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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采购管理办法8篇

时间:2023-08-17 15:55:49

经营性采购管理办法

经营性采购管理办法篇1

经营管理自查自纠报告 

根据综合经营公司通知要求,为了做好迎接公司经营管理检查工作,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我司结合经营情况,对经营管理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如下:

一、检查经营管理体系、经营管理制度的建设,建立高效、科学的经营管理机制。

根据综合经营公司及本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我司建立了相应的多项经营管理办法。其中主要包括:合同管理办法、合同评审制度、项目施工预算制度、材料进场的验收管理、项目责任追究办法、施工现场材料的保管等。各项经营管理管理办法的制定为我公司今后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也为提高项目经营管理水平做了铺垫。我司计划通过各种途径作好经营管理制度的学习、宣传与贯彻工作。并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的经营管理知识宣传活动,提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加强经营监督和经营管理,使经营工作的开展有据可依。 

二、经营管理招投标管理、采购管理制度及办法的执行。

根据公司及本单位相关制度,对经营管理采购合同的签订和要求进行了重新核实,重新检查了合同的严密性、规范性和准确性;根据2017年以来签订的采购合同,对各类采购经营管理的数量、名称、价格、金额等基本情况进行重新核实;针对主要经营管理的采购,对订货次数、产品名称、数量、价格、供应商等基本情况进行了摸底,对资源市场内同一产品进行询价比较;认真分析市场走势,对所用经营管理材料进行了价格评估,对采购时机进行了重新统筹安排,采用规模、批量采购的方式,降低采购成本;对经营管理结算过程中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流程进行了自检自查,杜绝了违反合同约定方式和额度擅自对外付款,付款手续不全进行结算等问题;对采购经营管理的质量进行了彻底检查,确保了产品质量。 

三、做好经营预算及评价、落实经营公司管理规定。

根据综合经营公司与我司签订的经营目标责任书,认真对成本、费用目标进行分解、控制、分析与评价。定期进行经营综合分析,及时提出经营控制措施和建议;定期对各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评价。 

四、工作策略反思及监管制度运行情况。

我司作为实体经营公司,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综合经营当好先锋。根据需要,我司适时牵头制定新的经营管理制度,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依据。同时抓责任落实,加强政治学习,提高管理者理论水平、思想意识及业务能力。夯实廉洁自律精神,2018年,我司做到无违规使用资金、无“小金库”、无违规使用公车、无违规公款接待、无“两本账”问题。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在制度健全方面,制定的相应管理制度与现实的工作存在不相符,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管理制度是相对比较刻板,不是很灵活,而经营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多面向于现场管理,这就存在于制定的制度在现场实际操作起来难免会发生冲突,现场管理的灵活性正好与制度的不灵活、死板相互制约,如车间产品库存与现场对接滞后、设计部门与现场管理消息滞后等情况。所以现有的管理制度只有在不断的现实管理实践中才能得以完善,得以推广和发展。

2. 经营管理计划的不及时性。项目经营管理临时计划变化较多,同时,施工现场施工计划无法及时提交公司,导致经营管理计划也无法按照规定实施,与项目管理产生冲突。

3. 对市场上材料价格的了解渠道相对比较单一,难免会造成成本的增加。现在我们了解的方式主要就是通过网络、供应商报价、造价信息,在以后的工作中需多多走出去加强市场调查,充分的了解各种经营管理的价格、性能等信息。

4.公司对经营产业掌控力不足,公司产业链属刚性需求,而公司产品对于该产业链不属于刚性需求,市场同类产品生产厂家及生产力过剩。  

六、 今后努力的方向。

1. 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度。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学习综合经营公司以及其他公司先进的经营管理管理办法,取其精华来充实完善各项制度。

2. 加强经营管理计划管理。为了确保经营管理计划的严肃性,提高经营管理计划的准确率,杜绝计划随意性,本着“经营管理进场,计划先行”的原则,严格要求计划的制定,合理降低生产损耗。

3. 按照要求选定合格供应商、分包商,严格招、议标流程,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空间的目的。

4. 强化项目成本制度控制,细化成本分析,做到对标管理,制定详细的采购计划,并强化执行控制力度。

5. 加强项目负责人经营管理意识,提升项目现场成本控制能力。

6. 加强经营管理各部门之间工作协调的力度。

7. 加强业务能力,在我司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学习先进企业技术,让我司拥有属于自己的高端产品生产技术,进一步加强门窗产业的市场份额。

                          

                          云南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经营性采购管理办法篇2

为规范我院医用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效益和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医用耗材的质量及使用,保证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患者知知情权,以最大限度保证合理收费,合理诊治,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是指,植入性医疗器械、介入性医疗器械、美容填充产品等较长时间进入人体深在组织的产品。包含:骨科植入、填充材料(各种接骨板、髓内钉、人工关节、脊柱内固定器械、记忆合金、人工骨等),各种填充材料(乳房填充材料、人工鼻梁、眼内填充材料等),各种支架(血管支架、前列腺支架、胆道支架、食道支架、栓塞器材等),其他植入材料(各种吻合器、人工晶体、疝修补片、人工血管、心脏起搏器、人工瓣膜等)。

二、对于卫生部集中招标的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的选用必须在《卫生部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内选用。原则上只采购招标产品,非招标产品不予采购。

三、临床确需且未列入集中招标范围内的医疗器械高值材料,经分管领导同意并经申请审批后,由采购办从经认定的供货商,按议价程序采购,议价由申购方、供货商、采购办三方共同进行,并严格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并履行质量验收手续。

四、由设备科对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供货商及产品资质,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查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及销售人员的身份证件,并将所有相关证件复印件存档备查。

五、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只能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置,所有拟购置的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都必须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有效注册证,否则禁止购买。

六、临床科室凭经审批的《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使用审批表》向设备科申请。采购员对经审批的项目按招标合同进行采购,在购置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审核证件并将相关资料收集汇总备案备查,《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使用审批表》同患者的《高值耗材、植入医疗器械使用验收登记表》一并保存。

七、订购的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到货后,由采购员与保管员办理产品交接和验收入库手续,验收内容包括产品外观质量、包装及规定的包装标识(即注册证书编号、产品批注文号)、生产批号、生产单位、型号及规格、合格证等,无菌类高风险器械耗材还要查看灭菌批号和灭菌失效期、进口产品必须有中文标识。由保管员对产品的编号和条码进行登记,登记后同患者的《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使用审批表》、《高值耗材、植入医疗器械使用验收登记表》一并保存。

八、验收合格入库的器械,由保管员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申购科室领用,以保证诊疗活动的顺利开展。对于验收不合格的货物,采购员要及时办理退换货的事宜,同时通知申购科室,以便协调相关事宜。

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采购流程图

临床科室根据患者病情在科室内部经病例分析讨论确认后方可提出申请,并填写《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使用审批表》。

临床科室根据患者病情在科室内部经病例分析讨论确认后方可提出申请,并填写《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使用审批表》。

进行相应的审批。

采购员按经审批的《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使用审批表》所列产品,和招标合同联系相应供货商进行采购。

到货后,由采购员与保管员办理产品交接和验收手续并对产品的编号和条码进行登记。

验收合格入库的产品,由保管员办理相关入出手续并通知申请科室领用。

验收不合格的货物,由设备科办理退换货的事宜。

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采购流程图

临床科室根据患者病情在科室内部经病例分析讨论确认后方可提出申请,并填写《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使用审批表》。

临床科室根据患者病情在科室内部经病例分析讨论确认后方可提出申请,并填写《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使用审批表》。

进行相应的审批。

采购员按经审批的《高值耗材、植入性材料使用审批表》所列产品,和招标合同联系相应供货商进行采购。

到货后,由采购员与保管员办理产品交接和验收手续并对产品的编号和条码进行登记。

经营性采购管理办法篇3

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项目。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第二章 项目识别论证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PPP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五条 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等内容。

第六条 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受托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 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PPP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PPP项目开发计划后,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将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管理。

第三章 项目政府采购管理

第十条 对于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

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采购。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根据项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合理设置采购评审标准,确保项目的长期稳定运营和质量效益提升。

第十四条 参加采购评审的社会资本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服务和监督管理,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PPP项目采购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情况及评审结果等,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第十六条 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PPP项目合同审核时,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并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一)合同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分配方案,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并确保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实现了有效转移;

(二)合同应当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项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三)合同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核算范围和成本变动因素,设定项目基准成本;

(四)合同应当根据项目基准成本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照工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五)合同应当合理约定项目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作为项目合作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执行补贴或收费定价调整的依据。

第四章 项目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将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保障政府在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履约能力。

第十九条 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PPP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PPP项目收支预算:

(一)收支测算。每年7月底之前,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当年PPP项目合同约定,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等,测算下一年度应纳入预算的PPP项目收支数额。

(二)支出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PPP项目支出责任,按照相关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列入支出预算。

(三)收入编制。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政府在PPP项目中获得的收入列入预算。

(四)报送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包括所有PPP项目全部收支在内的预算,按照统一的时间要求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PPP项目财政收支预算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充分考虑绩效评价、价格调整等因素,合理确定预算金额。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中的政府收入,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的资产权益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PPP项目中的政府支出,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需要从财政资金中安排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风险承担,以及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安排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支出。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每年一季度前,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项目成本信息要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PPP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最终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社会资本方违反PPP项目合同约定,导致项目运行状况恶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或严重影响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供给的,本级人民政府有权指定项目实施机构或其他机构临时接管项目,直至项目恢复正常经营或提前终止。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方面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提出评价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合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

对于绩效评价不达标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

第五章 项目资产负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PPP项目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督促项目实施机构建立PPP项目资产管理台账。政府在PPP项目中通过存量国有资产或股权作价入股、现金出资入股或直接投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应作为国有资产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

第三十条 存量PPP项目中涉及存量国有资产、股权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依法进行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一条 PPP项目中涉及特许经营权授予或转让的,应由项目实施机构根据特许经营权未来带来的收入状况,参照市场同类标准,通过竞争性程序确定特许经营权的价值,以合理价值折价入股、授予或转让。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PPP项目合同约定确定项目公司资产权属。对于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但应及时在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项目建设完成进入稳定运营期后,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结构性融资实现部分或全部退出,但影响公共安全及公共服务持续稳定提供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资产移交工作。

项目合作期满移交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共同做好移交工作,确保移交过渡期内公共服务的持续稳定供给。项目合同期满前,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对移交资产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项目资产不符合合同约定移交标准的,社会资本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项目因故提前终止的,除履行上述移交工作外,如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给予社会资本相应补偿,并妥善处置项目公司存续债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如因社会资本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社会资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债务的监控。PPP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的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保障项目运行质量,严禁以PPP项目名义举借政府债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项目合规性审核,确保项目属于公共服务领域,并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前期论证审查程序。项目实施不得采用建设-移交方式。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资设立项目公司的,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PPP项目合同约定规范运作,不得在股东协议中约定由政府股东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对社会资本方股东的股权进行回购安排。

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和PPP项目合同约定,严格管控和执行项目支付责任,不得将当期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代替PPP项目中长期的支付责任,规避PPP项目相关评价论证程序。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托PPP综合信息平台,建立PPP项目库,做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准备、采购和建设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基础信息和项目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成交结果,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项目合同文本,开工及竣工投运日期,政府移交日期等。项目运营阶段信息公开内容包括PPP项目的成本监测和绩效评价结果等。

财政部门信息公开内容包括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对PPP项目财政管理情况加强全程监督管理,重点关注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债务管理、绩效评价等环节,切实防范财政风险。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PPP项目的,依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PPP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对照20xx年12月31日财政部的《PPP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xx〕215号文),PPP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将PPP与政府采购密不可分、深度融合的关系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认并凝固下来,既是三年来PPP项目采购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同时为未来更大规模涌现的PPP采购行为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规范指导。

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了本办法的立法依据主要包括《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这就从法理上明确了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选取过程的政府采购性质。这个规定和215号文规定是一致的。215号文第二条对定:本办法所称PPP项目采购,是指政府为达成权利义务平衡、物有所值的PPP项目合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PPP项目识别和准备等前期工作后,依法选择社会资本合作者的过程。

与215号文更加专注与采购程序各环节操作相比,PPP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用整章的篇幅对PPP采购环节的管理规范做出进一步明确:

第十条规定,经前期识别论证得以确认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PPP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这就进一步确认了PPP项目的实施机构在政府采购程序中的采购人地位,比如交通运输项目中的各地交通委、交通运输局,海绵城市项目的建设主管部门,文化项目中的文化局等。

该条明确,项目实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采购机构办理采购。这就明确了政府采购机构在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中的职责。

第十一条明确了PPP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等规定,办法明确了PPP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这对保证采购流程的公开、透明有积极意义;该条明确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更有利于调动各类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投资参与PPP的积极性。

与215号文相比,该条未明确列入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定,要求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并经上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批准,这是近两年来PPP项目采购实践现状的总结,也将更有力地维护社会资本参与竞争的平等准入机会。

第十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PPP建设和服务的权利,被业界普遍看好。

第十二和十三条对PPP采购公告的实质性条款、项目采购评审标准做出了明确和限定,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评审过程应当应当综合考虑社会资本竞争者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这是对214号文的重要增补。我国政府采购采用专家评审制,结合财政部门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明确专家评审需要考量的主要因素,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第第十四条对社会资本投标人的补偿规定也是个小亮点,一是针对政府采购程序中的投标保证金制度,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如期如数退还,这在215号文第21条也有详细规定;另外,PPP项目一般技术复杂,社会资本方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内容最终被全部或部分采纳,但经采购未中选的,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其前期投入成本予以合理补偿,该规定也将大大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竞标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对PPP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重点对PPP项目采购信息公开事宜做出规定。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20xx年第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有关管理办法,PPP项目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情况及评审结果等,应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公众公开,以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暂行办法的亮点之一是明确了政府采购平台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应作为PPP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平台;亮点之二是明确财政部门在PPP采购活动中除了监督管理,还负有支持服务的职责,这也是实行宽财政,配合有关部委积极引导民间投资稳增长的需要。

第十六条明确采购结果应由项目实施机构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这项规定与政府采购文件备案管理方法相衔接。

合同管理是PPP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重头戏,也是保证合同履行、政府和社会资本长期有效合作的关键。10月9日的中央深改组会议着重强调,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活动中,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确需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从顶层设计层面为社会资本吃下了定心丸,使社会资本得以规避PPP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最大风险。215号文第三章争议处理和监督检查部分对合同管理和变更有规定,新出台的暂行办法第十七章对此进一步做出了明晰具体的细化规定。

经营性采购管理办法篇4

基于国有企业传统采购管理模式的关注点,即“集中与分散采购”以及“管办合一与管办分离”,提出采购管理模式新视角,即集中分离型、高度集中型、集中管理型以及完全分散型,为国有企业选择采购管理模式提供参考。

[关键词]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模式;集中采购;分散采购

1引言

随着竞争不断加剧,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开始重视采购管理。中国石油、国家电网、中国石化等一批国企相继在采购管理领域进行了实践性的探索。其中,如何选择合适的采购管理模式,成为国有企业管理变革的热点问题。

2采购管理模式界定

近年来,采购管理变革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视。采购管理是指为保障企业物资供应而对企业整个采购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活动。主要内容包括制定采购决策、编制采购计划、供应商选择与管理、对采购活动和人员的管理、对采购资金和库存的管理、采购绩效评价,也包括建立采购管理组织、机制以及采购基础建设等。采购管理模式是采购管理中的重要议题。模式是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管理模式是在管理过程中固化下来的一套操作系统,由管理理念、系统结构和操作方法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规律在企业运作过程中的反映。企业采购管理模式就是指在采购管理理念指导下构建起来的,由采购管理方法、采购组织结构、采购管理制度、采购管理流程等一系列影响采购活动的元素组成的采购管理行为体系结构。采购管理模式随着社会发展和管理变革不断推陈出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及供应链思想的不断深化,相继出现了战略采购、集中采购、双赢采购、电子采购以及环保采购等新的采购管理模式。这些采购管理模式不仅关注采购管理方法和流程,同时也将组织结构、管理制度、技术平台等要素考虑在内,具有更强的适用性。

3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模式的关注点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模式变革过程中,在相关政策的引导下,关注的焦点有其倾向性。通过对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中国建筑等多家国企采购管理变革的研究,发现采购管理模式变革主要聚焦于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管办合一与管办分离等方面。

3.1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

近几年,在国资委的号召下,国有企业不断探索采购管理模式方面的变革,尤其将重点放在推行集中采购上。如国家电网公司实施“物资集约化”管理、中石化借助电子商务打造具有中国石化特色的集中采购管理模式、神华集团推行“大物流”经营理念等,都重点关注了集中采购方面的改革。集中采购作为一种管理理念早已被人们所接受,作为一种采购模式也已得到实际运用。集中采购是指企业在集团总部建立专门机构,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其分布于全球各地分支机构采购业务的批量采购方式。与集中采购相对应,分散采购是由企业下属各单位(如子公司、分厂、车间或分店)实施的满足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的采购。出于规模经济优势的考虑,相关政策偏向集中采购,也有很多国有企业试图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集中采购模式应用探索,部分企业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也有企业面临重重阻力导致进程缓慢。客观的讲,集中与分散采购各有优缺点,大多企业要考虑集中与分散的均衡点。

3.2管办合一与管办分离

管办合一和管办分离最早是中国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改革过程中产生的两种职能划分机制,是中国特有的产物。其中,所谓的“管”有管理、监督的含义,“办”则主要是指执行、运作,从概念上分析,事业单位所称的管办分离是指,作为公益服务供给者、事业单位举办者的政府,将其监管者与举办者职能相互分离。管办合一则是指两种职能归属同一主体,管办分离即分而治之。这种思想也对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模式有所影响。采购管理与业务的职能如图1所示。管办合一意味着采购管理职能和采购执行职能由同一主体完成,管办分离意味着采购管理职能和采购执行职能由两个主体完成。目前,关于采购组织管办合一与管办分离的不同选择是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变革中遇到的一大难题,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适用与选择。

4新视角下的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模式

集中/分散采购模式和管办合一/分离模式在企业中存在交叉,通过集成互动的视角,提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新模式,即集中分离型、高度集中型、集中管理型和完全分散型,如图2所示。基于这种视角进行划分的合理性在于,第一,采购管理模式不仅涉及到采购管理方式的选择,要保证一种模式能够达到预想的效果,同时必须考虑与之相适应的采购组织设计和采购权限分配;第二,集中/分散采购模式涉及的是总部与下属单位关于采购权限的纵向划分,管办合一/分离采购组织设置方式涉及的是同一层面上不同部门对于采购职能的横向划分,将二者进行组合是从横纵两个维度把握采购权限合理分配,也是组织横向分工与纵向分工在采购组织内的应用。

4.1高度集中型采购管理模式

高度集中型采购管理模式是指在总部设立唯一的采购部门,负责整个集团及其所属企业绝大部门的采购工作,该部门不仅负责采购规章制度制定、采购计划汇总、采购绩效考核等采购“管”的工作,同时具体执行采购谈判、合同签订与执行、物流与库存管理等与采购活动相关的“办”的工作,集“管”“办”于一体。对总部控制的采购权力而言,高度集中型采购管理模式是集中化程度最高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下,集团总部纵向上将分散于下属单位的采购权力收归至总部,集合整个集团内部的采购市场和资源应对外部供应商以实现规模效益。横向上将所有与采购相关的管理与执行活动归于一个部门,建立统一的采购平台、统一的采购管理制度、统一的采购标准和统一的供应商管理,并统一执行采购活动。这种模式下的采购组织设置一般是总部设立采购部门,属于高层,在整个行政范围上能与财务、生产运营、战略管理部等总部重要部门处于同样位置,可以直接向董事长或相当职位管理者汇报工作,是集团中比较重要或受重视的组织之一。而采购部门内部按照集团经营特点、地域特点等的不同来设置。总部采购部完成收至集团总部的所有采购工作,而下属单位负责的内容一般为总部控制的采购范围之外的工作。

4.2集中分离型采购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集团负责集中采购,但采购职能实现管办分离的采购管理模式。具体表现为集团总部设立采购部,负责整个集团采购管理的指导性工作,包括制定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审批采购需求计划、批准供应商进入、考核采购绩效等“管”的方面。同时,设立专门的物资采购公司,具体执行采购谈判、采购合同签订及跟踪、物流运输及库存管理等“办”的采购活动,从而实现管和办相分离。该模式是纵向集中、横向分离的一种集团化采购管理模式,从纵向上看,下属公司拥有的采购权力是有限的,整个集团的采购主要还是集中在总部进行。但从集团总部的横向职能划分上看,整个采购管理活动被分置在两个独立部门完成,相互之间形成制约。这种模式下采购组织设置最大的特色就是总部设立采购部的同时设立平级的直属物资采购公司,从部门领导的级别上看,两个部门在总部都具有较高的地位。设置的物资公司一般是总部直属法人企业,从级别上看与总部采购部门并不是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具有独立从事专业采购活动的业务能力。一般而言,主管集团企业采购“管”的工作的采购部内部结构设置是按照采购业务划分,设立管理部、计划部、审计部、绩效考核部等,而物资采购公司的内部设置比较多元化,既可以按照采购执行流程划分,又可以按照业务地区划分,还可以按照物资采购类别划分。

4.3集中管理型采购管理模式

集中管理型采购管理模式是指在总部设立的采购部门仅对整个集团的采购工作作出指导,并不从事具体的采购活动,下属公司根据总部的指导自行进行采购实施。具体表现为集团总部与所属企业均设立采购管理部门,集团采购管理部门不开展具体的采购业务,而是通过制定统一的采购标准、采购制度、采购流程、供应商管理规则以及搭建统一的采购交易平台等对采购“管”的工作进行指导,由所属企业具体执行采购操作的“办”的工作。这种模式下的采购权力集中程度较前两种弱,总部采购管理部门仅履行管理职能,制定整体采购战略及体系框架,并不执行具体的采购活动,下属企业在供应商选择、采购价格决策、合同管理、物流运输与库存管理等方面有很大的自。这种模式相当于采购“管”的部分职能在总部,而“办”的职能完全下放到直属企业。这种模式虽然看似采购活动分散,但因都在总部的采购管理框架下进行,有形散而神不散之理念。该模式下的采购组织结构由总部采购部和下属单位采购部共同组成,总部采购部门或者采购管理中心的定位是采购管理集中而不是采购行为集中,因此这一层的内部设置包括标准化部、信息化部、供应商管理部等。对于很多集团企业来说,下属企业也是包含很多孙公司的集团企业,所以下属单位采购部内部机构设置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按照区域、采购业务流程、物资分类等标准进行,需要说明的是,该模式下下属企业根据总部管理框架自行组织采购,所以采购职能的设置比较齐全,需能够满足企业采购需求。

4.4完全分散型采购管理模式

这种模式是指集团总部不设立采购部门,不参与下属单位任何与采购相关的工作,所有的采购活动包括采购制度、供应商选择、采购谈判、价格决策、合同实施、库存与运输管理以及绩效考核等都由下属企业自行组织完成,甚至由各个需求使用单位直接进行。对于集团总部而言,这是最分权的一种采购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集团不参与下属企业的采购工作,也就不在总部设立采购部门。下属企业的采购部门设置可以按照所处行业的特性或者业务地域分布进行选择。

5新型采购管理模式的特点与适用范围

5.1高度集中型采购管理模式

高度集中型采购管理模式优点包括:有利于实现资源集中,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有利于提高总部层面采购管理效率,减少内耗;有利于实现集团内统一采购管理,降低采购质量、交期等带来的风险;有利于提高采购专业化水平,降低机构和人员重复设置频率。该模式的缺点包括: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相互监督与制约;采购流程相对较长,不利于及时满足下属单位的需求,尤其是紧急需求;对市场的敏感性较低,对需求变化的反应速度较慢。高度集中型采购管理模式对于集团内业务经营相关程度高、集团对下属企业管控能力强的商业性集团企业来说是合适的选择。

5.2集中分离型采购管理模式

集中分离型采购管理模式优点包括:有利于整合资源统一对外,降低采购成本;有利于总部层面采购工作实现异体监督,提高采购透明度,减少采购腐败;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有利于实现专业化采购;专业采购公司对外部市场的敏感度高,能对市场变化做出快速积极响应,提高反应速度。该种模式的主要缺点包括:总部采购部与采购公司之间、采购部与下属企业之间、采购公司与下属企业之间沟通协调难度大,采购环节增加,容易产生摩擦,内部采购效率有所耗损;采购公司自主性较低,对外部供应商的控制力较弱。集中分离型采购管理模式主要适用于那些经营业务相关性大、对下属企业管控能力较强,同时专业化运作水平高、对监管要求高的企业集团。

5.3集中管理型采购管理模式

集中管理型模式的优点包括:分工具体,权责明确,发挥两级采购组织的作用,有利于生产保障;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统一,既有利于实现集团内统一采购管理,又有利于保证基层工作富有弹性和成效,及时满足下属单位采购需求;两级单位参与采购工作,有利于互相监督,防治采购腐败;建立统一平台有利于降低与外部供应商的交易成本,提高企业采购效率。该模式主要缺点包括:沟通环节多,容易出现上下政令不一的现象;组织机构设置复杂,采购组织人员较多,增加管理成本;采购执行分散,不容易形成整体规模优势。集中管理型模式适用于集团经营业务多元化且下属单位地域分布广、经营情形较为复杂,市场竞争程度较高,同时集团对下属单位的管控以财务和战略管控为主,管控能力一般偏下的集团企业。

5.4完全分散型采购管理模式

完全分散型采购管理模式主要优点包括:下属单位能够及时满足采购需求,尤其是紧急性和个性化需求;沟通环节少,采购效率高;下属单位仅对本单位成本负责,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该种模式的主要缺点包括:采购行为分散,不能形成规模优势,采购成本较高;各企业之间标准、流程不一,从集团层面看管理混乱;采购机构重复设置,导致整个集团采购组织冗杂,管理成本较高;各二级单位对供应商的控制力弱,容易遭受质量不合格、不按时到货以及价格不稳定等方面的风险。完全分散型采购管理模式适用于那些集团内的经营单元行业跨度大且相关性低、经营地域较为分散、管控能力弱的集团企业。

6结语

本文通过对传统的集中分散采购与管办合理分离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新型的采购管理模式,即集中分离型、高度集中型、集中管理型以及完全分散型,探讨了它们的特点与适用范围,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模式变革从而提升采购竞争力提供了参考。

作者:宋玉卿 郭娇 单位:北京物资学院

[参考文献]

[1]陈红泉,赵萌.国有集团化企业集中采购模式探讨—基于某大型国有集团的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9,(23):77-82.

经营性采购管理办法篇5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证药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药品购销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本办法的实施与监督;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重大、复杂的违法经营案件组织查处,并负责对地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鼓励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药品流通实施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活动。办事机构必须接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办事机构所为活动,由设立该办事机构的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销售活动:

(一)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

(二)在非法药品市场或其它集贸市场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三)将处方药销售给非处方药经营单位;

(四)销售更改生产批号的药品;

(五)销售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六)销售违反药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的药品;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禁止药品生产企业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偿还债务、货款的方式为其无证经营提供药品。

第三章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从事药品经营,必须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否则,不得从事药品经营业务。

第十条药品批发经营,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

药品购销记录必须记载:购、销日期;购、销对象;购、销数量;药品品名、规格、生产批号、生产单位、批准文号和经办人、负责人签名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内容。药品购销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对无药品购销记录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的记载项目,按照第十条购销记录中购进的规定执行。药品购进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处方药、非处方药的零售依《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未经批准,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从事药品零售业务;药品零售单位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药品经营,不得有下列活动:

(一)伪造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

(二)与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进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药品购销活动;

(三)参与非法药品市场或其它集贸市场交易或向其提供药品;

(四)没有凭医生处方向消费者出售处方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禁止药品经营企业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以偿还债务、货款的方式为其无证经营提供药品。

第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柜台、摊位、发票、纳税及证、照等,为其经营药品提供条件,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的,必须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进口药品在进口检验时发现上述药品的,依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药品零售连锁总店及其各连锁门店,必须分别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第十八条除国家批准设立的中药材专业市场外,严禁开办各种形式的药品集贸市场。

第十九条中药材专业市场禁止销售中药材以外的药品,禁止销售中药饮片和国家禁止在中药材专业市场销售的中药材。

第二十条城乡集贸市场可以销售地产中药材,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城乡集贸市场禁止销售中药材以外的其它药品。

第二十一条严禁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无证经营处理:

(一)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异地经营的;

(二)非处方药经营单位经营处方药或其他超经营范围经营的;

(三)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违反规定从事药品购销活动的;

(四)乡镇卫生院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经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代购药品的;

(五)非法收购药品的;

(六)兽用药品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的;

(七)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借药品经营企业提供的条件参加药品经营的;

(八)没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从事进口药品国内销售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二条已获《进口药品注册证》的进口药品在国内市场销售,国外制药厂商必须选定中国合法的进口药品国内销售商。

第二十三条经销进口药品,必须按照《进口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加盖经销企业公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口岸药检所的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进口药品的国内销售商必须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事项如有变更,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进口药品在国内销售,必须接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对发现质量可疑的,所在地的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可以进行检验。必要时,可向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索取该品种的标准品和标准进行检验或就近转口岸药检机构检验。

第四章药品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采购药品。严禁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采购中药材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不得设置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第二十八条乡村个体行医人员和诊所所用药品,应就近从药品经营企业或其延伸的经营网点采购;无药品经营企业的或延伸网点的,可经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委托乡镇卫生院统一采购。严禁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

第二十九条乡镇卫生院所需药品和代为采购的药品,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严禁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

第三十条乡镇卫生院代乡村个体行医人员和诊所采购药品,除必要的合理费用外,不得进行经营性销售。

严禁乡镇卫生院将采购药品委托、承包给个人。

第三十一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和乡村个体行医人员不得从事下列采购活动:

(一)向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采购药品;

(二)从非法药品市场采购药品;

(三)采购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向药品经营者采购超范围经营的药品;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渠道采购药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二条采购药品,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的记载项目,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购销记录中购进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和本条规定,没有药品购进记录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采购进口药品,必须向进口药品经销企业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口岸药检所的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经销企业公章,以留存备查。

第五章药品销售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在被委托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派或聘用

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药品销售人员不得兼职其它企业进行药品购销活动。

第三十六条从事药品经营的销售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并接受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药事法规培训;

(二)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

第三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事法规培训的管理,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药品销售人员销售药品时,必须出具下列证件:

(一)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加盖企业公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规定授权范围。

(三)药品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对上述文件进行审验,并建立审验记录,按本办法的规定记入药品购销或购进记录中。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更改生产批号超过药品有效期的,按销售劣药,依《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更改生产批号未超过药品有效期的,依《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其它规定销售药品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二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药品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两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药品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一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出租、出借、转让《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假劣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的未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可给予警告或者并处两千元至两万元罚款;如果对发现的假劣药品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关于销售假劣药品的规定处罚;如果对质量可疑药品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造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法追查的,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进口药品国内销售商未进行备案从事进口药品国内经销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销、使用无进口药品注册证和检验报告书的以及伪造、更改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检验报告书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五十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经销进口药品在进口药品注册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上未按规定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以及未按规定索取《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可给予警告或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的,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职权责令当事人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

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改正其不当的行政行为。

经营性采购管理办法篇6

烟草企业的内部管理体系出现问题就会导致烟草企业在采购、管理、生产这些环节上出现漏洞,导致企业利益的损失,给烟草企业和国家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建立和完善烟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成为了烟草企业工作的重中之重。

内部控制体系对于烟草企业的作用

协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促进企业持续增长。近年来烟草企业稳步发展,2014年实现税利超万亿元,同比增长10%,为国家创收做出了巨大贡献。企业发展越快,规模越大,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越显著。烟草企业是由各业务部门组成的有机整体,每个经营活动都基于企业总体经营目标开展,企业要实现总体目标,必须分解经营活动目标,并对各经营目标采取约束和激励的控制模式,建立健全有效内部控制,使各经营活动目标协调一致。烟草企业内部控制通过全面预算管理发挥协调作用。全面预算管理是是对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种财务及非财务资源进行分配、考核、控制,以便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全面预算管理是内部控制的基础,本身属于内控范围,预算编制、审核、下达、控制的过程是与各部门协调控制经营活动的过程。

加强内部员工的自律性,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员工之间配合默契,才会使企业的工作更好地进行下去,烟草企业也不例外。烟草企业在采购、研发、生产、销售和财务的流水线作业需要每一个部门之间都发挥相应的作用,需要每一个员工之间的密切配合和相互监督,这就要求烟草企业在管理上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企业必须在组织结构、业务环节、财务控制方面做好相应工作,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保证各项工作顺利有效开展,所以建立内部的控制体系不可缺少。内部控制体系对于适度约束和控制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都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从而有效的促进烟草制品的生产效率、核算效率、自律监督效率,进而提高烟草企业在国内外的综合竞争能力。

发挥财务监督作用,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有效。烟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对于烟草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的一定风险给予及时的控制以外,对于烟草企业的经营和企业管理活动之间存在的衔接风险也进行有效的监督,进而使企业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弄清反馈问题的所在,更好地完善烟草企业在经营管理上的水平和管理效益。对企业加强监督有利于企业遵守经营管理合法合规、确保收购信息的真实性以及贯彻落实国家的科学发展理念,使企业的综合能力得到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经营效果得到提高。同时,加强对烟草在生产、采购、销售环境的控制与监督,能够协调各部分之间的工作,使活动得到预期的效果,消除每个环节可能存在的程序管理上的漏洞,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有效。

构建烟草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措施

物资采购环节内部控制方法。烟草企业要严格规范组织和采购程序。各单位要设立管理委员会、采购办、采购承办部门综合管理采购业务。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采购规章制度的建立,审核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及采购方案。采购办负责制订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编制采购计划及采购日常管理工作,是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采购承办部门负责制定采购实施方案及具体采购事项。加强采购内部控制,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物资采购管理制度,烟草行业除参照政府物资采购的管理外,还要根据烟草企业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其次在采购各环节要建立各岗位相互监督制约机制。在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的时候,对于签订内容、质量和价格应该让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监督和控制,防止关键地方出现偏差,增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对采购业务人员在综合素质、职业道德、业务水平上建立起一个自评测试的制度,以提高工作水平,有效管理其行为。最后还要梳理采购流程,建立内部控制监督机制。需要构建一个专门的监督小组,结合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物资采购后可能存在的管理漏洞进行评估测试,并完善这些关键流程的内部控制方法。

财务活动内部控制方法。烟草企业虽按照制度要求建立了内部会计控制,但是还是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对从内部控制的认识和理解有所偏差及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烟草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加强财务活动的内控。一是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制度。加强货币资金收支和费用开支的内部控制,实行岗位分离制度,严格控制资金流入流出,确保有相应的、合法的凭证,始终做到账实相符。二是明确职责,建立相互制约机制。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各部门、各岗位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标准,工作有检查。同时,要加强监督考核,奖罚到位,以此来提高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保证制度的有效性。三是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人员素质,还要对人员的职务进行定期轮换,一方面增加其对整体业务流程的了解,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另一方面增加对某项职务的全面复核,从而达到控制的目的。

生产流程内部控制方法。企业可通过内部控制手段,从各方面努力控制生产过程,最大限度降低产品生产成本,这是提高产品竞争力的有效方法。国家限制烟草企业的原材料数量,规定烟草企业的限压库,因此,烟草企业产品的中间生产环节变得至关重要,应该制定产品优化结构制度。该制度定期与市场专家、技术人员、下手客户对产品结构的科学、合理进行评估市场效益。

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自我调节和自我制约的内在机制,处于企业中枢神经系统的重要位置。只有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才能增强企业内部的核心凝聚力,使企业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

经营性采购管理办法篇7

二、资产购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于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各种资产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具体资产购置按《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进行实施。所有资产购置计划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无主管部门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报武强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具体采购由政府采购办公室安排实施。

三、建账建制:行政事业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全部进行帐薄登记,并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四、产权登记:行政事业资产的登记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且于每年7月10日和下年1月10日前向国资部门报送上半年和全年国有资产明细变动情况。

五、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经主管部门、国资部门、县政府批准,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分享收益。

六、资产抵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用国有资产进行债务抵押,确需抵押的必须经县政府批准。

七、资产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拔、转让、报损、报废等),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无主管部门的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批准,由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资产原始单位价值在一万元以上的出让或抵押必需经县政府批准,房地产的处置及租期超过三年的出租要经政府常务会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随意处置。

经上述有关程序批准处置的资产,需调拨、转让的需经合法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然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公布,由有关部门监督竟标拍卖。所得收入按财政法规管理使用。

八、责任: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定期检查暂定每半年一次),并将检查情况向县政府主管领导汇报,对发现的问题由审计部门审计核实,问题严重的交纪律检查部门处理。

(二)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律检察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并责令财政部门停拨经费。

1、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3、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经营性采购管理办法篇8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学校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我校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三条本内部控制的目标:合理保证我校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服务效率和效果,为我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校长对本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建立学校内部控制组织机构。为切实做好我校内部控制工作,我校成立内部控制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本校内部控制工作。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全体管理人员

内部控制工作领导组设办公室,肖海波兼办公室主任,缪校长负责牵头、组织我校具体的内部控制工作。

第六条学校预算业务管理制度。

1.学校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全部收入纳入预算,并根据收入情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预算外资金必须按规定全部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2.学校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计划,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超预算增加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后逐级上报。

3.学校的银行存款帐户的开设和变更均应报财政部门批准。

4.学校在每个预算年度末,应编制本年度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并在校务公开栏内公开。

第七条财务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一)学校正常经费的管理控制

1.学校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预算外收入、事业及经营服务性收入、租赁收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

(2)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筹措教育经费。任何部门不得缓交、截留或擅自坐支应交款项,更不得隐匿不报。

(3)学校的一切收费行为须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所有收入都要开列合法的收据,禁止一切乱收费。

(4)学校的一切收入均要入帐,并及时解入学校开设的银行帐户。

(5)学校公用经费、营养餐经费由专人管理接受监督。

2.学校支出管理

(1)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2)学校须根据支出预算,体现勤俭办校的原则。

(3)根据支出计划,建立申购制度,按金额额度分级审批。

(4)支出凭证须有经手人、验收人、分管领导签字等方可入帐。

(5)注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做到内容完整,凭证合法,手续齐全。

3.学校合理设置岗位,学校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业务部门应当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学校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学校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内部管理制度,确定学校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

学校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学校应当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学校应当做好债务的会计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等控制制度内容。

(二)学生食堂(含营养餐)管理控制。

学校建立学生食堂(含营养餐)资金管理制度;设置学生食堂(含营养餐)管理经办人员;明确经办人员职责权限;建立学生食堂(含营养餐)管理资金公开、公示制度。我校成立账务审核成员对相关经费进行审核,每月都进行账务审核,平时参与食堂卫生、食品质量、数量的监督。

(三)学生营养餐管理控制。

学生营养餐管理人员职责是领、发学生营养餐。坚持领多少发多少,不挪用,不截留。

(四)营养改善计划管理控制。

雅周镇王垛小学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孙月明(校长)全面负责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相关事宜。

副组长:徐达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事务,监督营养改善计划,账务管理,营养餐质量和数量等。

成 员:各班班主任

具体落实每天营养餐的具体事务,监督学生吃营养餐,做好相应表册资料的收集整理。

第八条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1.采购制度的建立:学校开学初建立健全大宗物品或固定资产采购制度。

2.经办人员设置:采购计划:

采购预算:

3.职责权限:

校长:根据学校的需求和资金使用情况,计划采购项目,并上报教办审批。

总务主任:进行采购预算并进行采购。

学校要按照预算和计划组织政府采购业务,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按照规定保存政府采购业务相关档案,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本学校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政府采购计划。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归口管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信息。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指定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参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学校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的内容。

第九条资产管理制度。

1.管理制度的建立: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定期清查、定期盘盈盘亏情况、采购物品及时登记上册、专人保管制度。账本与实物保管实行分开管理制度。

2.经办人员设置:我校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是吴梅。

3.职责权限:

我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账实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按照规定处置资产,学校对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学校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学校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学校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学校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学校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建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学校对建设项目管理控制,按照概算投资;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绝对不能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

学校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学校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学校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学校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学校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学校应当按照审批学校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学校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学校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学校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学校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竣工后,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的内容。

第十一条合同管理制度。

学校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学校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学校对合同实施归口管理,建立财会部门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学校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学校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学校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学校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财会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财会部门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学校有关负责人报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学校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同时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学校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学校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学校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

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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