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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企业资产评估8篇

时间:2023-07-16 08:54:52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1

一、煤矿企业价值和矿业权收益法评估模型

(一)煤矿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模型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我们在实践中一般采用现金流折现方法(DCF)进行评估,现金流折现方法(DCF)是通过将企业未来预期的现金流折算为现值,估算企业价值的一种方法,即通过估算企业未来预期现金流和采用适宜的折现率,将预期现金流折算成现实价值,得到企业价值。企业价值减去有息债务,得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其价值模型如下:

企业自由现金流=息税前利润×(1-所得税率)+折旧及摊销-资本性支出-营运资金增加额

企业价值=营业性资产价值+溢余资产价值+非经营性资产价值+对外长期投资价值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企业价值-有息债务

营业性资产价值=明确的预测期期间的现金流量现值+明确的预测期之后的现金流量现值

(二)矿业权收益法评估模型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NVS12100-2008),收益途径评估方法包括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收入权益法和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五种。

实践中采用较多的是折现现金流量法,即DCF法。矿业权评估中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是将矿业权所对应的矿产资源勘查作为现金流量系统,将评估计算年限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以与净现金流量口径相匹配的折现率,折现到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作为矿业权评估价值。其评估模型如下:

矿业权评估价值=净现金流量现值之和

净现金流量现值=净现金流量×折现系数

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

现金流入量=销售收入+回收固定资产净残(余)值+回收流动资产

现金流出量=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含土地使用权)+其他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含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更新投资)+流动资金+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

二、煤矿企业价值和矿业权收益法评估模型的比较

(一)评估模型的内涵一致

两个评估模型为现金流折现方法(DCF)的不同反映模式,从形式看,好象差异较大,其实质完全一样,有异曲同工之效。

煤矿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模型对现金流的计算比较含蓄,以息税前利润为基础,剔除应流出的企业所得税,加上非付现的折旧及摊销,减去新增投资、生产经营中资产的正常更新投资及营运资金增加额得到企业自由现金流,算出了企业营业性资产价值。然后通过减去有息债务(即基准日账面上需要付息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带息应付票据、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长期借款等)得到股东全部权益价值。

而矿业权收益法评估模型,对企业自由现金流的计算相对直接一些,直接通过现金流入量减去现金流出量得到净现金流量。现金流出量中既包含了煤矿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模型中企业所得税、新增投资、生产经营中资产的正常更新投资及营运资金增加额内容,更以经营成本的方式直接将折旧及摊销、财务费用等非付现、非经营支出排除在外,起到与煤矿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模型相同的净现金流量效果。

(二)关于评估模型参数的选取

1.对收益年限的确定处理方式不同

煤矿企业的功能是开发矿产资源,矿山企业的收益源于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当矿产资源开采完毕、矿山闭坑,基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企业收益途径就不存在。因此,理论上,煤矿企业的收益年限,直接取决于资源储量的大小,资源储量大,矿山服务年限长,企业收益年限长。但在实务中,估算的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得出的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超出已采取缴纳价款方式(或类似方式)有偿取得矿业权所对应的(或者经批准可动用的)资源储量时,需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确定收益年限。例如,对作价出资、企业改制设立公司等经济行为目的的评估时,确定或估算的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得出的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不应超过已采取缴纳价款方式(或类似方式)有偿取得矿业权所对应的(或者经批准可动用的)资源储量;而对出售、合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为目的的评估,如估算的生产能力与服务年限得出的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超过已采取缴纳价款方式(或类似方式)有偿取得矿业权所对应的(或者经批准可动用的)资源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应当有偿处理,进而评估结论可能含负债性质应交矿业权价款的,虽然收益年限选取服务年限,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该事项,提醒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在确定出售价格、合作权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补价、债务重组对价等时考虑。

2.对评估基准日已形成资产扣减口径不一致

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模型中对评估基准日前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不再视同评估基准日后现金流出量,而仅对新增投资、生产经营中资产的正常更新投资视同现金流出量。而矿业权收益法评估模型不仅将评估基准日前已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视同评估基准日后现金流出量,同时也考虑新增投资、生产经营中资产的正常更新投资支出。比较而言,后者现金流出量的范围更大一些。

3.折现率取值方式不一致

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模型折现率一般采用国际上通用的WACC模型进行计算。

WACC=Ke×E/(D+E)+ Kd×D/(D+E)×(1-T)

其中:E:权益的市场价值

D:债务的市场价值

Ke:权益资本成本

Kd:债务资本成本

矿业权评估模型的折现率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收益途径评估方法规范》(CNVS12100-2008)介绍,包含无风险报酬率和风险报酬率。但在实践操作中,《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建议现阶段推荐采用区间指标8%-10%。勘探及生产矿山取低值,详查及以下取高值。对一些高风险、价格波动大的矿产,可以不限于上述区间范围,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分析确定。对需要向国家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出让评估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转让评估,由国土资源部具体折现率指标。

前者通过合理取值计算得到折现率,后者虽然也可以计算取值,但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取值之内,实践中取值一般比前者低。

三、煤矿企业价值和矿业权收益法评估模型与现行法规的冲突

目前评估实践中,不管是在煤矿企业价值收益法评估模型中计算息税前利润,还是在矿业权收益法评估模型中计算经营成本,都遵循以下原则计算维简费和安全费用:

(1)对采矿系统固定资产,按财政、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原矿产量为基础计提维简费,其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2)煤矿企业按原煤产量提取安全费用。

(3)煤矿可按扣除井巷工程基金(井巷费用)后的维简费的50%作为更新性质的维简费,以更新性质的维简费及全部安全费用(不含井巷工程)基金作为更新费用列入经营成本。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2

关键词:探矿权 出资 困境 思路

一、探矿权理论概述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是矿业权的一种。矿业权包括对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涵盖了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采的权利。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规划。探矿权作为行政许可权的一类,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国家建立了有形的矿业权流转市场,包括出让市场(一级市场)和转让市场(二级市场),出让方式包括协议出让、挂牌出让、拍卖、招标出让等方式。转让方式包括作价出资、出售、赠与和继承、合作、抵押、出租等。其中,探矿权的作价出资是所有人将矿业权进行价格评估后,将矿业权作为用益物权出资并取得股权,并按股权比例或约定比例分享收益或分担经营亏损。探矿权和土地使用权一样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可以在二级市场合理流转。将矿业权作价出资后,接受方在国家规定的有效期内享有该探矿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

二、国有探矿权出资研究

(一)国有探矿权出资的现实需求

探矿权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探矿权使用权人享有对该区块内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政府代表国家拥有探矿权的初衷在于通过国有地质勘查资金投入,通过基础性、公益性勘查和风险勘查,缩小勘查范围,明确找矿靶区,降低社会资本勘查风险,进而带动社会资金的勘查投入。

矿产勘查是一个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随着一部分矿产品价格逐年下跌,矿产资源补偿费改税、采矿权探矿权价款收入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的同时,一方面中央和各级地方勘查资金大幅减少,使得国有勘查投入的资金来源呈断崖式下跌,另一方面矿业企业因没有足够的财力去支撑这种高风险的勘查投入,也会给企业发展带来致命冲击。

国家可以通过出让、划拨、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配置给企业。而对于矿业权而言,并没有划拨、授权经营或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企业在没有资金和专业能力寻求优质找矿资源的情况下,就需借助国家在公益性勘查工作中圈定的找矿靶区或有利工作区域的优质探矿权,而这些矿权的取得的前提是通过招拍挂等方式,给国家交纳一定金额的采矿探矿权价款后方可,这对企业的资本实力和运营资金有很高的要求。矿业企业如果自己没有拥有优质矿权,企业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客观上有对国有探矿权注资有现实需求。

(二)国有探矿权出资的可能性

2007年6月,我国通过了《物权法》,将经行政许可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在民事基本法中明确地确立为用益物权。我认为,国有探矿权作为一项权利,价值能够被确定,符合作为出资物的客观条件。其次,国有探矿权能够通过一定的经营手段而获得增值利润,作为出资行为的标的物,能够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具有商业价值和创造更多财富的可能。再次,探矿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可见,矿产资源法对探矿权的转让事宜是做出明确规定的,而估价便是转让的前提之一。矿业权的价值能够被评估和转让,探矿权可以作为资产合理入账,是矿业权能够在法律监管内合法转让的前提。

三、国有探矿权出资的现实困境

矿业权作价出资入股在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及台湾地区已经有比较成熟的运作模式,是矿业权流转制度中经常使用的出资方式。但是在我内陆地区,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在没有以招拍挂等形式公开出让前由于探矿权价款政府并没有收到,而是以作价出资入股的形式投入到企业中,在现实操作中还存在一些困境。

根据国务院令第242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五条:转让探矿权应具备下列条件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国有探矿权是公益性地勘投入前通过申请取得,在取得一定找矿成果后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交易而发生转让时政府收取探矿权价款。由于政府用地质勘查资金勘查投入而取得的国有探矿权并未实际交付价款,从而出现问题一:该探矿权价款并不实际交付的情况下有关法律并没有明确依据确定是否可以作价出资?产生的增值及原始投资的累计收益或亏损如何分配?问题二:假设该项国有探矿权必需经一级市场按法律程序足额交付探矿权价款后再作价出资入股,形成完整意义上的探矿权出资,但这部分巨额价款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源。

探矿权作价出资需要对探矿权的价值进行评估。矿业权的估价程序较为复杂,需要由矿产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的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采取专业方法评估,估价人员应当具备足够的矿业权评估的经验和专业技能。在矿业权作价出资尚未形成一定规模时,国内矿业权评估法律机制尚不完善,评估价值直接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性,价值鉴定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隐患。在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时,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无法预知,埋藏在地下的资源无法进行全部确定,有一定的主观判断来完成多项指标的评估。但主观因素的过多参与会造成评估人员利用这一特性而虚造评估报告的现象,不利于公共资源安全性的保护

四、国有探矿权出资模式的思路――以服务企业为本,优化国有探矿权资源分配,完善评估机制,促进矿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政府工作的本质在于服务企业,支持企业发展,不与企业争利。为盘活资本、服务矿业企业,国有探矿权出资应当成为优化资源分配的有效手段,有效带动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针对前面分析的国有探矿权出资的现实困境中的问题一,根据2004年国土资源部修订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以及国有地勘单位在申请出让或国有企业拟转让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提出将政府持有的探矿权也纳入上述办法的申请人范围的解决思路,或者增加国有矿业权授权经营出资方式和相应出资程序方面的明细规定的建议,政府层面相应完善配套修订办法。这一思路旨在将国有探矿权出资入股时,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也可视为国家资本金,政府将国有优质探矿权注资到大企业中,企业通过无形资产抵押形式取得商业银行贷款,从而带给企业较充足的流动资金以开展矿产勘查,形成企业、银行、政府三方共赢的局面。

针对问题二,建议设立商业地勘基金,原始资本一部分来源于政府手中持有的国家出资形成优质矿权,另一部分为国家现金出资,政府通过实施地质勘查项目的进行项目和资金的双向监管,以各类矿产和经济专家团队合作的方式服务企业。商业地质勘查基金通过企业模式运营,改变以前国有地勘基金重带动、轻收益的投资理念,以取得基金收益为导向,实现商业地勘基金带动矿业企业发展和社会资本的地质勘查投入,促进企业找矿能力的提高,实现商业地质勘查基金的良性循环。

完善评估机制。建立标准化的评估模式和方法,建立全国通用的评估体系。评估体系的建立要通过专业团队的协作完成,由国家相关部门牵头,形成评估体系建立研究小组。通过现代科学技术和已经形成的经验完成评估体系相关参数设置和评估流程规定。在评估程序上,也应明确评估体系的参数使用范围和流程方法,减少评估机构和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降低主观人为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

与此同时,加强评估管理,完善事后事项管理办法。对于存在的违规评估行为,要严厉处分。明确处分办法,规范评估人员的评估行为。通过行政手段有效杜绝滥用矿业权的不确定性而虚假评估的行为,防患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闾玺.论矿业权作价出资的现实困境及出路[D].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康纪田.中国现代矿业制度研究――基于《矿产资源法》修改的框架性建议[J].时代法学.2014 年2月

[3]康纪田.透视矿业权的虚无性[J].海峡法学.2015 年6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1994年3月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3

由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推动矿产能源企业的起飞,大批大型的矿产企业纷纷抢占市场份额,在这一波企业并购、狂欢的浪潮中,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例如资产评估制度,许多资产评估机构行政事业单位,自然在人事、利益分配及评估结果都要受制于主管部门,难以作出独立、客观、公允的评估结果。在法律建设上,没有一部资产评估法,也缺少统一、规范的资产评估准则,这就造成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因主管部门的不同,评估时所采取的技术标准不一,评估结果也就无从比较,难以给予公众一个有效的评估结果。

二、完善矿产企业资产评估的质量监控体系

08年的金融危机已经让矿产企业明白不注重资产评估的准确性、有效性,将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生死存亡,对此,需要改变企业先前传统的经营管理模式,借着这一个危机,将其转化为我国矿产企业资产评估的改革,逐渐和国际资产评估系统接轨,加速我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的步伐。

(一)确保资产评估机构的独立地位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像西方权力部门中的“司法”,在执行职权上,应保持独立性。在法律上,确保资产评估结构与律师事务所一样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并以法律具体规定;在行政管理上,各个行政机构应当放权自身统辖的资产评估机构,让其回归市场,由市场决定;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分类管理,由于资产评估涉及范围众多,例如物价、土地、商标、建设、财务、信息等方方面,为了提高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能力与独立地位,就应当实施分类管理,在此前提下,有我国的资产评估协会制定资产评估机构统一管理制度,同时制定资产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

(二)健全资产评估机构全程监控体系对于解决这些问题的首要方法,我认为应当从矿产企业资产评估机构监控上进行着手,健全相关体制,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体系。在采取全程质量监控体系之前,应当做好物质、人才及组织上的准备工作。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机构首要推进会计核算电算化,这是目前最规范的会计体制,强化会计监督职能,做好事前事后工作,在会计资金运行时,认真审核,出票时,严格把关,这样就可以做到监控会计资金;最后将相关会计核算的信息进行会计公允价值计量,通过内部的规则将它在一定时间内准确公布于社会。其次,做好企业会计系统的安全保密控制工作,任何事物的实施,不仅要考虑它的成功运行为企业带来多到的受益,而是要慎重的考虑会计信息的安全问题。

评估机构全程监控体系涉及事前、事中、事后监控:事前监控。事前监控主要是联络、计划方面的工作,具体包括:明确评估项目业务基本事项、签定业务约定书、确定该项目负责人及评估人员、制定评估工作计划。事中监控。对于一个资产评估项目而言,事中的质量控制是整个评估项目质量控制体系的灵魂,具体包括:制定严密的工作程序、制定科学的操作方案、评估培训、现场勘查、资料收集和整理、整理评估工作底稿、评定估算、出具评估报告、四层跟踪监控。事后监控。事后监控主要是资产评估工作底稿归档的工作,在这一阶段中,资产评估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机构提出评估时的一些技术、管理上的不足,进而通过讨论,以此弥补其不足,不断完善矿产企业资产评估监控体系。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4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对矿产品需求量始终保持较高的水平,因此,近几年许多国内矿山企业,包括笔者所在的矿山,经过几十年的开采,矿山资源都已逐渐枯竭,为了增强企业发展后劲,都纷纷走出去,积极在国内外寻求有投资价值的接替矿产资源做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一、矿山企业对外投资收购过程中的主要步骤

首先,目标寻找阶段。主要根据企业制定的战略投资发展规划和矿业投资标准为依据,来寻找符合条件的矿山项目、确定考察目标、制定考察程序等。其次,收购调查阶段。主要对目标矿山进行前期调研和尽职调查:包括项目立项、对目标矿产资源的取样、分析和储量核实、核实矿产权证的合法性、当地投资环境和政策、目标矿山的股权结构、机构设置、人员构成、生产经营状况、装备情况、财务状况、法务状况、产品销售市场、矿山环境保护要求等等方面进行详细了解和分析。第三,收购执行阶段。主要是进行资产评估和对矿业项目估值、确定收购价格、进行商务谈判、确定协议条款、投资决策的获批、收购合约的签订、收购资金的筹集和支付、获得政府批文和工商、权证方面的变更,完成目标矿山的接收工作。第四,投后管理和收购整合阶段。主要是对收购后的目标矿山进行经营定位、确定战略目标、组织架构、运营机制、以及生产经营、制度、财务、人事、文化等方面的整合。

二、对外投资收购过程中财务人员的作用分析

1.目标矿山寻找阶段过程中财务人员的作用

在确定寻找矿业项目的前期,财务人员应根据自身企业的发展规划和财务状况,测算出可行的对外投资的财务预算和筹资能力,并以此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出企业整个对外投资标准:如重点关注的矿种、投资方向、目标矿山的储量标准、已处的阶段;同时,财务人员还应在对外投资标准中确定对目标矿山回报率和回报期的要求、对目标矿山运营成本的要求、对目标矿山投资形式的要求及财务退出安排的要求。这样,一方面可避免因过度投资而产生财务风险;另一方面可在寻找阶段前期即根据对外投资标准对应目标矿山的基本情况,筛选掉大多数不符合投资标准的投资信息,减少不必要的考察费用支出并能节省大量的时间。

2.在收购调查过程中的财务人员的作用

企业在收购调查过程中一般需要进行大量的调研或尽职调查工作,这是进行并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该环节中的参与者涉及到企业的矿业专业部门、人事部门、法务部门及财务部门等多部门协同。前期调研数据是后期收购的参照与依据,调研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收购顺利与否。在该环节中,财务人员需要将关注点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是目标矿山的财务状况,重点了解其资产负债的组成、注册资本金来源、内部财务核算情况、生产运营和成本效益情况。第二,分析和挖掘目标矿山可能存在的潜在的财务风险,如内部经营风险、外部税务风险、担保风险、诉讼风险、融资风险等,只有了解到目标矿山潜在的财务风险,企业才能实现安全、平稳的收购。第三、做好投资可行性财务分析工作,包括SWOT分析,在调研或尽职调查过程中,要认真搜集相关财务数据,与其他部门人员对储量、品位、扩产计划、投资估算、生产能力、销售价格预测、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回收率、尾矿处理成本等数据进行认真核实和分析,以保证可行性分析的准确性。

3.在收购执行阶段的财务人员的作用

在进行前期调研或尽调后,需要财务人员做好对目标矿山的资产评估时的财务工作。资产评估是企业进行项目估值和谈判与收购的依据,在投资收购过程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对资产进行评估时可以考虑聘请中介机构,由其专业人员进行专业评估,做出矿业权评估和资产评估报告。在评估时,需要选择合适的资产评估基准日,确定好评估范围,对拟收购的资产和矿权都要纳入评估体系中,最后需要选择合适的评估方式,目前通行的价值评估方式主要为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采用不同评估方式产生的估值价格也不尽相同,这就要求财务人员要充分了解自己公司的收购需求,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并运用好NPV、IRR等财务工具,逐步形成完善的价值评估管理体系,以对拟收购的目标矿山进行比较准确的估值,为后续的商务谈判提供财务依据。

4.确定最佳的收购和支付方式

在对资产完成评估之后,进入双方的商务谈判阶段时,财务人员要做好两个方面工作:第一,设计好收购方式。是采用增资入股收购、还是股权收购或仅收购矿业权和设备,这也关系到后续收购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以及税负结构的设计;第二,做好资金的筹集和支付方式的设计。财务人员要尽可能的低成本融资,确定最适合企业自身情况的资金筹集方案和支付方式,在保证自身企业平稳发展的前提下促进收购资金的顺利支付。

5.积极在收购整合阶段发挥好财务人员的作用

在企业完成收购后需要对目标矿山进行一定的财务规范整合。此阶段财务人员要发挥好以下作用,首先,做好财务管理目标的整合,只有在统一财务目标的管理与引导下,借助内部培训、宣传等多种方式将企业的财务目标传输给目标矿山。其次,做好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的整合,通过整合能保证收购的矿山能有效运行、规避各种财务风险。第三,做好会计核算和会计人员机构的整合,这是对被收购矿山进行监控的重要保证。最后,要做好资产和资金流量的整合,以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实行一体化的资金运作。通过有效的整合,来实现企业目标的统一,企业发展方向的协同,为企业的后续生产经营的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5

关键词:税收政策风险点;纳税评估指标;采矿业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3-0143-02

每个税种的相关税收政策或因其晦涩难懂或因其监管有难度或因纳税人理解有误亦或对纳税人不利,都存在不同层度的不被遵从的风险。纳税评估旨在评判纳税人是否正确执行各税收政策。因此,分析税收政策存在的风险点并设置相对应的纳税评估指标,必将极大提高纳税评估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笔者以采矿业为例,结合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的部分重要税收政策,探讨相关纳税评估指标的设置和运用。

一、采矿副产品的增值税政策及纳税评估指标设置

围绕采矿行业副产品综合利用,增值税设有优惠政策。如销售自产的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上述政策所涉及的原材料主要是采矿企业开采、选矿过程中的副产品,在优惠政策的指引下,采矿企业这部分副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良好。因此,在纳税评估中要审核纳税人是否对这部分销售情况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可设置如下指标:

指标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1)第8行“其他业务收入”=0,为疑点,需核实是否存在副产品未申报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嫌疑。

指标2: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1)第8行“其他业务收入”>0且附表二(2)第7行“其他业务成本”>0,为疑点,需核实其他业务成本是否重复扣除。

二、提供开采矿产资源劳务的税收政策及纳税评估指标设置

《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提供矿山爆破、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以及矿井、巷道构筑劳务,缴纳营业税;提供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缴纳增值税。依据上述文件,若采矿企业自己组织人员开采矿产品,支付给工人的劳务费无进项税额;若将采矿劳务外包给其他纳税人,其支付的劳务费可取得进项税额。因此,在纳税评估中,可设置如下指标:

指标:增值税税负差异率=(评估期纳税人税负率—评估期同行业平均税负率)/ 评估期同行业平均税负率×100%,若

三、矿井、巷道、支护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及纳税评估指标设置

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113号)进一步明确构筑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同时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依上述政策,采矿企业的矿井、巷道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编号分别为034105、035326,与其有关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采矿业能够抵扣的进项主要集中在水、电、运费等方面,因此,可通过对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的变化,监控纳税人是否将矿井、巷道、支护的进项税额申报扣除。设置指标如下:

依17%计算的进项税额占比率=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税率为17%的发票的进项税额/该系统中全部发票的进项税额之和×100%>50%(数值可调),为异常,需审核是否存在违规抵扣进项税额嫌疑。

四、采矿权转让的税收政策及纳税评估指标设置

近年来转让矿山业务时有发生,《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文)规定:从2012年2月1日起,权利人转让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因此,在纳税评估中要审核纳税人是否就采矿权转让及时、足额缴纳营业税

此外,《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缴纳增值税;属于不动产的,缴纳营业税。不再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若纳税人发生转让矿山等业务,应同时涉及增值税、营业税的申报缴纳。因此,在纳税评估中要审核纳税人两税种销售额、营业额确认是否准确,是否存在人为调控嫌疑,可设置如下指标:

指标: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变动额=“本期无形资产期末余额-上期无形资产期末余额”< 0,且金额异常波动很大,为异常,需核实是否存在转让采矿权的业务以及相应税收事项处理是否正确。

五、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纳税评估指标设置

采矿企业的巷道和专门临时运输道路,其实际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的最低年限,依据国税发[2009]81号文规定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因此,在纳税评估中,要审核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折旧额是否超出正常范围,是否具备加速折旧的条件,折旧金额是否正确。设置如下指标:

指标1: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本期折旧、摊销额/计税基础*100%,若>15%,为疑点,需核实是否存在多提折旧、加速计提折旧的嫌疑。

指标2:本期固定资产原值-上期固定资产原值=0且本期折旧额-上期折旧额≠0,为疑点,需核实是否存在随意提取折旧嫌疑。

六、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采矿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纳税评估指标设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26号公告)明确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采矿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可以按支出性质在税前扣除。预提但未发生支出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在纳税评估中,需审核纳税人已计提未支出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进行纳税调增,调增金额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重复扣除嫌疑,可设置如下指标:

资产负债表“预提费用”期末余额>0且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三第“40”行“调增金额”=0,为疑点,需审核是否存在将已计提未支出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七、计提专项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纳税评估指标设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必须是实际发生的,但是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例外,可以按提取数据扣除。同时强调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采矿业从矿石采选到冶炼都是重度污染行业,国家制定了很多环保政策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按规定采矿企业要对矿山进行复垦,因此,采矿业可计提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在纳税评估中,设置如下指标:

资产负债表“预计负债”期末余额>0,为疑点,需审核提取的专项资金金额是否正确、是否改变用途,是否存在支出时重复扣除嫌疑。

八、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及纳税评估指标设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其投资额的10%从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投资额中已经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部分和来自财政拨款的投资额,不得抵免应纳所得税额。同时,强调上述专用设备在五年内转让、出租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要补缴已抵免的税款。因此,在纳税评估中,需审核纳税人购置专项设备的资金来源是否为财政拨款,已作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款是否再次抵免所得税,设备是否用足五年等,可设置如下指标:

指标:主表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0,为疑点,结合附表五第41行-44行填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进一步分析企业是否满足税收优惠条件、抵免税额计算是否正确。

九、矿产品资源税政策及纳税评估指标设置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6

基本的投资常识告诉我们,收益越高,往往意味着风险也越大。

然而投资者在看到矿产信托传说中的高预期收益率时,对其风险却不甚了了。殊不知,这“传说”背后隐藏着惊人的秘密。

在矿产信托市场正当红火时分析其风险并非杞人忧天。

今年1月,吉林信托公告称,原定2012年3月17日结束的吉信·松花江20号栾川财富矿集合资金信托,由于融资人没有按约定还款,决定提前清算信托计划。这给盲目推崇矿产信托的投资者浇了一盆凉水,也将矿产信托从“传说”拉回了现实。

同期,“泰莱信托”也被媒体爆出“三无门”事件。今年1月18日,山西泰莱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国投信托发行了为期两年,规模为2亿人民币的“国投信托山西泰莱能源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然而媒体对泰莱能源的资质提出了质疑,并认为其涉嫌违法转让矿权。不管事实的真相到底如何,这都为投资者敲响了警钟,在投资矿产信托时还需了解背后的风险。

估值有风险

我们看好今后数年矿产信托的前景。矿产资源产业是国家的基础产业,位于关乎国家经济命脉诸多产业的上游,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国家出台的关于矿产能源产业整合规划也为这一产业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同时,从矿产能源大宗商品的需求角度来看,中国目前已经是全球最大的煤炭、铁矿石、原油净进口国,未来随着产业西移、城镇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对矿产能源的需求仍将保持在高位。

但是我们也强调投资者必须对矿产信托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和基本的判断。本文所分析的矿产信托五大风险,任何一个风险点的爆发都可能会对信托的成败产生巨大的影响。

首当其冲的是与高收益直接相关的估值风险。矿产信托的估值来源于背后的矿产资源,而矿产资源绝大多数均掩埋于地下,对其储藏总量的判断主要通过勘探预估得出。

采矿业对矿产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度分为“预测的”、“推断的”、“控制的”和“探明的”四种,分别对应了勘察工作中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四个阶段,以提高对储量判断的准确性,但仍存在实际开采量与探明的可采储量不符的风险。

除此之外,矿产资源的估值也存在较大的主观性。目前市场尚缺乏权威的价值评估机构,亦没有被市场普遍认同的评估方法。而且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价值差异巨大,最后评估的价值是否可以公允地体现资源的价值亦存在较大风险。另外,矿产企业伪造地质矿产资料,或是与评估机构联合作假,恶意提高资源估值的风险也不容小觑。

价格与IPO风险

矿产信托第二大风险便是经营风险。提到采矿,除了经济价值以外,公众还能想到的恐怕便是矿难了。矿产行业一向都是高风险作业行业,近些年来大型矿难事故也频频出现在大众视野中。一旦发生事故,监管当局就会要求暂停作业进行安全整改,有的甚至要求停止矿山勘查、开发,这样的处罚对矿企来说是非常致命的,给信托收益的兑现也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从目前发行的矿产信托来看,大型矿企资金较为雄厚,融资也更趋向于成本更低的银行贷款,而且银行也愿意向这些企业放贷。所以与信托公司合作紧密的主要以中小型矿企为主。但是中小型矿企不管是管理人员素质,还是公司治理结构与大型矿企相比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公司运营的风险也较大。

第三大风险是市场风险。从现有发行的矿产信托来看,大部分估值均以未来矿企或矿藏的经营收入或再次出售收益为基础,而这些收益与未来矿产资源的市场价格息息相关。也就是说,未来矿产市场价格的走势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信托未来收益的实现。如果未来市场流动性进一步收紧,美元强势上涨,导致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下跌,这些矿产信托也将受到严重冲击,考虑到较高的成本,其兑付风险巨大。

市场风险还体现在资本市场上。部分矿产信托将目标定位为支持矿企上市,以期获得高额的投资收益。例如中信信托推出的投资于煤炭企业的聚信泰和煤炭股权投资基金,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4%~53%,其投资标的为山西朔帅IAB两煤矿等3家煤业公司,并支持其上市。如能顺利上市,高额的投资报酬可期。然而上市绝非易事,周期较长,证监会对新股发审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一旦未来上市受阻,其承诺的高额收益率如何实现将是一个难题。

监管的心思很难猜

法律和政策风险也是影响矿产信托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同时,我国《矿产资源法》还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由于矿产信托通常采用权益投资、股权投资或信托贷款的方式,多涉及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的获取和转让,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以及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完善进行法律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复,这对矿产信托的运作带来了一定的政策风险。

此外,国家对于矿产信托的态度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去年,监管层相继窗口指导房地产信托、叫停票据类信托业务和同业存款业务,体现了监管层的监管目标在于使信托行业的发展符合大环境下货币经济政策的走向。目前矿产行业受政策支持,矿产信托的发行也给信托公司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是未来会不会重蹈房地产信托的覆辙?谁也说不准。

最后一个风险是信托公司的管理风险。对于信托公司来说,矿产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领域,需要信托公司拥有对这一领域较为熟悉的专业人士。目前在信托与矿企的合作中,矿产企业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大都由企业自己聘请的评估公司完成,在公正性上难免偏颇。因此,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必须拥有独立、专业的团队,对矿企以及矿产的评估报告进行分析,甄别可能出现的虚假、错误信息,提高信托计划投资的成功率。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7

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济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探矿权、采矿权(合称为矿业权),这种财产权利的取得主要通过矿业权交易市场来获取。矿业权交易市场是由交易主体、交易制度和机制等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交易制度是交易市场运行的基础,是交易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和交易机制形成的基本前提条件。在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中,其基本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矿业权的财产制度、市场主体与市场组织制度的建设上。

1、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

(1)矿业权交易制度建设。随着《矿法》的修改和相关配套法规与部门规章的颁布施行,中国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才得以建立与不断完善。1996年修改后实施的《矿法》和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三个配套法规初步建立了矿业权市场交易制度,确立了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的交易条件、程序与审批等交易制度。2000年,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矿业权交易方式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明确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包括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矿业权的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出租、抵押。2003年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对矿业权出让的方式和程序、竞价方式、公开信息内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又作了进一步规定。2005年的《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6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等部门规章与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使矿业权交易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

(2)专业性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制度建设。矿业权交易除了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行事外,还要运用相应的技巧,以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矿业权交易的决策与实施有赖中介机构的参与。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中有两个是矿业行业所特有的,即矿业权评估机构和储量评审机构。

第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制度建立与发展。1999年,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标志着中介储量评审管理制度的建立,即建立了储量评审资格资质管理和评审认定制度。2003年改革了储量认定制度,实行备案管理制度。2006年调整了储量评审管理权限,贯彻谁发证谁备案原则。

第二,矿业权评估制度建立与改革。在矿业权评估管理方面,1999年制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修改)和2000年制定的《矿业权评估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初步建立了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资质管理的审批制、评估结果的确认制,为以后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一是备案制改革。2003年和2007年分别取消了探矿权评估结果和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制度,实行备案制管理,目前实行的是“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制度。二是矿业权评估资格管理制度改革。2006年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成立后,国土资源部将矿业权评估的资格资质管理和技术报告体系建设移交给协会,协会对行业实现自律管理。矿业权评估协会成立两年来,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如建立了《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等制度,进一步对从业行为与制度进行了规范。

2、矿业权专业性中介机构建立与发展

中国矿业权评估业1998年诞生以来,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建立建设都取得了重要成就,现在全国已有95家评估机构,分布在22个省(区、市),其中在1999—2003年之间通过政府资格审批而建立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有78家,2008年经矿业权评估协会核准获得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有17家。伴随着中国储量评审制度的改革,全国共建立了储量评审机构37家,各省、区、市都有一家储量评审机构。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建立后,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机构或人员成为其会员。目前,矿业权交易专业性中介行业已经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评估机构自我完善发展相结合的管理格局。

3、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与发展

我国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却起步于2001年,主要有两个快速时期。一是2001—2003年,随着矿业权的公开竞争、有偿出让方式试点及全面推开,全国大部分国土资源厅以及部分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都建立了各自的矿业权出让交易大厅,这一时期的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立带有明显的政府行为,交易服务功能主要是资源所在地区矿业权出让,如河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二是2006年以来,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资源整合”的深入,又掀起了新一轮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的高潮。新时期矿业权交易中心主要采用公司制形式,服务功能与前一时期相比要宽广得多,例如2006年7月建立的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有近20家,呈现的主要特点是地域强,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各主要采用的是公司制和事业制形式。

二、矿业权交易市场发展趋势

1、矿业权交易规模及其方式结构

(1)矿业权出让及其交易方式。1998年以前,中国矿业权出让主要采用申请审批和无偿取得方式。1998年浙江省率先进行了采矿权招标出让并在2001年首开采矿权拍卖先河。1999年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海南不磨金矿探矿权招标试点成功,此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探索。

2002年全国有19个省(区、市)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简称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探矿权168宗,交易金额为5.14亿元,有28个省(区、市)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出让采矿权2412宗,交易金额为24.57亿元。到2003年,招拍挂出让矿业权的方式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并且成为矿业权出让的主要交易方式,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占宗数的比重已由2003年的40%增加到2007年的87%。

从矿业权出让交易总体规模来看,2003—2007年之间,矿业权交易的宗数呈现出一种倒“U型”,宗数在2.8—4.1万件之间。交易金额却呈现出不断增长趋势,由2003年的59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74亿元。

(2)矿业权转让及其交易方式。自1999年以来,矿业权转让交易市场规模总体呈现周期性上升趋势,交易金额从1999年的3.1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104亿元,交易宗数从773件增长到2553宗。而从交易方式上看,出售所占比重最大,如2005—2007年,探矿权出售占转让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4%、74%、90%,采矿权出售占转让交易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0%、79%、78%;探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85%、67%、74%,采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73%、56%、54%。

2、投资矿业权的主体结构变化

目前,除了石油、铀等少数战略性矿产外,矿产勘查开采领域基本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

(1)矿产资源勘查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国有企业勘查许可证拥有比重已从1999年的93%下降到2007年的3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由1%上升到46%,私营企业由0.2%上升到15%,外资企业的所占比重在最高年份达到2%。从矿产勘查投入资金的来源情况看,国家财政投入资金占总投入金额的比重在不断下降,非油气勘查财政投资比重由1999年的60%下降到2007年的40%,油气领域主要是依靠企业投资。

(2)在矿产资源开采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也已经形成,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采矿许可证拥有比重已从2000年的43%下降到2007年的18%,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由1.2%上升到14%,私营企业由35%上升到63%。

三、矿业权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建议

从总体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矿业权交易还处于初步建立和发展阶段,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缺乏全国统一的交易体系和交易信息平台,多层次的市场交易平台还有待建立健全;缺乏综合性的中介机构,专业性中介组织的建设有待完善;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缺乏明确配套的法律制度,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交易规则的制定有待规范。这就导致了矿业权交易市场机制还未充分发挥作用,如缺乏统一的交易信息平台,使得交易信息的形成和传输功能受到限制。为了进一步发展矿业权交易市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高效、快捷的交易信息体系,实现矿业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共享。建立一个统一的矿业权交易信息中心,制定和规范交易信息的传递途径与格式;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依托全国各地的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中心,健全全国性的矿业权市场交易信息网;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准确地和传递矿业权交易信息;通过网络信息传递和交易信息反馈,建立中介组织、矿业权的投资主体资信等级评估体系;公布国家有关矿业权管理及流转的政策信息。

第二,加强中介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在专业性矿业权中介服务中引入“资格人”制度,加快矿权评估与国际惯例接轨;完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的法律许可制度、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维护市场公平及秩序的管理制度等;大力培育发展社会化的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法律咨询、经纪等中间机构,推动综合组织的建设等,形成系统的中介服务体系。

第三,完善矿业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完善矿业权交易机构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收费参考标准;完善矿业权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制定交易信息、传输的标准与格式,以及安全和保密制度等。

第四,完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急需废除不平等的资源开采主体制度和建立健全投资矿业权的管理制度。

矿业企业资产评估篇8

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济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探矿权、采矿权(合称为矿业权),这种财产权利的取得主要通过矿业权交易市场来获取。矿业权交易市场是由交易主体、交易制度和机制等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交易制度是交易市场运行的基础,是交易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和交易机制形成的基本前提条件。在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中,其基本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矿业权的财产制度、市场主体与市场组织制度的建设上。

1、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

(1)矿业权交易制度建设。随着《矿法》的修改和相关配套法规与部门规章的颁布施行,中国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才得以建立与不断完善。1996年修改后实施的《矿法》和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三个配套法规初步建立了矿业权市场交易制度,确立了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的交易条件、程序与审批等交易制度。2000年,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矿业权交易方式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明确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包括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矿业权的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出租、抵押。2003年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对矿业权出让的方式和程序、竞价方式、公开信息内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又作了进一步规定。2005年的《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6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等部门规章与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使矿业权交易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

(2)专业性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制度建设。矿业权交易除了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行事外,还要运用相应的技巧,以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矿业权交易的决策与实施有赖中介机构的参与。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中有两个中介机构是矿业行业所特有的,即矿业权评估机构和储量评审机构。

第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制度建立与发展。1999年,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标志着中介储量评审管理制度的建立,即建立了储量评审资格资质管理和评审认定制度。2003年改革了储量认定制度,实行备案管理制度。2006年调整了储量评审管理权限,贯彻谁发证谁备案原则。

第二,矿业权评估制度建立与改革。在矿业权评估管理方面,1999年制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修改)和2000年制定的《矿业权评估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初步建立了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资质管理的审批制、评估结果的确认制,为以后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一是备案制改革。2003年和2007年分别取消了探矿权评估结果和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制度,实行备案制管理,目前实行的是“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制度。二是矿业权评估资格管理制度改革。2006年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成立后,国土资源部将矿业权评估的资格资质管理和技术报告体系建设移交给协会,协会对行业实现自律管理。矿业权评估协会成立两年来,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如建立了《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等制度,进一步对从业行为与制度进行了规范。

2、矿业权专业性中介机构建立与发展

中国矿业权评估业1998年诞生以来,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建立建设都取得了重要成就,现在全国已有95家评估机构,分布在22个省(区、市),其中在1999—2003年之间通过政府资格审批而建立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有78家,2008年经矿业权评估协会核准获得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有17家。伴随着中国储量评审制度的改革,全国共建立了储量评审机构37家,各省、区、市都有一家储量评审机构。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建立后,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机构或人员成为其会员。目前,矿业权交易专业性中介行业已经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评估机构自我完善发展相结合的管理格局。

3、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与发展

我国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却起步于2001年,主要有两个快速时期。一是2001年至2003年,随着我国矿业权的公开竞争、有偿出让方式试点及全面推开,全国大部分国土资源厅以及部分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都建立了各自的矿业权出让交易大厅,这一时期的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立带有明显的政府行为,交易服务功能主要是资源所在地区矿业权出让,如河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二是2006年以来,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资源整合”的深入,又掀起了新一轮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的高潮。新时期矿业权交易中心主要采用公司制形式,服务功能与前一时期相比要宽广得多,例如2006年7月建立的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有近20家,呈现的主要特点是地域强,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各主要采用的是公司制和事业制形式。

二、矿业权交易市场发展趋势

1、矿业权交易规模及其方式结构

(1)矿业权出让及其交易方式。1998年以前,中国矿业权出让主要采用申请审批和无偿取得方式。1998年浙江省率先进行了采矿权招标出让并在2001首开采矿权拍卖先河,1999年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海南不磨金矿探矿权招标试点成功。此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探索,2002年全国有19个省(区、市)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简称“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探矿权168宗,交易金额为5.14亿元,有28个省(区、市)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出让采矿权2412宗,交易金额为24.57亿元。到2003年,招拍挂出让矿业权的方式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并且成为矿业权出让的主要交易方式,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占宗数的比重已由2003年的40%增加到2007年的87%。

从矿业权出让交易总体规模来看,2003—2007年之间,矿业权交易的宗数呈现出一种倒“U型”,宗数在2.8—4.1万件之间。交易金额却呈现出不断增长趋势,由2003年的59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74亿元。

(2)矿业权转让及其交易方式。自1999年以来,矿业权转让交易市场规模总体呈现周期性上升趋势,交易金额从1999年的3.1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104亿元,交易宗数从773件增长到2553宗。而从交易方式上看,出售所占比重最大,如2005—2007年,探矿权出售占转让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4%、74%、90%,采矿权出售占转让交易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0%、79%、78%;探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85%、67%、74%,采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73%、56%、54%。

2、投资矿业权的主体结构变化

目前,除了石油、铀等少数战略性矿产外,矿产勘查开采领域基本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1)矿产资源勘查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国有企业勘查许可证拥有比重已从1999年的93%下降到2007年的3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由1%上升到46%,私营企业由0.2%上升到15%,外资企业的所占比重在最高年份达到2%。从矿产勘查投入资金的来源情况看,国家财政投入资金占总投入金额的比重在不断下降,非油气勘查财政投资比重由1999年的60%下降到2007年的40%,油气领域主要是依靠企业投资。(2)在矿产资源开采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也已经形成,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采矿许可证拥有比重已从2000年的43%下降到2007年的18%,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由1.2%上升到14%,私营企业由35%上升到63%。

三、矿业权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建议

从总体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矿业权交易还处于初步建立和发展阶段,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在:缺乏全国统一的交易体系和交易信息平台,多层次的市场交易平台还有待建立健全;缺乏综合性的中介机构,专业性中介组织的建设有待完善;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缺乏明确配套的法律制度,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交易规则的制定有待规范。这就导致了矿业权交易市场机制还未充分发挥作用,如缺乏统一的交易信息平台,使得交易信息的形成和传输功能和作用受到限制。为了进一步发展矿业权交易市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高效、快捷的交易信息体系,实现矿业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共享。建立一个统一的矿业权交易信息中心,制定和规范交易信息的传递途径与格式;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将并依托全国各地的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中心,健全全国性的矿业权市场交易信息网;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准确和传递矿业权交易信息;通过网络信息传递和交易信息反馈,建立中介组织、矿业权的投资主体资信等级评估体系;公布国家有关矿业权管理及流转的政策信息。

第二,完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急需废除不平等的资源开采主体制度和建立健全投资矿业权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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