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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的原则8篇

时间:2023-07-19 09:28:47

税收管理的原则

税收管理的原则篇1

Abstract:the current tax confirmation that matters not comprehensive, because that information asymmetry, cognizance management services are not standardized, easily lead to tax authorities and their personnel in the enforcement risk and the risk,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tax that should follow the legal principle, management and service pay equal attention to, cautious three principles, to further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tax identification standardize the tax identification,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axpayers, avoid and reduce tax law enforcement risk and the risk identification.

关键词:税务认定 行政执法 廉政风险

Key words:tax administrative law that the Incorrupt Government Risk

作者简介:张英明 男 1965年生 广东大浦人 新建县地方税务局税务师,江西财经管理学院89级税收专业;

马祖彪 男 1972年生 江西永修人 新建县地税局纪检组长 中央党校法律专业(函授本科);

万里虹 女 1982年生 江西南昌人 新建县地税局办事员 河南科技大学2001级商贸旅游专业

朱桂秀 女 1966年生 新建县地方税务局科员 省财税学校八八级税收班

税务认定作为税务征管过程的一种手段,既关联纳税单位或个人,也涉及到政府管理的相关环节,是指税收主体(征税机关、纳税人)为实现税收征管及税收权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遵循一定的标准和流程所开展的认定申请、认定审查(审核)、认定决定(结果)的公布及传递有关信息的一项管理活动。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成份、投资主体、经营方式和财税体制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务认定也成了我国税务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税务认定面临的问题

1994年以来,随着二轮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税务认定制度初步建立,推进了“依法治税、依法行政”工作的健康发展,保证了政府职能的正常履行,满足了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税务认定在法制化、科学性层面上面临新的考验。

1、税务认定事项不全面

目前税务认定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资格、税收优惠减免及涉外税收管理四大块,属于狭义的税务认定管理制度,不适应经济活动行为内容和形式上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税务认定出有时出现“真空”(如电子商务收入归属纳税等)。由于缺少系统的法定税务认定原则,不少新型行业尤其是高消费服务业的所谓的“税务认定”随意性大,不够细化且操作性缺乏严谨,容易引起税务认定的歧义。国际税收的饶让,税收协定多样性、复杂性,使国际税收管理也面临着全新的考验。

2、税务认定信息不对称

税务认定包括认定条件、纳税人申请认定相关资料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复核、审查等程序。但由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掌握不全,纳税人经营期、申报期与税务机关核缴、检查期常常会出现时间差,税务机关多在事后认定,其得出的结果往往与纷繁复杂的经济活动或者经济获利事前是否合法的不定性形成差异,即使在税法上能够界定其收入,但在具体执行中确有很大程度的模糊之处。再加上有些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纳税申报存在着纳税申报质量不高、纳税申报不真实的问题,像增值税申报中零申报、负申报、低申报和不申报等现象严重,造成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缺乏动态管理,对异常申报发现不及时,监控不够有力。

3、税务认定服务不规范

新世纪以来,我国税务认定管理服务的成效是显著和多方面的,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但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税务机关作为国家人的位置处于相对的主导地位,纳税人出于保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处于主动性辅助地位。但双方平等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真正体现,征管思想总体上是以监控为主,重管理,轻服务;重税收征管,轻纳税人权益保障。有些税务机关没有树立起一种“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工作的出发点不是以纳税人满意为目标。即使是在强化税收管理、提升纳税服务的现阶段,税务认定仍没有放到应有的高度予以重视。纳税服务平台咨询所需要的相关信息不充分,税务认定难以做出准确处理。规范化程度低造成税收征管基础薄弱,淡化了税收管理。我国新兴的税务中介行业刚刚兴起,对纳税评估缺乏统一认识,而法律法规对如何评价及采用报告尚无明确规定,税务中介出具的报告出现虚假因素导致的税收问题,也可能影响到税企关系和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造成税务认定工作出现的问题主要是税务认定法制体系存在不少漏洞。《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未对税务认定做出原则性规定,更谈不上对税务认定事项的设定、权限的划分、标准流程信息传递等内容的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各税种的征收管理时,多根据各税种税制设计的原则从事税务认定,缺少税收基本法和《征管法》的统领指导,导致税务认定执行困境,税务认定权限划分不清,缺少统一严密的对照标准及流程,日管定税、所得税应税率、税务稽查一系列的认定规则缺少严格系统的规定。

现代税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的“固定性”,税务认定的核心就是“公平”、“合理”。缺乏法制化、科学性的税务认定,既有可能损害政府和纳税人权益,也有可能由于其“自制”税务认定的合法性带来税收执法风险。第一,易引发税收主体(征税机关、纳税人)、司法机关、社会相关群体的税收法律纠结。由于税务认定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税收政策与其他相关部门法规在存在不协调的情况下,就会形成相关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强,造成税法实施效力减弱。如当前问题较多的非法、违法建房和采矿的税收问题,由于多链条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税收执法风险,一有不慎,很有可能遭致有税不征(不作为)或乱征税(乱作为)的纳税人诉讼或纪检部门的调查。现阶段,由于税务管理资源的有限性及实际工作操作量的繁琐性,税务认定覆盖的范围相当有限,有关税务认定结论的操作规定不够明晰,认定结果的作出、公布、传递难以做到严明完整。这也成为当前税收执法的难点。第二,易产生个别执法人员对纳税人进行“吃、拿、卡、要”的腐化行为。如果税务认定应遵循的原则不清,滞后的税务认定体系易引发潜在的廉政风险。少数税务人员缺少必要的政治业务素质,不能依法行政,收“人情税”、“关系税”,有的甚至以税谋私,与纳税人合谋偷税等时有发生。而无需由一级法人税务机关作出规范税务认定的事项往往成为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薄弱环节及廉政监督的盲点。第三,易诱发纳税人避税逃税行为发生。税法是一个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法律规范和规则。然而,纳税人对税务管理存在的利益博弈动机或行为是不可避免的。欠缺的认定管理,加之行政法规固有的“缺陷”,一些纳税人抱有侥幸心里,必然诱发“理性经济人”从事避税逃税行为。

二、建立和完善现代税务认定法制体系的原则及措施

建立公平正义的现代税务认定法制体系是遏制避税逃税现象,避免侵蚀公共税收利益的有效措施,是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特别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秩序的应有之义,也是建立和谐税收关系的必然要求。

㈠税务认定的原则

税务认定主要遵循法定主义原则、管理与服务并重原则和谨慎性原则,这三大原则的推出和实施既是坚持依法治税打造服务性政府理念的必要条件,又是将税务认定融入到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举措。

1、法定主义原则。①依法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活动涉税事项(或纳税人申请)运用合法的手段(方式、方法),依法作出、传递、公布()税务认定。②先上位法、后下位法的执行原则。既有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中上、下位法之间的关系,也应注意相关法律之间已设置前置条件的涉税法律事项。③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对有法律纠纷已进入程序的涉税事项应遵循先刑事、后民事的执法原则。④税法为本的原则。对经济活动既要关注其发生、发展和结束的过程,更应注重依法行政职责的需要,在法律、法规无特殊规定的情形下,依据税法规定对涉税事项进行认定。如企业所得税的纳税项目调整,营业税收入项目归属的认定等等,而不必去纠缠经济活动性质的判定及纳税人对经济活动反映的财务处理。

2、管理与服务并重原则。有效的管理,才有规范的执法,有利于防范执法与廉政风险,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在税务认定实施中,切实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落实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与措施。税务认定需要体现服务,服务中蕴含着执法,税务认定管理与纳税服务两种行为寓于税收工作之中,始终贯穿于税收工作全过程,使服务与管理有机结合,既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又强化对纳税人和税务部门的管理。

3、谨慎性原则。税务机关应就法律法规规定或纳税人申请税务事项进行税务认定,对无关、超越权限、不必的税务事项持谨慎态度,应尽力规避。税务认定对有争议、现行法规交叉矛盾的税务事项,税务执法机关应在内部建立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及报告、请示制度,对外开通协商沟通渠道(含交叉管理执法部门、纳税人),以有利于税务认定的合法性、准确性,以有利于税收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规避、分化执法风险。对有争议,反映社会诉求而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无明确调整依据的情形(如按摩小姐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等非法收入的征税问题)更应清醒认识执法本位实际,严禁盲目介入。对非法、违法建房和采矿等税收问题应具体分析其行为特征,对照相应的法规(包括税法与其他经济管理法及相关行政管理法规),妥善处理,而不是简单的以非法、违法来作为是否征税的唯一研究判断标准。对社会矛盾纠结的税收问题既要坚持执法,又要讲究执法的方式与技巧。

㈡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税务认定的法制体系

在完善民商法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税务认定法制体系,细化税务认定依据和准则,保障纳税人权益,强化执法,构筑防范风险的屏障。

1、在国家民商法体系中完善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三驾马车”的基础上,配套规范司法实际需要的认定鉴证法规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应增加有关税务认定内容。修订前,建议国务院及其税收主管部门颁布相关的税务认定实施意见。鉴于税务认定对象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税务认定法规应尽可能对每一种行为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必要时需要带有概括性的、补充性的条款。

2、完善税务认定模式以消除税务认定的潜在风险。根据我国税务认定先有实践制度的现状,应将行之有效、体现纳税人及民众意愿的办法、经验提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对反映社会诉求,税务管理与纳税服务的薄弱环节,研究完善相关办法,落实具体措施。在税务认定制度体系建设中,逐步扩大税务认定事项覆盖的范围,简化细化税务认定管理,结合税收征管及保护纳税人权益的需要,可将税务认定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分类实施,加快税务认定的法制化、公平化、科学化、常态管理进程。将强化税务认定管理与优化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国际竞争力结合起来,逐步提升国际税收管理效率及服务水准。将强化税务认定管理与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防范执法风险与廉政风险相结合,进一步优化税务机关参与社会的管理,促进和谐税收关系的建设。

参考文献:

税收管理的原则篇2

税法与财政法有着较密切的联系,税法学引入一部分财政法的内容是必要的。但是,二者也各自有着自己独立的体系。财政法是调整国家在财政管理活动中与财政管理相对人所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包括财政政策、财政原则、财政活动方式和程序以内的基本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内容有:预算、税收管理、国家采购管理、财务会计管理、国债发行与管理、转移支付、财政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部门法律法规。

税收作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财政法律体系中不可避免会涉及税法的内容,国务委员财政机关也属于国家税务主管机关,国务院的税收法规大部分都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签发。但是,省以下各级财政机关则不是税务主管机关。税务主管机关和税款征收机关也不是一回事,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所以税法与财政法有必要分离,税务机关的执法权限不应纳入财政法体系之中,财政部门的执法权限不宜扩大到税收领域,以防止地方政府过多过滥的地方政策。

与税法联系较密切的财政法内容主要有宏观财政政策、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款缴库和转移支付制度等方面内容,这些应包含在税法学内容体系之中。与税法虽有关系,但在体系上没有直接联系的内容,不宜引入税法学。

关于财务会计管理,财政部门与税务机关职能有交叉。根据<<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内的会计工作。”这一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是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但是,在税务、审计、金融等部门的管理职责中也也涉及会计工作,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账薄凭证管理权。这是税收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才能正确确定税基和计税依据。因此,税务机关对账薄、发票和其他会计凭证的管理是必须的。另外,由于我国施行税法与会计法适当分离的原则,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过程中,需要对会计项目进行调整,对二十余项指标的调整形成了独立于会计法的税务会计。这些内容应包含在税法学当中,而财政法涉及会计工作的内容主要应是会计制度的制定、会计人员的管理、会计工作的监管、注册会计师的管理等。目前税务会计内容大多数税法学教材尚未列入。

2、关于税法学与税收学的区分问题

目前作为法学教育的税法学与作为财经类的税收学体系过于接近。固然,二者的联系以及内容有一定的相互重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毕竟这两门课程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学科门类,应该有各自的逻辑体系。

首先,税法学的理论基础应该是法学而不应该是经济学。应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来构筑税法学的理论基础,以此与税收学相区别。税收学的基础的研究目标应该是对税制进行经济学分析,探索税制各要素与经济变动之间的函数关系,不断优化税制结构,达到税收的最佳调控目标。税法则是从宪法权利(权力)出发确定权利、义务,并使这些权利、义务得以实现作为研究的目标。

其次,税法的原则也不应该借用税收学的原则。亚当斯密、瓦格纳以及当代经济学家提出的税收理论和原则为税收法律制定和实施奠定了理论条件。税法的原则不应停留在这一层面和角度上,而应结合税收的立法和执行特殊性,总结概括税收立法、执行过程中带有共同性的准则。这些准则即要借鉴税收理论和原则,又要具有鲜明的法学特征,还不能照搬法学共有的原则,反映税法的特殊规律。如税收法定原则、无差别待遇原则(平等原则)、纳税人权利保护原则、服务原则等等,都是税法学值得高度重视的原则性问题,经过广大学者的努力,税法固有的规律性东西会被发现,并逐步取得共识。

再次,税法学所阐述的内容具有规范性的特征,而税收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税法学作为法学学科与刑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学科一样,其内容体系应主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学理阐释,不排除必要的理论探讨,但所阐明的规范必须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不能用理论探讨代替现行的法律规定。而税收学作为经济学理论主要应研究税收理论基本规律、范畴概念、历史、各派学说等,属于理论、制度和政策方面,对税法有理论上的指导作用。

3、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

经济法学无论是从研究对象还是内容体系都比较混乱,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编<<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税收法律制度被收入宏观调控法部分,但是在内容上却没有以税收的调控职能作为重点,而是介绍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以及税法的基本制度为重点。税收作为国家调控经济的一个重要手段,在经济法学的宏观调控内容中应该涉及,但是应把握好角度,应围绕税收和税法的宏观调控职能(手段)加以阐述,而不应该在这很小的篇幅内全面介绍税法,主要应讲清楚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一样,是如何发挥其调控职能的。

根据我们十余年税法学教学的实际情况看,税法学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学科,是学生反映最难学的学科,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知识为基础,如会计学、经济学等,而目前法学专业学生这方面的知识比较缺乏,需要老师在课堂上根据税法学需要引入相关知识并进行解释,学生才能理解。如果按照<<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规定的税法在经济法学二十四章中的一章来讲,学生可能连起码的概念也建立不起来。

另外,经济法应是一个学科而不应是一门课程,如果作为一门课程的话,也只能称之为经济法总论或经济法概论,侧重于经济法的概念及研究对象,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原则以及体系和内容的概述,为学生进入其他经济法律部门的学习奠定基础。如果经济法学把目前所涉及的法律领域的法律制度都收录进来,是经济法学力所难及的,既没有必要,也不科学。那样不但什么都讲什么都讲不清楚,而且又与其他课程内容重复,既浪费学时,又造成“夹生饭”难煮的现象。

以上想法虽不成熟,只是想引发学术同仁对税法学体系的研讨。目前税法学领域百花齐放固然可喜,但笔者更希望能在一些基本理论、原则、体系框架上多取得共时。

税收管理的原则篇3

摘要:全球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不仅加速了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对人类己有的法律文化理念和各项规则制度带来了全方位的冲击。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流动性、虚拟性、隐蔽性和无纸化等特征,给传统的税收征管体制中的税收原则、纳税主体、税收监管以及税收管辖权原则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在本文中,笔者旨在通过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出现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分析,以探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原则税收征管税收管辖权

一、电子商务对我国传统税收征管制度的冲击和挑战

1.对现行的税务登记制度的冲击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税源进行控制的基础,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了解掌握税源情况的基本手段,传统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而在电子商务状态下传统的税务登记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主体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完善传统的税务登记制度,使其适用于电子商务纳税人。

2.对传统的账簿、凭证管理制度的冲击

现行征管方式在无纸化的账簿和凭证以及无纸化的申报和扣税这两方面无法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的需要。

3.对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冲击

电子商务使用互连网交易的双方或多方的交易,不再借助于商业中介机构,导致传统的税收征管中依靠中间环节进行代扣代缴的方法失效,使得税收征管复杂化,易导致漏征漏管。同时,电子商务将使纳税申报的依从性受到削弱。

4.电子货币及计算机加密技术的运用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冲击

电子商务中,电子货币及计算机加密技术的运用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由于网上交易集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于一体,而电子商务采用网上支付电子化,一笔交易能以从个人账簿或信用卡上直接划帐的方式轻易且低成本地转移到国外,并且电子货币具有隐蔽、迅速、交易数额巨大、不易被追踪的特点,而这些都对税务机关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和控制提出很高的要求。

5.对税收管辖权的冲击

(1)电子商务对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击

纳税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是一国对其行使税收征管的前提条件。一般认为,法人居民身份常常以公司的注册地为标准来确定,然而,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全球性、匿名性、难以追踪性等特点,对确认电子商务纳税人的身份带来了很大困难。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的广泛运用,使得公司更容易按照需要选择交易发生地,这将造成大量交易活动转移到税收管辖相对较薄弱的国家或地区。一些原来让人难以想象的情况将会成为可能。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该公司征收所得税,以至于使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形同虚设。

(2)电子商务对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击

目前,世界各国所实行的税收管辖权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是各国一般都坚持收入来源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在传统的贸易环境下,管辖区域有着明确的地理边界,而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的地域管理结构和交易模式,使得收入来源地很难确定,试图以地域式按属地原则管理纳税人已经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探讨

(一)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电子商务在我国也将迅速发展,对电子商务是否征税、如何征税,目前政府、专家与企业各界对这一问题各持己见,意见不统一。但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在促进经济增长和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方面有较大影响。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讲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既是必然的。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有利于贯彻税收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有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避免税款流失。

(二)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的原则

1.以现行的税收原则为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税收公平、税收效率原则

2.坚持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指依法征税原则、征税公平原则、征税效率原则、税收征管的公开原则

3.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

4.简化、实用原则

5.坚持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原则

(三)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具体管理措施

1.税务管理的完善

(1)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并且将企业的网址、数字认证证书、E-mail 以及资金支付方式和相关的银行账号等资料提交到税务登记机关,由税务机关发给企业其专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码,并要求该企业必须将该号码在其网址上展示并不得修改或删除,网站的访问者可以依据该登记号码来查询企业的合法性,确保企业的信息与税务机关登记的信息一致,同时也便于税务机关掌握该企业网络交易的情况,从而保证对企业的税收征管。只有在法律上明确了从事电子商务商家的税务登记义务以及税务机关的税务监管权利,才能从源头上治理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混乱局面。

(2)完善电子发票的管理

在《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电子发票作为纳税人记账核算以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规范其申领、使用、保管、传递、缴销等相关程序。纳税人凭税务登记号申请、领购电子发票。要求企业对通过网络的交易活动单独进行核算,并使用经税务机关认定的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在该交易达成后,将其开具的电子发票送往相关的网络银行,银行在收到企业的电子发票后才进行交易款项的结算。

(3)完善交易记录的保存制度

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关于电子记录保存的条款,要求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保存每一笔交易活动的电子记录,且企业有义务保证该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可阅读性。当企业确因一定的情况不能保存电子记录时,必须保留相应的书面资料,以备有关部门的查询。

(4)完善电子纳税申报

《税收征管法》应当进一步突出电子纳税申报的方式,给纳税人的申报提供便利,以减少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2.税务稽查系统的完善

应当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主管部门对电子商务纳税人交易数据资料的稽查权。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获取到的各种电子凭据、资料以及企业提供的用户名、密码,经由网络进入企业的财务系统进行稽查,企业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而拒绝检查。同时,税务部门也可以把电子商务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的对象和手段。

(四)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税收的专门人才

税务主管部门应该加大投入,培养一批既精通税务专业知识又精通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应用型人才,提高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素质,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电子商务的有效监控和税收征管。

(五)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互联网的开放性、没有国界性,使得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必须具有全球性和整体性。这在客观上要求各国政府从本国的长远利益出发,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与其他国家建立更全面、更深层、更有效的协调与合作,努力争取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达成国际间协议。

三、结论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在改变传统贸易方式、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在很大程度上给税收征管模式、税收管辖权等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和冲击。对此,本文提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思路和措施。首先,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的长远角度来讲,我国在近几年内逐步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是必要的。其次,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律除了以现行的税制为基础,继续坚持税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之外,还应当遵循依法征税原则、征税公平原则、征税效率原则以及公开原则等税收征管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的原则,简化、实用原则,维护国家利益的原则等。再次,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进行适当的修改、补充、重新界定和解释,如税务登记制度、账簿和凭证的管理、电子发票的管理等,并增加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条款,以解决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征管问题。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政税收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2]何睿:浅析电子商务环境中的税收问题及基本对策[J],时代经贸,2008年。

[3]胡利民:中国 C-C电子商务模式的税收问题与对策[J],涉外税务,2006

年第 2 期。

[4]刘期洪:电子商务涉税法律冲突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期。

税收管理的原则篇4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法设计;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也是对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其核心是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生产关系的要求。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的组成部分,具有交易虚拟化、全球化、隐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点。虽然电子商务的出现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使现行税法的某些规定难以适用,并形成了一些税收征管中的盲点,但其并未对生产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完善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离以下几项税法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国家征税应有法律依据,要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确,征税必须合法。诸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减免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其具体内容也必须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为权利的滥用留下空间。而征税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的税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

(一)不宜开征新税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是否开征新税。实际上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主张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认为对其征税将会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与此相对的是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于1994年提出“比特税”构想,即对网络信息按其流量征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和欧盟的反对,原因是他们认为“比特税”不能区分信息流的性质而一律按流量征税,而且无法划分税收管辖权,并将导致价值高而传输信息少的交易税负轻,价值低而传输信息多的交易税负重,从而无法实现税负公平。笔者认为,经济发展是税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开征新税的前提应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例如,在以农业为最主要的生产部门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农业税便是主要税种;进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后,以商品流转额和财产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取代了农业税成为主要税种。电子商务也属于商品经济范畴,与传统贸易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仍应以现行的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财政税收的风险,也不会对现行税制产生太大的影响和冲击。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便值得借鉴,其并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加入电子贸易一栏,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二)明确各税收要素的内容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突出地表现在征税对象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以流转税为例,网上交易的许多商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来传递并实现转化的,使得现行税制中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对象变得模糊不清,对此既可以视为有形商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归属为应缴营业税的播映或服务性劳务。这就需要改革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实体法,制定电子商务条件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税对象类别的判定标准,从而消除对应税税种、适用税率的歧义。就纳税地点而言,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实行经营地原则,即以经营地为纳税地点,然而高度的流动性使得电子商务能够通过设于任何地点的服务器来履行劳务,难以贯彻经营地课税原则。由于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以消费地为纳税地不仅符合国际征税原则的趋势,而且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为此,应逐步修改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经营地原则并过渡为以消费地为纳税地点的规定,从而有效解决税收管辖权归属上产生的困惑。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税法基本原则。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原则在经历了亚当·斯密的“自然正义的公平”①和瓦格纳的“社会政策公平”②理论之后,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进一步将公平划分为两类,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税收横向公平要求相同经济情况和纳税能力的主体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税收纵向公平则要求不同经济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不相等的税负。

纳税人地位应当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和要求。电子商务是一种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有别于传统贸易的虚拟的贸易形式,它具有无纸化、无址化以及高流动性的特点。高流动性使得企业的迁移成本不再昂贵,企业由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必像传统企业那样大量重置不动产和转移劳动力,若想要在低税或免税地区建立公司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税地安装服务器等必要的设备、建立网站并配备少量设备维护人员即可。其他为数众多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世界各地为企业服务,从而可以使纳税人通过避税地的企业避免或减少纳税义务。而电子商务的无形性和隐蔽性则让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交易信息并实施征管,使得网络空间成了纳税人轻而易举地逃避纳税义务的港湾。上述种种都导致了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与从事传统商务的纳税主体间的税负不公。但是税收公平原则却要求电子商务活动不能因此而享受比传统商务活动更多的优惠,也不能比传统商务更易避税或逃税。因此,为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第一,改变对电子商务税收缺位的现状,避免造成电子商务主体和传统贸易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税法对任何纳税人都应一视同仁,排除对不同社会组织或个人实行差别待遇,并保证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一切组织或个人无论其收入取得于本国还是外国,都要尽纳税义务。

第二,贯彻税收公平原则还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制度,首先应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表中填写网址、服务器所在地、edi代码、应用软件、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提供电子商务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应建立电子发票申报制度,即以电子记录的方式完成纸质发票的功能。启用电子发票不仅可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崭新的手段。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开具并传递发票,实现网上纳税申报。其三,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税收征管的领域和触角,开发电子商务自动征税软件和税控装置,建立网络稽查制度,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要以不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基本出发点,即税收不应影响投资者在经济决策上对于市场组织及商业活动的选择,以确保市场的运作仅依靠市场竞争规则进行。

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在交易的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税负也应该是一致的,从而使税收中性化。税收制度的实施不应对网络贸易产生延缓或阻碍作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才刚刚起步,而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与传统贸易相比,其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其税收政策的制定应避免严重阻碍或扭曲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视性的税收政策,通过完善现行税制来规制并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不开征新税不仅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体现。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时,也都认为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例如,美国于1996年发表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议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及税务管理措施时,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为此,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平等地对待,而不去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文件认为,最好的中性是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是通过对一些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而经合发组织1998年通过的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框架性意见的《渥太华宣言》中也强调,现行的税收原则将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课税,对于电子商务课税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税收形式。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观点是,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或附加税。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我国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也不宜实行永久免税,而应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不断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保证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和发展继承,并能够降低改革的财政风险,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稳步发展。

四、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障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税收的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金之间的比率来衡量,表现为征税收益与征税成本之比。这一比率越大,税收行政效率越高。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收益。简言之,就是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确定、便利、简化和节约,以达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标。

虽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免去了批发、零售等中间环节,使得税收征管相对复杂,但是为了应对这一崭新的交易形式,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将会运用到税收工作的实践中,使税务部门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凭借电子化、信息化的税收稽征工具,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也将大大降低,为提高税收效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五、社会政策原则

国家通过税法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税收杠杆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不仅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为国家推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手段,于是税收的经济职能便体现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财政收入原则

贯彻这一原则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网络贸易,现行税基日益受到侵蚀,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保证对应税交易充分课税,使得财政收入稳定无虞;另一方面,针对目前我国企业信息化程度普遍较低,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的现状,为了使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跟上世界的脚步,应当对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财政收入原则的确立,不可避免地冲击和影响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但是为了从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它又是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并且有利于社会总体利益的。正如前任财政部长项怀诚在“世界经济论坛2000中国企业峰会”上所表示的:“不想放弃征税权,但又想让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更快点。”

(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原则

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是电子商务的进口国,无法照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而是应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收主权的税制模式。同时,还应该考虑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为国际经济贸易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环境和更加规范的秩序。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将会影响各主权国家对货物和劳务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跨国投资等问题的基本态度。只有合理分配税收利益,才能为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因此,我们应该在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前提下,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税收政策,从而实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参考文献:

[1][美]施奈德.电子商务[m].成栋,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2][美]特班,等.电子商务管理视角[m].严建援,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3]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税法学研究文库[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刘剑文.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刘剑文.财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税收管理的原则篇5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法设计;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也是对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其核心是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生产关系的要求。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的组成部分,具有交易虚拟化、全球化、隐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点。虽然电子商务的出现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使现行税法的某些规定难以适用,并形成了一些税收征管中的盲点,但其并未对生产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完善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离以下几项税法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国家征税应有法律依据,要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确,征税必须合法。诸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减免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其具体内容也必须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为权利的滥用留下空间。而征税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的税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

(一)不宜开征新税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是否开征新税。实际上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主张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认为对其征税将会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与此相对的是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于1994年提出“比特税”构想,即对网络信息按其流量征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和欧盟的反对,原因是他们认为“比特税”不能区分信息流的性质而一律按流量征税,而且无法划分税收管辖权,并将导致价值高而传输信息少的交易税负轻,价值低而传输信息多的交易税负重,从而无法实现税负公平。笔者认为,经济发展是税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开征新税的前提应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例如,在以农业为最主要的生产部门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农业税便是主要税种;进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后,以商品流转额和财产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取代了农业税成为主要税种。电子商务也属于商品经济范畴,与传统贸易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仍应以现行的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财政税收的风险,也不会对现行税制产生太大的影响和冲击。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便值得借鉴,其并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加入电子贸易一栏,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二)明确各税收要素的内容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突出地表现在征税对象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以流转税为例,网上交易的许多商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来传递并实现转化的,使得现行税制中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对象变得模糊不清,对此既可以视为有形商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归属为应缴营业税的播映或服务性劳务。这就需要改革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实体法,制定电子商务条件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税对象类别的判定标准,从而消除对应税税种、适用税率的歧义。就纳税地点而言,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实行经营地原则,即以经营地为纳税地点,然而高度的流动性使得电子商务能够通过设于任何地点的服务器来履行劳务,难以贯彻经营地课税原则。由于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以消费地为纳税地不仅符合国际征税原则的趋势,而且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为此,应逐步修改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经营地原则并过渡为以消费地为纳税地点的规定,从而有效解决税收管辖权归属上产生的困惑。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税法基本原则。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原则在经历了亚当·斯密的“自然正义的公平”①和瓦格纳的“社会政策公平”②理论之后,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进一步将公平划分为两类,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税收横向公平要求相同经济情况和纳税能力的主体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税收纵向公平则要求不同经济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不相等的税负。

纳税人地位应当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和要求。电子商务是一种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有别于传统贸易的虚拟的贸易形式,它具有无纸化、无址化以及高流动性的特点。高流动性使得企业的迁移成本不再昂贵,企业由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必像传统企业那样大量重置不动产和转移劳动力,若想要在低税或免税地区建立公司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税地安装服务器等必要的设备、建立网站并配备少量设备维护人员即可。其他为数众多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世界各地为企业服务,从而可以使纳税人通过避税地的企业避免或减少纳税义务。而电子商务的无形性和隐蔽性则让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交易信息并实施征管,使得网络空间成了纳税人轻而易举地逃避纳税义务的港湾。上述种种都导致了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与从事传统商务的纳税主体间的税负不公。但是税收公平原则却要求电子商务活动不能因此而享受比传统商务活动更多的优惠,也不能比传统商务更易避税或逃税。因此,为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第一,改变对电子商务税收缺位的现状,避免造成电子商务主体和传统贸易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税法对任何纳税人都应一视同仁,排除对不同社会组织或个人实行差别待遇,并保证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一切组织或个人无论其收入取得于本国还是外国,都要尽纳税义务。

第二,贯彻税收公平原则还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制度,首先应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表中填写网址、服务器所在地、EDI代码、应用软件、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提供电子商务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应建立电子发票申报制度,即以电子记录的方式完成纸质发票的功能。启用电子发票不仅可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崭新的手段。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开具并传递发票,实现网上纳税申报。其三,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税收征管的领域和触角,开发电子商务自动征税软件和税控装置,建立网络稽查制度,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税收公平原则。三、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要以不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基本出发点,即税收不应影响投资者在经济决策上对于市场组织及商业活动的选择,以确保市场的运作仅依靠市场竞争规则进行。

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在交易的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税负也应该是一致的,从而使税收中性化。税收制度的实施不应对网络贸易产生延缓或阻碍作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才刚刚起步,而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与传统贸易相比,其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其税收政策的制定应避免严重阻碍或扭曲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视性的税收政策,通过完善现行税制来规制并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不开征新税不仅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体现。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时,也都认为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例如,美国于1996年发表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议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及税务管理措施时,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为此,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平等地对待,而不去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文件认为,最好的中性是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是通过对一些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而经合发组织1998年通过的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框架性意见的《渥太华宣言》中也强调,现行的税收原则将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课税,对于电子商务课税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税收形式。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观点是,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或附加税。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我国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也不宜实行永久免税,而应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不断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保证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和发展继承,并能够降低改革的财政风险,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稳步发展。

四、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障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税收的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金之间的比率来衡量,表现为征税收益与征税成本之比。这一比率越大,税收行政效率越高。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收益。简言之,就是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确定、便利、简化和节约,以达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标。

虽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免去了批发、零售等中间环节,使得税收征管相对复杂,但是为了应对这一崭新的交易形式,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将会运用到税收工作的实践中,使税务部门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凭借电子化、信息化的税收稽征工具,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也将大大降低,为提高税收效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五、社会政策原则

国家通过税法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税收杠杆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不仅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为国家推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手段,于是税收的经济职能便体现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财政收入原则

贯彻这一原则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网络贸易,现行税基日益受到侵蚀,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保证对应税交易充分课税,使得财政收入稳定无虞;另一方面,针对目前我国企业信息化程度普遍较低,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的现状,为了使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跟上世界的脚步,应当对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财政收入原则的确立,不可避免地冲击和影响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但是为了从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它又是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并且有利于社会总体利益的。正如前任财政部长项怀诚在“世界经济论坛2000中国企业峰会”上所表示的:“不想放弃征税权,但又想让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更快点。”

(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原则

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是电子商务的进口国,无法照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而是应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收的税制模式。同时,还应该考虑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为国际经济贸易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环境和更加规范的秩序。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将会影响各国家对货物和劳务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跨国投资等问题的基本态度。只有合理分配税收利益,才能为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因此,我们应该在维护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税收政策,从而实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参考文献:

[1][美]施奈德.电子商务[M].成栋,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2][美]特班,等.电子商务管理视角[M].严建援,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3]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国家—税法学研究文库[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刘剑文.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刘剑文.财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税收管理的原则篇6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法设计;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抽象和概括,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也是对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全过程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准则,其核心是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生产关系的要求。电子商务作为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运而生的网络经济的组成部分,具有交易虚拟化、全球化、隐蔽化和成本低廉等特点。虽然电子商务的出现为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使现行税法的某些规定难以适用,并形成了一些税收征管中的盲点,但其并未对生产关系和税收法律关系本身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因此,完善电子商务时代的税收法律制度,仍然不能背离以下几项税法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国家征税应有法律依据,要依法征税和依法纳税。税收法定原则要求税收要素法定而且明确,征税必须合法。诸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减免优惠等税收要素必须由立法机关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其具体内容也必须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为权利的滥用留下空间。而征税机关也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税款,无权变动法定的税收要素和法定的征管程序,依法征税既是其职权,也是其职责。

(一)不宜开征新税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贯彻税收法定原则,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是否开征新税。实际上对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主张对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以外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认为对其征税将会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与此相对的是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于1994年提出“比特税”构想,即对网络信息按其流量征税。“比特税”方案一经提出,即遭致美国和欧盟的反对,原因是他们认为“比特税”不能区分信息流的性质而一律按流量征税,而且无法划分税收管辖权,并将导致价值高而传输信息少的交易税负轻,价值低而传输信息多的交易税负重,从而无法实现税负公平。笔者认为,经济发展是税制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开征新税的前提应是经济基础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例如,在以农业为最主要的生产部门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农业税便是主要税种;进入了以私有制下的商品经济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社会后,以商品流转额和财产收益额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取代了农业税成为主要税种。电子商务也属于商品经济范畴,与传统贸易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因此,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仍应以现行的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使之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和发展规律,这样不仅能够减少财政税收的风险,也不会对现行税制产生太大的影响和冲击。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做法便值得借鉴,其并未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加入电子贸易一栏,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二)明确各税收要素的内容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对税收要素的影响突出地表现在征税对象和纳税地点的确定上。以流转税为例,网上交易的许多商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来传递并实现转化的,使得现行税制中作为计税依据的征税对象变得模糊不清,对此既可以视为有形商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归属为应缴营业税的播映或服务性劳务。这就需要改革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收实体法,制定电子商务条件下数字化信息交易的征税对象类别的判定标准,从而消除对应税税种、适用税率的歧义。就纳税地点而言,现行增值税法律制度主要实行经营地原则,即以经营地为纳税地点,然而高度的流动性使得电子商务能够通过设于任何地点的服务器来履行劳务,难以贯彻经营地课税原则。由于间接税最终由消费者负担,以消费地为纳税地不仅符合国际征税原则的趋势,而且有利于保护我国的税收利益,为此,应逐步修改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经营地原则并过渡为以消费地为纳税地点的规定,从而有效解决税收管辖权归属上产生的困惑。

二、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是税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是国际公认的税法基本原则。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有纳税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因此,税收负担在国民之间的分配也必须公平合理。税收公平原则在经历了亚当·斯密的“自然正义的公平”①和瓦格纳的“社会政策公平”②理论之后,近代学者马斯格雷夫进一步将公平划分为两类,即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税收横向公平要求相同经济情况和纳税能力的主体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税收纵向公平则要求不同经济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不相等的税负。

纳税人地位应当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内容和要求。电子商务是一种建立在互联网基础上的有别于传统贸易的虚拟的贸易形式,它具有无纸化、无址化以及高流动性的特点。高流动性使得企业的迁移成本不再昂贵,企业由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不必像传统企业那样大量重置不动产和转移劳动力,若想要在低税或免税地区建立公司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往往只要在避税地安装服务器等必要的设备、建立网站并配备少量设备维护人员即可。其他为数众多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在世界各地为企业服务,从而可以使纳税人通过避税地的企业避免或减少纳税义务。而电子商务的无形性和隐蔽性则让税务部门难以准确掌握交易信息并实施征管,使得网络空间成了纳税人轻而易举地逃避纳税义务的港湾。上述种种都导致了从事电子商务的纳税主体与从事传统商务的纳税主体间的税负不公。但是税收公平原则却要求电子商务活动不能因此而享受比传统商务活动更多的优惠,也不能比传统商务更易避税或逃税。因此,为贯彻税收公平原则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第一,改变对电子商务税收缺位的现状,避免造成电子商务主体和传统贸易主体之间的税负不公平。税法对任何纳税人都应一视同仁,排除对不同社会组织或个人实行差别待遇,并保证国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一切组织或个人无论其收入取得于本国还是外国,都要尽纳税义务。

第二,贯彻税收公平原则还要完善税收征管制度。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制度,首先应制定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应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在税务登记表中填写网址、服务器所在地、EDI代码、应用软件、支付方式等内容,并提供电子商务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申报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并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其二,应建立电子发票申报制度,即以电子记录的方式完成纸质发票的功能。启用电子发票不仅可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崭新的手段。纳税人可以在线领购、开具并传递发票,实现网上纳税申报。其三,逐步实现税收征管的电子化、信息化,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拓展税收征管的领域和触角,开发电子商务自动征税软件和税控装置,建立网络稽查制度,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实现税收公平原则。

三、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中性原则是指税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要以不干预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基本出发点,即税收不应影响投资者在经济决策上对于市场组织及商业活动的选择,以确保市场的运作仅依靠市场竞争规则进行。

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在交易的本质上是一致的,二者的税负也应该是一致的,从而使税收中性化。税收制度的实施不应对网络贸易产生延缓或阻碍作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对相关问题的研究也才刚刚起步,而电子商务代表了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与传统贸易相比,其优势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对其税收政策的制定应避免严重阻碍或扭曲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宜采用中性的、非歧视性的税收政策,通过完善现行税制来规制并引导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

不开征新税不仅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税收中性原则的体现。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制度时,也都认为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例如,美国于1996年发表的《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中便指出:“建议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及税务管理措施时,应遵循税收中性原则,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为此,对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应平等地对待,而不去考虑这项所得是通过网络交易还是通过传统交易取得的。”文件认为,最好的中性是不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是通过对一些概念、范畴的重新界定和对现有税制的修补来处理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而经合发组织1998年通过的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框架性意见的《渥太华宣言》中也强调,现行的税收原则将继续适用于电子商务课税,对于电子商务课税而言,不能采取任何新的非中性税收形式。欧盟对待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观点是,除致力于推行现行的增值税外,不再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或附加税。

根据税收中性原则,我国对电子商务不应开征新税,也不宜实行永久免税,而应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不断改革和完善现行税法,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保证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对稳定和发展继承,并能够降低改革的财政风险,促进我国网络经济的稳步发展。

四、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是指税收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障碍。它包括税收行政效率和税收经济效率两个方面。税收的行政效率是通过一定时期直接的征税成本与入库的税金之间的比率来衡量,表现为征税收益与征税成本之比。这一比率越大,税收行政效率越高。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征税对纳税人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程度,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超额负担为最小,即以较小的税收成本换取较大的收益。简言之,就是税收的征收和缴纳应尽可能确定、便利、简化和节约,以达到稽征成本最小化的目标。

虽然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单位或个人可以直接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消费者,免去了批发、零售等中间环节,使得税收征管相对复杂,但是为了应对这一崭新的交易形式,越来越多的高科技手段将会运用到税收工作的实践中,使税务部门获取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提高;凭借电子化、信息化的税收稽征工具,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也将大大降低,为提高税收效率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五、社会政策原则

国家通过税法来推行各种社会政策,税收杠杆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税收不仅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工具,而且成为国家推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手段,于是税收的经济职能便体现为税法的基本原则。

目前,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的社会政策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财政收入原则

贯彻这一原则需要明确的是,一方面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网络贸易,现行税基日益受到侵蚀,这就需要不断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保证对应税交易充分课税,使得财政收入稳定无虞;另一方面,针对目前我国企业信息化程度普遍较低,电子商务刚刚起步的现状,为了使我国网络经济的发展跟上世界的脚步,应当对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财政收入原则的确立,不可避免地冲击和影响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但是为了从全局和整体利益出发,它又是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并且有利于社会总体利益的。正如前任财政部长项怀诚在“世界经济论坛2000中国企业峰会”上所表示的:“不想放弃征税权,但又想让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更快点。”

(二)保护国家税收利益原则

就目前而言,我国还是电子商务的进口国,无法照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而是应该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有利于维护我国税收的税制模式。同时,还应该考虑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为国际经济贸易建立更为公平合理的环境和更加规范的秩序。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格局,将会影响各国家对货物和劳务进出口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以及跨国投资等问题的基本态度。只有合理分配税收利益,才能为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提供更好的条件和环境。因此,我们应该在维护国家税收的前提下,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制定互惠互利的税收政策,从而实现对国际税收利益的合理分配。

参考文献:

[1][美]施奈德.电子商务[M].成栋,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

[2][美]特班,等.电子商务管理视角[M].严建援,等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3]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国家—税法学研究文库[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刘剑文.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5]刘剑文.财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税收管理的原则篇7

 

关键词:税收管理员  税收征收  管理模式

2005年3月,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正式走到了税收管理的前台。税收管理员制度是新的历史时期全面加强税收征管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和重要举措,是强化税源管理的关键昕在。本文拟从税收管理员制度历史发展沿革、运行现状透视的角度,对该制度提出一点建设性的思考。

一、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历史沿革

提及税收管理员,不可避免地就使人联想起税收专管员.二者有着一脉相承的渊源,但更多的是前者对后者的扬弃。

1.“一员到户,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身”的征管模式与税收专管员制度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新中国的建没需要大量的财力支持,按照《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精神,我国实行的是税收专管员制,其征管模式可概括为“一员到户,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身”,体现了便利、节约、经济的原则,在短时问内聚集大量财力,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起到了强有力地推动作用相应的,在这个征管模式下,产生了税收专管员制度:专管员对纳税人分地区地段或行业性质进行普,建立纳税人的信启、片,对纳税人的各项税收进行征收、管理和稽查。专管员还要辅导企业加强会计核算、了解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对工商界进行税务协商等等当时,企、Ik性质单纯,纳税人数量有限,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高,国家税制简,税收法规简洁,税收专管员制度能对税源进行有效地符理,能高效征收悦款,节约了征税成本,是适应当时背景的很好的选择;另一方面.税收专管员制度税收分类观点、协护税络建没、说源监控办法以及朴素的税收绛济思想等为后来的税收收管理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2.“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征管模式与税收管理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公民法制观念的步步加强,税收专管员滥用权力、粗放管理与我国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税收原则越来越冲突,“一员到户,各税统管,集征、管、查于一身”征管模式的弊病一步步地暴露出来。随着1994年税制改革的逐步到位,I997年,“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信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新的征管模式取代了旧的征管模式,税收征管由“管户”向“管事”转变,很长一段时间,“专管员”从人们的视野里消失了,有些地方,比如无锡,根据当地的实际状况,进行了一定地探索,实行了税收稽核员制度或者相类似的制度,税收管理的重心由“在外跑企业”转移到“在家看报表”。

2004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于意见》中在原先“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中加入一点“强化管理”,并正式提出“建立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自此,税收管理员制取代原先的税收专管员制亮相。

二、税收管理员制度与税收专管员制度的对比分析

1.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对传统的税收专管员制度的扬弃

新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对传统的税收专管员制度的扬弃,体现了“革除弊端、发挥优势、明确职责、提高水平”的原则和“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对于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强化税源管理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列管理原则的扬弃。《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中规定:“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懑循臂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专管员制度中重管户轻管事、重管轻服务的缺陷得到了纠正,另一方面,专管员制腹中分类管删、税源监控的优点得到了发扬。

二是对工作职责的扬弃。税收管理员制度将征、管、查职能分解,其主要工作职责为税源监控、税政管理、发票核查、纳税评估和纳税服务,但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税收管理员制度发挥了原来专管员制度中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比较了解以及税源管理责任明确的优点。

2.税收管理员与税收专管员的本质区别

一是制良背景不同。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日臻完善、依法治税成为我国治税思想和税收工作的首要指导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随着税制改革的逐步到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的颁布,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对税收管理员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地制约和强有力的保障;“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的指导思想为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制定提供了思想.保证同时经过多年的教育和宣传,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普及和自我保护意识的增强,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建立了新型税收征纳关系,这对税收管理员实施了外部的监督,税收管理员不可能再像专管员那样权力失控。

二是经济背景不同。经济成分多样化和经济利益复杂化是影响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税源的急剧扩大和税源状况的复杂性决定了税收管理员不可能像专管员那样各税统管,而必须有分工有协作才能更好地完成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而税收管理员制度本身就是为了强化税源管理的一项举措。同时,面对不同的经济利益主体,税收的公平、效率和稳定原则显得尤为重要,税收管理员不但要依法办税,要实现实体法上的公平效率和稳定,还要在履行程序上体现公平效率和稳定,正确处理好各方关系,协调各方利益。

三是技术背景不同。以前,专管员只要带几张卡片,一支笔就能采集到纳税人的各项资料,税源信息的整理通过手工也大都能够完成,而现在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广泛运用,把税收管理员从大量重复的手工操作中解放出来,资源共享、数据分析提高了税收管理员的管理水平和效率,使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成为可能。

三、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制度作用。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税收管理的原则篇8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将成为国家与农民的主要联系纽带,是农民合理承担义务的重要内容。为了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征管的需要,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的农业税收政策,严格依法治税,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本文就建立新的农业税收征管体系有关问题做如下设想:

一、规范征收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征税、依率计征的原则。坚持依法征税、依率计征的原则,必须把税法的统一性与管理方法的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在进行税收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税法办事,维护税法的严肃性,但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存在着差异,具体的管理办法不应强求一律,而应因地制宜,使征收管理符合实际要求,以取得较好的成效。

(二)组织税收收入与促进经济生产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组织收入是征收管理的首要任务,如果不注重组织税收收入,则征收管理就失去了中心;但是,征收管理又不能持单纯的财政观点,不注重开辟财源,就会束缚经济的发展。在征收管理工作中,必须坚持组织收入与促进经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专业征收管理与群众协税相结合的原则。农业税收工作涉及城乡各行业,遍及农村千家万户。如果没有各部门和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协助,仅靠征收机关的自身力量是搞不好征收管理的。因此,采取适当的形式,因地制宜地组织群众开展协税工作,把专业管理与群众协税结合起来,对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促进征管工作、不断深入发展是完全必要的。

二、建立规范征收管理体系的目标

农业税收征收管理体系建立的目标:以征收机关为主、协护税为辅,分类分步推行纳税申报和集中征收,搞好服务监督,逐步实现计算机控管和重点稽查的新模式。围绕实现这一目标,要确立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的主体地位,同时做好征收机关的自身职能转变和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的提高,逐步实现由征收人员上门收税向纳税人自觉申报的转变,由专管员直接管户向管事、监督与服务的转变,建立规范的农业税收征管新模式。

三、规范征收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农业税收征收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按照农业税收业务征、管、查一体化管理的设想,考虑到农业税收与工商税收的区别,在保证地方税收整体征管体系的前提下,有必要确立农税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本着机构不升格的原则,省、市、县三级成立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农村中心所下按所辖乡镇设置农业税分所。省农税局主要负责全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管理方法,组织所管税种的税收收入;管理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票据和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工作;办理所管税种的减免审批事项;开展农业税收征管人员的业务培训,管理农业税收征管装备;开展农业税收征收调研和稽查工作,处理所管税种的其他事项。市、县、市、区"农税局主要负责本辖区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负责所管税种的政策法规贯彻实施;负责所属地区的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票据领发、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工作和稽查工作;办理所管税种减免税的审批、落实工作;协助上级农税局做好本地区的农业税收调研工作,处理好上级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乡农业税分所具体负责所辖区的农业税收任务的直接征收工作;负责农业税收税源的调查核实和登记造册工作;负责农业税收的减免具体落实工作;负责乡级农业税收决算的编报;负责农业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到户工作;负责对村级协护税组织及人员的管理与培训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队伍建设。我省现有从事农业税收一线征收人员近2700名,平均每乡2名,负责全省农业税收8亿元的征收任务。税改后,农业税收征收任务成倍增加,农特两税预计达到16亿元,征收方式将由原来的政府行政命令式转变为征收机关直接征收为主,征收主体和执法主体将非常明确。面对全省800多万户的纳税人,要做到依法行政、户交户结、按期完成征收任务,现有的征收力量是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人员配置。

(三)建立夯实的税源管理基础。农业税收征收要做到依率计征、应征尽征,必须从税源管理入手,在摸清税源真实情况基础上,健全完善的分级管理税源制度,实行动态控管。同时,要加强对纳税户的管理,做到农业税任务落实到户、实行户交户结、完税凭证开列到户;对农业特产税纳税大户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查;对耕地占用税和契税要逐步实行纳税申报制度。在此基础上,对税源情况实行计算机管理。

(四)分类分步推行纳税申报制度。根据农业税收工作特点和纳税人不同的缴税意识、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水平等条件,采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邮寄申报等多种方式申报纳税的形式。可以按照先易后难,先城镇后农村,先国有、集体单位后农户的原则,分阶段、分税种地实施。根据耕地占用税、契税一次性纳税和农业特产税大户相对集中的特点,要逐步实现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模式。针对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零星散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现实,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不能急于求成,先试点后推广,要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纳税意识,逐步创造条件实施。

(五)逐步实行集中征收体制。为了方便纳税人,节约征管成本,提高征管效能,农业税收要逐步进入地税办税大厅及其他服务场所。在县(市、区)局已建立的办税报务厅所,要逐步增设农业税收窗口,负责农业税收政策咨询、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一系列工作。定期向县(市、区)农税局报送税款征收资料和申报纳税等情况。在基层税务所,农业税收要与工商税收统一进办税报务厅,统一征收,统一管理。在交通、通信不便的山区和偏远地区,可采取巡回征收和定期定点征收方式搞好征收工作。

(六)建立健全税收保障体系和协税护税网络,规范委托税款手续。针对农业税收税源分散、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的实际情况,充分依靠县(市、区)乡政府的领导组织及协调,成立由地税、财政、工商、公安、粮食、土地、金融、城建等部门参加的协护税组织,协助征收部门及时解决税收征管中的难题。乡镇和行政村应建立完善的协护税网络,在征收部门的指导下有效地开展协护税工作,征收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给协护税网络一定协税经费。征收机关按照税法及行政法规规定委托粮食、土地、房地产、林业等单位农业税收的,应规范程序和办法,要签定协议书,对其颁发《委托证书》,并监督单位执行税法和协议。对聘请的农税协税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和税收业务的教育和培训,实行“一书(聘任书)、一证(上岗证)、一档(协税员档案)”的管理制度,定期考核,强化监督检查,规范其协护税行为,防止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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