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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的知识8篇

时间:2023-07-17 09:49:16

中医的知识

中医的知识篇1

【关键词】 中医药; 知识管理; 信息技术

【Abstract】 As the rapid progres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TCM) informatization,a plenty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e.g.,databases,knowledge bases,libraries),systems,and tools emerged in TCM domain.How to utilize these resources and techniques to invent TCM knowledge management methods and facilitate TCM knowledge creation activities becomes an important problem.In this paper,we use knowledge management theory,to discuss the key processes of TCM knowledge management,and the roles that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can play in these processes.

【Key words】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Knowledge Management; Information Technology

中华民族在与疾病长期斗争的过程中,发展出博大精深的中医药知识体系,包括中医药理论知识、诊断方法、针灸手法、中药材加工炮制技术、中药方剂、中医养生保健知识等等。这些知识遗产在现代医药科学中仍发挥重要作用,体现出中医强大的生命力和创造力。传统上,中医药知识遗产主要通过著书立说和师徒制等方式进行管理和传播。浩如烟海的中医典籍是中医药知识遗产的主要载体,中医师徒制则使中医知识和经验得以代代传承。但这些传统方式的传播和影响范围往往受到地域、语言及组织边界的局限。

新兴的信息技术大大提升了人类知识发表和传播的能力,催生出新颖的知识管理与创新模式。这些模式的共同特征是知识创造的群体性。例如,通过构建数据库或知识库,能将中医各家的知识汇集起来,实现知识体系的系统梳理和数字化存储,使之得到永久保存[1]。基于互联网的知识服务系统,能够利用网络效应扩大知识传播范围,使中医药知识向全社会开放,为医学工作者和社会大众提供个性化的知识服务[2]。如何充分利用新兴信息技术,促进中医药知识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实现从传统的师徒传承模式到现代知识管理机制的转化,是中医药文化传承与创新发展中值得研究的问题。下文根据知识管理理论,讨论中医药知识管理的核心环节,以及信息技术在其中带来的创新和发挥的作用。

1 理论背景

迈克尔・波兰尼(Michael Polanyi)于上世纪中叶提出了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理论[3]。隐性知识(或称缄默知识),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知识,一般通过领域专家之间的潜移默化来共享和传承。与之对应,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是由某种形式的作品所表达的知识。传统上,显性知识的主要形式为文本档案,包括医学典籍、科学文献、会议记录和非正式交流的记录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又出现了数据库、知识库等新型的显性知识载体。野中郁次郎(Ikujiro Nonaka)于1995年针对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之间如何转换的问题,提出了知识转化模型――SECI[4]。该模型提出了知识转化的4种模式。

知识群化(Socialization),从隐性知识到隐性知识的转化。知识群化一般由领域专家在潜移默化中完成,它需要领域专家之间建立所谓的“默契”。默契产生于长期的磨合,所以潜移默化经常与家族、团队和协作关系联系在一起。

知识外化(Extenalization),从隐性知识到显性知识的转化。当隐性知识被清晰地表述出来时,即可转换为显性知识。需要领域专家之间形成共享的认知模型,再通过对话、写作等方式实现隐性知识的显性化。

知识组合(Combination),从显性知识到显性知识的转化。知识组合是将显性知识组合为更复杂、更系统的显性知识的过程。一般而言,知识组合是通过领域专家对各方面的知识进行内化、关联和重组,再将其外化的过程完成的。

知识内化(Internalization),从显性知识到隐性知识的转化。知识内化一般通过“学习”实现,学习者在显性知识的启发之下,形成个人的隐性知识,从而实现外部知识的内化。

上述4种模式构成知识转化的循环,推动领域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共享。例如,将领域专家的隐性知识外化为有形的作品,再在学习者身上内化,这是领域知识大范围传播的常用方式。这种“外化-内化”模式与师徒之间的言传身教相比,虽不能身临其境、潜移默化,但更具广泛性和持久性。

SECI模型关注人的行为和人对技术的使用,特别强调隐性知识的作用。它很好地反映了中医药知识传承的特性,为中医药知识管理研究提供了理想的理论框架。下文以SECI模型为框架,对中医药领域的4种知识转换过程,以及其中涉及的知识管理方法与信息技术进行描述与分析。

2 知识群化

知识群化(Socialization)是指隐性知识在人际之间传播的过程。它的基础是领域专家之间共享的认知模型,包括共同的实践经验、彼此之间的理解、有效的交流方式以及共同接受的文化等。在传统文化中,知识群化的一个典型实例是师徒之间潜移默化的知识传承。师傅通过训导和示范对徒弟进行言传身教,其中涉及言语、表情、肢体动作等。在师傅的影响下,徒弟头脑中产生与师傅相似的隐性知识。可以说是师傅“激活”了徒弟的隐性知识,或者说是徒弟“重现”了师傅的隐性知识。隐性知识的“重现”不是简单的复制,而是外部知识与个人已有知识的融会贯通。其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传承者的个性和天分。

知识群化的主要方式是近距离的对话和互动,信息技术在其中能起的作用很有限。但当领域专家之间建立默契之后,隐性知识的传播也可通过远程交流的方式完成。群件(Groupware)是指帮助一个群体进行交流与协作的软件,包括电子邮件、在线会议、文件共享工具、即时通讯工具和博客等。这些常用的信息工具都可能促成远距离的知识共享,对中医药知识群化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多媒体档案对知识群化也能起到辅助作用。可通过声音、图片和影像等形式,对名老中医的实践情况进行实时记录和永久保存[5]。这种方法往往比师徒传承的方式投资小、见效快,适用于名老中医知识遗产的保护。多媒体档案可存于数字图书馆等系统中,支持交互式访问,使用户在观摩中有所启发,达到潜移默化的效果。它们往往比文字材料更为生动、鲜活,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改善学习效果。

专家定位系统有助于我们找到在某个领域中有造诣的中医专家,进而开展进一步的交流,因此也是知识群化的一种辅助工具。此类系统通过专家资料库维护专家信息,据此向用户推荐某个特定领域的专家。专家资料库可由专业人员进行录入和维护,也可通过领域文献的语义分析进行自动填充。专家定位系统可直接提供专家检索服务,也可在用户进行知识检索和浏览时推荐相关专家。它能加强领域专家之间的交流,协助用户向领域专家进行咨询。

3 知识外化

知识外化(Externalization)是将隐性知识清晰地表达出来,形成知识体系的过程。其主要手段是中医名家的著书立说。另外,也可由他人向中医名家主动求教并代为整理,这是一个知识获取的过程。知识获取是“知者”与“获取者”之间的合作过程,其形式包括讲述、辩论、对话、问答等等。可将外化的知识记载于书籍、报告、网页、电子邮件等永久媒介,从而实现知识共享与传播。

随着数据库技术的成熟和普及,它也成为实现名老中医隐性知识的外化和保存的主要工具。例如,通过构建中医临床数据库,可搜集和整理结构化电子病历,从而大范围捕捉名老中医的临床经验知识[6]。又如,通过构建中医医案数据库,可从各种渠道搜集、整理临床医案,从而实现医案知识的结构化保存[7]。这些数据库能够准确描述中医经验知识和具体诊疗活动,为文化传承和临床研究提供重要依据,也为决策支持、统计分析和数据挖掘等创新研究提供数据资源。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现了在线会议、即时通信、维基、博客等一系列信息工具。它们在辅助领域专家进行在线互动的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通信记录,成为显性知识的一种载体。在线会议等系统将“头脑风暴”等交互手段搬上网络,实现了中医专家的动态、远程、甚至匿名参与,有助于提升中医药知识获取的便捷性、广泛性和客观性。

4 知识组合

知识组合(Combination)是将显性知识组合为更复杂、更系统的显性知识的过程。计算机系统擅长于处理显性知识,能在知识组合中发挥显著的作用。计算机系统可独立完成许多知识组合工作,如将大量的文献汇集起来构成文献库,并对它们进行主题标引和文本分类等处理,从而支持更为有效的知识检索[8]。中医团体还利用数据库技术,系统实现中医药经验性知识的结构化,建成大量富含中医药科学知识的数据库,为中医药知识创新提供了宝贵的资源[9]。

计算机系统亦可辅助领域专家完成知识组合工作。例如,知识发现系统能辅助中医专家从海量数据(其中蕴含中医药知识)中发现具有意外性和启发性的知识[10]。知识发现系统一般采用数据挖掘(Data Mining)算法,对海量的数据资源进行复杂处理,从而为客户提供所需的知识发现结果。中医团体已开展将频繁模式发现、关联规则发现、聚类分析等知识发现方法引入中医药领域的若干探索[11]。知识发现方法被用于研究方剂配伍规律,辅助中医开具中药处方,解释中医证候的本质,以及辅助基于中医药的新药研发。

5 知识内化

知识内化(Internalization)是通过学习行为将外部显性知识转化为个人隐性知识的过程。隐性知识的形成是采取正确行动的关键,因此知识内化是知识管理别重要的一环。知识管理系统可提供知识检索、决策支持、电子学习等服务,以改进学习效果,促进知识内化。

目前,知识管理系统普遍提供知识检索服务,支持用户采用关键词、主题词等方法检索相关知识[12]。某些系统在提供知识检索服务的基础上,还能辅助用户加深对知识的理解。系统可对知识内容进行分析处理,将知识重构为更易理解的形式,并提供基于知识内容的搜索、浏览和关联发现等服务[13]。如可用文本分类技术,将知识资源按主题分类以利于用户检索;或可按照过程模型对知识资源归类,支持用户按照业务发展阶段获取相关知识[14]。这些措施使学习者更易理解知识的相关性和潜在用途,促进知识内化。

另外,可将知识资源包装为交互式课件、自我学习向导等电子学习(e-learning)产品,并通过软件包、互联网服务等方式提供电子学习服务。它们面向学习者提供广泛的资源和丰富的选择性,支持教学模式从教导式学习到自主式学习的转化。

决策支持系统也与知识内化过程具有密切关系。决策支持系统包括统计报表系统和专家系统等,其核心特征是根据应用情景和用户需求提供实用的知识,也就是能够激发和指导行动的知识。对于决策者而言,只有自身的隐性知识才有直接实用性。显性知识若能内化为实用知识,则具有间接实用性。决策支持系统的核心任务,是从海量知识中找出与应用情景相关的显性知识,以辅助用户产生实用的隐性知识。决策支持系统在中医临床领域发挥重要的作用,它可以帮助医生从知识库中获取规律性认识,筛选出支持临床决策的直接参考证据,使之拟定更有针对性的治疗方案,提高临床疗效[15]。

6 小结

新一代信息和互联网技术,能催生出新颖的中医药知识创造模式,实现传统的个体性知识创造方法,与网络时代的群体性知识创造平台之间的有机结合,带来中医药知识管理模式的创新。本文介绍了一系列知识管理方法以及相关信息技术,并运用野中郁次郎的SECI模型分析了这些方法和技术在中医药知识创新与共享中发挥的作用。

SECI模型针对知识如何在组织中转化、传播与共享的问题,提出了知识转化的4种模式,包括知识群化(潜移默化地传播隐性知识)、知识外化(将隐性知识转化为显性知识)、知识组合(显性知识的组合与使用)以及知识内化(将显性知识转化为隐性知识)。上述4种模式构成知识转化的完整回路,在知识管理体系中缺一不可。只有将支持上述4类过程的信息技术组合起来,才能构成完整的知识管理技术方案。

在中医药领域,传统的知识管理技术侧重于处理显性知识。所谓中医药知识资源,不仅包括中医典籍、文献库、数据库、知识库等形式的显性知识,也包括中医药专家头脑中的隐性知识。显性知识只是人类知识的冰山一角,在水面之下隐藏着丰富的隐性知识。名老中医的隐性知识和经验的传承,是保护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键。需要进一步研究中医隐性知识的特点,研发能够辅助中医隐性知识处理的信息技术,促进隐性知识和显性知识之间的转化以及中医隐性知识的传承。

参考文献

[1]于彤,杨硕,李敬华.中医药知识库系统研究进展综述[J].中国医学创新,2014,11(18):142-144.

[2]于彤,苏大明,尹仁芳,等.中医药知识服务平台构建研究[J].中国医学创新,2014,11(15):120-123.

[3] Polanyi M.Personal knowledge:towards a post-critical philosophy[M].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58.

[4] Nonaka I,Takeuchi H.The knowledge creating company[M].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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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敬华,尹爱宁,张竹绿,等.基于中医临床数据库的中医临床文献统计分析[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09,16(12):96-97.

[7]李敬华,高宏杰,亢力,等.中医医案数据库建设与临床需求浅析[J].中国数字医学,2013,8(10):68-70.

[8]于彤,张竹绿,刘静,等.中医药文献检索和知识发现系统[J].中国数字医学,2014,9(11):16-18.

[9]崔蒙.中医药行业数据库建设现状分析[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04,11(3):189-191.

[10] Fan J,Li D.An overview of data mining and knowledge discovery[J].Journal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1998,13(4):348-368.

[11]吴朝晖,封毅.数据库中知识发现在中医药领域的若干探索(Ⅰ)[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05,12(10):93-95.

[12]程慧平,陈永超.国内知识检索研究进展[J].图书情报工作,2011,55(10):126-129.

[13]钟伶,林丹红.基于Ontology的传统中医药知识的概念检索[J].情报探索,2007,27(5):76-78.

[14]杨进,罗漫,张启蕊,等.文本挖掘在中医药文献分析中的应用[J].广东药学院学报,2010,26(2):216-220.

中医的知识篇2

【关键词】医院管理;知识管理;档案管理

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管理也随之产生,它是通过日积月累的时间来增加相关的经验,有利于企业在做出不偏离中心的决策,它还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在市场发展的同时更能有利融入进去适应其自身发展需要,对个人以及企业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档案管理在医院管理中是一个复杂的项目,因为其包括大量患者及医护人员的信息管理等,在这种管理当中离不开内部之间的交流,尤其是知识和经验的交流。将知识管理应用到档案管理过程中,可以对信息进行快速的搜索,并且将信息进行合理的归纳整理,使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得以提高。

一、医院档案管理的现状

就现在来讲,在医院的档案管理中有各种各样的问题存在,很多医院在档案管理时还没有摆脱传统的模式,但是在传统的模式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包括在获取信息方面速度很慢,在员工交流方面障碍多,内部交流之间不够团结等,这些问题都会引起医院工作效率下降,而且在个人的信息方面不够完善,例如在病症的治疗方面,某些患者想要通过查询医护人员,想要知道主治医生有哪些,这时这些医院里边将会出现大量问题,如有些医院还不知道医生当值与不当值的名单,让患者等待时间长的问题。由于其内部缺乏交流,医生的进步很小,因此医院的工作效率大大降低,不利于医院快速的进步发展。

二、医院档案管理中知识管理的应用意义

(一)有利于更好呈现医院档案管理中的知识。

医院的档案包括很多的方面,其产生于医院各种各样的实践中,包括医院学术之间的交流,医院的病历,科研成果,每天的经营活动等,是医院内部之间的一项真实的日常记录。在医院的档案中主要有隐性的知识与显性的知识这两种知识。其中隐性知识主要是指档案所处的社会与时代背景以及一些还没有被完全挖掘出来的一些信息等;显性知识主要是指一些实在可见的东西,如视频、声频、书籍、杂志等。然而知识管理可以使医院档案管理里边的一些隐性知识进行显性的转化,使显性的知识得到更好的挖掘,从而更好地将其利用,这样对于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也有利于医院的综合服务水平得到大幅度的提升。

(二)有利于完善健全医院档案管理流程。

大多数的医院因为受到传统的医院管理理念的影响,而对医院的档案管理进行错误的理解,认为档案只是患者用来登记的相关凭证,没有什么大的作用,严重忽略了档案本身所具有的记录重要科研成果的作用。其作为医院综合能力提升的重要资源,如果缺乏科学与规范性的管理,医院很难在原有基础上获得进步发展。档案的知识管理主要是对档案内的隐性知识进行挖掘,对各种信息应用数字化的信息管理技术进行整理,最终增加档案管理的科学性,增加其完善程度,从而提高对档案的有效利用率。

三、医院档案管理中优化知识管理应用的措施

(一)转变思想意识。

为了使现代化的知识管理在医院档案管理中发挥更好的作用,第一应将传统的档案管理意识进行转变。在现今的医院发展中,有些现代化的知识管理概念也会不自觉渗透到管理模式中,使医院得到了进步与发展,使患者对医院的服务感到更加满意。在进行知识的档案管理时应该坚持以服务为中心,应该将知识的真正价值发挥出来。为此管理人员也应该具备更高的思想意识,尤其是创新意识,能够在以实际发展情况为依据的基础上对原有的知识进行合理创新,对于原来的管理模式中存在的弊端进行消除,不断形成新的知识管理方式,将医院中知识管理模式效率进行有效的提高,从而为医院中的每个人提供更好的、更全的服务,对医院自身的发展及社会的进步提供契机。

(二)创新档案管理模式。

医院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实施时缺乏力度,档案管理工作做得不到位,其原因主要受传统的思想意识影响。造成这种现象不断出现的主要原因是管理模式上存在严重的制约性,人们没有正确认识档案的管理工作。并且作为一个医院的附属管理部门,它与医学专业等联系不是很密切,所以,一直以来很少受到医院领导的重视,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有所降低。医院没有足够重视对档案管理部门中的人才管理工作,从而使该部门缺乏必要的人才培养方案,使管理人员由于缺乏流动、竞争、激励机制而缺乏必要的创新性。因此在医院的知识管理机制中,应该改变原有的传统管理模式概念,在对医院的总体发展规划上结合现代知识经济背景制定应有的规章制度,并对知识管理中的各种机制进行完善。具体如对员工采取激励的机制,对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各项知识的创新能力进行不断的提高,从而提高档案管理工作的质量,有利推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完善医院档案管理体制。

梳理医院的优势,对医院的档案管理模式要进行不断的改变。医院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知识管理人员制度,加大对人员的管理力度,营造出浓厚的知识氛围,对有名的专家、医师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为了使该项工作有效开展,医院应当利用现代的信息化技术,建立完整的数字管理信息化系统,并对其进行简单的模块设置,主要包括一些规范、主题知识、知识产权、期刊书籍等,将医院的资源优势进行充分的发挥。在医院中专家和名师是主要的人力资源,医院应当对其提出的观点、技巧、经验等进行详细的整理,做好隐性知识与显性知识之间的转化工作,从而促进其他医护人员的不断发展与不断提高。对各种各样的知识进行模块化的整理,能显著提高信息的利用效率,为使用者增加方便快捷的途径,有利于医院当中各部门的资源共享实现。

四、结语

总而言之,知识管理在医院的档案管理中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只有在对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进行深入的分析后,转变传统的管理观念,对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不断的完善,对其体制进行不断的改革,对医院的档案管理进行不断的创新,才能在医院的档案管理中,充分发挥知识管理的重要性,不断促进医院综合管理水平的提高,最终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

【参考文献】

[1]彭淑珍.以知识管理为导向构建医院档案管理体系[J].现代医院,2013,8

[2]李新友,吕庆锋.以知识管理为导向构建医院档案管理体系[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4,43

[3]高毅远.基于知识管理的医院档案管理体系研究[J].办公室业务,2015,5

[4]王兵.医院档案管理中知识管理的应用探讨[J].东方企业文化,2015,15

[5]艾绍艳.知识管理在医院档案管理中的应用探讨[J].办公室业务,2012,5

中医的知识篇3

关键词:广西;东盟;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C961

中医药行业是目前我国在国际上较有优势的少数产业之一,传统医药在中国与东盟国家交流频繁。2009年,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双方举办了中国—东盟传统医药高峰论坛,并通过了《中国—东盟传统医药南宁宣言》,倡导中国与东盟各国今后在传统医药开展合作交流。处于对东盟开放“桥头堡”的广西拥有丰富的中医药资源,全区拥有中药制药企业172家,生产中成药28个剂型2614个品种,属于国家新药55个,中药保护品种47个。至今,广西中成药涌现了青蒿素、西瓜霜、鸡骨草胶囊等许多著名中成药,行销包括东盟在内的国内外市场。[1]但是广西中医药企业在开拓东盟市场过程中,出现了譬如广西中医药企业在东盟申请药品专利过少、玉林正骨水的“玉林”商标被其印尼的经销商抢注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因为中医药知识属于传统知识范畴,该传统知识所涵盖的智力成果不能完全依赖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来进行保护,它必须建立并运用传统知识专门的保护制度,它所需要的人才具有鲜明的中医药传统知识特色。因此,加速培养涉东盟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是广西开拓东盟中医药市场的当务之急。

一、 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状况

(一)广西高校缺乏培养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关的专业

在我区,目前真正掌握中医药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人才奇缺,且来源不足,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远不能适应广西开拓东盟中医药市场的需要。据统计,2006年我区仅有8家专利机构,从事工作的人员约30多人,其中40岁以下的人不到10人,能专门从事中医药专利的人才更是数量奇缺。再如广西公平专利事务所是我区较早成立的专利事务所,近年来,该所承担的专利业务量逐年下降,原因之一就是人才缺乏。[2]高校担负着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重任,但在广西,目前没有一所高校设置知识产权专业,能够系统学习知识产权课程的只有广西大学、广西师范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广西民族大学等少数几所高校的法学院学生。相对于传统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状况,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的培养状况在我区更是严峻,目前广西没有一所高校开设有涉及中医药的知识产权课程。

(二)知识产权课程还没有完全走进广西中医院校

虽然国家教育部门一再要求“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知识产权素养”,作为中医药院校,更应该加强对医科生的知识产权素质的培养。但据调查,我区中医院校并没有真正肩负起中医药知识产权类人才的培养工作,如广西中医药大学没有设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专业,在校学生只能在基础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选修课《经济法学》里学校有关知识产权内容的章节,但所占课时均不超过3个学时,难以在医学院学生思维上形成知识产权意识,达不到教育部的要求。右江民族医学院于2003年开设公共事业管理本科专业,但是属于医学与信息管理方向,并不侧重与中医药的知识产权管理,学校也没有开设专门的知识产权课程,介绍东盟有关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课程更是从来没有开设过。

二、广西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建议

(一)在广西高校中开设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关的专业

目前国内的很多高校已开设了知识产权课程,并开办了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关本科与研究生专业。如北京中医药大学知识产权法为全校选修课,还开设了法学本科(医药卫生)专业和法学硕士(中医药知识产权方向);江西中医学院开办了中药学专业(中药知识产权方向),上海中医药大学与华东政法大学合作开办了中医药知识产权研究生班,华东政法大学设有民商法硕士(传统医学保护方向),成都中医药大学有中药学博士专业(课题为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等。相比全国其他高校,我区高校培养中医药知识产权人才的步伐明显落后,广西可以借鉴国内其他高校的做法,在有条件的高校开设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关的本科及研究生专业,这些高校还可以与东盟相关国家合作,培养精通中国与东盟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人才。

(二)在广西医学院校中普及知识产权教育

在美国,许多大学都在理工科和医科院校开设了专门的知识产权课程,向学生讲授知识

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但在我国,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知识产权课程走进中医院校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使得知识产权课程走进中医高等院校并成为必修课显得任重而道远。广西医科院校完全有必要将知识产权法作为一门必修课独立出来,而不是混合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普及中简单讲授,如此才能培养具有驾驭中医药学与知识产权法学两方面知识的能力。同时广西医学院校还应该利用本校来自东盟留学生的资源,加强本校学生与东盟学生之间的交流,让学生了解东盟各国有关传统医学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广西开拓东盟中医药市场提供智力支持。

[1]梁启成.发挥资源优势打造中草药产业强势平台——访广西卫生厅厅长高枫博士[N],中国中医药报:2007—10—22.

中医的知识篇4

【关键词】 孙思邈;中医师;知识结构;《千金要方》;医德医风

在中医界,有许多人士认为:孙思邈在《备急千金要方》中首列了著名的医论“大医精诚”。其实,孙思邈在《备急千金要方》中首列的是“大医习业”,其次,才是“大医精诚”。只有首先懂得怎样“习业”,具备一定的知识结构,初步拥有学医的基础,才有可能达到“大医精诚”。

《备急千金要方·卷第一·序例》首列“大医习业第一”说:“凡欲为大医,必须谙《素问》、《甲乙》、《黄帝针经》、《明堂流注》、十二经脉、三部九候、五脏六腑、表里孔穴、本草药对、张仲景、王叔和、阮河南、范东阳、张苗、靳邵等诸部经方。又须妙解阴阳禄命,诸家相法,及灼龟五兆,《周易》六壬,并须精熟,如此,乃得为大医。若不尔者,如无目夜游,动致颠殒。次须熟读此方,寻思妙理,留意钻研,始可与言医道者矣。”并指出“涉猎群书”的必要性,即“若不读“五经”,不知有仁义之道;不读“三史”,不知古今之事;不读“诸子”,睹事则不能默而识之;不读《内经》,则不知有慈悲喜舍之德;不读“庄老”,不能任真体运,则吉凶拘忌,触涂而生。至于五行休王,七耀天文,并须探赜。若具而学之,则于医道无所滞碍,尽善尽美矣。”[1]

孙思邈在这篇医论中,精要地阐发了医学教育的基本内容,指出了中医药人才培养的知识结构,以及学习中医的正确方法和途径。对于培养高素质的中医药专业人才,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1 重视中医经典著作和基础理论的学习,为临床实践打下扎实基础

1.1 习医者要刻苦学习,钻研以《内经》为核心的医学经典著作 中医实践,需要强大而精深的中医理论支撑。没有深厚的中医基础理论知识作指导,在复杂多变的临证实践中就会如盲人夜行,危机四伏,束手无策[2]。《内经》全面系统地阐述了中医学理论体系结构,反映出中医学的理论原则和学术思想,为中医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所以,中医学发展史上所出现的许多著名医学家和不少医学流派,从其学术思想和继承性来说,基本上都是从《内经》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假如把中医比作一棵大树,《内经》就是这棵大树的根,只有根底深厚,才能够枝繁叶茂、硕果累累。

1.2 系统学习仲景学说及本草学方面的临床基础理论知识 《伤寒杂病论》是东汉末年伟大的医学家张机(字仲景)在继承了《内经》、《难经》、《阴阳大论》、《胎胪药录》等典籍的基本理论上,编撰而成的我国第一部临床医学巨著。全书共16卷,以六经论伤寒,以脏腑论杂病,创立了理、法、方、药比较系统的辨证论治方法,从而使中医学的基础理论与临床诊断治疗密切地结合起来,促进了中医学理论体系的日益完善。自古“医药不分家”,习医者必须熟知常用药物的性味功用、有毒无毒、优劣精粗,乃至药物的炮制、贮藏、煎服、禁忌等,为临证论治方药奠定坚实的基础。

1.3 浏览诸家方书以吸取前人经验 在广泛浏览古今历代著名医家方书的基础上,学习方剂的组方原则,并掌握君臣佐使、七情合和等配伍方法。对于前人的应用经验,做到灵活地、有选择性地吸收运用,以便更有效地指导临床实践。自汉至今,中医方书可谓汗牛充栋,除了《伤寒论》、《金匮要略》、《千金方》之外,还有《普济方》、《圣惠方》、《局方》等。金元至明清时期,许多著名医家的著作也是理法方药俱全,颇多经验之谈,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高等中医专业教育,要重视培养学生阅读古医籍的能力,有选择性地向学生介绍必读的古医籍,指导撰写读书笔记、心得、研究论文等。

2 旁涉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相关知识,做到“于医道无所滞碍”

要成为一名好医生,除了应该具备丰富医学知识外,还要涉猎群书,熟读诸子百家,乃至天文、地理、历法、气象等文、史、哲方面的知识。中医学是中国古代的科学理论,中医治病是中国古代承传下来的专业技术手段,中医理念是中国古代贤者的哲思,中医的思维模式是中国古代杰出科学家通过对人与自然规律的探索,而得出的高度概括和总结。如果学医者文史知识匮乏,对中国古代的哲学思想一无所知,在学习中就无法真正了解中医,也无法理解中医理论精深的内涵,更谈不上继承发扬中医了。因此,丰富中国古代的文史知识和哲学思想,是打开中医珍贵宝藏的钥匙。可以说,文、史、哲、医,四位一体,反映了中医人才的知识结构。

3 重视品德教育,培养高尚的医德

一名好的医生,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高超的专业技能,还要具有高尚的医德。要读经史,懂得“仁义之道”,“有慈悲喜舍之德”,培养医者以救治病人为己任、淡泊名利、济世救人的人生观。这样,才有可能达到“苍生大医”的理想境地,才能真正的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类,有益于中医的继承。

孙思邈关于医学教育的主张,是极其高明的,也是非常符合医学教育规律的。尤其是要求医生在接受医学教育的同时,应当接受医德教育的观点,完全符合医学伦理学的要求,值得我们中医教育工作者深入研究,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孙思邈.孙真人千金方[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6:88.

中医的知识篇5

我国的传统中医药知识长期以来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导致相关的利益大大受损。在考量传统知识的国际保护背景下,借鉴国外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先进经验,从专利保护、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以及构建地区性保护屏障来探讨建立和完善我国传统中医药保护的制度。

关键词

传统知识;传统中医药知识;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传统中医药因进入公有领域,使用价值一直被无偿攫取,而传统文明的创造者及传承人却从未得到知识利益的任何回馈。国家间在经济贸易的过程中,慢慢对传统中医药的利益权人应得到尊重和价值保护达成共识。在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保护方面,给予传统知识的创造者和继承人应有的财富所有权。

一、传统中医药知识概述

(一)传统知识的内涵传统知识,依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定义可以概括为:从一代传向下一代的知识系统、创造、创新和文化表达。具有继承性、群体性、公开性、共有行、特异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

(二)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内涵传统医药,包括传统中医药学、阿拉伯医药学、印度医药学等传统医药学系统以及各种形式的民间疗法。传统中医药分为汉医药和民族医药,其中的汉医药即中医药。“中医药”是“中医”与“中药”的统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疗法,始创于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为形成标志。“中药”指以中医理论指导临床实践,具有药性(四气五味)、归经、功能、主治和配伍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和中成药制剂的总称[1]。1.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定义传统中医药知识是指基于中华民族传统的、在继承中持续发展创新、有着现实或潜在价值的医药方面的传统知识。中医药知识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存最为完整的民族医药知识体系,它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预防、治疗疾病经验的高度总结。2.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特点作为传统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除具有传统知识的基本特点外,传统中医药知识还具备如下特点:(1)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广泛性,这是就其本身的性质而言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不仅积累了中药学丰厚的物质财富与中医学深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还包括优秀的卫生从业精神财富。这是传承和继承传统中医药学的前提。(2)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基础性,这是就中医药传统知识对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功能作用而言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历经数千年积淀,稳定深厚,是中医药学的根基和灵魂。(3)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特殊性,这是就传统中医药知识与其他传统知识和外来医药学而言的。传统中医药独具的核心理念、价值观念、思维模式和发展规律,是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独特魅力所在,是中医药文化内涵的根本体现。(4)传统中医药知识具有时代性,这是就传统中医药知识在科技时代下的创新、发展与完善而言的。学科交叉、技术集成,尤其是量化和提纯技术在中医药方面的运用,促使经验医学更加科学可靠,传统知识焕发出时代光彩。3.传统中医药知识利益流失的起源、现状及保护意义中医药领域隐藏巨大的国际市场,中国作为中医药的原产国和最大消费国,原有3%的国际市场占额在十年间不断下滑。国家医药保健品贸易数据显示,中成药进出口自2008年开始出现贸易逆差,在主要的欧盟市场植物提取物在各类出口药品中的比例超过52%,在拉美市场高达87%。多数植物提取物出口后,被加工成附加值更高的成药,最后返销到中医药的故乡———中国。经济利益流失源于知识产权制度使用不佳。利用中国海量开放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跨国公司凭借先进的研发手段、高水平的生产工艺无限攫取中医药价值,更有甚者对传统中医药知识据为己有。日本仿照中国的古代中医“汉方制剂”制备的“救心丸”,与我国的“救心丸”如出一辙,从中攫取的巨额利润累计超20亿美元。科学技术对生物和文化多样性的破坏是传统医药知识不断面临盗用。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趋势愈演愈烈,进入到公有领域的各种知识资源已成为各国为加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因此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不当利用和无偿占用成为利益纠葛的中心[2]。分析发现,深得消费者青睐的“洋中药”质量上乘,剂型剂量准确,但是适应症和主治功能等使用说明与中医药古方不谋而合。在国家层面,许多发展中国家对传统医药知识的保护在立法上已经有所体现,如1997年菲律宾颁布“传统可替代医药法”,2002年印度颁布“生物多样性法案”。在国内,传统中医药面临边缘化的尴尬境遇,缺乏正确评价与尊重,生物盗版严重。国内对传统中医药知识的产权保护研究起步晚、研究弱。从全球来看,尚未形成一套国际认可度高的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方案,伴随着各国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具有借鉴意义的国内立法和区域性协议有望创举。传统中医药作为唯一延续至今的世界传统医药体系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在现代科技发展的推动下,其科学性逐步得到国际认可。目前,我国探明的药用动植物和矿物资源累计超过12000种,是开发新药的重要来源。数据显示,流行于国际市场的119种利用植物开发的药品中,超过70%从传统中草药中提炼而成。坐拥海量传统中医药知识和质量上乘的原产药材,国内医药企业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毋庸置疑,基于传统中医药的新药研发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坚持保护与开发相互促进、协同发展的模式,可以捍卫民族文化根基,增强民族认同感,促进传统知识向经济利益的转化,实现文化经济双丰收。

二、传统中医药知识国际保护简述

(一)国际组织与国际法律保护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联合国促进使用和保护人类智力作品的国际组织,是推动和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国际保护发展的专门机构。2000年,WIPO成立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确定了传统知识保护的国际法律保护框架。2006年,WIPO郑州研讨会将传统中医药知识列为其重点保护的对象之一。WIPO是国际最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在推动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方面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2.WTO和TRIPS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必须履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中的规定。TRIPS协议要求各国在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时,要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实际上是把TRIPS协议作为国际市场的准入标准。中国是最重要的中医药生产国和消费国,协调传统中医药保护立法与TRIPS等国际立法精神的一致性,并与在全国范围推进国际标准迫在眉睫。TRIPS协议条款还规定,只要具备新颖性、工业利用价值、能提供发明步骤等说明,专利可授予包括产品和方法在内的所有技术领域任何发明,这就为传统中医药产品的专利注册提供可能性。但是同时要认识到,TRIPS没有为药品专利权滥用问题提供解决方法,导致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只是一味的申请药品专利而不实施专利,造成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医药领域科技创新水平低。传统中医药知识是唯一存续至今的世界四大医药体系,中国应当不遗余力将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纳入TRIPS协议保护范畴,共同致力于实现TRIPS协议中传统知识与遗传资源的来源披露、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等公约成果。3.世界卫生组织世界卫生组织(WHO)是联合国(UN)内负责卫生事业的专门机构,作为传统中医药知识最主要的保有国家,中国仅仅有《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以及《中医药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我国对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的立法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缺乏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约束力普遍较低,而《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主要是品种保护,不是权利保护。2002年,WHO出台了首个传统医药全球发展战略———《2002-2005年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药发展战略》(以下简称《战略》),首次确定了传统医药的概念。当前形势下,中国迫切需要根据《战略》提出传统中医药的保护目标,研究制订中医药发展的国家战略,积极推进中医药法的立法进程。政府要大力支持WHO在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上海中医药大学等7个机构设立的传统医学合作中心,推动我国中医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4.《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是第一份全球性的生物源多样性保护协议,其主要贡献是确立了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公约第15条规定,任何国家有权但只有事先征得生物资源原始持有人的知情同意才能获得或开发遗传资源,由此产生的商业利益必须采取资金补偿、技术转让、技术培训等公平合理的方式与遗传资源的提供国进行分享。CBD开创的遗传资源保护的事先知情同意原则,中国可以将保护对象从遗传资源扩展到传统知识,既可以促进对传统中医药知识的确认,也使我国中医药资源保护有据可循,对遏制“生物盗版”具有里程碑意义。综上所述,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虽然形成了基本的法律保护框架,但是尚未产生具有细致针对性和强大约束力的法文,不能为传统医药知识利益提供及时保障。

(二)外国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概述由于发达国家对传统知识的商业化运作没有遵循TRIPS等协议的知情同意、获益分享原则,引起传统知识保有国的强烈抗议和不满,许多国家纷纷修改本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土著和传统社区的非正式创新纳入保护范畴。笔者主要以泰国、印度为主要分析案例,阐述他国对传统知识保护的先进经验。1.泰国泰国是单独立法的代表性国家。在保护传统医学方面,泰国颁布有最著名法案《传统泰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此法规定:传统医药处方分为三级(国家、私人和普通)。国家处方是满足人类最迫切的健康需求,具有重大利益或特殊价值的处方,经卫生部认定核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商业化生产;私人处方经由处方发明者、开发者或继承人提请注册,获批后为处方持有人自由使用,有效期截止至权利人死后50年,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一般处方为处于公知领域的药方,可自由使用[3]。《传统泰医药知识保护与促进法》对传统医药处方进行细致分级予以差异化保护,同时兼顾国家、权利人和公众三者的利益需求。对国家处方进行界定,有效避免因保护力度过大而阻碍传统医药实现经济利益的转化,赋予个人处方权利人一定年限的专有权,是专利制度和版权制度结合的有益尝试,为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立法提供良好的国际借鉴。2.印度印度作为四大传统医药体系发祥国之一,鉴于“姜黄案”、“basmati案”的沉痛教训,其在国际社会上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保护的呼声最高,在国内立法和保护实践更是不遗余力。2002年颁布的《生物多样性法案》和2004年颁布的《生物多样性法细则》中规定,国家生物多样性管理局是唯一负责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授权管理的机构,任何人要获得基于二者研究成果的知识,必须事先征得管理机构的同意,同时遵循法案和主管部门规定的利益公平分享的期限和其他条件。除此之外,印度以地区、邦和国家三个不同层次的注册制度或特别法规的形式为传统知识提供差异化保护[4]。保护实践方面,印度创立生物多样性调查和归档国家计划,在多个村、部落、邦和研究中心和非政府组织中开展,旨在对散落各地的民间配方、医用植物、治疗技术等传统医药知识进行收集、归档。1999年印度国家科学普及局联合印度药品和疗法系统部建立“传统知识数字图书馆(TKDL)”。TDKL筛查百年以上科学文献千余份,收录古方250个、Slokas(Versus&Prose)配方35000种,以英、德、法、日等多国语言编译,数据库资料累计超过140000页。此外,印度还建立了用于发明者注册登记的“蜜蜂数据库”(HoneyBeeDatabase)和较短保护期限的小型发明专利保护制度,促使印度传统医药知识实现文化到经济的转化,印度传统医药逐步走上产业化道路。3.其他国家日本传统医药学起源于中国,传统中医药理论传入日本后得到不同形式的发展,以汉方药为最大成就。日本政府特别重视汉方药的基础研究,尝试用当代西医的实验室研究对中医药机制作出合理解释。据统计,日本医药行业科技人员在全国同类占比中高达60%,政府每年划拨1.72万亿日元作为基础研究经费。在专利保护方面,日本企业制定“专利网”、“创造性仿制”、“海外拓展,专利先行”三大战略,形成产研结合,开发与保护协同进行的良性循环。在过去30年里,美国人对西医的局限性和副作用有着深刻了解,越来越多慢病、重症患者要求赋予传统医药学合法地位。2000年白宫成立补充和替代医学政策委员会,将美国传统整脊医学、欧洲传统顺势医学、传统中医药学、印度医药学一并纳入补充/替代医学范畴。中国医药产业存在严重的产、学、研脱节问题,资源开发利用不合理,浪费和毁坏严重,研发层次较低,出口贸易以原材料为主。为了扭转这种形势,我国需要对现行模式进行调整,实行“以经济驱动研发,以研发促进保护”的发展战略。此外,国人作为传统中医药知识发源地的土著居民,应当充分认识中医药的潜在价值,自觉学习并利用传统医药,尝试自下而上推动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立法的新方式。

三、传统中医药知识保护制度的完善

(一)专利保护一是因为传统知识已处于公知领域,明显无法归属于专利保护的专有知识,因此不符合专利要求具备的“新颖性”标准;二是传统文化的本质不符合创造性标准,体现的是继承性属性;三是传统文化的权利主体难以确认,不具有知识产权的私权特征;四是专利制度保护有期限、有明确对象,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不符合专利保护制度的标准及对创新的激励要求[5]。然而,在特定社群中延续、传承与发展的传统医药知识不应被简单视为公用知识,更不应以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标准来片面衡量,而应当另辟蹊径,或者提供略有差异的知识产权保护路径。目前,我国专利注册采用绝对新颖性标准,传统中医药知识在传统社区之中经过口头传播、书面记载、公开使用,已经构成了公共领域的知识。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许多传统中医药知识的公知领域至今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而传统中医药知识正是在这样的范围内孕育、发展、完善。在现代科学研究当中,新诞生的知识和发明在实验室等特定范围内也处于“公知”状态。因此,传统中医药知识作为专利客体予以审查时,应该对新颖性重新做出界定。参照《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关于“商业新颖性”的规定,只要没有相关创新在先专利和同质技术的书面公开,不应认为传统中医药知识丧失了新颖性。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智力成果,其“创造性”可理解为该智力成果是独立创造或设计的,即具有独创性;或者理解为该智力成果相对于现有成果,还应有所突破、创新。从科学技术的角度用来分析传统文化是否科学,应当从中医药活性物质和有效成分角度出发,探索其有效成分,形成新的创新单,符合科学技术的逻辑性,这样就可以将传统中医药具备创造性特点,符合现有法律保护的机制。综上所述,专利法应当对传统中医药知识注册专利采取特殊的保护策略,其专利主体理所应当是原住地集体,客体是一个系统、完整的传统中医药知识群。具体来说,专利注册可以参考以下方法:1.从单方中开发新药,也即从我国古籍记载的单方或单味中药中提取有效成分;2.应用传统的有效名方开发复方制剂,通过分析研究传统中药复方中的有效成分,提取工艺研制新型制剂;3.通过改良剂型和变更给药途径的方式来开发新药;4.在科研实验成果中开发新的中药制剂。

(二)商标保护著名中药老字号如“同仁堂”、“潘高寿”、“达仁堂”、“陈李济”、“桐君阁”等,是传统中医药的无形资产。但是就全国而言,大多数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经营意识淡薄,甚至存在中药商标与通用名混用的问题。《商标法》(2013)第十一条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商品的通用名,不得直接使用标识主要原料、商品质量、功能、重量、数量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为商标。国内许多企业或产品商标设计水平低,不具备所要求的显著性。因此,我国药品商标的注册量远远低于发达国家,仅占我国注册商标总量的2.5%,知名商标更是屈指可数。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对道地药材保护的认识,相关利益遭遇东亚和东南亚国家侵犯,如韩国将高丽参作为国家的特殊产品实行国家专卖,而事实上许多高丽参原产地来自中国东北。鉴于《药品管理法》(2001)并不要求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中药产品的命名对重要的成分和疗效具有一定描述作用,我国的中药仅通用名要求以规范的商品名称标识成分、功能,这无疑是中药打造本土品牌的重要突破口。道地药材是我国具有战略地位的优势资源,如云南文山三七、长白山人参、宁夏枸杞子、冬虫夏草、藏红花等,采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形式来识别商品的原产地,是被各国广泛采纳的经济有效的保护手段。1995年,我国已将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用于地理标志保护,尽早把更多质地优良的道地药材列入地理标志的保护范畴,加强质量控制促进成产集约化,势将助力优质药材打造品牌,占领市场,获取更高效益。

(三)著作权保护在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呈现的不同表达方式或方法,而非作品中的具体内容。在中医药领域,著作权法主要用于保护医药著作、论文、口述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说明书、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等。但由于现有的医学专著进入共有领域,加之许多中医药企业缺少著作权保护意识,保护效果不佳。尽管著作权法在传统中医药领域中不直接涉及配方、工艺等具体内容,保护力度不如专利、商业秘密等保护方式,却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首先,从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特点出发,可以维护医药专著、古方典籍的完整性、系统性;其次,从著作权保护的功能出发,可以有效激励作者的创作热情,扩大知识传播的广度;第三,采用著作权法保护传统中医药知识可以树立传统中医药文化的国际声望,为传统中医药文化和产品走向国际化奠定思想基础。传统中医药知识涵盖民族医药、古方典籍、药物资源等,体系庞大繁杂,对其按照国际专利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建立中医药知识名录或数据库,确保行政和司法机构能够全面高效地进行检索。数据库要求对所有国家、地区和机构具有可及性,提供关键词检索、高级检索、交叉参考文献等友好界面、链接和全文获取,以确保权利授予机构最大限度地识别在先技术。标准化数据库的建立可在对传统中医药知识权利主体明确的基础上可以逐步建立起利益分享机制,一定程度上规避知识产权利益争端,降低对处于公知领域的传统中医药知识或相关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的可能性,维护权利主体的尊严和经济利益[6]。

(四)商业秘密保护与专利制度的公开化的硬性要求相反,商业秘密不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严苛的审查标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通过限制信息的流动来防止个体利益流失,因此赋予权利人更多自主选择。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数据显示,国内120家中成药重点企业生产的401种中成药中有61.8%被采取商业秘密的方式予以保护,其保护条件已趋于成熟。但是,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其保护规定散落在诸多法律条文中,故而存在许多适用障碍和局限性。尽管如此,相较于注册专利,商业秘密制度具有对技术信息保密功能的同时,没有繁琐的行政审批手续,只要保护主题具备秘密性、经济价值,并为当事人采取作为现代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工业产权,因此商业秘密制度更符合某些传统中医药知识(如制配工艺)的保护需求[7]。值得注意的是,TRIPS协议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界定为“信息的合法控制人”,相较于我国规定的“经营者”更加科学合理,修改现行法律予以扩展保护主体势在必行。此外,为了能够实现传统中医药知识商业秘密保护,还必须厘清现有立法对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混用,建立专门制度与协作机制相整合的保护体系,协调信息保密与信息公开,采取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相结合的保护途径[8]。

(五)构建地区性保护屏障20世纪50年代起,非洲、南美多国率先提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主张,要求建立特殊制度以对抗对本土传统知识成果的不当利用。2000年,发展中国家的安第斯组织联合签署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中,要求该组织会员国在国内立法中对传统医药知识予以保护。在传统医药知识面临屡遭侵犯而又缺乏强有力的国际法律救援的情况下,许多发展中国家开始联合起来制定保护规则,共同构建地区性保护屏障。伴随综合国力的不断攀升,中国在上海经济合作组织(SCO)、亚洲太平洋经济组织(APEC)、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等国际组织占有重要席位,在履行大国义务的同时,应当适时把传统医药知识保护提升到国际层面,积极主导传统医药知识地区性保护屏障的构建。东盟传统医药高峰论坛已成功举办两届,旨在“弘扬中医药文化,发展中医药产业,壮大南方药都”,与东南亚国家共同探讨传统医药服务和贸易模式创新以及传统医药的品牌建设。成员国共同签署发表《中国———东盟国家传统医药南宁宣言》,承诺坚持政企合作的方式,遵循“求同存异、优势互补、循序渐进、互利共赢”的原则,在传统医药贸易和知识保护方面共同做出不懈努力。医药高峰论坛是行业性的会议,并不直接参与国际法律、规则的制定,但具有高水平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对行业现状和未来趋势具有很强的洞察力。会议宜形成正式会议记录、医药行业发展年鉴等成果,由与会国家共同呈请世界贸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机构,表达加快传统医药知识国际保护体系构建的愿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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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宋晓亭.国际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兴起及发展趋势[N].上海中医药大学学报,2007,21(4):69-72.

[3]张华敏,徐慧,唐丹丽.从泰国传统医药立法探讨我国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方法[J].国际中医中药杂志,2009,31(3):215-222.

[4]梅智胜,肖诗鹰,黄璐琦,刘铜华.印度对传统医药知识保护的立法和实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际中医中药杂志,2007,29(2):80-83.

[5]张冬,马超.传统文化专利保护的合法性问题[J].河北法学,2013,31(4):32-38.

[6]李一丁.传统中医药知识共享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的法律实证分析[J].科技与法律,2013,101(1):7-12.

[7]王艳翚,宋晓亭.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研究[J].时代法学,2014,12(3):11-16.

中医的知识篇6

一、专业与职业的衔接:知识产权法课程特色“点”的强化

(一)医事法学人才应当具备医药知识产权知识与技能。知识产权法学的覆盖面广,“针对不同教学对象,结合知识产权法的学科特点,教学目标与侧重点应当有所区别。”[1]医学领域是具有特殊性的重要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针对医学领域的特有制度,有必要在医事法学的教学中予以特别关注。知识产权法上有关医药领域的特有制度对于医事法学专业教学具有特殊的意义,体现出较强的行业特色和职业特点,也是医事法学专业毕业生将来的重要工作内容,有必要在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中予以突出强调。因为医学特色明显,学生在学习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时也会保持较高的热情。在教学安排方面,医学知识产权制度可以置于知识产权法的系统教学之中,并将某些特定的知识点予以放大,多用时间深入讲解。由于受到知识产权法课时的局限,未能在课堂上讲解的内容可以制作自学材料,分发给学生在课下学习,并由教师进行答疑。

(二)需要突出讲授的医药知识产权制度的具体内容。通过对知识产权法律直接进行检索,下列内容应当在医事法学教学中重点讲授: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关系而设置的药品强制许可制度;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制度;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药品发明,申请专利时说明遗传资源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的信息披露制度;药品及医疗器械强制审查的侵权例外(Bolar例外)制度;《专利审查指南(2014)》对药品专利审批的规定;《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制度;《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中关于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药用植物新品种和地道中药材的新品种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中医药产业振兴等问题。

二、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知识产权法课程特色“线”的贯穿

(一)通过案例教学实现知识产权法课程理论性与应用性的统一。知识产权法课程的理论性和应用性都很强,在课堂教学中应当更加重视采用案例进行讲解,通过引入案例使学生加深对知识产权法理论的理解,同时通过讲解和研讨案例提高学生运用知识产权法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为医学知识的专业性较强,选取医学案例讲解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教师能力的要求较高,一方面,授课教师需要加强医学知识的学习,争取成为医学领域的内行人;另一方面,因为“医事法学的人才某种意义上是一种应用型人才”,[2]可以由从事医学知识产权实务的律师、知识产权人来讲授实践性较强的内容,这对于提升教学效果是有益的。具备条件的高校可以编写适合医事法学专业需求的知识产权法学教材。应突出医学特色,选取知识产权法教学案例,并将其贯穿在知识产权法教学的始终,使医学知识产权案例成为体现知识产权法课程特色的一条红线。医学领域与知识产权法领域的关联是全方位的,以医学领域的案例贯穿知识产权法教学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医学领域知识产权案例选取的重点范围。在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案例的选取至关重要,对医事法学专业而言更是如此。在讲授专利制度价值时,可以通过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的特点及保护的必要性来说明专利制度的重要价值;在讲授专利权保护对象时,可以通过药品领域新的发明创造加以说明,如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及其改进等;在讲授专利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判断以及专利侵权认定的相同原则、等同原则、公知技术抗辩原则时,可以选取典型的医药领域的知识产权司法案例进行讲解;在讲解作品的独创性、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著作权的权利限制、著作权侵权判定等问题时,都可以选取医学领域的作品及其著作权受保护的案例进行讲解;对于商标法中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标侵权的认定,可以选取医疗产品和医疗服务受到商标法保护的案例进行讲解;在讲解商业秘密制度时,可以选取医药领域的商业秘密,如产品的配方、制作工艺、方法等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例进行讲解。“将知识产权判决书引入课堂教学环节,是教学内容进行改革的重要举措”[3],适当引入知识产权判决书有利于提高案例教学的质量。

三、基础与特色的协调:知识产权法课程特色应兼顾“面”的展开

(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课程在伦理与人文教育方面的重要作用。知识产权法的基础性教学隐含着通识性教学的意味。其一,医学伦理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医事法学应充分注重与医学伦理学的融合”[4],培养学生在专业活动中辨别伦理困境的能力。知识产权法(尤其是专利法)体现了包括医学伦理在内的人类伦理,专有权利与生命、健康、教育、环境等利益的冲突与协调都在知识产权法中得到彰显,应当通过知识产权法的教学,使学生认识到伦理的重要性,并训练做出正确伦理选择的能力。其二,社会发展要求医疗卫生事业的从业人员不仅应当具有医学知识,还应当具有法学等人文社科学知识,知识产权法学本身就具有跨学科的特点,可以为学生展现广阔的视野,使学生领略跨学科的魅力。医事法学专业的知识产权法课程应当在基础与特色相互融合中实现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目标。

(二)协调知识产权法基础性教学与医学特色教学的关系。一方面,应当充分认识在医事法学专业的知识产权法课程中突出医学特色的意义,并采取积极措施,实现法学知识与医学知识的融合;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对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传授。知识产权法基础性教学与医学特色教学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应当协调好两者的关系。知识产权法医学特色的展现应当建立在知识产权法全面、系统教学的基础之上,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客体制度、权利内容、权利限制、权利救济等基本范畴应当系统讲授,应当使医事法学专业的学生系统全面地掌握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和规则,建立起知识产权法律思维。上文阐述的知识产权法课程特色的“线”应当体现在知识产权法的基础性教学之中,知识产权法课程特色的“点”也主要在基础性教学中加以强化,但涉及医药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传统知识保护的内容,由于融入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体系存在困难,可以采取单设专题和课后自学的方式进行学习。

四、结语

中医的知识篇7

论文关键词: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一、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

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Www..COM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获取中医药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抑制对中医药的开发利用,因为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中医药进行投资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无偿利用,采取家传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方不可能被广泛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中医药文化知识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

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

2、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995年,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但仅有50万件商标注册,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

2、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

由于专利制度并不是我国传统中固有的制度,因而与传统的中医药并无较强的契合性,导致了中国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传统中医药难以满足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中的新颖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不具备新颖性。

2、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适宜专利法保护的主题:(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此条规定就使得传统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3、“中医药传统知识讲究辨证施治、因人而异,而现行专利制度要求专利技术必须能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从这个方面来看,传统中医药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业秘密方面

1、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都各不相同,这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难以保证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完整性

2、商业秘密的条件过于严格。因为条件太多,符合保护的主体就少,保护的范围就越窄,从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传统中医药。

3、存在不可预期的泄密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药品要想进入市场,必须把有关的秘密数据提供给主管部门。而我国没有规定政府的保密义务,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负担保密义务,则技术秘密很可能从专有领域流入公有领域。此外,商业秘密还存在着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有:(1)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使用。(2)违反与权利人的合同约定。(3)以占有为目的的违法获取。包括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诱的手段;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从目前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与wto的trips协议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缩小有关法规之间的差距与矛盾。纵观我国在中医药方面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除了《商标法》、《专利法》和相关通则之外,还有一些规定,其中有的内容与《专利法》相冲突。如《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支持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但是其中有些内容与《专利法》有相悖之处。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二)提高中医药的著作权保护

1、将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观念的表现形式,并非思想内容本身。如果把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对于中医药古籍文献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已过了保护期。但很多中医药古典书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宝,可以考虑对中医药之类的国家历史精华采用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方法,另定其保护期。

3、中医药企业在其商标设计过程中,应该确定其版权的归属,及时给商标设计人以奖励或报酬,以免后患。

(三)强化中医药的商标权保护

1、强化中医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才能与国际上的名牌进行较量,也才能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2、重视中医药商标侵权的法律制裁问题。如果在立法中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责任不明确,实践性受限。因此,必须针对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设计具体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只有极大地增加商标侵权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治理对中医药的商标侵权行为。

3、增强人们的医药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为其他手段所无法代替的。具体到商标法领域,药品企业必须具有鲜明的商标保护意识,及早申请注册商标。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针对中医药专利审批周期长的特点,应积极推进相应的专利保护措施,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审批周期。目前,药品专利的审批周期太长,申请人要获得药品专利需要等待的期间过长,不利于中医药的专利保护,可以考虑在修订《专利法》时,根据中医药本身的特点,加快中医药专利审查的速度,缩短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三性”。然而,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对它进行特殊的规制,对”三性”标准作适度调整,并尽快制定出比较明确的审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医药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使中医药专利获得名副其实的、更为周到的法律保护。

(五)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

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加强对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对中医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2、强化中医药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首先,制定企业保密规划,订立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及企业内部对文件、资料、数据、配方的管理办法。其次,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约束员工。再次,要加强某些特殊领域的管理工作,对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人员更应有严格的措施。

中医的知识篇8

一、中医药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一)中医药概述

中医药作为中国传统医药学的统称,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是在充分汲取我国汉族及其它少数民族传统医药学理论和对疾病防治经验系统总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东方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是”“中医”与叫药”的合称,“中医”是指中医学的各种理论和治疗方法,中医学形成于中国战国时期,以《黄帝内经》的成书为标志。它的内容涉及生理(含解剖)学、病理病因学、诊断学、治疗学、药物学(含方剂)、临床各科和养生学。中医药是我国的宝贵文化财富,也是我国较具有优势的产业

(二)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

1、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是保护传统知识的需要

中医药知识是我国传统知识的~部分。世界四大传统医药体系中,唯有我国的中医药具有系统的理论、丰富的临床实践和浩然的文献,且被完整地保存下来。中医药文化中所蕴含的智慧,是千百年来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是中华民族不朽的文化瑰宝,它是属于中国的宝贵的文化遗产,任何人都不得将其据为己有。

2、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有利于中医药利用效率的提高

由于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秘方的持有人不得不采取一些限制获取中医药资源及其相关知识的措施。而这些措施会抑制对中医药的开发利用,因为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对中医药进行投资的交易成本。此外,秘方持有人为了防止秘方被他人无偿利用,采取家传的方式代代相传,那些具有特殊疗效的药方不可能被广泛利用,造成资源的浪费。因此,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使得中医药文化知识能够得到健康发展。

3、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可以增强中医药业的国际市场地位

中医药不仅具有文化价值,而且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潜力。但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致使我国中药业的发展了受到很大影响。我国中草药的出口,大部分是原材料出口,这与中药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符。而外国企业又利用我国的原材料和大量的药方进行二次开发,销往全世界,占领我国的中医药市场,甚至返销我国境内,打压我国中药民族产业的发展。所以,只有有效的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才能增强我国中医药业在世界上的市场地位。

二、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这些规定为中医药文献重新整理和汇编提供了著作权保护。

(二)商标权保护

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下,商标不仅是一种商品标记,更是一种无形资产,好的商标具有强大的品牌号召力,能为权利主体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我国现行《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都没有对中医药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只是有关医疗与药品的法律法规对医药产品尤其是中医药产品的商标权问题少有提及。

(三)专利权保护

专利保护是对药品发明保护最为有效的一种方式,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也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专利法》刚实施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备方法,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1993年修改的《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以专利保护。

(四)商业秘密保护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实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和《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三、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著作权方面

现行著作权制度虽然在保

护我国中医药类作品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要求具有原创性,而大多中医药创作却缺乏原创性因其大都源于生活、医疗实践,是世世代代相传的既有文化的表现,是否具有原创性常常受到置疑。而且大多数中医药创作尤其是早期创作由集体智慧发展而来,著作权人的认定很困难。

2、著作权制度保护的客体不能超过一定的期限,但中医药知识大都世代相传,大都超过了著作权所设定的保护期,不符合其保护的要求。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规定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那么,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则几乎所有的中医药古籍都大大超过了保护的期限

(二)商标权方面

我国商标制度在中医药领域虽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1、生产厂商意识淡薄。到l995年,我国共有2000万家企业,但仅有50万件商标注册,平均40家企业才有1家注册。

2、药品名与商标名混用。我国企业对药品名和商标名的关系处理不当,导致药品商标纠纷案较多。

(三)专利权方面

由于专利制度并不是我国传统中固有的制度,因而与传统的中医药并无较强的契合性,导致了中国中医药在专利保护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1、传统中医药难以满足专利权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特性中的新颖性,因为大量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已经处于对公众公开的状态,不具备新颖性。

2、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不适宜专利法保护的主题:(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此条规定就使得传统中医药特有的诊断、治疗疾病的方法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3、“中医药传统知识讲究辨证施治、因人而异,而现行专利制度要求专利技术必须能大规模的工业化生产。”从这个方面来看,传统中医药也不符合专利制度的要求。

(四)商业秘密方面

1、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散见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而这些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立法主旨和侧重点都各不相同,这些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条文难以保证内容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体系完整性

2、商业秘密的条件过于严格。因为条件太多,符合保护的主体就少,保护的范围就越窄,从而不利于在更大范围内保护传统中医药。

3、存在不可预期的泄密风险。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药品要想进入市场,必须把有关的秘密数据提供给主管部门。而我国没有规定政府的保密义务,如果政府主管部门不负担保密义务,则技术秘密很可能从专有领域流入公有领域。此外,商业秘密还存在着其他重大问题,主要有:(1)缺乏对商业秘密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使用。(2)违反与权利人的合同约定。(3)以占有为目的的违法获取。包括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采用利益引诱的手段;采用威逼、胁迫的手段;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

四、完善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体系

从目前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来看,我国已经建立了与wto的trips协议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缩小有关法规之间的差距与矛盾。纵观我国在中医药方面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除了《商标法》、《专利法》和相关通则之外,还有一些规定,其中有的内容与《专利法》相冲突。如《中医药品种保护条例》,其目的在于保护和支持我国中医药行业的发展,但是其中有些内容与《专利法》有相悖之处。因此笔者建议,尽快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二)提高中医药的著作权保护

1、将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从而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观念的表现形式,并非思想内容本身。如果把中医药知识编译为数据库,就可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2、对于中医药古籍文献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已过了保护期。但很多中医药古典书籍是不可多得的瑰宝,可以考虑对中医药之类的国家历史精华采用特殊对象特殊对待的方法,另定其保护期。

3、中医药企业在其商标设计过程中,应该确定其版权的归属,及时给商标设计人以奖励或报酬,以免后患。

(三)强化中医药的商标权保护

1、强化中医药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只有塑造中医药驰名品牌,才能与国际上的名牌进行较量,也才能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

2、重视中医药商标侵权的法律制裁问题。如果在立法中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责任不明确,实践性受限。因此,必须针对中医药商标侵权行为设计具体明确的法律后果与法律制裁,只有极大地增加商标侵权的成本,加大处罚力度,才有可能从源头上治理对中医药的商标侵

权行为。

3、增强人们的医药商标法律保护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对于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为其他手段所无法代替的。具体到商标法领域,药品企业必须具有鲜明的商标保护意识,及早申请注册商标。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

针对中医药专利审批周期长的特点,应积极推进相应的专利保护措施,加快审批速度,缩短审批周期。目前,药品专利的审批周期太长,申请人要获得药品专利需要等待的期间过长,不利于中医药的专利保护,可以考虑在修订《专利法》时,根据中医药本身的特点,加快中医药专利审查的速度,缩短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了申请专利必须具备”三性”。然而,由于中医药的特殊性,我们应该对它进行特殊的规制,对”三性”标准作适度调整,并尽快制定出比较明确的审查指南,以利于提高中医药专利申请的审查通过率,使中医药专利获得名副其实的、更为周到的法律保护。

(五)完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

1、提高中医药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加强对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的普遍培训,明确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和竞争的武器。对中医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从业人员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知识产权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2、强化中医药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首先,制定企业保密规划,订立商业秘密的保密范围及企业内部对文件、资料、数据、配方的管理办法。其次,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约束员工。再次,要加强某些特殊领域的管理工作,对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人员更应有严格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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