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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论文8篇

时间:2022-11-11 01:15:13

创业投资论文

创业投资论文篇1

创业投资,又称为风险投资,是带有金融运作特点的投资行为,它是集金融、创新、科技、管理及市场于一体的一种新型资金运作模式,其基本涵义是对高科技创业企业提供长期股权投资和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到相对成熟后即退出投资以实现自身资本增值。

一、我国创业投资发展概况

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一次在政府文件中提出创业投资的概念。自年国家计委、科技部、财政部和人总行联合组织专家就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投资机制问题进行研究,年全国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加快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事业”的一号提案及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文件以来,我国的创业投资事业如火如茶,在近些年获得了长足发展。

总的看,我国创业投资起步略晚,发展较快,立法相对滞后。就证券投资基金来说,理论研究比较多,实践上走在了前面,立法也比较及时。但产业投资基金方面的研究较少,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目前在操作上更是缺少法律依据。据了解,我国创业投资宏观管理的职能分工大致是国家计委负责创业投资主体设立工作的管理,侧重制定有关基金设立的申请、审批、管理方面的章法财政部、人总行负责制定财税、金融方面的扶持政策证监会负责制定在证交所设立二板市场实施方案科技部等部门负责制定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指导目录等。这些方面主要包括建立创业投资机制的有关投资主体、投资对象、撤出通道、服务监管等方面的内容。对于基金设立的具体操作前提及其先决条件来说,最重要的是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出台,这个办法是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最重要的依据。现在看,这个办法及未来的投资基金法审议,可能还暂不会提到日程上来。近年来全国各地创业投资业务虽然发展很快,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说,目前全国还没有真正意义或规范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风险投资基金,搞的都是清一色创业投资公司,与市场化的基金运作有相当大差别。目前各地所办的创业投资公司具有明显的过渡性,需要将来用基金模式来规范。创业投资公司大致可归为三类一是民办为主,吸纳民间多方资金人股成立创业投资公司二是官办民投,通过政府注资成立创业投资公司,同时吸纳民间资本进人创业投资领域三是中外合办,主要是由中方机构和国外的创业投资公司合作成立创业投资公司。从我国目前已经成立的创业投资公司类型来看,这三种类型都已经出现,其中以第二种类型占多数。各地高新技术开发区基本上都由政府投资,同时吸纳部分民间资金,成立了创业投资公司。这种官办民投形式的创业投资公司比较适合我国国情,因为通过政府注资,吸收民间资金进人创业投资领域,这样做既发挥了政府为商业性创业投资的进人起到铺垫和引导作用,同时也扩大了创业投资规模,有利于分散风险。从国外创业投资的发展经验看,在创业投资的发展初期,政府也主要起带动作用。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弊端,即政府投资存在投资软约束,极易造成投资无人真正负责的问题。因此,大规模发展创业投资业还应依靠市场的力量,通过商业化和市场机制培育创业投资家,在创业投资家的带动下,兴办民营创业投资机构,最终才能真正推动创投业走向健康发展之路。

二、我国创业投资的特点及面临的问题

创业投资是一种将资金投向风险较大,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创新企业以谋求高收益的特殊商业性投资活动。所以,它与其它类型的基金和一般实业投资及政府财政与银行信贷投资相比,具有自己独道的特征:

(一)创业投资是一种权益性资本。创业投资是以股权形式投人新兴科技企业的投资资本,它作为一种长期的而又追求流动性的权益资本存在,其着眼点在于所投资企业的发展前景与资产的增值,以便最终通过资产变现通道蜕资,收回投资并获取高额回报,以此与政府财政投资行为及银行的借贷资本形成截然不同的资金支持。

(二)创业投资是一种管理型资。创业投资不仅进行投资也参与投资企业的管理。创业投资家参与管理的行为主要体现在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和为企业提供咨询、市场开拓、社会资源的利用等一系列增值服务,而不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其目的是迅速推动企业成长后实现上市,收回投资成本与高额回报。正是基于这样一种投资与参与管理的行为理念,创业投资家在与所投资企业合作中,并不强调控股,而是在追求资产的流动性中获得高收益,这正是创业投资的独特之处。

(三)创业投资是一种风险型资本。任何一种投资行为都存在风险,但创业投资的风险性则主要体现在一是行为主体敢于冒风险。无论是创业者,还是创业投资家,都存在着强烈的投资与创业的意识。二是敢于承担风险。作为参与创业投资活动的普通合伙人,本身就是冒险投资家,他对创业投资损失负无限责任,只是有限合伙人才对企业投资负有限责任。三是能够积极主动地驾驭风险。一个新兴的企业,前途厄测,成功与否的不确定性很大,而对这样一个投资对象进行决策,自然靠创业投资家的胆识、经验、知识以及对信息的分析、对市场的判断、甚至某种感觉和悟性。从客观运行机制上看,除了对项目的筛选经过系统的评估风险测评体系过滤之后,还要通过投资过程中的投资组合分散风险,通过特定的投资契约条例与管理锁定风险,最后运用特殊的资本变现通道释放风险,收回权益回报。其中退出通道的建立要靠一个完善的资本市场的存在,没有它,就缺少一个能够吸收风险、分散风险和转移风险的机制,创业投资由此也就失去了它的完整性而不能得到长足发展。

(四)创业投资在融资时不涉及债务问题。因为创业投资家是以收取公司一定数量的投权作为交易,与向银行融资不同。而且创业基金需要分散风险,不会大举投资个别公司,故公司不用担心失去控制权。不仅如此,创业基金可提供公司扩展所需的资金,这些资金是不容易从其他途径取得的。因为这类公司在扩展期,经营风险仍很大,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需要一定的担保,手续繁杂,且不易得到资金。

(五)创业投资基金以反映行业特点的高新技术产业为对象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基金发起人往往选择如生物技术、通讯信息、软件等具有高科技、高成长的行业和企业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高额回报。

从实践看,目前,我国创业投资面临如下一些主要问题和制约因素

(一)资金来源单一。往往以政府和国有企业出资为主,大约占,其中,纯政府资金估计要接近亿元,民间和社会投资较少,社会化程度不够。这种投资主体错位,一方面使得创业投资来源渠道过窄,另一方面也削弱了创业投资在高科技产业化中的主导地位,同时,政府资金在创业投资领域里处于主角,也容易把国有企业政企不分、治理结构紊乱的弊端带进创业投资企业里,抵消创业投资机制的作用。

(二)缺乏具有创业投资素质和富有远见的专门人才。创业投资事业实际上是一项人的事业,没有具有创业投资素质和实践经验的专门人才,创业投资的各个环节就难以顺利进行。一个合格的创业投资家不仅应当具有一定的技术和产业背景,而且还应当具有良好的金融知识、管理素养和企业管理的亲身经历。我国目前不仅尚未形成创业投资家队伍,而且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中的管理者或领导层,还主要由地方政府或上级任命,真正掌握创业投资技巧的管理人才十分稀缺,这也是影响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存在投资外部环境和市场运行机制双重约束。我国的创业投资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背景下兴起的,因而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经济转轨过程中所产生的种种阻碍,如市场不规范、法制不健全、道德风险大、信用环境差等等。往往一方面造成了创业者及技术持有者担心自己的利益和技术被低估或缺乏保障,从而对创业投资家存有戒惧,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还很不健全,无论是中介机构还是创业企业自身的信用都还缺乏公正和完备的评价基准,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约束,投资者的利益也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这不但延缓了投资进程,无形中也加大了创业投资风险。

(四)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尚未有健全的法律对创业投资进行规范,有些地方也只是出台若干地方性的管理办法或暂行条例,所以,有些地方虽然设立了名曰创业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实际并无法律依据,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法迟迟不能出台,给创业投资公司募集资金增设了不小的阻力。再加之现行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实行实缴资本制,投资也受到资本金比例的限制,从而使创业投资公司筹集资金和投资规模均受到一定钳制。

(五)撤出渠道不畅。由于我国目前资本市场还不够规范,尤其是创业投资赖以生存发展的二级市场环境欠缺,影响了创业板市场的启动,从而制约了创业投资的适时退出和资金变现,这不仅打消了社会和民间投资的积极性,某种程度上也影响了创业投资的收益率。

三、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财税对策与思路

国际经验和国内一些地方的成功做法表明发展创业投资必须坚持商业原则,走市场化运作的路子,绝不能搞政府包办代替。但创业投资事业发展初期特别是我国民间对创业投资认识不足,法律环境不健全的情况下,还需要政府扶上马送一程,即营造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法律法规环境,尽可能提供财税政策制度等多方面的支持,以矫正创业投资领域的市场失灵,降低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第一,通过财政担保、贴息等形式扩大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个人、科研单位、大学和外商等各类投资者人股,试图把“蛋糕”做大,但由于社会和民间对企业投资认识不足,创司增资扩股步履维艰。而通过招股、发行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也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受乱集资之嫌困扰,遇到众多难题,制约了创业投资资本来源。在这样一种特殊情况下,应该转变传统的思维定式,那就是短期内不一味强求增加资本金规模,先把投资规模搞大,这除了靠创业公司自身的努力外,还需要依托政府担保的“放大器”作用。政府担保在国内外被称为创业投资的“放大器”,根据国外的实践,其放大倍数在一巧之间。我国应当充分利用政府担保的放大功能,通过设立创业投资担保公司,或设立贷款担保基金,为那些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科技项目和高新企业,以及资本实力不强但有众多经过科学评估和严格筛选的拟投资项目,提供一定担保,或给予一定的贴息。具体可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拨出一笔资金,设立创业企业信用担保基金或贴息基金,并组织专门的经营管理机构。这一方面可以迅速扩大创业投资规模,提高创业投资在高科技产业中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也可以缓解财政直接投资的压力,使创业投资走出目前资本金规模和投资规模过小的窘况。

第二,构造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环境。目前,国家有关扶持创业投资的政策不够明确,有些地方虽然制定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相关法规,但既没有经国家认可,也不尽规范。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国际经验和清理地方现有政策的基础上,适时制定出台扶持创业投资发展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对境内外投资人出资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以及创业投资公司所投资的企业和项目,均可比照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有关的优惠财税政策。

二是对创业投资公司所投资的项目或企业,凡市场前景好,有潜在投资价值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的照顾。

三是对出资参股创业投资公司的股东企业,财政部门允许其在计提折旧时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四是对参股发起组建创业投资公司的企业及单位,可按照出资额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科技开发基金或创业投资风险准备金,允许这些基金在税前列支。

创业投资论文篇2

一、失地农民与创业投资

失地农民,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土地、无法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农民。由于土地被征用后,征用者只提供少量的经济补偿而不负责就业安排,导致我国许多地区出现了这样的相似景象:大量失地农民转变为“城市人”后,难以进入城市的经济职业结构,成为城乡夹缝中的“似农非农,似工非工,似商非商”的庞大的“三不像”群体。引起这一现象的原因就是失地农民职业虚化,这将最终导致失地农民家庭现有的经济结构失衡、家庭成员地位和关系变更,进而衍生出诸多的社会问题。因此,失地农民问题实质上是后续生计表象下的就业问题,相对稳定的就业,可以瓦解一切失衡与不稳定,实现市民身份的转换与安居乐业。如前文所述,失地农民就业通常也有两种形式:从他人处获得劳动报酬的工资就业和创业投资的非工资就业。第一种就业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依赖性较强,异地就业情况下易于造成儿童、妇女和老人留守人,“尤其是这6000万留守儿童,本来有望成为祖国未来建设的栋梁人才,但目前城市化的现实却极可能使他们成为流浪失学儿童乃至少年犯的最大后备军”,会伴生较多的社会问题。第二种就业方式意即失地农民创业投资,是指农民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开辟新的生产领域和经营形式,扩大劳动就业,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此种方式可以催生大批个体经营者和中小型企业,创造新的就业机会,推动经济发展和繁荣。国内外经验表明,鼓励和扶持创业投资,不失为一种破解失地农民就业的有效方式。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第一,基于背景差异,国外学者关于失地农民创业投资研究成果很少,基本倾向于农民创业投资的研究,研究的焦点汇集于三个方面:1.农民创业概念界定。西方学者将创业划分为农村创业与城市创业,这里的“农村创业”就是“农民创业”,认为所谓的农村创业是指“在农村创建新组织以生产新的产品或提供新的服务,或者创建新市场或采用新的技术”(Wortman,1990)。2.农村环境对农民创业的影响研究。西方学者认为农村创业环境反映了不同的创业机会,并且受到不同条件的限制;不同的创业机会与限制条件最终影响创业过程及其结果(Stathopoulou,2004),比如创业所在农村地理位置的偏远程度对所创事业的业务创新、业务增长以及就业创造等会有显著性的影响(Smallbone,2000)。3.创业者自身条件的研究。学者们认为,创业农民自身条件与创业活动本身存在一定的相关性,年龄和性别都会对创业意愿产生影响(BlanchflowerandMeyer,1994)。第二,国内学者对失地农民创业投资的研究主要汇集于:1.失业农民创业融资研究。学者认为,资金短缺是制约失地农民创业的关键(韩志新,2009),只有创新金融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才能有效破解农民创业资金不足的“瓶颈”(张梅,2009)。2.失地农民创业培训研究。学者认为创业培训效果与创业绩效存在正向关系(罗军、张叶平,2013)。因此,通过合理设置创业培训内容、增强实用性,采用多元化的创业培训方式,提升创业培训实效就显得尤其重要(花月,2014)。3.失地农民创业政策研究。学者认为,单纯的考虑补偿和保障不足以彻底地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只有建立完善的创业支持体系,才能很好地解决失地农民生计问题(郑风田、孙谨,2006)。国内外学者研究,为更好地解决失地农民创业投资问题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但些许问题还需进一步的探讨: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行为界限界定不清晰;鲜有对西部多民族聚居省份失地农民创业投资问题研究。本文拟在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开辟新视角,将这一问题的研究更进一步。

三、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行为界定

我国目前尚未对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行为范围进行界定,梁惠清、王征兵(2009)以投资规模是否在于2万以上确定了其研究农民创业行为的范围与界限。周易、付少平(2011)认为“失地农民创业”是指既包括投资数万元办企业,也包括投资数千元开饭店、经商,或进入非农产业部门,或从事有别于传统小农生产方式的农业生产活动。由此可知,“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包括两类形式:资本增值形式和扩大就业形式,且差异明显:首先,起始条件不同。资本增值形创业投资多存在于失地前就已在参与创业行为,已有一定的财产积累的情况下的土地被征用,失地对其经济来源影响不太明显,甚至会出现财富累积的马太效应;失地前家庭财产积累较多,失地后国家赔偿也多,成为失地农民中的最大受益者,无论资金来源还是创业投资经验,都明显优于扩大就业形式创业投资者。其次,投资诉求不同。资本增值形式的创业投资主要目的是实现现有财产的保值和增值,而扩大就业形式的创业投资,主要的目的是寻求一个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就业机会,解决眼前及将来的生计问题。依据笔者前期调研显示,青海省东部农业区失地农民中,资本增值形式创业投资者与扩大就业形式创业者并存,第二种投资情形占绝大多数,应该做为研究和扶持重点。

四、失地农民创业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一)创业投资项目选择盲目好的项目是创业投资成功的一半。失地农民在创业投资项目选择过程中最常见如下问题。第一,盲目跟风。笔者调研中看到,失地农民创业投资过程中不会抓市场空白,而只会盲目跟从,加剧竞争同时严重影响投资效果。第二,轻视非农领域。数据显示,青海省东部农业区农民现有创业实践及创业意向涉农倾向明显,57%受访者选择种、养殖作为创业首选。第三,盲目的风险预判。失地农民对风险的预判往往表现为两个极端,即盲目的悲观和过度的乐观。两种极端要么导致机遇错失,要么经营受挫,都极不利于创业投资的顺利进行。

(二)创业投资培训效果欠佳创业培训是提高农民心理素质和能力素质,促成其取得创业成功的关键。调查显示,75%以上的失地农民对创业投资培训抱有较高期望,然而实际的创业培训却因诸多问题难以达到期望。第一,培训内容脱离实际。原因之一,大部分培训师本身不具有创业投资的经验,能向学员灌输的仅仅是书本上的创业方式以及创业理念;之二,培训内容的选择上缺少市场调研和可行性分析环节,内容不接地气;之三,培训内容零散,课程间没有形成体系。第二,培训形式单调。现有的培训以课堂灌输为主,造成培训内容过于抽象和枯燥,难以吸引失地农民的目光。第三,培训主要集中于创业前的培训,忽视了创业过程中的指导服务,使得创办企业的失败率高达70%以上,影响创业培训效果达到理想状态。

(三)缺乏必要创业投资金融支持金融支持的缺乏主要表面为两个方面:第一,缺乏必要的金融信贷支持。创业的实施与资金支持是密不可分的,这也是创业与工资性就业重要的区别。商业银行作为最重要的资金融通渠道,仅有农村商业银行和农业银行在县以下设立分支机构,金融网点少,且贷款审批程序复杂,抵押要求严苛,无情地关上了为失地农民提供融资服务的大门。第二,创业投资风险保险无门。保险经济补偿功能的发挥,就能够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推动失地农民积极投身创业投资。但是,我国目前只有极少部分地区和保险公司提供针对农民创业投资风险的保险险种服务。

(四)失地农民与政府工作人员合作协调性偏低生计问题单纯凭借失地农民的单打独斗是难以彻底解决的,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与协作。但笔者调研过程中发现,失地农民与基层政府工作人员间的对立较为明显,导致政府的理性与善意往往会被农民曲解,各种惠民性质的培训、项目推介都会不同程度地遭受农民质疑,严重降低政府工作效率,也使很多商机随着质疑的消释而烟消云散。

五、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引导对策

(一)搭建创业投资项目推介平台鉴于失地农民创业投资项目选择的盲目性,专业性与公信力兼备的推介平台的搭建是非常必要的,这一平台的搭建任务应主要由政府来承担。可以通过赋予相关部门创业投资信息的收集与职责,借助与企业及其他民间组织的合作,通过设立投资项目公告栏、信息公告网页或印刷品的方式,由专人负责定期更新与发行,及时将创业投资信息传递给失地农民。这一平台主要承担如下职责:第一,关注创业投资行业的宏观布局,适当引导失地农民投资行业与项目的选择,防止一窝蜂现象滋生与漫延。第二,鼓励非农投资。以旅游业为代表的非农产业,一般投资周期短、技术要求低、生态负担小,易于形成招牌式特色产业链,如互助县小庄村等,政府可以通过奖励与补偿方式更好地发挥这一职责效能,推动产业结构的合理布局。第三,宣传科学合理的创业投资理念,在失地农民中树立正确的投资风险观,正确对待投资风险,提高创业投资成功率。

(二)落实创业投资培训针对现有培训方式中的不足,加大国家对农民教育培训的支持和财政支出力度的同时,首先,应该严格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培训机构与师资遴选,选择口碑好、实战经验丰富的机构与师资开展培训。其次,设立农民培训相关问题研究课题,邀请专人有针对性地对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内容体系、培训方式做研究,从理论上攻克失地农民培训零散、不成体系的难题。第三,借鉴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分层次和分部门对失地农民开展培训,杜绝培训流于形式。第四,建立农民创业实训基地,帮助想创业的农民进入企业近距离学习实践,在具体的管理、操作中让想创业的农民身临其境地学习,促进其迅速成长。第五,增加创业中培训与指导。

(三)拓宽创业投资金融服务领域为了更好地推进失地农民创业投资,必须做好如下工作:第一,改革现行农村信贷制度,对农民开展信用评级、分级授信,简化对农民贷款手续,使其有更多的资金创业。第二,开办涉农商业保险。政府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创新保险机制,积极推出费率低,覆盖面广的涉农商业保险,增强创业农民抵抗风险的能力。第三,创新贷款担保机制,组建农民创业贷款担保机构,为农民创业提供贷款担保,帮助创业农民解决融资难问题。

创业投资论文篇3

创业投资(venturecapital),也称风险投资,是指通过向没有公开上市的新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管理和经营服务,期望在企业发展到相对成熟阶段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高额中长期收益的投资行为。世界上很多创业投资比较发达的国家,在发展创业投资的初期都给予其大力扶持。本文分析韩国、新加坡、印度、以色列四国政府在发展创业投资过程中的经验,为我国发展创业投资提供一些借鉴。

一、各国支持创业投资的经验

(一)韩国的经验

1、政府在创业资本供给中起主导作用。一是给予创业投资资金上的支持。原韩国金大中总统曾亲自主持韩国首届中小企业代表大会,拟筹资一万亿韩元作为创业企业投资基金,把原有的以直接支援为主的扶持方式改为投资来间接支援,并以公共基金为启动基金,形成官民共同的投资基金,集中支援处于创业初期的风险企业。二是给予政策上的支持。1999年以来,韩国年均贷款利率维持在4%~5%的超低水平,以便重点支援中小创业企业和出口部门。三是引导大企业参与,多方合作筹集资金。韩国推出由政府、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较大的产业集团组合投资的新方式,集中财力和人力大力发展前景好的创业企业。

2、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扶持。一是给予法律保障。韩国于1998年和2002年相继修改了《培育高科技企业特别措施法》,1999年制定了《科技创新特别法》,明确了国家运用行政手段发展中小创业企业的政策和责任。二是给予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可减免2年内国家税、所得税和法人税的50%,全免地方税、取得税和注册税。创业投资人才可享受所得税减免。对在韩国创业投资企业工作的外国专家给予5年的所得税减免。三是给予场地支持。包括规定实验室工厂的特例,给予城市型工厂登记的特例,制定培养创业企业的地区特例,政府成立创业投资企业孵化器。四是对创投企业给予信息、技术支持。韩国努力构筑创投企业信息网络,通过专门的网站向中小创投企业提品、市场、经营等方面信息,帮助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工作效率。五是帮助创投企业打入国外市场。通过专门机构及电视、互联网等手段扩大对中小创投产品的宣传,组织各种形式的海外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协助中小创投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六是帮助创投企业解决人才难题。政府积极扩大高科技人才的培养和国际合作,增强创投企业对国外科技人才的吸引力,同时吸引外国知名研究所与韩国高科技创投企业合作。

3、积极完善创业板。韩国模仿美国的纳斯达克于1996年设立了韩国的二板市场(创业板市场)--高斯达克(KOSDAO),为韩国创业投资的并购、回购、转让、退出提供服务的平台。韩国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为二板市场发展和中小企业上市铺平道路。

(二)新加坡的经验

首先,政府对创业投资大力推动。新加坡创业投资事业的主管机构是经济发展局(EDB),它扮演着企业发展的“服务者”和“催化剂”的角色。EDB还与其他政府部门合作,力争将新加坡建设成为全球最具竞争力的知识经济体。其次,政府主导创业投资基金。1985年,新加坡政府成立由经济发展局(EDB)主导的经济发展局投资公司(EDBI),它以产权投资为目的,联合当地企业及跨国公司对新加坡高新产业的项目进行直接战略投资,投资对象主要是投资创业初期的高新技术型和有持续竞争力的企业,并提供税收奖励措施。此外,在EDBI里还有许多其他投资部门,如创业发展计划(SEEDS)、EDBVM管理有限公司、BioOne资本公司、TIF风险有限公司,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投资目标和重点。再次,政府着力保护知识产权。新加坡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居亚洲第一,并以此成为全亚洲创意和发明商业化的最佳地点。新加坡国内有诸如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词曲版权协会、新加坡唱片业协会和新加坡协调中心等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印度的经验

1、在财政上扶持创业投资。印度创业投资业是在政府强有力的支持下发展起来的。政府为高新技术风险企业提供补贴以分担创业投资者的部分风险。如,1986年颁布的《研究开发税务条例》,对所有技术引进项目收取研发税,把其中的40%用于为风险基金提供补贴。

2、在税收方面给予优惠。政府制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其长期资本利得全部免税,同时红利收入也免税。而海外投资者可利用《印度--毛里求斯税收条约》实现在印度投资的双重避税目的。根据印度《所得税法》,外国创业投资公司获准在印证交所登记注册,即可享受在印度获得的创业投资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另外,根据印度证交所有关共同基金的法律规定,外国创业投资(基金)没有成立专门资产管理公司的强制规定。这给外国创业投资公司又带来一项税收优惠,因为外国创业投资公司可借用非关联的资产管理公司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从而避免附属资产管理公司带来的税收负担。这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海外投资者投资于印度的风险企业。

3、政府资本积极参与创业投资。一方面,印度政府直接进行创业投资是由于创业投资本身的特点,政府要从全局的高度和长远目标出发,以实际投入支持并鼓励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在私人风险资本不足的情况下,政府的及时投入对某些重要领域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入到相应领域。印度认为创业投资需要政府和民间资本的共同参与,应吸取西方国家介入创业投资业方面的教训,逐步改变最初的政府直接介入的方式而形成了官助民营的创业投资模式。政府不再是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和风险公司的主要经营者,而主要承担引导与帮助的职责。制定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4、政府积极引入海外创业投资基金。印度能进入创业投资的民间机构很少,而海外风险资本的进入弥补了国内民间资本的不足。印度约有50%的创投资金来自海外机构投资者。海外资金的进入给企业带来全球视角,增强了国内竞争力,促进了国内各项法规的健全,降低了整个创业投资业的系统性风险。

(四)以色列的经验

1、完善投资法规。以色列采取了对高技术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补贴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并制定了《投资促进法》,对具有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在国际市场具有竞争力的项目给予不同程度的投资补贴和减免税优惠。同时,大力引进国外机构投资基金进入国内创业投资。近年来,政府正考虑放松养老金、保险金等机构投资进入创业投资的限制。

2、进行税收激励。2002年7月,以色列新的税收政策实施,使国外投资者在以色列高科技企业初创期的创业投资中的资本利得税被永久豁免。受税收政策激励,以色列大多数高科技企业的初创期都引入了美国或其他国家的创投资本。同时,以色列政府不限制海外基金在各行业中的投资权益及比例(除银行、保险及国防相关行业),并保障这些海外投资公司能顺利回收投资。政府鼓励高科技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及股票期权等激励机制,并在税制上做出安排以配合这种激励机制,持股职工可得到一定程度的资本利得税减免,从而刺激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职工的积极性。

3、政府实施股权投资计划。以色列于1993年设立了YOZMA有限公司,以构建以色列创业投资市场的基础设施。其目的是推动民间基金投资高科技产业的种子期、初创期,借此建立多元化投资平台,推动创业资本投资高科技企业。YOZ-MA设立了9个创业投资基金,每个创业投资基金都有私人投资。首先,YOZMA没有提供损失保证补偿。YOZMA向创业投资基金注资,同时配比40%的私人投资,两者共同承担风险。其次,YOZMA的结构保证了创业投资的激励效果。YOZMA在取得投资回报前允许私人投资者购买选择权,代价是成本价+名义利率+投资+投资组合公司资金未来利润的7%。YOZMA对其他投资者的补贴激励投资者监管投资组合公司。最后,YOZMA没有自己做出投资决定。投资项目的选择是由基金管理者和其它受激励的投资者共同做出,投资项目的成长性直接与这些私人投资者的收益挂钩。这在政府资金和被投资公司中间插入了具有极大激励效应的金融中介。YOZMA模式被认为是有高度激励性的投资模式,作为投资决策人既承担风险也能享受回报。这样,以色列的创业投资市场实现了快速发展。

4、构建投资网络。以色列大部分创投资本来自国内外富有的个人和家族群体。政府将国外天使资本、创业投资基金、机构投资者、跨国公司及个人有效连接起来,形成一个庞大的投资网络。政府实施一系列措施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在创业投资准备阶段所遇到的问题,还设立了针对中小企业管理与培训的机构。政府相关机构如贸易研究院、工业研究中心等,也为中小企业的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提供帮助。正是这些无形资产的投入,使国内外天使资本对以色列创业投资充满兴趣。

二、启示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亚洲各国政府在发展创业投资中都发挥了主导作用。中国也可争取政府的部分资金投入创业投资公司或基金。这样,可调动政府在投资项目的组织及提供信息和服务方面的优势,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在风险极高的高科技企业的研发阶段(种子阶段),由国家直接出资进行重点支持,既弥补了这一阶段民间资本不愿投资的资金缺口,又可与国家科研项目相衔接,保证较高的成功率,而且还会增强民间资本投资的信心。但也要控制出资比例,比例过高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使创业投资资金失去其应有的风险意识和活力。此外,我国也可通过对创业投资企业提供财政支持,如财政补贴和财政担保。财政补贴对创业投资具有鼓励和导向作用,财政担保可用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的民间资本投向高科技风险企业。由于目前我国的创业投资产业尚处于培育阶段,还无法为创投企业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银行贷款仍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通过政府提供信用担保来为银行转移一部分贷款风险,既能缓解当前创投企业缺乏资金的困难,又可为商业银行的资金找到出路。

(二)吸引海外资金,拓宽资金渠道

韩国、印度、以色列政府都重视吸收国外资本参与,发展国际合作创业投资。我国要借鉴以色列建立多种资本相互融合的模式,即政府+民间资本+海外资本,这是一种以政府为基础加上民间与海外资本的“1+2”模式。这种模式不仅增强了资本实力,而且有利于资源的优势互补。我国应拓宽风险资本的渠道,鼓励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建立创业投资公司,同时鼓励民间创办创业投资共同基金。为此,应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一方面,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尽快依国际惯例健全资本市场,并通过有力的监管手段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还要制定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相关政策。如,允许高科技企业向外国投资者出售、企业的配股融资政策向外国投资者适当倾斜、制定吸引海外华人和留学生回国创业的优惠政策等,以鼓励他们积极取得国际创投资金支持,回国开办高科技企业。

(三)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创业投资者的利润高低和承担风险的大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本收益税,所以创业投资受政府税率和税赋的影响很大。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制定的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活动的支持力度不够。因此,应借鉴韩国、印度的相关做法,努力增强创业投资企业对国外创业投资基金的吸引力,鼓励外国创业投资者在我国设立机构进行创业投资,并给予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者充分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当前应加大我国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的扶持力度,调整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相应的减免税优惠。为鼓励民间创业投资机构的建立,可考虑对创业投资机构的所得制定一个较长的免征期,然后按低档税率征收。对风险企业应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决定了应给予其有别于一般企业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在对其资本所得采取免税政策的同时,进一步使其所得税的免税年限延长至3至5年。另一方面,对企业投入科研经费,年增长幅度超过一定幅度的,可考虑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抵扣所得税,并对企业自用的高科技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对创业投资者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如,应允许创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年度抵扣制度。提高创业投资者的免税率,并减少税率级次,扩大各档次级差,使其在获利年度也能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论文篇4

创业投资外资模式主要是指国内创业投资与国外资本合作,共同组建创业投资机构或共同投资于国内的创业企业,或者政府引入国外创业资本直接投资于我国创业企业的合作模式。

与国外资本进行合作,共同展开创业投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内资金并不充裕,投入到创业企业中的资金就更加少,所以,在创业投资中引进国外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国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的管理经验不足,在一些十分专业的创业投资项目上显得无法驾驭,因此,有时会丧失一些绝佳的投资良机。第三,引入国外资本的同时也能将国外创业投资的管理经验引进国内,为今后我国创业投资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创业投资的外资模式不仅仅体现在创业企业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而且还有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投资国内的创业行业。

二、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利条件

(一)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现阶段我国创业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资金的需求巨大,由于很多资本不熟悉创业投资而不敢贸然介入,所以创业投资的资金缺口很大,许多好的创业项目因为无法获得创业投资而夭折。国际创业投资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包括个人资本以及养老金、大公司或金融集团资本和共同基金等,它们在全世界游走寻找着有最好回报的创业项目。我国有着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很多新兴行业孕育着巨大的商机,一个成功的创业企业能给创业投资带来丰厚的回报。我们不应该只是被动等待国际创业资本的进入,而是应该积极地将国际资金引入急需创业资金的创业行业,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

(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业投资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各方面的发展应该比较成熟。而在我国创业投资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发达国家有很多的管理投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创业投资有五大环节:第一,资本募集与组织架构的建立;第二,项目筛选与尽职调查;第三,投资安排与价值评估;第四,项目监控与增值服务;第五,投资退出与收益分配。在这五大环节中有很多具体的管理知识与技巧,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几十年的经验总结。在引进和学习管理经验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学习与国外创业投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利益的有效制度环境。

(三)通过海外市场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当今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创业投资没有一个完善的退出机制,即在创业企业发展到成熟期时,创业投资没有方便的退出变现渠道。“投资投到最后变成董事长”——这是创业投资行业中最无奈的一句笑话,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所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的好处是:在国内退出机制还没有完善之前,通过国外合作方借道海外市场完成退出。国外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具有较好的全球证券市场营销网络,他们能够帮助国内创业企业改善公司的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达到海外上市的要求,从而实现创业投资的退出。国外证券市场大多都设立了二板市场,但是,国际投资者对于我国的创业企业不了解,所以不敢轻易投资。此时,外国合作者就可以凭借其在海外的影响力,向海外投资者宣传我国的创业企业,以实现创业企业在海外的成功上市,进而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

(四)政府推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也是政府积极推动和利用FDI的一种方式,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各项政策以吸引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来我国进行创业投资。2001年8月2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管理总局就联合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2003年2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使外资进入国内创业投资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同时在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上增加了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为外资创业投资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另外,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也可以在初期以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展开投资合作。这些有关有利于外资创业投资机构政策的出台,推动了外资创业投资进入我国市场的步伐。国家商务部于2004年2月18日了经修订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规定》明确表示创业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创业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三、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主要形式

(一)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是指创业企业自身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的介绍或直接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系引进国外创业投资资本。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一般来说都是创业企业发展到成长期,需要进一步的拓展,由于缺乏资金,所以引入创业投资;2.创业企业所在行业大多都是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这些产业在国外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长,并且培育出多个快速成长的优秀企业;3.创业企业的创始者拥有较强的人格魅力,具有远见卓识和企业家的战斗精神,能够用自己的企业业绩和个人的分析能力说服国外创业投资者;4.这种合作形式由于创业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所以比较成功。

(二)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是指国内创业投资机构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合作的方式比较灵活、松散,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而结成战略性投资伙伴,各自主要依据对项目风险的把握程度来决定投资量的大小;2.双方合作的程度比较低,只是在项目公司董事会层面进行交流和沟通,并没有共同组织一个投资管理团队来进行深入的合作;3.这种合作比较简便,相对容易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展合作;4.由于海外创业投资的股权退出基本上来自海外资本市场,同时国内创业投资机构大部分都有国有股份,这种合作办法往往会带来退出操作上的不便利。

(三)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在国内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来共同管理这个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双方等额出资成立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再等额出资在境内发起设立一只创业投资基金,由这家管理公司来负责投资管理,具体管理人员由双方委派;2.项目投资决策由双方共同来完成,每个项目投资都必须征得双方同时认可;具体以哪一方的名义实际对外出资,根据项目公司的具体需要而定,但各自的对外投资总额以各自在基金中的承诺出资额为上限;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按投资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项目增值退出时还可收取额外收益分成;4.这种合作办法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项目公司的国际化或本土化。

(四)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是指国内某一创业投资机构(通常是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通过专业选择,选定一个国外优秀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将资金全部委托其进行管理。不过这种形式通常会要求委托方只能将资金投入到国内的创业投资市场。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中资创业投资机构一般为政府独资,由政府出面进行谈判,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由政府来承担;2.这种合作模式是在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出现投资效率低下、管理水平不高、激励机制落后的情况下产生的,目的是提高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创业投资资金的最大效能;3.投资决策和管理全部由合作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负责,中方只是通过外资管理团队的配套投资资金进行约束;4.中方在合作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不利于中方在实践中进行学习和借鉴。

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国外借鉴

以色列创业资本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创业资本大部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境外。以PWC公司的调查数据为例,在2000年第4季度注册的创业投资单位中62%注册地是以色列;到2001年第1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则下降为56%,境外注册地主要为美国;到2001年第2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为51%。由此可以看出,以色列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自国外。目前,在以色列的国外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中,大约有56%来自美国,33%来自欧洲,11%来自亚洲。

英国政府对国外投资者在英国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国外资本纷纷投资于英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并且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外国资本在1994、1995、1996年分别占英国创业投资基金资产总额的41%、45%和43%,到1998年这个比例增加到73%。美国有着全世界监管最严厉的证券市场,因此,其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也是十分健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信息产业的领头羊地位也吸引了大量的国外资本投资于美国信息产业的创业企业。

新加坡政府与美国和欧洲很多成功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关系,并且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为了更进一步地放开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新加坡政府还帮助本地创业投资机构与国际著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推动他们共同在新加坡进行创业投资。1999年,以新加坡为基地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全球创业投资13.5亿新元,其中有将近30%的创业资金投向了新加坡本地。

五、推动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建国以来,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发展模式,采用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改革开放后,国家认识到单一计划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开始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然而,由于计划经济的观念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沉淀已久,一些政府官员总是带有计划经济的思想。在一些市场可以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有些政府官员出于政绩等各种目的需要,往往会运用行政权力对现实经济进行干预。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只要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提供完善的环境条件即可。然而,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总要行政干预创业投资机构,影响了创业投资绩效。鉴于此,一些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当减少对创业投资领域的行政干预,为创业投资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二)健全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专家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配套,导致了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更难与国际接轨。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习惯于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环境中运行,当他们在我国从事创业投资时,发现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不能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因此,当他们进入中国市场时总是心存顾虑,或是驻足不前,不愿冒然进入中国市场。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有利于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规范发展,而且还能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我国,通过外资模式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加强创业投资信用体系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经济体系良性运行的剂,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创业投资领域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创业投资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在不确定性面前,创业投资机构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不投资。这样,来自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对于中国的情况更加缺乏了解。如果我们有一个完备的信用体系,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会减少很多信息的不对称,由此才能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力发展。

(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的目的在于创业投资机构能够将创业资本从创业企业中成功地退出,以达到其投资收益回收的目的。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对创业投资行业的持续发展是必需的,唯有这样,才能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创业投资浪潮,实现资本增值。2004年“中小板”推出,为一些创业企业的退出提供了一条途径。然而,由于种种资格审批依据很严格,数量也严格控制,目前“中小板”仍然不能满足创业企业退出的需求。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在中国的创业投资也面临着在中国当地市场退出难的问题。虽然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拥有丰富的创业投资退出经验,可以让中国的创业企业在海外上市,达到退出的目的,然而,这还是增加了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退出的交易成本,影响其在中国的创业投资收益。所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可以推进我国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达到全面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功效。

参考文献:

[1]王松奇,王元.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5)[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中国风险投资年鉴(2005)[J].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

[3]刘健均.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4]高正平.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作用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王立国.创业投资发展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6]尹茂生.中外创业投资机构合作有关问题探讨[J].中国科技论坛,2003,(5).

[7]苏启林.以色列创业投资发展现状与经验借鉴[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1,(12).

创业投资论文篇5

[关键词]创业投资;外资模式;创业企业

一、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内涵

创业投资外资模式主要是指国内创业投资与国外资本合作,共同组建创业投资机构或共同投资于国内的创业企业,或者政府引入国外创业资本直接投资于我国创业企业的合作模式。

与国外资本进行合作,共同展开创业投资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然的。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内资金并不充裕,投入到创业企业中的资金就更加少,所以,在创业投资中引进国外资金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我国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基金的管理经验不足,在一些十分专业的创业投资项目上显得无法驾驭,因此,有时会丧失一些绝佳的投资良机。第三,引入国外资本的同时也能将国外创业投资的管理经验引进国内,为今后我国创业投资提供学习和借鉴的机会。创业投资的外资模式不仅仅体现在创业企业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而且还有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投资国内的创业行业。

二、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利条件

(一)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现阶段我国创业行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对于资金的需求巨大,由于很多资本不熟悉创业投资而不敢贸然介入,所以创业投资的资金缺口很大,许多好的创业项目因为无法获得创业投资而夭折。国际创业投资市场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的创业投资资本——主要包括个人资本以及养老金、大公司或金融集团资本和共同基金等,它们在全世界游走寻找着有最好回报的创业项目。我国有着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市场,很多新兴行业孕育着巨大的商机,一个成功的创业企业能给创业投资带来丰厚的回报。我们不应该只是被动等待国际创业资本的进入,而是应该积极地将国际资金引入急需创业资金的创业行业,拓宽创业资本的来源。

(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创业投资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50多年的历史,各方面的发展应该比较成熟。而在我国创业投资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发达国家有很多的管理投资经验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创业投资有五大环节:第一,资本募集与组织架构的建立;第二,项目筛选与尽职调查;第三,投资安排与价值评估;第四,项目监控与增值服务;第五,投资退出与收益分配。在这五大环节中有很多具体的管理知识与技巧,是国外创业投资机构发展几十年的经验总结。在引进和学习管理经验的同时,我们还应该注意学习与国外创业投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是降低创业投资风险、保障投资方和被投资方利益的有效制度环境。

(三)通过海外市场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我国创业投资市场当今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就是创业投资没有一个完善的退出机制,即在创业企业发展到成熟期时,创业投资没有方便的退出变现渠道。“投资投到最后变成董事长”——这是创业投资行业中最无奈的一句笑话,也充分体现了我国现阶段创业投资退出机制的问题所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的好处是:在国内退出机制还没有完善之前,通过国外合作方借道海外市场完成退出。国外创业投资机构通常具有较好的全球证券市场营销网络,他们能够帮助国内创业企业改善公司的财务报告、管理制度,达到海外上市的要求,从而实现创业投资的退出。国外证券市场大多都设立了二板市场,但是,国际投资者对于我国的创业企业不了解,所以不敢轻易投资。此时,外国合作者就可以凭借其在海外的影响力,向海外投资者宣传我国的创业企业,以实现创业企业在海外的成功上市,进而完成创业投资的退出。

(四)政府推动。中外合作创业投资也是政府积极推动和利用FDI的一种方式,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各项政策以吸引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来我国进行创业投资。2001年8月2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管理总局就联合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设立创业投资公司,开展创业投资业务。2003年2月18日,国家外经贸部、科技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等在《暂行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颁布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使外资进入国内创业投资的门槛进一步降低,同时在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上增加了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为外资创业投资提供了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另外,依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创业投资机构也可以在初期以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展开投资合作。这些有关有利于外资创业投资机构政策的出台,推动了外资创业投资进入我国市场的步伐。国家商务部于2004年2月18日了经修订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规定》明确表示创业投资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创业投资活动不受公司注册地点的限制。

三、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主要形式

(一)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创业企业直接引入国外创业投资,是指创业企业自身可以通过中介机构的介绍或直接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系引进国外创业投资资本。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一般来说都是创业企业发展到成长期,需要进一步的拓展,由于缺乏资金,所以引入创业投资;2.创业企业所在行业大多都是极具潜力的朝阳产业,这些产业在国外已经获得了巨大的成长,并且培育出多个快速成长的优秀企业;3.创业企业的创始者拥有较强的人格魅力,具有远见卓识和企业家的战斗精神,能够用自己的企业业绩和个人的分析能力说服国外创业投资者;4.这种合作形式由于创业企业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大大降低了创业投资基金的风险,所以比较成功。

(二)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中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是指国内创业投资机构与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联合投资于某一创业企业。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合作的方式比较灵活、松散,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散投资风险而结成战略性投资伙伴,各自主要依据对项目风险的把握程度来决定投资量的大小;2.双方合作的程度比较低,只是在项目公司董事会层面进行交流和沟通,并没有共同组织一个投资管理团队来进行深入的合作;3.这种合作比较简便,相对容易达成合作意向并开展合作;4.由于海外创业投资的股权退出基本上来自海外资本市场,同时国内创业投资机构大部分都有国有股份,这种合作办法往往会带来退出操作上的不便利。

(三)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合资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在国内成立创业投资基金,并成立基金管理公司来共同管理这个合资的创业投资基金。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双方等额出资成立一家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再等额出资在境内发起设立一只创业投资基金,由这家管理公司来负责投资管理,具体管理人员由双方委派;2.项目投资决策由双方共同来完成,每个项目投资都必须征得双方同时认可;具体以哪一方的名义实际对外出资,根据项目公司的具体需要而定,但各自的对外投资总额以各自在基金中的承诺出资额为上限;3.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按投资比例收取项目管理费,项目增值退出时还可收取额外收益分成;4.这种合作办法有利于双方优势互补、项目公司的国际化或本土化。

(四)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中方将资金委托给国外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是指国内某一创业投资机构(通常是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通过专业选择,选定一个国外优秀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并与之签订协议,将资金全部委托其进行管理。不过这种形式通常会要求委托方只能将资金投入到国内的创业投资市场。这种形式的特点是:1.中资创业投资机构一般为政府独资,由政府出面进行谈判,合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由政府来承担;2.这种合作模式是在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机构出现投资效率低下、管理水平不高、激励机制落后的情况下产生的,目的是提高创业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创业投资资金的最大效能;3.投资决策和管理全部由合作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团队负责,中方只是通过外资管理团队的配套投资资金进行约束;4.中方在合作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不利于中方在实践中进行学习和借鉴。

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国外借鉴

以色列创业资本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创业资本大部分来自以美国为主的境外。以PWC公司的调查数据为例,在2000年第4季度注册的创业投资单位中62%注册地是以色列;到2001年第1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则下降为56%,境外注册地主要为美国;到2001年第2季度注册地为以色列的比例进一步下降为51%。由此可以看出,以色列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自国外。目前,在以色列的国外创业投资资金来源中,大约有56%来自美国,33%来自欧洲,11%来自亚洲。

英国政府对国外投资者在英国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实行特别的税收优惠,国外资本纷纷投资于英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并且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外国资本在1994、1995、1996年分别占英国创业投资基金资产总额的41%、45%和43%,到1998年这个比例增加到73%。美国有着全世界监管最严厉的证券市场,因此,其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也是十分健全。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在信息产业的领头羊地位也吸引了大量的国外资本投资于美国信息产业的创业企业。

新加坡政府与美国和欧洲很多成功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了紧密的关系,并且通过一系列的优惠条件吸引他们在新加坡设立分支机构。为了更进一步地放开创业投资的资金来源渠道,新加坡政府还帮助本地创业投资机构与国际著名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推动他们共同在新加坡进行创业投资。1999年,以新加坡为基地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全球创业投资13.5亿新元,其中有将近30%的创业资金投向了新加坡本地。

五、推动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政策建议

(一)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建国以来,我国借鉴了前苏联的发展模式,采用计划经济发展模式。改革开放后,国家认识到单一计划作为资源配置方式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开始采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模式。然而,由于计划经济的观念在我国的行政体系中沉淀已久,一些政府官员总是带有计划经济的思想。在一些市场可以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有些政府官员出于政绩等各种目的需要,往往会运用行政权力对现实经济进行干预。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在创业投资领域只要为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企业提供完善的环境条件即可。然而,个别地方政府官员总要行政干预创业投资机构,影响了创业投资绩效。鉴于此,一些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望而却步。为了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我国政府应当减少对创业投资领域的行政干预,为创业投资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

(二)健全创业投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专家认为,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不配套,导致了创业投资在具体操作上无章可循,更难与国际接轨。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习惯于在一个法制健全的环境中运行,当他们在我国从事创业投资时,发现我国的创业投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不能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因此,当他们进入中国市场时总是心存顾虑,或是驻足不前,不愿冒然进入中国市场。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看出,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有利于我国创业投资市场的规范发展,而且还能吸引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进入我国,通过外资模式促进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加强创业投资信用体系建设。一个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经济体系良性运行的剂,可以为交易双方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减少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保障交易能够顺利进行。创业投资领域如果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创业投资机构所面临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在不确定性面前,创业投资机构可能会理性地选择不投资。这样,来自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对于中国的情况更加缺乏了解。如果我们有一个完备的信用体系,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就会减少很多信息的不对称,由此才能促进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有力发展。

(四)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创业投资的目的在于创业投资机构能够将创业资本从创业企业中成功地退出,以达到其投资收益回收的目的。创业投资的成功退出,对创业投资行业的持续发展是必需的,唯有这样,才能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创业投资浪潮,实现资本增值。2004年“中小板”推出,为一些创业企业的退出提供了一条途径。然而,由于种种资格审批依据很严格,数量也严格控制,目前“中小板”仍然不能满足创业企业退出的需求。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在中国的创业投资也面临着在中国当地市场退出难的问题。虽然国外的创业投资机构、资金拥有丰富的创业投资退出经验,可以让中国的创业企业在海外上市,达到退出的目的,然而,这还是增加了国外创业投资机构、资金退出的交易成本,影响其在中国的创业投资收益。所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可以推进我国创业投资外资模式的发展,达到全面促进我国创业投资发展的功效。

参考文献:

[1]王松奇,王元.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5)[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中国风险投资年鉴(2005)[J].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

[3]刘健均.创业投资原理与方略[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

[4]高正平.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作用的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王立国.创业投资发展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创业投资论文篇6

【摘要】文章分析了现在比较成熟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和影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多种因素,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我国应该如何健全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对我国的风险投资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健全

风险投资(VentureCapital,也被称作创业投资),是指通过一定的机构和方式向各类机构和个人筹集风险资本,然后将其投入到具有高风险和高潜在收益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并以一定的方式参与所投资风险企业的管理,期望通过实现项目的高成长率并最终通过出售股权等方式获取高额预期收益的一种投资行为。在风险投资的运作过程中,风险投资的退出具有重要意义。风险投资能否顺利的退出,关系到风险投资企业能否收回资本,使资本得以循环的流动,从而实现投资升值退出再投资再升值这样一个风险投资的良性循环的过程。

一、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其风险资本的来源不同,并且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也不一样,因而风险投资退出的方式也不尽相同。目前,世界上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主要有四种:

(一)首次公开上市退出(IPO)

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是指通过风险企业挂牌上市使风险资本退出。首次公开上市可以分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采用首次公开上市这种退出方式,对于风险企业而言,不仅可以保持风险企业的独立性,而且还可以获得在证券市场上持续融资的渠道。而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则可以获得非常高的投资回报。根据美国的调查资料显示,有三分之一的风险企业选择通过股票公开上市退出,最高投资回报率达700%左右。因此,首次公开上市退出被认为是最佳的退出方式。但是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方式受到资本市场成熟度的限制比较大,我国目前大多数风险投资中中小企业就不符合我国公司上市的相关要求。

(二)并购退出

并购退出是指通过其他企业兼并或收购风险企业从而使风险资本退出。由于股票上市及股票升值需要一定的时间,或者风险企业难以达到首次公开上市的标准,许多风险资本家就会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投资。虽然并购的收益不及首次公开上市,但是风险资金能够很快从所投资的风险企业中退出,进入下一轮投资。因此并购也是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方式。特别是近年来与国际新一轮兼并高潮相对应,采用并购方式退出的风险资本正在逐年增加。从事风险企业并购的主体有两大类:一类是一般的公司,另一类是其他风险投资公司。

(三)回购退出

回购退出是指通过风险企业家或风险企业的管理层购回风险资本家手中的股份,使风险资本退出。就其实质来说,回购退出方式也属于并购的一种,只不过收购的行为人是风险企业的内部人员。回购的最大优点是风险企业被完整的保存下来了,风险企业家可以掌握更多的主动权和决策权,因此回购对风险企业更为有利。

(四)清算退出

清算退出是针对投资失败项目的一种退出方式。风险投资是一种风险很高的投资行为,失败率相当高。据统计,美国由风险投资支持的风险企业大约有20%~30%完全失败,60%左右受到挫折,只有5%~10%的风险企业可以获得成功。对于风险资本家来说,一旦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就不得不采用此种方式退出。尽管采用清算退出损失是不可避免的(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资的64%),但是毕竟还能收回一部分投资,以用于下一个投资循环。因此,清算退出虽然是迫不得已,但却是避免深陷泥潭的最佳选择。清算有三种方式: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产清算。

二、影响我国风险投资推出机制的因素分析

影响我国风险投资推出机制的因素具体有以下几种:

(一)金融体系

金融体系可以分为两大类:以证券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和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例如美国就是典型的以证券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的国家。人们普遍认为美国的风险投资之所以在全球最成功、最发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美国有着成熟完善的证券市场,特别是有二板市场——NASDAQ市场,为风险投资的退出创造了条件。在证券市场上,风险企业家通过首次公开上市可以重新从风险资本家手中获得公司控制权,从而对风险企业家形成激励;同时,风险资本家通过首次公开上市既可以实现收益,也可以树立自己良好的形象和声誉。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还不适合风险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必须结合国内实际与国外经验,建立符合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金融体系,才能有效促进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二)风险企业的未来收益现值

一般来说,只有当风险企业的未来收益现值超过该退出方式的成本时,采用这种方式退出才是可行的。即如果风险资本家倾向于用首次公开上市方式退出,则风险企业的未来收益现值必须超过证券市场的成本才可行,否则只能采用其他退出方式。

(三)风险企业的控制权

采用首次公开上市退出,将使风险资本家所拥有的股份稀释控制权削弱,相应的风险企业家就获得了更多的控制权;而并购、购等退出方式则不利于风险企业家实行对企业的控制权,容易引起风险企业家与风险资本家之间的利益冲突。

(四)新的股权购买者解决信息不对称的能力

风险投资退出时,内部投资者(股权出售者)与外部投资者(新的风险资本股权购买者)之间存在比较明显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内部投资者拥有风险企业比较真实的信息,而新的股权购买者对风险企业信息的获取则依赖于风险企业的信息披露。因此新的股权买者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能力将影响风险资本家退出方式的选择。对于股权出售者来说,总是愿意选择股权购买者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较困难的退出方式。

(五)经济景气程度

风险资本家会随着经济景气程度的不同选择不同的退出方式,当经济处于繁荣时期,市场上资金充裕,投资者信心增强,风险资本家选择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方式的比例增大,成功率也高;而处于不景气状况时,风险资本家选择其他方式退出的比例增大,首次公开上市退出方式的比例则下降。

三、如何健全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是通过产权交易来实现的。从国外风险投资的运营机制和发展过程的经验教训分析来看,发达的产权交易市场是风险投资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必备条件。通过产权交易,风险投资资本才能形成正常的资本增值和循环发展。

目前,我国首先应该建立可行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重要步骤是建立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形式有分散的个别交易和市场集中交易两种形式。分散的个别交易常见于大企业对新创企业的收购及新创企业经营失败破产清算等。市场集中制交易是建立第二板块证券交易市场,将达不到主板市场上市指标要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集中在此进行交易。也可在有条件的地方试行“产权证券化”或“金融证券化”,推进产权交易由实物的产权交易形式向证券化产权交易形式转化,以促进交易效率提高。

一般来说,风险企业发展越成功,风险资本的退出方式就越多,退出过程就越迅速,退出时的增值程度就越高。成功的风险企业往往大多通过IPO等增值程度较高的方式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不太成功的风险企业则比较多地借助于回购等增值程度较低的方式来实现风险资本的退出。在证券市场尚未发展到一定阶段,风险投资的退出,选择收购兼并似乎更符合实际。我国的资本市场主要以银行为主,证券市场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市场行为尚不成熟。鉴于此,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从长期目标来看,应建立真正意义上二板市场,实现IPO退出,近期应完善证券市场,建立兼并与收购、买壳或借壳上市、海外上市、公司清理等多种退出机制。

参考文献

[1]张春英,杨江清.风险资本退出方式比较[M].经济与管理研究,2001,(2).

[2]吴文建.风险投资退出研究综述[J].重庆社会科学,2005,(6).

[3]张军,徐小钦.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的路径选择研究[J].科学经济社会,2004,(3).

[4]高朕.风险投资退出方式比较及我国的现实退出策略[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5,(2).

创业投资论文篇7

1.1状态的假设假设自然状态是离散的,只有两种状态,即创业企业处于好的状态θg或不好状态θb.创业企业在阶段3处于好的状态或不好的状态的概率受到创业投资双方的努力水平的影响。假设创业企业家的努力只分为两种状况,努力或不努力,记e={0;1},e=1表示努力,e=0表示不努力。这里只考虑如何激励创业企业家的努力,因此假定创业投资家付出的努力水平为某一固定变量a,a∈(0,1)。假设处于好的状态的概率p(e,a)=μ(e+a),其中p(e,a)∈(0,1)。由于e={0;1},且a∈(0,1),则μ≤0.5以保证概率p(e,a)不超过1。

1.2努力成本的假设假设创业投资家对创业企业付出固定努力水平a后,相应的努力成本为C(a)=CVC。创业企业家如果付出的努力水平e=0,即不努力,努力成本为C(e)=0;如果付出的努力水平e=1,即努力,努力成本为C(e)=CEN,则创业企业家不努力可以减少努力的机会成本CEN。

1.3战略行动及收益的假设在观察到自然状态θ后,由创业投资家决定或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双方协商,有两种战略行动:一是维持现状(StatusQuo),让创业企业家按商业计划继续经营,以As表示该战略行动;二是聘请职业经理人,替换创业企业家(Replacement),以Ar表示该战略行动。两种不同的战略行动导致创业企业的项目收益和创业企业家所获得的私人收益不同。在自然状态显示为θg时,创业企业处于发展极好的状态,采取继续维持的战略行动可以以q的概率获取极高的项目收益πs,也可能以1-q收益为0;如果自然状态显示为θb时,继续维持的战略行动会使创业企业最终彻底失败,项目收益为0。但只要采取继续维持的战略行动,创业企业家总能获得由于控制而带来的私人收益b。关于采取三种不同战略行动的收益假定为:如果采取替换创业企业家的Ar战略行动,则不管是在自然状态显示为θg或θb时,创业企业由于由职业经理人控制、治理,创业投资家能有效地掌握创业企业的情况,项目的收益比较稳定,为πr,而创业企业家由于脱离创业企业而没有私人收益。遵照以上假设,关于在两种自然状态下分别采取不同战略行动的收益状况如下:当选择战略行动As时,在状态为θg,项目期望收益和私人收益分别为qπs和b;在状态为θb,则分别为0和b。当选择战略行动Ar时,在状态为θg,分别为πr和0;在状态为θb,则分别为πr和0。创业投资家仅分享创业企业的项目现金流收益,而创业企业家则还另外拥有因为控制权而产生的私人收益b。关于在两种状态下,创业企业的战略行动的选择,Ge-bhardt和Schmidt等都做了比较详尽的证明,得出了相应的结论,当创业企业处于较好的状态时,表明创业企业在创业企业家的经营下,获得了很好的发展前景,应该继续由创业企业家维持经营;而当创业企业处于不好的状态时,应该对创业企业家进行替代[1]。在以上研究结论的基础上,本文遵循这一结论,并做出相应的假设,以规定在不同状态下应该采取的何种行动为有效行动。创业企业的总收益包括项目现金流收益,即期望收益和创业企业家的私人收益,定义有效战略行动是以最大化创业企业的总收益为目的的。假设1表明在自然状态显示为θg时,战略行动为As,则总收益最大,即As为有效战略行动;在自然状态显示为θb时,战略行动为Ar,则总收益最大,即Ar为有效战略行动。Cornelli等指出:创业企业家不仅关心项目的货币收益,同时还关心控制、管理创业企业的私人收益[2]。创业企业家由于选择继续维持时可以获取私人收益,因此,即使在自然状态显示为θb时,创业企业家为了谋取私人收益也会选择继续维持现状的战略行动As,而不会去选择有效的战略行动Ar。这种为了私人收益而放弃有效战略行动的动机就造成了创业企业家的道德风险。

1.4契约分配方案的描述初始契约对创业投资双方选取不同战略行动时规定相应的分配方案。初始契约的分配方案如下:当采取战略行动As,创业企业的项目收益为πs,分配给创业企业家的收益为Ws;当采取战略行动Ar,创业企业的项目收益为πr,分配给创业企业家的收益为Wr。创业投资家、创业企业家都是有限责任,故需满足有限约束条件,记为LL:(LL)0≤Ws≤πs,0≤Wr≤πr。

1.5社会福利约束描述创业投资家的努力水平为a,创业企业家的努力水平为e={0;}1,创业企业家可以选择努力e=1或不努力e=0。创业投资家在投入努力水平a后,为了促使创业企业获取较好收益,保证自身收益的最优化,会考虑设计相应的激励机制来激励创业企业家采取努力e=1。为了保证创业企业家付出努力的行为比不努力的行为有效,这里从社会福利方面做出一个约束假设,如假设2。假设2表明创业投资双方付出努力所产生的社会福利比不付出努力的社会福利要好。

2考虑战略选择行动的契约设计

2.1基于双边道德风险抑制的初始契约设计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设计初始契约,根本的思路是推动双方基于自身的收益最优而选择合理的努力程度。初始契约设计着眼于在自然状态为θg时,应该促使创投双方采取最优的战略行动As;在自然状态为θb时,应该促使创投双方采取最优的战略行动Ar。(1)激励创业企业家的契约约束条件对于创业企业家而言,若在自然状态显示为θg时,选择战略行动As,自身的收益最优;在自然状态显示为θb时,选择战略行动Ar,自身的收益最优。需满足条件(C-1):qWs+b≥Wr≥b。(2)激励创业投资家的契约优化创业投资家在与创业企业家设计初始契约分配方案时,创业投资家通过安排Ws和Wr,在保证创业企业家付出努力的同时,最大化自身的收益或效用。创业企业家不会利用控制创业企业的某些核心资源而选择其他非有效战略行动,产生“套牢”创业投资家的道德风险。

2.2基于双边道德风险抑制的再谈判契约设计(1)再谈判契约产生的条件创业企业家在经营创业企业过程中,可能逐渐成为创业企业价值的重要的核心组成部分,创业企业家利用特殊的控制优势,可能会攫取巨大的私人利益而牺牲企业的长远利益。当谋取的私人利益越来越大,以至于超出一定范围时,创业投资家则有必要利用控制方面的权力,对初始契约进行重新调整。如当创业企业家攫取的私人利益达到条件Wr<b,在自然状态显示为θb时,创业企业家选择继续维持的战略行动As,虽然由于项目的现金流收益为0而没有获得现金流收益,但可以获取私人收益b;而当选择替换创业企业家的战略行动Ar,创业企业家因为被替换而失去私人收益b,只能获取按初始契约规定的分配收益Wr。由于Wr<b,显然,选择继续维持对于创业企业家而言收益更大,有动力去选择继续维持的战略行动。在自然状态显示为θb时,创业企业家为谋取自身收益最大化,即使知道选择继续维持经营不是有效的战略行动,也不会主动选择聘请职业经理人来替代。创业企业家的核心价值给予创业企业家的权力:在自然状态显示为θb时,选择继续维持经营的非有效战略行动。即:在初始契约中关于收益分配的Wr低于私人收益b时,创业企业家会选择维持经营一个本不该由其继续经营的项目,这即是创业企业家因为由于拥有名义控制权而产生的道德风险,一些文献经常把这种风险叫创业企业家“套牢(Hold-up)”创业投资家的道德风险。(2)再谈判契约的优化设计要消除套牢创业投资家的道德风险,一个有效的方案是在观察到自然状态为θb时,创业投资家与创业企业家进行再谈判(Renigotiation),对在自然状态为θb时的初始分配契约进行再设计,通过对创业企业的现金流收益进行再分配,适当提高创业企业家的现金流收益,使创业企业家在自然状态为θb时主动选择有效的战略行动Ar,即可消除套牢创业投资家的道德风险。关于对创业企业的现金流收益如何进行再分配的设计,创业投资双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即谈判力(BargainingPower)对其有重要的影响[3]。定义ρ为创业企业家的谈判力,1-ρ为创业投资家的谈判力,Wr表示再谈判契约规定的创业投资家选择战略行动Ar的现金流收益。对Wr的再设计,主要是通过优化Wr使双方的收益实现帕累托改进。关于不同战略行动所产生的收益如下:在自然状态θb时,初始契约下As的EN、VC的收益为b和0;初始契约下Ar的双方收益分别为Wr和πr-Wr;再谈判契约下Ar的双方收益分别为Wr和πr-Wr。再谈判的目的在于在自然状态θb时,使创业企业家的收益提高至不少于其选择战略行动As的收益b,通过再谈判设计双方的收益分配,实现帕累托改进,从而消除套牢创业投资家的道德风险。依据讨价还价博弈Nash均衡思想,构造实现帕累托改进的函数。在保证创业企业家不会利用特殊的控制优势在自然状态为θb时依然不愿被职业经理人替换、套牢创业投资家的道德风险外,创业投资家在设计现金流收益分配契约时,还须激励创业企业家付出努力来发展创业企业。对创业企业家的激励相容条件。这与创业企业家收益分享的现实是吻合的。创业企业家的谈判力强,一个重要的特征是人力资本专用性强。创业企业家人力资本专用性强的创业企业,创业企业家的重要性对于创业企业的成长、发展是难以替代的,这种不易替代给了创业企业家很强的谈判力,创业投资家对其的依赖使其不得不在收益分配方面做出巨大让步。

3结语

创业投资论文篇8

1.1影响因素逻辑分析法(LogisticAnalysis)是以现代数理逻辑为工具,对文献语言进行分析的一种方法。本文采用逻辑分析法对影响互联网项目创投决策的因素进行筛选分析。通过搜集、整理大量文献资料,结合逻辑分析法,对每项因素与互联网项目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见表1),共计28项。

1.2数据来源根据表1设计调查问卷,针对有互联网项目投资经验的投资机构或投资经理人进行发放。问卷采用五级李克特量表,A表示非常不重要B表示不重要C表示一般D表示重要E表示非常重要”,共计28道客观题,非常重要=5,重要=4,一般=3,不重要=2,非常不重要=1。第29题设计为开放题:“除上述因素外,您认为哪些因素对互联网项目创业成功还非常重要?”作为互联网项目创业投资评价指标的补充。本文根据《中国创业风险投资发展报告2012》附录五提供的中国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名录,对信息完整、有成功投资互联网项目案例的机构邮寄或E-mail调查问卷,共计发放326份,收回且有效问卷121份。

2互联网项目创业投资决策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因子分析法(FactorAnalysis)是从原始数据矩阵内部关系出发,把众多的具有复杂关系的观测变量进行结构化处理,并最终将其归结为少数几个主因子的统计分析技术。本文采用因子分析的方法,筛选出对互联网项目创投影响最大的因子,并将其进行归类。

2.1KMO检验和Bartlett球型度检验研究以收回的有效问卷为样本,利用SPSS17.0对数据进行因子分析。为了检验因子分析是否适用,首先对数据进行Bartlett球型度检验(BartlettTestofSphericity)和KMO(Kaiser-Meyer-Olkin)检验,结果显示KMO值大于0.7,Sig值为0.000,表明数据适合做因子分析。

2.2提取主因子在确定主因子个数时,根据特征值准则,选择特征值大于1的主因子,当累积方差贡献率大于80%,即只损失20%的信息,这时认为因子数可以解释原目标值。本文根据该原则提取主因子如表2所示。从表3可知,有六个因子的特征值大于1且累计贡献率为81.972%,说明这六个主因子基本包括了全部指标的信息,因此,互联网项目创投评价指标可以分为六级。

2.3因子旋转为了使每个主因子和再分配更清晰,采用方差最大化正交旋转方法(VarimaxRotation)进行旋转,得到因子荷载矩阵。因子荷载值高的指标对相应主因子解释能力强,由于每个主因子只在少数几个指标上因子荷载值较大,因此按照高荷载指标定义主因子。综合考虑,为每个主因子选择荷载大于0.75的指标作为二级指标。“主因子一”包含三个解释指标:创业者人格特质、创业者动机和创业者决策水平,因此可命名这个主因子为创业者因素;“主因子二”包含三个解释指标:市场规模、市场增长潜力和市场需求,因此可命名这个主因子为市场因素;“主因子三”包含产品被接受程度一个指标,命名这个主因子为产品因素;“主因子四”包含三个解释指标: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先进性和技术成熟度,因此可命名这个主因子为技术因素;“主因子五”包含商业模式和营销策略两个指标,命名这个主因子为商业因素;“主因子六”包含社会人文环境指标,命名该主因子为环境因素。

2.4结果分析通过以上实证分析得出,影响互联网项目创业投资决策的因素主要有:创业者因素、市场因素、产品因素、技术因素、商业因素和环境因素。如图1,每个因素又可以用具体的指标进行衡量。(1)创业者因素:创业者是项目的的发起人,企业的打造都以创业者卓越的点子为出发点,加上坚忍不拔、持之以恒的精神,以及在面临市场假设改变或者其他突发状况时优秀的决策水平,以此为基础成长起来的。创业者的人格特质、动机以及决策水平共同决定了影响创投决策的创业者因素。图1(2)市场因素:互联网项目不论是对潜在市场的发掘还是对既有市场的颠覆,其必须有市场,即存在市场需求;其次,目标市场的规模决定了创业公司日后的发展规模,市场规模越大,创业公司发展潜力越大,反之创业公司即使拥有卓越的产品也会很快达到市场饱和;最后,目标市场随着科技的进步要存在增长的空间,这种市场增长潜力是企业保持生命力的需要。(3)产品因素:互联网项目衡量产品是否契合市场的的方式为用户参与度,即产品被接受程度。互联网项目在线上运行,用户起初点击体验,且一旦体验愉快便会经常使。由于互联网项目具有网络效应,即如果有人在使用,那么会影响周围人都使用,因此互联网产品被接受程度一项指标足以影响投资决策。(4)技术因素:互联网行业是高科技行业,技术是行业发展基础因素,具有领先的技术水平可以保持企业的先进水平。技术因素主要从技术的先进性、成熟度以及技术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三方面来考量。(5)商业因素:商业模式是企业盈利的关键点,做为新兴行业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创新有着先天的便利条件,卓越的商业模式将为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营销手段是将产品推向大众的方式,对产品受众面具有极大的影响。商业模式和营销手段反映了商业因素。(6)环境因素:互联网项目是新兴产业,其发展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因此投资决策时对互联网项目所处的社会人文环境考量很重要。目前我国政策鼓励发展互联网行业,“十二五”规划明确要求加快中国“大互联网”的时代进程,互联网技术普及越来越广。

3案例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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