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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制度8篇

时间:2023-02-11 04:00:51

什么是制度

什么是制度篇1

“制度”一词,在中国思想史上久已有之。《商君书》中就曾有过这样的叙述:“凡将立国,制度不可不察也,治法不可不慎也,国务不可不谨也,事本不可不抟也。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国务壹,则民应用;事本抟,则民喜农而乐战”[1]。按《辞海》解,制度的第一含义便是指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汉语中“制”有节制、限制的意思,“度”有尺度、标准的意思。这两个字结合起来,表明制度是节制人们行为的尺度。[2]在英文中,“system” 与“institution”两个词都可以理解为制度,但二者在词义上又存在一些差别,如“system” 有系统、体系、体制、秩序、规律、方法等含义;而“institution”则有公共机构、协会、学院等含义。一般认为system 侧重于宏观的、有关社会整体的或抽象意义的制度体系,而“institution” 则指相对微观的、具体的制度。需要说明的是,西方经济学中的制度都使用“institution”,而不用“system”,制度经济学在西方世界也被称为“institutional economics”。

韦森教授在近几年的制度研究中,对『什么是英文的(实际上是均质欧洲语,即“Standard Average European”[3]中所共有的)“institution”?什么是中文的“制度”?是否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和汉语中的“制度”是涵义等价的两个概念?[4]等问题做过详细的探讨。但他发现,单从对“institution”概念的理解和实际使用中,西方一些当代思想家所指的往往是不同东西,而且各人在理解和使用这个概念时涵义也差异甚大。此外,他通过考察“institution”一词在我国经济学、哲学、翻译学、语言学等领域的不同译法[5],认为“institution”一词在中国学术各界中被翻译得很乱。因此,他呼吁制度研究者们重新反思西方当代著名哲学家曼海姆的话。曼海姆(K. Mannheim,1960, p. 245)在其名著《意识形态和乌托邦》中指出:“我们应当首先意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同一术语或同一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不同境势中的人来使用时,所表示的往往是完全不同的东西。”

就我个人看来,韦森教授的呼吁是值得重视的。但我不打算在这里就这一问题展开自己的讨论,我认为对不同语言中词语涵义的考察,本质上是个语言学的问题,尽管我们主要从事的是经济学的分析,但这并不说明这一问题不应当进入经济学家的视野。正如我在本文最后要指出的那样,在“基于人脑进化的个体认知论”和哈耶克所呼吁的“关于制度的知识理论”之间存在一个重要的介质——语言。但对于语言的研究我不打算在本文中涉及,而是希望在今后的研究中对这一问题单独的做出说明。因此,我在论文中暂时(也是不得已的)去除了对“介于个体认知论和知识理论之间的语言媒介”的考察,而简化的将认知论和知识理论视为同义。为了贯彻这种方法,我们暂且搁置中文中的“制度”一词与英文中“institution”一词的区别,而将它们视为等价物。

概括而言,社会科学家所谓的制度就是行为的规则或方式。尽管他们对制度有各种不同的定义,但总体来讲,制度是指人们在行为中所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为准则。更通俗地讲,制度就是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或共同认可的模式。就一个社会而言,其中任何个人、组织、社团,甚至包括政府都生存在特定的制度体系中,受其束缚,受其制约。从制度存在的形式来看,制度包括可辨别的正式制度和难以辨识的非正式制度。前者主要指现实中人们较易识别的、一般是与人们的生活直接相关的、各种正式的、成文的、微观的制度,而后者则指各种不成文的、非正式的各种习俗、惯例和规约等。简言之,制度即行为的模式。它可以是正式的、成文性的、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制度,也可以是非正式的、不成文的、没有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制度。

制度是直接的人与人的契约关系,它间接地规定和体现了人与物的关系。制度作为规则和规范,同时也属于观念、意识的范畴,因此制度从抽象角度将是一种“共识知识的契约形式”。现实中,不是所有的观念、意识都是制度,它更主要的是指那些基于共同知识和认知模式的契约。从根本上说,制度是由特定社会共同体的经济实践决定的,而且,归根到底是由历史阶段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特定的制度在马克思的意义上都是特定生产关系的契约表现。因此,制度作为生产关系又对生产力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反作用。概言之,制度是人与人的关系的契约体现,它直接的规定了人与人的关系,内涵了人与人在社会行为中的权利和界限,也间接的规定了人与物的关系,但归根到底,制度是协调人与人的关系的手段或工具。由于制度作为分析对象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社会科学研究对制度定义的分歧,以下简要罗列一些较有代表性的制度定义供读者参考[6]。

(1)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对制度的理解

台湾学者中,白秀雄认为:制度是“社会关系的组织体系,包括某些共同价值和秩序,以满足某些基本的需要。所谓共同价值,是指共有的观念和目标;所谓共同秩序,是指团体标准化的行为模式;所谓关系体系,是指角色与地位的结合,透过这种结合,行为目标得以实现”[7]。袁亚愚等则把制度看作是“社会结构中的‘软件’”,他们认为制度像计算机中的线路设计和计算程序一样,将社会中的各种因素、社会成员的社会活动,联结和组织成一个整体,保证社会生活有秩序地、正常地进行[8]。国内学者郑杭生认为:“社会制度指的是在特定的社会活动领域中围绕着一定目标形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比较稳定和正式的社会规范体系”[9]。略有不同,陈颐认为“制度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自然形成和创造出来的决定人们行为的文化现象。”显然,陈颐在这里所说的制度,比一般社会学著作中讲的制度或仅仅作为行为规范的“制度性文化”的层次更高,内涵更丰富。他指出制度除了包括法律规章形态的制度外,还包括诸如风俗、习惯、道德等在内的非法律规章形态的规范[10]。

A·英格尔斯认为:“正像社会行为可以聚集为习俗一样,一组组这样的行为也可以被聚集为角色,围绕着某个中心活动或社会需要而组成更为复杂的角色结构也可以被聚集为制度”。角色是社会地位的动态表现,是模式化的社会行为。英格尔斯所说的角色结构的聚集,含有人们社会关系和行为规范的体系的意思[11]。亨廷顿(Samuel P.Huntinton)则认为:“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12]。类似地,日本学者横山宁夫认为,广义的制度与制度性文化大致相同,“是个人的行为受到来自主体以外的约束,并对个人的理念像给予一定框框似的,是一种‘规范性的文化’。”“社会规范和制度对人们的行为指出一定的方向,形成一定的样式”[13]。吉登斯指出:“我把在社会总体再生产中包含的最根深蒂固的结构性特征称之为结构性原则。至于在这些总体中时空伸延程度最大的那些实践活动,我们则可以称其为‘institutions’。”[14]显然,吉登斯是把“institutions”视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和社会过程的。

(2)经济学家对制度的定义。

凡勃伦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的、确定的思想习惯”;今天的制度,本质上就是当前“公认的”[15]某种生活方式。换言之,制度无非是一种自然习俗,由于习惯化和被人广泛地接受,这种习俗已成为一种公理化和必不可少的东西。制度必须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是生存竞争和淘汰适应过程的结果(凡勃伦,1982)。而在康芒斯眼中,制度无非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所谓集体行动的范围很广,从无组织的习俗到有组织的“运营机构”(going concern),如家庭、公司、公会、联邦储备银行及政府或国家。一般而言,集体行动在无组织的习惯中比在有组织的团体中还要更普遍一些。进一步讲,集体行动常同所谓的“工作规则”密不可分,后者告诉个人能够、应该、必须做(或不做)什么。意味深长的是,康芒斯还指出集体行动对个人的控制,是通过所有权关系来施行的,制度经济学分析的基本单位是交易(Commons,1934)。霍奇森(Hodgson)认为,制度是通过传统、习惯或法律约束的作用力来创造出持久的、规范化的行为类型的社会组织。他特别强调在一个错综复杂、变化莫测的世界中,正是这种持久性和规范性,才使得社会科学有可能运用于一切实践(Hodgson,1987)。布罗姆利(Bromley)将制度视为对人类活动施加影响的权力与义务的集合。这些权力与义务中的一部分是无条件的和不依赖于任何契约的,它们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不可剥夺的;其他的权力与义务则是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协约。制度体系既可用法律、用社会学或社会人类学来表述,又可以用经济学来描绘(Bromley,1989)。尼尔(Neale)对制度特征的归纳比较精细和严谨。在他看来,从广义上讲,制度暗指一种可观察且可遵守的人类事务安排,它同时也含有时间和地点的特殊性而非一般性。具体地说,某一制度可以通过下述三类特征而被识别:甲、存在有大量的人类活动(People doing),并且这些活动是可见的和可辨认的;乙、存在有许多规则(rules),从而使人类活动具有重复性、稳定性并提供可预测的秩序;丙、存在有大众习俗(folkviews),它对人类活动和各种规则加以解释和评价(Neale,1987)。D.C.诺斯(1995)认为:“制度是社会游戏(博弈)的规则,是人们创造的、用以限制人们相互交流行为的框架”[16]。他(1990)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博弈)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17]。诺斯还说过:“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们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更确切地说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秩序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18]。诺斯在其《论制度》一文中认为:“制度是为人类设计的、构造了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19]。

(3)博弈论的制度定义

在以上制度定义之外,我将重点介绍来自博弈论经济学家肖特的制度定义,以及在肖特定义的基础上进行延伸,而进入认知领域的弗里格斯特的制度定义。

作为一个主流经济学者,肖特没有像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以及其他经济学家那样对制度进行直观的定义。相反,他用博弈论的语言从与另一个英文概念“convention”(惯例)的区别中来力图界定“institution”这个概念。而对英文概念“convention”(惯例),肖特采用了一位当代哲学家刘易斯(David Lewis,1969,p. 58)的定义:

“A social convention: 在一人口群体 P 中,当其中的成员在一重复出现的境势 S 下,作为当事人常规性(regularity)的 R 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而成为人口 P 中的共同知识时,它才成为一种惯例:(1)每个人都遵同(conform)R;(2)每个人都预计到他人会遵同 R;并且(3)因为 S 是一个协调问题,而一致遵同 R 又是 S 中的一种协调均衡,在他人遵同 R 的条件下每个人又乐意遵同它。”

肖特显然十分信服刘易斯对“social convention”(社会惯例)的这种界定和把握。因此,在关于什么是一种“social institution”的问题上,模仿刘易斯对惯例的定义,肖特(Schotter, 1981, p. 11)是这样定义“social institution”的:

“A social institution: 在一人口群体 P 中,当其中的成员在一重复出现的境势 Γ 下,作为当事人常规性的 R 只有在下列条件下而成为人口 P 中的共同知识时,它才成为一种institution:(1)每个人都遵同R;(2)每个人都预计他人会遵同R;并且(3)因为 Γ 是一个协调问题,而一致遵同又是Γ 中的一种协调均衡,或者在他人遵同 R 的条件下每个人又乐意遵同它,或者(4)如果任何一个人偏离了R,人们知道其他人当中的一些或全部将也会偏离,在反复出现的博弈Γ中采用偏离的策略的得益对于所有当事人来说都要比与R相对应的得益低。”[20]

比较一下刘易斯对“convention”定义和肖特对“institution”的界说,似乎不难发现,肖特对社会制度的定义,无非是对刘易斯的“惯例定义”加了一个多人协调博弈尤其是重复囚犯困境博弈中的“帕雷托条件”。这实际上意味着“institution”(的存在)就意味着对市场博弈局中人的一种行动的“(潜)规则约束”。[21]肖特(Schotter, 1981, pp. 165-166)解释说,他的这一定义与Blaine Roberts 和 Bob Holdren (1972,p. 120)两位论者所提供的下面的定义是一致的:

“一种institution被定义为适用于已建立起来的惯例(practices)或情形(situation),以及为一个社会系统里的成员所一般接受的规则系统。人们相互交往的这些标识(guidelines)抑或可以为法律、、宪法等等所明确界定,抑或对某一特定的文化(比如习俗、显俗、一般为人们所接受的伦理原则等等)来说是隐含着的。关键在于,an institution 标示了能被预期到的个人或群体行动的结果。给定一种业已存在的institution,个人或群体在一定程度上知道他(们)的活动将引起如何反应。”

韦森认为,如果说在肖特本人对“institution”的定义中还不能明显地解读出,制度是指一种对一个群体和社会中所业已形成并存在的习俗和惯例加以肯定,并为其中的所有或绝大部分成员所一般接受的规则系统的话,在Blaine Roberts 和 Bob Holdren的定义中,则更为明显的表明了他的思想。很显然,这种肯定、界说、规约并维系着作为一种社会事态、一种情形的习俗和惯例的规则系统,似乎更为接近汉语本来意义上的“制度”涵义。[22]

基于以上认识,韦森将“institutions”理解为一个『从“个人的习惯(usage) 群体的习俗(custom) 习俗中硬化出来的惯例规则(convention) 制度(formal rules, regulations, law, charters,constitution)”的过程。他认为,当个人的习惯、群体的习俗和作为非正式约束的惯例经过一个动态的逻辑发展过程变为制度时,制度本身显现为一种正式的规则和正式的约束,但这决非意味着习惯、习俗和惯例一旦进入制度之中就失去了其作为一种秩序(包括博弈均衡)、一种事态、一种情形、一种状态以及一种非正式约束的自身。相反,它们均潜含于作为正式规则和规则体系而显在的制度之中,与外显的规则同构在一起。与此同时,这种内涵着秩序和事态的规则于是也就孕成了制度的另一种含蕴,即建制。因此,在制度之中,秩序与规则是同构在一起的。由此来说,已制度化(constitutionalized——即已形成正式规则)的社会秩序中,制序等于制度(constitutions) ;而处于非正式约束制约中的秩序或者反过来说在人们行动秩序中显现出来的非正式约束本身就是“惯例”(conventions)。这样一来,制序包括显性的正式规则调节下的秩序即制度,也包括由隐性的非正式约束(包括语言的内在规则如语法、句法和语义规则等等)所调节着其它秩序即惯例。换句话说,制度具有(正式)博弈规则和结构安排的两重性,且二者是不可分割的融合在一起的。同样,惯例也具有(非正式)规则和结构安排两重性。[23]

与韦森的观点稍有不同,汪丁丁在《制度分析基础讲义I》(第86页)中指出,如果根据肖特的定义,进一步将“博弈”概念推广为西美尔(Simmel)的“社会博弈”概念,那么就可以更为全面的把握“制度”的概念了。为此,他推荐了弗里格斯特(Fligstein)在1997年的题为《新制度经济学的批判分析》的论文中提供的制度定义。弗里格斯特是这样定义“制度”的:

制度是人们行为的规范与人们共享的意义。这意味着人们意识到这些意义是可以被意识到的,这些规范和共享的意义界定着社会关系,帮助界定谁占什么位置,并对表演者的行为给出指导和认知框架,或为其他表演者的行为提供阐释。这些规范和意义是主体间客观的、是认知的,以及在一定程度上是反思的。制度当然可以在个人没有理解或没有认同时就影响他们的生存处境。[24]……制度,即行为模式以及意义分享,框定了人们阐释行为和探询意义的范围和方向,行为及其意义在制度所框定的范围和方向上可以被认知能力有限的人类所理解,并由此获得“主体间性”——意义从subjuctive的主观意义转化成为inter-subjective的客观意义。……没有主体间的意义,制度就难以被落实。[25]

如同汪丁丁所肯定的那样,基于本文所主张的主体相关性视角,弗里格斯特所提供的制度定义更加有利于我们把握和理解制度的内涵。他在强调制度作为一种行为模式这一现象学描述后,解释了制度作为一种“意义的分享”这一深刻的内涵。弗里格斯特对制度作为分享的意义作了详细的解释:“首先,我观察到自己与他人的行为模式;其次,我赋予这些行为模式某种意义;第三,我要么承认这些意义,从而遵循符合这些意义的行为模式,要么不承认这些意义,从而重新阐释和根据新的意义建构新的行为模式;第四,我提出新的意义,如果不被其他人理解,就难以形成均衡的策略格局(纳什均衡);第五,如果我希望形成新的均衡策略格局,我必须说服他人或让他人理解我提出的新意义,让它们成为共享的意义;第六,为了使我提出的新意义成为分享的意义,其他人必须具备足够的认知能力,能够接收和理解我通过特定语言或其他符号形式传递出来的关于新意义的信息。换句话说,分享意义的最弱条件是:新意义必须是可以被意识到的。”

关于弗里格斯特的定义,我基于制度分析的认知论立场,完全赞同汪丁丁的论断:即对于制度而言,意义分享是可以具有核心重要性的。意义不能分享,则制度就可能瓦解。此外,弗里格斯特认为制度可以影响个人行为及其生存处境,而不必然被个人所理解和认可,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博弈结果的重要特征,但是他关于“制度作为分享的意义,在一定程度上是反思的”这一命题,则为人类认知理性提升,并有意识地参与制度变迁过程提供了认知论的入口。这在其他制度定义中是从来没有过的。正如汪丁丁所解释的那样,反思就会导致社会主体对现存制度进行批判和评价,从而可能聚集起改变制度的动机和政治力量,而这种变革的共识将最终导致制度变迁的发生。正是在这一涵义上,我认为弗里格斯特的制度定义,对于我们引入脑进化的认知论来为制度的“有意识演化”提供动力学解释而言,是值得重视的。

(4)比较与归纳(我的建议):把握制度定义的几个纬度

我不打算在以上定义之外,再提供一种新的制度定义,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在于制度本身难以把握,很难找到一种十分精确的、令人满意的严格定义;其次,以上众多的制度定义不仅说明制度认识上存在的混乱和缺陷,也说明制度本身的丰富内涵对于人们的认知来说有待进一步的探索来提供答案。

但不管如何,我们都有必要将以上制度定义做个简要的归纳和总结。我们似乎很难说哪个制度定义错了,因为它们都至少在特定层面上揭示了制度的特征,尽管多数定义都是现象学的直观描述,而有些则是侧重于制度功能的描述,还有一些是侧重于制度形成过程的描述。我更倾向于通过对不同定义的比较来提供一种制度理解的参考。

概括而言,我认为制度本体论的界定可以从以下几个纬度来把握:

(1)制度是人类行为的规范或约束规则的总称,它包括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两个部分,前者通常是成文的、可辨识的、强制的和第三方执行的,而后者则是不成文的、默会的和自我实施的。

(2)制度表现为个人行动的社会结果,它可能是个人无意识的结果,也可能是集体基于惯例和共识知识进行选择的结果,但离开历史中的制度材料和信息而凭空创造的制度是不存在的。

(3)制度在特征上表现为一种公共品,它在特定的共同体内部并不存在竞争性和排他性,但在不同的共同体之间,不同的制度导致的社会后果将面临社会选择,因此制度之间的竞争是以效率和公平作为首要原则和次要原则展开的。

(4)制度作为协调人与人关系的契约集,其价值维系依赖于制度所提供的正义和效率这两个纬度,前者体现为特定共同体内部的主体平等和机会平等,后者体现为产出和福利的改善或成本的节约。

(5)制度起源上存在的设计和演化分歧的事实说明,制度最初可能是个人无意识行动的社会后果,但当制度的功能被辨识后,制度就转化为一种协调人际关系的有力手段和工具。

(6)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秩序的状态,它是一种层次性的,网络性的社会结构,不同层次和节点上的制度都构成特定的信息空间,并利于人们获取一种共同的知识,从而使得个人行为具有稳定性和可辨别的特征,并利于形成交互行为中的稳定预期。

(7)制度在抽象性上可以描述为是一种“共识”或是“意义的分享”,从知识和意义的角度解释制度问题,有利于人们从认知论或知识论的角度把握制度的内涵。从而为制度演化的无意识和有意识之争找到一个沟通的桥梁。

[1] 参:张宇燕,《经济发展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第107-108页。

[2] 参: 董建新2004年的《制度经济学》课程讲义。资料来源:/a/Article.asp?ArtID=230。

[3] 这个词是美国著名语言学家沃尔夫(Benjamin L. Whorf, 1998, 中译本,页124)所使用的一个专用名词,他用以指英语、法语、德语和欧洲一些其它语言。很显然,现代均质欧洲语有一个共同“祖先”拉丁语,因而有着大同小异的语法。现代均质欧洲语中所共有的“institutions”,也是从拉丁语共同中所继承下来的。

[4] 参:韦森,《经济学与哲学:制度分析的哲学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6页。

[5] 同上,第57页。『在中国经济学界,大家一般不假思考地把它翻译为“制度”,而中国英语学界(如姚小平、顾曰国教授)和哲学界(特别是研究语言哲学的一些中国著名哲学家如陈嘉映教授等)一般把“institution”翻译为“建制”。另外值得注意地是,在《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的三度讲演》(Saussure, 1993)中译本中,我国语言学界的张绍杰教授则将所有的“social institutions”全部翻译为“社会惯例”,而将所有的“convention”全部翻译为“规约”。华东师大哲学系的杨国荣(2002)教授则在他的《伦理与存在》中全部把“institution”翻译为“体制”。

[6] 董建新博士在他的制度经济学讲义中,详细考察了不同社会学科对制度的定义。他收集了不同社会科学领域中代表性学者对于制度的多达几十种定义,并将它们做了归纳和比较。对于理解“制度是什么”这一本体论问题,这些信息的整理是非常有意义的。本文对此引用时只择选了其中较有代表性的定义,其他可参考原文。(参:北望经济学园网站)

[7] 龙冠海:《社会学》,台湾三民书局,1985 年版,第162 页。

[8] 袁亚愚、詹一之主编:《社会学历史、理论、方法》,四川大学出版社,1986 年版,第87 页。

[9] 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1987 年版,第253 页。

[10] 陈颐,《简论以制度为学科对象的社会学》,载于《社会科学研究》〔成都〕1988 年第3 期,第66 页。

[11] 陈观胜、李培荣译,《社会学是什么》,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北京,1981 年版,第99 页。

[12] Samuel P.Huntinton,《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北京,1989 年7 月版,第12 页。

[13] 横山宁夫,《社会学概论》,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 年版,第187 页。

[14] 参:吉登斯(Giddens, 1984),《社会的构成》(中译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80页。

[15] 相比而言,在我们所收集的制度定义中,凡勃伦所定义的“制度”和我在本章第三节介绍的弗里格斯特的“将制度视为行为规范和共享意义”的定义最为接近。这一定义特征如同汪丁丁所强调的,制度往往表现为一种“意义的均衡”,而制度变迁则表现为人们在认知上对共识意义的偏离或“漂移”。

[16]《经济学与中国经济改革》,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 页。

[17] 参: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译本),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

[18] 参: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译本),上海三联书店,1991 年版,第3 页和第226 页。

[19] 中译文见《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1 年第6 期。

[20] 韦森认为,肖特的这一定义基本上只适用那种经由哈耶克所见的自发社会秩序演进路径而生成的制度,并不能完全涵盖那种由者(the sovereign)强制设计和制定出来的制度,也难能涵盖像布坎南和塔洛克(Buchanan & Tullock, 1962)在他们的经典著作《同意的计算》中所展示的通过参与人多边谈判而合作地创生出来的制度,更不适用于在任何社会里均大量存在的非合理(非帕雷托效率甚至非纳什效率)的制度。换句话说,肖特教授的这种制度定义有点像新古典理论中的“完全竞争”一样指向一种“理想型制度”(an ideal institutions)。当然,与新古典理论范式中的完全竞争概念不同的是,这种理想型的制度也是现实中的制度,或精确地说,在社会现实中存有的大量制度正是这种制度,但这当然不是全部。

[21] 参:韦森,《经济学与哲学:制度分析的哲学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9页。

[22] 参:韦森,《经济学与哲学:制度分析的哲学基础》,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65页。

[23] 同上,第59-62页。

什么是制度篇2

制度一词有两层含义:一是浅层意义上的规章、守则,二是深层意义上的组织体系。前者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大多以写在纸上、说在嘴上、贴在墙上的形式出现;后者是保证上述行为准则得以坚决实施的组织体系,通常以组织机构的形式出现。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组织体系作支撑,那些说在嘴上、写在纸上、贴在墙上的条条款款,制订得再多,也是一张白纸。但是,组织体系是否健全,取决于构成其结构的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子系统的设置是否科学、结构是否合理,操作时能否有效地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

反腐倡廉建设的实践使中央和有的地方,已经敏锐地意识到,必须从改革权力结构入手,走制度反腐的路子

这些年来,―方面,腐败易发多发的态势没有变;另―方面,对腐败的高压态势也没有变。反腐倡廉建设“正处于有利条件与不利因素并存、成效明显与问题突出并存的局面”,“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依然艰巨”。显然,改革开放条件下的“五化”(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与产生于战争年代,成熟于建设时期的权力结构,确实存在着一种方枘圆凿,彼此不适的状态。

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在8・18重要讲话中强调,党内要进行必要的分权,为实行党政分开、党法分开、党群分开、党社分开打好基础。“一个字都不能改”的十三大报告,以邓小平关于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战略构想为指导,进行了具体的规划设计和制度安排。但由于各种因素的冲击,以党内必要的分权为主要标志的政治体制改革一度延缓。

这些年来,我们党在破解权力结构难题上,又有新的认识和实践。为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中央与省级党委组建了巡视机构,加大巡视工作的力度;为解决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问题,中央和地方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实施了统一管理。一些地方还在允许的范围内,加大了基层纪检监察力量的整合,分片、分线、分块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有的地方通过对“三重一大”事权的划分'全委会票决制的建立,以及空降任职、异地交流、对纪委主要领导提名权的改革,在党内原有的同体监督模式中,进行了一些必要的分解尝试,使一成不变的同体监督中,渐渐增添了异体监督的成分。

我们党执政53年时,党的十六大在权力结构问题上形成了新的共识,强调“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5年后,十七大报告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明确概括为“权力结构”。此后不久,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的讲话中第一次提出了“监督的制衡力”概念。权力结构的改革渐成热点。

古今中外的执政史无不证明,权力结构靠得住。制度才靠得住

中国时下关注权力结构中的“三权”,并非西方“三权分立”中的“三权”。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党的领导的前提下’我们这里所研究和关注的“三权”是党内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分设,西方权力结构中的“三权”是指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立。

党内民主要能真正成为党的生命,党员要能真正成为党内的主体,党要通过长期执政来实现自己的历史使命,结构的改革既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以科学理论指导党的建设、以科学制度保障党的建设、以科学方法推进党的建设”是必须的路径选择,而在这“三个科学”中,科学的制度是根本和保障。

制度到底科学不科学,不能用书本引证,也不能凭权威认定,只有实践才能检验,才能证明

什么是科学制度?在党内以法定的程序制订或认可,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科学制度,谓之合党情;在我国历史上证明行之有效的科学制度,谓之合国情;在国外大范围长时间证明行之有效的科学制度,谓之合世情。这些适合党情、国情、世情的制度,科学不科学,关键在于合不合客观规律。因为,制度的核心是组织体系,即权力结构。这种权力结构科学了,才能称得上是科学制度,才能“以科学制度保障党的建设”。

但是,检验制度是否科学的标准只能来自于实践,证明于实践。因此,拿出一些地方来试点,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没有试点,不要轻言否定,成功了再在更大范围推广。有这种科学的制度即权力结构为根本、作保障,才能真正加强法治,才能真正“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问题的复杂性,通常不是来自于问题本身,而是因为解决问题的方法,远离源点的缘故

从反腐蚀到反腐败搞了30年,形势仍然严峻,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因素。但主要是解决腐败滋生蔓延这一问题的方法远离源点。腐败滋生蔓延与制度漏洞、制度设计有关,与对马克思“议行合一”论断的教条式理解和运用有关。借助10年“”惨痛教训的放大镜,29年前,邓小平就精辟指出:“总病根”是“权力过分集中”。而解决总病根的治本之策,就应该而且必须从源点出发,实施党内分权,加快推进权力结构改革。

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要厘清三个关系,即授受关系、制衡关系和回归关系。

其一,明确权力的授受关系。权力只有来自权利,权力才会代表权利。社会主义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党内民主的实质是党员当家作主。党员是的本体和授予主体,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是的者和执行者。党的一切权力属于党员,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权力源于党员的授予和委托。基于此,理顺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明确党代会对全委会、全委会对常委会的权力授受流程和委托关系,以此确认的授受关系。

其二,明确权力的制衡关系。权利只有制衡权力,权力才会服从权利。监督权是宪法和、条例赋予党员的一项重要法定权利,是党员权利体系的重要构成元素,又是党和国家监督制衡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一方面,领导干部要切实纠正只把党员当作权力监督的客体,忽视其监督的主体性,导致监督主体不全甚至缺位的现象,同时要自觉接受广大党员的监督,正确对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保障和落实党员的监督权;另―方面,广大党员要增强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权利意识,着力打破党内监督的神秘化和封闭化,解决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明确党员监督权的重点指向、重点领域和价值目标,切实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什么是制度篇3

被效能告诫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服效能告诫,可在接到效能告诫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效能告诫决定的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

什么是诫勉教育

诫勉教育是指对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机关效能建设的有关规定,情节轻微,不够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机关效能投诉中心给予的一种通报教育手段,被教育者应写一份书面检查,并保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项。

什么是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即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一切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接受法律监督,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对违法失职行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它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办事权限合法;二是办事程序合法。

什么是失职追究制

机关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单位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必须追究其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什么是否定报备制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指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其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要求或申请事项予以否定或不予办理的,经办人员或部门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范化文书及时地向分管领导报送或向上级机关报备的制度。该制度的订立和执行,有助于消除“中梗阻“现象,防止出现、违章办事等错误行为。

什么是服务承诺制

指机关特别是一些“窗口”单位,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作出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限的承诺,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的制度。作出的服务承诺必须践诺,违诺应予相应的处理或处罚

什么是“四牌”

“四牌”即工作牌、职责牌、去向指示牌、办事指南牌。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什么是制度篇4

作为毕生探索真实世界经济规律的学者,科斯以其在产权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方面的贡献,影响了交易成本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契约经济学、法律与经济学、经济学等一系列交叉学科。

与不少著作等身的经济学者不同,科斯的论著为数不多且短小精辟,统共才十万多字,但两篇代表论文《公司的性质》(1937年)与《社会成本问题》(1960年),却足以让他在一九九一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他的理论中对产权、制度、契约、市场、企业、价格体系等问题的关注,尤其是“产权明晰”的思想,更是对中国的经济改革理论与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古典经济学与早期新古典经济学的年代,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并未成为理论的主要论域,而交易活动的成本概念,也未曾被引入对(被视为供求关系表现的)市场与(被视为生产函数的)企业的研究中去。但无论是哈丁提出的“公地悲剧”、纳什指出的“囚徒困境”,抑或奥尔森笔下的“集体行动逻辑”,都绕不开对交易费用的分析。而在《公司的性质》一文中,当时年仅二十七岁的科斯便尝试以市场成本论与组织成本论,来回答“为什么企业会存在”和“什么因素决定了企业的规模”这两个从未有人深究过的问题。

如今我们常提及的“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由经济思想史大师斯蒂格勒在自己的《价格理论》教科书中创造出来的。事实上,对思想精妙、形浅实深的“科斯定理”的表述存在着让人眼花缭乱的诸多版本,但科斯本人从未声称自己提出了这一定理。不过,如果必须要以某个所谓的“定理”来概括科斯的产权经济思想,我们至少可以发现三种不同的表述方式。

第一种表述可以在科斯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论文(1959年)中找到。科斯在这篇论文中得到的结论简洁有力:“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必不可少的前提。”这是一个标准意义上的定理。埃奇沃思等人早就提出了交换定理,但他们所描述的约束条件是不完全的,而科斯虽然不是这一定理的最早提出者,但是他的贡献正在于详尽说明了交换理论发挥作用所必须服从的约束条件―交易费用。即只有在零交易费用的条件下,该定律才成立。

第二种表述可以从《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推导出来,也被称作是不变性定理,即:如果产权被清楚地界定,而且所有的交易费用为零,那么不管谁拥有产权,资源的运作都相同。换言之,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相等。

第三种表述则是:如果产权被清晰地界定而且交易费用为零,就会满足帕累托最优。不过,这很明显地只是在完全理想的条件下才会出现的情况。而且按照张五常的观点,交易费用为零与在现实世界中的关键问题恰恰在于,什么样的制度安排才最有利于在信息费用或者交易费用约束条件下的选择,或者说,需要服从怎样的约束条件才能最大化所使用的资源总价值。

按照科斯的观点,市场的前提是清楚界定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权利界定与安排决定了经济体制的内涵以及社会规范的范围。从上面的各种表述中我们不难发现,在不存在信息费用或交易费用的完美情况下,产权不管是掌握在国家手中还是由分散决策的个人来支配,资源最终都会实现最优配置。但这种完美假设无法实现时的后果,也就是说无法忽略的信息费用与交易费用,才是直面现实世界的经济学最为关注的议题,而结论我们已不陌生:如果一个理性的行为主体不具有排他性的产权,它将会出于机会主义动机而过度地、低效率地消耗公共领域的经济租金;相反,只有把国家手里的产权重新赋予拥有排他产权、可以分散决策、可以按照各自比较优势运用资源的独立主体,才能最终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独立主体本身不能是国家,因为国家必须委托其他人间接使用排他权力,这样无疑会产生新的委托效率损失问题。

市场的运行依赖于价格机制,而市场中的经济主体是否能取得成功则依赖于他们是否能尽可能减少信息费用与交易费用,是否能拥有在任何经济体制中都稀少珍贵的知识、信息、洞见与创新。前苏联的中央计划者需要跟踪与规定二千四百万种生产原料与商品的价格,其间所需要汇总、整理和应用的庞大信息量早已超出人类的能力所及。而在由价格调节的经济体中,没有人需要知道千百万消费者对任何一种产品的需求和偏好,也不用知道生产几千万种产品的投入应如何分配与使用。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在回忆录中写道,戈尔巴乔夫虽然领导着当时世界上最大的国家,但“对经济学几乎一窍不通”;他曾向撒切尔夫人提问:您是怎样保证人们都能得到食物的?撒切尔夫人的回答很简洁:这都是价格机制的作用。高效而自洽的市场,无疑比参与其中的最精明的个体都还要精明。

科斯一辈子都未曾踏足中国,但他一直在关注着中国的经济与社会改革进程。他曾说过:“中国的奋斗就是世界的奋斗,中国的经验对全人类至关重要。” 他生前的最后一部著作《变革中国:市场经济的中国之路》,更是在他去世前不久才刚刚出版了中文版。

《变革中国》英文版的原书名是“How China became capitalist?”,科斯自己承认这是对张五常在一九八一年所写的“Will China go capitalist?”一文的回应与后续。在那篇长文里,张五常推断 “中国会采用一种产权的结构,在运作的性质上跟一个基于私产的经济相同……私人的使用权与转让权会授予劳力、工具、机械、建筑甚至土地。”

二八年七月,科斯牵头在芝加哥大学举办了“中国的经济转型”研讨会。科斯在发言中承认,虽然自己是当时极少几个同意张五常的学者之一,但自己原本认为中国崛起至少需要一百至两百年的时间,而非短短二三十年。在研讨会后,在曾发表了张五常那篇长文的伦敦经济事务研究所(Institute for Economic Affairs)的邀请下,科斯才决定与自己的助手王宁博士合写一本书,力图从制度变迁的角度对中国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作出分析和总结。

虽然身在外国,但两位作者对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的研究丝毫不显半点无力之感,寥寥数言却能系统、客观而中肯地把三十多年来的画卷铺展开来。作者对时代的批判犀利而深刻,但绝不是一概抹杀,而是指出那个时代的经济遗产―地方分权以及社队企业为后来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同样地,在推动下,执政党果断放弃以阶级斗争为纲,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这一承上启下的人物也不应当被刻意地忽略与遗忘。

在芝大研讨会上,张五常提出中国的经济转型是“历史上最伟大的经济改革计划”,是政府设计、计划与控制的结果。科斯与王宁并不否认这一过程的“伟大”,但与这种传统观点不同,他们进一步指出,导致中国转型的一系列事件事实上都不是预先“计划”(programmed)的,而最终的结果也完全是意料之外的,这恰恰是哈耶克所说的“人类行为的非意图结果”(the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of human action)。

科斯肯定了中国政府为改革所作出的努力,但是也没有忽视改革步伐的反复。更重要的是,他本着双重视角与二元逻辑,将中国转型与变革历程中政府主导的改革和民间自发的改革(“边缘革命”)这两种基本构建力量进行了区分:由政府主导的改革要把中国变成“现代的、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注重提高对国有企业的激励;而“边缘革命”所包含的底层行动和地方举措,则给中国带回了曾经的私人创业精神和市场力量。

科斯明确指出,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样的制度变化“并不是政府精心计划的结果”,中国经济改革并没有根据设定好的蓝图或者沿着产权经济学所指定的常规道路前行,而是由草根发起的改革与政府领导的政策试验共同推进所带来的意外惊喜。下层草根自发的探索积跬步至千里地改变了中国的面貌,并推动各级政府在形势倒逼下虽然踌躇但最终妥协,认可既有实践和推广地方检验。周其仁所阐述的“双线并行”的土地入市的制度演进(一条线起于“国有土地率先合法入市”,并通过多种多样试验性的政策工具,把部分集体土地引入合法交易的框架;另一条线则是在基层农村组织和部分地方法规的容许下,身处“法外世界”的集体土地顽强地争取“同地同权”),也可为科斯这一精准与正确的判断提供实例。

科斯认为,中国取得的经济成就绝不能简单归于“中国全能的政府力量”。相反,他对政府垄断的潜在危险性感到忧虑,注意到“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在政府所有制的压力之下,大多远离法治”,而当拥有巨额资产的政府凌驾于法律之上时,将不可避免地诱发公权私用,公产私分,“腐败的政治产生了掠夺和不公正,种下了社会不安定和政治混乱的种子”。正因如此,科斯一再强调,“将权利界定和产权转移或重新分配一起完成的最大优势,在于它的简便和快速,从而加快了把市场引进中国经济的速度”,但中国市场转型的经验并没有否定明晰的产权是市场经济体制赖以生存的法律基础。

科斯特别提醒我们注意“中国同时缺乏民主政治和思想市场”的危险性,因为这样会给社会强加一个统一的政治体制,削弱和妨害了社会的包容度、多样化、创新性以及风险吸收能力,同时也阻碍了决策者获得有效的信息。从另一个角度看,“没有什么比活跃的思想市场更能解放人们的思想”。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最为关键的优势并不在于它的分配效率,而在于信息的自由流动―市场经济本身就建立在承认无知和包容不确定性这两个重要的认知基础假设之上。

科斯提出,过去三十多年里中国各地随处可见的重复投资及其造成的资本投资的低利用率,在阴差阳错之间推动了产业化发展,并通过学习机制促进了人力资本的积累以及在现代制造业的爆炸式增长。类似地,一旦中国的思想市场崛起,将指向“一条平缓、可行而又直接的政治改革之路”,同时“将更好地激发蕴藏在中国人民中的创业精神,降低市场体制的运行成本,最终为经济增长提供强劲的动力”。

科斯曾经对王宁说:“能够使各种经济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的产权系统就是好的产权系统。我认为中国会发展出自己独特的产权系统,至于其到底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并不重要。”因为在他看来,“市场经济并不是一个终止的状态”,其本质是一个开放式的集体学习与自我转型的演变过程,正如所有的知识都是“不完整的、临时的、推测性的、时时可以修正补充的”,因而任何思想与知识都不可能完美、终极、单一到足以一统天下地描绘多维度、多面向的现实。如果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思想解放”,如果不能建立真正自由的“思想市场”,中国的政治与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不可持续的。在我看来,这是全书最为精彩之处。

什么是制度篇5

去年末,中央政府作出了降低社保费率的决策,以期为企业“减负”。目前,上海、广东、北京、天津等十余省市已宣布下调社保缴费费率。

地方政府更多是在生育、失业和工伤三项保险上进行调整。“五险一金”中体量最大的养老保险是最难“动刀子”的一项。

中国当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诸多缺陷,比如:可持续性压力巨大,一些省份出现了当期收不抵支的情况;统筹层次低,造成基金利用效率低,地方利益固化,不利于劳动力自由流动等等 。

新近出台的“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多项养老金制度的改革,比如“完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以及“健全参保缴费激励约束机制”等等。

制度已经百病丛生,宏观经济减速又要求“降费率”,养老金改革何去何从?

为此,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人社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郑秉文接受了《财经》记者专访,详细解读了养老金制度改革的下一步。

最大问题是财务可持续性

《财经》:“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提到,“完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如何理解这一提法?

郑秉文:三中全会提的是完善个人账户制度,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也是这样的提法。“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到了“完善统账结合”,我认为是要在完善个人账户的基础上,把统筹账户的改革也提上议程,这涉及到统筹层次问题和社会统筹部分的财务可持续性问题。

一方面,养老金当前的统筹层次低,“十二五”规划就要求实现全国统筹,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没有做到。

另一方面,当前基本养老保险的收入和支出缺乏规则。

首先是支出没有规律,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待遇过去十多年每年上调10%是怎么确定的?今年上调6.5%是怎么确定?这些问题的背后暴露出的是正常的、科学的待遇调整机制的缺失。

至于收入,制度红利越来越小,很难再扩大制度的覆盖面,而扩面是以往支撑制度的一个重要“红利”。农民工群体已经被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个制度覆盖了。

《财经》:在养老金的收支方面,存在强调精算、量入为出,以及强调共济、扩大再分配两种观点。您如何看待个中的区别?

郑秉文:如果认为制度的财务可持续性没有问题,那也就无需提高缴费能力,无需提倡多缴多得,无需加强缴费与未来权益之间的联系,而是扩大再分配。

养老金面临的哪个问题比较尖锐?是财务可持续性,还是扩大再分配?人们看法不一,我认为前者十分紧迫。

当前,来自基层社保工作第一线的、开不出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很多,企业缴纳社保压力非常大,企业经济效益滑坡严重,在去产能的过程中有几百万职工需要安置,这还只是经济新常态的开始。

制度若不改革,财务可持续性将难以为继,需要财政补贴的强度和力度越来越大。

新增参保人口的红利窗口还没关闭时,制度尚可借力前行,但在新常态下,财政的压力会越来越大。很多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极端的办法增加制度收入,以弥补缺口,这些办法主要是“补缴”,每年的补缴收入大约占当年总收入的10%左右,也就是大约2000亿元。地方政府的补缴行为,虽增加了当期的制度收入,却是典型的短期行为,把风险推向了未来。

如果对目前严峻形势的判断和知晓程度不够,还沉浸在民粹主义的夸夸其谈和为民请愿之中,那么,最终受害的还是老百姓。比如,养老制度不健康,资金投入太多了,医疗制度那边就得少用钱。

在统账结合的制度下,什么办法能够提高财务可持续性?应是保留并扩大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引入就是为了调动个人积极性,账户的比例越大,个人的积极性就越大。相反,个人账户小,社会统筹大,参保人的缴费积极性就越小,道德风险也会增加。由于当前缴费和未来权益之间的关系松弛,人们千方百计地少缴费。

《财经》:您一直主张将养老金改为名义账户制,怎么看待“十三五”规划中“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表述?

郑秉文:可以确定的是,个人账户不用做实了,原因是十几年的试点经验证明它不能做实。 减税降费、精简归并五险一金,其重要作用是借机会来改革养老金和社保制度,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抓手。

在我的理解中,完善个人账户就是指实行名义账户制(缴费用于支付当前退休者的养老金,账户中没有真实资金,而是将缴费和收益都计入账户,作为未来发放养老金的依据),同时要扩大个人账户比例,目的是调动个人积极性。扩大的办法是从单位缴费里划拨一部分进入个人账户,现在个人缴费8%,如果再从企业缴费的部分划入8%,个人账户就能扩大到16%。

扩大账户的结果就是让老百姓有了获得感,也真真切切地增加了人们手中的现金。

在做实个人账户和提高激励性之间,过去要做出选择是两难的,一旦推行名义账户制就可以实现了。

当然,名义账户也是过渡的,未来还是要做实。等经济增长进入稳态,做实个人账户就有了条件,做实的成本就会减少。

《财经》:目前养老金个人账户的一大问题是投资收益率不理想。若采用名义账户制,也会牵涉到如何对账户计息的问题。这在未来将如何确定?

郑秉文:记账利率和每年养老金的待遇增长都应该是动态的,根据经济的现状来确定。

当养老金支付给上一代后,可以迅速获得一个内部收益率,这指的是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之和,是生物收益率。

名义账户制的一个基本理论就是,如果将其账户收益率与生物收益率挂钩,或直接将生物收益率作为账户记账利率,制度的运转是平衡的。也就是说,实行名义账户制的一个原则是对记账利率进行改革,提高利率。中国现在工资水平增长快,获得的收益率也高。

这能让老百姓增加一些现金,增加老百姓的“获得感”。如果每月收入是8000元,缴纳个人账户640元,账户可以获得企业划拨的640元,还可以获得差不多600元的利息收入,每月个人账户的实际收入将近1900元。在这样的制度下,人们愿意缩小缴费基数吗?就像住房公积金,有谁愿意少交钱?这就是制度设计的力量。

以降费率为契机,

全面改革社保制度

《财经》:养老金的名义费率高,给企业和职工带去了沉重负担,因此要降费率,但由于费基普遍不实,人们实际缴纳的费率并没有那么高。如何看待这样一时矛盾?

郑秉文:费率太高的问题十年前就提出了。费率这么高,待遇却不高,两者不匹配。按照28%的缴费率,在目前的制度赡养率下,替代率应该达到84%,但现在的替代率仅仅是这个数字的一半。另一半哪儿去了?有人说支付给转型成本了。这么说不完全对,或者说只对了一半。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的实际收入并没有那么多,而是由于全民缩小缴费基数,被合理合法地“吃掉”了。

于是就出现了名义缴费率和实际缴费率两个费率,这是因为设计不合理。如果老实人按照真实基数去交钱,就吃亏了。但没人想吃亏,于是大家都竞相缩小缴费基数。很多企业会托关系想要少缴社保,民众在缴费时远离制度,等年老时又呼唤制度,想要有更好的待遇。

《财经》:名义缴费率和实际缴费率共存的局面应如何解决?

郑秉文:社保的个人权益要更清晰,避免发生“公地悲剧”。要把名义费率和实际费率统一起来,唯一的办法就是提高激励性。

如何提高激励性?就是实行名义账户制和扩大账户比例,从企业缴费里划拨给个人账户一部分。

当前,非正规部门比比皆是,依托互联网就业的人数增多,还有巨大的农民工群体。如果费率标准定得太高,农民工参保的意愿和能力就受到挑战,他们就宁可回到农村老家参保,即使参加进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也会千方百计地少交钱、多拿钱,成为搭便车者。

如果改革了制度,制度激励性会使得他们千方百计地退出农村老家的制度,在打工地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制度,那么制度就会再次获得红利,年轻的农民工稀释了城镇的老龄化和赡养率。

这是一举三得:农民工获益,全体参保人增加了“获得感”,同时制度更加健康,财务可持续性提高,重要的是减少了财政补贴,甚至完全可以取消财政补贴,真正实现三中全会讲的“精算平衡”。

《财经》:养老保险是社保中占比最大的保险,养老金降费率应当如何降?费率全国统一或是各地自定,哪种选择更好?

郑秉文:社保降费毫无疑问是要降低统筹账户的部分,在现实中也是如此操作的。如果降低个人账户的费率,意味着降低账户的激励性,扩大社保“大锅饭”的部分,这在目前并不合理。

养老保险费率应是国家统一的。比如,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养老保险的费率就是全国统一的,不是各个州自定的。

中国也应该实行统一的社保制度。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国为克服社保制度碎片化一直在探索,其目标就是为了有一天能够把制度统一起来,把统筹层次提高到全国。

2007年原劳动部了《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规定了六统一,就包括统一基数,统一费率。值得一提的是,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有利于全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财经》:还有一种提法是研究归并“五险一金”。“五险一金”之间面临着什么局面和问题?

郑秉文:归并“五险一金”,目前来看存在一些问题,因为费基都不一样,“五险一金”里有三个费基。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一般定为当地平均工资的40%,养老保险的费率高,企业和职工承受不起,所以费基是最低的,非正规就业群体绝大部分都按这个基数缴纳。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定在当地社平工资的60%,成为第二台阶。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最实在,基本按照个人的实际收入交,一人一个样,有些地方甚至高于实际收入。

在此情况下,就存在较大的归并困难,简单合并会给征收带去很大的麻烦。生育和医保的合并可能性大一些,困难小一些。

“五险”的管理后台也存在太多问题,名称、编制、职务等设计各地都不统一。这要求对基数和费率都进行调整,要求调整五险后台的行政管理体系,否则机制就不顺,应该借着机会改进社保整体的制度供给。

改革要一步到位的话,五险的费基应该依照住房公积金,实打实地交,这是最好的制度,但改革力度可能不会那么大。之前曾有人建议降费基,但最后被否定了,还是降费率,因为费率更可见。

同时,社保的征收机构也应该统一起来。现在各地有不同的做法,有地税局征收,也有社保机构征收,《社会保险法》把这个问题推给了国务院,还没有定论。

这种双重征缴的现象在全世界只有中国存在,这是部门利益大于国家利益的结果,目前看还解决不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能解决这个问题,也是一个成就。

《财经》:养老金已经面临严峻的可持续性压力,现在又提出降费率,两方面的压力会推动社保制度做出怎样的改革?

郑秉文:减税降费、精简归并五险一金,其重要作用是借机会来改革养老金和社保制度,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抓手,否则会没有动力去改革。

我一直认为,降低费率不是权宜之计,而应成为新常态下社保制度改革的一个大方向,应该有降费的长期打算。降下来容易,升上去就不那么容易了。再有,一定要改革社保制度,否则,费降了,长期看待遇水平不降低的话,钱从哪里来?这是最基本的算术,在不改革制度的情况,或是降低待遇,或是增加财政补贴,但这两条都很难。

唯有改革才是出路,把参保人的积极性彻底调动起来,让他们主动来交钱,这是制度活力的根本来源,是可持续性根本源头,其他都不是正确的方式。

五险制度各有各的问题。以失业保险为例,基金金额不断增长,十年以前的规模在400亿元左右,到2014年底累计4400亿元,但受益人数却越来越少,几乎减少了一半。

实际上,失业保险制度需要改变,降低费率只是一个方面,费率趋近于零,相当于制度消失了。没有了失业保险,失业照样存在,此时会出现一个替代性的制度,最明显的制度是南欧国家普遍存在的企业辞退金制度。这个制度,对劳动力市场具有摧毁作用,不利于企业提高竞争力,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弹性。雇主不愿雇人,也不愿解雇,市场僵化,失业率高企不下。

在拉美33国中,只有8个国家有失业保险制度,其他都是辞退制度,一次性发放,把风险集中在雇主身上,而不是用大数法则稀释风险。所以,拉美国家长期陷入中等收入陷阱,这与劳动力市场僵化有关,与社保制度有关。

中国失业保险面临的问题是:基金支出的瞄准度很差。参保的人都是不失业的,失业的都是不参保的。扶贫工作中提“精准扶贫”,我认为失业保险也要提高精准度。农民工、季节性建筑工人没有被覆盖,是他们不愿意参加,是他们不需要吗?都不是。那是什么原因呢,不应该反思我们自己吗?企业和承包商的成本负担巨大,于是才有了常见的拖欠工资现象,“跑路”才成为中国独有的现象。

医疗、工伤、养老保险都有自己的问题。对于养老保险,应该借着这次改革,真实地统一费率和费基,需要有根本性的改变。

养老金应进行一揽子改革

《财经》:您说的养老保险也存在结构性的改革问题,指的是什么?

郑秉文: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是针对经济转型而言的。但在社会保险费率下调的过程中,对社保制度也同样提出了结构性改革的问题,所谓的结构性改革指的是一揽子改革,包括了许多后台和的内容。

对于养老金制度,计发方式是前台,投资是,征缴、筹资等管理是后台。后台的设计决定了投资的收益率,投资的收益率决定了待遇发放,待遇发放决定了未来的财务可持续性。前台、、后台相互牵动。

从前台和看,投资机制应当成为制度待遇发放重要的组成部分。

正常的养老金待遇调整机制除了考虑GDP增长、社平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还需要考虑基金的投资回报率。这里会有一个系数,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让老百姓的生活发生根本变化,但要有所感知,促使人们有意识地关心国家大事,把社保制度看成是自己的,国家的经济好坏和自己的待遇有关系。现在,所有人都想搭便车,遵从负向的激励,这和制度设计有关。比如,新农保制度中,更多人愿意按照最低的一档去缴费。

从后台的管理看,1991年以来,一直谈要提高统筹层次,但提高不了。这背后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整个经办服务体系地方化,提高统筹层次与此冲突,地方政府不愿提高。

什么是制度篇6

什么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为物权法中的重要制度,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作为物权公示手段,不动产登记本质上为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行为而非登记机关的行政管理行为。2019年11月20日,xx届三中全会后的会议上xx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民众和媒体马上从中解读出“反腐”“控房价”等效果。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在微博中表示:“这是好政策,如果今年实施,房价马上会跌。”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什么好处?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拥有大量房产的人可以被很快确定,从这个角度来说,这项制度对反腐的助力作用不容小视。同时,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保障房屋等不动产的交易安全,减少欺诈行为,而且还有利于摸清全国房地产市场的基本情况,有利于宏观调控。可以说,这项制度,一举多得。

但需要指出的是,单靠不动产统一登记,可能不一定起到反腐的作用,统一登记只是为监察部门提供了更加方便的监察手段。制度的完善不取决于单一的制度,还必须系统化,比如包括户籍的管理,全国住房信息的共享以及监察审核等等的制度都必须要完善。光指望不动产统一制度一登记就万事大吉,一劳永逸,这个不太可能也不太现实。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何时建立?

目前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还未完全成熟,它需要三个条件,一个是要有完善的居民信息的身份体系,一个要有全国联网的查询,还有一个小产权。中国地域非常广阔,很多机构不太一样,像广州国土房产部门是在一起的,有助于统一;但有一些像深圳国土是跟规划放在一起的,必然是属于两个部门来管,这个登记的方法就比较难。必须要采取统一的运作机构,统一的规范模式,这样才能够构建出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之前的这种要想等到条件完全成熟以后,再开始进行这样做话,是不可能的。可能要在建设当中不断的完善。

权利

(1)所有权;

(2)地上权;

(3)永佃权;

(4)地役权;

(5)先取特权;

(6)质权;

(7)抵押权;

(8)租赁权;

(9)采石权。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意义何在

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权利涉及千家万户,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当前一项重点改革任务,社会高度关注。不动产登记意义何在,当务之急是什么,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何以2019年才能基本形成?

每一项登记都是对合法权利的确认

怎么看待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本质?

市场经济本质是产权经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就是不动产物权的确认和保护制度,明晰不动产物权是市场经济的前提和基础。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通过不动产统一登记,将进一步提高登记质量,避免产权交叉或冲突,保证各类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得到最全面、统一、准确的明晰和确认,以不动产登记较强的公示力和公信力为基础,有效保护权利人合法的不动产财产权。

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利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将促进不动产登记信息更加完备、准确、可靠,根据准确有效的信息来进行不动产交易,保障交易安全,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创造条件。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利于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更加便民利民。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最大限度地整合资源,减少政府行政成本,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

不动产登记对反腐和房价有什么关联?

根据中央要求精神,我国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城乡统一、海陆统筹,涵盖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动产的权利登记、确认、保护体系。不动产登记的本意不在房地产,其主要目的是建立所有种类不动产的登记制度。

目前有些媒体或网上解读,认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防止腐朽,有利于降低房价,对房地产市场影响等。我想这些不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直接目的,不动产登记的客观出发点也不是从反腐、抑制房价考虑,尽管客观上可能多少有关联。

紧密倒排时间已有一定进展

今后三年工作如何布局?

3月26日,不动产登记工作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明确,从2019年开始,通过基础制度建设逐步衔接过渡,统一规范实施,用3年时间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时间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今年要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明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后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2019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和依法查询,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目前已取得的主要进展有哪些?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目前工作已经取得一定进展。国土资源部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当前重点是抓好不动产登记制度顶层设计,制订方案,沟通情况,做好下一步部门衔接工作准备。

通过先期开展《不动产登记条例》有关重点问题专题研究,初步形成了条例框架和研究成果。同步开展统一表卡簿册和证书的研究设计。组织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技术规程和整合建立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的前期基础研究工作。今年将围绕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这“四统一”推进工作。突出法制建设,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规范等诸多层面全面搭建制度框架。

为城乡土地“平权”时代铺路

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动统一登记有何作用?

党的xx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制度”,都涉及不动产统一登记这一基础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当然包括城乡统一。

为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和实施,我们将坚持城乡并进,发挥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重点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监督,加快推进工作衔接及各级职责整合和机构建设,在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条例》制定同时,提出相关法律“立、改、废”建议。尽快制定不动产登记统一簿册和权利证书。研究制定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

2019年的主要工作,就包括启动并加快推进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提供产权依据。同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发证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衔接。(新华网,记者王立彬)

专家:有利反腐走向深入

我国将在2019年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日前给出了明确的时间表:2019年建立统一登记的基础性制度,2019年推进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过渡,2019年全面实施统一登记制度,2019年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基本形成。

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教授陈国强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表的确立,为不动产统计制度层面的建设提供了行动纲领,从而有利于平稳有序地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随着今年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工作被纳入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设计之中,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对房产税和反腐工作的推进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

制度建设酝酿已久人为因素阻力大

早在2019年,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就明确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近年来,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也一直被看成是国土资源部、住建部等中央部门工作的重点之一。

2019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并明确要求由国土部、住建部会同法制办、税务总局等部门在2019年6月底之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2019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便同住建部及国土部开始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为即将开展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然而,《物权法》规定的相关内容却始终无法落地,针对这一问题,汪玉凯表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行缓慢主要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

他认为,地方政府和部分官员的不配合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不动产统一等级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出于刺激房地产业、拉动经济增长的考虑,部分地方政府并不愿实现房产信息的透明化。另一方面,部分具有腐朽行为的官员为保护自己的非法所得财产,也会想方设法地阻碍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实施。

此外,陈国强向记者解释道,不动产统一登记本身所具有的信息采集范围广、工作量大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不动产登记的制度建设。这是该制度始终没有全面推行的客观因素。

职责整合制度建设进入倒计时

“不动产登记所涵盖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承包地等不动产权利涉及国土资源部、住建部、农业部等多个部委,因而登记制度始终无法统一”。陈国强表示,各部门之间统计信息及数据资源缺乏共享也是不动产登记制度建立的难点之一。

针对这一问题,2019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要“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进行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会议决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2019年2月24日,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由国土资源部牵头,中央编办、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海洋局等九部门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在3月26日召开的第一次部际联席会议上,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便表示,将用3年时间全面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用4年时间运行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和依法查询,形成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随后,为进一步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国土资源部更是成立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3月28日,组长胡存智主持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部署今年工作,强调要突出重点,抓好不动产登记制度顶层设计。可以说,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已经进入倒计时。

今后国土部将围绕“四统一”的原则,进一步突出法制建设、发挥联席会议制度优势、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并逐步拓展信息平台应用领域,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和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不动产统一登记可提高官员不动产信息的透明度

在今年2月召开的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建立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被认为是加强反腐倡廉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针对这一问题,专家认为,不动产登记和住房信息联网的推进都有利于反腐工作走向深入。

汪玉凯告诉记者,官员的腐朽与信息公开透明度低存在密切联系,而不动产基础数据的不健全也为腐朽官员安置不法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官员不动产信息的透明度,从而摸清多占多用、占而不用和不正当交易的问题,发现腐朽活动。

此外,住房信息问题也一直被看作是不动产登记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因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对房地产行业和个人住房信息的公开将会产生较大影响。

去年,房地产商潘石屹曾经表示,如若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价马上会跌。

对此,陈国强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房价会立刻呈现出明显的跌幅,但进行不动产信息的登记能够为下一步房产税的征收提供前提条件,从而可以使政府明确地方的住房状况、收集准确的住房信息,这有利于决策机关制定更为合理的住房发展规划,也将对民众的住宅房产信息的公布产生较大影响。

制度前景:实施难度不可小视

虽然国土资源部对外公布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时间表,并提出要在2019年全面实施,但就该制度未来的发展前景而言,汪玉凯认为“难度不可小视”。

什么是制度篇7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实现制度创新、机制转换。制度创新,就是把过去福利型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改为社会化管理的医疗保险制度。机制转换,就是要建立新型的医疗保险费用筹措机制、支出制约机制和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机制。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新的筹资机制,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二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三是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实现社会化、属地化。四是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制。五是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六是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国家公务员、下岗职工等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低水平、广覆盖、双方负担、统账结合”。所谓“低水平”,就是说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必须与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只能根据可能而不能根据需要来确定医疗保险的水平,只能提供财政和企业能够承受的基本医疗保障。所谓“广覆盖”,就是要尽可能使所有单位和职工参加进来,这是社会保险大数法则的要求,更是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没有一定的覆盖范围,就实现不了互助共济、均衡负担、统筹调剂、分散风险的功能。所谓“双方负担”,就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交纳。这既有利于扩大医疗保险基金来源,又有利于增强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和节约费用意识。所谓“统账结合”,就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这样既可以发挥个人医疗账户的积累作用,又可以发挥社会统筹基金的互济作用,化解单位和职工大额医疗风险。

按照这个思路,国家有关部门明确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四项原则:一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要与初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二是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是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四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为什么所有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涵盖所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按照各类企业的划分,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私营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为扩大覆盖面,也可将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纳入进来。中央和省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所在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和标准。

国家规定所有单位和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体现了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有的公费医疗制度仅覆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有的劳保医疗制度仅覆盖国有企业职工,不能保证非国有单位职工的基本医疗水平,不利于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医疗保险可以均衡企业负担,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可以统筹调剂基金,共同防范风险。

医疗保险费为什么要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什么是制度篇8

这里有最知名的学者,最具吸引力的话题,最系统而亲切的讲座,最深度的交流……《新人力》杂志从2012年9月刊开始将开设必修课栏目,我们将邀请人力资源管理相关领域最权威学者对读者朋友们感兴趣的学科、困惑的问题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解析。这里将成为不多见的平面媒体“讲坛”——名家荟萃的大讲堂和HR自己的知识沙龙。同时,希望广大读者针对您关心的问题以微博的形式与我们联系。

【编者按】

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你能准确向员工解释工薪条上有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扣除”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企业要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这些往往是企业HR的工作。因此,“五险二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企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是HR必备的业务知识。本刊从第342期(2012年9月刊)开始,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潘锦棠教授系统讲解“五险二金”知识。

一、养老保险简史

人类历史上可能存在弃老行为,为了节省极度匮乏的生存资源,子女将老人丢弃在荒山野岭之中让其随风而逝。流经中国湖北郧县的汉江,其两岸悬崖石壁上有大量年代不详的低矮山洞,门栓在外,人工修凿痕迹明显,考古学家认为这可能是曾经的“弃老洞”或“寄死窑”;日本、韩国、印度也有“弃老山”和“弃老国”的传说。

养老,应该是人类文明进化的结果,是人类特有的行为。乌鸦反哺,羔羊跪乳都只是人类移情想象。养老最初是家庭内部的事情,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老人,代代相继。工业革命以后,各行各业兴起,劳动力流动频繁,子女远离父母,原来农业社会常见的大家庭让位于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出生率下降,家庭养老不再完全可靠,其他养老形式应运而生。欧洲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现代养老保险也是从欧洲大陆起源的,开始先有行业发放的养老金,比如1889年以前就有法国为老年海员发放养老金,奥地利与比利时为老年矿工发放养老金;同时,商业人寿保险也开展起来,在此基础上,政府出面建立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是第一个建立现代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1889年德国俾斯麦政府颁布的《老年、残疾、死亡保险法》被普遍认为是现代养老保险制度正式建立的标志。从此以后,养老保险制度在世界各国接连出现,从欧洲、澳洲、美洲一直蔓延至全世界,目前约有170个国家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

二、养老保险制度及其特点

养老保险是政府主办的保障老人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制度。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劳动力新陈代谢需要和国民休息权的实现,会永久离开工作岗位,失去原先由雇主支付的工资收入,这就需要由政府负责建立一种制度,强制性地要求国民在年轻时共同集款,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年老退休后统筹互济,从中获得养老金,这种制度就是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一。与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相比,养老保险有如下特点:首先,养老保险承诺与兑现之间的时间最长。参保人参加工作起就要缴费,而兑现是在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中间往往有几十年时差。其次,养老保险是实际享受人数最多的险种之一。最后,养老保险费用的收入支出庞大。在所有险种中,养老保险的费率是最高的,养老保险支出相应也是最高的,收支金额比其他四项保险的总和还多。

三、养老保险制度内容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由以下要件组成:覆盖范围、资金筹集、资格条件、保险支付、保险水平和遗属年金等等。

覆盖范围

覆盖范围也称制度覆盖范围,即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所规定的什么行业或个人可以参加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从主办者(比如政府)的角度来说,养老保险只对覆盖范围内的人负责;从个人角度来说,只有被纳入覆盖范围才有资格参加保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不是人人都能理所当然地被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也不是一开始就全民覆盖。纵向来看,养老保险建立初期,覆盖面较小,只覆盖少数行业或少数行业的劳动者,然后逐步扩大覆盖面。比如我国20世纪50年代刚开始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时覆盖范围很有限,只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国营建筑公司”被纳入覆盖范围, 现在已经覆盖到了“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横向来看,世界实行不同养老保险模式的国家,覆盖面也不同,比如实行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的国家覆盖面最宽,保险覆盖全民;而实行社会保险型的国家,一般有选择地只覆盖“在业雇员”等。

资金筹集

养老基金需要多方共同集资,集资方主要有国家、企业和个人。不同的国家集资渠道有所不同,有的国家(英国、德国等)由国家、企业(雇主)和个人(雇员)三方集资;有的国家(新加坡、法国等)由企业和个人集资;有的国家(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完全由企业负责,个人不缴费;有的国家(智利)则完全由个人负担。

资格条件

不同国家对获得养老金的条件有不同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条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或工龄)、国籍或居住年限。组合条件满足才能领取养老金,比如在满足退休年龄的前提下还要满足最低缴费年限,等等。

退休年龄是最主要的条件,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才有资格领取养老金。养老保险确定保险费率,达到养老基金收支平衡等都是以法定退休年龄为依据的,提早退休,养老保险金就可能不够支付;延期退休,可能损害参保人养老金利益。当然各国都有些特殊规定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提早或延期退休。目前世界170多个国家中平均退休年龄为男性60.6岁,女性58.8岁。

缴费年限(或工龄)也是重要条件,只有缴够最低年限,才能在退休后领取退休金,否则养老保险基金会收不抵支。比如我国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在个人不缴费的养老保险计划中,规定工龄的原理相同,虽然明着不缴费其实工薪一部分已经被按月扣除,扣除必须达到最低月数,养老基金收支才能平衡。

保险支付

收缴保险金的目的在于支付保险。在满足了各项领取养老金的条件后,养老保险利益最终就要落实在养老金的支付上。保险支付按照一定的公式进行,养老保险制度不同,支付公式也会有所不同。

企业职工养老金(退休金)支付原则主要有:“普惠发放”、“缴费关联”(或“就业关联”)和“收入关联”。

“普惠发放”就是养老金支付一般以年龄、国籍或居龄(居住年限)为根据,到规定养老年龄,无论其过去收入高低和就业年限长短,都可以得到一份数量相同的养老金;

“收入关联”,即养老金高低与工资收入挂钩,过去收入越高,养老金就越高。

“缴费关联”,即养老金支付以保险费缴纳为条件,所交保险费越多,养老金就越高。缴费多少往往与就业长短、收入高低有关,因此,“缴费关联”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就业收入关联”。

保险水平

保险水平是指退休后能拿到多少退休金。衡量保险水平有绝对值,即所得退休金能过上怎样水平的生活;也有相对值,即用“养老金工资替代率”(养老金占退休前工资收入的百分比)来表示。

保险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制度设计,养老金水平要求高,缴费费率就要相应提高;要求低,费率就可以低一点。一般认为,70%~80%水平的养老金工资替代率可以使职工保持与退休前大体相当的生活水平。当然这里可能包括企业年金在内的各项养老金总和替代率,而不只是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国际劳工组织《最低社会保障标准公约(1952年)》规定,参加养老保险30年的雇员,基本养老金工资替代率不低于40%。

遗属年金

遗属年金是在参保者去世后惠及其没有收入来源的遗属(主要是配偶)的生活补助金。遗属年金水平一般相当于逝者原养老金的5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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