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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8篇

时间:2023-07-31 09:21:02

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1

关键词:加快土地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农业现代化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7.05.001

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实行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当时农业生产特点,激发了农民种粮积极性,对促进国家粮食增产稳产,农民增收,稳定农业国民经济基础地位,发展经济,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化、城镇化、工业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逐渐向经济发达的城镇转移。据统计,通化县有40%左右农民常年外出务工,30%经营第二、第三产业。务农户只有30%,且年g在50岁左右,文化程度多为初中和小学,整体年龄偏大、文化水平偏低,区域性农忙季节会出现农业劳动力短缺。农业经营比较效益低,通化县每个农业经营户户均经营耕地面积为7.2亩,农业从业人员人均经营耕地面积2.4亩,去掉生产资料等支出,每亩耕地按500元纯收入计算,每年每人经营耕地效益1200元,还不如外出打工一个月的收入。现实使农民必须扩大农业经营规模,逐渐形成农业种植专业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国家随之出台了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等一系列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通化县采取多项扶持措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了农业现代化发展。

1把党和国家相关政策贯彻执行到位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整合行业资源组建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住建、国土、林业等部门资源,组建了通化县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用3~5年时间,完成通化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

2采取多种扶持措施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2.1把加强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入各乡镇政府年度考核中的一项重要指标

县、乡、村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鼓励引导农户依法采取出租、转包、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在形式上主要鼓励本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种粮能手、农机大户优先承包农户转让、转包、出租的土地;鼓励农户以土地入股方式成立农民合作社;鼓励乡土能人兴办家庭农场;同时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采取公司加农户、订单农业的模式直接经营土地。

2.2各项惠农政策向种粮大户、农业(机)合作社、家庭农场倾斜

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对承包土地规模达到旱田1500亩、水田1200亩以上的农业经营组织、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积极申报省级全程农业机械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项目,享受不超过250万元农机装备投资的补贴额度,同时享受国家和省级地方农机补贴,补贴份额达到60%以上;国土资源管理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土地流转过户手续,为农户出租、转让、转包、入股土地提供方便。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将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纳入信贷支持范围,引导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业保险,提高财政对农业保险补贴比例,支持保险机构提高风险保障水平。

3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

结合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大力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员培训工作。培训方向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主要培训农业经营型、农业技能和服务型人才。培训内容主要选择《农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种植技术》《农机操作技术》《农机维修技术》《蔬菜特产种植技术》等。依托通化县农广校(农民科技培训中心)、通化县职业高中等培训基地,聘请省、市农业、农机、蔬菜、特产技术专家授课,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经营和技术人才。近年来,共培训经营型和技能服务型人才6000余人。

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2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现代农业具有市场化、产业化、集约化、智能化等特征,同传统的分散农户相比,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规模化生产的经营主体更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较容易接受和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是各种先进生产要素更加有效的载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解决农业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的客观要求。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背景下,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镇和二、三产业转移,谁来种地的问题日益凸显,为了解决农业劳动力的结构性矛盾和农业后继无人的问题,迫切需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和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我国以往以传统农户作为生产主体的农业经营体系应对剧烈变化的农产品市场的能力有限,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和农产品的附加值,推动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的深度融合,大大提高应对农产品市场风险能力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满足居民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保障。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首先必须把农产品质量抓好,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统一进行全过程、全产业链的生产和质量监督管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各地在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过程中,培育发展了一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成效明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初具规模,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龙头企业不断壮大,新型职业农民开始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推动了农业的标准化和产业化经营,提高了农业的生产效率,但其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力度。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及其特点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相对于我国传统的、半自给的农户家庭经营提出的,克服了农户家庭经营在规模经济和生产要素利用效率等方面的不足,具有生产经营规模较大、劳动生产率较高等特征,是推动我国传统农业转型的重要力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既包括了农业生产过程环节的生产经营组织,也涵盖了为农业生产中各个环节提供服务的经营组织。

1.专业大户

专业大户统指种植或者养殖的规模明显大于传统分散经营农户的种养大户,其主要特征是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较大数量的土地,以种植业收入为家庭务农劳动力的重要收入来源。他们以家庭自有劳动力和基本生产工具为主,并利用各级、各部门提供的社会化服务进行经营。目前的专业大户很多是通过土地流转而形成的。当然,经营土地的量在各个地区不尽一致。

专业大户保持了双层经营、户营为主的特点,农户经济利益和其经营状况直接挂钩,既克服了经营规模过小的弱点,又保留了家庭经营的优点,农民的积极性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

2.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原本是指在欧洲、美国等一些农业比较发达国家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户。自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可以在有条件的地方发展家庭农场之后,家庭农场逐渐成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一个重要类型。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特征如下:一是家庭经营。家庭农场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同一般的专业大户相比,家庭农场在生产经营的稳定性、集约化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等方面具有更高的要求,但二者都属于家庭经营。家庭农场经营单位的主体仍然是家庭,家庭农场主是所有者、劳动者和经营者的统一体。在保留家庭承包经营传统优势的同时,家庭农场也吸纳了现代农业生产要素,是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二是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化。家庭农场必须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够融合现代农业生产要素,具备产业化经营的特征。但农业规模经营也存在一个“度”的问题,当经营规模超过一定程度时,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就有可能下降。受资源利用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的限制,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必须处在可控的范围内。三是市场化经营。四是企业化管理。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世纪美国的家庭农场数量逐渐减少,单个农场经营规模不断扩大,基本上每个家庭农场仅专注生产一两种农产品,呈现出农业经营规模化、农业生产专业化和经营主体组织方式多样化等特点,农场主对土地的权利受国家保障,家庭农场的经营较为稳定。日本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是规模较小,这是因为日本的国土面积较小,耕地规模有限。为了防止出现大规模的土地兼并,日本将农业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结合,如果农民不再进行农业生产,可以将土地委托给农业合作社。日本政府通过采取土地分散占有和集中生产经营的政策,有效避免了土地经营分散和土地过于集中所带来的弊端。

从美国和日本家庭农场发展的经验来看,我国家庭农场需要在制度、政策、经营体制等方面实现创新。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维护农民承 包权益的基础上,保障土地相对集中的生产和经营,为农业机械化和专业化生产创造条件。

3.农民合作社

农民合作社是指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按照自愿联合和民主管理的原则组织起来的互助性生产经营组织。农民合作主要包括农牧业生产合作、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合作、农产品加工销售合作以及金融信贷保险合作等。

通过农户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农民合作社能够解决传统农户的家庭经营中存在的规模不经济问题,并且可以通过在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合作,提高农户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步伐。农民合作社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当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农民需要有代表自身利益的专业化组织来抵御市场风险,从而提高农民的市场地位和谈判能力。农民合作社的基本特征如下:一是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与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同,农民合作社是以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的,农户加入农民合作社并不改变基本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二是以服务社员为根本。农业合作社是农民或小生产者组成的利益共同体,根据组织成员的需要来开展经营活动,利用合作社的力量维护农户的利益,提升农户的市场地位,也就是所谓的“生产在家,服务在社”。三是具有互助性质。农民合作社是农业劳动者进行自我服务的经济组织,加入农业合作社的成员,都是在农产品生产、经营或销售领域提供服务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合作社成立的目的在于通过农户之间的合作互助来实现规模效益,完成单个农户无法完成的事情。这种互助性的特点决定了合作社“对成员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原则。四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效率表现在合作社通过农户之间经济联合的方式优化农业生产资料和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依据市场的需求,利用统一生产、统一经营和集体谈判等途径实现农户利益的最大化。公平表现在合作社遵循农民自愿加入的原则,规定农民合作社的每个成员在组织内部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并且实行“社员民主管理原则”,在决策上坚持以人为本的“一人一票制”。

农民合作社模式在欧洲比较普遍,为了解决农户分散经营所带来的种种问题,自19世纪以后欧洲各国基本都组建了农民合作社。合作社多由中小农户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进行集体加工和销售,社内各项事务由所有成员共同协商,合作社的收入一般也是在扣除必要的开支费用和积累资金后,按照每个成员投入的多少进行分配。农民合作社在欧洲农业领域具有很高的普及程度,法国大多数农场主加入了流通领域的合作社,瑞典有90%以上的农民加入了合作社,德国几乎全部农户都参加了合作社。欧洲农民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完整的组织体系和规范化的运作方式,各地合作社自愿按照产业进行联合,逐步形成从地方到中央的农业合作联社。例如,芬兰占全国80%以上的奶牛户组成了47个乳制品的合作社,进行牛奶的加工和销售,在经过资产的重组之后,乳制品合作社以股份制的形式组成了全国联社性质的公司,生产的产品多达1400种,乳制品加工量占全国总量的77%,年营业额高达18亿美元。

尽管各个国家在农业产业化发展过程中,选择的农民合作组织的方式不尽相同,但不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形式都具有相同的特点,即农户的参与程度高、领域覆盖面广、内部运行机制完善、政府支持力度大,对农业的生产和经营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从发达国家农业发展来看,农民合作社在农业的现代化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这主要是由于农民合作社与其他经营模式相比,在组织形式上具有更加鲜明的特点和优势。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资源禀赋不同以及市场发育的程度不同,不同国家的农民合作社发展路径和组织形式也不尽相同,一个国家农民合作社的选择是与该国经济发展水平、历史文化条件和农业发展所处阶段相适应的。我国与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水平和发展背景都不尽相同,即便在我国不同的省份和地区之间农业发展水平也不同。这就要求我国在发展农民合作社的过程中必须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来选择与各地农业发展相适应的形式,不能一刀切,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例如信贷合作社、服务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

需要提及的是,农民专业协会是国外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一种模式。专业协会是以农民为主体组成的社会团体,通过农业技术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等环节将分散的农户联结起来,形成利益共享的农业社会化生产和销售体系。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美国的农场主协会和日本的农协。美国的农业市场化程度较高,农场主协会以合作加工和产品销售为主,专业化程度高、经济实力雄厚,分散的农场主通过加入农场主协会实现了高度的组织化。日本人均耕地面积较少,为了稳定农业发展,日本通过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在全国建立了适合本国国情的“农协”组织,实现了农民的高度组织化。日本农协主要为参与的成员提供各类综合性服务,例如农业的生产指导服务、农产品的销售和代购服务、农业资金的金融信用服务等。根据相关统计数据,目前日本共有2 472个综合性农协,3513个专业性农协,平均每个综合性农协有3037个成员。

4.农业企业

在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研究报告中,农业企业被认为是农产品价值链的非农联系环节。农业企业用订单合同或合作等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纽带,通过带动农户进入市场实现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并且通过对农产品的加工、处理、运输和销售,将农业领域与消费者联结起来。农业企业包括农产品生产企业和为农产品的生产提供直接或间接服务的企业,其主要特征是:它们都是涉农的企业,可以是从事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经营的企业,也可以是从事一体化经营中某一个环节的企业;它们把农业产业链联结在了一起,实现了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的一体化经营,在进行管理创新的基础上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多元化的运作更为明显;此外,同其他产业不同,农业在生产经营中还会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农户需要承担比较大的自然风险,这就要求农业企业在产业化经营中能够为农户承担部分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发达国家农业企业发展的经验主要表现在:一是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化和公司化成为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 体越来越多地将现代工业组织模式引入农业生产经营领域,这种组织模式在降低农业的生产经营风险、提高农业的技术水平、拓宽农业的融资渠道和获取农业的规模效应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二是对农业企业的设立进行规范和引导,防止农用土地的非农化。与其他产业相比,农业生产的比较效益相对较低,资本出于逐利性往往会选择经济利益较高的领域,将原本应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用作其他用途。为了防止农业用地的非农化倾向,政府应在农业经营过程中加强规范和引导,对农业公司或法人的经营资格和经营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核和限定。例如,法国规定在每一个农业经营单位中,必须要有一个以上的通过资格认定的农业经营者;日本规定农业法人单位的经营项目必须限定在从事农业或其相关产业上,且对农业企业的成员也进行了限定。

与日本、法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企业的发展还处于比较低级的阶段,企业的经济效益较低,覆盖面较窄,整体实力较弱,缺乏统一的规划,尚未形成企业和农户之间有效的合作机制。发达国家农业企业发展的经验,对我国农业企业的完善和壮大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同的定位和功能。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作为规模生产的主体,承担着农产品生产尤其是商品生产的功能,发挥着对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的示范效应,带动小规模分散农户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其对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投入,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农民合作社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应成为引领农民进入国内外市场的主要经营组织,发挥其提升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农业企业是具有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应主要在产业链中更多承担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的作用,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历史较短,尚处于起步阶段,各种类型经营主体的模式体系尚不完善。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可以在总结发达国家相关经营主体发展特点、吸收借鉴农业组织和技术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来实现。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实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的背景下提出的,既要具有较高的技术装备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也要适应我国人多地少的具体国情,适度规模经营。由此可以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概括为:适度规模的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较高的市场化程度。适度规模的专业化生产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要高于传统农户家庭经营的规模,通过专门化的农业生产来实现对各种生产资源的充分利用,获得规模经济效益。集约化经营是指相对于传统的小规模家庭经营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物质装备条件、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可以实现对生产资源要素的集约利用,进而提高农业生产的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市场化程度高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产品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都要明显高于传统的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依照市场的产品需求来安排农业的生产活动,实现和市场的有效对接,使产品都能够进入市场,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1.专业大户。目前我国共有2.6亿农户,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广大承包农户都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重要基础和数量最多的主体,也是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经营规模的源泉。根据农业部的统计数据,截至2012年末,我国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有287万户,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有270万户,覆盖了粮食种植、经济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机服务、经纪服务等农业生产服务的全产业链。

2.家庭农场。根据2013年农业部对全国家庭农场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结果显示,2012年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共有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3.4%;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有劳动力6.01人,其中家庭成员4.33人,长期雇工1.68人;全国家庭农场经营总收入为1 620亿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收入为18.47万元。从行业分布方面看,从事种植业的家庭农场有40.95万个,占家庭农场总数的比重为46.7%;从事养殖业的家庭农场有39.93万个,占比45.5%;从事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有5.26万个,占比6%;从事其他行业的家庭农场有1.56万个,占比1.8%。从生产经营规模方面看,单个家庭农场平均经营规模达200.2亩,是全国承包农户平均经营耕地面积的近27倍。目前已有3.32万个家庭农场经有关部门认定或注册,其中农业部门认定1.79万个,工商部门注册1.53万个。

3.农民合作社。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支持力度o 2012年7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农民合作社的重大政策调研、协调落实扶持政策、制定国家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等工作。在总结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12月联席会议出台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对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原则、申报和监测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的力度也明显加强,2013年财政部安排农民合作社发展资金18.5亿元,支持各地农民合作社引进新品种、推广新技术、对成员开展服务等;安排9.96亿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持2 425个农民合作社项目。截至2013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农民合作社共有95.07万家,实有成员7221万户,占农户总数的27.8%;联合社有5 600多家,联合会有2 554家。农民合作社的发展由数量扩张向数量增长与质量提升并重转变,由注重生产联合向产供销一体化经营转变,由单一要素合作向劳动、技术、资金、土地等多要素合作转变。

4.农业企业。国家高度重视发展农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自2004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都强调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出台了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一系列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投入和技术扶持等手段,大力推进农业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对现代农业的带 动作用。根据《2013中国农业发展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共有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7.01万家,从业人员1 540.98万人;完成总产值152 147亿元。比2011年增长19.4%;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49 323亿元,增长17.2%;利润总额10 415亿元,增长22.7%;出口交货值10 077亿元,增长9.2%。同时,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数量也逐步增加,经济实力和辐射带动能力稳定增强,利益联结机制日趋完善,集群效应日益显著。2012年全国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超过30万个,辐射带动40%的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龙头企业有11.8万家,所提供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农产品市场供应量的1/3,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的2/3以上。2014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共安排中央财政资金12.8亿元,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265个。其中,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发展试点项目108个,中央财政资金6.68亿元;“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157个,中央财政资金6.12亿元。重点扶持了种植养殖基地、农副产品加工、产地批发市场以及储藏保鲜等项目建设。通过两类试点项目的建设,国家积极探索农民合作社或农民持股龙头企业的有效途径,有效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分散经营的农户与新型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方面存在矛盾。截至2013年底,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3.4亿亩,流转比例为26%。分散经营的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在土地流转方面存在矛盾,一方面,农户对土地流转本身心存疑虑,担心失地,转出耕地尤其是长期转出的意愿并不强,限制了规模经营,成为制约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障碍。在流转价格方面,流转的价格低了,农户吃亏,价格高了,种田户不划算;在流转年限方面,流出方与流入方期望值相差较大。另一方面,由于土地的集中连片流转较难,与农户存在矛盾纠纷,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承包期普遍较短,承包没有连续性,不敢投入,影响了土地的产出效益。而且大部分新型经营主体与转让土地的农户之间仅仅是通过口头达成转包协议,没有规范的文本合同,存在不确定性。

2.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甚完善。近年来,虽然我国农业基础设施的支农能力明显得到改观,但由于历史原因,现有的农田水利工程中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已经超过规定使用年限,老化失修严重,标准不高,配套率低,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脆弱,效益衰减。目前,全国许多地方由于资金投入不足、资金投入渠道不畅或者资金投入效益低等问题,对农业基础设施的修复、改建和重建不够,改造占全国耕地总面积70%以上的中低产田使其达到正常产量水平的能力不足。从农业投资结构看,我国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投资占农业类基本建设投资的比重仅为10%左右,而这有限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投资资金又多倾向于投向大型水利、林业和生态建设等领域,农民生产急需的农田水利设施、培肥地力改造中低产田等建设则严重缺乏资金支持。

3.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不够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指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各个环节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和个人所形成的网络,其涵盖的内容较为广泛,包括原材料供应、技术服务、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以及农产品运输、加工、销售等多个方面。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公益性农技服务力量薄弱,财政保障不足,公共服务能力不够强;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不够,各类机构和个人提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不能充分满足广大农民的需求,尤其是在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监管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规范化程度和竞争力有待加强。尽管现有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总量还不少,但有相当一部分规模较小、效益较低。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全国约有70%以上的专业大户种植规模不到6.67公顷,90%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不足1亿元。部分农业企业实力较弱,创新能力不足,产品附加值不高,同质化现象严重。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不规范,内部制度不健全,组织化程度低,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弱。农产品加工初加工多,深加工少,粮食、畜禽加工能力大,水产、蔬菜加工能力弱。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部生产经营人才严重缺乏,农村技术型人才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仅为1.6%,受过中等及以上农村职业教育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总数的比例不足4%。

(三)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原因

1.土地流转不尽规范,制约农业规模化经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离不开土地的流转和规模化经营,而在土地流转方面还存在一些困难。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地区不够重视,农户的土地流转意识较弱。由于对国家土地承包和流转的政策不够了解,有些农户流转土地的意愿不强,担心土地的流转会导致自身利益的损害,宁可将土地荒芜也不愿进行土地的流转。部分农户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在进行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不经过村委会的同意或备案,也没有签订土地流转的书面合同。也有一些农户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看到土地承包者获得收益高,就擅自毁约,损害了承包方的利益。二是地方缺乏足够的流转配套政策,流转行为亟待规范。土地流转中的临时用地、调整规划和招商服务等缺少相关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土地流转手续也不规范,流转土地农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按照国家的土地流转政策规定,享受粮食补贴是“谁种田谁受益”,但在土地的实际流转过程中,往往是土地承包者享受了粮食补贴的优惠,使得由粮补引起的土地纠纷问题经常发生。三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不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分散,一些农业经营大户在实施土地规模化经营时,往往因为一家或几家农户不愿意流转土地,而无法完成土地的规模化流转,导致土地的分散,影响了土地的流转速度和成效,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2.农业融资存在困难,阻碍新型经营主体壮大

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发展的滞后使得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融资难问题。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多数经营主体的生产规模相对现代农业的要求来看还是较小,难以满足信贷条件,融资存在困难。一方面,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来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 时存在困难。农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存在法律障碍;经营规模较小,在融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都是家庭式的管理,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难以符合金融机构的信贷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数也还没有得到金融机构的普遍认可,也就不具备独立承担贷款的能力。另一方面,从金融机构方面来看,金融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融资担保服务不足。在农村金融发展方面,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难度较大,为了防止出现系统性风险,金融监管部门执行了严格的准入政策,客观上也造成农村的中小金融机构发展滞后于农业发展的需求;涉农贷款一般风险大、金额小,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和收益匹配原则发放贷款时通常要求提高涉农贷款的利率,增加了借款方的负担;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革后,大量撤销或合并农村的网点,上收贷款管理权限,只在县城设立分支机构,乡镇的金融机构一般仅有农村信用社和邮储银行,村镇银行也刚起步;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农村贷款的意愿不强,更倾向于在农村地区吸收存款,将资金放贷到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利润较高的行业,农村出现资金“逆流”。由于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物,再加上申请手续繁复、隐性交易费用较高等问题的存在,多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中小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较难从正规的金融渠道获得信贷资金支持。另外,政府小额信贷等扶持性的贷款规模也比较小,无法满足经营主体的资金需求,制约了其进一步发展壮大。

3.农业缺乏后继人才,限制现代农业发展

没有农民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的现代化。没有农民的知识化、专业化和职业化,也不可能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型。从目前的情况看,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滞后是制约新型农民和农业经营者产生的重要因素。从政府层面来看,对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仍处于短期行为,农民的职业教育相关管理机制不健全,缺乏实效性。各级监管部门对投入到新型职业农民教育中的资金监管不够,教育质量监管机制不健全,教学效果评价体系不完善。同时,在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下,农业经营者进入与退出的机制不健全,缺乏鼓励农业创业和就业的环境氛围,年轻的农村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不高。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新型农民培育体系

提高农业从业者的素质是推广现代农业科技、提高农业生产装备水平、创新农业生产手段的重要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高素质农业从业人员的支撑,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要有了解农业生产技术的人才,更需要有一批会经营、懂管理、懂营销的专门人才,让这些人才成为真正的职业农民,引领现代农业的发展。完善新型高素质农民培育体系需要从以下几点出发:一是加大对传统农民的培养和改造力度。目前我国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种养户年龄偏大、文化程度较低,较难满足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要求。通过对传统农民培训模式、手段和方法上的创新,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地加强对传统农业劳动力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加快农业技术的推广培训工作,提高传统农户的种养技术,培育出一批适应现代农业需要,有技术、懂经营、会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二是加大对返乡农民的创业培训。激发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将积累资金投资创办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的热情,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农业技能方面的培训,并结合各个地区不同的特色产业,开展特色职业农民培训,全面提升返乡农民工的自我发展能力。三是完善农村教育体系,整合农业职业教育资源。加快构建完善的农村教育体系,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的衔接,使农民职业教育更加系统化、常规化和普遍化,全面提高农民的劳动力素质和就业能力。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类职业学校和农函大等农民技术教育培训的主渠道,扩大农民科技培训的覆盖面。四是强化扶持政策。将对农民工的培训工作纳入同级的财政补贴范围,逐渐增加培训投入和培训补贴标准,积极推进建立并完善包括风险支持、信息服务和劳动保障等内容的综合扶持政策体系,鼓励扶持学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参与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的建设,使他们成为发展现代农业所需的新型职业农民,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者和领头人。

(二)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要求进行适度的规模经营,而要推进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必须通过健全农村的土地流转来实现内部规模经济。利用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的机会,引导农民合理流转土地,推动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深化农村的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赋予农民更加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化和物权化,搞好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工作,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制度,为健全农村的土地流转市场建立起坚实的产权基础。二是探索建立合理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补偿机制,提高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对进城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收益分配等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鼓励在非农产业能够获得稳定收入的农民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完善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农村养老服务,逐步提高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弱化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职能,减少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土地的顺利流转。

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3

一、积极探索,为新型农业经营业体发展创造了实践经验

1.典型示范引领发展。一是打造“四带百区”牵动发展。围绕贯穿全县10个乡镇的4条主要公路沿线,规划设计了绿色水稻、玉米、大豆、蔬菜食用菌等四条产业示范带和102个示范区,严格把握农时、品种、技术、整地和田间管理等关键环节的标准,应用先进的技术、栽培模式和最优良的品种,达到农机农艺结合,良种良法配套。引导广大农民群众转变思想观念,成为新型经营主体。重点推广的农时标准和种子包衣、智能催芽、毯式育秧、玉米大豆110厘米大垄栽培等新技术,普遍被老百姓认可和接受。二是发动党员干部和能人引带。充分发挥乡村干部和农村能人组织能力强、带动作用大的优势,采取领办、创办、联办的方式组建新型经营组织,改变以往行政命令、简单说教的方式。目前,全县党员、村组干部创建的合作社有324个,占合作社总数的80.4%,其中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领办的有91个;专业大户中有党员大户760户,占大户总数的37.29%。四海店镇宝山村党总支书记逯德民领办的利民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采取“六统一分”(统一品种、统一购买物资、统一整地、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收获、统一销售、按地(股)分红)的经营模式,吸引642户村民以土地入股,共规模经营土地面积17285亩,实现了整村土地规模经营。目前,全县达到标准的家庭农场发展到17个,经营面积5.44万亩。其中在全省首家注册成立的“大力家庭农场”,规模经营面积2800亩。三是引进龙头企业带动。依托我县是大豆、水稻主产区和木材、特色山产品储量大、品质优等资源优势,引进产业化龙头企业,引导建立“企业+基地+农户”、“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的合作模式,实行订单生产。目前,加比力羊乳、东帝液态菌、联众食品、大森林山产品等规模经营的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12家,经营面积7万亩。

2.强化扶持助推发展。一是政策扶持。制定扶持办法,对规模大、示范作用好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资金扶持。在规划、申报项目时重点向专业大户、种植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作业区域倾斜,去年实施的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示范、田间工程等项目,受益合作社、家庭农场达200多个。新建的6个智能催芽基地、22.6万平方米大棚育苗小区全部与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挂钩,覆盖水田面积30多万亩,并把粮食收储烘干、农机合作社等惠农项目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规模经营大户重点倾斜,全县9个千万元农机合作社,全部依托专业种植合作社建立。二是技术扶持。实行乡镇农技推广区域服务站包专业大户、包种植合作社、包家庭农场,农业科技人员到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技术入股、技术承包,从种到收全程技术指导,大力推广水稻毯式育秧、玉米110厘米大垄双行等新技术,使水稻平均亩产提高150斤,玉米提高200斤。目前,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配有业务精干的农机、农技人员负责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技术指导和服务。三是金融扶持。协调金融机构简化办事程序,放宽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用财政资金担保放大5倍贷款,强化政府与新型经营主体、金融机构的多方合作,探索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截至目前,全县“三农”贷款13亿元,其中向大户、合作社等新型主体贷款达5.8亿元,占45%。

3.规范管理保障发展。一是规范制度。制定了一整套合作社管理制度,重点是严格财务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完善财务管理,切实把农户出资、部门投入、政府补助等资金管好用好,创造最大效益;通过互相观摩、业务培训、指导服务等措施,普及市场营销、信息利用、财务核算、经济合同等方面知识,提升专业大户、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和各类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监督检查,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抽查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深入到合作社进行监管指导,帮助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生产运行机制,杜绝“空壳”现象发生。二是规范生产。在发动党员干部领办创办经营主体的同时,侧重把各业能人培养成党员、干部,借助他们的号召力和影响力组织进行标准化生产、现代化生产,既能有效统一种植品种、种植技术,又避免行政干预过多、农民反感等问题发生。三是规范分配。重点在全县推广“按土地面积、按土地等级、按种植作物、按亩提管理费”的合作社分配模式,即根据入社农户之间地力不同和种植作物收益不同等问题,对入社土地按二轮土地延包时的三级土地等级进行评估,收益按地块等级和种植作物种类形成不同的核算单元,分单元设立管理台账,费用、收益独立核算,避免了土地入社后,由于地力差别等导致分配不公问题,使利益分配更趋合理。

4.广辟渠道推动发展。为了让流转土地农民有事可做,使土地流转由短期行为变为长期行为,使之更趋于稳定,我们重点在解决流转土地后农民的出路问题上进行探索。通过推进城镇化建设,坚持产城一体,发展二三产业,提高中心城镇吸纳和承载能力,让一部分农民变市民。同时,培育特色主导产业,大力发展食用菌种植、蔬菜种植、奶山羊养殖等项目,为农民搭建创业平台,增加流转后农民自主择业机会。此外,加大技能培训力度,让青年农民有一技之长,增加创业就业成功率。还在76个村成立(下转11页)(上接8页)劳转协会,为外出务工农民和留守人员提供服务,让他们安心放心外出务工。

二、深入查摆,找准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症结问题

虽然我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步子不断加快,规模不断壮大,效益不断彰显,但是运行过程中的瓶颈问题亟待解决。一是融资难。可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都处于起步阶段,原始资本积累不大,特别是发展规模经营、特色种植和养殖的经营主体对资金的需求非常迫切,但由于农机具、宅基地、住房、场库棚尚不能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刚刚起步,尤其是现在金融机构普遍有“零风险”的规定和要求,农户贷款存在额度小、周期短、利率高、可抵押物少、担保要求严的问题,筹集资金非常困难,融资难成为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的主要瓶颈问题。二是经营风险大且抗风险能力差。现在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土地经营的面积越来越大,而加入合作社的农民还普遍都有保底的要求,这样就使这些新型经营主体承担了较高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经营成本,加之自身积累不足,农业保险又相对较弱,致使他们抗风险能力相当差。遇上较大的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风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有倾家荡产的危险。三是经营主体自身实力不足。目前看,数量虽然多,但质量不高,自身发展实力严重不足,很多合作社缺少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人才,缺少大型机械设备,缺少配套完善的基础设施,尤其是粮食烘干仓储设施严重不足。部分农民的小农意识严重,不愿意承担风险,进市场闯市场的能力较弱,多数是靠数量换效益,而不是靠质量、靠品牌取胜。

三、加大力度,全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发展

实践看,经过几年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成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农业转型升级和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主要力量,今后必须在用好国家政策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探索创新力度,确保规模不断壮大,辐射带动作用更加明显。

1.要进一步加大教育引导力度。通过宣传引导、组织培训、典型示范等措施,重点抓好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科技示范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的培养,提高思想认识,提升能力素质,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要注重加强指导,推进合作社机制创新和规范化运作,重点研究好经营主体与农民的利益连接机制,培育一批相对规范、对农民带动作用较强的合作社,使他们真正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有序、健康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要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要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加大扶持力度,政策优先向规模经营主体倾斜,鼓励扶持他们搞好土壤改良、灌溉排水、道路修整等基础建设。要在政策资金上给予扶持,通过以奖的方式,对达到一定标准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适当奖励,形成导向和氛围。要在专业技术人才上给予扶持,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农业技术培训,使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及家庭农场主都成为专业人才。

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4

【关键词】现代农业;农业现代化;新型农业经营体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这是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新世纪中国农业的首要目标。我们要走农业现代化的道路,不能依靠老年、妇女、儿童,他们不是现代农业的主力,搞农业一定要精兵强将。

一、农业老龄化现象严重阻碍现代农业的发展

目前中国农村的现状是,老人、妇女、儿童都留在农村,青年劳动力都走了农村存在“三化”现象,即农村空洞化、农业兼业化、农民老龄化。这一方面是因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加快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首次超过50%,“这是中国社会结构的一个历史性变化”。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作为农业大国已有一半人口进了城。对于农村来说,城镇化率提高,意味着留在土地上、直接从事农业的人口减少,尤其是年轻人。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2012年中国农民工已达2.6亿;另一方面,农业本身比较收益低下,农民种粮不赚钱。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农产品低价政策,近几年来农产品价格虽有所上涨,但上涨的速度不及农药、化肥等等这些生产物资的上涨速度,再加上农户分散经营,难以获得规模效益。按照第二次农业普查结果,现在平均每个农业生产经营户只能经营9亩地,农业从业人员只能经营5.2亩地。即使1亩地纯收益500元,一个农业从业人员从5亩地上拿到的纯收益,还抵不上他在外面打一个月的工。最近我们调查还发现,这些年举家外迁的农户越来越多,妇女大都随着丈夫进城打工,儿童也随着父母进入城镇读书,留守农村的主体是老年人。我国种地人口的平均年龄已经达到57岁,有的83岁了还在种地,特别是在山区农村。现在农业老龄化的现象非常严重,往往只有两颗牙的老婆婆老公公在干农活。

现代农业是把农业建立在现代科学基础上,运用专业化生产、机械化操作、科学化管理,从而实现农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这固然需要精良的装备,需要更高的机械化水平,但是,马克思提出,劳动过程的三要素包括劳动者、劳动对象和劳动工具,其中劳动力是最活跃的因素,是起决定性的因素。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不仅仅是运用现代化的劳动工具,不能“见物不见人”, 必须认识到使用现代劳动资料和对象的只能是具有现代技能的农民。也就是说,农业现代化只有在充分发挥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作用下才能实现,离开人,现代化是不复存在的。显然,没有牙的老农是干不了现代农业的。我们要走现代农业道路,需要一批具有现代农业意识、现代农业观念的农业领域佼佼者,带领更多的农民走向现代。

过去有个顺口溜:老弱病残在搞农业,虾兵蟹将搞副业,精兵强将搞工业。如果我们仍旧是以老公公老婆婆为主搞农业,那我们要实现农业现代化,要在本世纪中叶赶上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就会是一句空话。搞农业仍然要精兵强将,不能是老公公老婆婆,老公公老婆婆搞农业只能当辅助工,不能当主力。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现代农业的发展

十报告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是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谁呢?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就是新型生产经营主体。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是规模化农产品生产的主体,生产集约化、农产品商品化和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且对小规模农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组织载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担农产品加工或流通的功能,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 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规模、辐射带动、盈利能力、产品认证、品牌建设、销售渠道等方面都具有明显优势,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核心主体。在浙江,老弱残兵搞农业的状况正在得到改变,新型职业农民已经破茧而出,一批批种粮大户、合作社带头人、农业龙头企业老板等新型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纷纷冒出来,推动农业转型升级;在上海松江、湖北武汉、吉林延边、浙江宁波、安徽郎溪等涌现出一批家庭农场,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农业部确定的33个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地区,已有家庭农场6670多个。农业经营主体精英化的新趋势,奇迹般地吸引了一大批跳出农门的能人重回农门,让我们看到了解决农业后继无人之忧的希望。

三、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队伍的途径

近年来,我国农业主产区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虽然有了很大进步,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为数量仍然不够。全国八成以上农户还在单打独斗。截至2011年底,我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总面积仅为2.28亿亩,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17.8%,80%以上的农田仍处于分散经营中,其中百亩以上种粮大户经营的耕地面积相当于我国耕地面积的5.3%;60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入社农户为4600多万户,约占农户总数的18.6%。主体数量不够必然影响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不利于农村经济的繁荣。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加大外部人才的引进力度;落实优惠扶持政策,留住农业新型人才;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农村实用型的人才。

引得进是前提。我国多数农民是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约有1/3的农村劳动力没有技术,绝大多数农民的耕作和种养技术都是父辈经验的传承,对现代农业的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缺乏了解。职业前途和社会评价,对从业者非常重要。农业一直是弱质产业,由于经济的原因,再加上农民社会地位不高,这样就导致了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转移,特别是那些有文化、会经营的劳动力纷纷向城镇发展,造成了农村劳动力文化素质低下,农业吸收新技术的能力减弱,新技术难以推广。

加大外部人才的引进力度是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队伍的前提。要从政府补贴、社会保障、项目扶持、金融服务、土地流转、职称评定、上升通道、社会评价等方面创新制度和政策,吸引富有创新精神、专业知识较强的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献身农业。参照大学生村官的政策,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到农村,创办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或者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

留得住是基础。农业是一个投入大、见效慢的产业,它不及工业见效快,往往需要三至五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出成果。那么怎样才能让那些愿意献身农业的人能够扎根农村,能够真正地干事,干好事呢?这就需要有一个好的政策及制度环境。

落实优惠扶持政策是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队伍的基础。惠农补贴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不能像撒胡椒面一样,要把中央“一号文件”中“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的政策落到实处;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专款专用;金融部门特别是银行要创新信贷方式,适当降低门槛;实行税费优惠政策,登记、发照和年检实行“零门槛”、“零收费”;落实用地、用电优惠政策。

用得上是关键。新型经营业主多是土生土长的农民,其中不乏有种植业、养殖业大户,具备一定的知识和技能,但更多的文化程度相对不高,他们掌握的知识和应用新技术不多,经营管理能力、品牌意识、抗风险意识不强,传统农业生产方式根深蒂固。

培养农村实用的人才是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队伍的关键。现在农村特别缺种植、养殖、加工、经纪等方面的实用人才。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人才培养作为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和生产结构调整实际,利用和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加强农业技能培训,开展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培训。在培训内容和方式上区别于一般普通农民的素质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拉动农村经济发展,带领群众脱贫致富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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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孔祥智,毛飞.农业现代化的内涵、主体及推进策略分析[J].农业经济与管理,2013(3).

[3] 耿苏强.农民老龄化,现代农业的重担谁来担?[J].北京农业,2012(28).

[4] 谁会成为未来的农场主[N].人民日报海外版,2013年2月28日.

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5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意见》,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将培育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到事关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高度。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等找到了途径,更为当前一段时期培育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指明了方向。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一项关乎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大战略任务,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精准发力,不断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是农广校体系上下的奋斗目标,也是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

一是要突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这一重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施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的引领力量,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要突出抓好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这一重点,统筹推进现代青年农场主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培训等项目,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接受农业职业教育,加强对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扶持帮助他们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使他们成为带动农民、富裕农民、提高农民的典范,真正让农民成为体面的职业,让农业成为有奔头的产业。

二是要抓住携老扶贫这一关键。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决不能忽视普通农户,更不能落下贫困农户。目前,新型经营主体已成为“三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还没有形成主要的经营力量。我国60%的耕地仍由普通农户分散经营着,并且在相当长时间内,普通农户仍会占大多数。通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民发展生产、进入市场、增收致富,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选择。因此,要正确处理新型职业农民与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之间的关系,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让普通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实施好农业产业精准扶贫项目,结合当地的产业特色和贫困舻男枨筇氐悖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技能培训,因地制宜,帮助他们走上产业脱贫的道路,提高增收致富的能力。

三是要在规范管理方面精准发力。经过多年的探索,农广校已基本建立了“三位一体”“三类协同”“三级贯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框架,形成了政府主导,农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形成了以农广校为主体、多方资源广泛参与的“一主多元”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体系。但新型职业农民仍然是一新生事物,我们还需要在精准培育、精细化管理方面集中发力,进一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认定管理,进一步优化三类新型职业农民的布局,进一步加强新型职业农民的分级管理,进一步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动态管理机制,推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驶上发展的快车道,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人才支撑。

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6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各类从事农业生产和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蓬勃兴起。目前,全国农户家庭农场已超过87万家,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188.8万家,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38.6万个(其中龙头企业12.9万家),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超过115万个,呈现良好发展态势,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为引领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破解“结构怎么调”“地怎么种”等问题找到了途径;为优化农业要素组合、提高农业质量效益、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找到了办法;为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增强带动农民就业增收能力、让农民共享发展成果找到了载体。同时,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正处在成长的关键期,亟须引导扶持。从调查看,一方面,由于大宗农产品价格下行,经营主体收入下降;由于成本刚性上涨,经营主体负担较重;由于农业基础设施欠账多,靠经营主体自身投入难以承担;特别是信贷保险、设施用地、人才引进等方面面临的问题更为突出,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十分必要。另一方面,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农助农能力不够强,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紧,自身运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也还存在,需要正确引导,促进其健康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指出,新型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新生力量,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鼓励发展、大力扶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农业经营体系,要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决不能忽视普通农户。李克强总理强调,通过家庭农场、合作社这种形式发展现代农业是大方向,要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和《政府工作报告》均提出构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体系。《意见》出台,体现了中央的意图,凝聚了各方面的共识,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重要政策文件。

问:《意见》的主要政策目标和取向是什么?

答:《意见》的主要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形成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衔接、与国家财力增长相适应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和政策落实与绩效评估机制,构建框架完整、措施精准、机制有效的政策支持�w系,不断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市场能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进一步提高农业质量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意见》强调要充分发挥政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引导作用,主要是四个方面:一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元融合发展。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农户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鼓励农民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二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路径提升规模经营水平。鼓励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户连片种植、规模饲养,并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提升农业服务规模水平。三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模式完善利益分享机制。进一步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地方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数量和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四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形式提高发展质量。鼓励农户家庭农场提升标准化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农民合作社依照章程加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鼓励龙头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鼓励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按照生产作业标准或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水平。

问: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坚持的基本原则?

答: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实际出发,把握正确的方向。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要坚持基本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二要坚持市场导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运用市场的办法推进生产要素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化配置,发挥政策引导作用,优化存量、倾斜增量,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农业,既扶优扶强、又不“垒大户”,既积极支持、又不搞“大呼隆”,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三要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各地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经营组织形式,不断创设扶持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率先实施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一二三产业融合,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道路。四要坚持落地见效。明确政策实施主体,健全政策执行评估机制,发挥政府督查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促合力,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问:《意见》从哪些方面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支持?

答:《意见》立足于构建扶持政策体系,在现有政策措施的基础上,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实际,从财政税收、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保险、营销市场、人才培养引进等6个方面进行了配套整合和适当延伸,这样使各方面政策更集中、更系统、更具有指向性,既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到扶持,又便于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一是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支持地方扩大农产品加工企业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完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税优惠目录。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优先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三是改善金融信贷服务。综合运用税收、奖补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信贷支持。四是扩大保险支持范围。在粮食主产省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和大灾风险分散机制。五是鼓励拓展营销市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产销对接活动和在城市社区设立直销店(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品牌创建等给予适当奖励。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应用农业物联网和电子商务。六是支持人才培养引进。依托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整合各渠道培训资金资源,培养更多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就地就近接受职业教育,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奖补等方式,引进各类职业经理人。

问:《意见》与以往政策措施相比,有哪些新的内容值得特别关注?

答:《意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当前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问题,重点在金融、保险、用地等方面加大政策创设力度。如在金融方面,提出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通过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对符合条件的灵活确定贷款期限,简化审批流程,对正常生产经营、信用等级高的可以实行贷款优先等措施。在保险方面,提出在粮食主产省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农户大灾保险试点,调整部分财政救灾资金予以支持,提高保险覆盖面和理赔标准。落实农业保险保额覆盖直接物化成本,创新“基本险+附加险”产品,实现主要粮食作物保障水平涵盖地租成本和劳动力成本;研究出台对地方特色优势农林产品保险的中央财政以奖代补政策;稳步开展农民互助合作保险试点等。在用地方面,允许各县(市、区、旗)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优先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适度增加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优先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经营等。

问:怎样处理好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实施结构调整、发展现代农业的引领力量。在我国相当长时间内,普通农户仍会占大多数。通过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普通农民发展生产、进入市场、增收致富,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选择。因此,《意见》强调要围绕帮助农民、提高农民、富裕农民,把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既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又不忽视普通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作为重要原则;把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普通农户提供专业服务和生产托管等全程化服务,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加收入作为重要举措,让农民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参与者、受益者,防止被挤出、受损害;把建立政策红利分享机制,既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竞争力,又增强其带动农户发展能力,让更多农户分享政策红利作为重要导向,正确处理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带动普通农户发展的关系。

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7

一、背景新解:为什么说发展现代农业需要新型农民

现代农业是全面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全面实行现代管理手段、广泛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普遍使用现代生产资料、努力打造良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发达农业。发展这样的现代农业,必须以新型农民为人才支撑。

(一)发展现代农业要求农民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素质决定能力,素质决定水平,素质决定发展。新型农民与传统农民根本的区别就在于素质。只有具备较高素质的农民,才能用现展理念引领现代农业,用现代管理方式管理现代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现代农业,用现代生产资料打造现代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现代农业。没有农民的高素质,就没有现代农业发展理念的更新,就没有现代农业管理手段的变革,就没有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就没有现代产业体系的完善,发展现代农业当然也就无从谈起。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说,现代农业是一种“素质农业”,需要高素质的新型农民。

(二)发展现代农业要求农民具有较高的科技素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农业科技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决定力量。当今世界,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正在蓬勃兴起。我们必须把农业科技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农业科技跨越发展,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实现增产增收、提质增收、节本增收,为发展现代农业注入强劲动力。农民是现代农业生产的主体,是农业科学技术的主要掌握者和运用者。拥有较高科技素质的新型农民,能运用新的农业技术,实现科学技术更好地向生产成果转化。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可以说,农民的科技素质直接决定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着现代农业能否实现。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说,现代农业是一种“科技农业”,需要高科技素质的新型农民。

(三)发展现代农业要求农民具有经营管理素质。现代农业,不再是单打独斗、小打小闹的小农经济,而是大规模的区域化布局、集约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也不再仅仅满足于自给自足,而是彻底地由产品转化为商品,要占领国内和国际两大市场。只有懂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才能驾驭千变万化的市场,才能冲破世界市场的“绿色壁垒”,在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农业经济效益最大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说,现代农业是一种“经营农业”,是一种“管理农业”,需要具有较高经营管理素质的新型农民。

二、特征描述:发展现代农业需要什么样的农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建设现代农业,最终要靠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是对新型农民的准确定位,放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视野下来思考,“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就呈现出如下特征:

(一)具备新理念。思想指导行动,理念推动创新。发展现代农业要求新型农民必须具有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新理念。这些新理念包括具有团结合作的理念,现代农业集约化生产、富于组织性、生产经营及生活方式趋于组织化,这要求新型农民要克服单打独斗、一盘散沙的状态,融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产业链之中,团结合作,共同发展。具有开放包容的理念,现代农业是一种开放的农业,这要求新型农民要克服封闭自守、安于现状的状态,敞开胸怀,打开视野,借鉴国际社会发展现代农业的先进经验,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大市场,既要吸收国际先进农业的合理因素,又要打造我国现代农业的特色元素。具有敢于创业的理念,现代农业是一种创新的农业,这要求新型农民要克服小富即满、小富即安、恐惧风险的状态,要敢于创造和追求新的生活,具有鲜明的创业精神、创业意识和新的就业观念,勤而致富,富而思进,进而文明。

(二)成为新主体。这种主体性强调,新型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农民应该有这样一种主体意识、一种责任意识。是否拥有真正的主体性,是新型农民与传统农民的根本区别。改革开放之前的传统农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处于依附和依赖的地位,一切经济活动由国家和集体来组织,农民缺乏必要的自主性、主动性、开放性和创造性,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判断和创造性思维,也缺乏竞争压力和利益动力。改革开放以来,在发展现代农业中,通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允许农民从事商品生产、扶持农民兴办乡镇企业、鼓励农民搞多种经营和基层民主管理活动,农民的主体性逐渐增强,在勤劳致富愿望的驱动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主体性力量。他们不仅意识到了自己就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而且通过树立现代管理理念、掌握现代管理手段、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在发展现代农业中大显身手,发挥了主体作用,为从整体上向当代新型农民过渡奠定了厚实的基础。

(三)掌握新知识。现代农业是知识密集型农业、是科技支撑型农业,在生产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表现出越来越高的知识化、智能化。这就要求新型农民必须掌握新知识,包括基础性知识,比如最基本的农业相关知识,这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人才专业知识和技术更新的前提;包括跨专业知识,包括市场经济知识,管理知识,种、养、加技术知识等,现代农业是生产领域广阔的农业,只有具备跨专业知识,尤其是相近专业的知识,才能在生产中较好地开展工作;包括前沿性知识,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发展迅猛,知识更新速度极快,现代农业大大缩短了知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时间,新型农民必须不断更新知识,及时了解学科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劳务经济等方面的一技之长,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与产业创业开发能力,成为农业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适应市场经济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带头人。

(四)学习新科技。进入新世纪以来,以生物技术为代表的现代农业先进技术飞速发展,新技术、新知识日新月异。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快速转变的背景下,培育新型农民必须以“具有较高科技素质”、“具有优化的知识结构”为特征。这样的新型农民必须有科学的理念,用国际国内先进的农业发展理念武装头脑,转变思维方式,创新发展模式,走出一条具有中国农村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必须掌握高效实用的农业新技术,如设施农业生产技术、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无土栽培技术、生态及植保技术、以自然养猪法为代表的先进畜禽养殖技术、以资源循环利用为目的的沼气技术等。

三、路径选择:怎样培养这样的新型农民

培育新型农民是一个系统工程,强化政府责任是根本,加强教育是基础,创新培养模式是重点,营造环境是关键。

(一)统一认识,强化政府责任。统一认识,强化政府责任是培育新型农民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培养新型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核心问题。发展现代农业,归根结底,要由千千万万个具体的新型农民来组织实施,新型农民的素质决定着最终的成效。因此,新型农民的培育,就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问题。尊重新型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新型农民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主体作用,政府责无旁贷。同时,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经过长期的艰苦努力,培育新型农民将贯穿于整个过程。这也决定了新型农民的培育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必须有长远规划,有大量投入。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扶助和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投入,把培育新型农民纳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总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育新型农民。

(二)加强教育,提升综合素质。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培育新型农民,提升其综合素质,必然要加强教育。一是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农村基础教育将直接决定我国未来农民队伍的素质。从长远看,提高农民素质,必须要高度重视农村的基础教育。要把农村义务教育摆到整个教育发展的战略地位和整个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习发展的基本权利。二是重视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把农村文化教育和科普教育结合起来,适当设置相应的农村经济、市场经济、乡镇企业等专业及课程,造就和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三是实施专项技能培训工程。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要提供对农民开放的农业科技培训项目,提高农民的务农技能和科技素质,帮助农民掌握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改善传统的务农方式,从而提高农产品产量和科技含量,增加农民收入,实施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增强劳动力就业能力。

(三)创新模式,确保培训效果。现代农业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培养新型农民必须贴近生产实际,进行实践锻炼,要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区分层次,划分类别,创新模式,确保效果。一是培训模式要活。可以采取“学校+园区”培训模式,利用学校,培训农民最需要的农业基本知识,又可采取到现代农业园区参观学习的模式进行实例教学。二是培训手段要活。既可采取理论教学手段,又可采取实践教学手段;既可以采用传统的讲解方式,又可以运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方式;既可请农科部门领导、农业院校专家作专题辅导,又可邀请现代农业一线的专家能手传授方法。三是培训方法要活。可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讨论、经验交流与现场观摩、座谈讨论与岗位竞赛相结合等培训方法。总之,发展现代农业,培训新型农民,要立足实践,多措并举,不断创新培养模式,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新型农民培养机制。

(四)改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新型农民成长、发展、壮大的环境是培育新型农民的重要因素。国以才治,政以才兴。现代农业也会因培育出大批新型农民而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注重营造培育新型农民的有利环境。一是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培养新型农民是塑造人的伟大事业,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全社会来关心支持。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阵地的作用,通过广泛的宣传,让全社会都认识到新型农民是建设现代农业的主体力量,真正形成重视、培养、支持新型农民的共识。二是营造有利的思想环境。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要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在发展现代农业的问题上,要树立人才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高度重视新型农民的培育和使用、发展和成长工作,营造一个全社会“尊重新型农民劳动、尊重新型农民创造、尊重新型农民人才”的良好氛围。三是营造有利的制度环境。把各地建设现代农业与培养新型农民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常态化、制度化、法制化,运用制度的刚性力量来鼓励新型农民创业、激励新型农民发展、关怀新型农民成长。

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篇8

[关键词] 农机专业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和壮大

[中图分类号] F304 [文献标识码] A

党的十和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均强调,要“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而要科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就必须高度重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所在。尤其是,要发展和壮大能够引领现代农业实现“二次飞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社。

一、现代农业发展中面临的新情势

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不快、不优的表层原因,是由于资金、人力、物力投入不足引起的,但从深层次上进行分析,却是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下与农民社会保障不完善之间博弈的结果。一方面,与工业、服务业相比,农业是低效产业,农民即使再勤劳,也难以致富,顶多“混个”饱腹暖衣;另一方面,与市民完善的社会保障相比,农民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安置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均较为逊色,即使勉强到了城镇务工经商,也还有着诸多的后顾之忧,好在还有几亩地可以作为生存的保障和后盾。于是,不少农民综合考证后,得出了这样的看法:耕地好像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于是决定先留着,没必要好好种,也没必要放弃。可以说,许多农民是无可奈何地做出了“既不情愿种,也不情愿放”的抉择,农业也因而陷入了年年老一套、产量提不高、效益上不去的尴尬境地。传统农业之味越来越浓,与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大有渐行渐远之势。

因此,要将传统农业脱胎换骨式地转变为现代农业,就不得不充分认知、切实正视和积极应对诸多新情势:(1)耕地要集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发挥重要作用,积极参加到土地流转、土地托管等耕地集中的进程中来,能为现代农业发展铺平道路;(2)劳力要流动,逐步地改变单一地“城市化”现象,促成“逆城市化”现象的早日到来,最终达到城乡之间劳动力的动态平衡,能为现代农业发展积累人力资源;(3)农民要增收,无论是在农内还是在农外,无论是靠自身或是靠他人,只要能增收就能增加农业发展活力,就能为现代农业发展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4)农业和粮食生产要力挺,这是保障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确保持续稳定增产和丰产的极其重要性毋庸置疑,能为现代农业发展夯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5)农业投资要刚性增加,这是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的重要砝码,是农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充要条件,能为现代农业发展“强身壮骨”。

二、能够胜任现代农业发展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业经营主体是指直接或间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服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目前绝大部分是农户。实践业已证明,农户虽然仍然是我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但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变革、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工业化与城市化加快,农户群体开始逐渐分化,农业经营者分化为传统农户、专业种植与养殖户、经营与服务性农户、半工半农型农户和非农农户五种主要类型。而且,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农户,因无力独自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双重风险”,都无法承担起发展现代农业的重任。只有发展和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才能满足并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则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主要包括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一般来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具有如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有较大的经营规模和明显的辐射带动效应;二是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三是有明显的市场导向和各有千秋的销售渠道;四是有扎实的品牌建设和安全度较高的产品质量认证。因此,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其经济实力、组织协调能力、抗风险能力、增产增收能力相对较强,而比较胜任现代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之职。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机专业合作社,因其成立在能够赢利的领域,本身有着较好的经济基础,“主营”当地的农业生产后会使农业生产经营中必备的农机水利等基础设施、农机服务和技术推广等得到进一步完善,能显著促进农民增收,在河南等农业大省,已经切切实实地发展成为了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以及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

三、农机专业合作社能够成为最主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的理论基础

探究起来,农机专业合作社能够成为最主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一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农业机械化思想、邓小平农业第二次飞跃思想、现代农业发展标志和趋势、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等。

就农业机械化思想而言,高度重视农业,认为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将“先合作化、后机械化”作为了战略步骤,将25年基本实现农业机械化作为了战略目标,成立了领导机构农业机械部,制定了“典型示范、逐步推广、因地而宜、量力而行”的战略方针,农业机械化思想在实践中反复被证明是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正确选择,对于当前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壮大仍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就邓小平农业第二次飞跃思想而言,早在1990年,邓小平就明确提出了我国农业要经过“两次飞跃”才能实现现代化的思想,他说“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是又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是很长的过程”。邓小平在“第二个飞跃”中强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决不是过去体制下的集体经济,决不是以行政的办法,把土地收回去,而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充分发挥个人和集体两个积极性,正是我国农业改革与发展的方向。如果条件已经成熟,农民自愿要求搞适度规模经营,不要阻拦,要积极支持,加强指导;但不能急,不要搞“一刀切”,更不能“刮风”,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而发展和壮大农机专业合作社,就很好地切合了邓小平农业第二次飞跃思想。

就现代农业发展标志和趋势而言,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思路是“六最”,即最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效率地提高经济效益,最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最大程度地市场化运作,最大可能地规模化生产,最大可能地运用科学技术。同时,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是“十大转向”,即由“平面式”发展转向“立体式”发展,由“自然式”发展转向“车间式”发展,由“固定型”发展转向“移动型”发展,由“石油型”发展转向“生态型”发展,由“粗放型”发展转向“精细型”发展,由“农场式”发展转向“公园式”发展,由“机械化”发展转向“自动化”发展,由“陆运式”发展转向“空运式”发展,由“化学化”发展转向“生物化”发展,由“单向性”发展转向“综合性”发展。在目前的情势下,也只有农机专业合作社这样的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才能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态势。

就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而言,《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充分强调“毫不动摇”的基础上,鲜明提出了“两个转变”。“毫不动摇”,就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两个转变”,就是家庭经营要向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的方向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统一经营要向发展农户联合与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经营服务体系的方向转变,着力提高组织化程度。这是对今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作出的一个方向性概括,也是一个新的重大政策表述。而发展和壮大农机专业合作社,正是在很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毫不动摇”和“两个转变”的精神。

四、农机专业合作社能够成为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重要抓手

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包括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根据农业大省河南省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实践经验,当前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在完善家庭承包经营的同时,应着重完善集体统一经营。因为大多数地区集体统一经营这个层次很薄弱,对农业生产的影响也比较大。鉴于合作社具有农民联合、同产业联合、民主联合、互联合等显著特点,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势下,发展和壮大农机专业合作社,就是在有效培育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抓手。这是因为,发展和壮大农机专业合作社,能够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发挥“统”的功能,稳定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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