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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最基本的权利8篇

时间:2023-06-28 10:01:19

老师最基本的权利

老师最基本的权利篇1

 2008年4月9日晚上6:30,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报告厅举行了一场以对话这一独特形式进行的关于“诉权入宪”讲座。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韩大元教授主持,对话人是来自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专业的汤维建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张翔讲师。法学院各专业50多名同学前来聆听,《检察日报》、《成都商报》等媒体进行了采访报道。                   韩大元教授首先向汤维建教授颁发了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的聘书,聘请汤教授为客座研究员。                   韩大元教授首先指出:“诉权入宪”是当今法学界最前沿、难度最大的课题之一。诉权是否要写入宪法这一问题,牵涉到我们要对诉权的性质进行评判的问题,也正因为如此,我们举办这次对话式的讲座是很有意义的。韩大元还点题地指出:宪法与诉讼法关系相当密切,诉讼法又可以称为“程序上的宪法”,尤其是近来在民诉、刑诉学界形成的“以宪法为基础的新诉权学派”,这就更体现了以两个学科的视角来分析问题的重要性。在此,汤维建教授可以说是这一学派的重要代表,而张翔博士也以基本权利为最主要的研究方向,相信二位老师的对话将非常精彩。讲座在老师和同学们的掌声中进入了主讲阶段。                   汤维建教授首先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阐述。汤教授的阐述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汤教授介绍了其在“两会”期间提交的五个提案和一个大会发言。这五个提案包括:(1)诉权入宪——强化对公民诉讼权利的保障。这个提案也是最受新闻媒体关注的一个;(2)关于民事诉讼调解;(3)赋予检察院提起民事公诉的权力;(4)改人民“陪审制”为“参审制”;(5)重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汤教授的“两会”发言则是涉及到“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方面的,其中汤教授提出要发展人民陪审与专家发言两轨制,使人民陪审制度真正发挥其实效性,也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大众对其流于形式的看法。                   第二部分,汤教授就转入今天对话主题“诉权入宪”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具体分析。汤教授认为:诉权理论发展到现代,其主要的内涵是指宪法上的诉权理论,这一提倡首先是观念上的一种呼吁,希望改变以前我们国家轻程序、重实体的传统,同时它也是强化司法权的需要。实践层面,汤教授以民事诉讼上的主管制度举例说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上有关的诉讼主管的规定是以民法上调整的关系来划分的,具体说即是民诉主管的范围与民法调整范围是竞合的,但这种关系随着我们时代的发展,正接受着考验,因此汤教授认为:要扩大法院的受案范围,就要取消主管这个概念,要改变以前以实体法上保护的权利才列为诉讼受案范围的作法,转为以宪法上保障的权利为诉讼法上最大的受案范围。从这一角度看,这些问题的解决与有待于诉权入宪的解决,这也是诉权入宪的一个根据。接着,汤教授给出了诉权入宪的确切定义的两个方面:一是诉权概念的入宪,此时诉权可以概括为:“每个人(自然人、法人)当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立案给予司法救济”,这个定义可以说是对诉权最原始、最高度概括的表达。二是“程序基本权”(也称“基本权利权”)要入宪,这里的程序基本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诉权的自然延伸和重要内涵,它具体可以包括:要求法院公开审理、独立审理、要求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等等。因此从这两个方面讲,诉权入宪是为程序基本权入宪开辟了一个绿色通道。而且,汤教授还指出:诉权入宪,还需要宪法上某些条款进行语句转化,民事诉讼法本质上不是审判法,而是一部诉讼法,为了使诉讼双方更好地行使诉权,我们要行使以诉讼权为本位的立法模式。而且我们要认清诉讼权利是本源的,诉讼义务才是派生的,实体正义是基本要求,程序争议才是其保障,所以我们要适度的转向程序本位论。                   第三部分,汤教授详细的介绍了“人权入宪”的七大理由,具体内容如下:                   (一)     诉权入宪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人权入宪可以说一定意义上调整了宪法的立法本位,为宪法上实体的基本权利的产生铺设道路,为公民享有实体性的基本权利形成一个体系确定了人权的最高范畴,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基本权利的内涵仅仅包含实体权利的规定,没有程序性的基本权利,这可谓先天不足,但是宪法上实体的基本权利是需要不断发展的,试问这时我们用什么来发展宪法上保障的实体权利?因为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人权本身包括实体性的人权和程序性人权两方面,所以我们就需要程序性的人权来推动、完善公民基本权利(实体权利)体系的发展。                   (二)     国际斗争的需要                   人权往往是西方国家借以抨击中国的借口,所以中国积极加入国际人权保障公约,但为了使国际法中的诉权条款转入我国国内法,首先我们就要考虑到宪法中的诉权如何入宪的问题。                   (三)     维护程序正义、依法治国的需要                   其中依法治国发展为两个阶段;一是初级阶段,即以实体法治国形成的实体诉权理论,该学说认为诉讼法只是为实体服务的一项工具;二是高级阶段,即必须超越以实体法为本位的阶段,这个阶段是以宪法为依归,以独立司法为保障,以程序正义为依托的法治新秩序,这也是与诉讼法学界的“程序价值独立”理论想呼应的。                   (四)     强化诉权保障的需要                   我们要看到现实中我们的诉权保障的处处受阻的现象,例如:起诉难,法院不受理怎么办,法院的审判结果是违宪的又该如何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在实体上是无法解决的,需要上升到宪法层面进行处理。诉权保障可以分为:理念保障;立法保障(要形成“诉的制度学”);司法保障(对违宪的司法解释要给予撤消);社会保障(诉权入宪后可以进行一系列的诉权社会化活动,如诉讼保险、诉讼基金制度);国际保障(公民可以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这五个方面。                   (五)     构建宪法救济制度的需要                   这点具有重大意义。诉权入宪后,公民就可以提起违宪之诉。                   (六)     建立我国公益诉讼的需要                   建立公益诉讼的前提就是我国宪法上有规定公民的诉权的依据。                   (七)“以人为本”的司法改革的需要                   “以人为本”——以“双方当事人”为本建立一个新型的司法制度,强调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综上,诉权入宪,给人民诉权,我们要进行有效保障、有限限制,使程序法有独立发展的品格,使诉权建立一个新的体系                   第四部分,汤教授提出了有关“诉权入宪”的几个条款:(1)诉权条款;(2)公益诉讼的条款;(3)公民的诉权受宪法、法律保障的条款;(4)刑事诉讼中的特殊保护条款;(5)公民基于困难提起诉讼有权取得帮助的条款;(6)任何公民在诉讼总有权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7)公民诉讼中有获得人民陪审员陪审的权利                   张翔老师在接下来的发言中以六个问题展开了对诉权入宪问题的思考。问题归结如下:                   (一)     宪法上确立新的基本权利的标准是什么?换言之,诉权够不够格作一项基本权利?                   张翔老师也给出了自己的答案,他认为诉权属于基本权利这一定性在问题上还是不大的,例如美国的第五、第六修正案,日本国宪法第13条,以及德国宪法第101、103条都有相关规定。诉权作为公民宪法权利是世界通例。                   (二)     应通过什么方式确立新的基本权利?                   在宪法上确立新权利,有两种基本的手段:宪法修改和宪法解释,运用宪法解释来完善基本权利体系是一个可以考虑的手段。张翔老师以美国宪法判例确认隐私权、德国宪法法院从“人格尊严”条款解释出新的宪法权利以及通过宪法解释确立“基本权的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等为例说明宪法解释也是发展和完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手段。而这一途径并不更动宪法文本,对法秩序和宪法权威的冲击也较小。                   (三)     即使通过修宪而使诉权入宪,是否一定要将其放在基本权利的篇章中?                   宪法中有些权利是例如基本权利篇的,而有些权利并不列入基本权利篇章,而诉权是否应列入基本权利篇也是需要思考的问题,例如德国基本法规定诉权是在第101条、第103条,并不在基本权利篇章之内。这种安排与特定国家的法律传统和法律理念是有直接关系的。

                  (四)张老师充分肯定了汤教授的提出的“基本权利的关怀”,并从宪法学的角度提出了与诉权保障向关联的相关理论。包括:“基本权利的消极受益权功能与国家的司法救济义务”,以及“基本权利的组织与程序保障”等。这些理论认为,任何基本权利都天然包含了司法受益权的功能,也就是获得司法救济的主观权能。而国家也应该通过程序上的安排来确保基本权利的实现,也就是“以程序补实体”,这种理念是德国法受美国宪法“正当程序”理论影响下的新发展                   (五)诉权入宪后,公民的诉权是否就真的具有了保障?诉权是否需要其他机制来配合保障?                   实际上,诉权作为“权利救济权”,在保障其他权利的同时,本身也有一个如何保障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诉权入宪了,如果当事人起诉依然遇到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怎么办。张老师援引德国基本法第93条的规定进行了说明,当诉权被剥夺的时候,需求“宪法诉讼”,特别是“宪法诉愿”是最后的手段。也就是说,诉权的实现最终也是有赖于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的。                   讲座进行到这里,汤教授和张老师的个人阐述阶段结束,之后,讲座进入更扣人心弦的二人对话环节,报告厅里再次响起热烈的欢迎掌声。                   首先由汤教授针对张老师提出的六个问题给予逐一回答。汤教授认为:诉权作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是完全可以的;以宪法解释的方法要想从实体的权利中解释出程序性的权利有很大的难度;诉权入宪要在基本权利的篇章中规定;基本权利的可司法性的功能是有限的,诉权是对其一个重要的保障;当其他的实体性的权利在现实中没有兑现的时候,我们可以用诉权来保障,但当诉权(尤其是程序性的诉权)没有兑现时,我们靠什么来保障?这时就需要我们在宪法上有所规定从而可以进行宪法上的救济;诉权的基本属性包括:实体属性、程序属性、形成属性。讲座到此进入了讨论白热化的气氛,主持人韩大元教授也忍不住参与到讨论对话中来,韩教授既对汤教授的回答进行凝练的概括也向张翔老师提出了三个问题:                   (1)             在我国的现行宪法文本中有没有关于诉权的一些规定?                   (2)             针对汤教授提出的从实体权利很难解释出程序权利的质疑,如何回应?                   (3)             诉权入宪后,需要具体化吗?如果没有具体化又怎样落实对公民诉权的保障?                   紧接着,张翔老师一一回应了两位教授的问题。张老师认为,在我国现行宪法中诸如第41条可以看作是对诉权的规定,但很不完整;从实体性权利中推导出程序性的权利,这是有可能的,德国基本法释义学中的基本权利的程序保障功能理论就是例证。                   在两位老师的发言和互动结束之后,讲座进入同学提问阶段。                   首先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秦强博士提出下列问题:                   (1)“请问汤教授提出的诉权入宪的思想是怎样提出的,其是否受到‘宪法母法论’的影响?”                   (2)诉权保障是否单纯从部门法就可以解决,而不一定要在宪法的视野总才能解决?                   针对以上问题,汤教授给予回应:诉权中有终极诉权,即最高人权,这时候公民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所以需要我们在宪法上进行保障规定。                   接着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博士生向张翔老师提问,问题如下:                   “美国有一句著名的法谚:‘法院的判决不是因为权威而正确,而是因为正确而权威’,请问张老师我们怎么建立司法的权威”?                   张翔老师指出由于外国的三权分立使得法院可以成为独立抗衡的一权,而中国的体制和外国有别,不能做简单的对比。汤教授给予补充回答,他认为:诉权入宪法与提升司法的权威性有着内在的关系                   第三个问题,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博士生向汤教授和张老师共同提出。                   “很多问题在民诉上无法解决,现在提出要在宪法中解决,这是否是一种‘策略性行为’?或是一种向宪法‘借力’的行为?”                   “如果说是一种向宪法‘借力’行为,那宪法通过解释又能借给我们多少力呢?”                   汤老师给予概括的回答:面临着实体法以及立法的不完善,以及对人权保障的不完善,仅依靠部门法的力量是不够的。                   第四个问题,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郑磊博士后向汤教授请教。                   “请问汤教授,在二元诉权观中实际获得法院判决的诉权是处于汤教授主讲时讲述的哪一部分?”                   “诉权入宪法后会引起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产生怎样的变化?”                   汤教授首先肯定这个问题的意义很好,并指出:二元诉权论是有缺陷的,它把诉权从实体和程序上进行划分,而现实中诉权是浑然一体的。诉权应当是涵盖实体法上和宪法上规定的权利的范围的,所以我们要突破以前程序法只跟随实体法变动而变动的情况,要以宪法的规定做为考量的基础。                   最后一个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曲相霏博士后抓住难得机会提出。曲相霏博士后首先肯定了自己赞同汤教授提出的“诉权入宪法”的立场,而且期待在将来的宪法修改中可以用列举的方式对诉权进行规定。接着,曲相霏博士后随即提问:“诉权作为基本权利,其内在的限制是什么?”汤教授给予了回答:现代意义上的诉权最重要的功能是对话性、交涉性,它不但反映出权利和权利的关系,还反映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这时的诉权是能动的、积极的。对诉权的内在的限制则我们可以从诉权的法律性、争议性(成熟性,是否达到可诉的状态)和权益性进行考量。                   伴随精彩的问答环节的结束,同学们报以热烈的掌声。                   最后阶段,由主持人韩大元教授进行总结评议。韩教授首先充分肯定了在中国法治的视角下,我们运用多学科,对话的形式解决问题是富有意义的,接着,韩大元教授也留下几个话题希望引起在座大家的思考:                   (一)     宪法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功能界限在何处?                   (二)     如果现有的宪法文本中已经存在相关的对诉权的一些内容保障的规定,我们是否应该先发挥已有文本规定的作用?怎样发挥?                   (三)     实体性的权利和程序性的权利的价值界限在哪里?如果实体规定的不足,可以用程序的规定来弥补,而这种弥补的程度又有多少?                   (四)     解释宪法引入诉权固然有利于宪法秩序的稳定,但是实在解释不了时,我们也要考虑修改宪法的方式来进行。                   韩教授一番深刻的问题使得在座同学都深深感受到老师们思考问题的延张性和深入性,这也为我们做学问提供了良好的借鉴。                   至此,此次对话式的讲座圆满结束,讲座留给大家深深的思考和无尽的回味。

老师最基本的权利篇2

“不做自己憎恶的人!”翻开扉页,这一行字令人触目惊心,“憎恶”,这是何等强烈的情感啊!

书中提出了许多和常规的教育思想几乎完全相悖的观点,比如:师生何必成为朋友、我们为什么总是“教育”学生、是否可以取消对学生的评优……书中直面教育界一些敏感的字眼和话题:补课、惩罚学生、强制学生填报名牌大学、强迫老师订报和捐款等;书中甚至批判了“四大教育神话”……

初看,震惊不已:难道这些都不对吗?难道这样做就让人憎恶吗?难道他就不怕触到“高压线”吗?

“这可真是个会挑刺的人,这是一本会得罪人、思想偏激、言语犀利的书。”这是我粗粗翻阅后的第一个感觉。

又忍不住问自己:茅老师为什么会提出这些观点,难道他仅仅是“语不惊人死不休”吗?难道他有更合理更有效的方法吗?

细读——柳暗花明又一村:师道尊严何在?

细读之下,我豁然开朗,顿生敬佩之情。作者用理性冷静的眼光观察教育的种种不合理,用犀利直白的语句批判了教育现状。是的,很多时候,我们只想到了这样做有利于老师对学生的管理,有利于学校对教师的管理,而未曾想到这些“有利”背后理性的缺失。

当我们想着教育学生的时候,不妨反思一下,学生需要我们时时教育吗?我们可曾有过和学生的平等交流?当我们想着要收服学生的时候,何曾想到要尊重学生,把学生当一个真正的“人”来看呢?我们不是也在收服学生的同时,无意中培养了学生的“奴性”吗?当学校鼓励学生填报名牌大学、要求老师订报捐款的时候,是否忽视了学生、老师应有的权利?当我们热衷于给学生评优、热衷于让每个孩子都能获得成功的时候,想到过评优背后的负面影响吗?

急功近利的应试教育让我们心浮气躁,甚至迷失了方向。一些教师思想浅薄、感觉麻木,忘记了思考,忘记了作为一名教师应有的尊严。我们觉得这一切都是正常的,我们认为听话的就是好下属,能让学生考高分的就是好老师,而忘记了我们应该真正教给学生什么,忘记了我们应该给学生什么样的影响。于是,出现了老师教学生如何作弊,把试卷题目透露给学生的丑陋现象。如果我们自己不说真话,那又有何脸面对孩子们讲《狼来了》《手捧空花盆的孩子》这样的故事。我们一面教导孩子们不能说谎,一面又做着说谎的榜样,师道尊严何在?

教师不应这样!教育不应这样!我们如何寻回教师的尊严?我们如何找到真正的教育?这应该是茅老师写这本书的真正意图吧。

精读——拨开云雾见月明:如何找回尊严?1.去掉光环,教育界没有神话

一直以来,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春蚕蜡烛铺路石、一切为了学生、没有教不好的学生……这些光环和神话,强调了教书育人的使命感和崇高感,也过分神化了教师的地位和作用,忽视了教师作为凡人最基本的需求:生存、金钱、生活等这些基本要素。

茅老师呼吁让神话退出学校,让教师走下神坛,以平常人的心态去对待教育,去对待我们的学生。一个好老师,首先要爱自己的孩子,要爱自己的家族,生活幸福滋润,心情愉悦畅快,才能给学生正确的引导。这样的教育,是不是更贴近我们普通老师呢?这样的老师,是不是更容易被我们所接受和学习呢?

2.坚持信念,守住做教师的底线

“如果我不能被允许说真话,那么,我至少还可以选择沉默。”面对不尽人意的教育现状,面对教育制度不太合理的部分,在无力抗争的时候,茅老师没有只发发牢骚、怨天尤人,而是按照自己的教育原则和信念默默践行着。比如他提出作为老师,至少可以不拖堂;在并不民主的选举时,至少可以弃权;书中他的那些德育小故事和另类“补课”更是让我刮目相看。“即使在笼子里,也不收起翅膀;即使没有太多行动的空间,也不放弃自由思考的权利。”我想,这就是茅老师给我们做出的作为教师的最好榜样。

3.尊重权利,用规则看守一切

“尊重”,是这本书的核心概念。尊重人性,尊重人权,尊重学生和教师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同时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能以“为了你好”的名义而剥夺了人的基本权利。

比如学校动员学生填报名牌大学,强制老师订报,本质上已经侵犯了学生和教师应有的人权,往往在“为了你好”这样的言语下,弱化了人本来应该具有的权利。学校和教师应该认真审视自己的教育教学观念,检点自己的教学行为,努力做到“依法治校”“依法施教”, 不再用权力侵害权利,而是用规则看守一切。

4.强大自我,重寻教育的真正乐趣

现在很多老师整日里忙忙碌碌却不知到底在做什么,感受不到工作的成就感和价值感。茅老师提出从改变自己的心态入手,正视自我,坚持自我,改变自我,强大自我,放弃不正确的期待,发挥自己微不足道的作用。

如果学生在我们的帮助下能够真正实在地喜欢学习,有自己的思想,有良好的品性,那么我们就能找到教育的真正乐趣,也体现了一个教师应有的价值。

我快乐,只因为我是教师!职称、荣誉、地位这些外在因素,可以有,但不是必须有。能明白这些,可谓内心强大。

细品——为有源头活水来:寻回的何止是尊严?

三读这本书,我感受到作者作为“人”所特有的思考。“不做自己憎恶的人”,意味着不背叛过去,时时反思过去;意味着要以学生的立场来看待老师;意味着遵循自己的内心,努力践行自己为人师的责任。

阅读此书,寻回的不仅仅是教师的尊严,更有着作为“人”最基本的品性:善良、友善、乐观、自信、坚强、有担当,最重要的是摒弃内心中的奴性,做真正的自己,真正使“人”成为“人”,把自己当人,把学生当人。

老师最基本的权利篇3

关键词:知识产权普及强化工业设计职业素质

笔者承担研究的山东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知识产权教育对工科学生职业素质提升的实证性调查及分析》,以工业设计专业其中的相同年级、不同班级作为实验对象进行研究,经过实验发现在实验对象中有一部分学生对知识产权教育很感兴趣,有学习的需求,这类学生愿意自主、自愿的学习一些相关的知识产权知识,但是由于所面对的是一个自己毫无知识基础的学科,显得有些无处着手,除了通过一些相关的新闻报道及道听途说的故事以外,没有其他可靠、科学的途径来获取这方面的知识,造成了对知识产权知识体系存在一知半解、甚至举步维艰的尴尬局面。有兴趣的同学愿意去学习,但是没有一个可靠的平台去学习这门体系庞大的纵跨科技、法律和管理三个领域的学科,而且专业课负担重,作业多,还要积极努力的参加专业类比赛,能挤出时间和精力去系统、认真的学习这门课程也确实不容易。为此相同年级的不同班级开设《知识产权法》、《专利申请》两门课程,从原理及过程中引导学生关注并进而重视知识产权教育。并在笔者主编并教学使用的全国高等院校工业设计专业“十二五”规划教材《新产品开发设计》一书中,单独设立章节讲述相关内容,取得一定效果。

一 理工院系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的必要性

理工院系作为科学、技术高度融合的一个高素质人才培育部门,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更是刻不容缓。理工院系有他独特的学科优势,以自身的学科优势为依托,在此基础上展开知识产权教育,使学生、教师都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进而在学校、企业、政府的激励机制下进一步取得较高的研究成果,形成更加系统、深奥的理论知识研究体系,能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所以,理工院系应当引入知识产权教育。

近两年,通过教学实践,对知识产权知识感兴趣的同学已经通过自己的努力以及专利机构的帮助成功申请并授权了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200余项,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证书,并得到学校及当地政府的嘉奖,此时,这部分同学就业时就在无形之中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也不乏有兴趣但是在申请专利过程中遇到困难者,甚至因为困难得不到有效解决而中途放弃的情况。坦白说,这个问题也存在于一些教师中,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科研过程中所积累的知识往往在专业领域有一些技术和理论突破,然而如何去保护这些有价值的突破以及学术性的研究也是老师们所迷惑的,教师在对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困惑,而这些困惑并非是多大的阻碍,只要得到有效的学习和专业的指导,完全可以得到解决, 所以教师的知识产权知识水平也亟待学习和提高。

总之,高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学习知识产权知识的多种途径,知识产权教育能够在初步满足一部分学生学习兴趣的基础上可以展开深入的学习和研究,在学好本专业的前提下,将知识产权教育渗透其中,提高职业素质。在学生学习知识产权知识的同时,教师也在教中有所学,受益于知识产权教育。

二 理工院系开展知识产权教育的存在的问题

(1)时间不允许

理工科院系的学生除了要完成规定的公共基础课和公共选修课以外,专业课是占比重最大的、最耗费学生精力和时间的课程。而理工科的专业特殊性所决定的大量的作业、练习、实践已经使同学们不堪重负,很少有精力、时间再投入到相关学科的知识学习中。

(2)自身不重视

对于知识产权知识学部分同学兴趣一般,可谓一知半解,总觉得可有可无。如果各方面(包括时间、经济、精力等)投入不是很多,或许有些同学还会试试,但是面对一个复杂、体系庞大的学科,一时半会不见效的学科,很多同学都打退堂鼓了,当代大学生习惯了文化快餐,乐于接受快速、简单、易记的知识、文化,而不愿意花时间、精力去学习、品位经典的、深奥的文化精髓和知识核心。况且掌握知识产权技能本身难度也比较大,大学生正值花季,思维活跃、活泼好动,很少有人能够静静地坐下来,认真地去研究、学习这项知识内容。

(3)平台不具备

即使学生有兴趣想要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知识,但可能又缺乏平台,平台的搭建又缺乏合适的师资。合适的师资是平台搭建的前提和保障,没有合适的师资,就算平台搭建的再好,没有老师来教授科学的知识,错误的认识和曲解反而会适得其反,所以合适的师资很重要。但是,现在理工科院系普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知识产权法学专业的教师拥有一整套系统、科学的知识产权知识,也拥有一套合理的教学方式,但是为理工科生授课却得不到肯定和欢迎,他们习惯于计算、公式、推理、试验等一系列逻辑思维中,对于老师讲授的相关的知识产权法中的案例毫无兴趣。本专业的教师只是在本专业有较高的建树,对知识产权涉及的内容也只是一知半解。这样一来,知识产权法老师只讲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学知识,专业课老师只讲专业知识,知识产权与专业知识就像是两条平行线一样,各自无限延伸着,永远没有交集。而学生也只是单纯的分别在学习知识产权和专业知识,就像水和油一样,无法融合。两个专业的老师即使想互相渗透,也因为专业领域上的鸿沟望而却步。

(4)企业不重视

对于已经有专利的同学在参加工作时,用人单位看重的只是他个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而不太重视知识产权本身。更不在乎专利的内容,更不会去深究他所取得的专利的价值以及专利本身可能产生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小企业、村办企业等问题更突出。正是有的用人单位不太重视知识产权,阻碍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三理工院系知识产权教育的建设对策

(1)培训师资

以法学院知识产权法专业的老师和具有丰富专利申请经验的专业教师(也可以聘请专利机构的专职讲师)为培训老师,在理工院系各系部挖掘、推选合适的老师,对其集中上课、培训,使本系的专业教师掌握系统的知识产权法知识,并结合同学们的专业,将知识产权法的学习渗透并应用于专业课的学习中。知识产权法学专业的老师和专业课老师定期交流沟通在两个学科交互渗透中出现的问题。

(2)设置课程

鉴于目前的情况,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势在必行,但是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学校几个相关系部联合开成选修课比较合适,作为一门公共选修课,使有兴趣的同学能及时找到一个可以放心学习的平台,在老师的引导下,进一步展开学习、研究,完成对知识产权知识的学习,并将其运用到自身专业学习中。

(3)深入实习

在实习和专业类比赛中加入知识产权的内容,尤其是在参加一些专业类的比赛时,尤其特别注意保护学生的权利。作为工业设计的学生,参加省、部级的一些比赛,以及一些企业赞助的创意设计大赛都是很正常的,但是在学生作品获奖以后的授权、专利转让、展览权等一系列权利是参赛学生和老师所忽略的。可能一张不起眼的授权书就让原本可以产生很高效益的产品用极其低廉的价格转让出去了。所以,教师们必须先掌握一定的知识产权知识,从而加强学生保护自己创造成果的意识和能力。

(4)完善毕业设计

毕业设计中也可以加入知识产权的考察内容,树立专利保护意识。在毕业设计作品展览时邀请相关企业前来参观,为企业寻找合适的产品,创造就业机会。在向企业输送设计人才的同时,将作品的知识产权授权给企业,挖掘设计的价值,保护学生的知识产权。通过这种方式,不但保护了学生的知识产权,而且也是将学生的设计作品转化成生产力的一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工业设计行业的发展。

(5)推动奖励机制

鼓励学生通过比赛、课程设计等出设计成果,申请专利,并尽最大的努力保护作品的知识产权,在专利奖励中可以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三个奖励等级。工业设计专业特殊,一个作品的模型制作或者样机制造需要付出较高的经济成本,考虑到当前高校教学条件和学生自身的实际情况,让学生或者老师自主制作并全部承担费用负担较重,而学校的教学资金有限也不可能在这方面投入太多,最实际也最合理的方式就是和企业联合。前期可以制作效果图,通过产品报告书的形式向企业展示设计作品,通过与企业的洽谈达成共识后,利用企业的资金资源和生产设备将学生或老师的设计作品模型化、实体化。而在这个过程中,老师与学生作为第一创造者,需要通过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这也是让学生和老师拥有主动权的一种方式。

(6)延伸产业影响

这种与企业联合的方式由点到线,再由线到面一步一步铺开发展,经过五年甚至更长时间的积累,慢慢将知识产权的内容渗透到工业设计学科内部,使知识产权与工业设计实现有机的结合。当这种局面打开以后,就形成了一个从工业设计根源上就渗透着知识产权内容的教学模式。再加上前期工业设计专业老师对知识产权的学习,工业设计的学生就能在日常的专业课学习中潜移默化的消化、吸收知识产权的相关内容。就实现了知识产权与工业设计同步进行的目标,知识产权在工业设计教学中的普及也就不成问题了。四总结

通过开展这种教学方式,最终受益的不只是工业设计的学生,从事工业设计的企业、工业设计的老师以及知识产权授课老师甚至是整个工业设计行业都会受到影响,这种影响所带来的是工业设计人才包括老师、学生、职业设计师专业素养的提高,知识产权授课老师鲜活的教学案例的形成,工业设计企业的规范运营和经济效益,乃至整个工业设计行业的职业规范的形成,甚至是引起整个中国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在像工业设计专业此类理工科院系中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刻不容缓,但这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收获成果的,这需要一个过程,或许这个过程是艰难而缓慢的,但却是意义非凡的。作为一名工业设计专业教师,我深刻体会到了知识产权对工业设计以及其他理工科专业的重要性,也愿意付出时间和精力去为之努力,为我国的工业设计教育做出一点贡献,为我国的知识产权教育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王俊涛,肖慧新产品设计开发.[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1

[2]王俊涛,肖慧产品设计程序与方法[M]济南:山东美术出版社,2013

老师最基本的权利篇4

【关 键 词】师道尊严;教师权利;教师权威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3-0099-03

夸美纽斯曾说:“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中国古代思想家、教育家荀子说:“国将兴,必将贵师重傅。”教师对于社会的发展、下一代的培养都身负重任,这样的历史使命,赋予了教师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固有的角色权利。而“师道尊严”正是在这种地位和权利中慢慢发展起来的教师映像。

一、教师权利的内涵

教师权利,一般认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教师是一名社会公民,享有法律规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教师作为特定的社会角色,又具备为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必需的专业权利。法律所规定的基本公民权利是教师职业权利的基础和保障,而职业权利是教师权利的核心,它基于教育活动产生,由教育法律法规设定,是教师职业特定的权利,也是完成教育教学目标的保障。

首先,是教师作为一名普通的社会成员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平等权、自由权、生存权、工作权、财产权、参政权、文化教育权、婚姻家庭权等。教师也是人,有自己的合理需求。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总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不断递进的过程,只有低层次的需要满足了,较高层次的需要才会出现,所以要求教师两袖清风,总是以牺牲自我权利为前提来开展教育活动是不对的。

其次,教师的职业性、专业性决定了教师拥有在教育领域的专业权利。主要有:教育教学自、学术自由权、指导评价权等。在其中与学生接触最多的也是最主要的就是教育教学权和指导评价权。根据各类教育的目标要求,教师能够依据国家制定的课程计划,结合学校、教师自身和学习者的实际,灵活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这是作为一名教师最基本的专业权利。同时,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教师还可以发挥自己的创造性,探索进行教学改革和实验,为学生提供指导和帮助,促进学生的发展,并以此来提高教学的质量和效率。教师作为教育者和管理者,还拥有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教育方法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严格要求并对学生的品行按照严格公正的标准作出适当评价等方面的权利。同时,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拥有自己的学术自由权,既包括对教学内容的处理、研究,教学方法的选择等方面,也包括参加学术团体和表达个人观点的自由。

二、“师道尊严”及其在现代教育中的解体

“师道尊严”最早出自于中国古典著作《礼记·学记》:“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旨在通过尊师重道、以师传道来推进社会教化,达到“化民成俗”的目的。唐朝韩愈在《师说》里面也致力于恢复传统的师道意识,认为“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但在这里,“师”与“道”是分开的,正如韩愈所说:“是故无贵无贱,无长无少,道之所存,师之所存也。”这些学者提倡尊师,但同时又为尊师设置了一个必要的前提——择师,只有有“道”之人才可以成为“师”,尊师是重道的一个重要途径。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师道尊严”的内涵慢慢发生了变化,尊严与师道之间形成了直接的、必然的联系,片面强调尊师。而对于为何要尊师,尊师的前提条件等方面则被忽略了,“师道尊严”的内涵变成了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是绝对的权威,学生则是被传授的对象,没有自可言。

但是,教师和学生都是平等的人,希望进行平等的交流。因此,在新课程改革中,师生关系被放到了改革的首要方面,强调师生之间的平等,在教学中坚持以学生为本,消除传统教学中的教师权威而达到一种民主、平等、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教师权威几乎成了“教师专制”和“限制自由”的代名词而不断受到人们的非议和弱化。

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诚然不错,打破“师道尊严”中的教师绝对权威也是现代教育发展的方向。但是,在众多媒体倾情关注教师对学生如何不人道的同时,我们是否也看到了教师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尊严。

2012年3月26日,小学老师王洪雨正在上课,一男一女带着一孩子闯入教室,几句询问之后,男子出手将王洪雨打倒在地。事后,王洪雨了解到,打人者的孩子四五年前是他的学生,该男子在附近一所初中找孩子的班主任未果后,将怒气发泄到自己身上。[1]

2012年5月4日上午,普宁市燎原镇光南小学一名五年级学生与老师发生口角,该学生回家告诉家长,家长即率数人前往学校不问青红皂白打老师,致该教师脑震荡住院。[2]

2012年4月23日,广东汕尾陆丰甲子镇甲子一中语文老师范炳因为制止学生考场吵闹,被数名学生与家长群殴导致昏迷,左眼几近失明,身体软组织严重挫伤。[3]

这几则报道让人震惊,也让人深思。一般我们认为,教师是在与一群可爱的孩子们在一起,不会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而在这里,却提出了这个最基本的问题。试问,连最基本的人身安全权都无法保证,又何谈追求职业上的理想,做好教书育人的工作,而且与这种直接的身体伤害相伴随的还有对教师的精神伤害。与直接的人身伤害不同的是,这种精神伤害比较间接,但却是在伤害教师事件中最为常见的形式。如,当课堂上教师的讲解有了某些差错,学生便讥笑教师,在背后说“这是什么老师”之类的话,甚至当场让教师出丑。再者,给教师起侮辱性的外号、辱骂、造谣污蔑等,都使得教师形象受损,情绪低落,觉得辛勤的付出没意义,严重打击了教师的自尊心、自信心,影响了工作积极性和进取心。在我们现在的教育教学改革中,总是强调教师不要伤害学生的自尊心。但是,由这些案例引发的教师安全、教师职业伦理问题,是一个发人深省的主题。

另一个矛盾存在于教师的教学自和学生的受教育权之间。教师教育教学自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教师在课堂上的授课,这种授课权的享有以其授课对象即学生履行其义务为前提。而现实的情况是,因为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的权利,师生间如果发生矛盾,不管事情起因如何、事态怎样,社会舆论往往把责任推到教师方面,指责教师违反师德。这样的压力让学校和教师对工作谨小慎微、生怕越雷池半步,甚至出现“杨不管”等类似现象。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有自己的人格尊严权,但权利与义务是同时存在的。作为学生,有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遵守所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制度的义务。所以,如果学生在课堂上违反纪律,使教师无法正常行驶上课权,教师就应该对其进行教育促进其改正。但是,如果学生多次违纪且屡教不改的,教师是否要继续忍让下去呢?难道这样不也是对其他学生接受教育权利的一种尊重吗?

三、维护教师权利,建立必要的“师道尊严”

这里的“师道尊严”,不是教师绝对权威,只是想寻回某些被人们丢失了的或者是被扭曲了的价值,重构教育道德秩序,通过建立必要的“师道尊严”,维护教师所拥有的权利,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

首先,对于教师,要为自己树立相当的权威。教师权威不等同于“师道尊严”,但却是其一个重要的方面,也是教育教学顺利开展和教师职业生涯发展的重要方面。作为教育者,要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强化专业素养,掌握教育科学知识,灵活运用各种教学策略和教育技能,赢得学生的认可和信赖。同时,不断加强自己的人格修养,以人格力量来感召学生,使其能“亲其师,信其道”,形成健康、积极的人格。处理好“师道尊严”与关注学生不同需求、构建师生间民主、平等师生关系之间的矛盾,在尊重学生的同时,赢得学生的尊重。

其次,在学校管理方面,要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素质,选拔和任用责任感强、人格高尚的教师。做好在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更新教师的教育思想和理论,鼓励改革和创新教育教学方式;开展各种各样丰富的活动,丰富师生的生活;把师德建设摆到重要地位;经常组织教师学习有关教育心理、教师心理、人际关系等方面知识,帮助教师掌握合理解决师生冲突的方法,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对教师进行评价时,应该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形成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另外,学校还有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从外在的物质和精神等方面给教师提供保障,满足教师作为普通人的最基本的需要。

再次,社会环境方面,通过积极的宣传和引导,树立“尊师”的文化环境,无论是作为社会基本组成单元的家庭,还是孩子日常活动的生活环境,都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家庭教育作为人生启蒙的出发点,对整个人生各个方面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要及时与家长进行沟通,使他们自己首先了解到尊师的重要性,通过日常的言语传达给他们的孩子,家校共同努力解决好孩子成长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同时,对于父母而言,创造出友爱和谐的家庭生活氛围也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很重要,这是孩子心灵健康成长的一块圣地。当然,学生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会受到社会上各种价值观念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成人给予正确的引导,走向积极的方面。社会提倡什么,流行什么,孩子很容易感知到,并且喜欢学习和模仿,这个学习和模仿的过程,正是一个教育机会,是我们教给孩子良好的行为方式和健康心理习惯的过程。创造和谐的社会生活氛围,形成一种尊重教师的风气,会对孩子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有尊严的教育,才能铸造教育的尊严。在新课改如火如荼进行的今天,我们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教师依然肩负着对社会、对个人最原始的使命,在我们强调尊重学生的主体性、以学生为中心的同时,尊重教师的主体性和权利也很重要。

参考文献:

[1]

[2]news.省略/20110510/n307128854.shtml

[3]news.省略/rollnews/2010-04/29/content_

1871846.htm

[4]李倩.基础教育阶段教师权力状况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5]申素平.对我国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2008,9.

老师最基本的权利篇5

儿童期是个体生长发育最旺盛、变化最快、可塑性最强的时期。儿童的全面发展需要诸多条件,这些条件同时也是儿童获得发展应享有的权利。

为了保护儿童的权利,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了儿童应当享有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四项基本权利,以及保护儿童权利的四大原则:最大利益原则、尊严原则、尊重儿童观点原则和无歧视原则。

那么,在学校,直接面对儿童的老师应怎样充分尊重儿童的权利呢?我认为有以下三点:

首先,教师应注意维护儿童的自尊。

自尊与受尊重的需要是儿童个体发展的内在动力。研究表明,高自尊的儿童往往出自于民主的教育。民主的教育意味着教师对儿童必须具有接受、关心和参与的态度;要求严格;使用非强制性的纪律进行管理;讲道理;以及平等对待儿童。

其次,教师应尊重儿童之间的个体差异。

正常儿童的发展要经历的一些基本阶段是共同的,但同属正常范围内的个体在发展速度、最终达到的水平、发展的领域、发展的类型及时间上又往往千差万别,如气质的差异,学习风格的差异,个人观点和爱好的差异等。有的老师因为孩子学习成绩不好、无特长、不漂亮、肥胖、家庭贫困等原因而自觉不自觉地对他们另眼相看,简单武断地擅用自己心目中的好孩子标准去要求每一个活生生的个体。这严重违背了儿童权利的平等、无歧视原则。

第三,教师应尊重儿童的选择权利。

老师要经常问一问自己,在您的头脑中,是将儿童看作主动的学习者还是被动接受教育的对象?如果您持有后一种观念,就难免会事事替儿童做决定。比如,孩子们的作业全部由老师决定,孩子们只是执行命令的“小木偶”。其实,儿童从来不该只是被动地接受环境的影响,而应成为主动形成、控制和调节自身发展过程的积极因素。

景怀斌(中山大学心理咨询专家,博士)

孩子上学期间,由于各种原因而遭受老师不恰当惩罚的现象不在少数。体罚对孩子身心的危害自不待言,但“心罚”对孩子的心理危害更大、也更持久,同时更容易被家长和老师忽视。

一些老师受“师道尊严”思想的影响,对学生缺乏民主、平等的观念,把师生间的关系单纯地看成是教与学的关系,没有把孩子当成一个独立的、平等的个体来尊重和对待。表现在日常的教学行为中,他们常常会以自身的好恶、意向来衡量孩子,比如说见到孩子调皮或学习不好,就明显表现出冷淡的态度,甚至当孩子有积极上进的言行时也视而不见,个别老师还会对孩子明嘲暗讽。

老师最基本的权利篇6

内容提要: 将公民养老权置于基本权利谱系之中,作为宪法权利,具有一种宣示与确认的意义。从基本权利谱系中认识公民养老权,尤其是从与公民养老权关系紧密的生存权、平等权、劳动权等权利视角审视公民养老权,能够有效地明晰确认与保障公民养老权的意义。

 

 教师

      公民养老权是指公民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年龄界限,或者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依法有权享有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以及家庭的赡养和扶助。

    生存权与公民养老权

    生存是人类的第一基本需要,是人类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生存权是指公民享有要求国家保障维持、延续其生命及其安全和最低生活需要的权利。生存权是各国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核心权利,它是其他基本权利得以存在和行使的基础。“生存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民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确保人的尊严;其主要是保护帮助生活贫困者和社会的经济上的弱者,是要求国家有所‘作为’的权利。”①

    徐显明认为,作为明确的法的概念,生存权最早见于奥地利具有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倾向的法学家安东·门格尔1886年写成的《全部劳动史论》,该书认为:劳动权、劳动收益权、生存权是造成新一代人权群——经济基本权的基础。生存权此时被揭示为: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立一个使所有人都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的一般标准,这种由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靠国家提供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就是生存权。②

    本文认为,公民养老权与生存权密切相关,生存权对于老年人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因为老年人当中,大多数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是生活贫困者和社会经济上的弱者。养老保障制度其实质是对老年人基本生存的保障。中国政府一直非常关注对公民生存权的社会保障。1991年中国政府发表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强调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将生存权列于中国人权体系之首。新中国先后颁布的四部宪法都有关于退休职工生活保障权和老年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以宪法为依据,我国《劳动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有关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由此,以生存权为核心的公民养老权应当得到全社会的确认和法律的保障。

    平等权与公民养老权教师

    平等在人类思想发展进程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认为平等就是正义。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平等与自由、博爱的理念一道被当作几个世纪以来经过无数革命早已形成的一切事物的完整总结,甚至“平等这个词成为一种原则、一种信条、一种信仰、一种宗教”③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而被推崇为理想的生活方式。

    平等是人权的思想精髓,同时平等也在制度中表现为平等权。平等原则起源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该宣言宣称,“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是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此后的宪法将这一原则确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从法律的立场来看,平等是指在利益方面或无利益方面都没有差别,亦即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没有差别,但并非是指绝对平等,而是法律禁止根据不合理的理由而进行区别对待。主要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禁止歧视,即在法律上不合理的区别对待。”④我国1982年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民养老权与平等权有密切的关系。平等权为公民养老权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同时,公民养老权则丰富了平等权的内容。所谓公民养老权平等主要是指公民年老时在享受养老社会保障方面应当是平等的,不论是城镇的老年人还是农村的老年人;不论是男性老年人还是女性老年人。

    社会保障权与公民养老权教师

    “社会保障来源于社会公正理念下的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社会财富,即和谐社会赖以存在的个人生活的稳定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方式,防止社会成员因不可预测因素导致其生活水平的降低,以保障公民在生活发生困难时仍能获得维持其生存所必需的最低生活保障。”⑤社会保障的价值在于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

    通常认为,“社会保障”一词,最初是在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美国联邦社会保障法》中使用,至少是在法律背景下使用。它反映了国家支持目标的一个概况:从有条件的保险——局限于参保工人——到“为所有贫困和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保护的社会保护制度。”⑥此后,英美两国1941年签署的《大西洋宪章》、1942年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国际劳工组织1944年的《费城宣言》,以及联合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都先后使用了“社会保障”一词。国际劳工组织积极推动国际性社会保障政策,1952年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专门通过了《社会保障公约》,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基本准则。从此,“社会保障”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以保障公民生存权的形式出现在各国立法中的社会保障权是指在公民由于年老体弱、疾病、伤残、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发生暂时困难的情况下享受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物质保证,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强调国家的责任,体现了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依赖,赋予政府一种广泛的社会责任,也为公民享有其他基本权利与自由创造了条件。公民养老权既是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解决养老保障问题的逻辑起点。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障、医疗保障、工伤保障、失业保障、生育保障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换言之,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养老保障制度,而养老保障制度是公民养老权实现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并规定,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抚养人的老年人,或者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和抚养能力的老年人,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制度。

    劳动权与公民养老权

    劳动是人类最基本的实践活动,是人类生存的首要的基本的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源泉,是推进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原动力。劳动权的内涵有广狭之分。“广义的劳动权包括一切与劳动有关的由宪法和劳动法宣示的权利,狭义的劳动权仅指宪法规定的有关获得和选择工作的权利及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在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劳动权的确立是晚近的事情。”⑦

    “一般说来,当劳动者具备劳动能力时社会主要是为其提供劳动机会,使之能够获得劳动报酬,满足生活上的需要;而当公民的劳动能力受损时,国家和社会通过物质帮助,使其得到物质上的支援。”⑧劳动权是社会权利的核心之一,是公民得以保障其生存的条件和行使其他各项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早在1793年,法国宪法对社会保障权和劳动权就有明确规定。该宪法序言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共救助是神圣的义务。社会对于不幸的公民负有维持其生活之责,或者对他们供给工作,或者对不能劳动的人供给生活资料。”从而确认了劳动成果是所有权的一部分,并确认劳动自由、平等与有偿。1793年法国宪法也被认为是历史上第一次将劳动权确认为宪法基本权利。⑨教师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因为劳动是国家和社会积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基本方式。公民在享受国家提供的这些物质保障的同时,也应当为国家和社会履行相应的义务。从权利属性来看,公民养老权和劳动权都是一项基本人权,同时,公民养老权和劳动权也都属于宪法权利,是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一项社会权。从二者关系来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社会创造了大量财富,因而,当劳动者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而不能维持其基本生活时,有权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物质保障。

 

 

 

 

注释:

  ①[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6页。

  ②徐显明:“生存权论”,《法理学论丛》(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560页。

  ③[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21页。

  ④⑤⑨周伟:《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45、278、260页。

  ⑥[英]内维尔·哈里斯等:《社会保障法》,李西霞、李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5页。

  ⑦郑贤君,韩冬冬:“论宪法上的劳动权”,《金陵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第51页。

老师最基本的权利篇7

“一个民族只有最优秀的公民才有资格当教师”,两千多年前的柏拉图如是说。在中国的古代典籍《礼记》中,也同样有关于教师的精辟理解:“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可以说,从古到今,人类对于美好师德的追求从未终止过。日前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就可以看做是国人在这一方面的最新诉求。

本期特别关注主题“正义与关怀:教师伦理的价值追求”,就是围绕师德问题而展开的探讨。正如劳凯声先生指出的,教师职业区别于其他所有社会职业的地方,就在于他所面对的对象不是物,而是活生生的人类个体。保护和扶助学生,这是教师职业必须坚守的精神底线,也是教师职业区别于其他任何一种职业的特征。物的生产可以有次品或废品,可以回炉,但教育的结果则具有唯一性和不可重复性,因此绝不容许出现次品、废品。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教师伦理的重要性。从教师伦理的发展进程看,古代师德侧重于“安贫乐道”“谋道不谋食”,现代师德则更为关注尊重、平等、敬业等基本品质。然而,不管古今师德有怎样的区别,有一点却是共同的,那就是对于教师人格的强调。

白岩松在《人格,最高的学位》中写道:在北大采访季羡林先生时,我听到一个关于他的真实故事。有一年秋天,北大新学期开始了,一位外地来的新生背着大包小包走进了校园,实在太累了,就将大包小包放在路边。这时正好一位老人迎面走过来,年轻学子就走上去说:“您能不能替我看一下包呢?”老人爽快地答应了。那位新生就轻装去办理各种入学手续了。一个多小时以后回来时,老人还在尽职尽责地承担着自己的使命。谢过,两人分手。几日后是北大的开学典礼,这位年轻的学子惊讶地发现,主席台上就座的北京大学副校长季羡林先生正是那一天替自己看包的老人。我到现在都不知道,在那一瞬间,这位年轻的学子的心里是怎样的地不平静。但在我听到这个故事之后,却强烈地感觉到:人格才是最高的学位。

2008年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宣言》颁布60周年。宣言开宗明义,把承认每个人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移的权利”视为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把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和免于恐惧、免于匮乏的权利正式确立为基本人权。从此,作为评价社会是否进步和发展的综合性标尺,作为衡量各国政府保护民权和实行法治的标准,作为不同政治制度、历史传统、文化情景下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纽带,人权逐渐为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所普遍接受和认可。在这个意义上,的确如江平先生所说,发展是硬道理,人权也是硬道理。

人权的实质在于人要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在改革开放取得伟大成就的今天,我们需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基本公理来对待,只有这样,中华民族才能有一个光明的未来。

老师最基本的权利篇8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被害人;律师

一、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候,应当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实践中,未被定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传唤和拘传中,总是受到不公的待遇不让吃饭不让睡觉,不仅是肉体上的折磨也是精神上的折磨。刑诉法吸取了律师法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一改原来公诉案件中移送审查之日起才能委托辩护人,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能更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简易程序检察院也应派员出庭,更加重视了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的权利,保证了庭审的公开公正公平。

二、保障律师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辩护人和诉讼人有权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的权利。将行诉法中的权利保障机制引入。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律师可以以辩护律师的身份在侦查期间介入案情提供服务。省去了身份转变的手续。第三十八到四十条,律师可以主动申请司法机关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证据资料。律师的主动性增强,变被动为主动,在实际操作中,律师的尊严也得到了维护。律师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听取,并且律师的书面意见应当附案。移动案件,判决书送达的同时,司法机关都应将其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律师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受重视程度越高,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才能更加得到保障。

三、保障相关案外人的权利

援引民诉的制度,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保护了相关其他案外人的权利,商业秘密得到合理保护。在对待没收财产上,法院重视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其可以参加诉讼,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证人的在守法义务之外还规定了应当出庭的条件,以及其他人报复证人及家属的保护措施,证人的经费是单独从司级政府支出。并且在询问证人的地点上,证人有权提出新的地点。在原来监视居住的情况外,新增了“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这条在中国司法制度上迈进了一大步,说明我国立法者开始重视我国古老诉讼制度中精华的部分。南北朝时期的存留养亲,亦称“留养”,指犯人直系尊亲属年老应侍而家无成丁,死罪非十恶,允许上请,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将人犯留下以照料老人,老人去世后再实际执行。

四、保障被害人的权利

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要求,法院对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就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需要原来必备的证人目录等,节省了不少司法资源,同时最大最快程度的保障了被害人利益。在被害人没有或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法律赋予其法定人或近亲属提起附带民诉的权利,保护了被害人应有的利益同时减轻了其家庭的负担。并且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的财产增加了债券、股票基金等,这些变化是随着时代和经济的发展同步更新的。从以上措施不难看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保护是有所增强的,这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五、保证司法机关权力的实施

行政机关在执法和办案的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节省了重复查找证据的时间。第二百条规定在案件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下,可以中止审理。同时除再审的时效没有增加外其他各个时效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内等规定,缓解现在案件积压的困境的同时也保障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健康权和休息权。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不得二次发回重审的规定,大量节约了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结束了司法循环没完没了的困境。

综上所述,笔者在通读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深感我国对基本法修改的重视,风风雨雨这么多的修正案,最终十六年才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外国的经验融合在修正案中。法律是建立在社会基础之上的产物。社会不断在变化,信息革命,数字现代化的更新,法律需跟上脚步才能作为良法。就像杰斐逊说过的,“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新修订的刑诉法在条文上去粗取精,整合了很多其他相关的法律,又增加了处理现实遇到的新情况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是一部集大成者。作为法律人笔者期待将来民事诉讼法在此方面能够有所突破。

参 考 资 料

[1][美]罗斯科·庞德著,余履雪译.法理学(第一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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