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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创业常见法律问题8篇

时间:2023-07-24 09:23:27

大学生创业常见法律问题

篇1

关键词:创业法律教育;网络空间;高职院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向着建设法治中国不断前进”和“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作为法治建设的长期战略目标和治国理政的重大号召,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1]。法治中国对青年大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治素养对于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成长成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当前高职院校普遍对创新创业教育给予了高度重视和保障支持,但由于大多数高职院校有特定的专业面向,法律教育方面的师资数量不足或质量不优,导致无法提供优质的创业法律教育服务。因此,如何在有限的条件下优化创业法律教育供给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依托网络空间开展创新创业法律教育可以打破时空界限,优化资源配置,不失为破解高职院校创业法律教育难题的有效路径。

1以网络空间为载体开展创业法律教育的优势

网络具有传递信息快、内容丰富、互动性强、易存储、可检索等鲜明的特征[2]。以网络空间为载体开展创业法律教育具有传统教学手段无可比拟的优势。1.1学生学习的开放性传统创业法律教育依托教室这一物理空间开展,受到教室的大小、设备条件以及教室时间安排和学生时间等各种限制,导致创业法律教育供给数量不足。而依托网络空间开展创业法律教育则可打破物理空间和学生学习时间的限制,只要有手机和网络,学生可以在其合适的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学习,具有极强的开放性。同样条件下可提供的创业法律教育供给数量得以成倍增长,能满足更多学生的需求。

1.2教师教学的灵活性

传统教学模式使教师教学受到诸多限制,如教师的数量、时间精力、身体状况等。高职院校创业法律师资普遍匮乏,若要开出更多课程,师资队伍质量则得不到保障,导致创业法律教育的供给质量大打折扣。而以网络空间为载体的创业法律教育则可破解这一难题。学校可集中优质师资力量打造优质网络课程,既优化了教育供给质量,又使教师教学具有了更强的灵活性。原理性知识被录制成微课视频永久保存,教师只需适时更新课程资源,在线答疑咨询,定期组织见面课答疑解惑即可。

1.3资源获取的便捷性

传统教学模式下,教师向学生推送学习资源的形式一般为课堂上口授,或通过微信、QQ等各类群组推送,这些方式都具有一定的有效性,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例如,不能及时保存容易忘记,无法加以归类导致查找麻烦。建立创业法律教育网络空间则可补足这些短板。学习资源可以永久保存在网络空间,方便学生和教师需要时随时取用;教师可对学习资源进行归类,查找起来则更加便利。

1.4交流互动的即时性

以教室为物理空间的传统教学模式的交流互动主要局限在课堂上,若学生在课堂上不能提出问题,一般而言下课后也很难再提出问题。待产生疑问时往往又因为无法及时联系到教师而得不到及时解答。以网络空间为载体开展创业法律教育,在网络空间开辟交流互动、答疑解惑专区,学生在有疑问的任何时候乃至毕业以后,都可以在网络空间提出疑问,教师可及时为学生答疑,师生交流互动的时空限制得以打破。

2以网络空间为载体开展创业法律教育的实施路径

笔者从2016年起尝试依托网络空间开展创业法律教育,在实践中探索创新,形成了较为有效的创业法律教育网络教学模式和实施路径。

2.1建设创业法律教育网络资源

(1)建设创业法律教育网络课程。网络课程是开展创业法律网络教学的核心。高职院校创业法律网络课程应具备系统性、原创性、针对性等特征。创业法律教育网络课程应由学校自主开发,以本校专业特点和学生情况为依据,针对该校学生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形成内容体系,将课程内容分解成系列知识点,由学校教师主讲拍摄制作原创微课视频。(2)建设配套网络资源库。教师开发的微课一般是对原理性法律知识的解析,不足以涵盖实践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因此建设课程配套的网络资源库显得尤为必要。教师可从海量网络资源中筛选合适的文本、视频类资源,根据自主开发的课程内容逻辑归整到网络空间并随时更新,为学生自学提供更丰富、更便捷的资源供给。

2.2实施创业法律网络教学

实施创业法律网络教学是高职院校创业法律教育的关键所在。网络教学的实施环节由学生自主学习、教师在线答疑和线下集中答疑3个部分。(1)学生在线自主学习。学生在课程空间自主学习网络课程和配套资源,完成相关学习任务和效果检测。创业法律课程建议以选修课形式开展,愿意选修的学生大多更具主动性,学习效果更佳。教师开放课程内容可选择闯关式渐进开放模式,学生在一个知识点或一个章节内容过关之后方可进入到下一个知识点或章节的学习,以便更有效地巩固所学习知识。(2)教师及时在线答疑。教师在网络课程空间设置答疑解惑专区,方便学生随时提出问题,教师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在24小时之内予以回复为宜。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由于选修该课程的学生大多没有创业经验故而难以将自己置于真实的创业情景,难以提出问题。为了让学生加深对课程内容的理解,教师可针对章节重难点设置讨论话题,引导学生主动思考。(3)线下集中答疑解惑。每学期可以组织2~3次线下见面课,线下见面课可以对课程重难点内容进行集中解析,或对学生提出的比较普遍的疑难问题集中解答,或邀请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士专题讲座。一次见面课应有多名教师参与组织、主讲、答疑,可更好确保线下见面课的实效。

2.3整合创业法律教育师资力量

队伍建设是高职院校创业法律教育的短板。依托网络空间开展创业法律教育可最大限度整合校内校外育人资源,优化创业法律教育供给质量。(1)建立校内创业法律教育专兼职队伍。高职院校应以校内教师为主,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专兼结合的创业法律师资队伍。该团队教师应具有法律相关专业背景或至少有法律教育经验。专职教师为主体、兼职教师积极参与,共同开发网络课程、维持网络课程日常运行、开展线上线下答疑解惑。教师团队定期开展集体备课,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及法律相关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教学水平。(2)吸纳校外创业法律育人资源。高职院校还应主动挖掘校外创业法律教育资源,吸纳律师、法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等加入育人队伍,作为创业法律教育的辅助力量,汇聚校内外育人合力。校外师资可为学生提供线上线下法律或政策方面的咨询,可开设创业法律相关线上线下专题讲座,校外师资丰富的实践经验是高职院校创业法律教育的有益补充。

篇2

关键词:法治;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5-0257-02

随着“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突出,“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的新思路与新举措不断地涌现,有官方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出台,有民间的“齐鲁十校联盟大学生创业研讨会”、“湖北高校助大学生‘创业’促就业”等活动的开展;但是,见诸报端的种种景象又让我们的思维不断往返于理性与感性之间,有质疑声声的2009年68%的大学生就业率的报道 [1],一时沸沸扬扬的“被就业”问题 [2],褒贬不一的大学生擦鞋事件 [3],也有让人赞叹的成功事例[4],更有为人们所唾弃的犯罪行为[5] 等等。其实,大学生就业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一个带有系统性和连贯性的微观工作,无论我们站在什么样的视角来审视大学生创业就业问题,最根本的就是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实现人才形态的多元化。根据“依法治国,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国策的指引,笔者拟立足于法治背景来探索“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路径,以求对大学生价值的实现有所裨益。

一、大学生创业就业的法治化景象

市场经济对大学生就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人们的职业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但是近几年就业形势变化之快,使得人们感性上又难以迅速接受,特别是众多大学生没能顺利就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教育危机乃至社会问题。高校作为人才培养之地,不是简单的输出,而是一种与社会有机性的融合,所以高等教育在注重学生专业素能培养的同时,也开始思考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问题,并积极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和拓展大学生创业就业途径。大学生创业就业问题带有复杂性、系统性,而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为我们去反思大学生创业就业法治化问题提供了背景依据。

第一,大学生创业就业法律体系在建立。以宪法为根据,《社会保险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司法解释的颁布,使得大学生创业就业有了更有利的法律空间;民生事务的解决尚需地方规章制度的建立,2009年7月1日实施的全国首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地方性规章《辽宁省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就此,大学生创业就业的法治化具备了初步的前提要件。

第二,大学生创业就业政策体系在完善。在贯彻落实宪法、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中,政策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例如,国务院针对2009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严峻形势在1月7日出台了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7项措施,又于4月2日召开了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部门,教育部2009年1月8日指出,以“非常时期、非常决心、非常举措”全力以赴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教育部还已推出六大举措,力促大学生就业。在地方,例如,2009年8月24日《江门市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中规定,32项政策促大学生就业创业。另外,各级政府出台了涉及融资、开业、税收、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诸多方面的创业优惠政策。可见,政策在大学生创业就业中的灵活性使得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

第三,在法律和政策的保障下,推进大学生创业就业的顺利开展。中国法治化进路的加快,使大学生创业就业的法律保障有了真实性。无论是单纯的就业还是以创业促就业,需要法律职业人员去践行,需要创业就业者去信仰法律。在青岛,2009年4月由中国海洋大学法律协会理论部举办了“大学生就业创业法律知识”讲座。2009年6月张家口晚报律师团走进张家口教育学院就大学生就业创业进行法律指导;在成都,2009年8月由 24 名律师组成的服务团入驻成都大学生创业园,将守业就业大学生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在四川团四川省委领导出席成都市大学生创业就业法律援助活动启动仪式。可见,各具特点的法律指导教育已经步入大学生创业就业范畴。

由上,在中国,大学生创业就业的法治化之门已经开启,静态的法律政策体系初步形成,动态的实践样态不断创新,所以要实现大学生创业就业法治化,就需要我们去反思现状中存在的不足,进而锁定视角加以重构。

二、法律在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中的残缺

大学生创业就业要实现和谐有序的状态,就需要依法规范。目前,歧视女大学生和乙肝患者的不平等现象、创业就业中的不懂法甚至违法现象等凸显了法律在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中的作用。其实,大学生创业就业的实效,孕育在高等教育之中,通观当前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状况,法律指导的必要性日渐突出。

首先,创业就业的大学生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所暴露出的“维权意识盲点、契约意识盲点、合同意识盲点、公民意识盲点、违法意识盲点”[6] 现象,具体的又表现为大学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中的不平等条款,签订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合同中包含的不平等条款、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办社会保险的现实状况。再有,在大学生创业中,高校隔年举办的大学生挑战杯创业大赛和学生公司的开办推动了学生创业信念,但是在知识产权法、企业相关法律、民法、劳动法方面,学生们却欠缺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而且学生在就业中存在弄虚作假、随意毁约以及在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方面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甚至违法犯罪行为。

其次,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着重于宏观指导或技术传授,法律教育微薄。当前高等学校不断探索大学生创业就业方面的储备性举措,例如,开设专门的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举办求职大赛和创业大赛等,但是在校生甚至是应届毕业生很少接受到系统的具有时事性就业创业政策和全面的法律教育。他们所得到的或者是零乱的政策信息,或者是仅有些许的法律基础常识,这与国家法治建设是不协调的,也暴露了高校在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中法律教育的残缺。

最后,大学生在法律意识培养、法律知识学习中欠缺自主意识。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在日常的学习中关注更多的是专业知识,而对创业就业方面的法律和政策仅是一种被动接受,如此即使高校创业就业法律教育机制健全的情况下,学生也难以运用法律在创业和就业中抓住主动权。

所以根据目前高校在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的重视度,我们可以看到,高校普遍探索教育的新举措,但更多的是以微观视角去分析,而欠缺系统性的建构,法律在高校教育中的作用仍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由此也使得大学生创业就业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参差不齐。

三、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中的法治底蕴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意味着大学生创业就业应当实现法治化,既包括创业就业法律和政策体系的完善,也包括法治在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中的融入。从目前国内关于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与法律教育的关系的研究中,有从《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为分析视角,也有论述大学生就业平等权 [7]、灵活就业中的法律问题 [8]、还有围绕就业法律指导 [9] 进行分析等等,从不同的视角在宏观或微观层面来探讨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中的法治底蕴。笔者认为,要实现大学生创业就业的法治化,必须在高等教育一环去探索大学生创业和就业的法律实质化道路。

首先,更新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的理念。当前,高校普遍设置了就业指导中心,开展就业方面的技术性操作、就业指导课的开设、就业指导讲座等方式,但在创业就业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方面欠缺系统化讲解。另外,就业教育在重视度上明显优于创业指导,“创业”所应有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所以有必要将法律和政策系统的且有计划地融入创业就业教育中。

其次,分阶段进行法律指导。非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接受的法律教育并不系统,但是在创业就业的过程中则需要法律的规制与保护。所谓的阶段主要包括非毕业年级,毕业年级择业期间、签约阶段、报到阶段、试用期间。以此将宏观性的法律教育和微观的技术指导紧密结合在一起。便于大学生创业就业和谐状态的达成。

最后,形成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式、社会参与式的法律指导。高校中除了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作为专门的课程外,尚需专门的就业指导专业人员的教育,我们也不能忽视辅导员或班主任的法律教育中的特有作用。辅导员或班主任是学生的直接服务者和管理者,他们了解每个学生的特点,所以应以此为契机,积极且适时的提升辅导员或班主任法律素养,尤其是创业就业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另外,高校应当积极与法律工作者确立联系,从实务上实现法律指导效果。

总之,我们将大学生创业就业纳入法治化轨道上,力求实现教育和法律的融合,达成大学生创业就业的最佳效果。当然,大学生创业就业教育本身具有系统性,既有理念层面的,也有技术层面的,即确立大学生法律信仰理念和学法用法的技巧,最终达成大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与自我价值的良好实现。

参考文献:

[1]2009年全国大学生就业率达68%[EB/OL].大学生就业咨询网,2009-07-22.

[2]西北政法大学称被就业事件当事学生知晓协议[N].人民日报,2009-07-27.

[3]女大学生街头擦鞋 家人称“大学白上了” [EB/OL].新华网,2009-03-31.

[4]一个大学生的成功创业之路[N].济南日报,2009-06-13.

[5]创业失败让大学生走上犯罪道路[EB/OL].校园大学生创业网,2009-08-12.

[6]高祥忠.大学生就业法律盲点及预防[J].法制与经济,2009,(12).

[7]刘海志.大学毕业生就业平等权的法律保护[J].包头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0).

篇3

目前很多高校进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时,没有形成系统的教育体系,往往对创业法律知识很少涉及,不能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不利于大学生创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因而,高校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十分重要。

(一)有利于大学生依法创业,实现法治社会

韩国文在《创业学》中指出:“作为创业者,如果懂法就可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害,更为重要的是,现代社会的任何创业行为,都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照法律程序,得到法律的认可。”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学生创业必须具有较高的创业法律认知,遵守市场规则,依法创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法治中国建设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做出全面部署。公民意识由公民的主体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法律意识以及参与意识四部分组成,公民意识的成熟与否是衡量一国法治建设好坏的重要标准。通过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提高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有利于全面建设法治社会。

(二)有利于降低大学生的创业法律风险,提高创业法律意识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创业法律理论知识和创业法律实践活动,通过创业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大学生能够了解和掌握与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较强的创业法律认知;通过在校参加创业法律实践活动,帮助大学生学会用法律思维的方式解决在创业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总之,通过开展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将有助于大学生将创业法律知识认知转化为创业法律意识。具备较高的创业法律意识,大学生就会在以后的创业过程中,规范自身的创业行为,对于遇到的法律问题全面分析,理智地运用合法的方式解决,从而降低创业的法律风险。

二、当前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忽视创业法律教育

目前,许多高校的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淡薄,对创业法律教育的必要性认识不充分、没有足够重视;学校方面,在教学中忽视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思维和法律意识的培养,缺乏创业法律理念的教育,忽略了大学生创业的法律需求。而事实上,法律知识是大学生创建企业的必备知识,缺乏法律知识必然是企业创业过程中的一大短板,甚至为企业日后的发展埋下法律风险。高校中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主要通过《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的学习获取简单的法律常识,而且这些知识根本不足以满足大学生的创业法律需求。

(二)创业法律教育课程设置不合理

创业中大学生会遇到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比如合同法、企业法、公司法等多个法律部门。这就需要在进行创业法律教育时,学校对创业法律教育的相关课程进行合理设置、规划,确定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教学内容,保证学生学有所用。但是,目前高校在创业法律教育的课程方面缺乏系统性,没有形成完整的创业法律教育体系。虽然部分高校针对经管类专业开设了《经济法》课程,对有关内容有所涉及,但是基于课时的限制,只能对这些内容简单加以介绍,不能为大学生全面系统地讲授创业有关法律知识。

(三)创业法律教育没有形成实践化

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法律思维和创业法律意识是创业法律教育的目的,通过创业法律教育最终使大学生具有一定的创业法律素养。这就要求通过创业法律教育,让大学生能够通过这个平台积累一些创业方面的基本法律常识,能够处理一些创业中常见的法律纠纷。然而,当前的创业法律教育主要以课堂单向讲授为主,对学生创业法律意识的培养过于理论化,对创业法律知识的讲解过于条文化,缺乏实践效用,难以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

三、加强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的对策

(一)重视创业法律教育

2014年11月,教育部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通过加强创业教育中的法律教育,能够培养大学生创业必备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只有具备了良好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大学生才能自觉地运用法律的基本原理妥善解决创业中遇到的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校通过课程教学、增加创业法律教育课时、社会合作等措施加强创业法律教育的长效机制。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拓宽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实现创业教育与法律知识讲授的有效结合;(2)进行创业法律教育时,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创业观念的同时,要注重培养学生对创业法律风险的预见能力;(3)注重调动大学生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认同感的积极性。

(二)完善创业法律课程体系

在人才培养体系中,课程体系是核心,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只有完善创业法律课程体系,才能全面提升创业法律教育的水平。目前对大学生进行创业法律教育的课程主要有《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就业指导》及部分专业开设的《经济法》。这三门课程对创业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没有形成系统全面的教学体系,教学效果不明显。在教学中建议,加大创业法律教育的比重,将有关创业主体、经营实体经营管理的内容、企业权利的维护、市场规制及法律救济等涉及创业法律教育相关的内容整合,构建科学合理的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对于创业法律课程的教师,除了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学基础外,同时要引入第三方力量,邀请在企业一线、有实践经验,又有一定理论知识的专家来授课。

(三)注重创业法律教育的实践化

篇4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防范

一、大学生创业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大学生就业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我国高校应届毕业生为280万人,2014年为727万人,在这十年期间高校应届毕业生增加了400多万。可见,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在这种形势下,国家积极推动“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通过政策鼓励、典型示范、搭建平台,激发大学生的创业热情,以创业带动就业。不少大学生在这个背景下走上了自主创业之路。但创业企业在建立、运行过程中面临着来自各个方面并错综复杂的风险,而法律风险就是其中不可被忽视的一种。

不少大学生创业者认为在法律风险防范方面的支出是可有可无的,是为创业组织“节流”的部分。然而,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创业事实上就是一个法律行为”,从创业实体设立伊始,就创设了法律关系,并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为法律行为接受法律后果,维护自身法律权益。现实生活中,高发案率、高败诉率、低执行率是企业诉讼的真实写照,一场官司葬送一家企业和打赢了官司执行不了赔偿的现象并不少见。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给企业带来的将是颠覆性的灾难。作为创业主体的大学生因缺乏社会经验、缺乏法律意识,不少创业者被卷入到法律纠纷当中,甚至使创业企业面临毁灭性打击。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随处都隐匿着契约、人事、侵权、税务等数不胜数的法律风险,所以,加强大学生创业者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是一个很紧迫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二、大学生创业中的典型法律风险

创业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因为创业环境、创业活动本身的复杂性和创业者法律知识、能力方面的有限性,最终导致创业活动逐步脱离创业目标的可能性。笔者主要对大学生创业过程中常见的几种典型法律风险进行简要分析。

(一)创业初期法律风险分析

1. 创业组织形式法律风险分析

在大学生创业中,比较常见的组织形式有:普通合伙企业、个体户和有限责任公司等。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每种组织形式投资者所承担的责任是不相等的。就合伙企业来说,合伙协议无论是否有无约定,对外债务的承担比例,企业的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任意合伙人承担所有的债务,也就是说任意合伙人都有责任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偿还企业的全额债务。合伙人在承担了超过自己应负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协议有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出资比例的,各合伙人按协议承担责任,未约定的按盈余分配比例承担债务,但对造成企业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按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所以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外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在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中户主承担的也是无限责任,即创业者以自己的全额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责任。不同的组织形式意味着不同的创业风险,创业者应当了解各种组织形式的风险责任,再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合适的组织形式。

2. 场地租赁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场地是创业活动开展的载体,找一个地段好、租金适中的场地对刚刚起步创业的大学生来说是很重要的。在场地租赁方面我们主要讨论三个问题:第一个即出租人非所有人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与创业者(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我国《物权法》并没有对该种情况做具体的规定。但如果出租人事前取得了事实处分权或者事后得到了所有权人的许可,承租人的租赁权可以类推适用所有权人为出租方的相关法律规定,否则承租权的法律保障将会大打折扣。第二种是先租后卖的情况,房屋先租后卖的案例在实务界常有发生,对于缺乏法律常识的创业者来说,遇到这种情况会让其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然而立法者早在修订《合同法》时,就对作为经济弱势群体的承租人进行了特殊保护。《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物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承租人能够以租赁合同来对抗房屋的所有权人。所以作为承租人的创业者在租赁期遇到先租后卖的情形时完全不必惊慌,应当寻求法律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三是租金上涨问题,第一种情况是出租方在续订租赁契约时要求调高租金,毫无疑问这是合理、合法的,同时也是承租方和出租方自由协商的结果。第二种情况是出租方在租赁期间内要求上涨租金,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契约约定的租金没有严重的偏离市场行情,承租方都有充足的理由拒绝出租方的请求,并要求双方按照租赁契约继续履行。为了避免因场地的租赁而陷入不必要的纠纷,在此给予创业者们几条建议:第一、签订租赁契约时要求出租方出示房屋的所有权证以及土地的使用权证,确保出租方是房屋的所有权人。第二、契约内应当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要约定有详细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符合契约目的的标的物。

(二)创业组织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任何商业主体在运营过程中,契约都是不可避免的,契约在带来利益的同时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商业组织在经营过程中主要涉及的契约应为两大类:商务契约和劳动契约。下面先来讨论商务契约的潜在风险,商务契约带来风险主要是包括对方违约给创业者带来损失和创业者因契约不能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契约风险的规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看契约双方是否为合法的主体资格。如果对方是法人应当主要审查对方是否依法成立、有无必要的财产来独立承担相应的契约责任、有无自己的名称和场所,而这些信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执照上都大致有注明。如果对方是自然人,则主要审查对方是否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对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避免与其签订合同或取得其法定监护人的追认。还有种常见的契约主体就是人,在市场经济发达的今天,很大部分的商务契约都是和某一产品或某一名牌的人签订。在签订代订合同时应当着重审查人的身份和资格,即是否有被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和权限。其次看契约的内容是否合法,这要求创业者在订立契约之前应当进行相关的调查和情况了解,确定契约内容是合法有效的。最常见的契约内容风险主要是因为已方或相对方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而导致违约的出现。对于初出创业的大学生来讲一个能够为自己带来巨大收益的商务契约可谓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在欣喜之余更应当谨慎审查己方的契约履行能力和对方的契约履行能力,避免最后因履行不能给自己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签订契约时应极力避免口头契约,因为一旦发生纠纷,都会因为缺乏证据而使自己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在此建议大学生创业者使用书面形式订立契约。

随着企业的发展,业务能力的扩大,企业必定会招聘员工入职。而劳动契约的签订是员工入职的必经程序,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利益,我国《劳动法》已对劳动契约的签订时间、形式和内容都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企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契约。另外的提醒创业者注意的是,在劳动契约中最好明确劳动者的职责,以及劳动者在失职时应当负的责任,并确立一套可行的考勤制度。从而确保能够在劳动纠纷发生时,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当然,个人觉得企业在夺得法律和道德制高点时,对企业员工不应过于苛刻,否则很容易陷于尴尬的境地。

除了上述的契约风险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法律风险也应当得到大学生创业者的重视。知识产权是指创作人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知识产权可以形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的生命力所在。大学生创业主体因不懂得知识产权法的规定而侵犯别人知识产权的大有人在。比较典型的一个案例发生在2009年,温州大学的几名大学生投资创办了一家电影网站,却不料被杭州一家影视公司“版权侵权”,并要求赔偿60万元。遇到这种诉讼危机,对任何大学生创业者来说都是一致命的打击。所以大学生创业者有必要去了解知识产权方面的知识,在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同时又避免去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

(三)创业组织终止的法律风险分析

创业组织终止是指创业组织彻底结束营业活动和市场主体资格的彻底消灭。在创业组织终止活动中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创业组织名称没有进行依法注销登记,且被他人恶意盗用的风险。以及在本文开头所讨论过的选择不同组织形式所遗留下来的问题。如果创业者选择以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企业作为创业组织形式,那么创业组织在终止后创业者还应当对创业组织在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创业者选择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创业组织形式,创业者则可以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自己免于承担创业组织所不能的部分债务。

三、大学生创业防范法律风险的主要对策

既然创业中有如此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大学生创业者又应如何提升自身风险规避能力呢?

(一)树立大学生创业者的法律意识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浪潮下,我国的法制逐步完善,虽然创业者的法律意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确实还是存在很大一部分创业者的法律风险意识过于淡薄,无法满足创业活动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在进行创业活动的过程中总是忽视法律风险的存在,从而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正当的维护。严重的更是直接导致企业逐步走向衰退直至企业倒闭,所以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下建立一套有效的企业风险防范机制,来规避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是很有必要的。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更是应当注重培养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二)了解和熟悉相关创业法律知识

大学生创业者应当了解创业与法律的关系,部分大学生创业者片面的认为创业就是创建新的企业,创业与法律毫无牵扯。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创业是把机遇、资源、技术、创新进行有机整合的一项高难度活动。这种高难度活动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创业者可能会寸步难行、处处碰壁。而法律不仅能够为创业活动保驾护航,同时也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契机,激发大学生的创业欲望。所以加强对创业者的法律知识培训,提升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很有必要。在此也呼吁各高校在强化专业教育的同时,更应该开设相关的法律课程,让法律在大学生心中生根发芽。让大学生创业者认识到法律在创业过程中的重要性。在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后,大学生创业者应当了解和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自身的法律知识。特别要了解和学习民法、商法、经济法的相关知识。

(三)依法进行创业活动

在创业初期,创业组织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而依法创业是规避市场风险、财务风险和人力资源风险的有效手段。同时法律风险也是市场风险的集中体现。所以,大学生创业者更应当依法开展创业活动,对创业组织进行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并且学会利用法律手段,如: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做到依法成立、守法运营、合法终止。无可否认,任何企业都不愿陷入诉讼纠纷,但往往有些风险创业者自己是无法预测和避免的。鉴于此,有条件的企业应当聘请法律顾问,当然法律顾问的最大目的不是企业的诉讼案件而是为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为企业的正常运行保驾护航,最大限度的把法律风险扼杀在摇篮里。相信在法律的翅膀下大学生创业能够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四)配备法律专业团队

迫于成功的大学生,最普遍的是约上几位亲朋好友一起想轰轰烈烈的干出一番事业,共创美好未来。这种想法是值得我们学习推广的,但是在选择合伙人的同时面临的风险也是很大的。在创业组织形式中不论是哪种,人合性都是自始至终的影响着创业的进程,合伙人选对了成功就在眼前,合伙人不合适面临的除了创业失败之外还有可能与亲朋反目成仇。所以在选择合伙人时务必谨慎,首先合伙人之间的理念应当一致,合伙人之间的性格也不应当有太多的不合,更重要的一点是合伙人之间能够进行很好的沟通理解,志趣相同。只有合伙人在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条件下创业才能够争取最大可能性的成功。再者,由于受到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合伙人在达成合伙意向时,各方看到的更多的是创业成功的辉煌,对创业背后的风险却很少去审视,也不愿作更多的关于合伙人权利义务、违约、散伙的约定。以至于一旦陷入困境合伙人之间相互推责,各自都想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合伙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就不可避免了。创业作为一种商事活动,风险是与生俱来的,我们要做的不是去逃避而是规避风险,所以在此建议起步创业的大学生在创业初期一定要与合伙人就合伙期间的权利义务、利益分配方式、违约责任、散伙等与我们传统观念相悖的情形,作出详细的约定,至少要保证“买卖不在情谊在”。

参考文献:

[1]叶虹.大学生创业法律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2]高兴.大学生办网站遭60 万索赔[N].温州商报,2009-11-20.

篇5

当前,人大工作正面临着新的发展契机:一是各级党委更加注重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我们党的执政方式向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转变,我们党比任何时候都需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作用,这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二是人民群众更加期盼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权力。现阶段,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不断提高,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拓宽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三是“一府两院”更加理解和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自从《监督法》颁布以来,“一府两院”自觉主动地同人民代表和人大常委会保持密切联系,积极争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前不久召开的市第三次党代会,确立了“建设宜居宜业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绘就了今后五年的发展蓝图。各地也呈现出百舸争流、竞相发展的态势,要想在新一轮竞争中脱颖而出,必须合力推进。

新的形势和任务,既为人大工作创造了条件,又对人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认清形势,牢记使命,抓住时机,坚持继承以往各届人大的好思想好做法好作风,在继承中完善,在完善中发展;坚持服从大局、围绕中心、直面问题、求真务实、探索创新、有所作为,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作出新的贡献。做好当前的人大工作,我认为重点要强化“八种意识”:

一、强化大局意识,突出工作导向性

人大行使职权,涉及都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事项,都是关系人民利益的根本大事。这就要求人大工作要立足实际,放眼大局,牢固树立“三合”理念。一要与党委合拍。人大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是一条宪法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围绕党委的工作重心开展工作,确保党委的重要决策部署的全面落实,确保组织意图的顺利实现,确保人大工作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二要与“一府两院”合力。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虽然工作职责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一府两院”要自觉接受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人大常委会也要主动加强与“一府两院”的联系,既要客观地、诚恳地指出他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其认真整改,更旗帜鲜明地支持他们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三要与人民群众合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高实现形式。人大工作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改善民生、发展民利作为使命,深入了解民情,准确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真正把工作落脚在人民群众的期盼上。

二、强化传承意识,突出工作连续性

能否注重在承前启后中谋发展,是一种指导思想、一种工作方法、一把重要标尺。海尔集团总裁张瑞敏说:“我们正是站在前人肩膀上,才开创了现在的业绩;后人也必将站在我们的肩膀上,去开创新的业绩。”只有具备传承意识,接力的步伐才不会停顿,改革的进程才不会中断,发展的生机才不会窒息。以往各届人大紧紧围绕发展大局,积极参与经济社会建设,认真履行人大职能,留下了许多好思路、好经验、好作风。新一届人大应该学一学“萧规曹随”,认真加以传承,在薪火相传中成就事业。一要用谦虚的态度去传承。虚心地拜前任为师,善于把以往行之有效的经验发扬光大,做到“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二要用坚定的毅力去传承。坚持一任接着一任干,不搞“一个将军一个令”,做到只要对地方发展有利,对广大群众有利,对人大工作有利,不管是谁的思路、规划、措施,都毫不动摇地坚持,竭尽全力抓好落实。三要用发展的眼光去传承。在传承的基础上,根据人大工作面临的新机遇、出现的新问题、发展的新动态、承担的新责任、肩负的新使命,不断推陈出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强化问题意识,突出工作针对性

人大的主要职能之一是监督。怎样进行监督?首先要有问题意识,这是监督的前提和基础。人大工作无论审议评议,还是检查视察,都要问字当先。发现不了问题,监督工作就无从谈起;分析不好问题,监督质量就大打折扣。不能发现问题的人大干部、人大代表,是不称职的;不能发现问题的人大机关,是不合格的;不能发现问题的人大班子,是不会有影响力的。能不能发现问题,善不善于提出问题,应该是衡量人大、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重要标尺。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言人、法定职权的行使者,人大工作应当以找准问题为切入点,带着问题去观察,瞄准问题细分析,对照问题提建议。一要善于发现问题。发现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做好人大工作必须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善于到事关经济发展的大局中去找问题,到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中找问题,到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建设中找问题,把问题找准,把原因析透。二要勇于提出问题。发现问题是一种能力,提出问题是一种责任、一种勇气。心有所想,言有所达,说的是真实所见、真实所想、真实所感,提出的问题才有基础,才有的放矢,才有真的效果。人大工作者、人大代表要有讲真话的品质、说实话的勇气,多说实话真话,少说套话空话假话,敢于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把问题摆出来。三要乐于促进问题的解决。人大提问题,更多的时候应该是一种忠告、一种建议、一种善意,决不是要出谁的丑,要和谁过不去。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为了更好地支持促进“一府两院”开展工作,为“一府两院”分忧解难。因此,我们要把问题的成因分析好,把解决问题的办法找出来,积极为问题的解决创造条件。

四、强化创新意识,突出工作创造性

创新带来发展,创新增强活力,创新孕育未来。人大工作讲程序、讲规程、讲章法、讲规范,但这决不意味着按部就班,只满足做了工作、干了事情、过了程序就行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随着党的创新理论创新实践的不断加快,人大工作已经面临着创新的机遇。人大工作也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提高科学化水平。一要正确处理创新与恪守原则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这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守的两条重要原则。因此创新人大工作,既要自觉维护党的领导,又要根据党委安排积极探索好的工作方式、新的工作途径;既要突破传统条条框框的束缚,找出与新形势相适应的民主方式、监督渠道,又注意严格依有关法律、按照有关程序进行,以确保人大工作的合法性和实效性。二要正确处理创新与人大建设的关系。创新人大工作,关键在常委会。要加强人大干部队伍建设建设,选拔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懂经济、法律、管理、科教的优秀人才进入常委会及人大机关,为人大工作创新提供人才保障。要加强人大决策机制建设,市人大将探索建立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团,聘请经济、金融、法律、建设规划等方面的专家,赋予他们列席人大相关会议,参与相关视察、检查调研的权力,在审议决定有关事项中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为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科学决策提供智力支持。要加强人大机关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学习型、和谐型、责任型、服务型、廉洁型为主要内容的“五型机关”建设活动,为人大工作创新创造良好的氛围。三要正确处理创新与求真务实的关系。求实是创新的立足点,离开求实的创新,必然是搞花架子、形式主义。人大的创新工作必须立足于实际,从基础性工作做起,从经常性工作做起,从未见效的工作做起,从管用的工作做起,做到求实创新、有效创新。

五、强化代表意识,突出工作主体性

人大工作的主体是代表,人大工作的开展靠代表,人大工作的水平看代表,人大工作的潜力在代表。抓好人大工作,必须强化代表意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一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着重加大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工作特别是代表工作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一个尊重代表法律地位、支持代表依法履职的良好社会氛围。二要搭建平台。代表活动应力在重点、活在形式、功在实效。要搭建好代表活动平台,运用专题视察、执法检查等形式灵活开展代表活动,积极为代表活动创造条件。要搭建好代表知政平台,加强与代表沟通,通过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召开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密切与代表联系,拓宽代表知情渠道,为代表依法履职奠定基础。要搭建好建议办理平台,在代表意见建议办理上,发挥各工作委员会督办作用,切实抓好建议办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提高建议办理的解决率、满意率。三要健全机制。建立健全时间保障机制,人大代表基本上都是兼职代表,时间上常有冲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从制度上对代表履职时间给予规定。建立健全代表激励制度,开展创造先优活动,充分调动代表认真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消除代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

六、强化基层意识,突出工作整体性

基层也是主体,基层对存在的问题最清楚,对解决的办法最有发言权。纵观历史,许多伟大的改革创新都是在基层酝酿,在基层创造,在基层实践,在基层发展的。从全市人大工作实际来看,市人大成立晚,目前才第三届;各县(市、区)人大成立早,目前已经是第十几届。各县(市、区)人大在长期的实践中,比市人大更好地掌握了人大工作基本方法、基本特点,形成了许多好做法好经验。各级人大之间没有上下级领导关系,但有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和工作上的联系关系。年轻的市人大要对县(市、区)人大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首先要向县(市、区)人大学习。一要主动向基层学习。放得下架子,沉下得身子,多了解基层情况,对比基层照一照差距,量一量不足。通过找差距、找不足,更加自觉、更加主动、更加有针对性地向基层学习,把他们的好做法、好制度、好作风融入到市人大工作中来。同时也要善于通过学习,总结提炼基层的创新创造,找出有规律性的东西,用于指导面上的工作,让点上经验在面上开花。二要积极服务于基层。加强交流,通过召开各种座谈会、举办培训班和组织参观考察等活动,进一步拓宽联系方式,增强指导工作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支持,对于县(市、区)人大请求市人大帮助解决自身建设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市人大应高度重视,大力支持。同时,也希望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一如既往地对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给予支持,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各专工委开展的履职活动。只有这样,市县两级人大工作才能共同发展,共同开创全市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七、强化作为意识,突出工作实效性

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动科学发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一定要有所作为。我们常说:有为才有位。有所作为,人大工作才能增强“刚性”,提高“硬度”。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落实党委重大决策部署上有响亮声音,在督促推进“一府两院”工作上有切实作为,在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上有积极回应,不断提高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发展大局中的影响力。一要在推动科学发展中发挥参谋作用。紧扣科学发展这一主题,紧扣落实同级党委的决策部署,紧扣影响地方加快发展的突出问题,紧扣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推动政府改进工作,扎扎实实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二要在维护法律尊严中发挥模范作用。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首要职责。人大及其代表必须在自己的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中,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树立较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并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开展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三要推进民生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始终牢牢把握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这个本质,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在教育公平、文化设施、医疗卫生、社会就业等方面的需求,把群众关注的热点成为我们工作的重点,把群众关注的难点成为我们的工作着力点,坚持不懈地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四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纽带作用。人大有联系广泛的优势,人大及其代表要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大举措,多做理顺情绪、化解矛盾、团结鼓劲、凝聚人心的工作,使各项决策部署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八、强化学习意识,突出工作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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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大学生;实习实践;法律素养

随着“互联网+”浪潮的袭来,电子商务、创客空间、众筹模式等一批新型商业模式迅速崛起,加上国家在政策层面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大学生的创业热情也被点燃。据我们的调查问卷,在受访调查的大学生,大学生愿意尝试在校期间或毕业后选择自主创业的比例达到72%。大学生在校期间选择创业实践已经是大势所趋,与大学生被动在实习单位实习实践已经有了很大区别。因此,必须适应大学生实践发展的新趋势,对大学生的实习实践活动作系统性区分和类型总结,重新探讨如何从大学生思想认识提高和大学课程设计的关系上保护大学生在实习实践中的合法权益。

1大学生实习实践活动的类型

大学生实习,是指在校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实践,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和检验,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就业能力的学习过程。①随着大学生自主创业群体的不断增多,大学生的实践活动也逐渐呈现自主性、自发性的新特点。因此,笔者将大学生实践活动分为被动型实践和主动型实践。

1.1被动型实践活动

笔者认为,所谓被动型实践活动是指在校学生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到学校指定的实习单位参加实习或者学生根据学校的实习要求,自主联系经学校认可的实习单位参与实习的实践活动。常见的被动型实践活动权益受损包括克扣、拖欠、拒付实习报酬或不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报酬;故意延长工作时间;指派学生从事推销等杂务而不给于足够的技能训练;不提供足够的工作安全和职业卫生条件;对实习生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中发生的意外受伤情形不予处理等。①

1.2主动型实践活动

所谓主动型实践活动是指在校大学生作为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是商事交易活动),自发地、主动地参与到某种社会关系当中,从而达到个人价值实现的一种实践形式。主动型实践活动相比于被动型实践活动的风险来源更加多元化,风险控制的难度也更高,学生不仅可以是权益受损的客体,也可以是权益损害的主体,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间接损害到自身的利益。目前,比较常见的主动型实践活动权益受损包括在商品买卖的过程中受到欺诈、勒索;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要求赔偿;侵犯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被要求赔偿等。

2现行保护措施分析

目前,在大学生实习实践活动中法律规定的制度缺陷主要有四点:一是,教育部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但是上述制度文件内容主要还是政策性呼吁,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落地措施。二是,劳动部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曾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的伤亡事故,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新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废除了该条规定,同时未有配套措施出台。②三是,在被动型实践活动中,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明确,实习单位与学生之间往往不签订具体的实习协议,只能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甚至无法确定为某种确定的法律关系。四是,对新型主动实践活动是否在现有法律体系中规制还是单独制定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些问题都是需要立法部门加以解决的。但是,仅仅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善并不能完全解决大学生在实习实践过程中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法律制度完善过程性与权益保护紧迫性的矛盾。通常情况下,法律制度的修改从意见提出到评估论证到程序决策,最后到通过实施,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耗时较长。另一方面,大学生参与实践实习的数量呈递增的趋势,面临的风险也更加多样化。第二,大学生群体的维权意识淡薄与法律规定操作性的矛盾。有调查显示,接近30%的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的相关的保障也难以得到实现,在调查者中只有13.9%的学生选择在受到侵害后选择各种途径进行维权,有86.1%的大学生选择忍气吞声。③因此,大学生实习实践维权难既有客观现实条件约束,更多的是大学生不愿意主张权利,或者在出现问题后选择逃避。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方式提高大学生更加关注权益保障,即使出台了相关法律,完善了法律制度,明确了大学生在实习实践中的法律主体地位,大学生也不会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第三,高校实习管理制度与现实实习实践情况之间的矛盾。目前,高校在大学生实习实践中的主要职能还停留在为学生提供实习单位,对实习单位如何安排实习生并没有主导权,总体而言,高校实习管理制度较为落后,与目前大学生实习实践的需求并不匹配。

3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减少权益受损的现实选择

笔者认为,通过专门立法来解决大学生实习实践受损问题是中长期规划。各大专院校作为为学生传播知识和理念的教育场所,应当更多地从课程设计、实习生管理体制等方面着手,通过提高大学生在实习实践中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达到自我防御和主动防御的目的。

3.1大学生法律素养现状调查

根据笔者的调查,目前非法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普遍偏低,一是法律常识的普及率较低,二是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实习实践的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三点:首先,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没有利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也没有利用法律武器与实习单位进行争辩的勇气,学生会等学生团体代表学生维权的功能无法得到发挥;其次,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即使希望通过合法手段与实习单位争取合法权益时,往往不清楚具体可以通过哪些方法,运用哪些法律知识;最后,实习生或者主动创业生在实践过程中不清楚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3.2通过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减少权益受损的可行性分析

造成大学生法律素养相对较低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一是,中国的教育体制为应试教育体制,大学生在高中阶段主要学习课本知识;二是,受整个国家法治环境的影响,民众法律意识普遍偏低,间接也影响了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尽管如此,笔者认为通过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减少权益受损具有可行性:一是,目前的大学生群体的主体意识在逐渐增强;二是,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客观上为大学生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3.3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具体措施

《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各高校要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因此提高学生法律素养的关键在于创新实习实践课程教育体系,将法律素养的培养贯穿于学生的日常学习之中符合国家最新的政策要求,具体措施如下:第一,将法律常识课程作为学生的必修课程,纳入学生的综合考核之中。第二,在课程的内容上增加常用法律和应用型法律内容。可以根据学生实习实践的类型对相关法律进行分类整理,比如对于参加用人单位实习的,应当掌握劳动法中关于安全生产、劳动强度、劳动保障等相关内容;对于主动型实践的,应当掌握合同法关于合同要素的一般内容,侵权责任法中对于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相关内容;对于与他人合伙创业的,应当掌握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相关内容。第三,在教学模式上,减少知识点的直接传授,增加案例教学和互动讨论。可以结合学校学生的实习实践案例,以场景化的方式将实习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与法律问题进行生动结合,帮助学生尽快掌握相关技能。第四,将法律素养的培养贯穿于大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充分利用微信等移动社交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向学生发送关于实习实践法律常识的推荐。进一步发挥学生会等学生团体的作用,强化学生会的援助功能和维权主体功能。

【参考文献】

[1]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大学生实习及其权益保障的法律与政策研究成果报告[J].大学(学术版),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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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在《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与行动的世界宣言》中明确提出,培养学生的创业技能,应成为高等教育主要关心的问题。目前我国高校也是将培养学生创业技能和创业精神作为高等教育的基本目标。培养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激发他们的创业热情,提高他们的创业能力,事关我国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于减轻大学生就业压力、引导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现阶段,按照我国高校学生的创业意识来分类,有主动创业和被动创业两种。北京大学毕业生陆步轩毕业后分配不理想、几年后丢掉工作去卖猪肉,属被动创业;清华理工男贾冉几经周折后创办果酷网属主动创业。从创业的方向来看,有的是沿着专业方向去创业,也有的是从市场需求去创业。有不少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初期,没有制定较长期的发展战略规划,不懂得公司企业的注册和管理规则,商务谈判技能十分欠缺,对于产品和服务的推销也知之甚少,在组织人事和财务制度方面了解不多,真可谓走一步讲一步,摸着石头过河。目前,我国大学生创业者获得资金的渠道十分有限,一般是靠自己借款或亲朋好友的资助。要获得银行的商业贷款,就必须按规定提供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涉世不深的高校学生很难满足相关要求而得到银行的贷款。依照国家发展新兴产业和增加社会就业的一系列政策规定,各类银行本应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中提供资金支持,为高校学生创业融资问题分忧解难,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和创业,激活社会民营经济的发展潜力,而且对于中国经济的持续较快发展意义重大。然而事与愿违,大学生首创企业的生存环境并未明显改善,运行成本较高且效率较低的国有银行,在市场运作方面,只愿做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大额贷款而不愿做小微企业的小额高风险信贷。总之,我国大学生的创业意识较弱,创业成功率偏低,没有可持续发展的长远战略规划。此现状形成的影响因素虽然比较复杂,但中国高校长期以来不重视大学生创业,不重视培养学生的市场竞争能力却是不争的事实。在此方面,我们应向欧美国家学习,学习他们对学生首创精神的重视,学习他们对学生竞争能力和探究能力的培养。

二、我国大学生创业的法制制约因素

企业形态选择的法律风险、设立文件不完善的法律风险、公司设立股权配置的法律风险、合同法律风险、企业税收法律风险、企业用工法律风险、知识产权法律风险等是大学生创办企业在筹备阶段和运营阶段面临的常见法律风险类型。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这些国家从扶持中小企业出发构建法律制度保护大学生自主创业。他们为解决大学生创业初期的资金问题,从设立个人创业奖金补助、设立无担保贷款、简化审批程序等方面,为大学生开通创业资金绿色通道。比如美国的《创业企业扶助法》,法国的《迪特雷依法》,韩国的《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都规范了创业制度,搭建了一个稳定、长期的法律框架,为小企业从小到大做了较完善的铺垫。相对于欧美国家的法制来讲,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成型比较晚,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在企业设立、营业运行和企业终止方面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因此,大学生创业需要符合相关的法规,这也就增加了大学生创业的法制成本。为了给大学生创业网开一面,留有充分的发展空间,有必要在现有法制的框架内,在法律修订的时候能充分考虑到大学生创业的需要,给予大学生较多的自由选择余地,使他们能尽快适应现有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有待提高,高校学生要完成公司企业的注册程序,就需要花费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就需要有足够的耐心。如何让高校学生把精力集中于科技创新和产品研发,而不是浪费在一些程序化的琐事之上,是我国相关领域改革应当关注的一个方面。从法制制约角度来讲,我国相关法律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怎样解决大学生创业所需资金,靠贷款还是引入创投?天使投资机构如何引入和退出?在税收方面怎样给予优惠,目前我国的法律及其他相关政策缺乏具体规定和长效机制;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对大学生的发明创造予以明确规定,大学阶段取得的知识产权怎样奖励?能否确认大学生的独立产权,从而激发学生的创造热情?大学生创办的企业采取哪种组织形式,是公司还是合伙,目前的法律没有给予充分考虑。如果采取公司制,现有公司法规定比较呆板,组织机构能否从简设置?如果采取合伙制,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让大学生不免倍感压力,可否由政府牵头设立大学生创业风险基金,根据不同情况适当分散大学生创业的各种风险?以上问题在大学生创业过程中比较常见,有待于我国法律进一步的完善而加以解决。

三、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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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责任意识不浓,大局意识不强。个别教师想问题、办事情,不是从大局出发,不是本着为教育负责、为学校负责的态度,而是站在个人的部门利益的角度。对上级和学校的有关政策、规定不理解,甚至有抵触,在师生面前乱发议论、传播小道消息等不讲正直、不讲原则的现象。

二是学习意识淡化,进取心不强。学习的氛围不浓,求知欲望不强,满足于一般的工作需要。年轻的同志不虚心向老教师和经验丰富的教师学习;老教师以自己的经验丰富为由,满于现状不求进取;有的个别人以工作忙、事情多为借口,不参加会议和学习,不愿学习;某些人对学校提供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机会不珍惜,迟到、旷会、敷衍走过场。由于学习不够,导致对新政策、规定吃不准,对教育教学工作出现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清楚,对学校的各种活动情况摸不透,工作不务实,不善于积累和总结经验,有的干了多年教育工作,仍然知识面不宽、专业知识不精、专业经验不多、特色经验没有。

三是工作主动性差,创新意识不强。事业心不强,没有想大事、干大事、争一流的气魄;工作只定位于学校、教研组的简单分工,而对一些临时性工作或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总是以没时间、工作忙、有困难为由推诿搪塞;解决新形势下的新问题的办法不多,思路不宽;安于现状,不求进取,怕吃苦受累,没有迎难而上、抢抓机遇、负重奋进的信心和决心,常常是畏难发愁,等待观望,坐失良机,被动应付;创新意识不浓,创新能力不足,思路不宽,办法不多,不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是思想消极,工作效率不高。工作不扎实,不务实,搞形式主义;有的教师,对领导交办的事情,很长时间也拿不出意见和结果,这里面有工作能力的问题,但主要还是工作态度问题,得过且过,工作消极,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应付。

五是缺少自我牺牲精神,服务观念不强。工作不热情,服务意识弱。对待学生不能循循善诱,没有爱心,对学生态度冷淡、语气蛮横、粗鲁,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有的教师不善于和家长沟通、接待家长态度不热情,不能心平气和地和家长建立教育学生的统一战线;有个别教师对工作不热情、不积极、不认真、缺少自我牺牲的精神,甚至互相推脱工作任务、推卸工作责任。只会领导面前请功自我虚伪表现,不求主动工作真抓实干,不能把本职工作中把要出现的问题想在前、预防在前、做在前,工作经常处于被动状态。

六是纪律意识淡薄,工作不负责任。迟到早退,脱岗误事,窜岗闲聊,网上玩乐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老师不懂工作纪律、不守纪律,不明白怎样叫做尊重自己人格,找不到也找不准自己的位置,不作为,乱作为,不办事,乱办事。精神不振作,精力不集中,工作没激情,吃喝拉扯有热情,观念不会创新,不求创新。

二、整改措施

1、潜心学习,学习教师法、教育法、师德规范等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先进的教学教学理论;主动走出去,寻找先进学校与我校教育教学的契合点,挖掘和传承本校优质资源和传统,倾听群众的呼声,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切实了解和掌握问题的成因,走群众路线,确定得力措施,制定可行制度,严肃执行制度,使得师德师风产生更加良好的改观

2、注重队伍和制度建设,强化岗位职责和主人翁意识。对教师加强思想纪律教育、工作作风教育,拒绝反对四风教育,艰苦创业教育,努力提高教师业务水平。通过学习法律条文、上级文件、学校规则,加强制度建设。强调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强调教学成绩与教师工作态度、教学过程的结合。

3、广泛听取各界意见与建议,完善学校管理思路和管理方法。搞好针对学校出现问题的详细调研材料,参透问题实质,拿出处理这些问题根本想法。使解决问题的方法确实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确实能够彻底解决问题。

4、细化管理过程,贴近教育教学实际。把教研教改工作抓到实处,避免形式主义,讲求实效,切合实际,真抓实干,团结协作。针对所有学生始终不逾地抓学法研究,采用激励的教育方式,消除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现象,尊重学生的人格。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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