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8篇

时间:2023-06-22 09:13:25

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篇1

一、“四个统一”与“四化”建设为新时期的市场监管确定了新理念

(一)“四个统一”与“四化”建设是新时期市场监管的新理念

任何一种政府职能的发挥必须有一定的执政理念做支撑,而执政理念反映了政府发挥职能的政策取向和思想基础,决定着政府的执政思路和工作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政府部门,也有自己的监管理念,无论是早些年提出的“三度理论”,还是其后提出的“动态监管”、“执法重心下移”等,均是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理念。而今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积极服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挥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面临的新形势。在形势和任务发生新变化。适时更新监管理念无疑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变化了的新形势。着眼于服务改革大局和提高监管效能,适时提出了要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和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及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思想。应该说“四个统一”与“四化”建设思想的提出,正体现了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规律,既是对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行使市场监管职能的必然要求。

从内涵角度看,“四个统一”把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与促进发展、服务大局、消费和经营维权、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集中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是第一要义,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作为承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作为监管的落脚点和中心任务,是必然的,也是顺理成章的,同时也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发挥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工作任务和更高的要求。“四个统一”和“四化”建设思想的提出,体现了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置于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进行思考和准确定位的战略选择,必将对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效能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四个统一”与“四化”建设是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二位一体的必然选择

要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必须探索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事实上,近些年来,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理顺管理体制、构建监管机制、加强制度和法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并在这些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正如周伯华局长所说的“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干部队伍,不仅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着眼于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就构建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而言,“四个统一”和“四化”建设二位一体是必然的选择。在二者的关系中,“四个统一”是指导思想,是基本理念和基本目标,而“四化”建设是实施保证。是实现目标的基本途径和基本方法,两者相互联系,互为作用。不可或缺,共同构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两大基本要素和基本内容。

在“四个统一”中,监管是中心点,发展是落脚点,服务是出发点,维权是关节点,执法是着力点,这种审视与定位,既凸显了工商行政管理的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能,即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核心和本质定义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同时又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新的内涵。如果没有“四个统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发挥也就没有了方向和目标。与此同时,无论是市场监管还是行政执法职能,其发挥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法律法规作支撑和保证。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的“四化”建设正很好地提供了这种支撑和保证的平台。制度化就是构建固定的监管模式,把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等被人们普遍认可的规则形式明确下来;规范化就是规范监管行为,杜绝任意行政:程序化就是明确监管和执法的步骤、顺序和环节。杜绝任意行政及责任不清;法治化就是一方面健全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显然,这“四化”建设的内容都是保证“四个统一”实现的关键环节,因此,在做到“四个统一”的同时,必须推进“四化”建设,两者不可或缺。

二、构塑市场监管职能新取向的战略构想

“四个统一”作为新时期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从宏观上说不仅在市场监管理论建设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微观上对于指导市场监管实践同样具有方法论方面的意义。既然市场监管理念已经发生转变,那么按照新的理念重构市场监管职能取向无疑就是题中应有之义。在市场监管职能伴随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规制市场主体行为、构建规范市场运行秩序等方面作用日益重化的大背景下,重新构塑监管取向,对于保证市场监管职能发挥的正确方向、找准着力点、强化效能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市场监管职能的新取向至少应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要进一步凸显市场监管的服务性

政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体制因素,人们已对政府在市场经济高效、有序运行中的作用达成共识。但是,在市场经济已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已不再认为政府是权力导向型的无限政府,而是一种服务型的有限政府,即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能由市场机制调节和配置的就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作用发挥,而在市场不能或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即“市场失灵”和“市场低效”领域则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当今各主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的管理体制是一种公共管理体制,在政府管理体制及职能的调整和改革中,大都以“新公共管理主义(new publicmanagement)”为理论基础,其基本的改革理念是建设“三E”加“三C”的政府,即“经济、效率、效能”和“竞争力、顾客导向、灵活性或变革力”。应该说这种政府理论和政府管理理念在当今政府管理实践中占据了主流地位,可以认为是一种国际惯例。建设服务型政府也已经

成为我国深化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明确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党的十七大也明确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应该说,着眼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背景提出的“四个统一”正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因此。无论是着眼于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还是建设服务政府这个大的改革目标,都要求市场监管职能的发挥进一步凸显服务性,以通过市场监管职能的发挥,通过创造优良的市场环境,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不是为监管而监管,要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市场监管中凸显服务性,也就等于践行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服务政府的职能。因此凸显市场监管的服务性,必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握好监管者与服务者的角色,既不能以管理者自居,只讲监管不讲服务,也不能只当服务者,而放弃监管或忽视监管职责的履行,要做到监管与服务的有机统一。事实上。在凸显市场监管的服务性方面,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提出并打造“服务型工商”等。现在凸显服务性已经成为新时期市场监管职能发挥的一种必然要求,应该进一步系统地研究如何更好地打造服务型监管。

(二)要大力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重要目标,和谐社会理论也是我们党的一重大理论创新。而按照和谐社会理论着力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无疑也是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的必然选择。按照和谐社会理论。和谐社会包括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同时也包括以人为本的经济和谐、政治和谐和文化和谐。显然。市场监管的和谐属于经济和谐范畴。

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主要是提高市场监管主体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和谐,不断化解监管中的不和谐因素建立一种融洽、和谐的监管关系,从而取得理想的监管效果,在和谐监管中。一方面作为被监管者,能够做到自觉接受监管,并切实按监管要求规范和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作为监管主体要运用和谐理念指导监管行为。增强人本意识。做到文明监管、人文监管。给予监管对象以更多的人文关怀,构建和谐监管关系,从而促使被监管者主动接受监管、服从监管及配合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不仅对于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是必需的。同时它也符合经济学中的激励相容原理。根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哈维茨(Harwicz)的观点。所谓激励相容,是指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有追求自身利益的一面,其行为会按自身利益的规则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种制度安排,使“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恰好与集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则这种制度安排就是激励相容。按照这一理论。如果一种监管能够做到激励相容,使监管关系中的监管主体与被监管者利益一致,则大大有助于提高监管效果,因而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则正符合构建激励相容的市场监管格局的要求。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着眼于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都必须大力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

(三)要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在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统一中,监管无疑是核心或者基础,这主要因为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放弃监管或监管缺位无疑等于没有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更重要的是,如果放弃监管或监管缺位,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市场环境恶化,促进发展、服务大局、生产者和消费者维权及行政执法也就都无从谈起。因此,在做到“四个统一”和推进“四化”建设中,必须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也就是提高市场监管的水平和合意性,做到监管内容适当、监管方式方法合理,以达到预期的监管目标。市场监管的有效性是决定监管效率与效能的关键因素,如果有效性差,即使实施了再多的监管或会出再多的监管成本,也不会取得预期的监管效果。影响市场监管有效性的因素很多,但一般地说主要包括监管者素质和能力、监管方法及方式、监管职能到位程度及是否存在缺位、是否存在监管失灵、市场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对象信息的掌握程度等。近些年来工商部门在加强队伍建设、改革市场监管模式、改革和完善市场监管方式方法、推进职能到位等方面,无疑都有助于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方向和措施都是正确和有效的,应该继续推进和加强。而根据管制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要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除上述措施外。还应重点抓好两个环节:一是改善信息约束下的市场监管,在现实中,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监管部门不完全了解被监管者的信息,即存在信息约束。政府监管理论近些年来最主要的发展就是在监管过程中考虑到信息约束。提出了激励性监管理论。在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中,也应该借鉴这一激励性监管理论,在监管中对被监管者实施以表彰、政策优惠等为主要内容的正向激励和以处罚、曝光等为内容的负向激励,并最终与被监管者达到激励相容。可以说。实施激励性监管也是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二是治理监管失灵,监管失灵指“政府作用的结果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公共目标或损害了市场组织的效率或带来自身的高成本、低效率”。其诱因包括“政府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政府被某些企业或利益集团所俘虏、政府官员的、等”。监管失灵是制约监管有效性提高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市场监管实践中,这种监管失灵同样存在,因此必须下气力治理。

(四)要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的规范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体系中,市场监管职能是政府的一种重要经济职能,同时也是政府直接联系与接触社会各层面的重要平台和体现政府形象的主要窗口。监管行为是否规范不仅直接影响监管效果,也直接体现政府形象。因此。要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推进“四化”建设。必须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的规范性。

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篇2

关键词:构筑工商市场监管平台

论文全文: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及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对海南市场监管的模式、方式与手段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监管市场的经济卫士,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冲击,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并与国际惯例接轨,这将是新时期海南工商行政管理者必须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新时期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海南作为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如何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达到社会经济运行的最高效率和社会需求及社会利益的最大满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促进海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必然。

(一)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首先,从构成要素来看,具有广泛性。其中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其他经济并存的所有制结构体系,包括市场体系、分配体系、宏观管理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等,每一个构成要素包括多方面的内容,这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的政府重要职能部门,更是任重道远。其次,具有整体相关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是一个整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体基本特征是通过各个构成要素的具体内容体现出来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再次,具有明显的层次性。此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有序的法治经济,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市场主体只有依法进行管理,市场才是高效有序的。

(二)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是发展海南经济的必然要求。要发展经济必须有繁荣的市场,而要有繁荣的市场,必须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以保证其有序运作,蓬勃发展。如旅游业要健康发展,必须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坚决制止黑导、黑车等违法行为,净化海南旅游环境。可见,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是发展海南经济的必然要求。

(三)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力度是适应WTO的必然要求。加入WTO,工商市场监管环境、监管对象和思维方式都发生了新的变化。经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在创造就业机会的同时,也使工商市场监管面临更为复杂的形势。因此,工商市场监管,必须与时俱进,按照WTO规则要求,一视同仁,消除对贸易活动的人为干预及其带来的扭曲,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二、当前海南工商市场监管的现状

海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海南经济卫士,在严厉打击非法传销、假冒伪劣商品,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强化商标、广告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诸多方面为海南经济建设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工商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一)工商市场监管体制还尚未完全理顺。一是有些直属局,不是“小局大所”,精干高效,而是“大局小所”,人数众多,效率低下,职责不清、权限不明。二是工商所建设不平衡,人数差异大,人数多的工商所多达100多人,人浮于事,而人数少的仅2人,难以完成大量的监管和服务工作。三是有些工商所重收费、轻管理,执法不到位,对市场监管缺乏动态跟踪管理,经济户口也不健全,难以做到执法重点下移,更难做到与国际惯例接轨。四是个体劳动者协会、广告协会等各种协会中介组织不健全,有些市县这些组织尚未建立,有的组织人员结构不合理,年龄老化,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工商市场监管的法规体系不完善。一是陈旧过时。一些现行的工商法规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尽管前段时期进行了清理,废止了一批,仍未能适应我国加入WTO的新形势。二是不具体、不透明。有的法规规定很抽象,遇到具体问题,难以依法处置。三是随意性大。有些工商法规游移空间大,给主观随意解释提供了条件。四是缺乏权威性。从效力看,在目前法规体系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出现讲话不如批示等不正常的现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尚未得到应有的体现。

(三)工商市场监管的模式、方法、手段滞后。墨守成规,安于现状、不思进取,不与时俱进,“看看、摸摸、闻闻”等凭经验办事现象时有发生,形成了一套固化的东西。如有的工商管理人员把工商市场监管仅仅看成是调整市场摊位、收管理费而已,思想观念不转变,意识不到位,在执法过程中,流于形式,不讲质量,简单粗暴;仍然习惯于设关卡、搞审批、放不下部门利益,办案工具、检测技术等手段落后,监管仅在表面上,只重治标,不重治本。这些都与商品化的市场经济不适应,与世贸组织的规则格格不入。

(四)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不够。目前在市场监管和执法方面,干扰多,说情风重,查处难度大,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案件是大案化小,小案化了,导致小案办得多,大案办得少,得过且过。一些直属局三年来没有办过一宗上万元的案件,有形市场(如农贸市场等)监管查处多,而无形市场(如证券市场、电子购物等)监管力度薄弱,对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没有建立良好的追溯制度。

(五)工商市场监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许多市场监管人员虽然长期在工商系统工作,但缺乏系统的学习,业务素质不高。据了解在基层工商所,懂得笔录、办案的人员不过40%,难以承担起监管市场的重任。

三、加大海南工商市场监管的对策

加入WTO,首先是政府加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监管市场的重要职能部门,必须适应新阶段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规范、统一、透明、服务、高效”的原则,提高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更新监管手段,做到“当好市场运行的裁判员,维护好市场秩序的坚强卫士”。

(一)创新机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工商市场监管体系

1、创新机制,建立规范性的监管体制和公正合理的监管规则。入世后,海南工商市场监管要从传统的对农副产品贸易市场监管转移到对统一大市场的监管上来,在强化对有形市场监管的同时,加强对无形市场如证券、网上购物的监管,实行“政企脱购”。对市场监管对象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建立公正合理的监管规则,合理确立管理范围,调整管理规则,完善管理程序,改善管理方式,努力实现从收费型转为管理型,从主要利用管理、审批等方式进行“干预”转为通过建立健全法规、完善环境、提供服务,从主要为国有经济服务转为为所有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服务,克服职能混淆,观念不分,权力任意膨胀的行为。

2、与时俱进,实行市场监管的公正性、科学性和灵活性。市场结构的多样性、复杂性,要求工商管理要与时俱进,对市场监管要实行“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建立健全一整套科学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制定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通过灵活先进的监管手段尤其是经济杠杆的手段调节和实现经济总量的平衡,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实现监督、管理、服务的创新

1、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对企业登记的监管。适应入世新形势和新阶段工商市场监管体制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取缔各类违法违章生产经营主体,坚决清理“五小”企业,大力查处“三无”企业,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集中开展清理网吧、音像制品等文化市场经营主体专项行动,净化文化市场。

2、深入开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行动,加大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力度,坚决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资为重点,加大打假专项整治行动,推进“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和查处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仿冒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药品市场、建筑市场、旅游市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走私贩私活动,严厉查处一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封锁和限制竞争案件。以“反欺诈,打虚假”为契机,完善和实施广告监测制度,强化对商标生产、流通领域全方位监管,严厉查处虚假广告和商标侵权行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予以保护,为海南实施名牌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3、加强合同监管,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工商市场监管必须加大对企业信用制度的监管力度,规范信贷、工程建筑等主要合同的签约行为,指导企业深入开展“重信用、守合同”活动,逐步实施企业合同信用公示制和信用备案制,大力提高经营者商业道德水平。

(三)创新监管方式,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和质量

1、创新企业注册方式,建立行政审批与民事自律相结合的市场准入机制。完善“并联审批”方法,使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办照时间缩短,提高办事效率。改革企业名称登记,推进名称登记从行政核准向审核备案,探索建立行政许可与民事行为相结合的名称登记管理制度。规范注册工作程序,提高准入工作透明度和规范化,防止新的“三无”企业的产生。

2、创新企业管理方式,建立市场主体动态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经济户口”,在“经济户口”管理上实现三个转变,即从线条管理向立体综合管理转变,从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转变,从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使工商所的“经济户口”真正做到“底清数明,动态快速反应”。同时建立和完善对有违规行为企业的监控机制,使市场监管向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方向发展。

3、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快速反应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12315”投诉举报受理系统,确立来信、来访、来电和网上投诉“一口受理,分类处理,落实责任”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推行“一个主体、两个环节、三项工作”,实施对各类交易市场的长效规范管理。“一个主体”就是落实市场开办者责任,市场的开发者对市场的运作和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负有连带责任;“两个环节”是指市场经营者准入环节和商品货源进出环节;“三项工作”就是设立消费者投诉站、公示公告栏和告知承诺制度。创新业务工作方式,运用现代电子通信手段抓好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建立网上市场监管系统,实现海南电子商务应用的法律管辖和监督,构建高效便捷的市场监管网络,努力实现工商行政管理从粗放型向集约型,从劳务型向智慧型转变,使海南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适应现代市场监管的需要。

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篇3

一、坚持“四个统一”。在以监管促发展上下功夫

重庆市各级工商部门,坚持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的指导思想,在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中,始终坚持“立足发展抓监管,抓好监管促发展”的思路,以做好规划。做大规模。做强规范为主题,以创建星级文明市场和评比“二十强”市场为抓手,开展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监管活动。

(一)开展“二十强市场”评比,推动商品交易市场做大做强

站在全国看,与发达地区相比,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的经济规模和总量仍然是相对落后的。2005年,市工商局首次开展以做好规划、做大规模、做强规范为主题的“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二十强”评比活动。2007年又开展了第二届评比活动,2007年评出“二十强市场”与2005年评出“二十强市场”相比,在投资总额、经营面积、经营商户、成交额分别增长103%、60%、37%和61.4%。相当一批市场正逐步从单体商品交易市场转变为专业市场。从传统的市场改造升级为现代商贸流通市场,从单一的流通产业发展转变为联动生产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整体发展,有效地推动我市商品交易市场做大做强。

(二)开展“星级文明市场”创建活动,推动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升级

重庆市成为直辖市以来,工商部门先后开展了四届“文明市场”创建评比活动,2007年,市工商局又联合市文明办、市商委开展了“重庆市星级文明市场”创建与评比活动。标志“文明市场”创建与评比不仅融入了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还进入了规范升级的新阶段,这在西部还是首开先河。在评出的四星级、三星级文明市场中,有硬件条件好、场容场貌好、秩序形象好、规范管理好、诚信服务好的“五好”市场,还有经营诚实守信,严守职业道德,做到童叟无欺,推进市场行业自律规范的诚信市场。这有力推动了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运行的升级。

(三)开展“重点市场”的培育打造,推动商场交易市场快速发展

重庆市是全国最大的农村与城市并存的直辖市。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很不平衡,如何实现以城带乡、一圈带两翼?怎样推动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快速发展?重庆市工商部门在贯彻总书记对重庆市“314”总体导航定向。和市党代会确定抓住重点市场培育重点市场的决定,实施以点带面战略。为此,2007年,我局制定并实施打造培育5个百亿级市场,10个50亿级市场,15个20亿级市场,10个10亿级市场的五年重点市场培育规划和措施。确立了重点联系市场制度,出台了培育和发展重点市场的意见,选派干部到重点培育市场帮助指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同时也引导他们自觉接受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和社会监督,既做大做强又更加规范有序,在观农贸农产品物流中心等市场收到明显成效。

二、突出信用监管,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基础建设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我们认为,工商部门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就是要突出信用监管这一主题。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为主线。把市场准入规范,市场质量规范,市场交易规范,市场自律规范等都融入其中。以信用分类监管平台来提升监管效能,延伸监管领域,强化监管力度,壮大监管力量,为此我局在近几年大力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基础建设。

(一)开发市场监管应用软件,强力推进市场监管工作网络化、程序化、规范化

我局在对区县市场监管工作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先易后难、急用先行、分步实施、强力推进”的原则,完成了市场监管业务应用软件的开发建设,并在全市工商系统全面开展应用工作。市场监管业务软件覆盖市场监管各方面业务工作,涉及市场登记、商品展销会登记、专项整治、重要商品市场监管、日常巡查、制度建设、统计分析等多个环节。我们要求所有市场监管业务工作必须在市场监管业务平台上完成,并采取以开发促应用,以应用推进业务的方式,及时解决和完善软件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针对工商所市场监管实际,我局完成了工商所12315行政执法综合网络分类监管平台的开发建设,将工商所的主要业务工作和日常办公统一集中在该平台上,集个体登记、综合巡查、移动监管等各项工作:于一体,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自动分类,巡查干部监管任务自动生成、监管措施自动提示,监管任务完成情况自动考核,工商所对辖区市场巡查监管实行网格化管理。市局市场处通过市场监管业务平台,及时将各项市场监管工作(包括专项整治任务)部署到各区县局、工商所,并对各区县局市场监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网上流程跟踪,各区县局通过该平台,可随时向市局反馈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该系统可自动生成市场监管相关数据,对各区县局市场监管工作进行网上考核,确保了市场监管工作的网络化、程序化、规范化,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市场监管水平的规范与提高。

(二)开展市场基本信息录入建库工作,及时更新各类市场监管信息

开展商品交易市场基本信息、监管信息的录入建库工作,是为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分类监管,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奠定数据基础。我局及时组织开展市场监管业务信息的录入建库工作,要求各区县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全市统一的录入规范,及时将企业登记的商品交易市场主体和备案登记的市场主体的基本信息,录入到市场监管业务系统,为全市市场监管联网应用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尔后又在全系统开展了查漏补缺工作,确保了商品交易市场主体及监管信息的录入质量。对新办理市场登记的商品市场信息,按照“谁登记,谁录入”的原则,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录入到市场监管业务系统,逾期未录入完整,系统将自动报警提示;按照“谁监管,谁录入”的原则,对商品交易市场日常巡查信息,要求工商所巡查干部在两个工作日内录入到工商所12315行政执法综合网络分类监管平台,确保商

品交易市场监管信息的及时更新,为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提供了真实可靠的数据保障。

(三)制定分类监管办法,细化分类监管标准

为推动市场监管业务应用软件在全市工商系统的广泛应用,我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并印发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参照该办法执行。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根据市场开办单位和商品经营者两类经营主体,从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方面,设定具体的分类指标,采取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对商品交易市场的信用类别进行综合认定,具体分为A类、B类、C类、D类四个类别。除开展食品安全等专项整治、接申(投)诉、举报或发现案件线索需要进行检查外,A类为守信市场主体,在分类监管系统中用“绿牌”表示,一般每季度巡查一次;B类为警示市场主体,在分类监管系统中用“蓝牌”表示,一般每月巡查一次:C类为一般失信市场主体,在分类监管系统中用“黄牌”表示,一般每10日巡查一次:D类为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在分类监管系统中用“黑牌”表示,一般每周巡查一次。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类别根据市场巡查情况及专项检查情况,实行定期复核、动态认定制度,及时调整监管频率。

我们将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结果作为“二十强市场”、“星级文明市场”、“商贸流通100强”、“守合同重信用”等重大评选事项的主要依据,使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与市场做大做强培育发展实现了良性互动,

(四)不断完善分类监管系统,实现信用分类与业务系统的有机整合

为加快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步伐,在不断修改完善市场监管业务应用软件基础上,我局专门开发了重庆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应用软件,将其作为市场监管业务应用软件中的一个子模块,有机整合在市场监管业务应用软件中。系统具有信用自动分类、提示、预警,自动解除过期信息等功能,市场监管干部通过系统授权,只要在市场监管业务系统中的综合查询栏目中输入被查询的商品交易市场的关键词,系统将自动弹出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的“提示信息”、“预警信息”等,通过相关链接可查询到该市场各类详细的信用信息。工商所市场巡查干部根据系统的工作提示或预警信息,及时开展各项市场巡查工作。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建立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下发后,我局进一步细化分类标准和分类指标,对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进行修改完善,使之更为科学、更为合理,更能符合工作实际。

我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主要有以下六个特点:一是对纳入企业登记的全市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统一的信用分类监管,备案登记的市场强化巡查监管:二是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以专业市场行业风险等级为依据实施风险分类监管,以警示信息为依据实施预警分类监管。以经营地域为依据实施重点区域分类监管:三是在分类监管中突出对食品安全、假冒伪劣商品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的重点监管:四是细化分类监管措施,明确市场巡查频率;五是制定信用分类监管类别修复制度;六是深入推进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在各项评先评优活动中的具体应用,促进市场监管与市场发展良性互动,相得益彰。

(五)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市场信用分类监管长效机制

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篇4

一、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的涵义和特征

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仅指工商机关因监管行为失当引发对自身的负面影响,或因监管不合法、不到位及其他原因而导致区域性市场失序、经济危机、社会不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危害的可能性。广义的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不仅包括市场监管,还涵盖服务发展、行政执法、消费维权等履职不当行为引发的区域性损失和伤害的可能性。本文使用的是广义层面上的涵义,它是相对于市场监管个案风险、全国性风险或系统性风险而言的。其具有以下五个特性:

(一)来源特殊性。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主要是从工商机关的视角来透视区域性风险这一课题的,其主体是工商机关,客体是区域性风险涵义特征、表现成因以及防范控制等,其实质是工商机关如何认识、评估区域性风险,并通过强化市场监管防控其演变成事件或最大限度制约其不良影响的过程。

(二)风险高发性。风险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我国社会转型期的区域性风险由于诸多原因将处于多发、频发的势头,存在于市场环境的各个领域;另一方面,工商机关是个多功能局,由于队伍庞大,监管职责多,工作任务繁重。相应的监管风险也会增多,使得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具有高发性。

(三)成因复杂性。区域性市场监管事件是多重风险共同演化爆发的结果。究其原因,既有制度性缺失的因素,又有体制性不顺的因素,既有自身素质不高、执法监管不力的因素,还有地方行政干预过度、经济发展层次低等诸多因素。同时,其成因的复杂性还表现在不同地方市场监管理念的多元化、区域经济的多样化和政府管理经济水平的差别化等,与我国转型期市场环境不成熟、市场主体缺乏诚信等都有关系。由于成因复杂,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一旦爆发,将产生广泛的影响。

(四)传递联动性。工商机关省以下垂直管理和全国业务的管理体制,市场秩序要素的流动性和经济发展的关联性,加之当前我国面临的潜在社会风险日益增多,使得某一事件在某一区域工商系统内传递,或从工商内部向监管领域传递,或由某一企业、行业向相关企业、行业传递,互相影响,从而在一个区域内形成监管风险。

(五)后果严重性。由于其关联度高,影响面大,连带性强,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潜藏着巨大的并发危险性、冲击的连续性和强烈的破坏力,如若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轻则影响工商执法权威和部门形象、地方社会稳定、支柱性企业和产业健康发展,重则会使地方经济出现方向性转变,引发其他社会风险的爆发,甚至转化为监管系统性风险和大规模的经济危机,从而对工商监管执法地位、国家经济安全和国际形象产生重大影响。

二、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的主要表现

(一)法律法规缺失性风险。改革的深入和社会转型期的加速,需要工商法律法规较快甚至是超前的创设和完善,而目前工商适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尚有不少落后于现实需要,存在着衔接不紧密、部分条款过时、内容交叉矛盾、规定宽泛模糊、操作性不强和有履职要求但缺法律规制等问题。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问责规定不明、商品市场违法行为管理法规缺乏、《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亟待细化等等。法律的滞后与区域性市场秩序隐患、重点行业潜规则、地方政府产业政策超前的矛盾日益突显,使得工商机关在一些领域有职无权、有权无力,以致区域性风险难以通过市场监管实现有效防控。

(二)制度决策过失性风险。市场监管面临的区域性风险,其重要来源之一是制度决策层面。其一是地方政府源于追求GDP的制度安排和对经济活动过度保护,忽略民生问题,造成区域经济带病畸形发展、市场监管被严重干扰而缺位或变异。以致市场生态环境正常的矫正机制被破坏,从而导致区域性市场秩序风险和产品质量风险。如2010年8月新华网报道的河北“涿州砂石业”区域性风险就极为典型。其二是现行的市场监管制度落后或执行不力,或预期的功能缺失,或发生偏差而导致区域性风险,如相关许可和收费项目被取消后,地方变通征收带来的潜在区域性风险。决策过失是指工商机关针对区域经济或市场秩序存在的问题,错误地决策。开展“走样”服务、“越权”监管、“利益”执法而造成潜在的区域性风险。

(三)体制机制缺陷性风险。当前市场监管面临着体制转轨、社会管理机制转换与工商职能转型、监管执法转变渗透交织的复杂局面。对于一些区域性市场秩序问题。由于管理体制不顺、部门衔接机制不畅、内部运行机制不规范等等,造成一些潜在的重大风险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置和化解。如一些地方由于相关部门职能交接缓慢,餐饮经营户难以办理许可证件,导致工商部门抄送无门、无法办照,存在大量的无证无照餐饮户。在食品安全、网吧管理、传销治理等领域,由于体制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容易出现区域性风险。对于类似珠三角、环渤海、武汉城市圈等大经济区,以及若干关联度高、产业集群密集的小经济区,还没有建立相应的区域性风险监管管理体制机制,即便是初步形成的区域性市场监管联动机制,也尚处于摸索阶段。

(四)监管履职诱发性风险。风险是积极结果与消极结果的结合体。在社会转型期,工商系统自身的诸多问题、职能转型的滞后性,成为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的诱因之一。这类风险可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履职权威性风险。在服务发展、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工作中,因为工商干部存在吃拿卡要、以罚代管、乱罚乱扣和程序违法等造成的自身风险,涉及面众、影响力大、负面效果严重而成为区域性风险。二是履职能力性风险。由于干部队伍素质不高、专业人才缺乏、技术装备落后、个人责任心不强和处置突发事件不力等,带来的因“缺位”而不作为、“错位”而不当作为、“越位”而乱作为,以致出现许可、监管、执法和维权等业务风险,以及严重暴力抗法事件等,这些归根结底是市场监管能力不够所致。

(五)综合因素连带性风险。政府部门职能的频繁调整、诸多社会矛盾与不够规范的市场秩序复杂纠结与重叠,使得转型期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也有相关部门监管不力等诸多原因,工商机关为此承担连带责任。主要有六种风险:一是相关部门监管不力风险。由于源头监管部门工作“缺位”,工作不力,或对相关情况没有尽到向工商机关通报的义务,以致相关行业和商品质量存在区

域性风险。工商机关也未完全尽到监管责任,而使区域性风险发展成区域性事件。工商机关由此担责。二是缺乏质量标准风险。由于相关商品缺乏质量标准或质量标准不全,以致工商机关在日常巡查监管和质量检测监测中。难以发现而潜在的区域性风险。三是行业潜规则风险。重点行业由于缺乏自律机制,有的甚至在行业内部形成潜规则,也容易形成区域性风险。四是行业组织管理风险。有些地区性的行业组织由于管理混乱,存在着行业商品质量标准把关不严、生产证件随意许可、地理标志商标许可使用不规范,工商机关介入监管不力等,存在较大的区域性风险。五是市场主体失信风险。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滞后,一些市场主体甚至是少数地方骨干企业诚信意识淡薄,存在过度借债、违法经营和脱壳退市等失信问题。其上下游企业众多,工商机关监管难度大,存在着区域性风险。六是特定背景下的特殊风险。主要包括特殊环境、特别时期、特定阶段、特殊任务,如地震、洪灾、征地拆迁和大型活动等特殊事件中,由于法律不完善、政府行政命令、相关配套工作不到位,致使工商职能工作难以开展,或履职不到位而存在的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

三、科学构建防控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的体制机制

防范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实质上就是市场监管与诸多区域性风险的博弈过程。构建科学防控体制机制,要遵循因地制宜、实时动态、科学统筹、标本兼治和成本效益的原则,强化风险认知,研究风险特点,遵循风险规律,推进源头治理,做到可识、可测、可控、可监管,提高风险的科学防控能力。

(一)强化风险教育,构建风险管理体制。建立风险管理体制是有效推进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防控的基本前提。推进风险管理体制建设,要从两个层面人手:一是分层建立风险管理机构。各级工商机关要分层次建立风险防范管理的工作组织,国家工商总局负责宏观研究、政策制定和全国性的指导,地方各级机关依职能开展风险防控的专题研究、风险教育、组织协调、指挥调度、应急处理和善后处置等工作;二是建立经济区风险管理机构。进一步探索建立长三角、武汉城市圈等经济区的区域性监管风险管理体制。积极开展产业集群市场监管风险研究,制定防控策略,聚合监管力量,推进协同执法和风险防范。同时,通过常识普及、案例评析、风险剖析和防范知识普及,积极开展区域性监管风险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努力提高广大工商干部区域性风险的认知水平和科学防范意识。

(二)围绕风险源头,开展风险识别工作。风险识别是防范市场监管区域性风险的工作基础。风险识别是为评估区域性监管风险和科学选择防范策略提供依据而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风险辨识和分析判断的动态过程。风险源是导致区域性监管风险的根源和驱动因素。要立足本地或本区域内的工商队伍状况、工作能力及存在问题,综合分析区域经济现状和市场生态环境,开展风险源监测、辨识和防控研究。按照影响人身财产安全、涉及地区经济安全、重大市场秩序隐患和履职尽责中潜在风险高的部位和领域,从市场监管视角全面排查,认真梳理汇总,找准风险源头,找实风险部位,找全风险岗位,以此确定区域性风险的表现形式、源头及诱因等基础性数据和资料,从而为风险评估和开展针对性的防范处置提供第一手资料。

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篇5

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监管压力大,存在畏难情绪。农贸市场是各种农产品、副食品、水产品等商品集中交易的场所,由于经营主体复杂多样,尤其是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文明意识等普遍偏低,对食品安全问题还没有加以足够的重视,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还存在躲避、应付的心理。另外,由于商品来源的复杂性、销售的快捷性、销路的多样性等原因,客观上增加了工商部门事前介入和事后监管的难度。加之,工商部门监管干部人手少,其他监管任务重,很难形成一个强势的执法合力。上述多种因素的存在,使得工商监管干部产生畏难情绪,认为农贸市场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好管,也管不好。

2.主体职责不明,配合机制难以形成。1994 年新修订的《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对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监督管理者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今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上述主体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职责和义务。但由于相关主体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要性的认识以及宣传普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不到位等原因,相关主体职责不清,更谈不上形成一种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如浙江省丽水市工商局城南工商所4月份查到的母猪肉案件,在涉及到是否属于母猪肉的鉴定结论由谁作出时,农业部门说是由经贸部门出具,而经贸部门则说由农业部门出具,相互推诿,以致工商部门进退两难。

3.科技手段缺失,效能没有充分发挥。根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200个商位以上的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应当配置食用农产品安全快速定性检测设施,配备检测人员,提供检测服务。浙江省嘉兴市相关市场虽然均己配备设施,但大部分市场配套设施还很不完备,检测商品范围还极其有限,像注水肉这样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工商部门还是难以实施定性检测和进行查处。另外,实际操作也令人担忧,作为承担检测任务的市场举办方由于人员身份的限制、安全意识的淡化、考核的缺失等原因,检测工作缺乏制度化、日常化、实效化。同样,各工商所配备的快速检测箱,由于人员的兼职性、非专业性等原因也没有充分发挥其作为现有科技手段应有的支撑作用,对于工商部门精确监管的效用还没有充分发挥。

4.文明意识缺少普及,失信行为屡屡存在。由于经营主体忙于打理生意,不注重文明素养的提高,加之,市场主办者、监管者没有注重对经营者文明程度的提高,没有注重对一个市场商业文明的培育,以致没有研究和探讨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培养经营者的文明意识、守法意识、诚信意识,以致于市场内短斤少两、欺行霸市、经销不合格商品等行为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信誉。

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的措施

1.明确主体责任,完善责任机制。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相关主体必须对食品安全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提请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结合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明确市场举办者、市场经营者、监督管理者的权利义务,以责任状的形式固化政府与监管者,监管者与市场主办者,监管者与经营者,主办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促使相关主体尤其是监管主体之间形成一种密切的监管配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食品安全监管合力。如我们丽水市农贸市场内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点一般由市场主办方投资设立,日常检测工作的开展也由市场主办方指定人员负责实施,但发现问题食品时单靠市场主办方责令下柜,事实表明并不能起到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后续问题的处理如果工商部门适时介入,警示和教育作用定然强于市场主办方,因为工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和市场监管机关有各种行政强制措施和处罚措施作后盾的。这就需要在检测中,工商部门与市场主办方建立起一种分工协助的配合机制,切不可放手不管,由市场主办方负责到底。

2.立足科技手段,加强食品安全检测。检测中心、检测车、检测点、检测箱四位一体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体系的建立,彻底改变了工商部门完全依靠经验和依靠其他力量发现问题食品的现状,是工商部门依靠自己科技手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大突破。所以,工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检测手段的重要意义,建立和完善检测工作的制度和机制,加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检测手段的应有功能,为精确监管,精确打击起到应有的作用。

3.完善举报网络,提高反应能力。农贸市场是一个商品集中交易的场所,人流的混杂性、经营时间的提前性、停业时间的延续性、交易的隐蔽性等特点使监管干部发现违法行为极具难度。如何建立和完善举报网络体系建设成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快速查处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命题。笔者从工商等有关部门11月份和12月份对嘉兴市区水产肉食品市场病死猪肉案件的成功查处看,消费举报网络和市场内部经营网络的建立和健全对一些重大案件的查处具有重要作用。工商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如在显著位置设定宣传栏,张贴有关申诉举报内容、程序的宣传材料,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工商部门要快速出动,切实加以维护,从而给消费者一种信任感、可靠感,从而形成一种浓厚的维权举报氛围。划行归市的一个显著优点是便于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监督,工商部门要在市场内相关行业中选定具有良好声誉,敢于维护社会正义的组长和副组长若干人,同时,积极培育监督员,通过他们加强行业自律教育和内部举报网络建设,从而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和监督力度。

4.培养诚信意识,提高市场声誉。对经营者来说,诚信是立身之本;对一个市场来说,诚信是立场之本。要提高经营者的诚信意识,进而提高一个市场的诚信意识,必须通过多渠道、多角度加以实施和完善。市场主办方、市场监管者、行业自律组织等相关主体要通过一种制度化的配合和约束机制确定市场每年、每季、每月的诚信教育主题,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诚信教育氛围;市场主办方在商位招租时,要将进场经营者保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失信责任等内容列入租赁合同条款,从而提高进场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市场主办方、市场监管者要加强协助,建立长效机制,共同开展诚信经营户的评比活动,努力营造人人讲诚信,人人争当诚信经营户的良好局面。

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篇6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完善,在经济领域方面,市场监管是政府部门需要履行好的一项职能,只有提升市场监管工作水平,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与稳定发展。面对着复杂的市场问题,若是仍然采用运动式市场监管模式,则很难满足市场经济自身运行规律。对此新时期需要构建市场监管新机制,确保市场监管和市场经济运行保持一致的规律。

2新时期市场监管新机制的构建策略

2.1构建“广域化”的市场监管机制。工商部门要增强干部职工的认识,清楚新时期的要求,要深入分析现阶段工商部门面对的监管形势,不断健全监管制度,对监管流程进行优化,通过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秩序保持规范。此外要将多方力量调动起来,以依托登记注册、市场巡查和上门走访等形式,让市场主体能够实时了解工商部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认识到违法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样市场主体才会主动自律,对竞争秩序进行维护,确保其公正与公平,这样才能帮助工商部门减轻市场监管的压力。2.2构建“系统化”市场监管机制。工商部门要从辖区实际情况出发,按照以往的监管方法,在年初时制定科学合理的市场监管计划,将工作目标、要求即细化考核方案等明确下来,让市场监管有正确的方向。对于执法办案、日常巡查、舆论监测和消费维权等数据,除了要定期做好分类统计与深入分析工作以外,还要从市场主体在固定周期内出现违法率、违法量等情况出发,全面掌握违法表现与行为较多的行业分布与区域分布状况,便于对监管对象与重点区域作出合理的调整,让市场主体得到“目标化+灵活化”的系统监管。2.3构建“综合化”市场监管机制。工商部门要把以往网络化、周期性、针对性、被动性以及临时性等监管机制结合起来,防止出现重复作业的情况,避免造成对监管资源的浪费。同时要将重点凸显出来,做到合理取舍,需要管好的地方一定要落实相关规章制度,确保将核心职能确定下来。2.4构建“信用化”市场监管机制。工商部门要抓住现阶段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和年度报告制度的契机,加强对市场主体信用的约束监管。一是要将信用分类监管分组制、管片制和责任包干制等特点最大限度体现出来,对人员进行合理分配,让分片更加科学,将监管的重点明确下来,防止市场监管工作发生“大小事务一把抓”,却都管不好的局面。二是从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出发,合理制定出守信、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4个等级,针对警示、失信和严重失信的主体来说,不仅要加大对内部系统的监管力度,还要和办理贷款、抵押和其他业务结合起来,做到只要有一处失信,则处处会受到制约,不仅能够治标,还可以治本。2.5构建“联动化”市场监管机制。工商部门应通过内部联动、部门联动和政企联动等方式,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联动监管,这样能够提升监管队伍的专业性。对部门联动而言,针对与敏感性领域监管相关的情况,或者是长时间出现的能够为社会带来危害的情况,要第一时间汇报给政府,这样才能获得政府的支持,让监管工作能力顺利开展。此外,通过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可以和卫生、公安、食药和住建等职能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让信息得到互通,实现资源的共享,并通过联合执法,提升案件办理效果,让市场良好的秩序得到维护。此外通过政企联动,也就是与企业联合起来进行市场监管工作,将他们的专业优势充分发挥出来,这样工商部门的监管才更具成功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如何提升市场监管水平是工商部门需要深入思考的课题。新时期工商部门要结合市场监管工作现状,构建起市场监管新机制,不断提升市场监管工作水平。这样才能避免出现信用缺失、假冒伪劣和竞争无序等问题。

参考文献:

[1]郭丽岩.加强我国现代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与深化改革建议[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5,(2):17-20.

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篇7

一、以往市场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从制度设计上看,我国市场监管采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综合监管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模式。从现实执行的效果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监管机构设置分散,部门中心主义严重。市场监管机构设置过于分散,导致部门、行业立法不一、政出多门,各自执法、重复执法现象比较严重。一旦出现问题,部门和行业监管都从部门中心主义出发,按各自的执法标准和规范,进行调查处理,使原本应保持统一连贯的市场监管执法活动变得杂乱无章、相互冲突,给市场监管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影响了执法部门的监管效率。

二是各部门权力横向配置不清晰,市场监管边际效益递减。现代经济产业链条的复杂性,使商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无法严格分开,导致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在理论与现实上的错位。一些垄断和关系民生的行业,比如电信、金融、医药等行业,都有专门的行业监管部门,而综合监管部门比如工商、质监、食药监、安监等部门对这些行业的一些经营行为也有规制职能。在监管实践中,经常出现执法交叉,既存在重复监管,也存在监管空白,造成执法资源的重置和浪费,导致市场秩序治理边际效益递减。

三是缺乏完善的协同机制、监督机制及社会参与机制。监管部门横向协同机制缺失,各部门独立执法,各自为政,部门利益冲突,信息难以共享,执法配合难以完成。地区之间合作机制缺失,地区分割的治理体制使许多跨地域违法经营行为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治理方式缺乏预见性和技术性,市场秩序的治理缺乏长效机制,执法活动缺乏规范性和持续性,影响了整体效益。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管体制不顺畅,责任追究制度不明确,绩效评价体系不科学,造成监督失效或盲目问责,难以对市场主体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社会参与机制不健全,社会治理力量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官民协同的社会参与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二、当前市场监管体系改革的现状

近两年,全国范围内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正在有序推进,但总体来看,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主要在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探索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体制。各地改革模式存在差异,各有特色,大致有三类。

(一)“纺锤型”模式

2009年,深圳市整合工商、质监、物价、知识产权的机构和职能,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来加入全链条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2014年,深圳市组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三个机构,分别是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挂市质量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牌子)、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稽查局。在区一级分别设置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作为市局直属机构,在街道设市场监督管理所作为两个区分局的派出机构。深圳模式呈现上下统一、中间分开的“纺锤型”结构。

深圳模式目前看有三大优点:一是采取分类监管模式,区分对待普通产品质量与食品药品安全,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调整由食品药品监管局承担,实现专业化监管。二是统一监督执法队伍,解决多头执法问题,有利于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提升监管公平性。三是宏观政策设计与微观监管有机结合。但同时,深圳模式在监管政策一致性方面面临挑战。各类市场监管部门的“前世今生”截然不同,这种差异会带来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标准不同和风格冲突。同时,将不同部门糅合在一起,需要统一的行政流程再造,否则会产生内部行政文化冲突。例如,标准化、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原分属质监、知识产权和工商部门,整合后需要按业务内在联系的逻辑而非部门间联系的逻辑来确定工作流程。又如,由于法律法规没有相应调整,监管人员在监督执法时要带好几套法律文书,相对人也不得不面对不同执法标准和行政风格。

(二)“倒金字塔型”模式

2013年12月,浙江省在县市区整合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和机构,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通过重新布局结构,综合设置市场执法机构、基层市场监管所、技术检验检测和市场投诉举报等机构;地级市自主选择机构设置模式;省级机构设置保持不变。浙江模式呈现基层统一、上面分立的“倒金字塔形”结构。这项政策创新迅速扩散,安徽、辽宁等省份以及上海、武汉等城市也逐渐开展类似改革。烟台市也探索实行了“倒金字塔”模式。2014年10月,烟台市县级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正式启动“三合一”工作。在改革实践中,烟台市推行“六个一”工程,每个县市区设置一个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留一支市场监管执法队伍、搭建一个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设立一个市场监管投诉中心、设置一个检验检测中心,每个镇街建立一个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整合,有效解决了部门之间权责不清、执法监管范围重叠等问题,实现了对市场的统一监管,促进了人力资源和技术力量的优势互补,增强了市场监管工作合力,提高了市场监管效能。

在肯定该模式在贯穿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监管、执法、技术支撑相衔接方面的优势外,也应当认识到带来的问题。首先,监管工作一致性受到挑战,由于上级部门没有同步改革,上级多头指挥带来运转不畅,导致基层落实时容易顾此失彼。其次,地市级监管部门倾向于将食品药品监管中的许可、监督检查等事权下放给县级,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资源并未随之下沉,机构改革陷入“监管职责往下压,监管资源被截流”的困境。以往质监和食药监在乡镇基层没有派出机构,监管工作由县局机关和直属机构承担;改革后,县级市场监管局可能将大量监管职责下放给乡镇市场监管所。对于那些原本底子薄、整合力度不够、配套措施不到位的地方而言,有可能成效达不到预期。此外,新体制还容易滋生地方保护主义。一些地方为优化投资环境设立“企业宁静日”,监管部门只能在规定时间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且必须通过有关部门审批,随机检查就不可能实现。上海发生的福喜“过期肉”事件中,执法人员就在进入封闭厂区时遇到障碍。

(三)“圆柱型”模式

2014年7月,天津市整合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的机构和职责,以及市卫生局承担的食品安全有关职责,成立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整合三个局的执法机构,设稽查总队。在区县层面,设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受市场监管委垂直领导,乡镇街道设置市场监管所作为区市场监管局的派出机构。这样,天津从市级层面到区、街道办全部实现“三局合一”,形成全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的“圆柱型”统一市场监管模式。

天津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是在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实施的,具有明显的政治导向性,目标是一个部门负全责、一个流程优监管、一支队伍抓执法、一个平台管信用、一个窗口办审批、一个中心搞检测、一条热线助维权。天津改革的最大亮点是实现了健康产品统一监管。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有限整合了食品药品监管职能,但很多职能依然散落在农业、卫生、质监等相关部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食药产品监管体系,导致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困境。因此,天津在食品药品统一监管方面可谓迈出了重要一步。“圆柱型”模式的机构整合力度最大,但机构“物理叠加”并不意味着机构职能的“化学反应”,因此,这种从上到下统一的机构整合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内部行政流程整合的问题。如何由过去“九龙治水”的分段监管模式转变为改革后“一龙治水”的大部制模式,如何将过去部门间推诿扯皮变成改革后部门内的有效协调,是机构整合之后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

三、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的意见建议

(一)创新监管理念,制定市场监管战略目标

一要重新界定政府对市场监管的内容和手段。政府对市场监管的范围应当缩小,从“无所不管”转向“有限领域”,从“过度干预”转向“适度干预”,从公共服务的“缺少干预”转向“加强干预”。市场监管的手段要转变,从计划、行政手段为主转向经济、法律手段为主,从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为主,监管由基于“人治”转向“法治”;监管本身也要接受法律监督和制约,建立市场评价指标体系,改革市场秩序监管体系,提高干预的有效性。

二要制定纵横协调、条块协同的市场监管战略目标。这是实现市场监管效率的基础和逻辑起点,也是解决分散监管存在的部门中心主义的理想路径。制定市场协同监管的战略目标,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横向上,应考虑部门之间监管目标的协同性;纵向上,应注重中央政府的监管目标与地方各级政府监管目标的平衡与衔接;还应注重各部门条条管理的目标与地方政府块块属地监管的目标要吻合。

(二)整合部门职能,建立统一、协同监管的组织架构

横向上,要整合监管部门职能,解决监管职能分散、监管效率不高的问题。纵观近年来对市场监管体制的历次调整,整体而言,仍未能有效打破各部门、各行业分散监管的体制模式。究其原因,在于原有体制运行多年,形成了与组织结构密切相关的既得部门利益,导致了低效率市场监管制度的存在。因此,要花大力气对现有市场监管职能部门进行职责整合,尽量减少行业监管部门,将行业监管部门承担的与综合监管部门交叉、重叠的职能调整到综合监管部门,从而提高监管效率。

纵向上,主要是解决好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职责分工问题。应尽快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治理跨区域市场秩序问题上的职责。在各级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市场秩序职责的同时,中央政府承担跨省域市场秩序问题的主要治理职责,而省级政府则应当承担跨市域市场秩序的治理职责。此外,各级地方政府权责不一致的问题也亟待解决,原则上,上级职能部门仅对下级部门进行业务上的指导,而不直接参与其日常工作。

(三)完善监管机制,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

一要加强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建设。政府应建立相互联系、完整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确保市场规范运作、公平竞争、消费者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由裁量权,确保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有效监管。除了注重监管过程的合法性外,在监管过程中还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使市场监管行为既能有效运行,也能最大限度避免行败,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空间。

二要建立跨部门协同的市场监管机制。要在明确各主体监管职责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协同机制来协调各方行动,确保市场监管有效发挥作用。首先,应建立一个国家层面的市场监管机构,作为常设性的议事协调机构,并成立专门的办公室,承担日常协调事宜,包括研究拟订市场监管法规制度,分析整体形势,协调重大专项行动,评价各部门、各级政府市场监管工作情况等。其次,各职能部门之间应通过明确职责边界、建立责任清单等方式厘清各自监管职责,避免因权责不清产生的监管矛盾;同时,各部门还应加强监管过程中的相互协作与配合,形成长效协同机制,共同提高监管效率。

三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内外部监督机制。要建立监管机构内部的权力制衡机制,避免权力过度集中。监管机构的职能设计应遵循职能分享原则,将监管机构决策、执行与监督职能进行分解,由不同部门行使,并保持相对独立性,实现相互制衡。要引入公众监督机制,细化监管机构对公众的责任目标,增强决策过程的公开性和公众参与性,拓展公众对监管机构的监督途径。要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机制和问责机制,通过最优监管契约设计,形成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从根本上避免监管行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四)转变监管方式,构建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市场监管体系

一要打破单一主体监管格局,发挥多元主体监管的整体效能。当前,市场监管应以政府为核心,政府协同各监管主体并同时对其它主体进行监管,最终形成“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多元市场监管格局,发挥整体监管效能。

二要分化政府职能,拓宽社会性的市场监管渠道。政府要大胆地向社会组织分权,将政府所承担的技术性、服务性、协调性工作,从政府职能中分离出去,交给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公共服务组织和社会自治组织,实现市场监管职能合理分化。要充分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对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进行报道和曝光,让违法者无处藏身、无利可图。要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公布市场监管热线,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市场监管的积极性。

三要加快行业协会体制改革,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管作用。行业协会既是企业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又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在市场监管方面,具有政府职能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我国行业协会地位不独立、政会不分,功能缺失、服务水平不高,导致行业协会暴露出“带着市场的帽子、舞着政府的鞭子、坐着行业的轿子、拿着企业的票子”的反常现象。因此,要加快行业协会体制改革,改变目前行业协会“半官半民”的性质,真正发挥行业协会“联系面广、行业知晓度高、融服务与监管于一体”的优势,承担起政府让渡的相关市场监管权力,构建起低成本、高效率、广认可、少对峙、重服务的市场监管体系。

(五)坚持宽进严管放管并重,加强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体制改革

一要放宽市场准入。现代政府的市场监管理念要求逐步放松政府对市场交易的经济管制,从而提高市场参与主体参与市场交易的效率,促进其加强遵守市场监管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要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府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清单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要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大力减少前置审批,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要简化手续,缩短时限,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要大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定;凡违反规定程序设定的一律取消,从而创造更为宽松的市场营商环境,有效释放社会投资创业潜能。

二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纵观主要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都是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还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仍存在监管力量不足、监管能力薄弱、行业协会发育不完善等问题,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广大农村和偏远地区食品安全隐患也不容忽视,亟需加强监管。要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管理体制,建立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物链各环节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依据。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提高惩罚标准,通过法律严厉处罚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整合资源实行统一监管,将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集中到一个或少数几个部门,并加大部门间的协调力度,实现权责相对集中,避免因职能交错造成管理体系混乱。要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强调对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控,避免任何重要环节的缺失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的冲击。要强调食品安全管理政策、管理措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增强生产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增进公众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参与和监督,避免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炒作和误导。

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篇8

本文对多元化监管提出了一些初步的想法和建议,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究竟由哪些部门来配合烟草专卖部门来执行,应该采取怎样的执行模式来实行多元化监管还没有具体答案。我们发表这篇文章,旨在抛砖引玉,希望引起烟草界人士对此话题的更深思考。

随着新型卷烟营销模式的全面实施和深入发展,整个卷烟零售市场也呈现出更为市场化、实效化、一体化的良性发展格局。市场已经成为连接卷烟经营企业、零售业户以及广大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烟草零售市场的稳步发展对整个卷烟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起到关键性作用。能否构建公正、规范、和谐、统一、开放的卷烟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将对烟草行业进一步发展与不断壮大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

从这个角度来说,促进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不断拓展市场监管空间,提升涉烟案件的查处质量和效率,努力实现专卖监管体系多元化,着力净化零售市场经营环境,必须成为卷烟经营企业推进市场监管工作的努力方向和目标。因此,卷烟经营企业必须转变落后的市场治理观念,树立市场多元化监管意识,加大烟草企业的内外联系与沟通,积极协调各职能部门,特别是加强烟草专卖监管部门之内的协作,形成更为广泛的市场监管网络,实现梯次格局的市场监管模式。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提升专卖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卷烟零售市场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实现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形成治理合力,构建卷烟零售市场长治久安的管理体系。

众所周知,卷烟零售市场的治理整顿与科学监管具有一定的长期性、复杂性与艰巨性。仅仅依靠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现有的力量来实现卷烟零售市场的规范与稳定难度相对较大,也不符合卷烟零售市场科学发展的实际需要。实现以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为主体的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转变传统的市场监管模式和机制,增强专卖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与水平。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积极研究和引入更多、更为广泛的参与元素,提升烟草专卖人员、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广大消费者对市场监管的重视程度,为整个市场监管工作的全面开展奠定基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更为有效的合力,搭建起覆盖面更为广泛的卷烟零售市场管理网络。卷烟经营企业必须彻底杜绝“一枝独秀”的狭隘思想,不能开展过于封闭的零售市场监管与打假工作,更不能过分排斥相关职能部门的参与和协作。必须增强市场监管网络的覆盖面,使得市场监管工作进一步细化、实化。

另一方面,形成联动效应,对不法分子和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与打击作用。

多元化的专卖监管体系是随着卷烟零售市场的发展与变化应运而生的。专卖执法与市场整治所坚持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而预防的前提就是形成广泛的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工作的联动效应,通过不断强化宣传手段和有效措施,切实提升各部门之间的协同水平和全员参与意识,将各项强有力的打假机制和手段充分应用于各个细节、各个地区、各个层面,真正使之转化成为市场治理整顿的强大动力。以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为市场整治的主导因素,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的、能动的力量,密切协作,互相配合,真正成为高效的驱动力。使得制售假烟活动无可乘之机,让各类违法经营活动无处藏身,无立足之地。以此,来进一步营造市场监管与打假声势,着力形成良好的市场监管局面。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卷烟经营企业在开展零售市场管理过程中缺乏较强的联动效应,在查处各类涉烟案件时缺乏必要的线索和途径,零售业户支持率不高,缺少必要的职能部门协作,导致许多涉烟案件的查处效率不高,力度不强,市场治理整顿的效果不到位。因此,必须创新专卖监管体系,实现市场监管多元化发展,才能真正形成合力,真正构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监管“防线”。

此外,能够进一步提升专卖监管人员的积极性,切实探索新型的市场监管模式。

实现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能够有效提升专卖监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积极性,市场治理整顿的效果会更加实效,科学、到位。实现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多元化发展能够进一步转变专卖管理人员的思想观念,为其深入探索新型的市场监管途径和形式提供了更为广泛的空间,有了更多的可利用资源和监管优势。当前,卷烟零售市场营销活动发生了新的发展和变化,那么,卷烟零售市场的监管与治理措施和方式也需要实现全新的转变与发展。这需要我们卷烟经营企业在立足行业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市场发展实际,全面提升市场管理与整治的质量和效率,将建立多元化的专卖管理体系作为实现市场监管新突破的重要内容和努力方向。着力建立更加符合市场发展规律要求、切实满足卷烟零售业户经营需要、有力打击不法行为的新型监管体系。从而,使得整个专卖监管和执法体系更加科学化、效能化、规范化与制度化。

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必 须坚持的几个原则

原则一:坚持规范化、实效化的原则

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体系包含层面较多,应该是以专卖管理部门为主体的、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密切联系广大零售业户和消费者的、有较为健全的运行机制加以保障的多层次监管网络。在此情况下,为了确保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能够呈现出良好运行的态势,必须着力完善体系框架建设,充实和丰富各项监管工作内容,健全和完善体系运行所需的各项制约与保障机制。使得整个市场监管体系得以规范化、实效化,真正能够对卷烟零售市场的发展起到有效监管作用,更好地规范卷烟经营秩序,提升专卖打假与市场治理整顿水平,营造良好的市场发展环境。从而,进一步促进卷烟零售市场经营活动得以规范化开展。

原则二:坚持密切协同 突出主体的原则

市场监管体系的多元化发展绝不是杂乱无章的,更不是无序开展的。在现有的烟草专卖管理体制下,必须突出烟草专卖管理体系的作用和主导地位,其他职能部门应该处于协作与配合的环节。这主要是因为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涉及到烟草行业许多法律法规。而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与实施者,负有履行法律法规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卷烟零售市场多元化监管体系必须突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和执法队伍的主导作用。在突出专卖部门主体地位,坚持各个职能部门密切协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积极作用,将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抓出更好成效。

原则三:坚持结合实际 不断创新的原则

卷烟零售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不能脱离卷烟零售市场发展的实际,一味地做表面文章,流于形式,固守陈旧落后的市场管理观念和打假手段,只能使得卷烟零售市场监管工作的开展出现诸多问题和困难,影响卷烟零售市场的进一步规范与和谐发展。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从零售市场的实际出发,从行业发展需要出发,创新市场治理整顿措施以及监管体系多元化发展思路。特别是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结合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所取得的经验和成交,进行纵向、横向的对比,认真总结和推广专卖管理工作取得的经验,查找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在此基础上,大胆创新,探索市场监管工作的新方法和新路子。只有这样,才能为卷烟零售市场规范化发展创造条件,更好地促进卷烟零售市场实现效能化发展,构建更为规范的市场秩序。

实现市场监管多元化发展的几点对策

对策一:探索专卖管理工作的新措施和新方法,以此推动市场监管体系多元化进程。

作为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的重要主体,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市场的稳定规范具有重要作用。因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能否出台一系列有力的措施和方法,实现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新突破,将会对建立多元化的市场监管体系产生重要影响。这就要求我们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谋求监管新模式。采取诸如定期“互检互打”,“联合行动”,“集中整治”等具有实效性的市场治理整顿措施,全力推进卷烟零售市场的规范与管理工作。

对策二: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市场治理整顿声势。

我们知道,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开展,营造气氛和声势极其重要。因此,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必须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方式和措施,通过诸如报纸、媒体、座谈、宣传单以及其他一些有效手段,开展积极深入的与市场治理整顿有关的宣传工作。让广大卷烟零售业户充分认识和理解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同时,全面提升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积极性和重视程度,使之真正参与到市场监管工作中来,成为卷烟零售市场治理整顿的积极因素和重要力量。

对策三:实现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强化各部门之间的联系。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