄益平(2018)研究认为对于后期推行显性存款保险的国家而言,显性存款保险通过提供有限保险,减少了道德风险,显著增加了银行退出的概率,降低了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出我国存款保险的制度设计应以降低金融体系整体风险为核心[4]。综上所述,国内学者从理论层面研究了存款保险制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功能,从制度层面研究了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发展趋势、提出完善我国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能。但国内尚没有从实务层面研究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工作的难点及如何推进的成果。实际上,我国尚无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处置金融机构风险的案例。本文将从实务层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具有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

2015年5月1日,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由隐性向显性过渡,由全额转变为限额。《条例》明确赋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的职能。《条例》规定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并明确了使用存款保险基金的四种情形和三种方式,以及建议监管权。根据规定,当投保机构严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要求投保机构采取补充资本、控制资产增长、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杆率等措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等四种情形下需在7个工作日内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选择三种方式使用存款保险基金:直接偿付;委托其他合格投保机构代为偿付;为其他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接被处置投保机构的资产负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监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国务院批复文件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条例》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对存款保险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框架有完整的论述:“一是出了问题可以早期纠正,争取出大问题之前被接管和收购承接;二是关闭破产。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可以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取代股东权力,并组织清盘。清盘过程中又可以重组,这又可绕回到重组的路上。”[5]存款保险的制度框架有助于多数情况下实现收购兼并,但同时仍有一部分机构破产清盘,可以避免道德风险。可以说,存款保险处置金融机构风险分机构退出和股东退出两种情形,即破产清算和重组。国际实践表明,95%以上的倒闭投保机构是采取收购承接的重组方式来处置,很少使用直接偿付走破产清算的方式。《条例》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推进存款保险工作,建立并完善存款类金融机构投保手续办理、保费缴纳等工作机制,加大现场核查力度,确保投保机构数据真实,稳妥推出差别费率和存款保险评级,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约束和校正作用,注重存款保险宣传。特别是201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积极探索金融机构市场化风险处置路径,进一步发挥存款保险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推动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取得了一定效果。可以说,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稳步实施,以存款保险为平台的金融风险处置框架正在积极推进。

二、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处置金融机构风险面临的困难

理论上讲,《条例》的正式施行从制度层面解决了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的问题,但在顶层配套机制和相关法律衔接尚未完全到位、社会认知基础不足的现状下,实务层面推进我国存款保险市场化处置工作仍然面临一些现实困难。

(一)认知不统一

金融机构是典型的高杠杆经营,吸收大量公众存款,风险处置涉及公众利益。处置金融风险的相关部门认识统一、责任明确、形成合力是做好处置工作的前提。现阶段相关各方对存款保险风险处置的认识不一致。一是对存款保险在风险处置中的定位有不同认识。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下,存款保险在风险处置中承担“付款箱”功能,或是早期介入、主导风险处置工作,相关部门存在分歧。二是对存款保险风险处置理念和功能认知不足。有些部门特别是地方金融部门将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视同为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等同于金融机构行政化退出,并认为金融机构个案的风险处置存在引爆大面积支付危机的隐患。同时,地方政府对存款保险的技术资金优势、及时处置风险的能力认识不足。以农村信用社①为例,改制化险工作已推进多年,经营较好的农村信用社已经全部改制完成,但部分农村信用社改制化险工作目前已经很难推进、改制后续问题不断暴露。在此背景下,部分地方政府仍将改制化险作为当前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的治本之策,而对运用存款保险处置金融风险积极性不够。

(二)触发机制不明确

金融机构经营具有特殊性,即使经营失败、实质资不抵债,仍可通过新的存款来维系生存,所谓“吃完股本吃存款”,很难像实体企业一样如果经营失败,将自发走向破产。因此,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应该是外部相关职能部门发起和主导的。但目前制度层面关于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触发条件不够明确,规定过于笼统。如《银监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或者被撤销的前提全部为定性描述,法律理解和解释空间较大。实践中,尽管部分区域金融风险突出,高风险机构数量较多,特别是个别农村信用社改制后迅速“返贫”,严重资不抵债,危及存款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但相关部门坚持认为金融风险是经济周期性因素导致,随着经济的好转,风险能够得到逐步化解,风险尚未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需要监管部门采取接管或撤销的情形。此外,对地方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处置,会牵扯到地方政府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强化问责也是相关各方处置金融机构风险积极性不高的原因。

(三)市场理念落地难

存款保险处置的核心理念是强化市场纪律,防范道德风险,让“做坏事要付出代价,投资要承担风险”。理论上讲,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后,股东要依法承担损失,股本依法清零;经营层高管要依法承担经营失败的责任;地方金融部门的管理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要依法追究。但在实践中,金融机构股东特别是自然人股东人数众多,股权清零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国有股权的清零事关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涉及财政、国资等多部门事权,协调难度大。此外,对农村信用社社员(股东)权益归零与现有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不相适应,农村信用社高管由农村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联社)提名、任命,社员(股东)并未真正参与公司治理,但在处置中将社员(股东)权益清零,权责不对等,有失公允。进一步深究责任,对金融机构高管经营责任、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的责任界定及问责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尚无法实现。过严惩戒会加大处置工作的难度,过宽惩戒容易滋生道德风险。如何平衡防范道德风险和处置金融风险,是存款保险市场化处置的关键。

(四)新机制构建难

风险处置的目标是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确保处置效果,防范处置后金融机构的再次“返贫”。根据规定,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方式遴选收购承接方,通过提供担保、损失分摊等方式促成收购承接方对被处置金融机构的重组。构建治理新机制是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以农村信用社为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外部约束机制一直是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的核心。客观地讲,历次改革并未完全实现这一目标。现阶段农村信用社在管理体制、风险防控机制等方面仍存在明显差距,特别是行业行政管理模式与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现状不相适应的问题较突出。以存款保险运用收购承接方式处置农村信用社为例,如果收购承接方为农村信用社系统机构,公司治理仍然受省联社的行业行政管理,则显然未实现新的治理机制;如果收购承接方为城市商业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或者其他省域的法人金融机构,在保持农村信用社县域法人地位和数量稳定的改革总体要求下,重组后金融机构的身份、收购承接方摆脱省联社的行业管理等问题,突破了国办发〔2004〕48号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承担当地信用社的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相关精神,需要国家层面的特批。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如何发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重组后新机构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协调解决重组后新机构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关系,保障治理机制与农村经济相适应等都是构建新机制的难题。在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尚未出台情况下,单兵突进,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对农村信用社系统风险处置工作缺乏整体协同性,处置不当容易形成地方攀比,滋生道德风险.

三、相关建议

(一)建议在金融改革整体框架中充分体现存款保险制度因素

一是2018年11月13日公布的银保监会三定方案明确提出政策性银行监管部、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监管部、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监管部等部门具有“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职能,鉴于当前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建议在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顶层设计中明确存款保险与银保监会在个案处置中的职责分工,或者国务院层面出台规定进行明确。二是建议将存款保险风险处置机制纳入农村信用社风险处置工作整体改革框架中,明确地方政府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式,进一步推进省联社去行政化改革。三是建立对风险处置责任的问责机制。建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尽快制定对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和风险处置履职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事项和工作机制,对早期介入处置风险、风险爆发被动处置区别问责,鼓励和倒逼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对金融风险早发现、早处置。

(二)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衔接

一是明确“接管”触发条件。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在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建立的情况下,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将资本充足率低于某个阈值作为实行接管的触发标准。二是明确风险处置的实施主体。从制度层面看,我国风险处置实施主体有监管部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但识别出风险后,风险处置的主导部门、处置程序仍不明确。建议尽快从制度层面进行明确。三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完善《条例》和《银监法》《商业银行法》的衔接,明确监管部门实施接管后,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接管组织,运用市场化手段恢复被接管机构的正常经营或者顺畅退出市场。推动《条例》升格为法律,提高存款保险的立法层级和效力,便于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三)构建激励相容的市场化处置机制

一是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按照“权责对等、激励相容”的理念,以构建正向激励的处置机制为核心,在严肃市场纪律的同时,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处置风险的积极性。如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减免税收、划拨资产、处置维稳等方式来承担风险处置责任,而不是简单的直接出资。二是采用渐进方式推进处置工作。区别于中央银行票据兑付工作的阶段性特征,存款保险制度是风险处置的长效机制,建议采取渐进的方式推进市场化处置理念,缓释处置风险引发次生风险的压力。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工作起步阶段,可采用股权打折而非清零的方式来体现市场纪律,稳定股东特别是自然人股东情绪,平稳处置风险;待工作机制运行平稳后再实行股权清零,防范道德风险。

(四)夯实存款保险市场化处置理念的社会认知基础

一是适度宣传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能。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仍处在起步阶段,社会公众及政府部门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以及存款保险制度自身的公信力建设需要时间。建议进一步加大存款保险知识宣传力度,在宣传存款保险保障存款、稳定公众信心的同时,适度宣传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功能,宣传“收购与承接”等存款保险风险处置概念,为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能发挥提供社会认知基础。二是持续推进金融体系的市场化改革。有序打破金融产品的刚性兑付,允许债券市场的“有序违约”,让金融体系风险释放成为常态,营造“投资是要承担风险”的市场氛围,培育壮大理性投资者群体,真正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

参考文献:

[1]万荃.美国构建以存款保险为主的有序风险处置机制改革经验[J].征信,2016(5):68-71.

风险处理机制篇2

关键词: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体系;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9月2日

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体系是指地方政府、央行分支机构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等单位为管理金融风险而建立起来的组织系统。根据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时期特点,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一般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事前的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阶段;第二个阶段是金融风险处置的事中阶段;第三个阶段是金融风险平息后的事后管理阶段。近年来,我国区域金融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不断地挑战着中央要求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上海部分外资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例如香港东亚银行由于财务问题发生挤兑事件,其在上海的同业市场发生融资困难,一度影响到上海的银行间市场稳定。对此,进一步探讨和完善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体系,对于加强金融风险管理,防范金融风险扩散,提升系统性金融风险监测、评估和处置水平,以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而言,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一、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体系

(一)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阶段。在区域金融风险的监测与评估阶段,主要以央行分支机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主体,央行分支机构主要关注区域系统性金融风险,一般采用现场评估、非现场风险监测评估和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等方式对金融风险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分析金融稳定状况,并根据评估结果,向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部门预警。金融监管部门主要关注所监管行业或事发机构的微观风险状况,其对微观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一般通过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方式进行监管,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从而将金融机构的风险行为平息在萌芽状态。地方政府则一般通过接收央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单位报告的风险监测情况,通过舆情管理和行政管理等方式对区域金融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

(二)金融风险处置阶段。在金融风险爆发时的处置阶段,主要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统筹协调包括央行分支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公安、财政、宣传和消防等单位的力量,对区域金融风险进行综合协调处置。在金融突发事件爆发时,因为金融风险具有传染性和社会影响性,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中央银行在金融突发事件爆发时参与风险处置过程,可以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扩散,维护金融稳定,因此央行在其中扮演着提供资金救助、稳定金融市场信心和防范金融风险蔓延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在此阶段,金融监管部门是金融行业的监管单位,其对金融风险的起源、传导和控制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因此在区域金融风险处置过程中,可以按照本行业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风险的蔓延,并提请地方政府部门、央行分支机构等一同采取措施处置金融风险。

(三)金融风险平息之后的事后管理阶段。在金融风险平息之后的管理阶段,地方政府部门、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平息之后的过程、结果和影响范围等做出综合评估和总结,并从各自的职责出发,对金融风险处置结果进行善后管理工作。地方政府部门可以从财政、宣传和司法等部门职责出发,从行政角度对金融风险平息之后的各类问题进行妥善处置安排,进行责任追究、消除负面影响和损失评估补偿等。央行分支机构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出发,对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风险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并对地方政府专项借款和金融稳定再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做好资产保全和债券的维护工作。金融监管部门从其职责出发,做好金融风险平息后的处置工作,例如成立清算组对退出市场的金融机构进行清算处置等。

二、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稳定法律体系和协调机制缺位。目前,我国缺乏统一完整的金融稳定法规体系,《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关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法律规定较为笼统,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区域金融风险管理处于谁负责谁管理的状态,这就削弱了区域金融风险管理的效率,并可能错失防范风险的最佳时机。例如,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缺乏统一完整的法律规定,一些高风险金融机构无法按照市场原则实现稳定退出或及早处置,这使得问题机构在处置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缺乏法律框架的约束,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积聚,从而影响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区域金融风险管理也需要多部门的协同配合,虽然有部分法律条款或文件提到央行负责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的角色,但由于行政级别、监管套利、交易成本较高和职责范围不同等因素的存在,这些法律规章条款及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实际上多处于一种有名无实的状态,这也导致了金融稳定协调机制难以有效运行。

(二)区域金融风险监测评估体系不完善。首先,信息资源难以实现有效共享。在金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对区域金融风险的监测一般由当地央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金融办等单位负责,但是各部门之间由于职责不同、监管理念差异和监管套利等因素的存在,使得信息资源无法实现有效共享;其次,区域金融风险评估方式滞后。随着金融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金融创新业务快速发展,金融风险传导机制越来越复杂,区域金融风险评估方法并未能做到及时更新改进,新型的评估工具和方法的开发应用也往往滞后于金融风险的变化发展,因而还难以做到及时监测金融风险动态、把握金融风险传导机制、准确评估区域金融风险状况;再次,金融风险应急管理机制存在漏洞,例如央行分支机构可以按照宏观审慎原则和监管标准,监测评估和判断金融风险情况,但由于央行没有金融业务监管权利,从而没有现场监管的体验,只能依靠非现场监测方式,其对区域金融风险的预警提示和督办整改效果往往不佳。

(三)区域金融风险处置制度不健全。第一,金融风险处置效率需进一步提高。在对区域金融风险的处置过程中,由于金融风险处置主体、处置原则、处置模式选择和相应的处置程序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依据,各地区在处置金融风险时,存在选择金融风险处置模式错误、程序混乱、责任界定不明晰和相互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等问题;第二,部分规章条款实用性不强。例如,虽然《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对金融机构行政撤销的条件、程序等情况做了规定,但从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践看,该条例的许多内容和规定还比较模糊、操作性不强;第三,缺乏专业化的金融风险处置平台。例如,没有建立有效的金融风险处置监督机制和处置信息的共享机制,在金融风险处置的过程中,金融机构的托管、接管、撤销(关闭)、破产以及停业整顿等操作程序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金融风险处置需要专业化的人才资源,但我国还未建立专业的金融风险处置队伍以应对金融风险事件的发生。

三、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金融稳定法规体系和协调机制。对于金融稳定法规体系不健全的状况,一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有效的金融立法经验,结合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现状,进一步修改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金融基本法,研究制定《金融稳定法》,修改完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同时制定《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条例》、《金融机构接管条例》和《金融机构并购重组条例》等,作为处置金融风险的操作依据;另一方面可以建立金融管理机构协调合作制度和实施细则,例如建立区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明确央行在区域系统性金融风险管理工作中的首要地位,定期召开金融稳定工作联合研讨会,评估分析区域金融风险状况,提高金融风险处置的有效性,形成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合力。

(二)提高区域金融风险监测评估体系运行效率。一是要完善区域金融风险评估体系,结合金融业的实际风险状况,科学制定区域金融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明确评估的原则、方法、内容和范围等,增强金融风险监测评估的时效性、准确性和科学性;二是加强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设,建立监管协作和重大事项分析会商机制,拓宽重大事项信息来源渠道,提高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执行效率,增强对重大事项的风险反应的灵敏性和及时性;三是增强区域金融风险预警机制的有效性,建立严格的金融风险监测信息报告制度和数据采集体系,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采用有效的金融评估方法,及时判断金融风险的动态情况,根据金融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提示事发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同时跟踪金融风险提示的后续进展情况,确保金融风险得到有效整改或处置。

(三)进一步改善区域金融风险处置制度。首先,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出台《金融机构破产法》,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破产的前置程序、各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债务清偿顺序、金融债权的保护和偿付、职工安置标准等相关规定,增强金融风险处置的操作性;其次,研究制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管理办法》,对金融风险处置原则,处置主体的权利义务、处置模式选择和适用性等进行明确规定,同时根据金融风险处置实践,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修改完善已有的金融风险处置各项条例,增强有关法律条款的操作性,使风险处置的具体操作有法可依;再次,根据金融风险处置经验,构建专业化、多元化的区域金融风险处置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并且培养专业化的金融风险处置队伍,从而增强金融风险处置的针对性、适用性和有效性。

主要参考文献:

[1]尹兆君.关于完善我国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思考[J].新金融,2011.5.

风险处理机制篇3

第一条为了防范、控制、化解、处理企业在复杂多变的经营环境中,随时发生或出现的风险与危机,健全完善风险管理体系,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对风险实施有效的控制,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建立风险责任机制

(一)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为第一级风险管理单位,集团总裁和子公司总经理为风险责任承担人,全盘负责本单位的风险管理。

(二)各子公司按照组织架构细分二级风险单位,每个风险单位的第一负责人为风险责任承担人,全盘负责本单位的风险管理。

(三)各子公司及其二级风险单位必须评估每一个操作程序所遇到的风险。再把每一个风险细分为次风险。据此制定风险管理的操作程序。

(四)各级风险单位必须把风险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一环节的相关人员,真正做到风险控制到人。

第四条建立风险预警系统

(一)建立财务预警系统。集团及各子公司的财务部门,通过设置并观察一些敏感性财务指标的变化,对可能或将要面临的财务危机实现进行预测预报。

(二)建立经营管理预警系统。集团及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根据各个业务环节特有的性质来设计不同的风险控制机制,彻底掌握风险的来源和可能的影响。

(三)建立全面的风险信息报告系统。各子公司及其二级风险管理单位,有责任及时而且无隐藏地向集团公司组织行政中心报告有关风险的真实信息。

第五条风险管理的控制重点。

风险管理同时从体制上、制度上和人力资源上来进行风险控制。

(一)从体制上进行风险控制的重点在于完善机制结构,降低决策风险,并就此制订完整的决策机制和监督体制。

(二)从制度上进行风险控制的重点在于建立授权管理制度,完善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及部门之间的风险防火墙。

(三)从人力资源上来进行风险控制的重点则是在于把握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和专业能力,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以抑制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风险与危机的处理

当风险已经发生,风险单位负责人必须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可以越级报告)。

集团组织行政中心对风险进行初步的评判,确定是属于一般性内部风险,还是对企业声誉、经营活动和内部管理造成强大压力和负面影响的企业危机。对一般性风险责成子公司或

有关人员负责组织处理。

对企业危机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成立风险和危机的处理机构

危机处理小组应由集团总裁或副总裁担任组长。小组的其他成员,至少应包括:发生危机的子公司总经理,集团公司的法律顾问、财务总监、行政部、人力资源部、内部审计、及

其他相关人员,小组应配备小组秘书及后勤保障人员。

危机处理小组的职权应为处理危机事件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协调机构,它有权调动公司的所有资源,有权独立代表公司作出任何声明、承诺或妥协。

(二)制订危机处理计划

危机小组成立之后,首要的工作便是根据现有的资料和情报以及企业拥有或可支配的资源来制订危机处理计划。计划必须体现出危机处理目标、程序、组织、人员及分工、后勤保

障和行动时间表以及各个阶段要实现的目标。其中还须包括社会资源的调动和支配,费用控制和实施责任人及其目标。计划制订完成并获通过后,便立即开始进行物质资源调配和

准备,展开全面的危机处理行动。

(三)危机处理

首先进行事件的了解和核实,发现是否有与汇报不符的事实和情节,如有则须立即进行针对性的调整危机处理计划,如无则按原计划进行。危机处理根据危机事件的性质和情

况不同,一般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如果危机事件尚未在媒体曝光时,则必须控制事件的影响,在对事件进行了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根据法律和公理,果断做出处理决定。以避免因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所带来

的无法控制的企业声誉之损失。

如果危机事件已由媒介公开并已造成广泛影响,则危机处理应将重点转到媒介公关上来。主要方式是让媒介了解事实真相,引导其客观公正地报道和评价事件。与此同时,危

机处理小组还须通过法律专家和顾问,向危机事件的另一方施加法律行动的压力,迫使其承认过错,承担责任,达成解决方案。

危机处理小组在通过引导媒介进行事件报道的同时,可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业绩、产品和服务的特色以及企业文化等进行广泛的

宣传,让关注事件的受众更多地了解企业和认同企业。

在危机处理过程中,不论与媒介或是与另一方当事人打交道,危机处理小组都必须注意权衡利弊得失,相机而动,随时调整处理策略,切忌冲动和斤斤计较。除此之外,危机小组

在处理过程中还须与当地政府保持联系,必要时可寻求当地政府支持和帮助。

(四)总结经验教训

总结经验教训是危机处理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危机处理过程中,能够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一些平时未能发现的一些问题,特别是与引发危机事件有关的问题。这些问题中有些是偶然的,有些则是制度性的,有的则是人

为造成的。随着危机事件的处理,这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而且这些问题的暴露还会发现一些与之相关连的、与危机事件无关但也是很重要的问题。通过对暴露出来的问题的分

析,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调整,从而避免新的风险和危机发生。

第七条对因决策失误、管理失职、用人失察、行为失当而致使企业出现风险或危机,造成有形和无形损失的责任人及单位负责人,集团有权查处其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风险处理机制篇4

关键词:检察机关;风险研判;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3-0-02

三项重点工作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战略部署,检察机关在这项工作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承担举足轻重的责任。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中要求检察机关应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把风险评估作为办理案件的重要环节。这对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中化解矛盾、处理风险提出了更高要求。把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技术应用到检察业务管理,对于推进提高检察管理的科学化,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涉检特别是和突发性事件,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检察机关风险管理机制的必要性

“涉检风险”是指:在特定的客观情况下,在特定的期间范围内,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由未来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预期结果和实际结果发生偏离的可能性。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的职能,在履行不同职能的过程中,其面临的风险类别与特征也是不同的。检察机关风险的内涵应该包括办案质量风险、执法风险、检察形象风险以及社会稳定风险。

风险管理是检察管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必要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风险管理是提高执法公信力、防范和化解涉检矛盾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处在经济转型升级期,社会矛盾触点增多,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破坏性增强,执法环境复杂而敏感,维护稳定形势日益严峻。[1]对检察机关而言,行使公权力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与检察机关传统办案模式之间的矛盾还一定程度上难以避免。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执法办案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先期化解,有利于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和减少涉检矛盾。

(二)风险管理是健全内控机制、推动和促进自身管理科学化的必然要求。管理科学化是检察机关科学发展的基础保障,风险管理机制作为业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有效整合内部资源,优化组织架构,切实提高检察管理规范化水平。

(三)风险管理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可以帮助检察机关更好地深入分析总结具有代表性的风险特点、风险规律,及时发现制约经济社会发展、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风险因素,进而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更好地进行社会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察机关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平台的构建

“检察机关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平台”通过对案件基本信息、风险评估、风险处置、处置评析、动态跟踪、归档管理、后台管理、工作助理等模块的综合应用,打造检察机关风险管理的全新模式。

(一)风险识别与评估

风险识别与评估是风险管理过程的第一阶段,是指风险管理人员在对主体所在外部宏观和内部微观风险环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筛选、归类、鉴别,并最终确定是否存在潜在风险、潜在风险的大小的过程。

1、全面采集风险信息。风险信息采集是一个动态的、连续的工作,是识别与评估风险的基础。通过办案干警填报《风险评估表》、《风险处置动态跟踪表》,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就能在第一时间监测到实时风险等级、工作预案、情况以及处置进展等信息。确定风险等级后,如果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由检察调控中心办公室负责人报检察长审批后,可以重新调整风险等级,并立即向案件承办部门发出相应等级的风险预警提示,以便案件承办部门及时变更处置预案;对已处理完毕的事项,再出现的,由控申部门及时填写《风险评估表》,激活原档案,启动新的风险评估处置流程。

2、规范确定风险评估要素。通过对以往工作经验进行总结,把当事人诉求、各工作环节的风险因素、风险情形、影响范围等设定为主要的风险要素。在风险评估表中列举出各工作环节的风险因子、各级风险的不同情形以及从社区或行政村到全国乃至国际不同层次的影响范围,由承办人在下拉菜单中直接选择,细化评估的内容、项目,增强了评估的简便性、可操作性,避免识别与评估的随意性、盲目性。

3、科学界定风险评估等级。综合分析检察实务中的可能风险状况,将当事人对拟作决定反对意见强烈、有极端个人行为或倾向、有暴力倾向或行为等9种最严重的情形列为一级重大风险,将对拟作决定有明显抵触情绪、有非正常上访倾向或行为等5种情形列为二级较大风险,将对拟作决定有分歧意见、有涉检倾向或行为、有利用网络等媒介对检察机关或干警作负面报道苗头或现象等3种情形列为三级一般风险,并为三级风险依次设置“红、橙、蓝”三色预警以及不同的流转、审批程序,所有风险评估定级,均需本院检察调控中心审核,相应的领导审批,并由检察调控中心备案,从而保证了识别与评估的准确性,避免人为抬高或降低风险等级等定级现象的发生。

(二)风险预警与应对

风险预警与应对是风险管理的核心环节,是风险识别与评估的最终落脚点,也是风险报告与分析的前提。信息平台根据风险处置责任划定不同的权限,并具有自动提醒功能。承办人须在平台上及时(最迟在案件结案前)填报《风险评估表》、《风险处置动态跟踪表》、《风险评估处置评析表》中的相关内容,具体负责风险的化解处置工作。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检察长除审批风险评估、应对预案、结案等外,分别承担三级一般、二级较大、一级重大风险的包案责任。设在控申部门的检察调控中心办公室则负责风险研判工作的备案、处置工作的协调、指导等,从而确保全院共同落实风险研判处置工作,全面实行逐案排查,避免了遇到问题相互扯皮推诿和个别部门单打独斗等不利局面。院领导可以通过在平台上审批干警评估结果、应对预案,把握评估状况,及时启动领导包案工作,强化风险管理指挥功能。一旦风险因素、客观因素等情况发生变化,所有审批者均有权修改风险评估等级、完善预警处置举措。通过系统设置的流程追踪图,可以实时了解个案的流转环节和当前环节。通过“动态跟踪”,便于全面掌握所有风险案件的处理态势。风险化解处置结案时,须经包案领导审批,并且要对承办人的结案报告进行逐级评析。检察调控中心办公室根据风险定级审核和备案制度,全面全程掌握全院的风险研判处置工作,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协调和应急处置。此外,上级业务部门通过权限和网上上报备案功能,可以随时查阅和了解基层院重大风险案件预警处置情况,强化对下级院的指导。

(三)风险报告与分析

风险报告与分析是整个风险管理流程中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提升风险管理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其一方面是对风险个案的总结,主要是对风险评估、预警与处置工作效果的评价,通过设定《风险评估处置评析表》,要求承办人对每起风险处置工作,都要从预估准确度、预案科学性、处置有效性等方面进行小结,总结经验教训,逐级进行评析,为学习交流参考积累资料。另一方面是对风险数据的综合利用,便于风险管理者了解风险管理状况、总结风险特点与风险态势,以辅助决策,调整思路,把握政策,改进工作。

三、完善检察机关风险管理机制的建议

检察风险管理尚属新兴事物,还没有形成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定式,还需要检察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创新,进而推动建立一整套系统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

(一)进一步整合内部资源。按照检察一体化和集约化的要求,应不断加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与风险管理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有效实现风险研判平台与已有的检察业务动态管理系统和案件管理系统的融合共享,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动态、开放、全面监督与管理,充分发挥该平台作为风险管理统一载体的综合效力。

(二)进一步科学界定风险等级判定标准。风险等级的判定标准是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合理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妥善化解风险矛盾的依据。迄今为止,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成熟经验可供借鉴,这是推行检察机关风险管理机制的最大困难,影响对案件风险的防范和应对。[2]

(三)充分发挥风险研判平台的区域联动效能。风险现象、风险特点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其规律性,各地各有特色,但对于其他区域特别是对同一省区域内是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应进一步拓展风险管理平台的影响范围,积极争取上级院的支持,建立网上授权查阅、定期互通信息、密切协作配合等工作制度,探索实现风险管理平台区域共享功能。

参考文献:

风险处理机制篇5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风险管理机制纳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紧紧围绕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工程项目管理等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运用教育、制度、监督等有效措施,把廉政风险查到点、惩防体系建到岗,着力抓好对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廉政风险的防范,最大限度地抵制腐败发生的风险,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目标要求

按照全面开展、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2012年1月启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4月底之前基本完成风险查找、风险等级确定和预警防控措施工作;到2012年6月,机关各处室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实现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工作对象“全覆盖”,初步形成覆盖机关所有岗位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网络,初步建成相关工作配套制度体系;到2012年底,形成比较完善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全局反腐倡廉建设取得新成效。

四、工作内容

以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领域、关键岗位为主体,以“查找、建制、监控”三个环节为重点,围绕“人、财、物”管理的权力运行和监督制约,从处室、岗位“两个层次”,认真查找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引发腐败的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实施相应防控措施,着力形成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的覆盖机关处室、所有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提高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化、系统化水平。

五、方法步骤

(一)查找廉政风险(2012年5月)

结合处室和岗位实际,认真查找廉政风险,做到廉政风险查准、查全、查深,为制定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奠定基础。

1、学习文件。各处室要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学习文件精神,让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意识到廉政风险的客观存在性与现实危害性,切实提高加强廉政风险防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查找风险。各处室要按岗位、处室排查廉政风险。主要采取自己找、群众提、互相查、领导点、组织评五种方法和利用举报投诉、财务审计、执法检查、问卷调查等渠道和手段,重点查找四类风险:一是岗位职责风险,重点查找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可能造成在岗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因素;二是业务流程风险,重点查找由于工作程序和个人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可能造成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的因素;三是制度机制风险,重点查找由于缺乏工作制度的明确覆盖及工作时限、标准、质量等明确规定,可能导致行政行为失控的因素;四是外部环境风险,重点查找行业“潜规则”对岗位的干扰、生活圈和社交圈对个人的不利影响等因素。

3、廉政风险等级评估。

(1)岗位廉政风险等级初评。廉防办召开工作联席会,组织相关处室负责人对各岗位风险发生几率大小、可能找出的危害程度、审批权力范围和裁量度进行综合分析、评估,按风险程度依次划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提出初评意见。

A级风险,是发生机率高的风险,或者一旦生可能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风险,如有可能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风险等;B级风险,是发生机率较高的风险,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较为严重损害后果的风险,如有可能违反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法规,受到纪律处分的风险等;C级风险,是发生机率较小的风险,或者一旦发生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经济损失的风险,但在可控范围内。

(2)处室廉政风险查找、评估。纳入廉政风险防控范围的各处室对照职责深入查找廉政风险点。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查找、评估:

①绘制业务流程图,做到清晰、简明、易操作。流程图应包括决策审批和执行、实施的运作程序;

②各处室梳理制度,对重要领域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监督制度进行梳理,做好制度废、改、立的准备工作;

③分析其他廉政风险影响因素。分析廉政教育、“一岗双责”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结合外部环境风险,提出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3)岗位廉政风险查找、评估。纳入廉政风险防控范围的干部职工对照岗位职责深入查找廉政风险点。重点查找四类风险:

①岗位职责风险,重点查找由于工作岗位特殊性,可能造成在岗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因素;

②业务流程风险,重点查找由于工作程序和个人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可能造成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的因素;

③制度机制风险,重点查找由于缺乏工作制度的明确覆盖及工作时限、标准、质量等明确规定,可能导致行为失控的因素;

④外部环境风险,从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方面,重点查找“潜规则”对岗位的干扰,生活圈和社交圈对个人的不利影响等因素。

(二)制定防控措施(2012年6月)

针对内设机构重点岗位廉政风险,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完善以岗位为点、程序为线、制度为面环环相扣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和后期处置等措施,对可能发生的腐败行为实施有效控制。

1、前期预防措施。主要从加强党性修养、思想道德建设和制度机制层面主动做好防范,最大限度地从源头排除可能发生不廉洁问题的隐患。深入开展权力观和廉洁从业教育,引导公职人员牢固树立廉洁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主动性和坚定性,更加自觉地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完善办事公开机制和廉政承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结合各个风险点的实际,规范工作流程,制定相关程序性文件,修订完善原有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管物,靠健全的制度和科学有效的机制遏制廉政风险的发生。充分发挥电子政务预防腐败的作用,积极探索利用科学技术手段约束公共权力的新方式新途径。加大对热点、重点岗位人员定期交流或轮岗力度,防止廉政风险发生。

2、中期监控机制。通过对各岗位行政行为、制度机制落实、权力运行过程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认真落实廉政谈话、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等制度,加强对公务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民主决策制度和财务审批制度,凡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针对日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制定相应的制度。实行民主评议重要岗位中层干部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3、后期处置办法。建立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对有明显风险表现的个人及时进行纠错和提醒,防止可能出现或正在演变的腐败问题发生。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对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不按照规定落实廉政风险防范措施的,采取谈话提醒、诫勉纠错、责任追究等措施,帮助和督促其及时纠正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对整改不力,群众仍有反映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三)检查廉防工作情况,完善长效机制(2012年7月一2012年12月底)

主要任务是对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进行考核。按照处室自查与上级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系统地考核评价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形成考核报告。

(1)开展自查。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执行过程中,各处室、各单位要按照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的考核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及时发现问题。

(2)加强督查。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对各处室岗位廉政风险防范、防控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制度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的要及时指出,责成整改,保证廉政风险防范工作有效运行。对廉政风险重点岗位情况及岗位业务工作流程要在一定范围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召开座谈会、明查暗访等形式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核实党员干部个人申报事项的准确度和公开承诺履行情况。

(3)评估考核。局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考核标准》,每年对各单位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质量、效果和防范措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综合评价,并将考核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范围。

(4)责任追究。在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①不按照规定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情节轻微的;廉政责任制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将给予必要提醒谈话和警示提醒。

②对群众举报并经查实的,或在民主评议中排在后三位的岗位负责人,将给予“廉政风险黄牌警告”。

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对该岗位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给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或免职处理。

④发生违规违纪案件或被给予“廉政风险黄牌警告”的,取消在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⑤对不认真开展工作,不积极防控廉政风险,导致人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除严肃惩处违纪违法人员外,要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直接领导和主要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是落实惩防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措施,各处室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广泛宣传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廉政风险的客观存在性与现实危害性,牢固树立廉政风险意识,自觉参与到防范工作中来,形成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风险处理机制篇6

关键词:存款保险;承保风险;风险管控

一、 存款保险的承保风险之生成

(一)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中掌握信息越多、越可靠,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越明显,并且能掌握交易的主动权。在金融领域中,金融产品消费者和存款人缺乏金融知识,虽然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应当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但是这些权利客观上难以实现,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更为突出。正是由于金融行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存款保险的承保风险反而显现。存款人将存款存入银行后,难以得知投保银行使用存款的方式,难以监督,由此各类道德风险显现。在存款保险的范围内,存款者没有动机在存款利率之上要求风险溢价,因此银行的资金成本不会随它风险的增加而增加。此外,信息不对称还会导致逆向选择的出现,即参保为自愿时,只有高风险银行才愿参保;而参保为强制时,若采用“差别费保险率”会导致低风险、低保费银行补贴高风险、高保费银行。①

(二)存款人搭便车

首先,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后,存款人认为存款一旦产生损失即有保险公司最后偿付,消费者对存款银行的选择变得不够审慎,只将目光放在存款存入银行后能获取的利益上,搭上银行高风险投资的便车。这为银行进行高风险投资提供了更多的资金支持。

其次,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采取的差别费率制可以明显反映出银行的风险率等状况,存款人会倾向于选择将钱存入存款保险费率较低的银行。而存款保险机构在制定差别费率时,对银行的经营结构与风险评估难免出现偏差。且存款容易流入几家银行,更容易引发金融系统危机。

(三)银行系统道德风险不降反升

在存款保险相关法律出台之后,风险高但收益好的项目将更受银行的青睐,相关投资增加了银行总资产中高风险项目的比例,进而使得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处境更加危险,最终影响到银行系统的稳定性。银行是作为金融系统的中心而存在的,若其稳定性降低、风险加大的话,势必会影响到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银行对高风险的投资的倾向也将影响到其他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原因是其他金融机构往往参照银行的定价而制定自身的基本价格。②例如,投资者和融资者在开展业务时会考虑银行确定的存、贷款利率,因此那些和银行功能互补的一些金融业公司的业务就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存款保险的介入使得银行采取增加存款利率的途径争取存款,或者银行会提供低利息贷款给高风险投资,这些定价都存在较大的风险,也会对其他金融公司产生影响。最终结果是金融业的整体风险上升,加重行业的不稳定性。

二、 存款保险的承保风险的防控之不足

(一) 风险差别费率之不足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风险差别费率,是指存款保险机构依据各银行的经营状况、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风险等指标作为估算银行保费金额的风险标准。③因此,那些资本充足率低或资产组合风险高的银行要支付更高的保险费率。风险差别费率制度是通过区别投保银行的保险成本以减少高风险银行的冒险行为,从而抑制道德风险。但是,差别费率制度在控制银行的高风险投资中也将遇到不少问题。首先,存款保险机构对银行现有的风险状况辨别、评价和量化难以做到全面而客观,因为这要求存款保险机构具备先进的风险量化、预测技术,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仅仅刚刚起步。而且由于银行相当大部分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存款保险机构在获取银行经营状况的信息、数据时会遇到阻碍。其次,银行风险的多样化及演变难以预测,尤其在互联网金融创新时代,金融创新的不断变革给银行带来了更多的风险来源,因此仅以风险为基础的差别费率制度略显单薄,在应对新的、未曾预料到的风险时会产生更大的困难。最后,差别费率会影响存款者的风险选择,引发银行系统的不稳定。因为存款者可能根据银行风险评级及其变动情况来判断银行的风险状况,对评级低或恶化的银行进行挤兑,从而引发危机。④

(二) 最低成本原则之不足

《存款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拟订存款保险基金使用方案选择前款规定方式时,应当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则。”最低成本原则由美国《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最早提出。该法规定,当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即对银行进行援助或对其财产进行破产清算处理时,应当采取对存款保险基金长期成本造成最小损失的方法。⑤最低成本原则提出之后,迅速成为众多国家的存款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最低成本原则的难点在于“成本”的界定与计算。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认为,“成本”不是泛泛意义上的社会成本,而是指其在处置破产银行时最终承担的费用或支出,并以此选择银行破产时的程序类型和处置手段。⑥在存款保险实践中,各国一般将直接赔付作为成本比较的对象,这意味着,当存款保险人决定采取直接赔付以外的措施来援助特定银行或对其资产进行破产清算处理时,该措施消耗的成本必须小于直接赔付。这并不是一个容易的过程。存款保险机构需要对破产银行进行资产与经营评估,然后再来选择是否实施直接赔付以外的援助方式,对存款保险的监管评估预测能力是一大挑战,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仍处于起步阶段,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管能力还有待提升,否则破产银行“是赔是整”难以抉择,在金融危机时期难以发挥作用。

三、 存款保险承保风险防范对策

控制承保风险要借助差别费率、附加费率及其他存款保险的义务内涵来控制风险,然而这些机制往往必须搭配整体金融监理机制才能实现有效的道德风险管控。

(一) 投保机构安全健全经营准则

存款保险制度是为了促进监管者实施有力监管,于存款保险国际准则中,控制道德风险分为三个阶段的防线:第一道防线为良好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与管理,第二道防线为市场自律与制裁力量,第三道防线则为主管机关的制裁及监管力量。⑦《存款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该条款只规定了资本不足为金融机构健全与否的标准,条例中再无关于金融机构健全的非资本性标准。国外为促进金融机构的健全经营,除了将资本列为规范基准外,对与资本非直接相关的其他财务业务行为,也规定了健全业务、财务实务标准及审慎经营准则等规定。这些规则在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防范个别金融机构的问题上发挥了作用。因此,我国一方面要建立明确以资本为标准的机制以促进金融机构健全;另一方面,资本以外的纠正或处分也应当建立相关机制。

首先,应当明确资本标准。我国《存款保险条例》仅规定了“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过于模糊抽象,应当对资本不足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而详细规定。对资本不足的纠正或处分也显得过轻,仅“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应当规定为严重的后果,即“必须提出风险警示”。存款保险机构在金融机构资本不足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关的材料,而不是在风险已经成为事实后才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这样更能发挥存款保险机构事前预测的功能。

其次,订立投保机构安全健全经营准则。在存款保险机制控制承保风险与金融机构经营效能之间应当取得平衡,对金融机构的健全经营与承保风险的管控必须审慎为之。投保机构安全健全经营准则的内容应为明确订立或立法授权存保公司订立,内容涉及要保公司治理、内部管理及控制、资产管理、风险管理、流动性及控制环境等事项。该准则未来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规范对象、准则规范的财务业务行为(即前述要保公司治理、内部管理及控制、资产管理、风险管理、流动性)、投保机构的申报、投保机构的检查、违反的处理或处分等内容。因准则的实施将导致投保机构守法成本增加,若未妥当规划,可能影响到金融市场正常发展或形成个体管理,因此,还应设立相应的配套措施,如准则的内容应当与要保方共同协商,以符合实物;该准则的规范内容应当着重于原则性及相关法律法规尚未规范的事项,而且与承保风险管控密切相关的事项,等等。

(二) 保持存款保险机构适当的独立性

存款保险制度只是促进金融机构健全经营的一环,存款保险公司无法单一负担金融机构的健全经营。但是,对于其他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能立即促进金融机构健全经营时,应考量赋予存款保险机制立即处理之权责,借由独立的存款保险组织来控制承保风险而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能够有效避免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相互监管宽容而导致金融机构问题扩大。⑧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中规定“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该条没有规定存款保险基金委员会拥有直接处理的权力,而是要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告知,也没有明确最终由那个机构纠正投保机构的重大问题。第十三条中规定的重大问题均与存款保险基金委员会有密切关联,存款保险基金委员会应被赋予直接处理的权力。

其次,存款保险基金委员会是一个多重性质、资金来源多样化的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容易受到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干涉,如在干预投保机构的经营状况、预测并防控金融危机时容易遭遇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宽容。只有赋予存款保险基金委员会更加独立的地位,才能避免因金融监管宽容而导致金融危机发展到难以控制的局面。

(三) 立即纠正及处分机制

各国及国际金融管理组织,均强烈建议各国必须就金融机构的问题采取立即性的纠正措施,否则,个别金融机构问题将恶化或形成系统性金融危机。巴塞尔委员会对此也有所建议,于基本原则第十二项中建议:金融监理机构必须于金融机构不符合资本适足性等审慎经营规则、违反法令或对存款人的权益保障有所威胁时,应有立即的纠正措施,且于必要时,该等处分应包括对金融机构撤销其许可或建议撤销其许可的建议。⑨具体建议如下:其一,该等纠正处分是为保障存款人及金融机构的债权人,且避免此等问题的传染与扩散,故此等立即纠正的处分权限是必要的;其二,该等纠正处分得包括非正式口头或书面警告,然而如该非正式的纠正无法达到效果或金融机构经营的问题较为严重时,应立即采取重大措施,包括由金融机构本身提出改善计划或由监理机构提出相关处分;其三,就较严重的违反审慎或健全经营准则、法令,应赋予金融监理机构包括限制新业务、限制股利分配、限制资产处分、对董监事经理人要求撤换或指派经理人或接管人;其四,该等纠正措施得以渐进的方式为之,但仍必须赋予监理机构有更严格处分的权限,以避免机构不理会较轻微的处分或非正式的处分;其五,若金融机构并无继续存在的可能,金融监理机构应有权限接管、指示其与其他金融机构合并或使该金融机构完全退出金融市场,以维持金融体系的稳定。

我国《存款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条文,对立即纠正措施有相关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有下列缺憾:其一,这些规范赋予主管机关相当的裁量权,而非要求金融监理机关强制性必须实施相当的纠正处分,容易导致监管兼容,如第十五条中“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第十六条中“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提高其适用费率。”;其二,对不同金融机构的问题,纠正处分的方式仍然不足。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应当制定符合监理目的的纠正措施,纠正必须即时,金融机构管理阶层必须自行提出改善的承诺、处分的比例等。因此,首先应当区分正式与非正式的处分措施,有些非正式处罚措施可以有适当的自由裁量权,至于正式处罚措施金融监管机构则必须实施。其次,应以资本适足性为管理的基准。管理机构要基于对金融机构管理的结果,降低其资本适足比例的总类,而采取较严格的处分之外,投保机构违反安全经营准则的,亦应赋予存款保险公司纠正处分的权责,可以将违反健全经营准则作为降低投保机构资本适足性归类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要求投保机构提出改善计划的依据,作为对投保机构更换经营阶层或终止存款保险契约的依据。即以资本适足性和健全经营为纠正处分的双重标准。再次,纠正处分的对象应广泛包括投保机构及其关系人,包括机构的控股公司,负责人与经理人等。最后,目前主要的处罚方式为风险警告、解除投保契约、罚款、提高适用费率等而未包括刑罚,在金融机构涉及严重危及金融秩序时,应当对其行为实施最严厉的刑罚,以作为维护金融秩序的一道严格防线。(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王嘉丽,郭瑜芳:《我国与美国对问题金融机构处理之法规建制与经验概述》, 政大法学评论,2000年,第64期。

[2]陆军,陈志毅:《各国存款保险制度安排的比较研究》,国际金融研究,2002年第2期。

[3]刘仁伍:《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理论与实证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5期。

[4]袁达松:《论新破产法实施后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协调建构――从推进金融危机管理法治角度展开的分析》,法学评论,2007年,第6期。

[5]李智仁:《金融危机与存款保险法制》,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第77期。

[6]尹杞月:《国外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保险研究,2012年第2期。

[7]姚志勇、夏凡:《最优保险设计――国际经验与理论分析》,金融研究,2012年第7期。

[8]吴清荣:《财产保险概要》,三民书局,1992年版。

[9]陈春山:《存款保险之承保风险管控法制研究》,台大法学评论,第三十三卷,第5期。

[10]王志诚:《金融改革:履行存款保险责任法制之比较分析》,台大法学评论,第三十三卷,第6期。

注解:

①尹杞月:《国外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保险研究,2012年第2期,第94页。

②姚志勇、夏凡:《最优保险设计――国际经验与理论分析》,金融研究,2012年第7期,第99页。

③尹杞月:《国外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问题研究》,保险研究,2012年第2期,第94页。

④陆军,陈志毅:《各国存款保险制度安排的比较研究》,国际金融研究,2002年第2期。

⑤李智仁:《金融危机与存款保险法制》,元照出版公司,2009年第77期,第94页。

⑥王嘉丽,郭瑜芳:《我国与美国对问题金融机构处理之法规建制与经验概述》, 政大法学评论,2000年第64期,第192页。

⑦陈春山:《存款保险之承保风险管控法制研究》,台大法学评论,第三十三卷,第5期,第133页。

风险处理机制篇7

为深入贯彻中央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和市纪委五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意见》(京发[ 2008 ]26号)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市建委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努力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通过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动我委反腐倡廉建设深入开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初步形成覆盖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网络,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长效机制,构建“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评价体系,有效地化解和防范廉政风险,促进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廉政高效。

三、实施范围

委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全体党员干部。

四、组织机构

为有效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市建委成立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组书记、主任隋振江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组长宋海立、委员张农科担任;委班子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处长史爱武担任,办公室成员由机关党委、人事处、法规处主要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具体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考核等项工作。

五、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

(一)主要内容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涉及的主要风险是因教育、制度、监督不到位和党员干部不能廉洁自律而产生的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和外部环境风险。因此,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和每个党员干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重点围绕制约监督和规范权力运行,认真查找易发生腐败行为的廉政风险点,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等措施,通过制定方案、贯彻执行、检查考核、调整修正等环节,对预防腐败工作进行科学化、系统化循环管理。

(二)方法步骤

1、准备阶段(2月-3月底)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制定《市建委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方案》,下发学习资料,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并利用局域网、简报、信息等多种形式,宣传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掌握其基本内容。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选一名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作为廉政风险监督员,并于3月31日前,将名单报监察处。

2、排查廉政风险点阶段(4月-5月)

(1)查找个人廉政风险点

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自己找、同事帮、领导提、集体定等多种方式,认真分析并逐一排查个人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廉政风险点。主要从以下方面查找:

一是围绕思想道德方面主要查找,是否积极参加机关或单位组织的各种政治理论学习;理想和信念是否坚定;是否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是否主动接受党组织、党员群众监督。

二是围绕岗位职责方面主要查找,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是否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是否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办事;是否存在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不作为或乱作为等行为。

三是围绕外部环境方面主要查找,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关系接受请托人礼品、馈赠、请吃、索贿、受贿等;是否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等。

个人查找廉政风险点后,认真填写《市建委廉政风险防控表》,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备案。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填写《市建委廉政风险防控表》,经分管委领导审核后,于5月底前报监察处备案。

(2)查找机关处室廉政风险点

一是在梳理工作流程的基础上,主要围绕重点环节、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查找廉政风险点。

在行政许可和管理环节方面,主要从受理、审查、决定、告知等环节查找廉政风险点。重点查找:受理时,是否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时是否一次性告知,是否能即时受理;审核时,是否依据规定标准进行审查,有无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审查标准;审核后,是否在规定时限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行政审批过程中,有无丢失、损毁申请材料或者对申请审批材料弄虚作假;有无向申请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有无违法收费;即办事项是否能即时办理;有无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或者管理事项。

在房地产市场监管环节方面,重点查找: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审核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时限办理;是否对开发企业恶意伪造文件存在形式上的审查或庇护;是否存在漏审导致审批把关不严的问题;在监管过程中,对开发企业违规预售和挪用预售款的处理,是否存在徇私情和违规违纪问题。

二是围绕制度、机制查找廉政风险点。重点查找:是否适应改革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否适应本处室工作特点,是否健全或缺失;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无执行不力,或流于形式;对行政权力运行是否具有监督和制约作用;对制度和机制执行不力造成工作重大失误的,是否有行政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等。

各处室查找出廉政风险点后,要按工作流程和需防范的重点部位、环节,画出处室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流程图,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后,进行公示,于5月底前报监察处备案。

(3)查找直属单位廉政风险点

各直属单位要重点围绕“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和制度机制建设(参照处室要求)查找廉政风险点。其中,有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要重点从以下环节查找廉政风险点。

在行政执法环节方面,重点查找:实施行政处罚是否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应当告知的事项是否告知当事人;是否擅自设立行政处罚种类或者改变行政处罚幅度;进行检查或监督时,工作人员是否按规定出示有效执法资格证件,出具合法文书;是否严格按照执法内容执法;是否擅自实施或超越职责权限进行检查和处罚;是否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否违反罚收分离规定;是否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损毁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等财物。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时,是否说明原因并搜集相应证据;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是否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查处,有无未依据动态监管规定记分。

在招投标监管环节方面,重点查找: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标准、招标文件审查标准是否统一;工作人员对评标专家抽取名单是否保密;评标监督人员和评标区工作人员是否依法监管;是否确保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受外界影响;招投标活动是否按照已备案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负责投诉处理人员是否公正执法;对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做出相应处理;监管工作人员对招投标活动中掌握的保密信息是否向有关利害关系人泄露。

在住房保障工作方面,重点查找:在资格审核、房源分配、项目招标和旧城修缮等管理环节的廉政风险点。(此项工作已部署,不再具体安排)

各单位查找出廉政风险点后,要按工作流程和需防范的重点部位、环节,画出单位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流程图,报分管委领导审核后,进行公示,于5月底前报监察处备案。

(4)查找委领导班子及成员廉政风险点

委领导班子及成员对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领导,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班子成员要带头查找班子和自己分管工作方面的廉政风险点;查找在“三重一大”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廉政风险点;查找在制度、机制建设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点,按照工作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把好处级干部防控表的审核关、监督关、落实关,画出委领导班子及成员个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流程图,并在委内进行公示。

3、制定并完善防控措施阶段(10月底前)

针对查找出的廉政风险点,个人、处室和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的制定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防控廉政风险的制度和工作机制,构建起机关处室、直属单位和个人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网络。

4、考核评估阶段(11月-12月)

建立和完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采取信访举报、政风行风热线、定期自查、特约监督员监督、社会评议等多种方式,由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评估,个人考核结果纳入年底绩效考核范围,处室和直属单位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绩效考核范围。对廉政风险防范成效显著的处室、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失察、失管、失教或违规违纪者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通过考核评估,认真总结经验,纠正存在的问题,识别新的廉政风险点,及时调整廉政风险内容和防控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纠错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达到有效化解和预防廉政风险的目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将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尤其是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查找廉政风险点,带头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风险处理机制篇8

关键词:装备采购;项目履行;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0-0212-02

引入风险管理理念和方法,实行装备采购项目履行监督风险管理,将项目履行监督工作程序建立在识别、评估、处理、监样风险的基础之上,不仅可以保证装备采购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还可以通过风险管理达到完善装备采购项目管理制度的目的。

一、装备采购项目履行风险管理必要性

第一,有利于装备采购项目合同按期保质地履行。当前,高新武器装备的种类和数量快速增加,且装备复杂度不断提高、研制周期缩短,装备科研、生产交叉的情况较为突出,装备采购项目履行风险大大增加,为了最大程度确保武器装备的质量、可靠性以及作战性能,确保合同按期保质地履行,需要创新完善项目履行风险管理工作模式。实行基于风险管理的履行监督管理,运用装备采购项目履行风险管理手段和方法,科学识别合同履行不同阶段的风险因素,确定合同的整体风险水平,为如何处置合同履行风险提供科学依据,进而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达到有效掌控合同进度、质量、技术状态和费用,保证装备采购项目的有效履行。

第二,有利于提高项目管理工作效能。装备采购项目管理人员的作用已经由过去简单的质量监督和检验验收,向“事前参谋,事中监督,事后处理”的全流程控制管理转变。然而,当前由于合同履行不够严肃,评价与监督手段不够完善,缺乏有效的制约,装备采购项目管理人员的工作效能受到一定限制。实行履行风险管理,不仅可以有效控制和处理影响项目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还可以通过具体的风险规划、评估、处理和监控过程,使得项目管理人员职能进一步细化明确,并根据风险等级清单、风险优先次序清单等,有针对性地制订合同履行风险监控计划,有效控制处理风险。

第三,有利于提高装备采购效益。对装备采购项目实行风险管理,随着合同履行风险和影响程度的变化,而采取不同的风险应对措施,实现对合同履行系统化、法规化、集约式和预防化监督管理模式,可以科学地配置、集约使用各类资源,提高装备采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军事效益。

二、装备采购项目履行风险管理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一种主动超前的管理方法,其就是通过利用风险规划、风险识别和评估、风险应对、风险监控及处理来着力进行系统管理。

一是风险规划。风险规划是确定一套系统全面、有机配合、协调一致的策略和方法并将其形成文件的过程。风险规划过程中,应该依据项目履行管理规定及基本原则等,制定风险管理的行动方案及方式,合理地规定项目履行风险管理小组的组成,配置充足的资源,提供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确定风险判断的依据等。

二是风险识别和评估。装备采购项目履行过程复杂、涉及要素多,风险的存在也是全过程、多方面的,为此,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成为风险管理过程中最复杂最重要的环节。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是指依靠问卷调查、专家调查、类推比较和评价等方法,对影响合同履行内容、过程、资源和质量的客观存在的或潜在的风险进行预测和识别,并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评价其发生的可能性和破坏程度的大小,形成风险记录单、风险损失幅度和累积风险概率分布等结果的过程。

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准确性直接影响风险的应对和控制,为此,应该严格地以管理规定、风险规划的内容要求等为依据,参考往年同类装备采购项目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详细分析时问、费用、质量、技术状态等方面风险因素,确定风险因索可能发生时机、形成原因、发生概率、影响程度等,而后应用相关风险评估工具和技术,确定关键风险和重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等级和风险优先次序,从而为如何处理这些风险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风险应对。风险应对是指对风险提出处理办法并制定应对方案的过程,目的是使装备采购项目履行风险保持在可接受水平。风险应对包括详细说明应当做什么,应于何时完成,由谁负责,以及有关的费用和进度等具体问题。在执行风险应对时,管理人员应积极与上级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沟通,并参照风险评估的结果,制订风险应对计划,针对风险的严重程度,具体明确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以及控制措施应采取到什么程度等,合理配置资源投入、安排时间。

针对合同履行中风险影响程度的不同,风险应对一般采取风险规避、风险控制、风险自留、风险转移四种措施。风险规避是处理措施中最彻底的一种,是指在某项措施的执行而可能带来很大风险和损失的情况下,主动放弃或终止这项措施以此来避免风险的方法,比如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放弃不成熟技术的应用;风险控制是指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减小损失幅度而采取的风险应对技术,如在合同履行中增强监督力度;风险自留是指承认风险并接受损失的处理措施;风险转移是指,将风险有意识地转给与其有相互经济利益关系的另一方承担的风险应对方式。

四是风险监控及处理。风险监控及处理是指对全工作实施过程进行的监视、控制和处理。风险监控及处理过程中,可以将相关信息反馈给风险规划、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等其他风险管理活动,必要时还要进一步修正风险应对备选方案,以保证风险管理能达到预期的目标。

三、装备采购项目履行风险管理实施对策

(一)强化项目履行风险管理意识

复杂的市场经济运行环境,不仅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商机,同时也带来了种种风险。然而人们往往将风险视为工作失误的表现,总是竭力地回避或否认,可一旦风险事件爆发,要么猝不及防、仓促临阵,要么反应迟钝、酿成严重后果。长期以来,我军装备采购实行计划管理模式,装备采购制实行不久,这就造成我军装备采购项目管理人员风险意识普遍不强的现实。

为此,在推行项目履行风险管理模式时,必须首先提高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形成合同履行监督风险管理自觉,把风险意识贯穿于日常监督工作,不断改进防范风险的行为,消除产生风险的隐患,及时地识别风险、规避风险。

(二)建立项目履行风险管理组织机构

正规高效的管理组织是实施有效风险管理的重要条件,成立组织严密的风险管理组织,严格规范管理程序是非常必要的。成立以机构一把手为首、岗位专业负责人及专业技术骨干为辅的科学系统的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并配以风险识别小组,风险评估小组、风险应对预案小组,风险监控处置小组等,确定各级风险管理负责人,明确各级职责分工。

(三)加快项目履行风险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高素质的、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是搞好合同履行监督的保证。装备采购项目履行监督活动涉及专业性广,要求工作人员既要有相关的专业技能,掌握市场经济活动规律,还应具备法律、商务谈判技巧和产品质量检验等力面的知识。为此,我们要按照装备采购项目管理的需求,科学设置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素质要求,加强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同时,注重人才引进吸收,建设一支风险管理的专家队伍,从而保证风险管理理论和方法的推广应用,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以及合同管理效率的提高。

(四)进一步完善项目履行风险管理制度

法规制度是合同赖以存在和履行的基础。美军《联邦采办条例》和《联邦采办条例国防部补充条例》就详细规定国防合同管理人员在合同履行监督风险管理的具体内容、职责要求、方法手段等。而我军装备领域引入风险管理不久,还处于起步阶段,装备采购项目履行风险管理研究不够,相关法规处于空白。为此,建议制定装备采购项目风险控制单行办法或具体规定,明确装备采购项目风险控制目标、宗旨、机构、职责、任务、流程、风险控制计划机制、风险防范机制、风险评价机制、风险处理机制和风险责任追究机制等内容。

(五)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风险控制

装备采购项目承担单位合同履行情况,是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为此,需下大力度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风险控制。一是要加强阶段性审核力度,确保可控性。对于系统复杂的高技术装备或大型复杂装备,项目管理人员要根据具体的风险评估情况,将科研、生产分成若干便于实施控制的阶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科学合理地制定阶段工作落实措施、作业计划。二是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阶段风险分析,制定预案。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对合同签订前、签订后、履行中的技术保障、生产能力、管理活动、分承制单位生产能力与进度等方面因素进行综合的分析、评估,有效地识别和确定可能影响项目履行的风险因素和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的严重程度制订消除或降低风险的预案和解决措施,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小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三是积极应对进口原材料的供应和技术风险,预先采取应对措施。在装备研制中建立进口元器件使用审批制度,对进口元器件进行必要的控制和管理。

参考文献:

[1] [美]防务系统管理学院.国防采办风险管理[M].原国防科工委军用标准化中心,译.北京:宇航出版社,1992.

[2] 卢有杰,卢加仪.项目风险管理[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

[3] 王良曦.装甲装备武器装备论证概论[M].北京:出版社,1999.

[4] 吕建伟,陈霖,郭庆华.武器装备研制的风险分析与风险管理[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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