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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消防设计标准8篇

时间:2023-07-16 08:54:57

住宅消防设计标准

住宅消防设计标准篇1

关键词:规范住宅消防设计

1前言

《住宅建筑规范》于2005年11月30日,于2006年3月1日实施。《住宅建筑规范》(以下简称住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都是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但对于住宅的防火设计内容有着不尽相同的规定,特别是关于住宅的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具体规定差异较大,给建筑设计和消防设计审核工作带来了分歧,甚至造成了混乱的局面。

2《住宅建筑规范》与现行消防规范规定的不同之处

2.1住宅建筑的概念

《住规》2.0.1条规定明确了住宅建筑的定义为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包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高规》没有规定住宅的具体概念,只有明确商住楼和综合楼的概念,根据《高规》3.0.1条规定,商住楼为公共建筑,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消防设计有着迥然不同的要求。

2.2建筑层数

《住规》9.1.6条规定,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计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一层计算。《高规》没有明确建筑层数的确定方法,建筑层数是一个自然层的概念。建筑层数是建筑物消防设计的重要参数,建筑层数的不同可能决定建筑物的分类差别,从而决定建筑物的消防设计要求也不同。

2.3消防车道

《住规》9.8.1条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高规》4.3.1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规》规定的可沿高层住宅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和《高规》规定的应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要求明显冲突。

2.4消防电梯

《住规》9.8.3规定: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高规》6.3.1规定:塔式住宅、12层及12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住规》规定建筑物设置消防电梯的决定参数只是建筑层数,而《高规》规定建筑物消防电梯的设置条件,不仅考虑建筑物的层数,而且考虑了建筑物的形式。

2.5疏散宽度

《住规》5.2.1规定: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5.2.3规定: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建规》5.3.13规定: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宽度可不小于1m。《高规》6.1.9规定:居住建筑走道净宽单面布房不小于1.2m,双面布房不小于1.3m;6.2.9规定:居住建筑疏散楼梯的最小宽度为1.1m。《住规》对走道和楼梯疏散宽度的规定比较统一、简单明了,而《建规》、《高规》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要求。

2.6安全疏散

《住规》9.5.1规定: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高规》6.1.1规定: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安全出口;18层及18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符合条件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超过18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18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通过阳台或廊连通,符合条件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住规》关于安全疏散的规定只是考虑了疏散距离(或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两个因素,而《高规》的具体规定比较复杂。

2.7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

《住规》9.6.2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规》7.6.1规定: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住规》规定住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依据参数是建筑层数,《高规》规定住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依据参数是建筑高度,两者规定在具体工程要求上容易产生分歧。例如住宅建筑为34层,层高为3m,建筑高度为102m,按《住规》规定不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高规》则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又如一住宅,35层,层高2.8m,高度98m,按《住规》规定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高规》规定不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住规》9.7.2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规》9.4.1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两个技术标准的不同规定,住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的差异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分歧一样出现。

2.9消防供电

《住规》9.7.1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高规》9.1.1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显而易见,《高规》对住宅建筑消防用电的要求高于《住规》的相应规定。

3建议

3.1明确住宅建筑的概念

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相比,具有单元面积小、人员少、火灾荷载小、火灾危险性小、火灾损失小、火灾社会影响不大的特点,住宅建筑的消防设计要求明显低于公共建筑,不管住宅建筑是否和其他功能空间的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都有必要把住宅建筑和其他功能建筑区分开来,以体现建筑防火设计的“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原则。

《建规》和《高规》也应明确住宅建筑的概念,保持概念的统一。由于住宅建筑和其他功能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不同,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不论是高层还是多层建筑,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都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住宅部分完全封堵,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3.2确定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是直接影响到火灾时建筑内人员疏散的难易程度、外部救援的难易程度以及火灾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大小的直接参数。但住宅建筑每个防火分区面积都不大,而且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蔓延扩大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小,从解决安全性和经济性的矛盾出发,住宅建筑以层数作为衡量高度的指标。《住规》关于住宅建筑层数的规定,很好地结合了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两个参数,在住宅消防设计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其他防火设计规范可参照执行。

3.3按具体情况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以有利于消防车容易靠近建筑物、顺利开展外部消防扑救和人员搭救为基准要求。住宅建筑一般建筑宽度不大,火灾危险性较小,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可以低于公共建筑。但在建筑物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条件下,要求沿建筑物一个长边或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应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而定。如住宅建筑沿宽度方向只布置一户住宅或布置的多户住宅之间有通道连通,则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如住宅建筑沿宽度方向布置的多户住宅之间没有通道连通,则至少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3.4消防电梯的设置

消防电梯是火灾情况下供消防队员扑救火灾之用。建筑物设置消防电梯主要考虑消防队员的体能条件和徒步登高能力,确保消防队员能适应高层建筑的火灾扑灭工作,因此建筑高度是建筑物设置消防电梯的主要依据。住宅火灾,不论是塔式住宅还是其他形式的住宅,特点大致相同,都具有可燃物少、难于蔓延的特点,住宅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可以不考虑建筑的形式。建筑层数是衡量住宅建筑高度的参数,消防电梯的设置可以建筑层数作为依据参数。

3.5疏散宽度的确定

疏散宽度与疏散人数和百人宽度指标成正比。从现行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来看,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百人宽度指标是一致的,在特定的建筑物中,疏散人数是一定的,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也应一致。可能考虑火灾时疏散楼梯的安全性比疏散楼梯的高,现行消防规范规定疏散走道的最小疏散宽度比疏散楼梯的最小疏散宽度一般要大一些。住宅建筑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宽度应经实际计算确定,疏散宽度的决定因素是疏散人数,与房间的布置形式没有直接关系。针对住宅建筑一般具有人员少、人员对疏散线路熟悉和疏散走道不长的特点,建议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疏散宽度都为1.1m。

3.6安全出口的数量

安全出口的数量,取决于疏散人数、疏散距离和建筑高度。住宅建筑的人数一般不多,按标准设置的安全出口一般能满足疏散宽度的要求。也就是说,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数量取决于疏散距离和建筑高度。《高规》规定的单元之间通过屋顶连通和相邻单元通过阳台或廊连通的方式,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屋顶空间的利用和管理问题,往往无法实现连通功能。

《住规》根据建筑层数和疏散距离(或建筑面积)的不同,硬性规定了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数量,作者认为是可取的。

3.7消防设施的设置

建筑火灾扑救的难易程度与建筑高度有直接关系,《高规》和《住规》关于消防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另了这一点。不同的是,《高规》在住宅建筑的有关规定中,把建筑层数作为衡量建筑高度的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两个参数在一般情况下大致相对应,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所差异。考虑高层住宅建筑与多层住宅建筑的划分以建筑层数为依据,高层住宅建筑的分类也以建筑层数为依据,为统一起见,建议在消防设施的设置规定中引入衡量建筑高度的建筑层数这一参数,以避免分歧。

3.8消防供电的要求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不同,住宅火灾一般具有火灾荷载小、蔓延难、损失少的特点,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要求可以适当降低,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即可。

4结束语

对于《建规》、《高规》和《住规》关于住宅建筑消防设计的有关规定,相关规范管理组应尽快沟通协调,以一定的形式予以统一明确,以消除住宅建筑消防设计的分歧和争执。

参考文献: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住宅消防设计标准篇2

【关键词】建筑分类;高度和层数;防火分区;消防疏散设施;公摊面积;保温材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已经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其内容相对于之前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均简称为“旧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均简称为“旧高规”)两本规范,做了修改和增补。其中有关住在部分的内容与也有变化和增加。对这些内容加以研究、解读,会对今后的住宅设计工作有所帮助。

1、建筑耐火等级的分类标准的变化

新版防火规范最大的一个变化是改变之前住宅建筑以层数做为建筑耐火等级的分类标准,而是改为以建筑高度做为分类标准。新版防火规范中,“对于住宅建筑,本规范以27m作为区分多层和高层住宅的标准;对于高层住宅建筑,以54m划分为一类和二类。该划分方式主要为了与原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1995中按9层及18层的划分标准相一致。”(5.1.1-(2)条文解释)。另外,新版防火规范附录A中对于的建筑高度定义为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或屋脊与檐口的平均高度,室内外高差1.5米以内或2.2米架空层不计入高度。由此可见,新版防火规范尽管采用以建筑高度做为住宅建筑耐火等级的分类标准,但是制定标准的思路还是沿用旧建规、旧高规以及《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相关规定,其实改变的幅度很小,对于住宅设计基本没有影响。

但是,新版防火规范附录A中计算建筑高度的定义标准是到“屋面面层”,考虑到北方的住宅多属于严寒或寒冷地区,其屋面要设置保温层。如果按保温层厚度100mm,两个水落口距离15米,2%排水坡度,找坡层最薄30mm厚度, 20mm厚找平层计算(忽略防水层等厚度),则屋面面层做法厚度应为300mm(100+30+7500×0.02+20)。将屋面面层厚度均摊到每层,那么按新版防火规范规定,54m(18层)的住宅层高无法达到3米,应在2.9米左右。这点在设计时应引起注意,否则极易突破新版防火规范的标准。层高的降低不一定是坏事,住宅层高每降低10cm,可降低造价1.2%~1.5%。所以,从另一方面看新版防火规范间接地控制了住宅层高,对于降低建筑材料消耗、降低造价、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推动作用。

2、防火分区的变化

首先,新版防火规范将高层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提高到了1500O。虽然和旧高规相比提高了500O,但由于住宅建筑的特殊性,面积的增大对住宅设计的实际意义不大。但是对于高规格、大面积的高档住宅设计,带来了一定的灵活性。

第二,新版防火规范中5.4.10-3条中规定“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这条如果按住宅是高层主体,其他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可以理解为: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住宅为高层主楼,其他功能建筑为多层裙房,因住宅的疏散楼梯要与裙房完全防火分隔,主楼在裙房的投影面积仅为住宅的疏散楼梯,其他部分可以划分为裙房面积。而5.3.1条中“注2”规定“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该条的条文解释为:“如果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间未采取上述措施时,裙房的防火分区要按照高层建筑主体的要求确定。”这两条规范对于裙房范围的定义有区别,即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其裙房面积比其他建筑的裙房面积要大。这是否可以理解为住宅的火灾危险性小,且一般住宅主体面积放在裙房位置其利用率也较低,综合这两点而放宽了住宅与其他功能建筑合建时裙房的防火分区面积、安全疏散等的消防设计要求。

3、安全疏散对于住宅公摊面积的影响及解决措施

住宅作为相对特殊的民用建筑,其需求量大而火灾危险性较其他建筑要低。因此,在满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度降低住宅的防火设计要求,从而降低消防疏散设施所占面积,降低每户的公摊面积,提高每户的套内面积利用率。这在目前房价居高不下,政府的土地供应量减少的大背景下,上对于整个国家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下对于每个购房者实际所得的户内面积的大小,都具有积极意义。

新版防火规范对于不大于54m(18层)的住宅的消防疏散设施的设置,其要求与旧建规、旧高规相比变化不大。虽然明确了开向前室户门的数量应不大于3樘(5.5.27-3条),但是对住宅公摊面积的影响很小,这类住宅压缩公摊面积的方法已经很成熟,可以沿用以前的设计思路。

对于大于54m的一类住宅建筑,新版防火规范的要求更为严格,规定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5.5.25-3条)。新版防火规范已经禁止采用旧高规有关18层以上住宅中采用一部疏散楼梯加连廊的设计方法。两个出口的设置,加之一个单元需要设置两部电梯(《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6.4.2条),势必导致公摊面积的增加。一直以来满足住宅必要的消防疏散设施和减少住宅公摊面积一直是住宅设计的一个矛盾点。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考虑,简言之,是“大处着眼,小处着手”。

“大处着眼”即指通过增加标准楼层的户数,增加分摊公共设施面积的数量,从而减少每户公摊面积,是更为有效可行的措施。通过增加户数来减少公摊面积的典型案例是某房产公司乌鲁木齐的一个项目,该项目采用一层六户的设计方案。其89平米户型可以做到三房两厅,73平米户型可以做到两房两厅,非常具有市场竞争力。但是这六户中有两户仅有东向或西向采光,居住的品质不高,弥补这一缺陷方法是将这两户设计成小户型(73平方米)并优化户内布局,减少无效空间。

“小处着手”是指尽量采用各个要求指标的下限,够用即可,来压缩整个消防疏散设施的面积。关于疏散楼梯可通过采用剪刀楼梯间来满足两个疏散口的要求,楼梯踏步宽取260mm下限,踏步高取175mm上限来进一步压缩疏散楼梯的面积;担架电梯可兼做消防电梯,载重量取800kg下限,另一部电梯可选用载重量最小(630kg)的客梯,进一步压缩电梯井道的尺寸;合用前室只要不小于6O,独用前室不小于4.5O即可。另外,设备、电气井道也可以在满足要求的前提下进一步压缩尺寸,将检修空间与走廊、前室等功能合用。

标准楼层户数太少少会导致每户公摊面积过大,户数过多又会使部分户型的舒适度较差。如何取得一个户数与公摊面积的平衡点,是今后住宅设计的关键。目前按设置剪刀楼梯间的消防疏散设施,约为50平方米(按2.9m层高设置剪刀楼梯间,800kg担架兼消防电梯一部,630kg客梯一部及相应的前室、合用前室、设备电气管井),再加上走廊面积可能达到约65平方米。我们以100平方米左右三房的市场刚需户型为参照标准,如果一层仅设置二户,不考虑走廊面积,将户门直接开向前室,则每户公摊面积为25平方米,其公摊面积占户型面积的25%,套内建筑面积仅为75平方米左右,基本不可行。而一层六户的设计虽然可将公摊面积降至11平方米,但是至少有两户的朝向不好,而且一层六户必然要利用东西采光面,单元之间无法拼接,其节地效果不佳,东西向住户还会产生视线干扰。那么按一层四户设计,其每户公摊面积约为16平方米,公摊面积占户型建筑面积比例16%,在可接受范围内,而且四户均可朝南,唯一不足是中间两户南北通风效能较差,但是也达到了一定的舒适度要求。可见,一层四户布置方案应该是这个平衡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新版防火规范的实施对于不大于54m(不大于18层)的住宅影响不大,而对大于54m(大于18层)的住宅影响较大。对于面积在100平方米左右的市场刚需户型,一层二户则基本不可行,要满足均好性要求及控制公摊面积不至于过大,其合理的户型布置应该是一层四户。当然,在满足市场需要的前提下,可以设计一层大于四户的户型。如果户型面积要求在120平方米以上,按照一层三户计算,每户公摊面积约22平方米,公摊面积所占比例18.33%,也在可接受范围内。

4、保温材料的要求

保温材料的耐火性能要求是新版防火规范新增的内容,制定这部分内容的思路是: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这类火灾危险性小的住宅,其材料耐火性能有所放宽,而对于大于27m的住宅,其标准有所提高。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允许使用B2级材料,但其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6.7.5-1-3条、6.7.7-1条);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可以采用B1级材料,但需要层层设置防火隔离带。可以看出新版防火规范对于外墙保温材料的规定更结合实际情况,根据高度不同,火灾危险性大小,既有放宽也有加强。

5、结语

综上所述,新版防火规范在住宅建筑耐火等级分类上面,与旧建规、旧高规保持一致,但27m(9层)、33m(11层)、54m(18层)这三个高度等级的户型层高会受限,基本只能保证2.9m的层高。关于防火分区的面积变化,与住宅合建的建筑其裙房的防火分区要比其他建筑的大,设计上更有灵活性。而影响住宅户型套内面积使用率的最大因素――公摊面积,在不大于54米的住宅类型上的影响与之前的防火疏散标准相比变化不大,影响最大的是大于54米的一类高层住宅。可以预见,今后这类住宅的标准层布置方式应该是一层多户,而对于市场刚需的100O三房的户型,标准楼层一层四户的平面布局因为各方面要素均衡,会成为主要的户型布置方式。

住宅消防设计标准篇3

关键词:防火;设计;探讨;住宅;要点

中图分类号:F287文献标识码: A

在建筑工程中,对于住宅防火设计的要求没有公共建筑防火设计的要求那么严格,虽然这样,但是在住宅防火设计中涉及到非常多的规范。在一些实际的规范中对防火设计的要求出现交叉情况,此外,我国目前住宅建筑的开发量越来越大,数量增多的同时,在质量上就有可能产生忽略,出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只有严格的遵守防火设计中的相关规定,不断的对住宅建筑的防火设计进行改进,才能使住宅防火的设计越做越好。

一、住宅楼层数的确定

在计算住宅建筑层数时,应当将一层和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也计算在其中,在整栋建筑不超过十层时,应当执行《建规》的有关规定,反之当建筑层数超出了十层,就应当使用《高规》中的有关规定,作为住宅建筑,在确定层数的过程中,如果其层数中有超过三米的,应当按照这些层的高度除以三米,进行层数的折算,如果余数小于了一点五米,那么多余出来的部分将不计算在建筑层数当中。

二、不同类型住宅建筑特殊的防火间距

不同类型的住宅建筑,组合方式也有所不同,根据建筑的组合方式不同,可以将建筑分为:塔式建筑、通廊式建筑、单元式建筑等。

(一)塔式建筑

塔式建筑每个单元式平面,一般由套住房组成,并且这种住宅的中心多为疏散楼梯,住户围绕疏散楼梯在四周均匀分布,每套住户距离前室门和楼梯间门的距离都在十米以内,这样的设计为住户提供了比较便捷的疏散路线。

(二)单元式住宅

在住宅的建筑形式中,还非常常见单元式的住宅类型,这种住宅每层楼都只有一个楼梯,住户进入户门可以直接通过楼梯的平台进入,每个楼梯所控制的面积都为一个“居住单元”。这种建筑类型,没有相邻的单元,也不能够与相邻的单元互相连通,在设计时应当效仿塔式住宅的防火设计。

(三)通廊式建筑

通廊式住宅一般楼梯间的数量都多于两个,超过两层的建筑都有封闭的楼梯间,一般对十二层以上的通廊式住宅,要设置相应的防烟楼梯间,要设置多于两个的安全出口和一个疏散楼梯。

三、消防车道的设计

(一)消防车道转弯半径的设计

在我国对消防设计是有相关标准的,这种标准主要体现在消防车道的设计中,消防车道的净宽、净高以及承载能力和回车场地的尺寸,在消防设计中都有相应的标准可以参照,但是我们参考一些建筑的标准时,并没有发现有关消防车道转弯半径的规定,所以关于转弯半径的设置需要进一步的明确才行,在对一些资料进行参考后,总结出部分消防车道半径的设计要求:普通消防车转弯的半径一般是十米左右,高于普通消防车的登高车转弯的半径一般是十二米左右,对于一些特种的车型,在转弯过程中半径一般在十六至二十米之间。这些都只是数据的相关规定,在具体的工程中,审查和绘制设计图纸时,还应当在此规定的基础上继续根据不同车辆不同车型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所以在对车道转弯半径设置时需要大量的了解当地消防部门车辆的具体情况。

(二)消防车道的设置

在“高规”中有这样的规定,在高层建筑的四周,要设计环形的消防车道。这一条要求,对于一些公共的建筑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但是对于一些住宅建筑,这个要求相对而言比较高。在长久的火灾经验中,我们不难发现,住宅建筑的火灾发生点一般都局限在医护人家,很少会出现大面积的火灾蔓延的情况。所以住宅建筑一般设置一边车道就可以满足火灾发生使消防扯得施救工作。但是在对住宅建筑进行消防车道的设置时,应当注意在设计时要流出充分的距离工消防车完成消防过程中的登高的作业。所以,在设置这个车道的过程中应当格外注重距离的设计,《高规》中规定此距离一般情况下大雨五米最好,但是也没有更加明确、具体的做细致的规定,在工程设计过程中,应当依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将此车道设置在五到九米之间。

四、高层建筑的扑救立面场地设计

对于一些高层的住宅建筑,应当设计一些相应的登高及消防营救的场地,在《高规》中对扑救立面有明确的规定,在高层建筑中,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周的边长不小于四分之一,其深度应当大于四米,高度大于五米;在《高规》中没有对登高车的操作场地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实际的操作发现,对于登高场地的设置,应当与建筑外墙距离保持在五米到十米之间,它的宽度最好保持在十米到十三米之间,这样的布置对于登高更加合适,并且在设置登高场地时应当注意其总面积要大于十五乘十八米,在建设过程中还可以注意将市政建设的道路作为登高场地,但是要避免一些电线网架以及绿化带影响消防车消防作业。

五、结束语

对于住宅建筑的防火设计,应当依照建筑的不同造型进行相应的防火设计,并且消防设计的规模比例应当依据当地消防情况,进行实际而合理的规划,只有设计出相对合理的消防设计才能保证在发生火灾后得到全面的扑救。当然在对防火设施设计过程中,应当特别重视建筑本身以及建筑内人员的人生安全,在建筑过程中也应当严格的按照我国有关防火的规范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将火灾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保证住宅建筑及住宅建筑中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李常春. 现代建筑防火设计发展动态的几点思考[A]. 湖北省消防协会、湖北省消防总队.2005年湖北省消防学术论文集[C].湖北省消防协会、湖北省消防总队:,2005:9.

[2]刘蕊,田鹏. 关于住宅建筑防火设计的若干问题探讨[J]. 科技风,2011,05:141.

[3]庄磊,黎昌海,陆守香. 我国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的研究和应用现状[J].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7,03:119-125+1.

住宅消防设计标准篇4

彭圣钦说,相对于“九五”标准,新标准修改和新增的内容很多,从内容、形式到方法变化都较大,是对九五标准的完善和对国家标准的具体化,体现与城市功能定位相协调、以人为本、促进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的指导思想。

1.安全第一

彭圣钦介绍说,新标准明显侧重于安全,对住宅安全涉及到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盗安全、用电用气安全、构造安全这五方面都作了细化的规定。其中结构和消防安全,增加了专门的篇章;对“公共部位设计”、“燃气设计”和“电气设计”中涉及安全问题的楼梯、连廊、电表箱,热水器等问题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因为错层对结构和抗震都不利,而现实中存在着“错层房”扩大之势,《标准》在这一点上倾向很明显:不能为错而错。新标准提出“卧室和卫生间之间不应设计错层”。“不应”是很严格的,设计人员务必执行。如果非“错”不可,就要按《抗震设计规范的补充规定》来设计。

关于消防,国家规范不具体,操作性不强,“九五”标准里也没有,新标准吸收了消防局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到建筑规范里来,用以指导住宅消防设计。例如对消防登高面,作了“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等具体规定。

关于防盗,改变了原来的设铁栅栏的规定,改为“住宅底层的外窗和阳台门、开向公共部位或走廊的窗口下缘距屋面(平台)小于2.0米时,应采取防卫措施。”至于具体措施,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安全玻璃,美观一些的防盗栅栏,电子报警系统等等。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已于今年8月1日起颁布实施。和“九五”标准相比,新标准有哪些显著不同?设计人员在设计中要注意哪些问题?日前,记者带着上述问题走访了新标准的主要编制者之一,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顾问彭圣钦先生。

2.注重环境

现在消费者在购房时除了重视功能,越来越注重居住环境,选择住宅就是选择一种生活的理念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共识。《标准》为此专列了“总体设计”一章,这是九五标准和国家规范里都未曾涉及的,也是体现标准人性化的地方。比如“居住环境”一节“高层住宅的小套、中套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套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连续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1小时”,和这条强制性标准相应的是在“套型设计”中另一规定:“小套、中套至少应有一个,大套至少应有两个居住空间向南或南偏东35度~南偏西35度。在特殊情况下,其朝向可南偏东45度~南偏西45度。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这充分体现了《标准》对上海气候因素的综合考虑。彭圣钦指出:相对于“九五”标准中不管是大套,小套,对日照的要求仅限于一个居住空间,这两条标准显然是提高了设计的难度,但从设计住宅也是设计一种生活的高度出发,设计人员应力求做到。

3.人文关怀

标准对特殊人群考虑得更为周到,在“出入口”车节对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坡道数量占该类住宅出入口总数的比例作了细化规定: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少于10%;中高层不应少于30%等等。

4.景观倡导

彭圣钦说,虽然新标准尚未编制专门的“景观”章节,但已体现出对景观的重视。如新标准吸取了目前有些规划较好的居住区的经验,提出了“围墙宜通透”的倡导,提倡住宅设计互为借景,扩大视野;另外对绿化率(30~35%)和集中绿地的设置要求也体现了标准对人文景观的要求;对坡屋顶,《标准》提出:“低层、多层住宅屋面宜做坡屋面”,这里用的是“宜做”,也就是并不强求一致,一是考虑到防渗措施的多样化;再就是城市景观的丰富性要求。

5.细化方案

连廊究竟该从哪一层开始?跃层和敞开空间算不算楼层?这些“九五”标准里都没有明确规定,每遇到具体问题都要请科技委认证。新标准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细化的方案:关于连廊,“下列住宅应设置单元与单元之间的连廊: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从第十层起,每层在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或前室设连廊……”,关于公共用房,“建筑高度不超过54米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当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或底层设有敞开空间时,在满足结构、日照的条件下,可按实际层数减去一层后对照本标准的其他条文的规定设计。”类似与这种细化的规定在标准中还有很多,旨在减少不必要的认证和扯皮。新晨

6.鼓励创造

彭圣钦特别强调,标准的编制只是提供一个大的规范,考虑到新技术还在发展,新的产品和新的结构形式还要出现,所以新标准尽量体现出前瞻性,不会束缚新技术的发展。这反映在《标准》的用词上,尽量少用强制性的条文,能够用“应”不用“必须”,能用“宜”不用“应”,让设计人员有回旋的余地,鼓励有创意的设计。但彭圣钦提醒设计人员注意:不要因《标准》在很多地方用“宜”就忽视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不去执行,小而言之,专家在制定标准时已充分考虑了《标准》的可行性,认为是可以做到的;大而言之,用《标准》指导设计将有助于设计水平的提高。

住宅消防设计标准篇5

彭圣钦说,相对于“九五”标准,新标准修改和新增的内容很多,从内容、形式到方法变化都较大,是对九五标准的完善和对国家标准的具体化,体现与城市功能定位相协调、以人为本、促进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的指导思想。

1.安全第一

彭圣钦介绍说,新标准明显侧重于安全,对住宅安全涉及到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防盗安全、用电用气安全、构造安全这五方面都作了细化的规定。其中结构和消防安全,增加了专门的篇章;对“公共部位设计”、“燃气设计”和“电气设计”中涉及安全问题的楼梯、连廊、电表箱,热水器等问题也作了具体的规定。

因为错层对结构和抗震都不利,而现实中存在着“错层房”扩大之势,《标准》在这一点上倾向很明显:不能为错而错。新标准提出“卧室和卫生间之间不应设计错层”。“不应”是很严格的,设计人员务必执行。如果非“错”不可,就要按《抗震设计规范的补充规定》来设计。

关于消防,国家规范不具体,操作性不强,“九五”标准里也没有,新标准吸收了消防局的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到建筑规范里来,用以指导住宅消防设计。例如对消防登高面,作了“塔式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应小于住宅的1/4周边长度”等具体规定。

关于防盗,改变了原来的设铁栅栏的规定,改为“住宅底层的外窗和阳台门、开向公共部位或走廊的窗口下缘距屋面(平台)小于2.0米时,应采取防卫措施。”至于具体措施,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安全玻璃,美观一些的防盗栅栏,电子报警系统等等。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上海市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1)已于今年8月1日起颁布实施。和“九五”标准相比,新标准有哪些显著不同?设计人员在设计中要注意哪些问题?日前,记者带着上述问题走访了新标准的主要编制者之一,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顾问彭圣钦先生。

2.注重环境

现在消费者在购房时除了重视功能,越来越注重居住环境,选择住宅就是选择一种生活的理念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共识。《标准》为此专列了“总体设计”一章,这是九五标准和国家规范里都未曾涉及的,也是体现标准人性化的地方。比如“居住环境”一节“高层住宅的小套、中套应有一个居住空间,大套应有两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至日连续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1小时”,和这条强制性标准相应的是在“套型设计”中另一规定:“小套、中套至少应有一个,大套至少应有两个居住空间向南或南偏东35度~南偏西35度。在特殊情况下,其朝向可南偏东45度~南偏西45度。套型设计应组织好自然通风。”这充分体现了《标准》对上海气候因素的综合考虑。彭圣钦指出:相对于“九五”标准中不管是大套,小套,对日照的要求仅限于一个居住空间,这两条标准显然是提高了设计的难度,但从设计住宅也是设计一种生活的高度出发,设计人员应力求做到。

3.人文关怀

标准对特殊人群考虑得更为周到,在“出入口”车节对老年人、残疾人使用的坡道数量占该类住宅出入口总数的比例作了细化规定:低层、多层住宅不应少于10%;中高层不应少于30%等等。

4.景观倡导

彭圣钦说,虽然新标准尚未编制专门的“景观”章节,但已体现出对景观的重视。如新标准吸取了目前有些规划较好的居住区的经验,提出了“围墙宜通透”的倡导,提倡住宅设计互为借景,扩大视野;另外对绿化率(30~35%)和集中绿地的设置要求也体现了标准对人文景观的要求;对坡屋顶,《标准》提出:“低层、多层住宅屋面宜做坡屋面”,这里用的是“宜做”,也就是并不强求一致,一是考虑到防渗措施的多样化;再就是城市景观的丰富性要求。

5.细化方案

连廊究竟该从哪一层开始?跃层和敞开空间算不算楼层?这些“九五”标准里都没有明确规定,每遇到具体问题都要请科技委认证。新标准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了细化的方案:关于连廊,“下列住宅应设置单元与单元之间的连廊:十八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当每单元设置一个防烟楼梯间时,应从第十层起,每层在相邻的两单元的走道或前室设连廊……”,关于公共用房,“建筑高度不超过54米的塔式、单元式住宅,当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式住宅或底层设有敞开空间时,在满足结构、日照的条件下,可按实际层数减去一层后对照本标准的其他条文的规定设计。”类似与这种细化的规定在标准中还有很多,旨在减少不必要的认证和扯皮。超级秘书网

6.鼓励创造

彭圣钦特别强调,标准的编制只是提供一个大的规范,考虑到新技术还在发展,新的产品和新的结构形式还要出现,所以新标准尽量体现出前瞻性,不会束缚新技术的发展。这反映在《标准》的用词上,尽量少用强制性的条文,能够用“应”不用“必须”,能用“宜”不用“应”,让设计人员有回旋的余地,鼓励有创意的设计。但彭圣钦提醒设计人员注意:不要因《标准》在很多地方用“宜”就忽视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而不去执行,小而言之,专家在制定标准时已充分考虑了《标准》的可行性,认为是可以做到的;大而言之,用《标准》指导设计将有助于设计水平的提高。

住宅消防设计标准篇6

1.1建筑防火设计缺陷明显

从上述居民住宅办公建筑消防火灾特征可以看出,当前居民住宅办公建筑的防火设计存在明显缺陷。没有配置防火分区,防火布局不合理,缺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消防设施设计上没有安装国家规定的要求进行。给居民住宅办公建筑中的人群带来了巨大的火灾安全隐患。

1.2人群忧患意识薄弱

部分业主将消防通道挪用为私人场所,放置私人物品。室内的消费设施私自改造为他用,埋下了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大多数业主对消防用具的使用不甚了解,基本的灭火用具不知道如何使用。一旦发生火灾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2]。另外,物业管理工作也是造成居民住宅办公建筑消防安全隐患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对消防设施的管理不到位,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没有专业的消防安全知识,一旦出现火灾无法妥善执行紧急应对方案。

2居民住宅办公建筑消防安全对策

2.1严格控制监督管理建筑消防设计

2011年国务院颁布的改进消防工作意见中指出大中型城市要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要求。这一要求实际上就是对居民住宅办公建筑消防单位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因此,国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建筑火灾安全性能设计,严格审核职业资格制度。各个省份根据自身发展状况与自然环境来建立居民住宅办公建筑审查与施工管理措施,从程序上来规范性能化设计工作。

2.2重点管理消防设备与人群

居民住宅办公建筑内部用火、用电与用气的数量点较多,并且使用的新型建筑材料与施工技术较多,人群对象十分复杂,因此在消防安全事务管理工作中要做到主次有序。首先,必须强化内部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实现居民住宅办公建筑内部人员的责任制度,建立详细的岗位安全规程,保证内部人员的消防安全知识与素质达到专业的水准;其次,设定严格的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强化对建筑内部高危地点的巡查;再次,构建维修与改造维修制度。告知可燃、易燃装修材料使用审核制度,建筑内部装修时严禁业主将报警探头、水喷头遮挡或拆除,遮蔽消防栓、防排烟系统等。接着,严格监督管理建筑内部的消防设施。储备足够的维修器材与备用设施。例如:配置一定的备用报警探头、水喷淋喷头等,定期检查、巡查中如果出现问题要第一时间维修或更换;最后,严格控制建筑内部区域功能的变换与挪用。尤其是娱乐场所、老年人用房等区域。如发现违法国家相关规定,私自扩大面积或增加区域者要第一时间处理[3]。

2.3强化灭火救援能力

要尽可能的减少居民住宅办公建筑发生火灾时带来的损失,需要建立专业的义务消防队伍。居民住宅办公建筑要组织专业的消防队伍,消防队伍人员要拥有专业的消防专业知识,配备个人防火与快速灭火设备。当居民住宅办公建筑出现火险时要第一时间达到现场组织快速灭火。除此之外,居民住宅办公建筑还要制定合理统一的灭火紧急疏散预案计划,设计在不同时间段出现火灾时的紧急预案,并且强化消防演练。政府相关消防部门也要强化消防队员灭火能力,定期开展模拟与适应性训练,强化消防队员的救灾能力。

3结语

住宅消防设计标准篇7

关键词:住宅小区;给排水设计;消防设计;思路

1 前言

随着社会发展及城市化的进程速度不断加快,人们也越来越重视自身生活质量的提高,住宅小区中给排水设计和消防设计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给排水设计和消防设计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住宅小区总体质量的提高。在住宅小区中,给排水以及消防系统是其最重要的构成部分。给排水设计、消防设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各项日常生活能否顺利进行及其生命、财产安全能否得到较好保障。因此,提高给排水设计、消防设计的质量水平就十分重要。只有对住宅小区的排水设计和消防设计应给予高度重视,才能更好的发挥出住宅小区的价值。

2 住宅小区的给排水设计思路

2.1 给水设计的思路

给水设计是确保住宅小区居民正常用水的基本保障,只有不断提高积水设计的质量水平,才能为居民用水提供更多的方便。

第一,减压阀及其保洁性取水龙头设置。在进行保洁性取水龙头设置的时候,取水龙头应尽量设置在住宅楼顶层、中间层以及最底层,才能较好的满足卫生保洁的具体需求。一般情况下,住宅区的横支管出水压力大于0.2MPa,就一定要在横支管的上面设置相应的减压阀,以防止因为水压过大而造成水资源的浪费,从而提高给水设计的质量。

第二,太阳能系统设置。在进行太阳能系统设置的时候,要对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考察,再开展相应的设计工作。通常情况下,太阳能系统设置可采用集中式,也就是采用太阳能对生活用水进行预热,在将其通过热水管道在输送到相关用户卫生间的热水器之中。该种设计方法取消了设备间的设置,为用户节约了更多的空间,同时也较好的保证了水质、水量。

第三,住宅中给水支管的敷设。住宅的给水支管口径一般为DN≤32mm或者De≤40mm。管径较小的塑料材质给水管通常为弯曲的状态,并且自身的热稳定性比较差,因此住宅小区的给水支管的敷设应尽量使用埋墙暗设的方法,且在墙体中埋设给水支管的时候要科学、合理的进行布局,才能提高敷设的质量。

第四,水表的户外设置。目前,一户一表是我国住宅小区的主要节水手段。住宅小区水表的户外设置主要包括:在管道井中设置普通的带锁水表闭阀,此种方法主要用于管道井设计在楼层处和休息平台的小高层及高层住宅中,经常使用普通的机械水表,这种方法的投资较低,且便于管理;应用远传水表进行普通水表的转换,该种水表的设置主要通过信号线对数据采集仪器和水表进行连接,在将之传送到微机进行相应的管理。该种水表设置的优点是能力节省更多的抄表人力资源,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但是系统的造价比较高,在分户改造中具有较高的适用性。

2.2 排水设计的思路

排水设计是住宅小区给排水设计的主要内容,因此只有较好的掌握给排水设计的思路,才能提高给排水设计的总体质量,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的顺利进行。首先,室外隔油池以及化粪池的设计应对以下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为清掏车辆进出方便,室外隔油池以及化粪池应尽量设置在人员、人动较少的区域;在进行化粪池设置的时候,应尽可能的将其设置在化粪池前的相关排水管道范围中;在设置隔油池的过程中,要以餐饮面积为依据进行隔油池容积的计算,才能提高隔油池设置的合理性及有效性。

其次,户内的排水立管设置。在设置户内的排水立管过程中,要对以下问题给予高度重视,才能确保户内的排水立管设置的有效性:管井的设置不能在和卧室较近的隔墙之上,才能有效减少排水的噪声;管井要设置在相关坐便器的附近,才能确保废水、污水得到较好的排放;在住宅的卫生间中设置相应的排水立管过程中,对高度关注通风口、管道的实际位置给予密切注意,以较好保证通气管道、通风井以及排水管道的顺畅。

再次,车库顶板的排水设置。在小区住宅给排水设计的过程中,倘若车库顶板的排水设置不合理,就用出现车库顶板给水的现象,因此在车库顶板的排水设置时,要以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为依据,采取针对性室外管道敷设措施,才能较好的解决这一问题。最后,地下车库的集水坑设置。为确保地下车库的集水坑能够较好的进行排水收集,车库中、入口处就不能设置地下车库的集水坑,而应该设置在便于检修、隐蔽的区域,且每个防火区集水坑的数量要不少于2个,地下车库的集水坑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3 住宅小区的消防设计思路

消防设计是住宅小区中十分关键的部分,消防设计的质量对住宅小区的安全产生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相关设计人员在进行消防设计的时候要掌握好相关思路,并对其给予高度重视,才能使消防设计在住宅小区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1)室外及室内消火栓的系统设置。在消防系统的设置过程中,报警阀以及消火栓的设置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住宅小区的商业部分,报警阀的设置应采用集中式。在消防栓设置的时候,要以实际情况为依据对其间距进行适当的缩短,并尽量设置在剪力墙脚、柱边以及楼梯间,以便后期布局。此外,每一个防火区都应有2支消防栓。

(2)消防给水的系统设置。在进行消防给水的系统设置时,要对住宅耐火等级的实际要求、消防给水系统的用水量及其用水标准为依据进行设计。基本上,消防池需要的水源主要是由市政的给水网来供给的。此外,还应在住宅小区之中消防、生活用水的的共用管道,以确保室外消防系统的用水得到较好保证。

(3)自动喷水灭火的系统设置。在住宅小区商业门面、地下车库的地方应设施相应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才能更好的满足相关需要。且该系统末端的试水装置应尽量设置在公共区域的排水点附近,以便试水及物业管理的进行。

4 结语

在住宅小区中,给排水以及消防系统是其最重要的构成部分。给排水设计、消防设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居民的各项日常生活能否顺利进行及其生命、财产安全能否得到较好保障。因此,提高给排水设计、消防设计的质量水平就十分重要。通过提高排水设计及消防设计的水平,从而达到提高住宅小区质量水平的目标,最终为住宅小区居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生存质量的全面提升。为此,对住宅小区的给排水设计、消防设计思路进行了探究分析,以期提高住宅小区的整体质量。

参考文献

[1]陈维果,李英成.某高层住宅给排水和消防设计实例分析[J].山西建筑,2013,39(22):131.

[2]李丽华.住宅建筑给排水设计过程中的相关问题[J].建材发展导向,2011,9(5):328-329.

[3]李要娜.以住宅小区室内I排水及消防设计为例进行探究[J].建筑・建材・装饰,2014,10(11):258-259.

住宅消防设计标准篇8

关键词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居住建筑消防定性

住宅(居住建筑)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住宅按照建筑层数可划分为多层住宅(1层至9层)、小高层住宅(10层至18层,即二类高层住宅)、高层住宅(19层及以上,即一类高层住宅)等类别。住宅消防设计及技术处理,既要保障国家、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又要考虑建设项目的投资造价,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住宅消防设计的主要依据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等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标准。

一、消防水池

消防水池是储存消防用水的设施。根据住宅的不同性质,按照《高规》或《建规》相关规定考虑消防水池的设置。

1.1 消防水池设置条件

1、《建规》第8.6.1.2条规定消防水池设置条件:“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多层住宅(层数≥8)其室内消防水量为5 L/s,若出现多个单元式住宅拼连成一栋建筑且其体积超过20000m3(这种概率很低但不是没有)或因住宅配套有Ⅰ、Ⅱ、Ⅲ类地上车库、超过10辆的地下车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情况,导致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则必须设置消防水池。

2、《高规》第7.3.2.2条规定消防水池设置条件:“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二类居住建筑除外)”。国内现有自来水厂很难在环状市政供水管网、消防水量、供水标高等方面均满足高层建筑的常高压供水条件,再加上高层建筑消防执行“室内自救为主、室外扑救为辅”的消防原则,各设计单位目前均考虑高层建筑(含住宅)设置消防水池。

3、与建筑配套的游泳池、景观水池等不能作为消防水池之用。

1.2 消防水池的容积和布置

1、多层、高层住宅消防水池的储水量通常按2h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水量来确定。一般情况下,高层建筑消防水池内均储存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全部室内消防水量,并根据室外给水管网能提供的水源、水量考虑消防水池内是否储存部分或全部室外消防水量。

2、当消防水池储存火灾延续时间内的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应设置消防车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口或取水井的最低水位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米。设计时,应合理布置消防水池及其取水口、取水井,使之与被保护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若因住宅小区建筑规模大、距离远,除设置室外消防取水泵直接向室外消防环网供水外,还应设置一套室外消防稳压装置,以保证室外消防环网随时处于常高压状态(水压不低于0.1MPa)。

1.3 消防水池与其它用水合用及消防水池合用

1、《建规》、《高规》中均要求“消防用水与其它(生产、生活)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中却规定“生活饮用水池(箱)应与其它用水的水池(箱)分开设置。”。鉴于不同规范要求的矛盾,为便于通过审查,实际设计中往往执行规范从严,将生活水池与消防水池分开设置。结果,在城市高层建筑密集区域内,现有多栋建筑的消防水池总储水量就很有可能超过为该区域供水的城市自来水厂1天的产水量,且在消防水池检修清洗时需全部排空,造成水资源的巨大浪费。

2、笔者建议:某些大型居住区,若生活用水量远超过消防灭火用水量,且水池内的储水能在48h内更新以保证生活饮用水质达标,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生活消防水池合用。城市高层建筑密集区域内,在消防水池的保护半径内的业主单位也可采取签署消防水互用协议、连通消防水池等措施,让多栋建筑尽量共享消防水池、避免重复建设、保护水资源。但应在设计合用水池时采取相关防倒虹吸、防短流、防污、防他用等技术措施。

二、高位消防水箱

2.1 消防水箱设置条件

为保证建筑的火灾初期的消防用水,按《建规》、《高规》要求,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

2.2 消防水箱的容积

消防水箱的储水容积主要有这几种情况:

1、居住建筑层数为8层至9层,消防水箱容积应按照《建规》第8.4.4条要求“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2m³时,仍可采用12m³:当室内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经计算消防水箱所需消防储水量大于18m³时,仍可采用18m³。”确定。注意,此处室内消防水量应为室内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系统水量之和。

2、居住建筑层数为10层及以上,消防水箱容积应按照《高规》第7.4.7.1条要求分别设为18 m³、12 m³、6 m³等几种规格。

3、当居住建筑中设有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车库时,消防水箱的容积不仅要按照《建规》、《高规》的相关条文计算确定,同时还应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1.13条规定,应为18m³。

4、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及压力控制

《建规》第8.4.3条规定“高层厂房(仓库)和高位消防水箱静压不能满足最不利点消火栓水压要求的其他建筑,应在每个室内消火栓处设置直接启动消防水泵的按钮,并应有保护设施。”。若消防系统能够正常联动、可靠运行,消防水泵一般在接受消火栓按钮的信号后15~30s内启动。重力自流高位消防水箱设置在建筑物最高层处即可保证临时高压供水的消防给水系统的管道中充满灭火水。

《高规》中对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有明确的要求,设计按规范执行即可。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设置高度应满足G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年版)第10.3.1条规定。

占地长度超过200米的建筑组团、住宅小区,建议在每个组团最高一栋建筑设屋顶消防水箱或屋顶消防增压装置(需经计算后确定)。

三、室内消火栓系统

3.1室内消火栓的设置条件

除7层及以下的普通住宅外,室内超过此标准的住宅均应设消火栓系统。

3.2 室内消火栓布置

1、《建规》、《高规》中均要求室内消火栓布置满足同层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被保护的部位。

2、多层住宅消火栓立管可设置在楼梯间休息平台上。高层住宅因设有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消火栓立管可设置在本层公共走道、消防电梯前室等处。

3、消防电梯前室应设消火栓,并计入正常使用消火栓数量(仅限于普通住宅)。公共走道上消火栓、立管的安装不得影响入户门的开启,不得使疏散走道的净距(宽)小于1.2米,并应在建筑图上注明消火栓、立管位置,消火栓图示须明确单栓还是双栓,水平管与消防栓接口不得影响吊顶装修。消防栓箱宜优先采用薄型,并结合装修暗装或半暗装设计。商业门面消火栓在满足建筑美观的条件下,尽量暗装于门面外墙。若确须设于室内,但必须满足消防设计规范。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走道、楼梯附近的便于取用的公共部位,不宜设在商铺、房间、楼梯间内。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条件

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9.6.2条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就是说,建筑高度虽然不超过100m的普通住宅,但只要其层数达到35层也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规》第7.6.1和7.6.2条也要求在住宅建筑中的部分位置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7.2.1条要求的居住建筑的配套附属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虽然《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9.6.2条规定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条件,但没有确定具体设置场所,特别是住宅户内是否需设自动喷水系统?业内对此有不同意见。笔者认为按照《高规》第7.6.1和7.6.2条的规定来控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位置即可,不宜从严。

五、普通住宅消防设计类别的判定

5.1商业服务网点形式的认定

无论《建规》还是《高规》中均将居住建筑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纳入居住功能。商业服务网点形式有单层和跃层式(跃1层)商业服务网点两种形式,应注意其疏散方向、疏散出口、防火隔断与上部住宅的分开设置且单套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0m2。跃层式网点内上下层联系交通必须在本网点内部解决,不得借用公用楼梯走道、连通廊。网点之间互通开门或设连通廊等,均不属于商业服务网点,其所在居住建筑不应定性为普通住宅。

5.2 其它配套功能的认定

1、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设计条件、法定控规中要求的,在项目建设中必须配套设置的社区管理用房、社区工作用房、社区卫生室、社区活动室、社区文化站、物管办公用房、居委会、警务室(派出所)、公厕等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用房,若其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且只设置在居住建筑首层、独立疏散,则可根据其仅配套服务于本居住项目之目的,将其定性为普通住宅功能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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