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保险理赔管理的主要措施8篇

时间:2023-07-16 08:54:30

保险理赔管理的主要措施

保险理赔管理的主要措施篇1

[关键词] EPC;总承包商;分包商;索赔

[作者简介] 黄展鸿,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广东省电力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项目管理,广东 广州,510663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23(2012)09-0096-0003

一、前 言

EPC(项目总承包)是Engineer,Procure,Construct头字母的缩写,是近年来国际上较为流行的项目管理模式,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管理)、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模式,总承包商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为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及调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经营结构,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并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2003年2月国家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推行工程总承包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对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主要方式及推行措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工程总承包的模式在我国尚未大规模推行,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总承包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多种问题,在处理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当涉及到费用与工期的变动时,往往需用采用索赔的方式来处理。分包商与总承包商、总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常会发生索赔事件。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挽回成本损失的重要手段, 随着国内EPC模式的推广和发展,它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二、概 述

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为对方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权力侵害,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经济赔偿或者时间赔偿的行为。

索赔是一种双向行为,发包人和承包方作为合同当事人均有提出索赔要求的可能,包含了合同双方之间的索赔与反索赔行为。

项目总承包合同中一般可将工程的风险归类为发包人风险、承包人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一般来说,传统的设计、采购、施工合同中,业主的风险主要是指由其自身原因造成的过失,其余风险由承包商承担,当出现不可抗力风险,主要是指政治、社会、经济、法律、地质及自然等因素造成的变化,发包人一般也会对承包商的损失给予全部或部分的补偿。但是在项目总承包的建设模式下,传统合同中的一些不可抗力风险,如经济、地质、自然等也会转移至总承包商来承担,相比传统的合同,总承包商的风险将会大幅增加。

业主把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调试等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委托给总承包统筹实施,避免了由于自身管理、协调原因引起的各个参建商向自己索赔的风险,这个风险相应转嫁给了总承包商,所以业主自身的风险大幅降低,总承包商被分包商、业主索赔的风险也就增加了。本文就EPC总承包商如何就被业主与分包商索赔做好防范进行讨论。

三、索赔的规避

索赔的规避,即预防索赔发生和对对方提出索赔的反驳,不能简单理解为对己方已发生的损失的追索。所谓预防索赔是指防止对方提出索赔,而反驳索赔是指通过索赔管理,反击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从而减少由于对方索赔对自己造成的损失。比如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索赔或者业主向总承包商提出索赔。因此,除了抓住索赔机会向对方索赔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外,如何规避对方索赔带来的风险或降低对方的索赔要求也是总承包商必须重视的问题。向对方提出索赔以及规避对方提出的索赔在索赔管理中占有同样重要的地位,二者不可偏颇。

在工程项目中做好索赔的规避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合同双方通过加强合同管理,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如严格履行合同责任,杜绝一切违约行为,从而就可以避免由于己方违约而引起对方提出索赔。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协调与沟通,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避免由于自己的失误或协调不力而引起的对方索赔,从而防止和减少损失的发生。

(一)分包商索赔风险的规避

在总承包项目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分包商向总承包商索赔,做好索赔规避,预防分包商索赔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非分包商原因或其承担的风险而造成的损失,这是分包商索赔成立的先决条件。因此,总承包商应当从其自身原因或承担的风险上来寻求预防分包商索赔的措施。一般来说,为有效预防分包商提起索赔,总承包商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合理统筹项目资金

项目资金不到位可能引起无法支付工程款造成的停工、怠工及设备材料不能按计划进场而影响工程进度等索赔事件。依照合同规定按时支付工程款是总承包商的责任。若总承包商拖欠工程款,有可能引起分包商对工程款及其利息的索赔。如果长期地拖欠支付款,便会造成分包商流动资金困难,增加其成本,最终导致分包商依据合同暂停施工或放慢施工速度,甚至会发生终止合同的情况。总承包商要合理统筹项目资金的运作, 合理安排资金计划, 在资金运用上保留一定的灵活性, 以防因为资金原因影响工程实施。

2. 禁止干扰分包商的施工

工程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应杜绝干扰分包商正常施工的一切行为。比如,不可以随意指示分包商改变作业顺序,防止出现由于总承包商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误的现象发生。合同规定由总承包商负责的设计图或者设备材料供应出现延误,可能引起施工分包商的工期索赔或实施总承包商加速施工指令的索赔等。因此,总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规定认真履行自身义务,确保施工条件,使分包商的进度计划不受己方影响。

3.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往往会造成施工计划的改变,最终的结果是费用的变动和时间的变化。如果造成变更的原因来源于总承包商,则会引起分包商的索赔。因此,总承包商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指令的签发,尤其是设计上的变更。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这就要求总承包商对可以事先控制的工程变更原因进行细致分析,预先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以免发生工程变更事件。

4. 择优选择分包商

总承包商选择信誉好、有固定合作关系的分包商有利于工程质量的保证和双方协调工作量, 杜绝以次充好、挂靠的分包商低价中标后无休止提出索赔的恶劣行为,影响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同时尽可能避免业主指定分包商,业主指定分包商由于具备业主背景,在合作过程中一般会态度强硬,难以管理,以各种理由提出索赔,最大化获取利润。

5. 加强协调与沟通,尽量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实际工程中,很多索赔事件是由于协调和沟通不畅造成的。比如对合同条款或技术规范或设计图的要求理解差异,若经常沟通则可能通过协调解决。因此,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及时沟通,在分包商的损失发生之前采取措施,就可以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二)业主索赔风险的规避

虽然索赔是总承包商获得经济利益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总承包商还必须记住的一点是,由于自身原因或其应承担的风险责任造成的己方损失是得不到补偿的。甚至造成了业主的额外损失,将会遭到业主的索赔。因此,总承包商一方面要善于运用索赔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还应当加强管理来防止业主索赔。

1. 加强质量的管理

质量缺陷是业主索赔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为了避免由于质量缺陷造成的业主索赔,总承包商应加强质量的管理。首先应制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各项保证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严格按照施工技术规程和施工图施工;建立切实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内部奖惩制度。

2. 加强计划管理

制定切实可能的进度计划,并建立完善的进度控制体系,可避免由于进度计划不合理或进度管理不完善造成工期延误,从而引起竣工时间的延误或由于修订计划引起与业主的附加费用开支。

3. 加强合同管理,避免违约

避免投标文件出现错误。招投标文件是合同的主要依据, 投标文件错误经常是业主用作索赔的依据, 如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偏差、图纸错误、技术规范不统一等。因此,必须特别注意对投标文件的审核, 尽可能防止投标文件错误,尤其要强调风险事故的界定和责任划分,对可能产生歧义的地方争取双方达成共识。

4. 索赔风险的转移

在一些大型工程项目中,由于专业技术、工程经验和处理工程风险能力的不同,总承包商应注意发挥自己的长处,避免自己的弱项,通过与其分包商、购买保险等方式共同分担或者转移风险,以减少自己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

四、结 语

索赔是一项复杂细致而艰巨的工作, 一个大型的总承包商组建一支知识全面、有丰富索赔经验、 稳定的索赔工作小组从事索赔工作是索赔成功的首要条件。索赔工作小组应熟悉与索赔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现场施工管理,懂得预算管理,在总承包项目前期介入,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招投标过程过程中规避风险。索赔小组可由项目经理、合同法律专家、造价工程师、会计师、施工及采购管理人员等组成。

总之,总承包商只有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提高对发生索赔事项的预见性,并以合同条款形式明确约定,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做好事先预测,始终控制,合理分解风险。对于一些可以预判的合同风险,在谈判和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采取双方合理分担的方式来减少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风险总是存在的,合同也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合同中的责任单位的责权利也不可能绝对的平衡,业务、总承包商、分包商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风险。作为总承包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要应用科学的索赔方式,把不可预测的风险最大程度地降低,有效控制业主方、分包方的索赔。

[参考文献]

[1]陈华伟,余绍波.EPC合同条件下的承包商索赔与业主索赔因素探讨[J].东方电气评论,2007,(12).

保险理赔管理的主要措施篇2

(1)资金运用不合理,投资风险较大。保险公司属于负债经营,即先向保户收取保费聚集庞大资金,保费最终要实现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返还。保险资金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资金运用要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同时要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两大原则。倘若保险公司投资未遵循风险管理的程序和要求,将可能由于资金运用不当,在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结构不合理而导致投资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

(2)呆坏账过多,资金回收风险大。保险公司为争取顾客投保、收取庞大金额的保险费,有时会采取延迟收费、业务员代垫保费或接受远期票据等承保优惠。从而导致公司产生了较大额度的应收保费。若保户信用良好,能够按约定期限向公司缴费则不会造成太大问题,反而可以协助公司争取到顾客;但若公司对拖欠保费的保户催收不利而且保户财务有困难,则极易形成呆坏账,从而导致公司资金回收风险、现金流量减少。

2.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的成因分析

保险公司经营的是风险,其中最主要的风险就是财务管理风险,要想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财务管理风险,应先了解财务管理风险的成因。其中保险公司中不同的财务管理风险具有不同的成因,以下从筹资环节、投资环节、承保环节、理赔环节等方面进行分析。

2.1筹资环节产生财务管理风险的原因

筹资决策决定保险公司的资本结构,若筹资决策不合理则易引发筹资风险,比如筹资规模与投资规模不相符、筹资方式的选择缺乏合理性、筹资结构的安排缺乏合理性和筹资期限的确定缺乏合理性等,将导致公司不能到期还债、公司所有者权益减少等风险。

2.2投资环节产生财务管理风险的原因

保险业庞大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保户缴纳形成的保费收入,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资金运用以安全性为首要原则,兼顾收益性和流动性。所以投资决策的正确与否决定了保险公司是否取得投资收益。同时投资决策失误会导致投资风险,具体表现为:对被投资方信息未进行详细了解、对购买股票等投资方式的选择不当和分散投资风险方式的选择不恰当。

2.3理赔环节产生财务管理风险的原因

理赔环节包括赔付支出环节和准备金环节。首先在赔付支出环节引发财务管理风险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1)理赔运行和管理水平不高,与公司业务发展不相匹配;(2)费率下降、承保风险责任增加增大了理赔环节的压力;(3)理赔管理体系问题较多,如理赔环节层层管控环环漏损,各级机构责权利不相匹配或内部监督机制运转不顺畅等助长了理赔管理风险,加大里理赔成本的支出。其次在准备金核算环节,大多数保险公司准本金账务处理方法过于简单,准本金充足率较低,严重影响财务管理的稳定性。

2.4制度建设环节产生财务管理风险的原因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绩效考核办法等制度,对于一个一个以资金运动为主体的保险公司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然而保险公司内部制度的不完善等问题会间接地引发财务管理风险。具体如下:(1)内部管理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财务关系混乱、公司各子系统责、权、利不相匹配;(2)公司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

3保险公司财务管理风险管控对策

针对不同的财务管理风险,成因不同,相对应的管控措施也不同,以下根据上述引发财务管理风险的各环节提出以下对策及建议。

3.1筹资环节的风险管控

保险公司筹集的资金主要包括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其中筹资活动是公司理财活动的首要环节,所以加强对筹资风险的管理是整个财务管理的起点。加强筹资风险管理,主要从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角度来配置公司的资金结构,主要通过合理配置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的比例,降低因筹资结构不合理带来的财务管理风险。具体而言,防范与控制筹资风险的措施主要有:(1)公司要树立全员风险意识,正确识别风险,做到预防风险的发生,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2)通过合理配置筹资结构来分散和降低风险,并建立有效的、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

3.2投资环节的风险管控

保险公司资金的运用首先要以安全性为主,兼顾流动性和效益型的有机统一。为全面提高资金运用的竞争力,增强保险公司的风险管控能力,具体提出以下措施:首先,根据公司的营销战略确定正确的投资方向,合理确定投资资金的需要量,并在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各项投资资金的比例,达到降低投资风险的目的。其次,正确确定风险和投资报酬率的关系,以达到对证券投资等其他投资的风险管控目的。

3.3理赔环节的风险管控

该环节具体包括赔付支出环节和准备金核算环节。针对不同的环节,具体提出不同的风险管控措施:(1)赔付支出的风险管控:本环节应该以“短期有效、长期有力”的原则,提出相关有效的措施,具体如下:①加强成本控制能力、提升客户服务能力,明确理赔地位,并及时发现、控制好理赔的关键风险点。②按照“集中管理,分级授权”的原则,建立并完善理赔管理模式,加大赔付成本风险管控力度。③创建内控合规文化并大力宣传,同时构建理赔监督体系,如对核心风险点实施IT系统控制等。(2)准备金计提的风险管控:为提高准备金管理水平,减少因准备金计提不准确而造成的财务管理风险,以提出以下措施:提高精算人员的素质,并对精算人员进行后期培训和考核等以加强精算人员队伍建设;改善准备金账务处理办法,提高准备金入账的准确性等。

3.4制度建设环节的风险管控

保险理赔管理的主要措施篇3

关键词:船舶油污 损害赔偿

大部分海运国家加入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公约体系①,作为全球第一大石油进口国和消费国的美国则制定了国内油污立法。②公约体系和美国油污法均提供两重赔偿主体机制,赔偿范围不断扩大,赔偿限额逐步提高。我国是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成员国,适用于具有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专门规定,无涉外因素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我国《海商法》)等国内立法。为适应不断增加的索赔需求,国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专门法的制订已进入酝酿阶段。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作为特殊损害赔偿法,需解决四个基本问题:适用何种损害?由谁来赔偿?赔偿什么?赔偿多少?规范这四个基本问题的基本制度即适用范围制度、赔偿主体制度、赔偿范围制度和赔偿限额制度。

一、适用范围制度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需对一些关键概念加以定义,以明确适用范围。

1.“烃类矿物油”

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所适用的油类加以定义,需解决三个问题:(1)是否包括动植物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条例》(以下简称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五条对“油类”做出了相同的定义:“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这一定义范围非常广泛,烃类矿物油、动物油和植物油都包括在内。鉴于动植物油和烃类矿物油的经营是由不同行业来承担的,而且动植物油所造成的损害小于烃类矿物油,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所适用的油类应仅限于烃类矿物油即石油。(2)是否包括非持久性烃类矿物油?从我国船舶油污损害情况来看,虽然非持久性烃类矿物油造成的污染损害没有持久性烃类矿物油那么严重,但也不容忽视。在特定条件下,漂浮在浅水区的非持久性烃类矿物油会对海上环境造成相当大的损害,在发生非持久性烃类矿物油溢出事故后,采取防止污染措施是必要的,应支持对此类措施费用的赔偿。持久性和非持久性烃类矿物油都应包括在内。(3)是否包括燃料舱中的燃油?船舶燃料舱燃油溢出所造成的污染损害不容忽视,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所适用的石油应包括船舶所载货物石油和船舶燃料舱所载燃油。综上所述,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所适用于船舶上的“烃类矿物油”,包括船舶所载石油货物和燃料舱所载燃油。

2.“船舶”

我国《海商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没有对与油污相关的船舶加以特别规定,仅有《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条例》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该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第五十五条规定:“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条例》规定的船舶范围相当广泛,只是将军用船舶排除在外。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立法,其所适用的船舶不仅应将军用船舶排除在外,而且应将政府公务船舶排除在外,所适用的“船舶”限于商业船舶。

3.“事件”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所适用的“事件”应为:造成污染损害或产生污染损害严重危险的任何事故,或者由于同一原因所引起的一系列事故。将污染损害危险包括在内,旨在保证溢油前的防污措施费用能够得到赔偿,污染损害危险的程度应为严重危险。

4.“污染损害”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所适用的损害应为“污染损害”,其定义应为:不论泄漏或排放发生于何处,由于船舶泄漏或排放石油,在船舶之外因污染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包括清污费用、预防措施所支出费用、清污和预防措施所造成的进一步损害和损失;财产损害以及因财产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油污直接造成的收入或利润损失;受油污损害的自然资源的恢复费用、不能行使受油污损害自然资源的使用权的损失、不可恢复的自然资源损害、自然资源损害估算费用。

5.适用的地理范围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所适用的地理范围是指油污损害发生的地理范围,而不是溢油事故发生的地理范围。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所适用的地理范围应为:发生在我国领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临近岸线和专属经济区的污染损害,以及为防止油污损害的发生,在任何地点采取的预防措施。

二、赔偿主体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主体的专门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为规范保险人代位行使赔偿请求权,对此作了规定,“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仅由船舶所有人及其保险人或财务保证人来充当赔偿主体,不能充分赔偿油污损害,也不能充分转移和分散油污损害。船舶油污损害涉及船舶方和货物方,建立我国油污损害赔偿主体制度,应考虑由双方分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各自建立分散损害赔偿风险的机制。

1.民事责任主体制度

我国现行立法中没有关于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主体的规定。确定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主体,需明确两个问题。首先,是否将货物一方也包括在内?其次,具体的民事责任主体该如何确定?如果将货物一方作为民事责任主体,有利于激励货物一方采取措施预防油污事件的发生,但是,在实践上很难确定具体责任人。不论是将托运人还是将货物所有人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对于油污损害的索赔者而言都是难以确定的。确定托运人必须要参考石油买卖合同,而这类合同的签订与他们是无关的。要确定货物所有人也是不容易的。在运输过程中,可能经过转让提单,货物已经几易其主。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的宗旨在于保护油污受害人,将货物一方作为民事责任主体,将使得受害人在确定索赔对象时困难重重,不利于索赔的进行。因而,将船舶一方确定为民事责任主体是可行的方案。

关于具体的民事责任主体,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确定为船舶所有人,原因在于船舶所有人容易认定,对于索赔者而言,确定赔偿义务人无疑是索赔的首要问题。而“船舶经营人”的概念是含糊的,其定义难以确定,不便于适用;而且,将民事责任人确定为船舶经营人将使得证书的提交和更新变得频繁,从而增加公约成员国的行政管理负担。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进一步明确地将船舶所有人的服务人员和人等六类人员排除在责任主体之外。美国《油污法》将民事责任人确定为造成污染的船舶一方,但具体的民事责任人却与《民事责任公约》不同,包括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光船承租人,如果船舶的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光船承租人能证明,溢油或溢油危险和由此产生的清污费用和损害完全是由第三方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或完全是由于其作为或不作为与不可抗力或战争行为所共同造成的,该第三方应被视作民事责任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光船承租人都可能参与船舶的经营活动,将他们作为民事责任人,会激励他们避免溢油事件的发生,而且一旦发生溢油事件后能迅速采取

清污防污措施,能够充分发挥侵权法的损害预防功能。《燃油公约》将船舶的登记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管理人、光船承租人确定为民事责任人,他们对燃油污染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主体的确定宜借鉴美国《油污法》和《燃油公约》的规定,将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光船承租人作为民事责任主体,以激励他们避免溢油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溢油事件后能迅速采取清污防污措施。民事责任主体在无过错责任基础上对油污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在油污事件发生时,或者如果该事件包括一系列事故,则自第一次事故发生时起,船舶所有人应对该船舶因此事件所造成的任何污染损害负责赔偿。

2.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我国当前立法中没有广泛建立船舶油污强制保险制度,船舶投保油污责任险完全本着自愿原则。由于船舶方油污责任保险意识淡漠,保险市场油污责任保险服务还不完善,我国不适用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强制保险规定的船舶,大多没有取得油污责任保险,这些船舶一旦发生油污事件,没有责任保险人作为赔偿主体,民事责任人赔偿责任的履行得不到保证。为保障民事责任人赔偿责任的履行,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有必要建立强制保险制度。保险金额与民事责任最大限额一致。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光船承租人负有取得财务能力证书的义务,政府主管部门签发财务能力证书的前提是船舶登记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光船承租人取得油污损害责任保险。每一船舶的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和光船承租人只需取得和保有一份财务能力证书。财务能力证书的领取和保管人为船舶经营人。

建立强制保险制度的另一重大意义在于,保证索赔者享有向油污责任保险人直接索赔的权利,保险人享有与民事责任人相同的抗辩权。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公约和美国《油污法》明确规定油污受害人对责任保险人的直接索赔权。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受损害人可以向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承担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责任的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提出。”上述规定应是源于《民事责任公约》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我国目前提供船舶油污责任保险的机构主要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和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人保财险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油污责任附加险条款”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先行付清或解除由于被保险船舶油类的泄漏所产生的费用和责任。”“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2003”第八条第五款规定:“除非本协会董事会另有决定,会员根据投保条款向本协会取得有关责任、费用的赔偿前,必须首先履行那些责任和付清费用。”上述保险条款排除了受害人对保险人的直接索赔。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应明确赋予索赔者向油污责任保险人直接索赔的权利。

3.赔偿基金制度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公约和美国油污立法均建立起赔偿基金制度。由石油货物所有人缴纳摊款建立赔偿基金,充当继民事责任人及其责任保证人之后的第二重赔偿主体。通过由污染人缴纳摊款或税款建立赔偿基金,实现对环境损害受害人的充分赔偿。

我国未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也应建立赔偿基金制度。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应为:向水上石油货物的接收者征收的摊款、对污染船舶的行政罚款、基金收益等,石油货物摊款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由于我国石油货主的摊款能力有限,不宜采用美国溢油责任信托基金的做法,将基金的资金规模维持在一个很高的水平,而宜采用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的做法,根据基金潜在的最大赔偿限额、油污事件的发生频率和损害大小、石油货主接受的石油货物数量,确定一个基本的年度摊款数额,如果发生大型油污事件,再另行收取大型油污事件摊款。由交通部和海事局负责建立船舶污染基金管理中心,作为独立的法人,对赔偿基金进行管理和处分。此外,设立油污基金理事会,理事会为非常设决策机构,由石油货主代表、财政部、交通部、海事局、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船舶污染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召集。理事会的职责是:决定摊款额;提出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的修改建议;对中心的管理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建议;

三、赔偿范围制度

船舶油污所造成的损害类型,除了传统的财产损害,还包括船舶油污特有的损害类型,包括清污费用、纯经济损失和自然资源损害。现有法律制度仅针对财产损害形成完善的赔偿制度,对于船舶油污所致清污费用、纯经济损失和自然资源损害则没有明确规定,需要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来加以明确。

1.清污费用

清污费用赔偿应包括:在发生溢油事件后,为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所采取的合理措施费用;当存在发生溢油事故的严重危险时,为防止溢油事件发生而采取的合理措施费用;防污或清污措施造成的进一步损害或损失。对于防止或减轻污染损害的救助措施费用,也应予以适当赔偿。

清污、防污和减污措施是否合理,通常需要对溢油反应加以技术评定,对措施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应是客观的,需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在当时所能获得的信息和技术指导。如果在措施明显无效的情况下继续操作,清污措施费用索赔不能获得赔偿。各类清污措施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结合技术专家的意见。防污和减污操作通常由船舶所有人或救助人来完成的,对于这些措施的合理性很少发生争议。

2.纯经济损失

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纯经济损失做出规定。船舶油污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多与财产损害无关,属于纯经济损失。受害者主要分布在渔业及其相关产业、旅游业及其相关产业,还有少量是与港口和航运相关的。对于这些纯经济损失是否赔偿?赔偿范围如何确定?这两个基本问题需要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来加以解决。

我国船舶油污损失赔偿立法需建立纯经济损失赔偿制度,肯定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并且建立赔偿标准。纯经济损失包括因油污所造成的利润损失或收入损失。如果仅以事件、损害和因果关系三要素来确定纯经济损失赔偿,难以对纯经济损失赔偿范围加以限定。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纯经济损失赔偿标准是个极好的范例,值得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加以借鉴。我国船舶油污纯经济损失赔偿标准应是考虑具体因素的合理近因标准:在污染和索赔者所遭受的纯经济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合理的近因关系。在适用合理近因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索赔者的活动与污染之间在地理上的近因关系;索赔者在经济上对受污染资源的依赖程度;索赔者取得其他来源供给的程度;索赔者的商业活动是否构成受溢油影响地区的经济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还应考虑到索赔者减轻其损失的程度。在适用上述标准时,应考虑到每一起索赔在特定环境下的自身特点。

3.自然资源损害

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的自然资源损害估算范围应以受损自然资源的恢复费用为主。由于自然资源不存在市场价值,对自然资源损害加以估算是非常困难的,而建立在抽象模型基础上的损害估算又很难为赔偿主体所接受。将自然资源损害估算范围限于自然资源恢复费用无疑能避免抽象估算方法所带来的操作困难和分歧。我国未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还应建立自然资源恢复措施的合理性标准,该标准可参照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索赔指南设定的标准。

自然资源损害还应包括不能行使受损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损失。例如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荒地、滩涂的使用权人(如承包人)利用荒地、滩涂从事种植或养殖业,在种植物或养殖物遭受油

污损害后,作为种植物或养殖物的所有权人有权获得财产损害赔偿,同时作为荒地、滩涂一定期间的使用权人,有权就无法继续从事种植或养殖活动而获得使用权损失赔偿,自然资源使用权损失的估算应以使用权人在使用期间需交纳的使用费用为基础。

对于不可恢复的自然资源损害,如油污事故造成动植物的大规模毁灭,从技术和生物学角度来看这些动植物的恢复是不可能的,我国未来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法也应提供赔偿救济,可以通过价值估算的方法来估算损害。如果恢复措施费用与损害期间和范围显著不成比例,则应对二者加以衡量,确定合适的损害赔偿额。

四、赔偿限制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的船舶油污损害以及索赔水平与国际公约所提供的赔偿限额相比,存在较大距离。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应根据我国油污损害现状和未来一段时期的发展趋势,确定应有的赔偿限额,在民事责任主体和赔偿基金之间进行分配,从而确定民事责任主体和赔偿基金的最大赔偿责任限额。如果民事责任人的故意不当行为造成油污损害,则失去限制责任的权利。民事责任人的最大责任限额和赔偿基金的最大赔偿额的确定,一方面不应盲目照搬公约或外国立法,从公约的发展来看,当原有的赔偿限额不足以补偿损害时,才予以进一步提高。而美国一直从其本国的油污损害现实出发,竭力促成公约提高赔偿额,在意识到公约所规定的赔偿额不足以赔偿其国内油污损害时,才着手制订了本国油污法。我国油轮多为小型油轮,造成的损害额一般低于公约的赔偿额,规定过高的赔偿限额将给船舶所有人和赔偿基金的摊款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另一方面也不应仅考虑我国现阶段航运业和石油业存在的困难,忽视油污受害方的利益和自然环境。需考虑到未来五至十年我国海上及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可能发生的最大油污损害赔偿额,即根据最大载运油轮可能造成的损害来加以计算,确定责任人的最大责任限额以及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最大赔偿限额。

根据我国船舶石油运输现状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运输发展状况,建议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限额为:沿海航区500总吨以下船舶,民事责任人的责任限额为200万元;内河航区100总吨以下船舶,民事责任人的最大赔偿限额为50万元,101-200总吨的船舶,民事责任人的最大赔偿限额为100万元,201-500总吨的船舶,民事责任人的最大赔偿限额为150万元。500总吨以上船舶每总吨增加2,500元,沿海航区民事责任人的赔偿额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内河航区最高不超过1,250万元。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对沿海航区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内河航区最高不超过2,500万元。以上为持久性烃类矿物油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限额,非持久性烃类矿物油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限额为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一半。根据船舶油污损害索赔和赔偿需求,对以上赔偿限额逐步提高。

我国有必要尽快出台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立法,建立适用范围、赔偿主体、赔偿范围和赔偿限制制度,以实现对船舶油污损害的充分赔偿。

注:

保险理赔管理的主要措施篇4

关键词:商业保险;施工企业;经营管理;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商业保险行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是,与西方国家保险行业格局相比,我国的保险事业依然存在着诸多不足。近年来,虽然保险行业的总量在不断增长,但是产业效率低下、结构不平衡等问题依然有待改善,其对我国经济发展所发挥的作用还是不可忽视的。需要培育建设以商业保险为补充,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国民经济总量的日益扩大,建筑市场日趋规范,保险工作在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中已成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施工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施工周期长,所遇到各种情况复杂,为了保障施工建设商的利益不受到意外损失,工程承包合同都要求承包商投保各种保险,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可以将部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尽量减少建设单位及施工承包商的损失。充分发挥商业保险自身的功能,为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提供最大保障,具体体现在商业保险在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上。

一、商业保险概述

商业保险是保险机构以盈利为目的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形式,囊括了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商业保险的经营目的是为了将投保人风险分散、提供风险管理服务,为施工企业利润与投资者的收益最大化提供保障。现代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方式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所面临的经济风险也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主要有:交易的安全性、法律责任的风险以及财产损失等,在这样的风险环境下产生了与之对应的商业保险,分别为: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信用保险、责任保险以及财产损失保险。

二、商业保险在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1、保证施工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商业保险主要在应对风险的能力和风险管理成本两个方面为企业的稳定运营提供保障。第一,让企业抗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得到提高。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是企业获得内部环境稳定的保障。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意外情况和自然因素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对于企业的经营冲击是巨大的,不仅中断财务计划,更可能会造成运营困局。因此,对于施工企业,商业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可以快速让企业内部获得稳定,按原定计划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第二,降低企业风险管理的成本。由于风险存在的客观性,采取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是必要的,因此必定涉及到风险投资。企业目前通常使用转移风险以及自留风险两种管理手段,都需要投入相当的资金,通过引入商业保险,企业就可将可能发生的风险转移出去,是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最合适的选择。

2、加强施工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人力资源和资金资源同样重要。虽然现行的保险制度体系可以为员工面临年老、残疾、生育、工伤、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经济帮助,但是所能提供的保障较低。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商业保险弥补其不足,解除员工生活的后顾之忧,全身心地投入工作,让员工的生活更有保障,因而让施工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得到加强。

3、可以防患施工工程风险

商业保险可以降低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施工企业购买商业保险是一种防患于未然的经济投资行为。国外的大型企业集团均会购买商业保险,就是充分运用了商业保险提供的防灾防损服务。而我国的保险企业存在着严重的重赔偿轻防范情况,在事故的预防控制方面缺乏相应的有效措施,导致我国保险业的防灾防损功能淡化。对此,施工企业与保险公司都必须提高对商业保险的全面认识,通过购买商业保险防范施工工程风险。

三、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实施商业保险的举措

1、选择保险公司并论证合同条款

施工工程初期,项目合同人员邀请相关保险行业的资深人员和专家开展咨询论证保险合同事项,针对如何选择保险公司、对合同条款谈判进行解读判断,为签订工程保险合同的签订积累丰富的经验。对保险公司的资信等级和风险承担能力、后期理赔速度等方面进行论证,选择信誉高的保险公司是工程保险的重要保证之一,将直接影响出现风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受理索赔和索赔额度,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明确保险范围。

2、签订保险合同的准备工作

保险合同条款逻辑严密,对于非专业人士存在理解困难的问题,为了真正降低项目的风险,施工企业需要事先向有经验的保险人咨询,明确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的赔偿范围,对材料和设备不予赔偿在谈判中增加相关的扩展条款,尽可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增加等方面协商达成一致,最终签订保险合同。

3、重视理赔工作

(1)出险报警。一旦出现风险事故后,要严格按保险理赔程序进行合同规定的理赔,并执行相关理赔条款。项目在出现保险事故后应立启动保险理赔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报案。在报案的同时,应准备相关保险理赔资料,如保险合同、事故经过、损失费用估算等。保险公司在正式理赔前会提供具体所需资料的清单,施工企业在保险公司派员现场查勘之前做好相关准备有利于快速处理。此外,施工方不能忽视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业主提供各种保险已生效的证明,并向业主提供所签订的保险单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达成的合同总条款一致的保险合同副本。

(2)人员组织。事故发生后,施工项目部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到事故现场,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勘查事故现场,同时组织人力物力对事故现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因灾害损失还有后续的费用发生,费用只能估算,在正式理赔报告中务必附齐全和有说服力证明资料。

(3)工程施救抢险。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及时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抢险,并且经过专家的多次论证最终确定为恢复功能产生的费用,根据合同条款理赔。

(4)理赔谈判。在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时应注意表达事实的清晰和处理事故的态度与诚意,保持良好的沟通与交流,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正式理赔报告要有全面、准确反映受灾损失情况的证明资料,这些资料包括详细描述事故发生过程、原因及时间、里程桩号和损失金额;绘制的事故现场平、断面图,标明里程桩号,事故发生后的相关监测和监测资料证据,大概的地形地貌变化等内容,以便于对比分析事故发生的范围,并计算受灾损失工程量;依据所绘制图纸计算直接受灾损失的工作量,列出事故间接损失。

(5)结案赔付。施工项目既有永久性工程损失,也有材料和设备的损失,项目在后期的理赔中根据条款,把重点放在永久性工程的损失、为恢复工程的设计使用功能的相关措施费和抢险费用上。在理赔报告整理过程中邀请专家指导,并用影音设备记录咨询和指导过程,通过反复斟酌,最终形成正式的理赔报告。

四、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面临经营风险,我国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各种外界因素的冲击涉及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提高企业对外界风险的抵御能力以及最大限度地减少经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已经是每个施工企业都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工程保险是建筑工程项目经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熟悉和运用保险合同条款、风险索赔的程序,可以减轻建筑施工承包商的风险压力,降低风险事故发生后所带来的损失,因此,应注意识别各种潜在的风险征兆,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积极进行风险响应、评价和控制,出现风险事故,严格遵照理赔条款和合同进行索赔,将损失降至最低。商业保险中的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为企业提供全面的保障服务,为保证施工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加强施工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防患工程施工风险发挥作用,为施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抗御风险能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华建兵:工程保险理赔方法浅谈[J].安徽建筑,2011(4).

[2]张治凯:工程保险索赔的技巧及注意事项[J].中华建设,2008(10).

[3]彭波:建筑施工企业风险管理模式研究[D].广西大学,2006.

[4]王甜安:浅谈建筑施工企业投标过程中面临风险的识别与规避[J].现代经济信息,2016(23).

[5]鲁海霞、鲁海祥:浅析高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管理[J].四川水泥,2016(6).

[6]邹晓婷、王妍:企业筹资方式与筹资风险分析[J].商场现代化,2015(30).

[7]张艳霞:浅论建筑行业施工项目的财务管理[J].经营管理者,2015(14).

[8]谷万泉:大力发挥商业保险在建筑业中的保障作用[J].辽宁建材,2011(3).

保险理赔管理的主要措施篇5

关键字:国际工程;项目管理;管理模式

1 概述

工程项目管理是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有效地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的系统管理活动。从内容上看,它是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管理。即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分析、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直至竣工投产全过程的管理。从性质上看,项目管理是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微观基础,其性质属投资管理范畴。本文侧重于施工方面的项目管理。

2 项目管理模式与发展趋势

目前国际上石化项目采用的主要管理模式主要有工程监理,EPC,PMC三种模式。三种模式都有其优势和不足,不能绝对认为哪一种比另外一种更好,或者更科学更合理。施工单位要掌握各种模式下的施工管理。

国际石化项目工程建设管理的发展趋势:

(1)业主从大量的琐碎的日常管理事务中解脱出来,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业主集中力量决策和组织协调。

(2)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业主不再组织大规模的管理班子,工程公司或监理公司集中了社会专业技术资源,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化服务。

(3)工程项目管理不局限形式,投资、质量、进度和安全才是最终目的。

(4)以经济合同为基础,选择最优的专业技术和服务,追求效率和效果最优。

3 项目管理应对策略

针对目前石化项目管理趋势,施工单位应作如下相应措施,提高施工项目管理。

3.1项目组织管理上应建立高素质项目管理班子

从我国众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经验教训看,要在国际建筑市场上夺得一席之地,并站稳脚跟,首要的问题就是建立高素质的项目管理班子,主要应作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必须组建强有力的项目管理班子。其成员都要懂技术、会管理、富有国外施工经验、法律知识。这是搞好工程项目管理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关键。尤其要选好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是项目管理班子的灵魂,其素质高低决定着承包工程项目的成败。项目经理能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计划安排、成本预测、管理核算、资会运转周期、材料供应、设备能力以及索赔、保险、当地税务等业务心中有数,能按照国际惯例采取相应对策,防止可能出现的失误和损失。项目经理不仅要有较高的专业技术和领导水平,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强烈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另外项目经理要有较好的外语基础,能够与业主、当地专业人员会话,阅读外文资料。具备这些条件,必定能提高工作效率,加快信息掌握,促进与国际惯例接轨。

(2)必须熟悉和掌握国际建筑市场状况和动态。当前参与国际工程承包的贯用作法是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分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了解和熟悉工程所在国对工程总包和分包的政策规定,指导我们采取相应的政策和策略。要想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求生存、求发展,必须按照国际惯例采取相应政策。

(3)必须处理好与业主、监理与当地雇员的关系。在对外交往中,既要坚持原则。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和策略性。在外国人眼中,我们代表的是中国,要不卑不亢,维护自身的利益,按国际惯例,寸理必争,寸利必得。对监理,既是对立关系,又有一致的一面,即都是业主的雇员,要善于利用这种一致抑制监理的作用。雇用当地雇员必须熟悉当地劳动法规,在不违规的情况下调动雇员的积极性,能为我所用。

3.2 合同管理上须了解和掌握FIDlC合同条款

首先要精通FIDIC有关合同条款。FIDIC条款的应用环境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借助于法律制度,以规范的形式制约和调节项目业主、承包商、咨询工程师的行为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FIDIC条款要求程序公开,公平竞争,当事人平等。FIDIC合同条款涉及索赔的内容大致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关于工期的索赔,主要是业主不能按规定时限提供有关图纸、设计变更及其它非正常因素等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其二是动用款项索赔,主要有工程变更、单价改动、规范改变及不可预见事件等,如水文地质条件变化、人为干扰等情况都有可能发生。总之,在FIDIC合同条款中很多规定为承包商索赔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些规定,在施工过程中要专门注意与索赔相关事件的发生。及时抓住索赔时机,寻找索赔动因,要做到这一步,不精通索赔条款是很难办到的。做为项目管理班子,特别是项目经理、财务负责人必须精通FIDIC合同索赔条款,才能不失时机地提出索赔,减少流失,提高效益。

其次是及时收集索赔资料,提出索赔方案,FICIC的索赔条款是进行索赔的法律依据。在施工过程中,按照索赔条款收集整理的索赔资料是索赔的事实依据。没有后者,或者后者不充分、不祥实是达不到索赔目的的。因为索赔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法律工作、技术工作和经济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负责索赔的责任人必须熟悉和掌握索赔条款,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只有这样的责任人才能收集到准确的索赔资料,达到索赔的目的。

真正实现索赔,并非易事,其关键是工程项目的管理者有没有索赔的观念、索赔意识和索赔能力。合同违规索赔是法律赋予承包商的正当权利。国际国内承包工程都可能遇到索赔。因此,要在树立法制观念的同时,要坚持索赔的信心,更要特别强调索赔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否则将功亏一篑。

3.3 HSE和质量管理上须学会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无论是在国际工程承包中,还是在国内工程承包中,施工过程的事故是难免的,往往由此造成的损失也是惨重的,除了HSE和质量事故风险以外,按照国际贯例还有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自然风险、人为风险和治安风险等。特别是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因风险造成损失的频率和概率较国内要高的多。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学会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把可能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是提高效益的重要措施。

(1)项目风险管理的作用,一是提高施工管理的风险意识,增强对工程项目的监管和风险管理的力度,突出施工技术措施和质量安全操作规程的到位,特别是项目管理人员、施工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要认识到风险的危害性,提高遵规守章的自觉性。二是加强在施工过程中对风险因素进行评估、预测、防范和控制,减少风险的发生和发生风险时能采取有效地弥补措施,从而达到防险、避险、减少损失、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

(2)风险管理的途径:依照国际惯例就是实行施工全过程的投保,建立施工保险机制。在实旄施工保险时,要尽其可能对施工全过程包括相关项目环节都要进行分析和研究,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对所有可能发生风险的环节,按照国际惯例能投保的全部投保。对不能投保的风险环节要制订相应的、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3)合同担保的风险管理:合同担保是维护发包人利益的法律行为,在这方面稍有闪失,就会给承包商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合同担保的风险也是相当大的,决不可等闲视之。合同担保是独立于合同具有法律效率的文件。它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保证金担保等项目。一般地说,承包商和承保人是关系比较密切的,否则承保人不会给承包商担保。合同担保的关键要认真分析研究发包人的担保文件,要做到合情、合理、合法。损害国格和承包商利益的苛刻条件是不能接受的。

另一方面,作为国际工程项目的承包者,要认真研究合同条款,要特别注意和防止业主终止合同的风险条款。同时对担保金额进行技术处理,不能因担保泄漏标价。要选择好履约方式,充分研究保单条款及加强对保函的管理等。

(4)施工保险管理,进行施工投保的目的是转移施工风险,以弥补因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施工保险应包括施工全过程,即所有施工人员的人身事故保险,材料、设备运输保险等,施工过程的保险要明确各方面的风险责任,明确投保险别和申办方式等,要研究保险合同和保险单的条款是否能保护自身利益。所以在进行施工投保时要充分利用FIDIC条款中关于保险条款的规定,最大限度的减少失误和经济损失。

4 小结

在国际项目管理中。加强FIDIC条款的学习,积极与国际惯例接轨,是提高我国石化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的根本途径。对项目实施的进度、费用、质量、资源、财务、风险、安全等建设全过程实行动态、量化管理和有效控制,有力地促进项目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参考文献:

[1],赵秀娟.石油工程大建设[J].中国石油企业,2004.

[2]陈宪,陈曙东,石油化工工程管理与实务[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3]邱菀华,《现代项目风险管理方法与实践》,科学出版社,2003.2

保险理赔管理的主要措施篇6

[关键词]寿险理赔,理赔风险,风险管理

一、寿险公司理赔风险管理的意义

(一)加强理赔风险管理,是履行保险给付责任的保证

理赔是保险公司兑现销售保单时的承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也是权利人获得实际保险保障和实现其保险权益的必经途径。严格控制理赔风险,既不惜赔,也不乱赔,才能保证理赔储备金充足,才能让客户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

(二)加强理赔风险管理,是保险企业创立品牌、健康发展的需要

高品质的理赔是客户的需求、公司理念的反映,同时也是保险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的一个重要的内在因素。理赔处理是否恰当,客户和市场反响会很大,对保险公司信誉影响甚为深远。理赔工作处理好了,可以赢得客户对保险企业的忠诚和信心,使保险企业的无形收益增加,也可以赢得客户未来的更多支持,保险企业才能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

(三)加强理赔风险管理,是规范保险经营的需要

保险企业在各个方面、任何经营环节上的疏漏都会在理赔环节中体现出来,同时也增加了理赔风险。通过理赔,有利于暴露保险公司在经营和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便于公司进一步掌握风险发生的规律,及时总结和吸取经验教训,更全面地做好事前预防工作,进一步降低事后赔偿的可能性。因此,对理赔风险的控制直接关系着理赔工作质量的好坏,是检验保险企业经营和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

(四)加强理赔风险管理,防止骗赔和错误理赔

加强理赔风险管理,才能保障保险行业、保护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免受损失,同时也是减少保险欺诈的重要措施。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制止保险骗赔案件的发生,已成为保险企业稳健经营、化解风险的一项重要工作。

(五)加强理赔风险管理,推动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

法律是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程度决定着理赔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大量的理赔纠纷反应出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与保险立法滞后的矛盾亟待解决。加强理赔风险管理,可以促进保险法律法规中缺陷和不足的弥补。

二、我国寿险公司理赔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理赔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

1.风险管理人员缺乏

既懂理赔,又有风险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员较难寻找和培养,且各公司理赔部门也很少指派人员专门从事理赔风险状况的收集和理赔风险的研究工作,因此,很难掌握理赔风险发生的规律,为理赔业务的管理和理赔体系的完善提供的科学依据也很有限。

2.风险技术水平不高

我国的寿险公司经营时间较短,最长的也仅有二十年的历史,理赔还远未到高峰期,各公司的赔付率指标都相对较好,因此对理赔中的风险没有足够的认识。风险分析和风险评价受风险认识能力和技术力量的影响,也处于很低的水平,以至无法找到导致风险的关键,因而无法“对症下药”。

3.风险管控措施缺乏或落实不到位

对风险控制及管理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科学的约束机制和具体的量化考核办法,导致业务推着管理走。已制定的风险防范措施,也常常受营销业务压力的影响和制约而无法落实。对一些业绩好的业务员进行处罚时,阻力很大。在一些公司,风险管控措施对大牌业务员常常是形同虚设。

4.风险披露机制不健全

信息披露系统尚未建立,各公司均不对外公布理赔数据,导致理赔信息不透明,无法接受社会的监督。业内外的黑名单制度尚未推行,导致部分业务员因违规被一家公司开除后仍可到其它公司继续做业务,部分骗赔者在一家公司被拒付后还可到其它公司再投保、理赔。

5.风险管理的法律基础不完善

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理赔实践中的许多重要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的《保险法》还不完善,对于不可抗辩条款和如实告知原则的冲突问题没有作出严格的规定,对于不可抗辩条款在健康状况的解释方面有漏洞,给后续理赔带来很多风险和纠纷。

在国外,在可抗辩期间,只要保险公司查明真相,就可以拒赔保险合同解约,但超过了这个期限就意味着保险公司主动放弃了保险合同解除权。美国法律规定,投保人不管是由于过失,还是故意甚至欺诈订立了合同,只要过了不可抗辩期间,即不可抗辩。英国、法国和日本等国保险法都有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加拿大的保险法律也有不可抗辩规定,但规定“若有欺诈行为,不论契约经过期间如何,均为可抗辩”,即只要是有欺诈行为的,就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有些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会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一些身体的异常情况,两年或更长时间以后因此或其他原因就诊而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常常会因之前没有告知的异常情况严重影响公司承保决定而拒赔,甚至对客户的保单解约不退保费。客户常因此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

(二)理赔内部控制不完善

1.理赔制度建设滞后

有些公司没有理赔制度文件,或理赔实践中出现新问题、新矛盾后,不能及时进行总结和研究,并进行相关制度文件的完善与修订,导致理赔制度不明确,工作规范缺失,在理赔过程中没有制度可依,随意性很强。

2.理赔人员岗位设置不合理

部分保险公司在经营初期兼岗现象普遍,理赔与核保岗不分离,调查和核赔岗一人兼任,案件无法实行双人签批和调查,给假理赔提供了机会,也加大了理赔风险。

3.理赔人员考核制度不健全

有些公司对理赔人员没有考核制度,或考核制度缺乏有效性。对理赔工作中出现的差错或违规行为不与个人的考核及晋升挂钩,导致部分理赔人员对理赔工作责任心不强,对客户提供的资料不进行仔细核查或是客户出险后没有及时赴现场进行勘查,致使有利证据丧失,为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有利条件,也给理赔工作带来巨大困难。

4.调查工作不深入

调查分为生存调查和理赔调查。目前,我国寿险公司生存调查主要由理赔调查人员或核保人员兼任,调查手段也仅停留在一般性的面谈和收取单证上,手段与技术都相对较落后。目前的理赔调查大部分仅限于医院病史记录,但病史记录能否作为拒付凭据有待考量。病历作为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分析的问题,不能片面依赖不具有证据效力或不足以支持理赔决定的病历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否则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大量的诉讼风险,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5.对保险欺诈案的防范不足

理赔风险的存在,会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产生更多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使保险欺诈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从保险业诞生之日起,欺诈事件就如影随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左右。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保险欺诈活动也日益频繁。

寿险理赔涉及的保险欺诈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一方的欺诈,这在日常的理赔案件中比较多见,其主要表现是:

(1)故意不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隐瞒了既往病史和现有病症,或隐瞒真实年龄、真实职业等情况。

(2)虚构保险事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报发生了保险事故,伪造、变更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甚至制造意外事故,加害被保险人。

(3)不具有可保利益。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或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认可保险金额,涂改保险金额等。

其次,保险从业人员的欺诈表现。主要表现在:

(1)人夸大保险责任或暗示投保人不如实告知。

(2)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制造假赔案,或涂改理赔申请资料使之符合保险事故条件。某公司就曾发生过理赔审核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其它人的住院收据更名为自己亲属的名字,然后用自己亲属的保单进行审核赔付的案件。如果不是被其它审核人员及时发现并举报,将给保险公司带来巨大的损失。

上述种种欺诈现象都是利用了保险的特性,以较小的保险费支出,骗取高额保险理赔款。面对这些欺诈现象,保险公司的防范措施常常显得软弱无力。

(三)其它经营环节中潜藏的风险

1.核保问题

由于寿险市场的竞争压力,各公司的营销任务目标逐年增加,各公司也都将目标定位在扩大业务规模和扩展营销队伍上,导致激励考核方式、工作流程等都围绕着保费增长。保险公司往往在未认真审核的情况下即承保,将大量不符合承保要求的风险也带进了公司,使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增加,对理赔造成了很大的风险隐患,严重影响了保险企业的利润和财务稳定。

2.人问题

人问题常常是理赔风险产生的根源。各公司对业务员的主要考核指标都包括“月均新契约件数”,而与理赔赔付率无关。个别业务员为了获取高额佣金,对被保险人不加选择,导致医院病房展业签单、为残障及瘫痪病人签单的情况屡有发生,没有履行业务员的第一次危险选择责任,给后期的理赔工作带来巨大的隐患。部分人在展业时没有尽到解释说明义务,甚至存在误导投保人的现象。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受益人对理赔金期望值很高,而实际赔付额往往达不到投保时业务员的宣导,很容易产生纠纷,甚至诉讼。

除此以外,理赔外部环境中,医疗机构对寿险公司理赔风险的影响也是深远的。目前各保险公司普遍与一些医疗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但协议内容仅局限于被保险人在出险后就医的定点医院要求,这种合作是浅层次的,导致各医院“人院指征控制不严格和过渡医疗”情况频有发生,尤其是郊线医院和中医院小病大养的现象非常严重。由于缺乏严密的合作协议和共同的利益纽带,医院并未和保险公司建立起真正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三、寿险理赔风险的控制与防范

2007年是保险业发展形势最好的一年,保险市场保持了增长较快、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协调发展的良好态势。这也对保险企业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如何对寿险理赔中的风险进行识别、预警、防范和化解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目前,在我国的理赔实务操作中,必须建立健全科学的理赔风险管理体系,合理预警、控制、防范和规避理赔风险,强化内部风险控制,通过分层次、分险种、分流程的整体风险管理,才能降低赔付率,提高经营效益,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理赔风险管理体系。

(一)分层次进行理赔风险管理

第一层次是宏观监管。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寿险公司的理赔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层次是行业自律。通过制定行业规章,对寿险公司在保险市场中的理赔行为规范进行自我监督与管理;第三层次是社会监督。通过披露理赔数据和信息,提高理赔工作透明度,发挥外部监督的有效补充作用;第四层次是企业内控。通过建立和完善理赔内控制度进行自我监督和管理。

在上述四个层次的风险管理中,宏观监管偏重于原则性方面的管理,行业自律偏重于技术性方面的管理,社会监督从属于行政法律制度管理,企业内控局限于理赔内部的经营活动,它们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理赔风险管控体系。其中,前三个层次是从企业外部的角度对理赔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从效果上看具有间接性,而防范理赔风险的重点在于公司内部的理赔管理是否具有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自身风险的能力。因此,建立政府监管、企业内控、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理赔风险防范机制,将理赔风险管理贯穿于保险经营活动每一个环节,才是有效控制理赔风险的良策。

1.加强理赔风险的宏观监管

加大保险监管力度。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保险立法和司法解释。寿险理赔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当前应尽快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对于理赔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应及时进行调研并制定相关的条文,使得保险理赔有法可依。

2.加强行业自律

(1)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和协调的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建立理赔服务的评价标准。

(2)推行行业黑名单。建立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信息查询系统,对有违规记录的理赔人员、人和骗赔者名单进行公布。

(3)推动理赔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建立保险同业之间对客户理赔信息资源的共享、交流与沟通,共同制定风险防范措施,不断提出好的风险管理方法。

3.加强社会监督

定期向社会披露各寿险公司的理赔信息,包括赔付案件量、赔付金额、赔付率、理赔服务质量等情况。提高理赔工作的透明度,更好地发挥被保险人、受益人和社会的监督作用,使外部监督成为监管的有效补充手段。

4.加强企业内控

有效的理赔内部控制是理赔风险控制的主要环节,要有效控制和防范理赔风险,首先必须明确理赔内控的目标。寿险理赔的内控机制就是要确保保险企业在理赔业务经营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使自身的业务经营受法律的保障,避免因违法经营而导致的风险。

从风险的“客观性和普遍性”特征可以知道,即使有完善的内控机制,寿险公司也难以完全消除理赔风险,而预防和控制理赔风险才是内部控制的核心。保险企业必须通过内部控制将理赔风险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才能保证保险企业的稳健运行,才能确保保险企业自身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实现。

(二)分流程进行风险管理

1.规范理赔流程控制

保险理赔工作从接到出险报案时开始,理赔过程包括理赔资料的审核、理赔调查、理赔金核定和理赔金的给付四个基本环节。

(1)报案通知。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报案通知可以使保险公司及时开展调查,避免因延误造成的重要证据遗失,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因素的产生。

(2)资料审核。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申请资料时,首先要审核保单的有效性;其次,审核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否在保单有效期内;第三,审核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最后,理赔人员还要审核理赔申请资料的有效性。这对于伪造单证的发现及保险欺诈的防范,是重要环节之一。既往各保险公司都发生过冒名住院、假责任认定书、假病历和假发票的情况。

(3)理赔调查。一是查明出险的时间和地点,检查其是否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二是调查和核实出险的原因。对一些疑难问题,有时还要依靠医学和法律专家提供技术支持,或请有关部门作出技术鉴定。调查人员应不放过任何风险点,不能因查勘不严,而给理赔工作留下风险隐患。

(4)核定理赔金额。确定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责任范围,进一步核定理赔金额、赔付类型及受益人,并向业务员和客户解释赔付结果或拒赔原因。此环节的任何错误和疏忽都会引起争议,给保险公司的财务或信誉带来损失。

(5)理赔金的给付。理赔人员在理算赔款后,通知受益人领取理赔款。此环节应仔细审核受益人的身份和资格,避免受益纠纷。

2.规范理赔流程管理

理赔流程管理体制上应采取专业管理,完善理赔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理赔人员按流程设置岗位,并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赔案的立案、受理、审核、调查,超权限的案件转入更高一级理赔人员进行处理。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进行合议,或提交业务审定委员会进行处理。

(三)分险种进行风险管理

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医疗费用上涨等因素,导致被保险人的医疗费支出逐渐增多,保险公司承担的理赔风险也逐渐增大。在人身险的三个品种中,寿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赔付率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而健康险的赔付率则呈现出较大的波动性,成为赔付率最高的险种,因此健康险也成为理赔风险管理的重点。

健康险的理赔风险管理,需从控制高风险地区、强化公司内部业务管理、加强定点医院的管理等方面入手,积极探寻有效的管控办法。

1.控制高风险地区

健康险中,津贴型医疗险的经营风险大于费用型医疗险;投保档次高的险种其道德风险也相对要高;低收入阶层可能比高收入阶层发生理赔的频率更高。因此健康险的赔付出现了明显的农村化倾向,郊县赔案所占比例逐月增多,短期出险件占到绝大部分。因此,必须对高风险地区实行有效的控制。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在高风险地区实行部分险种的捆绑销售;加大对高风险地区业务人员的销售限制;加大高风险地区的赔案调查率。

2.强化公司内部业务管理

有效的业务管理是健康险风险控制的基础,对健康险的风险管理不应只集中理赔环节,而应贯穿于保单的整个经营过程中。对业务人员进行业绩考核时,也应综合考虑其业务量和赔付率两个指标。在赔付过程中,对赔付率进行动态监测,通过寄送理赔决定和赔付明细表等方式,增强客户和业务员的风险控制意识。在续保环节,应根据理赔赔付情况,对不同的客户采取无观察期优待或加费乃至拒保等措施。

3.加强定点医院的管理

定点医院管理是寿险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主要通过定点医院的设置与评估、健康保险客户住院期间的风险管理、医院关系的维护、医院基本数据的分析等来实施管理。因此,风险防范的关键是建立保险公司与医院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机制,调动医院主动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的意愿。

(1)通过保险公司的客户群,增加定点医院的门诊量、住院率及床位的使用率。以利益为纽带使保险公司参与医院管理,使双方在信息共享、经营协作等方面展开全面合作,从而减少或杜绝医疗风险的产生。

(2)赋予保险公司监控医疗过程的权利,通过医疗机构信息技术平台共享的疾病、手术、药品和检查等的收费标准数据库,对所有被保险人的医疗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和统计分析,及时发现医疗风险。

(3)建立预警机制,当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和住院时间达到投保险种的最高支付限额的一定比例时,要求定点医院向保险公司通报被保险人的情况。

(4)及时反馈医疗风险,督促医疗机构的整改和医德教育,从而对“人院指征控制不严格和过渡医疗”的现象进行有效管控。

保险理赔管理的主要措施篇7

【关键词】企业合同;风险管理

一、承包商对环境状况的了解程度

环境状况包括地理、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当地风俗习惯以及地方政策等多方面的内容。承包商至少要对这些情况有一个基本了解,因为这些因素对将来施工都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影响。承包商对招标文件分析的深度。对招标文件分析的深度和正确性将影响到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和合理性,是承包商有效预测风险的直接来源之一,因而这种分析对于规避风险是十分重要的依据。

二、承包商对业主和工程师资信和意图了解的深度和准确性

这种分析从项目的跟踪期就已经开始,一个合法的、资金雄厚的业主对将来承包商正常施工、结算、索赔等工作都将是有利的。一个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对于处理承包商和业主在施工过程中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将会更加顺利和公正,对各种引起风险的因素预测的准确性会直接影响到规避风险的措施和手段。

三、做标期的长短

做标时间越长,承包商对各种问题研究的越深入,就可能把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但是,多数情况下,业主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都较短,这就影响到承包商考虑问题的周全性,风险就会加大。

四、规避合同风险的对策

1.加强合同评审工作

据了解,一些施工企业合同评审采用的一般方法是:购买招标文件后,由主管招标投标的部门牵头,向各职能部门发出合同评审函,由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出评审、意见,再由主管招标投标的部门收集汇总。这种评审方法操作起来较方便,但有很大弊端。首先,招标投标部门发给各职能部门的招标文件是不全面的,职能部门没有办法了解各部分的关系;其次,各职能部门对这种合同评审并不重视,采取的是应付态度,随便找几个人讨论一下,汇总意见报出去;第三,招标投标部门对收集上来的评审意见也不重视,甚至只是例行公事,作为应付各种检查、审核的资料没有达到评审的目的。因此,要采用新的评审方法来体现合同评审的作用。

2.采用报价策略

风险越大,风险附加费越高。但是,风险附加费的增加必须要有一个增加尺度,对于承包商来讲,风险附加费不宜定得过高,因为增加这一费用必然会提高投标价格,这样会降低竞争力。因此,一定要结合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定额管理水平,通过研究竞争对手和其他相关资料来确定风险附加费的额度。

3.合同谈判是应对措施

合同双方都希望签一个有利的合同,尽量少承担风险,但是,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作为承包商,应该充分考虑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种种情况,并通过谈判把这些因素体现在合同条文中,完善合同条文。同时,对一些业主提出的特别不利的条款,尽量将风险的责任通过完善的合同条款推卸给业主承担,以减少风险。

4.施工中采用的措施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风险同样是很大的,因此,应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规避风险。购买保险。承包商应充分了解承包工程保险的种类、范围、保险金的计算以及赔偿的方法程序和赔偿额,来确定该投保何种险。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一旦出现意外,就可以让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费用,减少自己的损失。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措施。在前面合同评审时已经有过叙述,合理的技术、经济措施以及有效的管理手段对规避风险是非常重要的,大多数承包商在该方面已经高度重视,是一个显而易见的有效手段。加强索赔管理。低价中标,重在索赔。这已经成为多数承包商普遍运用的一种规避风险的有效手段。但是,索赔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积累经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施工过程中索赔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上报等基础工作,如果没有基础资料作保证,空口无凭,业主、监理就无法受理承包商提出的索赔,索赔程序就无法启动。专业分包。一个承包商并不是对所有的建设项目都熟悉,总有一些是自己从未涉猎或者不太熟悉的,为了减低由于初次尝试所要承担的巨大的风险,可以将所承建项目的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单项分包出去来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1]周显峰.我国工程合同造价公共规制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5.

作者简介:

保险理赔管理的主要措施篇8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措施

中图分类号:F840.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机动车辆保险作为财产保险行业的主力险种,对于绝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其保费收入在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一般都维持在70%以上,从规模上看是财产保险行业当之无愧的第一险种。但是,机动车辆保险作为规模大险并不是效益强险,从长期经营结果看,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并不乐观,尤其是近年来还呈现持续攀升态势,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益造成了严重影响。这样的经营状况,不利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研究如何有效降低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非常现实的课题。

一、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

赔付率要从赔付金额和保费收入两个方面来衡量,反映的是赔付金额与保费收入的比值,这个比值的大小高低,很大程度上能够反映出一个险种的经营效益。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的高低,基本上就代表着机动车辆保险经营效益的好坏。由于机动车辆保险规模巨大,对于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而言,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效益就从大势上决定了整个公司的经营效益。因此,对于大多数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公司要做大做强,做优做久,做成百年老店,作为主营业务的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必须保持良好的赔付率水平。

二、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原因分析

近年来,机动车辆保险赔付率一直居高不下,并不是单方面的原因引起,针对赔付率高的原因进行分析,一般认为是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交通事故现象不断增多,骗取赔偿的现象日益增多等原因造成。(1)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购置车辆的现象日益增加,随之而来的道路交通事故也不断发生,近些年交通事故发生率不断上升,这成为保险公司车险赔付率不断升高的原因之一。(2)由于对违章车辆的管制不全面,相应也产生了保险欺骗行为,虽然在法律和保险合同中对欺骗行为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操作中,不同形式的欺骗行为都存在于赔付当中,助长这样的欺骗行为不断发生,成为影响车辆保险赔付率、威胁车险行业健康发展的又一因素。(3)从保险公司角度而言,自身的承保条件比较低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保险公司为了业务规模,往往实行较宽松的承保政策,“饥不择食”,导致 “病从口入”,这是产生高赔付率的一个重要因素。(3)理赔环节粗放管理,随意操作,缺乏有力手段监控,“跑”、“冒”、“滴”、“漏”现象严重,这是导致车险赔付率高的普遍原因。

三、机动车辆保险降低赔付率的措施

1.改善机动车辆保险的管理模式

作为保险业务的主要险种之一,机动车辆保险必须改变之前粗放的管理模式,仅有庞大的保费规模不能保证公司能够长远生存发展,需要制定以效益为前提的管理机制,不断培养员工的效益意识,成为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并在管理机制中要以效益为主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引导员工积极发展高效益的保险险种。同时要及时对成本进行核算,明确赔付的临界点,要进行综合分析后再明确是否承保。

2.严格管理机动车辆的承保工作

承保作为“入口”,必须严格风险防范,切实做好业务筛选。要严格管理承保工作,对于每一单保险业务,都要认真核实,从原始的数据开始,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然后进行综合分析,对各个业务指标进行动态监管,风险预报,能够清晰展现机动车辆保险中的各个车型保险、赔付支出等情况,针对各个指标反映出的动态情况,可以详细制定相应的保险制度,形成差异化保险管理。对于非营业性的车辆,如一些档次高的车辆,由于车辆出现事故后的维修要求比较高,相应产生的赔付费用也较大。因此,对其进行车辆保险的风险高,应该控制高保额、高龄车辆的承保;对于营业性的车辆,由于其使用率高、长途出车风险较大,公司应该实施合理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额度;对于私家车或者是新车,这样的车型驾驶员可能为新手或者技术不高的情况普遍,经常会出现小碰撞等现象,要对其承保不计免赔险进行适当限制。因此,要依据车辆的不同特点,实施不同的承保政策,努力保持良好的赔付率水平。

3.加强机动车辆的理赔管理工作

理赔作为“出口”,必须实施精细化管理。加强机动车辆理赔管理,必须在车辆保险理赔中提高公司理赔人员的理赔查勘能力,提高车辆现场查勘定损的准确性,有效降低骗赔现象。(1)提高现场查勘的准确度。对需要进行查勘的车辆赔付案件,如果是机动车单方发生事故,可直接采用简单程序进行案件处理,其现场查勘要完全符合事故发生情况;如果是难度大、复杂的事故,需要派出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理赔人员前往查勘。提高现场查勘定损的准确率,防止骗赔现象的发生,能够有效降低车险的赔付率。(2)理赔调查要在早期介入。对于涉及理赔的相应费用,都要进行调查,并提前介入,事后审核,以此来减少车险理赔中的骗赔行为,降低车辆保险赔付率。(3)要加强从事车险理赔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综合素质能力。在进行理赔时,要通过相应的调查来进行定损,在查勘定损过程中理赔人员的行为是否真实,这需要各个保险公司加大对理赔人员的管理考核,只有严格的理赔管理制度,才能使理赔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养成良好的职业习惯,对于难度大的定损事件,能够持有谨慎态度,或者是参考专家的意见定损,做到合理、准确进行定损赔付。只有努力减少形色各异的骗赔现象,才能稳定车险赔付水平,保证公司长久稳定经营。

四、结语

目前,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行业存在高赔付现象,不仅有车辆违章、事故增多的原因,也存在公司内部机制不完善的情况,如果赔付率居高不下,将不利于保险公司的长足发展和竞争。保险公司应该改变管理模式,强化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技能,通过不断实施精细化管理,有效降低赔付率,推动车险业务走向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轨道。

参考文献: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