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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8篇

时间:2023-08-20 14:39:01

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流程

篇1

关键词:农地资产证券化农地流转三农

1.引言

土地的流转对于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真正实现了土地流转,才能为我们解决“三农问题”开创一个新局面,所以,近年来学术界和政府都积极推行土地流转,将其作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起点。

农村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本身也是一种资产,土地作为一种商品进入要素市场流通是必然的趋势。既然有商品的流通那就离不开货币来做交换的媒介,这就需要农村金融体系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

我国农地流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在农民间自发产生了,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目前我国的农地流转日益活跃,但总的农地流转规模较小、流转范围还局限于村集体内部,且农地交流形式原始。现在,要在既定的农地产权制度下促进农地流转创新,就一定要有新思路,借鉴城市土地市场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推行农地资产证券化必然是将来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方向。

2.我国农地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我国的农地资产证券化一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承包土地的权利或者承包土地所能获得的收益,通过结构化重组,转变成为可在金融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工具。

在我国农地流转市场上推行农地资产证券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1 资产证券化为农地流转提供了一个新的载体.使农地在大范围内流通成为可能

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位置固定性,质量差异性且难以分割的特点,因而在流通过程中无法像其他商品一样可以自由流动。这就需要一种能够替代性的资产,代表土地权利束中的某种或某几种权利在市场上的流动,从而间接地实现土地的经营权的流动。而最佳的替代性资产就是农地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农地证券不仅能够在全国甚至全球市场上自由流动,而且还可以无限细分,从而降低农地投资门槛。

2.2资产证券化为农业发展融通资金.降低投资风险

土地是稀缺资源,而土地证券化产品的变现性又强,且国家对三农问题向来持扶持态度,所以,土地证券化产品在资本市场上应当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虽然农业本身具有弱质性、风险高,但由于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和外部信用等制度,大大降低了农业投资的风险性,从而降低了农业融资成本。

2.3资产证券化具有价值发现功能,可解决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定价问题

农地承包经营权资产证券化使农地承包经营权由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由资产形态转变为资本形态,从而能够通过资本市场的微观活动为证券定价,而农地证券的价格也为农地其他形式的流转提供了一个价值参考。

3.我国农地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设计

3.1 农地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主体

原始权益人:是指证券化资产或权利的所有人,当他们需要进行融资时,首先要鉴定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典型的该类资产应当具有未来现金流入。然后再将其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公司以融资。一般而言,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或者是将农民手中的土地经营权集中到一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的其他公司或单位,可以作为农地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

特殊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具有特殊目的的载体,是接受发起人的投资组合,对该组合进行结构性重组,并将重组后产品发行到金融市场上进行流通的高信用等级机构。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对资产进行“破产隔离”,本身也因为有严格的业务范围限制所以一般不会发生破产。一般的研究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地资产证券化SPV角色的首选,其理由如下:一是农信社作为银行性金融机构,有发行土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和愿望;二是投资者相信农信社的破产隔离能力;三是农信社是社员民主管理的,拥有群众基础,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相信并且依赖农信社。

担保公司:是对发行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升级,为特殊目的公司(SPV)按期还本付息提供担保的机构。其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承担着重要作用。在目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缺乏的现实条件下,由政府作为主导,为农地证券化提供发行担保是当前的最佳选择。

3.2农地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

第一,为了特定开发目的,筹集资金,向农民购人土地资产使用权,并将该使用权交给专门的公司或组织,有其作为发起人,将具有一定经营权限的土地使用权组合成资产池。这个过程一般同农村土地股份公司的建立一起完成。

第二,发起人将以该土地经营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流为保证,将这一未来收益出售给SPV。土地与一般不动产有很多共通之处,不可流动、异质性。但土地却有着其他资产没有的双重收益:土地产物收益和土地自身的收益。一方面,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劳动可以获得农作物收益;另一方面,土地改变用途,变成非农用地后,一般身价就会“倍增”,而这部分增值则是其他动产或不动产所不具备的。发起人正是以此为保证,确保未来一定时期内现金流的稳定。

第三,SPV根据出售的土地的年均收益、土地质量、使用权年限等资料,经过内外部信用增级和评估手段,设计出土地收益权证,并委托承销商发行。

第四,发行机构将土地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并将所得收入按照事先商议好的协议转付给SPV,SPV再将该资金交付给发起人;

第五,利用土地生产或者增值收入所发生的现金流,支付投资者本息并支付各机构费用。

4.我国农地资产证券化面临的现实困难

4.1 农地资产证券化供给不足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有个规模经济的问题,太小的发行规模必然导致平均成本过高,发行失败。但我国新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才刚刚起步,农地流转规模偏小,大部分农地使用权还是分散地由不同的所有者拥有,农地集中度不高。在现在的现实条件下,要发展农地资产证券化还存在极大的困难。但农地流转和土地集中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农地资产证券化供给不足的问题会随着农地流转的发展而自然得到解决。

4.2农地证券化产品有效需求不足

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来看,资产支持证券最主要的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但在我国,类似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机构投资者受到种种限制。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上最大的金融机构,其资金只能投资于国债、央票等零风险资产;养老保险基金由于资金积累功能的障碍,其投资能力又相对不足;个人投资者或许会对农地证券化产品产生浓厚的兴趣,但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和个人投资者的局限性,也不可能成为农地证券化产品的主流投资者。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金融机构的成熟,农地证券化产品必然成为金融市场上的主流产品之一。

4.3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机制不完善

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起步晚,市场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差,不仅与欧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就与中国股票市场流动性相比也有巨大差距;二是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割裂,由于中国采用的是金融分业监管体制,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别由不同监管部门审批,不利于债券流通。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农地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要顺利推行农地资产证券化,就要改革我国目前的市场管理机制,使其符合未来金融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邓大才.试论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券化[J].财经研究,2003,(4).

篇2

关键词:农地资产证券化农地流转三农

1.引言

土地的流转对于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真正实现了土地流转,才能为我们解决“三农问题”开创一个新局面,所以,近年来学术界和政府都积极推行土地流转,将其作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起点。

农村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本身也是一种资产,土地作为一种商品进入要素市场流通是必然的趋势。既然有商品的流通那就离不开货币来做交换的媒介,这就需要农村金融体系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

我国农地流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在农民间自发产生了,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目前我国的农地流转日益活跃,但总的农地流转规模较小、流转范围还局限于村集体内部,且农地交流形式原始。现在,要在既定的农地产权制度下促进农地流转创新,就一定要有新思路,借鉴城市土地市场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推行农地资产证券化必然是将来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方向。

2.我国农地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我国的农地资产证券化一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承包土地的权利或者承包土地所能获得的收益,通过结构化重组,转变成为可在金融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工具。

在我国农地流转市场上推行农地资产证券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1 资产证券化为农地流转提供了一个新的载体.使农地在大范围内流通成为可能

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位置固定性,质量差异性且难以分割的特点,因而在流通过程中无法像其他商品一样可以自由流动。这就需要一种能够替代性的资产,代表土地权利束中的某种或某几种权利在市场上的流动,从而间接地实现土地的经营权的流动。而最佳的替代性资产就是农地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农地证券不仅能够在全国甚至全球市场上自由流动,而且还可以无限细分,从而降低农地投资门槛。

2.2资产证券化为农业发展融通资金.降低投资风险

土地是稀缺资源,而土地证券化产品的变现性又强,且国家对三农问题向来持扶持态度,所以,土地证券化产品在资本市场上应当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虽然农业本身具有弱质性、风险高,但由于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和外部信用等制度,大大降低了农业投资的风险性,从而降低了农业融资成本。

2.3资产证券化具有价值发现功能,可解决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定价问题

农地承包经营权资产证券化使农地承包经营权由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由资产形态转变为资本形态,从而能够通过资本市场的微观活动为证券定价,而农地证券的价格也为农地其他形式的流转提供了一个价值参考。

3.我国农地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设计

3.1 农地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主体

原始权益人:是指证券化资产或权利的所有人,当他们需要进行融资时,首先要鉴定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典型的该类资产应当具有未来现金流入。然后再将其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公司以融资。一般而言,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或者是将农民手中的土地经营权集中到一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的其他公司或单位,可以作为农地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

特殊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具有特殊目的的载体,是接受发起人的投资组合,对该组合进行结构性重组,并将重组后产品发行到金融市场上进行流通的高信用等级机构。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对资产进行“破产隔离”,本身也因为有严格的业务范围限制所以一般不会发生破产。一般的研究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地资产证券化spv角色的首选,其理由如下:一是农信社作为银行性金融机构,有发行土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和愿望;二是投资者相信农信社的破产隔离能力;三是农信社是社员民主管理的,拥有群众基础,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相信并且依赖农信社。

担保公司:是对发行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升级,为特殊目的公司(spv)按期还本付息提供担保的机构。其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承担着重要作用。在目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缺乏的现实条件下,由政府作为主导,为农地证券化提供发行担保是当前的最佳选择。

3.2农地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

第一,为了特定开发目的,筹集资金,向农民购人土地资产使用权,并将该使用权交给专门的公司或组织,有其作为发起人,将具有一定经营权限的土地使用权组合成资产池。这个过程一般同农村土地股份公司的建立一起完成。

第二,发起人将以该土地经营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流为保证,将这一未来收益出售给spv。土地与一般不动产有很多共通之处,不可流动、异质性。但土地却有着其他资产没有的双重收益:土地产物收益和土地自身的收益。一方面,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劳动可以获得农作物收益;另一方面,土地改变用途,变成非农用地后,一般身价就会“倍增”,而这部分增值则是其他动产或不动产所不具备的。发起人正是以此为保证,确保未来一定时期内现金流的稳定。

第三,spv根据出售的土地的年均收益、土地质量、使用权年限等资料,经过内外部信用增级和评估手段,设计出土地收益权证,并委托承销商发行。

第四,发行机构将土地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并将所得收入按照事先商议好的协议转付给spv,spv再将该资金交付给发起人;

第五,利用土地生产或者增值收入所发生的现金流,支付投资者本息并支付各机构费用。

4.我国农地资产证券化面临的现实困难

4.1 农地资产证券化供给不足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有个规模经济的问题,太小的发行规模必然导致平均成本过高,发行失败。但我国新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才刚刚起步,农地流转规模偏小,大部分农地使用权还是分散地由不同的所有者拥有,农地集中度不高。在现在的现实条件下,要发展农地资产证券化还存在极大的困难。但农地流转和土地集中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农地资产证券化供给不足的问题会随着农地流转的发展而自然得到解决。

4.2农地证券化产品有效需求不足

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来看,资产支持证券最主要的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但在我国,类似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机构投资者受到种种限制。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上最大的金融机构,其资金只能投资于国债、央票等零风险资产;养老保险基金由于资金积累功能的障碍,其投资能力又相对不足;个人投资者或许会对农地证券化产品产生浓厚的兴趣,但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和个人投资者的局限性,也不可能成为农地证券化产品的主流投资者。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金融机构的成熟,农地证券化产品必然成为金融市场上的主流产品之一。

4.3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机制不完善

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起步晚,市场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资产支持证券流动性差,不仅与欧美发达国家相差甚远,就与中国股票市场流动性相比也有巨大差距;二是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割裂,由于中国采用的是金融分业监管体制,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别由不同监管部门审批,不利于债券流通。资产证券化二级市场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农地证券化产品的发行。要顺利推行农地资产证券化,就要改革我国目前的市场管理机制,使其符合未来金融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邓大才.试论农村土地承包权证券化[j].财经研究,2003,(4).

篇3

关键词:农地资产证券化农地流转三农

1.引言

土地的流转对于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真正实现了土地流转,才能为我们解决“三农问题”开创一个新局面,所以,近年来学术界和政府都积极推行土地流转,将其作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起点。

农村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本身也是一种资产,土地作为一种商品进入要素市场流通是必然的趋势。既然有商品的流通那就离不开货币来做交换的媒介,这就需要农村金融体系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

我国农地流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在农民间自发产生了,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目前我国的农地流转日益活跃,但总的农地流转规模较小、流转范围还局限于村集体内部,且农地交流形式原始。现在,要在既定的农地产权制度下促进农地流转创新,就一定要有新思路,借鉴城市土地市场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推行农地资产证券化必然是将来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方向。

2.我国农地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我国的农地资产证券化一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承包土地的权利或者承包土地所能获得的收益,通过结构化重组,转变成为可在金融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工具。

在我国农地流转市场上推行农地资产证券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1 资产证券化为农地流转提供了一个新的载体.使农地在大范围内流通成为可能

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位置固定性,质量差异性且难以分割的特点,因而在流通过程中无法像其他商品一样可以自由流动。这就需要一种能够替代性的资产,代表土地权利束中的某种或某几种权利在市场上的流动,从而间接地实现土地的经营权的流动。而最佳的替代性资产就是农地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农地证券不仅能够在全国甚至全球市场上自由流动,而且还可以无限细分,从而降低农地投资门槛。

2.2资产证券化为农业发展融通资金.降低投资风险

土地是稀缺资源,而土地证券化产品的变现性又强,且国家对三农问题向来持扶持态度,所以,土地证券化产品在资本市场上应当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虽然农业本身具有弱质性、风险高,但由于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和外部信用等制度,大大降低了农业投资的风险性,从而降低了农业融资成本。

2.3资产证券化具有价值发现功能,可解决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定价问题

农地承包经营权资产证券化使农地承包经营权由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由资产形态转变为资本形态,从而能够通过资本市场的微观活动为证券定价,而农地证券的价格也为农地其他形式的流转提供了一个价值参考。

3.我国农地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设计

3.1 农地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主体

原始权益人:是指证券化资产或权利的所有人,当他们需要进行融资时,首先要鉴定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典型的该类资产应当具有未来现金流入。然后再将其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公司以融资。一般而言,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或者是将农民手中的土地经营权集中到一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的其他公司或单位,可以作为农地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

特殊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具有特殊目的的载体,是接受发起人的投资组合,对该组合进行结构性重组,并将重组后产品发行到金融市场上进行流通的高信用等级机构。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对资产进行“破产隔离”,本身也因为有严格的业务范围限制所以一般不会发生破产。一般的研究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地资产证券化SPV角色的首选,其理由如下:一是农信社作为银行性金融机构,有发行土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和愿望;二是投资者相信农信社的破产隔离能力;三是农信社是社员民主管理的,拥有群众基础,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相信并且依赖农信社。

担保公司:是对发行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升级,为特殊目的公司(SPV)按期还本付息提供担保的机构。其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承担着重要作用。在目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缺乏的现实条件下,由政府作为主导,为农地证券化提供发行担保是当前的最佳选择。

3.2农地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过程

第一,为了特定开发目的,筹集资金,向农民购人土地资产使用权,并将该使用权交给专门的公司或组织,有其作为发起人,将具有一定经营权限的土地使用权组合成

[1] [2] 

资产池。这个过程一般同农村土地股份公司的建立一起完成。

第二,发起人将以该土地经营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内的现金流为保证,将这一未来收益出售给SPV。土地与一般不动产有很多共通之处,不可流动、异质性。但土地却有着其他资产没有的双重收益:土地产物收益和土地自身的收益。一方面,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劳动可以获得农作物收益;另一方面,土地改变用途,变成非农用地后,一般身价就会“倍增”,而这部分增值则是其他动产或不动产所不具备的。发起人正是以此为保证,确保未来一定时期内现金流的稳定。

第三,SPV根据出售的土地的年均收益、土地质量、使用权年限等资料,经过内外部信用增级和评估手段,设计出土地收益权证,并委托承销商发行。

第四,发行机构将土地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并将所得收入按照事先商议好的协议转付给SPV,SPV再将该资金交付给发起人;

第五,利用土地生产或者增值收入所发生的现金流,支付投资者本息并支付各机构费用。

.我国农地资产证券化面临的现实困难

. 农地资产证券化供给不足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有个规模经济的问题,太小的发行规模必然导致平均成本过高,发行失败。但我国新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才刚刚起步,农地流转规模偏小,大部分农地使用权还是分散地由不同的所有者拥有,农地集中度不高。在现在的现实条件下,要发展农地资产证券化还存在极大的困难。但农地流转和土地集中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农地资产证券化供给不足的问题会随着农地流转的发展而自然得到解决。

.农地证券化产品有效需求不足

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证券化发展来看,资产支持证券最主要的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但在我国,类似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机构投资者受到种种限制。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上最大的金融机构,其资金只能投资于国债、央票等零风险资产;养老保险基金由于资金积累功能的障碍,其投资能力又相对不足;个人投资者或许会对农地证券化产品产生浓厚的兴趣,但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本身的复杂性和个人投资者的局限性,也不可能成为农地证券化产品的主流投资者。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金融机构的成熟,农地证券化产品必然成为金融市场上的主流产品之一。

.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机制不完善

篇4

【关键词】 公路基础设施 项目融资方式 BOT ABS

据统计,到2012年年底,我国公路总里程达424万公里,高速公路从无到有,通车里程达9.6万公里。虽然从公路总里程看我国的公路已达到了相当规模,但是相对于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和13亿的人口,目前的公路仍然不能适用经济发展的需要,公路总里程仍然不足。公路网密度也较小,尤其是覆盖县乡的公路比较少。此外,我国公路技术等级和路面等级仍然比较低,技术等级构成仍不理想,地区发展也不平衡。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关键的应该是公路建设资金的短缺。这就需要相关决策部门能广开思路,深入探寻更加经济有效的融资方式解决这一困境。而在可用资金暂时短缺的现状下,通过现有可控资产融资即通过项目融资方式无疑是比较可行的。

一、项目融资方式评析及其适用性分析

中国发展计划委员会在1997年4月6日颁布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方法》中,将项目融资定义为:“以境内建设项目的名义在境外筹措外汇资金,并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的融资方式。”不仅公路经营企业,而且公路事业单位均可以采取项目融资方式筹措公路建设资金。广义的项目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狭义的项目融资是指债务融资。

“项目融资”用于代表广泛的、但具有一个共同特征的融资方式,其共同特征是:融资不是来源于项目发起人的信贷或所涉及的有形资产,项目融资是一种“表外融资”。项目融资应具有以下性质:债权人不以建设项目以外的资产、权益和收入进行抵押、质押或偿债;境外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担保。由此看出,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融资或贷款,由于债权人承担了较大的项目风险,要求有较高的投资回报,因而项目融资成本较高。一般而言,微观效益不理想的公路建设项目不具备项目融资条件。项目融资的运作模式较多,主要有BOT、ABS等模式。

二、BOT融资方式

BOT(Build operate Transfer),即“建设―运营―移交”。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方式并非一种仅仅用于吸引外资的方法。同时应该看到,我国用来吸引外资的BOT项目常常步入各种困境之中,如汇率风险问题、货币兑换的困难、国际惯例与国内现状的矛盾等等。因此,BOT在中国的推广过程中,除了吸引外资以外,更应该而且能够吸引国内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即采用内资BOT方式,这才是BOT在中国的正确发展道路。利用内资BOT形式进行公路建设的目的是启动民间闲置资本用于国家急需建设而国家财力又暂时无力建设的公路建设项目中去。通过公路建设,进一步拉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并使参与建设的民间资本获得合理的回报,因此这是一个双赢的过程。

通过近几年的实践经验,BOT模式逐渐衍生出其他运行模式,比较常见的为“建设―移交”即BT模式。BT模式是一种新的投资融资模式,发展时间短,重点是“B(建设)”阶段,投资方在移交时不存在投资方在建成后进行经营,获取经营收入,项目业主(一般是政府部门)按合同约定分期向投资方支付合同的回购价款。漳州市近几年比较成功的BT融资建设项目有,2011年的漳州沿海大通道(漳浦境)一级公路工程项目和2012的厦漳同城大道先导段项目,于2013年开工的在建项目漳州新江东大桥及接线公路工程也属于这一模式。

三、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

1、资产证券化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以项目(包括未建项目和已有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所能带来的稳定的预期收益为保证,经过信用增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主要是债券)来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从本质来说,资产证券化是属于一种以项目的收益为基础融资的项目融资方式。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是在20世纪70年代全球创新的浪潮中涌现出来的,其内涵就是将原始权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其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

2、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

一般来说,所谓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就是基础设施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将流动性比较差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收入构造成基础资产,真实销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 ),再以该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并以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清偿证券本息的融资活动(见图1)。投资人的追索权仅限于基础资产,对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没有追索权。基础资产属于SPV,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如果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其债权人不能对己经出售的基础资产主张权利,因此SPV具有隔离原始权益人破产、保护投资人权利的作用。这也是资产证券化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的独特之处。

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原理为“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三个基本原理为“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信用增级原理”。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资产证券化是资产支持融资。银行贷款、发行证券等传统融资方式,融资者是以其整体信用水平作为融资基础。而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来源主要是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而与发起人的整体信用无关。资产证券化条件下,投资者根据由资产担保所决定的证券的信用等级决定是否购买,而不需要对发起人的整体信用水平进行判断。

二是资产证券化是结构融资。所谓结构性融资安排是相对于银行、企业单一的负债行为或单一的贷款等线性融资安排而言的。资产证券化之所以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是因为发起人并不是直接到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或投资者以其他方式直接融资。

三是资产证券化是表外融资方式。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之规定,只要发起人将与资产有关的几乎所有的收益与风险转移给了另一个实体,或者发起人已经放弃了对资产的控制,将其“真实销售”给了SPV,就允许发起人将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并确认收益与损失。为实现发起人表外融资的目的,SPV也必须支付全部资产的受让对价,其资金来源并非是SPV自有的资金,而是SPV以证券化资产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所募集的资金。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可以提供表外融资的融资方式。

概括地讲,一次完整的证券化融资的基本流程是: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出售给一家特殊目的机构,或者由SPV主动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然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资产池(asset pool),再以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融资,最后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清偿所发行的有价证券。

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交易通常需要以下九个步骤:一是确定证券化资产并组建资产池。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即资产的原始权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发起程序确定用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尽管证券化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但并不是所有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一般来说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资产抵押物易于变现,且变现价值较高;资产的历史记录良好,即违约率和损失率较低的比较容易实现证券化,而那些现金流不稳定、同质性低、信用质量较差且很难获得相关统计数据的资产一般不宜于被直接证券化。

二是设立特殊目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是专门为资产证券化设立的一个特殊实体,它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性主体。组建SPV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发行人的破产风险对证券化的影响,即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SPV被称为没有破产风险的实体,对这一点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指SPV本身的不易破产性;二是指将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那里真实销售给SPV,从而实现了破产隔离。

SPV可以是由证券发起人设立的一个附属性机构,也可以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专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机构。设立的形式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或者其他独立法人主体。具体如何组建SPV要考虑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和现实需求。

三是资产的真实出售。证券化资产从原始权益人向SPV的转移是证券化运作流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个环节会涉及到很多法律、税收和会计处理问题,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一般都要求这种转移是“真实销售”,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证券化资产与原始权益人之间的“破产隔离”――原始权益的其他债权人在其破产时对已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

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证券化资产要求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证券化资产必须完全转移到SPV手中,这既保证了原始权益的债权人对己经转移的证券化资产没有追索权,也保证了SPV的债权人(即投资者)对原始权益人的其他资产没有追索权;另一方面,由于资产控制权己经由原始权益人转移到了SPV,因此应当将这些资产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使资产证券化成为一种表外融资方式。

四是信用增级。为吸引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可以使证券在信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与确定性方面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同时也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等方面的需求。信用增级可以分为内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两类,具体手段有很多种,如内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有:划分优先/次级结构、建立利差账户、进行超额抵押等。外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金融担保来实现。

五是信用评级。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信用评级机构通常要进行两次评级:初评与发行评级。初评的目的是确定为了达到所需要的信用级别必须进行的信用增级水平。在按评级机构的要求进行完信用增级之后,评级机构将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向投资者公布最终评级结果。信用评级机构通过审查各种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给出评级结果。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风险越低,从而使发行证券筹集资金的成本越低。

六是发售证券。信用评级完成并公布结果后,SPV将经过信用评级的证券交给证券承销商去承销,可以采取公开发售或私募的方式来进行。由于这些证券一般都具有高收益、低风险的特征,所以主要由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和银行机构等)来购买。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一个健全发达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必须要有一个成熟的、达到相当规模的机构投资者队伍。

七是向发起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SPV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发行现金收入,然后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起人支付购买证券化资产的价款,此时要优先向其聘请的各专业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八是管理资产池。SPV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来对资产池进行管理。服务商的作用主要包括:收取债务人每月偿还的本息;将收集的现金存入SPV在受托人处设立的特定账户;对债务人履行债权债务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相关的税务和保险事宜;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实施有关补救措施。

一般地,发起人会担任服务商,这种安排有很重要的实践意义。因为发起人已经比较熟悉基础资产的情况,并与每个债务人建立了联系,而且发起人一般都有管理基础资产的专门技术和充足人力。当然,服务商也可以是独立于发起人的第三方。这时,发起人必须把与基础资产相关的全部文件移交给新服务商,以便新服务商掌握资产池的全部资料。

九是清偿证券。按照证券发行时说明书的约定,在证券偿付日,SPV将委托受托人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偿付本息。利息通常是定期支付的,而本金的偿还日期及顺序就要因基础资产和所发行证券的偿还安排的不同而异了。当证券全部被偿付完毕后,如果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还有剩余,那么这些剩余的现金流将被返还给交易发起人,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全部过程也随即结束。

由上可见,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都是围绕着SPV这个核心来展开的。SPV进行证券化运作的目标是:在风险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约束下,使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与投资者的需求最恰当地匹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里只阐述了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最一般或者说最规范的流程,实践中每次运作都会不同。尤其是在制度框架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这种不同会更明显。因此,在设计和运作一个具体的证券化过程时,应以既存的制度框架为基础。

四、项目融资方式风险分析

采用项目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的项目风险可以分为三大类:商业风险、非商业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商业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建设风险、运营风险、技术风险等;非商业风险包括法律风险、金融风险、环保风险等;不可抗力风险主要包括灾害、工程和设备遭受意外损害等。

BOT项目通常采取风险分担原则,通过特许权协议将项目的风险合理分担到政府和投资人身上,即对投资人应承担的风险采取较严格的态度,如建设、设备供应、技术应用、运营与风险由投资者承担;而商业风险中的收入风险(即或取或付义务)、非商业风险中的法律变更风险等由政府承担;其他无法确定应由哪方承担的风险由双方分担,如通货膨胀风险、汇率风险等。这样一来,项目建设、运营风险基本由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又可按风险承担原则,将风险合理分担至建筑承包商、运营维护承包商、保险机构等各方面,从而大大减少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风险。

证券化汇集大量的权益分散于不同债务人的资产,降低了资产组合中的系统风险。通过划分风险档次,将不同信用级别和资产证券匹配给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人,可以较好地规避风险。但仍具有以下风险:一是发行失败风险。指ABS方式融资对投资者而言,在我国是一种新的品种,要使投资者接受并愿意投资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如果之前安排欠妥,工作不够,则存在发行失败的可能性。二是利率风险。指对于ABS融资方式,无论采用固定利率还是浮动利率,利率的不利变化都将给融资带来不利影响。固定利率下,如果市场利率呈下降趋势,在没有设计相应的赎回(Call Provision)条款的情况下,融资成本将相对走高;如果采用的是浮动利率,市场利率的上升会使票面利率同步上升,同样会加大企业的融资成本。

尽管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不能被消除,但可以将风险减少到最低程度。一般来说,减少一般风险的方法是提供给投资者一揽子方案,如陈述书、保证书、应有的尽职调查、法律意见书、无保留意见书、信用增级等。对于特定风险,则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提供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体系;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建设,形成多方监管、协调机制;注重资产证券化过程控制等手段防止或者减少各类风险。

任何事情都存在风险,只要能将其置于可控范围之内,就会享有承受风险所带来的收益。公路基础设施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进行融资建设尽管目前处于初步实践阶段,没有完全发挥它的巨大效益,但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该积极探寻完善这一新型融资方式,充分利用民间资本,解决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问题。

【参考文献】

[1] Schaufelberger JE:Wipadapisut M.Alternate financing strategies for BOT projects[J].Journa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2001.

[2] Zhang Xueqing:Kunaraswamy MM.Hong Kong experience in management BOT project[J].Journa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2001.

[3] 陈靓:湖南省公路建设融资问题研究[D].长沙理工大学,2005.

[4] 王罡:交通运输项目投融资决策研究[D].上海海事大学,2006.

[5] 冯洪亮:我国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研究[D].暨南大学,2007.

篇5

[关键词]准市政债券;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风险

一、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和效应分析

(一)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庞大,工程的投资额往往超出了一个城市的年度财政收入,而且建设周期较长,是一般税收无法支撑的,因此需要多种融资方式加以保证。目前,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依靠政府财政、银行贷款、企业自筹,债券融资占基础设施投资额不足3%。而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额中,基础设施债券融资占1/3左右。例如1989年美国州和地方的资本支出中只有20%依靠当年税收,大部分(55%)资金来自借贷(cranford,1992)。如果禁止债务融资,此类工程就很难开工,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数额就会低于社会最优水平(peletier,durand swank,1997)。所以这类工程可以主要依靠包括证券化在内的金融运作。我国基础设施资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企业大都是国家骨干企业,投资收益的可预测性强且相对稳定,并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所以基础设施支持证券的违约风险比较低。因此从投资者角度看,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是乐观的。

(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效应分析

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实际上等于把不能分割的基础设施资产变成可分割的资产,把不可移动的基础设施转化为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这一方面为一般投资者提供了共享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收益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把社会短期货币资金转化为长期稳定的资本金,也扩大了社会的投资渠道。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其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首先,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可以集中社会闲散资本,弥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短缺,缩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回收期,回笼资金用于新的市政建设,从而实现市政建设的良性循环和滚动融资。其次,由于资产证券化实现了破产隔离,将项目现金流的风险与建设企业的风险分离开来,与发行普通的企业债券相比,提高了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低了融资成本,而且审批手续没有那么繁杂。最后,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扩大投资渠道,缓解社会资金投资难的难题。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有政府信誉作担保,投资风险较小,收益又比国债略高,是社会资金稳健的、理想的投资渠道。

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准市政债券”

我国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而无法通过发行市政债券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在地方政府所筹集到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积极寻求替代性的融资方式,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如何通过金融创新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难题?近年,一些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证券化方面进行尝试并取得了局部的成功。在这些尝试中,“准市政债券”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准市政债券”是指那些由和地方政府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发行,所募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券。名义上虽是企业债券,但发行单位是政府直属企业(实际上相当于政府部门),政府也提供了事实上的隐性担保,具有相当程度的市政收益债券性质,属于“准市政债券”。这一融资方式在一些城市已经得到了运用(娄涛,2004)。

从这些城市的实践可以看出,“准市政债券”呈现出如下主要特征。

1.完全按照企业债券的流程操作。尽管准市政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是那些投资额大、回报期长、带有公益性特征的市政项目,与一般的企业债券差异很大,但从债券的设计、审批到发行、流通与清偿,其模式和企业债券是一样的。

2.具有明显的政府行为特征。地方政府一方面在债券发行计划上给予发债企业极大倾斜,另一方面为发债主体提供诸如隐性担保、开发许可和税收优惠等各种政策。一旦出现兑付问题,地方政府有强烈的责任代为清偿。因此,准市政债券的发行并不是纯粹的企业行为,它带有很强的政府行为。

3.信用级别高,筹资成本较低。以地方政府信用作为最终保障的准市政债券在信用级别方面具有相当优势,再加上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直接融资担保,所以信用级别比较高,使得准市政债券的融资成本低于一般的企业债券。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一方面中国地方政府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另一方面市政债券的发行存在法律保障。因此可以预计,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市政债券借助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出现,满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将成为近期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

三、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

基础设施证券化主要以基础设施的未来收费所得而产生的现金流收入为支持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又称为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为保证现金流的充足和稳定,应该选择城市基础设施中有稳定、长期收益的经营性公共品着手来进行,下表给出了理论上可以通过证券化融资的公共品范畴,之前列举的“准市政债券”多属于这些类型。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收费权质押已在各类贷款业务中得到广泛运用。1999年《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通过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该批复同时规定,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所以基础设施收费权的证券化在中国是一个可以尝试的项目。其基本运作过程可用下图表示。

由上图可知,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的基本运作过程是:(1)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方(一般是当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这类原始权益人)将与融资规模相当的一定期限的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目前该角色一般由信托投资公司或券商来充当;(2)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方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手段,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向投资者发行abs(如信托受益证书),以发行收入支付收费权的购买价款;(5)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方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基础设施的消费者收取费用,并将款项存入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6)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

四、基础设施证券化的风险及防范

(一)违约风险

基础设施收费通常是比较稳定的,但与贷款、应收款等资产支持证券不同的是它的现金流只是未来收入,而不像贷款等作为债权有合同规定,有法律保障,因此未来现金流的不足或不稳定有可能影响其本息的支付,导致违约风险。对于违约风险,可采用对策有:调高收费水平或以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资金进行弥补等。不过后者可能引发地方财政风险。

(二)公共风险

1.影响宏观调控。现阶段的市场参数还不具有充分的有效性,宏观调控还离不开行政手段。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放开将使地方的投资权进一步扩大,这使得行政性的宏观调控将大打折扣,因为地方政府完全可以绕过银行来筹集所需的建设资金。

2.影响宏观经济。通过资金供求形成的利率水平也可影响货币供应量。在大量发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条件下,往往会抬升利率,利率水平的提高会挤压其他领域的资金供应,可能迫使货币当局增加货币供应量。

3.影响区域发展。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发行基础设施证券化的限制条件就越多,诸如可发债规模、信用评级、中介服务、债务管理等方面都有明显差距,这很容易导致“马太效应”,进一步拉大区域发展差距。

(三)财政风险虽然,一方面因为证券化的发债主体与地方政府有着密切联系从而降低了证券化产品的违约风险,但另一方面如果由于宏观经济波动、政策改革、项目管理不善等不确定因素而导致债券违约(fisher,1996),那么地方政府难以置身事外。因为通过证券化融资来建设的基础设施都是地方政府决策的结果。所以,一旦发债公司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基础设施支持证券作为地方政府的或有负债可能大部分转化为地方政府的直接负债。地方政府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这种“或有连带责任”,便构成了地方财政风险。

(四)工程建设、经营风险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大量的地下管线处理等,因此在工程建设费用及建设质量方面会存在工程建设风险。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后,包括收费和成本控制在内的运营与维护管理工作都是相当复杂的,所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项目效益低下的经营风险也是值得关注的。

(五)风险防范和发展建议

1.应适时进行市政收益债券发行试点,同时将发行市政债券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相结合,避免扩大地区之间的差距。

2.最大限度引入市场化机制来防范和控制风险。国际经验表明,完善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市场化机制是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培育信用评级机构,增强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保证评级结果客观公正;加强发起主体的财务信息披露,保证发行人准确、及时地披露一切对偿债能力和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使参与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识别风险。还要建立、健全资产支持证券的财产抵押机制、债券保险制度等事后清偿机制,以保证债务的偿还。

3.实施有效、科学的监管。为防止地方政府滥用举债权盲目扩大债务融资,促进基础设施证券化市场的良性发展,有必要加强监管,主要包括:发行主体资格审核和项目审批。不过在发达国家,一般并不对发行主体进行严格限制,因为市场化机制会把风险过高的发行主体自然排除在市场之外。鉴于此,随着市场化机制的完善,我国也应逐步取消对发行主体的严格审批制度,把能否发行和发行多少的决定权交给市场。

五、结论

1.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缺口巨大,单一的融资方式无法满足需求。考虑到目前收费权质押在各类贷款业务中的广泛运用,所以基础设施收费权的证券化在中国是一个可以尝试的融资方式,而且凭借诸多优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将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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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准市政债券;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风险

一、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和效应分析

(一)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

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庞大,工程的投资额往往超出了一个城市的年度财政收入,而且建设周期较长,是一般税收无法支撑的,因此需要多种融资方式加以保证。目前,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依靠政府财政、银行贷款、企业自筹,债券融资占基础设施投资额不足3%。而在一些发达国家的基础设施投资额中,基础设施债券融资占1/3左右。例如1989年美国州和地方的资本支出中只有20%依靠当年税收,大部分(55%)资金来自借贷(Cranford,1992)。如果禁止债务融资,此类工程就很难开工,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的数额就会低于社会最优水平(Peletier,DurandSwank,1997)。所以这类工程可以主要依靠包括证券化在内的金融运作。我国基础设施资产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企业大都是国家骨干企业,投资收益的可预测性强且相对稳定,并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所以基础设施支持证券的违约风险比较低。因此从投资者角度看,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也是乐观的。

(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效应分析

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实际上等于把不能分割的基础设施资产变成可分割的资产,把不可移动的基础设施转化为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这一方面为一般投资者提供了共享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收益的机会;另一方面通过把社会短期货币资金转化为长期稳定的资本金,也扩大了社会的投资渠道。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其作用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首先,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可以集中社会闲散资本,弥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短缺,缩短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回收期,回笼资金用于新的市政建设,从而实现市政建设的良性循环和滚动融资。其次,由于资产证券化实现了破产隔离,将项目现金流的风险与建设企业的风险分离开来,与发行普通的企业债券相比,提高了债券的信用等级,降低了融资成本,而且审批手续没有那么繁杂。最后,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扩大投资渠道,缓解社会资金投资难的难题。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有政府信誉作担保,投资风险较小,收益又比国债略高,是社会资金稳健的、理想的投资渠道。

二、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准市政债券”

我国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而无法通过发行市政债券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在地方政府所筹集到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积极寻求替代性的融资方式,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如何通过金融创新解决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难题?近年,一些地方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证券化方面进行尝试并取得了局部的成功。在这些尝试中,“准市政债券”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准市政债券”是指那些由和地方政府有密切关系的企业发行,所募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债券。名义上虽是企业债券,但发行单位是政府直属企业(实际上相当于政府部门),政府也提供了事实上的隐性担保,具有相当程度的市政收益债券性质,属于“准市政债券”。这一融资方式在一些城市已经得到了运用(娄涛,2004)。

从这些城市的实践可以看出,“准市政债券”呈现出如下主要特征。

1.完全按照企业债券的流程操作。尽管准市政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是那些投资额大、回报期长、带有公益性特征的市政项目,与一般的企业债券差异很大,但从债券的设计、审批到发行、流通与清偿,其模式和企业债券是一样的。

2.具有明显的政府行为特征。地方政府一方面在债券发行计划上给予发债企业极大倾斜,另一方面为发债主体提供诸如隐性担保、开发许可和税收优惠等各种政策。一旦出现兑付问题,地方政府有强烈的责任代为清偿。因此,准市政债券的发行并不是纯粹的企业行为,它带有很强的政府行为。

3.信用级别高,筹资成本较低。以地方政府信用作为最终保障的准市政债券在信用级别方面具有相当优势,再加上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提供的直接融资担保,所以信用级别比较高,使得准市政债券的融资成本低于一般的企业债券。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一方面中国地方政府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而另一方面市政债券的发行存在法律保障。因此可以预计,随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市政债券借助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出现,满足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将成为近期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一个主要趋势。

三、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运作

基础设施证券化主要以基础设施的未来收费所得而产生的现金流收入为支持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又称为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为保证现金流的充足和稳定,应该选择城市基础设施中有稳定、长期收益的经营性公共品着手来进行,下表给出了理论上可以通过证券化融资的公共品范畴,之前列举的“准市政债券”多属于这些类型。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收费权质押已在各类贷款业务中得到广泛运用。1999年《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规定,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可以通过收费公路的收费权质押方式向国内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文件作为公路收费权的权力证书,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作为公路收费权质押的登记部门。该批复同时规定,质权人可以依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公路收费权,并实现质押权。所以基础设施收费权的证券化在中国是一个可以尝试的项目。其基本运作过程可用下图表示。

由上图可知,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的基本运作过程是:(1)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方(一般是当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这类原始权益人)将与融资规模相当的一定期限的收费权转让给以资产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特设机构(SpecialPurposeVehicle,SPV),目前该角色一般由信托投资公司或券商来充当;(2)SPV聘请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之前的内部信用评级;(3)SPV根据内部信用评级的结果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方的融资要求,采用相应的信用增级手段,提高ABS的信用级别;(4)SPV向投资者发行ABS(如信托受益证书),以发行收入支付收费权的购买价款;(5)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方或其委托的服务人向基础设施的消费者收取费用,并将款项存入指定的收款账户,由托管人负责管理;(6)托管人按期对投资者还本付息。

四、基础设施证券化的风险及防范

(一)违约风险

基础设施收费通常是比较稳定的,但与贷款、应收款等资产支持证券不同的是它的现金流只是未来收入,而不像贷款等作为债权有合同规定,有法律保障,因此未来现金流的不足或不稳定有可能影响其本息的支付,导致违约风险。对于违约风险,可采用对策有:调高收费水平或以地方政府的城市建设资金进行弥补等。不过后者可能引发地方财政风险。

(二)公共风险

1.影响宏观调控。现阶段的市场参数还不具有充分的有效性,宏观调控还离不开行政手段。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放开将使地方的投资权进一步扩大,这使得行政性的宏观调控将大打折扣,因为地方政府完全可以绕过银行来筹集所需的建设资金。

2.影响宏观经济。通过资金供求形成的利率水平也可影响货币供应量。在大量发行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条件下,往往会抬升利率,利率水平的提高会挤压其他领域的资金供应,可能迫使货币当局增加货币供应量。

3.影响区域发展。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发行基础设施证券化的限制条件就越多,诸如可发债规模、信用评级、中介服务、债务管理等方面都有明显差距,这很容易导致“马太效应”,进一步拉大区域发展差距。

(三)财政风险虽然,一方面因为证券化的发债主体与地方政府有着密切联系从而降低了证券化产品的违约风险,但另一方面如果由于宏观经济波动、政策改革、项目管理不善等不确定因素而导致债券违约(Fisher,1996),那么地方政府难以置身事外。因为通过证券化融资来建设的基础设施都是地方政府决策的结果。所以,一旦发债公司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基础设施支持证券作为地方政府的或有负债可能大部分转化为地方政府的直接负债。地方政府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这种“或有连带责任”,便构成了地方财政风险。

(四)工程建设、经营风险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往往涉及大量的征地拆迁工作、大量的地下管线处理等,因此在工程建设费用及建设质量方面会存在工程建设风险。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后,包括收费和成本控制在内的运营与维护管理工作都是相当复杂的,所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项目效益低下的经营风险也是值得关注的。

(五)风险防范和发展建议

1.应适时进行市政收益债券发行试点,同时将发行市政债券与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相结合,避免扩大地区之间的差距。

2.最大限度引入市场化机制来防范和控制风险。国际经验表明,完善的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等市场化机制是有效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的重要手段。因此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制度,培育信用评级机构,增强评级机构的公信力,保证评级结果客观公正;加强发起主体的财务信息披露,保证发行人准确、及时地披露一切对偿债能力和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使参与者能够及时、准确地识别风险。还要建立、健全资产支持证券的财产抵押机制、债券保险制度等事后清偿机制,以保证债务的偿还。

3.实施有效、科学的监管。为防止地方政府滥用举债权盲目扩大债务融资,促进基础设施证券化市场的良性发展,有必要加强监管,主要包括:发行主体资格审核和项目审批。不过在发达国家,一般并不对发行主体进行严格限制,因为市场化机制会把风险过高的发行主体自然排除在市场之外。鉴于此,随着市场化机制的完善,我国也应逐步取消对发行主体的严格审批制度,把能否发行和发行多少的决定权交给市场。

五、结论

1.我国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缺口巨大,单一的融资方式无法满足需求。考虑到目前收费权质押在各类贷款业务中的广泛运用,所以基础设施收费权的证券化在中国是一个可以尝试的融资方式,而且凭借诸多优势,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将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篇7

关键词:风险隔离机制SPV设计资产转让增级措施

资产证券化是集合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或贷款),对其进行组合包装后,以其为标的资产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它的基本运行程序是: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资产卖给SPV,从SPV那里回收资金;SPV以这些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由证券承销商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回收资金。资产证券的本息,以及证券化的其它费用由借款人偿付的贷款本息来支付。

简言之,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产生大规模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包装成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包装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投资者,包装的原因是由于多数情况下发起人自身的资产状况并不理想、难以涉足资本市场来融资。证券市场筹资功能的实现依靠投资者的参与,因此,资产证券化不仅限于吸引投资者,还必须加强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威胁投资者利益的主要是破产风险,尤其是发起人的破产和SPV自己的破产。风险隔离机制就是为隔离上述风险所设的“防火墙”,主要涉及SPV的组织形式和资产转让的形式。增级措施使证券本息的支付不再单纯依赖贷款产生的现金流。因此,资产证券化要着眼于风险隔离机制的构造和增级评级这两个环节加强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

SPV的设计

SPV(SpecialPurposeVehicle)就是一个特殊目的法律实体,完全是为了融资而设立的临时机构,但又必须能获得国际上权威资信机构授予的较高信用等级。根据标准·普尔公司的定义,SPV是一个不可能因其自己的行为而导致破产,并且与任何有关当事人的破产充分隔离的实体。

(一)SPV的特征

SPV一般是独立于其它金融机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能由第三方设立,也可能是发起人的全资子公司。它主要有以下特征:

1.SPV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实体。SPV是发起人在实现其预期财务目标过程中,为了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设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近乎一个“空壳公司”,只拥有名义上资产和权益,实际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进行,自身并不拥有职员和设施。但它必须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于发起人的法人实体。

2.SPV是一个临时机构。SPV系因证券化业务而设,也将因其预期目的的达到而解散。因此,它的业务仅限于证券化。

3.SPV是一个“空壳公司”。其基础资产由发起人提供,资产的现金流管理委托给信托机构,证券发行由证券承销商包办。

4.SPV是一个“不破产实体”。证券化前必须经过严格测算,以确保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足以支付证券本息和证券化的其它费用,故SPV在正常运作情况下一般不会破产。通过“真实销售”,证券化资产法律上的所有人是SPV,有效隔离了银行的破产风险。

5.成本最小化原则。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收益空间较小的证券业务,因而在其各个环节中必须追求成本的最小化。基于上述考虑,SPV的净资产不能太大,不能拥有自己的人员和设施,在组建地的选择上也首先要考虑税收因素。

总之,SPV的实质意义不过是在“破产隔离”的设计上,在表面形式上却只能是一个小规模的公司。它可能连自己的经营场所都不需要,甚至只需一个法律上的名称即可。

(二)SPV设计中需注意的问题

1.SPV的组织形式。选择一个既能担当起SPV职责、税负又小或没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形式是非常重要的。在实践中,SPV一般是有限合伙、信托或有限公司,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为信托的形式,而在大陆法系则主要为公司的形式。从我国的情况来看,SPV极有可能采用公司形式。为保护投资者权利,应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累及SPV。如果SPV是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当二者存在过度控制或不利影响、关系暧昧或极度复杂时,在发起人破产时法院可能将SPV的资产与发起人合并。因此,SPV不仅要在形式上独立,还需采取一些其它措施,如独立从事业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和财务制度、独立支付成本和费用、避免关联交易等。

2.SPV组建地的选择。SPV既可在发起人所在地组建,也可在其他地区注册。一般情况下,选择注册地除要考虑税收、法律监管的因素,还要考虑破产法的规定,以及该地区政策的稳定性。

3.SPV设计中的风险隔离问题。SPV作为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和证券的发行人,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中心。银行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将其资产转让给投资者,是因为设计了一个不破产的SPV,阻断了银行破产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给了投资者以极大的安全保障。要做到远离破产风险,构造SPV时须做到这几点:

SPV经营范围的限制。经过严格测算的证券化业务风险不大。为防范风险,SPV的章程、协议应严格禁止其从事与证券化无关的任何其它经营和投融资活动,避免发生与证券化无关的负债。

债务范围的限制。为防范风险,SPV除履行资产转让这一债务及相关担保义务债务外,一般不应发生任何其他与证券化无关的债务和提供其他担保。

SPV破产的限制。自愿性破产常是债务人逃废债务的惯用伎俩,独立董事制度是限制自愿性破产的一个重要措施。SPV的董事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必须有独立董事的同意票才能申请破产。使SPV获得破产隔离效果的另一技术性措施是SPV的结构由两类股票组成,规定必须在这两类股票的持有人都同意时才能提出自愿破产申请,而其中一类股票被抵押给SPV证券的持有人或者由他们控制。破产程序启动前一定时间内证券本息的支付可能因破产程序的启动而被法院撤销或宣告无效,因此,SPV一般与其债权人约定,在证券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后1年(或更久)内不得对SPV提出破产申请,以此来限制SPV的非自愿性破产。

当然,除上述措施外,还有对SPV的其它相关限制,如不得用发起人的资产设立抵押等,来确保SPV的独立性和不破产地位。

资产转让

隔离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另一个措施便是确保被转让资产的真实出售,但发起人因出售所得可能要涉及所得税问题,使证券化的成本提高。因此,资产转让的目的是既要实现风险隔离,又要富有成本和效率优势。

资产转让的方式一般有债务更新、从属参与和真实销售三种。所谓债务更新是指先终止发起人(商业银行)与债务人(贷款人)之间的债务合约,再由SPV与债务人之间按原合约主要条款订立一份新合约来替换原来的债务合约。从法律角度来看,债务更新的实质是合同的转让,可以满足“真实销售”的要求,但手续较烦琐,成本较高,适于仅涉及少数债务人的情况,不适于债务人众多的资产的证券化。

从属参与是发起人以附追索权的方式向SPV融资,基础资产不发生转让,发起人与债务人的合约一直有效,SPV与债务人之间无合同关系。SPV发行证券融资,发起人以其所持有的资产为担保向SPV融资,在原始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发起人再向SPV偿还借款,SPV再以此支付证券本息。从属参与实际上就是担保融资,在大陆法系,这其实是以债权出质的权利质押。在这种模式下,SPV资产的取得过分依赖原始债务人偿付,必须防范原始债务人故意使财产减少、毁坏、欺诈贷款或提前还款等风险。尽管各国破产法都承认别除权,但别除权的行使非常麻烦,且在超额担保情况下,超额担保部分还是会被列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因此,从属参与并不能完全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所发证券也将难以吸引投资者。

相比之下,真实销售是较为理想的选择。真实销售采取的是表外处理,不仅有助于改善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而且在破产隔离的实现上也更为彻底。从法律角度来看,真实销售属于债权的转让。但至于什么样情况下构成一个真实销售,需要法院通过个案分析予以确定。

理想的资产转让是一个外观上是真实出售,而实际是担保融资的交易;一个在破产法和会计制度上被认为是真实出售,而在税法上被认为是担保融资的交易。因此,为保护投资者的权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转让的监管。

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

真实销售有利于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但由此可能使SPV丧失对发起人财产的追索权,证券本息的偿付只能孤立地依靠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这就必然蕴含另一种风险:如果原始债务人违约怎么办?如果原始债务人提前还款造成现金流不稳怎么办?因此,SPV常采用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这两种信用加强措施来提高证券的信用等级。否则,SPV这一空壳公司所发的证券定将难以吸引投资者。

外部增级是指由发起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信用增级工具,其常见形式有:由银行提供信用证、保险公司提供保证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等,甚至还可以由第三方提供享有次级请求权的贷款。

内部增级主要通过对SPV资本结构的设计来实现。其常见形式有:一是将SPV发行的证券划分为优先级和次级证券,次级证券必须在优先级证券完全得到清偿之后才能获偿。次级证券由追求高收益并愿意承担高风险的投资者、发起人和为SPV提供信用的人所持有。次级证券的存在加强了优先证券的信用等级。二是由发起人向SPV提供担保。实际上,证券化多由发起人提供信用担保。在证券的本息不能支付时,由发起人补偿,投资者还可以就其向发起人追索。但这种提供追索权的资产转移很容易被认定为融资担保,采取这种手段必须极其谨慎。三是由发起人为所转让的资产提供超额担保或者打折出售。此时,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大于证券本息支付所需的现金量,这样,SPV就可以利用转移来的多余财产为证券支付提供保证。

由于债务人存在违约的可能,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是不稳定的,甚至可能会“断流”。因此,当SPV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本息时,就需有人为其垫支,即为SPV提供流动性便利,以保证支付的及时性。

采取了信用增强和流动性便利措施后,就可以对证券进行评级了。评级时首先要遵循对普通证券信用风险评估的基本准则,其次要就SPV的违约可能性、SPV承担责任的条件和能力、关联方破产对SPV的影响这三个方面进行评估。由于采取了一系列信用增强措施,证券的信用等级多能达到投资者所认可的级别,尤其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多能达到AAA级,成为仅次于政府债券的“银边债券”。

初次评级后,评级机构还需要对证券在整个存续期内的业绩进行“跟踪”,及时发现新的风险因素,并做出是否需要升级、维持原状或降级的决定,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相比于普通证券,资产证券的风险性更高。设计不好,易造成证券化操作的失败。监管不利,易损害投资者权利。保护投资者意即保护市场,因此,应切实保护好投资者权利。

参考文献:

1.何德旭.中国金融创新与发展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符启林.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篇8

关键词:风险隔离机制 spv设计 资产转让 增级措施

资产证券化是集合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限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或贷款),对其进行组合包装后,以其为标的资产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它的基本运行程序是: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资产卖给spv,从spv那里回收资金;spv以这些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由证券承销商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回收资金。资产证券的本息,以及证券化的其它费用由借款人偿付的贷款本息来支付。

简言之,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产生大规模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包装成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包装的目的是为了吸引投资者,包装的原因是由于多数情况下发起人自身的资产状况并不理想、难以涉足资本市场来融资。证券市场筹资功能的实现依靠投资者的参与,因此,资产证券化不仅限于吸引投资者,还必须加强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威胁投资者利益的主要是破产风险,尤其是发起人的破产和spv自己的破产。风险隔离机制就是为隔离上述风险所设的“防火墙”,主要涉及spv的组织形式和资产转让的形式。增级措施使证券本息的支付不再单纯依赖贷款产生的现金流。因此,资产证券化要着眼于风险隔离机制的构造和增级评级这两个环节加强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

spv的设计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就是一个特殊目的法律实体,完全是为了融资而设立的临时机构,但又必须能获得国际上权威资信机构授予的较高信用等级。根据标准·普尔公司的定义,spv是一个不可能因其自己的行为而导致破产,并且与任何有关当事人的破产充分隔离的实体。

(一)spv的特征

spv一般是独立于其它金融机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能由第三方设立,也可能是发起人的全资子公司。它主要有以下特征:

1.spv是一个特殊的法律实体。spv是发起人在实现其预期财务目标过程中,为了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设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近乎一个“空壳公司”,只拥有名义上资产和权益,实际管理和控制均委托他人进行,自身并不拥有职员和设施。但它必须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于发起人的法人实体。

2.spv是一个临时机构。spv系因证券化业务而设,也将因其预期目的的达到而解散。因此,它的业务仅限于证券化。

3.spv是一个“空壳公司”。其基础资产由发起人提供,资产的现金流管理委托给信托机构,证券发行由证券承销商包办。

4.spv是一个“不破产实体”。证券化前必须经过严格测算,以确保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足以支付证券本息和证券化的其它费用,故spv在正常运作情况下一般不会破产。通过“真实销售”,证券化资产法律上的所有人是spv,有效隔离了银行的破产风险。

5.成本最小化原则。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收益空间较小的证券业务,因而在其各个环节中必须追求成本的最小化。基于上述考虑,spv的净资产不能太大,不能拥有自己的人员和设施,在组建地的选择上也首先要考虑税收因素。

总之,spv的实质意义不过是在“破产隔离”的设计上,在表面形式上却只能是一个小规模的公司。它可能连自己的经营场所都不需要,甚至只需一个法律上的名称即可。

(二)spv设计中需注意的问题

1.spv的组织形式。选择一个既能担当起spv职责、税负又小或没有纳税义务的组织形式是非常重要的。在实践中,spv一般是有限合伙、信托或有限公司,在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为信托的形式,而在大陆法系则主要为公司的形式。从我国的情况来看,spv极有可能采用公司形式。为保护投资者权利,应保证发起人的破产不会累及spv。如果spv是银行的全资子公司,当二者存在过度控制或不利影响、关系暧昧或极度复杂时,在发起人破产时法院可能将spv的资产与发起人合并。因此,spv不仅要在形式上独立,还需采取一些其它措施,如独立从事业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和财务制度、独立支付成本和费用、避免关联交易等。

2.spv组建地的选择。spv既可在发起人所在地组建,也可在其他地区注册。一般情况下,选择注册地除要考虑税收、法律监管的因素,还要考虑破产法的规定,以及该地区政策的稳定性。

3.spv设计中的风险隔离问题。spv作为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和证券的发行人,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的中心。银行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将其资产转让给投资者,是因为设计了一个不破产的spv,阻断了银行破产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给了投资者以极大的安全保障。要做到远离破产风险,构造spv时须做到这几点:

spv经营范围的限制。经过严格测算的证券化业务风险不大。为防范风险,spv的章程、协议应严格禁止其从事与证券化无关的任何其它经营和投融资活动,避免发生与证券化无关的负债。

债务范围的限制。为防范风险,spv除履行资产转让这一债务及相关担保义务债务外,一般不应发生任何其他与证券化无关的债务和提供其他担保。

spv破产的限制。自愿性破产常是债务人逃废债务的惯用伎俩,独立董事制度是限制自愿性破产的一个重要措施。spv的董事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必须有独立董事的同意票才能申请破产。使spv获得破产隔离效果的另一技术性措施是spv的结构由两类股票组成,规定必须在这两类股票的持有人都同意时才能提出自愿破产申请,而其中一类股票被抵押给spv证券的持有人或者由他们控制。破产程序启动前一定时间内证券本息的支付可能因破产程序的启动而被法院撤销或宣告无效,因此,spv一般与其债权人约定,在证券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后1年(或更久)内不得对spv提出破产申请,以此来限制spv的非自愿性破产。

当然,除上述措施外,还有对spv的其它相关限制,如不得用发起人的资产设立抵押等,来确保spv的独立性和不破产地位。

资产转让

隔离发起人破产风险的另一个措施便是确保被转让资产的真实出售,但发起人因出售所得可能要涉及所得税问题,使证券化的成本提高。因此,资产转让的目的是既要实现风险隔离,又要富有成本和效率优势。

资产转让的方式一般有债务更新、从属参与和真实销售三种。所谓债务更新是指先终止发起人(商业银行)与债务人(贷款人)之间的债务合约,再由spv与债务人之间按原合约主要条款订立一份新合约来替换原来的债务合约。从法律角度来看,债务更新的实质是合同的转让,可以满足“真实销售”的要求,但手续较烦琐,成本较高,适于仅涉及少数债务人的情况,不适于债务人众多的资产的证券化。

从属参与是发起人以附追索权的方式向spv融资,基础资产不发生转让,发起人与债务人的合约一直有效,spv与债务人之间无合同关系。spv发行证券融资,发起人以其所持有的资产为担保向spv融资,在原始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发起人再向spv偿还借款,spv再以此支付证券本息。从属参与实际上就是担保融资,在大陆法系,这其实是以债权出质的权利质押。在这种模式下,spv资产的取得过分依赖原始债务人偿付,必须防范原始债务人故意使财产减少、毁坏、欺诈贷款或提前还款等风险。尽管各国破产法都承认别除权,但别除权的行使非常麻烦,且在超额担保情况下,超额担保部分还是会被列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因此,从属参与并不能完全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所发证券也将难以吸引投资者。

相比之下,真实销售是较为理想的选择。真实销售采取的是表外处理,不仅有助于改善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而且在破产隔离的实现上也更为彻底。从法律角度来看,真实销售属于债权的转让。但至于什么样情况下构成一个真实销售,需要法院通过个案分析予以确定。

理想的资产转让是一个外观上是真实出售,而实际是担保融资的交易;一个在破产法和会计制度上被认为是真实出售,而在税法上被认为是担保融资的交易。因此,为保护投资者的权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资产转让的监管。

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

真实销售有利于隔离发起人的破产风险,但由此可能使spv丧失对发起人财产的追索权,证券本息的偿付只能孤立地依靠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这就必然蕴含另一种风险:如果原始债务人违约怎么办?如果原始债务人提前还款造成现金流不稳怎么办?因此,spv常采用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这两种信用加强措施来提高证券的信用等级。否则,spv这一空壳公司所发的证券定将难以吸引投资者。

外部增级是指由发起人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信用增级工具,其常见形式有:由银行提供信用证、保险公司提供保证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等,甚至还可以由第三方提供享有次级请求权的贷款。

内部增级主要通过对spv资本结构的设计来实现。其常见形式有:一是将spv发行的证券划分为优先级和次级证券,次级证券必须在优先级证券完全得到清偿之后才能获偿。次级证券由追求高收益并愿意承担高风险的投资者、发起人和为spv提供信用的人所持有。次级证券的存在加强了优先证券的信用等级。二是由发起人向spv提供担保。实际上,证券化多由发起人提供信用担保。在证券的本息不能支付时,由发起人补偿,投资者还可以就其向发起人追索。但这种提供追索权的资产转移很容易被认定为融资担保,采取这种手段必须极其谨慎。三是由发起人为所转让的资产提供超额担保或者打折出售。此时,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大于证券本息支付所需的现金量,这样,spv就可以利用转移来的多余财产为证券支付提供保证。

由于债务人存在违约的可能,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是不稳定的,甚至可能会“断流”。因此,当spv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本息时,就需有人为其垫支,即为spv提供流动性便利,以保证支付的及时性。

采取了信用增强和流动性便利措施后,就可以对证券进行评级了。评级时首先要遵循对普通证券信用风险评估的基本准则,其次要就spv的违约可能性、spv承担责任的条件和能力、关联方破产对spv的影响这三个方面进行评估。由于采取了一系列信用增强措施,证券的信用等级多能达到投资者所认可的级别,尤其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多能达到aaa级,成为仅次于政府债券的“银边债券”。

初次评级后,评级机构还需要对证券在整个存续期内的业绩进行“跟踪”,及时发现新的风险因素,并做出是否需要升级、维持原状或降级的决定,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相比于普通证券,资产证券的风险性更高。设计不好,易造成证券化操作的失败。监管不利,易损害投资者权利。保护投资者意即保护市场,因此,应切实保护好投资者权利。

参考文献:

1.何德旭.中国金融创新与发展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2.符启林.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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