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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规划原则8篇

时间:2023-08-06 09:00:59

合理规划原则

合理规划原则篇1

然而,近年来,因为城市规划而引起的纷争与日俱增。关于某些城市规划忽视各方利益间协调、没有考虑环境保护等的批评声音,此起彼伏。甚至,近期出现的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备受瞩目的社会事件,牵引出的已经不仅仅是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补偿是否公平等问题,也同时把城市规划的合理性提领到热烈讨论之层面。毕竟,几乎所有的房屋拆迁都是依规划而为的。

其实,城市规划是对城市布局的一种人为设置,而城市布局必然涉及在城市中生活或经营各种事业的居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其实是一种利益安排或调整。目前施行的《城市规划法》(1989年制定)的确也意识到此,在诸多条款中体现立法者对不同利益之考虑,如“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城市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自然景观”、“民族传统”、“地方特色”、“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等等。

但是,由利益安排或调整之视角综观该法,可以发现存有两个重大缺憾。

第一,对个体利益未给予充分重视。上列对各类利益的表述,多落位于公共利益。即便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火、抗震”等阐释为牵涉个体利益在内,也只是在隐含的层面上,而没有给予明确的彰显。个别居民、企业或组织的正当权益,在城市规划中未得到其应有之受尊重地位。

第二,或许是更为重要的,对利益之安排或调整基本上取决于政府。《城市规划法》在细数政府制定城市规划需考虑的利益因素、从而试图对其施行实体控制以外,也在程序上明定城市规划需报上级政府或同级人大审批。可是,列举应当考虑之利益因素的方法,如果有控制效应的话,也是比较松软的。这些利益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是如何确认的?有没有被忽略或轻视的利益?各个不同利益的分量是多少?利益之间发生冲突(如繁荣经济与城市生态环境),哪个予以优先考虑?诸如此类问题,看起来都在政府宽泛的自由裁量空间内。更何况,个体利益在立法上还未被确切提及,即使政府在现实运作中予以一定照顾,也同样在自由裁量范围之中。政府乃凡人组成,其组织结构和资源或许有助于作出考虑周全的规划决策,但也不能否认其具有内在的智识局限或难以避免的利益偏袒。甚至,有的政府官员出于不当之动机,给某些利益以特殊关照,也并非罕见。由此,《城市规划法》将城市规划制定过程基本托付于政府,无异于让政府成为在规划领域中的“国王”。

任何纷争皆与利益相关,无论利益乃情感的、精神的抑或物质的。城市规划遭人诟病、引发纷争愈多,愈益表明其在安排或调整利益上的机制存在功能不足之问题。因此,《城市规划法》有关政府制定城市规划的实体规则、程序规则,皆有慎重反思和修订的必要。

就程序维度而言,当引入利益参与机制。既然城市规划乃一利益安排或调整过程,既然政府作为假定的公共利益代表者在如何确认、重视、协调具体的不同利益上存有局限,就应给予可能的利益受影响者介入这一过程的机会和权利。把城市规划制定过程视作各方利益充分主张、交流以及妥协的平台来设计,即便不一定获得令所有利益皆满意的所谓“正确”决策,亦可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可能的利益纷争。搭建这个平台的法律程序之核心,无非征求利害相关人的意见。

一方面,对利害相关人当作广义界定。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环保组织、文物保护组织)和未经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特定区域的居民或企业),甚至法律规定承担维护特定公共利益(如交通管理)的政府部门,都可列入利害相关人的范畴,只要他们针对某项拟定的城市规划决策,提出了某种切实相关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具体的城市规划决策,当分决策之轻重缓急,而定应当遵循之征求意见程序。有正当的公共利益理由必须在短期内及时作出决策的,可以采取非正式的征求书面评论意见的程序。否则,应以听证会方式召集各方利害相关人,就拟定的具体规划决策进行充分讨论和对话。鉴于城市规划决策少有紧急情况的,听证会方式可谓至关重要。

就实体维度而言,应确立信赖保护和比例合理原则。信赖保护是指人民对政府行为或承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城市规划绝非一成不变,顺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调整之必要。然而,城市规划亦是政府的一项决策,自其作出以后,就在社会中具有一定之拘束力,民众也会对其形成正当的信赖,并据此安排自己的生活或经营。城市规划的变更势必影响民众这一信赖以及基于信赖而获得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的变更除遵循征求意见之程序外,应当明确:第一,若变更可能赢得的公共利益,明显小于利害相关人因信赖而形成的正当利益,可考虑不予变更;第二,若公共利益理由充分、规划确需变更,可考虑(1)变更后的规划留有一定的生效期间,以使利害相关人根据新规划重新安排生活或经营;(2)对确实造成的利害相关人正当利益损害,给予合理的补偿。

合理规划原则篇2

然而,近年来,因为城市规划而引起的纷争与日俱增。关于某些城市规划忽视各方利益间协调、没有考虑环境保护等的批评声音,此起彼伏。甚至,近期出现的与房屋拆迁有关的备受瞩目的社会事件,牵引出的已经不仅仅是拆迁程序是否合法、拆迁补偿是否公平等问题,也同时把城市规划的合理性提领到热烈讨论之层面。毕竟,几乎所有的房屋拆迁都是依规划而为的。

其实,城市规划是对城市布局的一种人为设置,而城市布局必然涉及在城市中生活或经营各种事业的居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其实是一种利益安排或调整。目前施行的《城市规划法》(1989年制定)的确也意识到此,在诸多条款中体现立法者对不同利益之考虑,如“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城市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自然景观”、“民族传统”、“地方特色”、“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等等。

但是,由利益安排或调整之视角综观该法,可以发现存有两个重大缺憾。

第一,对个体利益未给予充分重视。上列对各类利益的表述,多落位于公共利益。即便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火、抗震”等阐释为牵涉个体利益在内,也只是在隐含的层面上,而没有给予明确的彰显。个别居民、企业或组织的正当权益,在城市规划中未得到其应有之受尊重地位。

第二,或许是更为重要的,对利益之安排或调整基本上取决于政府。《城市规划法》在细数政府制定城市规划需考虑的利益因素、从而试图对其施行实体控制以外,也在程序上明定城市规划需报上级政府或同级人大审批。可是,列举应当考虑之利益因素的方法,如果有控制效应的话,也是比较松软的。这些利益在城市规划过程中是如何确认的?有没有被忽略或轻视的利益?各个不同利益的分量是多少?利益之间发生冲突(如繁荣经济与城市生态环境),哪个予以优先考虑?诸如此类问题,看起来都在政府宽泛的自由裁量空间内。更何况,个体利益在立法上还未被确切提及,即使政府在现实运作中予以一定照顾,也同样在自由裁量范围之中。政府乃凡人组成,其组织结构和资源或许有助于作出考虑周全的规划决策,但也不能否认其具有内在的智识局限或难以避免的利益偏袒。甚至,有的政府官员出于不当之动机,给某些利益以特殊关照,也并非罕见。由此,《城市规划法》将城市规划制定过程基本托付于政府,无异于让政府成为在规划领域中的“国王”。

任何纷争皆与利益相关,无论利益乃情感的、精神的抑或物质的。城市规划遭人诟病、引发纷争愈多,愈益表明其在安排或调整利益上的机制存在功能不足之问题。因此,《城市规划法》有关政府制定城市规划的实体规则、程序规则,皆有慎重反思和修订的必要。

就程序维度而言,当引入利益参与机制。既然城市规划乃一利益安排或调整过程,既然政府作为假定的公共利益代表者在如何确认、重视、协调具体的不同利益上存有局限,就应给予可能的利益受影响者介入这一过程的机会和权利。把城市规划制定过程视作各方利益充分主张、交流以及妥协的平台来设计,即便不一定获得令所有利益皆满意的所谓“正确”决策,亦可在相当程度上减少可能的利益纷争。搭建这个平台的法律程序之核心,无非征求利害相关人的意见。

一方面,对利害相关人当作广义界定。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环保组织、文物保护组织)和未经组织化的利益群体(如特定区域的居民或企业),甚至法律规定承担维护特定公共利益(如交通管理)的政府部门,都可列入利害相关人的范畴,只要他们针对某项拟定的城市规划决策,提出了某种切实相关的利益诉求。另一方面,具体的城市规划决策,当分决策之轻重缓急,而定应当遵循之征求意见程序。有正当的公共利益理由必须在短期内及时作出决策的,可以采取非正式的征求书面评论意见的程序。否则,应以听证会方式召集各方利害相关人,就拟定的具体规划决策进行充分讨论和对话。鉴于城市规划决策少有紧急情况的,听证会方式可谓至关重要。

就实体维度而言,应确立信赖保护和比例合理原则。信赖保护是指人民对政府行为或承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受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城市规划绝非一成不变,顺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调整之必要。然而,城市规划亦是政府的一项决策,自其作出以后,就在社会中具有一定之拘束力,民众也会对其形成正当的信赖,并据此安排自己的生活或经营。城市规划的变更势必影响民众这一信赖以及基于信赖而获得的利益。因此,城市规划的变更除遵循征求意见之程序外,应当明确:第一,若变更可能赢得的公共利益,明显小于利害相关人因信赖而形成的正当利益,可考虑不予变更;第二,若公共利益理由充分、规划确需变更,可考虑(1)变更后的规划留有一定的生效期间,以使利害相关人根据新规划重新安排生活或经营;(2)对确实造成的利害相关人正当利益损害,给予合理的补偿。

与信赖保护关联、但有其独立价值的另一实体控制标准乃比例合理原则。这个原则具有三层涵义:第一,政府采取的手段确实可以实现政府希望实现的目的、目标;其二,政府采取的手段是在各种可选择的手段中对利害关系人权益最少侵害的;其三,利害相关人的利益损害不应超过政府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之所以称比例原则与信赖保护有关联,因为,该原则要求政府决策所考虑的利害关系人权益中包括信赖利益在内。比例合理原

则若在立法中得以确认,对个体利益的保护会更加充分。假设政府拟定的城市规划中打算建一条高速公路,这条公路准备穿过一片居民区,为此,可能需要动迁。但是,如果这条公路可以绕一下弯或运用高架方式、避开居民区,即便在建设方面需要多支出一些成本,也可以成为对居民最小侵害的方案。甚至,在建设成本中还可以减去动迁费用。政府原先拟定的城市规划方案就有重新设计的必要。

合理规划原则篇3

关键词:城市规划;基本原则

中图分类号: TU98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20-80-1

在城市规划建设中,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城市规划标准固然重要,但是统一的、规范的、科学的城市规划标准的实施前提是对城市空间的了解和对城市实体的考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合理的、科学的城市规范标准。

1 城市规划的定义

对于城市规划的定义各国也不尽相同。所谓城市规划是指根据城市的地理环境、人文条件、经济发展状况等客观条件制定适宜城市整体发展的计划,从而协调城市各方面发展,并进一步对城市的空间布局、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进行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的一项具有战略性和综合性的工作。

2 城市规划应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

2.1 整合原则

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首先必须依据实际情况,从全局出发,从实际情况出发,正确的处理和协调各种关系的整合原则。了解城市的空间与实体,城市的发展规模以及各项建设标准,并与城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利用好城市用地,合理划分功能区。

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要把我们的眼光放长远一些,要给城市的发展留有足够的空间,要用科学的眼光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不能只顾眼前利益而忽视了长远发展。

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还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通过绿化,可以减碳增氧,使空气保持清新。同时可以净化空气,因此花草树木具有吸引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吸附烟尘、灰尘,同时可以调节气候,隔音消声,最终促进人类身体健康。城市绿化具有美化环境景观的作用。绿化最直观的作用就是美化环境,让人们在钢筋混凝土的城市里面能够感受到大自然的美丽。

保护生态平衡,人与环境是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保持人与自然相互协调,既是当代人类的共同责任,也是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原则。

2.2 经济原则

城市规划过程中要把集约建设放在首位,珍惜每一寸土地,一定要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不能铺张浪费,要本着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少占农田、不占良田。土地是城市的载体,是不可再生资源。

2.3 安全原则

安全是人们生存的根本标准,因此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安全原则也是重中之重。规划的安全合理是一种必然也可以说是硬性要求,这点毋庸置疑。这里说的安全原则指的是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洪、防泥石流等要求。在规划过程中就必须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安全问题,不容忽视。2.4 美学原则

美学原则尤其要说的是注意传统与现代的协调,既要保护历史文化、名胜古迹,也要有创新意识,符合时展要求,与时俱进。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协调,建筑格调与环境风貌的协调。城市规划需要通过对建筑布局、密度。要体现城市的精神和气质,满足生态的要求。

2.5 社会原则

人是环境的主角,要注意协调好人与环境的关系,在规划过程中广场及公园是社会原则中要提到的两点,还需特别提到的就是公共设施,在公共设施的建设中还要注意考虑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的使用方便问题,只有富有人情味的城市才是人们喜爱的城市。

3 结语

整合原则要注意从实际情况出发,然后再协调整合各种关系;经济原则主要注意不能铺张浪费,珍惜每一寸土地;安全原则要做到在规划过程中防患于未然;美学原则要注意传统与现代结合,同时满足生态要求;社会原则关注人是环境的主体,致力打造富有人情味的城市。

参考文献

[1] 牛彦军,郝相林.城市规划与高品位教育空间环境营造――以安阳市为例[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5(05).

[2] 李婧,郭海鞍.中国古代文化对中国古代城市形态的影响[J].建筑知识,2006(01).

[3] 张健,刘春雪,刘敬东,刘健.浅析我国古代城市规划的文化与特色[J].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1).

[4] 赵明星,张玉霞.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理论研究三则[J].华中建筑,2008(08).

[5] 武前波,崔万珍.中国古代城市规划的生态哲学:天人合一[J].现代城市研究,2005(09).

[6] 张健,刘春雪,刘敬东,刘健.浅析我国古代城市规划的文化与特色[J].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1).

合理规划原则篇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2002102

1 相关概念界定

1.1 生态旅游

从生态旅游概念被提出,距今已经有31年了,就目前其概念界定还是模糊。国际生态旅游学会提出生态旅游是游客有意识的到目的地旅游,实现了解当地文化、自然等知识,这种旅游活动除了尽可能维持当地生态系统、财政上使当地居民受益、对当地自然游憩环境负有责任之外,还肩负着使当地经济繁荣、使当地居民的生活品质提升,同时尊重并维护当地居民群体的传统文化使其保持完整性。这个定义在传统定义上增加了居民收益内容,而当地居民是旅游规划中不可或缺的考虑对象,本文也采取此定义。

1.2 生态旅游规划

生态旅游规划作为旅游规划的分支之一,以生态旅游资源为依托,运用旅游规划的原理和方法,它要求从整体出发对生态旅游活动空间进行合理布局,是生态旅游目的地进行旅游开发、建设的法律依据,是生态旅游区社会、经济、环境效应和谐的指挥官。

2 国内研究进展

相比较国外,我国的生态旅游规规划起步较晚,关于生态旅游的研究兴起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中国于1994年成立了“中国生态旅游协会”(CETA),紧接着1995年与1996年分别在云南西双版纳和湖北武汉召开了生态旅游学术研讨会,后又有1999年被国家旅游局定为“生态环境旅游年”,这时生态旅游正式成为了被广泛倡导的一种旅游形式。

2.1 生态旅游规划与可持续发展研究

生态旅游规划具有协调性,即旅游目的地的环境、社会、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决定了生态旅游规划必须以生态原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为指导思想,而规划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旅游资源的保护,影响着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生态旅游规划是否合理,决定了旅游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刘玉安(2006)以典型生态旅游区石河子为研究对象,认为实现当地生态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保护当地生态环境旅游资源、突出旅游特色、营造良好的交通等服务环境、旅游宣传与环境保护相结合、保护游客利益。

2.2 生态旅游规划原则、理论与方法研究

旅游规划中要遵循市场导向、资源依托、法律监督、宏微观相结合等原则,生态旅游规划除了要遵守这些一般原则外,还要充分考虑生态旅游本身的特点,遵循保护先行与适度开发原则、生态环境和传统文化的原真性原则、各方利益共享原则、环境教育原则。国内学者对生态旅游规划原则的研究大体差不多。康宏成(2010)对生态旅游规划的原则也进行了总结,认为要遵循适度开发与可持续发展原则、保护性原则、自然与文化的原汁原味原则、各方参与原则、服务设施生态化原则、环境教育原则。

生态旅游规划是一个系统工程,生态旅游规划除了一般旅游规划基本理论外还有众多符合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理论来指导,其中可持续发展理论、景观生态学理论、生态伦理学理论、生态美学理论、生态经济学理论是最为重要的。申利(2004)阐明景观生态学是生态旅游规划的主要理论之一,分析了在景观生态学指导下旅游规划的过程,肯定了规划结合自然环境的旅游规划的景观生态学途径。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很多科学技术方法被运用到生态旅游规划中,典型的如GIS(地理信息系统)因具有强大的图形数据采集、空间数据可视化和空间分析功能,为生态旅游规划中提高工作效率与其科学性提供了理想的平台,在生态旅游规划中受到广泛的应用。刘芳(2009)认为GIS的应用必将给生态旅游资源的调查评价、旅游市场分析、开发空间规划以及当地环境保护监测与可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薛达元(2014)采用GIS对黔西南地区生态旅游资源进行调查分析,通过分析黔西南州旅游资源特征,规划该州生态旅游发展方向和特色。

2.3 生态旅游规划实证研究

生态旅游规划的实证研究是国内学者研究的热点,主要集中在对自然保护区、乡村旅游地区、民俗文化生态旅游区的规划研究方面。刘佳静(2008)以福建莱溪岩风景名胜区为例,将生态旅游规划与开发的相关理论和方法贯彻到风景游赏规划的实践中。王志臣(2012)分析了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我国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面临的管理体制不顺、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遭到破坏、布局不平衡、缺少规划等问题,并就宏观层面国家生态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对单个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建设规划的编制进行了探讨。张念萍(2014)概述了乡村生态旅游的几个基本类型,并分析了乡村生态旅游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了乡村生态旅游规划设计内容和发展战略。刘晓明等(2013)对新农村建设、农村生态旅游规划的基本概念进行了阐述,对新农村生态旅游规划的内容、原则作了归纳和总结,同时讨论了新农村生态旅游规划的要点。此外,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有学者对城镇化建设中的生态旅游规划进行了研究,李吉来(2013)认为在快速城镇化的进程中,生态环境的建设很重要,通过不断探索实践,做到既尊重当地生态环境,又提高城市与乡村生活品质。魏文波从文化与生态结合的视角出发,以生态学旅游理念为基础,以民俗文化旅游为研究对象,提出了民俗文化生态旅游的概念。吴妍(2008)认为民族旅游规划要充分体现民族性和现代性,要以保护为前提,在此前提下开发民族文化资源,同时注重民族旅游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文化效益。

合理规划原则篇5

尽管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综合工作,但在筹划过程中,还应遵循一些基本的原则。只有遵循这些基本原则,才能保证税收筹划预期目标的实现。在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税收筹划的技术性原则。税收筹划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综合工作,在筹划过程中,纳税人应该充分利用各项技术和方法,得到税收筹划的最优效果。税收筹划主要应该完善提高以下基本技术:账证完整,企业应纳税额要得到税务机构的认可,而认可的依据就是检查企业的账簿凭证。完整的账簿凭证,是税收筹划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所得归属,企业应对应税所得实现的时间、来源、归属种类以及所得的认定等作出适当合理的安排,以达到减轻所得税税负的目的;充分计列,凡税法规定可列支的费用、损失及扣除项目应充分列扣;利用优惠,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免规定进行税收筹划;优化投资结构,合理地组合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资金在投资中的结构,可以降低企业税负,最大限度的提高投资收益;选择经营方式,经营方式的不同,适用税率也不一样;选择机构设置,不同性质的机构,由于纳税义务的不同,税负轻重也不同。税收筹划要考虑企业组织形态。

二、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原则。税收筹划的合法性原则表现在其活动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符合现有的法律规范,即所做的税收筹划活动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税收法规原则,国家征税必须有法定的依据,纳税人也只需根据税法的规定缴纳其应缴纳的税款;二是要注意税法的新变化。

进行税收筹划要时时注意税法的变化。税收筹划的性质和发展过程决定了税收筹划必须走规范化、法律化的道路。首先,需要建立起税收筹划合法性的认定,可以先形成行业惯例再逐步法律化,以明确界定合法筹划与避税、逃税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其次,应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纳税人作为筹划方案的使用者和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对方案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要负全部责任,而方案的提供者则要受行业执业标准的约束,严重违规或违法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再次,对税务这个行业要加强规范化和法律化建设,建立规范的执业标准和监督机制。

三、税收筹划的合理性原则。所谓合理性原则,主要表现在税收筹划活动中所构建的事实要合理,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符合行为特点,即使构建的事实无法做到,也不能把其他行业的做法照搬到本行业。行业不同,对构建事实的要求就不同;二是不能有异常现象,要符合常理。有的产品附加值低,且大宗笨重,销售半径受到明显限制,在利用运输费分解销售收入时就要注意,不能让发生的运输费所产生的运输半径,超过正常的、合理的半径,否则就是虚假事实;三是要符合其他经济法规要求,不能仅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问题。在现代经济运行中,股权投资活动非常频繁,合并、分立、兼并已是正常行为,在此过程中形成大量税收问题,税收筹划空间大,但也较困难。总之,构建事实要合情合理,更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所设计的方案一定要因时因地而宜,不能一概照搬照套。

四、税收筹划的“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筹划原则。由于纳税人的上述筹划行为是在具体的业务发生之前进行的,因而这些活动或行为就属于超前行为,需要具备超前意识才能进行。但税收筹划不仅仅是“事前”行为。如在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时,相对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就是“事前”行为;反过来,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便是“事后”行为。又如一个会计期间相对于前一个会计期间的税收筹划,就是“事后”行为。从实际工作来看,在纳税事务发生之前,税收筹划主要体现在对企业各个经营管理环节的指导作用。并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税法规定以及相关政策,做出具有预见性的、全局性的纳税方案,以减少企业纳税成本,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在纳税事务发生时,税收筹划的重点是企业纳税运作方案的实施,帮助企业减少纳税风险和边际损失。纳税义务发生后,税收筹划的作用是对企业纳税行为进行论证、分析、评价和考核。可见,税收筹划应是“事前”、“事中”、“事后”的一个完整过程,需要前后兼顾,在动态发展中把握税收筹划重点。

五、税收筹划的综合衡量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过程。它应该服从财务管理的目标,即利润(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在筹划税收方案时,不能一味地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税收筹划引起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收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方案的实施付出费用,以及会产生因选择此方案而放弃彼方案的机会成本,只有增加的收益大于增加的费用和机会成本时,这个方案才是合理的方案。一项税收筹划方案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税负轻的方案不一定是最优方案。可见,税收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税收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合理规划原则篇6

关键词:小城镇规划设计

1 小城镇规划存在的问题

1.1 没有形成成熟的小城镇规划理论体系

目前,我国小城镇建设尚末摆脱自然演进的模式,没有形成成熟的规划理论体系。在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管理近30年的规划建设实践中,小城镇规划技术理论发展远远落后于小城镇建设发展的速度,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小城镇规划理论与技术管理体系。在小城镇规划实践中,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小城镇规划及村庄规划所含的各种内容、技术标准都在小城镇建设所必须的规划设计中运用,但往往内容及技术标准相互不衔接,不协调,造成工作的被动。小城镇规划理论急需创新。

1.2 缺乏资金,规划技术力量不足,管理不规范,

由于小城镇大多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尤其是地处西部地区的小城镇,经济条件和社会环境相对东部及沿海地区落后,突出表现在财政困难,是吃饭财政,基本上就是保政府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政府基本运行,加上按照现行“乡(镇)财县管”的财政体制,很多小城镇没有财力将规划编制、实施及监督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据统计,全国60%的小城镇没有规划管理机构,缺乏专业技术人才,造成规划管理混乱,管理缺位,不按规划,无证违法及无序建设的状况非常严重。规划管理要实施“一书三证”的管理办法和管理程序,小城镇的行政领导往往没有按照上述规划和程序进行规划的实施及管理,误认为只要按照总体规划平面图和文字说明或凭经验及长官意志,去确定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即可,且往往无原则的迁就法律意识淡薄的建设业主。造成这种局面,一方面是行政长官对《城乡规划法》及城镇规划建设工作不熟悉,对专业了解甚少,对建设业主放任的结果;另一方面是规划编制单位缺乏职业精神,为了利益,迁就现状、迁就长官意志和业主不合理要求。

1.3 规划体系不完善,规划可操作性差。

很多小城镇只编制了总体规划,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项专项规划等,还有,小城镇规划的一个规划期限大多为15~20年,,很多小城镇总体规划已经到期却没有修改等,这些造成规划体系不完善。以及很多编制规划的单位没有认真研究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内容达不到规定深度,从而导致可操作性差,且单凭批准的总体规划用于指导小城镇建设,其现实引导控制作用大打折扣,规划难以落地。

1.4,没有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很多小城镇,表面上是科学编制规划,而实际上对小城镇的土地经济因素、城镇空间、城镇景观、综合效益分析等大多缺项且缺乏论证说明,更没有仔细研究地方特色及历史文化,没有保护历史文化资源,造成小城镇建设千城一面,没有凸显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

1. 5 没有统筹协调发展

由于城镇体系规划缺位,加之规划意识不足,没有进行小城镇的职能性质定位,没有对其产业发展进行引导和区域协调,一些小城镇产业同质化竞争比较严重。分散无序的投资方式既形不成规模,又造成同类产业重复建设,无序竞争,经济效益低下,造成比较大的浪费,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2 小城镇规划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2.1 宏观指导的原则

区域协同、城乡协调发展原则: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整体战略指导下,谋求产业发展、人口分布、居民点建设、基础设施布点、生态环境改善的城乡有机结合,促进城乡经济、社会、文化相互渗透、相互融合,达到城市与乡村共生共荣、区域整体协调发展。

因地制宜原则:小城镇地区差异大,发展条件不同,要充分发挥特色优势,强化地域特色,采用适宜技术,走特色发展之路。

人本主义原则:充分利用现代文明成果,强调人文关怀,因地制宜建立适合人类生存与发展和谐的人居环境,构筑具有一定乡土特色和地狱特色的小城镇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模式。

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综合、长期、渐进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市场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资源合理配置,充分提高提到利用效率。对城镇公共设施实行政府的有效调控,保证小城镇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协调发展。

2. 2 规划技术原则

科学合理原则:坚持科学理性。兼顾小城镇的价值合理和技术合理。

完整性原则:全面考虑各项规划影响因素,完善各项规划内容。

灵活性原则:注重适应性,加大规划弹性,留有发展余地。

创新性原则:探索新方法,应用新技术,促进体制创新。

独特性原则:挖掘特色要素,强化地域特色。

集约性原则:节约资源,通高效益,促进集约化发展。

连续性原则;尊重历史,尊重现状,远近结合,滚动发展。

可操作性原则:着眼长远,立足现实;政策到位,措施得力;强化规划的可操作性。

3 当前开展小城镇规划的指导思想

3.1 进行规划理论创新,建立统筹规划的观念。

(1)制定和实施小城镇规划,必须以建立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镇,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基本目标,坚持城乡统筹的指导思想。

(2)必须具备区域全局观念,制订综合性的规划;编制实施综合性的规划,必须实施由政府组织、部门协调、专家领衔及公众参入的规划编制体制。要实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统筹协调,避免三个规划内容打架,实现三规合一。

(3)在改革实践中,把一些做的好的,先进的小城镇规划经验理论进行总结,上升到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高度,形成一套完整的小城镇规划理论与技术管理体系,用于指导小城镇规划实践。

3.2 保障经费、建立健全规划机构,引进技术人才,规范管理

小城镇要保障规划经费,要建立健全相应规划管理机构。每个小城镇都要设立规划管理站所,至少要引进2―3名规划专业技术人才,将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充足的规划经费,做的有机构、有技术人员、有经费,改变规划缺机构,缺技术人才,缺资金的穷迫状况,真正使规划落到实处。要严格实施“一书三证”的管理办法和管理程序,,发挥其在小城镇规划建设过程中极其重要的作用。加强执法,不管是建设业主,是单位或行政领导,只要违反规划规定,就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3.3 完善规划体系,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要求,依据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规定和标准,及时编制和修改小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想详细规划及必须的专项规划。认真研究小城镇的土地经济因素、城镇空间、城镇景观、综合效益分析等,科学编制各项规划,要达到规划编制的深度和要求,提高规划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3.4 突出文化内涵,塑造地方特色。

历史文化是小城镇所特有的,它是城镇特色中“最内在、最具有恒久力的东西”,是小城镇的灵魂。因此,小城镇规划设汁应结合本土文化,塑造“地方特色”。小城镇文化的涵盖面很广 ,除了历史文化之外,还包括民族文化、经济文化、建筑文化、自然文化、地域文化、精神文化等诸多方面。小城镇规划应突出文化原则,塑造小城镇自己的特色。小城镇规划要更深一层地去“做文化”,力求做出地方特色、做出品牌。规划设计人员在对小城镇进行规划设计之前,要全面地调查、掌握小城镇历史、地域、建筑、民族、产业等方面的特色,挖掘其深层次的文化内涵。

3. 5 注重强化协调的手段和措施,完善城镇体系规划

要把小城镇放到小区域乃至全国甚至全世界等大区域的视野中来审视,来规划。要在城镇体系规划中明确小城镇的职能定位,要编制完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及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1)贯彻城乡统筹的规划要求,协调区域范围内的城镇布局和发展。确定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城镇化发展途径和城镇体系,规划要以区域为整体,着重研究完善区域经济发展环境。

(2)明确区域内各级城镇的功能定位,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对开发建设活动提出鼓励或限制的政策。协调和控制对区域整体发展不利的开发活动。

(3)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基础设施,实现区域基础设施的互利共享和有效利用。对区域开发活动的空间布局和时序进行引导,通过合理、妥善的组织,实现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降低区域开发成本。

(4)通过不同空间职能分类和管制要求,优化空间布局结构,实行错位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协调城乡发展,促进各类用地的空间集聚。

3.6 强化生态理念,进行生态规划

历史教训告诉我们,那种粗放污染式的发展是不可持续的,小城镇规划建设到了应该进行检讨,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时候了。决不能以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获取暂时的经济利益,必须切实保护好小城镇的生态环境,以利于小城镇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小城镇建设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也不仅仅是市政建设问题,而是涉及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全面发展过程。保护生态环境是小城镇建设的重要方面,也是小城镇经济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证。。小城镇规划应按照建设生态小城镇的要求,高起点、高标准地进行生态规划设计,提高小城镇的形象和品位,吸引农村人口就近进入小城镇,加速我国城镇化的进程。

生态城镇是今后小城镇发展的必然趋势。生态规划是小城镇趋向生态化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强化生态理念、注重生态规划设计是小城镇规划应该遵循的必不可少的原则。

4 结语

合理规划原则篇7

关键词:中小城市;城市规划;目标;科学发展观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2-0097-01

1 城市规划设计存在的问题

从中小城市建设进程来看,这一时期的城市规划设计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城市规划起步晚,意识淡薄。

(2)规划人才匮乏,管理人才的数量、质量和知识结构不合理,素质偏低的现象长期存在,在中小城市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3)规划科学性不强,缺乏长远性。①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滞后于经济增长的速度。②生态环境规划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③没有科学有效地分区规划,使整个城市功能布局、用地平衡、资源配置等都处在模糊的状态。目前部分中小城市公建项目的报建审批,不是在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城市功能区建设,而是按建设单位自行协商的地点进行平面规划,出现了本末倒置的规划行为,其后果是致使城市公共设施服务半径小、服务功能少、布局不均匀、发展不平衡。

(4)地方特色不鲜明,综合功能不配套。部分中小城市不是结合本地区的人文、历史、地理、景物等实际来搞规划,而是贪大求洋、舍近求远,搞大而全、高而空的规划;不是结合自己经济能力、社会发展、生态环境等实力和功能来搞规划,而是在出政绩、顾眼前、想局部等心态和目的下定规划,因而出现一个模式、一张脸或者功能不齐、配套不全的城市设施现象。

2 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的目标和原则

2.1 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的目标

中小城市同大城市一样也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系统,系统内各个社会群体之间价值取向和利益倾向都有所不同。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是一种使中小城市发展合理化、有序化的手段,由此它的进行过程就必须要考虑并综合中小城市社会的价值理想和利益要求。在实践中,不同人群的关注目标和价值取向并不相同,行政领导认为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是中小城市形象的设计,是一种策划、也是一种对本地区的宣传。规划设计人员认为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是一种对中小城市空间形态进行研究和设计并转译成控制准则的过程,借此引导中小城市三维空间形态的有序生成,规划部门则认为中小城市城市设计是一种管理的策略和依据。城市管理和房地产开发商注重从投资效益出发来评价中小城市城市设计对地块产生的影响。于是,人员相互之间对中小城市城市设计要求和目标就迥然不同有时甚至于相互冲突。

(1)协调城市群体。

中小城市的区域特征表现为城乡结合的特色,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第一产业布局调整的中心,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应充分体现到这种特殊性,站在区域的高度,注意各中小城市间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可能,充分考虑规模效益和聚集效益,研究其职能特征和辐射范围,既满足本市的基本要求,又以最佳规模的原则统一部署,达到各显其能、相互促进的目标,特别在中小城市密集地区,城市规划设计更要体现区域宏观决策的作用。

(2)优化产业结构。

中小城市往往会具有一、二、三产业并存的产业结构特征,即使第二产业,与大城市的工业也不同,大多有较强的块状经济特点,城市规划设计必须考虑到这种特点并加以利用和引导。在城市规划设计中体现产业特点,力图反映这种特色,使之明确区别于大城市的产业特征,通过城市规划设计起促进产品市场化的作用。

(3)合理城市规模。

中小城市规模具有不确定性和相对有限的特点。城市规划必须注意到这种特点,对前者,必须考虑到发展需求的阶段规模,具有应变能力,规划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对后者,必须既注意规模效益,又具有尽可能多的便利性,同时注意人口规模相同的中小城市与大城市居住区中心的区别,着力于提高中小城市的辐射影响能力。

(4)表达生活模式。

中小城市在生活模式上存在有一定数量的产、销、居一体的方式,这是由于中小城市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缘故,因此城市设计应倡导这种生活模式,并在空间、功能、景观等方面组织出多种形态,避免简单搬用大城市设计的做法,要体现灵活性的特征。

(5)传达文化底蕴。

中小城市虽不能回避平均文化教育水平相对大城市较低的现实,但也绝不可低估传统文化的深厚性。所以,中小城市的城市设计目标应促进传统文明的学习和现代文明的传播相结合,以提高文化素养,创造和保护中小城市的良好面貌,树立特有的公共意识。总之,中小城市城市设计应当和文化规划相结合,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设计。

2.2 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的原则

城市规划设计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城市与国家、地区、其他城市的关系、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城市建设的内部关系等的指导思想。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遵循和坚持以下原则:

(1)整合原则。中小城市规划设计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关系的整合原则: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科学考虑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文教区等,形成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要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辩证关系;要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辩证关系,避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2)经济原则。中小城市规划要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重要。

(3)美学原则。规划是一门综合艺术,需要按照美的规律来安排城市的各种物质要素,以构成城市的整体美,给人以美的感受,避免“城市视觉污染”。

(4)社会原则。所谓社会原则,就是在城市规划设计中树立为全体市民服务的指导思想,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尽量满足市民的各种需要。所以规划设计要注重人与环境的和谐和要大力推广无障碍环境设计。

参考文献

合理规划原则篇8

【关键词】城市规划;分析

【中图分类号】TU369 【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1674-3954(2011)03-0222-01

一、城市规划设计存在的问题

从中小城市建设进程来看,这一时期的城市规划设计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城市规划起步晚,意识淡薄。

2、规划人才匮乏,管理人才的数量、质量和知识结构不合理,素质偏低的现象长期存在,在中小城市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城市规划及其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3、规划科学性不强,缺乏长远性。①城市基础设施规划滞后于经济增长的速度。②生态环境规划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③没有科学有效地分区规划,使整个城市功能布局、用地平衡、资源配置等都处在模糊的状态。目前部分中小城市公建项目的报建审批,不是在分区规划所确立的城市功能区建设,而是按建设单位自行协商的地点进行平面规划,出现了本末倒置的规划行为,其后果是致使城市公共设施服务半径小、服务功能少、布局不均匀、发展不平衡。

4、地方特色不鲜明,综合功能不配套。部分中小城市不是结合本地区的人文、历史、地理、景物等实际来搞规划,而是贪大求洋、舍近求远,搞大而全、高而空的规划;不是结合自己经济能力、社会发展、生态环境等实力和功能来搞规划,而是在出政绩、顾眼前、想局部等心态和目的下定规划,因而出现一个模式、一张脸或者功能不齐、配套不全的城市设施现象。

二、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的目标和原则

1、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的目标

中小城市同大城市一样也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系统,系统内各个社会群体之间价值取向和利益倾向都有所不同。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是一种使中小城市发展合理化、有序化的手段,由此它的进行过程就必须要考虑并综合中小城市社会的价值理想和利益要求。在实践中,不同人群的关注目标和价值取向并不相同,行政领导认为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是中小城市形象的设计,是一种策划、也是一种对本地区的宣传。规划设计人员认为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是一种对中小城市空间形态进行研究和设计并转译成控制准则的过程,借此引导中小城市三维空间形态的有序生成,规划部门则认为中小城市城市设计是一种管理的策略和依据。城市管理和房地产开发商注重从投资效益出发来评价中小城市城市设计对地块产生的影响。于是,人员相互之间对中小城市城市设计要求和目标就迥然不同有时甚至于相互冲突。

(1)协调城市群体。

中小城市的区域特征表现为城乡结合的特色,是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第一产业布局调整的中心,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应充分体现到这种特殊性,站在区域的高度,注意各中小城市间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可能,充分考虑规模效益和聚集效益,研究其职能特征和辐射范围,既满足本市的基本要求,又以最佳规模的原则统一部署,达到各显其能、相互促进的目标,特别在中小城市密集地区,城市规划设计更要体现区域宏观决策的作用。

(2)优化产业结构。

中小城市往往会具有一、二、三产业并存的产业结构特征,即使第二产业,与大城市的工业也不同,大多有较强的块状经济特点,城市规划设计必须考虑到这种特点并加以利用和引导。在城市规划设计中体现产业特点,力图反映这种特色,使之明确区别于大城市的产业特征,通过城市规划设计起促进产品市场化的作用。

(3)合理城市规模。

中小城市规模具有不确定性和相对有限的特点。城市规划必须注意到这种特点,对前者,必须考虑到发展需求的阶段规模,具有应变能力,规划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对后者,必须既注意规模效益,又具有尽可能多的便利性,同时注意人口规模相同的中小城市与大城市居住区中心的区别,着力于提高中小城市的辐射影响能力。

(4)表达生活模式。

中小城市在生活模式上存在有一定数量的产、销、居一体的方式,这是由于中小城市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缘故,因此城市设计应倡导这种生活模式,并在空间、功能、景观等方面组织出多种形态,避免简单搬用大城市设计的做法,要体现灵活性的特征。

(5)传达文化底蕴。

中小城市虽不能回避平均文化教育水平相对大城市较低的现实,但也绝不可低估传统文化的深厚性。所以,中小城市的城市设计目标应促进传统文明的学习和现代文明的传播相结合,以提高文化素养,创造和保护中小城市的良好面貌,树立特有的公共意识。总之,中小城市城市设计应当和文化规划相结合,这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设计。

2、中小城市城市规划设计的原则

城市规划设计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城市与国家、地区、其他城市的关系、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城市建设的内部关系等的指导思想。在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遵循和坚持以下原则:

(1)整合原则。中小城市规划设计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关系的整合原则:应当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正确处理好城市局部建设和整体发展的辩证关系,科学考虑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之间的内在联系,合理安排城市生活区、工业区、商业区、文教区等,形成统一协调的有机整体;要正确处理好城市规划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辩证关系;要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辩证关系,避免重复“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2)经济原则。中小城市规划要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重要。

(3)美学原则。规划是一门综合艺术,需要按照美的规律来安排城市的各种物质要素,以构成城市的整体美,给人以美的感受,避免“城市视觉污染”。

(4)社会原则。所谓社会原则,就是在城市规划设计中树立为全体市民服务的指导思想,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原则,尽量满足市民的各种需要。所以规划设计要注重人与环境的和谐和要大力推广无障碍环境设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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