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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教育的思考8篇

时间:2023-07-20 09:21:19

对劳动教育的思考

对劳动教育的思考篇1

[关键词]劳动教育;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

一、劳动教育的历史传统与意义

勤劳是中华民族的优秀品质,热爱劳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著名教育家陶行知在他的《手脑相长歌》里写道:人生两件宝,双手和大脑;伟大领袖曾提出“教育必须同生产劳动相结合”的论断;同志也曾强调有必要让学生适当参加一些生产劳动。我们从小就被灌输“劳动最光荣”的观念,社会主义荣辱观中也倡导“以辛勤劳动为荣”。人类从森林走向陆地,从原始走向现代,从愚昧走向文明,是因为劳动解放了人类双手,创造了人类语言,拓展了人类思维,改造了人类的生存空间。2010年国家颁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强调,要加强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的情感。通过劳动教育,大学生能更好地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劳动传统和劳动精神,这是当前大学教育,尤其是高职教育面对的重大任务。

(一)劳动教育是提升高职学生道德修养的重要途径

《辞海》中对劳动教育的解释为:“劳动教育是德育内容之一”。清朝思想家颜元主张“形性不二”,即品性的形成离不开人的各种活动,“践形”才能“尽性”。也就是说只有身体经过艰苦的实践磨炼,才能实现道德和性格的完善。因此,高职院校的劳动教育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理论说教,更不能只局限于课堂,而应更多地让学生行动起来,“劳其筋骨”。此外,参加劳动能使人生活充实,克服懈怠情绪,去除各种邪念。在劳动过程中,学生既检验了自己的书本知识,又锻炼了自己的品德意志,形成了良好的行为习惯,提升了自己的道德修养。

(二)劳动教育是高职院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内在需要

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优秀的高技术劳动者,这是当前高职教育首要的人才培养目标,这其中就包含着对劳动技能方面的要求。由此可见,在高职院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方案中,劳动教育的地位不可或缺。当前职业教育市场竞争日趋激烈,2014年全国共有高职院校1300多所,仅江苏省就有80多所。随着近年来高考生源数量逐年减少,高职院校招生情况每况愈下,要想求发展,必须创特色,为社会培养优秀的劳动人才。通过企业走访调查,笔者发现企业对动手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才需求越来越大。实践证明,劳动教育能让学生把书本理论知识和实践有效结合,在实践中获取更高的劳动技能。

(三)劳动教育是加强高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过程

《中国百科大辞典》中对劳动教育的解释中讲到:“劳动教育是以劳动实践为主,结合进行思想教育。”这就说明劳动教育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也不是纯理论说教,而是在现实环境中结合实际开展的。因此,对大学生的劳动教育其实就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过程,两者在教育的最终目的上是一致的。

二、高职院校劳动教育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列宁曾经说过,如果不把青年一代的教育和生产劳动结合起来,未来社会的理想是不能想象的。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意即劳动教育问题。我们国家虽然一直遵循同志的“教育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办学理念,但在实际教学中,传统的劳动教育理论和实践依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劳动教育的作用和功能也没能得到充分实现。

(一)缺乏劳动意识,劳动观念薄弱

目前高职院校的学生已经从90后向95后过渡,应该说他们的主流是积极向上的,时代赋予他们敢于尝试、勇于创新、易于接受新事物的鲜明特征。但缺点也很明显,一方面他们大多来自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娇生惯养使得他们考虑问题常常以自我为中心,劳动意识缺乏,普遍缺少生活自理能力;另一方面生源质量逐年下降,高职学生整体文化素质不高、道德素质参差不齐,这些都阻碍了高职学生的劳动意识培养,导致现在的高职学生劳动观念比较淡薄,实际动手能力较差,将不可避免地影响他们的就业和生活。

(二)重视专业培养,劳动教育缺失

高职院校的基本任务是为社会输送实用型技术人才,这就决定了它更重视对学生的专业培养。素质教育的推行确立了德育的核心地位,但是劳动教育作为德育的一个重要内容却始终没能引起重视。劳动教育在目前的教育教学中仍然像一个摆设,还没有真正融入整个学校教育之中,致使学校在开展劳动教育时陷入误区:一是忽略劳动教育,认为劳动教育只是针对中小学生的,大学生开展劳动教育不仅没有必要,且会浪费专业知识教育的时间;二是以单纯的体力劳动代替劳动教育的系统教学活动。劳动教育的核心是要让学生继承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发扬吃苦耐劳的优良传统,充分挖掘和发挥劳动教育的教化价值及其对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劳动教育的缺失使得当前相当一部分高职学生思想上没有劳动观念,怕脏怕苦怕累;攀比成风,花钱如流水,不珍惜父母的劳动成果;做事急于求成,浮躁;就业时拈轻怕重,不愿进工厂,不愿下农村,不愿到基层或艰苦的地方工作。

(三)缺少劳动投入,劳动形式单一

鉴于素质教育的要求,目前高职院校大都开展了一些劳动教育,校领导也已经开始注重对劳动教育的投入,如新建实训基地、增加学生实习和岗前培训的机会、加大对学生劳动实践场所等的投资,但其力度还是远远不够的。劳动教育形式单一,内容陈旧、缺乏时代性,高校扩招带来的人均实践场地严重不足,等等,这些都限制了劳动教育的发展。以无锡职业技术学院为例,通过劳动周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劳动教育是学校的一贯传统,虽然劳动周是在正常教学安排之中的,但是形式显得过于单一,仅仅是安排学生打扫学校的主干道或打扫办公室,干完活就可以自由活动了。劳动周相比教学周,学生觉得轻松,有的甚至直接就视劳动周为放假周。

三、加强高职院校劳动教育的途径

(一)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转变轻视劳

动教育的观念从古至今,劳动就有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之分。受“劳力者治于人”观点的影响,需要付出体力劳动的工作一直处于被蔑视的地位。很多家长关心的是他们的孩子能否顺利拿到大学文凭,对于是否能得到必要的劳动技能与锻炼坚强的劳动意志,则认为无关紧要。这样的错误观念导致现在大部分孩子眼高手低,拈轻怕重,甚至缺乏最基本的自理能力。一方面,大学生要转变“学而优则仕”的观念,牢固树立“劳动最光荣”的理念,看到“劳动创造财富”的本质;另一方面,以高技术人才为培养目标的高职院校,要转变轻视劳动教育的思想,把劳动教育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纳入正常的教学计划。这就要求辅导员在平时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强化劳动意识,专业教师教学的各个环节都要重视学生的劳动实践能力,不断灌输“劳动创造财富”的理念,坚持“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两方面协调并抓。

(二)建立个人德育档案,健全对劳动教育的考核

当前,专业课成绩的优秀与否往往是考核学生的首要标准,这就导致学生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比较重视,而把不能量化考核的德育课视为“鸡肋”。劳动教育作为思想道德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不是被专业课占用,就是由学生自由支配。因此,要想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把劳动教育真正纳入到学生的考评机制。以无锡高职院校为例,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学校都开设了劳动课作为劳动教育的一个基础形式,但是劳动课成绩的好坏并不影响学生的综合评定,学生上课的积极性也不大。笔者认为,劳动教育的成绩要记录到学生的德育档案,作为学生操行等第评定、团内评优、入党考察、班级评优评先以及各类奖助学金发放的重要考核指标,充分发挥劳动育人的功能。与个人德育档案挂钩,建立健全劳动教育的考核体系,提高劳动教育在学生品德优劣考核中的比重。这样一是学生可以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劳动教育,有利于提升劳动素养;二是教师可以获得更多的信息反馈,有利于他们及时调整教学行为,积累丰富的劳动教育理论和实践经验;三是企业能更好地筛选具有优秀劳动品质的毕业生,有利于高职学生的高质量就业。

(三)以工学结合为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教育

劳动教育是指学校或者教育者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让受教育者通过参加生产(手脑并用)劳动,对其身心施加影响,以受教育者获得劳动知识和劳动技能为特征的教育。劳动教育旨在传承劳动的精神,而不仅仅局限于劳动形式。时代在发展,劳动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农耕时代崇尚“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信息社会讲求速度与效率。单纯的体力劳动造成了学生的“磨洋工”现象。因此教学部门要突破“劳动就是干活”的固有观念,探索创新劳动教育的形式。目前大部分高职院校推行的“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两种模式,是对劳动教育的一种创新,把劳动教育的课堂搬到企业,不仅让学生懂得了劳动的不易,同时还收获了劳动技能,可谓是“一举两得”。但目前这两种模式的应用还局限于某些重点专业,尚未全面铺开,笔者建议可以逐步扩大工学结合和顶岗实习的专业应用范围,缩短周期,更好地协调在校理论学习和在外劳动实践的时间分配。除此之外,勤工俭学、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社会调查实践等都可以作为劳动教育的载体,既可以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指导劳动实践,又可以在劳动实践中总结更多的经验,以强化大学生的劳动意识,提高他们的动手能力,增强他们的劳动技能。

参考文献:

[1]李小苹.当前我国高校劳动教育问题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0:11-13.

[2]孙剑.高职院校学生劳动意识培养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09:19-23.

[3]姚博.思想政治教育视域下大学生劳动教育研究[D].重庆:重庆工商大学,2013:7-12.

对劳动教育的思考篇2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应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三个像"的要求,坚持办劳动教养工作特色的方向,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疏通引导、着力改造、以理服人的原则。

第三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坚持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为核心,以技术教育为重点,辅之以文化教育,通过教育促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化思想、矫正恶习,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四条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坚持入所教育、常规教育、出所教育三个阶段,坚持共同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辅助教育与社会帮教相结合,实现课堂化、制度化、系统化、正规化。

第五条坚持全面办学、整体办学、长期办学的指导思想,结合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开展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工作,以推动劳动教养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教育机构、职责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设教育处或科,其职责是:

(一)拟订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写或指定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协同政工部门组织教师的业务培训;

(三)掌握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工作的情况;

(四)指导、检查、督促劳动教养场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并对教育成果进行考核;

(五)检查指导创办劳动教养学校工作,负责办学复查、升级资格考试、呈报工作;

(六)定期分析劳动教养人员思想动态,坚持思想动态报告制度,对重大思想动态要及时上报;

(七)掌握全省(区、市)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参与全省(区、市)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劳动教养场所设教育科,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规定。

第八条已经办成劳动教养学校的劳动教养场所,设校务委员会,下设教务处和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具体负责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驻地分散的场所,可建立分校,并设立相应的教育机构。

第九条劳动教养场所大(中)队设教育干事。其职责由劳动教养场所规定。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地市司法局劳教处(科)、劳动教养场所各大(中)队应有一名领导干部主管教育工作。

第三章教育经费、设施

第十一条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经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4元。教育经费从劳动教养人员人头费中列支,没有实行全额补贴的劳动教养场所,可从生产收入和地方财政补贴中解决。

第十二条教育经费由教育部门统一支配。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劳动教养人员课本、书报、教学资料、文体用品。

第十三条教育经费务必做到专款专用,当年使用不完的,可转入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对没有按规定用好教育经费的单位,应限期纠正。

第十四条劳动教养场所要有专用教室,并配足课桌椅。劳动教养场所要有专用的教研活动场所和必要的教学用具。应有体育活动场所、图书室阅览室、文娱活动室,配备适应需要的图书报刊、文体活动器材。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处)应设电化教育中心。劳动教养场所要设电化教育室,配备电化教育设备。

第十六条应建立教育设施设备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具体管理规则和使用办法由各单位自定。

第十七条不得挤占和挪用教育设施设备。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教育设施严重失修和损失,而影响教育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教师队伍、职责

第十八条劳动教养场所专职教师必须由干警担任。要坚持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支稳定的、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按劳动教养场所在册劳教人员的5%配备。其中政治教师占教师总数的40%,文化、技术教师各占30%。文化、技术教师不足的,可以挑选劳动教养期执行半年以上,表现好、能讲课的劳教人员协助教师,担任一部分文化课和技术课的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劳动教养场所教师实行聘任制,担任教师的干警、工人均由劳动教养场所发给聘书。

第二十条教师必须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劳动教养教育事业,责任心强,思想作风正派;

(二)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三)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

第二十一条教师必须履行如下职责:

(一)认真备课,写好教案;

(二)按时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三)根据劳动教养人员实际情况布置作业,按时批改并做好作业讲评;

(四)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阅卷,准确评分;

(五)认真填写课堂记录,做好劳动教养人员学习考评工作;

(六)做好课外辅导和思想转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立教师岗位责任制,开展优秀教师、个别教育能手等评选活动,定期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教师及时调离岗位,收回聘书。

第二十三条劳动教养学校要在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对于经当地教育部门认可的专职教师,按照普通中等学校职称系列评定职称;对于超工作量授课和兼职教师授课,按课时发给适当补贴。

第五章入所、出所教育

第一节入所教育

第二十四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建立入所队,对新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入所教育。入所教育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授课40课时。

第二十五条入所教育内容:劳动教养法规、劳动教养工作的性质、任务、方针和政策教育;认罪认错教育;劳动和安全生产教育;劳动教养人员守则,一日生活规则教育和文明礼貌行为规范训练。入所教育使用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并根据本地实际编写补充教材。

第二十六条入所教育结束时,班组要进行评议。干警要对劳动教养人员在人所教育期间的表现做出鉴定。入所教育形成的包括劳动教养人员写的书面总结、自传、个人改造规划、鉴定等档案资料,教育结束后随人一并转给劳动教养人员所在中队。

第二十七条入所教育未结束前,不得分配到中队,特殊情况须由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节出所教育

第二十八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建立出所教育队或班,对即将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出所教育。出所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天,授课不得少于30课时。

第二十九条出所教育要有专职干警负责进行系统的思想、前途、遵纪守法、形势政策等教育。使用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

第三十条对即将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要按改造质量标准进行改造成果的考核,并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鉴定。

第六章政治教育

第一节基础教育

第三十一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对所有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基础教育,一般以中队为单位编班。

第三十二条基础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常识教育、思想道德修养教育、人生观教育、爱国主义基础知识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教材以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为主,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地实际自编补充教材。

第三十三条基础教育以课堂教育为主、实行课时制。年总课时为230课时,其中:法律常识教育60课时,思想道德修养50课时,人生观教育40课时,爱国主义基础知识教育40课时,形势政策教育40课时。基础教育实行周期性教学,一般情况下,以一年半为一个教学周期。

第三十四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基础教育要进行考试。凡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不及格者取消本教学周期的减期资格。

第二节分类教育

第三十五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针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罪错性质进行分类矫治教育。劳动教养人员罪错类型,按照劳动教养人员所犯的案情性质分为财产型、滋扰型、性罪错型、吸毒型与其他类型。

第三十六条分类教育按劳动教养人员所犯罪错性质类型编班,采取课堂教学为主,个别教育与开展多种形式教育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使用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自编补充教材。

第三十七条分类教育要与基础教育同步进行,授课时间不得少于50课时。

第三十八条分类教育结束时,要进行综合考评。主要考核学习成绩、认罪认错态度和现时改造表现。考核结果和奖惩挂钩。

第三节个别教育

第三十九条个别教育要以认罪认错、做四有新人为中心进行。要掌握劳动教养人员思想转化的最佳时机,做到及时教育,对劳动教养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个别教育必须坚持针对性强、有的放矢的原则。要针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认罪认错情况、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现实表现和近期思想动向制定教育方案,讲究教育效果。

第四十一条干警进行个别谈话教育要有记载,并建立检查制度,一线管教干警每月找劳动教养人员个别谈话教育要在15人次以上。每名劳动教养人员每季至少接受一次个别谈话教育。

第四十二条劳动教养场所实行个别谈话教育逐级考核。大(中)队教育干事定期向教育科汇报本单位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工作的情况,劳动教养场所定期组织个别教育经验交流活动,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个别教育的重点是必须做好难改造人员的转化工作。凡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定为难改造人员:

(一)恶习深、长期不认罪错,经常顶撞管教干警,拒绝接受教育改造的;

(二)抵触情绪严重,具有较强的意识和行为,散布反改造言论,煽动闹事,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

(三)"两非"组织的骨干、非法宗教帮派组织的成员,坚持反动立场,继续散布反动言论的;

(四)在劳动教养场所拉帮结伙、以强欺弱、打击报复的;

(五)捣乱、破坏场所改造秩序,抗拒劳动、无故不参加教育活动,屡教不改的;

(六)以自残、自杀、绝食为手段,抗拒教育改造、经教育不改的;

(七)有逃跑史的劳动教养人员至今仍有逃跑迹象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四条认定难改造人员,要填写难改造人员审批表,报所教育科审批、备案。必须建立难改造人员档案。对难改造人员要实行干警承包责任制,做到"包管、包教、包转化"。承包干警对所包人员每月必须进行四次以上的个别谈话,要定期将转化情况记入档案。

第四十五条大(中)队要建立难改造人员讲评制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所教育科批准,可办理解教手续:

(一)改变违法犯罪的立场、观点、能够认识罪错事实和危害;

(二)原有对立情绪消除,不良行为习惯得到控制或矫治,能遵守所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能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四十六条场所教育科、大中队要定期总结交流对难改造人员教育转化的工作经验,事迹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并及时上报。

第四节辅助教育

第四十七条劳动教养场所要结合劳动教养人员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政治与文化娱乐活动,用社会主义思想占领思想文化阵地。

第四十八条劳动教养场所要办好由干警负责编辑的小报,大力宣传党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及时报道教育改造和生产劳动等方面的大好形势与先进人物的事迹。

第四十九条劳动教养场所应以所或大队为单位建立图书室。图书室的书籍、报刊必须思想健康,定期向劳动教养人员开放,并制定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办好黑板报和壁报,及时反映劳动教养场所改造工作动态,教育改造成果。内容要新,针对性要强,并要定期更换。

第五十一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等手段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活跃劳动教养场所的文化生活。

第五十二条劳动教养场所要成立文艺演出队,自编自演反映改造生活的文艺节目。节假日要组织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十三条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教育活动。劳动教养所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

第七章文化教育

第五十四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文化教育应以扫盲、小学为主,有条件的可开展初中、高中文化补习,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鼓励其自学。

第五十五条凡年龄在45岁以下、劳动教养期在一年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均应参加文化教育。其中,文盲和半文盲应进行扫盲教育;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小学教育;具有初中一年以上文化程度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初中文化补习。教育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95课时。

第五十六条文化教育的教材,采用司法部劳教局编印和推荐的教材。

第五十七条对学习认真刻苦、考试成绩在95分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期末结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在百分考核时罚分。

第五十八条凡完成扫盲、小学教育、经考试合格的劳动教养人员,由当地教育部门或经教育部门授权的省(区、市)劳教局统一发放证书。

第八章技术教育

第五十九条技术教育应坚持"立足改造思想、着眼解教就业、服务所内生产、因人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六十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技术教育主要是对在岗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对送劳动教养前无职业、无技术专长、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40岁以下、劳动教养期一年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授课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30课时。

第六十一条要根据社会需要设置技术培训专业,参照当地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培训班所设课程与教学计划安排教育内容,规定课时。劳动教养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爱好兴趣选择专业。

第六十二条岗位技术培训教材根据有关行业的生产项目要求自行编写。职业技术培训教材采用劳动部门编写的教材或当地劳动部门认可的教材。

第六十三条职业技术培训经费主要从生产收人中提取,也可从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所得中适当收取。

第六十四条由当地劳动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考核,经考试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第九章社会帮教

第六十五条劳动教养场所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每年制定社会帮教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劳动教养机关要主动与区县以上的政府、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签订联合帮教协议。负责教育改造工作的大(中)队可直接与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原工作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签订帮教协议。帮教协议要明确规定各方所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加强同当地党、政、工、青、妇、社会各界的联系,有目的有计划地邀请各级领导与知名人士到劳动教养所视察或聘请为辅导员,帮助指导工作。

第六十八条邀请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到劳动教养所参观采访,宣传报道劳动教养工作的成就与先进人物的事迹、工作经验,不断扩大社会影响。

第六十九条邀请社会上英模、先进入物、知名人士和解教后表现好、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典型人物到劳动教养场所作报告,配合做好教育改造工作。

第七十条根据教育改造工作的需要,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到社会参观学习,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十一条不断总结推广落实社会帮教工作好的单位与个人的经验、事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

第十章教育工作考核

第七十二条对教育工作必须严格进行考核,并制定考核细则。

第七十三条教育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教育入学率、考试及格率;

(二)文化、技术教育的入学率、获证率;

(三)难改造人员转化率;

(四)社会帮教覆盖率;

(五)个别教育的完成量;

(六)入出所教育率;

(七)分类教育的受教育面与教育效果;

(八)辅助教育的工作制度、活动内容、方式与效果;

(九)师资队伍建设;

(十)教育经费使用;

(十一)教育机构设立;

(十二)教育情况统计、教育档案管理等。

第七十四条依据考核结果应评出教育工作等级,并与单位主管领导、干警的政绩、奖金、评选先进挂钩。当年未完成教育指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优。

第七十五条劳动教养场所教育科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必须于每年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教育工作情况按司法部劳教局制定的表样中规定的内容,及时准确地报部劳教局。报表填写人和审核人要签字盖章。

第七十六条建立教育档案,做好原始资料积累工作。必须做好下列表簿的存档保管工作:

(一)劳动教养学员登记表;

(二)劳动教养人员学习成绩册;

(三)难改造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干警个别谈话教育情况考核登记簿;

(五)教育研究活动记实;

(六)社会帮教活动记事;

(七)劳动教养人员改造积极分子事迹记实簿;

(八)重大教育活动记实;

(九)辅助教育记事;

(十)教学日志;

对劳动教育的思考篇3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应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三个像”的要求,坚持办劳动教养工作特色的方向,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因人施教,疏通引导、着力改造、以理服人的原则。

第三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坚持以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教育为核心,以技术教育为重点,辅之以文化教育,通过教育促使劳动教养人员转化思想、矫正恶习,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第四条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坚持入所教育、常规教育、出所教育三个阶段,坚持共同教育、分类教育、个别教育、辅助教育与社会帮教相结合,实现课堂化、制度化、系统化、正规化。

第五条坚持全面办学、整体办学、长期办学的指导思想,结合司法部《关于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的评选规定》开展劳动教养学校上等级工作,以推动劳动教养工作的发展。

第二章教育机构、职责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设教育处或科,其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写或指定对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的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协同政工部门组织教师的业务培训;

(三)掌握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教育工作的情况;

(四)指导、检查、督促劳动教养场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工作对教育成果进行考核;

(五)检查指导创办劳动教养学校工作,负责办学复查、升级资格考核、呈报工作;

(六)定期分析劳动教养人员思想动态,坚持思想动态报告制度,对重大思想动态要及时上报;

(七)掌握全省(区、市)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参与全省(区、市)教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劳动教养场所设教育科,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规定。

第八条已经办成劳动教养学校的劳动教养场所,设校务委员会,下设教务处和政治、文化、技术教研室,具体负责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驻地分散的场所,可建立分校,并设立相应的教育机构。

第九条劳动教养场所大(中)队设教育干事。其职责由劳动教养场所规定。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地市司法局劳教处(科)、劳动教养场所各大(中)队应有一名领导干部主管教育工作。

第三章教育经费、设施

第十一条劳动教养人员教育经费标准为每人每月不少于4元。教育经费从劳动教养人员人头费中列支,没有实行全额补贴的劳动教养场所,可从生产收入和地方财政补贴中解决。

第十二条教育经费由教育部门统一支配。教育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劳动教养人员课本、书报、教学资料、文体用品。

第十三条教育经费务必做到专款专用,当年使用不完的,可转入下年继续使用,不得挤占或挪用。对没有按规定用好教育经费的单位,应限期纠正。

第十四条劳动教养场所要有专用教室,并配足课桌椅。劳动教养场所要有专用的教研活动场所和必要的教学用具。应有体育活动场所、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配备适应的图书报刊、文体活动器材。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局(处)应设电化教育中心。劳动教养场所要设电化教育室,配备电化教育设备。

第十六条应建立教育设施设备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具体管理规则和使用办法由各单位自定。

第十七条不得挤占和挪用教育设施设备,由于管理不善造成教育设施严重失修和损失,而影响教育工作正常进行的单位,要根据情节的轻重分别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教师队伍、职责

第十八条劳动教育场所专职教师必须由干警担任。要坚持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教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支稳定的、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按劳动教养场所在册劳教人员的5%配备。其中政治教师占教师总数的40%,文化、技术教师各占30%。文化、技术教师不足的,可以挑选劳动教养期执行半年以上,表现好、能讲课的劳教人员协助教师,担任一部分文化课和技术课的教学工作。

第十九条劳动教养场所教师实行聘任制,担任教师的干警、工人均由劳动教养场所发给聘书。

第二十条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劳动教养教育事业,责任心强,思想作风正派;

(二)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的文化程度;

(三)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教学能力。

第二十一条教师必须履行如下职责:

(一)认真备课,写好教案;

(二)按时授课,保证教学质量;

(三)根据劳动教养人员实际情况布置作业,按时批改并做好作业讲评;

(四)严格执行考试纪律,认真阅卷,准确评分;

(五)认真填写课堂记录,做好劳动教养人员学习考评工作;

(六)做好课外辅导和思想转化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立教师岗位责任制,开展优秀教师、个别教育能手等评选活动,定期进行表彰。对不合格的教师及时调离岗位,收回聘书。

第二十三条劳动教养学校要在当地教育部门备案,对于经当地教育部门认可的专职教师,按照普通中等学校职称系列评定职称;对于超工作量授课和兼职教师的授课,按课时发给适当的补贴。

第五章入所、出所教育

第—节入所教育

第二十四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建立入所队,对新收容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入所教育。入所教育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授课40课时。

第二十五条入所教育内容:劳动教养法规、劳动教养工作的性质、任务、方针和政策教育;认罪认错教育;劳动和安全生产教育;劳动教养人员守则;一日生活规则教育和文明礼貌行为规范训练。入所教育使用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并根据本地实际编写补充教材。

第二十六条入所教育结束时,班组要进行评议。干警要对劳动教养人员在入所教育期间按表现做出鉴定。入所教育形成的包括劳动教养人员写的书面总结、自传、个人改造规划、鉴定等档案资料,教育结束后随人一并转给劳动教养人员所在中队。

第二十七条入所教育未结束前,不得分配到中队,特殊情况须由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节出所教育

第二十八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建立出所教育队或班,对即将解除劳动教养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出所教育。出所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0天,授课不得少于30课时。

第二十九条出所教育要有专职干警负责进行系统的思想、前途、遵纪守法、形势政策等教育。使用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

第三十条对即将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要按改造质量标准进行改造成果的考核,并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鉴定。

第六章政治教育

第一节基础教育

第三十一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对所有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基础教育,一般以中队为单位编班。

第三十二条基础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常识教育、思想道德修养教育、人生观教育、爱国主义基础知识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教材以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为主,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地实际自编补充教材。

第三十三条基础教育以课堂教育为主、实行课时制。年总课时为230课时,其中:法律常识教育60课时,思想道德修养50课时,人生观教育40课时,爱国主义基础教育40课时,形势政策教育40课时。基础教育实行周期性教学,一般情况下,以一年半为一个教学周期。

第三十四条劳动教养人员的基础教育要进行考试,凡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不及格者取消本教学周期的减期资格。

第二节分类教育

第三十五条劳动教养场所必须针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罪错性质进行分类矫治教育。劳动教养人员罪错类型,按照劳动教养人员所犯的案情性质分为财产型、滋扰型、性罪错型、吸毒型与其它类型。

第三十六条分类教育按劳动教养人员所犯罪错性质类型编班,采取课堂教学为主,个别教育与开展多种形式教育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使用司法部劳教局统编教材,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自编补充教材。

第三十七条分类教育要与基础教育同步进行,授课时间不得少于50课时。

第三十八条分类教育结束时,要进行综合考评。主要考核学习成绩、认罪认错态度和现时改造表现。考核结果和奖惩挂钩。

第三节个别教育

第三十九条个别教育要以认罪认错、做四有新人为中心进行。要掌握劳动教养人员思想转化的最佳时机,作到及时教育,对劳动教养人员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条个别教育必须坚持针对性强、有的放矢的原则。要针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认罪认错情况、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现实表现和近期思想动向制定教育方案,讲究教育效果。

第四十一条干警进行个别谈话教育要有记载,并建立检查制度,一线管教干警每月找劳动教养人员个别谈话教育要在15人次以上。每名劳动教养人员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个别谈话教育。

第四十二条劳动教养场所实行个别谈话教育逐级考核。大(中)队教育干事定期向教育科汇报本单位开展个别谈话教育工作的情况,劳动教养场所定期组织个别教育经验交流活动,表彰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个别教育的重点是必须做好难改造人员的转化工作。凡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定为难改造人员:

(一)恶习深、长期不认罪错,经常顶撞管教干警,拒绝接受教育改造的;

(二)抵触情绪严重,具有较强的意识和行为,散布反改造言论,煽动闹事,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

(三)“两非”组织的骨干、非法宗教帮派组织的成员,坚持反动立场,继续散布反动言论的;

(四)在劳动教养场所拉帮结伙、以强欺弱、打击报复的;

(五)捣乱、破坏场所改造秩序,抗拒劳动、无故不参加教育活动,屡教不改的;

(六)以自残、自杀、绝食为手段,抗拒教育改造、经教育不改的;

(七)有逃跑史的教养人员至今仍有逃跑迹象的;

(八)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四条认定难改造人员,要填写难改造人员审批表,报所教育科审批、备案。必须建立难改人员档案。对难改造人员要实行干警承包责任制,做到“包管、包教、包装化”。承包干警对所包人员每月必须进行四次以上的个别谈话,要定期将转化情况记入档案。

第四十五条大(中)队要建立难改造人员讲评制度,凡具备下列条件的,经所教育科批准,可办理解脱手续:

(一)改变违法犯罪的立场、观点,能够认识罪错事实和危害;

(二)原有对立情绪消除,不良行为习惯得到控制或矫治,能遵守所规纪律,服从管教;

(三)能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

(四)有其它突出成绩的。

第四十六条场所教育科、大(中)队要定期总结交流对难改造人员教育转化的工作经验,事迹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并及时上报。

第四节辅助教育

第四十七条劳动教养场所要结合劳动教养人员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政治与文化娱乐活动,用社会主义思想占领思想文化阵地。

第四十八条劳动教养场所要办好由干警负责编辑的小报。大力宣传党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政策,及时报道教育改造和生产劳动等方面的大好形势与先进人物的事迹。

第四十九条劳动教养场所应以所或大队为单位建立图书室。图书室的书籍、报刊必须思想健康,定期向劳动教养人员开放,并制定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办好黑板报和壁报,及时反映劳动教养场所改造工作动态,教育改造成果。内容要新,针对性要强,并要定期更换。

第五十一条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相等手段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活跃劳动教养场所的文化生活。

第五十二条劳动教养场所要成立文艺演出队,自编自演反映改造生活的文艺节目。节假日要组织文化娱乐活动。

第五十三条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体育活动。劳动教养所每年举办一次体育运动会。

第七章文化教育

第五十四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文化教育应以扫盲、小学为主,有条件的可开展初中、高中文化补习,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的鼓励其自学。

第五十五条凡年龄在45岁以下、劳动教养期在一年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均应参加文化教育。其中,文盲和半文盲应进行扫盲教育,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小学教育,具有初中一年以上文化程度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初中文化补习。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195课时。

第五十六条文化教育的教材,采用司法部劳教局编印和推荐的教材。

第五十七条对学习认真刻苦、考试成绩在95分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给予适当的奖励。对期末结业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在百分考核时罚分。

第五十八条凡完成扫盲、小学教育,经考试合格的劳动教养人员,由当地教育部门或经教育部门授权的省(区、市)劳教局统一发放证书。

第八章技术教育

第五十九条技术教育应坚持“立足改造思想、着眼解教就业、服务所内生产、因人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六十条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技术教育主要是对在岗从事生产劳动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对送劳动教养前无职业、无技术专长、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40岁以下、劳动教养期一年以上的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职业技术的培训。授课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30课时。

第六十一条要根据社会需要设置技术培训专业,参照当地劳动部门开办的职业培训班所设课程与教学计划安排教育内容,规定课时。劳动教养人员可根据自己的爱好兴趣选择专业。

第六十二条岗位技术培训教材根据有关行业的生产项目要求自行编写。职业技术培训教材采用劳动部门编写的教材或当地劳动部门认可的教材。

第六十三条职业技术培训经费主要从生产收入中提取,也可从劳动教养人员劳动所得中适当收取。

第六十四条由当地劳动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机关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结业考核,经考试合格的,由劳动部门发给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第九章社会帮教

第六十五条劳动教养场所教育部门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每年制定社会帮教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劳动教养机关要主动与区县以上政府、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签定联合帮教协议。负责教育改造工作的大(中)队可直接与劳动教养人员家属、原工作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签定帮教协议,帮教协议要明确规定各方所承担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加强同当地党、政、工、青、妇、社会各界的联系,有目的计划地邀请各级领导和知名人士到劳动教养所视察或聘请为辅导员,帮助指导工作。

第六十八条邀请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到劳动教养场所宣传报导劳动教养工作的成就与先进人物的事迹、工作经验,不断扩大社会影响。

第六十九条邀请社会上英模、先进人物、知名人士和解教后表现好、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典型人物到劳动教养场所作报告,配合做好教育改造工作。

第七十条根据教育改造工作的需要,组织劳动教养人员到社会参观学习,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七十一条不断总结推广落实社会帮教工作好的单位与个人的经验、事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表彰。

第十章教育工作考核

第七十二条对教育工作必须严格进行考核,并制定考核细则。

第七十三条教育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教育入学率、考试及格率;

(二)文化、技术教育的入学率、获证率;

(三)难改造人员转化率;

(四)社会帮教覆盖率;

(五)个别教育的完成量;

(六)入出所教育率;

(七)分类教育的受教育面与教育效果;

(八)辅助教育的工作制度、活动内容、方式与效果;

(九)师资队伍建设;

(十)教育经费使用;

(十一)教育机构设立;

(十二)教育情况统计、教育档案管理等。

第七十四条依据考核结果应评出教育工作等级,并与单位主管领导、干警的政绩、奖金、评选先进挂钩。当年未完成教育指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优。

第七十五条劳动教养场所教育科应建立统计报表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教局(处)必须于每年七月十五日前和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教育工作情况按司法部劳教局制定的表样中规定的内容,及时准确地报部劳教局。报表填写人和审核人要签字盖章。

第七十六条建立教育档案,做好原始资料积累工作。必须做好下列表簿的存档保管工作:

(一)劳动教养学员登记表;

(二)劳动教养人员学习成绩册;

(三)难改造人员情况登记表;

(四)干警个别谈话教育情况考核登记簿;

(五)教育研究活动纪实;

(六)社会帮教活动记事;

(七)劳动教养人员改造积极分子事迹记实簿;

(八)重大教育活动记实;

(九)辅助教育记事;

(十)教学日志;

对劳动教育的思考篇4

关键词:一体化教学 全面育人 智慧翅膀

一体化教学是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教学。它以典型学习任务为中心,推行模块化课程,突出技能操作训练,融合理论与实践,强调“做中学”,是较为科学的课程体系。

一体化课程较好地实现了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通合一、能力培养与工作岗位融通合一,便于教学过程更好地实施、控制与评价,能有效提高教学效率和质量。笔者认为,一体化课程还有更多的潜能可以发掘。

一、发挥一体化教学的全面育人功效

“教育任务就是让劳动渗入我们所教育的人的精神生活中去,深入到集体生活中去。”(苏霍姆林斯基)基于此,职业院校得天独厚,一体化教学得天独厚。一体化进行的实施无时无刻不需要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紧密配合,手脑并用,就可以水到渠成地实现教育任务。

1.在一体化教学过程中可以实现美育教育

在一体化教学的过程中,学生是参与者而非旁观者,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发现和体验学习(劳动)过程的美感,进而产生美好的情感,并让这种情感深入到自己的精神生活中。实践证明,只要学生发现并感觉自己的学习(劳动)是一种创造,是自己从前没有做过的,那么,在学习(劳动)过程中就会有内心的惊喜,在学习(劳动)过后就会有收获和成就感,这种基于情感体验的美育教育就能实现。

2.在一体化教学过程中可以实现德育教育

美育教育的实现为德育教育做好了铺垫。美是一切道德的阳光,在学习(劳动)过程中体验的美,会点亮学生的内心。另外,在学习(劳动)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关系――付出与收获的关系、同学之间协作互助关系、老师的热情指导等,也会助长学生内心的道德力。

3.在一体化教学过程中自然实现劳动和智育教育

因为一体化教学本身就是脑力劳动(理论学习)和体力劳动(技能操作)的结合,所以,在这一过程中劳动和智育教育是水到渠成的。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要想教学有更多的收获,还需要教师做些有创造性的精心准备,赋予一体化教学更多的智慧。

二、赋予一体化更多的智慧

构成以一体化课程的各个任务遵循“知行合一”原则。“知行合一”不是知识和技能的简单排列,而是既有形合又有神合,在做中思,在思中做,手脑并用,在做中有所获,在思中有所得,在逐项任务渐进的学习中得以全面提升。这里无论要达到形合、神合,还是做中思、思中做,都少不了智慧。

1.要赋予任务情感

由于种种原因,很长时间以来,我们对于生活之美、学习之美、劳动之美以及由此之美激发的美好情感,一直是忽略甚至是忘却的。教师在构建任务时要把某种美好的情感融入到知识和操作中,让情感之手轻轻拨动学生的心灵之弦,在学生眼前最大化地呈现学习和劳动之美,让学生发现学习和劳动之“漂亮面容”上那忽闪忽闪的“大眼睛”。“情感如同肥沃的土壤,知识的种子就播在土壤里。”(苏霍姆林斯基)学生一旦对学习任务有了感情,对课程有了感情,对课堂有了感情,那么学习效果不言而喻。所以,任务要有情感,课堂要有情感,教师要打造情感任务、情感课堂。

2.要赋予任务更多的思考

人人厌恶重复性的机械动作,即使这种机械动作很美。教师要构建会思考的任务,即可以不时地触发学生思考的任务。会思考的任务具有灵性,可以在学习(劳动)过程中和学生进行思维互动,俨然一位会说话的老师。会思考的任务能够让思考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行于思,思于行,知行合一。思考是最有效的学习,能让学生收获成就感和兴趣,而这又是促使他们进一步学习的动力。教师要赋予任务思考,要让任务会说话。

3.要智慧地实施一体化教学

如果赋予了任务一定的智慧,那么就可以保证单个任务能智慧地实施。智慧地实施一体化教学主要是指智慧地实施多个任务。一体化课程由若干任务组成,这些任务既相对独立,又有内在联系。在实施多个任务时,教师要保证智慧接力――情感和思考在任务之间的亲密“拉手”。情感能够长时间地从一个任务传递到另一个任务,思考也会依次传递而不会中断,并且在传递过程中不断加强。这是正能量的传递。这么做,是因为我们深信:我们不仅期望在教育教学上有一个好收成,而且希望连续有好收成,有大收成。

对劳动教育的思考篇5

关键词:教育乱象;异化;教育本质

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5-0227-03

一、问题的提出

今天中国的教育出现了许多乱象。首先是大学毕业生不知何去何从:根据麦可思公司《2010年就业蓝皮书》报告(大洋网2010),有38%的2009届大学毕业生在工作半年内离职,预测未来两年内社会将增加500万“跳早族”。大学四年,消极懒散,网游、网聊、谈恋爱、跷课、考试作弊,是重点和普通高校的普遍现象;没有了班主任和家长监督的大学生们不知道该如何规划自己的四年和未来的生活。当然,这些学生在高中时都曾苦读,从早上六点到晚上十一二点,几乎都在学习、做作业,就是节假日也不休息;而稍显轻松些的小学阶段,受到中考高考的压力,根本无法执行素质教育,重视考试、重视排名还是一种主流,至于学生道德素质、心理素质,在提倡素质教育的这几年中并没有丝毫的改观。

针对这些教育乱象,全社会都在思考和支招。有的将矛头指向大学教育,认为中国大学教育缺乏创新、与实际生活脱轨、课程设置不合理、培养方案不切合社会实际等等弊端造成毕业生无所适从。有的将矛头指向了中学教育压力太大,老师、学校、家长管得太多,学生没有得到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的锻炼,以至于大部分学生进入大学之后生活不能自理,更不用说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造成学习成绩的急剧下滑。而有的则指向高考制度,认为正是这一高考制度害得中学生这么可怜和辛苦;而在试行两年的校长推荐制和高校自主招生制中,不公平和矛盾的问题不断出现。也有人认为素质教育的难以实施,是政府、学校和家庭对素质教育的不理解。

这些指责和批评也许在某一角度而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些答案是导致我们今天普遍教育乱象的根源吗?我们抽丝剥茧:中小学为什么要以文化课考试教育为主,大学里为什么强调实践课程以及与社会的结合,都是因为希望能先上个好大学,上了好大学后能找个好工作,找个好工作可以赚更多的钱,得到更高的社会地位受人尊重。归根结底,读书为了什么?为了赚钱和受人尊重!当教育沦为赚钱的工具和手段,被教育的学生就不再被视为“人”而是赚钱和劳动的机器。并且这些被全社会接受认同的时候,实际上我们已经异化了教育的目的和本质,从而也异化了教育的方式和方法。而正是这些异化,才是造成当今一系列教育问题的根源。

二、教育的异化现象

(一)马克思的异化观

异化观是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的,并利用这一理论对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劳动和劳动者进行了分析,提出资本主义社会劳动的异化带来人性的异化,即违背人性。

马克思认为,劳动应该是人类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尽管它也是一种生存的手段,但其本质的意义应该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乐趣,并通过劳动成果体现个人成就感。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被严重异化了,从而最终带来人性的异化:“劳动所生产的对象,即劳动的产品,作为一种异己的存在物,作为不依赖生产者的力量,同劳动相对立,劳动的产品是固定在某个对象中的物化的劳动,这就是劳动的对象化、劳动的现实化。在国民经济学假定的状况中,劳动的这种现实化表现为工人的非现实化,对象化表现为对象的丧失和被对象奴役,占有表现为异化、外化。”(马克思,2000:52)

马克思的这段话,指出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所生产出来的劳动产品,全部为资本家所有,劳动者创造的财富越多,资本家拥有劳动成果越多,资本家越具有统治地位,劳动者就越贫穷,因此劳动反而成为奴役和统治劳动者的异己力量。换言之,劳动者的劳动属于资本家所有,劳动者的服务和劳动产品归资本家那个异己的存在物享受。因此,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指出,“人在劳动中耗费的力量越多,他亲手创造出来的反对自身的、异己的对象世界的力量就越强大,他自身、他的内部世界就越贫乏,归他所有的东西就越少。”

归根结底,劳动对于工人而言是外在的东西,在劳动过程中,工人感到不幸,不是自愿的劳动,而是满足劳动需要以外的(如生存)的一种手段。

当我们采用马克思的异化观点来看待中国教育问题时,所有的问题都豁然开朗。在今天的教育中,知识是强加在学生身上的,学习对于学生而言,不也就已经成为一种外在的东西了吗?就像我们在前面分析的,学习已经成为是一种赚钱工具和获取成功的手段;在学习过程中,学生不是在自愿学习,而是痛苦地接受。

(二)教育的目的和方式的异化现象

在今天大多数人甚至是许多教育工作者的观点中,教育和被教育的目的似乎就是为了将来可以找份好工作,或将来可以赚更多的钱,或将来可以出人头地等等,诸如此类。因此,我们的大学教育要求大学的课程设置一定要与企业接轨,要让学生可以一出校门就能工作能赚钱;更有一些学校,明确要求学生必须赚多少钱,月收入达到多少才可以毕业。所有不能直接指导创业或教会如何赚钱的课程和学科在大学里都靠边站;哲学、道德修养等课程更成为一种形式。同时,为了激励中学生苦读,家长不断在耳边提醒:“考上名牌学校,将来就能找个更好的工作,能出国,能赚更多的钱……”小学生们被带着上各种各样的兴趣班,不是因为学生兴趣所在,而是因为能获得各种加分,能与别人不同,从而可以在将来脱颖而出,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因为对教育目的的异化,教育方式也被异化。《中庸》里面开宗明义指出:“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这就是说,人与生俱来就有许多特质,这就是人的本性,循性而行就叫道,修治此道谓之教(樊华强,2010)。可见教育需要循性而行。但看中国今天学校中的教育,无论小学中学或者大学,都是教师满堂灌,学生台下听。填鸭式教育被批评了多少年,但还是盛行。教师想尽一切办法要做的是怎样将那些所谓的知识(当然考试所用为主),灌入同学们的大脑中,也有采用一些新颖的教学方法,但根本目的还是一样。教育成为一种类似工业化生产的行为,学生是原料,经过现在的模式教育成为大同小异的“商品”。

为了实现异化的教育目的而采用的异化的教育方式,给予学生的是知识的简单灌输,是“白纸黑字的书本”,是“现成的结论和答案”(玛丽亚·蒙台梭利,2002)。它忽略了思考的过程,丢弃了对知识的渴望。这样的教育方式,实际上与教育的本质背道而驰。在对学校日常教学与学生学习状态的观察中,我们会发现,对结论和知识日复一日的灌输,使学生逐渐地失去了思考的能力和独特的个性,同时也失去了学习与自我发展的自由。学习已经成为枯燥、刻板、强硬的技术训练,学习与青少年的日常生活相割裂,根本无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探索的兴趣,厌学成为主流。

因此,对教育目的和教育方式的异化,使得学习对于学生而言是外在的东西,在学习过程中,学生感到不幸,不是自愿的学习,而是满足学习需要以外的(如生存需要,未来发展需要)的一种手段。因此,解决中国教育问题的根源,是如何解决这一异化问题。这就需要我们首先把握教育的本质,并从而采取正确的教育方式。

三、解决对策

(一)把握教育的本质

只有我们真正理解了什么是教育,为什么而教育,也就是说把握住教育的到底是什么,才有可能解决教育目的被异化的问题。古今中外其实已经有很多人思考过这一问题,而且也给出了经得起时代和历史检验的答案。

中国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孔子也是一位真正的教育家,他认为:教育是对学生人格心灵的“唤醒”。只有能够唤醒人的灵魂的教育,才是成功的教育。这种“唤醒”可让人在灵魂震动的瞬间感受到从未有过的内在敞亮(傅丽霞2005)。《论语·公冶长》有记载:颜渊、季路侍,子曰:“盍各言尔志?” 子路、颜渊各言己志后,子路曰:“愿闻子之志。”子曰:“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 各言尔志,就是让学生们敞开思想来与老师对话,展现人格化的真实的自我。鲁迅先生也主张教育应该是“立人”,长者“不但不该责幼者供奉自己,而且还须用全副精神,专为他们自己,养成他们有耐劳作的体力,纯洁高尚的道德,广博自由能容纳新潮流的精神,也就是能在世界新潮流中游泳,不被淹没的力量;交给他们自立的能力,---全部为他们自己所有,成一个独立的人” (鲁迅,2005) 。

雅斯贝尔斯在《什么是教育》中提到,“真正的教育应先获得自身的本质”,而“对终极价值和绝对真理的虔敬是一切教育的本质” (雅斯贝尔斯,1991)。蒙台梭利认为,“教育就是激发生命,充实生命,协助孩子们用自己的力量生存下去,并帮助他们发展这种精神。”教育的目标就在于认识生命的本质,提高生命的品质,追求生命的价值。而生命智慧则是生命体的最高形式,这本身也是生命意义和生命快乐的根本源泉之一。

从古今中外这几位教育学家的观点,我们不难去把握教育的本质,通俗而言,教育是一种人性的提高,是追求真理和认识生命的过程,是学会做“人”的重要途径。

(二)正确的教育方式

当认识到教育的本质是“认识自己、认识生命和学会做人”的时候,我们可以发现满堂灌的方式是在教育中是多么的荒谬。要实现“认识自己、认识生命和学会做人”,就必须是在平等的环境下,采用对话和启发的方式,激励自我的学习和思考才可能实现的,而教师在这一过程中是一种重要的辅导的作用。

平等基础上的对话,是孔子教育中重要特点。让学生各言尔志,就是让学生们敞开思想来与老师对话。《论语》中孔子和学生们的对话,充满了智者的善良与幽默,他给学生探索的自由,而不是给他们一个标准答案。他常常问:“尔何如?”他说:“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敏而好学,不耻下问。”这种对话,已经不是局限于传授知识,而是一种民主的精神交流,一种精神的激励。苏格拉底也善用“论辩”的方式教育弟子。他与学生之间都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常常使用“善意的争辩”,一步一步,循循善诱,使学生获得“道”,也就是真理。苏格拉底式的教育使“双方均可自由地思索”,在教师与学生的对话与论辩中,学生获得了强烈的求知欲,也就是对真理不懈探求的动力。通过无拘无束对话和交流,可以唤醒人的历史性精神,唤醒象征着的生命意识(李峻,2007)。

自我思考是实现人认识自我的非常重要的学习方式。孔子认为学习必须经过头脑的认真思考,把学与思结合起来,学思并重。孔子重视学习,更强调思考的重要性。孔子主张学是思的前提基础,学离不开思,思离不开学,同时思是学的升华和提高,孔子有言“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梁漱溟在《孔子学说的重光》一文中写道:“孔子的学问究竟是什么呢?……照我所体会,他的学问就是要自己了解自己,自己对自己有办法。”梁漱溟认为孔子的学问就是“反躬向内理会自家生命和生活”,从而使“自己生命和生活向上进步提高”,最终达成人心的自省,自证,自见,自知(申宣成,2010)。

既然学习是一种自我意识的觉醒,是不是教师就没有必要了呢?事实正好相反,在对话中在反思中,教师不是什么都不教,教师的作用反而更不可忽视。在对话中教师是“平等者中的首席”,是师生共存、共生、共同建构过程中居于“首席”地位的人。中国唐宋家的柳宗元就深知教师在青年成长中的重要作用。柳宗元年轻时喜爱音乐和书法,勤学苦练数十年,原以为技艺精通,殊不知操于众人之座,遭到内行人的耻笑。他总结教训时说:“是二者皆极工而反弃者,何哉?无所师而徒抉其文也,其所不,可传者卒不能得,故虽穷日夜,弊岁纪,愈远而不近也。”(王元湖,1983)即青年一辈要在学习上取得较好的效果,应该有好老师的指导,否则虽日夜勤苦,由于学不得法,枉费时日,学不到真才实学。

(三)文凭和学历的歧视应该视为非法

在今天节奏飞快的社会中,要彻底认识教育的本质并改变教育方式,并不容易实现。节奏飞快的社会,企业和政府希望能用最高效、最省钱的方式来选择人才,那就是看文凭。所以,当全社会所有岗位的招聘,都注明文化程度这一栏的时候,我们就不能责怪我们的学校和老师放弃教育的本质和教育的最佳方式,而选择最快的最有效的方式去帮助学生获得一张文凭,获得一块踏入社会的敲门砖。而且在人们心中,已经被普遍灌输了一种观念,就是需要大学文凭的工作才是好工作,体面地工作,反之就是下贱的工作。深入思考下其实不难发现,在实际工作中文凭的高低与一个人是否拥有胜任某项工作的能力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许多的岗位所需要的能力与大学所学并非是匹配的,我们不能将这怪罪于我们的大学没有去培养学生这些能力,事实上,这些能力大部分应该是在实践中锻炼出来的,当然可能经过一些思维训练的大学生可以更快地通过锻炼掌握这种能力,但是这不代表说其他人都没有快速掌握的能力,也不等于说大学的文凭是获得这些岗位的必要条件。

有没有解决的方法呢?当然有,那就是规定企业和政府不能在招聘过程中将文凭作为一个基本条件,凡是将其作为基本条件的招聘应视为一种歧视性招聘,就如同将性别、民族、宗教等作为招聘的限制条件一样是非法的。其实这一提议早在1972年就被美国一位社会科学教授Blanche Blank在她的研究报告中提出(Blanche1972),她认为,应该立法将文凭条件视为招聘中的歧视条件,只有这样,大学才能找回他们的自尊,学生才能真正为了追求科学和哲学的真理而去学习和探索。当然,这一提议在中国,即使是进入21世纪的中国,也是难以快速实现的,因为我们今天甚至还不能做到对在招聘中的性别歧视的不平等加以立法和限制。但难以快速实现这种思想观念的转变以及立法的改变,不等于我们要屈服于错误观念,媒体和政府以及广大的教育工作者应该尽各自最大的努力坚持正确的和符合人性发展的教育观念才是。

四、结论

对劳动教育的思考篇6

泸州市劳教所曾镒秀

对劳教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是对劳教人员教育改造的一个重要方法,也是教育改造劳教人员的重要手段。在劳动教养制度不断创新和完善的条件下,劳教人员思想教育的内容、方式方法都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沿用过去单纯说教或讲大道理等方式,来达到劳教人员思想转化的目的,显然已经力不从心。日常管教工作中,基层大队干警经常反映‚一些劳教人员很难管;有的劳教人员甚至发展到顶撞干警的程度。这些现象的出现,迫切需要我们树立新的思想教育理念,以全新的方式方法,迎接新时期劳教人员思想教育工作的严峻挑战。

新时期劳教人员思想教育工作,必须以教育人,改造人,塑造人为目的,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入脑入心,以情感人。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我们树立尊重、理解、关心劳教人员的理念,在尊重、理解、关心上实实在在的做文章。

尊重,就是要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劳教人员的人格谈不上完美、健康、高尚,其社会地位和作用也不可能崇高,更谈不上重大。但是,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却是受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他们具有人格尊严不受侮辱、人身不受体罚和虐待,人身安全、个人合法财产受保护和不受侵犯等权利。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依法保护劳教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就要把劳教人员当人看,这样做也是我国劳动教养机关实行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也是我们相信劳教人员能够改造好的基点。现实中,劳教人员作为有七情六欲的人,他们从内心里希望人们把他们当人看待。只有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把劳教人员当人看,劳教人员才不会丧失自尊心,也就有助于提高他们接受教育的自觉性。我们在做劳教人员思想教育的工作中,要切实树立受教育的对象是劳教人员,但也是人的理念,要坚持按照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允许劳教人员述说怨屈,对他们自己的问题进行申诉。劳教干警要注意加强自我修养,不要总以管理者自居,尽量在情感上拉近同劳教人员的距离。尊重劳教人员的人格,还必须关注劳教人员的需要,要把耐心的思想教育同为劳教人员办实事结合起来,力所能及地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才能取得思想教育工作事半功倍的成效。近年来,我所在“爱心帮教”、“结对帮教”和帮扶解困等活动中,不仅为劳教人员解决了大量的婚姻纠纷、子女入学等实际困难,还避免了空洞乏味的说教和硬性灌输。让劳教人员真正感觉到,我们是在教育挽救他们,而不是把他们看成可有可无的“傻子”听众,增强了思想教育的吸引力和说服力,极大的调动了劳教人员接受思想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理解,就是要理解每个劳教人员的具体环境、个性和心理。即:要多从每一个劳教人员身上找出一些可以理解的因素,多采用换位思考的方法,从劳教人员的角度多想想。比如,少数劳教人员身体素质特别差,经常生病,生产劳动任务不能按时完成。这种情况下,我们管理者应该设身处地想一想,如果发生在自己身上,应该如何思考,能否以一颗平常心态来对待。建立在理解基础上的思想教育工作,犹如心理治疗中的当事人中心疗法,以教育对象为中心,重视其人格尊严,将思想教育的过程,当作教育者为教育对象设置的一种自我成长的教育机会。教育者站在教育对象的角度,去理解他们的感情,促成他们的成长;教育者不是单纯以理论去影响甚至强加于他,而是提供自然、和谐良好的环境气氛,促进教育对象发生思想上的变化。思想教育工作实践也证明,在解决劳教人员的思想问题时,从理解劳教人员的感情出发,顺着劳教人员的思路谈下去,加上教育者适当的分析见解和循循善诱,因势利导,就极有可能达到最终解决思想问题的目的。

关心,就是要满腔热情地帮助劳教人员解决实际困难。劳教人员被劳教入所,脱离家庭,离开亲人。在感情、生活等方面都渴望得到关心和理解,特别是当遇到家中发生危难或身体患病之时,更是如此。在对劳教人员开展思想教育工作时,教育者一定要关心劳教人员的生活,了解劳教人员的心理需求,注意劳教人员的情绪变化,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要诚心诚意地为劳教人员解决困难,努力为他们办实事。对劳教人员关心的方式有多种多样,有时往往就是出自教育者口中一句带有人情味的语言,竟然可以促使劳教人员流下感动的热泪,或者还能成为劳教人员解决思想问题的转折点,这就是关心所带来的积极效应。比如,个别劳教人员入所以后,家庭发生了变故,年迈的父母无人赡养,妻子离家而去,小孩辍学。这些情况一旦反馈到劳教人员心里,劳教人员的第一个念头有可能就是要“出去”。我们的管理者如以常人之心及时做好劳教人员的思想工作,及时给以说服或安慰,积极与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帮助解决困难。这样一来,劳教人员不但不会想方设法脱逃,或许还会对我们干警感激不尽,从而下定决心痛改前非。作为管理者一定要善于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针对性做好劳教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四必谈”,坚持“四必看”。即:劳教人员家庭发生变故时必谈,劳教人员受处理时必谈,劳教人员改造岗位调整时必谈,劳教人员因种种原因有不满或消极情绪时必谈;劳教人员生病时必看,劳教人员家庭发生困难时比看,劳教人员与家庭发生矛盾时必看,劳教人员发生意外事故时必看。

当然,理解,尊重,关心劳教人员是从人性的一个侧面来考虑的,切不可因之而出现“妥协执法”现象,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与理解、尊重、关心劳教人员是教育改造工作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只有两个方面一起抓,做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的调动劳教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促进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以不断提升劳教场所的教育改造质量。

本文作者:泸州市劳教所副政委曾镒秀

对劳动教育的思考篇7

二、基本原则          1.实践性原则。劳动教育应以动手操作为主。要有机的结合学生所从事的劳动内容和项目,进行知识联系与渗透,做到手脑并用,使学生进一步端正劳动态度,对劳动产生浓厚的兴趣,从而较快的掌握知识、技能和技巧。   

      2.综合性原则。根据劳动课的综合性特点,劳动课必须按思想教育、知识学习、技能训练三个要素对学生进行素质的综合训练。  

      3.迁移性原则。劳动教育的过程,是德、智、体、美、劳互相渗透:知、情、意、行和谐发展的育人过程,因而要把学生劳动转化为劳动态度,把劳动实践转化为劳动习惯,并内化为稳定的心里品质和劳动技能,形成能力和迁移。   

      4.量力性原则。劳动教育受学生身心发展所制约,要根据学生不同年龄、性别和成长经历,选择学生力所能及的无毒无害、无危险的劳动内容和项目,并严格控制劳动量和劳动时间,还要根据各系部的具体情况和条件,因地制宜组织劳动项目,不影响教学与教育计划。      

      5.时代性原则。劳动教育内容丰富,范围广泛,但要从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本地区培养人才的需求出发,更好地体现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这就要求创造学生参与社会服务的机会,培养学生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三、实施要求1.劳动教育要从保障社会主义教育性质这个角度去实施。

教育工作者都要清楚地意识到,劳动教育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是保证社会主义教育性质的非常重要的方面。

2.劳动教育要从学生的健康人格成长这个角度来实施。

如果孩子从小就抱有不劳而获的想法,他将来必定会非常自私,那样是不会真正幸福的。如果一个人一生都没有体会到劳动的意义,人生将是非常悲哀的。而引导孩子过有创造性的、充实的人生,能够拥有健康的精神人格,是不能离开劳动教育的。

3.高度重视劳动教育,教师的教育观念要跟上去。

现在有好多社会病态其实是因为人们看待劳动的观念出了问题。要保障社会的良性发展,有良知、有责任感的教育工作者,就应该责无旁贷、高度重视劳动教育。

作为教师,一定要确立正确的价值观、教育观,要考虑有创造性地去推进劳动教育,不能把劳动教育又变成另外增加的“课业负担”,而是要思考如何把劳动教育和其他科目的学习联系起来,形成综合学习的课程形态,让劳动教育成为激发孩子学习动机、巩固学习成果的重要渠道。

4.劳动教育要充分考虑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

这就要求各系针对学生的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学制拿出切实可行的劳动教育方案,以系部为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5.劳动教育要循序渐进,由弱变强,逐渐规范,成熟,发展,壮大。

从先搞好个人卫生入手,做好宿舍劳动卫生,完成班级劳动卫生任务,协助家长熟悉家务劳动,服从校内劳动教育要求,积极参加校外劳动实践,主动投身志愿者服务,奉献社会,提升自我。

五、劳动教育的途径 

1.开好劳动课。

2.开好主题班会。

3.各系部开好家委会。

4.组织开展家务劳动、校园劳动、校外劳动、志愿者服务等形式多样的劳动实践活动。

    具体实施措施:

    1.由教务处统一制定劳动课教学计划,列好课程表,选派好劳动课教师,规定好时间,可以一月安排一次,也可以一学期安排一次,逐步完善学生劳动教育过程。

    2.由班主任组织开好主题班会,给学生强调:劳动教育的重要意义:,劳动教育的基本内容。要求学生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落实,相互监督,相互促进,形成积极的劳动教育氛围。(明确标准和劳动方法和技巧)

个人卫生:洗脸,漱口水,洗头,洗脚,洗澡,洗衣服,洗床上用品,自己动手洗净叠被,压出线来。

公共卫生:宿舍、教室、学术报告厅等场所扫地、拖地、物品摆放和清洁整理等。

3.各系学生科召开家委会,充分利用家长、家庭劳动教育的资源,对学生适时进行劳动教育。(明确要求和劳动方法和技巧)

    家务劳动:房间、庭院的清扫,卧室、厨房、卫生间的清洁和维护,帮助家长洗衣做饭等,在家长指导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农活。

4.学校将把整个校园按条块状分配到系部,作为定点学生劳动教育区做一些力所能及的校园内劳动教育区绿地养护,保洁。锄地、拔草、施肥、剪枝等。让学生放手去做,即便刚开始有点破坏,也在所不惜。也要完善对学生的劳动素养教育,让学生体会劳动过程,培养学生对母校一草一木的感情。我们将把操场、学术报告厅整理及卫生保洁作为学生劳动实践基地。培养学生自我服务意识,教会学生为人处世思维。

5.参加学校组织的、没有商业渗透的校外劳动实践。

6.主动投入志愿服务,为文明单位创建,文明城市创建争光添彩。  

具体实施过程需要做到 “四结合”:  

(1)课内外结合;

(2)校内外结合;

(3)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结合;  

(4)日常劳动和集中劳动相结合。  

对劳动教育的思考篇8

一、法学教育模式述评及我国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模式概述

谈论法学教育,必须关注法学教育的模式问题,世界各国目前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实践型模式,该模式将法学教育设置于研究生阶段,以案例教学、专题研讨、模拟辩论为特点;另一种是以大陆法系的德、法为代表的学术型模式,这类国家一般在本科设置法学专业,不要求学生具有其他学科的知识背景,着重对法学理论和立法原理等基础性知识进行讲授。中国目前的法学教学模式,基本上符合大陆法系模式的特征,只是近年来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学习借鉴,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吸纳了案例(判例)教学等具有鲜明英美法系的教学方法,同时也发展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具有特色的内容。中国目前的教学模式,是将法学设置为本科、硕士、博士三个主要梯度,在本科教学阶段突出基础理论的学习,而在后面的硕士、博士阶段则分情况进行实践型和学术型人才的深入培养。

(二)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模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学教育双重任务的失衡导致与法律职业要求严重脱节。我国现行法学教育承载着职业精英教育与民众普法教育的双重任务,实践中法学教育内容和方法等各个环节都鲜有体现法律职业相关要求,更多追求的是普法式的或是学究式的理论教学,导致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严重缺失,这一问题直接体现在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难上。《2011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公布的数据表明,2010届本科毕业生就业率最低的专业是法学。可以说,法学毕业生就业能力差的原因很大部分应归于职业技能缺乏。

2.法学教学内容陈旧,课程设置僵化。目前我国法学教学内容大都强调法学理论学习,忽略了对学生法律专业技能的培养。在课程设置上,又往往单纯“以法说法”,将教学内容限制在各个部门法内部,对于社会学、经济学等与法学学科有着密切联系的相关内容较少涉及,学生的知识结构单一。

3.法学教学形式与方法以单一的讲授式为主,缺乏互动性。这种教学方式,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下具有一定优点,但过度依赖则无法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缺乏理论和实践结合的能力。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已经深刻影响到了法治现代化和法律人职业群体的形成,对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法治国家产生了巨大的阻碍。对此,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推进、探索法学教育的改革,而近年来司法考试的不断完善和兴起似乎提供了一个有利的契机。

二、司法考试及其带来的挑战与思考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的挑战

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自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以来,目前已实施了10次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有5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08年司法考试颁布新政,允许大三学生参加考试,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在时间上实现了接轨,客观上也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无缝对接”创造了可能。2008年新政之后,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带来了一系列现实的挑战。首先,从司法考试本身来看,其考试内容涉及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国际法等数十个法律部门。前三卷均为客观选择题,卷四均为主观题,主要体现为案例分析,其中不乏结合时事的评论文字和跨部门法的综合试题,突出考察了考生的理解力与综合运用能力,而这正是目前我们法学教育中所欠缺的。其次,从就业市场来看,司法考试将部门法和应用性法律知识以及实务操作摆到了法学专业考生的面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种职业化导向的新趋势最终反映到法学教育上就要求有针对性的重新审视既有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专业教育改革的启示与思考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改革是具有启发性的,是挑战更是机遇。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必须首先明确重视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与促进作用,不能矫枉过正,即不能将法学教育变成围绕司法考试的应试教育。这是因为,司法考试的目标在于选拔法律职业人才,重视的是法学应用性知识的考察,但国际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除了应用型人才,还需要一定的学术研究型人才或者从事简单、辅法律事务的普通法律人,这些人才的培养都有赖于法学教育的积极开展。因此,审视司法考试对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影响,可以看出其将有利促进我国法治现代化与职业法律人群体形成,但在司法考试影响下的法学教育改革却似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以“改革”为基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学教育体系,其特点突出表现为重视法学理论基础、强调学术思辨能力,应该说具有其先进性。目前的改革,并不是全盘否定过去,而是在原有重视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强化实践教学,让法学教育从单纯强调高不可及、形而上的“学术派”走向触手可及、更多地解决实际问题的“务实派”。

2.以“综合”为根本。仔细观察司法考试十年的考试题目,总体经历了一个由简而繁、由单一考察向综合考察的发展趋势,这种变化对法学学生的基础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和扎实程度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3.以“运用”为重点。司法考试作为国家选拔专业法律职业人的资格考试,其最终指向在于选拔合格的应用性人才,落脚点在“运用”二字上。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案例和生活中,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亲自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与专业技能。

三、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的思路与具体做法

(一)改革的思路针对司法考试对法律教育带来的冲击与思考,我系针对“劳动合同法”的教学,引发一系列思考:如何调整教学方式与内容?课程设置怎样体现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面对司法考试,是一边倒的偏向应试还是力求通识理论与职业技能的融合?融合的路径与方式又是什么?在保证基础性法律人才培养基本合格的基础上,结合我系法学专业(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方向)教育部和北京市高等院校特色专业建设点的有益经验和在劳动法领域出色的教学科研实力,我系充分认识到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领域事业的快速发展趋势与转型中国社会的客观需求,利用劳动合同法学科起步晚、空白多、历史负担轻的特点,积极探索,以培养专业复合型、实用型、跨国型人才为中心任务,教学理念、课程设计、教学手段、师资建设、教材支持等诸多方面的密切配合,积极实施“劳动合同法”本科课程教学改革。#p#分页标题#e#

(二)具体做法

1.教育理念。根据我系教学科研优势,将“劳动合同法”作为我系特色专业建设的重点课程之一。“劳动合同法”课程的总体教学目标是着力培养学生具备较为扎实的劳动合同法学术素养,具备国际视野与本土意识,通晓中外劳动合同法理论和实务,掌握基本劳动合同相关实践技能,具备学术批判性思维和常见法律实务问题处置能力,能够在各级政府部门、政策研究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区服务部门,以及在劳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律师事务所等,从事劳动合同实务操作和法律实际工作。

2.课程设计。结合司法考试的考察特点以及社会就业的客观需求,对“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内容进行了重新设计。首先,在教学阶段上,将劳动合同法的教学时间从原来的大学二年级第一学期调整到大学三年级第一学期,在学生完成其他14门核心课程之后开设,可以有效地结合民法、合同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学科知识加深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与掌握。其次,在教学环节上,对基础理论、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案例研讨等板块比率上进行了调整,适度降低了对基础理论的讲授,强化了比较法学习、法条解析与案例研讨,更是明确将模拟劳动合同签订、模拟法庭(仲裁庭)等实践环节列为课程的主要内容。最后,优化课程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安排学生撰写论文、案例分析、模拟演练作为平时的作业,平时作业与期末考试分别占课程成绩比重的30%和70%,考核题目偏向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等类型,引导学生关注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重大现实问题。

3.教学手段。第一,课堂教学环节,注重教学环节的连接和完整,着重教学过程中的互动环节,将以往整堂课程老师单一讲解的形式逐步调整为学生课前自我学习,教师课堂重点讲解,组织专题案例课上讨论。专题讨论和重点讲解时,基本遵循“基本法理+比较法学习+法条研读+司考仿真题练习+案例讨论/模拟+综合点评”的形式,激发学生的专业学习兴趣,培养其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研究性学习环节,在全面、系统地阐述劳动合同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将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学的最新理论研究和立法发展反映在教学中,对近年来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做出积极探讨,使教学具有鲜明的时代感。同时依托学院学生科研平台,引导学生参与劳动合同法方向的研究性学习。四年来,已有五项相关学生课题论文荣获北京市大学生“挑战杯”二、三等奖。第三,实务模拟环节,通过劳动模拟法庭(仲裁庭),举办集体劳动合同谈判、劳动合同订立、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实务模拟活动,让学生在仿真环境中体验并掌握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机制的具体运作流程,实现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统一。第四,实践基地环节,法学系加强与用人单位合作办学,与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职工法律服务中心、门头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十余家社会用人单位和法律实务职业机构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尝试建立了本科教学的“双导师制”,每年都安排学生到这些单位开展毕业实习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让学生可以近距离观摩、亲身实践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培养处理相关劳动合同法务的职业技能。

4.精品课程、教材、师资建设。依据学院精品课程建设和重点教材编制计划,“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加大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的建设工作,并已出版《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法培训教程》等标准教材,丰富了“劳动合同法”课程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对于劳动合同法课程改革具有突出的重要性,我系将教师队伍与教学团队建设作为课程改革建设的有利支撑,已有多名教师获得学院中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大赛一、二、三等奖。团队教师近年来在学术期刊发表数十篇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并被多次转载,多人参与和主持多层次的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课题研究并获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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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刊号:14-1389/I
    级别:省级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