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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文化的本质特征8篇

时间:2023-07-19 09:28:28

组织文化的本质特征

组织文化的本质特征篇1

关键词:黑社会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亚文化

中图分类号:DF7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0.0116

法律是一个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和文化的重要体现,它是直接规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和维系社会正常发展的基本价值观念。犯罪作为破坏社会秩序的极端行为,不仅仅是对法律规范的违反,同时也是对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背反。它“是社会文化的一个侧面,是一定文化的产物”。作为我国《刑法》上规定的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深刻的文化背景。其犯罪的手段、方式和组织结构等体现了独特的文化特征。这种特征既与整个社会的主流文化特征存在相似之处,又具有内在的独有特性,体现为明显的亚文化特征。“如果不懂发生犯罪的文化背景,我们也不会懂得犯罪。换言之,犯罪只能以文化来充分解释。”为了更为深入地认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内在特征。笔者拟从亚文化的视角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做出分析。以期为预防和控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理论参考。

一、犯罪亚文化的基本内涵

“亚文化”这一概念,首次被提出始于1886年,到1930年代,亚文化已经成为社会学、政治学和文化学等学科研究的对象之一。以芝加哥大学的部分师生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对美国特别是芝加哥城的社会问题尤其是移民问题和种族问题做了大量研究。在社会学领域,“亚文化”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通常被用于分析越轨行为或者社会异常行为。在西方犯罪学理论中,从文化的视角对犯罪进行分析始于1930年代。1938年,美国犯罪学家塞尔斯坦・塞林(Thorsten Sellin)在《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系统阐释了“文化冲突理论”(cul-ture conflict theory)。在塞林看来,刑法是主流文化(dominant culture)的行为规范的反映,而犯罪则是违反主流文化中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塞林关于主流文化以及文化冲突的论述,实际上已经包含着亚文化理论的基本思想。明确提出“犯罪亚文化理论”的是美国犯罪学家阿尔伯特・科恩(Albert K.Cohen),他于1955年在《少年犯罪人:帮伙亚文化》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犯罪亚文化理论”(theory of delinquent subculture)。该理论认为少年犯罪亚文化就是少年犯罪帮伙中流行的一套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参加犯罪少年帮伙的人,都是按照少年犯罪亚文化思考问题、判断是非和采取行动的。

西方犯罪学理论中的“犯罪亚文化理论”虽然不是针对黑社会犯罪而提出的,但它的基本观点和认识犯罪的方法已经超越青少年犯罪,时至今日,“犯罪亚文化理论”已经广泛运用于对各种犯罪类型的分析。通常意义上的亚文化可以作两个方面的理解:一是相对于主流文化的特殊文化;二是亚文化的拥有者,也即理论上所讲的亚文化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身是亚文化的一种体现和反映,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就是一个拥有特定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模式的亚文化群。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理解,又离不开对其亚文化本身的分析。为此。本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亚文化分析,主要在于通过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亚文化的内容、表现形式、形成原因和功能等问题的阐释,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一亚文化群体的内在特征。

二、旧中国黑社会犯罪的亚文化特征

旧中国的黑社会犯罪源起于清朝的帮会活动,之后在近代中国一直存在,并形成了一些影响较大的帮会组织。新中国成立后,通过一系列的措施,使得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犯罪在中国大陆绝迹,出现了长达“25年的历史空白”。但是,1970年代末至1980年代初,由于国内环境的变化和境外黑社会的渗透,大量犯罪团伙和严重的组织犯罪出现,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中国大陆迅速滋生蔓延。自1980年代以来,有关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曾经将存在于中国大陆的这些严重组织犯罪称为“黑社会”;但1997年《刑法》制定时,立法机关认为,“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居民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时有出现”。为此,《刑法》在第294条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旧中国的黑社会犯罪虽然并不相同,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却具有不少黑社会犯罪的特征,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黑社会犯罪的初级阶段。黑社会犯罪的亚文化特征经过不断地嬗变和发展,其中一些内容在新时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得以体现。旧中国黑社会犯罪的亚文化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亚文化内容以传统礼教为基础

旧中国在其几千年的发展历程里,逐渐形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封建传统礼教,而且渗入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人们的基本行为规则。黑社会犯罪组织自身作为一种亚文化群,其产生和出现有一定的历史原因。以帮会为例,帮会作为中国旧社会的一大社会力量,其成立的宗旨与初期的某些活动是具有进步性的,只是后来逐渐形成一个个黑暗而封闭的社会群落,并演变为黑社会的组成部分。这些黑社会组织作为一种社会力量,在遵循社会的一些基本行为规则的同时,也大多创建了相应的组织,奉行各自独有的基本观念和行为方式。每一个黑社会组织都具有其自身的文化特征,从而形成了相应的亚文化群。就其内容来讲,就中国黑社会组织往往将儒家的纲常礼教运用到其行为模式之中,其亚文化基础是“以聚义、食乐、打斗内容为核心三位一体的码头文化”。而这些内容,都能从儒家的纲常礼教中找到相应的内容。例如,儒家强调“孝悌”,认为“其为人也孝悌”,“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而一些帮会组织也把这一思想加以体现,如在参加哥老会时,必须当众发誓,其中第一条就是“要把父母孝”。“洪帮”、“汉流”的帮规主要以儒家的伦理思想为基础,讲求“孝、悌、忠、信、礼、义、廉、耻”。而黑社会组织亚文化的核心则是“义气”,强调为了朋友的利益而勇于承担风险或者牺牲自己,并在黑社会组织中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规则。例如,黑社会组织首领对其手下应当讲“义气”,而黑社会组织的成员也应当对首领以及其他成员讲“义气”。这些思想

被黑社会组织进行演绎,赋予其新的内容,成为组织成员的行为规则。旧中国黑社会组织的亚文化建基于封建社会特有的经济文化背景,同时又反映了封建传统礼教的诸多思想,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旧中国黑社会犯罪是那个特定时代文化思想的反映。

(二)通过多样性的载体表现出来

关于黑社会组织犯罪亚文化的载体,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归纳,如有的学者认为黑社会组织亚文化的载体有“帮名、帮规、黑话、入伙仪式、纹身”;还有的学者认为,它“通过组织名称、入伙规则、活动仪式、隐语暗号及象征符号等”表现出来。事实上,黑社会作为一种与主流社会相对的文化群体,许多主流社会存在的规则在黑社会组织同样存在,其亚文化特征具有丰富多样的外在表现形式。笔者认为,其主要的载体有以下几种:

1.严密的组织体系

中国旧社会主要的帮会组织有“洪帮”、“青帮”和“汉流”(袍哥),“洪帮”是中国旧社会最大和较早的帮会组织。这些帮会组织内部均有较为完备、齐全的组织体系,自上而下较为严密,并在各地均有联络点。黑社会内部的组织结构,“模拟了中国传统的封建家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汲取了传统帮会的组织形式,并加以改良,较流行的有字辈制、结拜兄弟制和师徒传承制”。通常情况下,黑社会内部存在首领、骨干成员和一般成员的区分,依照排字辈等方式,各自在组织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并遵循着一定的规则。例如,组织成员应当对首领尽忠,听从首领的指挥和调度等。这种严密的组织体系,与主流社会国家公权力的配置方式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2.严厉的帮规纪律

帮规纪律是维系旧中国黑社会组织的主要方式,其成员一旦违反,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例如,“洪帮”、“汉流”都以儒家的伦理思想为基础,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帮规纪律;而“青帮”的组织远比“洪帮”严密,其戒律叫“通条”,但其十条帮规的内容还是为国尽忠,尊敬长上,孝顺父母,累德积功,正心修身之类。这些帮规纪律,相当于黑社会组织中的“法律”,有的甚至相相当于“刑法”,因为对于严重违反帮规纪律者,可以处死;特别是对于组织成员来讲,必须严格奉行保密的原则,有出卖朋友者,将被处死。同时,违反这些帮规纪律的处罚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有的十分严酷。例如,旧中国黑社会组织最常见的惩罚方式就是“三刀六洞”或称“三刀六眼”,另外还有活埋、打红棍、钉活门神等。

3.各种各样的仪式

仪式不仅意味着一种程式,它更是一种文化的体现,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黑社会犯罪的亚文化特征也通过各种各样的仪式得以体现。旧中国黑社会组织的仪式主要有组织成立的仪式、成员入伙的仪式、见面仪式等。这些仪式有着严格、周密的程序安排和固定的规则,往往体现着该黑社会组织的宗旨、帮规等,同时也因为具有一定的神秘性而被看作是一种重要的活动。例如,新成员加入组织时要举行入伙仪式,要焚香、磕头、喝血酒、发盟誓、结拜等,“哥老会”“在会员入会以前,他一定要向师傅叩头”。只有举行了入伙仪式,才能真正算作是其组织成员。而“袍哥”成员之间的见面也有一套固定的仪式,它依见面的地点不同而在程序上存在区分,主要包括在香堂里的正式见面和在地方性的“袍哥”集会地茶馆的相会。

另外,旧中国黑社会犯罪的亚文化特征还通过帮会名称、隐语、暗号、纹身等形式得以展现。例如,一个帮会的名称往往与其组织的宗旨和行为目的相关,对外起到宣示作用,旧中国的“洪帮”之所如此命名,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明太祖朱元璋的年号是洪武,将这一组织称为“洪帮”,其意在恢复明朝的统治。

(三)具有聚集组织力量的功能

亚文化对于旧中国黑社会组织活动的开展具有很大的作用,在维系组织生存和运作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其中最核心的功能在于增进组织成员的感情,聚集组织的力量。例如,通过制定和执行各种帮规纪律,能够对组织成员的行为起到较好的约束作用,有利于保证组织活动的开展;而通过执行各种仪式,则有利于为组织成员形成内心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把自己真正视为组织的一员,将自己的生死、利益、荣辱与组织的生死、利益、荣辱相联系。“一个黑社会组织凝聚力的强弱,反映出该组织亚文化发展的水平和强弱程度”。一些黑社会组织虽然经历不断的发展和演化,其内部规则纪律也可能有所变化,但其一些核心的内容则一直得以坚持,由此可见亚文化对于黑社会组织的重要性。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亚文化的新特点

旧中国黑社会犯罪的亚文化特征虽然是封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反映,但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中大多数内容得以为今天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继承。例如,组织内部对“义气”的重视、维系组织运作的帮规纪律等仍然是新时期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亚文化的主要特征。因此,了解旧中国黑社会犯罪的亚文化特征。有助了解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亚文化特征的文化渊源和历史演变,对于把握其内在特征大有裨益。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旧中国黑社会犯罪的亚文化特征与其组织发展较为严密和完备是分不开的。当前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总体上还处于较为低级的阶段,因而这决定了旧中国黑社会犯罪的亚文化特征不可能在当今中国得以完全体现。而且犯罪都是特定社会发展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反映,我国当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除了具备旧中国黑社会犯罪的一些亚文化特征之外,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一)寻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从刑法认定的角度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非法控制性,即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对特定区域或者特定行业进行非法控制。之所以要进行非法控制,其最主要的目的就在于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虽然有时表现为通过实施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来实现其利益,但更多的时候则表现为通过钻法律、政策的空子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运用商业公司、企业等方式,排挤、打压竞争对手,甚至直接抢夺他人实施经济营业活动的权利,从而获取对特定行业的经济垄断权,以期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反映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漠视法律规范、藐视基本行为规则的亚文化特征。

(二)积极向公权力寻求保护伞

在旧中国,与官场相勾结,依仗官府的势力为非作歹,这在某些帮会,例如“青帮”中,是有其历史传统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保护伞”并不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要条件之一,即使没有“保护伞”,也不影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但在事实上,寻求“保护伞”却是很多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惯常使用的手段。除了极少数尚处于低级阶段的以打打杀杀为主要内容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外,实践中查获的绝大多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均存在“保护伞”;特别是一些涉及经济领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往往通过寻求“保护伞”,在合法经营的外衣下从事违法犯罪活

动。因此,从其行为方式来讲,主要体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背后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而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来讲,往往是“亦商亦黑”。他们在名义上均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或者取得了政府对某一行业的授权,但在事实上却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特定地区或者特定行业形成非法控制。

(三)逐步向政治领域渗透

现阶段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不仅仅是停留于单纯地追求经济利益上,其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不少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获得一定的政治头衔或者名誉,甚至直接成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或者代言人,不断向政治领域渗透。例如,在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抓获的黎强,其身份除了渝强集团董事长、总经理之外,还有重庆市人大代表、重庆市巴南区总商会会长等政治头衔。黑社会性质组织向政治领域的渗透,反映的内在文化特征在于对权力的尊崇和膜拜。对于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者来讲,仅仅获取经济利益已经不能满足其心理需要,他还希望得到主流社会的认同和赞誉,因而想方设法与政治靠拢,以期给自己带上“红帽子”。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部规则是与法律所倡导的行为方式相背离的,“但它却多少受到社会上的社会原则的影响和制约。换言之,他们也是整个文化的一个方面”。新时期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上述亚文化特征,是与整个社会转型的大背景密不可分的,其形成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

中国传统社会“官本位”的思想在今天仍然发挥着较大的影响,在不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分子看来,权力是一种资源和财富,应当努力去获取或者寻求权力的保护,从而为其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保护,甚至在被查获后也能够得以开脱。而对传统礼教的片面理解,也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常表现出的文化特征。遇事不考虑后果,一味强调对“朋友”、组织的“义气”或者“忠诚”,甘愿“两肋插刀”、“冲锋陷阵”,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拒不交代其他组织成员的罪行甚至为其他组织成员开脱罪行等,将其视为“讲义气”的体现,这些都是与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密不可分的。

2.社会转型期的影响

自19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中国社会进入急剧的转型时期,社会的转型带来了整个社会结构、社会阶层等方面的迅速变化,也强烈地冲击着人们的价值观念。例如,“金钱至上”的观念为一些人所认同和践行,而对法律规范则缺乏应有的尊崇,因而为了获取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不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另外,由于在社会发展同时,未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好贫富差距拉大,城乡差距等社会问题,而大量存在的腐败现象又严重影响了国家公权力的权威,以致于一些人错误地认为“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希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去满足自己的内在需求。

3.境外黑社会势力的影响

国外很多国家均存在形态较为成熟的黑社会组织。它们控制、色情行业,甚至通过实施暗杀等活动左右政治决策。而我国港澳地区的黑社会组织经过多年的发展,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组织体系,逐步形成了深厚的封建史源性、严密的内部组织结构、由繁至简的人会仪式、相对稳定的犯罪手段、自成体系的犯罪隐语等亚文化特征。随着与境外交流的增多,境外黑社会犯罪势力也加紧对国内的渗透,其犯罪手段、方式、组织规则也逐渐为国内犯罪分子所了解。特别是一些影视作品对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大肆渲染,使得境外黑社会组织所遵循的价值观念为一些青少年所青睐,并逐步将其作为自己的人生准则。

四、研究亚文化对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启示

“文化可能是限制犯罪的强有力的媒介。或者相反,这种文化对挫折和压力的解决采取了犯罪形式。”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亚文化的分析,能够使我们更加了解亚文化对于促使犯罪发生的作用,从而为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给以启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切实营造一种良好的文化氛围,对于遏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亚文化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也有利于消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社会文化根源,有效防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的蔓延。

(一)弘扬先进文化和价值观念

先进文化作用于人的内心,能够内化为个人的行为指导。在社会急剧转型的大背景下,我们亟须挖掘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吸收世界各国的先进文化,用先进文化引导人们的行为方式。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具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其传统文化中存在大量有价值的内涵和营养,完全有必要和可能将其运用到新的历史条件下,使其在塑造人们善良心灵方面发挥其积极功能。旧中国黑社会犯罪所推崇的“义气”以及纲常名教,其实质在于对古代传统文化的片面尊崇。今天,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中,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糟粕理应抛弃,但其中的一些有价值的东西却值得改造后继承。例如,“义气”在今天这样的法治时代,我们就可以将其内容阐释为诚信,提倡人与人之间的诚信相处。另外,中国传统文化中强调“修身”,强调对自己行为的反省和约束,则可以理解为对法律规范的尊崇,要求各自的行为应当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之内进行。通过在全社会弘扬先进的文化,其目的在于遏制亚文化的产生,促使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判断和内心信念。

(二)加强对文化传播媒介的监管

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特别是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文化传播媒介的形式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方式,形成了一种多元的文化传播途径。这在给整个社会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使得一些不良文化由此得以传播。特别是长期充斥于地下文化市场的、暴力书刊及音像制品,其宣传的均是与主流文化不相一致的亚文化。对于社会大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近几年来,互联网迅速发展,已经成为青少年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但是,对互联网信息的监管历来就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由于互联网上包含着大量的低俗内容,是人们获取健康文化营养的一个重要威胁;因此,要切实加强对文化传播媒介的监管,加大对文化市场的执法力度,消除、暴力书刊及音像制品的传播途径。面对互联网迅速发展的事实,要切实提升网络监管的技术,加强对网上不良信息的过滤与屏蔽,并逐步通过完善立法、加大执法等方式,加强对互联网空间的整治。

组织文化的本质特征篇2

关键词:组织特征 经济特征 行为特征 控制力特征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

依据刑法的规范表述,黑社会性质组织由以下四方砖垒砌而成:(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藉学者的归纳,该四个法律特征可简化为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控制力特征。

理论上讲,该特征无疑是逻辑严密的,旨在获取经济利益而建构的严密组织,通过实施相关行为实现其在"一方"的控制力。但理论上的严密在司法认定中问题频发。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评析

(一)组织特征

1、稳定的指向

从组织特征的规范表述看,稳定的前置定语限定了犯罪组织的边界。那么,"稳定"应如何理解。从相关裁判文书的论述可知,稳定仅从犯罪组织的内在结构上作判断,但仅从静态层面的判断分析并不能确保由此推断的结论是妥当的。

具体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稳定性判断,笔者认为不应仅从静态的结构特征作判断,而应参考组织的存续时间。引申的问题是,存续时间以多久为宜,如果量化时间的标准,会否导致司法实务中的标准认定遭遇瓶颈,使仅差一时毫厘的组织逍遥法外。

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例,立法模式以细腻著称的日本于1991年《暴力团对策法》第2条第2款规定:"暴力团是指有可能助长其团体的成员的集团性、长期地进行暴力型不法行为的团体"。[1]而以严谨闻名于世的德国,其司法界和警界共同组成的"组织犯罪的刑事追诉"研究小组的专家也认为:"有组织犯罪是追求利润或追求权势的有计划的犯罪活动,组织犯罪两个以上的参加者,长期或不定期在下列的情况下分工合作:……"[2]

德、日两国就有组织性犯罪在界定上都做了"长期性"的时间存续要求。笔者认为,参考组织存续时间的认定方式并无不妥,但对建议给存续时间一刻度标准的呼声深表不解。诚如美国某法官在被问及何为物品时的回答,我无法给其一精准的定义,但如若你呈现该物品,我即能作出相应的判断。在犯罪组织的稳定与否的存续时间及结构严密的判断上同样应当是个案形式具体而综合的考量,在时间的层面上意图以量化标尺界定当然可以实现,但机械化的后患无穷。

2、人数较多的内涵

既然是组织,其运作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个人。那么,在立法明确的法律特征中,"人数较多"应当作何量化理解。依循共同犯罪到犯罪团伙再到犯罪集团的递进思路分析,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属性上无疑是犯罪集团的特殊类型化。而刑法明确给予犯罪集团规范性的定义表述,即"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该规范在人数的界定上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规定相吻合,"有组织犯罪集团系指由三人或多人所组成的";藉学者就域外相关立法例的总结可知,以明确的数字给组织成员人数界定下限的国家占较大份额,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为三人以上,如意大利、中国台湾地区等;也有规定两人以上,如奥地利;但也不乏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等,未对人数加以明确规定。[3]

而从现有的裁判结果考虑,人数之多寡其实并非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关键,难点在于成员是否以组织化的结构固定下来。当然,作为最底线的要求,也即从犯罪集团属性的角度考虑,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人数无疑必须满足三人的下限要求。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构成,即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一般成员,三人的下限应指向组织者、领导者及骨干成员,以此为基本构造组合而成的犯罪组织方足以表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实际架构。

3、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

稳固特征,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的犯罪团伙划清界限。在外象上,"稳固"表现为组织结构的稳定性,内在则依赖于骨干成员之固定性。对于"骨干成员"的内涵,如何给予刑法上的规范界定便成为问题。

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惯有结构特征分析,金字塔组织架构下的"骨干成员"通常是指最贴近组织者、领导者的层级,在具体的犯罪实施上表现为直接领受任务而后指挥或积极参与实施具体犯罪活动的人。当然,在司法认定中,组织架构通常极具隐蔽性,而希冀成员自供其身份难免有悖常理。具体的认定上依旧是综合而个案的判断过程,凭藉因素不仅局限于参与次数与时间的考虑,更在具体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上的斟酌。考虑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惯有的谋利目的以及日趋公司化的运作模式,成员在组织中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无疑在判断其于组织中的地位上颇具实效。

从规范的客观含义可知,骨干成员的基本固定并不排斥存在个别骨干成员变更的情形。问题在于,实践中不乏存在犯罪组织频频更换骨干成员的作案情形,如此便给司法实务造成认定上的障碍。

笔者认为,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特征表述无疑暗合犯罪组织的严密结构性特征,但就组织之严密构造的判断上不应当拘束于具体骨干成员"职位"是否固定的定向思维,而应将判断的立足点落实在组织者、领导者上,以此为出发点考量个案犯罪组织成员之间是否具备有组织性的特征。换言之,骨干成员是否固定的判断的落脚点应在具体犯罪中是否体现其实质的阶层式组织构架,而非个体骨干成员之身份的固定。

组织文化的本质特征篇3

关键词 组织文化 价值观 自组织系统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组织文化研究由来已久,但直到20世纪80年代,组织文化才最终成为一种商业现象,有人把日本企业在商业上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日本企业的组织文化。组织文化对企业绩效产生关键的影响,企业可以通过管理自己的文化来赢得竞争优势。本文对组织文化近些年来有关研究进行了梳理论述。

1组织文化的含义

关于组织文化有许多学者给出了定义。一些学者认为文化不仅是一种象征,而且是一种实际存在的现象,一个组织的文化是特定的精神和信念。例如包括:人们应该怎样行动和相互对待的规范和价值观,应该培养的工作关系的特征,以及对待顾客和变革的态度。

Dension(1995)认为,组织文化是指“为组织成员所持有的基本的信念、价值观和假设,以及表现出来的实践和行为。一些组织文化的方面,诸如个体行为和群体标准,是显而易见的。而文化的有些方面却难以观察,因为他们表示了不可见的假设、价值观和核心的信念。”Schein则通过把文化和组织有机地组织起来,揭示组织文化的本质。他认为,组织是和许多环境一直发生相互作用的开放系统,而且由许多亚组织―― 职业、单位、阶层和不同地域位置的部门组成,文化就存在于组织中。

综上所述,可以将组织文化简要概括为:“组织成员所共同持有的基本信念、价值观及其表现出来的行为方式。”

2组织文化的结构研究现状

纵观前人的研究,对组织文化结构的划分通常有以下几种:

两层次划分:将组织文化划分为外显文化和内隐文化两个部分。组织文化的外显部分是指组织的文化设施、文化教育、技术培训和文娱、联谊活动等。组织文化的隐性部分是指组织内部为达到总体目标而逐步形成、一贯倡导、不断充实,并为全体成员自觉遵循的价值标准、道德规范、工作态度、行为取向和生活观念,以及由这些因素融汇而成的整体风貌。

三层次划分:将组织文化划分为物质文化、行为文化、精神文化三个层面。其中精神文化是核心层面;行为文化是组织精神、组织价值观的动态反映;而物质文化则是组织文化的最外层,是无形文化的有形表现。也有人认为三个层面中包含制度文化,而不包含行为文化。

四层次划分:将组织文化划分为物质文化层、制度文化层、精神文化层和综合文化层四个层次。其中物质文化层是由组织的产品、容貌、环境、科技状况等构成;制度文化层包括组织的规章制度、领导体制、组织机构、民主制度等内容;精神文化层包括组织目标、组织哲学、组织精神、组织道德等内容;综合文化层包括企业的素质、行为和形象等。也有很多学者认为组织文化包含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四个层面。

无论几个层次的划分,其核心思想都是认为组织文化应该有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之分,但是这两个层面都是组织文化形成后的状态,不利于把握组织文化的产生和发展。因此,应当从组织文化形成的角度出发,着重对组织文化的结构进行研究,重新定义组织文化的构成,方有利于组织文化的建设。

3组织文化的特征研究

美国管理学家罗宾斯认为:“文化可以通过评价一个组织具有十个特征的程度来加以识别:第一,是成员的同一性,即雇员与作为一个整体的组织保持一致的程度,而不是只体现出他们的工作类型或专业领域的特征;第二,团体的重要性,工作活动围绕团队而不是围绕个人组织的程度;第三,对人的关注,管理决策要考虑结果对组织中的人的影响程度;第四,单位的一体化,鼓励组织中各单位以协调或相互依存的方式运作的程度;第五,控制,用于监督和控制雇员行为的规章制度及直接监督程度;第六,风险承受度,鼓励雇员进取,革新及冒风险的程度;第七,报酬标准;第八,冲突的宽容度,鼓励雇员自由争辩及公开批评的程度;第九,手段―结果倾向性,管理更注重成果,而不是取得这些成果的过程的程度;最后,是系统的开放性,组织掌握外界环境变化并及时对这些变化作出反应的程度。”他还认为这些特征是相对稳定和持久的,就像个性的相对稳定与持久一样,组织文化也是如此。

我国学者周三多将组织文化的特征归纳为:超个体的独特性,即每个组织的文化都由其与众不同的地域或时代背景以及不同行业特点所形成;相对稳定性,组织文化的形成与变革都有较强的稳定性;融合继承性以及发展性。张德在其主编的《组织行为学》中还将无形性、软约束性作为组织文化特性的一部分。

4组织文化的功能研究现状

组织文化的本质特征篇4

关键词: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主体;客体;分析研究

一、都市型村庄及其过渡性特征

传统意义上的村庄是“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人口相对分散、有明显的同质性、社会结构较单一,主体人口为农业人口,基本的生产活动是农业生产。但是,随着中国都市化的迅速发展,一些村庄逐步丧失或部分丧失传统村庄的基本特征和功能,职业分化、人口流动、产业结构变化,均质性被打破,社会结构日趋复杂。依据都市化即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变并在某个区域(城市、城镇)集中的过程这一界定,我把这种村(居)民拥有宅基地和私人房屋产权,没有或少量拥有村集体农地和集体财产,第二、三产业已经取代农业成为主要产业,村(居)民已经全部或部分变成非农业户口,兼有大量外来人口入住的村庄称之为都市型村庄。从总体特征上看,由于中国地域广大,都市型村庄在区位环境、拥有的社会资源、管理体制、发展模式上存在巨大差异,使得这些村庄特质迥异,难以归类。然而,这些村庄也有许多共性特征,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的管理上,都还没有完全纳入到城(镇)的总体规划中,集体经济、集体资产、独特的“村籍”制度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利益分配和社会管理过程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等。实现情况表明,当下都市型村庄既没有完全拥有现代意义上的都市社区特质,也没有完全失去传统村庄的要素特征,呈现出传统村庄向都市社区转型的过渡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过程中的主客体要素现状分析

社区治理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依托于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以及个人等各种网络体系,应对社区内的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社区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系统聚合了不同于城、乡社区治理的主体与客体、内部规制和外部环境等多要素,其中每一个要素的变动都会对系统运行产生深刻影响,尤其是主客体要素。

(一)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主体的二元化要素特征和多元化结构性特征

正在成长的都市型村庄社会治理主体,既包括政治性的组织,也包括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社区治理逐步形成从政府一元走向村(居)民委员会、各类社会组织、专业社区工作者、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并存的架构。

从法律层面看,党的基层组织有权力对村(居)委会进行政治上的领导,对社区内的各类组织进行宏观协调,政府派出机构有义务对村(居)委会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推动社区各项建设活动的开展。村(居)委会接受政府业务上指导,动员、组织社区内的各类服务性的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社区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丰富社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增进社区居民的社区认同,共同治理社区事务,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从现实层面看,由于都市型村庄社区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并存、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并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自治性的社会组织并存,社区治理主体要素呈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化特征;社区内包括(村)居民委员会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组织发育迟缓,成熟度不高,组织和社会动员能力都非常弱,专业社区工作者队伍尚未完全建构起来,社会资源相对不足,在处理社区事务的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借助党和政府权威,依赖政府财政和政策上的支持,由此形成了“以执政党为圆心的同心圆状的中心一边缘型治理结构”,凸显出基层党组织在多元社区共治中的核心地位,社会组织边缘化,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并存、层次分明的结构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是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宪法》确认村(居)委会的功能是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办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反映群众意见要求、提出建议等。《城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村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等。

处于过渡期的都市型村庄,由于土地、户籍、人口、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区组织、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城乡二元化特征,致使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遇到的经济、文化、社会、空间、环境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比成熟的城市社区和传统村庄量要大、复杂程度更高,解决难度更大。有些村庄既要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农村农业经营机制,又要负责征地拆迁、村庄规划、居民安置以及相关的利益分配,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其他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既要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又要解决化解二元并存带来的诸如促进城乡融合等特殊性问题等。社区治理客体不仅点多、面广、矛盾错综复杂,而且变动性大,无法简单依据《城居法》或是《村居法》来加以界定,只能依据各个社区具体情况相机界定。

三、优化社区治理主客体要素,建设都市型村庄社区

当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缺乏直接可资参考、借鉴的经验,建构切合都市型村庄特点、规范有效的治理规制,协调各方利益和矛盾,实现都市型村庄社区善治,必须按照城乡“一体化”思路,参照都市社区要素特征,整体布局、统筹规划、拓展思路、创新体制。

(一)提升社区治理主体能力,建构科学的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充分认识各类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建立多元共治的主体架构,形成内含科学分工与合作机制的以社区(村)居委会为轴心、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其他主体参与其中的交互式的新型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第一,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内各类社会组织,理顺社区内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内部的关系,明晰其结构与功能,避免出现“缺位”、“越位”、“错位”等职能的交叉、功能紊乱现象。

第二,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与监督,逐步弱化社区组织行政功能,增强社区内行政部门的行政能力;强化社会组织的自治性,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建构合理的社区治理结构,建立社会资源、权利共享,社会义务、责任分担机制,维护社区内部的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平等地位,促进其协同发展。

第三,打破以集体土地产权为核心的“村籍”制度,赋予外来人口和本地人口在社区治理中的平等主体地位,建立各类社区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民主制度、决策程序和协调机制,完善相关政策,发挥村(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的轴心作用,确保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对社区重大事务的决策、治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社区治理制度化、民主化、程序化。

(二)厘清社区治理客体属性,建构城乡一体化的社区治理模式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客体不仅包括了原来村集体管理的事务,还政府改革职能转换过程中剥离出来的社会管理事务和村庄都市化过程中衍生出的一些新事务,尽管内容复杂,治理过程权责关系模糊。但从性质上还是可以分为几大类:经济工作、行政工作、社会工作、其他工作。社区治理必须在厘清社区事务和公共服务类别的基础上,依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行政组织、村(居)委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社区事务治理过程中的权责关系,坚持城乡一体化思路,以提升“城市性”为目标,建构和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和模式。

第一,(村)居委会依法加强对社区类各类经济组织的经营资质的审核,运行过程的监管,营造优良的经营环境,协调经济组织间以及经济组织与社区居民间的经济利益矛盾和纠纷。以依法拥有村集体经济和土地资源管理权为依托,结合都市型村庄的特点,总体规划村庄经济发展,采用多种方式经营集体土地和资产;立足都市农业,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和第一产业优势,构建集农业生产、观光、旅游、休闲于一体,三大产业协同发展的经济架构,发展社区经济。

第二,基层党组织依法履行领导和支持本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职能,保障社区居民民主参与社区治理的权利。以关涉社区共同利益的事务为抓手,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吸引社区居民依照程序参与社区治理,激发其参与热情,培养政治理性,锻炼和提高自治能力,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区政治生活。

第三,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拓展文化活动的空间,建设文化惠民和文化共享机制;寻找有特色的文化发展定位,在继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促进城乡文化的融合,实现文化创新;社区的真正本质是社区精神,通过开展社区文化建设活动,增进社区治理主体间的了解与理解,增进社区认同,形成与乡村优秀传统文化要素结合、体现城市文明和时代精神内核的社区精神。

第四,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立足现状,以村庄规划和环境整治为着力点,以社区公共服务为核心,整合社会资本,统筹规划社区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内经济组织、非营利性组和其他社会组织,鼓励其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建设,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教育培训机制以及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由民间社会组织和居民共同参与的、涵盖所有人口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

参考文献:

1、夏建中.治理理论的特点与社区治理研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2).

2、李金红.和谐社区治理主体的政治社会学分析[EB/OL].community.jhun.省略/list.asp?id=33,2007-07-03.

3、丁元竹.社区与社区建设:理论、实践与方向[EB/OL].sociology.省略/pws/dingyuanzhu/grwj_dingyuanzhu/P020080930276816390457.pdf.

组织文化的本质特征篇5

关键词: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主体;客体;分析研究

一、都市型村庄及其过渡性特征

传统意义上的村庄是“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人口相对分散、有明显的同质性、社会结构较单一,主体人口为农业人口,基本的生产活动是农业生产。但是,随着中国都市化的迅速发展,一些村庄逐步丧失或部分丧失传统村庄的基本特征和功能,职业分化、人口流动、产业结构变化,均质性被打破,社会结构日趋复杂。依据都市化即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变并在某个区域(城市、城镇)集中的过程这一界定,我把这种村(居)民拥有宅基地和私人房屋产权,没有或少量拥有村集体农地和集体财产,第二、三产业已经取代农业成为主要产业,村(居)民已经全部或部分变成非农业户口,兼有大量外来人口入住的村庄称之为都市型村庄。从总体特征上看,由于中国地域广大,都市型村庄在区位环境、拥有的社会资源、管理体制、发展模式上存在巨大差异,使得这些村庄特质迥异,难以归类。然而,这些村庄也有许多共性特征,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的管理上,都还没有完全纳入到城(镇)的总体规划中,集体经济、集体资产、独特的“村籍”制度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利益分配和社会管理过程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等。实现情况表明,当下都市型村庄既没有完全拥有现代意义上的都市社区特质,也没有完全失去传统村庄的要素特征,呈现出传统村庄向都市社区转型的过渡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过程中的主客体要素现状分析

社区治理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依托于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以及个人等各种网络体系,应对社区内的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社区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系统聚合了不同于城、乡社区治理的主体与客体、内部规制和外部环境等多要素,其中每一个要素的变动都会对系统运行产生深刻影响,尤其是主客体要素。

(一)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主体的二元化要素特征和多元化结构性特征

正在成长的都市型村庄社会治理主体,既包括政治性的组织,也包括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社区治理逐步形成从政府一元走向村(居)民委员会、各类社会组织、专业社区工作者、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并存的架构。

从法律层面看,党的基层组织有权力对村(居)委会进行政治上的领导,对社区内的各类组织进行宏观协调,政府派出机构有义务对村(居)委会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推动社区各项建设活动的开展。村(居)委会接受政府业务上指导,动员、组织社区内的各类服务性的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社区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丰富社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增进社区居民的社区认同,共同治理社区事务,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从现实层面看,由于都市型村庄社区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并存、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并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自治性的社会组织并存,社区治理主体要素呈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化特征;社区内包括(村)居民委员会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组织发育迟缓,成熟度不高,组织和社会动员能力都非常弱,专业社区工作者队伍尚未完全建构起来,社会资源相对不足,在处理社区事务的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借助党和政府权威,依赖政府财政和政策上的支持,由此形成了“以执政党为圆心的同心圆状的中心一边缘型治理结构”,凸显出基层党组织在多元社区共治中的核心地位,社会组织边缘化,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并存、层次分明的结构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是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宪法》确认村(居)委会的功能是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办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反映群众意见要求、提出建议等。《城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村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等。

处于过渡期的都市型村庄,由于土地、户籍、人口、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区组织、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城乡二元化特征,致使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遇到的经济、文化、社会、空间、环境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比成熟的城市社区和传统村庄量要大、复杂程度更高,解决难度更大。有些村庄既要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农村农业经营机制,又要负责征地拆迁、村庄规划、居民安置以及相关的利益分配,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其他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既要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又要解决化解二元并存带来的诸如促进城乡融合等特殊性问题等。社区治理客体不仅点多、面广、矛盾错综复杂,而且变动性大,无法简单依据《城居法》或是《村居法》来加以界定,只能依据各个社区具体情况相机界定。 转贴于

三、优化社区治理主客体要素,建设都市型村庄社区

当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缺乏直接可资参考、借鉴的经验,建构切合都市型村庄特点、规范有效的治理规制,协调各方利益和矛盾,实现都市型村庄社区善治,必须按照城乡“一体化”思路,参照都市社区要素特征,整体布局、统筹规划、拓展思路、创新体制。

(一)提升社区治理主体能力,建构科学的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充分认识各类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建立多元共治的主体架构,形成内含科学分工与合作机制的以社区(村)居委会为轴心、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其他主体参与其中的交互式的新型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第一,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内各类社会组织,理顺社区内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内部的关系,明晰其结构与功能,避免出现“缺位”、“越位”、“错位”等职能的交叉、功能紊乱现象。

第二,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与监督,逐步弱化社区组织行政功能,增强社区内行政部门的行政能力;强化社会组织的自治性,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建构合理的社区治理结构,建立社会资源、权利共享,社会义务、责任分担机制,维护社区内部的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平等地位,促进其协同发展。

第三,打破以集体土地产权为核心的“村籍”制度,赋予外来人口和本地人口在社区治理中的平等主体地位,建立各类社区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民主制度、决策程序和协调机制,完善相关政策,发挥村(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的轴心作用,确保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对社区重大事务的决策、治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社区治理制度化、民主化、程序化。

(二)厘清社区治理客体属性,建构城乡一体化的社区治理模式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客体不仅包括了原来村集体管理的事务,还政府改革职能转换过程中剥离出来的社会管理事务和村庄都市化过程中衍生出的一些新事务,尽管内容复杂,治理过程权责关系模糊。但从性质上还是可以分为几大类:经济工作、行政工作、社会工作、其他工作。社区治理必须在厘清社区事务和公共服务类别的基础上,依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行政组织、村(居)委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社区事务治理过程中的权责关系,坚持城乡一体化思路,以提升“城市性”为目标,建构和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和模式。

第一,(村)居委会依法加强对社区类各类经济组织的经营资质的审核,运行过程的监管,营造优良的经营环境,协调经济组织间以及经济组织与社区居民间的经济利益矛盾和纠纷。以依法拥有村集体经济和土地资源管理权为依托,结合都市型村庄的特点,总体规划村庄经济发展,采用多种方式经营集体土地和资产;立足都市农业,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和第一产业优势,构建集农业生产、观光、旅游、休闲于一体,三大产业协同发展的经济架构,发展社区经济。

第二,基层党组织依法履行领导和支持本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职能,保障社区居民民主参与社区治理的权利。以关涉社区共同利益的事务为抓手,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吸引社区居民依照程序参与社区治理,激发其参与热情,培养政治理性,锻炼和提高自治能力,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区政治生活。

第三,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拓展文化活动的空间,建设文化惠民和文化共享机制;寻找有特色的文化发展定位,在继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促进城乡文化的融合,实现文化创新;社区的真正本质是社区精神,通过开展社区文化建设活动,增进社区治理主体间的了解与理解,增进社区认同,形成与乡村优秀传统文化要素结合、体现城市文明和时代精神内核的社区精神。

第四,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立足现状,以村庄规划和环境整治为着力点,以社区公共服务为核心,整合社会资本,统筹规划社区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内经济组织、非营利性组和其他社会组织,鼓励其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建设,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教育培训机制以及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由民间社会组织和居民共同参与的、涵盖所有人口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

参考文献

1、夏建中.治理理论的特点与社区治理研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2).

组织文化的本质特征篇6

关键词: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主体;客体;分析研究

一、都市型村庄及其过渡性特征

传统意义上的村庄是“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人口相对分散、有明显的同质性、社会结构较单一,主体人口为农业人口,基本的生产活动是农业生产。但是,随着中国都市化的迅速发展,一些村庄逐步丧失或部分丧失传统村庄的基本特征和功能,职业分化、人口流动、产业结构变化,均质性被打破,社会结构日趋复杂。依据都市化即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变并在某个区域(城市、城镇)集中的过程这一界定,我把这种村(居)民拥有宅基地和私人房屋产权,没有或少量拥有村集体农地和集体财产,第二、三产业已经取代农业成为主要产业,村(居)民已经全部或部分变成非农业户口,兼有大量外来人口入住的村庄称之为都市型村庄。从总体特征上看,由于中国地域广大,都市型村庄在区位环境、拥有的社会资源、管理体制、发展模式上存在巨大差异,使得这些村庄特质迥异,难以归类。然而,这些村庄也有许多共性特征,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的管理上,都还没有完全纳入到城(镇)的总体规划中,集体经济、集体资产、独特的“村籍”制度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利益分配和社会管理过程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等。实现情况表明,当下都市型村庄既没有完全拥有现代意义上的都市社区特质,也没有完全失去传统村庄的要素特征,呈现出传统村庄向都市社区转型的过渡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过程中的主客体要素现状分析

社区治理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依托于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以及个人等各种网络体系,应对社区内的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社区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系统聚合了不同于城、乡社区治理的主体与客体、内部规制和外部环境等多要素,其中每一个要素的变动都会对系统运行产生深刻影响,尤其是主客体要素。

(一)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主体的二元化要素特征和多元化结构性特征

正在成长的都市型村庄社会治理主体,既包括政治性的组织,也包括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社区治理逐步形成从政府一元走向村(居)民委员会、各类社会组织、专业社区工作者、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并存的架构。

从法律层面看,党的基层组织有权力对村(居)委会进行政治上的领导,对社区内的各类组织进行宏观协调,政府派出机构有义务对村(居)委会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推动社区各项建设活动的开展。村(居)委会接受政府业务上指导,动员、组织社区内的各类服务性的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社区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丰富社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增进社区居民的社区认同,共同治理社区事务,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从现实层面看,由于都市型村庄社区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并存、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并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自治性的社会组织并存,社区治理主体要素呈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化特征;社区内包括(村)居民委员会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组织发育迟缓,成熟度不高,组织和社会动员能力都非常弱,专业社区工作者队伍尚未完全建构起来,社会资源相对不足,在处理社区事务的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借助党和政府权威,依赖政府财政和政策上的支持,由此形成了“以执政党为圆心的同心圆状的中心一边缘型治理结构”,凸显出基层党组织在多元社区共治中的核心地位,社会组织边缘化,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并存、层次分明的结构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是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宪法》确认村(居)委会的功能是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办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反映群众意见要求、提出建议等。《城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村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等。

处于过渡期的都市型村庄,由于土地、户籍、人口、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区组织、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城乡二元化特征,致使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遇到的经济、文化、社会、空间、环境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比成熟的城市社区和传统村庄量要大、复杂程度更高,解决难度更大。有些村庄既要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农村农业经营机制,又要负责征地拆迁、村庄规划、居民安置以及相关的利益分配,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其他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既要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又要解决化解二元并存带来的诸如促进城乡融合等特殊性问题等。社区治理客体不仅点多、面广、矛盾错综复杂,而且变动性大,无法简单依据《城居法》或是《村居法》来加以界定,只能依据各个社区具体情况相机界定。

三、优化社区治理主客体要素,建设都市型村庄社区

当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缺乏直接可资参考、借鉴的经验,建构切合都市型村庄特点、规范有效的治理规制,协调各方利益和矛盾,实现都市型村庄社区善治,必须按照城乡“一体化”思路,参照都市社区要素特征,整体布局、统筹规划、拓展思路、创新体制。

(一)提升社区治理主体能力,建构科学的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充分认识各类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建立多元共治的主体架构,形成内含科学分工与合作机制的以社区(村)居委会为轴心、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其他主体参与其中的交互式的新型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第一,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内各类社会组织,理顺社区内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内部的关系,明晰其结构与功能,避免出现“缺位”、“越位”、“错位”等职能的交叉、功能紊乱现象。

第二,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与监督,逐步弱化社区组织行政功能,增强社区内行政部门的行政能力;强化社会组织的自治性,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建构合理的社区治理结构,建立社会资源、权利共享,社会义务、责任分担机制,维护社区内部的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平等地位,促进其协同发展。

第三,打破以集体土地产权为核心的“村籍”制度,赋予外来人口和本地人口在社区治理中的平等主体地位,建立各类社区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民主制度、决策程序和协调机制,完善相关政策,发挥村(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的轴心作用,确保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对社区重大事务的决策、治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社区治理制度化、民主化、程序化。

(二)厘清社区治理客体属性,建构城乡一体化的社区治理模式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客体不仅包括了原来村集体管理的事务,还政府改革职能转换过程中剥离出来的社会管理事务和村庄都市化过程中衍生出的一些新事务,尽管内容复杂,治理过程权责关系模糊。但从性质上还是可以分为几大类:经济工作、行政工作、社会工作、其他工作。社区治理必须在厘清社区事务和公共服务类别的基础上,依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行政组织、村(居)委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社区事务治理过程中的权责关系,坚持城乡一体化思路,以提升“城市性”为目标,建构和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和模式。

第一,(村)居委会依法加强对社区类各类经济组织的经营资质的审核,运行过程的监管,营造优良的经营环境,协调经济组织间以及经济组织与社区居民间的经济利益矛盾和纠纷。以依法拥有村集体经济和土地资源管理权为依托,结合都市型村庄的特点,总体规划村庄经济发展,采用多种方式经营集体土地和资产;立足都市农业,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和第一产业优势,构建集农业生产、观光、旅游、休闲于一体,三大产业协同发展的经济架构,发展社区经济。

第二,基层党组织依法履行领导和支持本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职能,保障社区居民民主参与社区治理的权利。以关涉社区共同利益的事务为抓手,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吸引社区居民依照程序参与社区治理,激发其参与热情,培养政治理性,锻炼和提高自治能力,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区政治生活。

第三,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拓展文化活动的空间,建设文化惠民和文化共享机制;寻找有特色的文化发展定位,在继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促进城乡文化的融合,实现文化创新;社区的真正本质是社区精神,通过开展社区文化建设活动,增进社区治理主体间的了解与理解,增进社区认同,形成与乡村优秀传统文化要素结合、体现城市文明和时代精神内核的社区精神。

第四,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立足现状,以村庄规划和环境整治为着力点,以社区公共服务为核心,整合社会资本,统筹规划社区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内经济组织、非营利性组和其他社会组织,鼓励其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建设,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教育培训机制以及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由民间社会组织和居民共同参与的、涵盖所有人口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

参考文献:

1、夏建中.治理理论的特点与社区治理研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2).

组织文化的本质特征篇7

论文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 集团组织 “涉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修正案中,立法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做了较为明确的诠释和定义。总体说来可以从表面和内在两个层面进行解释,从内在层面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和内部结构方面都较为固定,每一层阶都有特定的任务和信息传递方式,为完成共同的犯罪目的而又不同功能的分工;从外在层面来看,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不法手段或者是披着合法外衣的不法勾当来扩大影响,加强对地区、行业的控制力。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有关内容具体分析,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理应具备组织性特征、行为性特征及经济性特征。

一、组织性特征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模组织性被描述为应具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组织性的核心是具有相应的组织形式特征。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提到了“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该款事实上是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式特征进行了诠释。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形式应该分为几个方面理解,首先,内部的结构应具有层级性,从上到下呈金字塔结构展开,各个层级的分工合作较为清晰,并且层级数量不少于三个。其次,有严格的帮规或者是戒条。这种准则行的纪律会贯彻到整个组织的上下,并且在该条规的“指导下”进行一系列的犯罪活动。所以,一些省市有这样的规定,在组织形式特征中应体现以“有被组织和成员认可的帮规、戒律、家法等行为规则或约定俗成的规矩,但不要求必须具有明确的组织名称、纲领、章程、文字规约等作为必要条件” 其三,近年来,黑社会性质组织会披上合法的“外衣”,已成气候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逃避法律打击和惩治,利用之前积累的非法资金成立公司,借助公司的合法外衣,从事更大的非法活动。不仅如此,公司也成为其掩饰不法罪行的盾牌,混绕司法认定和处置。而且,这一形式已然成为一种高阶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形式。2009-2010年一年之内,在重庆展开的“除黑打恶”各项整治和斗争中,重庆各级法院共查处了二十四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在这些组织中,有一般以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了注册企业,并且,30%的企业规模庞大,资产上亿。 基于此,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的第二条将上述打着公司合法旗号进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排除在单位犯罪之外 。其目的也是为了更好的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而保护社会公平,维护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以及人民的各种权利。

二、行为性特征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性被描述为“,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该条文明确的从三个方面界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行为特征方面的内涵。下文将从行为的暴烈程度、行为的持续程度、行为的影响后果范围三个角度展开论述。

第一,在对行为手段的界定上,《刑法修正案(八)》有这样的描述:“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对于行为手段特性的界定上来看,事实上分文了两个维度。第一个维度是暴力性行为。所谓暴力,是指不符合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负面力量 。事该种暴力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实的强暴。也就是呈现出一种强大的施暴力量,对他人施加这种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方法或强力强力,获取不法利益或获取暴利。那么这种客观意义上的暴力手段不仅仅是一种推拉与挣脱的外力表现,更是一种达到足以使被害人按照施害人意识决定而为之的强力,也就是说,这种外力应该达到一种特别紧迫、急切和重大损害的程度。对人身进行强制或打击较为常见,笔者认为还应该将被害权益纳入其中,被害人权益是暴力指向的最终目标。身体强制或行为强制都只是手段或是方法,真正要达到的是一种利益的获取。也就是在这种利益趋势之下,行为的暴烈摧残程度才会具有如此大的伤害性。第二个维度,笔者认为有必要指出,除了直接性暴力而外,还有种是间接暴力。故意破坏办公器材和办公用品,导致机关事务性工作无法展开或者进行。此类财产性破坏,也应认定为暴力手段。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行为的方式必须要具备一定的暴力行为特征,而法律对其追究的依据也必须依赖其行为的违法性,所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必须要具备行为性的特征,而暴力手段,则是行为性特征的一个重要显像和支撑。

第二,在对行为持续程度的界定上,《刑法修正案八》的描述是:“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换句话说,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活动必须具有长期性,而不是偶发的、碰巧聚在一起的共同犯罪。首先,《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会对黑社会组织行为的“持续性”进行描述,笔者认为的主要目的是在于区分与普通的共同犯罪。因为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也会有共同的犯罪意图表达,以及共同共通的犯罪行为。但是,共同犯罪一般不具备长期持续性。这是对犯罪形式上的一种区分。其次,持续性程度也是对犯罪行为危害程度的一种折射。长期、多次、持续性的进行某种犯罪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对势必会给社会治安造成一种长期威胁,另外,从群众的角度来看,如果某一社区或地区长期流窜犯罪分子,为非作歹,长期进行非法活动,势必会给群众造成一种心理阴影,这种黑社会性质行为的非法控制给群众造成的心理强制也会影响到社会安定。基于之上分析,沿海省份会有这样的规定:“‘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一般掌握为:(1)组织者、领导者直接组织、策划、指挥、授意、指使实施的。(2)组织成员为组织的利益有预谋地实施或按照该组织一贯行为实施的。”

三、经济性特征

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性特征被界定为应当具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经济性特征主要有两个指向标,其一,指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目的,其二指向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的物质基础。两者相辅相成。

首先,经济性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目的性指标 。黑社会组织存在或壮大的本质原因在于谋取更高额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权利。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利益会很大程度上大于本分的劳动,由此,社会的不安分子开始蠢蠢欲动,试图纠集成伙,获取暴力。表现形式在社会中有多种多样,有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某一地区开设各种不法场所谋取暴利,有的以合法外衣为掩护,开展各种非法经济活动。其实本质上都是为了更快获得更为丰盛的经济利益和各种社会权益。这种社会权益包括了政治身份。笔者认为具有经济性目的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判定的一个重要特征,因为这一特征极好的解释了团伙行为的目的性。

组织文化的本质特征篇8

    论文摘要:和谐企业文化应从“提炼核心价值理念、凝聚人文导向的领导文化、构建学习型特征的企本文化、塑造绩效导向的组织文化”这四个层面进行整合与构建。其中,核心价值理念体现着当前建设和谐企业文化的一种追求与选择,它对企业文化的生成和重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0 引言

我国经济学家于光远说过,“关于发展, 三流企业靠生产,二流企业靠营销,一流企业靠文化。”单纯依靠制度的硬管理不能有效地指导员工自觉行为,企业文化构建才是企业提升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尤其是在众多企业百舸争流、力求实现质的突破、争创国内一流企业的今天,和谐企业文化的构建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形成核心竞争力,能否实现长期、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和谐企业文化还是企业保持动态张力平衡、实现企业良性发展的重要组成。笔者认为,企业文化的整合与和谐企业文化的构建,应从“提炼核心价值理念、凝聚人文导向的领导文化、构建学习型特征的企本文化、塑造绩效导向的组织文化”这四个层面入手。

1 提炼核心价值理念

每个国家、每个时代、每个社会都需要一种能为人家认同接受的核心价值体系[1]。价值文化是企业文化的基础,核心价值是价值文化的根本。核心价值理念在企业特色文化的生成和再塑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是构建和谐企业文化的源泉和动力。价值观念这种感召依靠义务信念,人们的动力和精力都是围绕它组织起来的[2]。正是人们对基于认识理性核心价值的感召的信奉,使企业中分散的组织和多样化的个人组成了一个富有生命力和凝聚力的有机整体。对企业而言,核心价值理念就是企业在为实现共同远景、完成职能使命而提炼出来并予以践行的根本理念引领下所形成的、规约企业文化本质特征和发展走向的精神内涵、价值追求和共同规范的体系。共同价值观和核心价值观是核心价值理念生成的土壤。

点燃和培育共同价值观,是企业形成团队合力,增强组织凝聚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种文化战略。只有把蕴涵在企业核心团队和共同体成员内心深处的共同价值观充分体现出来,才能促进核心价值理念的形成和发展。所以,共同的价值观能使这个组织更加稳定,促使企业新成员的社会化,并强化原有成员的使命感、责任感,认同企业的理想。在企业中,应该确立以提升人力资本价值为基础的共同价值观准则。

核心价值观是指一个企业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为企业大多数成员认同和接受的先进的、优秀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指导全体师生员工行为、解决企业发展主要矛盾、判断企业发展是非标准的根本信念和准则。所以说, “和谐、发展、责任、创新、多元”,应该成为企业努力构建和谐企业文化所应坚持的核心价值准则。

2 凝聚人文导向的领导文化

企业是由人组成的共同体,它的行为和发展都要依靠其中每一个人的积极行动。正如美国著名学者萨乔万尼所强调的,领导者的文化角色及象征角色对优异的企业表现很重要,他们担任首长的角色,向他人发出什么是有价值的信号。协调团体内部各成员之间的关系并使团体始终保持团结、和谐、进取,是领导者的首要职能。这就必然要求企业领导者必须实现从技术领导到文化领导的转变。另外,要实现可持续、健康的发展,企业文化建设也必须“以人为本”[3]。企业领导及其人文导向的领导文化在激发和建立新型和谐企业文化,传播和实现核心价值观,改变个人或小组的价值观、行为和规范等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首先,企业领导的专业角色要相应地进行转变,要从单纯的管理者过渡为人际关系的协调者、建设科研的促进者和文化的传播者,要依据其独特的企业理念和思想,从企业实际出发,规划和描绘企业组织发展的远景和蓝图,以自我发展和自身的道德领导促进企业文化的发展。

其次, 企业领导者应该成为善于倾听团体成员心声,关注成员发展,激励员工自我完善、自我提高的精神导师。通过文化引领,努力建设一支团结协作、具有自我管理意识和卓越工作能力的工作团队。这种精心组建而成的工作团队不仅能体现领导的优秀品质和价值观,还能集中体现和践行企业的远景、目标和规划。

最后,企业领导在管理中要追求卓越,确立特色化目标,不断整合企业文化形象,使企业特色文化更为鲜明,有力地促成企业文化的整体推进。

3 构建学习型特征的企本文化

实际上,企本文化就是企业领导者从企业实际出发,通过企业成员共同参与的方式,不断整合、优化企业文化资源,逐步形成适合企业发展的独特价值理念、管理理念和组织体系。企本文化是实现企业精神文化的独特性和专有性,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的根本。由于人员素质、领导方式、发展方向等不同,两者之间的企业氛围和企业文化就会存在很大差异,所谓“移形易而移神难”,这就必然要求强调和突显企业自身在企业文化形成中的主体作用。

以学习型为特征的企本文化是企业形成特色文化、打造企业个性化文化品牌的必由之路。企本文化既强调企业领导者的作用,也关注发挥企业共同体成员在特色文化形成中的不可替代性作用。学习型特征的企本文化是促进两者之间沟通融合的有效桥梁。塑造学习型特征的企本文化,就是企业领导者全面、深入、系统地思考企业和个人的发展目标,实现个人和企业共同体的自我超越,从而不断营造出“和谐”企业文化氛围。学习型特征的企本文化,将有利于更新企业管理理念,激发所有成员从事工作和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企业领导能够带领全体员工坚定不移地向建立一流企业的共同远景迈进。

4 塑造绩效导向的组织文化

企业文化通过各类组织仪式得以诠释、表达和传播。在企业组织发展过程中,核心价值观、信念内化契入组织成员共同的认识和意念中就形成了组织文化。组织文化实质上依赖于企业组织中的人及其行为。

美国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指出,卓越的公司,排在第一位的不是你支付报酬的多少,而是你将报酬支付给何人。如果你有适合的雇员,他们会高效率的完成工作,不会因为报酬少而折腰,就好比他们的呼吸不受控制一样。[4]因此,对企业来说,如果企业组织文化充满生机和活力,则能使企业中的成员认同和强化企业核心价值观,组织成员彼此间的合作和交流会得到加强,并且愿意承担企业的使命,从而也就有利于企业形成重视人的主动性的企本文化。

总之,以科学发展观确立企业的价值取向,从“提炼核心价值理念、凝聚人文导向的领导文化、构建学习型特征的企本文化、塑造绩效导向的组织文化”四个层面入手建设和谐企业文化,可以使得企业不仅能建立良好的内部及外部关系,还可以用良好的文化理念引导企业正确发展,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筑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周远清.和谐文化建设与中国高等教育[j].中国高教研究.2007.(3):1.

[2]伯顿·克拉克.高等教育学新论——多学科的研究[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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