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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证券投资基金8篇

时间:2023-06-28 10:01:19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篇1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影响;策略

一、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同样具有双向影响效应,一方面,它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与中间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我国的 金融 稳定。

1.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利润增长有积极影响。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篇2

关键词: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募集;金融监管;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4-0061-06

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商业银行与投资基金的关系,学术讨论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即替代论与共生论。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著名金融学家兹维・博迪(Zvi Bodie)和罗伯特・莫顿(Robert Merton)从金融体系的功能分析中提出了投资基金将取代商业银行的观点,他们认为“商业银行是个很脆弱的体系”,正在逐步消失,它将由基金取而代之,“未来的金融体系模式应该是养老基金和共同基金来承担银行曾承担过的职能”,银行将被“一些满足家庭需要的专业机构所取代,如货币市场基金和其他种类的共同基金”。

该观点自披露后一直饱受争议,反对者提出了“共生论”观点。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著名金融学家斯蒂芬・罗斯认为:“商业银行有它的独特功能,你必须从功能的角度来看待它,从存款的角度看也许它可以被取代,但从商业信贷的角度看它是无可替代的”。[1]共生论的基本主张是投资基金与商业银行二者各有优势,彼此间的互补性很强。商业银行目前仍然处于金融支付系统的核心地位,在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办理各种结算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有些金融功能、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只有借助商业银行才能更有效地运转。另外,传统的商业银行正在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变,银行的业务正在由传统的存贷款和结算为主逐渐扩展到期货、债券、产权交易、股票上市、重组与并购、基金管理、经纪人清算等众多领域。只要商业银行随着实践发展不断开拓创新,它就不会被完全抛弃,而是与投资基金以及其他许多金融机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二、国外商业银行介入证券投资基金的原因及路径

(一)国外商业银行介入证券投资基金的动因

1.扩大盈利业务,增强竞争力。银行传统业务的饱和导致传统业务对银行的利润贡献率锐减,银行不得不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基金业务等其他金融业务,以求实现多元化经营,拓展收入范围,增强竞争力。以欧美国家为例,由于长期以来美国的分业经营模式与欧洲的全能银行模式存在明显的制度性落差,当欧洲银行大规模挺进基金业时,美国的银行却还只能充当基金托管人的角色,致使美国银行的市场竞争力日渐衰落。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美国银行业动用其政治影响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再游说国会,最终促成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

2.分散经营风险。银行将对存款人的流动性债务转化为对借款人的非流动性债权,从而具有较高的负债比率,对外部资金来源和公众信任存在严重的依赖性。这种特有的高风险性使银行对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的需求尤为突出。商业银行参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实现多元化经营,能够以多种收入来源抵抗经营风险,银行的部分业务亏损可以由其他业务的盈利加以弥补,从而使银行体系保持在稳健经营的状态。美国金融学界对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的反思和研究也从侧面证实了上述结论,学界就危机进行细致考察后得出的论断是:金融危机中倒闭的银行有约80%是单一银行,而大量参与证券交易或参股证券公司的银行并没有倒闭。[2]主要原因是单一型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收入来源单一,抗风险能力弱;而从事多种金融业务的银行,收益多元化,抗风险能力较强。

(二)国外商业银行介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模式选择

1.美国。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业务处于混业经营状态。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美国的近万家银行倒闭,占全国银行总数的49%。[3]美国国会经过调查后认为,这次经济危机以大量银行倒闭为特征,而倒闭的重要原因则是因为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证券业务。于是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试图使银行业与证券业、基金业完全分离。然而此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怀疑“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的交融应对1929-1933年大批银行破产负责”的论点。1987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研究后认为:“几乎没有证据表明银行破产是由其附属证券机构承销低质量的证券造成的损失而引起的。许多银行的证券投资组合遭受损失,但这是因为面对大规模挤兑,他们没有足够的清偿力从而被迫以低价出售资产所造成的……银行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是公众对银行体系失去信心造成的,因此,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设立和一个有力的最后贷款者远比禁止商业银行从事公司证券的承销和交易更能有效地控制银行破产。”[4]

于是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美联储逐步放松了对银行从事基金业的限制。1989年,一些银行持股公司被准许通过其子公司经营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证券业务。1999年,美国国会终于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对1933年以来有关银行分业管制的法律规范作了突破性的修订,允许银行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经营证券、基金等业务,商业银行终于如愿正式介入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中。

2.日本。二战后,日本长期实行银行业务与证券、信托、保险业务分离的管制,1981年的《银行法》将一般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限于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和外汇交易。但随着金融服务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发展,日本的银行业迫切需要使用多种金融工具,提供多样化服务,以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1998年,日本国会通过了《金融体制改革法》,对《银行法》作了重要修订,允许日本银行以“异业子公司”的形式,即银行可以通过设立一个从事非银行业务的独立子公司来参股或设立信托基金子公司的形式从事基金业务,使银行介入证券投资基金有了合法的依据。[5]

3.德国。德国一直以来实行的都是混业经营体制,并具有深厚的经济、历史、文化背景。德国的银行是全能银行,可以涉足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银行发起、设立、管理、销售基金基本上没有任何法律限制。这也是欧洲大陆国家的一贯特色。

三、我国商业银行介入证券投资基金的情况

(一)历史与现状

20世纪80年代,受世界上金融创新思潮的影响,我国政府倡导银行的多元化经营模式,商业银行不仅被允许开办信托机构,并且担当起中国证券市场的创立者和积极参与者的重任。但是这次金融混业的尝试最终未能成功,到1992年下半年,房地产和证券出现投资过热现象,国内金融秩序混乱。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结束了原来金融业混业局面,开始走上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道路。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更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同年出台的《保险法》第六条、第九十二条也禁止保险公司以外的个人或机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也不得从事保险以外的经营活动。1999年颁布的《证券法》更是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三部法律奠定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自此,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不得跨业经营金融业务,也不得进行相互投资,我国进入了分业经营的时期。此后,商业银行长期被阻隔在资本市场之外,直接投资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成为商业银行可望不可及的目标。

由于法律严格的分业限制,商业银行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扩张下营利空间越来越小。而不良贷款问题仍然困扰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日益增长的存款规模又加重了银行的付息压力,商业银行面临着严重的经营困境。如果允许银行介入基金管理业务甚至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方面可以使潜在的储蓄资金转而投向银行的基金业务,改变社会闲散资金的流向,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大银行的利润空间,增强银行抵抗经营风险的能力。另外,在当今国际市场上,商业银行之间及其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已经不再是存、贷、汇等传统业务之间的竞争,而是逐步走向创新业务和中间业务的竞争。对于我国银行而言,随着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面对外资银行的强势竞争,我国银行必须走出货币市场的桎梏,以资本市场为平台,实现机制创新和业务创新。[7]

199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共同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规定》,标志着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得以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为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提供了两条合法的渠道。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在制度层面上认可了商业银行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经营各类投资基金的托管业务的权限。2003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但是,银行仅能以“人”和“托管人”的身份参与证券、保险和基金业务,还是“为他人做嫁衣裳”,并没有彻底突破分业经营的“限制”。这种局面到了2003年修改《商业银行法》时终于有了转机。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虽然没有取消银行资金流入资本市场的禁止性规定,但在原有条款基础上增加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面,新法仍然禁止银行资金流入股市,但另一方面也为商业银行拓展业务范围并进行混业经营尝试提供了可能。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并未将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排除在外,也为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预留了法律空间。

2005年2月20日,我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问题取得重大突破,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试点办法》的最大突破在于允许商业银行直接设立“银行系”的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试点办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募集和管理基金。试点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类型的基金。这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可以完全介入到证券投资基金中来。

根据《试点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从商业银行总体风险监管的角度,审查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可以对外投资的监管意见。经中国银监会出具同意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意见的商业银行,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批。

《试点办法》第八条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首家被批准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投资设立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是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通过引进境外合格的投资机构和境内的其他投资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方面有利于引入先进的投资决策理念和风险管理技术,促进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一流基金管理公司接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架构,促使其稳健运行。

(二)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模式选择及比较优势

根据《试点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及股东资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7)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难发现,实际上我国商业银行早已满足现有基金申请人的法定条件,具备了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实力。目前,我国已有的基金管理公司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金融集团模式。金融集团模式的典型例子是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两者都是由原国务院直属的超大型企业集团为主体,经过多年的投资和经营,形成自上而下的全资、控股、参股银行、信托、保险及各种实业公司的金融集团。在集团中,控股母公司基本上只起投资和管理作用,不从事具体业务经营,下属的诸多子机构均处于母公司的控制之下,形成了较为科学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

2.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由于三大金融业基本法的效力范围仅及于我国境内,因此我国金融企业在境外的经营活动并不受分业经营的限制。事实上,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已有两家在海外成立了各自的金融控股公司,分别是1996年中国银行在伦敦注册成立的主要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中银国际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合资在香港成立的工商东亚有限公司。这些公司通过注册成立子公司,就可以在境内从事证券、信托、保险这些非银行业务,从而绕开了我国《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强制性规定。1995年,由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在北京合资组建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也被特许从事众多的投资银行业务。[8]

3.直接控股模式。直接控股模式下,商业银行直接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从而直接控制该基金管理公司。在《试点办法》出台之前,商业银行直接全面介入证券投资基金一直受到《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有关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的规定限制。《试点办法》则允许商业银行直接设立“银行系”的基金管理公司。基于此,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而全面介入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商业银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还有以下优势:一是营业网点众多,销售网络发达。我国几大主要商业银行具有营业网点众多,遍布城乡各个角落的特点。借助这些网点,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触及广大客户群体,深入到中小城市、小城镇和广大农村地区,极大地扩大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面。二是,资金来源充足,客户资源雄厚。商业银行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和储蓄资源,能够满足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需求,这是其他渠道无法比拟的。近年来,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每年以1万亿的速度增加,余额从1995年末的2.9万亿元猛增到2006年末的16万亿元,增幅达23%。[9]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机构和居民的银行存款,其实就是银行存款向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流。三是信誉良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经过多年的积累,商业银行以其自身形象所提供的信用担保,有利于投资人认可并扩大基金销售。

四、我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存在的风险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全面介入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固然有利于银行实施全能化和多样化经营,但同时也使银行的风险来源增多,主要的风险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利益冲突所导致的舞弊经营风险

所谓利益冲突,是指两个以上个别经济体之间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利益,且这些利益彼此间产生冲突或对立,则作出以任一利益为重的决定,必将损及其他方利益的情况。[10]从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分析,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有:

一是由于银行对其储蓄客户的咨询顾问作用,银行可能向客户推销其关联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即使市场上有更好的投资机会,银行仍可能利用其对储户的特殊影响及客户对银行的信赖,大量向客户推销其关联基金产品,从而使客户丧失了其它获益机会,损害了客户的潜在利益。

二是银行可以利用与客户的借贷关系向客户搭售其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银行可以以拒绝延长贷款期限等为条件,要挟客户购买其基金产品。

三是银行可以利用其业务关系获取其它基金管理公司的内幕信息,并将其披露给其关联基金公司,从而使关联基金公司获得潜在的信息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

四是在银行广泛参与基金业的情况下,银行可能将大量的客户储蓄资金拆入基金公司,甚至用于与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或内幕交易,从而造成资金的不安全运用,这种盲目追求高额利润的逐利性与投资者对投资的安全稳健性的意愿是背道而驰的。上述银行与其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实际上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让投资者承受了其本不愿承受的风险,[11]如果事态严重,可能还会伤害银行储户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危及金融市场的稳定。[12]

(二)融资风险及风险传染

证监会于2000年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问题作了肯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开放式基金融资的行为对商业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均存在较大风险。对商业银行而言,本身对资产流动性和清偿能力的要求相当高,不适当的融资将影响银行的清偿能力。对基金管理公司而言,虽然必要的融资可以提高基金资产的利用效率,为基金投资人谋取最大利益,但融入资金毕竟是一种负债行为,且融入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在收益提升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因素。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排除有些基金管理人利用融资从事冒险投资或经营,损害银行和投资人的利益。

另外,如果银行将过多的资金投入到基金管理业务中,可能影响其资本充足性和流动性。此外,银行可能基于其与所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特殊关系而大量融资给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利用该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一旦该业务出现亏损,则银行很可能损失惨重,进而发生流动性危机。

五、我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风险隔离机制

为了杜绝滥用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在商业银行和基金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一道信息隔离屏障,从而对信息优势的滥用加以规制。除此之外,对银行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之间不正当的交易,尤其是信用交易也应予以规制。

1.商业银行须通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兼营基金业务,以减少和避免风险在两者之间的传染。《试点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商业银行直接出资作为主要股东、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2.在具体的业务操作方面,应当限制或禁止资金在二者之间任意流动。除了法定的股权投资之外,禁止以关联交易的形式在两者之间任意调配资金;通过办公场所、营销、设施上的分离实现二者的隔离,避免公众的误判,导致非接触性风险传导;要严格贯彻竞业禁止,分设账簿,实现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分离。《试点办法》对此也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仅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2)第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3)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4)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有价证券。(5)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提供融资支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7)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在销售期安排、服务费率标准、参与基金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8)第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不得以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9)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二)确立商业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资本双充足”原则

资本充足性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重要指标,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资本充足性监管的特殊性在于对商业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实行“资本双充足”原则,如此才能保障商业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将风险抑制在各自业务领域内,不致于造成大的异业风险蔓延,同时确保在风险头寸爆发时有足够的资本来抗衡偿付能力或流动性问题。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已有法律明文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不得低于8%,即商业银行资本与其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同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这是两个硬指标,由此可以基本判定申请商业银行的实力和业绩,从而达到甄别取舍的作用,将一些不符合安全稳健经营标准的中小型商业银行排除在外。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管理投资基金的专业金融机构,也必须满足资本充足性要求。目前我国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充足性要求主要体现在《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1亿元实收资本上。此外,可以效仿银行业的做法,确定一个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从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规模、经营业绩、风险状况确定不同的实收资本,保持基金管理公司资本与风险资产的动态平衡。

(三)加强金融监管,完善现有监管体制,确定合适的主监管机构

《试点办法》规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工作实行分工监管。具体分工如下:(1)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募集的基金种类,由中国证监会核准;(2)中国银监会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制定相关风险监管指标计算标准,并实施并表监管;(3)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实施监督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合法运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4)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进行备案和监管;(5)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依法实施监管过程中,要及时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中,确立了“主监管制度”,即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的相关机构和业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然而,主监管制必须面对另一些难题,如可能出现的三大监管机构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一些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职责难以界定,不同行业适用法律和监管宽严程度差异,等等。而且由于三个金融监管机构属于同个级别,相互间很难服从,因此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金融监管案件时,仍需要人民银行出面协调,统一处理。如德隆系一案,单个监管机构已经无法招架,最后还是由人民银行负责总体处理。即使是单一的银行监管事项,如当前正在进行的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改革问题,由于关系到多个利益部门,单由银监会也无法制定和推行合适的方案,结果还是在人民银行下设立了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小组来商订政策。[13]

正如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所说:“监管必须与监管对象的结构相一致。”[14]从金融市场运行角度看,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只是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开始,随着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推进,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在强调适度分工基础上的整个金融市场的协调发展,要从机构监管逐步向功能监管过渡。基于制度变革的渐进性,目前可考虑借鉴美国的牵头监管模式,即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部门合作监管的现行基础上,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牵头监管机构,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总体协调和跨行业监管。从而强化监管效果,降低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全面涉足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所可能产生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杨圣明.论商业银行与开放式投资基金的融资关系[J].经济管理,2003,(17).

[2] 蔡奕.《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利弊与法律监管》,证券法律评论(第3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 宋清华.银行危机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4][5] Mandate for Change: Restructuring the Banking Industry,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pp.56-57,August 1987.

[6][12] 蔡奕.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DB/OL].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省略/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4632.

[7][8] 吴晓求.中国金融大趋势:银证合作[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9] 张书娇.商业银行开放式基金经营策略分析[J].经济师,2007,(5).

[10] 张国铭:《浅谈金融集团之监督与管理》,载台湾《存款保险季刊》1997年第11卷1期。转引自蔡奕:《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热点透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11] 刘莜琳.证券业与银行业兼营下的利益冲突与“防火墙”法律制度探讨[J].法学评论,1999,(6).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篇3

关键词:商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募集;金融监管;风险

中图分类号:DF43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08)04―0102―06

关于商业银行与投资基金的关系,学界主要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即替代论与共生论。20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著名金融学家兹维・博迪(zviBodie)和罗伯特・莫顿(Robert Merton)从金融体系的功能分析中提出了投资基金将取代商业银行的观点,他们认为“商业银行是个很脆弱的体系”,正在逐步消失,它将由基金取而代之,“未来的金融体系模式应该是养老基金和共同基金来承担银行曾承担过的职能”、银行将被“一些满足家庭需要的专业机构所取代,如货币市场基金和其他种类的共同基金”。

该观点自披露后一直饱受争议,反对者提出了“共生论”观点。如美国麻省理工学院著名金融学家斯蒂芬・罗斯认为:“商业银行有它的独特功能,你必须从功能的角度来看待它,从存款的角度看也许它可以被取代,但从商业信贷的角度看它是无可替代的”。共生论的基本主张在于,投资基金与商业银行二者各有优势,彼此间的互补性很强。商业银行目前仍然处于金融支付系统的核心地位,在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办理各种结算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有些金融功能、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只有借助商业银行,才能更有效地运转。另外,传统的商业银行正在向现代商业银行转变,银行的业务正在由传统的存贷款和结算为主逐渐扩展到期货、债券、产权交易、股票上市、重组与并购、基金管理、经纪人清算等众多领域。只要商业银行随着实践发展不断开拓创新,它就不会被完全抛弃,而是与投资基金以及其他许多金融机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

一、国外商业银行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范式

(一)国外商业银行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动因

1 扩大盈利业务,增强竞争力。银行传统业务的饱和导致传统业务对银行的利润贡献率锐减,银行不得不主动或被动地参与基金业务等其他金融业务,以求实现多元化经营,拓展收入范围,增强竞争力。以欧美国家为例,由于长期以来美国的分业经营模式与欧洲的全能银行模式存在明显的制度性落差,当欧洲银行大规模挺进基金业时,美国的银行却还只能充当基金托管人的配角,致使美国银行的市场竞争力日渐衰落,国际排名一跌再跌,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美国银行业动用其政治影响力,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再游说国会,最终促成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出台。

2 分散经营风险。银行将对存款人的流动性债务,转化为对借款人的非流动性债权,从而具有较高的负债比率,对外部资金来源和公众信任存在严重的依赖性。这种特有的高风险性使银行对多元化经营、分散风险的需求尤为突出。商业银行参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实现多元化经营,能够以多种收入来源抵抗经营风险,银行的部分业务亏损可以由其他业务的盈利加以弥补,从而使银行体系保持在稳健经营的状态。美国金融学界对20世纪30年代金融危机的反思和研究也从侧面证实了上述结论,学界就危机进行细致考察后得出的论断是:金融危机中倒闭的银行有约80%是单一银行,而大量参与证券交易或参股证券公司的银行并没有倒闭。主要原因是:单一型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收入来源单一,抗风险能力弱,而从事多种金融业务的银行,收益多元化,抗风险能力较强。

(二)国外商业银行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历程

1 美国。20世纪30年代以前,美国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业务处于混业经营状态。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美国的近万家银行倒闭,占全国银行总数的49%。美国国会经过调查后认为,这次经济危机是以大量银行倒闭为特征的金融危机,而倒闭的重要原因则是银行从事高风险的证券业务。于是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试图使银行业与证券业、基金业完全分离。然而此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怀疑“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业务的交融应对1929-1933年大批银行破产负责”的论点。1987年,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经研究后认为:“几乎没有证据表明银行破产是由其附属证券机构承销低质量的证券造成的损失而引起的。许多银行的证券投资组合遭受损失,但这是因为面对大规模挤兑,他们没有足够的清偿力从而被迫以低价出售资产所造成的……银行存在的问题实际上是公众对银行体系失去信心造成的,因此,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设立和一个有力的最后贷款者远比禁止商业银行从事公司证券的承销和交易更能有效地控制银行破产。”于是自20世纪80年代初,美联储逐步放松了对银行从事基金业的限制。1989年,一些银行持股公司被准许通过其子公司经营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证券业务。1999年,美国国会终于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该法对1933年以来有关银行分业管制的法律做了突破性的修订,允许银行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经营证券、基金等业务,商业银行终于如愿正式参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中来。

2 日本。二战后,日本长期实行银行业务与证券、信托、保险业务分离的管制,1981年的《银行法》将一般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限于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和外汇交易。但随着金融服务国际化和自由化的发展,日本的银行业迫切需要使用多种金融工具,提供多样化服务,以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1998年,日本国会通过了《金融体制改革法》,对《银行法》作了重要修订,允许日本银行以“异业子公司”的形式即银行可以通过设立一个从事非银行业务的独立子公司来参股或设立信托基金子公司的形式从事基金业务。使银行参与证券投资基金有了合法的依据。

3 德国。德国一直实行的都是混业经营体制,并具有深厚的经济、历史、文化背景。德国的银行是全能银行,可以涉足几乎所有的金融业务,银行发起、设立、管理、销售基金基本上没有任何法律限制。这也是欧洲大陆国家的一贯特色。

二、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投资基金的背景

(一)历史与现状

20世纪80年代,受国际金融创新思潮的影响,我国政府倡导银行多元化经营,商业银行不仅被允许

开办信托机构,并且担当起中国证券市场的创立者和积极参与者的重任。但是这次金融混业的尝试最终未能成功,到了1992年下半年,房地产和证券出现投资过热,国内金融秩序出现混乱。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我国结束了金融业混业局面,开始走上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道路。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更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同年出台的《保险法》第六条、第九十二条也禁止保险公司以外的个人或机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也不得从事保险以外的经营活动。1999年颁布的《证券法》更是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三部法律奠定了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法律基础。自此,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不得跨业经营金融业务,也不得进行相互投资,我国进入了分业经营的时期。此后,商业银行长期被阻隔在资本市场之外,直接投资设立证券投资基金成为商业银行可望不可及的目标。

由于法律严格的分业限制,商业银行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扩张下盈利空间越来越小。不良贷款问题仍然困扰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日益增长的存款规模又加重着银行的付息压力,商业银行面临着严重的经营困境。如果允许银行参与基金管理业务甚至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方面可以使潜在的储蓄资金转而投向银行的基金业务,改变社会闲散资金的流向,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大银行的利润空间,增强银行抵抗经营风险的能力。另外,在当今国际市场上,商业银行之间及其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已经不再是存、贷、汇等传统业务之间的竞争了,而逐步走向创新业务和中间业务的竞争。对于我国银行而言,随着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面对外资银行的强势竞争,我国银行必须走出货币市场的桎梏,以资本市场为平台,实现机制创新和业务创新。相关决策层显然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199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共同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规定》,标志着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得以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扩大融资,为银行信贷资金进入证券市场提供了两条合法的渠道。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在制度层面上认可了商业银行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经营各类投资基金的托管业务的权限。2003年的《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但是,银行仅能以“人”和“托管人”的身份参与证券、保险和基金业务,还是“为他人做嫁衣裳”,并没有彻底突破分业经营的“窠臼”。这种局面到了2003年修改《商业银行法》时终于有了转机。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虽然没有取消银行资金流入资本市场的禁止性规定,但在原有条款基础上增加了“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之但书。一方面,新法仍然禁止银行资金流入股市,但另一方面也为商业银行拓展业务范围并进行混业经营尝试提供了可能。此外,《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的条件并未将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排除在外,也为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预留了法律空间。

2005年2月20日,我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问题取得重大突破,央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试点办法》最大的突破在于允许商业银行直接设立“银行系”的基金管理公司。根据《试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募集和管理基金。试点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类型的基金。这意味着我国商业银行已经可以完全参与到证券投资基金中来。

根据《试点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申请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从商业银行总体风险监管的角度,审查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并依法出具商业银行可以对外投资的监管意见。经中国银监会出具同意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监管意见的商业银行,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材料,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审批。

《试点办法》第八条鼓励商业银行采取股权多元化方式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首家被批准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中国工商银行投资设立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就是该行与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共同发起成立。通过引进境外合格的投资机构和境内的其他投资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方面有利于引入先进的投资决策理念和风险管理技术,促进管理模式和经营理念与国际一流基金管理公司接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架构,促使其稳健运行。

(二)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模式选择及比较优势

根据《试点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及股东资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7)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不难发现,实际上我国商业银行早已满足现有基金申请人的法定条件,具备了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综合实力。

1 金融集团模式。金融集团模式的典型例子是中信集团和光大集团。两者都是由原国务院直属的超大型企业集团为主体,经过多年的投资和经营,形成自上而下的全资、控股、参股银行、信托、保险及各种实业公司的金融集团。在集团中,控股母公司基本上只起投资和管理作用,不从事具体业务经营,下属的诸多子机构均处于母公司的控制之下,形成了较为科学的多元化金融服务体系。

2 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由于三大金融业基本法的效力范围仅及于我国境内,因此我国金融企业在境外的经营活动并不受分业经营的限制。事实上,我国的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已有两家在海外成立了各自的金融控股公司,分别是1996年中国银行在伦敦注册成立的主要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中银国际以及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合资在香港成立的工商东亚有限公司。这些公司通过注册成立子公司,就可以在境内从事证券、信托、保险这些非银行业务,从而绕开了我国《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强制性规定。1995年,由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公司在北京合资组建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也被特许从事众多的投资银行业务。

3 直接控股模式。直接控股模式下,商业银行直接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从而直接控制该基金管理公司。在《试点办法》出台之前,商业银行直接全面参与证券投资基金一直受到《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有关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的规定的限制。《试点办法》则允许商业银行直接设立“银行系”的基金管理公司。基于此,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进而全面参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商业银行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还有以下优势。第一,营业网点众多,销售网络发达。我国几大主要商业银行具有营业网点众多,遍布城乡各个角落的特点。借助这些网点,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触及广大客户群体,深入到中小城市、小城镇和广大农村地区,极大地扩大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面。第二,资金来源充足,客户资源雄厚。商业银行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和储蓄资源,能够满足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需求,这是其他渠道无法比拟的。近年来,我国居民储蓄存款每年以1万亿的速度增加,余额从1995年末的2.9万亿元猛增到2006年末的16万亿元,年增幅达23%。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大部分资金大都来源于机构和居民的银行存款,其实就是银行存款向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流。第三,信誉良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经过多年积累,商业银行以其自身形象所提供的信用担保,有利于投资人认可并扩大基金销售。

三、我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全面参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固然有利于银行实施全能化和多样化经营,但同时也使银行的风险来源增多。

(一)利益冲突所导致的舞弊经营风险

所谓利益冲突,是指两个以上个别经济体之间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利益,且该等利益彼此问产生冲突或对立,做出以任一方利益为重的决定,必将损及其他方利益的情况。从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情况分析,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有:(1)由于银行对其储蓄客户的咨询顾问作用,银行可能向客户推销其关联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即使市场上有更好的投资机会,银行仍可能利用其对储户的特殊影响及客户对银行的信赖,大量向客户推销其关联基金产品,从而使客户丧失了其它获益机会,损害了客户的潜在利益。(2)银行可以利用与客户的借贷关系向客户搭售其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银行会以拒绝延长贷款期限等为条件,要挟客户购买其基金产品。(3)银行可以利用其业务关系获取其它基金管理公司的内幕信息,并将其披露给其关联基金公司,从而使关联基金公司获得潜在的信息优势,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得先机。(4)在银行广泛参与基金业的情况下,银行可能将大量的客户储蓄资金拆入基金公司,甚至用于与关联企业的关联交易或内幕交易,从而造成资金的不安全运用,这种盲目追求高额利润的逐利性与投资者对投资的安全稳健性意愿是背道而驰的。上述银行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实际上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让投资者承受了其本不愿承受的风险,如果事态严重,可能还会伤害银行储户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危及金融市场的稳定。

(二)融资风险及风险传染

证监会2000年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第二十三条对开放式基金短期融资问题作了肯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开放式基金运营的需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开放式基金融资的行为对商业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均存在较大风险。对商业银行而言,本身对资产流动性和清偿能力的要求相当高,不适当的融资将影响银行的清偿能力。对基金管理公司而言,虽然必要的融资可以提高基金资产的利用效率,为基金投资人谋取最大利益,但融入资金毕竟是一种负债行为,且融入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在收益提升的同时也放大了风险因素。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排除有些基金管理人利用融资从事冒险投资或经营,损害银行和投资人的利益。

另外,如果银行将过多的资金投入到基金管理业务中,可能影响其资本充足性和流动性。此外,银行可能基于其与所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特殊关系而大量融资给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利用该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一旦该业务出现亏损,则银行很可能损失惨重,进而发生流动性危机。

(三)控制风险的措施

1 建立和完善风险隔离机制。为了杜绝滥用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在商业银行和基金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一道信息隔离屏障,从而对信息优势的滥用加以规制。除此之外,对银行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之间不正当的交易,尤其是信用交易也应予以规制。

第一,商业银行须通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兼营基金业务,以减少和避免风险在两者之间的传递。《试点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商业银行直接出资作为主要股东、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第十条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第二,在具体的业务操作方面,应当禁止或限制资金在二者之间任意流动,除了法定的股权投资之外,禁止以关联交易的形式在两者之间任意调配资金;通过办公场所、营销、设施上的分离实现二者的隔离,避免公众的误判,导致非接触性风险传导;要严格贯彻竞业禁止,分设账簿,实现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分离。《试点办法》对此也进行了较详细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仅以出资额对所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并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越过股东会、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2)第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正当合法权益。(3)第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必须与商业银行脱离工资和劳动合同关系,不得相互兼职。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4)第十四条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其股东发行和承销期内

承销的有价证券。(5)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为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提供融资支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担任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的托管人。(7)第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销售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但在代销基金时,不得在销售期安排、服务费率标准、参与基金产品开发等方面,提供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不得歧视其他代销基金,不得有不正当销售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8)第十八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不得以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9)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 确立商业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资本双充足”原则。资本充足性是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重要指标,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资本充足性监管的特殊性在于对商业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实行“资本双充足”原则,如此才能保障商业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将风险抑制在各自业务领域内,不致造成大的异业风险蔓延,同时确保在风险头寸爆发时有足够的资本来抗衡偿付能力或流动性问题。

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已有法律明文规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性不得低于8%,即商业银行资本与其风险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同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这是两个硬指标,由此可以基本判定商业银行的实力和业绩,从而起到甄别取舍的作用,将一些不符合安全稳健经营标准的中小型商业银行排除在外。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管理投资基金的专业金融机构,也必须满足资本充足性要求。目前我国关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本充足性要求主要体现在《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基金管理公司1亿元实收资本上。此外,可以效仿银行业的做法,确定一个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例,从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规模、经营业绩、风险状况确定不同的实收资本,保持基金管理公司资本与风险资产的动态平衡。

3 加强金融监管,完善现有监管体制,确定合适的主监管机构。《试点办法》规定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对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工作实行分工监管。具体分工如下:(1)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募集的基金种类,由中国证监会核准;(2)中国银监会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制定相关风险监管指标计算标准,并实施并表监管;(3)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募集和管理的基金实施监督管理,保证基金财产的合法运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4)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进行备案和监管;(5)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商业银行应分别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材料,在试点期间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对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在依法实施监管过程中,要及时相互通报有关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制度。

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中,确立了“主监管制度”,即按照分业监管、职责明确、合作有序、规则透明、讲求实效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的相关机构和业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然而,主监管制必须面对另一些难题,如可能出现的三大监管机构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一些交叉性金融产品的监管职责难以界定、不同行业适用法律和监管宽严程度差异等等。而且由于三个金融监管机构属于同个级别,相互间很难服从,因此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金融监管案件时,仍需要人民银行出面协调,统一处理。比如德隆系一案,单个监管机构已经无法招架,最后还是由人民银行负责总体处理的。即使是单一的银行监管事项,比如当前正在进行的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改革问题,由于关系到多个利益部门,单由银监会无法制定和推行合适的方案。结果还是在人民银行下设立了国有商业银行改制小组来商订政策。

结束语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篇4

摘要:本文在介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积极和消极影响,并提出商业银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策略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商业银行;影响;策略

一、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同样具有双向影响效应,一方面,它促进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与中间业务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对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造成冲击,进而影响到我国的金融稳定。

1.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和利润增长有积极影响。

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中有利于组织低成本的存款。无论是基金开户还是基金投资前的沉淀,基金的存款都是低成本稳定的资金来源。而且不论基金是商业银行通过为基金提供销售、交易服务,在银行系统内部十分简便地以低成本直接将存款划转为基金,这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也为自己扩大了客户源。另一方面,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可以收取基金托管费,获取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是发起、管理、托管三权分立的机制,根据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由商业银行担任。但基金托管要求托管人有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而且要具备安全保管基金资产的条件,托管人必须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以保证基金发行、运营、赎回与清算的效率和质量,目前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来担任,一些资本实力雄厚而且业务能力强的股份制银行也加入这一行列,所以基金托管业务将是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业务,具体见下表。从证券投资基金历年托管费收入来看,托管费收入上升速度很快,已经从1998年的1600万元上升到2006年的10.53亿元。商业银行通过介入基金托管业务,既可以改善其自身的资产结构,促进商业银行中介业务的发展,增加无风险业务收入,改善业务收入结构,也可以促进新型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素质提高与知识结构的改善,为商业银行现代资本市场金融业务发展拓宽空间。

2.证券投资基金对银行业的消极影响。

首先,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业务带来了冲击。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品种,具有强大的专业理财功能,它的出现顺应了降低资源配置成本的需要,使得投资者和融资者都愿意通过直接融资市场进行交易,从而出现存款“脱媒”

现象,使得商业银行市场占有率不断下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样具有转型经济国家的一般特征,正在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间接融资仍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仍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如果在短期内迅速削弱其传统业务,中间业务又无法迅速跟上,银行的不稳定性增加,将会对我国的金融稳定产生冲击。进而将直接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其次,证券投资基金对央行的货币政策提出了新的挑战。投资基金的发展和变化,对传统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制度下的货币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使货币政策中的M1、M2、M3等形式的货币定义不断发生变化。毫无疑问,证券投资基金对货币政策工具和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影响,增加了货币控制的难度,对央行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提出了新的考验。此外,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带来的低风险高盈利效应,银行同业竞争加剧,对银行的服务和管理水平也提出了挑战。

二、商业银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对策。

①发挥商业银行优势,加大市场开拓力度。鉴于证券投资基金对商业银行带来的积极影响,大力发展基金托管业务势在必行。一方面,要加强基金托管业务的市场开拓,不断增加托管基金的数量和资产总量;另一方面,要加强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的市场开拓,目的是将销售的基金按照协议的要求推介出去、销售出去。要运用现代技术手段销售基金,顺应潮流尽快开通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便利投资人投资的方式,让投资者享受安全、高效、便利的基金代销服务。还可以借鉴美国筹建类似于“基金超市”网站,销售各个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也要充分考虑银行卡在基金销售中的作用,还可以通过电话银行销售基金,给投资者带来便利。

②商业银行争取在政策指导下成立银行系基金,开展多元化经营。2005年2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4月6日,确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为首批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交银施罗德、建信基金、工银瑞信等银行系基金应运而生。到2008年底,这3家基金公司的排名大幅上升,管理规模逆势增长,其中交银施罗德排名12位,建信基金排名20位,工银瑞信成为2008年规模增长最快公司,而且赢得市场和不俗的业绩。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银行业带来了新机遇,不仅有利于在分业框架下推动金融机构的多元化经营,而且有助于在中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主要地位的商业银行的储蓄和资产的多元化。大量的储蓄资金将有可能通过购买银行基金的方式,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有效转化为投资性基金,为资本市场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渠道。因此,各家商业银行要积极争取尽快尽早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减少存差,促进储蓄———投资的转化。一旦今后政策允许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银行就可以转换角色,成为基金管理人,直接管理经营基金业务。

③向开放式基金提供融资便利,进行业务创新,为混业经营创造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中允许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融资,这使证券业与银行业合作又增加了一个途径。由于开放式基金可能面临非正常巨额赎回压力而产生流动性需要,往往需要借助于银行的短期资金支持,在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的条件下,银证合作的前景十分看好。这也是商业银行积极进行业务创新,为将来实现混业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④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高质量、全方位的托管业务服务。基金托管要求银行在财务核算系统软件、清算网络、监控手段、整体服务水平等方面进行改进和提高,提供快捷、便利、周到的基金销售和服务。商业银行庞大的储蓄网点、丰富的储户资源、先进的网络设备、良好的信誉等软硬件条件,不仅为基金提供了理想的基金销售平台,而且商业银行拥有完善的清算结算网络系统、丰富的财务管理经验和完善的系统结构,完全可以承担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在基金托管业务服务过程中,一定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发挥银行的优势,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全方位的高质量服务。

⑤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目前基金托管业务存在的很大问题是商业银行托而不管,过分注重基金的清算交割和保管功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职能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监督管理基金规范运行,避免发生风险,影响金融稳定性,同样是商业银行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⑥加强银行基金业务人员的培训,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进行专业化的服务。由于基金是新业务,在分业经营的体制下,商业银行人员难免对基金业务产生陌生感,对基金业务销售和托管过程中需要具有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的专门人才,因此加强岗前培训、人才引入和员工业务素质学习才能保证证券基金业务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罗松山。投资基金与金融体制变革[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篇5

券商“复活”引发的利益争夺的戏剧,仍在一幕幕地展开。

到2008年下半年,中央汇金公司投资责任有限公司(下称汇金)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投)持有的九家证券公司股权,将满三年。时过境迁,这九家券商无一例外地起死回生,成为各利益相关方均欲染指的对象。

“很多机构都在盯着这部分股权,理由是汇金政策性持有三年期满应尽快退出。但是如何退出,价格几何,都是难题。”一位知情人士称。

据《财经》记者获知的最新消息,汇金间接持有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公司(下称银河证券)的股权,即将转让给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投资者保护基金),转让价格非常低,“汇金很可能无利可图,”前述人士称,“这也许意味着汇金系券商股权全面变更的开始。”

退出银河

“汇金把所持银河证券的股权转让给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事情已开始操作,相关文件也在准备。”上述人士透露,“这是一次政策性划转,因此不会出现很大的溢价。”

2005年6月15日,汇金公司正式公布了对银河证券的注资重组。8月8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注册资本70亿元,其中中央汇金公司出资55亿元,财政部出资15亿元。这是经国务院批准第一家正式冠以“金融控股”名称的公司。

根据重组方案,在银河金融控股公司之下,成立一家新的银河证券,用其60亿元注册资本金收购老银河证券的证券类优良资产,其他存留的不良资产将由老银河证券转成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处置。这样,老银河证券的不良资产不会进入新银河证券,后者没有任何包袱;之后,新银河证券将重新起步,在市场化的操作模式下开始运作。

2007年1月26日,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新银河证券)才正式成立,注册资本金为60亿元,股东有五家。其中银河金融控股出资59.93亿元;重庆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各出资200万元;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

之后,银河证券的重组一波三折,先后发生了人事风波、债转股问题。但随着市场的逐步走牛,种种问题都被空前的市场繁荣一一消化,银河证券更是在经纪业务、投行业务中大显身手。2006年,银河证券以16.32亿元的净利润位列行业第二。

2007年8月,银河证券完成了全部的债务清理工作,很多债权人以每股5元的价格入股银河证券。同时约定,倘若银河证券上市,每股超过5元的溢价部分要与银河金融控股对半分成。

不过,无论从成立时限上还是三年的经营业绩要求上看,银河证券都不具备今年或明年上市的资格。但为了加快上市步伐,银河证券已经向证监会申请豁免公司上市前三年盈利的限制。

“银河证券既为中央汇金公司和财政部所拥有,又是证监会的直管公司(银河证券的党委关系由证监会代管――编者注),抓紧时机上市是几个部门共同的愿望,得到国务院特批的可能性非常大。”一位分析人士称。

“对于经过大规模财务重组的券商,管理层的政策是,不设三年业绩要求,新设公司只要有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就可以了,但是需要特批。”中国证监会一位人士称,“几家券商都在申请特批,今年上半年应该能上。”

随着上市预期的增加,银河证券的估值扶摇直上。

“我们的预测是至少应该在50元左右,在中信证券之下、宏源证券之上吧。”银河证券的一位人士说。目前中信证券的股价为88元,宏源证券的股价在39元左右。“现在光分红权就可以在黑市卖到30多元一股。当然,现在的股权无法公开转让”。

以目前的市场行情,在上市前夕转让股权尤其是证券公司的股权,汇金公司不免有为人作嫁之感。

“汇金与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之间的转让属于政策性划转,因此不可能有很大的溢价。这与银河证券的即将上市没有价格上的关系。”前述知情人士说,“既然是政策性注资,就不应该考虑是赚还是赔。这个观点看来已占了上风。”

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29日,注册资本63亿元,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性质相似,为国有独资公司、非盈利的企业法人,归口中国证监会管理。其注册资金由财政部专户储存的历年认购新股冻结资金利差余额一次性划入;与此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安排发放了617亿元专项再贷款,垫付基金的初始资金。

对于这笔再贷款的出资人中国人民银行来说,再贷款的发放不应是无偿的。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对于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使用再贷款用的是‘借用’二字,有借一定有还,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就是借款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相关人士说,“这也是最初把这个基金设计成公司的原因。”

银河证券股权的划拨,正是为了解决投资者保护基金偿还央行再贷款的问题。目前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券商按照不同等级缴纳的基金,以及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的资金利息。有数据显示,2007年, 证券发行中申购冻结资金利息为投资者保护基金贡献了至少40亿元。

“由于打新资金的利息不是持续性稳定收入,但是央行的再贷款是必须要尽快还的,因此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打了报告,希望得到政策性扶持。”接近汇金公司的人士说。

有分析认为,银河证券上市后,投资者保护基金将减持部分老股偿还央行。如果按照银河证券上市后每股50元的价格粗略估计,银河证券上市后的市值将达到3000亿元,而汇金持有的部分将价值2350亿元,偿还617亿元再贷款绰绰有余。

“投资者保护基金与中司都是财政部出资设立的,从中投旗下的汇金划转资产到投资者保护基金,都是在财政部的大账中进行调整,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银河证券一位人士表示,“不过是利益的重新分配。”

不过,此前曾有消息称,投资者保护基金正在考虑退出安信证券,原因是投资者保护基金需要监督券商、保护投资者;如果自己成了券商的大股东,将出现裁判员下场踢球的不合理局面。

“在银河证券这件事上,投资者保护基金必然是阶段性持有,上市后必然要减持。”前述银河证券人士称。

申万争议

2007年12月,上海常熟路171号的申银万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申万)。一位申万的管理层向来访的上海市有关部门领导发牢骚:“现在申万随时可以上市,但第一步要解决汇金的退出问题!”

除了最早注资的银河证券,2005年下半年,汇金根据国务院的批示,先后注资了申万和国泰君安证券。此后,建投也陆续注资了六家地方券商。

“与银河证券的方案不同,此后的注资方案,汇金和建投都明确了三年的持股期限,而且都有地方政府的回购条款。”一位知情人士称。

根据这些条款,汇金和建投的注资方案中都有“三年后,如果汇金要求转让,当地政府承诺将按照不低于每股1元的价格转让给指定机构”的内容。正是汇金当初这一保障基本利益的条款,为现在的争执埋下了伏笔。

2005年8月30日,中央汇金公司与申万签订备忘录,向申万注资25亿元,并提供15亿元流动性支持。汇金入股后,申万的注册资本由42.16亿元增至67.16亿元,中央汇金以25亿出资额,占股37.3%,成为申万第一大股东。

接手申万后,汇金总经理谢平兼任该公司董事长,并派七名董事进入申万董事会。2005年,汇金方面派出原中关村证券副总裁胡强担任申万副总裁,主管投行业务。

按照国务院对汇金公司政策性注资的要求,汇金对注资的金融机构“不能进行过多的干预”。因此,申万的总裁一职仍由从光大银行过来的冯国荣担任。

汇金自身派驻的高管也变动频频,汇金接手申万后一年,谢平不再担任董事长一职,改由汇金公司资本市场部主任丁国荣担任。2005年下半年来到申万的胡强,亦已于2007年受聘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从申万的年报看,2006年公司营业收入共计19.80亿元,其中手续费收入高达17.53亿元,占比接近90%。此外,自营证券差价收入为-5.38亿元,证券承销收入为2.79亿元,委托资产管理收益为15.13万元。当年申万净利润为12.55亿元,未分配利润为36.52亿元。截至2006年底,该公司净资本金额为23.38亿元。

申万2007年半年报显示,2007年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为58.26亿元,其中手续费收入为44.15亿元,自营证券差价收入为9.11亿元。

申万总裁冯国荣对目前的状态非常有信心,“2007年我们有90多亿元的利润, 其中经纪业务贡献超过70亿元。我们的历史遗留问题全都处置完毕,法人治理结构也很完整,马上就可以上市。”

据申万一位高管介绍,申万上市有两条路:一为借壳,二为特批。但是证监会目前不会再批准借壳上市,惟有通过国务院特批豁免三年盈利的要求,实现上市目标。

对此,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也表示支持。有消息称,上海市在新一届领导班子确定后,申万的上市计划将被作为上海市金融工作的头一件大事来解决。

汇金的持股问题已不容回避。据《财经》记者了解,申万方面已为汇金的退出提出了“两步走”的方案。

第一步为恢复“同股同权”。汇金注资之时,前十大股东等比例让渡了30%的表决权,目前汇金在申万董事会中拥有67%的表决权比例。申万方面认为,当时之所以让渡表决权,是因为考虑到汇金入股时每股净资产只有0.18元,而现在申万的每股净资产已经达到1.50元,因此应马上恢复同股同权。

第二步,汇金退出。上海地方资金通过定向增发进入申万,申万回归上海本地券商序列。“按照当时协议的精神是三年退出,我们现在完全有能力把它拿回来。因为汇金的注资不应以盈利为目的,是救质的。”冯国荣表示。2008年9月,中央汇金入股正好将满三年。

一位上海金融界高层表示,这两年行情大好,不可能再让汇金以1元成本退出,所以当时的协议应该作废,要重新商定溢价退出。

据《财经》记者了解,目前双方正在接触,汇金的退出时机和价格,都尚未谈妥。“虽然当时说是可以以成本价退出,换位思考的话,我也不愿退出。”申万一位高管表示说。毕竟,IPO已是在望,如果汇金选择不退,也无可非议。

除了银河证券与申万,汇金还通过注资10亿元成为国泰君安第二大股东,持股21%。目前国泰君安也在考虑增发,汇金也面临着与申万同样的退出难题。

与此同时,上海市正计划将上海地方金融资产逐步注入上海国际集团,最终将上海国际集团打造成为以浦发银行为核心的地方国有金融控股集团。

除申万,上海地方国资系对其他几家本地券商均已实现控股: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目前是国泰君安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国泰君安23.81%的股份;上海国际集团控股上海证券;申能集团为东方证券的控股公司;海通证券亦为上海地方国资企业控股。

“整合后的上海金控,将控制国泰君安、上海证券、海通证券和东方证券四家券商,申万是否将进入上海金控的版图目前还难以确定。不过时间很紧迫了,今年9月是最后期限。”前述上海金融界高层表示。

接近汇金的人士透露,汇金对于退出本身并无异议,关键是价格,“在上市的节骨眼上退出,总不能卖一块钱一股吧?”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篇6

6月24日,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369,下称*ST长运)公告称,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南证券)第一大股东――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建银投资)与公司第二大股东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渝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建银投资将所持西南证券41.03%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9.59亿元)转让给重庆渝富。

股权转让完成后,重庆渝富成为第一大股东,持有西南证券56.63%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13.23亿元);建银投资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西南证券9.90%的股权(对应出资额为人民币2.31亿元)。

“建银投资股权转让的目的是西南证券借壳上市,因为如果建银投资不转让股权,继续控股西南证券,证监会不可能放行西南证券的借壳上市。”建银投资一位负责人称,“不仅是西南证券,建银投资目前正在计划旗下七家券商的重组,目的是尽力达到证监会要求的‘一参一控’标准。”

2005年以来因政策性救助券商形成的“建银系”券商格局,正在被“一参一控”的政策力量拆解,而一度被市场认为是资本市场新势力的“建银系”亦将完成它的历史使命。

“一参一控”威力

4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酝酿四年之久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监管条例》)。

《监管条例》规定,“两个以上的证券公司受同一单位、个人控制或者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相同的证券业务,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与基金公司一样,证券公司的股东也必须遵循“一参一控”模式。

在目前现有的106家证券公司中,涉及股东资格不符合“一参一控”原则的证券公司只有两个系统,一是中央汇金公司(下称汇金公司)控股的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中国银河证券公司,参股的国泰君安证券公司;建银投资控股的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公司(下称中投证券)、宏源证券、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下称中金公司)以及参股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下称中信建投证券)、西南证券、齐鲁证券、瑞银证券;二是中信证券旗下控股的三家券商,分别是中信金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以及中信万通证券。

“目前虽然监管层出台了‘一参一控’的规定,但是并没有相关的罚则;也就是说,会有一些软约束,这些软约束必然直接影响券商开展业务。”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梁静说。

“目前我们了解的情况是,证监会不会在投行业务、经纪业务或者设立营业部等方面进行直接的限制,但是会降低对相关券商的评分。这一评分会直接导致券商评级的下降,而级别低的券商在开展新业务等方面会越有限制,同时,在上缴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比例上会增加。”一家相关券商的高管人士表示,“实际上就是不达标就罚款。”

2007年4月,证监会了《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办法(试行)》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开始,证券公司应当按其营业收入的0.5%至5%向保护基金公司缴纳保护基金。

据上述券商高管透露,证券公司保护基金的缴纳将和新的券商五级11类的分类监管挂钩,“每一个级别相差0.5%”。

目前,中金公司和国信证券的评级最高,为AA级,需缴纳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将是两家公司营业收入基础的1%。2007年,中金公司营业收入为62.69亿元,因此应该缴纳6000多万元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国信证券2007年年报显示,其2007年营业收入为134.26亿元,缴纳投资者保护基金1.2亿元。去年,两家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12.42亿元和73.17亿元。

“虽然看上去比例不高,但是实际缴纳的金额很大,这种约束必然有效。”上述券商人士说。

从注资到出局

受“一参一控”政策影响最大的即是建银投资。在西南证券股权转让之后,建银投资控股三家券商、参股四家券商,如何退出是一个难题。

作为汇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建银投资脱胎于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建行分立时成立,系国有独资金融投资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206亿元。

成立之时,建银投资拥有原建行剥离的非商业银行资产,其中就包括中金公司43.35%的股份,是其第一大股东。

2005年以来,建银投资与其母公司汇金公司一道成为政策性注资券商的主要操作平台。其中汇金公司主要注资中央级券商,如银河证券、申银万国、国泰君安,而建银投资收购的证券公司多数属于地方政府投资。

“建银投资最初并没有清楚的定位,比如发展成为一个金融控股平台或者大型投行,完全是政策;哪里的券商不行了,证监会、人民银行商量一下,就由建银投资出资救助,走一步看一步,因此最初也没有盈利的计划。”证监会风险处置办公室一位人士称。

建银投资与汇金公司对于券商的注资始于2005年下半年,持续了一年多的时间,其时中国证券市场正处于熊市的尾部,从2006年下半年起市场开始反转,牛市逐渐临近,建银投资以及汇金公司对于券商的注资客观上起了抄底效应。

“我们注资时,并没有多少人看好未来的盈利,别人都是躲着走,而我们是冒着风险进去的。”建银投资的一位人士说。

通过对七家券商的控股或参股,“建银系”券商控制了300多家证券营业部,其经纪业务的市场份额超过10%。中投证券研究员陈华龙出具的报告表明,“建银系”旗下的中投、宏源及齐鲁证券三家合计的经纪业务市场份额已占4.84%。而中信旗下券商在经纪业务的市场份额也不过7%。

随着市场转牛,证监系统曾经试图通过行政性划拨等办法将其股权转出。比如,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就曾经试图索要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等的股权,但终因无法平衡双方利益而作罢。

西南证券博弈

在建银投资转让的第一次尝试――西南证券股权转让案例中,最引人注意的,莫过于利益相关方对于转让价格的模糊处理。

2006年10月,建银投资同重庆渝富向西南证券分别增资11.9亿元和3亿元,持有其50.93%和15.6%股权,帮助西南证券一举解决系列历史遗留问题。

根据《关于建银投资所持西南证券股权退出安排之协议书》,建银投资持股三年届满,即2009年底后以市场化方式退出西南证券,重庆渝富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一协议并未有转让价格的相关规定,而价格恰恰是问题的关键。

去年11月底,*ST长运公布了吸收合并方案,在*ST长运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出去之后,通过向西南证券定向发行25.70亿股,实现西南证券的整体上市,原来持有西南证券的股东1股可以获得新西南证券(*ST长运)1.1股。

如果按照1元西南证券出资额换取1.1股*ST长运计算,建银投资转让的41.03%股权(对应9.59亿元出资)在西南证券借壳上市后可换得10.55亿股*ST长运;而以6月25日*ST长运收盘价11.74元/股计,上述股权换股后的市值接近123.86亿元。

“上市前的转让是最不合算的,等于把煮熟的鸭子拱手送人。”一位知情人士说,“这个时候价格就非常关键了。”

据了解,建银投资转让这部分股权的价格不是以原始出资成本核算,但也远远地偏离了市场价格。

“现在海通证券股权尽管打五折卖不掉,但如果打二折、三折肯定就抢疯了。西南证券这部分股权至少得值二三十亿元。”上述知情人士称。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2007年度证券公司经纪、承销与保荐业务排名中,西南证券稳居行业中上游。其2007年营业收入为21.68亿元,净利润为9.73亿元。

接近此次交易的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由于重庆渝富方面目前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款,这一交易的款项将分期支付。

此次交易的安排表明,建银投资还将部分享有西南证券上市后带来的股权溢价。“为什么建银投资没有全部退出,而是留下了9.9%的股份,目的就是待上市后再全身退出,从而享受溢价。”上述人士称。

建银投资目前持有的9.9%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2.31亿元,按照1元西南证券出资额换取1.1股*ST长运计算,这部分股份为2.54亿股,对应的市值也超过20亿元。

“建银投资最后持有9.9%的转让价格也已经基本商定,建银投资就是通过这部分股权分享上市溢价。”接近交易的人士称。

据了解,建银投资的退出安排其实是个折衷方案。此前证监会要求建银投资一定要在西南证券借壳上市前全部退出,但由于涉及利益过大,最终双方博弈的结果就是保留9.9%的股权上市后退出。

*ST长运公告还称, 上述股权转让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等机构的批准。与此同时,公司吸收合并西南证券的相关方案及材料目前仍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中。

“西南证券的交易赶在6月30日前完成,是希望能尽快上会,以免拖到下一个财政年度,但显然这次没有成功。”上述接近交易的人士说。

“建投系”分解

除了西南证券在博弈中明确了去向,建银投资旗下其他券商的去向也在不断地与各家机构部门进行着博弈,未来的去向还是未知数。

来自建银投资的消息称,对西南证券、齐鲁证券的注资,在最初的方案中就有退出条款,因而西南证券退出之后,齐鲁证券的退出也将很快进入操作层面。

“这两家是最容易解决的,因为有协议,只要转让给地方政府就可以了。”建银投资前述人士表示。

对于瑞银证券的持股,建银投资计划转让给外资股东,而外方也乐于增加持股。目前瑞银证券的外资股东包括持股20%的瑞士银行有限公司和持股5%的国际金融公司,而建银投资目前仅持股14%。瑞银证券拥有包括A股经纪和自营等全牌照,外资拥有全部管理权。根据最新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外资可以在合资券商中持有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因而未来建银投资在瑞银证券中的股权存在着转让给外资的可能。

中信建投证券的情况则比较复杂。中信建投证券成立于2005年11月,是中信证券与建银投资共同出资设立,其中中信证券持股60%,建银投资持股40%,中信建投证券接收了原华夏证券的全部证券业务及资产。创立之初,建银投资就明确其财务投资者身份,并同意未来将相关股权转让给中信证券。与此同时,中信证券与建银投资还合资成立了建投中信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持股60%和40%,用以承接原华夏证券非证券类资产。

不巧的是,中信证券本身也持有三家券商,同样面临着“一参一控”超标的问题。

来自中信证券的信息显示,中信证券100%控股的中信金通证券以及持股90.40%的中信万通证券未来会直接并入中信证券,由于这两家公司都是地方性券商,整合难度不大。但是,中信证券如何整合与自己业务非常类似的中信建投证券还是一个难题。

“这里面除了大量重合的营业部,更为棘手的是人事的安排。即便是表面上的整合,也需要考虑这一问题,毕竟两家都是规模很大的券商。”中信证券有关人士说。

建银投资控股的另外两家券商宏源证券和中投证券,则很有可能得以保留。

“目前的初步方案是将宏源证券留在建银投资,建银投资未来就不再持有其他金融类公司,只保留一家证券公司。”建银投资有关人士说。

另据消息人士称,目前建银投资还提出把全资控股的中投证券并入上市公司宏源证券里,宏源证券向建银投资定向增发收购中投证券。“这一方案还在讨论中,三方面尚未达成一致。”

相较其他券商,中金公司由建行剥离而来,又有外资背景,因而有着一定的特殊性,与其他券商合并重组的可能性非常小,其最可能的走向将是由汇金公司直接持股。

由于汇金公司亦持有国泰君安、申银万国和银河证券等三家券商的股权,“汇金公司已经明确上报国务院,要求定位为准政府机构,这样就可以不受证监会‘一参一控’的限制。”中司有关人士说。

除了对七家券商的重组,建银投资还管理着建行分拆时的实业资产,光大集团的实业资产,这些资产未来的去向尚无定论。有消息称,光大实业会划归汇金公司,建行资产则继续保留在建银投资。

在“千金散尽”之后,建银投资的定位将会清晰化,一种说法是变身为实业公司,不拥有金融牌照,也很有可能从中投、汇金旗下独立。

“脱离中司、汇金公司也未必不是一件好事,至少可以真正市场化运作了。背着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名分却与其他市场化机构进行竞争,有很多弊端。”建银投资前述人士称。

5月下旬,汇金公司了一份被外界称为“限薪令”的正式文件,对旗下金融机构董监事的薪酬进行限制,文件要求最高薪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5月15日,宏源证券(深圳交易所代码:000562)召开2007年度股东大会,《关于实施2007年度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薪酬分配方案的议案》被否决。这是首家股东大会否决董监事薪酬分配方案的上市公司。

据了解,宏源证券董事长汤世生2007年的薪酬高达400多万元,这是其方案被否的主要原因。

与此同时,汇金旗下其他券商国泰君安、申银万国、银河证券股东大会都顺利通过了高管薪酬,“他们都没有超过300万元。”知情人士说。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篇7

据中登公司所公布的统计数据,截至到2010年2月末,沪深两市及B股市场上的有效账户达到了12109.13万户,考虑到账户重合的因素,境内股票市场上的客户数量至少在6000万人,这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字。尽管很多人都是证券公司的客户,大部分人所使用的证券公司服务还主要集中在股票业务上。其实,这几年证券公司也不断增强其理财业务的拓展,代销、自销的产品线也不断丰富。对于投资者来说,券商的理财平台除了具备产品多、选择多的优势外,在手续费上也有很大程度的优惠。此外,与银行理财平台相比较,券商的增值服务也并不逊色。

更优惠的“基金超市”

在我们最常选择的基金投资渠道中,银行代销和基金公司代销是最主要的两个选项。但这两个渠道也有各自的一些缺点。以银行代销渠道来说,尽管很多银行会针对基金销售不定期地推出一些优惠活动,但相对来说,投资基金的成本比较高。尤其是通过银行的渠道参与基金的定投,手续费优惠较少。基金公司直销具备了成本的优势,很多基金公司都给予了直销客户最为优惠的手续费率。但是开通直销离不开银行卡的支付支持,不同公司直销业务扣款的银行卡往往并不相同,有时候这就给希望建立基金投资组合或是转换基金投资的投资者带来一些不便。

券商的基金代销平台则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两个问题。作为银行之外基金销售的一大主力渠道,各家证券公司代销的基金品种非常齐全,涵盖了市场上大部分的开放式基金品种。同时,对于证券公司的客户来说,进行基金投资可以通过已经开设的证券交易账户来完成,免去了不同基金可能需要不同银行卡进行支付的麻烦。这样,就便于投资者进行基金投资组合的建立,也利于及时对组合中的基金产品进行调整。

此外,在证券公司这个平台上进行基金投资,券商给出的费率也比较优惠。如对于大部分开放式基金来说,基金的认、申购费用是标准手续费的4折。这一费用标准基本与基金公司直销平台的费用相当。对于投资者来说,利用券商的平台进行基金的投资,相当于同时开通了几十家基金公司的直销功能。

作为一项基础的投资方式,这几年基金定投受到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欢迎。很多家庭都建立了定投的计划,以对长期的理财目标进行筹划。这一功能在券商平台上也能够实现。记者了解到,除了基金的日常认、申购外,不少券商平台上也开通了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功能,一些证券公司对于基金定投的最低投资额设置为100元,在券商的平台上,投资者同样也可以以定投的方式进行长期投资。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备选基金多的特点,在券商的网站上也有不少基金投资的辅助工具,如通过与基金评级机构合作推出的基金筛选器、基金组合工具等等,便于投资者进行基金的选择与组合。

理财产品的新选择

除了代销的基金产品,近期以来,证券公司所发行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也有不断增长的趋势。统计数据显示,目前约有35家券商推出了集合理财产品,运行规模超过了千亿元。对于投资者来说,在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私募产品之外,也多了一种新的选择。

好买基金研究中心认为,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也有着自身的优势。如产品层次的多样性,在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中,既有非限定性的产品,如股票型、混合型、FOF和QDII产品,也有债券型和货币市场型两种限定性的产品;既有针对中小投资者的门槛为5万元、10万元的产品,又有针对中高端投资者的门槛为100万元的“小集合”理财产品,因此能够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的需求。

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也有一些与其他理财产品所不同的特点。如“自有资金参与”,在不少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中都引入了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参与到集合理财计划。如在近期发售的“银河北极星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中,银河证券的自有资金投入比例为5%,并承诺在存续期内自有资金不会提前退出。在一些特定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中也规定,如果集合理财出现亏损,将先由券商投入该理财产品的自有资金来对其他委托人的本金和收益进行补偿,这也被称为“隐形保本”。通常来说,自有资金参与比率越高,投资者本金的安全性越好。

另外,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对于产品收益往往会制订出“业绩提酬”条款,也就是说,当理财产品的收益达到募集说明书的既定标准后,产品的资金管理方会按照一定比例的方式提取部分收益作为管理业绩提酬。对于投资者来说,这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业绩提酬”的条款有利于鼓励资金管理方创造更好的业绩;另外一方面则会影响到投资者实际获得的收益。

根据投资的标的,不同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往往也会制订出一定的产品存续期。对于投资者来说,更关键的是产品的封闭期和开放期。因为,在产品的封闭期内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无法退出,但在产品的开放期开始后每个开放日投资者也可以退出理财计划。

由于券商理财产品不得通过大众媒介进行推广和宣传,因此投资者的了解程度也不如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广泛。但随着券商理财产品规模的日益扩大,投资者也可以适当地对券商平台上的理财产品予以更多的关注,并结合自己的理财特点、理财需求等等进行合理的选择。

免费的账户划拨平台

除了投资理财的功能外,一些券商平台还可能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例如,华泰联合证券的“金掌柜”账户管理平台,除了提供证券、基金的交易功能外,还为投资者们进行免费跨行转账提供了可能。

在“金掌柜”这个财富管理平台上,可以连接多家银行的账户,从而实现了投资者在多个银行账户之间自由地免费调拨资金。事实上,华泰联合的“金掌柜”功能,就是开通与多家相关银行的第三方存管业务。假如你要将5个银行账户关联到“金掌柜”财富管理平台,那你需要开通5个资金账号,分别和你的5个银行账户对应,由“金掌柜”对5个资金账号统一管理。据介绍,目前“金掌柜”支持网上、电话、柜面多种资金划拨方式,一旦开通,客户就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电话,轻松将A银行的资金划拨到“金掌柜”,然后再将资金从“金掌柜”划拨到B银行,即可完成转账。同时,这样的跨行转账不会收取任何费用。

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篇8

关键词:投资银行;VAR;风险管理;投行业务;投行规模

1 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现状和我国资本市场的背景

在20世纪80年代初,为满足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的市场需要,中国出现了证券经营机构,出现了投资银行性质的证券公司。八十年代中后期,随着我国开放证券流通市场,原有商业银行的证券业务逐渐被分离出来,各地区先后成立了一大批证券公司,形成了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体系。券商逐渐成为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主体。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证券公司即是我国的投资银行,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正式执行着投资银行的职能。1995年8月,设立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CICC),是我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过十几年不断发展,目前已初具规模。

中国的证券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业务主要是狭义上的投资银行业务,就是证券的承销保荐。但是,除了专业的证券公司以外,还有一大批业务范围较为宽泛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投资公司、产权交易与经纪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咨询公司等,也在从事投资银行的其他业务。1999年我国政府成立的华融、东方、信达和长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具有许多的资产处置和资产运作手段,其业务范围扩大到了国际上全方位服务的投资银行的基本业务。但是,我国的投资银行的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很小。截至2012年12月31日,四家资产公司总资产规模超过7600亿元,华融、东方、信达和长城四大家资产总和不到一万亿元。我国四大投资银行总资产不到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余额的八十分之一。而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超过了银行存款的规模。

我国证券市场的股价老是下跌,反映了我国投资银行机构非常弱小的现实。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意外的其它金融行业进展得比较缓慢。现在工商银行差不多近3万亿美元的总资产,基本上超过了美国大的银行。我国120万亿左右的金融总资产,110万亿都是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而其中60%又都垄断在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五大银行。我国五大商业银行万一出现系统性风险,国家救助都十分困难。我国大型商业银行里,有六七千家大中型企业在里,主要是国有企业。只有投资银行业务形成真正的资金在全球亿万实体企业的营销和资本运作。国务院发行国债了,银行争着买入,中国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建设银行买,建设银行发中期票据,农业银行买,国债和金融债券永远在国家商业银行之间的资产负债表里面转,资本金根本没有进入实体企业,一旦垮掉,我国金融风险的多米诺骨牌一定会出现。1998年,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业的总资产已经超过了全国的商业银行存款,美国老百姓很少有人存款,我国40万亿的老百姓的零售存款,40万亿的机构存款。一方面很多人缺钱,找不到钱贷款;另一方面,大量的钱又都闲置商业银行里,而银行存款实际上就是贬值,因为是负利率。在我国股票和债券等资本市场上,我国现在股市钱不多。为什么股价老上不去,没钱怎么能推动股价上去。另一方面,大量的银行我国存款闲置,等于逐渐贬值。现在应该逐渐把这八十多万亿的我国国有商业存款变成我国证券市场里的投资性的产品。我国要建立真正的大型投资银行机构,建立大量的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基金、股票基金。我国的股票市场之所以弱,还是靠80%的散户在支撑我国股票市场。我国投资银行的机构的力量现在很弱。不仅如此,中国的证券市场债券很少。中国证券市场只能叫做股票市场。一部《中国证券市场法》,只能叫做《中国股票法》。所以,我国股价波动十分剧烈。

2 我国投资银行在业务风险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我国投资银行总资本不具备抵御非系统性风险的业务规模

我国大多数证券机构注册资金规模均在1亿元以下,平均只有3000万元。根据《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我国很多小规模的投资银行受到200亿元的限制,无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而国外的一些投资银行,比如,摩根斯坦利的资产总额高达3175亿美元,美林公司的资产总额也达到2998亿美元,分别是我国130家证券公司资产总额的7.6倍和7.1倍[2]。我国的投资银行注册资本规模与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注册资本规模也不在同一个档次上,直接阻碍了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2.2 我国投资银行业务操作无法可依

证券法虽已出台,中国投资银行法还没有出台。中国的证券公司还远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资银行。目前在我国投资银行业务规定违背国际投资银行法则。我国投资银行以下业务部门都不能依法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不能依法为企业并购提供服务收取酬金和融资利息的业务,也不能依法利用金融技术的发展和创新, 解决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工具的使用等金融问题,也不能依法进行风险管理、融资决策等方面的咨询活动, 收取一定费用的业务,我国投资银行不能依法为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金、机构投资者或个人管理资产,进行投资创益或降低风险的操作, 从中收取费用的业务。我国投资银行不能依法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其他公司证券获取收益的业务,我国投资银行不能依法将款项从证券购买者那里转移给证券出售者, 再将证券从出售者那里转移到购买者手中, 收取清算费用。我国投资银行为自身其他领域的创益活动提供辅助研究, 并向经纪交易商及客户出售研究成果的业务活动。例如,《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的一些规定与国际投资银行本身的业务相矛盾。例如,“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而根据国际惯例,投资银行在从事股票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时,可以为并购公司提供资金融通。不完善、不健全的法规体系将会助长投资银行的不规范操作。因此,要使投资者规范操作,需要建立完善的投资银行法规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2.3 我国投资银行业务范围狭窄单一

我国投资银行主要指证券承销和证券交易经纪两项投资银行传统业务。证券承销是指投资银行从发行证券的企业或政府机构手中买进证券再将其卖给投资者以赚取价差的业务。证券交易经纪业务是指投资银行自己或客户买卖证券, 从中获取投资收益或佣金的业务。我国一级市场的股票承销和股票发行业务是我国投资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我国国内证券市场中的股票和股票有关的承销业务收入在2008 年高达113.6 亿元。其中,股票交易经纪收入、股票承销以及股票自营业务作为我国中资银行传统的三大支柱业务,其业务收入达到整个投资银行业务收入的90%,经纪业务更占到了50%,其他业务的收入比例极低,而并购业务只是略有涉及。我国投资银行对新型投资业务,如基金发起、项目融资、兼并和收购并、期货、互换交易没有广泛开展。对金融创新而带来的新型金融业务,如期权、掉期、资产证券化等也涉足很少,只有少数的大投资银行略有涉及,但因实力不济,经验不足等原因,这些投资银行业务仍未能走到成熟阶段。

2.4 我国投资银行缺乏精通国际投资银行主要业务的专业人才

投资银行业既不是资本密集型产业,也不是技术密集型产业,而是智慧密集型产业。具有很高专业素质和精通投资银行业务的人才是投资银行里最宝贵的资产。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投资银行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我国的投资银行业十分缺乏资本运作和资产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人才基本上缺乏系统而专业的投资银行主要业务的训练。且我国投资银行本身并不重视人才的培养与储备,认为投资银行不需要专业人才,只需要有关系,有客户即可,既忽视了投资银行业务人才素质的培育,又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和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引进和吸引投资银行人才,我国投资银行业务业务的发展失去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持。

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存在以上这些问题,加剧了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

3 加强我国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存在的风险问题,有必要做如下建议:

3.1 建立与投资银行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加强我国投资银行多元化募集资金模式建设,控制风险的同时,投资银行需要开展企业并购重组、国有股减持交易、法人股、限售股收购及非流通股收购咨询和大宗产权交易等多样化业务的经营。美国投资银行募集资金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第一,通过隔夜债券回购市场融通短期资金,还可以发行金融债券来筹集资本;第二,发行商业票据,票据期限结构长短期搭配合理;第三,发行债券、股票、银行贷款等。照此,建议我国投资银行也要采取多渠道多元化的筹集资金模式,壮大我国投资银行机构的资产规模和业务规模,引进企业并购人才,大力开展企业并购业务,同时,建立我国大型、中型和小型投资银行资产规模、各类业务规模、业务收入和风险相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

3.2 高素质的投行风险管理专员是降低我国投行主要业务风险的关键

我国投资银行要加强企业并购重组、债券发行与债券承销等主要业务的人才培育和合理使用,以降低我国投资银行业务过一单一的风险。因为投资银行是“知本与智慧”密集型业务,优秀的人才和有效的机制,对于投资银行业务发展至关重要。优秀的投资银行人才需要高等教育机构来培养,提高大学教师的收入水平对于吸引投资银行业务的精英人才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加快投资银行业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借鉴国外先进投资银行业务和国内证券公司等机构的经验,从机制体制上改革,真正实现收入与业绩挂钩的机制,做到人尽其才。在开展企业并购重组业务的过程中,要安排并购风险管理专员关心并购“资金储备是否充足,政策条件是否允许等,避免因政府规制或资金链断裂导致的投资风险。因此,必要而充分的行业动态分析非常关键。分析的重点包括行业平均利润率、生产效率、行业整体竞争格局(包括生产要素、生产条件、横向和纵向产业链竞争对手情况等)等重要指标”。发挥投行风险管理专业人才在投资银行中的核心作用,严格履行投资银行业务操作规程和业务风险管理,并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

3.3 完善我国投资银行主要业务的风险内控体系

一直以来,我国没有精通投资银行业务风险控制的专家团队对投资银行业务进行研究分析,充分运用VAR 等计量模型对投资银行业务业务、产品风险、风险管理水平进行评估,设置合理的分级业务准入条件,拒绝不合格的投资银行机构和金融产品进入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市场,确保投资银行业务市场的稳定繁荣。在当前我国的监管水平下,我国投资银行业务需要建立风险评估、风险报告、风险验证、风险检查等风险管理制度。建议积极采用风险价值法(VAR) 、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RAROC) 以及事后检验等风险内控方法来管理和控制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风险。

3.4 加强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与风险的外部监控

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落后,加重了我国投资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难度。除了发展股票市场,中国最迫切需要发展企业债券市场,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各地产权交易市场化制度的建设。建议我国投资银行建立主要业务(包括私募融资、债券发行、收购兼并、场外交易、市值管理、大宗交易、过桥贷款、股权激励等综合金融服务)的风险预警机制,监管应注重动态性,随时关注我国投资银行主要业务的风险状态,及时提示,风险重在预防。监管机构根据投资银行部门定期上报的相关资料予以公开,并采用合理的风险测量方法,确定投资银行实际承受的风险大小,综合衡量我国银行的业务风险管理水平,做出评价,在市场上公布资料和风险等级等评估结果,促使投资银行强化业务操作上的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林小艳等.中国投资银行资源产业领域并购业务竞争力研究[J],特区经济,2013(1),59-60.

[2]张昕.国外投资银行业务特点及发展趋势[J],国际金融,1998(05),61-63.

[3]廖丽丽.浅谈投资银行推动商业银行战略转型[J],市场研究,2012,(01),28-31.

[4]荆云霞.投资银行的投机行为亟待规范[J],河南省情与统计,2002(8)40-42.

[5]林立.国际投资银行发展的经验及启示.学习时报,2012 -10 -2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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