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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环境的重要性8篇

时间:2023-06-26 10:16:14

区域环境的重要性

区域环境的重要性篇1

【关键词】区域生态环境 法治化 障碍因素 解决路径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是通过完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法律制度体系,借助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用最严格的法律措施,倒逼区域内生态环境治理质量的全面提升。这不仅关涉着区域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程度和完成质量,还直接决定着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生态和谐和民生幸福,更高度契合了十以来国家生态环境法治理念和治理要求,承载着丰富的时代意蕴。因此,如何进一步提高我国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程度,完善法治化治理路径,具有重大的研究意义。

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之障碍因素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理念滞后。2014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积极因应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以生态文明理念为核心,将经济发展优先转变为环境保护优先,新增保障公众健康的立法目。囿于中央新法实施不久,地方立法和修法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区域环境保护实践与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法的最新要求出现脱节。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仍以经济增长观念为主导,经济发展优先于环境保护,一些重要的制度如规划环评、生态红线、环境健康监测欠缺,立法内容滞后。实践中区域内各地方政府关于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态度积极,但在制度落实上仍有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不愿意触动本地经济利益。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区域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缺乏全局性、战略性的法律规定,目前仅有《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中对区域治理简单提及,但区域治理中的组织管理、沟通协调、利益分配、纠纷处理等问题并无配套法律制度安排。另外,区域内各地方政府“九龙治水”、条块分割的环境立法现状也导致法律内容的重复、冲突或遗漏现象较为突出,区域环境治理法律分散凌乱,无法为区域治理提供系统的法律制度支持。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法治运行机制不完善。由立法机构、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共同组成的法治运行机制的健全,是保障和推动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的前提。目前区域联席会议的召开较为随意,缺乏常规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安排,区域生态环境立法程序不明,实践较少。在执法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职责划分和统一的联合执法机构,区域生态环境纠纷执法各自为政,执法资源分散,信息沟通不畅,程序复杂,对区域间的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和风险防范缺乏全局观念和联合执法措施,环境执法乏力。在司法审判方面,区域内生态环境纠纷的处理缺乏专门性的审判机构,管辖范围与权限、案件的、调解与审判等问题还缺乏成熟的制度安排;区域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不完善,司法救济机制不健全,区域内跨行政单位的环境污染诉讼仍面临不少难题。

区域治理中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和监管制度不统一。由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复杂性、重要性和敏感性,区域环境治理手段的专业性、规范性和统一性的要求也较高。虽然中央立法和政策中都有关于区域环境治理统一监管的总体要求,但地方环境治理仍保持着以属地责任为基础的环境治理制度体系,区域治理中缺乏统一的制度安排和环境法律技术标准;各地方政府在生态环境法规、生态环境标准、环境规划、环境监测、风险评估、污染损害鉴定、环境管理及考核等方面的规定差异性较大。这导致区域内企业一体化监管操作困难,区域环境利益难以有效协调,区域法治化治理的制度惰性严重①,各方合作不深入、不稳定,治理出现“碎片化”和“突击性”。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不科学。多年来我国政府在社会事务管理上呈现“一头独大”的特征,市场、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被忽视。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模式同样如此,政府单打独斗和事后监管的特征鲜明②,公众参与不足,企业主动性不够,社会力量发挥不充分。区域环境治理中更是主要依靠政府间的联席会议等行政手段进行,市场主体在环境治理中责任与义务的承担缺乏合理的激励与惩处机制,民间组织和个人力量对生态环境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没有得到应有重视。

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相关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备。职责不明、监管弱化、违法成本低是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治理效果的重大瓶颈,而相关责任追究机制的不完备则是共同原因。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对各级政府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弱化了各地政府的监管意识,影响环境执法力度;传统的“GDP导向”政绩考核方式也必然滋生地方保护主义,对污染企业袒护或放任。区域内环境违法企业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主要依赖行政处罚,常见形式为罚款与警告,惩戒力度太小;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较少,即便涉嫌犯罪也很少移交,法律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之基本要求

根据国家关于生态保护和环境法治治理的最新政策精神和立法内容,结合我国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中在宏观层面应积极扩展视域,转变立法理念,更新法的价值并调整立法目的,完善治理模式。

转变认识,强化环境保护优先的区域绿色发展理念。十以来,中央提出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确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理念,要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这是我国深刻反思环境与经济、环境与资源、环境与人口关系后的准确定位。区域发展中应当以生态文明和可持续发展为基础,以环境保护优先为指导理念,进行相关的立法设计和制度安排。

以人为本,将保障公众健康确立为区域立法目的并将其制度化。新《环保法》用“保障公众健康”代替“保障人体健康”,表达了对公众健康的深度关切,具有浓厚的人文关怀。区域生态环境立法也应当重新确立法律制度的价值体系,坚持以人为本,从保护公众健康权益出发,对环境与健康问题的内在关联进行细致的考量和规制,并建立具体的保障制度。

顺应政府职能改革趋势,完善协力共治的社会化治理模式。区域生态环境治理除了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之外,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民众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应当明晰各方权利与义务,强化企业责任承担机制,完善公众事前、事中和事后参与机制,推进环境决策和立法内容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实现多元参与、协力共治的社会化治理模式:政府掌舵、环保部门监管、企业担责、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参与和监督,从而形成提升区域生态环境法治治理质量的合力。

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之具体路径

目前我国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应从下列几个方面作为着力点:

健全区域生态环境法制体系。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首要措施是有法可依,有健全、科学的法制体系作为治理依据。积极开展区域生态环境立法。实现区域行政立法联席会议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设置区域联席会议办公室,专门负责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事项的沟通和协调,达成立法合作共识,确立立法合作项目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规则,协调立法内容中的争议事项,然后由区域内的一个或几个地方政府立法部门来开展具体立法工作;区域内各行政单位法律制度的系统梳理与完善。应按照新环保法的基本要求,积极开展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修改和完善,对区域内各行政单位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进行系统化梳理整合,对不协调、矛盾冲突或滞后的内容进行及时修改、清理,为区域协同治理的法治化扫除障碍。

完善区域生态环境执法制度。区域生态环境执法制度的完善,直接关系到区域法治治理的程度和质量,应从执法机构的设置、执法资源的整合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建议国家环境保护部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多个环保分局作为派出机构,作为区域执法专门性协调与督察小组,对区域生态环境执法中的矛盾或冲突进行统一协调处理,对执法过程和质量进行专门监督;实现省级以下区域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痼疾;整合区域内各政府部门的执法资源,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能力建设上整体部署,统一规划;统一执法目标,简化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手段,建立形成综合执法机制;健全区域执法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环境风险企业社会诚信档案、环境违法者名单等信息;搭建区域环境基础信息平台,并完善信息搜集、信息报告和媒介应对等管理技术,提高执法效率。

健全区域生态环境审判制度。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标志着我国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的突破性进展。区域生态环境审判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可资借鉴。独立设置专门的区域生态环境审判机构。截止2014年7月15日,全国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环保法庭的有35个,高级法院有9个③,根据目前审判体制和区域内行政单位范围,建议在不跨省设立的区域环境审判组织由省内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分别担任一审和二审法院,具体审判职能由省中院和高院环保法庭来行使;跨省设立的区域环境审判组织直接交给最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其审理为终审。

完善区域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除了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公民作为环境权的享有者,当然可以获得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鉴于环境问题的涉众型和公益性,检察机关担任公益诉讼的原告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完善公益诉讼审判程序。建立环境公益讼诉受理公告制度,将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明确法院对涉及公益的证据和事实主动取证和委托鉴定职权。建立区域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主要由区域内各行政单位财政拨款构成,用于支付公益诉讼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费、勘验费、评估费以及诉讼产生的其他费用。

完善区域生态环境统一监管机制。环境具有流动性和开放性特征,必须突破行政区划限制,实现以区域为单元的一体化控制体系,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如区域环境管理中心作为统一监管机构,制定统一监管措施。

统一区域环境标准。在区域统一环境规划框架下,制定区域环境总量控制制度、统一并完善区域环境规划和区域环境准入标准和质量体系。区域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不得低于对国家、地方已经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

完善区域环境监测合作机制。强化科技,提高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监测能力,统一监测技术规范和标准,统一渠道;健全区域环境质量监测定期交流和通报制度;建立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完善区域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区域生态环境信息的公开共享,是区域合作中建立信任、有效参与、高效治理的前提和基础。区域环境管理中心应建立专门的信息公开查询服务网站和专线电话,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区域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区域内市场主体的社会诚信档案及其环境违法信息、违法者名单以及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情况说明和文书公布等。

完善区域生态环境预警应急机制。设立常态化的区域应急和预警管理指挥中心,通过对环境的监测、追踪、量化分析、信息通报预报等,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加强危机应对的协调合作。

强化区域生态环境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应明确政府、企业、经营者、环境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完善责任承担方式,强化法律责任的严厉性。

完善政府部门政绩考核机制。对环保部门实行严厉的行政问责制度,制定涵盖绿色产业、节能减排、生态保护、污染治理等类别的绿色GDP考核指标体系,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区域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其政治前途密切挂钩,形成长效制约机制。

完善区域环境违法企业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责任类型,加大处罚力度。在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外,对情节严重的违法企业增加按日计罚、行政拘留,构成的犯罪,依法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建立责令恢复责任制度,实行区域生态环境替代性恢复责任方式。即对于一切有可能恢复原状的生态环境,侵权人在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应当自行或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替代性恢复,第三方恢复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完善区域生态环境利益衡平机制。经济利益在区域治理上带有内在的驱动性,健全的生态环境利益平衡机制有助于区域内各行政单位的通力合作。

健全区域生态补偿制度。建立健全区域内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标准体系;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建立专项补偿基金之外,探索更为灵活可行的补偿措施。

建立区域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社会化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市场化的污染补偿模式,能有效改变“企业污染、群众受损、政府买单”的不合理性状况。区域生态环境立法中应确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要求区域内涉重金属企业、石化、化工、制药等高污染风险行业必须购买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对应投保而未投保企业在项目审批核查、专项资金申请和银行信贷等方面以严厉的经济制裁措。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区域生态环境风险第三方评估机制和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第三方鉴定评估机制。

实证表明,法治手段是治理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安全最为有效的手段。区域生态环境法治化治理过程,是一项庞大而系统的制度、体系和机构的健全和完善过程,任务艰巨,意义深远。

(作者单位:西安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专项基金项目“‘关中―天水’经济区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路径研究”和西安工业大学校长基金项目“‘关中―天水’经济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制度研究”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1JK0202、XAGDXJJ025)

【注释】

①余敏江:“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要有新视野”,《中国环境报》,2014年1月23 日。

②吕忠梅:“《环境保护法》的前世今生”,《政法论丛》,2014年第5期。

区域环境的重要性篇2

[关键词] 循环经济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应用

1 前言

中国近20年来社会经济高速增长,出现了投资增长过快,生产能力超出市场预期需求,产品结构不合理,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等严峻的资源环境问题。循环经济模式被认为是维持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最佳方式,把循环经济理论和技术方法应用到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有利于区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准入标准,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文从理论上初步探讨了循环经济理论和技术方法在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应用,以期进一步增强区域开发环评的战略和规划功能,供读者商榷。

2 循环经济的原则、方法和核心标准

循环经济是区别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盟和日本等高度重视发展循环经济。中国循环经济正从宣传示范的启动阶段向建立政策机制的推动阶段转变。经典的循环经济3R原则是“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在我国,由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水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的差距,考虑到闭路循环在理论和技术经济上的困难,“无害化”显得尤其重要。因此,中国的循环经济发展原则还需要增加“无害化”。在企业和市民生活的微观层面,“减量化”处于优先考虑地位;在社会区域层面,“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优先于减量化原则[1]。

根据德国、日本实践经验和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物质流分析与管理是调控社会经济活动物质流动方式和通量的核心技术手段和方法。生态效率是循环经济的核心[2],它是连接资源、经济、环境的节点指标,高生态效率必然意味着低资源能源投入、高经济产出和低污染排放。

3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特点和主要任务

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比较,区域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具有如下特点:①广泛性和复杂性;②不确定性;③战略性和规划性;④评价时间的超前性;⑤评价方法的多样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等特点[2]。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任务是对拟议的各规划方案,包括选址、功能区划、产业结构布局、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生态适宜性、基础设施建设、环保设施等进行环境影响分析比较和综合论证,制订监测计划和管理体系,提出完善区域规划的建议和对策,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可为单项入园区项目的审批和工程评价提供依据。因此,论证区域开发产业结构的生态效率,资源能源消耗减量化,废物的资源化、减量化和再循环,以及污染物排放最大限度的削减是区域环评的主要任务。

4 区域规划环评对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性

区域发展规划环评是保证区域规划遵循循环经济模式的重要技术手段。区域规划环评是区域开发规划方案制定过程中用于考虑环境因素的主要工具之一,在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中应用循环经济理论和技术方法对规划方案进行论证,评价区域规划产业生态化、污染物排放减量化、环境累计影响的最小化,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体现区域调整结构、增长方式转变和发展循环经济、实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要求。在当前中国循环经济立法不完善的初级阶段,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已成为保证区域开发过程中遵循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的有效法律和技术手段,应该得到环评界的高度重视。

5 循环经济概念框架下区域规划环评存在问题分析

以发展循环经济作为衡量标准,目前区域环评尚存在以下几个问题:①重视法律、法规、政策的合规性分析和判断,对规划方案的经济性、效益性、生态效率缺乏科学的分析和论证;②重视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以及区域环境基础设施配套,而对于区域开发生产、生活过程产生废物的“再循环、资源化、无害化”可行性论证不充分;③对区域资源、能源的最有效利用和废物的“减量化”缺乏分析,特别是缺乏对表征经济增长和资源投入、污染物产出“脱钩”分离趋势的分离性指标分析[3];④缺乏应用生态产业链技术对规划的产业结构和布局进行合理性、完整性和生态效率分析。区域开发的战略性决定其环境影响评价具有战略性和规划性,开发过程的不确定性给环境影响的预测带来了很大的技术困难。应用循环经济理论和技术方法,如生态工业园区设计、物质流分析方法、循环经济指标等,围绕提高区域产业结构生态效率和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实现区内环境累积影响最小化等方面进一步扩展、完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广度和深度,充分体现区域环评的战略性和规划性,为完善区域规划和发展循环经济提供重要规划技术手段。

6 循环经济理论和技术方法在区域规划环评中的应用

6.1 应用工业代谢原理和方法评价区域产业结构的生态效率

张天柱[4]认为循环经济的核心内容是产业的生态化。产业和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要组织方式,区域是企业和产业的载体,区域发展规划很大程度上是对区域内产业结构的规划,而产业链的生态效率又是表征规划方案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因此,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中规划方案分析重点是对规划的产业或行业的生态效率进行论证,分析各条生态工业链之间通过物质、能量、信息流动和共享,分析规划产业链间彼此交错、横向耦合与互补,构建累积影响最低的生态产业体系,为区域环境准入提供科学依据。

区域的核心产业定位是生态链构建的关键,也是分析评价规划产业结构合理性的基础。工业代谢是构建生态链的理论基础 [5],如贵港生态工业园区以制糖工业为核心,通过能物流(原料糖、纸浆、电力、蒸汽)交换建立了生态联系,形成了生态工业链。通过对核心企业分析,根据上下游关系、技术经济可行性以及环境友好的要求,绘制包含物质流、信息流和能量梯级利用的生态链网总图,分析规划产业结构和布局的生态效率,按照生态产业链扩展、互补的原则编制区域环境保护准入产业名录,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工作。

6.2 以物质代谢分析为手段,论证规划方案环境累积影响的最小化

区域开发是典型而巨大的人工系统。与自然界的物质代谢相比,人工物质代谢主要存在2个问题:①没有形成良好和完备的循环代谢机制;②代谢路径过长。区域开发形成的人工系统在物质代谢途径上存在先天不足,是造成资源过度消耗、污染物大量排放的直接原因,由此导致的环境影响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明显的累积效果。从物质代谢途径入手,分析区域开发规划方案的资源、能源消耗和废弃物的排放,可以达到评价区域开发规划方案累积环境影响程度的目的。

物质流分析方法描述了人类从自然界获取资源、进行人类生产和消费的经济活动,并生产出废弃物,以及废弃物的再使用和资源化再利用的过程中物质的实物流量和流向[6]。环境影响评价中关注的是废弃物和能源消费及直接的物质投入量,废弃物包括气体废弃物(含能源消费废弃物)、工业和城市垃圾、废水及具有面源污染特征的流散废弃物(如粪便、农药、化肥等)。通过对不同规划方案的场景模拟分析,类比同类区域、行业的物质、能量消耗指标,应用物质流核算方法计算各类废弃物的产生强度,可以定性或半定量分析规划方案的环境累积影响,筛选累积环境影响最小化的规划方案。

6.3 采用循环经济指标进一步完善区域环境管理指标体系

现有区域规划环评中制定的环境管理指标在结构上基本可分成直接指标和间接指标2大类,直接指标包括环境质量指标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侧重于环境保护;间接指标重点是与环境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区域生态指标等,侧重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2大指标体系侧重点不同,相互间的关联度较差。

在开展区域规划环评过程中导入循环经济指标体系,特别是表征经济增长和资源投入、污染物产出分离趋势的分离性指标,如水资源生产力(单位水耗所产出的GDP)、土地资源生产力(单位土地所产出的GDP),能很好的克服现行的基于线性经济基础上构建的、偏重于关注经济的增长和结构转变,缺乏对资源节约和再循环利用等方面考虑的间接指标体系所存在的缺陷,为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指标保障。实际工作中有三个类指标最具可操作性,即减量投入指标、污染减量排放指标和资源再循环利用指标,旨在提高资源的有效利用效率和减量化投入水平,改善区域的环境质量,促进区域各行业的清洁生产,加强污染治理,使污染排放对环境的影响达到最小。

6.4 建立区域循环经济发展框架,完善区域发展规划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祝兴祥在第一届环境影响评价国际论坛上“环境影响评价未来十年”的讲话曾指出:“对一个区域而言,首先要有实现循环经济的计划,并制定出具体措施,才能开发。达不到这个前提,就不符合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作为区域规划工具之一,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根据区域开发的特点提出区域发展循环经济的框架模式,进一步完善区域发展规划,实现区域的可持续发展。国内学者通常将循环经济分为三个层次,即企业层面的清洁生产、区域层面的生态园区和社会层面的循环型社会的构建。以工业发展为主的区域开发为例,根据规划产业特点建立生态工业区是区域发循环经济发展的合理模式。

7 结语

循环经济在中国正处于起步阶段,循环经济理论和技术方法的应用实践也在不断的探索。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境保护准入的一个重要的决策手段,对于推动中国建设循环经济步伐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但是,不论在生态工业链、物质流分析、循环经济指标还是循环经济发展模式,理论和技术方法都尚未成熟,处在探讨和摸索阶段,这必然增加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实践工作的难度,需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者在实践中不断地深入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 任勇,吴玉萍. 中国循环经济内涵及有关理论问题探讨[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15(2):131~136.

[2]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培训教材[M].2005

[3] 石磊,张天柱. 贵阳市循环经济发展度量的研究[J].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5,15(5):63~66.

[4] 张天柱. 循环经济的概念框架[J]. 环境科学动态,2004,(5):1~3.

区域环境的重要性篇3

【关键词】环境风险评价 开发区 区域 研究

开发区是一类具有特殊性质和特点的区域。实践证明,在一定区域内进行资源开发利用、区域经济结构重建等重大社会经济活动,不仅会极大的改变区域社会经济状况,也会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深远影响[1]。目前环境污染事件在某些地区呈现了相对的“群聚效应”。环境风险出现显著的区域性,因而进行区域环境风险评价十分必要和迫切[2]。

区域环境风险评价是对区域内多个环境风险因素的综合评价,并基于既定的区域环境安全目标确定可承受的风险程度及损害水平,为区域开发环境风险综合管理和规划决策提供科学依据[3,4]。

1 开发区区域环境风险评价的特点

区域开发是指人类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有计划实施的一系列开发建设活动[5]。区域开发具有占地面积大、开发内容多、开发性质复杂等特点,区域内部分行业涉及危险物质以及存在危险的生产工艺[6],决定了区域开发可能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因此,开发区区域环境风险评价也不同于单一的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具有自身的一些特点。

1.1 不确定性特点

环境风险评价是为了评估有可能产生危害和导致风险的风险源,这种评价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为一个完整的环境风险评价需要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对于理解危害的严重性和发生危害的可能性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环境数据通常又都是定性的、模糊的或者不准确的,新出现的污染物尤其如此[7]。开发区环境经济系统具有多目标性、动态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5],开发区的建设一般是阶段性、滚动发展的,开发区建设初期除了区域范围、开发目标等较明确外,入区的项目性质、规模以及区位等都不明确,开发活动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和变异性[8,9],由此也决定了开发区环境风险评价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1.2 系统综合性特点

系统论认为系统中各要素不是孤立存在的,每个要素在系统中都处于一定的位置,起着特定的作用,要素之间相互关联,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开发区内项目众多,区域内各种危险因子并存并相互影响,大大增加了诱发新的环境事故的可能性。如果仅以单个环境风险因素作为评价对象,显然不能真实反映区域环境因素的综合效应[10]。因此,开发区环境风险评价要采取综合分析的手段,才能真正认识环境风险发生、发展和演化的规律。

1.3 行业主导性特点

开发区是一个多因素、多目标的复杂系统,这就要求在开发区环境风险评价中要抓住区域内的主要成分和关键要素,识别开发区内高风险行业和特征风险因子。例如以电镀企业为主的开发区主要是重金属污染产生的风险,以石化企业为主的开发区的环境风险则多由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引发的[11,12]。因此,环境风险具有明显的行业性特征。

2 开发区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由于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集中,所涉及的危险物质及危险功能单元比单个建设项目多,存在的风险因素也更为复杂。因此,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应更加关注具有宏观决策意义的内容,通过对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对突发风险的及时处置,从而在区域层面上减小累积风险、次生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危害性。

2.1 开发区现状调查

现状调查的目的是为整个评价工作和环境风险保护目标的识别提供区域背景资料和工作基础[13]。重点调查开发区的规模、范围、功能定位、用地构成、规划及实施情况、环境敏感点分布以及开发区内已建、在建、拟建项目的情况等,通过现状调查分析,一是掌握开发区现有产业布局、规划发展区域和环境敏感点,为后续的风险管理提供基础。二是对开发区不同性质的项目进行行业分类,收集各行业生产运行中涉及的原辅料及生产装置、贮运装置等,特别是掌握各行业典型危险物和相关装置等,为风险识别提供基础资料。

2.2 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主要是根据收集的相关资料,对整个区域内所有潜在风险源进行识别和分析,以确定风险评价的必要性。风险识别工作内容主要是开发区内生产设施风险识别、物质危险性识别、生产过程潜在的化学反应危险性识别,确定潜在的危险单元及重大危险源。

开发区环境风险识别的方法可参照建设项目风险识别的方法进行,包括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定性分析方法包括类比法、加权法、因素图法等,首推类比法。定量分析方法包括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方法、事件树分析法、故障树分析法等[14]。

2.3 源项分析和后果计算

源项分析的内容主要是获得风险源、风险受体,以及风险传播方式和途径等信息。因此,源项分析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危害识别,确定事故类型和最大可信事故。当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时,需要获得泄漏物质的种类、物质泄漏量,以及传播途径等数据。事故源项的确定非常复杂,从理论上讲可以应用事故树法和事件树法等方法来分析和确定一个事件的发生概率,但是那些基本原因事件的发生概率也很难估算。因此在实际评价中往往是通过类比法,对历史同类事故的调查来确定事故可能发生的概率[15]。

后果计算的主要工作是对开发区规划中可能存在的事故所导致的环境风险进行预测分析,包括对影响水、气、生态及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风险的预测分析,并估计风险受体因为事故可能产生的损失。

2.4 环境风险综合评价

开发区层面的环境风险综合评价,要综合考虑多个风险源在全年不同气象条件下发生时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以及风险敏感目标对不同类型风险的耐受和规避程度。对区域内多个风险因素累积影响的综合评价,是区域环境风险评价的重要内容,也是区别于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的主要特点[16]。其主要做法是:采用对开发区土地划分网格,通过区域风险识别内容、企业风险管理能力给出用地风险度量化指标,选择周围环境敏感性和风险承载力的内容给出环境敏感度量化指标,采用叠图法对区域内企业的用地布局进行合理性分析,并对不合理规划提出调整建议[17]。

3 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在确定风险危害程度的基础上,从预防及减缓风险的角度对项目的布局、规模方案优选,以从源头上将潜在风险最小化,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应急措施,风险管理是一种决策和控制风险的过程[18]。

3.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开发区规划布局应首先遵循系统功能和风险优化组合原则。区域危险源的规划布局是一项安全系统工程,要根据区域的环境条件、系统间的相互依赖和制约关系,优化布局。其次遵循对环境产生的风险尽可能小原则。采取将风险源与受体在空间上适当隔离的布局调整对策,包括风险源搬迁、受体搬迁或风险源与受体间加装防护带等方法进行风险预防,减轻布局性风险[19]。将高风险源项目在空间适当集中,进入相应专业工业园区发展,进行风险集中监控;对于分散风险源,采取空间控制的防护对策。

3.2 严格执行行业准入政策,降低环境风险

在项目准入方面,充分考虑环境风险因素,减轻结构性风险。鼓励发展低环境风险的产业,淘汰高于社会可接受风险水平的高环境风险产业,降低整个区域环境风险水平。对于已建成的高风险源企业实施强制性环境风险评价,对风险源做好备案,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预防水平和应急水平。

3.3 加强开发区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一是对区域内企业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价,掌握区域环境风险变化动态,对潜在的危险性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建立完善企业环境风险监控与预警系统,对主要企业实施严格的环境风险监控。二是定期开展环境监测。对开发区内污染源情况以及各类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性监测,掌握开发区内各企业环保治理情况。三是完善应急处置措施。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储存和运输中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等的危险危害性,在项目建设初期就应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4 结语

环境风险评价是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风险评价的作用是为风险决策管理提供基础和科学依据,与单项建设项目相比,开发区环境风险评价更具有突出的区域性和综合性特征[14],准确识别和把握开发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环境风险,才能为开发区的发展制定更加有针对性的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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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杨晓松,谢波.油田开发区域环境风险综合评价探讨[J].环境科学,1992,1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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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籍伟.区域环境风险专项评价体系探析[J].环境影响评价,2014,(5):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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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李立伟,许庆,李兰英.化工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初探[J].中国科技信息,2009,(8):61-63.

[16]王 静,钱 瑜.区域环境风险评价方法初探[J].污染防治技术,2009,22(1):19-27.

[17]薛峰,柯孟岳.区域环境风险评价的方法研究[J].黑龙江环境通报,2007,31(4):62-64.

[18]郭丽娟,袁鹏,宋永会等.化工园区企业环境风险分级管理研究[J].环境工程技术学报,2011,1(5):403-408.

区域环境的重要性篇4

    论文关键词:区域环境评价;新经济开发;REIA;污染物预防

    一、区域环境评价的概念

    从1979年中国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至今,其相关制度在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协调开发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就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带动了众多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发展,例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及边贸开发区等,使多个建设项目在相同地区,相近时间陆续开展。届时,如果对各建设项目进行逐个环境影响评价(EIA),就不能准确预测最终的环境变化,不能显示区域开发的总体环境影响,进而导致无法采取合理的环境保护对策,使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落空。故而,应当将这类开发建设项目看作一个整体,综合考虑全部区域开发的建设行为,开展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即区域环境影响评价(REIA)。从理论上说,REIA可归入战略性环境影响评价(SEIA或SEA)的范畴。

    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型

    为了达到即定的目标和要求,依照评价的性质、行政区划、区域类型、环境要素等,可以把REIA划分成多种类型,与开发建设项目息息相关的常见类型有:

    (一)新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在沿海省市开辟了一系列新经济开发区。这些经济区一般都有各自的经济发展规划,有的制定了区域环境规划,因此,应该开展相应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二)现有城市发展的环境影响评价

    我国发展经济的特点之一是:依托现有工业基地,以骨干企业为主体,利用它们的经济基础和技术优势进行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以扩大再生产,从而形成了许多以大型企业为主的老工业开发区(如东北老工业基地)。这些开发区的建设普遍都需制定相应的环境规划,做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三、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

    (一)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环保部门进行区域发展综合决策的有效途径

    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在制定区域开发建设决策之前,对区域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性、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的现状和目标、区域环境承载力、区域废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度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证和评估。按区域可持续发展要求,调整区域的总体发展规划,为产业的合理布局和环境功能的科学规划提供有效依据,为区域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提供保障,真正将环境保护做为区域开发综合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控制的重要保证

    单一建设项目的EIA,使合理确定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成为空谈;因为评价范围小,导致许多单项环评无法对区域大气和地表水环境容量进行估算。而区域环评却能对确定的区域,着眼于整体,根据区域环境规划与保护目标、功能区的划分、区域环境质量和区域污染源状况来研究区域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较准确地制定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为实现总量控制奠定基础。

    (三)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为污染物有效集中控制创造了条件

    对污染物进行集中控制和综合治理是兼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为一体的污染综合防治措施。单项建设项目环评虽说能把拟建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充分的诠释,但对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污染集中控制只能提出宏观建议。在这方面,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其优越性,即可根据区域产业结构、工业布局和总量控制目标,对区域开发建设活动进行有效的整体规划,应用“工业生态原理”,在循环经济理念的指导下,使一个项目排出的废物成为另一个项目的原料,实现区域内资源的充分利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出统筹治理和基础设施规划方案(包括污染集中控制方案),为区域污水集中处理与资源化、以及推行集中供气供热工程创造条件。

    (四)有利于识别不良的累积效应并在区域范围采取对策

    单个建设项目的EIA难以从整体上分析其与区域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开发建设所产生的累积效应。REIA有可能比较确切和全面地分辨区域各时段的开发对资源、生态系统和人类生活可能产生的恶性累积反应,进而提出针对性对策,加以预防和消除。

    四、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和意义

    一般而言,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区域开发规划纲要制定之后和区域开发规划方案实施之前。实际上,区域开发规划设计方案的制定和环境影响报告书(EIS)的制定是一个同期,互补的过程,环境影响评价随着区域开发规划的启动就同时介入了,以区域环境特征等因素为基准,综合区域开发性质、布局和规划,进而编制出区域开发规划方案,评价每一个方案,并提出修改意见,分析修改后的方案的环境影响度,最终达到协助形成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环境保护协调的区域开发规划和区域环境管理规划的目标,促进整个区域可持续性开发。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在区域开发规划与区域环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

    (一)从宏观角度上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对区域开发活动的选址、规模、性质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的考虑分析可以避免决策的重大失误,尽可能的减少对区域自然生态资源和环境的损害。

    (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区域开发各功能的合理布局、入区项目的优化选择等决策的有效依据。

区域环境的重要性篇5

论文关键词:区域环境评价;新经济开发;reia;污染物预防

一、区域环境评价的概念

从1979年中国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至今,其相关制度在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协调开发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就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带动了众多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发展,例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及边贸开发区等,使多个建设项目在相同地区,相近时间陆续开展。届时,如果对各建设项目进行逐个环境影响评价(eia),就不能准确预测最终的环境变化,不能显示区域开发的总体环境影响,进而导致无法采取合理的环境保护对策,使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落空。故而,应当将这类开发建设项目看作一个整体,综合考虑全部区域开发的建设行为,开展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即区域环境影响评价(reia)。从理论上说,reia可归入战略性环境影响评价(seia或sea)的范畴。

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型

为了达到即定的目标和要求,依照评价的性质、行政区划、区域类型、环境要素等,可以把reia划分成多种类型,与开发建设项目息息相关的常见类型有:

(一)新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在沿海省市开辟了一系列新经济开发区。这些经济区一般都有各自的经济发展规划,有的制定了区域环境规划,因此,应该开展相应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二)现有城市发展的环境影响评价

我国发展经济的特点之一是:依托现有工业基地,以骨干企业为主体,利用它们的经济基础和技术优势进行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以扩大再生产,从而形成了许多以大型企业为主的老工业开发区(如东北老工业基地)。这些开发区的建设普遍都需制定相应的环境规划,做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三、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

(一)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环保部门进行区域发展综合决策的有效途径

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在制定区域开发建设决策之前,对区域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性、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的现状和目标、区域环境承载力、区域废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度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证和评估。按区域可持续发展要求,调整区域的总体发展规划,为产业的合理布局和环境功能的科学规划提供有效依据,为区域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提供保障,真正将环境保护做为区域开发综合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控制的重要保证

单一建设项目的eia,使合理确定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成为空谈;因为评价范围小,导致许多单项环评无法对区域大气和地表水环境容量进行估算。而区域环评却能对确定的区域,着眼于整体,根据区域环境规划与保护目标、功能区的划分、区域环境质量和区域污染源状况来研究区域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较准确地制定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为实现总量控制奠定基础。

(三)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为污染物有效集中控制创造了条件

对污染物进行集中控制和综合治理是兼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为一体的污染综合防治措施。单项建设项目环评虽说能把拟建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充分的诠释,但对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污染集中控制只能提出宏观建议。在这方面,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其优越性,即可根据区域产业结构、工业布局和总量控制目标,对区域开发建设活动进行有效的整体规划,应用“工业生态原理”,在循环经济理念的指导下,使一个项目排出的废物成为另一个项目的原料,实现区域内资源的充分利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出统筹治理和基础设施规划方案(包括污染集中控制方案),为区域污水集中处理与资源化、以及推行集中供气供热工程创造条件。

(四)有利于识别不良的累积效应并在区域范围采取对策

单个建设项目的eia难以从整体上分析其与区域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开发建设所产生的累积效应。reia有可能比较确切和全面地分辨区域各时段的开发对资源、生态系统和人类生活可能产生的恶性累积反应,进而提出针对性对策,加以预防和消除。

四、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和意义

一般而言,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区域开发规划纲要制定之后和区域开发规划方案实施之前。实际上,区域开发规划设计方案的制定和环境影响报告书(eis)的制定是一个同期,互补的过程,环境影响评价随着区域开发规划的启动就同时介入了,以区域环境特征等因素为基准,综合区域开发性质、布局和规划,进而编制出区域开发规划方案,评价每一个方案,并提出修改意见,分析修改后的方案的环境影响度,最终达到协助形成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环境保护协调的区域开发规划和区域环境管理规划的目标,促进整个区域可持续性开发。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在区域开发规划与区域环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

(一)从宏观角度上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对区域开发活动的选址、规模、性质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的考虑分析可以避免决策的重大失误,尽可能的减少对区域自然生态资源和环境的损害。

(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区域开发各功能的合理布局、入区项目的优化选择等决策的有效依据。

区域环境的重要性篇6

论文关键词:区域环境评价;新经济开发;REIA;污染物预防

一、区域环境评价的概念

从1979年中国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至今,其相关制度在保护自然环境、防治污染、协调开发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就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带动了众多区域性开发建设项目的发展,例如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及边贸开发区等,使多个建设项目在相同地区,相近时间陆续开展。届时,如果对各建设项目进行逐个环境影响评价(EIA),就不能准确预测最终的环境变化,不能显示区域开发的总体环境影响,进而导致无法采取合理的环境保护对策,使环境质量目标的实现落空。故而,应当将这类开发建设项目看作一个整体,综合考虑全部区域开发的建设行为,开展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即区域环境影响评价(REIA)。从理论上说,REIA可归入战略性环境影响评价(SEIA或SEA)的范畴。

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型

为了达到即定的目标和要求,依照评价的性质、行政区划、区域类型、环境要素等,可以把REIA划分成多种类型,与开发建设项目息息相关的常见类型有:

(一)新经济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在沿海省市开辟了一系列新经济开发区。这些经济区一般都有各自的经济发展规划,有的制定了区域环境规划,因此,应该开展相应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二)现有城市发展的环境影响评价

我国发展经济的特点之一是:依托现有工业基地,以骨干企业为主体,利用它们的经济基础和技术优势进行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以扩大再生产,从而形成了许多以大型企业为主的老工业开发区(如东北老工业基地)。这些开发区的建设普遍都需制定相应的环境规划,做好区域环境影响评价。

三、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

(一)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环保部门进行区域发展综合决策的有效途径

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就是在制定区域开发建设决策之前,对区域资源开发利用的合理性、自然环境、生态系统的现状和目标、区域环境承载力、区域废弃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度以及污染防治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证和评估。按区域可持续发展要求,调整区域的总体发展规划,为产业的合理布局和环境功能的科学规划提供有效依据,为区域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提供保障,真正将环境保护做为区域开发综合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控制的重要保证

单一建设项目的EIA,使合理确定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成为空谈;因为评价范围小,导致许多单项环评无法对区域大气和地表水环境容量进行估算。而区域环评却能对确定的区域,着眼于整体,根据区域环境规划与保护目标、功能区的划分、区域环境质量和区域污染源状况来研究区域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能力,较准确地制定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为实现总量控制奠定基础。

(三)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为污染物有效集中控制创造了条件

对污染物进行集中控制和综合治理是兼经济合理性和技术可行性为一体的污染综合防治措施。单项建设项目环评虽说能把拟建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技术经济可行性充分的诠释,但对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污染集中控制只能提出宏观建议。在这方面,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有其优越性,即可根据区域产业结构、工业布局和总量控制目标,对区域开发建设活动进行有效的整体规划,应用“工业生态原理”,在循环经济理念的指导下,使一个项目排出的废物成为另一个项目的原料,实现区域内资源的充分利用;在上述基础上,再提出统筹治理和基础设施规划方案(包括污染集中控制方案),为区域污水集中处理与资源化、以及推行集中供气供热工程创造条件。

(四)有利于识别不良的累积效应并在区域范围采取对策

单个建设项目的EIA难以从整体上分析其与区域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开发建设所产生的累积效应。REIA有可能比较确切和全面地分辨区域各时段的开发对资源、生态系统和人类生活可能产生的恶性累积反应,进而提出针对性对策,加以预防和消除。

四、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和意义

一般而言,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区域开发规划纲要制定之后和区域开发规划方案实施之前。实际上,区域开发规划设计方案的制定和环境影响报告书(EIS)的制定是一个同期,互补的过程,环境影响评价随着区域开发规划的启动就同时介入了,以区域环境特征等因素为基准,综合区域开发性质、布局和规划,进而编制出区域开发规划方案,评价每一个方案,并提出修改意见,分析修改后的方案的环境影响度,最终达到协助形成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环境保护协调的区域开发规划和区域环境管理规划的目标,促进整个区域可持续性开发。

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在区域开发规划与区域环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区域开发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

(一)从宏观角度上说,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对区域开发活动的选址、规模、性质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进行的考虑分析可以避免决策的重大失误,尽可能的减少 对区域自然生态资源和环境的损害。

(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是区域开发各功能的合理布局、入区项目的优化选择等决策的有效依据。

区域环境的重要性篇7

一、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

从哲学上讲,政府投资环境的同质性,就是研究政府投资环境的本质或一般特性;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则是研究政府投资环境的特殊性。从政府投资环境与区域经济发展综合竞争力的关系来看,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是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对差异性的认识水平,也是消除政府投资环境质量差异和加强政府投资环境建设最重要的认识平台。从政府投资环境建设的实践来看,这种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政府投资环境的客观差异性

政府投资环境的客观差异性,主要来自于不同行政区域的自然地理位置和自然资源禀赋。地理位置的不同和自然资源禀赋的差异,往往会形成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同特色,由此需要政府制定不同的政策和提供不同的服务,进而形成特点各异的政府投资环境。

地理位置不同,是构成政府投资环境客观差异性的首要因素。地理位置对于政府投资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因自然地理环境因素对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构成的影响上。这种影响虽然会因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及其在经济生活中的广泛应用而呈现不断减弱的趋势,但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却不可能完全消逝。不同的地理位置,因其气候条件和适宜于人类生存的条件不同,往往会历史地形成不同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这种因地理位置的影响而形成的区域经济发展上的差异性,在客观上促成了政府在促进经济发展政策上的差异性和政府其他方面投资环境的差异性。如沿海和内地在具体的政策供给上,就会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相对于沿海地区而言,内地就无法提供临港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又如处于交通要道的行政区域,往往是商品的集散地,需要不同于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政策等等。这种具体政策环境的差异性,往往是难以通过主观努力加以改变的。

自然资源禀赋的差异性,是形成政府投资环境客观差异性的又一个基本要素。从根本上来讲,经济发展的过程,都是通过对资源的加工形成适合人类生存的产品的过程。因此,自然资源永远是经济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要素。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类加工自然物质能力的提高,自然资源的分布也越来越具有全球性和全覆盖的特点。但具体到某一种或某一类资源而言,其在自然地理上的分布却永远具有局限性。这种局限性往往构成区域经济发展差异性的核心要素。区域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又往往会导致区域经济发展政策需求和供给的差异性,由此形成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与自然地理环境不同的是,自然资源禀赋的差异性,往往会使拥有资源和拥有不同的资源的区域,形成资源性经济区域,在具体的政策环境的形成上,往往会出现排斥其他产业的屏障。这种屏障实际上就是资源型经济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单一的重要成因。

政府投资环境的客观差异性,有些是无法改变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将呈现日趋缩小的趋势。特别是由于整个社会资本的不断积累,在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上,某一区域相对过剩的资本总要找到新的增值空间。资本的流动性会对区域经济结构的改变产生重要影响,进而在客观上对政府投资环境产生影响,使政府投资环境在质和量上呈现出某种趋同的态势。

2.政府投资环境的主观差异性

所谓政府投资环境的主观差异性,主要是指由于人的主观选择而使不同的行政区域形成不同的政府投资环境。这种差异性来自于特定行政区域的历史文化、经济发展的理念、观念创新能力以及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等多个方面。这是构成政府投资环境差异性最重要而又经常发生作用的要素。

历史文化上的差异,是构成政府投资环境主观差异性的根基。不同的行政区域在文化上存在的差别,是一个永远存在的事实。这种差异性虽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但在旧的差异性消除的同时,还往往会产生新的差异性,反映到政府投资环境上,就导致不同行政区域的政府投资环境即使存在雷同的情况,但也不会是对其他行政区域的翻版和克隆。由于历史文化的作用,使得一个行政区域会产生集体的历史记忆和观念取舍,由此使不同行政区域的政府在政策的设计与选择上形成不同的特点,营造了不同的政府投资环境。如江浙等地,历史上就有商业文化的基因,一旦有适宜的气候,就形成了市场经济的先发地,并由此构成了与其他地方不同的政府投资环境。

经济发展理念上的差异性,是政府投资环境主观差异性的重要因素。从宏观上讲,人们一般都对计划经济观念和市场经济观念的差异有着比较清楚的认知。但就形成区域间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来看,经济发展的理念又不仅仅体现在这两个方面,而是大量的经常的体现在政府和民间对于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以及经济发展模式的好恶上。从理论上说,理念也是历史文化的现实表现。具体到政府投资环境来说,理念又是影响政府决策的重要的主观因素。由于不同的行政区域的政府和民间在经济发展理念上的不同,而形成了不同的经济发展政策,尽而形成了对市场主体产生不同影响的政策环境、政务环境、信誉环境和服务环境,使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的行政区域,发生着不同的投资成本和获取不同的投资收益。

观念创新能力是构成政府投资环境主观差异性的又一个重要因素。就区域经济发展而言,实际发生作用的观念创新,并不表现在认识水平和能力高的个别人身上,而是一个行政区域集体的观念创新能力。这种能力表现在少数人对于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快速演化为本行政区域的集体认同上。观念创新与一个行政区域的国民教育文化素质有着密切的联系。一般地说,国民教育文化素质相对较高的地区,对创新观念认同与接受的就相对较快,观念更新的周期也相对较短。观念创新是政府投资环境创新的基础和认识来源。观念创新能力的差异,也就构成了政府投资环境差异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是政府投资环境主观差异性的现实要素。不同行政区域的政府,对于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有着不同的定位和选择,由此形成了政府投资环境的具体差别。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战略选择正确,政府投资环境就往往呈现良性发展的趋势,反之则呈现恶性循环。这方面的实例无论在沿海地区,还是在内陆,都不鲜见。如东南沿海的某个市,由于政府在经济发展战略上一直摇摆不定,且几任政府几经结构性的政策调整,使其不仅没有抓住中央在改革开放初期给予的优惠政策,形成先发优势,而且还丧失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最佳时机,至今也没有很好地发展起来。

3.政府投资环境的累积差异性

所谓政府投资环境的累积差异性,主要是指政府投资环境的形成是一个历史的过程,由于历史积累的原因而形成的不同行政区域政府投资环境存在的差异。累积性差异是客观差异性和主观差异性综合作用的体现,是政府投资环境存在差异性的历史成因。

政府投资环境的生成和改变,尽管是一个人为的过程,但并不由人的意志任意去改变。从实践上来看,改变一个行政区域的政府投资环境,既不像变形金刚那样来得随便,也不像换一身衣服那样容易。之所以如此,就在于无论是良好的政府投资环境,还是不如人意的政府投资环境,其形成都是长期积累的结果。由于历史积累形成的差异性,往往又带有很强的历史惯性,这种惯性同样来自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从客观上讲,由于客观上的差异性形成了不同行政区域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差异性,进而形成了政府投资环境上的差异性。经济发展是和人的现实利益结合在一起的。一种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形成,往往意味着一种现实的利益结构的形成。政府投资环境的改变,同时也意味着对利益结构的调整。在客观上的差异性还足以支撑既有利益结构的条件下,这种调整往往并不容易做到。比如对于资源型行政区域,在资源远未接近枯竭期前,要调整经济结构就往往得不到广泛的支持。由此也可以看出,客观上的差异性形成的历史积累,往往是政府投资环境差异性的重要成因。从主观上讲,主观差异性的历史积累,对于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特别是其历史惯性影响最大。政府投资环境从外在上体现为政策环境、政务环境、信誉环境和服务环境等方面,但从内在上看则是一种具体的经济结构、经济发展模式的体现。一个行政区域的经济结构特别是具体的经济发展模式,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也不是一夜之间就能改变的。从根本上说,不同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形成的不同的利益结构,更多的并不来自于客观上的差异性,而是来自于主观上的差异性。由于长期的历史积累形成的区域文化特点和经济发展观念特别是经济发展的战略选择,不仅会形成特定的利益结构和利益关系,进而形成维持既有政府投资环境的强大社会力量,而且政府投资环境的改变,又往往是提供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景预期,因而在获得社会支持的力量上,常常又会处于相对的劣势。这就使特定行政区域的政府投资环境,具有极强的历史惯性,进而形成不同行政区域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

二、政府投资环境差异性与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关系

政府投资环境与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关系,从一般意义上讲是不同行政区域政府间投资环境质量的对比。这种对比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它们不是各种经济要素及其构成相同的行政区域的对比,而是所有行政区域政府投资环境的对比。因为在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上,所有的行政区域都在同一片蓝天下既相互合作,又要相互竞争。而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并不等于政府投资环境质量的差异性。相反,正是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为缩小以至于消除政府投资环境质量上的差异性创造了条件与可能。

1.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基本特点

认识政府投资环境与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的关系,首先需要对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的特点进行简要的分析。一般地说,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与市场主体的竞争有相同之处,但又与市场主体间的竞争不同。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竞争存在以下特点:

一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是“相同对手”的竞争。一个行政区域无论占有怎样的竞争优势,都不可能将另一个行政区域挤出竞争的行列,也不可能彻底排除另一个行政区域与其存在的竞争关系,除非中央和上一级政府对行政区划进行调整。这一特点决定了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竞争,是“相同对手”之间永远存在的竞争,竞争具有长期性和战略性。从理论上讲,不能定义一个行政区域永远保持对于另一个行政区域的具有天然的竞争优势。在竞争中出现此强彼弱的不断转换,是区域经济发展中的正常现象。

二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是综合性竞争。普遍来说,市场主体的竞争主要表现为在某一个领域或某一个产业中的竞争。但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则表现为不同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的综合性竞争。这种综合性竞争,并不是指一个行政区域在所有的领域和产业,都要对其他行政区域形成比较优势,而是依托某一两个或几个优势产业,有效地吸引相关市场主体和集聚更多的资本,形成相比较的优势,进而在区域经济发展的总量、效益和社会发展上形成优势。

三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是一种合作和互补性的竞争。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表明,如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为全球市场以至于本国市场提供所有的产品和服务一样,任何一个行政区域也不可能为自身,以及国内外市场提供所有种类的产品和服务。作为“相同对手”,不同的行政区域之间,既存在着在经济发展水平上长期占有或赶超对方的竞争关系,更存在着因自然和历史上形成的分工而相互合作的关系。这种合作的内容和形式,会因不同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资本总量、资源占有情况等的不同而不同,也会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日益丰富,但从整体上来说都集中体现在相互提供市场和服务上。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力既是在竞争中不断增强的,同时也是在合作中不断培育和生长的。没有合作就没有区域间的有效的竞争。

2.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是形成区域经济发展竞争比较优势的基础

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就其具体的技术层面来看,更多地体现着区域经济发展的特殊性。从政府作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的主体,政府投资环境决定区域经济发展综合竞争力提升的角度来分析,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不仅不是降低,反而是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的重要基础。这主要是因为:

一是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并不等于政府投资环境质量的高低。不同的行政区域的政府投资环境都是因其具体的经济发展实际需要而形成的。一个资源匮乏或没有海上交通条件的行政区域,不可能去制定特定资源开发和保护或临港经济发展的政策,也谈不上这方面的政策环境问题,只能根据本行政区域在提品和服务的特殊优势和发展潜力等方面,加强政策环境建设,以及其他政府投资环境建设。政府投资环境每一个基本要素的具体构成,只要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就不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同时,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加强政府投资环境建设,才能形成比较优势。

二是不同行政区域占有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实际上是扩大区域间经济发展互补的空间。区域经济发展的资源主要表现为自然资源、资本资源、人力资源、技术资源和管理资源等。任何一个行政区域,在上述资源的占有上,都有自身的优势和劣势。资源占有的情况不同,决定了其政府投资环境的具体构成也不同。如同任何一个行政区域的政府在经济发展的战略上,都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一样,其政府投资环境的建设也需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主要应通过突出政府投资环境建设的差异性,形成本行政区域的优势产业,增强与其他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的互补性,提升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的地位和综合竞争力。

三是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是提升政府投资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政府投资环境质量建设,不能简单地复制经济相对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等,而是必须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这就决定了某一个特定的行政区域,在政府投资环境的建设上,必须突出与其他行政区域的差异性,以此为基础加强自身的投资环境建设。如在政策环境的建设上,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就不能随着经济发达地区跳舞,而要在市场准入等方面相对降低门槛;在服务环境建设上,也不能一味效仿,只能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和产业结构,来提供相应的服务等等。用一种形象的比喻来说,政府投资环境如同一人的穿着打扮,不是越洋越好,而是越适合自己的身份和体型越好。而要做到合身、合时、合用,就必然要以突出差异性为基础。

3.突出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是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的基本途径政府投资环境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的竞争力。而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与区域经济发展竞争的比较优势,又决定了增强区域经济发展竞争力的关键是突出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

一是突出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是增强区域经济发展比较优势的基本途径。区域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从其发源与起步来看,都是来自于其特有的资源优势。有的是因交通便利而繁荣的;有的是因发现了丰富的矿产资源而发展的;有的是因政治和历史原因拥有丰富的科技和人力资源而发达的等等。但资源优势并不等于经济优势。政府在培育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其他方面环境时,只能是依托本行政区域的资源条件,通过突出政府投资环境的差异性,来培育和提升区域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获得更强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区域经济的发展。

区域环境的重要性篇8

 

由于我国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是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显现。并且,随着工业化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已不再是传统的区域性污染,而是转向以“区域性+复合型”为特征的新型环境污染。近年来频发的灰霾污染即是其典型代表。这种复杂的环境污染比之由单一污染因子造成的传统环境污染,无论在损害程度上还是在损害范围上,都有更强的破坏力。然而,从我国目前已公开的研究文献来看,学界的关注点大多都放在了对“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以及对 “复合性环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上,尚未聚焦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这一新型且突出的环境污染上。①从当前的环境污染防治形势来看,加强对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研究是我国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概念、成因及特征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一个较新的环境法学及环境科学概念,也是我国由传统环境污染向新型环境污染过渡过程中的典型代表。欲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对策则必须首先对这一概念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并剖析其有别于传统环境污染的主要特征及成因。这样,才能对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进行更加有针对性的研究。

 

(一)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概念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这一概念可以解析为三个语素:通过“区域性”和“复合”两个词汇对“环境污染”进行限定。从字面意义讲,区域性是指地区范围,[1]复合是指结合起来。[2]具体到环境污染领域,有关“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理解大致有两种:其一,涵盖了一定地域面积的环境污染,污染物通常覆盖了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3]其二,一个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污染物扩散到其他行政区域,从而造成了多个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4]比较上述两种理解可知,第一种理解侧重于对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现象描述,比较浅显;第二种理解虽然指明了区域性环境污染的形成原因,但并未对行政区域做出一个明确的限定。而目前“复合环境污染”的概念多由环境科学研究者予以界定,从已有研究文献中对其内涵的阐释来看,大多围绕两个问题:多样的污染因子及污染因子间发生相互作用。[5]

 

综合上述分析并以环境污染的一般概念为基准,“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则可以定义为:由于两个以上平级行政区划内的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入了多种污染因子,这些污染因子之间在各行政区划间流动而发生相互作用,使得该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质量降低,以至影响人类及其它生物正常生长和发展的现象。其典型样本已广泛存在于气、土、水三大类型污染中,如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及细颗粒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霾污染,重金属、多环芳烃等污染因子形成的土壤污染,病原体、耗氧污染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流域污染。

 

(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特征

 

剖析上述定义可知,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大致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区域性。这种区域性是指污染涉及两个以上的平级行政区域,按照我国当前行政区划的三级划分体制,其既可以是小范围的乡镇级行政区划之间,也可以是较大范围的县市行政区划之间或者是更大范围的省级行政区划之间。与这一特征相对应,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涉及的污染面积广、利益主体多,因而对各行政区划内的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复合性。这种污染是由来自不同行政区划的多种污染因子叠加而成,即在不同行政区划内(通常是相邻行政区划内)的污染源所产生的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均有“贡献”,因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对污染监测、责任认定等事项提出了更大挑战。需要指出的是,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多种污染因子间相互作用而生发的污染也是复合环境污染,然而其不具有区域性的特征,因而并非本文所要探讨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再次,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作用方式具有复杂性。各种污染因子之间多样的作用机制对同一环境要素造成的后果难以估量。根据学界从不同角度对复合环境污染效应的归纳,其基本可分为三种模式:简单相似作用、独立联合作用和交互作用。(如图)[6]其中,简单相似作用、独立联合作用与传统的环境污染区别不大,各污染因子间并不产生相互作用,联合毒性等于浓度加和,而交互作用更为复杂、也更具普遍性,其联合毒性等于效应加和。[7]最后,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更强的危害性。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往往会造成跨行政区划的大范围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主体也难以计数。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此大规模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却难以确定特定的环境侵害责任人,因而受害者一般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所以难免会产生不满情绪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此外,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由多种污染因子叠加而成并且作用方式十分复杂,它不仅对公众健康、交通安全等构成了威胁,同时也加大了环境污染防治的难度,浪费了社会资源。例如:我们对灰霾污染中细颗粒物的粒径、组成和浓度的时空分布特性的长期系统监测等技术还未完全掌握,[8]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予以研究。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形成机制

 

需要说明的是,区域性和复合性虽然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两大主要特征,然而二者是不能明确割裂开来的。复合环境污染的形成过程往往就是污染物在不同行政区域间相互流动输送的过程,是各种污染物质在时空上的相互叠加。也正因如此,区域性环境污染和复合环境污染是一个相伴相生的过程,并且复合性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核心特征,是区别于传统区域性环境污染的关键所在。基于二者间的上述关系,在对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予以构建的同时还必须紧紧围绕复合环境污染予以制度设计,并且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应当是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进一步细化。

 

(三)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成因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逐渐形成并显现出来的,其成因来源于很多方面。首先,我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虽然我国在1995年制订“九五规划”时就提出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然而这种转变并不到位,甚至在2005年制订“十一五规划”时发现“十五规划”期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但没有进步,反而倒退了。[9]这种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使得以燃煤为代表的能源消耗量剧增,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也随之增加。其次,部分环境要素自身具有流动性的特征。传统的点源污染已经不再局限于给较小地域范围带来污染,而是多种污染因子排放到生态环境后随着流动的环境要素进入相邻或更大区域并发生复杂作用,从而造成更大面积的污染。这种不遵循行政区划界限的污染突破了我国当前环境监管体制所能应对的监管范围。再次,我国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及实践依旧存在诸多不足,不能适应新型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各种挑战,从某种程度上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形成敞开了大门。

 

总之,笔者认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为了对传统环境污染进行再研究而在区域性环境污染概念的基础上提出的更为精细化的概念,其具有区域性、复合性以及作用方式的复杂性和更大的危害性四大特征,这种新型环境污染主要是由落后的经济发展模式、环境要素的流动性、相关立法不健全等多种原因造成的。与之相适应,无论从污染面积、社会影响还是对污染防治的要求来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危害都远胜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因而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对策也颇具紧迫性。

 

二、我国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

 

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

 

在保护环境的呼声日益高涨的现代社会,我国已建立了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体系:在国家立法层面,我国既有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又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五部相关法律,还有《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在地方立法层面,各地也制定并出台了一些污染防治条例,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然而,在对我国当前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实践予以重新审视后不难发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已经对我国传统污染防治法律对策提出了新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源自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兼具区域性和复合性两大特征,我国已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对策尚不能很好地应对区域性环境污染,更不能以此来应对更为复杂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

 

(一)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不健全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均进行过有关灰霾污染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有益探索,《环境保护法》也对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作出了规定,然而其制度构建依然不够完善。首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通常是跨行政区划的。以京津冀霾污染为例,其关涉到三个省级行政单位,而三者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构建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关键是在各行政区划间建立起一种长期、有效的协调机制。然而,我国《环境保护法》只有在规划、监测等几个方面笼统地强调统一采取措施。具体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复合性,各行政区划间对于可能产生交互作用的污染因子并没有列出一个明确的污染源清单,并不知道哪种污染因子之间会产生反应、需要防治,在尚未摸清防治对象的情况下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实际上等同于构建“空中楼阁”。而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恰恰缺乏有关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法律责任的规定。[10]该法第六章并未对有悖于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有关部门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各行政区划之间本身就是平权型关系,其难免会出现协调不周的情况,这种情形下如果再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无疑会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实际运作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相关配套机制缺失。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涉及到不同行政区划间多种污染因子的排放,为了防止这些污染因子跨区域发生作用,需要遏制某一区域内某种污染因子的排放,有关污染因子排放种类及排放数量的限制必然需要各行政区划间的相互协调,各方有所退让。①然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地球表层存在着明显的地域差异,不同的地域,其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的内涵也不同。”[11]即区域发展存在异质性,因而各行政区划间的协调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有一些地区要为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做出让步。若不能建立起一种合理的补偿机制,则一方面有违公平之法理,另一方面也难免使得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实施面临重重阻力。

 

(二)区域性开发政策环评程序缺失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本身就是跨行政区划的大面积复杂环境污染。以灰霾污染为例,由于大气本身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各行政区划内排放的污染物会跨区域运动并发生相互作用,因而也形成了“一霾俱霾、一损俱损”的连带关系,且难以寻觅污染源头。此外,区域内的工业布局、污染物排放种类以及排污总量等因素对多种环境污染因子能否发挥复合作用以及发挥怎样的复合作用都有影响。众所周知,战略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政策、规划和计划。其中,政策无疑是层次最高、最具宏观性的战略。[12]区域性开发政策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事项非常繁杂,如果仅对项目和规划在较小范围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则会疏漏其与邻近区域内的排放物通过作用产生环境污染的情况。因此,与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相比,政策环评更符合新型环境污染区域性、复合性特征对法律制度的要求。然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限于规划和建设项目,而未将政策列入其中。2014年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从字面上看,该法条似乎弥补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政策环评排除在外的遗漏,然而,其仅要求政府“考虑”政策对环境的影响,这样的表述不仅约束力不足,也很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准确衔接。从长远来看,区域性开发政策的环评程序缺失很有可能为某一地区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埋下隐患。

 

三、我国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

 

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区域性、复合性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区别于传统污染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防治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因此,防治新型环境污染的法律应格外注重其区域性、复合性的特点,唯有如此才能切实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对国外有关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经验予以借鉴的同时,我们亦应该对我国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适度创新,从而真正构建起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法网。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所谈及的复合环境污染本身就是一种区域性环境污染,有关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研究须建立在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基础之上,是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对策的具体化。因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构建应坚持兼顾环境整体性与污染因子多样性的原则和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原则。具体说来,一方面,通过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等宏观制度来适应环境的整体性;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污染物清单等微观制度来应对污染因子的多样性。既通过静态的环境质量标准等制度来衡量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状况,又通过动态的环境监测等制度来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

 

(一)完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监测制度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由多种污染因子混合而成的跨区域环境污染,污染源分布广泛、污染因子多样,并且各种污染因子之间的作用方式十分复杂。因而有必要建立更加完备、科学的环境监测制度和更加透明、及时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来说,全面掌握前体污染物的排放状况是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重要条件。这里的“全面性”,一是指对区域内的所有污染源进行无死角的全面监测;二是指对所有的污染因子进行无遗漏的全面监测。在强制区域内,不仅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而且应要求全部排污单位都要逐步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准确掌握企业的排污信息,这样,既可以为预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提供详实、可靠的信息,也可以为分析其成因提供参考资料。此外,为监测复合环境污染中多种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转化成二次污染物,应该建立一种动态监测机制,突破传统的对单一污染源的静态监测,实时追踪、监测各种污染因子的时空变化。因而需要在运用传统监测方式的同时注重采用生物监测、遥感监测等多种监测手段,科学追踪各类污染因子发生相互作用的情况,为实时监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提供工具上的支持。

 

(二)建立精细化的流量管控制度

 

处理具有复合性特征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解决这类新型环境污染问题的关键,因而在环境监测的基础上需要构建更加精细化的管理制度。根据生态基本规律中的负载有额定律,环境所能承纳的污染物总量是限于一定数额范围之内的,超越了这个数额生态环境系统就可能会被污染。[30]因而一定时期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得大于该时期内的环境容量,不能超过其自净能力,这也是总量控制制度最基本的内核。然而,总量控制制度往往以年度为单位,时效性不强。各地区、各企业在符合年度排污总量的前提下,对每日、每月的排污量可以自由安排。若某一时段内各地区、各企业都不约而同地大量排污,则难免造成环境污染。因而在总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必须引入更加精细化、时效性更强的流量管控制度,即对每一地理单元、每一时间点的排污速率进行管控,以此来保证环境质量。“如果用数学来阐述,流量是总量对时间变量的一阶导数,总量是流量的积分,流量又是总量的微分,就是具体地点一段时间内的容量”。[31]流量管控制度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主要污染物,还应扩展至所有污染物,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使某一具体时间、地域内各种污染因子在达标排放的同时保持合理的数量及比例,防止其通过复合作用生成二次污染物。最终以精细化的管理制度协调好区域间的污染物排放,降低不同污染因子之间发生作用的几率。与之相适应的是以环境质量目标作为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所直接关注的对象,由传统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转向环境质量标准来评价企业排污行为及政府管控行为。

 

(三)在立法中突出科技的作用

 

在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方面,无论是构建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抑或是建立更加精细化的流量管控制度,都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作支撑,特别是需要“大数据”的支持。在国家大力倡导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宏观背景下,应将以“互联网+”思维为主要标志的产业变革引入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过程中。“互联网+”的本质是传统产业的在线化、数据化,以此为标本将环境监测、环境预警、流量管控等信息及时迁移到互联网上,从而实现其“在线化”,形成“活的”数据,保证能够随时被调用和挖掘。[32]这样,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准确掌握区域内多种污染因子的实时信息,也能使复杂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模型化、简单化。国家应对新兴环保产业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以此来推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走向市场化、科技化。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同时,政府自身也应该加大对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基础科学研究的力度,建设更多的重点实验室,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技术支撑。这也与国际上在探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国家保障责任时所持有的态度相一致。例如:美国政府通过的《清洁空气法》时就明确要求联邦政府积极开展各项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33]

 

(四)健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政府负责制

 

政府是环境保护领域多元共治中的重要力量,在环境执法方面拥有责令改正、罚款等多项职权,根据行政法学中的权责统一原则,政府也必将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构建起常设区域协调机构的前提下,在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时,地方政府不仅要对当地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也要对其所辖区域内的污染源造成的其它地区的环境污染负责。特别是大气、流水等具有流动性特征的环境要素,其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生态环境整体,某一行政区划内排放的污染因子往往会与其他行政区域内排放的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产生复合环境污染,影响到周围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因而应该在各个政府之间建立一种连带责任机制,以此来督促政府协同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在认定政府是否要对非所辖区域的环境污染负责时,应将是否超越了总量控制制度所应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及是否达到了政府所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作为评价标准。此外,细化政府负责制的重要机制亦在于完善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并提高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在政府负责人的政绩考核中所占的比重,以此来促使政府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避免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的无价值化。为了防止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懈怠和短视,避免发生“政治公地悲剧”,[34]应该建立一种长期的追责机制,即离任后也要对其在任期间内所做的有关环境保护决策、规划等负责。此外,政府应主导构建网络治理模式,以此来适应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对公众参与的需求。逐渐确立各种信息强制披露机制、公众参与机制、政策评估机制,打造政府纵向政策反馈和横向合作交流的平台、政府与企业的治理技术交流平台、政府与公众或NGO的平等对话平台,使全社会产生良性互动。[35]

 

总之,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应以其区域性、复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复杂性为突破点,综合采取各种法律对策。一方面,对我国已有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另一方面,应引入新的防治对策,特别是科学化、精细化防治是当前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必经之路。因而我国相关立法应对此及时做出回应,在以科技手段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的基础上构建起流量管控制度,并通过落实政府负责制及公众参与机制来推动各种制度的实施。

 

四、结语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环境污染,其所具有的区域性、复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复杂性特征对传统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十八大报告中设单篇、用7个自然段、1361个字论述生态文明”。[36]可见,生态环境保护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建设生态文明的障碍。因此,在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进行细化的同时也要注意引入新的法律制度,以开放的视野学习国外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相关经验。唯有如此,才能构建起严密的法律制度体系,为依法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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