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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8篇

时间:2022-05-03 12:25:19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1

不仅如此,在金融机构中,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每天收入18.12万元,高达6616.1万元的年薪在公众一片哗然的同时,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议。

天价薪酬也引起了决策高层的关注。3月31日,有关决策层到银监会调研,接近银监会的有关人士透露,虽然这次调研并不是专门针对银行高管薪酬问题进行的,但决策高层对天价薪酬现象表示了极大关注,并与银监会领导交流了这种现象的根源与相关政策。

要不要对银行高管的薪酬进行监管?如何才能进一步规范高管的薪酬体系?这些敏感问题随着决策层的关注有望在以后出台的政策中得到体现。

天价薪酬愈演愈烈

在银监会调研过程中,决策高层与银监会领导就相当多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至于话题为何转向了高管薪酬问题,有知情人士透露,当时有人反映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的收入差距过大,监管队伍面临人才流失的危险。随后大家将话题转向了银行高管的高薪问题。在这次谈话中,有“高薪银行”被直接点名。

“银行高管们都倾向于给自己定个高薪,只要是这个高薪的议案能在股东大会上通过,外界并没有力量进行干预,所以导致银行高管的薪酬水涨船高。”银监会有关人士分析说。

从已经公布的上市银行年报看,某商业银行董事长以2285万元的年薪继续蝉联银行高管收入排行榜的冠军,不过,去年他的年薪还只是995万元。

而在金融机构中,平安董事长马明哲应该是当之无愧的收入冠军。2007年他的税前收入达到6616万元,即使包含全年所有的节假日在内,他的日薪也超过了18.12万元。在2006年马明哲的年薪是1338万元。

从995万到2285万,从1338万到6616万,金融机构高管天价薪酬愈演愈烈的现象由此可见一斑。

上述银监会人士反映,银行高管的报酬由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定,只要是股东会和董事会批准了高管的报酬,目前并没有外部的监管程序来干预,银监会也没有权力干预银行高管的薪酬。

在有关决策层的调研中,有银监会人士反映,目前银行高管的薪酬并没有与银行的业绩相对应,好的银行高管未必拿的是最高的薪酬,而并不怎么好的银行反而授予高管高薪,这种现象很不正常。在这次调研中,有人提到一家银行,该银行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排名靠后,但有高管却拿到了600万元的高薪。

上述提及的商业银行“高薪冠军”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也并不属于第一梯队,其2007年税后净利润仅为26亿元,在上市股份制银行中几乎是最少的,甚至低于与其资产规模相当的北京银行(2007年税后净利润33亿元),并且其拨备覆盖率仅为48%。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银行高管的天价高薪并非是由于银行是垄断行业。中国的银行体系中有中、农、工、建、交五大银行以及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有100多家城市商业银行和数以千计的农村信用社,银行业显然不能称得上垄断行业。即使在相对垄断的石油行业,其高管的年薪也并不算高,比如,中石油董事长蒋洁敏2007年的报酬为91.6万元,尚不及一般股份制银行的中层管理人员的收入高。

无论是各年度的纵向比较还是各行业的横向比较,银行业高管的薪酬显然在进行“”。据悉,在这次调研前,高层对银行业的薪酬情况已经进行了了解,在与银监会领导交流时,也将银行业高管的薪酬与其他行业做了对比。

与银行高管薪酬的高速增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银行普通员工的收入却增长缓慢,并没有享受到银行业改革的成果,尤其是某些银行基层分行的员工,收入甚至比前几年还要低。

所有者缺位是重要原因

“银行高管领高薪不是问题,但问题是这个高薪是谁授予的,有没有制衡机制。”从事银行业咨询的北京赛诺经典咨询公司总经理曹文博士分析说,“在公司治理不完善的情况下,银行高管自己给自己定高薪就显得很不正常了。”

银监会是否应该对这种天价高薪进行监管?银监会有关人士认为,由于银监会并不对银行行使股东的权力,高管的薪酬是董事会定下的,银监会无法插手高管的薪酬核定。他认为,银监会与国资委不同,国资委可以对央企负责人的薪酬进行管理,因为国资委行使的是国有出资人的权力。正因为有这样的管理制度,央企负责人就没有出现天价高薪现象。

“董事会应该是一种约束力量,但现在银行的董事长也享受到了这种天价高薪,银行的董事也大多有份,因此董事会肯定不会约束这种高薪议案。”曹文认为,“由于银行真正的所有者缺位,股东大会也难以对高管的天价薪酬进行约束,这导致银行高管的薪酬越来越离谱。”

早在2004年6月,国资委就出台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构成。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基薪按月发放。绩效薪金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别及考核分数确定,考核结果出来后,兑现绩效薪金的60%,其余40%的绩效薪金延期到离任或连任的第二年兑现。这套办法明确了负责人的薪酬必须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提出了对企业负责人薪酬规范管理和挂钩的具体措施,薪酬制度改革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

“天价高薪反映了银行所有者缺位的问题,”上述银监会人士认为,“长期以来,我国国有金融股权的所有人代表一直没有明确,是财政部?还是其他部门?只有真正落实国有金融股权的所有者,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财政金融司司长孙晓霞3月曾表示,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对金融企业高管缺乏有效的外部考核,没有与业绩挂钩的量化考核,要将金融企业业绩和高管任免相结合,防止激励有余、约束不足。

曹文博士分析,银行高管的薪酬应该是薪酬委员会制定的,关键是这个薪酬委员会一定要独立,要有制衡的力量,有工会代表员工的利益,要求员工收入增速与高管的收入增速保持一定的比例。而在中国,由于公司治理的缺陷,往往是高管自己给自己定薪酬,员工薪酬很难与高管有同步的增长。曹文认为,高薪要与高管承担的责任相对应,这种责任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责任,高管如果没有尽到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荣誉和职业责任,高薪人士一旦没有与自己的高薪相匹配的业绩,职业生涯会受到影响;三是经济责任,没有完成考核目标,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在美国次贷危机中,很多拿高薪的高管被迫辞职,这说明在美国,银行家的高薪与责任是对称的,而在中国这种与责任对称的高薪体系尚没有形成。

政策走向值得关注

除了高薪,银行高管获得收入的另外一个途径就是股权激励,而股权激励制度一旦设计不当,所引起的后果可能更为严重。目前,一些银行已经或正在准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建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分为普通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和高管的股票激励计划,目前普通员工的股票激励计划已经开始实施,而高管的股票激励计划则一直没有动静。交行则开始实施了股票激励计划,2005年董事会决议交行实施长期激励计划,初次授予股票增值

权方案,初次授予对象为2005年全职服务并领薪的董事长、行长、监事长、副行长、首席财务官、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等,第二次授予对象为2006年11 月3日在集团全职领薪的集团高管人员。

工行则没有赶上股票激励计划的末班车,在去年 10月份IPO招股章程中工行称,为奖励管理层和其他主要员工,董事会和股东已经通过股票增值权政策 ,授予对象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由董事会指定的人员,在全球发售完成后首六个月内进行首次授予,首次授出股票增值权下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工行股本总额的0.5%。但现在已经过了当初公告首次授予的期限,工行的股票增值权计划并没有实施。

中行也在2005年11月通过了长期激励政策,其中包括管理层股票增值权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与工行的结果类似 ,中行也没有实施这项计划。

“ 都在等待财政部出台新的管理办法,”银监会有关人士透露,“在办法出台以前,这些银行都暂停了股权激励计划。” 曹文博士分析。

在银行高管的天价薪酬问题引起广泛争议的时候 ,无疑给有关部门出台股权激励办法带来了新的考验。能否解决好金融企业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以及由此带来的一系列诸如高管任免、薪酬考核、激励约束机制等久拖不决的难题 ,业界将拭目以待。

相关链接:

中央纪委7月15日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行为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的若干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全会工作部署的重要举措,为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提供了依据,对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行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等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为了对违反“七项要求”行为的处理提供直接、充分的依据,中央纪委制定了专门的党纪处分规定,把《党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便于实践中准确定性量纪。

《解释》紧扣“七项要求”的条文,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实际,具体列举了违反各项要求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同时注意突出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纪行为,明确了对违反各项要求进行党纪处分的依据。

中央纪委有关负责同志指出,认真学习贯彻《解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国有企业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员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学习贯彻《解释》对于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措施,确保根据《解释》的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行为。

中央纪委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贯彻《解释》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务求实效;各国有企业要深入学习理解《解释》的规定,将有关要求纳入本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严格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本解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

(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二)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四)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

(五)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三、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提供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

(四)向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提供本企业的商业机会或者商业秘密;

(五)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管理的单位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承担风险;

(六)通过虚假招标、串通招标或者控制中标结果等方式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中标。

授意、指使下属单位、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者人员从事前款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四、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在企业重组改制、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非法处置国有资产权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隐匿、截留、转移国有资产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以经济补偿金、企业年金、商业保险等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为谋求业绩,编造或者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五、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擅自以企业资产抵押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擅自以企业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擅自将企业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他人管理投资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六、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等交易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以外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向他人提供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七、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八、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违反规定自行决定本级领导人员薪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2

第一条为保障科学技术投入,规范科学技术投入行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投入,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资金、实物或其他形式用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科学技术普及以及其他科学技术发展的投入。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投入和管理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科学技术投入工作的领导,将科学技术投入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科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科学技术投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科技经费的财政预算,监督、检查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科学技术投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分行依法对各金融机构的科技信贷和投资活动,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事业组织投入为主体,银行贷款为支撑,社会集资、引进外资为补充的科学技术投入体系,逐步提高科学技术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七条政府对在科学技术投入、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对科技事业捐赠数额较大的组织的个人,可按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科学技术投入

第八条科学技术投入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科技专项经费和其他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

(二)以政府名义设立的科技开发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三)政府有关部门把生产建设发展资金用于开发新产品、设备改造等发展科学技术的资金;

(四)企业事业组织自筹以及国家规定留给企业事业组织用于发展科学技术的资金;

(五)金融机构用于支持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产品更新换代、设备改造等发展科学技术的信贷资金和其他科技资金;

(六)国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发展科学技术为目的投资或捐赠;

(七)其他用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投入。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和其他科技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幅度。

市科技三项费用应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1%以上,县(市、区)科技三项费用应占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5‰以上。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划拨2%的科研基本建设费,用于一般科研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的科研基础设施建设费另行划拨。

市、县(市、区)要有专项经费用于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每年用于科普工作的经费不得少于本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3/10000。

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组织可根据需要建立科技开发基金和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资金来源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第十一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将一定比例的生产建设发展资金用于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政府对企业事业组织从事下列科技活动的,应按照国家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并予以扶持:

(一)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科研中间试验基地建设、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及其零配件;

(三)农业技术的示范与推广;

(四)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进出口;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科技活动。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增加科技贷款规模,提高科技贷款比例。每年科技贷款余额可按全市贷款余额的4%左右的比例安排,由市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分行及各商业银行研究确定。

投放资金安排在本市的重大科技项目,政府应按规定给予支持。

本市承担的部级科技项目,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按规定投放科技贷款。

经认定为高新技术或科技型的企业事业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应按规定优先给予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四条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科技投资、科技保险和科技租赁业务。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组织应逐年增加科学技术投入。

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科技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3%以上。其他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费用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1%以上。

企业事业组织应将国家支持科技发展所减免的税金用于科学技术投入。

第十六条研究开发资金的筹集按照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股份制、合资、合作、发行债券等形式。

承担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事业组织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向社会集资。

第十七条鼓励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资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奖励科技人才,允许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科技专项基金。

第十八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国外组织和个人可依法在本市以独资、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章科学技术投入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科学技术投入重点,协调有关部门合理安排科学技术投入,保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科技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进行科技立项;对投入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纠正科学技术投入经费的不合理使用行为。

第二十一条财政投入的科技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农业科研和重大公益性研究;

(二)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研究、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研究和科技专家培养;

(三)科技成果转化、新型产业以及科技经济一体化;

(四)科研基本建设;

(五)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二十二条技术开发型研究开发机构应实行技术、工业、贸易或技术、农业、贸易一体化经营,或发展成为现代科技企业,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社会公益型研究开发机构面向社会逐步实行企业化经营或开展有偿技术服务。

对财政预算内减拨的科学事业费,主要用于研究开发机构的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也可作为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周转资金。

第二十三条政府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

科技三项费用由同级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政府总体科技计划和科技经费预算,及时安排科技项目,会同财政部门下达。

科技三项费用实行无偿使用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主要具有社会效益的项目以无偿使用为主;对主要具有经济效益的项目以有偿使用为主。

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由财政部门监督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回收。收回的科技三项费用转为科技开发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申报科技项目,应当遵守有关程序和规定,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

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专家筛选、论证和评估,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人。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属淘汰落后的技术,不得立项。

经审定的科技计划项目,实行技术合同制、项目管理责任制和项目承担人负责制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科研基本建设费主要用于筹建重点实验室、中间试验基地,添置或更新重要仪器设备以及公用科技设施等基本建设。

第二十六条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知识、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的教育和普及活动。

第二十七条政府设立的科技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科技开发项目、高新技术开发项目和风险投资。科技开发基金有偿使用,定期收回,循环投入。

企业事业组织自筹的科技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技术开发或配套用于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

第二十九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银行建立联席制度,共同对科技投资、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优先投放贷款。

第三十条建立完善科技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科学技术投入必须专款(专项)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克扣或截留。

第三十一条建立、完善科学技术投入统计制度。政府有关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按规定向统计部门报送科学技术投入的统计资料。

统计部门每年应向社会公布科学技术投入的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挪用、克扣或截留科学技术投入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归还,并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由直接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全额追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失职、渎职,造成科学技术投入损失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3

努力落实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认真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强化统计队伍建设,持续优化统计服务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大家分享的2021市统计局工作重点资料,欢迎参阅。

今年以来,银川市统计局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银川市社会经济发展重心,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创建“五个模范”为目标,以争做“三个表率”为抓手,积极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努力落实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措施,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认真开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强化统计队伍建设,持续优化统计服务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努力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较好的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统计保障。

一、2020年工作总结

(一)紧扣中心,扎实推进机关党的建设。

1、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年初制定了《银川市统计局2020年机关党建工作要点》,落实了党建责任清单,分工细化了领导班子成员责任。印发了《市统计局2020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三个清单”》,分级分层制定了领导班子、党组书记、班子成员、县处级分管领导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和任务分解表,构建认识到位、责任明晰、落实有力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推动“两个责任”贯通联动,真正形成抓党建促发展的良好局面。

2、认真抓好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把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全局上下首要的政治任务,一是认真开展组织学习。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重要指示精神、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及历次全会精神、全国两会精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市委十四届十次全会精神、开展守好“三条生命线”教育,传达学习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内容。

       二是重视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年初制定了《2020年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坚持以集体学习、专题辅导报告(集体观摩学习)、集体交流研讨“三位一体”学习模式,党组成员发挥表率带动作用,全年召开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12次,专题研讨4次,党员大会集中学习6次,邀请区内专家做《保密法》和《牢固树立新时代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专题讲座2次,撰写学习报告6篇,收集心得体会等发言材料共计30余篇。

       三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党支部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2020年召开了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三个党小组分别召开了上半年和全年专题组织生活会以及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局党员领导干部全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了会议,认真查摆问题敢于刀刃向内,虚心接受他人提出的批评意见。按期召开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决策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工作安排。同时加强党员队伍管理,做好党员发展、党费收缴等基础工作。

       四是创新开展工作。在党支部成立了三个党小组,形成了支部抓工作,月度有计划;党小组抓落实,每月有总结的工作机制,开展党小组和党员“争星夺旗”活动,各党小组开展主题党日二十余次,形成了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不断凝聚干事创业的思想动力。

       五是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局党组与党支部,党组书记跟党组成员、分管领导,分管领导与各分管科室分别签订了《银川市统计局2020年意识形态工作责任书》,将意识形态工作列入局重点工作内容,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与统计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六是积极创建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根据自治区文明单位到期复检要求,我局成立银川市统计局创建自治区级文明单位工作领导小组,逐项对20xx-2020年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为动力,通过进一步优化机关作风,提升服务效能,坚持不懈的狠抓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使我局精神风貌、服务水平、工作质量有了新的提高,推动全市统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

3、积极开展党风廉政警示教育。组织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周”警示教育活动,组织全体干部观看《叩问初心》等专题片并撰写观后感;落实谈心谈话制度,3月和9月分别召开新提拔任用、职级晋升科级干部集中廉政谈话,教育在先,预防在前;召开建党99周年党员大会和座谈会,为党过“政治生日”;组织党员到石嘴山市国务院直属“五七”干校旧址开展“三重温”初心滋养活动,进一步深化对党的认识,提升党员思想境界,增强守初心、担使命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4、全面做好主题教育“回头看”工作。一是召开局党组专题会议,对主题教育再动员再部署。成立了银川市统计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尹建宁同志亲自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二是对标“回头看”新部署新要求,查漏洞补短板。按照市委要求,我局对照主题教育三次立查立改问题清单、对照党章党规找差距问题清单、市委第八轮巡察问题清单、专项治理工作问题清单等逐项逐条自查,对没有列入问题清单予以“回炉”,制定新的清单。三是分层次开展自查自纠,立行立改。按照市委规定的方法步骤,对我局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分三个层次。经对照专题民主生活会找出的8个方面20个问题,经查,20个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狙击战和复工复产统计工作。

年初疫情发生以来,市统计局党组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工作部署和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工作安排,成立了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抽调精兵强将参加市委组织部和市公安局牵头的各种专班,充分发挥统计干部队伍的专业特长,按照全市统一安排参加全市疫情防控。

        一是全员发动,加强分包社区的疫情防控。先后成立了排查、管控、数据处理3个工作组,排查组积极投身到兴庆区天盛社区、阅海万家社区开展疫情排查登记,管控组在喜来登酒店负责第十九留置观察组工作,接收留观人员47批次共466人员。数据处理组对疫情摸排数据进行整理汇总,全体党员志愿者还积极参与居家隔离“四包一”、小区门岗卡点登记等志愿服务。

        二是党员干部关键时刻发挥先锋模范作用,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没有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现象,也没有发生传播任何谣言行为和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疫情防控期间涌现出一大批先进事迹,局离休老党员葛世忠同志主动捐款6000元,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多名党员荣获“先进共产党员”“优秀志愿者”荣誉称号。

        三是坚持两手抓两不误,加强统计各项业务工作。为准确掌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企业复工复产情况,我局先后分6个批次深入企业开展数据调研,密切追踪各项统计数据,做到底数清、情况实、核查准,对所涉及的各相关产业、行业快速做好统计数据追踪分析,完成上半年全市经济运行及复工复产情况报告和全市经济形势分析研判工作,全年共编制《经济指标手册》《简明统计手册》《卡片》等服务产品上千册,积极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要求,对全市的企业开展问卷调查,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的统计服务。

(三)聚焦主业,全力抓好各项统计业务工作。

1、推行统一核算改革,扎实做好各项经济核算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宁夏市、县(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方改革实施办法》,认真学习领会统一核算方法制度。按时、保质完成2019年1-4季度以及2020年各季度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报表及县区季度核算审核评估认定汇总工作,全力推行各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汇总数据与全市核算数据总量及增速的衔接。组织开展20xx年及2019年全市非公有制经济主要统计指标测算分析工作。依据全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分阶段分步骤对全市、市辖区及各县(市)区2000年以来地区生产总值及分产业、分行业历史数据进行修订和衔接。通过国民经济核算统计工作的开展,为全市经济社会的健康平稳运行提供了数据支撑。

2、认真抓好监测调查工作,切实为中心工作服务。今年以来,不断强化对经济运行态势的分析和预测能力,结合全市深入开展“统计服务提升年”等主题实践活动,圆满完成了各月度、年度工业、投资、房地产、商贸、服务业、农业、能源、人口社会等专业统计监测工作,按月开展工业投资“6+3”模式经济运行监测工作;组织完成季度农业、劳动工资、限额以下商贸抽样调查、GDP核算、建筑业、基本单位名录库等监测工作;开展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问卷调查14次,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单位)人才资源状况调查表前期样本核实、报表催报、审核工作,切实为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统计服务。

3、不断丰富统计载体内容,切实为公众需求服务。组织编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0年银川简明统计手册》、《银川统计年鉴》、《月度经济指标手册》、《季度经济指标手册》等统计产品上千册,及时准确向市委、政府及社会公众最新经济数据。从工作实际出发,广泛征求和吸收多方意见建议,对统计产品的版式、内容进行更新,加强指标数据的针对性,最大程度的发挥统计产品服务各级领导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准确研判经济形势,深度挖掘各项统计资料,及时撰写统计简明信息、统计分析专报等资料,第一时间为市委政府提供信息参考。截止目前,完成经济运行系列统计分析专报35篇,完成统计简明信息67篇,撰写统计动态95篇,其中有4篇信息分析获得领导批示,为保持经济平稳发展,精准施策提供更加扎实可靠的判断依据。

4、健全完善统计执法制度,大力推进依法治统。一是为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戒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机制,起草完成《银川市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银川市预防和记录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行为办法》《银川市统计局统计违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规定》《银川市统计局统计违法行为和立案调查结果报告规定》五项制度。二是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起草完成《银川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细》《银川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银川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三项制度。三是依据《银川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应起草完成《银川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银川市统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则清单》《银川市统计局行政执法用语引导规范(试行)》《银川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试行)》《银川市统计局法律顾问制度(试行)》等十项制度,以此在我市统计系统范围内全力规范统计行政执法流程,保障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统计执法公信力。

5、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培训,确保依法统计全面落实。积极开展统计法治宣传培训活动,制定《2020年银川市统计法治工作要点》,对全年统计法治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发放《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法规知识汇编》300余册,联合市委宣传部邀请自治区统计局领导做市委理论中心组统计法律知识专题辅导讲座,使各级领导干部掌握统计法定职责,坚守统计法律底线;全局干部职工观看“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宣传片”,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法在心中、法在行中”保密法教育培训活动,并参加全市组织的保密知识考试;对全局干部职工进行《民法典》相关知识要点解读;对县区乡镇街道“七人普”基层工作人员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累积500余人次;9月对经开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苏银产业园投资项目80余家企业基层统计人员开展了统计法律知识培训,同时根据自治区统计局要求,进一步加强完善统计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工作。

6、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切实维护统计法治尊严。一是贯彻落实好国家统计局督察宁夏回族自治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顺利迎接和配合了国家统计局对银川市的统计督查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和统计督查反馈的问题,我局继续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认真查找问题,代市委、政府拟定了《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督察银川市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反馈意见整改实施方案》。二是深入开展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专项治理工作。及时要求各县(市)区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精神文件和做法,加强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关于报送“企业打捆报送、重复报送统计数据问题”整改情况的通知》,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活动,组织开展全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排查工作。三是积极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活动。严格按照市场监管领域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2020年统计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建立银川市统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银川市统计局“双随机”执法检查工作细则,全年已对劳动工资专业、商贸专业、能源专业、投资专业、房地产专业、工业专业47家企业单位开展“双随机”执法检查,其中通报表扬23家,通报批评21家,责令修正数据予以整改2家,1家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予以行政处罚。

7、开展定点帮扶共建,助力乡村振兴决胜脱贫攻坚。

一是积极动员部署。结合对扶贫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及中央和自治区、银川市脱贫攻坚工作会议精神,对我局2020年脱贫攻坚工作做了安排、部署。认真履行后盾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开展扶贫济困工作,继续抓好联系点的帮扶共建工作,真抓实干、攻坚克难。二是开展春节慰问、七一慰问、扶贫日慰问等活动。走访慰问驻村干部,了解驻村干部生活、工作情况,与镇、村两委班子经常性沟通,宣传解读最新扶贫政策,了解村民实际困难,制定扶贫实施方案;以孤寡老人、优抚对象、留守儿童为重点,走访孤寡老人、病残家庭,多次驱车前往,驻村干部为银光村困难群众解决就业岗位23个,困难群众人均增加收入9000多元。三是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开展脱贫攻坚进展情况调研活动,围绕扎实做好“六稳”和“六保”要求开展工作,做好下派驻村干部的思想工作,帮助驻村干部解决实际问题,切实为贺兰县金贵镇银光村脱贫攻坚工作发光发热,用实际行动助力乡村振兴决胜脱贫攻坚工作。

8、扎实组织开展我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成立了银川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发改、公安、统计等25个市直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七人普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及时了《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通知》。

二是保障普查经费,完善工作队伍。按工作实际抽调多名科长和业务骨干,成立综合、业务、宣传等6个工作组,制定印发了《普查工作进度表》《普查办公室工作规则》《成员单位职责》《宣传工作方案》和信息报送、工作进度报送等工作制度。

三是广泛开展动员宣传。建立了银川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专门网站,制定了银川市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对人口普查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与自治区统计局联合举办宁夏第十一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暨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宣传月启动仪式,开展“七人普宣传月”系列活动,使人口普查逐步深入人心。

四是开展“两员”选聘和培训。制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与培训方案,全市共选聘“两员”1.6万余人,我市分阶段、分批次开展“两员”培训80余期次,培训“两员”2万余人次。

五是开展人口普查综合试点。7月份,在贺兰县习岗镇德胜村开展了全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综合试点工作,圆满完成16个普查小区近3000人的登记工作。市统计局坚持高标准定位,科学制定试点方案、多次派出工作组深入试点一线指导,通过“实战化”综合试点,达到强化组织保障、提高工作经验、锻炼普查队伍的目的。截止目前,人口普查物资保障、普查宣传、业务培训、信息导入、行政资料比对、入户摸底等工作统筹推进,有序开展。

二、存在的问题

总体上看,统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新时期新阶段新任务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够大。统计队伍整体素质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方式方法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经济发展。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还存在“两员”队伍不稳定、“户难见、门难进、脸难看”的三难情况、人户分离、空挂户等问题和困难。基层基础统计工作还需进一步夯实,统计分析深度、广度以及统计服务的面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拓展,依法治统、质量立统、法制宣传尚不到位。

三、2021年工作要点

2021年,我局将以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大力践行“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围绕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从以下六个方面来开展工作。

(一)提高党建工作水平,加强局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我局将继续切实履行两个责任,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继续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科学执政的能力,努力建设服务型统计队伍。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范围和分管领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和“三会一课”等制度,按照市委巡察反馈的问题,认真开展整改,全面提升局机关党建工作水平,为各项统计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各项统计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主动服务、超前服务和高效服务意识,切实加强统计服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统计服务水平。认真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监测工作,积极探索民营经济、“三新”经济统计监测方法,帮助市委政府更加全面客观的掌握全市各项经济发展运行情况。开展好月报、季报的同时,深入基层开展调研,认真撰写分析和信息,要求在月度分析上求快,预警研判上求准,专题分析上求精,对比分析上求深,真正当好决策参谋。

(三)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模范机关。根据《银川市统计局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工作实施方案》要求,2021年上半年为全面创建阶段,下半年为巩固提升阶段,我局将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五创建五表率”为目标任务,努力创建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我局将坚持以创促建、以创促改,使创建模范机关的过程成为提升党建质量、破解新老难题、推动统计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全面提升市统计局机关治理效能、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为推动银川市高质量发展和“一高三化”目标要求,加快推进 “绿色高端和谐宜居”美丽新银川,提供统计力量。

(四)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统计干部队伍素质。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好党的精神、全国全区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全国“两会”精神及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把会议精神作为推动统计工作的新要求,密切关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新问题、新现象、新成就,当好侦察兵、预报员。

(五)扎实细致的做好“七人普”工作,切实摸清人口底数。2021年是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数据整理和阶段,主要工作是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评估、汇总、主要数据公报、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我局将进一步严密组织,统筹推进,不折不扣的做好“七人普”第三阶段各项收尾工作,为科学制定和完善“十四五”时期我市居民收入、消费、教育、就业、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提供数据支撑,为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4

那么元代龙泉窑青瓷上的八宝纹到底是怎样一个面貌,又是怎样一条演变轨迹呢?不妨先来看看这一对元龙泉窑“七宝纹”碗(图一)。碗敞口,弧腹,圈足;器表内外装饰划花纹,外口沿下饰复线弦纹,等距以短弦线切断;下腹饰仰莲瓣,莲瓣较宽;内口沿下饰三组卷草纹;器壁饰七个变形莲瓣,内填七种佛教宝物;底心饰折枝草叶。元代龙泉窑青瓷胎质普遍较厚,釉色以青中泛黄的豆青釉为主,而这对碗胎壁匀整而薄,弧壁饱满,釉色近梅子青,釉面光洁,质感深沉宁静。另外,元代龙泉窑多采用简单工艺,效率高,适合批量规模生产的印花、贴花等装饰工艺,这两只碗则采用传统刻花手法,纹样布局严谨工整,主题图案七宝纹线条纤细而清晰,刻划流畅而精准。总的来看,这对碗制作较为精细。

此对七宝纹碗原出于元上都遗址窖藏,以其胎釉、纹样等工艺及出土情况看,可能为官方机构或寺院定烧的祭器。元代皇室贵族虽重金银器并大量使用金银器,瓷器亦受青睐。《元史・祭祀志》有“衣冠尚质,祭器尚纯”的记载,青釉、卵白釉等瓷器正符合“尚纯”的标准,金银器有金银器的奢华之色,瓷器亦有瓷器的质纯之美。又《元史》卷七十四记载:“中统(1260-1263)以来,杂宋金祭器而用之。至治初(1321),始建新器于浙江行省,其旧器悉置几阁。”元时,龙泉窑、景德镇均属浙江行省,其中景德镇烧制官器有文献的明确记载,刘新园先生《元文宗时代之官窑瓷器考》一文有精辟论述。笔者认为,元代龙泉窑可能也存在官方烧制行为,这也是明初朝廷之所以在饶、处两府烧制官器的基础。实物方面,如新安沉船出水的“使司帅府公用”铭青瓷盘,颇值得关注。该盘装饰纤细的划花纹饰,外壁下腹划宽大的变形莲瓣纹,内面装饰四季花卉,辅饰三组卷草纹,其卷草纹式样与本文所述之七宝纹碗颇为相类。另外,还有博物院收藏的清官旧藏“元/明龙泉窑青瓷划花云鹤纹碗托”,虽造型纹饰与七宝纹碗不同,但风格有相似处,其共同点是造型规整,胎壁匀薄,釉面光洁,划花纹纤细清晰,写实细腻,精美异常。

此对七宝纹碗的宝物共计有法螺、莲花、华盖、火珠、双鱼、宝幢、盘长、珊瑚等十样,华盖、宝幢两种图案尤其细腻写真。这种“八宝”的简省情况还有以下例子。日本私人收藏的元龙泉窑青瓷划花六宝纹碗(图二),碗作六出花口,内壁装饰划花六宝,有犀角、火珠、盘长、法螺等,底心贴饰龟纹。可见元代瓷器上的八宝并不限定要八种宝物皆现,也有简省形式,宝物之组合种类更无定式。

更常见的则是“八宝”皆全。器形以盘碗常见。如2010年9月山东菏泽元代古沉船出土的龙泉窑青釉刻花八宝纹盘,内底心饰十字宝杵,八宝,计有法螺、莲花、方胜、金锭、银锭、象牙、盘长、犀角等八种。1958年浙江湖州出土的元龙泉窑青釉印花盘,内底心印十字宝杵,外绕一周八宝。十字金刚杵原为密宗法器,搭配八宝纹,其宗教意味无疑更为明了。

元代龙泉窑的八宝纹,印花者图案多模糊不清,刻划花的,其线条处理也较随意。八宝图案总体上偏于简笔、写意。而八宝的宝物种类实际上以杂宝为多,实为“八样杂宝”。当然,杂宝源于密教的“八宝”。

八宝与杂宝有一定区别。前者源于佛教,其宝物主题均与佛教紧密相关;后者内容则相对庞杂,既有来源于宗教的,也有渊源于传统文化的,寓意内容也更为丰富,包括财富、权力、长寿、平安、幸福等等,主要是吉祥寓意。如果说佛教八宝以其警醒世人的深刻含义来俯视众生,闪耀神圣的光辉,那么杂宝则是世俗而兼容并蓄的,其所流露的是普通人性的追求。龙泉窑杂宝纹中除法螺、莲花、火珠、盘长等宗教纹饰外,最常见的就是犀角、方胜、金锭、银锭、古钱等几种。其中犀角取其通灵而避邪祛病,保平安之意;方胜造型为菱形相叠,起源可追溯至彩陶时期,古时也称长命纹,有生命不息的涵义;古钱自古即为民间吉祥纹样,不仅为除魔辟邪的象征,双钱还有双全、好事成双之意;金锭、银锭均来源于中国古代货币,无疑寄托着人们对财富的渴望。

八宝纹向杂宝演化是一个逐渐的过程。上述这对七宝纹碗,结合其胎釉等特征来判断,应系元代早中期之作。其八宝内容虽仅为七件,但皆为宗教八宝范畴。若六宝纹碗,宝物种类虽更少,内容也仍以佛教宝物为主,但已有杂宝的出现,尤其从底心贴饰代表长寿的龟纹,多少已可见出纹饰的涵义核心在向吉祥长寿等世俗主题上转变。十字宝杵搭配八宝虽为经典组合,但同时也出现了方胜、银锭等宝物。这两件十字宝杵杂宝纹盘的造型以及底部涩胎一圈的装烧工艺与明初龙泉官窑大盘非常接近,其具体烧制时间应在元代中后期。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5

一、**到09年期间普法工作开展情况

1、成立组织

为贯彻中央《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落实总行有关普法规划安排,做好“五五普法”工作,我省分行成立了“五五普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行主要负责同志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五五普法”办公室,负责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考核和检查等日常工作。

2、制订规划

为搞好“五五普法”工作,我省分行制订了《**银行某市分行五五普法规划》,规划就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工作原则和工作任务、普法教育对象和具体要求、五五普法的组织保障、五五普法的实施步骤等作了明确规定和安排,自**年来,严格按照规划开展“五五普法”工作。

3、“五五普法”工作实施情况

(1)有明确的指导思想

我省分行在开展“五五普法”工作中有明确的指导思想,那就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根据**银行某市分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干部员工的法律素质,促进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完善某市分行的法制建设,依法治行、合规经营,保障和促进业务经营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制订主要目标、工作原则和工作任务

我省分行在开展“五五普法”工作中制订主要目标、工作原则和工作任务,

主要目标为适应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围绕**银行某市分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紧密结合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行、合规经营,努力使全体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有新的提高,依法管理、服务社会的水平有新的提高,保障和促进某市分行业务发展,努力推进本行在本区域一流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工作原则为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员工;坚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主要任务一是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学习宪法是普法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学习任务。二是深入学习有关经济发展和合法经营为核心的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和宣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培育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和大局意识。三是熟悉和掌握企业管理的必备法律知识和有关经营决策方面的法律常识,提高管理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素质。四是紧密结合全行改革和发展中心任务,以各级经营者和重要业务岗位人员对银行法和相关法规、与银行开展业务和风险管理密切相关的民事商事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为重点,培养和提高相关人员从事本职工作必要的法律技能和运用能力。五是学习与员工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和树立全体员工的法制观念,努力提高全体员工掌握法律常识的水平。六是坚持法制教育和法制实践相结合,推进法律事务机构建设,推行法律文件审查制度、诉讼案件管理制度,使法律风险控制和专业法律服务成为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业务流程中的必不可少环节。七是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提高各级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行员的法律素质。

(3)确定普法教育对象和具体要求

我省分行在开展“五五普法”工作中确定普法教育对象,普及对象是我行全体员工,重点对象是各级管理干部、授信审查人员、客户经理和清收保全人员及基层营业网点一线员工等。确定的具体要求,对普法对象(包括重点对象)的要求是以自学为主,在我行普法人员指导下学习全国普法办统编普法教材,学习与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学习与维护社会稳定、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及社会保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学习与银行业密切相关的金融法律知识。对重点宣教对象的要求一是管理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建立领导干部法律讲座制度。学习有关市场主体、特别是企业管理经营方面的法律知识;学习有关宏观调控、特别是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有关市场规则的法律知识和世贸组织基本规则;学习金融业和银行业务方面的专业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对授信审查人员、客户经理和清收保全人员的要求是:必须掌握履行本职工作必需的相关法律知识和技能。建立授信审查人员、客户经理和清收保全人员的专门法律培训和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法律考试成绩可作为上述员工上岗考核、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三是对基层营业网点一线员工的要求是:根据其本职岗位的需要,结合对交行规章制度的学习,熟悉和掌握与岗位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相关法律知识要列入岗位培训的内容。

(4)制订五五普法的组织保障

我省分行为开展好“五五普法”工作,制订五五普法的组织保障,一是省分行五五普法领导小组为我行普法宣传教育领导机构,下设五五普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分行法律事务**办,具体负责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考核和检查等日常工作。二是根据普法规划实施要求,每年制订全行年度普法工作要点,指定当年重点学习的法律法规和参考书目,对当年普法活动作出具体安排。年度普法计划应纳入部门工作计划,实行跟踪管理。三是根据国家五五普法规划及总行普法要求,本行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四是省分行普法领导小组将定期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单位普法规划实施情况。五是省分行普法领导小组每年向总行普法领导小组报告我行普法规划落实情况和依法治理工作情况。

(5)制订五五普法的工作方法

我省分行为开展好“五五普法”工作,制订五五普法的工作方法,一是培训、编写和发放专用法律培训、学习教材;二是举办法律讲座;三是宣传与交行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四是利用《交行导报》、《新金融》、行内信息网络等开办法律知识宣传栏和普法宣传报道;五是引导、支持员工自学,鼓励和发挥员工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成立学习小组、网上交流等方式,研究业务中的法律问题,创造良好的学法、用法氛围。

(6)确定五五普法的实施步骤

我省分行为开展好“五五普法”工作,确定五五普法的实施步骤,要求自20**年上半年开始实施,至2010年底结束。大致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宣传发动阶段(20**年上半年),主要工作任务,一是根据总行五五普法工作要求,制订本行五五普法规划,确保组织机构到位、普法经费到位。二是本阶段工作重点:专业培训和重要岗位培训。省分行负责开展对授信审查人员、客户经理及清收保全人员进行《公司法》培训。三是积极创造条件,做好下阶段普法工作的全面开展工作准备。五五普法规划全面实施阶段(20**下半年到2009年)。主要工作任务,一是法律知识培训纳入省分行岗位培训工作范畴。20**年推行授信审查人员、客户经理和清收保全岗位法律培训考试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应明确培训内容,并提出人数、时间及考试要求,考试结果报总行。其他员工的法律教育以自学为主,培训考试为辅,但各分支机构必须按要求落实年度培训计划并上报自查总结报告。二是完善和持续更新省分行法律法规电子文库,并在网上及时。五五普法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下半年——2010年)。主要工作任务,2009年下半年,省分行普法领导小组将根据本规划检查各分支机构普法工作落实情况,根据检查结果评选和表彰全行五五普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2010年年初,根据全行普法工作完成情况,对照规划、任务和目标,形成某市分行五五普法工作报告上报总行五五普法领导小组,继续推动全行普法工作深入开展。

4、取得成效

我省分行严格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开展五五普法工作,经过近4年的努力,五五普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我省分行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提高,在推进依法治行、合规经营方面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取得了较好成绩。总计,通过集中授课、集中培训和自学等方式,我省分行有XXXX人次参加了法律知识学习,学习了宪法、劳动法、公司法、担保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5、存在不足

我省分行开展“五五普法”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学习法律的广度和深度有所欠缺。虽然制定了学习制度和学习计划,但由于工作忙,有时产生以干代学的思想,放松了学习,没有学深学透。在平时的学习中,满足于已经下发的书籍资料,主动去看法律方面的书籍较少。围绕有关法律虽然学习了一些知识,但理论的深度和广度缺乏。在学习的方法和效果上有所欠缺,没有创新学习方法和学习形式,通过学习来指导实践不够。二是学习干劲不足。虽然都在学习法律,但抱有任务观点,缺乏学习干劲,没有学习的主动性,存在学习应付差事、日久生厌的现象。在学习中碰到困难,存在畏难情绪,没有解决学习困难的决心与勇气。三是在学习中强调实际困难多,缺乏刻苦精神。

二、2010年普法工作的安排

1、继续按“五五普法规划”要求,有始有终开展好五五普法工作

前4年,我省分行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大家通过学法用法,尝到了懂得法律对干工作的益处,既提高了自身素质又促进了工作的开展。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普法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时代在进步,法律也在变化,我们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掌握法律,做好工作。为此,在2010年,我省分行要继续按“五五普法规划”要求,有始有终开展好五五普法工作。

2、继续发挥领导小组作用

在2010年,我省分行“五五普法”领导小组,特别是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肩负起五五普法工作的职责,做好普法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考核和检查等日常工作,把五五普法工作有始有终完成,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3、做好查漏补缺、完善落实工作

我省分行在上级部门的领导下,按照“五五普法规划”要求开展“五五普法”工作,总体是成功的,全体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基本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但是,我们要看到事物的不平衡性,要做好五五普法的查漏补缺工作。要对4年来的五五普法工作作全面的调查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做到心中有数,制订切实措施予以弥补提高,做到完善落实。

4、巩固五五普法工作成果

我省分行开展“五五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果,全行干部职工通过学法用法,提高了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全行形成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我们要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成果,要把普法工作持久地进行下去。在普法工作中一定要有一种学习的危机感、紧迫感,把学习法律、提高素质作为生存和发展的紧迫任务,把学习当作一种工作和追求,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争当学习型干部职工,通过学习,不断提高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知识层次,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5、通过普法工作,提升银行素质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6

一、“七五”普法的基本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我局高度重视“七五”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年一2020年年)“及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若干实施意见“和”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年)“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工作落实。

一是领导重视。根据局领导分工调整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局“七五”普法宣传教育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局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及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局长为第一贵任人,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科室密切配合的良好氛围,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学习有关法规政策,安排部署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二是明确目标。为认真贯彻上级关于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每年年初制定了“区水务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计划“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把依法行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全局的工作目标,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ニ)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法制意识。

2016年年以来我们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对各级干部学法用法的培训,取得明显成效。一是抓好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不断强化本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能力。以服务水利工作为主线,以加快推进法治水利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开展“法律六进”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载体,以加强重点对象法制宣传教育为突破,以加强水利法治文化建设为先导,通过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的水平;进一步提高我区水利系统干部的法律素养,提高法律实践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全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水利管理单位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和管水的自觉性,提高自觉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二是认真制定了《区水务局2016~2020年度干部依法行政学习计划》,明确学习对象、时间、内容和方法步骤,使各级领导干部系统学习和熟练掌握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结合实际举办全区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培训班。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升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人员履职能力,我局于2017年12月17-20日,组织3人参加水务系统依法行政和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进行学习培训,通过学习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全系统对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对推进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发挥了较好的促进用。区水务局公务人员18人,均参加了区人事局组织的2017年年国家公务员行政许可法和依法行政培训班,主要学习内容为“公务员依法行政与法治思维”。此外,组织局机关有关业务科室参加省水利厅组织的学法技术培训班、领导干部参加各级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局机全体干部职工均积极参加网上学法等活动,2018年年7月,区水务系统共组织182名干部职工参加全省宪法专题考试,及格率、优秀率均达到100%四是创新形式,集中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为切实做好第二十五届“世界水日”、第三十届“中国水周”水土保持法实施四周年宣传活动,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保护水资源,营造学“水法”、守“水法”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国情、省情、水情,以贯彻实施“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为抓手,大力宣传水利法治建设,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水忧患意识和水法治观念,为奋力开创节水治水管水兴水新局面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五是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在易发生溺水死亡事件的水库,河道等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喷字、制作安装铁字等警示标语),告诚广大群众注意危险,禁止游泳、玩耍,强化警示防范工作。经统区水务系统内宣传警示制作共174套(其中水闸墙刷宣专标语85幅)

(三)加强制度保障,健全行政决策制度。

为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我局制订了“区水利局机关工作制度”,在公开栏张贴区水务局领导班子分工运行图、区水务局机关各股室职权运行图、汕头市区水务局股室主要职责一览表,编制了“汕头市区水务局股室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通过建章立制、定岗定责,把水行政职责责任制,落实到各股室、分解到人,全面实行细化管理,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成为职责清晰、管理科学、精干高效、行为规范、工作得力的政府办事机构,更好地为实现我区的水利现代化服务。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推行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听取意见、专家论证制度。聘请广东百泰律师事物所吕伟彬律师为我局的常年法律顾问,在依法行政管理、重大决策制定、涉及社会稳定影响等方面出具法律意见供决策参考,有效降低了决策风险。

(四)防范化解矛盾,建设平安水利。

认真做好来信来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信访工作上,建立了接访工作首问负责制、领导接待制,做到件件有答复,没有推办、拖办、不办的现象发生。两年来,调查处理信访件28宗查处结果均给信访者做出了比较满意的答复,未出现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系统上下、内外团结稳定。

(五)严格水政执法,维护水事秩序。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从严治政,是我区水利部门规范各级干部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局水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行政、积极践行依法治水,切实增强执法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一是认真制定“区水利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进一步明确水利部门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执法人员分级负责制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通过建章立制、定岗定责,把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分解到人,落实到各股室(大队),全面实行细化管理,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成为职责清晰、管理科学、精干高效、行为规范、工作得力的政府办事机构,更好地为实现我区的水利现代化服务。二是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坚持把认真开展水行政执法、严肃查处各种水事违法案件、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维护我区正常水事活动秩序作为法律赋予水利部门的神圣职责,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水、依法办事。目前,我区设有水政监察大队,专职监察人员1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人数8人,均属事业性编制;各镇(街道)水利所为兼职人员,形成了一支以专职为主,兼职为辅、覆盖区、镇二级的水政监察网络。在宣传贯彻水法律法规、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开展江河防汛清障、加强水土保持监督、保护水资源和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区水政监察大队坚持依法行政理念,对已投入使用的水利工程及练、榕二江进行不定期巡查,及时发现违法水事行为,发现一宗制止一宗,发生违法现象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责令整改通知。2016年以来,区水政监察大队针对练、榕两江堤防水事违法行为的实际,加大巡查力度,在各相关镇水利所的支持配合下,坚持每周巡查堤防平均2次以上对江河堤防存在乱搭乱建、乱堆乱倒等水事违法违规行为现场进行处理,及时制止和消除堤防安全隐患。调查处理信访件22宗,共查处(配合查处)了55宗水事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落实整改。通过抓好各级水政监察队伍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思想好、业务精、作风硬的水政监察队伍。

二、存在问题和今后打算

一是执法队伍建设滞后,由于执法设备的缺乏,水利执法力度受限制,江河偷采砂行为,渠道、堤防违章设障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不完善,特别是未细化量化本单位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开,与新形势下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二是依法行政观念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普法宣传教育的形式比较单调,激励、培训等一些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在今后工作中,我局将认真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和宣传力度,创新工作形式和举措,切实把坚持依法行政与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相结合,把依法行政落实到各项水利工作中去,努力建设一个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水行政管理机关,促进全区水利事业快速健康发展,让区委区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

水务局“七五”普法工作开展情况自查报告银川市普法办:根据(银普法办发〔2018〕7号)《关于开展“七五”普法工作中期督导检查的通知》要求,经认真自查,现将银川市水务局开展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宣传教育工作自查报告呈上,请审核。

2018年是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的开局之年,是自治区成立60周年,是实施“七五”普法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我局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围绕“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中央新时代治水方针和我区“统筹城乡、改革创新、节约高效、开放治水”的治水新思想,更好地发挥法治在水利改革发展中的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作用。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深入学习宣传依法治国重要论述。我局把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列入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深入学习宣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党的精神和自治区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实质,真正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局党组中心组学习范围扩大至7个基层单位的支部书记,每月学习不少于2次,强化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支部书记作为支部带头人,更好地发挥了普法工作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二)突出学习宣传宪法。随着新《宪法》的修订完成,

我局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全局130名干部职工入手一册《宪法修正案》,要求各单位采取集中学习、自学,全文学习、专题学习的方法,深入宣传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念。同时,在每年的“12.4” 国家宪法日期间,开展以“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宪法权威,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

(三)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按照“七五”普法要求,我局重点宣传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社会的若干准则》等各项党内法规,全局25名党员认真撰写了学习笔记,参加了相关知识答题等活动。通过学习,党员干部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意识,争做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四)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2017年我市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通过国家技术评估和行政验收,成为全国第一批水生态文明城市。有着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美誉的银川,开展了形式多样的法治文化实践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深入人心,通过区域资源优势,推动水文化与法治文化融合发展,也得到了国家水生态文明城市验收组的一直肯定。

(五)深入学习宣传水法规。我局围绕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和“三大战略”,积极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国家节水行动、河湖长制、水生态文明建设、水利改革等工作,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向社会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突出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促进全社会用水观念转变。“七五”普法开展以来,通过自学、集中学习,网络学习等形式,100%的处级领导干部通过法律知识集中闭卷考试;100%的公务员参加银川市公务人员网上法律培训和在线法律知识考试;100%的水务行政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有效提高了水务系统依法治水管水的水平。

(六)继续深化法律“十进”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法律十进”主题活动,针对不同普法对象的特点,结合水利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内容,将水利法制宣传教育融入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强化机关学法用法制度建设,推进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为乡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自觉维护水事秩序。进一步加强水法规进学校活动,2018年我局与银川市教育局共同举办节约用水进校园六个一活动,发放节水宣传作业本50000本,节水宣传牌3000个,节水宣传毛巾500条,通过多种形式,提高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效果,培养促进广大学生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和节约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同时,加强对各类企事业单位节水型载体建设,加强取用水管理,水利工程管理、防汛抗旱、水土保持等专题水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依法开展水事活动的自觉性。继续开展水利法制集中宣传活动,充分利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媒介,大力开展水利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宣传教育成效。

(七)加强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为重点,加强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和廉政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条规的宣传教育,坚持反腐倡廉法制宣传教育与政治理论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相结合,充分发挥廉政教育基地的作用,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八)深入推进依法治水。通过落实行政执法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水事纠纷机制,预防和妥善处理各类涉水纠纷40余起,处理“12345”等投诉128起,办结率100%,满意率达100%。维护水事秩序和社会稳定,进一步提高水利社会管理能力。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我局成立了“七五”普法领导小组,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机关各处室、基层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普法领导小组,设立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普法工作汇报。形成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上下协调、紧密配合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考核体系,切实加强水利普法工作。

(二)建立考核机制,确保规划落实。我局建立了“七五”普法工作评估机制,对普法工作进行阶段性检查和专项督查,把普法工作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个人的主要条件。

(三)落实宣传经费,保障普法工作全面开展。按照普法工作要求,局机关和各基层各单位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保障和完善法制宣传教育的软硬件建设,确保普法宣传、人员培训等工作落到实处,保障普法工作顺利开展。

(四)完善制度,规范管理。”“七五” 普法期间,我局制定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实施方案”和“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意见”,完善了领导干部讲座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法制知识考试考核和培训制度、领导干部学法档案管理制度等,形成较为完善的普法工作长效机制,促进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7

为规范各类房地产信贷管理,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各行,请组织信贷人员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以便修改和完善。

附:一  中国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商品房开发和经营,加强对房地产贷款的管理,保障贷款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遵循《贷款通则》规定的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发放的各类开发性房地产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经国家房地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贷款用途。用于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住房开发、商业用房开发、房地产土地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三章  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种类。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种类主要包括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

(一)住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住房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是指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开发建造向市场销售,主要用于商业行为而非家庭居住用房的贷款。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住房、商业用房开发贷款以外的土地开发和楼宇装饰、修缮等房地产贷款。

第七条  贷款条件。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中第四条规定的贷款对象条件;

(二)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合格的领导班子,以及严格的经营管理制度;

(三)企业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在中国银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在中国银行办理结算业务;

(五)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

(六)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内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七)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八)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九)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应达到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并能够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十)将财产抵(质)押给中国银行或落实中国银行可接受的还本付息连带责任保证;

(十一)落实中国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应向中国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借款项目名称、金额、用途、期限、用款计划和还款来源等。

(二)借款人营业执照、章程、资质证书副本和资信证明材料。

(三)经有权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近三年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四)贷款项目开发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开发项目立项文件、工程设计和批准文件。

(六)土地使用权使用证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施工合同。

(七)企业董事会或相应决策机构关于借款和抵(质)押、担保的决议和授权书。

(八)开发项目资金落实文件。

(九)开发项目的现金流量预测表及销售和预售对象、销售价格和计划。

(十)抵(质)押财产(有价证券除外)的资产评估报告书、鉴定书、保险单和抵(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抵(质)押人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函。

(十一)还款保证人的资信证明材料。

(十二)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贷款期限。

(一)住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三年(含三年);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三)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人民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和安居工程贷款的利率,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贷款利率;外币住房开发贷款、商业用房开发贷款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利率均执行中国银行公布的外汇贷款利率。

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一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二条  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房地产作抵押的,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借贷双方商议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四条  用于抵(质)押的财产,需要估价的可以由贷款行进行评估,也可委托贷款人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抵(质)押物价值的70%;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合同有效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确定抵押期限时应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为限。

第十五条  抵(质)押期间,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转移、变卖或再次抵(质)押已被抵(质)押的财产,对质押的有价证券如发生遗失,未经质押权人核实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第十六条  借贷双方商定采取保证方式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保证人。第三方保证人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承担连带责任的全额有效担保。借款人、保证人和贷款人之间应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七条  借款人和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性质、名称、地址等变更时,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与贷款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修正文本和贷款保证合同文本。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抵(质)押物品的评估登记费和借款合同公证费均由借款人负担;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质押和保管物品的保管费。

第十九条  申请开发贷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前按贷款人指定的保险种类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金额,保险单不得有任何有损贷款人权益的限制条件,并应当明确贷款人为该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办理保险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保险单交由贷款人执管。在保险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第六章  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必须填写书面申请,并向贷款银行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和提供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后,贷款人应按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对借款人做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借款申请批准后,借款人应及时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凡逾期未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用款手续的,原对借款申请的批准可被撤销或视为失效。

第二十四条  经贷款人核准的用款计划,应包括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应按照合同和核定的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借款人需要调整用款计划时,应在调整计划前15个工作日内向贷款人书面提出,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用款计划。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一般为30%,国家安居工程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为60%,借款人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地将自有资金存入贷款银行,或投入项目前期工程使用。借款人自有资金没有足额到位的,贷款人不予批准贷款。

第七章  贷款使用与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或加收利息。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用款或提前归还贷款,应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承担费率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用。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必须在贷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除经贷款人同意外,借款人的各项资金往来均须通过基本结算户或一般存款户办理。如违反规定,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或收回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加罚利息。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有权实行监督管理。借款人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借款人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贷款人有权收回贷款和加罚利息。

第三十条  借款人须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与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并办理延长抵(质)押登记、保险的手续。展期协议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贷款到期未还或未批准展期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或加收利息,并可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或用其抵(质)押物清偿。采用第三方担保的应通知保证人代为偿还。如担保方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直接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第八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与总结工作。

第三十三条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同时要检查贷款抵(质)押物品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第三十四条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当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管理,定期向贷款人报送有关贷款项目建设和销售进度情况,提供企业财务计划、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为贷款人定期检查了解贷款项目施工生产或项目经营管理情况、监督其资金使用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在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法之前,目前主要考核贷款逾期率、贷款呆滞率、贷款呆账率、贷款收息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均应包括内容详尽、表述明确的法律条款。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二  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国住房消费的发展,规范中国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自营住房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商业银行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可分为自营性住房贷款和委托住房贷款(原称政策性住房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自营性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用银行自有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贷款。

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住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受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用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用于购买普通自用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港澳分支机构除外)的住房信贷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购买外销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公证。

(四)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住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中国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自营性住房贷款的申请与审批。申请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借款人应直接向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提出借款申请。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在收到借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第七条  委托住房贷款的申请和审批。委托住房贷款由借款人向房改资金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对贷款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将贷款资料移送受托银行调查。受托银行对购买行为的合法性、担保条件、偿还能力等方面提出调查意见,交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复审,房改资金管理机构根据受托银行的意见审批贷款,并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受托银行与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申请和审批。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是委托住房贷款和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的结合,即当借款人申请的房改资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提供的委托住房贷款不足以购买住房时,银行用自有资金发放自营性住房贷款,以解决借款人购买住房所需的资金。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按照各自审批程序分别办理。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或纳税证明、银行对账单或银行储蓄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如已付款,应提供购房价款30%以上的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拟办抵押、质押、保证或保险的材料,如权属证明、评估报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的资格证明及财务资料、保险单或保险合同等。

(五)申请委托住房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已缴纳公积金的证明材料。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或资料。

第十条  贷款人要重点审查借款申请的如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身份和资格;

(二)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等;

(三)贷款用途;

(四)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五)借款人的担保和保险情况。

第十一条  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对借款申请进行调查和初审,对调查材料和初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报送的贷款调查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提出贷款审批意见。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贷款批准后,房地产信贷业务部门应尽快通知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办理用款、抵押、公证、保险等手续,缴付各有关费用。经审查不合格的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材料应尽快退还申请人。

第十三条  在办理贷款手续时,为保证有关资料和贷款手续的合法性,可委托律师事务所代办有关贷款手续和承办有关法律事宜。主要法律事宜包括:抵押房产的合法性验证、借款人身份及收入资料验证、抵押借款合同审核、抵押登记查验、贷款催收等。

第四章  贷款条件的确定

第十四条  贷款币种。自营性住房贷款可以使用人民币和外币,使用外币的贷款对象应是有较高经济收入及有外汇还款来源的华侨、港澳同胞、外企工作人员等,且有可靠的担保。

第十五条  贷款数额。住房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同时不得超过贷款行规定的最高限额。使用委托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贷款人在确定贷款期限时要综合考虑借款人的经济收入状况、保证或抵(质)押物状况、保险公司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人民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外币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自营性住房贷款利率和委托住房贷款利率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利率。用银行外币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中国银行公布的相应档次贷款利率。

(一)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人民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不含浮动)减档执行,即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下(含1年)的,执行半年以下(含半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3年(含3年)的,执行6个月至1年期(含1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3~5年(含5年)的,执行1~3年期(含3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5~10年(含10年)的,执行3~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期限为10年以上的,在3~5年(含5年)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5%.(二)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贷款期限为1~3年(含3年)的,加1.8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3~5年(含5年)的,加2.16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5~10年(含10年)的,加2.34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10~15年(含15年)的,加2.88个百分点;贷款期限为15~ 20年(含20年)的,加3.42个百分点。

第十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法定利率调整,则于下年初开始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担保方式。贷款行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方式,可以是:

(一)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作质押。

(二)以借款人或第三者(包括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作抵押,包括用本贷款购买的住房作抵押。

(三)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

银行七五普法工作计划篇8

废两改元的实施机构

关于废两改元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北洋政府时期即有一些工商金融团体倡议废两改元,但当时并不具备实施条件。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废两改元问题即被提上议程,并开始着手准备。

1928年制定的《国币条例草案》规定,“国币之铸发权属于国民政府”,① 这意味着国币银元的铸造权和发行权均属于国民政府。但这两项权利的真正实行和操作,还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因此,当有人提出尽快实行废两改元时,财政部即认为,废两改元“兹事体大,恐非专恃行政手段,所能实施无碍”,必须作好充分准备,“而准备之最关重要者,厥有二端”:一是上海造币厂迅速开工,一是中央银行宜迅速营业。② 中央银行和中央造币厂是政府实施币制改革必不可少的两个工具。

1928年11月1日中央银行在上海正式成立,根据此前颁布的《中央银行条例》规定,“铸造及发行国币”是国民政府授予中央银行的四项特权之一。③ 这项规定标志着国民政府将国币的铸造权和发行权转交中央银行执行。而实际上后来真正执行国币铸造权的是中央造币厂,这与《中央银行条例》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1935年通过的《中央银行法》中即作了修改,该法规定:“国民政府发行本位币、辅币或厂条及人民请求代铸本位币或厂条,均由中央银行经理之”,④ 即只赋予了中央银行国币发行权。

中央造币厂原为上海造币厂,1920年由上海金融界提议,经北京政府同意筹设,但因经费不足等原因,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为统一币制,积极恢复重建上海造币厂,并改名为中央造币厂,“所有各省造币厂渐次通饬停铸,以期统一币政”。⑤1929年4月10日公布的《中央造币厂组织规程》规定,“中央造币厂直隶于财政部,掌理国币之铸造、销毁及生金银之精炼、分析事项”。⑥ 这意味着国民政府通过财政部将国币的铸造权交由中央造币厂执行。1933年3月8日公布实施的《银本位币铸造条例》则明确规定:“银本位币之铸造,专属于中央造币厂”。⑦

因此,在废两改元实施过程中,财政部是改革的直接领导和策划机构,一切重要的法令均由其制定或颁行;中央银行是主要的执行机构,独享国币发行权;中央造币厂则负责铸造银币,具有唯一铸造权。中央银行向造币厂提供造币所需的银类,造币厂将所造新币解送中央银行发行。正如财政部长宋子文所说:“中央银行为发行新币机关,该厂为铸造新币机关”。⑧

第一阶段:上海试行废两改元

为实施废两改元,国民政府曾联络上海金融界,做过许多准备工作,并在1933年初决定利用有利形势,将改革付诸实行。按照国民政府的计划,废两改元将分为两个阶段实施,3月至7月在上海试行,7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实施。

1933年3月1日,财政部《上海先行实施废两改元令》,宣布:“为准备废两,先从上海实施。特规定上海市面通用银两与银本位币一元或旧有银币之合原定重量成色者,以规元七钱一分五厘合银元一元为一定之换算率,并自本年三月十日起施行。”⑨3月7日,财政部委托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组成上海银元银两兑换管理委员会,自10日起按照财政部规定兑换率,“管理上海市面原有之银两与通用之银元兑换事宜。”⑩3月8日,国民政府公布《银本位币铸造条例》,对币制改革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在做好各项准备后,1933年3月10日,国民政府开始在上海试行废两改元,规定即日起全市各行各业,一切交易,一律用银元计算,不得再用银两。但在过渡期内,可以银两兑换银元,也可以银元兑换银两,所有公私款项、债权债务、各种税收及一切交易,虽不一定以银元收付,但必须按法定换算率折算为银元计算。国民政府试图通过这种逐步推行的渐进式改革,使人民和商家在思想上和习惯上有一个转变的过程,体现了“当局者迁就环境之苦心”。

国民政府原计划于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改革,然而,上海的试行情况却超出了当局的预料。按理在废两改元试行期间,商家需用银元剧增,持银两向委员会兑换银元者,理应较多,然而实际情况却恰恰其反,以银两兑换银元者,仅占绝对少数。

上海银元银两兑换管理委员会自3月10日起,至4月5日结束止,兑出银元2031158.03,兑入银元63449030.99,远远超过兑出之数量,净兑入银元6140万元之谱。“就以上数字观之,兑出银两较之兑入银两,竟多至三十一倍,可见宝银在当时仍为金融界一部分人所居奇,并且当时洋商银行方面,与顾客往来,仍未能按七一五之兑换率计算。长此以往,宝银之流入于市面者,势必更多,殊与设立兑换管理委员会之本旨相背,且将为废两之障碍。”(11)

银行家章乃器当时即指出:“所谓元两并用云云,仍为具文,洋商银行之收款,元两仍不能互相抵解,甚至元两进出仍须照公定标准率升水去水至一二厘之巨,而票据交换所交换尾数之收解,亦复元须解元,两须解两,金融业之准备仍须为元两之二种,似此徒拥元两并用之虚名,未得元两并用之实益”,而且“将来实行之期瞬届,将无以收实行之效,尤为可虑”。(12)银元大量兑入,“废两改元成废洋改两之局”。面对此种形势,国民政府采取了断然措施。

第二阶段:全国实行废两改元

1933年4月5日,财政部正式公布废两改元布告,宣布从4月6日起提前实施全国范围内的废两改元,要求所有公私款项之收付与订立契约、票据及一切交易,须一律改用银币,不得再用银两,“持有银两者,得依照银本位币铸造条例之规定,请求中央造币厂代铸银币,或送交就地中央、中国、交通三银行兑换银币行使,以资便利”。(13)

虽然此前国民政府为实施废两改元,已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但由于改革的实施过程超出了国民政府的原定计划,因此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废两改元时,准备工作并未完全到位。

如据日本正金银行4月18日调查所称:“根据这次废两改元的规定,将外商银行所存银两都兑换为银元,那么就需要中国方面保证做到,外商银行所存银两在需要时,随时都可以兑换为银元。就是说,中国方面为了将货币统一为银元,则必须做好所有银两都能兑换为银元的准备工作”,“中国政府在上海虽然已经声明,银元一百元兑换上海两七十一点五的兑换率,由中中交三家银行负责进行将两兑换为银元的工作。但是,实际上其准备尚未就绪”,因此外国银行“采取观望的态度”。(14)

实际情况确实如此。废两改元开始后,各地兑换机关未能迅即成立,如汉口“遵令用元业已六日,惟兑换机关尚未成立,市面银两滞积,窒碍甚多”。(15)天津中中交三行组织的银两兑换银元委员会5月8日才成立。最主要的是中央造币厂开铸初期,造币数量有限,影响了银两兑换银元的速度。

1.中央造币厂与银元的铸造

1933年3月1日中央造币厂开铸后,因“机力、人工,均属生疏”,而且“造币机件系参照美国最新工厂,设备完善,非旧厂工匠所能滥竽,且训练员工非短期所能纯熟,是以每日出品为数仅数万元。”(16)而且3月开铸后,造币厂系用旧模进行铸造。6月10日才将从美国购买的铸币新模定为银本位祖模,开始用新模进行铸造。8月后,造币厂工作略有进步,每日可出至十余万元,“但其出品之多与速尚不及往前南京杭州两厂。盖因该二厂一切铸造手续简单,而今中央造币厂则须处处符合现定章程故也。”(17)

至1933年底时,造币厂“每日平均铸币量,约十八万元,其数量实不为多,据该厂执事言,因该厂铸币机器所烧用之煤气,系厂中自身供给,不甚合用,故出币不能增多”。(18)自置煤气,火力不足,不但熔银多耗时间,并阻碍其他铸务,因而铸币数量仍然有限。铸币数量有限,自然影响兑换工作。1933年10月,上海银炉公会致上海银行公会函中即称,上海“银钱两业现银积存,流通阻滞,实足以影响金融”。(19)

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尽快满足兑换的需要,造币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为增加产量,造币厂积极训练员工,熟悉技术,并与自来火公司订立合同,接通煤气,改善条件。“本厂员工自经训练,技术已有增进,复经各技师等将各项机器随时修配,加以改善,收效速而费用省。未半年,每日出品已增至二十余万元”。1934年时,中央造币厂每月铸造银元数量已达七八百万元,“工作成绩列表说明与开铸时逐项比较,均有突飞之进步。”(20)

其次,采取变通办法,加快新币出厂的工作效率。1933年6月之前,造币厂“铸成之币逐日经审查委员会化验合格方得出厂,交由中央银行发行。”(21)《中央造币厂审查委员会章程》亦规定,“中央造币厂所铸新币非有审查委员会证明书于箱面粘贴后,不得运送出厂”。(22)1933年6月9日,中央造币厂审查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将造币厂所铸新币“随成随解中央银行暂作寄存性质,俟检查发给证明书后,再行流通市面”。这样,简化了新币出厂的程序,有助于“增进工作速率”。(23)

第三,铸造厂条,以应付大额收解之需要。《银本位币铸造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中央造币厂得铸造厂条,其成色为千分之九九九,每条重量与银本位币一千元所含之纯银数量相等”。(24) 但造币厂最初并未开铸厂条。废两改元实施后,银元收解频繁,商民行庄如需大宗款项时,成箱银币往来甚感不便。1933年5月25日,中央银行致函造币厂,提出以“厂条充作本行发行准备或代替银币收解,便利良多,拟请贵厂从速开铸厂条,以应需要”。(25) 6月6日,造币厂复函中央银行,表示开铸厂条经过多方试验,业已告成,俟得证明合格后,当即照铸,以应需要。

1933年8月24日,造币厂正式奉令开铸厂条,初因开铸伊始,银钱界尚未普遍委托代铸,经厂方先后向银钱业分头接洽,各银行钱庄送请铸造厂条者,始日形踊跃。(26) 然而,铸造九九九厂条仍受到客观条件制约。“国内现有可供铸造之银类,成色至为复杂。炼铸九九九厂条,费时费工,铸数尚不能充分增多,而市面情形,又需要厂条颇切”。(27) 造币厂缺乏铸造九九九厂条需要之精炼设备,精炼厂一时无法设立。因此,造币厂审查委员会向财政部提议铸造八八零千元厂条,以应社会需要。9月,行政院通过该建议,并将八八零厂条定为乙种厂条,同时将《银本位币铸造条例》第十二条修正为:“中央造币厂得铸厂条,分为甲、乙两种。甲种重二三四九•三四四八公分,成色为千分之九九九。乙种总重二六六九•七一公分,银八八NFCA1),铜一二NFCA1),合银本位币一千元,均于其面标记之。”(28)

1933年11月造币厂开铸乙种厂条,甲乙两种厂条相辅而行。12月23日,财政部长孔祥熙训令中央造币厂:“定于中华民国二十三年一月一日为甲、乙两种厂条开始发行日期,以应市面之需要。惟乙种厂条原为便利银钱业同业间收解之用,不适用于私人之收受,以示限制”。(29) 1934年1月1日,两种厂条开始正式发行,“于银本位币之外,复济以两种厂条,金融之周转,益臻灵活”。(30)

自1933年3月开铸起至1935年底止,造币厂铸成一元银本位币解缴中央银行发行者,计147395000枚,除收回改铸者外,计145195000枚,合面值145195000元。同时铸造千元甲乙两种厂条解交中央银行发行者计63611条,除收回改铸者外,计50471条,合面值50471000元,总计解交中央银行发行之银币总数,合国币面值195666000元。(31) 中央造币厂所铸银币重量成色准确划一,严格遵守法定标准,深受中外商民信任,为废两改元的实施提供了基本保障。

2.中央银行与银元的兑换

废两改元实施过程中,中央银行承担了主要的兑换任务,而工作重点仍在白银储藏量最多的上海地区,尤其是以白银作为准备金的上海银钱业。

废两改元正式实施后,拥有大量库存白银的中外银钱业,并没有马上将白银交出兑换银元。虽然,废两改元令颁布后,在上海金融市场上,元宝已不能流通,但银钱业仍多以此为库存准备金,“沿习成风,未能即废”。财政部“虽曾一再明令废两,但各方面仍有沿习旧制,未全废除。根本原因在库存现银尚未变更,实与改革币制大有阻碍”。因此,“财政部为彻底废除银两计,非将此项存库宝银,改铸本位银币不可”。(32)

为改变这一局面,推动废两改元进程,1933年10月26日,财政部致函中央银行,并请其转函上海中外银钱业行庄,将所存1933年4月6日以前曾在市面上流通之宝银数目限一个月内报告中央银行,再由中央银行汇齐转报财政部登记,财政部派员查验明确后,准其按七一五折算向中央银行陆续兑取本位银币。(33)

12月14日,中央银行即将上列命令函告上海华商银钱业两公会及洋商银行公会,请其转告在会银行并“自函到后一个月内将所存上项宝银数目函报本行,以便汇转财政部”。(34) 19日,中央银行再次致函银钱业公会,要求将本年4月6日及12月15日所存宝银数目“分别函报本行,以凭汇转”。(35) 当天,财政部亦训令上海银钱两业,“限于一个月内,将所有存库宝银,缴纳中央银行,依照规定换算率,兑取银元”,并明确规定“期满以后,不得再用宝银作准备金之用。中央造币厂已另行鼓铸一种千元银条,每银元一千,换兑一条,可作为各行庄准备金之用”。(36) 财政部这一规定无异于釜底抽薪,由于白银已不能作为准备金,银钱业不得不将白银兑换成银元。随后,银钱业公会即将各自会员库存宝银数量函报中央银行。

据中央银行统计,截至12月15日时,上海各中外行庄库存白银总数约1.46亿两,如下表所示:

统计完毕后,财政部即派员会同中央银行进行查验。与此同时,上海银行公会亦呈函财政部,提出“该项存银在废两之后搁置已久,实为不便,且中央造币厂已铸之新币不少,自应早日流通市面”,请财政部“咨中央银行按七一五法价早日开始兑换银本位币,以应需要而完成废两目的”。财政部答应“一俟查验完竣,即定兑换日期”。(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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