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股权交易税务筹划8篇

时间:2023-07-05 15:57:26

股权交易税务筹划

股权交易税务筹划篇1

关键词:企业;并购;税务;税收筹划

企业并购包括合并和收购两层含义,是现当代企业进行资本运作和运营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具体的并购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内容,如企业合并、收购、资产重组、股权转让等。并购中企业的权利主体会发生变化,往往涉及到巨额的资金变动,所以必然会涉及到税收问题。为了实现企业的最大利益,在符合国家税收制度的前提下,对企业并购过程中的税务问题进行优化,将并购成本控制在最低,减轻并购活动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一、企业并购活动概述

企业收购合并是企业之间通过多种购买方式,将两个或以上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的过程。通过收购合并,多个企业可以形成一个在行业或经济中更具有影响力的大企业,从而达到影响市场、甚至控制市场的目的。按照交易的方式分类,收购合并的方式主要有现金交易方式、股权交易方式、债务交易方式三种主要的形式。在这三种交易方式各有不同的优缺点,不同的收购方式对企业的现金流有不同的要求,也会给企业日后的现金流带来不同的影响。企业在收购合并中应当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索,将税收给企业现金流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选择最适合本企业的收购方式。

二、锐收筹划的基本概念

所谓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企业在实施并购重组的过程中针对税收问题对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多角度的税收成本分析比较,尽可能的降低重组活动中可能支出的税费,实现重组的最大经济效益。税收筹划是企业并购重组重要的理财手段,这是由于企业并购的活动形式多样,内容繁杂,涉及到的外延极多,并涉及到大量的税收变动,而纳税程度又往往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当然,在企业的税收筹划过程中必须要充分理解并依照国家最新的税收法律,要始终以税收政策所规定的内容为准则,是一项实用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理财过程。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并购重组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许多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目的在于整合企业内部的战略资源,以获取更好的经营利益。而这一过程必然会引起企业的税收方式变更,倘若税收变更带来的税收支出远远超出了企业并购重组带来的经济效益,那么重组并购实际上是不具备有实施意义的。而税收筹划的目的则是让企业在并购重组的过程中认清企业行为带来的税收风险,并通过定性定量的分析,来评判企业并购重组的必要性。

三、企业并购不同交易方式的税收及筹划

(一)现金交易方式的锐收分析。企业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的股权,被收购企业相当于将自己的股权出售,因此要确认股权交易的收入。根据取得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与股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以此作为计税依据。被收购企业收购后,双方企业成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产生的收入在税法中确认为收入,而企业双方并未产生实质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收购企业由于本身采用现金交易方式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已经承受了较大的现金流的压力,且这部分收购支出的资金是为了支持被收购企业生产经营的,而由此增加的一道税收将会给收购双方的经济方面带来极大的压力。这道税收在收购过程中将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企业在收购之后将进行一系列的整改重组工作,额外的税收负担会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企业合并收购过程中,除非是现金流特别充足的企业或者是处于其他考虑一定要采取现金交易之外,迫于现金流和税收的压力,企业极少采用现金交易的方式来并购企业。

(二)股权交易方式的锐收分析。股权交易方式的情况下,合并多方的企业通过股权交易取得对等的股权形成的收入是不需要计算因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而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交易日后,企业在转让收购合并中取得的该项股权时需要就转让该项股权取得的收入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采用股权交易的情况下,企业不需要承担因为股权转让而负担的税收,只有在日后转让时才计算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具有递延纳税的效果,使企业能够充分利用资金使用的时间价值。企业的收购合并采用股权交易的方式,不仅能够避免大量的现金流出对自身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也能够将合并方企业为股权转让需要交纳的整体税收降到最低。同时,企业股权交易后合并的多方能够互相持有对方的股份,关联企业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也对税务当局在税务稽查过程中造成混乱的影响,减少税务当局对关联企业交易之间调整的频度和力度。因此,企业在收购合并中多采用股权交易的方式进行。

(三)债务交易方式的锐收分析。债务交易方式下,收购企业向被收购企业提供的资金以债务的形式体现,对多方的税收利益都有照顾。对收购企业来说,企业提供的债务并不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完全转让,对其现金流的影响是细水长流,不会对其生产经营造成过大的影响。对于被收购企业来说,企业不用确认因为转让股权而产生的收入,同时,企业因为承受数额较大的股权而产生的利息收入可以在税前扣除,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此外,企业在享受因为利息的税前扣除时,还应注意税法对于税前可以扣除利息限额的规定。比如,企业对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比例的问题,企业适用最高的利率扣除标准。由于债务交易的收购合并方式的现金流和税收的利益,企业在合并收购中也较多的采用债务交易的方式,或者债务交易与其他交易方式的配合。例如,联想在收购IBM的电脑业务时,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以债务交易的方式进行的,使联想公司在这一跨国收购大案中结合自身收购的实际需要,将自己的税收利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股权交易税务筹划篇2

【关键词】股权架构重组;税务筹划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5)01-0008-02

一、股权架构重组中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涉及的税种繁多,税务操作复杂,法律风险大,税收法规对重组影响巨大,某一政策使用不当可能导致重组面临缴纳巨额税款的窘境。作为影响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成本和效益的重要因素,税务问题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因此在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方案和执行过程中做好税务筹划是十分必要的。

(一)有助于加强国家经济政策的运行成效

国家实现宏观经济政策主要靠税收调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主动接收政策信息,并能动地运用,按国家宏观政策调整自身行为,有助于实现国家宏观政策目标。

(二)有助于减轻企业税收压力,增加利益

国家对并购企业会提供税收政策优惠,并购企业依法实施税收筹划,享受税收政策好处的同时,可以减轻企业税收压力,增加利益。

(三)有助于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税收活动加大了企业现金流流出量,企业须仔细分析理财活动受税收的影响。探求遵循税法前提下,降低企业纳税引发的现金流出量,使企业自身价值增加,有助于企业更好的理财,以提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二、企业股权架构重组中的税务筹划着眼点和策略分析

(一)税务筹划着眼点分析

在企业股权架构重组活动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思考税务筹划:

1、选择具有筹划空间的主要税种作为着眼点

股权架构通常选择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等三种不同方式完成重组,不同的重组交易方式,会涉及所得税、流转税、土地增值税等不同的税种。在研究重组税务筹划过程中,可以根据重组方式不同、支付方式不同选择重点税种为着眼点展开。但是由于《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重组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的做了明确规定,为企业所得税筹划提供了依据和筹划空间,实践中最常见的筹划方案普遍以企业所得税为主要着眼点。

2、选择税收优惠为着眼点

企业所得税法对农、林、 牧、渔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等特殊行业制订了税收优惠政策。重组企业可以利用特殊行业企业为选择对象,进行税务筹划,降低企业税收整体负担,享受筹划收益。

3、选择企业组织形式为着眼点

企业采取的组织形式不同,税款缴纳方式也不同。目前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有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公司制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将税后利润分红至个人股东,个人需按分红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再则,公司制企业还可分为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亏损可冲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但不能单独享受税收优惠;而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受税收优惠,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重组时可分析主体的经营状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4、选择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重组方式为着眼点

59号文指出,如果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为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乘以截至合并企业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企业重组可以利用该等特殊政策,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税款。

5、选择不同的支付方式为着眼点

股权架构重组中收购方可以选择采取股权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方式、及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支付方式。根据59号文和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支付部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并购方选择现金和股权支付相对税负较轻,选择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其他资产支付需要缴纳流转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可能税负较重。所以企业重组时应该将资金筹措和支付方式相结合合考虑各种方式的成本和效益。

(二)税务筹划具体策略分析

1、尽可能选择股权收购或者企业合并,避免采用资产收购。

三种重组形式的税种对比分析表

从以上分析表可以得出,通常资产收购的税负较高,股权收购和合并的税负较低。因此,从节税的角度看,企业应该尽可能选择股权收购或者企业合并,避免采用资产收购。当然在重组实务中不能单纯只考虑税务问题,还要考虑法律、经营等方面的风险等。

2、尽可能选择股权支付方式,减少非股权支付方式。

通过前述分析可知,对价支付方式中,现金和股权支付税负较少,存货、房地产、固定资产等税负较大。因此企业应该尽可能选择现金或股权作为对价支付方式,而减少存货、房地产等作为对价支付。

3、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减少当期税款。

根据59号通知规定,在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可以不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这样如果被合并企业存在为弥补亏损,可以抵免合并企业的部分企业所得税,降低税负。

4、通过先分后转减少应纳税款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企业在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时,应分享的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不得确认为股息所得(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免税),而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双重征税。因此在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时建议先分后转,即被进行利润分配,在进行股权转让。

三、企业股权架构重组中税务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综合考虑企业发展战略目标

企业决策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过程,不仅涉及经营层面,还涉及战略层面,税务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在股权架构重组过程中,必须站在战略决策的高度,结合集团战略、经营特点,设计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税务筹划方案,不能单纯只考虑税负最小化和税后收益最大化来设计方案,否则容易导致片面短视的决策,影响企业持续发展。

(二)应充分认识税务筹划风险

税务筹划是对一系列活动的事先安排,由于主观判断与现实环境的差异,或者客观条件、税法的变化及其他因素错综复杂,使得税务筹划具有很多不确定的风险。因此在设计股权架构重组的税务筹划方式是,必须充分考虑税务筹划风险,与税务主管部门做好详实沟通。

参考文献:

股权交易税务筹划篇3

【关键词】企业合并;税务筹划;税负

合并是企业的一种产权重组行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的企业为了追求各种协同效应而选择企业合并,它是目前投资人进行扩张式经营的一种常见方式,是资源优化重组的重头戏。合并过程中,合理有效的降低合并成本对企业而言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就可以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通过税务筹划,纳税人可以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同时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一、合并中产权交换支付方式的税务筹划

一般来说,一个公司与另一个公司合并,可以采用三种支付方式:以现金购买被合并公司股票;以股票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以承担债务的方式换取被合并公司股票。

第一,现金购买式并购。现金购买式并购是指由并购公司支付给目标公司股东一定数额的现金,以此取得目标公司的所有权。目标公司的股东收到对其所拥有股份的现金支付时,就失去了对原公司的所有权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2000]119号)中对企业并购的税务处理做了明确的规定:企业合并,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现金支付方式下,目标公司的股东应就其在转让股权过程中所获得的转让所得扣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净收益作为计税依据缴纳所得税,从而加重了目标公司股东的税收负担,增加了并购成本。但目标企业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在低于公允价值时,可获得目标公司资产重估增值获得折旧抵税利益。这样,分期支付的方式就可以用来减轻股东的税负,达到节税目的。

第二,股份交易式并购。股份交易式并购是指并购公司通过增发本公司的股票替换目标公司股票或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从而取得合并目标企业的控制权。通过这种支付方式,企业可以避免使用大量现金支付,减少对企业流动运营资金的占用。另外,按照上述通知的规定,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他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旧股换新股不被视为出售旧股、购买新股处理,不交纳个人所得税。

股份交易方式下的企业合并,目标公司不用确认转让资产的所得,不必就此项所得缴纳税款;目标公司的股东未收到并购企业的现金,没有实现资本利得无需纳税,到出售其股票时才需就资本利得缴纳所得税,可起到延期纳税的效果。此外,这种交易方式还有利于企业避免使用大量现金支付,减少对企业流动运营资金的占用。

第三,承担债务方式。承担债务式并购是指目标公司资不抵债或资产债务相等的情况下,并购方以承担被并购方部分或全部债务为条件,取得目标公司的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承担债务支付方式下,目标公司的股东被视为无偿放弃所持有的股票,目标企业将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因而,目标公司及股东无需缴纳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目标公司的债务中有计息债务,并购公司因承担了目标公司的债务可获得节税利益。承担债务方式的节税效益是最为明显的。

二、合并后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1、被合并企业亏损的弥补

连年亏损、濒临破产是很多企业被优势企业兼并的重要原因,能否利用这些被并企业的未弥补亏损就成为税务筹划必须考虑的问题。根据上述通知规定,企业合并在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但对于免税合并,即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非股权支付额不超过股权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可以看出,税法规定对于以前年度的亏损只能利用此后有限年度内的盈利加以弥补,就使得利用合并企业间收益的组合进行税务筹划要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因此,合并企业如果想使用这种税务筹划的方法,就需要考虑以下条件:并购公司在目前以及今后可预见的若干年内是否能够连续高额盈利;目标公司是否以前几年累积大额亏损,并且预计近年内扭亏无望;兼并后企业是否是以总体收益进行计税的,即其中任一企业不存在税收征管上的限制,而使合并后的企业仍要分别纳税。只要满足了上述条件,就能够有效地利用企业收益组合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

另外,根据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暂行规定》: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如果仍然为外商投资企业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其在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逐年延续弥补;收购和被收购企业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各自在亏损弥补年限内逐年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及其业务,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在资产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相互结转。

2、合并后税收优惠的继承

合并前,各企业往往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合并后的企业是否可以继承这些优惠政策,也是税务筹划应该考虑的一个问题。同样,根据上述规定,我国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后可以有条件地承继税收优惠。

(1)定期减免税优惠。合并后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适用范围的,可以承续合并前的税收待遇。合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享受期未满而且剩余期限一致的,合并后的企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2)降低税率。对合并后的企业及其各营业机构,可以根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依据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确定适用有关地区性或行业性降低税率,并按照税法规定划分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以看出,选择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合并可以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达到节约税负的效果。当然,单纯地节约税负不可能成为企业进行合并的动机,这就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于自身的税收筹划手段,有效地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筹划[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270-280.

[2]陈国庆.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J].上海企业,2001(12).

[3]刘敏.企业并购中会计处理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新探[J].会计之友,2008(9).

股权交易税务筹划篇4

我国税法体系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税法对外资并购存在一般规制和特殊规制。外资并购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类,该两类交易涉及的税种及税收成本有着显着区别。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并购主体的筹划、出资方式的筹划、并购融资的筹划、并购会计的筹划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等。

主题词:外资并购 税收筹划

外资并购已成为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将逐渐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流。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税收成本往往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及/或交易框架的确定,对于专业的并购律师及公司法律师而言,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得不详加研究。

笔者凭借自身财税背景及长期从事外资并购法律业务的经验,试对外资并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1. 我国税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也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已基本具备了外资并购应遵循的相关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针对一般并购行为的税收规章共同构筑了外资并购税收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有着与境内企业之间并购相同的内容,比如股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行为税等。在境内企业并购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法规制体系,在对外资并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

以下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外资并购中的税法规制,分别是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和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1 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

1.1.1. 股权并购税收成本

1.1.1.1 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税收成本:

(a) 流转税:通常情况下,转让各类所有者权益,均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

(b) 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所有者权益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购方以认购增资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在此情况下被并购方(并购目标企业)并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c) 印花税:并购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1.1.1.2 并购方(股权受让方)税收成本:

在并购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 并购方并购股权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消,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在转让、处置股权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资产并购税收成本

1.1.2.1 被并购方(资产转让方)税收成本

1.1.2.1.1 有形动产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

(a) 一般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被并购资产适用的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b) 小规模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征收率(现为3%)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c) 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1.1.2.1.2 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a) 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缴纳5%的营业税。

(b) 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含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 被并购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并购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c)在被并购资产方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还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 向并购方出让土地使用权或 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 转让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以自用名义免税进口的设备,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f) 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书据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g) 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受赠的非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的转让所得收益应当并入被并购方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h)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2 并购方(资产受让方)税收成本

(a) 在外资选择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资产并购主体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并购资产计价纳税处理。

(b) 外国机构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预提所得税。

(c) 外国个人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d) 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1.2 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2.1 税法对并购目标企业选择的影响

为了引导外资的投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经营性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在并购过程中,在总的并购战略下,从税法的角度选择那些能享有更多优惠税收的并购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2.2 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税收身份的认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的税法身份决定着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和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设定和改变,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也就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为依据,一般以25%为标准。外资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税收待遇上,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 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2.1 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并购决策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2.1.1 目标企业所处行业

目标企业行业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及税种。如选择横向并购,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若选择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并购,该等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2.1.2 目标企业类型

目标企业按其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存在差别。例如,外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鼓励类外资企业可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等。

2.1.3 目标企业财务状况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筹划。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

2.1.4 目标企业所在地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2.2 并购主体的筹划

出于外资并购所得税整体税负安排及企业集团全球税收筹划的考虑,境外投资者通常会选择在那些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方作为并购主体。其实道理很简单,投资者不希望在分红的环节上缴纳太多的(预提)所得税,而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从其所投资的中国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适用的优惠税率可以让境内投资者节省不少税收成本。

2.3 出资方式的筹划

外资并购按出资方式主要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以及其他出资方式的并购。不同的出资方式产生的税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 并购融资的筹划

各国税法一般都规定,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程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节税效应。

2.5 并购会计的筹划

对企业并购行为,各国会计准则一般都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权益合并法与购买法。从税收的角度看,购买法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因为在发生并购行为后,反映购买价格的购买法会计处理方法使企业的资产数额增加,可按市场价值为依据计提折旧,从而降低了所得税税负。

2.6 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

鉴于资产并购涉及的税种较多较为复杂,且外资并购实务中资产并购的数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简要介绍一下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认购增资式股权并购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投资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 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因此,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除非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持有目标企业95%以上的股权,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应分享的并购目标企业留存收益(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并入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有一个可能的节税办法就是在外资并购前先由并购目标企业对拟转让股权方(企业)进行分红,在此方案下将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的基数,从而降低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额。

股权交易税务筹划篇5

一、企业并购活动概述

企业收购合并是企业之间通过多种购买方式,将两个或以上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的过程。通过收购合并,多个企业可以形成一个在行业或经济中更具有影响力的大企业,从而达到影响市场、甚至控制市场的目的。按照交易的方式分类,收购合并的方式主要有现金交易方式、股权交易方式、债务交易方式三种主要的形式。在这三种交易方式各有不同的优缺点,不同的收购方式对企业的现金流有不同的要求,也会给企业日后的现金流带来不同的影响。企业在收购合并中应当综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索,将税收给企业现金流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选择最适合本企业的收购方式。

二、锐收筹划的基本概念

所谓税收筹划,实际上就是企业在实施并购重组的过程中针对税收问题对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多角度的税收成本分析比较,尽可能的降低重组活动中可能支出的税费,实现重组的最大经济效益。税收筹划是企业并购重组重要的理财手段,这是由于企业并购的活动形式多样,内容繁杂,涉及到的外延极多,并涉及到大量的税收变动,而纳税程度又往往影响到企业的经营成本。当然,在企业的税收筹划过程中必须要充分理解并依照国家最新的税收法律,要始终以税收政策所规定的内容为准则,是一项实用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理财过程。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并购重组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许多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目的在于整合企业内部的战略资源,以获取更好的经营利益。而这一过程必然会引起企业的税收方式变更,倘若税收变更带来的税收支出远远超出了企业并购重组带来的经济效益,那么重组并购实际上是不具备有实施意义的。而税收筹划的目的则是让企业在并购重组的过程中认清企业行为带来的税收风险,并通过定性定量的分析,来评判企业并购重组的必要性。

三、企业并购不同交易方式的税收及筹划

(一)现金交易方式的锐收分析。企业通过现金交易的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的股权,被收购企业相当于将自己的股权出售,因此要确认股权交易的收入。根据取得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与股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股权转让收入,以此作为计税依据。被收购企业收购后,双方企业成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产生的收入在税法中确认为收入,而企业双方并未产生实质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收购企业由于本身采用现金交易方式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已经承受了较大的现金流的压力,且这部分收购支出的资金是为了支持被收购企业生产经营的,而由此增加的一道税收将会给收购双方的经济方面带来极大的压力。这道税收在收购过程中将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企业在收购之后将进行一系列的整改重组工作,额外的税收负担会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在企业合并收购过程中,除非是现金流特别充足的企业或者是处于其他考虑一定要采取现金交易之外,迫于现金流和税收的压力,企业极少采用现金交易的方式来并购企业。

(二)股权交易方式的锐收分析。股权交易方式的情况下,合并多方的企业通过股权交易取得对等的股权形成的收入是不需要计算因股权转让取得的收入而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交易日后,企业在转让收购合并中取得的该项股权时需要就转让该项股权取得的收入和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在采用股权交易的情况下,企业不需要承担因为股权转让而负担的税收,只有在日后转让时才计算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具有递延纳税的效果,使企业能够充分利用资金使用的时间价值。企业的收购合并采用股权交易的方式,不仅能够避免大量的现金流出对自身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也能够将合并方企业为股权转让需要交纳的整体税收降到最低。同时,企业股权交易后合并的多方能够互相持有对方的股份,关联企业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也对税务当局在税务稽查过程中造成混乱的影响,减少税务当局对关联企业交易之间调整的频度和力度。因此,企业在收购合并中多采用股权交易的方式进行。

股权交易税务筹划篇6

关键词:金融工具; 税收筹划 ;会计业绩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在结构性减税的税制改革方针指导下,我国税制进行了较大调整,如开展营业税转增值税的试点、资源税改革等。在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对现有税制的完善显得非常重要。

税收是资源由企业向政府转移的重要工具。企业有强烈的意愿减少税负,将资源更多的留在企业内部可以自由支配。由于存在法律成本,企业更多希望利用合法的方式来降低企业税负。税收筹划做为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税负的纳税优化选择,越来越多被企业所采用。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企业金融创新和业务创新不断出现,这使企业税收筹划产生了新的方式和方法,对相对调整滞后的税收法规带来了挑战。本文主要探讨企业如何利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以及政府应该采取那些措施来引导和制约。

一、税收套利理论

现实中不同的纳税人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交易方式下,面临的边际税率往往并不相同,这就为税收筹划创造了空间。纳税人通过购买一种低税率资产(多头)和同时出售另一种高税率资产(空头),在净投资为零的水平下就可以产生一个确定的税收利润。这就是税收套利理论。这种交易行为可能是将纳税人收入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或者从一个账户转移为另一个账户,又或者从一个纳税期间转到另一个纳税期间,其实质上都是将纳税人收入从高边际税率资产向低边际税率资产转移。在理想状态下,最终纳税人进行各种交易行为的边际税率都将相等。

理想状态往往存在一些严格的约束条件,如完全竞争市场、没有交易成本和市场摩擦等。这与现实情况并不相符,所以现实中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也存在种种的限制。首先,税收法规的限制。税收法规是对企业纳税行为的约束,考虑到现实中存在各种各样的企业行为,法规很难对企业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详细规定,所以法规往往只做出原则上的规定,然后规定解释权归于相关税收部门,企业税收筹划行为必须得到税收部门的认可。其次,税收筹划的政治成本约束。目前隐性税收概念还未被公众很好理解,公众一般关注企业向税务部门缴纳的显性税收,支付大量隐性税收而较少显性税收的企业往往得不到公众和税务部门的认可。企业实施税收筹划时必须保持一定量的显性税收。再次,税收筹划效果的非知性。税收筹划建立在对未来投资盈利的预测上,由于信息不对称,计划与实际总存在一定的差异,另外,税收法规的修订和条款的解释也在不断变化,这些都使企业税收筹划不能是静态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的动态税收筹划。这也意味着税收筹划的结果不可能达到最优,而只能追求次优的结果。最后,财务报告与税收筹划之间的冲突。企业通常希望向税收当局报告低水平的应税收益,同时他们又希望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报告较高水平的财务报告收益,当税收筹划导致企业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报告低收益时,企业出于管理者报酬、债务和权益证券定价等原因会不采用税收筹划,这也是很多企业不采用税收筹划的主要原因,这种现象在上市公司尤为明显。

二、利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

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利用金融工具来进行税收筹划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这方面国外的研究文献也非常多,如Dhaliwal,D等(2009)研究了如何利用股票期权的行权期来进行税收筹划。但国内这方面文献还处于空白,这主要是由于国内很多金融工具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股指期货只有几年的历史,大部分的期货品种,无论的是商品期货还是股指期货,更多表现为投机属性而不是套保、套利属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国内金融市场、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越来越紧密,国内企业也开始在实际经营中越来越多发挥金融工具的各种属性及用途,这使金融工具对税收筹划影响的研究变得非常具有实践价值。

首先,利用金融工具可以减少税收筹划的约束条件,使税收筹划的次优结果更加接近最优。如金融工具的套保属性可以降低企业未来投资盈利的不确定性,提高动态税收筹划的准确性。另外,企业进行税收套利也往往要借助金融工具来实现购买一种资产(多头)同时出售另一种资产(空头)。本文接下来进一步分析在我国现行税制下,金融工具是如何减少税收筹划的约束条件和帮助企业来实现税收套利的效果。

除了前面提到的金融工具套保属性可以降低未来的不确定性,企业还可以利用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来降低财务报告与税收筹划之间的冲突,税法对企业收益的确认、计量很多方面采用与会计收益相同的方法,但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差异。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会计与税法在目标上的差异,会计的目标是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而税法往往从有利于保全税收或体现政策导向的角度对企业的税务处理做出规定。会计强调收益相关、可靠,而税法更强调收益的确定性。

与经济全球化趋势相适应,我国会计准则在2006年前后进行了重大修改,全面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强调会计信息的相关性,我国会计准则中引入了大量的公允价值计量。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将计入当期损益。这就与当前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存在差异,税法对收益强调的是确定性原则,只有当金融资产交易时才确认损益,当期公允价值变动并不会影响金融资产账面值,也不会影响损益。这种差异为企业运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产生了空间,一方面可以降低财务报告与税收筹划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产生税收套利来藏匿任意的收益。

假设企业希望藏匿10万元经常性应税收益(如主营业务收入),那么企业可以“卖空”股票,然后用卖空所得收入来购买平仓所需同样多的多头股票。这样,在纳税年度结束之前,无论股票升值或贬值,这项投资组合的投资收益均为零。在纳税年度结束当天,如果股票升值,纳税人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来轧平空头头寸。这样交易可以使纳税人在做空交易中产生10万元损失,可以用来抵消10万元的经常性应税收益。反过来,如果在纳税年度结束当天,股票贬值,只要简单地卖出股票就可以轧平多头头寸,从而也可轻易得到10万元的损失,同样可以抵消经常性应税收益。当然,另一方面,纳税人将会因为继续多头或空头持有股票而得到10万元的收益。由于这项投资属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将计入当期损益,所以在财务报告中10万元的经常收益被抵消了,但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产生了10万元资本项目收益,所以财务报告中纳税人当期收益仍为10万元。企业运用金融工具对财务报告收益没有影响。但税法上却不一样,由于盈利的金融资产继续持有,并没有轧平头寸,根据税收上的实现性原则,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将不会被计入收益,那么此时纳税人的总盈利为零。通过这种简单的方法,10万元的应税收益被藏匿,同时并不会导致财务报告收益的减少。纳税人只要在新纳税年度开始第一天重新建立对应头寸就可以了,仍然保持投资收益为零的投资组合。

由于市场存在交易成本,这种税收筹划方法也会产生相应的成本。首先,这一策略要求持有足够数量的头寸用来藏匿收益,其次,由于对“做空”的限制,往往卖空股票所得并不足够来购买同样多的多头股票,在交易过程中也会产生手续费等交易费用,另外,在纳税年度结束当天的市场波动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即使在第二天就重新构建投资组合,价格也会发生波动。但这些因素产生的成本费用率对企业来说,还是远低于25%的企业所得税率。同时,考虑到目前我国股票、期货市场具有涨跌停限制,能够卖空的股票、股指期货标的又都是蓝筹股,价格波动相对较低。

三、如何防止金融工具产生的税收流失

前面我们跟大家探讨了金融工具如何克服财务报告与税收的盈利冲突,降低企业税收筹划的约束条件,达到税收套利的效果。那么为了防止这种方法的滥用,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在税收上区分资本项目收益与经营项目收益、亏损。将来自于资本项目的收益、亏损与经常项目进行分别核算,资本项目产生的亏损不能抵消经常项目产生的盈利,这将使金融工具产生的虚假亏损不能用来抵消经常性项目产生的收益。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美国发生了大量利用金融工具藏匿收益的案例,因此美国税法做出了类似规定,有效防止了纳税人利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目前我国税法并没有对资本项目与经营项目收益、亏损进行区分,二者的亏损可以相互抵消,这为利用金融工具进行税收筹划打开了方便之门。

其次,会计改革与税法的同步性。Wilson(2009)研究表明会计与税收差异越大,企业越容易进行税收筹划。因为二者差异越大,财务报告收益对税收筹划的约束越容易被规避。目前,我国企业能够利用金融工具克服财务报告与税收的盈利冲突,就是利用了金融工具会计确认、计量与税法上的差异。目前,我国会计准则正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大量公允价值引入会计准则,税法也应该随之加以调整,降低二者之间的差异。

最后,提高税务部门的监管能力。无论是原则为导向的法规,还是以规则为导向的法规,都可能被规避,税法也不例外,所以税法中赋予税收部门法规的解释权和监管权。无论那种税收筹划方法,税收部门发挥其主观能动性,都能对行为合法性进行判定。新的税收筹划方法不断出现,而法规制定具有一定滞后性,这就需要税务部门来进行有效监管,防止企业利用税收筹划导致税源流失。

参考文献:

1.Dhaliwal,D.,Erickson,M.,Heitaman,S.,2009.Taxes and the backdating of stock option exercise dates.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2.Michelle Hanlon,Shane Heitzman,2009 A Review of Tax Research. 2009 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 Conference Papers

3.Wilson,R.,2009.An examination of corporate tax shelter participants. The Accounting Review

股权交易税务筹划篇7

【关键词】有效税收筹划;企业并购;中国税法;案例分析

一、引言

并购是企业重组的重要形式,同时也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通过并购,企业可以避 开 进 入 壁 垒 ,迅 速 进 入 目标市场,争 取 市 场 机 会 ,规避各种风险;同时也可以获得协同效应,克服负外部性,减少竞争并增强对市场控 制 力 。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西方国家企业并购已经在西方国家产生和发展了一百多年,西方国家并购的形式多样,并且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关于并购的法律法规制度。相比之下,我国并购重组的发展要晚得多,从改革开放至今也就三十多年的时间。但在这短短的三十年间,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不断改善,新企业、大企业不断涌现,完善的竞争机制促使企业做大做强,并购变成为企业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选择,我国的企业并购数量与规模也随之不断地增加与扩大。

企业并购十分复杂,涉及股权的转移,所有权的转移,资产的转移,现金流动,融资等诸多方面。相应的,并购过程中涉及的税务处理也更加的复杂,比如涉及资产的转移是否要征增值税,涉及不动产的转移是否要征营业税,转让合同会涉及印花税等。这其中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最为复杂,既要考虑前述几种税收的影响,还要根据并购的交易结构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二、KM中国并AT企业并购模式选择的涉税分析

KM集团是一家注册地在美国的工业设计企业,主要从事与工厂、楼宇、环境保护相关的自动化设计。2005年,KM集团在新加坡设立全资子企业,即FX工业自动化工程企业(“FX企业”),负责亚太市场的投资管理。同年,FX企业与另一家新加坡本土企业在新加坡共同投资设立YX工业自动化工程企业(“YX企业”),并持有其75%的股权。YX企业主要从事环境保护自动化设计和相关设备的生产销售,其业务主要集中在东南亚地区。(相关投资架构可参考所附股权结构图)

KM集团于2008年进入中国的环境保护自动化设备市场,2008年3月,FX企业在上海投资设立了FY(中国)投资有限企业(“FY中国”),负责投资管理法易集团的在华业务。同年9月,FY中国与一家中国大陆电子设计企业共同在上海投资设立了KM中国工程设计有限责任企业(“KM中国”),FY中国持股80%。KM中国主要从事与环境保护自动化设备相关的工程、电路设计,并从事相关设备的安装、检测等服务。2011年KM中国年度设计类业务收入达5,000万人民币。自设立之日起,KM中国除了对外承接业务外,还根据集团的统一安排参与执行YX企业和中国大陆客户签订的销售及服务合同,具体的业务模式如下:

YX公司与中国大陆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YX公司将分别履行以下义务:

(1) 根据客户的特定需求,提供环保工程所需设备的设计服务;

(2) 根据设计成果,定制并向客户销售设备以及工程所需器材;

(3) 提供设备售后安装、测试和调试等服务。

因此,YX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全部合同价款由以下三部分组成,分别对应于上述各项服务内容,且在合同中作分别列明:

(1) 设备设计费

(2) 设备、器材价款

(3) 安装、测试和调试服务费

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考虑,YX公司不向客户单独提供设备设计服务;同时会在业务合同中约定,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与设计有关的知识产权归YX公司所有。

合同执行过程中,设备设计工作实际由KM中国的设计人员在上海完成;YX公司安排设备、器材成品由海外装配地直接运至客户所在地;售后安装、测试和调试等服务,则根据KM集团内部的统一安排,由KM中国在客户现场提供。

中国大陆客户向YX公司支付全部合同价款,YX公司在账务上按合同价款全额确认收入。

YX公司不向KM中国支付任何款项,故KM中国在账务上不确认服务收入,其员工从事设计,以及售后安装、测试和调试服务所发生的有关支出由KM中国自行负担,在账务上已记入KM中国的成本费用。

KM中国自成立以来一直为营业税纳税人。

YX公司在中国大陆的每个合同项目均各自独立,互不关联,且每个项目均在3个月内完成。

近年来,中国本土工业设计企业日益壮大,KM集团在华业务正面临激烈的竞争,其原有的品牌效应和技术优势在逐渐弱化。为了应对不断升级的同业竞争,并在确保原有市场份额的同时实现规模效应,KM中国拟进行以下商业安排:

KM中国将于2012年年末左右收购上海一家企业(“AT企业”)持有的从事环保自动化设备业务的A、B、C 三家企业的股权。根据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AT 企业截至2012年9月30 日的资产状况如表2-1所示(假设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

根据初步的谈判结果,双方同意按股权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即800万人民币)进行收购交易,KM中国将以AT企业为对象增发相应价值的股票用于支付收购对价。

KM集团将视野也投向了中国大陆其他地区,拟由FY中国于2012年10月?12月期间分别在南京、深圳、厦门、杭州设立子企业,在当地开展楼宇自动化设备的工业设计及相关业务。预计自2013年起,FY中国将向FY集团所控股的所有在华企业提供包括营销支持、市场调查、采购及成本安排、信息技术支持、人力资源和法律支持等在内的一系列共享服务,并按服务成本加成8%的价格向各集团内企业收取服务费(假定该收费价格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对于KM中国收购AT 企业持有的A、B、C 三家企业股权的交易:

(1)请分析该交易能否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并说明理由。若可能,请说明还需要满足哪些其它条件。

(2)假设KM中国收购AT 企业持有的A、B、C 三家企业股票(即首次交易)后,由于管理风格等多方面的差异,本次收购并未达到预期的商业效果。因此,KM中国和AT 企业在完成首次交易的一年半以后决定终止合作,分别按照公允价值出售了各自持有的A、B、C三家企业股票和KM中国的股票以套现(即第二次交易)。请比较分析首次交易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或一般性税务处理,将对AT 企业和KM中国在两笔交易中的企业所得税税负所产生的影响,并说明首次交易采取哪一种税务处理对集团更为有利。

参考分析:

根据财税[2009]59 号文件,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其中,“实质经营性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产等。因此,KM中国收购AT 企业持有的A、B、C 企业股权可能可以认定为企业重组中的“资产收购”交易。其中,KM中国系受让企业,AT企业系转让企业。

财税[2009]59 号文件对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资产收购列举了五项实体性条件,具体分析参见表2-2:

除实体性条件以外,重组交易当事方还需依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与重组相关的资料,以进行备案,否则不得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具体操作上,可由资产转让方AT企业作为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性的确认申请。

上述资产收购交易也可视为三笔股权收购交易。根据59 号文件的规定,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必须满足被收购股权比例不低于50%的条件。其中A企业的股权比例低于50%,B企业与C企业股权比例超过50%。A企业即使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也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B企业与C企业在满足了上述所有条件的基础上可以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通^上表分析,在仅考虑所得税税负的情况下,尽管首次交易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了AT 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时点,但就KM中国前后两次交易的企业所得税总体税负水平而言,特殊性税务处理反而要高于一般性税务处理 。然而,该交易是采取哪一种交易结构与税务处理方式更好,其实并没有确定的答案。相关企业(KM中国,AT 企业)及其股东,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结合自身的现金流情况,以及业务需要,做出适合自身情况的判断。

三、基于该案例的无差异分析

前一节的案例分析运用的是第四章中所提的第二种税务筹划思路:条件相同寻找最大税后收益,即假设交易对价无差异,寻求税后收益最大化的交易结构。下面本文将运用第一种税务筹划思路对改案例进行分析筹划,即:假设目标企业的税后收益无差异,寻求最低的购买价格。为了方便分析,将对该案例的一些条件做一定修改。假设上海法易直接收购AT企业的全部股权或者资产,无论上海法易选择何种收购方式,其愿意付出的最高对价为1500万元,AT企业愿意接受的最低对价为其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假设账面价值等于计税基础),以股东或企业的税后收益和购买成本为标准,求最优的并购模式。

(一)目标企业无差异价格分析

四、建议

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不同于企业其他方面的税收筹划,它更加的复杂,涉及多个纳税主体,税务筹划是在并购交易中进行的,而并购模式的选择从一开始就决定了税收筹划的方向。并购模式的选择从根本上讲是一个谈判与博弈的过程,并购方案的达成很大一部分决定于交易双方甚至多方的谈判与博弈结果。正如前一章案例分析所展示的结果,在使目标企业或目标企业股东税收收益无差异的情况下,采用不同的交易收购方的收购成本有所不同,这就需要收购方通过与被收购方或被收购方股东进行谈判,尽量让被收购方接受最低收购成本的交易结构。因此,沟通在并购中就极为重要,交易各方尽力使其他交易参与者清晰的了解各方的情况,使整个交易环境与内容清晰透明,在充分博弈的基础上寻求能使各方满意的最优并购模式。

参考文献:

[1] 林汝捷.关于企业并购会计处理方法的研究[J].会计师.2013(15)

[2] 田隽.关于税收筹划的风险及防范[J].中外企业家.2013(11)

股权交易税务筹划篇8

【关键词】 并购 纳税筹划 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现状

1、税收对企业并购影响的相关理论

莫迪利亚尼和米勒(1958)(Miller M.H.和Modigliani F)提出的MM 定理早期观点认为在没有所得税的情况下公司价值与企业资本结构没有关系,不会因为债权资本增加而增加,1963年加入了企业所得税因素后发现:由于企业的负债利息可以免税,负债增加,企业的加权平均成本就会降低,因此负债会因利息的抵税作用而增加企业价值,对投资者来说也意味着更多的可分配经营收入。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之一迈伦・斯科尔斯(Myron Samuel Scholes)(1976)等人提出了“显性税收”和“隐性税收”,并研究了“税后收益最大化”与“税收套利”问题。

艾克堡(Eckbo)(1983)提出了税收对并购的一些具体作用,税制中尤其是所得税是激励公司并购的主要因素,并购更加突出了税盾效应,税法中的企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使折旧增加、亏损递延等都能使企业合理避税,人们会调整交易方式,尽可能减少税负。

Shrieves和Pashley(1984)认为企业在控制了规模与产业的影响后,财务杠杆比率显著增加,并购后公司的举债能力大于并购前的负债能力之和,使公司税盾效应增加。

斯莫劳克、贝蒂和梅耶德(Beatty Smirlock和Majd)(1986)认为,并购中降低税负同时影响税收动机,有些并购活动如转移税负、延长纳税时间等可能是考虑了税收最小化的影响。

迈伦・斯科尔斯与马克・沃尔夫森认为,美国在1986年《税收改革法案》颁布之前,企业在并购交易中可以利用目标企业净亏损结转和折旧挡板效应实现节税,1986年新法案取消了税收并购中的激励措施,潜在税收利益也就随之消失。

2、企业并购活动对税收政策的利用

Wansley,Wicciam 和Ho C Yang(1983)研究认为,不同的并购类型和支付方式对并购公司支付费用有很大的影响,如现金支付经常伴随着较高的股东收益,并指出这主要归因于税收效应和对现金支付的偏好。

奥尔巴克和雷思胡斯(Alan J.Auerbach和David Reishus)分析1970―1980年间的318宗并购交易后发现,企业从并购中能获得一些所得税优惠收益,未使用过的税收抵免额与经营亏损在并购交易中至关重要,收购公司主要用来冲抵亏损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梅耶德和迈尔斯(Majd、Myers)(1984)认为,并购后某个公司的利润会因另一公司的亏损而降低,因此,并购企业会降低未来税款的现值。

Huang和Walking(1987)利用回归分析方法研究了支付方式、收购方式等的影响,认为影响并购双方利益的因素中支付方式是最主要的,现金支付具有更高的超常收益。

Carla Hayn(1989)研究了1970―1985年间的640宗并购交易,发现640 宗并购交易中免税占28%,Hayn指出,并购企业在选择并购目标时更看重税收因素,免税因素会增加并购完成的可能性,研究表明加速折旧可以获得税收收益,如果没有税收优惠,并购企业就会选择并购以外的发展途径。

Mark A.Wolfson(1990)分析了美国1980年以来的并购活动,研究表明,1986年的美国税制改革阻碍了税收在资产出售、并购方面的发展,也影响了美国公司之间的并购交易,但有利于对美国公司的跨国并购交易,税收制度的变化是影响美国并购活动的重要因素。

二、国内研究现状

1、企业并购中的纳税原则和基本方法

干春晖(2004)研究了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问题,全方位地对并购活动的多环节,包括并购支付方式、并购会计处理方法、并购融资方式等方面都作了税收筹划分析。

李维萍(2007)探讨了税制中形成并购税收协同效应的因素和经济学家对这些因素的理论贡献。主要研究了税法非对称性、源自债务的税收屏蔽、受困权益三种税收协同效应,他认为基于税收利益目的而进行的公司并购可能通过消除税收方面的损失促进更有效率的企业行为。

解宏(2009)指出,并购作为一项复杂的产权交易行为,涉及的税收问题处于多层面上,对于并购中的税收问题应从多角度考虑,如内外资企业税制不统一问题、融资费用可否税前扣除问题、员工持股计划的税收问题等。

赵晋琳(2010)分析了当前我国有关企业跨境并购重组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做法,立足我国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和加强税收征管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开征较低的资本利得税,实施税收优惠;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并购成本;严格免税并购重组的审查条款;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服务力度;加强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防止国际税收协定滥用;建立规范的企业境外税收征管制度体系。

郭恒泰(2010)分析研究了企业并购行为中的所得税问题,他认为并购起因于财务方面的目的,财务协同效应理论认为并购给企业带来的财务方面的效益是由于税法、证券交易等内在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纯粹的效益。许多国家的税法使企业通过并购能合理避税,获取较大的利益。

计金标、王春成(2011)以法经济学的交易费用及产权分析为理论工具,在借鉴世界公司并购税制,尤其是美、欧公司并购税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审视我国公司并购税制的有效性,并对其完善和改进提出政策建议。研究指出有必要从税法秩序的角度重构并购税制的基本原则。从并购融资、并购支付、并购交易法人组织结构三个方向上,细化并购税收法律条文结构,细化并购交易主体的税收待遇,从税收负担和待遇上实现差别化的税收调节,设置自主选择性适用条款已成为各国的一种普遍做法,以市场为基础增进税法的调节作用。

高寿松、戴家启(2012)通过分析所得税对企业并购的影响指出,企业并购中的纳税筹划实质上是对不同纳税方案进行择优,通过安排和筹划并购过程中经营活动、投资、融资等事宜,达到节税的目的,在并购之前进行详细的税务调查、防范涉税风险是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的过程中需要完成的重要一环,在支付方式中,现金购买是节税利益最小的一种,股票交换税负较轻,承担债务税负最轻,不同的支付方式各有利弊,并购后整合主要是业务整合和组织整合。

王清剑、张秋生(2013)分析税收与企业并购之间的关系,研究政府如何通过税收这一市场化、间接的工具(税收的杠杆作用)引导企业并购,研究指出亏损抵免与税收优惠政策下,企业并购的条件被放宽,更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并购行为实现企业规模的迅速扩大。

盖地 (2013)在《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中分析了并购支付方式、并购税收优惠承继等内容,详细论述了并购活动中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筹划技巧。

2、企业并购活动对税收政策的利用

陈海燕、李炎华(1999)以1997年5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并购方式与并购绩效的关系,研究表明并购支付方式与并购前资产负债率高低有关,若资产负债率偏高,易于选择股票支付、混合支付等;若偏低则选择现金支付。

黄凤羽(2003)提出了流转税对企业分立、合并和清算的影响,2003年又在德国学者sinn H.W.关于企业并购中税收效应的分析模型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发现,收购方企业的收益率是资本利得税率的减函数,资本利得税负担的增加将直接导致投资者收益的同比例减少,但已分配股息的纳税比率对收益率的影响要看不允许扣除债务利息的比率,但并未将此模型应用于实践检验。

张妍(2009)利用Logit 模型对企业并购的税收影响进行了实证研究,认为企业在并购中具有获得潜在税收收益的动机,获得目标企业潜在亏损抵补的税收并购动机明显。

张叶文(2010)研究指出整体出售企业的两种重组方式,采用吸收合并比股权收购可以减少重组税收,税负从20.4%下降到2%,产生差异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股权清算有税收优惠,而股权收购没有;二是企业重组所得税规定出售子公司股权的税收优惠不再延续。

解宏、花贵如、江敬文(2011)以从事农产品生产销售的X上市公司并购为样本的研究发现,在完成了企业并购交易后,如何将利润放在最有利的免税环节对提高公司整体盈利水平至关重要。并购结束后,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税收安排,不仅有效降低企业税负,终极控制人获得利益,还客观上形成了税收转移。

李彦铮(2012)概括总结了2008―2012 年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及其税务处理,阐述了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的区别,在重组形式中一般首选股权收购,在税务处理方式中更倾向于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75%的企业选择了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因是这种方法可以帮助企业递延纳税,递延纳税可以给企业带来资金时间价值。

谭光荣、梁冠霞、尹宇(2012)通过比拟法人股权收购政策分析了自然人股东在不同的股权收购中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满足特殊重组条件时,即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高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股权支付金额高于交易总额的85%时,可以递延所得税,全部用非股权支付、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相同,公司与个人在进行股权收购时,应尽量用股权支付方式,以获得所得税的递延,获得资金时间价值。

李绍萍、高玮茁(2013)采用SWOT方法,分析了上市公司并购中纳税筹划的优劣势,提出企业应从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之间的差异、提高企业内部管理人员的素质等方面,分析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制定应对策略。

三、相关研究文献的评述

综上所述,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税收优惠对企业并购的重要影响方面,分析了税收对并购的一些具体影响,如折旧抵税、亏损递延等,他们认为参与并购的企业双方都会认真考虑税收的影响,并且利用税收的影响谋求经济利益,以减轻企业负担,在有些并购中免税或最大程度的节税甚至是并购发生的直接动机。学者或对并购交易实务进行实证研究,或从范式出发用案例的形式来分析论证纳税筹划在企业并购中的运用,但对于纳税筹划具体如何在企业并购中灵活运用,学者们还没有做出系统、完善的理论体系研究。

我国对企业并购活动的研究较晚,目前在并购与纳税筹划方面的研究并不多,近年来,有些学者在纳税筹划方面开始研究,研究内容主要从所得税、亏损弥补等方面考虑。

由上述分析可知,我国在企业并购和纳税筹划的理论研究多是用定性分析法分析问题,而针对我国企业并购纳税筹划现状的实证研究较少,且国内学者分析的依据多是基于自我假设的案例,得出的结论相对于国外学者的实证研究而言难以令人信服。随着企业间的并购活动越来越激烈,当前宏观经济形式下,学者们应结合会计准则及税法对并购中的纳税筹划进行系统研究。

四、研究启示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目前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税收对企业并购影响的相关理论方面,在企业并购活动对税收政策的利用方面研究较少,这就为并购中纳税筹划的研究提供了研究平台,从企业的角度,研究如何在并购的各个环节中进行纳税筹划,在实务中对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行指导更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Modigliani.E and MH Mi11er.The Cost of Capital Corporation Finance and the Theory of Investments[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58(48).

[2] Eckbo.Horizontal Mergers,Collusion,and Stockholder Wealth[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3(11).

[3] Shrieves,RE. and M.M. Pashley[J].Evidence on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Mergers and Capital.

[4] James W.Wansley,Wicciam R.Lane,Ho C Yang.Abnormal Returns to Acquired Firms by Type of Acquisition and Method of Payment[J].Financial Management,1983.12(3).

[5] Auerbach,Alan J. Capital Gains Taxation and Tax Reform[J]. National Tax Journa1,1989(42).

[6] Majd. and Information Myers.Corporate Financing and Investment Decisions When Firms Have that Investors Do not Hav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4.

[7] Huang Yen-Sheng and Ralph A. Walking.Abnormal Returns Associated with Acquisition Announcements: Payment Acquisition Form and Managerial Resistanc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7(19).

[8] Carla Hayn.Tax attributes as determinants of shareholder gains in corporate acquisitions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89,23(1).

[9] Myron S.Scholes,Mark A. Wolfson. The Effects of Changes in Tax Laws on Corporate Reorganization Activity[J]. Journal of Business,1990(1).

[10] 干春晖、刘祥生:企业并购理论实务案例[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3.

[11] 李维萍:公司并购的税收协同效应及观点分析[J].涉外税务,2007(5).

[12] 解宏:企业纳税筹划策略与案例解读[M].化学工业出版社,2009.

[13] 赵晋琳:对我国企业跨境并购重组税收政策的一些看法[J].涉外税务,2010(3).

[14] 郭恒泰:企业并购的所得税问题研究[J].财政研究,2010(12).

[15] 计金标、王春成:公司并购税制的理论与实践[J].税务研究,2011(5).

[16] 高寿松、戴家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并购纳税筹划的影响及对策[J].财会研究,2012(20).

[17] 王清剑、张秋生:税收调控对企业并购的影响研究[J].财政研究,2013(2).

[18] 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第9版)[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

[19] 陈海燕、李炎华:中外公司购并支付方式的比较研究[J].河海大学学报,1999(3).

[20] 黄凤羽:企业购并行为中的税收政策效应[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3(6).

[21] 张妍:税收特征对企业并购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J].商业研究,2009(7).

[22] 张叶文:整体出售企业不同重组方式的税负比较[J].财务与会计,2010(3).

[23] 解宏、花贵如、江敬文:企业并购中的税收转移与对策[J].税务研究,2011(5).

[24] 李彦铮:浅谈我国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J].时代金融,2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