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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与金融管理8篇

时间:2023-08-11 09:14:04

国际金融与金融管理

国际金融与金融管理篇1

这次国际研讨会把交流“各国政府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经验”作为一个重要主题,顺应了当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关切,有利于及时总结交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深入研讨在危机情况下的公共行政领域理论和实践创新问题。借此机会,我主要就中国政府近两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做法,谈一些认识,与大家交流。

近两年来,人类社会经历了一场极为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中国虽然没有发生金融危机,也没有发生经济危机,但这场国际金融经济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的冲击是巨大的。突出表现为:经济增速一度陡然下滑,经济增长速度由的13%降至9%,其中第四季度猛降至6.8%,一季度进一步降至6.1%;出口大幅下降,由增长17.2%转为下降16%;许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不少企业停产倒闭,失业人员大量增加,大批农民工返乡。

面对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对国内外金融经济形势作出全面分析和准确判断,果断决策,从容应对。主要做法有:

一是着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扩内需、保增长。从第四季度开始,就果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实施并不断丰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和一系列措施。包括大规模增加财政支出和实行结构性减税,大幅度增加货币信贷投放,扩大投资规模,增加消费能力,主要靠国内需求来拉动经济增长。

二是着力调结构、上水平,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后劲。坚持把保增长与调结构紧密结合起来,注重解决制约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包括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投入,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大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科技创新和进步,实施十大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出台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制定和实施支持重点地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是着力深化改革开放,完善促进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把深化改革开放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强大动力,努力消除体制。适时推动一些重点领域改革,包括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序进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全面启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时,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支持出口企业,不断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四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更加注重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包括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困难群体就业;显著增加社会保障投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大幅度增加教育支出,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由于及时、果断采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和政策措施,从第二季度开始,经济增速下滑趋势迅速扭转,中国经济在全球率先企稳回升,并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主要标志是:经济平稳增长,我国gdp逐季快速回升,二季度回升到7.9%,四季度达到10.4%,全年比上年增长9.1%;1至9月gdp同比增长10.6%。就业不断增加,城镇新增就业1102万人;1至9月城镇新增就业931万人,同比多增80万人。出口快速回升,12月出口增长由负转正,同比增长17.7%;1至9月,出口同比增长34%。物价保持稳定,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下降0.7%,以来物价温和回升,1至9月,同比上涨2.9%。与此同时,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也取得重要进展。

实践证明,中国政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和政策措施是有力、有效的,中国的发展模式也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经受住了考验。

中国政府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积累了在复杂经济环境中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经验。概括起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是注重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一方面,积极运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充分发挥我国社会政治制度决策高效、组织有力、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采取果断措施,迅速稳定市场预期,提振社会信心,扩大即期社会需求。同时,尊重市场规律,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的有机统一,既重视弥补市场失灵,又重视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注重处理好短期和长期两者关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既克服短期困难、解决突出矛盾,又加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为长远发展奠定基础。在经济增长遇到严重困难的特殊情况下,采取超常规做法,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同时,重视短期增长目标与长期发展目标相衔接,强调保持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把握好宏观经济政策的重点、力度和节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是注重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在全球受金融危机冲击、外需急剧收缩的情况下,更加注重把扩大内需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加大开拓国内市场力度,挖掘国内市场潜力,充分发挥内需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同时,坚定不移地实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外需,努力保持国际市场份额,形成内需外需协调拉动经济增长的格局。

四是注重兼顾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两方面。既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又坚持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统一,通过加快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增强经济发展拉动力。注重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来谋划发展,加大公共财政支出,加强社会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加快建立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是注重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政府审时度势,总揽全局,调动各种资源,及时出台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引导和调控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各地方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同时,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创造性开展工作,从而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共克时艰的强大合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过程中,高度重视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这方面包括:增强政府决策力,建立宏观经济监测和预警制度,做到见事早、决策准、行动快,并完善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增强政府应变力,创新政府管理理念,优化行政权力结构,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做到反应敏捷、对策灵活。增强政府执行力,加强行政督察检查,建立行政问责和绩效评估制度,确保国家各项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增强政府公信力,政府带头勤俭节约,压缩行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营造行政新风。同时,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市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改进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强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发展电子政务,提高办事效率。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透明度,完善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通过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有力地提升了政府管理创新能力和水平。

以上这些做法和经验,不仅使中国经济化危为机,取得显著成绩,而且进一步丰富了中国发展模式的科学内涵。

女士们、先生们:

当前世界经济虽然缓慢复苏,但国际金融危机的阴霾仍未散去,全球经济复苏进程将是艰难、曲折的过程。中国经济发展虽然总体形势向好,但也面临一些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矛盾,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促进国民经济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仍是我国面临的重大任务。

不久前,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五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这个重要历史文献在深入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综合考虑未来发展趋势和条件的基础上,对我国今后5年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十分明确地提出,中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要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科学把握发展规律,主动适应环境变化,有效化解各种矛盾,更加奋发有为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主攻方向,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重要支撑,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重要着力点,坚持把改革开放作为强大动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在总体战略部署上,着力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坚持扩大内需战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是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经济长期持续发展的重大方针。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处理好保增长、调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预见性,防范各类潜在风险。要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进一步释放城乡居民消费能力。要发挥投资对扩大内需的重要作用,保持投资合理增长,调整优化投资结构,有效拉动经济增长。

(二)坚持调整和优化结构,提升经济建设现代化水平。要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三)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就业和和谐劳动关系,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和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同时,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四)坚持推进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继续优化政府结构、行政层级、职能责任;推进政务公开,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问责制,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要素市场改革,理顺资源类产品价格关系,完善重要商品、服务、要素价格形成机制。

贯彻落实以上决策部署,就一定会成功开创科学发展的新局面,中国的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抵御风险能力会进一步提高,就可以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具有决定意义的基础。无疑地,新的形势和繁重任务,对中国公共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完全可以相信,在新的历史进程中,中国行政管理创新能力和水平一定会不断得到提升,既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也一定能够实现。

女士们、先生们:

国际金融与金融管理篇2

这次国际研讨会把交流“各国政府应对全球金融危机的经验”作为一个重要主题,顺应了当前国际社会的普遍关切,有利于及时总结交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经验、深入研讨在危机情况下的公共行政领域理论和实践创新问题。借此机会,我主要就中国政府近两年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做法,谈一些认识,与大家交流。

近两年来,人类社会经历了一场极为严重的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中国虽然没有发生金融危机,也没有发生经济危机,但这场国际金融经济危机对我国经济造成的冲击是巨大的。突出表现为:经济增速一度陡然下滑,经济增长速度由的13%降至9%,其中第四季度猛降至6.8%,一季度进一步降至6.1%;出口大幅下降,由增长17.2%转为下降16%;许多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不少企业停产倒闭,失业人员大量增加,大批农民工返乡。

面对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的严重冲击,党中央、国务院及时对国内外金融经济形势作出全面分析和准确判断,果断决策,从容应对。主要做法有:

一是着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扩内需、保增长。从第四季度开始,就果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实施并不断丰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和一系列措施。包括大规模增加财政支出和实行结构性减税,大幅度增加货币信贷投放,扩大投资规模,增加消费能力,主要靠国内需求来拉动经济增长。

二是着力调结构、上水平,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后劲。坚持把保增长与调结构紧密结合起来,注重解决制约发展的结构性矛盾。包括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投入,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大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科技创新和进步,实施十大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出台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政策措施,加强节能减排和生态保护。制定和实施支持重点地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是着力深化改革开放,完善促进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把深化改革开放作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强大动力,努力消除体制。适时推动一些重点领域改革,包括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序进行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全面启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同时,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支持出口企业,不断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

四是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更加注重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包括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重点解决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和困难群体就业;显著增加社会保障投入,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大幅度增加教育支出,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由于及时、果断采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和政策措施,从第二季度开始,经济增速下滑趋势迅速扭转,中国经济在全球率先企稳回升,并保持较快的发展势头。主要标志是:经济平稳增长,我国gdp逐季快速回升,二季度回升到7.9%,四季度达到10.4%,全年比上年增长9.1%;1至9月gdp同比增长10.6%。就业不断增加,城镇新增就业1102万人;1至9月城镇新增就业931万人,同比多增80万人。出口快速回升,12月出口增长由负转正,同比增长17.7%;1至9月,出口同比增长34%。物价保持稳定,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下降0.7%,以来物价温和回升,1至9月,同比上涨2.9%。与此同时,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也取得重要进展。

实践证明,中国政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揽子计划和政策措施是有力、有效的,中国的发展模式也在这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经受住了考验。

中国政府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积累了在复杂经济环境中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经验。概括起来说,有以下几点:

一是注重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一方面,积极运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充分发挥我国社会政治制度决策高效、组织有力、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采取果断措施,迅速稳定市场预期,提振社会信心,扩大即期社会需求。同时,尊重市场规律,坚持政府调控和市场机制的有机统一,既重视弥补市场失灵,又重视激发市场活力。

二是注重处理好短期和长期两者关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既克服短期困难、解决突出矛盾,又加强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为长远发展奠定基础。在经济增长遇到严重困难的特殊情况下,采取超常规做法,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同时,重视短期增长目标与长期发展目标相衔接,强调保持宏观调控的针对性、灵活性,把握好宏观经济政策的重点、力度和节奏,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是注重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在全球受金融危机冲击、外需急剧收缩的情况下,更加注重把扩大内需作为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加大开拓国内市场力度,挖掘国内市场潜力,充分发挥内需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同时,坚定不移地实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采取有力措施稳定外需,努力保持国际市场份额,形成内需外需协调拉动经济增长的格局。

四是注重兼顾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两方面。既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又坚持发展经济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统一,通过加快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结构优化,

增强经济发展拉动力。注重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来谋划发展,加大公共财政支出,加强社会公共服务,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发展,加快建立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五是注重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政府审时度势,总揽全局,调动各种资源,及时出台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引导和调控经济社会发展,帮助各地方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同时,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创造性开展工作,从而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共克时艰的强大合力。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过程中,高度重视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这方面包括:增强政府决策力,建立宏观经济监测和预警制度,做到见事早、决策准、行动快,并完善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增强政府应变力,创新政府管理理念,优化行政权力结构,完善政府运行机制,做到反应敏捷、对策灵活。增强政府执行力,加强行政督察检查,建立行政问责和绩效评估制度,确保国家各项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增强政府公信力,政府带头勤俭节约,压缩行政开支,降低行政成本,营造行政新风。同时,大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强化市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改进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强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发展电子政务,提高办事效率。推行政务公开,提高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透明度,完善社会听证和社会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通过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有力地提升了政府管理创新能力和水平。

以上这些做法和经验,不仅使中国经济化危为机,取得显著成绩,而且进一步丰富了中国发展模式的科学内涵。

女士们、先生们:

当前世界经济虽然缓慢复苏,但国际金融危机的阴霾仍未散去,全球经济复苏进程将是艰难、曲折的过程。中国经济发展虽然总体形势向好,但也面临一些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矛盾,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棘手问题。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促进国民经济步入良性循环轨道,仍是我国面临的重大任务。

不久前,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五中全会上,通过了《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这个重要历史文献在深入分析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综合考虑未来发展趋势和条件的基础上,对我国今后5年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十分明确地提出,中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战略机遇期,要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科学把握发展规律,主动适应环境变化,有效化解各种矛盾,更加奋发有为地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要求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坚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主攻方向,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重要支撑,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重要着力点,坚持把改革开放作为强大动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在总体战略部署上,着力抓好以下四个方面。

(一)坚持扩大内需战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是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的必然选择,也是实现经济长期持续发展的重大方针。为此,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处理好保增长、调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预见性,防范各类潜在风险。要把扩大消费需求作为扩大内需的战略重点,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进一步释放城乡居民消费能力。要发挥投资对扩大内需的重要作用,保持投资合理增长,调整优化投资结构,有效拉动经济增长。

(二)坚持调整和优化结构,提升经济建设现代化水平。要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三)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就业和和谐劳动关系,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和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同时,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四)坚持推进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继续优化政府结构、行政层级、职能责任;推进政务公开,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行政问责制,完善政府绩效评估制度。要加快财税体制改革,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构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框架;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预警体系和处置机制。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要素市场改革,理顺资源类产品价格关系,完善重要商品、服务、要素价格形成机制。

贯彻落实以上决策部署,就一定会成功开创科学发展的新局面,中国的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抵御风险能力会进一步提高,就可以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具有决定意义的基础。无疑地,新的形势和繁重任务,对中国公共行政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完全可以相信,在新的历史进程中,中国行政管理创新能力和水平一定会不断得到提升,既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也一定能够实现。

女士们、先生们:

国际金融与金融管理篇3

【关键词】金融统计 数据质量 管理

金融统计是国家统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决策基础,也是金融机构加强自身经营管理的有效依据。而数据质量是金融统计的生命线,直接决定了数据分析及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近年金融业快速发展,主体多元化、业务创新化、交易关联化趋势持续增强,但金融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相对滞后,数据质量管理和评估框架亟需完善。

一、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内涵

国际官方统计界对统计数据质量概念界定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注重从用户需求的角度来衡量统计数据质量,强调用户的满意程度;二是强调数据质量是一个多维度的综合性概念,应从多方面、多角度来衡量,建立一套开放、透明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体系;三是明确构成数据质量的基本标准。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从各自的统计实践及理解出发,确定了不尽相同的数据质量标准。例如,英国政府统计数据质量标准是准确性、及时性、有效性、客观性;美国国民经济分析局要求满足可比性、准确性、适用性的质量标准;国际货币基金统计局的质量标准是准确性、适用性、可取得性、方法专业性等,这些标准是各国政府统计机构对数据进行质量评估、监管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统计数据质量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涵盖数据准确性、可获取性、可理解性、有效性、完整性等多方面要素,但具体内容存在差异。国家统计局总统计师鲜祖德认为,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统计数据质量主要应从准确性、适用性、可比性、及时性、衔接性、可获得性、透明度和有效性等八个方面进行评价。马元三(2010)提出,统计数据质量因需求不同、角度不同而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但最广泛的共识是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可比性、一致性和适用性等是统计数据质量不可或缺的要素。金勇进(2010)认为,统计数据质量就是要符合标准,首先要能够准确反映客观现象,即准确性;其次要能满足使用者的需求,即适应性;以及由此发展而来的准确性、及时性、可比性、适用性、经济性、可得性和保密性等。朱建平、陈飞(2012)在IMF数据质量评估框架(DQAF)基础上,借鉴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主要从满足用户和统计数据产生过程的角度,认为一个系统而全面的统计数据质量概念可以定义为:在收集、处理和公布等数据产生和公布过程中影响统计数据满足用户需求的特征,其中包括数据收集过程中的客观性、适用性、准确性;数据处理过程中的方法健全性、可靠性、可比性;数据公布过程中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可获得性。

综上所述,统计数据质量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统计数据质量即综合性的数据质量概念,它包括准确性、可靠性、适用性等多方面涵义,是国际机构对一国(或上级部门对下级机构)统计数据长期、动态的综合评价体系,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统计数据的改进方向。狭义的数据质量则专门指数据的准确性。不管是广义或狭义的概念,数据的准确性都占据了极端重要的位置,很多时候,数据准确性成为数据质量的代名词。本文界定,从满足用户需求的角度出发,数据质量应是多维的综合性概念,包括准确性、及时性、可比性、可获得性、衔接性等多方面指标。

统计数据质量管理(Data Quality Management),是指对数据从获取、存储、共享、维护、应用、消亡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里可能引发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识别、度量、监控、预警等一系列管理活动,并通过改善和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使得数据质量获得进一步提高。

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国际实践

各国都十分重视数据质量的评价和管理,目前,国际上对数据质量管理的做法主要有:

(一)成立专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机构

美国自1961年开始成立以麦克・波斯金为命名的5人咨询委员会即著名的BOSKIN委员会,专门对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的准确程度进行评价。英国皇家统计学会成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工作组,每年对官方统计数据的质量情况进行独立评估,并对外公布评估报告。加拿大由国家审计总长负责统计局的数据质量评审工作,其审计的内容包括:统计局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充分、完整;统计局内部质量管理的自我评价体系是否合理;统计局是否以适当的方式向用户通报有关数据质量情况和所应用的方法。荷兰统计局借鉴加拿大的质量管理办法,建立了数据质量审计制度,成立质量审计委员会,其下设若干统计专业审计组,人员由统计局内部不同部门的专业人员兼职组成,每5年审计一次。

(二)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框架

各国和国际组织依据各自的不同需求,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格局特色的数据质量管理框架,主要类型有: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管理框架。该框架认为数据质量与统计体系管理、核心统计程序和统计产品密切相关,应从数据诚信、统计方法及数据质量要求等方面着手,将目标数据与最佳标准进行对比来评估数据的质量。

2.欧盟统计局((ESS)的管理框架。该框架依据欧盟统计手册,从统计制度、统计程序及统计输出三个纬度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评估。通过对统计制度进行分析、对统计过程进行评估、对用户感受进行调查等方式,综合评估数据质量。

3.欧洲中央银行(ECB)的管理框架。该框架基于《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洲中央银行条例》,规定了数据质量的原则和要素,如统计保密性、关联性、可靠性及成本效益等,来指导和规范数据质量评估。

4.联合国统计署的通用国家质量保证框架(NQAF)。该框架是采取分层评估,从统计系统、制度环境、统计过程和统计产出等4层面,每层又细分19个方面,每个方面采用相同评估模式。

上述各种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框架都从广义的统计数据质量出发,从统计制度、统计程序、统计产出及数据的相关性、一致性、有效性和可获得性等多个纬度对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管理和评估,但各自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

(三)开展数据质量量化分析

北欧国家为强化数据质量管理,建立了一套数据质量调查和量化指标评价体系,全面分析和评价数据的质量状况。例如,通过定期问卷调查的方式编制数据满意度指数,了解用户对数据的满意程度;编制调查负担系数,向数据提供者了解调查负担程度;规定月度、季度、年度数据从调查期结束到公布的时间;统计出版物销售量和销售收入等。根据量化分析结果,提出改进数据质量的具体目标。如,荷兰统计局1996~2000年的计划目标要求住户调查的回答率提高8%;通过简化调查表项目的填写,改进数据传输技术,减少样本规模,利用行政记录资料等措施,将调查负担率减轻13%;出版物销售量提高20%。丹麦统计局曾提出1994~1999年数据公布、出版时间缩短30%的目标;工商企业的调查负担1999年应比1996年平均减轻20%。实践证明,数据质量的量化分析和量化目标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

三、我国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实践

我国于1999年公布了国家及省两级对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的实施办法,之后大部分地区建立了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和评估办法,以保证统计信息的准确性、客观性和有效性。2000年我国修订了《统计法实施细则》,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对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2002年,我国正式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这标志着中国统计系统的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意味着我国统计数据采集、质量评估、公布等将与国际标准衔接。2004年开始,国家统计局开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全面控制体系,在国民经济核算、固定资产投资、工农业以及建筑业等行业建立了统计数据质量定期评估联审制度,修订了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农业、投资等主要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统计调查任务布置和统计数据采集、审核、处理、汇总和上报的全面质量控制。制定了《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办法(试行)》,建立了运用用电量、货运量、税收等行政记录,依据经济指标间的逻辑关系,科学评估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的制度。

近年来,各地统计部门为了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进行了各种探索与实践。如《北京市部门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2007)对数据质量评估的概念、原则、范围、方法以及组织方式等进行了统一的规定。广东省2009年出台的《广东省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统计数据质量评估进行了专门规定,并分部门、分行业出台了地区生产总值、农村、工业、能源、批发零售业、投资、房地产、建筑业、人口等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四、当前金融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统计制度机制不完善

1.机构覆盖范围不全面。对新型金融机构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统计信息严重缺失,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背景下,金融控股公司以集团形式实现了不同种类金融业务的综合经营,但目前对这些大量涌现的金融控股公司统计信息几乎为零。

2.金融产品覆盖范围不全面。对于快速发展的各类创新型金融产品,如衍生工具、资产证券化以及银证、银保、银基合作等业务,缺乏系统性统计信息。随着金融机构产品创新速度不断加快,这些创新业务已对贷款、社会融资规模等核心统计指标产生较大影响。

3.协调、共享机制不健全。当前,银行与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日益频繁,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各监管部门在统计理念、目标、方法以及标准上存在差异,银、证、保及创新型金融机构缺乏一致的统计标准,难以形成协调、一致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信息。

(二)金融统计的基础仍然比较薄弱

1.统计信息化程度有待加强。部分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受自身实力等因素影响,统计信息系统化程度低,会计科目和台账要素设置无法满足人民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的数据报送要求,且基础信息缺失,大部分统计数据依靠手工报送,在数据报送量日益繁重情况下,数据质量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2.统计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统计人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对统计制度熟悉程度不够,造成统计系统参数设置、校验关系、数据提取对照关系,以及相关系统的基础信息录入等不完全符合统计制度的要求,直接影响系统生成数据的准确性。

3.个别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统计意识有待深化。金融统计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关键决策指标,但仍存在个别金融机构对金融统计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强制性认识不足。调查显示,有的基层金融机构为应对考核等目的,采取混用会计科目和台账分类、表内外帐务调整等方式,人为调整统计数据,损害了金融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五、进一步改进金融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建议

(一)健全统计管理制度、机制

在国家层面,可参照国际实践,建立由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审计部门等组成的金融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协调机制,加强统计信息交换和协调,负责对金融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分析、评估。在评估框架方面,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健全分层次评估框架,采用层次分析等数量方法,定期对金融统计数据开展质量分析、评估。在数据采集层面,各金融机构应根据业务管理权限,安排相应业务部门负责各自范围内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和办法、数据复核规则、问题数据处理方案;各业务部门要将数据管理的职能详细明确到相关岗位,明确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加强统计数据加工处理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使得业务数据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常规化。

(二)完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

依据金融统计工作流程,实行全过程管控,探索完善行之有效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在数据录入环节,设置相应的逻辑规则,排查错误数据,将可能的错误录入解决在数据进入系统之前,提高原始数据的准确性。在数据校验环节,在系统软件中设置逻辑检验关系,数据采集后进行自动审核,及时发现各类异常数据,分层面推送至相关人员进行纠正。在数据复核环节,紧扣数据质量标准,规范履行校验规则,修正错误数据。

同时,探索开展统计数据审计,从总体上保障数据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可以运用人工审计和软件审计两种方式。人工审计即运用随机抽样方法,从总体中选择一定容量的样本数据进行审计,重点审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主要方式是通过实地检查、调阅资料、手工对各类录入信息系统的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内容进行对比核实。软件审计即利用专门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对数据进行审核校验,重点审查数据的时效性、一致性、完整性及相容性。

(三)夯实统计数据质量基础

一是加强统计信息电子化建设。电子化建设是提升金融统计工作效率,提高数据质量的有效手段。要根据金融统计工作需求,持续完善统计业务管理系统和统计系统规划,加快现有系统的升级和改造速度,优化系统操作流程,加强系统数据核查,为金融统计提供全面、规范、准确的业务状况信息,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和工作效率。二是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统计队伍素质是决定数据质量的基础。坚持依法统计,深入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工作人员维护数据真实的职业自觉性,增强法纪观念;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统计人员的经济金融知识和统计理论水平,注重培养提高素质的“复合型”统计人才。在金融统计数据管理工作中引入激励机制,创新工作考评方法,奖优罚劣,充分调动金融统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四)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

系统总结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及前期安徽等地金融业综合统计试点经验,完善金融统计法律法规,健全金融统计共享机制,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推动统计信息共享和协调。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等创新性金融工具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统计制度研究,及时覆盖创新性金融产品和机构。大力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统一金融部门、金融工具的分类和编码,建立指标科学合理,与金融发展相适应,涵盖银行、证券和保险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

参考文献

[1]许涤龙,龙海跃.欧盟数据质量评估框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统计与决策,2013,(8).

[2]汤琰,金勇进.数据质量评估框架及其信息量分析.商业经济与管理,2011(9).

[3]朱松,高喜燕.国外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框架、方法及对我国的借鉴.西部金融,2014,(10).

[4]郭红丽,王华.宏观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的研究范畴与基本范式统计研究,2011,(6).

国际金融与金融管理篇4

关键词: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启示

一、国际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国际经济金融活动日益频繁,金融形势有新的发展特点,这些对国际金融监管带来新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际资本产生的难题

近些年来,国际资本的投机活动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国际游资对活跃国际金融市场,促进国际资本的全球合理配置具有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同时又是国际金融市场不稳定的因素。它们的这种两面性,使得对其监管陷入两难。

(二)金融大规模创新

近年来,金融衍生产品发展迅速,政府对金融衍生产品的设计与构造几乎不加干涉,导致风险放大,加之衍生产品结构复杂,市场参与者对其知之甚少,却盲目参与过多的衍生品交易。

(三)金融一体化进程

全球金融一体化消除了金融市场的阻隔,银行与银行、银行与非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业务界限日益模糊。这样使得金融风险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传染性也在增强,金融体系的脆弱度在增大,但国际上对金融危机蔓延的控制和解决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一旦发生危机,其对经济体的破坏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这也是对金融监管的一个巨大的挑战。

(四)金融监管缺乏统一标准

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背景下,为保持国际金融的稳健运行,必须有与之匹配的一体化、国际化的金融监管。但是,推行统一的金融监管规则和标准,实行监管的国际合作还有很多障碍:各国的金融体系和监管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很难制订出各国能够统一适用的监管准则;一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在实施监管措施时,涉及到不同国家金融活动主体的利益,各国的合作与协调需要经过艰苦的努力才能达成;作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发达国家,不能超脱自身利益公允行事,在一定意义上成为加强监管国际合作的障碍;目前国际监管机构与各国监管当局之间尚无行之有效的协调和合作监管机制。

二、国际金融监管的实践

金融全球化趋势下,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日趋合作和协调。特别是面对金融危机时,各国展现出对话和合作的态度,共同积极商量对策,以恢复市场信心,促进经济尽快恢复。

2008年6月17日,第四次中美战略经济对话在金融监管与合作方面达成了诸多共识,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以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2008年10月24日,第七届亚欧首脑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发表了《关于国际金融形势的声明》,呼吁各国应采取负责任和稳健的货币、财政和金融监管政策,提高透明度和包容性,加强监管,完善危机处置机制,保持自身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稳定;并提出解决金融危机,要处理好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关系,维持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号召对国际货币与金融体系进行有效和全面的改革。2008年11月15日,二十国集团(G20)金融峰会在华盛顿举行,与会领导人一致同意加强监管、扩大合作,对国际金融体系实施改革的措施建议。2009年4月2日,二十国集团伦敦峰会闭幕后公布了正式公报,突出强调了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应为未来的金融业建立更加强有力的、更加具有全球一致性的监管框架,并指出各国一致同意确保在本国推行强有力的监管系统,建立更加具有一致性和系统性的跨国合作,创立全球金融系统所需的、通过国际社会一致认可的高标准监管框架。2010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2010年联合春季会议、二十国集团(G20)财政部长及央行行长会议在美国华盛顿密集举行。无论哪个会议,主要议程都离不开判断世界经济形势,讨论国际金融监管改革以及重建国际金融秩序。

三、中国的金融监管的体系构建建议

(一)完善组织框架

“三定”方案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笔者认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设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作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常设机构,该委员会在中国人民银行办公,指导协调金融监管工作,为成员单位提供一个沟通、磋商、决策的场所,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关系,搭建金融信息平台,建立健全金融风险和金融危机处置预案,受理和处理金融机构对金融监管部门的投诉。

(二)构建畅通的信息共享平台

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先进的金融信息系统设立跨部门的经济金融信息中心,整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信息和各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规定经济金融信息中心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协调,明确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的制度安排,实现中国人民银行与各家金融监管部门的宏观信息和金融监管信息实时共享。与此同时,定期互通信息。

(三)明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下的监管模式

业务创新使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之间的业务相互交叉,而业务交叉所引发的金融风险是跨市场、跨行业的,这就容易诱发金融风险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因此,为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建议跨部门的创新业务由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常设机构负责监管,但各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和支持。

国际金融与金融管理篇5

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货危机,因金融全球化迅速席卷各国,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这场改革之于国际社会来说是一项重大挑战,但从国际法学者的角度来说却是一次金融创新的重大机遇。

(一)金融全球化

金融全球化,是指随着全球市场的不断发展,各国在金融体系、金融业务、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日益紧密一体化的过程。这一过程虽然促进了国际金融资本的流动,但是却削弱了各国的金融监管权,给金融市场带来了三大风险。

第一,从监管者的角度来说,金融全球化会导致监管者恶性竞争的风险。为了吸引外资以增强本国在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一些国家的监管者会放松金融管制,而一些国家的监管者则会增强金融管制。无论做出上述哪一种选择,监管者都有可能放弃本国行之有效的监管原则,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而危及国际金融市场。

第二,从被监管者的角度来说,金融全球化会导致监管套利(regulatory arbitrage)的风险。所谓监管套利,通常表现为一金融机构或是金融投资者因不满所在国的金融政策与法律,而通过离岸市场将其资本转移到监管较松的国家,从而实现在所在国较难完成的金融交易或是达到资本增值的目的。

第三,从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角度来说,金融全球化会导致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指金融体系因整体或局部受到破坏,而对实体经济产生潜在负面影响、导致金融服务中断的风险。金融全球化令金融危机的传导性增强,一国金融体系受损会在短时间内引起全球金融体系的波动,200年的美国次贷危机便是明证。而当前的金融监管往往侧重于微观审慎,忽略了对宏观经济变量影响金融体系稳定性的监管,从而产生系统性风险。

(二)金融危机

金融全球化带来的三大风险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引发金融危机。而金融危机的治理必须从根源入手,改良国际金融运行的制度环境,改革不合理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具体地说,金融监管须遵循三大原则。

第一,金融监管须遵循法治化原则。一是要求减少信息不对称。监管者可通过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金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减少金融市场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缓解由此引起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等问题,保护被监管者的利益。二是要求减少政府在金融监管方面的失误。监管者通过对掌握金融权力资源的各类主体的权力配置、权力关系等进行法律调整,约束国家对金融市场的千预,防止金融权力的滥用。

第二,金融监管须遵循专业化原则。一是要求建立科学的危机预警机制。灵敏的预警机制有利于防微杜渐,防止某一国或某一地区的金融危机继续扩散。二是要求建立及时有效的危机救济机制。及时且有效地救济危机,有助于控制危机蔓延以及恢复市场秩序。

第三,金融监管须遵循国际化原则。当代金融危机的传导性使得治理危机成为国际社会共同的使命。任何国家和地区发生金融危机,都可能放大和升级成为区域性甚至全球性金融危机,因此各国均不能独善其身。这就要求主要国家相互配合,在危机发生之前互通信息,及时预警;在危机发生之后联手救市,恢复市场信心。

(三)金融创新

有危自有机,为了更好的治理金融危机,各国当前都着眼于金融创新,以期推动国际金融法改革。然而,金融创新在给各国带来希望的同时,也对各国既有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

第一,金融创新冲击了传统的监管标准。传统的监管标准主要针对信贷风险,以资本充足率为标准。但金融创新令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复杂,除了信贷风险之外,金融机构还需面对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等,因此仅针对信贷风险实行的传统监管标准,现在已经不满足有效监管的要求。

第二,金融创新冲击了传统的监管手段。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以审核分析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为主,但这种传统的审核的过程中,缺乏对表外业务的统一会计标准。这就导致表外业务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金融机构可以趁机通过衍生工具隐藏许多交易组合,令其成为资产负债表外的项目和交易,从而逃避金融监管。这就要求金融监管机构必须提高对银行信息披露和内部控制的要求,加大监管力度,平衡安全与效率的关系。

第三,金融创新冲击了传统的监管模式。传统的监管模式,即针对分割的金融市场实行的分业监管模式,这种模式曾经在一段较长的时间内起过作用,然而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化,分业经营已经逐渐被混业经营所替代,因此这种模式已经渐渐脱离了金融市场的发展轨道。

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发展

(一)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效力增强

国家主权是一国作为国际法主体最根本的标志,而经济主权是国家主权里最具物质性的一部分。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会为了自身利益,不愿让渡本国的经济主权。这导致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中,条约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硬法较少,而如《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等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实践中会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软法较多。

但随着金融危机爆发,各国意识到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于是,各国在让渡经济主权方面的态度逐渐软化,这令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效力增强,一方面,加强国际合作,通过签订条约,令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中硬法不断增加;另一方面,亦重视软法,在实践中增强其约束力。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两点。

第一,国际组织地位上升令各国在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方面达成一定共识。国际组织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其通过组织特有的制度性造法方式,提出国际金融监管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令各国遵守其制度安排。国际金融监管制度通过巴塞尔委员会(BOBS)、金融稳定理事会(FS B)等国际组织,来塑造、传播融资、金融市场准入等反面的市场机制共识。国际组织的技术性不断增强,地位不断提高,这令各国监管者对国际组织愈加依赖。

第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科学性、先进性提升了其本身的法律效力。各国如不遵守,便难以抵御金融危机的风险,容易被国际金融市场淘汰。2007年美国次货危机的爆发根源之一便是银行业过度依赖外部评级机构,忽略了内部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而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于2006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便预测到了这一风险,通过制度规定降低金融机构对于外部评级的依赖性。因此,危机爆发之后,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均意识到遵守《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会获得市场给予的利益激励,反之则会面临不利的后果。

第三,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中程序法为其实体法的实施提供了有效保障。上述程序法主要指two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谅解》中的争端解决程序和规则适用于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争端。易言之,WTO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和服务贸易理事会的审查程序、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均可用于评审和监督成员国是否履行金融服务贸易方面的义务,同时用于解决成员在履行义务中发生的纠纷。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WTO成员国的金融监管,令其自觉履行义务。

(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结构重构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证实,各国过去奉行的金融自由化不再适应当下的国际金融环境。因此,重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呼声愈来愈高,引发了一波又一波的金融创新,令金融监管制度产生了结构性的变化。具体地说,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结构重构可归纳为三点。

第一,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向统一化发展。纵观全球,大多数国家现阶段一般都是针对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不同程度地实施分业监管,即对证券、银行、期货、信托、保险等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来监管。只有少数欧洲国家如德国等实行统一监管,即由综合性监管机构监管所有金融领域的全能银行制度。随着金融创新不断深化,金融业之间的边界愈来愈模糊,分业监管模式逐渐不适应时展,继续坚持只会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或是滥用。因此,如英美国家和香港等现在都由多层次、分散的分业监管模式,向综合性、统一化的混业监管模式发展,即实行全能银行制度。

第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向综合化发展。过去的金融风险以信贷风险为主,风险种类较为简单,而随着时展,金融风险的种类不断增加,内容也愈加复杂。因此,原有的监管标准已逐渐脱离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轨迹。各国监管制度正朝着综合化发展:一是从资本监管发展到全面性风险监管,从只针对信贷监管,发展到针对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全面监管;二是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透明度,提高自律管理,有效抵御风险;三是规范监管程序,加强对银行监管的规范化管理,保证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程序有条不紊的进行。

第三,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向国际化发展。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封闭的国内金融监管制度已不再适应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需求,国际监管合作的呼声愈来愈高。一是随着国际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各国金融市场的关联度变高,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程度加深,新出现的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交易管理、投资收益率在各国金融市场上趋同,这为国际监管合作提供了一定便利。二是货币互换、利率互换等创新工具的跨市场国际性金融交易,本身就需要不同国家金融市场的联合与互动。当然,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国际化,要求国内和国际金融市场相互融合,这加大了金融监管的难度。

(三)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变化

法的功能定位决定了其价值取向。而国际金融法的功能表现为促进国际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这一方面要求其保证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另一方面要求其注重金融安全以促进效率提高。由此可知,效率与安全是国际金融法内部的两个相互博弈的价值取向,二者一直处于此消彼长的状态。纵观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史,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价值取向大概经历了注重安全,往重效率,效率与安全并重这三个发展阶段。其原因有二。

第一,安全是效率的前提,如不注重金融安全,便会引起金融危机,令效率所创造的社会财富化为乌有。20世纪80年代,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曾因受到金融自由化思潮的影响,而以效率为首要价值取向。这令各国放松管制,导致监管真空,为金融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造成国际金融监管的效力下降。2007年的美国次货危机便是一记警钟,其带来的损失令国际社会意识到金融安全的重要性。

从国内法的角度考察,2009年美国提出《金融监管改革一种全新的基础: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重构》(简称《金融监管改革》)。《金融监管改革》共分为五部分,分别是: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稳健监管,保证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防止投资者和消费者受金融滥用影响,为政府提供其管理金融危机所需要的工具,提高国际监管的标准并加强国际合作。

从国际法的角度考察,2009年的G 20伦敦峰会便提出,国际金融监管的疏忽导致国际金融市场未能有效抵御系统性风险,危机的危害性进一步扩大,因此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和机制都需要加强监管,如加强对评级机构、对冲基金等特定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将监管领域扩大至一切具有系统影响性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

第二,效率是安全的保障,如不注重金融效率,则会导致问题经济,无法为金融安全提供物质支持。金融效率是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其直接决定一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和影响力。因此,倡导金融服务现代化的发达国家,以及呼吁推动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发展中国家,都极为重视金融效率。不少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更是明确地将金融效率列人金融监管原则和目标。

从国内法的角度考察,2000年英国颁布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中提出的6项贯穿效率精神的有效监管原则,包括监管资源使用的效率与经济原则、被监管者应由领导负法律责任的原则、平衡监管的收益和成本的原则、推动金融创新的原则、促进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的原则、对竞争不扭曲和不破坏的原则。

从国际法的角度考察,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银行(WBG)、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 F)都致力于推动世界自由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注重对效率的追求。上述三大国际经济组织均积极推进金融服务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推进金融服务多边自由化的深化。WTO呼吁各国共同构建金融服务的多边自由化,WBG在提供贷款的附加条件中反映出新自由主义的精神,IMF强调市场的作用而要求政府减少千扰。

综上所述,唯有安全与效率并重,可最大程度地促进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国际金融法的功能有效实现。

三、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建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发展中国家无论在南北对话还是南南合作中都逐渐式微。因此,发展中国家过去通过改变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准则或原则,来促进国际经济秩序发展的行为,已不符合当前的国际金融发展轨迹;而在承认既有国际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改变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决策程序或规则,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改良国际金融秩序的行为较为可行。于是,我国顺应上述潮流,逐渐由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者,向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设者和维护者转变。这种角色转变,令我国需要注意以下三部分制度建设问题。

(一)强化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

传统的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侧重于微观审慎监管,即为防止单个金融机构出现经营危机或是倒闭,而关注外生金融风险,在单个机构内部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这种监管方式忽略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性以及风险关联性,不能抵御当前金融一体化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因此,强化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是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中各国形成的共识。宏观审慎监管是为防止金融体系的风险,关注内生金融风险,在整个金融体系中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其与微观审慎监管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注重金融机构之间的相关性和风险关联性,可有效防范宏观经济波动。

故而,我国应在保持原有的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强化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需注意三点。

第一,明确系统性重要机构的界定标准。系统性重要机构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拥有大量与金融市场或是其他金融金钩的交易对手风险,一旦这类机构倒闭,便会令其国际和国内交易对手受到牵连。另一类具有大型高度杠杆化的特征,其资本损失将对对整个宏观经济造成放大影响。二是拥有大量的对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交易对手风险的金融机构。在宏观审慎的监管体系中,监管当局应通过划分上述系统性重要机构,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其流动性、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的监管。

第二,提高系统性重要机构的监管标准。系统性风险会引起整个金融体系的崩塌,因此,对系统性重要机构监管应比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更为严格。监管标准应基于金融机构的相对系统重要性,不仅要求在杠杆率限制、流动性要求、风险资本要求和总体风险管理方面执行更严格的监管标准,还要求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业务风险、财务风险等方面实施更详尽的信息披露。

第三,建立和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监管当局必须全面了解金融体系的流动性需要,才能有效防范金融危机的爆发。许多系统性重要机构对流动性风险的掌控都十分薄弱,因此,我国应当将结构性投资工具的流动性风险纳入非现场监管的监测范围,从而进一步规范金融衍生交易活动。

(二)协调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

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二是共存共生的关系。二者各有其适用领域和存在价值:机构监管主要在金融市场系统稳定性和金融机构风险控制方面发挥作用,其功能主要表现为审慎监管;功能监管则是在保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以及规范金融产品提供和业务经营方面发挥作用,其功能主要表现为保护金融投资者和消费者。国际金融监管制度一度只注重单纯的机构监管,但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现已向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互协调的方向发展。

然而,我国金融市场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的协调存在两大问题。首先,我国在金融监管制度中尚无一个法定协调机制,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均规定要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但都一直停留在原则层面上。其次,我国不仅不能贯彻机构监管,而且还忽略了功能监管。因此,我国应当加强以下三方面的制度建设。

第一,构建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的法定协调机制。我国监管当局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规定,建立由人民银行主导的法定金融监管协调制度。此举可提升中央银行在宏观审慎监管等金融监管方面的地位。

第二,从整体上把握机构监管的要义。我国监管当局尽管在实践中侧重机构监管,但往往不能将机构作为一个整体监管,比如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就较为片面。因此,我国应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整体监管,监测包括其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在内的所有与混业经营集团有关联的风险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加强对金融理财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等的功能监管。我国应针对金融理财产品、金融衍生产品等功能相近的金融产品进行功能监管,确立统一的监管规范和监管标准,对市场参与主体提出监管要求。

(三)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

建立和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已成为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应顺应潮流,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我国当前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法规,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等法律,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制定的规章。

然而,我国的上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存在三大缺陷: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突出金融消费者的特殊性,也没有针对金融消费者做出专门规定。适应性不强。其次,对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法定职责的规定较为模糊。相关立法要么只对金融机构的法定职责作原则性规定,要么就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冲突处理机制。最后,金融消费者缺乏投诉和受理机制。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中缺乏技能消费投诉、受理机制,而只有一套信访制度。因此,我国应针对上述缺陷做出以下努力。

国际金融与金融管理篇6

中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金融业正感受着巨大的竞争压力,面对金融自由化和国际化的挑战,必须尽快制订出符合国际化要求、与WTO金融法律体系相一致的新的游戏规则,构建起我国高质量、高效率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保障我国金融业稳健运行的必然选择。

一、我国金融监管国际化的重要性

1.金融监管的国际惯例是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参照。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金融活动中形成或者由国际官方或民间组织制定的一般规则,只有对明确表示接受的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于金融体系国际化的不断深入发展,具有全球影响的金融监管合作机构——巴塞尔委员会所出台的有关银行监管的文件,在国际社会形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许多原则和监管规则都得到了不少国家监管当局的认可和采纳。我国金融监管的诸多制度的形成也逐渐接受了巴塞尔委员会文件的影响,这种接纳具有国际影响的监管制度是我国监管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2.监管理念的国际化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前提条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的金融市场已无法孤立起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浪潮势必借助于世界贸易组织机制将我国金融市场卷入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作为当今世界规范国际经济贸易的最大多边经济组织,制定和实施的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领域和内容涵盖非常广泛,当然也涉及国际金融业的各个方面。这些规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规范,是建立和完善现代国际金融新秩序的法律基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金融业也就承认了并要遵循这些规则。因此,我国监管法制要适应国际化发展潮流,金融监管当局必须要在思想意识和思维方式上确立立足国内、放眼全球的监管理念,探求针对金融业务国际化、机构国际化、金融风险国际化的监管手段、方法,改变传统金融监管只重宏观金融管理而无视开放式金融管理的理念。

3.监管技术与方法的国际化是有效监管法制生成的关键所在,大胆借鉴外国经验是监管法制国际化的捷径。首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面临的金融市场主体更为复杂多样。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而滋生的纷繁复杂的金融创新工具和产品更增加了金融监管的难度。鉴于此,监管主体必须充分重视监管方法的多元化和国际化发展。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比较突出市场准入审核、报送稽核等方法的运用。但对于现场稽核或利用外部审计、并表监管、市场退出的监管、信息披露、紧急处理措施等方法未能给予足够的重视,以致法规对于这些方法的具体运作都缺乏明确的要求。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及时掌握新的方法,以提高监管的适应性和效率。其次,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银行实力雄厚,业务创新不断,加大了监管工作的难度。监管制度是监管主体运作各种监管行为的法律依据,而我国现有的监管制度存在滞后的问题,而且疏漏不少。因此,借鉴国外金融监管法制的经验极为必要。监管当局应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保持立法的前瞻性;还应借助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力量来推动对外国先进法制的研究和学习;更应大胆借鉴外国监管立法的成功经验,在制度选择上要适当超前。

4.积极参与监管国际合作是推动监管制度国际化的重要动力。当今金融监管国际化潮流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主要体现在双边合作、局部区域合作和全球性合作的多层次上。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有如下积极意义:一是可以把握当今金融监管法制技术的发展最新动态;二是可以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并有助于反映发展中国家的要求;三是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国际化的积极发展,在国际合作中通过国际社会的压力和动力来促进我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

二、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接轨的构想

1.逐步清理、修订、废止与国际惯例相悖的金融法律、法规文件,加快对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与标准的学习和人才培训,提高我国加入WT0的适应能力。中国入世后,金融服务市场的扩大和全方位国际竞争已经开始,根据我国政府承诺的开放顺序,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经营性机构将依次从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逐步向内地扩散,经营范围也将扩大至人民币、债券、国内结算等。此时,竞争的需要呼唤着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改革。所以,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改革必须适应这种发展形势,从立、改、废、创新四个层面同时展开。因此,金融监管部门首先应迅速对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清理,按照法制统一和公开透明的原则,对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规定,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使我国的金融法律和金融监管手段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另外,就是要培养人才,提高金融监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世界贸易组织的核心是《WTO协定》,1997年底达成了《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并于1999年初签署生效。我国加入WTO,银行、证券、保险和金融信息市场将面向世界逐步开放,我国的金融工作者特别是中央银行的监管干部必须全面掌握这一协定的内涵,掌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分期分批对广大监管干部进行培训,做到熟悉规则并能熟练地运用规则。要培养一大批具有较好的外语水平和深厚的金融知识并能掌握国际通用规则的综合性人才和专门人才。

2.把住市场准入关,优化银行机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防止“先天性缺陷”问题。首先,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制订各类金融机构的准入标准,这有利于形成合理的金融布局和适度竞争;有利于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有利于确定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特征和监管重点,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效率和专业化水平。其次,市场准入是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把好市场准入关是保障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和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基础。撒准高质量的金融机构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进入金融市场,并根据金融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审慎性标准来审批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可以防止金融机构盲目扩大经营规模而发生恶性竞争,防范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维护金融系统的安全与稳定。第三,金融机构是否能稳健、安全经营,关键在于其自身能否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目前,国际上监管当局非常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就是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管理来实现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金融监管当局就应当介入,并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问题进一步扩展和蔓延。

3.接受国际金融新技术渗透我国金融领域的严峻挑战,进一步加快金融立法,填补立法真空。现代国际金融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金融产品多样化,金融创新技术、工具等层出不穷,服务领域愈加宽广。我国的传统银行业其金融产品单一性和服务领域的有限性,使得金融工具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入世后诸如金融租赁、典当、保险中介、消费信贷和新兴的金融衍生工具等新金融业务将大量呈现在我国商业银行面前。同时,在加入WT0后,商业银行要求混业经营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国外商业银行的进入使得我国政府开禁国内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权不可避免。因此,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及早出台。另外,总领时代潮流的当属网上银行,许多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都积极通过立法规范电子商务,在协调内部关系的同时努力争取利己的国际规则的制定。我国的信息网络技术发展较快,网上银行已经出现。针对网上银行的风险问题,我国金融监管的任务是:健全网上银行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营造有法可依的外部环境;督促网上银行强化内部管理,从内部控制制度入手查堵漏洞;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技术力量,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机制;密切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共同承担对网上银行跨国业务的监管任务。

国际金融与金融管理篇7

关键词:上海 金融中心 监管制度 改革

中图分类号:F8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3-024-04

为在2020年左右将上海建设成为一个与我国经济实力与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2009年4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动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转变职能,加强服务和监管协调,改进金融监管方式,为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发展环境。同年9月,伦敦金融城了第六期国际金融中心指数(GFCI),上海的金融中心竞争力排名比第五期时上升25位,进入前10,成绩斐然。这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实体经济发展较快,而并不是因为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具有很强的国际吸引力。事实上,上海的金融监管制度中还存在大量不符合国际惯例和市场发展要求的做法,金融监管制度环境总体是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而且随着金融自由化和现代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其他国际金融中心正快步进行着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朝着节约交易成本和提高资本流动性的方向发展,如果我国的相关金融监管制度再不进行及时调整,一旦我国实体经济发展速度下降,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吸引力必将下降。

金融监管制度属于GFCI指标中最为世人所关注的一个内容,为更好地进行金融监管改革,提升上海的国际竞争力,本文建议从制度的效率性、竞争性、特色性和有效性等属性出发,改革(包括拟定)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本流动性、提升金融市场特色和金融安全的目标。这也符合金融市场的需求,因为金融机构通常欢迎维护市场稳定秩序,有利于增强公众对金融机构信心的监管制度,而对导致金融机构成本上升的监管措施持抵触态度。

一、金融监管制度的效率性改革

金融监管制度的效率性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监管效率,方便金融机构从事有关金融业务。金融监管效率低下容易增加金融机构的合规成本,使得金融机构,特别是跨国金融机构为降低成本而逃离本国监管。以美国为例,由于金融监管部门众多且监管手段不一,美国金融机构的守法成本很高。这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美国城市的国际竞争力。有关数据显示,美国的各种金融管理部门多达115个,其监管成本是采取了统一监管模式的英国的18倍之多。效率和成本的比较优势使得近年来包括英国在内的不少欧洲金融市场赶超美国市场。根据GFCI报告,伦敦在金融中心竞争力的排名上已经连续多次超过纽约,成为世界排名第一的金融中心。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监管权限的重合和争夺不仅给金融机构造成过多的负担,而且也导致监管效率下降,拖延金融改革与创新的进程。从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最新动态来看,美国也试图对其金融监管体制进行改革,整合分散的金融管理部门,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我国“一行三会”式的监管框架经过六年左右的实践,显现出与上述美国监管体制极为相似的现象,相互间竞争越来越突出,协调却日益欠缺。为提高监管效率,上海建设金融中心应倾向于更多借鉴英国式的统一监管模式。在改革进程上,采取逐步整合的做法,适度实行功能型监管,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统一监管机构,实行综合监管模式。目前为支持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有关权力部门可以尝试让“三会”也在上海设立地区总部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联合办公,同时,将某些监管权力直接下放上海总部,制度化“一行三会”的联席会议,使得上海总部不仅能够做到信息互享和监管措施互通,而且还“有权”办事,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影响中央决策。这可以使得分散的金融监管权在上海得到一定程度的集中,为今后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大一统改革积累经验。

除了采用综合监管模式外,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采用原则性监管方式也是一种日益流行的,可以提高效率的监管方式。相对于非常具体的菜单式监管,基于原则的监管模式能够让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判断采取既满足监管要求又符合企业经营目标的行为,形成更富有效率的自律监管。对跨国金融机构来说,与其在母国接受复杂而众多的条文约束以及不停的诉讼纠纷,还不如把业务主体转移到采取更为灵活原则性监管的国家。事实上,原则性监管方式使得英国伦敦、澳大利亚悉尼、我国香港等金融中心对国际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大增。

我国金融监管机关经常倾向对被监管机关实施菜单式的监管。菜单式的监管经常表现为被监管金融机构的所有业务经营,事无大小,均需要获得监管机关的批准或认同,或者是监管机关仅根据菜单进行金融监管,而忽略了菜单之外的内容。原则性监管要求监管机关区分必须执行的监管标准,以及可以选择执行的监管指导,其优点是监管机关可以灵活地运用监管原则进行金融监管,而不受限于菜单式监管在范围和程序上的束缚。考虑到我国金融行业的自我监管能力不强以及对菜单式监管的历史依赖,上海地区的金融管理机构可以考虑采取渐进式的方式逐步增加原则性监管的比重,先对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较好的金融机构进行原则性监管尝试。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原则性监管不表示菜单式监管不再使用;对有些内容(比如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水平)和有些机构(比如风险较大和业务复杂的金融机构)就不宜采用原则性监管,而应采用菜单式监管或者增加对其的资本准备要求。

二、金融监管制度的竞争性改革

金融监管制度的竞争性改革指通过改变金融监管制度来促进和提高本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竞争力。上世纪80和90年代英国进行金融“大爆炸”改革的目的之一就在于提高本国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这使得英国伦敦的全球竞争力迅速上升。日本等国的金融改革则是在危机推动下金融立法机关为适应全球化竞争的产物,虽然被动,但也达到了提升东京金融中心地位的效果。

为达到提升金融中心竞争性的目标,各国金融管理机构都采取了合理放松金融管制,同时积极完善本国金融体系基础设施的做法。

放松金融管制可以迅速提升金融中心的国际竞争力,这与伦敦金融城国际金融中心指数(GFCI)报告中的结论一致,该报告在经过调查后指出最影响金融中心全球竞争力的因素就是过多的监管束缚。各国放松监管束缚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一是放松金融机构的准入制度,吸引境内外各类金融机构入驻本国,扩大金融市场的参与者范围,聚集金融资源;二是放宽金融市场的准入制度,允许各类投资者进入有关金融市场进行交易,在活跃金融市场的同时,形成规模效应,并通过市场的活跃再吸引更多的金融机构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形成良性循环。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可以尝试将有关机构和市场准入的审批权限由北京下放到上海;支持上海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壮大,加快其混业经营的步伐;制定出上海金融市场的合格投资者制度,细分投资者类别;对于法律没有禁止规定的新型业务,则应鼓励在上海地区“先试先行”。

放松管制的另一个效用是可以促进金融创新,而金融创新程度高低也是金融中心活力的一个重要显现。但是需要特别明确的是:放松金融管制只是放松对金融业务非市场化准入的管制,而不是放松对金融风险的管制,也不是鼓励恶性竞争等无序行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当局还无足够能力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实施市场导向的审慎监管措施,还需要依赖一定程度的管制来达到监管目的。因此在放松管制的节奏和程度上,上海可以借鉴韩国为将首尔建设为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的做法,设立独立的“放松管制工作组”,从公司营运、企业融资、投资者保护和违规惩罚等方面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进行梳理和评估后,有步骤和有目标地进行管制放松。

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上,除了传统的通讯、交通、生活便利等内容外,涉及金融监管方面的内容应是如何加强对信息披露的规范和监管,降低金融市场上的公开信息(包括监管信息)获取成本,促进金融交易。从国际经验来看,大多数金融中心与本国的金融管理机构所在地重合,如伦敦、东京、法兰克福和巴黎等。这是因为靠近金融管理机构对金融企业来说,可以方便获取非标准化的信息以及便利进行业务公关,有利于金融机构提高效率。当然,也有例外。比如纽约、米兰和悉尼等金融中心与这些国家的金融管理机构就不在同一个城市。究其原因,一部分是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另一部分则是因为这些城市本身是交易中心,对交易便利和效率性的需求吸引不少金融机构选择在交易中心城市落户;另外,借助电话、网络等现代通讯手段,非标准信息的获取范围和速度也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广泛和迅速,使得一部分金融中心可以脱离金融政策的制定中心。上海是我国传统的金融交易中心城市,而不是金融管理机构所在城市,因而也无法为金融机构提供非标准化信息。2000年的一次调查报告也证实了金融机构选择落户上海的原因主要是上海良好的城市基建和经商环境,而不是其政策信息优势。为强化优势,改进弱势,上海一方面可以通过成立金融管理机构上海总部等方式,缓解其非标准信息供给较弱的现状,同时强调金融监管政策和市场规则的透明化,比如开设专门政府金融监管政策的网站和接待单位,方便公众查询和答疑,弱化其他政策制定中心的信息优势;另一方面,上海应继续加强其在交易中心方面的地位,比如增加其在交易结算方面的强势,吸引更多国内外金融机构在上海从事交易。

三、金融监管制度的特色性改革

国际金融中心是相对于国内金融中心而言的,它与国内金融中心的主要区别在于国际金融中心允许其他国家的居民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不受金融中心所在国的金融管理当局过多控制和干预,能够促进资金在国际间自由流动。当前世界最主要的金融中心无不都是境内外资金可以自由流动的市场,上海要在2020年成为国际金融中心所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将是人民币的可兑换性问题。这落实在金融监管制度内容上,上海就必须制定出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外汇管理制度,吸引外资通过上海的平台进出中国市场。这是上海金融监管制度特色性改革的首要任务,也是上海保持其国际金融中心竞争力的重要源泉。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升,人民币业务必将成为全球金融中心的重要业务;上海将成为人民币新产品的研发中心和清算交易中心,而香港则可以成为人民币的离岸中心,纽约和伦敦等成为人民币在北美和欧洲的交易中心。为此,上海应不断加强与香港、纽约和伦敦这三大金融中心在人民币业务方面的监管合作。

在上海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国际化的进程中,为显示自身的独特优势,上海还应进行其他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改革。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上海并没有现成的经验,而且在非政策中心地和非国内主要商业银行注册地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本身就是一件十分具有挑战性的任务。上海应着力发掘自身的市场和制度优势,形成投融资特色,吸引国内外资本的流入。不少处于第二或第三梯队的国际金融中心就是或者借助于区域经济和贸易的发展,或者借助于自身市场的特殊性等优势而发展成为国际性或者区域性金融中心。比如,卢森堡在上市债券数量、市场筹资规模等方面就超过纽约和伦敦,居全球第一;马德里则在债券市场交易量上位居全球第一,首尔则在指数类衍生品交易量方面居世界前列。这些情况说明,如果上海需要成为国际金融中心,其在金融监管改革方面,除了要学习和借鉴伦敦、纽约等第一梯队金融中心的监管制度外,还有必要向其他特色金融中心取经。特别是在信息和通讯技术越来越发达的今天,不少金融机构都可以借助先进的技术而不用在地理位置上接近交易中心,这更加大了上海发展国际金融中心的挑战性。但是,如果上海牢牢掌握住了自身的特色金融市场和监管制度,比如发展具有区域优势的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金融产品和市场,发展特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和碳金融等“人无我有、人有我专”的特色金融产品,并在2020年前在某几个领域形成一定国际范围内的比较优势,那么上海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不仅可以得到确立,而且还将得以巩固。在这方面,临国韩国首尔做得比较有特色。为避免追求金融中心建设的“大而全”,缺乏自身特色,韩国一开始就将首尔的金融中心地位定位为东北亚的资产管理中心,并以此为目标大力发展有利于吸引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监管制度,以及其他相关特色金融业务,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我国的香港特区也正将金融中心的吸引力放到资产管理业务上来,要形成全球一流的基金超市。事实证明,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变革都经历了从最初的货币信用控制到金融市场监管,再到金融机构监管,最后到目前金融产品监管的发展阶段。上海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也不例外,其金融监管制度的特色性改革也应遵循这种趋势,将重点放在对特色金融产品的规范上。这也是次贷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制度变革的方向。

四、金融监管制度的有效性改革

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金融监管手段是否完成了金融监管的目标,或者说实现金融监管目标的成本与收益比较。美国的次贷危机所产生的巨大外部性说明即便是金融发达国家,其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践也有待改进和加强,而作为一国,甚至是国际经济和金融市场晴雨表的国际金融中心,则应该能够对潜在的金融监管失效情况发出预警信号。

我国各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目标大多为投资者利益保护、金融机构运行稳定和金融市场秩序维护等内容。金融监管目标之间会发生冲突并造成金融监管措施之间的顾此失彼,而当建设国际金融中心成为一个新的监管目标之时,就更容易与其他金融监管目标之间产生摩擦。其次,由于市场的国际化,国际金融中心会比封闭的市场更容易受到外部危机和风险的影响。再次,从金融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演变历史来看,随着一国金融和经济环境的变化,金融监管制度也需要相机而变,不同时期的金融市场变化不同,监管重点因而也会各异。次贷危机的教训是在各类微观金融监管制度中应加入宏观审慎监管的内容,以确保金融体系的整体安全性。最后,金融监管制度本身是否达到了效率性、竞争性以及特色性等的改革目标,是否具有安全隐患等,也需要有一个定期的回顾和分析。基于以上理由,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经常性的有效性评价具有重大意义。

上海为提升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竞争力,需要对有关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环境进行有效性评估和改革。前期可以参照美国模式从成本与收益角度评估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效果,并及时从被监管的金融行业中获取业界对监管制度的真实评价。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有效性评估不仅有利于及时发现制度漏洞,还可以弥补我国一直缺乏对监管制度进行得失评估的制度缺陷。后期通过对金融监管制度的评估,上海应尽快地建立对危机或市场失效情况等的预警系统,在金融危机中及时调整各类金融政策和监管措施,为金融中心的长盛不衰打下扎实的制度基础。

五、结语

早在2006年《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十一五”规划》中,上海市政府就明确了在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同时,必须要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和体系。当世人都在关注聚集在上海的金融机构数量、金融机构资产总额以及金融市场交易量等硬指标之时,完善上海的金融监管制度等软指标也应与时俱进。为实现在2020年左右将上海建设成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宏伟目标,上海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应有步骤、有计划地进行,充分考虑和评估监管制度的效率性、竞争性、特色性和有效性。具体而言,在制度的效率性改革方面,上海应积极探索综合监管模式和原则性监管方式;在制度的竞争性改革方面,上海应融合国际金融监管趋势,逐步放松不必要的金融管制,同时加强上海在信息流通和披露方面的要求,积极参与中央的金融监管决策;在制度的特色性改革方面,上海应完善人民币国际业务和有关外汇业务的规范,并以此为契机,率先制定出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规则;在制度的有效性改革方面,上海应不时分析监管制度的成本和收益对比,分析监管制度与金融风险、金融创新之间的相互影响,完善风险预警机制,评估有关监管制度改革的成效并及时向相关政策制定机构提出合理化建议。

在中国金融改革的主要权力都集中在北京的现实情况下,在上海进行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看似不可能,但是上海必须要抓住建设金融中心这个契机,尽量利用本土和市场优势,改善自身金融环境,在监管制度改革方面做个“先吃螃蟹”的城市,既有利于自身发展,也可以为今后中国金融体制的大变革积累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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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与金融管理篇8

国际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学者指出,国际金融法是现代法领域中的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纪律,其不是分散地方性法律组成的体系,它具有完全的独立性。金融与国际的结合造就了国际金融关系的独立性与调整对象的特定性。近年来,金融全球化全面加深与扩张,国际金融法不论是内容或是效力也得以蓬勃发展。

1.国际金融法的地位逐步提升国际金融法为国际货币金融体系制定了明确的规则,在全球经济生活中调整和规制着经济运作。全球经济环境的变化势必对国际金融法也产生重大影响。可看到,随着金融全球化,国际金融法在现代国际经济关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法律调节者的角色,特别是次贷危机以来,更是引起了国际经济法学界的热议,对其研究逐渐成为热点。有学者就指出,上世纪70年代末,国际经济法学的热点是国际直接投资;而到上世纪80年代后期,国际经济法学的中心开始向国际金融法转移。无论在实务还是理论界,国际金融法的地位和作用得到了逐步的提升。

2.国际金融法的内涵深刻变化金融全球化深刻改变了传统国际金融的内外面貌,国际金融的出现伴随着金融管制的取消或放松以及国内金融市场向国际投资者的开放。从此,本国的居民和非居民可以享受同等的金融市场准入和经营许可待遇。而金融机构实施跨国经营战略之后,国际化程度也可以提高。国际金融领域突飞猛进的发展,带来的诸如无纸化、网络化、系统化等新变化,对传统的各国监管体制及融资理念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资金越来越成为一种现代经济流转必须的血液,这使得现今金融体制再也不是以往处于实体经济的附属地位,而是在一定意义上已经能够独立于甚至一定程度上背离实体经济,更显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虚拟性、符号性特征。金融市场的逐渐交融也带来了某些国家在经济方面的霸权,这种情况下,国际组织及相关国际机构所制定的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也试图在维护国家经济,维护公平互利方面加大努力。

3.国际金融法的结构更趋合理从国际金融法的发展来看,圜于货币的地域性及发展的差异性,其开始时主要存在于国内私法性立法,在国际法制及公法性质规则方面非常欠缺。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在以下两个方面都有所改观。一方面,由于金融法的融合,国际规则与国内规则之间出现了渗透与衔接,金融全球化的范围与内涵在广度与深度方面的发展,促进了各国金融新规范的应运而生,国际金融合作也大幅增加。在国际金融条约和惯例的修订方面也大有进展,在保证国内金融的基础上增加了与国际的接轨,出现了很多与国际上其他国家相互协调的惯例和规范。另一方面,公法性规范和私法性规范相辅相成。私法调整微观金融交易关系,公法对宏观金融关系进行管理。公法性规范和私法性规范相互渗透,互相补充,覆盖面不断增大,调整范围扩张,使国际金融法规范结构不断细致化、全面化,更好地协调国际金融关系。

二、全球化下国际金融法的现实问题

虽然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法制的发展呈现出喜人的势头,但在这种良好态势的背后,依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国际金融法律制度滞后金融危机全面大范围爆发,乃是法律制度的滞后性缺陷造成的,是在单纯实体经济下制定的法律无法适应于虚拟经济的相关要求而引发的危机。从目前来看,国际金融法制的滞后性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其一、在国际金融秩序维护方面,相关条约规则较少,因而遇到国际金融危机无法有效维护国际金融的正常秩序,以致使金融市场会产生动荡的局面。其二、在国际金融危机应对方面,国际金融法缺乏较为完善的法律应对机制,特别是在国际金融风险的处理方面达成的国际规则不多,而且即使达成,其内容也较为抽象,根本无法为得以落实和有效处理,对危机的法律支持服务缺失严重。其三、在国际金融危机防范上,国际金融法中公法性金融条约数量少且内容抽象,加上金融监管双边文件的强制力有限,难以为金融危机防范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另外,从主要形式上,很多国际金融协定都是以“谅解备忘录”出现,这仅是一种意向性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拘束力,而另一种形式即“相互法律协助条约”,也并非对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方面的专门文件,对金融危机的防范作用也相当有限。此情况下,国际金融相关法律条款的稀缺与滞后性,因为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而毫无疑问的显现出来。

(二)国际金融法的效力分散

从国际金融关系的实践可以发现,国际金融法的效力与作用发挥,始终是在国内与国际机构及部门之间彼此合作与竞争的范围内展开的,而此过程中,全球的规则与标准就成为这种相互交往作用下的产物。通过这样的过程,国家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规则及参与国际团体标准的制定,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被透过一致性共识予以运转,其成员(即国家监管者)负责执行国际立法的产物,而国际金融机构的主要参与者则承担检验与评估符合国际标准的最佳做法。由此,国际法的上所谓国际与国内的划分在国际金融法中可能并无依据。但是这样的体制,也带来了国际金融法效力的分散问题,以至于由于各个国家在金融上所持强硬的态度,因此国际金融法一直被认为是弱法。各国都建立了属于本国的金融制度,从国际金融法视角来看,这种规范效力就分散开来。不可否认,国家金融对每个国家都是至关重要的,各国采用最利于本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无可厚非,但因此就极易在国际金融监管的标准与方式上产生差异,监管的矛盾与冲突也时常产生。如世界各国的银行对于风险评估在要求与标准上如果存在较大的差异,这样的问题将会给金融监管造成很大的漏洞,不但会使得不同的金融机构的发展不平衡,而且也将带来国际市场的非公正秩序,进而使得国际金融与经济的良性发展受挫。[9]现行国际金融法由于合作性缺乏造成权利的分散性,不利于国际金融法对于国际金融市场的监管与改进,同时各国金融合作的缺少同时也不利于世界经济的推进与发展。

(三)国际金融法的力度不足

在20世纪30年代就有剑桥学者提出了“软法”概念。然而对于什么是“软法”,学界至今尚未达成共识。对于国际金融法而言,其软硬性无法简单下结论。就国际金融监管法律方面的规范性质为例,可对其分出所谓“软法”与“硬法”部分。前者主要是指那些可以由国家强制力得以保障实施的法律规则,任何对其的违反都可以通过相关国际规则达成救济与解决;而后者,其是那些结构松散且在效力上无法得到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法律,其并不能产生对社会的实际效果,因此其一般都比较灵活,在适用中也有很大的随意性与自由度。通过巴塞尔协议及一些国际组织规范,虽然在类似上述金融监管方面已经存在了各种法律,但其中很多规则中并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或者根本就是一种政治口号,因此由于这样的一些规则,国际金融法被定义成“软法”。应承认,作为软法,虽然在灵活性方面较高,但其在国际金融秩序中,各国对其在涉及一些重大利益关切方面仍存在很大的矛盾。本文认为,国际金融的发展,必须依赖强有力的法律为支撑,不断变化的国际金融秩序的维系与持续,必须依靠“硬法”的作用进行维护。单单只靠软法的灵活调节,并无硬法保证,国际金融秩序将难以维系长久平稳与健康发展。

三、国际金融法应对全球化的完善出路

(一)国际金融法监管力度加大

全球经济危机情形下,国际上对此做出了各种不同的尝试,但重心几乎都定位于在全球金融法律制度的规制改革上。缺乏统一监管,将导致全球经济体系风险的增大。因此,针对性的金融监管改革也逐渐浮出水面,世界经济体制也越来越将中心放在此方面。加大金融监管力度,不仅只是扩张监管,更重要的是金融制度的配套性改革。根据现有情况来看,国际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改革还是将重心放置在金融监管规则的完善、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强、金融机构的健全上。

对于加强国际金融法监管力度,可从以下方面入手。1.健全国际金融监管的规则金融危机的传导效应将金融问题全球化,但问题是,金融监管作为国家始终掌握在各个国家手中,如此因危机而设立的防范制度便会缺乏足够的针对性与及时性。对于此种情况,各国开展的举措主要是提高金融监管的协调与针对。一方面,要扩大其金融风险的范围。资产负债风险的难以预知性加上衍生工具产生于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各国无不提高了警惕。金融危机的损失大多集中在交易运作过程中。扩大风险的覆盖范围,无疑将会提高应对风险的针对性,减少金融危机可能造成的突击影响,以保证金融市场的秩序。交易过程是一个不断变换的过程,其中出现的问题与风险不易评估,而金融监管过于宏观会造成监管盲点,从而危害到金融市场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扩大风险覆盖范围,不仅可提高对金融危机的抵抗力与反应力,同时能更好维护国际金融市场良好秩序。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值得注意,在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为强化全球金融结构,稳定金融市场,针对性建立了一套涵盖12个领域的标准。此外,近些年来,随着一些离岸金融中心积累了巨大的全球流动资本,对许多国家的金融稳定构成潜在影响,IMF也开始对离岸金融中心遵守上述标准及其采取的行动予以评估,以加强对此类机构的监管,促使国际规则能够适用于此类中心。本文认为,这些标准的制定对维护稳定金融稳定的格局会有显著作用。但将这些标准转化为大多数的多边性国际金融规则还有难度,所以要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必须将现有标准转化成真正的可实施性强的法律制度。

2.完善国际监管责任的划分金融危机的全面爆发显示出在国际监管责任划分方面的存在的问题,而这个问题一直是金融监管难点所在。这主要体现在,国际金融业在逐渐走向混业经营的情况下,对于从事混业经营和金融产品创新活跃的国际金融机构缺乏普遍的监管权力的分配标准。权力分配的不明确,从而会导致金融监管效力减损,以至于造成金融市场在稳定性与安全性方面的欠缺。这无疑会让金融危机趁虚而入,从而危害世界金融市场,动荡全球经济生活。故为了尽可能让金融机构获得更全面的监管,扩大金融监管范围,针对复杂金融机构制定法律,落实各个机构的监管事项分配是必由之路。

(二)国际金融法的强制性提升

要更好的维持国际金融市场稳定性,解决国际金融关系的冲突是必要条件,故加强国际金融法强制性在在以后的国际金融法发展中尤为重要。作为最重要的国际金融公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对违反协定的成员国家规定的制裁措施,也不外乎是警告、限制或停止使用基金的普通资金、停止该国的选举权、不能享受基金组织出售黄金所得的收益,以及授权其他会员国对不履行基金协定义务的成员国实行歧视性外汇管制,直至责令退出基金组织。显然,基金组织的这些制裁手段仍然停留在允许其他成员国家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阶段,并不能收到在制裁违法行为以及强化国际金融法制方面的效果。一方面,要完善国际金融法律制度,从整体上查缺补漏并加以梳理整合。对于重要和权威的国际金融组织而言,其可以充分利用广泛的信息资源,加强相互间在信息与技术方面的交流,从而达到查缺补漏、相互促进的目的,以促金融监管的统一化与法制化,使得金融监管具有更强的强制力。对此,应从宏观角度来把控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国家应该从这个方面更加重视国际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为统一的全球金融监管努力。另一方面,要加大具有针对性的金融监管规范方面尝试与创新。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之后,一些具有开拓性及针对性的金融监管法规不断出现,其较好地对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提供了具体对策,更加有侧重的面对国际金融市场出现的动荡与问题。所以,加大具有针对性的金融监管法规的创新尝试,不仅能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框架,同时又能保障宏观监管下各种金融问题解决的效率及可行。此外,若能将针对性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合作相结合,将使得各个国家监管分工更加明确,即尽可能的覆盖监管盲区,也将很好的避免监管重复性。

(三)国际金融法价值的多元化

由于金融系统不同于其他体系,具有更强的不稳定性及风险性,因此国际金融法的价值取向上就不能完全等同于公平、自由、安全的传统法律取向。为稳定金融市场,保持经济生活的安定秩序,国际金融法以后应向多元化价值取向方面发展。当今的国际金融法在价值取向上更加注重效率。从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独立性逐渐形成后,追求金融交易效率性的势头明显增加,这较前期单纯追求交易安全稳定性又提出新的要求。维持金融体统的安全性与秩序性是各国经济生活中的长期追求,但随着金融的迅猛发展,金融全球化不断深入扩张,更多的要求应运而生,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不再是唯一取向。由于现代市场资源使用和配置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决定的,实现金融监管法律的内容,直接关系到金融资源的利用效益。本文认为,法律作为一种调解社会生活的手段,任何法律必须要在价值取向上加以抉择,以不断适应发展变化的大千世界,作为国际金融法也不例外。国际金融法在价值取向上的变化是国际金融法积极适应金融全球化的结果。虽然许多国家的金融立法和金融体制改革都逐渐形成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并重的多元价值,但在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金融形势随时的变换下仍需要不断的查缺补漏不断完善。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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