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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8篇

时间:2022-08-14 15:29:47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篇1

【关键词】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现状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因素发生时予以调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整个合同的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文本通用条款第1.11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实践中,承、发包双方因固定总价合同所引起的纠纷案时有发生,多集中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影响合同价格诸多因素。而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涉及争议数额比较大,双方都将面临巨大的利益风险。

2.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承、发包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保证,合同条款中的每一项内容都直接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固定总价是工程工发承包计价三种合同价格方式之一,固定总价合同也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发、承保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以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但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是基于工程上述特点,多是由于一方面承、发包双方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易于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若在施工中发包方不改变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结算简便,节省了计量、核价工作; 另一方面发包方也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一切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承担,对承包方的索赔日后不予补偿,从根本上也控制工程造价不突破原预算。因此,基于上述原因和合同中建设方的优势地位,对承包方来说,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所要承担的风险比建设方要多。

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后,施工过程中,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往往会直接影响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款,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风险因素:

(1)物资、材料价格变动因素。建设工程本身需要大量的物资、材料,在目前日趋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整个工程的建设期内,物资、材料的市场价格一成不变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固定总价是价款不变的合同,虽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涨价的风险更大,但有涨也会有落。在合同履行期间物资、材料价格的波动,使承、发包双方都可能承担一定物资、材料价差利益风险。

(2)工程量的变更。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变化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①设计变更和洽商。由于初期施工设计深度不够,施工过程中为完善设计难免会发生大量变更、恰商。建设初期,发包方急于开工,各方面条件不完全完备,特别是图纸设计深度不够,在施工中,很多具体问题都需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变更,设计变更和施工洽商、签证不可避免地发生经济费用,也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结算价格,对此部分影响合同固定价格的款项,往往很容易导致纠纷。

②承包方工程量漏算、错算。固定总价合同签订前,在工程招标实践中,发包方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给予投标方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更多的是凭借经验结合图纸估算,因此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另一方面部分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为了增加中标的几率,会故意将某个子项的价格压低,以较低的总价获得中标机会,而一旦其中标,马上又会通过签证洽商形式依据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向发包方提出索赔,以上投标阶段承包方故意或过失漏算、错算工程量的行为,日后均会导致双方合同工程价款的争议。

(3)工程承包范围争议。“固定总价合同”的固定价格是建立在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和内容固定基础上的,若发生合同承包范围外的额外工程则可以追加合同价款。正因如此,双方对合同承包范围的明确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实践中此类争议发生主要由于合同过于简单、约定不明、施工资料不全等原因造成,发生的机会虽少,但涉及的纠纷金额却不小,同样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另外,还有其它原因,诸如工程地点所在地自然及环境条件的变化、各种不能预见的政策性调整等等,都有可能引起固定总价合同的纠纷。

3.避免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的途径

3.1对于材料价格变动因素对合同总价的影响

双方应预先在合同中就允许调整物资、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明确约定;物资、材料涨跌受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双方将材料价差约定在一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利益,也是《合同法》公平原则具体体现。从根本上来说,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应考虑优先适用于履行周期短、物资材料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工程,在此类工程中,价格变动的几率和幅度都会很低,双方由此而引发争议概率也会大大降低。

3.2对于工程量的变更

对于发包方,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招标时就应尽可能向投标人提供详细的施工图及说明、施工要求,并给予投标人足够的编标和询标时间,以确保投标人熟悉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从而避免日后纠纷发生。 同时,为防止承包方故意漏算、错算工程量,发包方应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允许调增的工程量范围,调增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对于承包商而言,在投标时应吃透设计意图,详细踏勘现场,对设计图纸文件和招标书中不明确之处及时通过询标要求招标人明示,并做好询标答疑的详细记录,已备日后发生争议时有足够的证据。双方在此项上都要尽到一定谨慎义务。

3.3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

发包方在招标时应尽可能将招标范围、投标人报价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费用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一一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承包商在报价时应仔细审阅招标文件、图纸及说明,以免遗漏报价项目及内容,还要对拟建工程可能发生的一切项目和费用作通盘考虑,对项目清单所列项内容不妥或遗漏之处,及时通过质疑方式提出,以避免日后纠纷。

固定总价合同篇2

Abstract: This paper makes effectiv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the pros and cons of fixed price contract for the contractor and proposes good solution strategies for the risks and risk control of project contractor in fixed price contract, hopes to provide good guidance and advice for the benefits and stable development of contractor.

关键词: 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风险;应对措施

Key words: fixed price contract;contractor;risk;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4-0087-02

1 固定总价合同概述

1.1 固定总价合同的概念

固定总价合同通常也被人们称为“一口价合同”、“包死价合同”、“闭口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固定”主要是指约定的合同项目中应该完成的工程量和实施工作的总价款是固定的,该总价在结算是固定不变、闭口包干的,除非发包方有增减工程量或者施工设计的变更情况出现,否则总价一律不做调整。

1.2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①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造价更加易于结算。固定总价合同的总价是提前就固定好的,因此在项目施工单位(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的内容与合同施工的设计形式时,固定总价合同最初所约定的总价款就是项目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对于施工单位(发包方)而言,能够提前就对项目的工程造价成本进行良好的控制与管理,节省了大量的工程计价与核价工作,对项目的发包方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②固定总价合同将项目实施的风险更多的转嫁给了项目的承包商,这主要是因为固定总价合同对项目的施工量与材料价格等因素都进行了约定,将这些完全交由给项目的承包商负责。因此对于项目的承包商而言,合同所约定的量与价是其将要承担的主要风险。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就意味着承包商在合同的履行中必须承担价格的波动和工程量漏算、错算等风险,而这些恰恰是承包商在项目承包前最难以预计、控制和把握的。

③固定总价合同更多的维护了发包方也就是施工单位的利益,承包商的索赔机会很少。固定总价合同通过一口价的形式将项目工程的造价进行约定,并把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价与量风险转嫁给项目的承包方,极大的维护了项目施工单位的利益,更好的降低了发包方的风险。这些客观情况使得项目的承包商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难以发挥其主动权,能够索赔的机会也大大减少,因此固定总价合同是发包方的利益维护者,故而备受项目施工单位的推崇。

1.3 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条件

①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范围必须清晰、明确,以便能够让项目的承包商进行准确的工程量预估,避免因承担项目的工程量计算错误而产生风险与损失。

②固定总价合同的项目施工设计图纸必须详细、完整,只有保证项目图纸的完整性与详细性,才能够最大确保项目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避免工程量的遗漏与错误。

③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结构和技术要求必须比较简单,尽量要求工期短,工程量小,从而能够有效的降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化因素,加强工程条件的稳定性,很多固定总价合同将建设工期设置在一年以内,以有效降低操作等风险。

④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投标期要求时间比较宽裕,以方便项目的承包商进行详细的数据分析、现场调查与工程量计算,从而有效降低承包商的报价风险。

⑤固定总价合同要求双方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清楚清晰的表达,以减少施工过程中的疑义。

⑥固定总价合同要求对合同风险进行合理分摊,其中必须明确具体到风险的分担内容与补偿范围等规定。

2 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商的利弊分析

对于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能够帮助承包商尽早收回工程资金,节约成本,为承包商提高工作效益。但是其一口价的约定合同形式,也极大的增加了承包商的风险。在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2.1 价格风险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项目的价格风险就随之而来,具体来说,价格风险主要包括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物价和人工费上涨等风险,该风险是全由承包商所承担,发包方对此不予进行补偿。

2.2 工程量风险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项目的工程量风险也会随之而来,具体来说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项目的发包方有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但是在承包商在对工程量进行复核时却出现了复核的失误或者计算的错误等问题,从而导致承包商风险;第二种是项目的发包方未提供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工作将由承包商自己负责,这种情况下,受自身经验与能力等因素的限制,承包商无法准确的对项目施工单位的工程量进行准确的把握与理解,从而导致工程量的估算工作出现纰漏或者遗漏,由此所导致工程量漏算、错算等风险与亏损问题将由承包商全部来承担。

2.3 索赔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以一口价的形式提前对合同的双方进行了价与量的约定,而这一约定对项目的承包商是较为不利的,除非施工单位需要变更设计或者增减工程量,否则合同所约定的价格款项是难以调整的,这样极大的加大了承包商的项目索赔风险。

3 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商的风险防范措施

3.1 价格风险的防范措施

固定总价合同中的价格风险有些是因为承包商报价计算的失误所产生的;有些是因为承包商漏报项目所产生的;还有一些是因为市场的变动所产生的,但是这些因素所引发的价格风险无一不是由承包商所自行承担。因此,承包商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必须对项目的物价和人工成本情况做系统性的核算与评估,充分考虑项目施工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并结合市场的变化情况,在合同中就材料的种类、价格标准、调整幅度等作出明确约定,从而有效的降低因材料涨跌情况所造成的承包商风险与损失。

3.2 工程量风险的防范措施

不明确的合同工程范围是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风险的最大来源,如在某固定总价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所定义的工程范围包括工程量表中列出的,以及工程量表未列出的但为本工程安全、稳定、高效率运行所需的工程”。很明显,如果承包人在工程量计算时未包含发包人指令增加的新的分项工程,那么承包人将无法得到相应分项的工程款。因此,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提前就合同工程的范围进行明确极为必要,只有明确合同的工程范围,才能最大的建设承包商的工程量计算失误,从而有效的降低工程量风险。此外,要有效的规避承包商的工程量风险,还必须尽量要求项目的发包方提供详细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等资料,并有效保证相关资料的详细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从而有效的减少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工程量计算错误,从而有效的降低承包商的工程量风险。

3.3 索赔风险的防范措施

除了对固定总价合同中的价与量进行详细的沟通与有效的复核,还应该针对合同中可能涉及的发包方设计调整与工作量增加做明确具体的约定,从而有效的增加承包商的合同主动权,降低承包商的索赔风险。

4 结束语

总之,固定总价合同的签订对于承包商而言既有利也有弊,在实际的项目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做到趋利避害,详细的对相关项目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与准确的评估,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价格与工作量的变动做准确的估算与风险防范工作,以有效降低合同承包商的风险,为合同的承包商谋取更大的利益与合同履行保障。

参考文献:

[1]胡志强.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的风险与规避[J].天津科技,2011(04).

固定总价合同篇3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争议、风险、索赔

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计价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补偿合同。三种合同计价方式有其各自的适用性,就现实而言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合同计价方式,必须根据具体项目具体分析,选择适宜的计价方式,才能从合同的角度更好的维护合同各方的利益,实现项目的既定目标。下面仅就固定总价合同的应用做一些探讨。

1、固定总价合同概述

固定总价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合同总价固定的一类合同,合同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程、规范为基础,工程范围清晰,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发包方的要求和条件清楚,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所以这类合同也俗称“总价包干合同”、“总价包死合同”。

“固定”一词就限定了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合同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承包商便承担了全部的工程量和价格风险,除了法律规定的必须调整的因素外,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所谓“总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的工程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发包方应付给承包方的价款是一个规定的金额,即明确的总价。

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

在国际上,固定总价合同被广泛接受,有比较成熟的法规和先例;

有利于费用控制,对发包人而言,在合同签订时就可以基本确定项目的总费用;

发包人风险较小,承包人将承担较多风险,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合同结算比较简单,只要业主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在施工进度上能极大的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

由于设计时间长,因而工程开工时间较晚。

2、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原则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

工期短、工程量小、估计在施工工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工程风险较小;

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工程范围和工程任务明确;

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人可以有充足的时间分析招标文件、研究设计文件、详细考察现场、拟定施工方案、复合工程量;

合同条件中必须完整而明确的规定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3、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和纠纷

【案例一】:某工程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招标图纸设计尚不完备,为施工白图;施工现场环境复杂,因为在老厂原址改建新厂,地下情况复杂,原厂设施需要拆除;本工程为特殊工程,技术比较复杂,没有类似工程可参考。 发包人从投资控制和减少管理成本考虑,坚持采用固定总价承包,并且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包死合同,合同金额为3600万元,合同价格不因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由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发生多次争议。

价差争议

人工、材料、机械费价格上涨引起的价差争议。近些年表现突出的是人工价格的增长,有些地方的涨幅达50%,这对低价中标而又签订固定总价的承包商而言是雪上加霜。承包方认为人工涨价幅度已经超出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当事人签约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势变化,要求发包方对此予以补偿,追加合同价款。

而发包方则以双方所签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人工费涨价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范围,追加价款没有合同依据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工程量争议

合同执行期间的施工图与招标白图存在工程量差异,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较多,涉及工程造价约300万元。承包人认为招标时只给出施工图纸,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发包方对此予以补偿,追加合同价款。

发包方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方面的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后果,拒绝追加合同价款。

3)设计变更、现场工程量签证

由于招标时图纸设计尚不完备,施工期间出现大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涉及金额近720万元,占原合同价3600万元的20%。完全超出了承包人投标时能够遇见的风险范围,而且设计变更增加是因为发包方责任造成的。要求发包方对此予以补偿,追加合同价款。

发包方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该已经考虑了设计变更的风险,拒绝追加合同价款。

3)工期延期索赔

本合同计划工期为150日历天,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工期超过2年,超过计划工期的这段时间的物价、劳动力价格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加应予以补偿。由于工期延迟造成窝工费用、管理成本增加费用应予以补偿。

发包人以合同规定“工期顺延后,所发生的费用不作调整”为由,拒绝追加合同价款。

这些争议没有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对施工单位造成了严重影响,如果继续按原合同履行会导致承包单位失去施工积极性,轻微的造成工期延误,严重的会因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甚至质量事故,引发一些尖锐的矛盾和纠纷。

由于本工程为国拨资金工程,发包方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所以,发包方严格执行合同,对变更合同的处理谨小慎微。本案例中,合同条款对固定总价限定的极其严格,一句“合同价格不因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不但堵死了承包人索赔的途径,也使发包人束手束脚。

【案例二】某火电厂建设工程为2*600MW机组,固定总价招标,初步设计图纸,工期2年,招标方不提供清单、工程量,由投标方根据初步设计图纸以及类似工程经验自行计算工程量、编制工程量清单。合同规定了直接费超过10000元的单份设计变更予以调整、规定了钢材、水泥、砂石价差的调整方法。其他风险由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

案例二与案例一有些情况类似,比如都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时设计资料均未达到施工图阶段等。但是案例二中,火电600MW机组在国内属于主流常规机组,有很多类似工程可以参考;而且其招标方采用可调固定总价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将风险限定在施工单位的可承受范围内。

4、固定总价合同应用的建议

1)注意固定总价合同应用条件,不能生搬硬套。

因为固定总价合同的诸多优点,业主方偏爱这种合同形式。但是如果招标时,客观条件达不到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前提要件,应采用单价合同或成本补偿合同形式。如果生搬硬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不但达不到发包人控制工程造价,降低管理成本的初衷,还极易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纠纷,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将影响承包人施工的积极性,进而影响项目目标的完成。

2)在合同条款中明确风险范围及合同价格调整的方法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外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物价、劳动力价格涨跌是不以合同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合同双方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体现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发包方不应一味的将价格风险转移给承包人。首先,如果物价上涨过高致使承包人施工成本居高不下,严重亏损,则违背了合同的“公平原则”;其次,承包单位承担风险的能力是有限的,当成本风险超过其承受能力时,这部分风险最终还是要发包人承担的。

3)招标单位应该给投标单位充足的时间研究设计意图、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并且留有招标答疑时间。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在招标时应使用施工图而不是初步设计或白图,而且应由详细的图纸说明和施工要求以及其他必要资料,并在招标时给投标人留有充足的时间编写报价文件(依法招标的工程不得少于20天)。以确保投标人完全了解施工场地、理解设计意图、明确工程范围和施工要求,减少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的概率,避免纠纷的产生。

5、结语

本文从固定总价合同的定义、特点和适用条件出发,从理论上明确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原则,从风险责任角度说明了固定总价合同对施工单位的影响。对于如何完善固定总价合同的使用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以此能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促进合同的履行。

参考资料:

固定总价合同篇4

【关键词】 风险防范 措施范围 方法

中图分类号: C35 文献标识码: A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总合同价款一经约定,除双方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以外。在专业条款约定调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整个合同的价款。

建筑安装工程一般具有投资多、建设工期长的特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买卖双方最初的交易只凭图纸,而从图纸到成品,中间有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它不仅有赖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督等各个部门的工作质量,还与建材产品的好坏有直接关系。工程承包合同是工程进度控制、质量管理、计量支付的依据,施工过程中的一切活动都要按合同办事,它融技术、经济、法律及管理为一体,因此建筑安装工程将面临很多在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时难以预料或不可能完全确定的问题,这种不确定性就是风险因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可能遇到的风险主要有:战争因素造成的政治风险:物价、税收造成的经济风险;合同条款不合理不完善造成的合同条款风险以及由管理、技术而造成的其它风险。如何在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分担风险,是合同规定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一、发包方对风险的防范措施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编制好招标文件和相应的合同文件。合同文件是以招标文件为基础形成的,合同文件的完善程度如何,直接决定着将来发生的合同索赔、合同争议的频率和程度。合同中应明确划分出签订合同时可能预见到事什的责任范围和处理方法,以减少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

2.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通过对投标人的工程经验、施工设备、人员素质、目前施工任务的饮和程度及财务状况进行预先审查,使那些只有通过审查、有足够实力的承包方才能参加投标。这样,就可以为随后的招标、评标工作减少许多麻烦,为将来实施合同提供基础保证。

3.做好评标、决标工作。在投标时有些投标人会人为地压低报价。企图在中标后以索赔或其他途径弥补差额。因此在评标时,应特别注意对报价的综合评审不要一味地追求低报价。除非投标人能做出令人满意的解释,对那些报价明显偏低的投标不要轻易接受。否则,将来承包方遇到财务困难时,如果发包方给予援助使工程得以继续进行,会导致工程成本增加;如果发包方不给予支援,施工肯定要受到影响,甚至无法进行。这样对发包方不利。

二、承包方对风险的防范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风险的回避

在招标文件中发现的可能招致的风险问题,有些可以在“投标致函"中明确提出来,例如,项目的外部条件不足,究竟应由谁负责;发包方指定分包方的价格确定和违约责任等等。有些则应在协商签约阶段,通过修改、补充合同中有关规定条款来解决,力求按对等权力

和义务的原则与发包方分清责任。特别是支付条款应该十分明确地规定支付的时间、货币和支付方法:对于延期付款期限、利息计算、超过期限的利率的增加等规定;对于签订合同后,由政府法令政策改变而引起的费用增加,可以要求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等。一

般情况下,只要发包方是诚意要求该工程项目顺利建成,而且承包方的要求合理,发包方是可以接受要求的。

2.风险的分散

主要指把风险转移和分散给分包方或联营体的合伙人,这是承包方通常的转移风险的方式。例如在分包工程时要求分包方接受主合同文件中的各项条款,要求分包方接受主合同文件中的各项合同条款,要求他们同样提供履约保函、工程保险单以及扣留一部分滞留金,使分包方分担相应的一部分风险。另一种风险分散方法是,是将一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办法。虽然采取这50一方法要支付一部分保险费用。但相对于风险损失而言则是很小的数额,而且在招标时,可以将保险费计入工程成本。一般在招标文件中,都规定了保险的要求和范围,如“工程全保险”、“第三方责任险”如“人身以外险"等。

三、在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及价格涨跌的处理方法

建设部推荐使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中推荐了三种关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其中第一种“固定价格”合同中即有关于风险范围的约定与调整规定。如双方约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则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

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如果中包方招标时明确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但未明确风险包干范围,则中标后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该固定价款包含的价格风险范围以及超出此范围的处理方法。笔者认为,材料涨跌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签约双方均无法预知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是涨还是跌,因此约定风险包干范围能保障承发包双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则的体现。相信明智的发包方亦能接受此种观点。

四、合同约定调整工程量时单价的确定方式和范围

对于因设计变更和增减工程量引起的价格争议,由于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为了获取工程会故意将某个子项的价格压低或抬高,因此如果是低价工程量调增过大,则承包方蒙受损失,而如果高价工程量过大,则发包方将蒙受损失。为了减少争议,建议发包方对工程量调整有个约束范围,或其他方式的处理方法。

五、投标时应对工程概况了解清楚,有疑惑时,请招标人明示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应提供准确的工程量清单,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以保证投标人完全了解工程的施工情况,减少投标人工程报价计算失误的概率避免发生纠纷。

固定总价合同篇5

关键词:激励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多因素

基金来源: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青年基金项目(Q08JZ003)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工程项目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参与单位众多,如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工程参建单位的行为都受到最大化自身利益动机的驱动,其某些行为可能有损于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根据信息经济学的观点,这是由于项目业主和各工程参建单位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合约不完整,工程建设单位可能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即道德风险问题,从而使项目业主的潜在利益受到损害。

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委托人对人工作的努力程度及个人能力的信息无法获得,从而产生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为降低工程建设单位的道德风险,信息经济学认为业主必须建立一种激励机制,诱导工程建设单位释放真实信息,从而使得工程建设单位理性的自利行为的结果正是项目业主期望所要达到的目标。

激励把工程客体和各方表现紧密联系起来,把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契约关系、风险关系整合成一体进行管理,对于提升现阶段工程管理的效能具有深刻的意义。建筑工程中的各种关系方经常呈现对抗性,根据激励理论,通过缔结各种契约达到平衡,而这个过程耗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一、激励合同设计的理论基础

(一)激励机制。在激励机制中,工程建设单位是作为客户(买方)而存在的,工程建设项目将设计方、承包方和监理方等各方的动机尽可能紧密联系起来。这个过程取决于订立于各方关系的各类合同。为了达到项目控制的目的,建设单位的目标必须清晰和稳定。Bames指出合同主要有三种功能:1、工作传递;2、风险传递;3、动机传递。在大多数合同中,风险和动机之间存在着一个基本的冲突。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激励主要是鼓励承包商同化客户的工程目标。在合同中实施有效的激励,需要至少间接地同化客户的工程目标。激励的有效性由客户感知的工程目标的完成度和表现来衡量。激励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如果承包方能有效地完成合同,尽可能地给予他最大利润的机会让承包方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一般目标。

有效的激励制度应该既要追求承包方的利益最大化,又要关注建设单位的利益,在实施激励方案时,建设单位一定要分析导致施工企业效益水平或高或低的原因,不能盲目奖励或盲目处罚。

(二)合同类型介绍。建筑工程合同是联系业主和承包商的法律形式,根据不同的要求和条件,一种比较粗略的分类方法是:固定价格合同和成本加合同,几种常见的合同的形式和它的风险状况如图1所示。(图1)

在固定总价合同里面,承包方承担着成本上涨的风险,于是有很强的降低成本的动机,而合同一旦签订,发包方便失去了相似的动机。这里存在的一般原则就是合同的风险传递将双方的动机进行了区别,这个原则的结果导致了共享的风险联合了动机。一份固定价格合同可以包含适合或者超过工程目标的激励,比如设置进度目标。

另外,在成本加百分比酬金(CPPC)合同中,业主承担全部的风险。FFPC和CPPC是两个极端的合同,张双甜在研究中指出,在现代工程中,合同的计价形式有20多种,上述的五种是具有代表性的几种。

二、激励合同模型的建立

如何把成本、质量、工期这三项招标人比较关心的因素作为激励因子整合在一个数学模型中,首先做的工作就是要统一多激励因子的衡量标准。本模型是假定采用固定价格合同的基础上,所以成本不在考虑范围之内。要实现对工程项目的多个要素的集成管理,最根本的是要控制好项目各要素的变动,从而达到施工项目的总目标。

(一)质量与工期交换关系。工程质量是由单元工程的质量决定的,每个单元工程又包括若干工序。工序质量是形成工程质量最基本的环节,不同的完成时间形成不同程度的工序质量。假设在其他施工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各工序的完成质量与各工序的完成时间成直线关系,而且评价工程总质量的指标,是各项工作完成质量的总平均值,得到工序完成时间与完成质量的关系图。(图2)

假定工序在正常的持续时间T下满足要求,100%地完成工程项目质量,随着持续时间的压缩,工序的质量受到影响,成线性变化。当工序的持续时间压缩到极限时间T,工序的完成质量为Q。则i工序的质量计算公式为:

Qi=Q+(T-T)(1)

式中:T和T分别是作业i的正常历时和最大压缩历时,Q为最小作业历时所对应的质量水平,如果Q很高,甚至Q=1,表示该作业时间的压缩对质量无影响,若Q很低,甚至Q=0,表示该工作的时间压缩对质量影响非常大。同时,Q也表示了对作业的最低质量要求。

在优化模型中,考虑质量可以采用两种方式:(1)把质量作为一个优化目标,进行多目标优化;(2)考虑最低质量要求,设置质量约束条件。对于工程项目总的质量目标,应在考虑网络计划中各个作业的质量水平以及各个作业质量在整个工程项目中的重要程度的基础上来确定的。工程项目总的质量水平就是各个作业质量水平的加权平均。

Q=Q(2)

该模型采用第二种方式,设该工程质量的最低要求为Q*,则有,

Q*≤Q(3)

(二)工期-成本交换关系。假设网络计划中的部分关键活动是资源驱动的,在一定的限度内,增加资源(成本)可以压缩活动的持续时间。一般而言,对于单个活动的持续时间的缩短,成本相应的增加,时间越短成本增加的越剧烈。A.J.G Badu连接C(赶工点)点和N(正常点)点来表示直接成本-时间的关系。这样计算的成本要略高于实际成本,在工程实际中是允许的,已经在相关文献中得到了论证。在此,我们采用C点和N点的连线来表示时间-直接成本关系。所以,单个活动的时间-直接成本的关系如图3所示。(图3)

其中:Cc是赶工成本;Dc是赶工下持续时间;Dn是正常施工持续时间;Cn是正常施工成本。

那么,i工作的工期-成本的曲线斜率为:

S(i)= (4)

则i工作的实际成本是:

C(i)=C+S(i)D-D (5)

其中:C≤D≤D,所以,C≤C≤C。D(i)是i工作的持续时间。

工期是项目管理的三大目标之一,但不是工期越短越好。处理好工期和成本之间的关系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

综上所述,可以得到工期成本的优化模型:设有n个工序(作业):

MinC=MinC+S(i)D-D+(T-T)(y+S)(6)

其中:Ta是实际工期;S1是间接成本;S.T.对于任意的工作:LTi-ETj≤0;LTi是i工作的迟时间;ETj是j工作的早时间;i,j=1,2…n。

在激励理论中,主张奖惩并重,y为提前或者推迟单位时间给予的奖励或者惩罚。

三、固定总价合同下模型的建立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概念。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这里的“固定”一词,是指这种合同价款一经约定,承包商便承担了全部的工程量和价格风险,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被广泛应用,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和合资企业业主更喜欢采用这类合同形式。

(二)模型的建立。工期、质量、成本是项目管理的三大目标,三者之间既对立又统一。固定总价合同下,需要对工期、质量两个因素进行控制。设工期的奖惩系数为y,质量作为约束条件,只要满足最终工程项目的质量大于最低水平即可。

1、承包商的收益优化模型建立。根据上述内容,在固定总价合同下,承包商的收益为:

MaxU=f+y(T-T)(7)

其中:U1是承包人收益;Ta为实际工期,y是工期提前的奖惩系数。

S.T.(1)y≥0;(2)对于任意i,j有LTi-ETj≤0;a=LTn;Dn(i)≤D(i)≤Dc(i);(3)Q*≤Q,其中Q=Q。

承包商的目标就是在施工期间根据固定总价合同的规定以及业主设立的工期激励系数,达到己方利润最大化,即在式(7)以及相应的限定条件下,通过调整工期,成本,质量三个因素的组合,追求利润最大化。

2、发包人的收益优化模型。发包人的目标是最小化支付,所以在建立发包人的支付优化模型时,把工期提前给招标人带来的收益,质量满足最低要求即可。的假设合同价格为C合同,则招标人的支付函数如下:

MinU=C+y(T-T)-y0(T-T)(8)

其中,y0为工期提前给发包人带来的收益;S.T.为同承包人。

四、对模型的评价

业主和承包方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为了缩短工期,业主采用激励合同机制,承包商在该合同范围之内,寻找最有利的策略。在业主和承包商对抗和合作过程中,信息在双方之间传递。招标人主要的目的是最小化自己的支付,在合同中设立奖惩机制,也是为了更好地达到这个目的。项目业主给出一个激励强度,承包商接到该信息后,基于自己的有效资源,安排施工作业计划,通过对各个作业时间的调整,使自己得到最大收益。可以看出,招标人的决策变量会影响到投标人的决策变量;招标人具有比投标人更大的权力,可以对投标人进行调控,同时投标人的决策也会对招标人的收益产生影响,招投标人之间有一种相互制约的主从关系。根据文献可以判断出这是Stackelberg主从递阶决策模型。模型的均衡状态就是承发包双方收益的“双赢”状态,在此点,都达到己方的目的。对于Stackelberg决策模型,需要两阶段寻优,同时存在大量的约束条件,可以采用基于染色体修复策略的双层嵌套遗传算法求解。

(作者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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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简迎辉,杨建基等.工程合同中激励机制的设计[J].中国农村水利水电,2004.2.

[3]杨耀红,张俊华,赵楠.质量和资源约束下的工期与合同激励优化研究[J].人民黄河,2008.10.

[4]鲁耀斌,黎志成.多激励合同定价模型性质研究[J].华中理工大学学报,1998.2.

[5]李雪淋,王卓甫.建设工程质量激励决策机制研究[J].水运工程,2009.5.

[6]赵宏良.建筑工程新型激励合同的设计原理[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5.4.

[7]Abdulaziz A Bubshait[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ject Management;(21)2003.

[8]A.J.G.Badu,Nalina Suresh;Theory and Methodology Project management with time,cost,and quality considerations[J].Jour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 88(1996).

[9]汪嘉,孙永广,吴宗鑫.收益激励的优化与最优工期的选择[J].系统工程,2000.5.

固定总价合同篇6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施工总价合同、施工单价合同、价差调整、量差调整、调整范围、调整方法工程量计算

中图分类号: TU723 文献标识码: A

某**项目从筹建到机械竣工历经五年时间,特别是在2008年这一年,全球钢材价格涨幅让人难以预测,更让承发包双方难以承受,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施工期间,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要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某**公司响应国家相关政策,对EPC总承包合同、施工固定总价合同及施工固定单价合同,进行工程量差、价差调整。

(一)、价差调整范围及方法。

1、材料价格调整范围为EPC总承包合同、施工固定总价合同及施工固定单价合同中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合同没有约定的,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可按照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按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由于2008年是该项目的建设高峰期,施工单位大部分材料都在这一年采购,材料价格的涨幅已远超过合同规定的幅度。为使项目建设顺利进行,公司决定对施工单位所采购的材料进行价差调整,以补偿承包单位部分损失。可调整的材料范围为:(一)建筑工程中承包单位采购的的钢材(含彩钢板)及商品混凝土;(二)安装工程中承包单位采购的管材、管件、非标设备用钢材。

2、价差调整方法为:材料价差等于施工当期材料市场价减去基数(基数取投标价、投标当期市场价两者的高值)。施工当期材料市场价格计取顺序为:《**工程造价》信息价;施工当期业主限价和采购价;《全国统一安装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主材价格信息》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设计概预算技术中心站《工程经济信息》价;商品混凝土按当地文件规定价格执行。材料数量的取定:(1)固定总价合同(EPC)的材料数量为投标文件中材料数量和材料进场报验单中材料数量两者相比取小者;(2)施工总价合同、施工单价合同的材料数量根据竣工图据实统计。

(二)、量差调整范围及方法。

工程量差调整范围为施工固定总价合同、施工单价合同涉及的工程量的变化。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单当工程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以上时,该项目单价可进行调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化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和承包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已标价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由于编制招标文件时,设计深度有限,导致招标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相差太大,实际造价与投标报价相差悬殊,超过了施工单位承受范围,所以对工程量变化进行量差调整,可调整的工程量范围为:(一)建筑工程:基础(含设备基础)、主体工程、地坪;投标时以建构筑物面积或体积报价的,工程量据实调整,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二)安装工程:设备、工艺管道、电气、仪表的安装工程;设备、管道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含梯子、平台、栏杆、钢格板)。建筑工程的水、暖、电、消防不进行工程量差调整(厂房的水、暖、电、消防除外)。

(1)工程量量差以最新版本的竣工图、设计变更、图纸会审纪要、工程洽商、工程相关会议纪要、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量、承包方提交送审的材料限价单及甲转乙材料价格确认单、业主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乙供材料进场材料报验单、业主监理承包方三方现场实测量部分工程量、影像图片、现场签证的工程量减去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进行。(2)工程量增加部分费用计算按实际发生的量差套用投标报价选用定额子目,取费执行中表费率,人工和机械分别执行相应的调整文件,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当期信息价;(3)工程量减少部分费用按中标价进行核减。(4)原投标文件中没有的部分,工程量按竣工图或施工图、设计变更等据实计算,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相关定额、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有关规定等计取费用,取费标准执行中标费率,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当期信息价。

通过量差、价差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合理的分担了合同风险,使项目的竣工决算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固定总价合同篇7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风险;措施

1、定义

固定总价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价格形式。本文就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论述其风险,提出采用合同复合模式减少风险的重要性。工程总价包干合同是一次性包死的总价委托,固定总价合同是承包方以招标图纸、工程招标文件、图纸答疑及相关规范等为依据,在明确承包指定范围和工作内容后进行投标报价,确定总价后一次性包死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形式,合同价款一经确定,除发包方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内容调整外,一律不许调整,价与量作为一个整体“包死”,即合同一旦签订,总价就已经确定下来,任何合同总价的失误,无论是统计上的失误,依然是别的失误,皆确定为已获双方认同,且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是合同总价格的风险将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承担,其中,由于工程数量方面的变更引起的预算价格的超出,将由业主负责,而单位工程价格中的成本增加,则由承包商负责。与固定单价合同相比,便可知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更单一、风险更大。

2、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首先,工程量风险由承包商承担。招标实践中,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如果不能及时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的话,漏算、错算情况一定会发生。即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该对各项工程量作出正确的计算,并根据过往的工程经验对清单工程量进行调整后报价,而业主不对清单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另外,因地质条件恶劣而增加工程量等风险。例如:因为承包方投标报价时对地质及地下水等状况考虑不周,从而使得制订的建筑物基础左右或构筑物垫层左右工程施工计划方案不够准确,对大概产生的岩石爆破及开挖,灌浆及基坑支护,换填及强夯,打井及降水等状况推断不足,从而使得额外增加工程造价。因此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后,除业主要求而引起的建筑规模、设计标准变化可以进行合同价格调整外,在合同履行期间,组成工程总价的各分项工程量不作任何调整。

其次,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价的风险都由承包商承担。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既节约计量审核时间又可以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但是,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除了承担投标时咨询错价的风险,还要承担合同履行时期价格上涨风险。劳务市场价基本上只涨不跌,材料市场价下跌的可能性也较小,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承包商来说承担了更多的风险。

3、减少固定总价工程风险的措施

3.1 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前如何减少固定总价承包的风险:

3.1.1 如果工程规模较大、投资较大的工程,而业主未完成施工图设计,只用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图进行招标的项目,建议不采取总价包干形式。因为图纸的不明确而造成的风险较大,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即使有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不详、不清晰、各大样及细部做法不齐全,承包商计算再精确也有较大风险。如果因业主提供图纸不明确而造成工程量有错误或漏项,承包商不可预见风险会较高。

3.1.2 工程施工难度较低,使用传统的成熟的工艺技术进行施工的工程可以进行总价包干。因为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运用较少,对施工组织设计有把握,变化不大及简单重复的工程,承包商的风险就降低很多。

3.1.3 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承包商能预测建筑材料市场价格在短期内的波动范围,以便准确把握中标价的施工成本。

3.2 在合同谈判时如何减少承包的风险:

3.2.1 采用施工合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三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办法,减少合同中的漏洞。大中型建设工程合同一般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为了预防承包商在合同履行中的索赔,特意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技术顾问起草合同,合同一般质量较高,其中既隐含许多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又有业主的反索赔的条款。所以要求承包商的合同谈判人员策略上,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对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研究透彻,做到心中有数,切忌盲目接受业主的某种免责条款,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在合同淡判过程中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谈判显得十分重要。

3.2.2 在合同谈判中明确总价包干是具体按哪份图纸进行包干,并双方共同对该份图纸进行封存。当出现变更或另外出新图纸时,可以对比封存图纸与新图纸的差异,再向业主申请变更。发生变更时应该以什么作为计算变更的依据呢?这里就要用到单价了,一般由于合理变更(业主确认)所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在结算时应直接采用原组成工程总价的各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乘以经过审核后的变更工程量。这样合同在加上一些具体的变更调整原则,就变成了一份考虑完整的综合合同。

3.2.3 加强合同履行时的全过程动态管理。由于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承包商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这就需要制定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在整个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每一项工作,都要严格管理,妥善安排,记录清楚,手续齐全,否则会造成差错引起合同纠纷,给承包商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固定总价合同篇8

关键词:未完工固定总价 结算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常规的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是非常方便的。由于合同总价的固定,在结算时只要计算由于变更而发生的造价变化值予以增减就可以了。但是未完工工程的结算问题历来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尤其是牵涉到固定合同价格中的未完项目如何计价,争议各方各执一词,所以比较复杂。

一、背景资料

某工程规模为30000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场地原为修建高速公路时留下的取土坑,土建工程招标以前场地回填工程已竣工验收,A建设单位已提供三通一平。

土建工程公开招标于2007年11月完成,2007年11月20日土建施工队伍B建筑集团公司进场,2008年3月3日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土建工程造价为固定大包总价1269万元,同时签订一份关于调整钢筋差价的补充协议,2008年4月10日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而停工,6月20日签订一份关于调整主要建材价差的补充协议后施工单位全面复工,8月10日后施工单位再次提出关于人工及商品砼调整差价及土方索赔的的要求,同时工程近于停工状态。经过双方多次协商与沟通,施工方提出以下要求:建设单位将剩余工程款800万汇至工程所在地的某帐户、预付工程款200万、土方工程索赔100万、提高人工费单价等,2008年9月28日A建设单位向当地县人民法院提讼,要求解除工程施工合同,2008年10月8日法院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封存B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及建筑材料,后期土建施工单位C建筑公司于2008年10月16日进场组织剩余工程施工,于2008年12月20日土建主体工程完工,2009年5月16日工程竣工。

法院委托D造价咨询公司为B公司已完工程造价作出鉴定, D造价咨询公司根据法院委托一个月后出具已完工程造价776.99万元的鉴定报告。诉讼双方关于工程造价的争议有两条,其一为鉴定报告的计价方式完全抛开施工合同中的固定大包总价的计价规定,采用了招标文件中的按定额计价方式进行报价的计价规定,没有按投标报价文件的让利率10.1%进行让利。其二鉴定报告中按实际完成的基础土方工程量计入鉴定造价,而投标报价文件中遗漏了3万方土方工程量,A建设单位要求扣除该项造价119万元。一审判决认为:投标压价问题无文字说明,认定投标行为不是压价;超挖土方问题,双方有签证,认定应按鉴定报告计入工程造价。目前A建设单位已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例解析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固定大包总价的合同计价方式,总价蕴含的风险项目及其计价问题个值得商榷的课题。

本案施工合同约定,“施工范围: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大包总价1269万元,为一次性包死价格,不再计取其它任何费用,除施工图变更外不作任何调整。”2008年6月8日签订补充协议(调整钢材、水泥、砂、碎石的价格)。合同约定表明,1269万元为固定总价的结算方式,一次性包死价为建设部规章规定的“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范畴。“施工图变更,可调整工程价款”、6月28日后“按月调整钢材、水泥、砂、碎石的价格”为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可调整的风险范围。

本案例争议第一条总价让利问题,经过仔细观察和反复比对,B建筑集团公司的投标报价文件中,在工程造价汇总表中合计总造价1411万元处(1411万元为印刷书写体),手写改动为1269万元(1269万元为钢笔手写体),且在手写改动处加盖单位公章(此处数字大小写均做了相应改动)。一审法院判决认为,招投标时,招标单位没有要求投标单位对进行说明或者调整,投标文件上也没有明确说明造成差异的原因,所以无法认定该行为是自我压价或让利行为。笔者认为,单项报价累加值和总造价之间的差异就是固定大包总价蕴含的风险因素之一,应属于上文中的第一种价格风险。一审法院的无让利认定显然有违公平,首先单项报价累加值和总报价之间的差异是事实存在的,并且该工程采用固定大包总价计价,当工程如期完工时,按照固定大包总价1269万元结算工程价款,固定大包价款中包含了142万元的风险,这个风险是由中标单位承担的;而当工程没有完全完工时,仅仅按照投标文件中规定的计价办法进行计算已完工程造价,不计入一点风险,对建设单位和其他投标单位都是不公平的,应该按照已完工程造价占总造价的比例计入一定的风险。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已完工程应包含的风险造价为(776.9÷1411)×142=78.19万元,所以应该从鉴定造价中扣除78.19万元。

第二条遗漏土方问题,根据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土方项目所有工程量均应该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而B建筑集团公司的投标报价文件,只包含了根据施工图纸标明的土方回填工程施工前的0.5米深的土方工程造价。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合同的成立包括邀约和承诺,要约一旦经过承诺,合同就成立,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招标文件只是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建设单位已经掌握图纸和现场不符的情况,而不去修改设计图纸或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土方回填已完成,投标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进行计算的报价自然不包含多挖2.6米深的土方工程价款,因为招标图纸与现实不符,根据双方的约定,在施工时变更图纸的部分土方属于超挖土方,并不包含在约定合同总价款之内。笔者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约束力,适用于双方没有约定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一部分,根据本案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本合同包含文件:第二条招标文件……”,故该项工程造价作为隐含在固定大包总价中的风险 ,应属于上文中的第二种风险,工程量的风险,理应认定已经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中。根据公平的原则,工程没有总体完工,已完工程造价中只包含了一部分风险,该部分造价为(776.9-78.19)÷1269×119=65.52万元,故土方工程应扣减造价65.52万元。

已完工程造价应为776.99-78.19-65.52=633.28万元。

三、经验与教训

关于投标文件的编制填写中的许多问题,不论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应该高度重视,如本案例中的让利问题可以认为是施工方的陷阱,没有注明让利行为,建设单位也有责任,开标会上可以提出质疑请施工单位给予书面解释,或要求提供总价变更后的造价清单,也可以在合同上约定变更后的造价清单;招标图纸与现实不符时,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注明包含的内容和不包含的内容;关于投标漏项问题,施工单位应该确保投标人员亲临现场踏勘,一旦漏项风险巨大,以免给后续施工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参考文献: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