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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知识8篇

时间:2023-08-02 09:26:27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篇1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法律意识

近年来,以《劳动合同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完善及出台,给人力资源管理者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给人力资源管理产生深刻的影响:新劳动法律体系要求人力资源管理实施规范化操作和合法化流程,通过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流程表单来实施具体的劳动关系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调整、适应和接受这种影响,学习各项劳动法规,不断增强和培养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和正确执法。

1.培养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的意义

1.1 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能深化的需要

人力资源管理在

2.1 从法律的认知层面

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新的、较为健全的劳动法律体系已形成,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等,以及本地区的相关劳动法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可采取以下方式去熟悉和掌握:其一,通过业余自学并参加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国内知名咨询公司组织的专项培训,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了解立法背景,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其二,组织案例分析讨论会。收集并研究案例是很有效的学习方式,案例分析讨论是培养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最直观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促进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记忆,同时,也能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受到启发。其三,聘请劳动关系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作为法律顾问,通过分析专家、咨询机构对复杂事件所提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加深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

2.2 从法律的遵守、运用、评价层面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只停留在理论认知层面,还应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强化和深入。为此,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基于新劳动法律背景对人力资源管理进行重新梳理和完善:其一,以新劳动法律体系为基础,结合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和企业实际,依法制定、修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用工流程,以实现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做到制度标准化、执行流程化、管理柔性化。其二,建立反馈和评价机制。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建立持续、有效的反馈和评价机制,旨在从管理理论、法律理论和实践中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使人力资源管理在新劳动法律体系下得以不断调整、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也因此加深对劳动法律法规及其执行原则的理解,其法律意识将大大增强。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篇2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法律意识

近年来,以《劳动合同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完善及出台,给人力资源管理者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给人力资源管理产生深刻的影响:新劳动法律体系要求人力资源管理实施规范化操作和合法化流程,通过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流程表单来实施具体的劳动关系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调整、适应和接受这种影响,学习各项劳动法规,不断增强和培养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和正确执法。

1.培养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的意义

1.1 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能深化的需要

人力资源管理在

2.1 从法律的认知层面

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新的、较为健全的劳动法律体系已形成,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等,以及本地区的相关劳动法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可采取以下方式去熟悉和掌握:其一,通过业余自学并参加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国内知名咨询公司组织的专项培训,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了解立法背景,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WWw.133229.CoM其二,组织案例分析讨论会。收集并研究案例是很有效的学习方式,案例分析讨论是培养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最直观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促进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记忆,同时,也能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受到启发。其三,聘请劳动关系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作为法律顾问,通过分析专家、咨询机构对复杂事件所提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加深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

2.2 从法律的遵守、运用、评价层面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的培养不能只停留在理论认知层面,还应在实际运用中不断强化和深入。为此,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基于新劳动法律背景对人力资源管理进行重新梳理和完善:其一,以新劳动法律体系为基础,结合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和企业实际,依法制定、修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用工流程,以实现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做到制度标准化、执行流程化、管理柔性化。其二,建立反馈和评价机制。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建立持续、有效的反馈和评价机制,旨在从管理理论、法律理论和实践中找到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使人力资源管理在新劳动法律体系下得以不断调整、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也因此加深对劳动法律法规及其执行原则的理解,其法律意识将大大增强。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篇3

(一)应届毕业生劳动权利保护意识的状况校内应届毕业生对劳动权利的法律规定知之甚少,对于就业求职中的一系列常识性的劳动权利的法律规定是学生就业前应必备的知识,然而,笔者所作的一项调查表明,学生的回答不尽如人意,原因是学生知之甚少,所以应加大培养力度及宣传力度,使应届毕业生准备充分。例如了解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了解用人单位给予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五险一金待遇,了解当出现扣押证照才能就业情况时的应对措施,了解收取费用的工作单位最大可能是诈骗者,以及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能够圆满解决问题的能力。(二)已工作毕业生劳动权利保护的状况1.用人单位与已就业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多存在不平等、不规范及不合法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权利的基本保障。然而目前许多用人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严重侵犯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即使与毕业生签订了劳动合同,由于签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高职毕业生就业难,使得劳动合同的内容往往不能体现毕业生的意志。合同的内容是事先制定好的格式化、定型化的条款,而作为合同另一方的毕业生根本没有修改的权利。毕业生只有签约或不签约的选择自由,毕业生被迫接受企业的劳动合同,被迫接受合同不合理以至不合法的条款。2.用人单位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不能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每周的工作时间,周末及法定节日休息的权利,以及有关加班工资加倍的规定,以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利。然而目前大部分用人单位特别是高职毕业生就业较多的小型公司企业,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天都超过了八个小时,每周平均工作时间远远超过法定时间,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方面不能严格遵守法律,劳动权利方面的法律法规形同虚设。3.由于劳动保护的缺失,用人单位的职工安全存在隐患目前一些中小企业不重视劳动安全,使得劳动者的安全存在隐患,用人单位忽视对劳动者的上岗培训,致使劳动者在缺乏安全生产常识、生产技能的情况下就职上岗,致使伤残现象屡屡出现,用人单位在劳动保护中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将劳动保护设施当作装饰品,有备而不用,以至于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劳动者利益的损害。而这些中小企业,正是高职院校毕业生普遍就职的用人单位。

高职院校毕业生劳动权利保护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高职院校重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养,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有待加强在培养过程中,高职院校花大力气探讨对学生专业技能的培养,重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在专业课程体系方面、教学模式、实践教学、实习实训、师资队伍建设方面形成与本科教育不同的特色,培养的人才动手能力强,能够在生产一线直接上岗,但是就业技能培养有待加强,劳动权利意识有待提高。(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系不对等这些年高校扩招致使每年毕业的大学生数量逐步增加,而我国中小企业太少,就业容量不大,大学毕业生数量供过于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危机的影响,社会就业压力越来越大,高等教育的普及大众化,使得每年高校毕业人数激增,但是人力资源市场趋于饱和状态,使得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因此高职毕业生是在用人单位千挑万选的情况下才能获得一份工作,在双向选择中,毕业生与劳动者处于不平等、不对等的地位,毕业生处于劣势。(三)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动监察部门加大了对用人单位的监察力度,对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辞退员工、工伤事故等各个方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劳动监察部门人力、物力的不足,用人单位数量巨大,导致大量单位处于被监管的真空地带,劳动监察部门力不从心,只有被当事人控告或反映的用人单位,才有可能被查处,切实提高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管范围及监管效力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

提高高职院校毕业生劳动权利保护的对策与手段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篇4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知识劳动力转移法制教育

农村劳动力转移中农民工面临的环境分析

(一)农民工转移前后面临不同的制度环境

由于城乡二元社会的分割和对立,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生活在相对封闭的农村社会环境中。他们沿袭传统社会靠地域范围内的相关主体对风俗、道德、习惯、礼制、规约等非正式制度的普遍认可,靠宗法、血缘、情感、心理认同及社会舆论来维持和调控社会关系,基本不依赖或者较少依赖政府所提供的正式制度。这导致农民对国家正式法律制度掌握不够,法律知识欠缺,轻法、畏法、无诉意识还在很大的范围内盛行。而城市发展长期得到正式制度的倾斜,工业化、现代化、市场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制化的过程,市民主动地学习法律并自觉地运用法律规范调节社会关系已经成为客观事实。城乡分割的这种制度安排,使农村劳动力在转移后面临截然不同的社会环境,迫切需要对法律“补课”,以适应转移后的环境,迅速融入市场经济的大潮。

(二)农民工转移前后面对不同的经济环境

主动接触、自觉学习是增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的根本途径。而主动接触的前提是人们对法律的需求,尤其是保护其经济利益的需求。农民工在转移前,长期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市场化程度低,经济关系简单,基本不需要或者很少需要国家法律制度来调节、保障其利益,农民就没有主动学习法律的动力。转移后,农民工一下投入了市场经济的洪流,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市场规则由法律规范来保障和调节。经济环境的变化,凸显出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外在的市场压力和农民工迫切转移的内在动力相结合提升了农民工增强法律意识的愿望。

(三)农民工转移时面临的工作环境

农民工工作不稳定,经常在城市和农村中徘徊流动。即使转移顺利,也可能在各个不同的城市之间奔波,工作不固定。而且他们数量庞大,年龄差异大,文化素质偏低,分布行业广、工作时间长、劳动强度相对较大,没有固定的休息时间。这种特点使劳动力流出地在普法教育时很难对他们进行集中的教育,流入地又因为流动性太强难以保证参与率。这种两难境地,常使对农民工的普法宣传流于形式,难以落到实处,形成农民工普法的盲点和真空地带。

“公民的法律知识是现代法律观念的物质基础,它使得人们对法的性质、价值、功能和作用有一个科学的、正确的认识,并以此作为公众自觉守法、护法的知识基础”。通过法制宣传和教育,有助于增加农民的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水平,增强其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达到自觉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转移的目的。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

(一)影响到农村劳动力能否顺利转移

由于法律知识缺乏,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时,还是首先依赖于亲戚、朋友、熟人,信任情感化、伦理化与道德化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这种信任,农民在求职时对介绍人、职业中介和招聘单位减少了警惕,放弃了招聘资格、招聘手续等方面必要的法律审查。结果不断有农民遭遇虚假招工、非法招工,轻者以报名费、工作押金、保证金等方式被骗财骗物,严重的甚至人身安全都受到伤害。这使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产生巨大的疑虑,严重阻碍了劳动力的正常转移。

(二)影响劳动合同签订和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履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于农民工来说,劳动合同不过是一纸文书,可有可无,找到工作意味着有活干,就可以赚到钱,而不问及由什么来界定他们在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谁来保障他们的工资和劳动的基本权益。由于没有签订合同,没有在合同中具体详细地规定农民工各种权益的行使方式、时间、违约责任等条件,结果,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事情屡屡发生。

(三)影响转移后的生活状况

法律知识缺乏,使得农民工的报酬还经常被克扣、拖欠。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调查显示,农民工被克扣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总数的两成、被拖欠过报酬的占被调查农民工数的两成。

农民工不清楚相关法规,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方式,结果常被拖欠工资,使农民工生活陷于困境,也波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为讨薪采取极端方式也屡屡发生。打工难,讨薪更难,成为农民工的心声,成为阻碍农村劳动力顺利、持续转移的重要因素。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劳动时间过长,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伤害。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长时间超负荷的劳动使其长期处于紧张状态,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同时减少了农民工进修培训的时间,使其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难以得到提高,长期停留在重活、脏活、累活、难活、险活的范围之内。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生产和生活安全无保证。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但是,常有企业为了经济利益违反这些法规,而农民工为了保住饭碗,也听之任之,有的甚至帮助企业欺瞒有关机关的检查。由于缺乏劳动安全保障,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职业病的防范不理想,最终给自己造成无可挽回的伤害。

农民工法律知识缺乏,使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率低,缺乏保障。农民对各项社会保险的法规基本都不了解,认为只有工资才是自己劳动所得,缴付保险金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开支,很少把国家法律规定上缴的各项保险金作为自己的收益和基本权益。由于参加社会保险率低,农民在遭受损失和困难时只能自己默默承担,因此而致贫、返贫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四)影响到劳动力转移后农民工的职业稳定性

法律既是防御武器,也是自救自卫的武器。而农民工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意识的低下,使其在正当权益遭受侵犯后,还是求助于自己最为便利的乡土资源,导致权益难以维护。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当农民工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固定岗位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占18.34%,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占16.92%,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找亲友帮忙的还是占了很大比重,有部分农民工还选择了自己忍了或是向有关部门举报等。而且,依赖法律维权的时间、资金成本又太高,农民承担不了。在维权无门的情况下,一部分农民工选择退出打工潮。

(五)引发转移后一系列社会问题

一些文化技术水平低的农民长期在城市中找不到工作,或者找到工作又无法拿到报酬,或为了维权失去工作而流落城市街头,成为无业游民或贫民,给城市的治安、卫生、教育等管理工作带来了一系列困难。而法律知识缺乏加上经济上的贫困往往使其铤而走险,偷盗、抢劫等各种“自救式”犯罪活动也因此而生。农民工因为被拖欠工资、工伤等权益赔偿等引发各种突发事件,致使劳资冲突呈激化态势。

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农民工法制教育对策

(一)夯实农村基础教育并强化法律知识教育

首先,在基础教育阶段就要把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保证课程的安排落实,配备兼职或者专职的法律人员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使法制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一个环节能得以落实。其次,农村学校法制教育要与农村社会的经济实际、生活实际紧密结合,帮助学生运用法律基本知识来正确认识和理解生活中各种现象和问题,使学生能学有所思、学有所用,并以自身的感触,来影响家庭其他成员。再次,要把教学的重点放在基本法律观念的培养上,通过对《宪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契约观念、诉讼意识的形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意识来源。

(二)举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专业法律培训

各级政府要健全针对劳动力转移的法律教育工作。首先,劳动力输入和输出政府都要针对劳动力转移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制教育。其次,要始终注意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和优势,按职能分工,实行齐抓共管,协同行动。最后,建立劳动力流入和流出地的法律学习课程对接和交流转移制度,使农民工的法律学习能够通过信息系统的记录而转移,从而全面监控、保障学习过程,使农民工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得以切实提高。

(三)在农民工职业技术培训中渗透法制教育

我国农民工的职业技术教育逐渐发展起来并形成一定的规模。据国家统计局服务业调查中心2006年的调查显示,有50.20%的农民工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认可职业技术化教育,在其中渗透法制教育,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职业技术资源,向协同教育要效益。例如,在建筑技术、装潢设计的培训中增加《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内容,增加法律课程的内容和课时量,将技术课程和法律课程的内容衔接起来,使技术可行性和法律可行性结合起来,使农民工既体会到技术对找工作的意义,也懂得相关技术对自身安全、身体健康、社会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使劳动力的转移更加健康和稳定。

(四)加大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

2006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以此为契机,应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长效机制。首先,应该健全专门针对农民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提供免费咨询和法律援助。比如,2007年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商务部中国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中心共同建立的“推动律师深入参与农民工法律援助”项目,在一年之内建立起覆盖21个省的工作站。这些针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项目应该在更大的范围内多层次、全方位地展开。其次,在资金保障上,建立由国家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法律援助基金,同时辅之以社会各界人士的慈善捐助和国际资金的援助。第三,建立农民法律援助信息系统,集中参与援助的法律专家和律师、典型案例、受援农民的相关情况、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使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参与者有一个交流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真正帮农民工解决法律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杨明.中国公众法律知识水平现状之分析[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篇5

关键词:大学生;劳动合同法律意识;人文精神;马克思主义人文精神

中图分类号:G4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219-04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充满马克思主义人文精神,彰显科学发展观人文关怀的劳动合同法。然而,批判的武器不等于武器的批判,人文关怀的劳动合同法不等于劳动合同法的人文关怀,一部充满人文关怀的劳动法的出台也只是其人文关怀的起点和基础。劳动合同法的人文关怀实际上应该是一个贯穿于其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的法律运行之完整过程。惟其如此,才能将精神、文化层面的东西转化成物质和现实,才能将法律的规定变成现实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将充满人文精神的《劳动合同法》转化为《劳动合同法》的现实人文关怀。

大学生是我国劳动者的特殊群体,是劳动合同法未来的主体。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这个特殊群体日益扩大,必将成为未来劳动力市场的生力军和主力军。由此,以实证的方式并基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特别是大学生守法的环节研究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的人文关怀,这对于大学生这个特殊群体具有特殊的意义,对于劳动法的人文关怀研究也无疑具有窥一斑见全豹的价值和意义。

一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具备了公民意识的人才能享用一样,劳动合同法的人文关怀也只有具备了劳动法律意识和人文精神的劳动者才能实现。大学生作为未来劳动者的主力军和生力军,其劳动法律意识的培养,人文精神的渗透对于劳动合同法人文关怀的实现和转化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为此,我们对大学生劳动法律意识和人文精神状态进行了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调查现状及其描述

《劳动合同法》的人文关怀是一个系统工程,系统内涉及立法、执法、守法、司法等多个环节和方面,系统外则涉及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思想和文化等诸多领域。本课题研究的重心主要放在守法的环节,具体说,着重放在大学生劳动法律意识培养与人文精神渗透的实证研究。我们认为,一如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具备了公民意识的人才能享用一样,那么劳动合同法的人文关怀只有具备了劳动法律意识和人文精神的劳动者才能实现。大学生作为未来劳动者的主力军和生力军,其劳动法律意识的培养,人文精神的渗透对于劳动合同法人文关怀的实现和转化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两年多来,通过大量的走访、座谈、调查问卷等调研形式,获得大学生劳动法律意识和人文精神的文化底蕴现状如下。

(一)人文精神的文化状态

走访、座谈中大多数的学生(调查问卷中显示81%的学生)面对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都表现出强烈的维权意识,表现出当代大学生追求公平、公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自我价值的人文精神的觉醒和人本主义的自觉。但涉及对企业的关怀、对他人的关怀、对自身的社会价值时则较为淡薄,表现出当代大学生人文精神的缺陷、瑕疵和不完整性。

(二)劳动法律意识状态

调研中,我们将大学生的劳动法律意识状态由低到高分为三个层级进行了考量,即:劳动法律认知、劳动法律态度、劳动法律规范的内化定型和外化定型。

1.大学生劳动合同法律认知现状

劳动合同法律认知是指大学生关于劳动合同法律规则的知识状态,即劳动合同法知多少。这是劳动合同法律意识的起点和基础。为了解大学生劳动合同法律认知现状,在走访调研的同时,设置了问卷(一)和问卷(二),其中问卷(二)第一部分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包括3—7题(见表1)。

调查发现(表2),大多数学生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存在,占到被调查者的87%;但完整的阅读过一遍的同学极少,只占被调查者的4%;较为深入的研究过劳动合同法的学生少之又少,只占被调查者的1%;个别学生甚至不知道有劳动法的存在,也不知劳动合同法的存在。通过学校教育获得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知识的占到89%,然而,在学校所开设的就业指导课上接触关于劳动合同法知识的相对不多。

结论:当代大学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知识较为贫乏。

2.大学生劳动合同法律态度现状

大学生劳动合同法律态度是指大学生遵守劳动合同法的愿望,是意志层面的要素,表现为对劳动合同法的信任、尊重、敬畏并愿意恪守的程度。问卷(二)第二部分对劳动合同法的态度包括8—11题(见表2)。

图 1 第9题示意图

图2  第10题示意图

调查中发现,多数学生对劳动合同法有一定的信任度,认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维权还是必要和有作用的,但信任度不高。主要原因是受一些社会上劳动执法和司法状况的消极信息的影响。面对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什么样的解决方式的问题,83%的学生都选择找熟人说情、找上级主管反映等非法律的手段,12%的学生甚至认为打官司费钱、费力、费时且未必有好的效果而选择放弃权利。

结论:当代大学生的劳动合同法律等相关法律,有一定的信任,但信任程度不高。

3.大学生劳动合同法律的内化成性和外化定型现状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篇6

关键词: 大学生 就业 法律意识

一、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现状

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是指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对就业有关的法律心理、思想、观点、知识和理论的总称[1]。它决定着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法律判断,引领和规范整个就业行为和职业生涯历程,既能让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能约束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我从全院2000多名准毕业生中抽取了200名学生(来自6个不同专业)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反映出当前大学生在就业方面法律意识欠缺,法律素质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就业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知识欠缺。

近年来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就业政策和法规,主要包括教育部及有关部委颁布的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在回答问卷中“你认为劳动法律知识在求职过程中是否重要”的问题时,绝大多数学生回答“无所谓”和“不重视”;在问及“你听说过以下几部关于劳动就业的法律:A《劳动法》、B《劳动合同法》、C《促进就业法》、D《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问题时,不知道的占67%,知道的占33%,其中又有绝大多数只知法律名称,不知其内容。

(二)法律认知和判断力差。

大学生是素质相对较高的一个群体,法律知识和意识应该高于社会平均程度,但是在就业实践中,大学生的法律认知力和判断力明显不足。通常表现为消极地接受就业歧视,认同就业中的不公对待,比如求职过程中的男女歧视、身高歧视、形象歧视。为迎合用人单位,得到就业机会,许多学生有过伪造荣誉证书、毕业证书、国家等级考试证书的经历。大学生就业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的欠缺,已影响到了当前大学生的顺利就业,使得许多大学生卷入了劳动纠纷,也影响到了高校,使得学校的声誉降低、就业诚信度不高,当然也殃及用人单位,使人才使用不畅通,继而使整个人才市场不规范、不和谐。

(三)合同意识较差。

在我国,合同和契约并没有区别。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合同或契约主要为就业协议书的订立和劳动合同的订立等一系列的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约定。有没有合同契约观念显得非常重要。现如今,部分大学生持不慎重态度轻率签约,同时与多家单位签约,签约后擅自违约卷入多家单位的劳动纠纷等现象屡见不鲜。保守统计,当前大学生违约率占10%。问卷调查中,“当你已和用人单位签订了有效协议又有更适合你的岗位时”,回答置协议书而不顾,只管去新岗位的占20%;仍有30%的学生对协议书持无所谓和不在意态度,无视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和法律效;20%的学生表明不签劳动合同不知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的保护。在就业过程中采用口头形式不采用书面合同也普遍存在。调查中,面对“你同用人单位达成口头协议后会主动提出签订就业协议书吗?”的问题时,10%的学生回答是否定的。我掌握的本地区大学毕业生在就业中不签协议书的比例还远远高于这个数字,还有的毕业生对合同格式和内容不甚了解,签订的合同有明显的瑕疵等。由此可见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形成了一个法律盲点。调查中,当问到“当你遇到用人单位不能按就业协议书约定内容履行时,你采取的办法”时,65%的学生表示和单位协商解决,10%的学生会自认倒霉,一走了之;明确表示用法律途径解决的只占25%。回顾对策调查中针对“就业招聘中对男女性别招聘机会不等和条件不同,甚至有的单位公开拒招女生时你所持的态度”时,50%的学生认为很正常;41%的学生表示无可奈何;只有9%的人明确表示会积极应聘。据调查数据得知,近24%的学生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书没有法律效力,有80%的学生不清楚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和联系,54%的学生认为在就业过程中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是道德中的诚信而不是法律。由此看来,当大学生自己的合法利益被侵害时,他们也不懂得及时保护。

二、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教育的必要性

(一)保护大学生就业权,应对就业法律问题的需要。

新的就业机制,给大学生就业提供了非常广阔的空间,使他们终身从事单一职业的可能性变小,从而使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路径产生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和多变性。为以不变应万变,应加强大学生的就业法律意识教育,使他们牢固树立就业法律意识,以达到无论怎样就业,无论面对怎样的法律问题,都能依法办事,以实现自己就业权的目的。

(二)应对严峻就业形势的需要。

高校扩招以来,大学生人数急剧增加,就业形势日益严峻。但专业过硬、拥有良好就业法律意识的优秀人才在社会上仍然非常抢手。因而,社会上的人才不是过剩,而是时代对大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要求每个经济活动主体都要依法办事,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经济建设的主力,培养、提高他们的就业法律意识,才能使大学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顺利上岗[2]。

(三)应对大学生心理发育不成熟的需要。

大学生处于青年期,心理发育快而又未完全成熟,心理脆弱起伏大,易冲动,自我控制能力与承受力较差,人生体验浅,做事欠考虑,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若没有正确的引导,则他们很容易走上歧途,甚至诱发犯罪。

三、如何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几点思考

正是基于以上对于大学生就业法律法规教育的调查和对高校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我们认为大学生就业法律意识的培育与强化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行。

(一)提前对大学生进行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教育。

教育部及有关部委颁布了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相关实施条例,如2010年1月22日,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于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高校学生实习难、国家尚没有正式的关于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的法规条例的背景下,该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显然恰逢其时,广东省成为全国第一个实施高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的省份,又成为第一个“吃螃蟹的人”。这也说明了国家对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愈发重视。然而为什么一部部关于就业的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大量公益广告的渲染却仍未能使当今法制社会的大学生懂法、用法呢?原因在于大学生入校时对就业法律知识了解甚少,职业理想、职业规划、就业市场离他们尚且遥远,大多数学校临近毕业那个学期才对大学生进行毕业教育,孰知那时学生的半只脚已经伸进就业市场“一试深浅”或正在“以身试法”了。因此,高校可以通过新生入学教育切入一个模块,提前抓就业规划,把就业法律中涉及学生自身具体权益如平等就业权、知情权、隐私权、财产权、救济权等作为知识重点教育,引起同学们的广泛关注,使其对就业市场、就业法则有系统的了解,从而在大学生涯和实习中自主而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就业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

(二)改变目前就业指导课程的定位,增加法律理论教学在就业指导课程体系中的比重。

目前多数高校的就业指导课程多侧重于学生就业思想定位和求职技巧,如教育学生降低就业期望值,如何着装、写简历、应对面试等,却忽视了就业法律保护意识的宣传与教育。

2005年,、教育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整合成了一门新课程,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3],使得法律容量学时比以前更少,加上教师授课往往蜻蜓点水,简单罗列,如走马看花,不能结合案例加以分析,理论联系实际少,使学生学习时应接不暇,不胜其烦,结果导致学生对就业法规知而不信,淡化了法律意识,收效甚微。因此,加大就业法律教育在就业指导课程体系中的比例,加深法律知识的教育,引起学生对就业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重视和理解尤为重要。

(三)推进就业指导课程改革,使法律理论和就业指导课程有机结合。

为了更好地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在实习或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就业合同之前,学校可以采取多种方法,帮助大学生解决相关法律的实际问题。因为大学生就业的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尤其在当今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之下,很多问题现有教学环境难以预见,其法律环境也在随着时代的变革不断地完善。因此相关的法律课程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内容不应是一成不变的,在毕业之前,高校应强化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教育,结合目前劳动纠纷的热点问题、疑难问题适时、及时采取弹性教学,强化教育。其次,要使常态化教学与专题讲座有机地结合起来,适时开展一些与学生就业有关的法律知识的专题讲座,如《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这样的讲座应该以学生为主体,理论联系实际,灵活多样,教学互动,加强大学生对就业法律的认同感、需求感。再次,在法律教学中,应尽量预测毕业生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规避可能发生的就业风险和就业陷阱。

(四)加强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平等协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4]。在现实中,处于弱势的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经常遭遇这样或那样的陷阱,而《劳动合同法》对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生撑起了一个“保护伞”,保护着大学生在试用期、保险、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这样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一旦遭受侵害,也可有法可依,这也使整个就业市场的发展更为规范。因此,高校可在学生在校学习过程中加强培养学生签订合同的意识。如在签订就业协议或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在参加专升本考试可能被本科学院录取、报考研究生、准备出国留学或者想当兵的时候,由于存在着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为了防止法律纠纷的发生,高校教师有责任对学生加强签订合同的指导,使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或学校达成共识,并在协议书或“备注栏”中明确相应条款。

毕业生在求职的过程中,法律知识缺失、法律意识淡薄,这成了社会和学校共同关注的话题。有更多的大学生即将走入社会,在当今的就业形势和就业市场中他们将会遭遇到更多的问题,这对于理论工作者及辅导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希望。我们应该与时俱进,全面准确把握法律的思想,分析大学生思想动态,对他们作出正确的引导。

参考文献:

[1]李树青.法律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马长山.公民意识:中国法治进程的内驱力田[J].法学研究,1996,(6).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篇7

[摘要]职业院校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对学生个人的成长及发展,以及对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堪忧,主要原因是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低。对高职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的重点应劳动维权意识教育上,应采取相应具体的措施,这对推进和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和平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劳动维权意识;内容框架

一、问题研究的缘起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的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时一个与法律文化研究有紧密联系的概念,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意识是从法律的角度感觉、认知、评价并且用以支配行为方式的意识,是人们将自己置身于法律世界、法律生活和法律秩序中的自觉性。

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在他的法学名著《为权利而斗争》中写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不问来自何方,是来自个人乎,来自政治乎,来自外国乎,若对之毫无感觉,必是该国人民没有权利情感。是故反抗侵害,不是因为侵害属于那一种类,而是悬于权利感情之有无。”这种权利感情就是法律意识。

西方国家一般具有较长时间的法治传统,使得社会成员中逐渐形成了不同层次的法律意识,权利维护的意识实质是一种传统,少见专门予以教化的情形。而在中国人治的传统形成民众缺乏法律意识的状况。所以关于法律意识教育的研究在国内就有很大的必要性,这在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问题上表现尤为明显。

国家十一五发展计划提出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计划,我国职业教育规模日渐扩大,逐渐向教育体系的主流位置挺进,对关于职业教育的研究愈来愈受重视。然而社会对职业教育始终抱有偏见,职业教育被认为是“学业失败者”的教育,加之学生本身很多方面无法否认的原因,导致职业教育被看作是次等教育。高职院校的学生从文化素质上看的确与重点院校,多数本科层次的院校的学生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应该给高职生更多的关注。不能否认我们的学生步入社会会受到一定的冷遇,权益受损的几率远大于其

他类别的学生,所以要让我们的“产品”在“出炉”之前就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让法律

的权利义务的双向调整机制在他们身上发挥强大的作用。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现状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董瑶舆教授通过他的法律意识调查报告显示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

我们针对所在学院06级新生和04级即将毕业的学生抽样调查让他们回答相同的问题:(1)你认为高职生是否有必要接受法律意识教育?(2)当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两组学生的答卷基本没有什么差异:90%以上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进行法律意识教育,不知道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权。这预示法律意识教育对高职新生没有什么吸引力,对接受过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的毕业班的学生来说也没有达到预定的目的。

调查研究发现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最为薄弱的环节是劳动维权意识。劳动维权意识是指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感觉、认知、评价并且能用法律作为手段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是法律意识的一种。劳动维权意识的状况是一个社会的劳动者整体素质的折射,更能反映一个社会法治水平。所以高职院校必须加强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尤其重点加强劳动维权意识的教育。

三、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重点

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重点在于劳动维权意识教育。劳动维权意识教育能有效促成学生多层次法律意识的形成,使学生有意识地运用法律去观察、评价社会问题,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能主动、积极地运用法律武器予以维护,为其职业生涯奠定基础。

宏观上说,职业院校学生具备劳动维权意识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这在我国是具有历史意义的巨变。它表明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这种巨大变化,在客观上要求我们的学生要树立法律意识,要学会用法律的精神看待社会,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劳动权益。

微观上看,树立劳动维权意识是职业院校学生自身的需要。职业院校学生是社会生活中一个具有特性的群体,文化素质上的确与重点院校,多数本科层次的院校的学生有一定的差距。基于社会的偏见,高职学生权益受损的几率远大于其他类别的学生,所以作为一种“准弱势群体”他们需要具有较其他人更强的法律意识。增强权利意识,是学生自身的需要,另外从深层面上看,也是职业院校生存的基础。

四、劳动维权意识教育途径与内容

(一)劳动维权意识教育可采途径分析

劳动维权意识教育的途径常见的有三种:(1)定期的知识讲座,采用专题的方式,今天一个话题,明天一个提醒。这种途径最大的缺点是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2)毕业前的集中培训,这是典型的应急措施,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所以给人的印象是纯粹走过场;(3)专门开设劳动维权意识教育必修课。基本途径为:以《法律基础》课为知识铺垫,开设劳动维权意识教育方面的课程,并且将该课程作为所有学生的必修课。在整个高职学段的中间学期开设。在目前没有系统教材可供直接使用的情况下,自编教材。

通过比较,我认为专门开设必修课的方式合理且实用:能克服匆忙过场的应付式教育的弊端,利于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利于学生的消化和吸收,达到预期的目的。其实劳动维权意识教育必修课的开设比现时很多强制的所谓的必修课的实用价值不知要高出多少!

(二)劳动维权意识教育的内容框架

1、最基本的法律知识。高校都开设有《法律基础》课程,尽管这门课程的内容越来越少,教材越来越薄,但却是学生接触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媒介。职业院校可以根据实际的需要拓展这方面的教学内容。

2、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毫无疑问应该成为学生劳动维权意识教育中的最基本内容,同时还必须涉及地方的劳动法规与政策。

笔者曾专门研究过相关的案例,同样的争议在不同的地方因政策上的差异,处理的结果也相差甚远。

关于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争议属不属于劳动争议、进入诉讼中应不应受理?有认为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的,也有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关于6个月的时效问题、追讨工资的时间的问题,各地做法各异。大部分地方根据劳动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是6O天,所以实践中劳动报酬只保护60天,对工资的追索也以此为限。可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却与此不

同,有自己独特的做法。

应当教育学生到任何一个地方工作务必特别关注本地的劳动政策与法规,这种关注在中国现时特定的环境中甚至应当甚于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关注。这需要教师付出很大的努力,着力搜集各地主要的劳动政策与法规,汇总编辑,罗列比较。这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工作,整理的材料应当是开放性的。通过自编材料的教学,可以让学生举一反三,大致了解如何理解地方的劳动政策与法规,能积极主动地发现其特别之处。这样学生走出校门后就能自觉地对这方面予以必要的关注。

(3)救济的途径。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其实劳动权益受侵害时,还有一种救济途径:劳动监察,并且劳动监察办案时不向当事人收费。

3、基本的合同知识。劳动合同虽然受《劳动法》调整,但关于合同的基本内容还是同《合同法》密切关联的。学一些《合同法》的知识非常必要。

4、某些习惯的养成教育。教育学生养成留存相关劳动关系的等方面证明文件的习惯也应该成为劳动维权意识教育的重要内容,也就是养成保留证据的习惯。

5、时间观念教育。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实现之权利的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劳动争议中的权利被侵害当事人尽早申请仲裁,不至于使仲裁时效起点长久或无限后延。这一制度有利于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虽然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制度并不合理,但在现行法修订之前,一定要严格遵守时效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律法规知识篇8

一、加强组织领导,突出学习重点,有效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法律素质。

根据我局“四五”普法总体规划和县委普法办的具体要求,我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普法学习,并始终将此项工作作为局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年初制定了普法计划,并认真实施。针对“四五”普法工作提出的新的目标和要求,我局严格按照规划的安排和计划,在抓好全体职工学法用法的同时,着重抓好局内领导干部和执法监察人员的普法工作。在每月至少一次的职工集体学习中,专门安排一些法律法规的学习内容。半年来,我局干部职工学习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许可法》、《××××××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在工作中,坚持把学法、普法和依法行政相结合,自觉依法办事。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我们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渠道,规范政务公开内容,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制定了《××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了公开、透明、高效、规范政务公开制度体系。

通过学习使全系统干部职工基本具备了现代法制观念,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法律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同时也有效提高了全系统干部职工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实现了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用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劳动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按照目标规划,狠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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