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劳动合同管理的问题8篇

时间:2023-07-12 09:32:48

劳动合同管理的问题

劳动合同管理的问题篇1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十七条的规定,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社会上有观点认为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应排除在《劳动合同法》调整之内,而应由民法调整。因为公司中的高级管理人虽名为“雇员”,但实际工作中却经常行使“雇主权”,对一般工作a人员有指挥、管理的权力。因此,很难将他们确定为劳动关系中的弱者,无须受到劳动立法的特殊保护。但《劳动合同法》最终并没有采纳前述的观点,未在劳动关系上区分高级管理人员与一般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理由也很简单:高级管理人员虽行使企业管理权,但相比于用人单位,其还是弱者,其劳动权益当然也应当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比,高级管理人员因具有特殊的身份,用人单位在与其签署和履行劳动合同时,必须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单位自身的特点,重点把握好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聘任或解聘的程序性问题。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劳动合同法》没有特别规定,但并不能因此认为他们聘任或解聘的程序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如前所述,我国《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已有明确规定,因此要适用和遵守《公司法》的规定。未经公司董事会的同意或者授权,公司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这其中,还要特别注意董事会决议的程序性,如果董事会的召集或者决议在内容或程序上违背《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要求,也有可能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被撤销,进而影响到根据董事会决议或决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效力。比如,《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就明确规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对于委派的高级管理人员,则要注意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关系所属问题。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由上级部门或者母公司或股东单位委派的经理,其可能并不与公司直接签署劳动合同;即使是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如果缺乏董事会的授权或批准,劳动合同也有可能是无效的。

第二,竞业限制问题。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或者竞业避止,是指用人单位为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持竞争优势,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禁止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到与单位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的一种法律制度。按是否受聘于用人单位,竞业限制期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期间内。在该期间,《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已明确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第二阶段则是在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和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竞业协议。但与以前的法律法规对竞业限制的模糊规定不同,《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最长期限为两年;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时间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且须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均按双方约定执行。鉴于当今社会处于信息时代,公司企业间的竞争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对技术、人力以及信息等资源的争夺过程中,而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在公司和用人单位中处于的核心地位,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在劳动合同中与他们约定竞业限制必将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的标准,因此从企业节约成本的角度,当然是越低越好;但如果企业给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过低,则有可能会被认为违背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而引发争议。比较合理的做法是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的月收入水平的一定比例(比如50%-80%,或市场认可的其他比例)在其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管理的问题篇2

论文摘要: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得到全面肯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实施已有相当长时闻,但仍有不少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屡屡发生不规范的搛作、欺诈、侵权等行为,因此引发争议颇多。文章从高校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劳动合同期限、事实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合同等几个方面问题着手,具体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提出了加强高校劳动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叉务的书面协议,是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劳动合同制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用工制度。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客、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提出新的要求,加上劳动关系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劳动合同管理中不规范的攮作、欺诈、侵权等行为屡屡发生,从而引发劳动争议颇多。本文仅就高校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谈谈笔者的一些认识。

一、高校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囊

但在高校,由于教职工。特别是低学历低层次的教职工根本没有能力与学校讲条件,有一些学校对长期工作的教职工的劳动合同也是一年一签,这样造成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后,在年老体弱时圜单位不愿与其签劳动合同而丧失就业机会,使老无所养,病无所医。

2.事卖劳动关系问题。事卖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耒些劳动权利和叉务达成口头协议,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它是一种极不稳定的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叉务未以书面合同形式加以明确规定,故往往导致劳动关系紊乱,劳动争议频繁发生,给社会和当事人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诸多原因,高校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非常普遍,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劳动合同制的顺利推行,从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3.无效劳动合同问题。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两类劳动合同无效: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高校,它主要表现为学与劳动者签订的如手续不齐备、程序不合理、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伤残自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起付线、劳动时闰过长、没有加班工资等权利叉务不对等的劳动合同,从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秩序较为混乱。"

二、存在问是的原因分析

1.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些高校有意逃避法律责任。现阶段,一些高校与职工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知道要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制度来保护自己,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基本都是学校规定好合同条款,自己签个名字就算签好合同了;有的职工认为劳动合同只是形式,可有可无;有些职工甚至不知道有《劳动法》,不知道要签订劳动合同。而少数高校故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不愿签订长期合同,就是想可以不受约束,随时将劳动者解雇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管理不规范。工作不到位。部分管理人员不懂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签了怎么管理?致使签订了内容不齐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也有的将劳动合同签好后就搁在一边,没有及时办理合同的鉴证、续签、变更、终止等手续;甚至有些单位劳动合同签好后无专人负责保管,造成劳动合同遗失。

3.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缺乏了解。很多高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缺乏必要的了解,认为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了就不能解除和终止,否则就是违约。学校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他们担心如果与职工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以后职工表现不好或单位进行内部机构改革需要精减职工,以及因学校工作需要调动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如果职工不服从学校的安排。学校的工作就比较被动。

4.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不平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从法律上讲是平等的,但由于我国现阶段大量外地民工进城务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又大量增加,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使劳动者较难找到工作,有单位录用,他们就非常高兴,有时明知自己的地位不平等,但为了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只能忍气吞声,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即使有的人具备法律知识,但由于他们处于社会弱势地位.无权无势,人地生疏,找工作不容易,遇到有单位违反《劳动法》,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能忍尽量忍,这样导致了个别用人单位更加有恃无恐,他们提出很多不舍理条件要求与劳动者“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就同意聘用,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就另请他人。

5.传统的用工观念没有彻底改变。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制度,使高校形成了事实上的用人终身制,广大教职工吃惯了“大锅饭”.坐惯了“铁交椅”,对劳动合同制度不以为然,认为反正是单位的职工,签不签劳动合同都无所谓,这样就形成职工向学校提供劳动,学校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三、对策建议

1.形成理论学习氛围,增强劳动合同意识。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是要在广大职工中形成人人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高校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劳动法》,要有较强的劳动合同意识,支持人事部门工作;人事劳资干部要加强《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科学规范地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单位招收职工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合同的续签、变更、鏊证、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同时深入探讨建立完整规范的劳动合同的操作程序,给领导发挥好参谋和助手作用;广大职工要学好《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吝,但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该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如一方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过错方应根据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2.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强化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工作部门、本单位工作年限、文化程度、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起始、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违约规定等相关内容一一登记在册,并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个人表现、部门意见、奖惩等有关资料也要有详细的记录,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鉴证、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以便能对劳动者、劳动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的问题篇3

论文摘要: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得到全面肯定的劳动用工制度,实施已有相当长时闻,但仍有不少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屡屡发生不规范的搛作、欺诈、侵权等行为,因此引发争议颇多。文章从高校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劳动合同期限、事实劳动关系、无效劳动合同等几个方面问题着手,具体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提出了加强高校劳动合同管理的对策建议。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叉务的书面协议,是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劳动合同制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用工制度。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对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客、劳动关系的协调机制提出新的要求,加上劳动关系自身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劳动合同管理中不规范的攮作、欺诈、侵权等行为屡屡发生,从而引发劳动争议颇多。本文仅就高校在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谈谈笔者的一些认识。

一、高校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几个问囊

1.劳动合同期限问题。《劳动法》规定了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不同形式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住和劳动者达成一致,不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事项,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根据劳动部门的相关规定,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就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2)在固定工转削过程中,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1O年以内的;(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4)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户口的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O年以上的;(5)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轮换工外,对其他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O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廷劳动合同的;(6)符合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但在高校,由于教职工。特别是低学历低层次的教职工根本没有能力与学校讲条件,有一些学校对长期工作的教职工的劳动合同也是一年一签,这样造成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十几年甚至更长时间后,在年老体弱时圜单位不愿与其签劳动合同而丧失就业机会,使老无所养,病无所医。

2.事卖劳动关系问题。事卖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耒些劳动权利和叉务达成口头协议,形成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它是一种极不稳定的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叉务未以书面合同形式加以明确规定,故往往导致劳动关系紊乱,劳动争议频繁发生,给社会和当事人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损失。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诸多原因,高校与劳动者之间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非常普遍,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劳动合同制的顺利推行,从而引发的劳动争议也越来越多,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3.无效劳动合同问题。无效劳动合同是指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两类劳动合同无效: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高校,它主要表现为学与劳动者签订的如手续不齐备、程序不合理、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不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伤残自负、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起付线、劳动时闰过长、没有加班工资等权利叉务不对等的劳动合同,从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秩序较为混乱。

二、存在问是的原因分析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了

1.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些高校有意逃避法律责任。现阶段,一些高校与职工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淡薄,对《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劳动者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知道要用

2、管理不规范。工作不到位。部分管理人员不懂如何签订劳动合同?签了怎么管理?致使签订了内容不齐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也有的将劳动合同签好后就搁在一边,没有及时办理合同的鉴证、续签、变更、终止等手续;甚至有些单位劳动合同签好后无专人负责保管,造成劳动合同遗失。

3.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缺乏了解。很多高校对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缺乏必要的了解,认为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了就不能解除和终止,否则就是违约。学校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他们担心如果与职工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以后职工表现不好或单位进行内部机构改革需要精减职工,以及因学校工作需要调动职工的工作岗位时,如果职工不服从学校的安排。学校的工作就比较被动。

4.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不平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从法律上讲是平等的,但由于我国现阶段大量外地民工进城务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又大量增加,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使劳动者较难找到工作,有单位录用,他们就非常高兴,有时明知自己的地位不平等,但为了一份来之不易的工作.只能忍气吞声,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即使有的人具备法律知识,但由于他们处于社会弱势地位.无权无势,人地生疏,找工作不容易,遇到有单位违反《劳动法》,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能忍尽量忍,这样导致了个别用人单位更加有恃无恐,他们提出很多不舍理条件要求与劳动者“协商”,如果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就同意聘用,如果无法“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就另请他人。

5.传统的用工观念没有彻底改变。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制度,使高校形成了事实上的用人终身制,广大教职工吃惯了“大锅饭”.坐惯了“铁交椅”,对劳动合同制度不以为然,认为反正是单位的职工,签不签劳动合同都无所谓,这样就形成职工向学校提供劳动,学校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三、对策建议

1.形成理论学习氛围,增强劳动合同意识。当前,最主要的任务是要在广大职工中形成人人学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高校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劳动法》,要有较强的劳动合同意识,支持人事部门工作;人事劳资干部要加强《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科学规范地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单位招收职工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办理合同的续签、变更、鏊证、终止、解除等相关手续。同时深入探讨建立完整规范的劳动合同的操作程序,给领导发挥好参谋和助手作用;广大职工要学好《劳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自由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吝,但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应该严格遵守,全面履行如一方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过错方应根据其过错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2.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强化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台账,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参加工作时间、工作部门、本单位工作年限、文化程度、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起始、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违约规定等相关内容一一登记在册,并对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情况、个人表现、部门意见、奖惩等有关资料也要有详细的记录,加强对劳动合同的签订、续签、鉴证、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以便能对劳动者、劳动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3.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不利后果。《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事实劳动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就意味着劳动者不能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各种权利和待遇。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大多是由于用人单位不履行签约叉务所造成的,让无过错劳动者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宗旨。因此建议将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加以明确规定,并由用人单位对事实劳动关系承担不利的后果。从世界各国劳动立法看,有许多国家都采取了此种制度,将事实劳动关系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第L123—3一l0条规定.劳动合同进行到劳动合同到期之后,该合同即成为不定期劳动合同。《利比亚劳工法>第25条规定:“假如订立的是定期的合同,并且在期满后,当事的双方没有明确商定合同期限延长情况仍继续信守合同,则认为定期合同已延长为不定期合同。”

4.扩大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范围。按照国际惯例,劳动合同通常可分为定期劳动合同和不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称为不定期劳动合同。许多国家限制签订定期劳动合同,鼓励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如《法国劳动法典>第L122一l一1条规定,只有在下列几种情况下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某一受薪雇员缺岗,其劳动合同暂时终止,工作岗位被取消之前雇员已最终离开,且此事由已提交企业委员会处理,或者在没有企业委员会的情况下,已提交员工代表处理,或者依不定期劳动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员尚未到岗,需要人替代;(2)企业活动量增加;(3)具有季节性的工种,或者在法定或集体协议或协定确定的某些行业内,由于行业活动的性质以及这些工种的临时性特点,习惯上不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此外.为防止用人单位通过不断延长定期合同来逃避和劳动者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的义务,《法国劳动法典》还规定,定期劳动合同自其签订时,就应当明确规定合同的到期日期,且合同的最长期间不得超过l8个月,并且规定订立定期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并应准确表述订立合同之原因,非如此订立的合同视为订立了不定期劳动合同。

不定期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广,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首要选择,这对劳动者而言.有助于他们形成对所在单位的职业责任感和认同感,将自已与单位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更好地发挥其工作积极性,长期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效率,保持社会稳定;对用人单位来讲,有利于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保守单位机密、稳定职工中的骨干队伍,保持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应该加以借鉴,这对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三方都有利。

5确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有两种,第一种是因故终止。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就可以终止劳动合同:(1)劳动关系主体消灭而终止(2)经劳动仲裁部r1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而终止=(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4)因不可抗力而终止一第二种是约定终止《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或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或通过提前通知的形式等等都可以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9条明确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作为合同必须具备的七务条款之一

劳动合同管理的问题篇4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劳动者;用人单位

依据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依靠劳动合同这一法律形式。劳动合同是确立和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是现行劳动法律所确定的核心法律制度,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内容和依据。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实行提出了明确要求。但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重视不够,使得劳动合同在实施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如:不订立书面合同,劳动合同短期化等。当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迫切需要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一、坚持正确的原则

(一)不例外原则。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机制,所有企业都应该实行,不能例外。不能认为只有经营状况好的企业才可以实行这一制度,经营状况不好的企业就不能实行。事实上,越是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涉及职_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越突出,遇到的劳动关系矛盾越尖锐,越需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来调整劳动关系,化解矛盾,凝聚职工和经营者的力量,齐心协力搞好企业。当然,企业性质、规模和经营状况不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形式、范围和重点可以有所不同,适当灵活。在新建企业和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可以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二)平等协商原则。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重在平等协商。平等协商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围绕劳动关系问题进行广泛讨论、沟通协商的重要机制。平等协商的过程,就是劳动关系双方求同存异、逐步达成共识的过程。劳动关系的许多矛盾,就是通过双方的平等协商来解决的。集体合同是平等协商的结果,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平等协商的水平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如果平等协商机制不健全,协商不充分,就不可能有高质量的集体合同。平等协商不仅是签订集体合同必经的法定程序,也是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处理发生的矛盾和遇到的问题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充分认识平等协商的重要性,在调整劳动关系的全过程中都要抓好平等协商。必须明确:集体合同的条款,不经过平等协商,企业和职工都不能单方面修改或拒绝执行。

(三)重点突出原则。坚持把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实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重点,这是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如果职工群众最关心的劳动关系问题,协商中没有提出,集体合同没有涉及,合同条款看起来很多,但大多无关痛痒,这种合同不会起到调整劳动关系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企业和职工也不会满意。因此,必须把坚持劳动标准与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统一起来,立足企业的具体现实,把劳动关系中最重要、企业和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工资收入问题、社保问题等作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重点,并在协商过程中努力加以解决,在集体合同条款中加以具体体现,不断增强这一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体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管理的问题篇5

关键词:劳动合同管理 问题 对策

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协议,这个协议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对劳动者是重要的保障,对于用工单位来说,也是重要的保障凭证,因此,企业有必要对自身的劳动合同做好管理,约束劳动者的工作行为,保障自身的利益和经营管理安全。

一、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执行力度低、合同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依旧采取了人工管理方式、合同管理中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和扩充。

首先,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其制度和流程的执行力度普遍偏低,表现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结构基本形成,关于劳动合同的存放、借阅等流程都有详细的说明,并对员工有基本的宣读,企业相关人员都对存放、借阅的流程和标准都存在着基本的意识,但是,在具体的存放和借阅过程中,由于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等制度,导致在劳动合同的存放、借阅等流程中,未能够按照标准的管理制度执行,而是依靠习惯、个人喜好、个人情绪或者个人关系等因素来执行,导致企业原有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执行力度低。

其次,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劳动合同管理的手段和方式依旧采取人工管理方式;人工管理方式是传统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是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够规范的一种有效的管理方式,对企业合同管理也有过贡献,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发展,传统的人工管理方式只会拖企业的后腿,让企业管理的成本提高了,却没有得到高效率高质量的劳动合同管理,在查阅、借还的过程中,还容易因为管理人员的个人原因而受影响。

最后,企业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劳动合同管理,简单来说就是一些纸质文档的管理,这看似简单的工作,其中却包含着众多的知识,对管理人员的要求也具有综合性的,但是,在企业的合同管理中,部分管理人员对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和条理性都缺乏基本的认识,对合同的内容不具备基本的解读性,从而就无法区分重要性和非重要性,而对于部分具有解毒能力的管理人员,则会存在缺乏职业操守,将合同内容在私下闲谈中透露,损害公司利益。

二、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应对问题的对策

探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应对问题的对策,则要根据已经分析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争取对症下药,药到病除。

首先,针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制度和流程执行力低的问题,企业有必要进一步横向丰富劳动合同管理的制度,包括对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管理制度,针对劳动合同存放、借阅等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的惩罚制度,以及企业内部平衡控制制度,其中,对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行为管理制度,则要明确到劳动合同管理人员的基本岗位行为标准,争取要细化到对合同的完善度标准,而针对劳动合同管理中不规范操作的惩罚问题,则要尽可能地与薪资待遇直接挂钩,有必要也可以直接与去留问题直接挂钩,通过其它制度的制约、辅助,从而达到提高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执行力度。

其次,针对劳动合同管理中,管理方式依旧采用人工管理这种传统管理方式,导致整合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效率低下的问题,企业就要跟随时代的变化和发展,及时引进现代高科技信息技术,运用现代计算机设备和扫描以及读取代码等技术,用现代化电子管理系统,实现企业合同管理的电子化,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企业有必要针对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实行基本计算机操作方面的能力要求,因为在现阶段,计算机的运作还不能离开人工操作,实现全自动化,所以,必须要有懂计算机基础的管理人员来进行操作和管理,而这个合同管理系统,也可以适当与企业管理者进行联通,让其随时可以对该管理进行抽查,也实现了对应的有效监督。

最后,针对劳动合同管理中,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的问题,企业有必要建立自己的培训系统,对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进行有效的技能培训,以及企业管理制度和程序的培训,但是,有些素质例如良好品质等,则是很难通过简单的培训就能够让一个人具备的,而这些品质却又是构成合同管理人员的基本素质,只有一个管理人员具备了良好的品质,才能够本质性地为工作负责,为企业负责,在工作中尽职尽责,恪尽职守,保守企业的秘密,对于这样有良好品质的人,就算未来他离开了企业,企业也可以很放心,因为他们不会做任何对企业不利的事情,因此,企业在进行人员配备的时候,要将这些基本素质纳入职责范围之内,在做人员招聘的时候,要严格掌控好这个关卡,切忌招揽低品质人员进入企业。

三、结束语

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是企业有效保障自身利用,约束劳动者行为的重要手段,做好了合同管理,能够让企业在很多劳动合同纠纷当中,获得有效的自我保障证据,是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企业必须要能够对劳动合同管理加以重视,人力资源、财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让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能够更加高效化和现代化,从而让企业的劳动者都能够尽心为企业工作,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吴金生.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思考[J].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02)

[2]颜蕾,王志媛.新《劳动合同法》对民营企业的影响及其对策[J]. 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2)

劳动合同管理的问题篇6

【关键词】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和谐劳动关系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逐步提升,相应地,劳动合同管理也越来越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对于减少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善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能够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劳动关系是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最普遍的社会关系,企业劳动关系的构建也有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市场经济越是发展,就越是需要发挥劳动合同管理在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作用。

一、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和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

1.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企业和职工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这一凭证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不履行相应义务的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有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构建和谐的劳动环境,并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能够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双方的摩擦。同时,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助于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企业不必将精力放在如何从人力资源市场获得适当人才上,而能够全身心应对市场竞争,研究客户需求,从而帮助企业提升经济效益。总之,作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重要方面的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能够对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于企业和劳动者来说是双赢的事情。尤其是在企业管理日益规范化、制度化的背景下,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2.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谐劳动关系无论是对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劳动者利益的保护,还是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作用。首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履行各自的义务,企业则可以专心应对市场竞争,专心满足客户的要求,这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推动企业的发展。因此,和谐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来说是有利的。其次,对企业职工来说,劳动关系的和谐也具有重要作用。劳动关系和谐,职工才有归属感,才有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职工自身的利益也能够得到维护。职工的工作幸福感增强了,整体的生活幸福感才会增强。最后,如上所述,劳动关系本身就是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方面,因此,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对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意义重大。对于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来说,和谐劳动关系的意义更为重大。正因为如此,近年来,我国企业越来越重视劳动关系问题,并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改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二、当前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对新的《劳动合同法》存抵触情绪。当前我国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对新的《劳动合同法》存有抵触情绪,在落实的过程中主动性差,这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解造成的。新的《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的《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等方面都做了严格限制。客观地评价,新的《劳动合同法》约束用人单位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色彩较为明显。正因为如此,一些企业,特别是那些缺乏远见的企业,看不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性,认为新的《劳动合同法》纯粹是为了限制用人单位的行为,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在落实的过程中,这些企业就会存在抵触情绪,不愿意主动落实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要求。观念问题较为重要,这一问题不得到解决,要求企业落实法律要求会困难重重。

2.劳动合同签订率有待提高。尽管新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签订问题进行了相依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因为劳动力供求关系、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等种种原因,依然存在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相对来讲,国有企业在这方面做的较好。大型的民营企业也能够按照法律的要求来办事,但是,一些中小型的民营企业为了压缩成本,会滥用“试用期”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劳动者缺乏法律常识,不了解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够通过正当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意识不到不签订劳动合同是个问题。还有的劳动者认为自己也没有什么专长,离开了这家单位,到别家单位情况也差不多,从而忍气吞声。劳动者的忍让实际上纵容了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这些用人单位看到有这么多劳动者可以接受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且不采取任何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可能会继续坚持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

3.劳动合同履行不力侵犯职工利益。企业在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还有劳动合同履行不到位。合同履行不到位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在劳动时间方面,一些企业的员工每天工作超过10个小时,但是却拿不到加班费,而且加班总时长超过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的企业不及时为员工发放薪酬,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员工跳楼讨薪等极端事件的发生;还有的企业无故单方面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却不支付相应的补偿金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导致员工和单位关系紧张。特别是一些准备离职或者已经的离职员工对原来单位存在着仇恨心理,甚至采取极端的行动。

4.工会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会在保重职工合法权益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比如,在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从程序上来看,一定要先通知工会,否则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是无效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存在很多问题,影响着其职能的发挥。在工会自身建设还没有搞上去时,工会的力量必然是薄弱的。在用人单位做出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情时,工会没有能力做出回应,扮演好劳动者权益保护者的角色。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就又失去了一道屏障。工会组织作用发挥不充分问题目前较为突出和明显,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就还会存在问题。

三、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学习。为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首先就需要加强对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在掌握新的《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充分认识该法从长远来看对整个市场经济发展、对劳资双方合法权益保护的作用。新的《劳动合同法》是对用人单位做出了诸多的约束,看似束缚了用人单位的手脚,不利于用人单位成本的降低。但是,从长远来看,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企业的行为也要越来越规范,一切都按照规矩来办事。而不是想用人时从劳动力市场上拉来一批,用完了接着就把他们辞掉,没有给予任何的补偿。而按照新的规定来开展工作,则有助于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员工队伍稳定了,企业的各项工作才能够有条不紊地展开,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因此,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学习,掌握该法的精髓,落实到行动中,有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2.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环节。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还要完善劳动合同管理环节。首先,要根据行业特点,依据法律要求,制定适合自身的新的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尽可能严密和细化,能够保障劳资双方的权益。其次,要完善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台账,收集和整理劳动合同管理中的原始资料,并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准则等,从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等各个环节来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完善了劳动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各环节的工作做到了规范、有序,那么,合同才能够既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又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双赢。

3.强化劳动合同履行环节管理。为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关键的一项是要强化劳动合同履行环节的管理,这不仅是对企业提出的要求,而且也是对履行监督职能的政府提出的要求。对于企业来说,与劳动者签订了规定了一定权利和义务的劳动合同,在对员工的管理中,就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来进行,在劳动时间、劳动报酬、休息安排、劳动保障等方面都要严格守法。这要体现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中,体现在企业对员工的每一项细微的管理中。对政府来说,国家制定了新的《劳动合同法》,自然也要加强对该法落实情况的监督,确保该法的各项要求能够落到实处。当然,最主要的还是企业自身要强化劳动合同履行环节的管理,合同签订不是作秀,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果,双方就具有了法律责任。企业按照合同规定来履行自身的责任,员工按照合同的规定来承担自身的义务,双方才能够实现双赢。

4.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在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过程中,工会组织作用的发挥不可或缺,这就要求加强对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中的重大作用决定了要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首先,要为工会配备精兵强将,加强对工会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升工会组织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工会不是可有可无的组织,工会不仅要在形式上存在,还要在实质上能够发挥作用。为工会组织配备精兵强将,可以增强工会组织的实力,同时,培养力度的加大可以保证工会组织工作人员素质的持续提升。其次,要提升工会入会率。这就要求工会组织主动加大宣传,向广大职工介绍工会的职能,强调维权的重要性,使职工意识到加入工会对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最后,要确保工会工作的独立性,切忌将工会发展成为企业党政附属部门,与企业所有者站在一起,不能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个长期的工作,需要企业通过一点一滴的活动来积累能量,实现动态化的和谐。在这其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是个重要的方面。劳动合同管理是否规定、合法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关系到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关系到企业的市场效益,因此,企业要高度重视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发挥劳动合同管理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为此,要加大对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学习,理清当前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采取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逐步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达到企业和职工双赢。

参 考 文 献

[1]吴继良.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J].商场现代化.

2011(23):55

[2]温力群.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J].现代商贸工业.2008(1):250

[3]管慎.《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影响分析[J].铜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4):26

劳动合同管理的问题篇7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合同管理问题现状对策

在如今社会中,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已经成为当前我国企业中广泛应用的一种用工管理制度,其中劳动合同的制定明确了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各自的指责和任务,为企业更好的运行和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同时也提高了人力资源的积极性,因此,加强人力资源中劳动合同的管理极为关键。

一、劳动合同概述

劳动合同管理普遍应用于企业管理之中,劳动合同作为企业和员工之间工作的有力证据,对双方指责和权利进行明确的规定,有效地保证了双方各自的权益。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主要是在企业和员工之间建立一种平衡有效受法律保护的协议,旨在营造企业与员工之间稳定的局面,最终既能保证员工利益的最大化,又能使企业得到经济效益最大化,从而促进企业长远的稳定发展。

二、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管理现状分析

(一)劳动合同中规章制度不全,存在漏洞

从目前劳动合同管理发展现状来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也导致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下降的主要原因,在这些问题中,规章制度欠缺不完善或是不合理是典型的问题之一,也是影响最为深刻的原因之一。这个问题集中表现在企业在管理运作中,很少能结合自身发展运营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研究,大多数企业都是效仿其他企业的合同,拿过来直接使用,这样就导致规章制度存在不合理不合规的情况,更严重会影响阻碍企业自身的发展和运行,致使其无法有效落实。

(二)企业和员工对劳动合同重视程度不高

在企业日常劳动合同管理运作中,企业和员工对劳动合同的重视不够深刻也是典型的问题之一,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和员工没有重视到劳动合同管理的重要价值,企业没有投入相应的资金和时间去进行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的管理之中,仍然采用传统老旧的用工模式,仅仅把劳动合同当作是一种表面形式,应付工作,更有甚者,有些企业不采取签订劳动合同进行用工形式管理,这就为以后的劳务纠纷埋下隐患。

(三)企业管理手段不规范

就目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的管理现状来看,虽然已经具备初步的管理结构和模式,但是落实到具体管理措施中还存在许多缺陷,特别体现在管理规范性上仍有很多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的建立二是缺乏相应的查询系统,在这两方面上都存在许多问题,这就导致了惹你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的管理无法实现相应的价值和作用,有些企业仍然采用人工管理形式来进行劳动合同的管理。

三、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劳动合同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保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平时人力资源管理中,要想提高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效率,首先就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护劳动合同,这样能及时有效控制违法现象的发生。同时,人力资源管理者应重视劳动合同,让企业员工认识到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及时告知员工风险意识,促使员工积极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双方利益,主动学习与劳动法相关的理论知识,合理运用法律对企业的用人制度进行科学完善。也可多建立组织培训学习活动,宣传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增强员工的法律意识,明确企业与员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保障了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共同利益。同时,在建立健全劳动合同规则制度时,为实现健全的机制,可采用数据化和程序化进行管理劳动合同。数据化管理指的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可通过将劳动合同的数据分析体系进行科学分析和研究,用数据表现的形式进行记录查询和备份,这是现代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的最有效方法。其目的在于提供有效有真实的科学依据和决策,保证人力资源管理的可持续发展。除此之外,程序化管理同等重要,企业中的人力资源管理者规划好劳动合同管理的流程,避免管理工作出现失误,包括签订、续订、终止和解除等程序都应严格审批。

(二)加强企业对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

在当今阶段,我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劳动合同管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对劳动合同的重视程度,这样才能更好的展开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要想提高劳动合同的重视程度,不断要提高人力资源合同管理者的管理意识,还要在此基础上,加强普及员工对劳动合同的关注程度,深化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意识,可以表现为:一是针对企业现有人力资源中劳动合同管理者和企业员工进行必要的宣传和培训,体现出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的优势和必要性,告知企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的有效管理能使企业规避一定的风险,告诉员工劳动合同的合理管理能确保保障员工自身的利益方面上的作用和价值,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和企业员工对最新《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了解,加强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建设,进而在实际企业人力资源劳动合同管理中做到合法,依规,避免出现不合法的内容。

(三)完善劳动合同内容,采取灵活管理手段

在信息时代的今天,网络越来越发达,信息渠道的来源丰富多样,用工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人们在找工作时也知道借助劳动合同保护自己。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对于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来说,也需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如发现和劳动法相冲突的部分,应及时补充或修改相应内容,不断完善劳动合同中的新内容和要求。因此,应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做好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灵活管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薪资薪酬等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也可采取新型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管理内容和提升管理水平。同时也应增强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严格监督企业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真正做到为企业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做出保障,避免纠纷,促使劳动合同能够稳定发展运行。

四、小结

劳动合同的管理对企业的发展影响深刻,发展意义重大,在短时间内提升合同的管理制度会有一定的压力和困难,但是从长远利益着手,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劳动合同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是促进企业规章制度完善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确保企业能长远顺利发展的重要前提,因此,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劳动合同管理中,要不断细化劳动合同管理的内容,充分发挥劳动合同的有效作用,从而确保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稳定性和规范性,使企业在发展和竞争中更加具有优势。

参考文献

[1]郝秀珍.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劳动合同分析和研究[M].西山煤电西铭矿劳资科:人力资源管理,2013(06):156-156.

[2]窦艳.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劳动合同管理探析[M].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范各庄矿业分公司:现代企业文化,2016(17):165-165.

劳动合同管理的问题篇8

关键词:企业;劳动用工;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4-00-01

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概述及重要意义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是企业通过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并依据相关法规对员工进行管理,在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等的基础上,对员工的聘用、培训、组织生产、报酬等方面予以管理,以实现员工与企业全面发展的目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不同所有制下各类经济组织的劳动用工管理也不断完善,但一些老企业仍存在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的问题,长期无法解决,员工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新形势下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对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有助于细化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有效预防劳资纠纷的发生。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可以使企业在制定用工管理办法时,充分考虑劳务关系存续期间各种可能出现的纠纷,进而制定相应的细则予以明确双方权责。另一方面,促使企业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进而形成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有利于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二、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现存问题分析

1.企业与劳动者双方法律意识淡薄。从企业角度看,其对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不重视,往往从企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的用工管理办法不合理,某些条款甚至与国家法规相违背。不少劳动合同在签订时公平性不足,这也是导致后期劳动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从劳动者方面看,部分劳动者缺乏法律常识,频繁跳槽、违约的情况常有发生。加上有些务工人员本就抱着临时就业的想法,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无疑会增加劳动用工管理的难度。

2.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首先,用人企业缺乏对劳动者相关信息真实性的核实。有些员工在签订合同时,随意填写信息资料,而企业未能严格把关,双方不负责任的做法易给后期的维权带来隐患。其次,一些企业用工合同管理混乱,没有专人负责保管。尤其是对临时工等的合同管理,管理人员往往应付差事,将用工合同档案随意堆放,丢失问题时有发生。最后,用工合同更新不及时,不少劳动者合同到期后续聘后,未能及时续签合同,导致员工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

3.劳动合同履行不到位,薪资拖欠问题突出。虽然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了用工合同,也对相关权责进行明确规定,但不少企业未能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尤其是拖欠工资、不给员工参保等现象突出。一些企业支付工资往往低于承诺标准,且常以各种名义克扣员工工资。有的企业为了补充流动资金,甚至将拖欠员工工资的方式作为融资手段,严重损害了员工利益。另外,为了节约成本,部分企业不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使劳动者应享有的福利难以得到落实。

4.同工不同酬现象较为普遍。受传统用工观念的影响,企业不同类型用工人员即使从事同类型岗位的工作,也得不到相同的福利待遇。随着相关劳动法规的颁布实施,劳务关系双方矛盾日渐显现,由此引发的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一些业务外包人员从事了外包业务范围以外的,企业的部分专业技术岗位等,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无法享有同酬待遇。个别企业招收劳务派遣工仅为降低人工成本、不超定员,实际上却从事与劳动合同制员工一样岗位的工作,同工不同酬。

三、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对策建议

1.增强劳务关系双方的法律意识。一是通过媒体宣传和各种社会舆论来普及劳动法律知识,通过相关知识和案例的学习,使企业和劳动者了解国家政策和法律,明确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帮助企业完善用工管理制度,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二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对于违反劳动法规的企业坚决予以曝光和公布,进而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进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劳动关系双方自觉树立遵守法规的意识。

2.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一方面,规范企业用工合同文本,加强合同签订的审批。起草的各类标准合同文本必须要经法律部门审核,通过后才可选用。合同中要尽可能涵盖劳动者的重要信息,经相关人员核实后再签订合同。另一方面,要规范签约、合同保管、解约等的流程,制定详尽规范的制度和流程,避免不规范操作。同时,要安排专人负责用工合同的管理,指定专门的地点进行存放,防止合同文件损坏、丢失等严重过失行为的发生。此外,要建立劳动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利用电子化手段进行管理,定期核查并及时更新劳动合同信息。

3.加大执法力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监管力度,充分运用现有的执法手段,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对于各类劳动用工违规、违法问题,要责令其限期进行改正;对于敷衍了事,拒绝整改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另外,政府应组织相关权利部门,针对企业劳动用工问题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活动,集中整治劳动纠纷多、劳务派遣用工多的企业。各职能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对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无故随意克扣或拖欠工资的企业,加大经济上的处罚力度,并对负责人进行问责。

4.打破“身份”界限,推行岗位管理。企业要依法清理各类用工人员,打破“身份”界限。首先,要依法清理关联企业在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本着先退回再适时竞聘的原则,选择本企业需要的专业人员,并签订劳动合同。其次,清理借出到关联企业的员工,按照自愿原则,对于回归本企业的,由本企业逐步、有序地妥善安置。最后,解决交叉混岗问题。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等从事本企业管理岗、专业技术岗的情况,要通过考试考核、公开竞争上岗,将优秀的员工转聘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实现同工同酬。

参考文献:

[1]周兴林,章坤英.企业劳动用工改革及劳资关系趋势的分析与对策[J].人力资源管理(学术版),2009(05).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