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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早期教育的问题8篇

时间:2023-06-25 09:21:35

关于早期教育的问题

关于早期教育的问题篇1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心理与特殊教育研究中心,北京 100088)

[摘 要] 为了解0-3岁婴幼儿参加早期教育的情况,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法,对461名幼儿家长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接近半数的婴幼儿在0-3岁期间参加了盈利性质的早教机构的学习;家长在时间和经费上的投入较为理性;对早教机构家长最不满意的是师资;是否参加早教机构的培训对家长教育方式影响不大。今后对早教机构的发展,政府应加强监管;早教机构应努力提高师资质量,优化课程体系,重视婴幼儿家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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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早期教育;0-3岁婴幼儿;父母教养方式

一、问题提出

随着脑科学、心理学以及教育学等领域研究与实践的不断进展,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良好的早期教育能促进婴幼儿的健康发展,为其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早期教育对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强调“要重视o至3岁婴幼儿教育”。《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也提出了0-3岁婴幼儿教育的公益性发展方向。2012年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的通知》,将在上海市、北京市海淀区等14个地区开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试点。

国外0-3岁早期教育政策和相关研究都非常丰富。如新西兰的“普鲁凯特计划”,英国1997年启动的“早期开端”计划,美国的“开端计划”等。美国哈佛大学早期教育专家怀特曾领导他的团队,对0-3岁婴幼儿进行了全面的跟踪研究;北卡罗莱纳州大学法兰克波特葛兰儿童发展中心是美国最为悠久的儿童发展研究机构,他们研发的教育方案供早教专业的培训师、教师及新手父母使用。这些研究成果对实践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随着儿童身心发展知识的普及,我国的家长也越来越多地认识到早期教育对于人一生发展的巨大作用。面向0-3岁婴幼儿的早期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我国婴幼儿早期教育市场处于一种异常活跃的状态。从已有研究结果来看,研究者们一致认同,在当前的早期教育实践中,早教机构和婴幼儿家长都面临着诸多矛盾和困惑,因此还非常有必要进一步加强有关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参与情况的调查。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选取北京市两所公立幼儿园的540名幼儿家长作为问卷调查对象,回收有效问卷461份,有效回收率为92.20/0。在所调查的儿童中,男孩195人,女孩243人,缺失23人。所调查幼儿家长的受教育程度如表1所示。

本研究采用自编《早期教育调查问卷》,含5个维度,分别为参加早期教育总体情况、早期教育投入、早教机构的情况、早教机构质量评价、早期教育观念;共23题,题型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填空题;采取回溯式问卷调查,由家长根据幼儿在0-3岁期间参加早期教育的实际情况填写。

为了解早教机构的学习是否会影响家长的教养方式,本研究采用台湾陈富美教授编制的《家长教养方式问卷》进行调查。该问卷经验证具有较高的信、效度,共有59个题项,分别从权威、专制和放任等维度考察父母的教养方式。权威维度包括温暖、说理、民主、随和4个因子;专制维度包括命令、体罚、不说理、言语攻击4个因子。将温暖、说理、民主、随和4个因子的平均分之和作为权威维度的总分,将命令、体罚、不说理、言语攻击4个因子的平均分之和作为专制维度的总分。对所得数据,全部采用spss16.0进行统计分析。

三、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早期教育机构以经营性、盈利性居多

在所调查的461名幼儿中,有44.1%的幼儿在0-3岁期间参加了早教机构的培训。在参加早教机构培训的幼儿中,有69.4%的幼儿参加了1个早教机构的培训,其余幼儿参加了2个或2个以上。36.3%的幼儿参加的早期教育机构是外资企业性质的早教机构,其余依次是国内企业性质的早教机构(31.2%)、幼儿园办的亲子班(23.2%)、其他( 3.8%)、母婴医院开办的育儿班(3.4%)、社区办的亲子园(2.1%)。由这一比例可以看出,在现阶段经营性、盈利性的早教机构占主流。

(二)儿童及家长在早期教育上投入的时间和经费差异较大

在时间投入上,幼儿开始上早教机构的初始年龄,最多的是在2岁半至3岁之间( 24.8%),其次是2岁至2岁半之间,(20.9%),6个月前开始上早教机构的比例最少(5.3%)。持续在机构学习的时间,在半年到1年之间的最多( 42.2%),其次是低于半年的(18.9%),再次是1年-1年半之间(17.5%)。

在经费投入上,每年在5000-10000元之间的最多,占39.1%,其次是5000元以内,占33.3%,再次是10000-20000元之间,占21.7%,2万元以上的仅占5.8%。经费投入与家庭收入相比较,19.2%在家庭收入的3%以下,33.3%在家庭收入的4~5%之间,28.2%占家庭收入的6—10%之间,10.3%占家庭收入的11~20%之间,8.9%占家庭收入的20%以上。也就是说,有超过半数(52.5%)的家庭在早教机构教育经费的投入上没有超过家庭收人的5%,较为理性。

(三)早教机构的教学内容及形式有待优化

婴幼儿参加的早教机构所教授的内容,以音乐、舞蹈为最多,其次是运动类,再次是创意美术类(见图1);主要教学形式为“游戏加活动”的占85.4%,“传统的老师讲学生听的形式”占6.4%,以家长为主要教学对象的占5.2%。

此外,大多数早教机构会为家长提供服务,其中以“指导家长与孩子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为最多,占42.4%,其次是“指导家长解决孩子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占31.3%,再次是“指导家长了解营养、健康和疾病预防方面的知识”,占12.1%,只有13.9%的早教机构不提供上述服务。

(四)家长对早教机构的师资和管理最不满意

对于早教机构,家长最满意的是教学形式,最不满意的是师资(见图2)。对于早教机构的师资,48.8%的家长不清楚教师是否为师范生。可见,师资是早教机构面临的最大问题。

对于早教机构的效果,25.50%的家长认为很好,49.0%的家长认为一般,20.70%的家长认为不明显,2.4%的家长认为没有效果。可见,只有不到1/3的家长对早教机构的教育效果是满意的。

家长认为当前早教机构存在的最主要问题依次是:市场比较混乱缺乏监督管理( 36.2%)、教师资质良莠不齐(22.5%)、收费过高(20.4%)、教学内容缺乏科学规范的体系(19.0%)、其他(1.9%)。针对收费过高的问题,研究者进一步的调查显示,在所上早教机构中,单节课时费在101-150元之间的最多,占40.2%,其次是151-200元之间,占25.5%,再次是51-100元之间的,占22.5%。可见,单节课时费在100元以上的占65.7%以上。

(五)家长普遍重视幼儿身体发育与社会性发展

在早期教育中,家长关注的内容从多到少依次是:儿童身体发育情况(20.6%)、儿童与他人的交往(18.6%)、儿童认知与语言的发展( 18.1%)、儿童感知和运动能力的发展(16.5%)、探索周围环境的兴趣( 13.5%)、对音乐美术等艺术的兴趣(7.1%)、对科学的兴趣(4.o%)、其他( 1.6%)。家长认为孩子进入早教机构学习的目的,从多到少依次是:提供与同辈群体接触的机会( 43.5%)、帮助开发孩子的智慧潜能(28.8%)、培养孩子的独立性和自理能力(20.9%)、家长学习早期教育相关知识(4.7%)、其他(2.1%)。由此可见,在0-3岁期间,除身体发育外,家长更看重儿童社会性方面的发展。

(六)幼儿家长的教养方式没有受到影响

以是否参加早教机构分为两组,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发现,两组家长的教养方式在各个维度上均无显著差异(见表2)。但是,分别以父亲受教育程度、母亲受教育程度为自变量,以家庭教养方式为因变量,进行方差分析检验,结果表明不同受教育程度间父母的教养方式存在差异(见表3)。可见,是否参加早教机构对家长的教养方式没有影响,家长自身的受教育程度是影响其教养方式的重要因素。

四、讨论与建议

在被调查对象中,有接近半数的幼儿在0-3岁期间到早期教育机构学习过。对于没有到早教机构学习的幼儿来说,16.7%的家长是因为早教机构收费太高,也就是说,是受客观条件限制所致。这表明当前早教市场确实受众广泛,政府、社会与早教机构本身都应进一步重视早教机构的教育质量,推动早教市场健康发展。

(一)政府应加强监管

在家长反映的早教机构的问题中,选择“市场比较混乱缺乏监督管理”的最多(36.2%),可见政府监管是主要问题之一。同时,家长提出主办早教机构的单位应是幼儿园(27.8%)、社区( 24.8%)、政府专设机构(21.4%)、妇幼保健机构(8.9%),认可由社会主办早教机构的仅占12.9%,这表明家长期待政府在早期教育中行使主要职能。

首先,应明确早期教育的主管归属。目前中央政府部门无明文规定0-3岁婴幼儿教育由哪个部门主管,3岁前婴幼儿教育主管归属问题仍不明确。一旦发生问题,就有可能出现谁都能管、但谁都不愿管的局面。管理上出现“真空”,也容易导致一系列问题出现,如家长反映的师资、课程、收费以及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问题,所以首先要明确0-3岁早期教育的主管归属,然后加强政策上的规范与引导。

其次,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明确主管部门并不意味着由一个部门完全负责,早期教育涉及卫生、妇联、工商、教育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自身的组织和专业影响不同,应借助各自优势,协商合作,形成合作共同体。只有各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才能促进早期教育的良性发展。

第三,应需加强对早教机构的监管,建立准人和退出机制。我国目前仅有部分地区的教育管理部门有对0-3岁早期教育机构的评估细则与标准。对早教机构的质量评估,可以从结构性质量、过程性质量以及儿童发展评价三个方面着手。结构性质量包括师资水平、教育活动、教师与儿童的比例和班级规模等;过程性质量包括教师与儿童的关系、发展适宜性教育活动、有刺激的和丰富的教育环境;儿童发展评价则是从儿童发展的效果进行评价,即结果评价。如能从结构、过程、结果三方面设定早期教育机构的准人标准,开展动态评估监控,将能把不符合办学标准的早教机构排除在外,同时促使已经运行的早教机构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不断更新自己的教育理念与策略,提升早期教育质量。

(二)应不断提高早教机构的师资质量

从调查结果来看,0-3岁早教师资质量最让人担忧。我国当前从事0-3岁早期教育的人员,在专业训练、专业资格制度和职业规范等方面都缺乏规范与保障。为此,首先应加大职前培养培训。随着人们对婴幼儿教育的重视,对0-3岁早教师资的需求增大,但我国目前还缺乏开设0-3岁早期教育专业的大专院校,供需矛盾突出,因此需要在师范院校、高职学前教育专业开设0-3岁早期教育专业,或者增设0-3岁儿童保育和心理发展方向的课程。

其次,应制定0-3岁早期教育教师专业资格认证制度,设定该领域教师的人职门槛。现在市场惟一有资格认证的是由劳保部门颁发的育婴师执照,但调查发现,接近半数的家长并不清楚教师是否有资质。针对0-3岁早期教育对教师专业性要求更高的特点,应设置标准化的统一的从业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从人口优化早期教育从业人员队伍。

第三,应加强对在职早期教育人员的职后培训。当前从事0-3岁早期教育工作的人员,有些具备教师资格证书,但是缺少有关0-3岁的保教知识,可通过教育部门组织的定期的、规范的职后培训,让教师掌握婴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在科学理论指导下实施保教工作。

(三)优化课程体系

本研究结果表明,只有17.6%的家长对课程内容是满意的,家长在早期教育阶段最关心的除身体发育外就是幼儿的社会性,但早教机构可供家长选择的课程却以艺术类课程居多,与家长的期待不符。同时,19.0%的家长认为当前早教机构的“教学内容缺乏科学规范的体系”。为此,早教课程首先必须适合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调查发现,少部分0-3岁早教机构存在识字、算术等超前教育,这是有违婴幼儿年龄发展规律的。儿童在各个年龄阶段都有其主要的发展任务,在0-3岁应以动作技能、语言能力、个性社会性的发展为主,同时还应充分考虑到儿童的个体差异。

其次,早期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研究还需进一步深化。0-3岁婴幼儿的心理发展由于被试选取较难等原因,研究还不够丰富,尤其是能够应用于实践的研究还很缺乏。各个早教机构大都宣称有自己的理论基础,但在实践操作中理论与课程内容、教学形式往往是脱离的。婴幼儿身心发展的研究还应侧重于如何与教养实践相结合。

第三,应制定0-3岁婴幼儿课程与学习的国家标准。OECD国家的经验表明,课程和学习标准对儿童的学习和发展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因为它能够为教育实践者提供课程依据,也能让家长了解早期教育的内容,提高家长对早期教育的认识。12哦国已经制定了《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在此基础上,还应制定《0-3岁儿童保育指南》,以推动0-3岁早期教育课程体系的科学发展。

关于早期教育的问题篇2

关键词:早教活动;评价;反思;启示

一、概述

早期教育是指从出生到学龄前这个阶段对儿童进行合乎科学规律的教育、训练和保育,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早期教育有利于婴幼儿认知能力、社会情绪、个的发育。对婴幼儿进行早期教育是必要和重要的。因而早期教育活动设计应从婴幼儿的生活出发,构建一种对婴幼儿有意义的、真实的、开放的、自然生态的课程,提供多种健康的、丰富的生活和积极的、多样性的、富有营养的、充满刺激的、能产生交互作用的活动环境,来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通过各种活动帮助婴幼儿进行“量”的学习,并通过有意义的学习,实现婴幼儿“质”的发展,体现全面教育的真正价值。

基于早期教育的重要意义,世界各国已纷纷开始行动。然而各个国家的早期教育观念也有所偏重,从各个国家专家对上海某幼儿园一节早期教育活动的评价中,我们可以略见各国“远近高低各不同”的早期教育观念。

二、案例及评价

案例:玩报纸

情景:一名教师带领10名2~3岁的托班幼儿一起活动,教师带领幼儿“玩报纸”,引导幼儿有步骤地玩报纸。教师提问的基本侯答时间为1~2秒。

活动是以废物利用为主题,从孩子很熟悉的生活中选题,根据2~3岁幼儿喜欢做简单的劳作活动和动手操作的游戏的特点,创设了一种自然真切的环境,让孩子在玩中学,在游戏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整个活动中教师和幼儿的情绪都相当好,教师和孩子都很兴奋。初看起来这是一次很成功的活动。且看各国专家的评价:

美国专家:问题不具开放性,侯答时间不足,没有给幼儿开放的问题和有效的思考时间。对孩子的关注不够,发现有一个孩子情绪不好,但是老师没有及时关注、及时调整。

韩国专家:师幼比例1∶10太低,教师一个人,无法关注到所有的幼儿,当教师对幼儿的关注力没有那么高的时候,就不能说关注到孩子,要知道孩子才是活动的主体。

日本专家:孩子的这一年龄段正好处于语言发展的关键期,教师对幼儿语言输出的引导还是不够,应该让幼儿多一些语言、多一些思考,对于一个球怎么玩,可以加入一些社会规范在里面,就可以减少幼儿之间争玩球的纷争。

中国专家:活动中教师和幼儿一直都处于运动状态,情绪高昂,建议活动设计中注意动静交替,不要让孩子的情绪过于亢奋。在玩报纸之前应先确认报纸是不用的,可以随便玩,这样才能体现出是废物利用,否则,无废物何谈利用。最后的结尾太仓促、牵强,有点走步骤、卡时间的意思。

三、总结及反思

从专家们的评价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国对早教的观念各有偏重。案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并不是一个个例,而是大多数幼儿园老师在活动设计和实施中的一个共性问题。

美国早期教育非常注重教师的提问是不是开放性的,能不能拓展孩子的思维和想象。美国教学法专家斯特林.G.卡尔汉认为:“提问是教师促进学生思维、评价教学效果以及推动学生实现预期目标的基本控制手段”。教师的提问能在多大程度上有利于幼儿的学习,什么样的提问能真正发挥幼儿的主体性等等,都值得我们深入的思考。

日本和韩国的早期教育都比较重视高的师幼比例,重视教师对每个孩子的关注度和优厚的早教政策。

日本保育收费与家长收入相关,对于年薪低于100万日元的家庭,孩子的保育实行免费。2005年2岁孩子的入园率达26.3%,师幼比例较高。1岁以下的师幼比为1∶3,1~3岁的师幼比为1∶6,并逐步希望将其调整为1∶4,足见日本对0~3岁儿童教育的重视。

韩国政府和教育部门规划到2010年实现0~5岁的婴幼儿保育全面免费,目前的师幼比例0~1岁1∶3,1~2岁1∶5,2~3岁为1∶7,较高的师幼比为高质量的保教提供了保障。

在教育内涵方面,日韩两国有许多不是国内一般幼儿园能及的地方。在孩子耐心、爱心、平常心等方面的启蒙上,给予孩子最需要的东西。例如,他们的教育者从不居高临下训斥孩子,而是和孩子拉着手说话,在这样的环境中培养出来的孩子有自信,能独立思考,并且在未来社会有一定的创造精神和竞争力。处于这样的政策和理念,日本和韩国的专家们对我国偏低的师幼比例表现得相当敏感,他们反对教师对孩子的高强度的控制。具体到活动上,他们认为,教师不给幼儿足够的主动性,实际上是把幼儿看成缺乏经验和能力的个体,没有把他们放在平等的位置上,过于低估了幼儿的能力。

对我国而言,专家理念和国外差异不大,但是因为我们的人口基数大,在实施过程中,难免有偏差,依据我国的国情,师幼比例根本无法跟其他国家相比。与此同时,交互体验和灵敏视觉要求成为我们中国幼儿教师应该必备的素质,关注师幼情绪体验的动静结合、缓急交替和教师对幼儿的敏锐度便提上日程。

各国专家对“玩报纸”这一活动案例的评价,反映出各国的早教政策和早教理念,对于不同国家的政策和理念,没有好坏之分,只有适合不适合之说,各国的早教均从自己的基本国情出发,制订相应的早教政策和早教方案。我国的早期教育起步比较晚,我们在立足本国国情、发展中国特色早教的基础上,可以相应的吸取国外早期教育的先进经验,以促进我国早期教育又快又好的发展。

四、启示

从这次早期教育活动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不仅仅是个案,而是我们幼儿园活动设计和实施中存在的共性,从专家们的评价和建议中,我们可以从提问方式和师幼比例方面获得一些启发,进一步改进和提高我们早期教育的质量。

(一)提问方式――适时灵活提质量

1.提什么

(1)一个好的问题首先应该是难易适度的问题。教师提出的问题既有一定的难度,又是幼儿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即问题的难易程度应在儿童的“最近发展区”内。问题过于简单,不足以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问题太深奥,又会使幼儿感到不知从何做起,因而失去学习的兴趣。

(2)好问题应该是有启发性的。问题应处在幼儿已知与未知的联系处,在其低级思维活动与高级思维活动的联系处,能激发幼儿去积极探索与学习。实践表明,能激起幼儿学习兴趣的问题,大多数是与幼儿生活联系密切的问题。因此,从提问的内容来看,所提问题应从幼儿生活实际出发,不能太空泛,设计提问时要尽量少问非此即彼的问题;从提问的形式来看,问题的思维空间应当较大,要给予幼儿从多角度、多方式、多方法进行思考的机会,以培养幼儿的创造性思维能力。

(3)幼儿情感、态度、价值观方面的发展也不能忽略。《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已明确地把情感态度的目标放在了首要位置。这就要求教师需善于观察幼儿的情绪反应、情感、态度、兴趣与需要,通过设计提问内容,激发幼儿的积极情感。

2.怎样提

(1)心理学上把从问题的提出到解决完毕的过程,称为解答距。如果幼儿对教师所提的问题缺乏必要的思考,那么就很难达到“问”的目的。教师应适当延长问题的解答距,给幼儿更大的思维活动空间和较充分的思考时间,让幼儿有更多的探究发现、交流合作、体验成功的机会,以达到用“问”激发思维的目的。

(2)教师应激励幼儿发散思维,防止追求唯一答案。为此,教师应鼓励差异,尊重多元,注意生成,切忌要幼儿步步就范,把幼儿生拉硬拽到教师事先想好的框框中去。

(3)教师应鼓励幼儿提问,与幼儿平等对话。这意味着不仅要有教师提出的问题,而且要鼓励幼儿发现并提出问题。只有这样,教师与幼儿才有可能真正对话,因为“真正的对话,是那种建立在平等关系基础上的自由交流”。

(4)教师要注意丰富语言,能够随机应变。一般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分解难点、化难为易”“转换角度、另辟蹊径”“适当提示、巧用点拨”等方法。

(二)师幼比例――多面少点扩比例

“多面少点”在此我特指师幼比例,这里的“面”是指幼儿园、保教机构,“点”代表幼儿个数。至于国外高的师幼比例,我总结为两方面的因素:一方面是人口压力小,另一方面是策略得当。虽然我国人口多,教师少,资金不足,但是不能说我们不可以适当提高师幼比例,如果想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师幼比例,提升早期教育的质量,可以考虑扩大师资队伍,采取“多面少点”的策略。

(1)我们可以将市、县、乡、村教师的工资设置工资等级,且这种等级与地方的经济情况成反比,这样就可以扩大师资队伍。

(2)目前各地市开展早期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如幼儿园附属的托班、周末亲子班、私立的早教机构、亲子体验中心等,而家长对早教或托幼机构的服务需求也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必须鼓励多种早期教育服务模式并存,继续扩大“面”的优势。在大中城市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幼儿园附属的托班、亲子班为中心,公办、私立的亲子指导中心、早教机构、亲子园并举的格局,为家长提供日托、半日托、计时托、周末亲子班、居家式养育等多种形式;在广大的乡镇农村,建立以乡镇中心园附属的托班、亲子班为中心,以私立园和早教机构并举的格局,为广大农村家长及婴幼儿提供日托、半日托、不定期亲子活动等教育形式,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家长和婴幼儿的需要。如此这般,将“面”洒遍全国的各个省、市、县、村,只要“面”多了,就可以分散“点”的压力,“点”的压力缓解了,师幼比例就能升高,早期教育质量也会得到相应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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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美]索里.J.M.&特尔福特.C.W.教育心理学[M].高觉敷,等,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2:152.

[8]方武.“对话”型课堂形态分析――以语文课程为例[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科版,2004(6):25-27.

作者简介:

关于早期教育的问题篇3

【关键词】教育公平;早期教育;美国;分析;启示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2)06-0053-04

近年来,早期教育的公平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受到重视。教育公平不仅意味着儿童拥有公平接受教育的机会,更意味着儿童有权利获得公平的高质量的教育。维护教育公平,是实现高质量教育的重要体现。所谓公平,是指所有社会成员拥有自由、平等选择和分享资源的权利。从儿童权利及教育质量的角度看教育公平,第一个考量指标是儿童是否能获得公平的受教育机会,第二个考量指标是儿童在受教育过程中是否获得公平对待。如果教育环境、课程设置及师幼关系等不能体现公平性,那么高质量的教育也无从谈起。此外,早期教育投入的公平与否也是一项重要的考量指标,因为不均衡的教育投入将引发教育系统内的不公平问题。

在过去的50年中,基于公平的教育改革一直是美国基础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之一,并且取得了显著成效。〔1〕在早期教育领域,自实行“开端计划”以来,美国政府为处境不利儿童提供了一系列教育补偿服务,体现了教育公平。不过,总体来看,教育不公平问题在早期教育领域依然很明显。本文拟从早期教育的可获得性、早期教育项目质量以及资金投入三个方面对美国早期教育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进行分析。

一、早期教育可获得性的不公平

早期机构教育对年幼儿童的发展非常重要。享受早期教育服务,尤其是公共教育资源,是儿童的权利。然而研究表明,美国早期教育的可获得性会因为儿童的种族、社会经济地位、所处地理位置、父母受教育程度、母亲的职业、英语水平等原因而产生严重的不公平问题。〔2〕以下具体介绍前三项影响因素。

1.种族

美国是个多种族的移民国家,非洲裔、拉丁裔、亚裔等外来移民很多。研究表明,不同种族儿童的入园率存在显著差异,其中拉丁裔儿童的入园率明显偏低。Fuller和Kim(2011)的数据显示,在美国,2005年拉丁裔4岁儿童的入园率为53%,而非洲裔和白种4岁儿童的入园率分别为69%和70%;2005~2009年,拉丁裔儿童的入园率逐年下降,至2009年已下降到48%,非洲裔与白种儿童的入园率则基本保持平稳。〔3〕虽然非洲裔儿童的入园率较高,但其辍学率也很高。可以说,儿童的种族制约了其获得早期教育的机会以及持续接受早期教育的时间。

2.社会经济地位

一系列研究表明,来自富裕家庭的儿童比来自中等收入和低收入家庭的儿童更有可能获得早期教育。Bainbridge(2005)研究发现,富裕家庭的3~4岁儿童,其接受机构教育的可能性要比低收入家庭的同龄儿童高23%。〔4〕

由于美国的早期教育政策一向对处境不利儿童有所倾斜,政府的资金也大多投入到面向处境不利儿童的服务项目上,导致经济收入处于中等偏低水平的家庭可能面临既无财力让子女接受优质的早期教育服务(家庭收入有限)又无资格获取政府提供的有关补贴(尚未达到政府规定的需要救济程度)的尴尬境况。Hustedt和Barnett(2011)提供的数据表明,家庭年收入在2万~3万美元间的儿童的入园率仅为20%,低于其他收入水平的家庭。〔5〕

已有的一些研究显示,富人聚居社区的早期教养机构远多于贫民聚居社区;高收入社区或低收入社区中每位幼儿拥有的可支配教育资源至少是中等收入社区幼儿可支配教育资源的4倍。

3.地理位置

Barnett和Yarosz(2007)的研究表明,美国东北部地区3~4岁儿童的入园率为67%,西部为54%,中西部为58%,南部为54.5%。〔6〕可见,美国东北部地区的3~4岁儿童入园率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地域差异十分显著。

比地域差异更显著的是州际差异。美国的早期教育不是义务教育,各州政府对公办早期教育项目的推行力度有很大差异。从公办早期教育项目的入园率看,2010年,俄克拉荷马州4岁儿童的入园率为86%,佛罗里达州为77%,而内华达州仅为5%。目前美国尚有10个州未设立针对4岁儿童的公办早期教育项目,有26个州未设立针对3岁儿童的公办早期教育项目。〔7〕各州政府提供的公共早期教育资源存在巨大差异,相应地,早期教育的可获得性也有很大差异。

二、早期教育项目质量的不公平

关于早期教育的问题篇4

【关键词】早教机构 问题 策略

【中图分类号】G6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5)02-0190-02

0~3岁是幼儿早期教育阶段,早期教育对幼儿个体发展会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其影响力会在幼儿的儿童期、青少年期乃至成年以后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许多父母都会为幼儿报读早教班,这时选择一个合适的早教机构就变得至关重要。早教机构让幼儿得到良好的照看和教育引导,为众多家长解决后顾之忧。

一 绥化市北林区早教机构现存的问题

早期教育为幼儿带来的是专业的、科学的、丰富多彩的智力启蒙教育,对个体的发展大有益处。由于巨大的市场需求,早教机构不断涌现,然而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1.环境设计缺乏合理性

目前,绥化市北林区的早教机构在整体环境设计上着重于环境的色彩鲜艳,忽视了环境设计的合理性和安全性。早教机构的环境创设除上课所需的教室外,会为幼儿创设一个娱乐区角以满足幼儿需要。每节早教课需要10位幼儿以及幼儿家长共同配合主班、配班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教室的活动面积要有相应的考虑。调查中了解到,部分早教机构对于卫生消毒仅做到简单的清扫,未能定期安排整体全面的消毒工作。

2.教师的专业水平较低

教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职业技能制约着一个机构的发展。绥化市北林区的部分早教机构,出现教师自身文化水平有限、未受过高等教育、普通话不够标准、没有教师资格证等现象。早教机构在职的教师多以经过后期培训合格上岗为主,一次培训终身使用,教师采取“以老带新”的方式传授知识经验,没有定期培训,无法学习新的内容。

3.收费不合理现象突出

早教机构的课程一般是按课时收费,每节课的课时根据幼儿的表现相应调整,45~60分钟。在一线城市中,早教机构的收费标准一般为每节课100~200元,每个幼儿年平均收费高达上万元。由于绥化是三线地级城市,收费标准为

每节课50~100元,收费不合理的现象无疑制约着中等收入以下家庭的教育需求。

4.教师与幼儿家长缺少交流与互动

父母和教师在幼儿成长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绥化市早教机构将教育的关注点放在幼儿自身的发展上,未能建立完整的教育指导体系,幼儿家长仅做到课上与教师简单的互动,课下缺少与教师的有效沟通。很多家长在教育方法上存在误区,这对幼儿的发展有制约性。

二 早教机构现存问题的原因

1.环境设置标准不统一

早教机构的环境设计是每个家长考量机构的标准之一,对未来幼儿学习活动的环境,每位家长都做到严格的审核。目前早期教育还没有被教育部门正式纳入到教育体系中,但是早教作为一个新兴产业已逐渐被教育部门认可,然而机构的结构设计、教室的面积计算、安全卫生的达标、材料的合理选择、玩教具的正确投放等方面都没有受到重视。政府的监管制度也不完善,这些现象会严重制约早期教育的发展,从而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正常运行。

2.教师上岗要求过于简单,考核标准偏低

影响早期教育发展的主要问题是教师的专业化程度较低。参照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早教教师资格分为三个等级:育婴员、育婴师、高级育婴师。在人员上岗条件方面,国内缺乏培养早教人员的学科设置,从事早教行业的人员大多是后期培训上岗,培训内容和时间没有固定标准,同时因为个体学习能力的差异也会使教学水平有所不同。教师的早教专业水平影响着0~3岁幼儿的身心发展,从而影响早期教育的质量。

3.加盟费用过高,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

市场上出现的众多早教机构,大多数标榜着全国连锁、打造第一品牌、天才宝宝等吸引广大家长的注意力。加盟费、房租、装修、教具、工资等费用支出,都影响着早教机构的运营,导致学费水涨船高;同时教育相关部门缺少对早教机构学费的统一标准,课程收费标准完全由市场来控制,早教机构丧失了教育的普及性特点,严重制约着我国早教事业的发展。

4.早教老师对教育对象不明确,与家长沟通方式不得当

早期教育和幼儿园教育的区别之一是教育对象的不同。幼儿园强调家园合作,教育对象主要是3~6岁幼儿。而早教机构强调亲子教育,教育对象面向幼儿及家长。绥化市早教机构的教师对早期教育的对象不明确,没有找到与家长沟通的正确方式,只是单一地在课堂上对幼儿及家长进行传教,课下错过与家长互动交流的良好时机,早教教师缺乏对家长指导的意识,指导能力更是无从谈起。

三 早教机构现存问题的解决策略

1.加强早教机构环境设计的监管

早教机构环境设计以早期教育的要求与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为依据。

第一,教室面积。幼儿上课所用教室的可用总面积不应低于100平方米,人均不少于5平方米。若活动人数增加,则教室的使用面积按人均5平方米为标准相应增加。

第二,公共区域。早教机构要有宽敞的公共区域,供幼儿课前课后活动游戏,幼儿可以玩大型器械,家长之间可以进行交流,对幼儿运动能力和社交能力的开发非常有意义。

第三,环保材料。早教机构的环保要求是家长和机构都必须关注的问题,需要相应的环境设备评估报告作为支撑。

第四,辅助安全设施。对区域内的设施包括硬角、玻璃边、墙角等进行软包,配备婴儿坐便器,危险物件进行安全标注。

第五,消毒制度。消毒灯、消毒液多重消毒办法保障早教机构的卫生安全。做到定期对机构的教具、幼儿玩具、大型设施消毒清洁。

2.提升早教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早期教育是幼儿的启蒙教育,对幼儿的未来发展有着深远影响。在早期教育人员的考核要求上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在教师培训过程中,要避免培训流于形式,在源头上严把教师质量关。对从事早教工作的人员,要求持证上岗,理论基础和职业技能需通过考核方能从事早教工作。提高早期教育人员的专业能力,是我国早期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是0~3岁幼儿健康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3.教育部门应提高对早教事业发展的重视程度,杜绝乱收费现象

为进一步加大绥化市早教宣传力度,积极探索0~3岁婴幼儿的早期教育,早教机构应和相关的教育部门合作,大力宣传早期教育知识。教育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让早期教育得到正式推广,政府适当的财政支出可促进地方的早期教育发展,让早期教育被家长熟识、被家长理解和接受。

4.教师与家长加强交流,提高家长的配合意识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部分父母对早期教育的认识不够明确,对早教概念的不理解导致幼儿0~3岁时没有接受早期教育从而错过最佳的教育时机。家长积极配合、辅助早教教师的工作,做到课上积极与教师互动配合,课下主动与教师或其他家长交流沟通,定期向教师反馈幼儿在机构以外的表现,使幼儿早期教育的发展更加完善。

教育部门应多宣传早教信息,举办大型早期教育亲子活动以及社区组织成立家长委员会,不断向家长介绍早教的相关知识,形成“教育部门组织宣传――社区配合指导――家庭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从而提高家长对幼儿早期教育的认识,让幼儿早日接受早期教育的熏陶。

参考文献

[1]刘霖芳.我国早教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探索,2012(10):138~140

关于早期教育的问题篇5

【关键词】 早期教育 威海 市场现状 问题 对策

早教是指儿童从出生到小学以前的教育,该时期儿童的大脑发育为孩子日后各方面能力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与传统的学前教育相比,有知识、有能力和思想开阔的当代80后婴幼儿家长更倾向于选择正规的早教中心让孩子接受系统的教育。旺盛的市场需求催生了我国早教市场的快速发展。然而,纵观我国早教机构,多以民办盈利为主,办学质量参差不齐,日益浮现出诸多问题。

本次研究立足于威海市早教市场,通过走访威海市婴幼儿家庭、早教中心以及相关管理部门,深入了解威海市早教市场的发展现状,探究威海市早教市场发展的不足,提出威海市早教市场的优化建议。

一、威海市早教市场现状

随着威海市经济发展,居民收入的提高,家长在教育上的投资随之增加。然而,由于人们早教意识刚刚觉醒,低龄儿童多以家庭教育为主,早教市场呈现基数少,增速快的特点。当前威海市早教机构主要分为全日制和半日制两种,前者具有系统连贯的学期教养计划;后者采取实施的是按月龄分期进行的阶段性亲子活动方案。相对于早教市场的教养而言,它还包涵了面向领养人及其指导人员的科学育儿的指导。就威海市来讲,在早教市场接受教育的儿童的年龄基本处于0―3岁。本研究针对团队走访的早教市场的调查结果进行论述。以下文中所叙述的内容都来自于所走访的早教市场。

二、威海市早教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1、威海市早教中心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

(1)早教机构教育质量参差不齐

走访调查发现,当前不论全日制和是半日制早教机构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教育质量问题,首先,各早教机构针对3岁及以下儿童缺乏科学的发展目标与评判标准,教学内容以主观评判为主,缺乏科学性,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其次,早教师与家长之间缺乏沟通。早教机构以教学任务为导向,课下不与家长就孩子的健康发展进行沟通,教学效果如何没有得到及时反馈,教学评价环节做的也不够完善。

(2)早教机构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

由于威海市当前早教机构以加盟类民办为主,相关负责人表示,课程设置方面采用总部统一规定,严格控制课程的变动;教材同样全国统一。针对此状况,威海市婴幼儿家长担心各地文化各不相同,课程的内容和形式统一性教育会忽视当地的经济文化的差异性、特殊性。

此外,针对当前威海早教机构“3岁前平均划分月龄段”的方法,儿童发展心理学专家指出“3岁前婴幼儿的发展也不是等速的,等2岁后发展速度有所下降”因此该划分方法并不合适。

(3)早教师专业化程度低

研究发现,当前威海早教师专业化程度低,专业知识不足,多以25岁以下刚毕业的学生为主。而OECD成员国普遍要求婴幼儿教师至少要获得婴幼儿发展和教育方面的大学学历以保证婴幼儿的教养质量。威海早教市场师资与国外要求相比,还存在很大的距离。

(4)家长教育指导方面有所欠缺

在课程的开展方面,威海市早教机构多以孩子智能开发娱乐活动为主,辅以针对家长的亲子课传授和开展讲座。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家长教育内容被严重忽视,只浮于表面形式。作为早教的重要参与者,家长的教育在某种程度被早教机构弱化。

2、威海市早教市场管理方面的问题

(1)早教市场的管理过于商业化

研究发现,当前威海市早教机构以商业利益而非教育为导向。具体表现有:首先岗位设置以市场总监、市场专员、早教顾问等代替老师、校长;其次,班级组成以开课为主,班级组成不固定,学生随时交钱随时加入到已有班级,开课不以学期为单位;再次,考核机制以营利为主,招生数量等替代家长好评成为考核主要标准。以上现象表明早教市场的教育性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了,教育目标和教育理念更多的是迎合市场的需求,为追求效益对家长的引导缺乏科学性。

(2)早教市场缺乏各部门的联动性

在早教市场管理方面,当前威海市各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各自为政,对各早教机构缺乏有效的管理,市场上的早教市场都是独立经营的,与教育、计生、妇联等部门几乎没什么联系,各部门也因为各种原因不参与早教市场的管理。而研究表明,国外早已形成了教育、计生、妇联、社区等多部门联动管理体系。

(3)早教市场缺乏政策的支持和引导

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指导,然而我国早教市场目前基本处于政策空白状态,除1981年6月6日卫生部妇幼卫生局颁发了《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外,在2010年国家提出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然而这些政策中均强调重视婴幼儿教育,并未提出具体的管理指导方案。上海、北京等地自主制定了一些针对本地早教市场的指导政策,然而威海市目前尚未颁布任何相关指导意见。

三、威海市早教市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政府将幼教管理集中在对幼儿园的管理方面

受我国传统思维的影响,国家及地方相关部门将早教单纯的等同于幼儿园教育,聚焦于幼儿园的发展并制定了成熟的相关指导政策,缺乏0―3岁的指导和管理。

此外,由于当前威海市早教机构多以商业公司为主,相关教育部门尚且没有权利参与这类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工商部门又难以对其教育内容进行把控,因此早教市场一定程度上存在管理真空。与此同时,社会公众的整体意识不够,又导致早教市场缺乏一定的舆论监督。

2、早教市场自身及其相关的因素影响其发展

(1)早教市场间的竞争以经济利益为目标

调查发现,威海市早教市场大多数是个人出资注册,以企业的形式开展,其存在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盈利,为孩子提供科学的教育成为次要目标。早教机构的盈利性致使早教机构教育体系成为盈利的卖点,同时,早教机构的管理层级、广告宣传以及经营模式均以利润最大化为主。为实现盈利,早教机构会在课程设置、师资力量以及基础设施等方面降低经营成本。而这些手段最终会对早教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长远影响。

(2)价格门槛

当前虽然威海市婴幼儿家长逐渐加强了孩子的早期教育,并且加大了相关的资金投入,然而,研究发现当前威海市早教机构的收费标准平均120元/课时,而且价格不稳定。虽然威海人均可支配收入近几年持续增长,过高的价格仍成为阻碍家长将孩子送往早教机构的门槛。

3、师资培训的相关制度不够完善

作为一种专业教育,早期教育涉及到婴幼儿生理学、心理学、教育学、营养学、脑科学,还涉及到女性心理学、思维科学、行学科学、学习科学、家庭教育学等学科,这不是普通教师所能了解和掌握的。然而,当前威海市,甚至整个中国有关早教师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不完善。由此致使各个早教机构聘请早教师缺乏指导标准,最终导致早教师师资队伍质量低下,早教机构服务参差不齐。

四、威海早教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1、建立相关的教育法规,规范早教市场的发展

任何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政策的规范与指导,威海市应借鉴上海、北京等地的管理经验,制定相关管理政策,规范早教市场。首先,建立早教市场设立标准。其次,规范早教市场运营管理中的相关事宜。再次,出台对早教市场的监管办法。最后,形成教育、司法、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动管理机制。

2、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管理

威海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到早教市场管理中来,具体可分为三个方面:

首先,相关教育机构应积极参与到早教市场中,成立相关公办机构,设立相关开展标准,引导威海当地居民的消费选择。

其次,威海市政府牵头,成立由教育、司法、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形成联动管理机制,加强相关课程、师资、基础设施、规划等管理力度,规范相关管理规范。

再次,由于早教机构辐射范围有限,为加强威海市早教市场的发展,相关部门应鼓励学校、企业、社区、私人等组织和个人建立早教市场,并给予一定的关注和支持,形成多元化发展的模式。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

3、加强教师队伍专业化

早教师的质量直接决定早教市场的发展质量,为保证威海市早教市场的高水平发展,威海市应加强早教师队伍建设。

首先,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质认证制度。我国为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培训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将育婴师职业分为育婴员、育婴师和高级育婴师三个等级,每个等级都有具体的要求和学习内容。威海市早教机构应将育婴职业师作为早教师的应聘硬性指标;同时继续深化早教师认证制度改革和管理,提高早教师行业进入门槛。

其次,增加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当前只有威海市阳光育婴师培训学校具有育婴师的培训资格,因此相关院校、培训机构要紧抓“托幼一体化”的趋势,积极推出相关早教师培训课程体系,在保证教学培训质量的同时,增加早教师培训机构,为威海市早教市场提供高水平的早教师资。

最后,加强幼儿教师的在职培训。早教市场要加强幼儿教师的在职培训。早期教育师资培训应认真研究早期教育教学的科学规律,针对不同对象的培训需求,提供相应的培训服务。

4、合理设置课程体系

相关研究表明:课程越详细、课程的含金量就越高,课程越概括、其水分就越多。而当前各连锁机构采用的全国统一课程则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为此,威海市各早教机构应提高课程研发能力;为婴幼儿建立成长档案;整合课程环节,促使婴幼儿和家长成为活动主体;加强早期教育知识普及,提高家长自主保教水平。

5、全方位打造高质量早教中心

各早教机构应平衡收益与教学水平之间的关系。切实打造高水平的早教服务。首先,考虑威海市家庭的承受能力,制定合适的收费标准;其次,打造家长放心的早教环境;再次,各早教机构设置以教学质量为导向的考核机制,打造高质量师资团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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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早期教育的问题篇6

【关键词】早期特殊教育;障碍者教育法案;不让一个孩子掉队;美国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09)01/02-0082-05

0~5岁是有发展障碍和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发展的黄金时期。美国的早期特殊教育(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广义上是为所有0~5岁(有的州规定是0~9岁)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的早期发展提供各项服务,包括早期评估和早期发现、早期干预、早期教育等,狭义上是为那些符合法律规定的0~5岁特殊儿童提供适合其特殊需要的教育和相关服务。多年来,美国政府制定、颁布和修改了大量相关法案,以突出儿童特别是特殊儿童的权利,并且对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职责、教育经费的投入、教育对象的资格、学前特殊教育师资水平、不同学科的协作、家长参与特殊教育等规定不断细化,使美国0~5岁有发展障碍儿童和有特殊需要儿童的权利得到了较全面的保障。

目前,美国颁布(修订)的最新而且与早期特殊教育密切相关的一部法案是2004年颁布的《障碍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简称IDEA)。该法案强调要为特殊儿童提供教育服务,其中B部分对3~21岁障碍者的特殊教育和相应服务作出了规定,C部分则规定为0~3岁特殊儿童提供专门的“婴儿和学步期儿童项目(Programs for infants and toddlers)”。〔1〕《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于2005年7月1日生效,但实际上直到2006年8月14日美国教育部才颁布了该法案修正案的最终文本,该文本正式生效的日期是2006年10月12日,法案的名称也改为《障碍者教育促进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2〕但习惯上仍被称为《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本文也使用这一称呼。最终的法案修正案的许多条文与2001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面向学前到高中阶段普通教育的联邦立法――《不让一个孩子掉队》(No Child Left Behind,简称NCLB)的内容相呼应,力图使两个法案在操作层面上保持更多的一致性。

通过文献检索、在美国早期特殊教育机构的观察以及与当地专业人员的讨论等,笔者对目前美国早期特殊教育立法,尤其是对《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进行了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了反思,以期为我国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早期干预等提供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参考。

一、《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早期特殊教育立法的重点和新变化

1.对于障碍类型的规定:谁可以获得早期特殊教育

《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对于哪些儿童具有法定资格可以接受早期干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法案具体规定了13种障碍类型,包括自闭症、聋―盲、聋、情绪紊乱、听力损伤、智力障碍、多重障碍、肢体损伤、其他健康损伤、特定学习障碍、言语与语言损伤、外伤性脑损伤、视力损伤(包括盲)。〔3〕另外,为了与C部分为0~3岁特殊儿童提供的早期特殊教育相呼应,B部分还增加了为“3~9岁患有发展迟缓的儿童(各州情况不同,也可能是3~5岁)”提供相关服务的条款。各州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展迟缓”的评估标准。“发展迟缓”的界定标准可以是未满5岁(有的州延长到9岁)的儿童因生理、心理或社会环境因素,在知觉、认知、动作、语言及沟通、社会情绪或生活自理等方面的发展较同龄儿童迟缓,但其障碍类型无法确定者;也可以是指未满5岁的儿童在生理发展、认知发展、语言发展、社会心理发展或生活自理能力发展等方面有异常或有可预期的发展迟缓现象。“发展迟缓”概念的增加,使得按照原先的13种障碍类型的规定无法获得早期干预服务的儿童也可以获得相应的服务。在经过正式评估(多学科协作的评估)后,如果儿童被确定存在发展迟缓(根据各州的标准)或者被诊断为患有某一已知的障碍而可能会导致发展迟缓,比如唐氏综合症,他可以依法获得早期干预服务和支持。IDEA(2004)规定各州要为“需要获得相应服务的患有此类障碍的婴儿和学步期儿童”制定相应的计划并提供适当的早期干预服务(见表1)。〔4〕

2.对于教师的要求:谁来进行早期特殊教育

《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对于特殊教育教师的资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对“高资质的教师”的要求相呼应。IDEA(2004)要求“核心学科的任教教师”必须有州级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或者通过资格考试、至少已获得本科学位等,“核心学科”包括英文、阅读或语言艺术、数学、科学、外语、公民和政府、经济、艺术、历史和地理;〔5〕而“教授多门课程的特殊教育教师”必须达到其所教学科要求达到的专业要求等。另外,教育部的官方条文解释中还指出,如果某个州的早期教育或学前教育项目是属于小学和初中学校系统的,那么《不让一个孩子掉队》中对中小学教师的“高资质”要求也适用于早期教育或学前教育教师,〔6〕即这些州的早期特殊教育教师必须符合该州关于教师资质的要求。

3.家长的权利和义务:谁来参与早期特殊教育

家长在发现儿童的特殊需要、为儿童获得适当的服务和教育进行呼吁、与教师和其他服务提供者进行协作以确保儿童获得适当的服务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IDEA(2004)确保了家长在儿童早期特殊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家长在儿童的早期评估和早期干预服务过程中享有参与权和决定权,但是也明确了家长要承担的相应义务。

IDEA(2004)强调了家长的权利和义务,对“家长同意”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在为儿童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和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时家长必须参与,家长有权对学校系统的决定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异议;家长必须同意让儿童接受早期评估,在家长同意进行评估后的60天内相关部门必须完成评估(除非该州有更短的时限),而如果家长拒绝提交同意书,地方当局要根据司法程序按照州级法律规定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在确定儿童享有特殊教育服务资格后,如果家长拒绝或没有提交同意儿童接受早期特殊教育服务的同意书,地方教育局则不承担责任。〔7〕《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再次强调了“程序性保障”的重要性,详细规定了当儿童与家长以及学校出现纠纷时各自可以采取的司法行动。〔8〕

4.过渡和衔接:从C部分到B部分

一般而言,接受C部分早期干预服务的儿童在2岁半时开始进入一个衔接时期,以确保其能平稳地过渡到接受B部分的服务。此时要评估儿童在3岁时是否可以继续接受适当的服务或者确认其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服务。一般的衔接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通过多学科评估来确认儿童是否仍然具有法定资格享有B部分的服务和支持,二是在评估基础上制定一个特定的衔接计划。但是,因为经费和评估诊断等程序性问题,有些获得C部分规定的特殊教育服务的婴幼儿在3岁后无法顺利得到后续的适当的教育和服务。IDEA(2004)增加了一些要求,以促进从C部分到B部分的顺利过渡和衔接,如发展迟缓的概念在两个部分中得到统一,儿童在C部分的服务协调人可以参与后续衔接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会议等。为0~3岁儿童制定的服务方案被称为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服务协调人的工作是组织多学科评估并负责确保儿童可以获得该方案规定的各种服务。而IDEA(2004)规定服务协调人可以参与为3岁后儿童提供的个别化教育计划的制定会议,以此保证儿童可以享有具有延续性的早期干预服务,不会因为法律本身的年龄分段限制而中断或受到影响。

二、评论与分析

1.立法趋势:法律的科学性和发展性

美国最新的特殊教育立法,包括《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的最新修订案中都提出了一个概念,“以科学为基础的研究(Scientifically based research)”,这一概念指的是通过严格的、系统的和客观的科学研究的程序来获得与教育活动和教育计划相关的可靠的有效的知识。立法的依据和教育的依据都应该立足于充分的科学研究,只有经过研究证实具有有效性的理论才能付诸实践。

美国早期特殊教育立法的进程与时代的发展、专业人员和家长的不断呼吁等有关,也表明了教育立法除了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之外,还必须与时俱进,具有发展性,反映最新的儿童发展和教育研究成果,并能在理论和实践上真正保障和促进现实中的儿童获得最大限度的发展。

2.面临的挑战

第一,美国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有多部立法,各部法律对自己涉及的领域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但这样在实践层面上会产生很多问题,特别是衔接的问题。〔9〕尽管立法者试图加以平衡,但各部法律间还是有很多互相脱节的地方。在《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内部,从C部分到B部分的衔接问题在实践层面也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第二,虽然《障碍者教育法案(2004)》对于核心学科的特殊教育教师的资质作了规定,但是对于那些不是教授核心学科的为特殊儿童提供早期教育服务或者咨询服务的人员,比如行为干预等领域的早期特殊教育教师的资质问题,法案没有明确说明。这也是导致美国目前合格的特殊教育教师数量不足的原因之一。〔10〕

第三,虽然立法本身的出发点是为了促进每个儿童的发展,特别是让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获得适当的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但如何应对实际操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第四,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是十全十美的,可以涵盖并针对所有问题。美国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的法律也存在缺陷。〔11〕正如前文提及的,目前还有很多重要问题是早期特殊教育法没有涉及或没有给予足够指导的。另外,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原因,许多法律条文的操作在各州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其中难免存在优劣之分。如何确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这也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

三、对我国早期特殊教育的启示

我国还没有专门的针对特殊教育和早期教育的立法,但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许多条文都指出要在早期对特殊儿童进行适当的教育和干预。例如,2008年4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了“残疾人教育,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在《残疾人教育条例》《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中也有相关的倡导性规定。但是,目前我国还缺乏明确和系统的关于早期特殊教育的立法。〔12〕

我国的早期特殊教育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受到了广泛的重视,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如缺乏有效的早期筛查和评估系统、大量的早期特殊儿童无法接受早期干预和特殊教育(特别是0~3岁阶段)、学前融合教育的质量仍有待提高等。虽然我国和美国的国情存在差异,但美国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的一些立法理念、实践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第一,早期特殊教育涉及多领域多学科,其法规政策的科学性对于特殊儿童及其家庭的权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早期特殊教育立法应以相关科学研究和实践为基础。政府应该增加投入,鼓励和支持早期特殊教育领域不同学科的专业人员开展各项基础性的相关研究,并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二,完善现有的法律政策体系,增加保障早期特殊儿童权利的内容,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早期教育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早期发现、早期评估和诊断、早期教育和服务、经费投入、学前教育与小学教育的衔接等问题作出规定。在发达地区可以率先试点建立特殊儿童通报系统,完善特殊儿童诊断和评估制度,并构建特殊儿童学前教育阶段的多元安置模式,探索全方位的家庭支持模式,有效开展早期干预。

第三,完善师资和专业人员建设体系,特别是早期特殊教育教师的培训、资格认证等方面的内容,在现有的学前教育师资培训和特殊教育师资培育的基础上开创符合我国国情的学前特殊教师师资培训计划,制定相应的资质要求和标准,〔13〕同时关注各类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认定,如育婴师等,借鉴美国多元化的早期干预服务内容,扩充我国早期干预服务的专业队伍。我们也要加强并鼓励包括特殊教育学、医学、学前教育学、心理学等多个学科在内的早期发展领域内的多学科协作以及多方合作,提高家长和社会团体在早期特殊教育方面的参与度,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

第四,通过立法进一步促进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学前融合教育的有效性和必要性已经得到很多研究的证实,它不仅对于个体发展意义重大,而且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学前融合教育应该进一步扩大受教育对象,将年龄扩展到整个学前阶段,障碍类型从狭义的特殊教育向广义的特殊教育拓展,同时还要提升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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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Updated Review on Early Childhood Special Education Legislation and Implement in America

Su Xueyun

(Department of Special Education, 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62)

Toby Long

(Center of Child & Human Development, Georgetown University, Washington DC, 20057)

关于早期教育的问题篇7

[关键词]婴幼儿;早期教育;问题分析;解决策略

随着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与2015年二胎政策的全面放开,如今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鉴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此以东部地区较发达的南京市与西部地区欠发达的绵阳市作为对象,调研了这两个地区的早教发展情况,同时总结出了我国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的一些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探究,并对此提出一些解决策略。

一、我国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概况

1.较发达地区――南京市

南京市卫计委家庭发展处(婴幼儿发展处)数据显示,南京市1年婴幼儿新增人口数为18万左右,全市存在约512家早教机构(其中190多家有备案)。据《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之规定,“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大致可分为“育儿园、亲子园和看护点三种类型”。“育儿园是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全日/半日制保育服务的机构;亲子园是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计时制保育服务的机构;看护点是指为0-3岁婴幼儿提供看护服务的机构”。根据该处工作人员解释,全日制育儿园相当于原来的托儿所,计时制亲子园相当于市场上按课时计费的早教机构,而看护点则是主要承担安全保障的机构。除以上三类外,市妇幼保健儿童发展中心也开办一些早教或类早教的服务。

2.欠发达地区――绵阳市

据绵阳市妇联调研数据,绵阳市目前有早教机构13家(有登记),大致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所谓的早教中心,即引进的国际品牌和国内自创品牌。这一类机构相当于南京上述规定之“亲子园”,是早教市场的主力军,认可度较高,也是亟待规范的市场主体;第二类是婴幼儿园代托管,以早教全日制为核心,是另外一种家长主要选择的方式;第三类是民间自助式,属于喜欢教育的妈妈们自主筹办的,结构设置自由,缺乏安全保障;第四类是政府的早教机构,该类项目由于建设过程中越来越向农村倾斜,因此“早教”的影子越来越淡,不符合家长心目中对“早教”的需求。最后一类是妇幼保健院的儿保科,同南京妇幼保健院一样,提供一些类早教服务。

二、我国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存在的问题

1.重养不重教的规范原则

据《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行动计划》(宁政办发【2014】65号)文件,其四点基本原则中第一点“以保为主,保教结合”,确立了对于早教行业主要规范对象在于是否“把婴幼儿的健康、安全及科学养育放在首位”。《南京市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宁政规字【2014】5号)第六条“举办者申请设立0-3岁婴幼儿保育机构的条件”集中关注硬件设施、选址、卫生与安全防护设施等问题,对于机构教育性规定仅可见于“有一定数量玩具、图书及活动游戏设施”“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这些字眼。

2.行业准入问题

该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准入管理偏重形式审查,忽视实质审查。如南京市《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工作的意见》(宁政k发【2012】105号)规定“加强准入管理。制定《南京市0-3岁婴幼儿早期发展机构登记注册办法(试行)》,加强早期发展机构的注册管理”。规定显示出目前对于早教机构的准入要求更多在于登记注册等事项,而没有针对早教机构的特点和人们对早教的需求,对早教机构教育能力做出相关的要求。

第二,低标准的准入要求下,行业守法情况依然较差。绵阳市妇联在2015年做过关于该市早教机构市场调查,调查结果发现绵阳市注册早教机构仅13家。南京市2012年出台该工作意见,而在2016年调查中显示的五百余家早教机构中,注册机构仍不足200家。

3.师资认定问题

目前市场上狭义的早教机构,即南京所称育儿园、亲子园,绵阳所称早教中心与婴幼儿园代托管,所聘教师的要求不同,政府也没有统一的资格标准。首先,各机构对于育婴员(师)职业资格和教师职业资格要求不同,有的只要求一种,有的要求两种,有的不作要求。其次,即使持有上述执业资格,也并不表明能达到相应的教学需求。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具有很强的特殊性,仅持教师资格证显然无法满足家长预期,而育婴师(员)资格也不一定能满足家长需求,因为育婴师职业资格要求较偏向家政服务,即“由具有婴儿教养方面具有专业素质和能力的人员提供包括育儿在内的家政服务”。因此,仅持该证上岗诸如蒙氏教育、奥尔夫音乐课程等,不一定能起到预期效果。

4.监管责任划分不明

以绵阳市为例,通过我们对教体局、工商局和妇联的走访,发现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属于无人管辖的真空地带。南京作为发达地区虽成立了管理小组专管该年龄段教育,但其工作任务主要是负责了解早教机构发展状况,对早教机构的发展进行一些帮扶,事实上没有、也无力做到切实的监督与管理,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上位法的缺失。

5.经费投入少

如南京市政府在2014年和2015年对该年龄段早期教育有2000万财政专项经费,用以支持本地早教机构发展以及奖励守法机构,但相较3-6岁的幼儿教育经费5亿来说仍有相当大的差距。政府重视程度不够造成的这一差距直接导致了两阶段儿童发展的不平衡,阻碍了整体教育的长远发展。

三、我国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问题的解决对策

1.重视早教机构的教育性,加强实质审查

父母对早教机构教育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曾经“以保为主,保教结合”的原则已经不再适用,早教机构的教育属性必须被重视。因此,相应的市场准入要求与监督管理的重点也应当向这方面倾斜,市场准入审查不应仍停留在是否登记等这些形式审查层面,应该更多对课程设置、上课形式、课程具体内容等进行审查,保证早教机构确实能对孩子智力开发做出贡献,以满足家长让孩子“赢在起跑线”的预期。

2.出台相应的职业资格规定

对于早教从业资格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出台相关政策直接规定各类早教园教师应当持何证上岗。如全日制的育儿园由于包括餐饮服务等项目,从业者应当持教师资格证、育婴师证、营养师证上岗,而非全日制的亲子园则不用要求营养师证。对于各类特色课程的教学能力的认定,可以通过职后统一培训等方式,由行业协会或其他机构发放培训证明或结业证书予以认定。

3.明确各部门分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国务院应出台行政法规对各部门职责予以授权,以求从根本解决问题。国务院应将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中的教学部分划归教育部管辖,直接由教育部下辖基础二司(管理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负责。同时,应由教育部组织专家订立对早教机构进行实质审查的内容和标准,包括课程设置、课程内容、上课形式等。地方教育部门同时承担起相应责任,对辖区内早教机构的教育质量进行审查,责令不合格机构进行整改。

4.增加专项拨款,倾斜发展经济发展较弱地区

二胎政策放开以后,各省的新生儿增长率均有增加,但各地早教行业发展状况却有较大差异。一方面,东部经济发展较好地区早教行业发展状况也较好,如南京市无论在早教机构数量还是在政府财政支持上都优于绵阳。另一方面,城市中心区域早教行业发展状况较周边地区好,如南京早教机构集中于中心城区,江宁、浦口区分布较少。因此,在早教需求和要求都在提高的情况下,政府首先应当适度加大拨款力度以适应新的形势,其次应当对经济发展较弱的区域进行重点扶持,以满足区域需求。

参考文献:

关于早期教育的问题篇8

【关键词】早期教育 早教课程 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3)07-0061-01

早期教育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早教的课程内容从最初对婴幼儿实施保育、提高智力为目的到逐渐注重幼儿的语言、创造性思维、社会交往能力的发展。虽然早教取得了丰硕的果实,但在实践中,早教机构的课程设置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对幼儿早教机构课程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十分必要,利于我们更加清楚目前我国早教机构课程存在的问题,以便能更好地调整课程,促进幼儿的身心发展。笔者根据对已有文献和各早教机构招生宣传单的分析,以及对部分早教机构的走访,归纳和分析有以下影响因素:

一 早教课程内容跟“国际接轨”

我国早教机构按经营类型来划分,可分为综合性早教机构和特色早教机构两大类。综合性早教机构一般规模较大,硬件设施较完善。特色早教机构以发展婴幼儿的专项潜能为主。这两种类型多采用加盟的方式进行连锁经营,加之我国早教起步晚,因此早教课程更容易受到国际理论和经营模式的影响。

目前的早教机构水平参差不齐,大多打着“国际化”的旗号。据业内知情人士透露,超过90%的所谓“国际化”早教机构其实跟“国际”毫无关联。之所以打国际牌,主要目的是迎合家长对“国际”的崇拜心理以及信息不对称的市场现状。西方发达国家的现代早教观念及相关研究要早于我国数十年,但目前还没有产生被广泛认可的权威机构或龙头企业。

二 家长的观念对学什么起关键作用

很多家长送孩子上早教的目的是开发智力,为幼儿进入幼儿园、小学做准备。有部分家长因孩子存在走路、说话等方面的问题而希望早教机构能矫正孩子的问题。还有些家长过度迷恋早教机构,认为孩子一定要送到贵的早教机构给专业的老师教才能给孩子未来打下良好基础。总的来说,大部分家长选择早教机构有两种心理:一方面是“智力天才”教育,他们把2岁认识200个字、会读英语300句作为衡量一个孩子聪明与否的标志;另一方面是“艺术天才教育”,让2~3岁的孩子学习钢琴、二胡、国画、油画、京剧等,孩子成为承载和实现父母梦想的工具。

很多早教机构利用家长对早教的误解,为了拉拢和保证生源而开设了一系列开发智力、提高艺术修养等早教课程内容。因此,目前我国很多早教机构的课程设置出现杂乱的现象,即同时开设思维、语言、艺术、运动、感观训练等课程,看上去似乎有自己的一套理论体系,其实各个课程之间被分成一个个模块,被人为地割裂开来。这也反映出家长的观念和早教机构的课程内容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家长的教育观念成为影响早教课程内容的重要因素。

三 孩子是早教课程内容忽视的因素

在“以儿童为中心”的西方理论大行其道的今天,大多早教机构都声称坚持“以儿童为中心”,一切为了孩子。而事实上它们忽视的恰恰是孩子的需要。早教机构所宣称的“儿童中心”大多只是一种口号和噱头,较少顾及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家庭环境、年龄特点、学习能力等问题,以及由国外引进的国际知名早教连锁在中国的文化背景下是否会水土不服等。

最常见的是孩子的年龄受到忽视。部分家长听信早教机构的宣传,孩子上早教的年龄由3~6岁提到了6个月。这也是个具有争议性的话题。上海师范大学杨德广教授提出,应当警惕“早教过早”的问题。过度、过早教育,会伤害了孩子的学习兴趣、思维发展、创新才能,不利于孩子成长。而早教机构忽视孩子的年龄问题,为了商业利益盲目地招收低龄幼儿。过早的对婴幼儿进行干预,反而会分散孩子的注意力,而不适当的运动训练还有可能伤害到婴幼儿。此外,对幼儿学习能力和学习方式的忽视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很多早教机构招聘的老师没有获得幼儿教师资格证,这使得很多教师在组织活动的过程中不顾幼儿的学习能力和学习方式,生搬硬套地使用培训机构所交给的教学方法。

鉴于以上三个因素,笔者认为婴幼儿早教课程内容应该切切实实是孩子需要的,早期教育应该是一种“跟着孩子走”的教育。“跟着孩子走”的早教,就是真正地以儿童为中心,尊重儿童的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根据孩子的经验和能力来制定课程内容。

参考文献

[1]华爱华、黄琼.托幼机构0~3岁婴儿教养活动的实践与研究[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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