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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化语法论文8篇

时间:2022-01-30 19:51:51

淡化语法论文

淡化语法论文篇1

[关键词] 英汉电影字幕翻译;幽默;淡化;目的论

幽默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幽默不仅能使人会心一笑,本身更承载了大量的文化信息。由于受到不同语言和社会文化背景的制约,幽默的翻译成为跨文化交流中的一个难点。幽默的淡化在影视翻译实践中不乏实例,而影视幽默的翻译研究却未得到足够重视。本文通过对影片《阿拉丁》的字幕翻译进行实例分析,考察英汉电影字幕翻译中幽默的淡化现象, 并从目的论视角对译者采取的翻译策略及其原因进行分析。

一、功能派翻译理论与目的论

功能派翻译理论第一代倡导者有凯瑟林娜?赖斯(Katharina Reiss)、汉斯?威密尔(Hans Vermeer)、贾斯塔?赫兹?曼塔利(Justa Holz Manttari),功能派从译入者的新视角来诠释翻译活动。第二代德国功能派翻译理论倡导者以克里斯蒂安?诺德(Christiane Nord)为代表,著有《目的》(Translating As a Purposeful Activity-Functionalist Approaches Explained)一书,进一步完善了功能翻译理论。

Skopos一词在希腊语中意为“目的”。根据目的论,决定翻译过程的首要原则是整个翻译行为的目的。[1]27翻译行为可能有三种目的:翻译过程中译者的基本目的;译语文本在目的语语境中的交际目的;使用特定翻译策略或翻译程序的目的。而Skopos一词通常指的是译语文本的目的。[1]28目的论有三个规则:目的规则(skopos rule)、连贯规则(coherence rule)和忠实规则(fidelity rule)。翻译的首要规则是目的规则,即翻译行为是由其目的决定的。连贯规则明确说明翻译必须具有可接受性,与目的语接受者的交际情境连贯一致。忠实规则是指目的语文本与源语文本的文本间连贯性,但所采取的形式取决于译者对源语文本的解释与翻译的目的。[1]29-32三个规则的重要性依次为目的规则、连贯规则、忠实规则。因此,译者应根据不同译文的预期功能来选择翻译策略,以有效实现翻译目的。

二、幽默翻译的淡化

(一)幽默的定义

鉴于幽默的定义及其分类的复杂性,一部影视作品很难覆盖全面。本文选取影片当中具有幽默性质的话语片段,分析其中俏皮话的翻译特点,其他类型的幽默不在研究范围之内。

俏皮话是幽默的一种,在幽默中占据重要的地位。然而,俏皮话这个术语模糊而又难以下定义,Gottileb整理出如下定义[2]208:

“俏皮话包括通过引人发笑的或聪明的方式使用文字的意思制造笑料。” (COBUILD 1995)

“聪明或引人发笑地使用文字,尤其涉及一个单词有两种意思或不同的单词听起来一样。” (Oxford 1995)

“对语言的使用带有引人发笑的意图。” (Chiaro 1992:5)

“俏皮话中,听众或观众一瞬间感知双重意思。(垂直式俏皮话)或在语境中通过不断地重复引发另一层意思(水平式俏皮话)。” [2]209

本文中俏皮话泛指具有幽默效果的词语。

(二)实例及原因策略分析

以下所举之例来自省略/网络电影字幕。

例1:Seller:Try this,your taste buds will dance and sing.

卖者:尝尝这个吧,真是太好吃了。

很明显,幽默效果从对taste buds(味蕾)的拟人手法的使用中表现出来。常识告诉我们味蕾不可能唱歌跳舞,但此处这样巧妙的言辞能给源语观众带来很多幽默意味,情趣横生。而汉语译文只是将其意译,没有了幽默之感。汉语译文对幽默的淡化显然使目的语受众的感受不同于源语观众。

例2:Genie: Genie,wake up and smell the humus.

精灵:精灵,还是醒醒吧。

上例中,smell the humus未被译出,humus本义指腐殖质,用在此处颇有幽默搞笑的意味。wake up and smell the humus指从梦想回到现实,此处确实有一定程度的不可译性。要让译文读者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制约下同时感受原文传达的信息和幽默意味的确并非易事。由于幽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可译性,译者的主体能动性则彰显出来。“译文幽默成分的缺失,部分是由于译者需要综合考虑影视所要表达的情感因素而主动放弃幽默效果,部分是因为幽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可译性。”[3]因此,有时幽默的淡化并不是完全出于译者的疏忽。

例3:Genie: Bye,bye,You two crazy lovebirds.

精灵:再见,你们这对恩爱小夫妻。

例4:Princess: Right,a prince like you.And every other stuffed shirt,swaggering peacock Ive met!

淡化语法论文篇2

【关键词】中学语文 语法教学 对策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7)04B-0033-02

语法是语言系统的三要素之一,是构成词、句、段、篇的结构规律。掌握必要的语法知识是学好一门语言的基础,是语言得以发挥其正常功能必不可少的条件。语法学习对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尤为重要,是培养学生阅读、写作、口语交际能力的前提条件。可是上个世纪 90 年代,有人提出了“淡化语法教学”的观点,一时应者云集,于是语法教学逐渐淡出语文课堂,中学语文的语法教学状况令人担忧。

一、中学淡化语法教学的现状

(一)教材对语法知识淡化,缺乏科学系统的编排

现阶段的中学语文教材对语法知识教学“淡化”过度,以人教版教材为例,与字词句有关的语法知识只是以“简表”的形式安排在“附录”部分,不作课程安排,让学生结合阅读、写作、口语交际的实践随意阅读;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必修 1 至必修 5 没有专门讲解语法知识的专题,只是在必修 5 的“梳理探究”板块中附有一个“文言词语和句式”的专题。教材的这一导向,使得教师和学生不再重视语法学习。

同时,还存在语法教学内容不规范的问题。当前语法教学内容的依据除 20世纪 80 年代制定的《中学语法系统提要》外,几乎没有其他规范性的文件要求,而《中学语法系统提要》修订的年代久远,内容庞杂,观念、知识陈旧,没有与时俱进。这导致一些语法概念比较模糊,且在符号使用上也比较混乱,以至于一线教师在教学时缺少规范性的参考。

(二)语法教学随意性强,学生知识结构难以完整

首先,受教材编排的影响,中学语文语法教学随意性强,且零敲碎打,多数教师是在讲评练习时,遇到什么语法知识就讲什么,少有整体规划,这导致学生语法知识结构零散,遗漏性大。其次,在语法教学中,多数教师单纯为教语法而教语法,以讲授知识为主,局限于概念知识,忽视了对运用知识能力的培养,或者说,是单纯为解决一些涉及语法知识的考题而教,没有拓展、延伸语法对口语交际能力、写作能力提升的功能,语法教学与实际运用相脱节。再次,教学形式单一、教法呆板。只要涉及语法知识,教师多采用传统的授课方式,教师主讲,学生被动接受,缺少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导致学生缺乏学习语法知识的兴趣。

(三)语法教学研究领域少有建树,语法教学发展缓慢

近年来,语法教学研究领域门庭冷落,专家和一线教师的研究热情不高,使得这个领域发展缓慢,高水平的论著和论文寥寥无几,一线教师缺少先进科学的教学理论的引领。

二、重视语法教学的必要性

(一)常年淡化语法教学危害已经凸显

一是淡化语法教学导致学生写作水平下降。由于语法知识的欠缺,学生作文中常出现语法不通、表述不清的现象,如方言地区的学生不认为“我上教室先”是不规范的语序,而像“通过班主任的教育,使我认识到自己错了”等这样没有主语的病句在学生作文里也常有出现。二是学生汉语水平的下滑。在网络时代,一些年轻人由于缺乏基本的语法知识,且又追求标新立异,在不懂文字词语的结构规则的前提下随意构造词组,导致经常出现一些错词错句。例如,“涨姿势”“酱紫”等带有方言性质的谐音、“喜大普奔”“人艰不拆”等随意拼凑组合的词语获得了盲目求新求奇的学生的喜爱。甚至街头广告、一些报纸杂志有时也会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语病。这不仅影响汉语的健康发展,也严重影响了学生语文素养的提升。

(二)新课标对语文素养的高要求,凸显语法教学的重要性

新课标对语文课的界定是“语文课是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统一”。语文的“工具性”功能里,自然少不了“语法知识”这个元素,而掌握“语法知识”是实现语文“工具性”功能的前提。新课标还指出:“语文课程应致力于学生的语文素养的形成与发展”“要使学生掌握语言交际的规范和基本能力,并通过语文应用养成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科W态度”;在高中语文“课程设计思路”中也强调“使学生具有正确、熟练、有效地运用语言文字的能力,为今后进一步学习打下基础”,在课程安排上,也把“语言文字应用”作为选修课程五个系列之一。由此可见,新课标并没有摒弃或淡化语法教学,而是更突出其工具、能力、素养的意义。

(三)语法自身丰富的功能是提高语文能力的基础

汉语博大精深,语法知识宝库也奥妙无穷。学好语法有三个方面的好处。一是,学习语法可以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比如,语法基础知识中的词句结构关系、成语的搭配规律、复句之间的关系以及关联词语的使用都能反映很强的思维逻辑性,教学语法的过程实际也是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过程。二是,学习语法可以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比如,可以利用语法知识理解课文中结构复杂的句子,可以帮助学生理解特殊句式的文言文,还可以帮助学生理解那些情感强烈但表达方式较为委婉的句子。三是,学习语法可以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写作,文从句顺是最基本的要求。学好语法不但可以避免学生习作中出现文理不通、病句连篇的现象,还可以使学生的作文增加文采、丰富寓意。

(四)应对高考考查

语文教学不能“考什么,就只教什么”,但必须是“考什么,一定得教什么”。近些年,高考考题渗透了语法知识,而且分量不轻。以全国卷为例,涉及语法知识的题型有语病的判断、修改,仿写、扩写、改写,衔接题、填空题,句子的理解、鉴赏,文言文句子的翻译,再加上阅读与作文的隐性考查,语法知识几乎占据整套试卷的“半壁江山”。

三、创新中学语法教学的对策 (一)改变静态教学课堂,尝试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传统静态语法教学的授课方式多是教师把相关知识分门别类地按照由概念到例题再到练习的顺序,“按部就班”逐个讲解。教学时,教师满堂灌,学生被动学习。教学内容琐碎繁杂、抽象空洞,教学形式单调僵化、死板乏味,使得教师怕教,学生厌学。要改变这种现状,最有效的办法是优化课堂教学设计,创设有效的教学情境,让学生能够通过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获得语法知识,以激发学生学习语法的兴趣。比如,教师可以这样创设教学情境:让学生先观看含有语病的对话视频、公共场所标语等,再让学生自主参与讨论,以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加深对语法学习的感知。教师还可以模拟生活语境,结合生活实例对语法理论知识进行讲解,让抽象的理论形象化,让枯燥乏味的知识变得生动有趣。如在讲解“语病类型”这个知识点时,笔者先播放电视娱乐节目、访谈节目中出现明显语病的片段,或者是自己录制的本地方言对话片段(内容含有因方言造成的语病);或先展示名人作品、报纸杂志上出现的语病;或者展示学生抄录的在校园、公共场所、网络、电视等现实生活中看到的病句。接着笔者让学生分小组讨论,然后再总结规律。这样的教学方式不仅避免了枯燥乏味,而且让学生用语法知识理性地思考实际用语情况,强化了语法应用,也强化了语法能力,对他们深刻理解语法理论知识、规范用语,提高口语交际能力都有显著的效果。

(二)将语法教学与阅读教学相结合,联系语境,随文点拨

在有思想、有感情、有生命意义的文本里,随机教授语法知识,能让语法教学充满温度和活力。如果语文阅读课能利用好阅读课文中的语法语境资源,随文而教,会使语文教学收到一举两得的效果。阅读课中的语法教学资源有两种情况:1.中学课文里,有些结构比较复杂、寓意丰富又含蓄的语句,学生不容易把握意思。这种情况下,教师可以指导学生运用语法知识解读句子含义。比如,鲁迅的《记念刘和珍君》里有这么一句话:“至于这一回在弹雨中互相救助,虽殒身不恤的事实,则更足为中国女子的勇毅,虽遭阴谋秘计,压抑至数千年,而终于没有消亡的明证了。”这个句子结构复杂、含义深刻、表达方式隐晦,学生不容易把握句子的意思。授课时,教师可以利用分析句子成分的方法,把句子的“主谓宾”抽取出来,就是“事实为明证”,句子的主干明确了,整个句子的意思就容易把握了,即“事实证明中国女子的勇毅没有消亡”。又如,还是鲁迅的文章《祝福》里也有这样一句话:“她一手提着竹篮,内中一个破碗,空的;一手拄着一支比她更长的竹竿,下端开了裂:她分明已经纯乎是一个乞丐了。”这个句子按正常的语法结构应当是“她一手提着竹篮,内中一个空的破碗;一手拄着一支比她更长的下端开了裂的竹竿:她分明已经纯乎是一个乞丐了”。教学时,教师可以让学生讨论这两个句子不同的表达效果,这样学生既能领会作者所要表达的意思,又能感受到倒装句的表达效果,可谓一箭双雕,让学生在品味语言、披文入情中,学习了语法知识。2.中学语文教材选取的课文都是古今中外文质兼美的文章,但是就像人无完人一样,任何事物的瑕疵都有它存在的可能性,教材也一样,有些选文中的句子也存在Z病。比如,人教版高中语文课文《记梁任公先生的一次演讲》里的“……大约在民国十年左右,清华学校请他作一次演讲”(“大约”和“左右”语意重复)、《飞向太空的航程》里的“……他们经过了近乎苛刻的各种身体测试”(语序不当,“各种”应放“近乎”前)等,遇到这种情况,教师可以从语法角度引导学生质疑权威,展开讨论,以辨正误。这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就会被激发出来,学习热情高涨。久而久之,学生也就养成了探究语言运用奥妙的良好习惯,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积极主动的语法学习态度。

(三)强化多途径学习语法,实践综合性学习理念

语法教学可以从静态教学走向动态教学,从课堂教学走向生活教学,也可以从专门语法课走向综合性教学。教师可以结合写作教学、文言文教学、口语交际教学,甚至是英语教学来教授语法知识。如蔡伟先生在《作文教学与语法教学协同效应研究》一文中说道:“要使作文教学与语法教学真正有机地结合起来,就必须要开展既能吸引学生,又能符合作文教学与语法教学规律的活动。如编作文语病集、写语法小作文、搞组词成句赛,搭对对子擂台、开语法故事会。”笔者认为,这些是可以尝试的方法。同时,中国古诗文中蕴含了丰富的语法知识,比如词类活用、各类特殊句式,在教学古诗文时,教师可以借机穿插现代文语法教学。另外,在英语课堂上,教师也可以通过中英语法比较,来加深学生对汉语语法的理解。总之,必须多管齐下,采取多种教学方法,多途径地学习语法,学生的语法能力才能得到有效提高。

语法教学是中学语文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提高中学生的语法能力,全面提升中学生的语文素养,达到新课标的教学要求,必定要摒弃淡化语法教学的短视行为,改革教学方式,创新课堂,让学生能够以自主、合作、探究的方式自觉、主动地学习汉语语法。也只有这样,语法教学乃至整个中学语文教学才能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参考文献】

[1]蔡 伟.作文教学与语法教学协同效应研究[J].课程?教材?教法,2004(12)

[2]魏巍巍.淡化语法教学的冷思考[J].语文建设,2007(6)

淡化语法论文篇3

【关键词】中学语文 语法教学 对策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7)04B-0033-02

语法是语言系统的三要素之一,是构成词、句、段、篇的结构规律。掌握必要的语法知识是学好一门语言的基础,是语言得以发挥其正常功能必不可少的条件。语法学习对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尤为重要,是培养学生阅读、写作、口语交际能力的前提条件。可是上个世纪 90 年代,有人提出了“淡化语法教学”的观点,一时应者云集,于是语法教学逐渐淡出语文课堂,中学语文的语法教学状况令人担忧。

一、中学淡化语法教学的现状

(一)教材对语法知识淡化,缺乏科学系统的编排

现阶段的中学语文教材对语法知识教学“淡化”过度,以人教版教材为例,与字词句有关的语法知识只是以“简表”的形式安排在“附录”部分,不作课程安排,让学生结合阅读、写作、口语交际的实践随意阅读;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必修 1 至必修 5 没有专门讲解语法知识的专题,只是在必修 5 的“梳理探究”板块中附有一个“文言词语和句式”的专题。教材的这一导向,使得教师和学生不再重视语法学习。

同时,还存在语法教学内容不规范的问题。当前语法教学内容的依据除 20世纪 80 年代制定的《中学语法系统提要》外,几乎没有其他规范性的文件要求,而《中学语法系统提要》修订的年代久远,内容庞杂,观念、知识陈旧,没有与时俱进。这导致一些语法概念比较模糊,且在符号使用上也比较混乱,以至于一线教师在教学时缺少规范性的参考。

(二)语法教学随意性强,学生知识结构难以完整

首先,受教材编排的影响,中学语文语法教学随意性强,且零敲碎打,多数教师是在讲评练习时,遇到什么语法知识就讲什么,少有整体规划,这导致学生语法知识结构零散,遗漏性大。其次,在语法教学中,多数教师单纯为教语法而教语法,以讲授知识为主,局限于概念知识,忽视了对运用知识能力的培养,或者说,是单纯为解决一些涉及语法知识的考题而教,没有拓展、延伸语法对口语交际能力、写作能力提升的功能,语法教学与实际运用相脱节。再次,教学形式单一、教法呆板。只要涉及语法知识,教师多采用传统的授课方式,教师主讲,学生被动接受,缺少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导致学生缺乏学习语法知识的兴趣。

(三)语法教学研究领域少有建树,语法教学发展缓慢

近年来,语法教学研究领域门庭冷落,专家和一线教师的研究热情不高,使得这个领域发展缓慢,高水平的论著和论文寥寥无几,一线教师缺少先进科学的教学理论的引领。

二、重视语法教学的必要性

(一)常年淡化语法教学危害已经凸显

一是淡化语法教学导致学生写作水平下降。由于语法知识的欠缺,学生作文中常出现语法不通、表述不清的现象,如方言地区的学生不认为“我上教室先”是不规范的语序,而像“通过班主任的教育,使我认识到自己错了”等这样没有主语的病句在学生作文里也常有出现。二是学生汉语水平的下滑。在网络时代,一些年轻人由于缺乏基本的语法知识,且又追求标新立异,在不懂文字词语的结构规则的前提下随意构造词组,导致经常出现一些错词错句。例如,“涨姿势”“酱紫”等带有方言性质的谐音、“喜大普奔”“人艰不拆”等随意拼凑组合的词语获得了盲目求新求奇的学生的喜爱。甚至街头广告、一些报纸杂志有时也会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语病。这不仅影响汉语的健康发展,也严重影响了学生语文素养的提升。

(二)新课标对语文素养的高要求,凸显语法教学的重要性

新课标对语文课的界定是“语文课是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统一”。语文的“工具性”功能里,自然少不了“语法知识”这个元素,而掌握“语法知识”是实现语文“工具性”功能的前提。新课标还指出:“语文课程应致力于学生的语文素养的形成与发展”“要使学生掌握语言交际的规范和基本能力,并通过语文应用养成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科W态度”;在高中语文“课程设计思路”中也强调“使学生具有正确、熟练、有效地运用语言文字的能力,为今后进一步学习打下基础”,在课程安排上,也把“语言文字应用”作为选修课程五个系列之一。由此可见,新课标并没有摒弃或淡化语法教学,而是更突出其工具、能力、素养的意义。

(三)语法自身丰富的功能是提高语文能力的基础

汉语博大精深,语法知识宝库也奥妙无穷。学好语法有三个方面的好处。一是,学习语法可以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比如,语法基础知识中的词句结构关系、成语的搭配规律、复句之间的关系以及关联词语的使用都能反映很强的思维逻辑性,教学语法的过程实际也是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过程。二是,学习语法可以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比如,可以利用语法知识理解课文中结构复杂的句子,可以帮助学生理解特殊句式的文言文,还可以帮助学生理解那些情感强烈但表达方式较为委婉的句子。三是,学习语法可以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写作,文从句顺是最基本的要求。学好语法不但可以避免学生习作中出现文理不通、病句连篇的现象,还可以使学生的作文增加文采、丰富寓意。

(四)应对高考考查

语文教学不能“考什么,就只教什么”,但必须是“考什么,一定得教什么”。近些年,高考考题渗透了语法知识,而且分量不轻。以全国卷为例,涉及语法知识的题型有语病的判断、修改,仿写、扩写、改写,衔接题、填空题,句子的理解、鉴赏,文言文句子的翻译,再加上阅读与作文的隐性考查,语法知识几乎占据整套试卷的“半壁江山”。

三、创新中学语法教学的对策

(一)改变静态教学课堂,尝试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传统静态语法教学的授课方式多是教师把相关知识分门别类地按照由概念到例题再到练习的顺序,“按部就班”逐个讲解。教学时,教师满堂灌,学生被动学习。教学内容琐碎繁杂、抽象空洞,教学形式单调僵化、死板乏味,使得教师怕教,学生厌学。要改变这种现状,最有效的办法是优化课堂教学设计,创设有效的教学情境,让学生能够通过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获得语法知识,以激发学生学习语法的兴趣。比如,教师可以这样创设教学情境:让学生先观看含有语病的对话视频、公共场所标语等,再让学生自主参与讨论,以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加深对语法学习的感知。教师还可以模拟生活语境,结合生活实例对语法理论知识进行讲解,让抽象的理论形象化,让枯燥乏味的知识变得生动有趣。如在讲解“语病类型”这个知识点时,笔者先播放电视娱乐节目、访谈节目中出现明显语病的片段,或者是自己录制的本地方言对话片段(内容含有因方言造成的语病);或先展示名人作品、报纸杂志上出现的语病;或者展示学生抄录的在校园、公共场所、网络、电视等现实生活中看到的病句。接着笔者让学生分小组讨论,然后再总结规律。这样的教学方式不仅避免了枯燥乏味,而且让学生用语法知识理性地思考实际用语情况,强化了语法应用,也强化了语法能力,对他们深刻理解语法理论知识、规范用语,提高口语交际能力都有显著的效果。

(二)将语法教学与阅读教学相结合,联系语境,随文点拨

在有思想、有感情、有生命意义的文本里,随机教授语法知识,能让语法教学充满温度和活力。如果语文阅读课能利用好阅读课文中的语法语境资源,随文而教,会使语文教学收到一举两得的效果。阅读课中的语法教学资源有两种情况:1.中学课文里,有些结构比较复杂、寓意丰富又含蓄的语句,学生不容易把握意思。这种情况下,教师可以指导学生运用语法知识解读句子含义。比如,鲁迅的《记念刘和珍君》里有这么一句话:“至于这一回在弹雨中互相救助,虽殒身不恤的事实,则更足为中国女子的勇毅,虽遭阴谋秘计,压抑至数千年,而终于没有消亡的明证了。”这个句子结构复杂、含义深刻、表达方式隐晦,学生不容易把握句子的意思。授课时,教师可以利用分析句子成分的方法,把句子的“主谓宾”抽取出来,就是“事实为明证”,句子的主干明确了,整个句子的意思就容易把握了,即“事实证明中国女子的勇毅没有消亡”。又如,还是鲁迅的文章《祝福》里也有这样一句话:“她一手提着竹篮,内中一个破碗,空的;一手拄着一支比她更长的竹竿,下端开了裂:她分明已经纯乎是一个乞丐了。”这个句子按正常的语法结构应当是“她一手提着竹篮,内中一个空的破碗;一手拄着一支比她更长的下端开了裂的竹竿:她分明已经纯乎是一个乞丐了”。教学时,教师可以让学生讨论这两个句子不同的表达效果,这样学生既能领会作者所要表达的意思,又能感受到倒装句的表达效果,可谓一箭双雕,让学生在品味语言、披文入情中,学习了语法知识。2.中学语文教材选取的课文都是古今中外文质兼美的文章,但是就像人无完人一样,任何事物的瑕疵都有它存在的可能性,教材也一样,有些选文中的句子也存在Z病。比如,人教版高中语文课文《记梁任公先生的一次演讲》里的“……大约在民国十年左右,清华学校请他作一次演讲”(“大约”和“左右”语意重复)、《飞向太空的航程》里的“……他们经过了近乎苛刻的各种身体测试”(语序不当,“各种”应放“近乎”前)等,遇到这种情况,教师可以从语法角度引导学生质疑权威,展开讨论,以辨正误。这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就会被激发出来,学习热情高涨。久而久之,学生也就养成了探究语言运用奥妙的良好习惯,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积极主动的语法学习态度。

(三)强化多途径学习语法,实践综合性学习理念

语法教学可以从静态教学走向动态教学,从课堂教学走向生活教学,也可以从专门语法课走向综合性教学。教师可以结合写作教学、文言文教学、口语交际教学,甚至是英语教学来教授语法知识。如蔡伟先生在《作文教学与语法教学协同效应研究》一文中说道:“要使作文教学与语法教学真正有机地结合起来,就必须要开展既能吸引学生,又能符合作文教学与语法教学规律的活动。如编作文语病集、写语法小作文、搞组词成句赛,搭对对子擂台、开语法故事会。”笔者认为,这些是可以尝试的方法。同时,中国古诗文中蕴含了丰富的语法知识,比如词类活用、各类特殊句式,在教学古诗文时,教师可以借机穿插现代文语法教学。另外,在英语课堂上,教师也可以通过中英语法比较,来加深学生对汉语语法的理解。总之,必须多管齐下,采取多种教学方法,多途径地学习语法,学生的语法能力才能得到有效提高。

语法教学是中学语文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提高中学生的语法能力,全面提升中学生的语文素养,达到新课标的教学要求,必定要摒弃淡化语法教学的短视行为,改革教学方式,创新课堂,让学生能够以自主、合作、探究的方式自觉、主动地学习汉语语法。也只有这样,语法教学乃至整个中学语文教学才能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参考文献】

[1]蔡 伟.作文教学与语法教学协同效应研究[J].课程・教材・教法,2004(12)

[2]魏巍巍.淡化语法教学的冷思考[J].语文建设,2007(6)

[3]苏春苗.新课程理念下中学语法教学的现状及思考[J].新课程学习,2009(4)

淡化语法论文篇4

【文章编号】0450-9889(2017)04B-0033-02

语法是语言系统的三要素之一,是构成词、句、段、篇的结构规律。掌握必要的语法知识是学好一门语言的基础,是语言得以发挥其正常功能必不可少的条件。语法学习对基础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尤为重要,是培养学生阅读、写作、口语交际能力的前提条件。可是上个世纪 90 年代,有人提出了“淡化语法教学”的观点,一时应者云集,于是语法教学逐渐淡出语文课堂,中学语文的语法教学状况令人担忧。

一、中学淡化语法教学的现状

(一)教材对语法知识淡化,缺乏科学系统的编排

现阶段的中学语文教材对语法知识教学“淡化”过度,以人教版教材为例,与字词句有关的语法知识只是以“简表”的形式安排在“附录”部分,不作课程安排,让学生结合阅读、写作、口语交际的实践随意阅读;普通高中语文课程标准实验教材必修 1 至必修 5 没有专门讲解语法知识的专题,只是在必修 5 的“梳理探究”板块中附有一个“文言词语和句式”的专题。教材的这一导向,使得教师和学生不再重视语法学习。

同时,还存在语法教学内容不规范的问题。当前语法教学内容的依据除 20世纪 80 年代制定的《中学语法系统提要》外,几乎没有其他规范性的文件要求,而《中学语法系统提要》修订的年代久远,内容庞杂,观念、知识陈旧,没有与时俱进。这导致一些语法概念比较模糊,且在符号使用上也比较混乱,以至于一线教师在教学时缺少规范性的参考。

(二)语法教学随意性强,学生知识结构难以完整

首先,受教材编排的影响,中学语文语法教学随意性强,且零敲碎打,多数教师是在讲评练习时,遇到什么语法知识就讲什么,少有整体规划,这导致学生语法知识结构零散,遗漏性大。其次,在语法教学中,多数教师单纯为教语法而教语法,以讲授知识为主,局限于概念知识,忽视了对运用知识能力的培养,或者说,是单纯为解决一些涉及语法知识的考题而教,没有拓展、延伸语法对口语交际能力、写作能力提升的功能,语法教学与实际运用相脱节。再次,教学形式单一、教法呆板。只要涉及语法知识,教师多采用传统的授课方式,教师主讲,学生被动接受,缺少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导致学生缺乏学习语法知识的兴趣。

(三)语法教学研究领域少有建树,语法教学发展缓慢

近年来,语法教学研究领域门庭冷落,专家和一线教师的研究热情不高,使得这个领域发展缓慢,高水平的论著和论文寥寥无几,一线教师缺少先进科学的教学理论的引领。

二、重视语法教学的必要性

(一)常年淡化语法教学危害已经凸显

一是淡化语法教学导致学生写作水平下降。由于语法知识的欠缺,学生作文中常出现语法不通、表述不清的现象,如方言地区的学生不认为“我上教室先”是不规范的语序,而像“通过班主任的教育,使我认识到自己错了”等这样没有主语的病句在学生作文里也常有出现。二是学生汉语水平的下滑。在网络时代,一些年轻人由于缺乏基本的语法知识,且又追求标新立异,在不懂文字词语的结构规则的前提下随意构造词组,导致经常出现一些错词错句。例如,“涨姿势”“酱紫”等带有方言性质的谐音、“喜大普奔”“人艰不拆”等随意拼凑组合的词语获得了盲目求新求奇的学生的喜爱。甚至街头广告、一些报纸杂志有时也会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语病。这不仅影响汉语的健康发展,也严重影响了学生语文素养的提升。

(二)新课标对语文素养的高要求,凸显语法教学的重要性

新课标对语文课的界定是“语文课是工具性和人文性的统一”。语文的“工具性”功能里,自然少不了“语法知识”这个元素,而掌握“语法知识”是实现语文“工具性”功能的前提。新课标还指出:“语文课程应致力于学生的语文素养的形成与发展”“要使学生掌握语言交际的规范和基本能力,并通过语文应用养成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科?W态度”;在高中语文“课程设计思路”中也强调“使学生具有正确、熟练、有效地运用语言文字的能力,为今后进一步学习打下基础”,在课程安排上,也把“语言文字应用”作为选修课程五个系列之一。由此可见,新课标并没有摒弃或淡化语法教学,而是更突出其工具、能力、素养的意义。

(三)语法自身丰富的功能是提高语文能力的基础

汉语博大精深,语法知识宝库也奥妙无穷。学好语法有三个方面的好处。一是,学习语法可以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比如,语法基础知识中的词句结构关系、成语的搭配规律、复句之间的关系以及关联词语的使用都能反映很强的思维逻辑性,教学语法的过程实际也是培养学生思维能力的过程。二是,学习语法可以提高学生的阅读能力。比如,可以利用语法知识理解课文中结构复杂的句子,可以帮助学生理解特殊句式的文言文,还可以帮助学生理解那些情感强烈但表达方式较为委婉的句子。三是,学习语法可以提高学生的写作能力。写作,文从句顺是最基本的要求。学好语法不但可以避免学生习作中出现文理不通、病句连篇的现象,还可以使学生的作文增加文采、丰富寓意。

(四)应对高考考查

语文教学不能“考什么,就只教什么”,但必须是“考什么,一定得教什么”。近些年,高考考题渗透了语法知识,而且分量不轻。以全国卷为例,涉及语法知识的题型有语病的判断、修改,仿写、扩写、改写,衔接题、填空题,句子的理解、鉴赏,文言文句子的翻译,再加上阅读与作文的隐性考查,语法知识几乎占据整套试卷的“半壁江山”。

三、创新中学语法教学的对策

(一)改变静态教学课堂,尝试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

传统静态语法教学的授课方式多是教师把相关知识分门别类地按照由概念到例题再到练习的顺序,“按部就班”逐个讲解。教学时,教师满堂灌,学生被动学习。教学内容琐碎繁杂、抽象空洞,教学形式单调僵化、死板乏味,使得教师怕教,学生厌学。要改变这种现状,最有效的办法是优化课堂教学设计,创设有效的教学情境,让学生能够通过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获得语法知识,以激发学生学习语法的兴趣。比如,教师可以这样创设教学情境:让学生先观看含有语病的对话视频、公共场所标语等,再让学生自主参与讨论,以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加深对语法学习的感知。教师还可以模拟生活语境,结合生活实例对语法理论知识进行讲解,让抽象的理论形象化,让枯燥乏味的知识变得生动有趣。如在讲解“语病类型”这个知识点时,笔者先播放电视娱乐节目、访谈节目中出现明显语病的片段,或者是自己录制的本地方言对话片段(内容含有因方言造成的语病);或先展示名人作品、报纸杂志上出现的语病;或者展示学生抄录的在校园、公共场所、网络、电视等现实生活中看到的病句。接着笔者让学生分小组讨论,然后再总结规律。这样的教学方式不仅避免了枯燥乏味,而且让学生用语法知识理性地思考实际用语情况,强化了语法应用,也强化了语法能力,对他们深刻理解语法理论知识、规范用语,提高口语交际能力都有显著的效果。

(二)将语法教学与阅读教学相结合,联系语境,随文点拨

在有思想、有感情、有生命意义的文本里,随机教授语法知识,能让语法教学充满温度和活力。如果语文阅读课能利用好阅读课文中的语法语境资源,随文而教,会使语文教学收到一举两得的效果。阅读课中的语法教学资源有两种情况:1.中学课文里,有些结构比较复杂、寓意丰富又含蓄的语句,学生不容易把握意思。这种情况下,教师可以指导学生运用语法知识解读句子含义。比如,鲁迅的《记念刘和珍君》里有这么一句话:“至于这一回在弹雨中互相救助,虽殒身不恤的事实,则更足为中国女子的勇毅,虽遭阴谋秘计,压抑至数千年,而终于没有消亡的明证了。”这个句子结构复杂、含义深刻、表达方式隐晦,学生不容易把握句子的意思。授课时,教师可以利用分析句子成分的方法,把句子的“主谓宾”抽取出来,就是“事实为明证”,句子的主干明确了,整个句子的意思就容易把握了,即“事实证明中国女子的勇毅没有消亡”。又如,还是鲁迅的文章《祝福》里也有这样一句话:“她一手提着竹篮,内中一个破碗,空的;一手拄着一支比她更长的竹竿,下端开了裂:她分明已经纯乎是一个乞丐了。”这个句子按正常的语法结构应当是“她一手提着竹篮,内中一个空的破碗;一手拄着一支比她更长的下端开了裂的竹竿:她分明已经纯乎是一个乞丐了”。教学时,教师可以让学生讨论这两个句子不同的表达效果,这样学生既能领会作者所要表达的意思,又能感受到倒装句的表达效果,可谓一箭双雕,让学生在品味语言、披文入情中,学习了语法知识。2.中学语文教材选取的课文都是古今中外文质兼美的文章,但是就像人无完人一样,任何事物的瑕疵都有它存在的可能性,教材也一样,有些选文中的句子也存在?Z病。比如,人教版高中语文课文《记梁任公先生的一次演讲》里的“……大约在民国十年左右,清华学校请他作一次演讲”(“大约”和“左右”语意重复)、《飞向太空的航程》里的“……他们经过了近乎苛刻的各种身体测试”(语序不当,“各种”应放“近乎”前)等,遇到这种情况,教师可以从语法角度引导学生质疑权威,展开讨论,以辨正误。这样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就会被激发出来,学习热情高涨。久而久之,学生也就养成了探究语言运用奥妙的良好习惯,在潜移默化中形成积极主动的语法学习态度。

(三)强化多途径学习语法,实践综合性学习理念

淡化语法论文篇5

商标显著性概述

显著性是商标法上最重要的概念,又是意义十分含混的术语。本文先从语源、法义诸方面对显著性一词的含义进行探讨,以获得对研究对象的初步认识。

商标显著性的涵义

1、商标显著性语义上的辨析

从词源上看,“显著性”系英语“distinctiveness”(美国兰哈姆法)、“distinctive and particular”(英国商标法)和“distinct character”(巴黎公约)的汉译。其中,“distinct”是“清楚的”、“明显的”、“明确的”或“与……不同的”之意,“distinctive”则意味着“特别的”、“有特色的”,“character”的相关字典含义则有“品质、特点、显著的个性”。 在汉语“显著”一词中,“显”意为“露在外面容易看出来”、“表现、显露”,“著”则意为“显明”,所谓“显者,著也。”“显著”的字典含义则为“明显突出”。

综合上述字词的含义,并稍作引申,“显著”一词也包含着“与众不同”、“引人注目”、“显赫”和“与……相区别”之意。可见,用“显著性”一词来翻译“distinctiveness”、“distinctive and particular”虽不能说绝对准确,但也并非误译。我国《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所谓“显著特征”就是“distinctiveness”的直译,而“便于识别”则是对显著性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美国商标法权威谢希特教授在其经典论文《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中指出:“保护商标的独特性应该成为商标保护的唯一理论基础。”“商标的促销能力取决于其独特性。”而所谓“独特性”就是“显著性”的另一种说法。其他学者也曾分别使用“典型性”、 “区别”等词来指称“显著性”。可以说,“显著特征”、“显著与特别”、“独特性”、“典型性”、“区分”等词语既是“显著性(distinctiveness)”一词的同义反复,也是从不同侧面对显著性之内涵的揭示。由此可见,即便是作为现代商标法发祥地之一的英语国家,显著性这一概念的丰富内涵也远非单一的词汇所能承载,更不用说在商标法制为舶来品的中国。

2、商标显著性的法义探寻

以上是对“显著性”一词语源和字面含义的辨析,在商标法上,显著性更是“抽象而不确定之概念”。 “各国法律对于什么可以用来组成商标,规定不尽相同。但一般说来,对这个问题所作的正面回答都很简单……” 更谈不上给显著性下正面的定义。“商标显著性与商标的关系,一般出现在各国商标法的商标定义中。” 也就是说,各国商标法有关商标的定义往往包含了对显著性的界定与说明。国际公约中,TRIPS协议第15条的规定最有代表性,其中,“任何标记或者标记的组合,只要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即可以构成商标”。可以视为商标的定义,其唯一要件也是显著性,即“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如标记无固有的区别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特征,则各成员可以由通过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作为注册条件。”则是关于获得显著性的规定。前后参照,不难看出,所谓获得“显著性”就是获得“区别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特征”。考察我国《商标法》,也是如此,其中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根据上述规定,所谓显著性就是指商标“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也就是“能够将……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

侵犯商标使用权、商标禁用权的显著性的认定

侵犯商标使用权、禁用权的侵权行为认定标准是同商标显著性紧密联系在一起的。TRIPS规定的侵犯商标使用权、禁用权的条件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且这种使用存在混淆的可能。在这个认定标准之中,“混淆的可能”对认定侵犯禁用权具有决定意义,甚至是“惟一标准”。 商品或服务的相同或类似以及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只是认定“混淆的可能”的限定条件和辅助标准。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它仅仅是众多辅助标准中的一个。

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较稳定的判断因素。美国在混淆的判定标准中提出了自己的反淡化条款,并总结出判定混淆的几大因素。例如,美国1938年《侵权法重述》总结以往法院的判例,在第729条中提出了判定混淆可能性的4个因素:(1)有关标记与有关商标或商号之间在外表、所用文字的发音、有关图画或设计的字面含义、指示上,所存在的相似性程度;(2)行为人采用有关标记的意图;(3)在使用和上市方法上,行为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4)购买者有可能具有的谨慎程度。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一般应当遵循以下规则:首先,应当以相关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任何商品均有自己的销售对象,只有作为销售对象的消费群体产生混淆才对商标权人造成实质影响;而且消费者在购买相关商品时,对商标不可能进行仔细辨认,而只是按照心目中的大体印象进行购买。其次,由于商标的总体印象具有决定意义,因此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侧重于比较商标的整体以及主要部分,而非主要部分的细微差别一般不在考察之列。再者,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认定商标是否相似,不能够将两件商标直接进行对比,而是看完一个商标后再单独看另一个商标。这是因为消费者不可能手持商标来选购自己需要的商品,而仅仅是根据大脑中的大概印象。关于商标的近似,需要特别注意两点:第一,尽管两个商标非常近似并非必然引发混淆的可能性。近似本身不是判定的标准,关键在于近似是否可能导致混淆。第二,在评估两件商标的近似性时,重要的问题是近似性对潜在购买者的影响。

我国商标显著性存在的问题及简要评析

我国《商标法》商标注册中显著性存在的问题及评析

我国商标法对显著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同时,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明确将显著性作为商标注册的必要条件。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是否能够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司法解释也未涉及商标的第二含义问题。但在司法执法实践中却有成例。“两面针”、“草珊瑚”作为商标在牙膏上使用,因叙述了商品的原料而不具有显著性,本不该获得注册,但因经过长期使用而获得显著性,最终国家商标局对它们予以注册;在一些酒类商标中,如“青岛”啤酒、“泸州”老窖等在商标中使用了地名,缺乏显著性,但因其长期使用,在消费者中间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同样获得了商标注册。

但从我国商标法条文的规定来看,这种实践却与现行法律相违背。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我国采取了将禁用标记与缺乏显著性的标记混同的立法体例。这条规定应是针对所有商标的,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即使使用未注册商标,如果违反了第八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以主动查处,禁止其使用,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商务通”标记在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时,就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被工商管理机关禁止使用。因此,在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之下,这种不具有显著性的标记根本不存在因使用而获得显著性的机会。只有突破现行法律条文框架的束缚,才能使这一有益的实践得以发展。

我国驰名商标显著性退化问题及原因简析

我国《商标法》从单纯禁止混淆到防止淡化可谓是一种进步,是加强对驰名注册商标人商誉保护的体现。但针对《商标法》进行整体的分析来看,我国《商标法》在力图构建反淡化体系时存在很大的问题,主要原因在:

1、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缺陷

尽管我国已有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的实践,但是,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没有“淡化”这一提法。1996年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可以说这个行政规章在我国最早确立了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但是它毕竟只是一项行政规章,如果对淡化驰名商标的行为只能通过行政手段获得救济,在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力度上是不够的。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但它并没有将《暂行规定》的反淡化内容全部吸收进来,与TRIPS协议的要求和反淡化理论尚有一定的差距。与TRIPS协议相比,我国《商标法》的着眼点仍在于避免他人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混淆或者产生误导,仍停留在传统的混淆理论基础上。根据商标淡化理论,不论是否造成假冒、混淆或误导,只要对驰名商标造成了淡化就被认为是侵权。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将淡化行为局限于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得淡化理论的作用没有被充分发挥出来。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严重缺位

从《商标法》的立法价值来看,立法者主要是以商标专用权制度为基点,通过监督市场主体的行为来达到区别产源、保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的目的。《商标法》也主要是通过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来实现对商标权益的保护。即使《商标法》将商标专用权在一定程度上扩张到某些非竞争领域,对淡化行为进行有限的调整,保护的侧重点也还是原商标注册人的商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方经营者由于淡化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于并非属于对其商标权益本身的损害,《商标法》无法实施全面保护。就我国现有的维护正常经济竞争秩序的兜底性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从法理分析,也还无法承担反淡化的重任。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对淡化行为予以处理。即商标淡化行为是指“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根据这一条的规定,要认定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侵权,要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必须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二是必须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的效果。但是,根据反淡化理论,淡化行为的发生却并不以“引起混淆”为条件。所以,运用这一条的规定来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显得较为牵强。

淡化语法论文篇6

一、注意选材的切题

记叙文写作,在立意上要深远,要有一定的思想性;同样在选材上也要做到贴切,要给人以“与题相合,天衣无缝”的阅读感触。一旦选材偏差,那就会产生“一招不慎,满盘皆输”的可能。所以可以说合理选材是关键。如2012年南通二模《第一步》,一学生写道:“依稀记得踌躇的歉意,熔化了亲情的芥蒂,鼓足勇气迈出第一步,一句对不起,连接起两颗隔离的心——一颗我的,一颗父亲的。我知道,唯有低头,才能缓解父女尴尬的相处模式,可骨子里倔强的基因,经转录翻译出的DNA抑制了‘歉意’的表达,难以迈出道歉的‘第一步’。”考生选取父女间有隔阂这一题材,接下去如何迈出破冰之旅的第一步就水到渠成了,显然这个学生在选材上就很好地注意了切题。

二、合理运用扣题方法

(1)点染抒情性语言,合理巧妙点题。有时记叙文描写一大段,接下去一两句抒情性语句,就使得文本中心凸显,感情自然舒展,起到画龙点睛的功效。如命题作文《读我》,学生例文:“想想那狠心的秋风,半枯半黄的树叶在树枝上挣扎着,身体破碎了,撕裂了,最终被无情的秋风硬生生地拽了下来,真是和我一样可悲啊。可我自己端详它的时候,从清晰的叶脉中可看出它昔日的辉煌与成就,我的内心不由得一颤,它真的可悲吗?正是由于伴着寒冷的秋风,它才完成了这一绝美的舞曲,最终零落成泥碾作尘。我懂了,我读懂了落叶,更读懂了我自己,我就是渺小却独一无二的落叶。日出于东而落于西,叶发于春而败于秋,怒放的鲜花有凋谢之时,得意的人生亦有失意之日,我又何必为一时的失败纠结迷茫失去本原呢?”文中“我读懂了落叶,更读懂了我自己,我就是渺小却独一无二的落叶……我又何必为一时的失败纠结迷茫失去本原呢?”最后一句抒情性结尾,展现了作者自己对自己品读的结果,很好地完成了本段的扣题。

(2)点缀议论性语言,贴切自然扣题。在叙述过程中,适当运用议论表达方式,有时会使作者的观点更加鲜明。紧扣中心的议论性语言,在开头或中间时,可以引出描写,或者在片段式描写中起好衔接、过渡的作用;在结尾中,它的作用就更为广泛了,可以是水到渠成的总结性点题,也可以是对题意的进一步深化,等等。学生习作《淡》:“年少时,外婆总爱在大灶里煮一大锅白白的粥,煮得浓浓稠稠的。贪嘴的我,总是趁外婆不注意,悄悄地踩上板凳,偷吃锅里的粥。但是,白粥淡而无味。我纳闷:外婆怎么就喜欢这淡而无味的白粥呢?……淡不是无滋无味,那是需要经过岁月的历练才能品出淡中的精彩的。那些艰苦而平淡的岁月里,她依然走过艰辛坎坷,那丰富的岁月是白粥里的精彩,那饱经沧桑的岁月会在白粥里泛出温馨的回忆,让老太依然可以回忆那真实的过往。我读懂了白粥的淡,淡而精彩。”文中对淡的理解的一段议论性文字,让我们体会到了外婆“淡而无味的白粥”的真谛,从而深化了淡的内蕴。当然,有时也可以把议论、抒情的语言相结合来扣题。

(3)铺陈描写性语言,浓墨重彩地展现主题。记叙文要紧扣文题,细腻丰富的描写必不可少,只有通过细微的动作、神态、语言和心理等细节刻画,才能使读者如历其境,从而展现题意,紧扣文章的主旨。这些描写可具体渗透在对人物、景物的描写之中,它是最生动、最有表现力的手法,也是扣题的最重要方法。但如果我们忽视或缺少此种方法,文本就会缺少精彩的片段、“神”的内蕴和主题的展现。南通二模《第一步》学生例文:“不情愿地又回到了大街。眼前人来人往,川流不息,是个卖报的好地方。但……若是遇到认识的人怎么办?若是有人嘲笑我怎么办?若是喊了,走出第一步了,但还是卖不出去又怎么办?话都到喉咙口了又被我咽了下去,千万只蝴蝶在心里扑腾扑腾乱飞。第一步你都做不好,你还能做什么?算了,我也豁出去了。”文段中通过细腻的心理描写,真实地展现了在卖报过程中走出第一步的畏惧害怕的心理状态,这样很好地丰富了文章的内容,凸显其艰难和迈出第一步后的意义之大——突破了人生中的心理障碍,从而紧扣文章的中心。

淡化语法论文篇7

关键词中学;语法;教学;暂拟系统;语法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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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淡化语法”的观点在中学语文界颇为盛行。许多语文工作者,包括一些语法工作者,公然提出“淡化中学语法教学”的观点。对此,我和许多中学语文教师一样,不能表示同意。

在“淡化语法”论的影响下,中学语法教学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其表现如次。

首先,语法知识内容过简。近些年出版的几套中学语文教材,特别是1992年10月出版的“九年义务教育三年制初中语文教科书”,即现在通行的初中语文教材(以下简称“新教材”),语法知识短文内容越来越简,许多中学生必须掌握的语法知识被删掉了。以“新教材”为例,短语这一十分重要的语言单位,只讲并列短语、偏正短语、动宾短语、动补短语、主谓短语,连极为常见的介宾短语、复指短语、连动短语、兼语短语都不讲。介宾短语,即由介词和它后边的词或短语组成的语言单位,在任何一种语言中都是必须研究的重要内容,中学语文“新教材”中竟然没有它的位置。句子成分,这样重要的内容,“新教材”中只是蜻蜓点水讲了一小页。复句中的承接关系、解说关系也不讲了。多重复句知识更是越来越简,插入语这样重要的语法现象也被舍弃。总之,内容简而又简,语法练习越来越少,语法教学大有被取消的趋势。

其次,轻视术语教学。学习任何一门知识,都离不开必要的术语,离开必要的术语,教学就无法进行。奇怪的是近些年一些语法专家对此也不予以重视,有人说术语不同“没有本质性的区别”,“因此叫哪个都可以”,“名词术语在教学上是次要问题”。近几套语文教材,都不重视术语,“新教材”连主语、谓语的定义都不作交代,其它成分的定义更是只字不提。对动词的几种类型也不作交代,只说“有的表示心理活动”,“有的表示可能、意愿”,“有的表示趋向”等,为什么不可以用个“心理动词”、“能愿动词”之类的术语呢?又如,短语一节,“新教材”讲了“动补短语”,后面又补上一句“和动补短语相类似的,还有由形容词和补语组成的短语”,书后语法知识简表中则概括为“动(形)补短语”,到底叫“动补短语”,还是叫“形补短语”?为什么不可以用“后补短语”这一明确的概念呢?又如,对疑问句的几种形式,“新教材”都作了介绍,可为什么不用“特指问句”、“是非问句”、“选择问句”、“正反问句”几个术语呢?须知学生们学习外语,特别是英语,对这些概念所表示的内容,简直是了如指掌,所用术语相差无几,可“新教材”却“犹抱琵琶半遮面”,避而不提这些术语。有些知识不给个明确的术语,学生就无法记忆,如上一套教材将动词短语分为下面几种:动+宾、动+补、动+得+补、状+动、状+动+补+宾等,别说学生,就是教师也感到难记。术语不统一、术语多变、该用的术语不用,给学生学习语法制造了不必要的障碍。我真不明白,为什么不能给个明确的“说法”呢?

再次,语法知识缺乏系统性、准确性。“新教材”尤为严重,许多知识不够严密、准确。有的概念突然出现,让人摸不着头脑。如,学生还未接触到句子成分时,初中第二册在讲解“偏正短语”时,说“修饰名词的词是定语,修饰动词、形容词的词是状语,定语、状语与中心语的关系是偏和正的关系”。讲动补短语时,也说“中心语后起补充说明作用的词是补语”。讲动宾短语时,说“受动词支配的词是宾语”。总之,在讲短语时用了宾、补、定、状等术语,须知这些术语是针对句子而言的,是句子的连带成分。上述提法显然是不严密的。假如我们分析句子“我认为,最后的胜利是属于我们的”,“最后”一词修饰名词,你能说它是定语吗?很显然,“新教材”中的解说有失准确。再如,一些知识未作交代,语法练习中却作了要求,使教师、学生手足无措。第六册159页,练习中要求将一些成语按组合方式分类,什么时候讲过成语的组合方式?根本就没讲过。还有,一些知识模棱两可,如讲用符号法分析句子成分,举例说明两种标示方法,如分析“一轮红日渐渐升上天空”,为什么不明确地确定一种分析方法呢?教材这样讲,教师和学生必然感到无所适从。知识的准确性、严密性是科学性的体现,模棱两可则是教学中的大敌。

在“淡化语法”论的冲击下,近些年,语法研究的文章和书籍越来越少,翻开80年代的中学语文教学刊物,语法研究文章比比皆是,不仅指导了中学的语法教学,而且促进了语法理论的研究。可是近些年,这类刊物中此类文章寥若晨星,语法专著也很难看到,这不能不使广大语文教师深感遗憾。造成这种现象固然有诸多方面的原因,“淡化语法”论的影响不能不说是重要原因之一。

“淡化语法”论的直接影响是使当代中学生汉语语法水平下降,他们对一些常见的语法现象不能解释,对稍复杂的句子不会分析,对复杂的多重复句更不能分析。语法水平低,影响了学生语文水平的提高,理解能力、阅读能力、写作能力都受到影响。“淡化语法”论的另一影响是造成中学语法教学的混乱。语法知识越来越简,语法知识内容多变,语法术语也不时变化,以致教师讲一个概念时,必须指出它们的另一些叫法,如讲短语就得提一下词组这一概念。一些考试又频频涉及语法知识,如1993年高考试题要求学生选出与“学校对我们的意见很重视”中的介宾短语结构相同的一项,对介宾短语和整个句子结构的理解,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学生很难应付。初升高考试,语法知识更是考查的重要内容,这使中学语文教师无所措手足。他们不得不借助于各种语法书籍对教材中的语法知识作必要的补充,结果是“一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语法教学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现在的状况是,“”前和“”中毕业的老教师教的基本上是“暂拟体系”,中年教师教的则是黄伯荣、廖序东的《现代汉语》与胡裕树的《现代汉语》和“语法提要”的混合物;而青年教师则只是按中学语文教材中的知识短文教学,因语法知识内容过简而常常捉襟见肘,被学生问得无言以对。

对“淡化语法”论,笔者委实不敢苟同。我认为,必须重新审视中学语法教学,对它予以应有的重视。

其一,要从语法的性质上来认识。语法就是词的变化规律和组词造句的规律,而语法学就是研究这些规律的一门科学。任何一种语言都有其自身变化运动的规律,汉语也不例外。现在人们学习英语、俄语,要研究它们的语法,难道学习自己本民族语言,就可以置语法于不顾,只凭语感和语言习惯办事吗?不错,孩子们不学语法,也逐渐学会了说汉语;一些人从未学过语法,也在利用汉语交流思想,并达到了相互了解的目的。但是,如果他们学习了语法,情况就会大不相同,他们就可以使语言表达得更准确,更符合汉语的习惯,自觉地避免语法错误。语法,产生于人们的语言实践,又反过来指导人们的语言实践,使人们的语言实践更符合规律、更科学,这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淡化语法”实际上就是忽视语法理论对语言实践的指导作用。

其二,从我国语法发展史上看,我国的语法研究指导了语言实践,促进了语文教学,带动了文化普及。我国的语法学是几代人对语言实践的总结和概括,它是语法界老前辈智慧的结晶,又凝聚着许多语法工作者和广大大中小学教师的辛勤劳动。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建立了比较严整体系的语法著作,是马建忠老前辈在1898年出版的《马氏文通》,马氏的语法体系在本世纪初国内语法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后来,汉语的语法研究,在越来越多的语法工作者努力之下,不断前进。1924年黎锦熙老先生出版了《新著国语文法》,1941年吕叔湘出版了《中国文法要略》,1943年王力著述了《中国现代语法》,这些语法研究著作,对汉语的语言实践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解放以后,1951年吕叔湘、熙二位先生又出版了《汉语修辞讲话》。50年代初,许多语法工作者潜心研究,几年内出版了上百种语法著作。由此,当时形成了一种群众学语法的运动,中学里开始讲授语法,社会上成立了各种语法学习班,极大地推动了当时的文化普及,提高了人民大众的语言水平。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暂拟汉语教学语法系统”(以下简称“暂拟系统”)对语言实践的影响和指导作用。这个系统形成于50年代中期,1954年开始酝酿讨论,1956年定稿。当年,中学语文实行文学、汉语分科教学,汉语课教授的就是这一语法体系。这一体系是当时许多语法学专家和许多语文教师共同劳动的成果,它吸收了黎锦熙、吕叔湘、王力、高名凯、陆宗达、俞敏、丁声树、赵元任、李荣、吕冀平等许多老前辈和语法工作者的研究成果,在当时以至以后较长时期内产生过巨大的影响。由于中学的汉语、文学分科教学,使这一系统得到极大的普及。这一“系统”对提高学生的汉语水平起到了很好推动的作用。当时掀起了一个学习语法的高潮,语法教学带动了语文学习,促进了其它学科的学习,“暂拟系统”深入人心,为五六十年代学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许多60年代的大学生,每当回忆起中学时代的语法学习,都深深感谢50年代中学语法学习对他们的帮助。后来,实行了两年的语文分科教学被废止了,连张志公老先生也“说不清楚到底为什么”。但不管怎样,语法教学促进了语文学习,指导了语文实践,却是大家公认的事实。这个“暂拟系统”一直沿用了近30年。

1981年7月,广大语法工作者在哈尔滨召开了“全国语法和语法教学讨论会”,开始起草新的语法,历时两年多,最后定稿,1984年各语文刊物正式登出了“中学教学语法系统提要(试用)”(以下简称“语法提要”),它修正了“暂拟系统”中的一些缺点,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这套语法教材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缺陷(如只强调短语的功能类型,忽视短语的结构类型,对功能类型中的各小类划分不够科学,难以记忆等)及在中学语文教材中的多变性,其影响大打折扣,但十几年来,对中学生的语文学习还是起到了较大作用。

其三,强化语法教学必将大大促进学生的外语学习和古代汉语学习。在当前国际上各国激烈竞争的时代,外语学习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学习外语成为时代的需要。然而,没有良好的汉语基础能够学好外国语吗?一个汉语基础薄弱,对汉语语法一无所知的人,学好外语是不可想象的。世界上的各种语言尽管千差万别,但总是有着许多共同的东西,探讨他们的共同规律,认识它们之间的差异对外语学习好处极大。就拿复句来说吧,汉语语法中复句分句间的关系主要有并列、承接、递进、选择、转折、因果、假设、条件等几种。而俄语语法称复句为复合句(сложноепредложенне),它分为并列复合句和主从复合句,主从复合句又分说明从句、定语从句、状语从句;而状语从句又分地点状语从句、时间状语从句、原因状语从句、目的状语从句、方式状语从句、条件状语从句、让步状语从句等。有比较才有鉴别,一比较,两种语言的差异就一目了然了。而英语中则称复句为多重句(multiplesentence),分并列句(compoundsentence)和主从复合句(complexsentence)两种,并列句根据连接词情况与汉语中的并列、递进、选择、转折关系的几种类型极为相似。主从复合句则又包含状语从句、定语从句和名词性从句三种。状语从句又包括时间状语从句、原因状语从句、地点状语从句、条件状语从句、比较和方式状语从句、目的状语从句、结果状语从句和让步状语从句等,英语俄语多有相似,与汉语则有同有异。至于英语中的定语从句和名词性从句,在汉语中表达情况则很复杂,有的与大宾语句极为相似。学生在比较中学习,必将促进外语学习,也必将加深对汉语的理解。近些年,在“淡化语法”论影响下,学生汉语语法水平下降,严重影响了外语学习,应该视为深刻的教训。

主要参考书目:

①潘允中:《汉语语法史概要》,中州书画社,1982年版。

②吕冀平:《汉语语法基础》,黑龙江出版社,1983年版。

③胡裕树主编:《现代汉语》,上海教育出版社,1979年版。

④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现代汉语》,甘肃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淡化语法论文篇8

我所关切的,是这种民族主义的具体内容以及它是并可能是如何与当代中国相关的。希望这些问题给贝淡宁提供了一个巩固其理论的机会。我所关心的两个主要领域是民族/民族共同体是如何被界定的,以及贝淡宁所发现的儒家民族主义与自由民族主义之间其所想象的趋同。另外,我对于经典思想对现代意识形态的影响程度持有一些保留的意见。

一、 定义民族

贝淡宁将民族主义界定为:“(1)对服务于一个有着领土边界的国家之志向,和(2)对于生活在该国家的人民之特殊承诺”。当然,这一定义并没有说明谁生活在这个国家以及他们是否以一种非严格政治的方式构成了一个统一共同体。正如贝淡宁所指出的,民族的概念涉及通过各种语言、文化、经济和政治关系而结合在一起的人们。而前两个方面正是我所关注的。按照民族概念的通常意义,只是通过政治关系而结合在一起的人们实际上有可能构成不同的民族:种族上的德国人和种族上的土耳其人在德国生活在同一个政治实体,但并不被认为是同一个民族。而且很明显,人们可以共享非常紧密的经济关系而无须是同一个民族甚或是同一个政治单元。最近欧元区的债务问题表明经济共同体与政治共同体可能是截然不同的,而且,经济纽带和政治纽带一样不能界定一个普通的民族。文化和语言的纽带似乎成了界定民族的最佳候选者。

领土边界与语言和文化共同体之间的联系可能是十分模糊不清的,这一事实正是众多问题的根源。当这个事实呈现在儒家民族主义面前时,我们所讲的民族是什么?什么是儒家文化共同体的影响范围?韩国和日本跟中国一样被包括在内吗?这成了思想的界线:一方面,它导致一些人反对东亚儒家的概念;一方面,它似乎为将东亚地区视作一个以中国为中心的单一民族和政治单元辩护。对一些人来说,这让人回忆起那个被日本所使用的为导致二战时期的帝国扩张进行辩解的大东亚概念。如此理解民族主义,能为中国这个儒家的诞生之地在东亚地区谋求霸权扩张辩护吗?贝淡宁肯定不会提出这样的任何主张,但是如果民族被理解为一种文化共同体,一些人可能认为文化的联系和对儒家价值的共同认同将为此提供正当的理由。韩国人和日本人肯定会反对这样来理解儒家民族主义。

另一方面,我们可能强调语言联系作为民族认同的资源。在此再次申明,这种与领土边界的联系充其量是微弱的,尤其是在中国民族与中国语言的例子上。从最基本的方面来讲,不甚清楚那些认为他们是中国人的人们共同拥有一种本族语言。传统上,中国汉族讲的各式口语宁可被视为各种方言而不是各种语言,但这似乎是一种政治标示而不是一种语言标示。我不是语言学家,除了普通话之外,我的方言知识有限,但是我的经验是:一个母语为西班牙语的人对于葡萄牙语(或者意大利语)的理解可能比一个母语是普通话的人对广州话或者闽南语的理解更好。在历史上,中国统一的语言是文言文的书面语而不是口语,但是现在人们几乎只写白话文。因为大多数人都是用标准普通话进行书写,所以语言统一性的缺乏一直并不明显,但是在香港仍然使用许多特殊的汉字作为广州话的语词,这表明在书面语上也缺乏统一性。然而,中国肯定会反对声称香港不是中国的一部分的主张。

语言问题导致其他两个必须考量的面向。首先,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其中有许多语言与中文没有关联。许多少数民族通常都有他们自己的语言,而且只要可能,他们都会学习普通话作为第二语言(在这点上,他们跟母语讲方言而不是普通话的人没有什么不同)。如果民族这一概念是建立在语言的基础上,那么他们将肯定不属于中华民族的一部分,而实际上,他们的少数民族身份已表明了这一点。然而,他们生活在中国的领土范围内。一种依赖共同的语言和文化认同之民族认同形式将继续疏远这些少数民族,并可能使得他们是从属于汉族的这种感觉长存。然而,他们并不拥有属于他们自己的主权领土的选择权。他们应该这样吗?儒家民族主义在这一问题上的立场是什么?贝淡宁表明他撇开不谈大多数国家都由若干不同民族构成的这一事实,但是在尤其如中国这样的例子里,我们想知道儒家民族主义将如何影响这些少数民族。

第二个问题是,中华民族并不完全与中国目前的领土范围相对应。在许多国家都存在大量的华裔移民少数民族,散布在各个大陆,但是他们几乎未引发关注。然而有争议的是台湾的地位——一个以汉族为主体的地区,它认为自己是一个具有独立主权的国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它是一个脱离的省份。儒家民族主义对此有何说法?这个问题可能也适用于新加坡,那里也是以汉族为主体,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对其要求主权。对此,我们非常想知道儒家的立场是什么。

我们必须也认识到语言本身不能形成民族认同。加拿大人和澳大利亚人不会认为他们是一个民族,同样,阿根廷和哥伦比亚尽管有相同的本族语言也不是同一个民族。在缺乏共有认同的进一步指标的情况下,语言无法单独将人们界定为一个民族。没有注意到的是共同历史在界定民族认同上的重要性。有着共同历史的人们通常有着共同的语言,但是逆命题显然是不成立的,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上述例子。譬如,将美国与英国分割开来的必定不是语言,甚至不是文化,两者的语言和文化并非全然不同。他们之所以是独立的民族在于人们对于不同历史的认同。在美国,我们了解自己国家的建立以及伟人如乔治华盛顿和托马斯杰斐逊的贡献。我确定在英国有着一种非常不同于关于这一时期的叙述。美国历史的坐标聚焦于美国历史上的重大事件:殖民地的建立、美国独立战争、南北内战、伟大的美国作家和艺术家之故乡等等。英国的历史不是美国的历史。我们通过不同的历史形成认同,将自身嵌入不同的历史叙事之中。这就是我们成为不同民族的所在。

种族特点与民族的关系会导致进一步的问题。贝淡宁表明一些非中国人已经在某种程度上采纳儒家的价值,他们认为成为一名儒者是他们自身认同的一部分。他声称这是构成儒家民族的一部分所在:对儒家价值的认同。我们想再次知道什么构成了中国国内那些没有委身于儒家价值的民族?但是,我也想表明种族特点可能是一个比贝淡宁所设想的更大的问题。在他的著作中,蒋庆倾向于讲中国文化对西方文化的内在优越性并把儒家文化与成为中国人联系起来。他把西方对中国的影响描述为“以夷变夏”的一个例子,这里,我们很难读到除了贬损之外的任何东西。他声称中国文化就是儒家文化的主张,意味着一种在成为中国人与成为儒者之间的认同。确实,这就其本身而言是一个文化的问题而不是种族的问题(他讲的是中国文化而不是汉族认同),但是,我不禁想知道他是否想过一个西方人也有可能成为文化上的中国人。有趣的是,贝淡宁表明一些西方学者(儒家基督徒)的这种归化之认同被中国人拒绝。这意味着,关于中国文化与民族认同之间的刚性比贝淡宁承认的要更大。转贴于

二、儒家民族主义与自由民族主义

白彤东在《旧邦新命》里将关于儒家与自由民主的兼容性之观点分为四种类型。第四种类型由那些从他者角度对儒家与自由民主全都加以批评的观点组成,目的在于通过比较和相互批评改进双方的观点。白彤东将自己与贝淡宁放在这个第四种类型里,所以,令人意外的发现是,贝淡宁论证儒家民族主义能够支持自由民族主义的许多特征,尽管这是从不同的前提推论到这些政治观点的。贝淡宁显然没有变成一个自由主义者,但是他正为儒家承认一些基本的自由主义自由权利进行论证,这似乎是对他早期观点的背离。这是否代表他的视角的一种转变,抑或可能是一种言辞上的呼吁,众所周知,部分这些自由主义的自由权利受到当今中国许多人的重视。但是,我对于儒家民族主义是否与自由民族主义如此一致的看法有一些保留,而且我会解释自己关于从经典儒家或者从当代大陆儒家中寻找这些自由权利的实际疑虑。贝淡宁的论证在此似乎更接近于港台的新儒家,而新儒家有时候因为不加批判地采纳西方的自由主义而遭到批评。这样的描述也是不准确的,因为像牟宗三和徐复观等发现了西方自由主义许多值得赞赏的地方,但他们也基于儒家价值观对西方自由主义的各个面向作出激烈的批判。贝淡宁可能更倾向于这种观点。

言论自由是一项自由主义的价值,贝淡宁认为它可能也是一种儒家的价值,而且考虑到它在自由主义传统中的重要性以及用儒家术语为其辩护的挑战性,言论自由是论证的最佳起点。正如贝淡宁指出的:“即便自由主义者与儒家为言论自由提供不同的辩护,但是他们在实践意义上会达成一致的。”所以,在他头脑里显然有一种在结果上跟自由主义的言论自由非常接近的东西,尽管存在不同的辩护。然而,我会指出这项无论如何接近自由主义形式的价值都很难在经典儒家和相当晚近的大陆儒家思想中找到。

在自由主义的言论自由与儒家的言论自由之间最明显的不同在于谁被允许自由说话以及言论受到保护的程度。贝淡宁引用《论语》子路第十三篇第十五章和中华帝国的监察制度来说明批评政府的可能性。在《论语》中,不清楚的是谁被允许批评政府,而且从我们所了解的孔子时代的政府来看,没有官职负有批评统治者的明确责任。然而,他肯定会说:“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这句话的准确含义并不清楚,但它肯定意味着官员不允许逾越他们特定职责的边界。

这对于批评统治者没有说明什么,而儒家却经常因其向权力说真话的志向而受到表彰。不过,他们也经常为此付出代价而遭受从流放到死亡威胁等各种惩罚。众所周知,司马迁因支持李陵激怒于汉武帝而遭到宫刑。在明朝,王阳明也因类似行为遭到流放。海瑞的例子也是众所周知。这些例子都表明了在中国历史上并没有批评政府的权利。儒家官员经常感到不得不如此做,但这并不是受保护的言论自由。相反,他们也许要为自己的言论付出生命的代价,并且他们必须对这样的结果做好准备。我们可以敬佩他们在这样的环境下打算大胆说话的勇气,但是准备接受牺牲并不是对言论自由权利的辩护。

谁被允许或被指望去批评政府这个问题在自由主义和儒家的传统中也是十分不同的。在自由主义中,权利是基本的:任何具有理性能力的人都享有大致相同的权利。言论自由之权利肯定是受到限制最少的权利之一。选举权仅限于那些成年的公民,但是任何人无论任何年龄,是否公民,都可以批评政府。不过,在上述引证或者贝淡宁所提及的例子里,所有那些批评政府的人或者是实际的政府官员,或者是有可能成为政府官员的人。他们都是受过教育的精英阶层成员,如果不是实际上在政府工作,多数情况下他们也有志于此。大部分儒者都是坚定的精英主义者,而且我很难想象任何儒者会尊重来自没有受过良好教育的民众的批评,或者认为他们具有批评政府的同等权利。黄宗羲被认为是传统中国最激进的政治思想家,他指出皇帝应该每月出席一次帝国学院从而让学者可以自由批评他,但是他并没有说允许农民去表达他们的观点。

贝淡宁将儒家关于言论自由之观点与约翰斯图亚特密尔之观点进行比较,而密尔则是关于言论自由最著名的自由主义辩护者之一。不过,密尔捍卫自由论辩的两个原因分别是:它是到达真理所必需的,即便是错误,也有助于产生对真理更清晰的理解:“压制观点的表达之值得注意的弊端在于它是对人类的非法剥夺……如果这个观点是对的,那么人们就被剥夺了将错误转为真理的机会;如果是错误的,他们也失去了一项几乎同样重大的利益,就是通过与错误的碰撞产生对真理更加清晰的理解和更加生动的形象。”这些论证可能是错误的,但这不是我们主要关切的所在。我们应该看到在儒家里面,按照贝淡宁的观点,类似的关于规制表达的观点可能只是一种不同的辩护。

不过,儒家与自由主义在他们如何规制表达方面并不非常相似。孔子在这一主题上的观点是很难确定的,尽管他明显关切不道德的或者放肆的言论表达之影响,并因此在治理的讨论中建议禁止郑的音乐(《论语》卫灵公第十五篇第十一章)。孟子似乎反对自由主义关于论辩在达到真理方面的重要性之观点。当他辩驳对他好辩的指控时,孟子认为他没有选择。墨子和杨朱的学说充斥整个世界,而他必须与他们斗争。但是孟子暗示如果他无需这样做将更加好:

杨墨之道不息,孔子之道著,是邪说诬民,充塞仁义也。……吾为此惧,闲圣王之道,距杨墨,放淫辞,邪说者不得作……圣人复起,不易吾言矣。

在此,没有迹象表明与错误学说接触有丝毫帮助,并且,孟子谈到这样做的目的只是不让错误的学说产生。他没有详细说明彻底禁止他们的理由,这当然不是以密尔的方式所呈现的为言论自由进行的辩护。

后来的中国历史和思想证实了这一点。儒家认为他们的言论不应该受到限制,因为他们是正确的。他们似乎没有认识到自由论辩将导致更好地迈向真理之过程;相反,他们常常纠缠于异端学说或者只是不正确或不道德言论的潜在后果。书籍经常遭到禁止,尽管儒家可能未必做过这样的努力,但我也不知道来自儒家哲学家的任何反对。王阳明谈到秦始皇焚书问题,认为他只是烧掉错误的书而已:“始皇焚书得罪,是出于私意。又不合焚六经。若当时志在明道,其诸反经叛理之说,悉取而焚之,亦正暗合删述之意。”(《传习录》第11节)这可能涉及到墨子刻所标示的认识论乐观主义和认识论悲观主义之趋向。正如我们看到的孟子,中国的哲学家一般都对自己已经认识的道充满信心。因此,任何对道的偏离都必然是不正确的,而且可能只会损害真正的道之实现。不像密尔那样,他们通常觉得自己无需学习与其竞争的哲学(即便他们已经这样做了)。

贝淡宁也强调儒家对宗教自由的重视,再次运用经典和当代实例来表明宗教自由如何一直是并将继续是儒家思想的一部分。我较少关切这一点作为对中国历史的描述之准确度,更多的关切是儒家关于宗教自由观念的未来。作为贝淡宁的当代例子,蒋庆拒绝将“宗教”的概念运用到儒家,因为它是基于西方的宗教类型,而这不适用于中国文化。然而,通过恢复和推进康有为关于建立儒者之国的宗教理念,蒋庆正在将儒家带入一个比它在历史上更加严苛和较少宽容的方向。贝淡宁特别提到蒋庆对支持正式国家层面之宗教的西方国家如英国和丹麦的比较,但是至少在英国,宗教在政治上的意义可能正在减弱。英国宪法不会要求首相必须是英国国教的,尽管托尼布莱尔推迟皈依天主教直到他离开公职,而尽可能避免任何争议。英国国教的主教们是上议院的成员,但是他们仅是议会的一部分,而且晚近几十年来上议院的权力一直都在减弱。蒋庆已建议将孔子的后裔立为最高统治者并作为立法机构分支的首脑,而这不纯粹是象征性的角色。立法机构的另一分支将保留给那些在儒家学院学习并通过基于儒家经典的考试的人。虽然其他宗教的成员也能够在政府的其他部分中被代表,但蒋庆似乎刻画了一种比英国现存的更加紧密的特定宗教观点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

从本质上来说,蒋庆所倡导的儒家变得更像基督教意义上的宗教,并支持中央集权的等级制度及与国家的紧密联系。虽然还很难判断,但是对儒家的这种理解似乎在中国正变得更有影响力。人们想知道伴随着这样有组织宗教的不宽容是否将变成对儒家的这种新理解的一部分。晚近关于在曲阜修建一个新教教堂的争议就是一个例证,表明这是一种不同的可能性。尽管蒋庆认为其他宗教将被宽容,但这种自由将会如同言论自由一样在他的政治体制中受到限制吗?考虑到蒋庆将神圣价值的衰落与伴随新教在西方的兴起而强调的工具理性联系起来,他是否真的能够接受新教在中国的布施和传播呢?他似乎将之视为对中国文化的威胁。当然,他十分清楚的是政府必须追随的神圣价值是儒家的神圣价值,而不是新教的价值。

这一点的具体含义是明显的。蒋庆的追随者周北辰是深圳孔圣堂的负责人,他认为全国性的儒教组织应该接管教育,看起来,它将意味在中国的每个人都必须进行儒家的宗教教育。可能人们仍然可以在私人层面实践自己的宗教信仰,但是这肯定不是自由主义的宗教自由理念。当贝淡宁看到了儒家对宗教自由的重视,我却看到了一种儒家的基要主义的发展之征兆,这种基要主义坚决要求儒家优越于其他宗教的地位,并且要求儒家的宗教解释优越于世俗解释。我不能确定这在将来是如何发展的,但是存在一些迹象表明儒家正变得越来越不宽容,而且这将会继续,如果它按照当代某些儒者打算的方式进行制度化的话。

我们应该研究的另一种自由权是迁徙自由及其对机会自由的影响。自由民主的一个重要承诺是机会平等:每个人不管经济社会地位、种族或者宗教信仰都应该拥有机会改善他们自身并过一种有价值的生活。一般的观念认为应该是能力决定一个人未来的前途,而不是不相关的因素在起作用。当然,按照这一标准,美国不算是一个完美的社会,而且一个重要因素是教育很大程度上是依赖财政税收资助的,所以,富裕的地方将趋向比贫穷的地区拥有更好的公共学校。不过,由于存在迁徙自由,所以任何人只要有钱搬迁就能够迁徙到有更好学校的地区从而改进他们小孩的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不平等,尽管肯定还可以做得更好。

另一方面,在中国,户籍制度严重限制了迁徙自由,而且考虑到城市居民比农村人口获得更好的教育和服务,这意味着未来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依靠出生的概率。正如贝淡宁指出:“户口制度在功能上等同于种姓制度,标识出二等公民群体——仅仅因为他们不幸出生在农村。”贝淡宁认识到这是对自由主义的偏离,因为自由主义将不会容忍由超出个人能力之外的事情来决定如此悬殊的地位。他论证说儒家将会容忍这种制度安排只要它确实减少贫困。我不完全相信儒家应该容忍这样的情况。首先,它意味着在实现个人潜能方面的机会不平等,这将会遭到许多新儒家的反对,而且它将会使得吸引人们到治理良好的地方之政治理念不可能。(《论语》子路第十三篇第十六章;《孟子》梁惠王章句上第六章、第七章)但是如果他是对的话,这是另一个表明自由民族主义之自由权在儒家民族主义中不存在的例子。

现在这一切不是要说不可能根据儒家的术语寻找到解释这些自由权的例子。一些当代的新儒家已经这样做了,尤其是在言论自由方面。我想说的是,在历史上儒家传统的一般演化跟自由主义一直是十分不同的,而且在当今中国也存在若干有影响的儒家代表想保持其自身的演化。当然,也有其他的儒家,主要在港台和美国,他们在这些基本的自由主义自由权利中找到更多价值并且相信这些权利能够根据儒家的概念进行辩护,即便它们没法在经典的儒家文本中找到。我不会冒险推测这场争论将如何结束。我想提出的一点是,根据儒家文本所倡导的自由权要比自由主义的自由权受到更多的限制,因而,认为二者重合在一起是不成熟的,无论他是否认为这是一个可欲的结果或者不可欲的结果。儒家以一种更多而不是更少限制性的方式发展也许更好。

三、 传统思想与现代意识形态

然而,我想了解儒家民族主义能够具有多大的影响力。无论国学热还是儒家的复兴,在我看来,在民族主义问题上,孔子或孟子的观点将不是影响民族主义将在中国如何呈现的最重要因素。贝淡宁指出了与西方帝国主义相联系的民族羞辱情感对建立中国民族主义之舞台的重要性。我想他是对的。然而,这也产生了疑问,是否传统中国思想必须对民族主义说些什么才会产生其影响,因为,既不是儒家也不是法家阐述了他们应对如此局面的理念。如果昭雪民族耻辱仍然是中国民族主义的主要动力,那么,儒家民族主义也许只是无关紧要的。

贝淡宁将民族主义更激进的部分刻画为法家(也可佐见于新法家的主张),但我不认为能够从经典法家中寻找到这一情感。韩非子离开故国入秦,他显然没有因为让一个国家变强从而威胁到他的故乡而不安。韩非子的思想集中在增加一个国家的财富和军事力量,而不是维持一种不同的民族认同,因为这不是避免被更多强大的邻国吞并所必须的。笔者认为,从根本上驱动韩非子思想的是这样的理念,即财富和军事力量是安全和秩序之必需。尽管我认为这一点具有争议性,但我坚持无论是什么激发了韩非子,民族主义的自豪感并不在他的关切之中,而我相信贝淡宁也会同意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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