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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8篇

时间:2023-09-11 09:17:40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篇1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是近年发展起来的以互联网为载体不同于传统商务模式的一种全新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给企业和其客户提供了一个前景无比广阔的电子虚拟市场。在这一市场中,企业和客户双方可以即时获得全球范围的各类商业信息;可以迅速完成订货、缔约、付款过程,实现瞬间交易。由于电子商务是在全球统一的电子虚拟市场中进行的,传统的有形国界被打破了,其影响已远远超出商务活动本身。它将对整个人类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们的生活和就业、政府职能、法律制度以及教育文化等各个方面带来十分深刻的影响。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基本形式,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深刻影响。

一、电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新问题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交易的虚拟化和隐匿化给传统的税收体制与征管带来了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

1.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确定困难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可以分为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两种,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对此发出了挑战。

在现行税法中对于常设机构的认定,一般是以企业是否有一个进行经营的固定场所为征税依据。然而,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往往是在某国(或地区)因特网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租一个空间进行网上交易,其服务器所在国(地)并无地理意义上的固定营业场所,那么一个服务器或一个网络地址算不算“常设机构”,对此类“常设机构”网上交易的营业利润征税的法律依据又何在?

现行税法中有关独立个人和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所得的征税以是否有“固定基地”和是否达到“停留时限”为依据的规定,传统劳务活动,独立个人或非独立个人在另一国(或地区)设有从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和停留一定的天数。因特网的普及,使得人们可以坐在家里的电脑前为另一国(或地区)的消费者提供诸如会计、法律、医疗、设计等劳务,因此传统的劳务活动发生地的认定,就不适用电子商务交易中。

传统的消费税主要是以商品供应地为基础而享有税收管辖权。而网络营销使货物和服务因因特网而降低了物理位置的重要性,同时,也使消费税的征收管辖权变得模糊起来。比如:A国某居民在B国的某服务器上定购了某商品,要求寄往C国,该居民就有可能收到三个国家的税单。

2.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日趋严重

高新科技的应用为电子商务的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同时使电子商务的避税问题更加明显和难以控制。

跨国企业利用因特网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引发的税收难点还包括易货交易。商家通过网上交换商品或者劳务而不发生货币交易的易货交易行为,在传统商务中已经是税收征管的难点,网上交易更增加了偷税漏税的可能性。

由于EDI技术的运用,企业电子商务活动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网站自觉照章纳税几乎是不可能的。

3.税收中性原则和税负公平原则受到挑战

为了加速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为本国企业抢占国际市场铺平道路,许多发达国家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基本上都是免税的,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尚没有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因而电子商务企业的交易也能成功的利用保护政策或政策的漏洞来躲避税负,这种情况使得网上交易基本处于免税状态。这对于那些没有进行网上交易的常现企业和没有能力上网购物的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4.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困难

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的基础上。要让税务机关去追踪、掌握、识别电子商务买卖双方大量的电子商务交易数据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是十分困难的,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网上银行、信用卡和使用者的匿名方式,更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除上述问题之外,目前广泛讨论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还包括:电子商务税收征与不征的问题、电子交易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数字化产品认定问题、电子商务税种问题等等。

二、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它所引发的税收问题对未来全球经济的重要影响,引起了各国政府与各大经济主体的高度重视,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相应对策。

美国是世界上电子商务最发达的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美国极力主张对除网上形成的有形交易外的电子商务永久免税。1998年5月14日,美国参议院通过因特网免税法案,决定对网上交易实行三年免税。同年10月20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又签署命令,把该法案上升为法律,这使得美国的网上厂商和消费者大获其益。1998年,美国又与132个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订了维持因特网零关税状态至少一年的协议;1999年,美国又促使世界贸易组成员国再延长该协议一年。

电子商务发展规模仅次于美国的欧盟成员国对电子商务税收持谨慎态度,于2000年6月8日提出对外国企业通过互联网向欧洲消费者提供电子化商品和服务视为劳务销售征收间接税,并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

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有的刚刚起步,有的尚未发展。为了保护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权益,发展中国家大多希望、主张对电子商务(电子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以免国外电子数字产品越过“关税壁垒”长驱直入。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也有一些共同的认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OECDC-FA)清楚地表明全球电子商务中的税收活动应遵循以下标准:保持税制的中性、简便、公平和灵活;税收制度应给税务的缴付者以信心;系统应是有效的,以最低限度地减少避税和逃税;经济发展的变形应是可避免的;互联网上的税收收益应在国家间公平分配;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等。

三、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建议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没有发达国家突出。虽然我国尚没有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作出规定,但政府已在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据了解,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政策是不免税,政府将本着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简化税收征管和公平税负的原则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考虑以下建议:

1.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对国际上已达成一定共识的税收原则,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民族产业发展情况的基础上,应尽快作出回应,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具体包括:对WTO一致通过的免征网络交易(无形产品)关税的决议作出应对,是否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无形产品视为劳务征收增值税或是把无形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对电子商务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等。

2.基于消费者的税收管辖权模式(属人原则)和基于服务器或供应商的税收管辖模式(属地原则)并重。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电子虚拟市场中,无论是卖方还是网络服务供应商,按其居住国或国籍国都占了相当大的份额,作为电子商务净出口国,他们大力提倡居民税收管辖权,这其中的巨大的利益是毫无疑问的。作为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的发展中国家,强调以电子商务环境中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十分幼稚,在对非居民跨国营业所得征税问题上,应坚持传统常设机构原则的基本内容,即网络服务供应商凡直接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均应被认为构成常设机构,适用属地原则;对于居民的消费税,应采用属人原则,否则发达国家的企业就可利用他们的技术优势和税收优势(免税),迅速地抢占我国市场,而大量的税收却流向服务器或供应商所在国,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对于基于消费者的税收管辖权模式的主要问题是消费者的位置,为纳税目的去追逐纳税地将会大增加税收成本和难度。用付款地或指定的消费者银行将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当然还需要在未来的立法和行政等各方对消费者行为进行规范引导。

3.成立专门机构,加大电子商务中税收问题的研究投入。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研究现行税收法律和法规,对阻碍和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条款进行修改或取消,特别要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尽快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加快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研究,建立电子税务管理系统。该系统应能进行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严格财务软件备案、方便的电子申报纳税方式、便捷税收征管和有效的税务稽查;加快电子商务通过网上银行的电子货币结算的研究。

4.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培养精通电子商务税收的专业人才。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工作需要的是既精通电子商务业务运作,又具有扎实税收专业知识的复合星人才,政府和相关机构应重视和加快这类人才的培养。电子商务交易的隐匿性,需要税务工作者利用现代信息按需要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追踪、掌握、审计有别于纸质交易凭证的电子交易数据,进而对交易隐匿的电子商务进行公平、有效的税收征管。如果税务工作人员自身都搞不清电子商务的动作机理,又如何进行电子商务的科叫征管,所以,人才是建立电子税务管理系统的重要基石。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篇2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 政策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它是一种基于互联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据的全新商务模式。易趣首席运营官郑锡贵在第八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2005)舵手论坛上的演讲中讲到,1999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总额达到了2400亿美元,2001年约达到5000亿美元,2003年增至1.6万亿美元。根据知名的市场研究和管理咨询机构——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的《2006年第一季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研究报告》中的数据,得出2004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累计达到4400亿元人民币,2005年电子商务交易额为7400亿元,电子商务季度增长率维持在12%以上。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正被越来越多的人看作是以信息产业为先导的新经济中又一个经济增长的亮点。电子商务表现出来的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等特征,从理论上和技术上给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产品交易对象基础上的税收政策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1.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所得来源地难以确定

现行税制判断是否应课税的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从而由该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性受到了严重限制。而电子商务活动是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网上贸易活动没有有形的“场所”和人员“出场”, 称之为“无址”, 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的实际出现。这些都在客观上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劳务活动发生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 从而使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其所得的来源地,对其征税也就缺乏法律依据。

2.电子商务环境下课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交易本身的数字化使得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从而导致税务处理上的混乱。最常见的方式各种书籍、音像制品等通过网上交易完成下载,形成数字化产品,税务很难判断其是属于销售商品还是提供劳务进而征收增值税,还是将其视为无形产品或著作权的转让进而征收营业税。同时网上书店一个月销售了多少本书或多少字节(byte)电子信息,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数量。

3.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稽查工作的难度加大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精准的数据,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纳税人必须如实记帐并保存帐簿、记帐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而在对电子商务具体实施税收征管时,必然会遇到很多难题:其一,电子商务实行无纸化操作,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其二,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控的难度;其三,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得到网络安全的保障,然而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

4.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

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原则并不统一,有的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有的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有地区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合并实行的。以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物流为特征的电子商务运作打破了传统经营区域的概念,使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间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网上交易已不再存在任何地域界限,电子商务的交易场所、产品及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地址难以断定,表现出明显的“无界化”特征,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明显削弱乃至失效,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与协调碰到困难。

5.电子商务使国家税收流失风险加大

由于电子商务税收的研究滞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由于互联网上没有地域的概念,作为互联网上唯一标识方式的网址与交易双方的身份和地域都没有关系,再加上国际互联网的高流动性和隐蔽性特点,使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都能够轻易的隐匿住所或进行匿名交易。另外,企业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根网线,就可以在互联网上轻易选择一个免税或低税国设立站点,利用低税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而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从而轻易避税。使得本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大量流失。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集团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税收,更多地运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通过定价转让来达到目的。

二、加强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建议

我国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从国内情况看,相对于传统商业创造的财富而言,网上交易仍只占相对从属的地位,当前为了尽快缩小我国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供宽松税收政策显得尤为重要。但从整个国际大环境看,我国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有可能是电子商务的消费国,如果免征互联网贸易的“关税”和“增值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尽早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从税收政策和网上监管技术两方面积极作好准备,在坚持税收中性和公平原则、国家税收主权原则、适当优惠原则,在尊重国际税收惯例,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解决办法。

1.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电子税务

电子商务以其无址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受到挑战。为此,要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构建符合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它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行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把税务机关的站点变成为民服务的窗口。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

(2)开发使用电子征税软件,实现电子征税。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电子征税软件。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结算两个环节。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和申报,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纳税人通过电话网、internet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电子自动申报。同时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并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划拨税款,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从支付体系着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资金流,因此,发展电子商务客观上要求银行业必须同步实现电子商务化,以电子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以保证资金流正确、安全地在网上流通,这样,由于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银行,参与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隐藏姓名。从而降低了交易双方的某些欺诈行为,因此,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将十分有效。

2.采取有效措施对实行网络贸易的企业加强监管

(1)建立登记与单独核算制度,责令所有开展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电子信息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的销售等业务,单独记账核算,并将上网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

(2)对商务性外汇汇出实行代扣税制度,对境内汇出外汇实行外汇用途申报制度,其中属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或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

3.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交易显得力不从心,应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问题适时调整。同时对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重新修订和解释使其明确化,并使之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环境。对提供电子交易服务、认证的核证中心的审批、基本业务规程及运作方式做出明确的说明,确立电子凭证、网上传输的电子文件与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使电子财务账簿可以作为企业申报纳税的依据。同时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规范网上银行的运作,统一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规保障。

4.广泛交换税收情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

电子商务打破了国界和地域的概念,决定了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有整体性和全球性,单靠一个国家恐怕难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偷逃税收的问题。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因此,需要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合作,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促进各国税务当局互换税收情报和互相协助征税,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以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这样,这一方面能使各地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和国际惯例进行操作,规范有效地履行国际义务;另一方面能使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情报交换的渠道更有效地查处打击跨国偷税行为,还将有利于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开展。

另外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性组织或有关国家牵头组织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讨论,取得发言权,共同研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缓解新形势下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探讨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情报交换问题,共同防范国际避税与逃税。

5.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贸易形式呼唤新的税收管理方法,税收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阅读、分析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及计算机网络等知识的高素质的税收专业人才,从技术上、能力上超越被管理对象的水平,才能有效地控制电子商务中的应税行为,打击偷税行为,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以适应新世纪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郁培文: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6年22期64~66

[2]朱林跃:电子商务下税收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6年19期 87~88

[3]李凤荣: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j].商业研究,2006年15期22~23

[5]张霆军: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分析及对策.北方经贸,2006年07期49~50

[6]靳东升罗天舒: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国际比较[j].涉外税务,2002年2期44~48

[7]陈锋: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上海财税 2001年 01期 22~24

[8]杨晓榕:电子商务的税收及对策研究.会计之友,2006年04期 90~91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篇3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 政策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它是一种基于互联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据的全新商务模式。易趣首席运营官郑锡贵在第八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2005)舵手论坛上的演讲中讲到,1999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总额达到了2400亿美元,2001年约达到5000亿美元,2003年增至1.6万亿美元。根据知名的市场研究和管理咨询机构――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的《2006年第一季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研究报告》中的数据,得出2004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累计达到4400亿元人民币,2005年电子商务交易额为7400亿元,电子商务季度增长率维持在12%以上。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正被越来越多的人看作是以信息产业为先导的新经济中又一个经济增长的亮点。电子商务表现出来的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等特征,从理论上和技术上给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产品交易对象基础上的税收政策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1.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所得来源地难以确定

现行税制判断是否应课税的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从而由该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性受到了严重限制。而电子商务活动是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网上贸易活动没有有形的“场所”和人员“出场”, 称之为“无址”, 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的实际出现。这些都在客观上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劳务活动发生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 从而使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其所得的来源地,对其征税也就缺乏法律依据。

2.电子商务环境下课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交易本身的数字化使得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从而导致税务处理上的混乱。最常见的方式各种书籍、音像制品等通过网上交易完成下载,形成数字化产品,税务很难判断其是属于销售商品还是提供劳务进而征收增值税,还是将其视为无形产品或著作权的转让进而征收营业税。同时网上书店一个月销售了多少本书或多少字节(Byte)电子信息,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数量。

3.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稽查工作的难度加大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精准的数据,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纳税人必须如实记帐并保存帐簿、记帐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而在对电子商务具体实施税收征管时,必然会遇到很多难题:其一,电子商务实行无纸化操作,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其二,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控的难度;其三,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得到网络安全的保障,然而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

4.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

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国家的政治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原则并不统一,有的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有的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有地区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合并实行的。以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物流为特征的电子商务运作打破了传统经营区域的概念,使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间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网上交易已不再存在任何地域界限,电子商务的交易场所、产品及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地址难以断定,表现出明显的“无界化”特征,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明显削弱乃至失效,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与协调碰到困难。

5.电子商务使国家税收流失风险加大

由于电子商务税收的研究滞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由于互联网上没有地域的概念,作为互联网上唯一标识方式的网址与交易双方的身份和地域都没有关系,再加上国际互联网的高流动性和隐蔽性特点,使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都能够轻易的隐匿住所或进行匿名交易。另外,企业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根网线,就可以在互联网上轻易选择一个免税或低税国设立站点,利用低税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而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从而轻易避税。使得本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大量流失。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集团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税收,更多地运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通过定价转让来达到目的。

二、加强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建议

我国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从国内情况看,相对于传统商业创造的财富而言,网上交易仍只占相对从属的地位,当前为了尽快缩小我国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供宽松税收政策显得尤为重要。但从整个国际大环境看,我国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有可能是电子商务的消费国,如果免征互联网贸易的“关税”和“增值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尽早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从税收政策和网上监管技术两方面积极作好准备,在坚持税收中性和公平原则、国家税收原则、适当优惠原则,在尊重国际税收惯例,维护国家和利益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解决办法。

1.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电子税务

电子商务以其无址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受到挑战。为此,要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构建符合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它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行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把税务机关的站点变成为民服务的窗口。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

(2)开发使用电子征税软件,实现电子征税。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电子征税软件。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结算两个环节。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和申报,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纳税人通过电话网、Internet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电子自动申报。同时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并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划拨税款,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从支付体系着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资金流,因此,发展电子商务客观上要求银行业必须同步实现电子商务化,以电子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以保证资金流正确、安全地在网上流通,这样,由于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银行,参与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隐藏姓名。从而降低了交易双方的某些欺诈行为,因此,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将十分有效。

2.采取有效措施对实行网络贸易的企业加强监管

(1)建立登记与单独核算制度,责令所有开展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电子信息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的销售等业务,单独记账核算,并将上网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

(2)对商务性外汇汇出实行代扣税制度,对境内汇出外汇实行外汇用途申报制度,其中属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或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

3.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交易显得力不从心,应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问题适时调整。同时对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重新修订和解释使其明确化,并使之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环境。对提供电子交易服务、认证的核证中心的审批、基本业务规程及运作方式做出明确的说明,确立电子凭证、网上传输的电子文件与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使电子财务账簿可以作为企业申报纳税的依据。同时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规范网上银行的运作,统一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规保障。

4.广泛交换税收情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

电子商务打破了国界和地域的概念,决定了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有整体性和全球性,单靠一个国家恐怕难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偷逃税收的问题。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因此,需要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合作,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促进各国税务当局互换税收情报和互相协助征税,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以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这样,这一方面能使各地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和国际惯例进行操作,规范有效地履行国际义务;另一方面能使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情报交换的渠道更有效地查处打击跨国偷税行为,还将有利于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开展。

另外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性组织或有关国家牵头组织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讨论,取得发言权,共同研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缓解新形势下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探讨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情报交换问题,共同防范国际避税与逃税。

5.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

电子商务贸易形式呼唤新的税收管理方法,税收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阅读、分析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培养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及计算机网络等知识的高素质的税收专业人才,从技术上、能力上超越被管理对象的水平,才能有效地控制电子商务中的应税行为,打击偷税行为,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以适应新世纪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

参考文献:

[1]郁培文: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6年22期64~66

[2]朱林跃:电子商务下税收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6年19期 87~88

[3]李凤荣: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问题[J].商业研究,2006年15期22~23

[5]张霆军: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分析及对策.北方经贸,2006年07期49~50

[6]靳东升罗天舒: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国际比较[J].涉外税务,2002年2期44~48

[7]陈锋: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探讨.上海财税 2001年 01期 22~24

[8]杨晓榕:电子商务的税收及对策研究.会计之友,2006年04期 90~91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篇4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 政策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它是一种基于互联网、以交易双方为主体、以银行电子支付和结算为手段,以客户数据为依据的全新商务模式。易趣首席运营官郑锡贵在第八届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2005)舵手论坛上的演讲中讲到,1999年全球电子商务销售总额达到了2400亿美元,2001年约达到5000亿美元,2003年增至1.6万亿美元。根据知名的市场研究和管理咨询机构——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的《2006年第一季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研究报告》中的数据,得出2004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累计达到4400亿元人民币,2005年电子商务交易额为7400亿元,电子商务季度增长率维持在12%以上。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正被越来越多的人看作是以信息产业为先导的新经济中又一个经济增长的亮点。电子商务表现出来的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等特征,从理论上和技术上给建立在传统贸易方式和有形产品交易对象基础上的税收政策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

1.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所得来源地难以确定

现行税制判断是否应课税的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从而由该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性受到了严重限制。而电子商务活动是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网上贸易活动没有有形的“场所”和人员“出场”, 称之为“无址”, 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的实际出现。这些都在客观上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劳务活动发生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 从而使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其所得的来源地,对其征税也就缺乏法律依据。

2.电子商务环境下课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交易本身的数字化使得有形商品、无形劳务和特许权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从而导致税务处理上的混乱。最常见的方式各种书籍、音像制品等通过网上交易完成下载,形成数字化产品,税务很难判断其是属于销售商品还是提供劳务进而征收增值税,还是将其视为无形产品或著作权的转让进而征收营业税。同时网上书店一个月销售了多少本书或多少字节(Byte)电子信息,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数量。

3.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稽查工作的难度加大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精准的数据,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纳税人必须如实记帐并保存帐簿、记帐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检查。而在对电子商务具体实施税收征管时,必然会遇到很多难题:其一,电子商务实行无纸化操作,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其二,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加大了税务机关通过银行的支付交易进行监控的难度;其三,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得到网络安全的保障,然而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

4.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

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原则并不统一,有的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有的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有地区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合并实行的。以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物流为特征的电子商务运作打破了传统经营区域的概念,使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间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网上交易已不再存在任何地域界限,电子商务的交易场所、产品及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地址难以断定,表现出明显的“无界化”特征,使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被明显削弱乃至失效,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与协调碰到困难。

5.电子商务使国家税收流失风险加大

由于电子商务税收的研究滞后于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由于互联网上没有地域的概念,作为互联网上唯一标识方式的网址与交易双方的身份和地域都没有关系,再加上国际互联网的高流动性和隐蔽性特点,使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都能够轻易的隐匿住所或进行匿名交易。另外,企业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根网线,就可以在互联网上轻易选择一个免税或低税国设立站点,利用低税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而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从而轻易避税。使得本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大量流失。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集团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税收,更多地运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通过定价转让来达到目的。

二、加强我国对电子商务税收的建议

我国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从国内情况看,相对于传统商业创造的财富而言,网上交易仍只占相对从属的地位,当前为了尽快缩小我国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提供宽松税收政策显得尤为重要。但从整个国际大环境看,我国在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有可能是电子商务的消费国,如果免征互联网贸易的“关税”和“增值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尽早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要从税收政策和网上监管技术两方面积极作好准备,在坚持税收中性和公平原则、国家税收主权原则、适当优惠原则,在尊重国际税收惯例,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解决办法。

1.构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征管体系——电子税务

电子商务以其无址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受到挑战。为此,要加快税务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税务,构建符合电子商务发展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1)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它首先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公众信息网上建立自己的站点,提供税务机关信息资源和有关的应用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行税务网站与办公自动化联通,把税务机关的站点变成为民服务的窗口。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的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

(2)开发使用电子征税软件,实现电子征税。税务机关应与银行、网络技术部门合作,共同研制开发适用于网络贸易的具有自动追踪统计功能的电子征税软件。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结算两个环节。该软件可存储在税务网络服务器上,以备纳税人下载自行计税和申报,并可通过国际互联网自动向发生网络贸易纳税义务的网址发出纳税通知。纳税人通过电话网、Internet网等通讯网络系统,直接将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局,从而实现电子自动申报。同时还可以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并根据纳税人的税票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划拨税款,从而完成针对电子商务的无纸税收工作。

(3)从支付体系着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资金流,因此,发展电子商务客观上要求银行业必须同步实现电子商务化,以电子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以保证资金流正确、安全地在网上流通,这样,由于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银行,参与交易的商人不可能完全隐藏姓名。从而降低了交易双方的某些欺诈行为,因此,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将十分有效。

2.采取有效措施对实行网络贸易的企业加强监管

(1)建立登记与单独核算制度,责令所有开展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电子信息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的销售等业务,单独记账核算,并将上网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

(2)对商务性外汇汇出实行代扣税制度,对境内汇出外汇实行外汇用途申报制度,其中属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或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

3.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交易显得力不从心,应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问题适时调整。同时对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重新修订和解释使其明确化,并使之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环境。对提供电子交易服务、认证的核证中心的审批、基本业务规程及运作方式做出明确的说明,确立电子凭证、网上传输的电子文件与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使电子财务账簿可以作为企业申报纳税的依据。同时规范电子货币的流通过程和国际金融结算的规程,规范网上银行的运作,统一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为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相应的法规保障。

4.广泛交换税收情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

电子商务打破了国界和地域的概念,决定了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要有整体性和全球性,单靠一个国家恐怕难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偷逃税收的问题。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隐匿性削弱了税务当局获取交易信息的能力,因此,需要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合作,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促进各国税务当局互换税收情报和互相协助征税,使税务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以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这样,这一方面能使各地税务机关严格按照国际税收协定的规定和国际惯例进行操作,规范有效地履行国际义务;另一方面能使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情报交换的渠道更有效地查处打击跨国偷税行为,还将有利于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开展。

另外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性组织或有关国家牵头组织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讨论,取得发言权,共同研究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缓解新形势下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探讨国际电子商务税收情报交换问题,共同防范国际避税与逃税。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篇5

一、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的挑战和冲击

1.对税基的影响。电子商务会改变许多传统商务的交易甚至是交易内容,比如将有形产品转变为无形产品,将文字服务转变成数字化信息服务,或是减少中间环节,降低中间成本和费用,与传统商务相比在同等条件下(如商品销售的实现、劳务提供的等),导致税基的缩小或消失。

2.对税收政策的影响。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使某些特征性活动在税收政策的适用方面出现了真空。首先,商业活动性质的认定缺乏依据和标准:在网络销售活动中,一些等价交换活动的商业性质认定缺乏必要的依据和标准。其次,应税行为的判定缺乏依据和标准:对电子商务活动传递的数码信息中那些无直接对等支付的信息提供行为,如何认定应税行为与非应税行为是非常困难的。

3.对税务征收管理的影响

(1)税务登记问题

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税源进行监控的基础,而在电子商务状态下传统的税务登记方式已不能适应电子商务主体的需要,但在另一方面若为便利纳税人提供了网上纳税登记服务,却会降低实质审查的强度,不利于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有效监控,监控漏管户的传统手段在电子商务状态下完全失效。而网上监控却由于互联网中计算机IP地址的动态分配,同一电脑可以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使税务机关即使发现了电子商务应税行为,也难以确定谁是纳税人。

(2)税收管辖问题

我们以两个我国的主要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为例进行探讨。在增值税制度方面,我们对国内经济活动中的应税行为实行的是经营地原则,而电子商务使跨省区交易更为频繁,如再只实施经营地税收管辖,会使税收的收入归属更加难以确定,并且使收入归属地与负担承接地之间的冲突更为尖锐。在营业税制度方面,我们对国内经济活动中的应税行为一般实行的是劳务发生地原则,对特定应税行为实行经营地原则。而在电子商务状态下,在劳务发生地实施税收管辖的难度将越来越大,而为了便于征收管理而实施经营地管辖,将会彻底改变现行的营业税制度,也会造成收入归属地与负担承接地之间的冲突。

(3)纳税义务发生地的确定问题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纳税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地点可以是多变的,他在任何一个地方都能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流动性很大,交易地点是很难确定的。交易行为的发生所涉及到的买方主体、银行、服务器、网络服务商、卖方主体等,都可能处于不同的地理位置。因此,是以电子商务主体的所在地或是注册登记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还是以行为发生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或是以服务器所在地为纳税义务发生地,在适用时很难把握。

二、我国应采取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从税法的历史上看,各国的税法、税制,以及各国际组织的税收协定也是处于不断完善、调整和更新的过程中的。所以,对于电子商务这样的新生事物,我国应该在不影响现有税收原则的基础上,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条例,使得现行的税法更趋完善。具体而言:

1.针对电子商务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电子商务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例如,增值税税法中要增加针对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是营业税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

2.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的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针对电子商务无纸化的特点,需要对流转税各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地点重新界定,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各种税种的纳税环节、时间和地点,使电子商务征税规范化、法制化。比如纳税地点,税法可以规定网络交易者原先在哪个税务机关登记,就向该税务机关纳税,而不考虑网络交易者的网站或服务器设在哪里。

3.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随着电子贸易的迅猛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必须逐步适应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以便争取更多的利益。近期可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方案,以后逐步向居民管辖权过渡,对通过网络从境外购进的商品和劳务,可参照欧盟国家的做法,由购买方代其缴纳流转税。

4.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税务机关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严格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参考文献: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篇6

(一)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只需在避税地申请服务器并建立网站就可以在避税地设立公司,大量的专业人员则散布于世界各地,通过网络为公司服务,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事物,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尚未统一,导致企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从事电子商务产生的税负也可能不同,从而违背了现行税收公平原则。

(二)给现行税收体制造成冲击。

(1)纳税义务人识别困难。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是在网上进行的,交易双方由于各种原因往往隐匿其身份地址和交易行为而不进行税务登记,也不签订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也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更为困难,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有效征收。

(2)课税对象性质较模糊。占电子商务绝大多数份额的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如书籍、报纸、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点而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以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提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利于税务机关管理。

(三)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1)对税务登记的影响。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2)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电子商务的无形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种票证和账簿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交易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而且这种电子数据又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致使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税务部门难以以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着手点。

(3)对申报纳税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滞后,使得依法治税变得很困难。从当前情况来看,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使得对应申报税种、纳税地点等税收要素的确定变得无从入手了。

(4)对税务稽查的影响。传统贸易方式下,税务机关都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来征税的。而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交易双方可匿名交易,导致网上交易身份模糊,税务部门即使要追查供货渠道和货款来源都很困难。还有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提高,更是加大了税务部门收集资料的难度。特别在C2C领域,买卖双方几乎都形成了这样的共识:不要发票,以降低各自成本。这样,在无账可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的稽核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四)加剧了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

一方面,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来势迅猛,发展极快,以致于相应的税收立法、税收政策都来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这样就极其容易形成电子商务领域里的“征税盲区”,使本来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使得避税问题更加突出,纳税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税国(地)或低税国(地)设立一个站点并借此进行商务活动,将国内企业作为一个仓库或配送中心,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且,网络技术的应用使一些跨国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他们能够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移定价以逃避税收,使原本较为复杂的转让定价问题变得更为复杂,由此引起的国际避税和反避税斗争将更趋于激烈。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一)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还没有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而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对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二)改革现行税制。

(1)扩大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对于在线交易,即数字化产品(如无形资产、软件、图书、音像制品、图像)的提供应区别对待,对于非版权转让的数字化产品销售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对销售软件版权则不按货物的提供处理,而视同特许权转让征收营业税。对于提供远程劳务,则按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视提供软件的纳税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属于居民纳税人,征税对象为营业利得;若提供者属非居民纳税人,则可以将收入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于离线交易仍然依照现行税制征收增值税。

(2)对现行税收要素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扩大纳税义务人的适用范围,明确对电子商务课税对象性质的认定,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对电子商务纳税环节的确定,应与支付体系联系起来。

(3)逐步从现在的双主体税制结构转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首先要完善公司所得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调节;其次应该开征资本所得税,对资本利得进行调节。其作用:一是由于电子商务下的网上交易极易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而这两项措施可弥补税款流失;二是通过开征资本利得税可以对网上避税而成为暴发户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调节。

(三)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税务机关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严格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2)建立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按期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传输形式直接将各类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机关,并接收回执和通知。税务机关收到申报资料后,经过电子审核、计税、划款、入库并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建立电子账本,纳税人保留接收的电子订单、信用卡与发货记录等,对其网络交易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考虑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4)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量的不断扩大,给税务稽查带来的困难也越来越大。目前的税务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纸质账簿、发票等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5)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开发相关软件,设计计算机税收监控系统,自动搜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按照税务稽查的需要进行归类整理和储存,对纳税人进行信誉等级评级。

(四)加强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

产生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上经济活动的高度流动性与各个国家之间信息不对称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今后的国际税收协调应不局限于消除关税壁垒和对跨国公司的重复课税,而且应当要求各国税务当局在有关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应寻求在总体税制上包括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的国际协调一致。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在进行国际税收协调过程中,应坚持国家税收并尊重他国税收,坚持世界各国共同享有对互联网贸易平等课税的权利,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和权益的前提下,谋求能被有关方面接受的税收对策。

(五)形成协税护税网络,加强队伍建设。

税务机关要与网络技术部门合作,研究解决电子商务征税的技术问题,加强与金融、海关、电信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与金融、交易双方认证机构、工商、海关、电信等部门的联网,特别是与交易双方认证机构的联网,随时掌握网上交易的情况,对购销双方进行监控,形成协税护税网络。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篇7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以电子和电子技术为手段,以商务为核心,把原来传统的销售、购物渠道移到互联网上来,打破国家与地区有形无形的壁垒,使生产企业达到全球化,网络化,无形化,个性化、一体化的新型交易和流通模式――电子商务逐渐兴起并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然而,在电子商务极大促进全球经济贸易发展的同时也对传统的商业经济管理模式和方法形成了巨大冲击,并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电子商务凭借其交易空间的无国界性和虚拟化,交易效率高成本低,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以及交易无址化的特性,对传统的税收制度,税收征管和稽查提出了挑战。

一、电子商务活动引发的税收问题

(一)税款流失问题

1、增值税的流失

资金流与物流不一致给增值税征收带来了问题,尤其是在B-B即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中最为明显。一般而言,企业的销售活动与其资金流的运动是相对应的,但是,在B-B方式中已通过电子支付完成结算,物流运动却是在线下进行的。按照现行增值税的规定,在货物买卖过程中,资金流与物流的方向必须保持一致,如果不一致,则购进货物的企业不能抵扣该笔货物的进项税额,从而购进方的企业增加了税负,而出售方的企业仅以受到的款项作为计税依据,减少了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从而导致国家增值税的流失。

2、营业税的流失

一方面,在电子商务中,当交易一方能被认定是以电子传输方式提供劳务或无形资产给境内贸易方使用时,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行为属于应税行为,但税务机关在确定纳税人时将面临极大困难。收入认定和服务性质认定的不确定性都可能纳税人故意避税而导致营业税税款的减少。

3、关税的流失

电子商务某些交易非经海关出入境,使其无法征缴关税。电子商务的全球性,使原来正常渠道进出口货物和劳务的数量受到影响。尤其是数字化商品通过无形的电子空间在国际间传输,打破了传统交易下国家之间地理疆域的限制,缺乏明确清晰的地理路线,交易标的无须经过海关检验,令海关关税制度鞭长莫及,造成关税的流失。

(二)税收征管和稽查问题

传统的税收是以常设机构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但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的概念已经无法界定。电子商务的“无址化”特性使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其经营场所从而加大了税收征和税务稽查的难度。同时,传统的税收征管离不开对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查,而电子商务的“无纸化”特性导致税收征管和稽查失去了根据。

二、基本应对策略

(一)加强法制建设,修改和完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

为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电子贸易的特点和征管制度加强研究,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法规。根据中性和公平原则,可以以现行税制为基础,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

(二)开发智能化税收软件,加快税收电子化进程

税收电子化是以智能化的税收软件为支撑的,其包括三个方面:电子申报、电子支付和电子监督,

电子申报是指纳税人按期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传输形式直接将各类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机关,并接收回执和通知。电子支付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己的申报资料信息直接从其开户银行或专门的税务帐号划拨税款。电子监督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电子账本,纳税人保留接收的电子订单、信用卡与发货记录等,对其网络交易的业务核算进行管理监督,防止纳税户偷税漏税。

(三)健全电子商务的征管模式,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

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人、固定场所和营业活动已不是判断常设机构的必备条件,只要同时具备网站和服务器,从事与核心业务相关的活动,通过服务器达成实质性的交易,即可构成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即网站+服务器+实质性交易=常设机构。因此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纳税人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使税源监控更加有力。

(四)强化复合型人才的培养

21世纪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在“网络经济”时代,税收事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竞争。因此,要顺应时代潮流,大力培养既精通计算机知识又熟悉税收征管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

(五)加强内部和外部的交流与合作

内部合作是指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如财政、审计、工商、公安等政府部门,实现各部门之间相关业务系统之间的紧密连接,使相关信息在部门之间充分共享,从而避免资源浪费,并加强了部门间沟通联络,有效实现税源监控、提升税收管理效率。外部合作是指各个国家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使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也使得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需要更加紧密的合作,以形成更加广泛的税收协作网。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的研究和政策的制定,并应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共同构筑面向21世纪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新体系。

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篇8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流失 税收原则 常设机构 税收征管体系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流失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 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 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 

    1、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 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的 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计,19 98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 

    2、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帐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 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 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 

3、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 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技术为企业架起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 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 举。此外,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 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在高科技下将日益激烈 。 

4、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 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 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 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机空间而不是在某一具体地点,所以要把收入来 源和具体地点相联系几乎是不可能的,确定纳税人也变得相当困难。 

5、容易陷入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中。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目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公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 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 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然而,Inter网贸易中,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首先,Inter网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 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 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Inter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 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由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 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 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 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些原来让人难以想象的情况将会成为可能,如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 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 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形同虚设。 

6、国际互联网上的跨国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获取的难度。国际互联网潜力最大的领域之一就是跨国交易,而任意一个跨国交易人都会期望将其成 本降低至与国内交易相当的程度,而金融服务是满足其愿望的必要条件。为了刺激网上交易 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已经开始提供某些在避税地区开设的联机银行以提供完全的“税收保 护”。而国内银行是目前税务当局最重要的信息来源,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 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即使税务机关不对纳税人的银行的帐目进 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偷税、漏税的风险。这样就在客观上为税收提供 了一种监督机制,同时对于潜在的逃税者有一种威慑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变为设在他国的 联机银行,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就会大打折扣,逃避税收也就很可能成为现实。 

    网上贸易的飞速发展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的挑战是严峻的,但并不可怕,只要我们认真对待 ,从容应战,就能够制服这匹来势凶猛的“野马”。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网上贸易只是呈现 雏形,加紧采取措施和对策还来得及。 

   二、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

税收是一种分配方式,从而也是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国家征税是将社会资源从纳税人转向政府部门,在这个转移过程中,除了会给纳税人造成相当于纳税税款的负担以外,还可能对纳税人或社会带来超额负担。所谓超额负担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讲,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 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 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 税。另外,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电脑拥有率和上网率按人口平均在 全球是较低的,信息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网址资源甚少,基本上属于幼稚产业,极需要政 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应给予政策优惠,待条件 成熟后再考虑征税,并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产业利润率的高低调节税率,进而调节税收收入。

    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1996年11月 ,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 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 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也公布了《面对电子商务:欧洲的首选税收方案》的报告,接受了美国人的观点,认为应该努力使现行的税 种特别是使增值税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开征新的税种。 

2、财政收入原则 

19世纪下半叶,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在继承和发展斯密关于税收的公平与效 率原则的同时,明确提出了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 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 。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 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

    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个要求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 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 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 入同步增长。

 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 

     美国在其财政部文件中认为,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为 了避免对经济活动的扭曲,税收中性应是最重要的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欧盟部长理事会 也基本持相同的看法。关于中性原则,美国财政部文件进一步指出,运用既有的税收原则来 形成对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形成国际共识的最好方法。在1997年11月OECD 在芬兰召开的名为“撤除全球电子商务障碍”的圆桌会议上,与会者一致认可税收中性原则和运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这两项原则。2000年6月,美国前财政部部长助理、普林斯顿大学罗森教授在北京的一次小型座谈会上与中国人民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财政金融专交流时也强调指出,网络经济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做根本性改革,而是尽可能让网络经济适应已有的财政税收政策。国外的经济学家的这些看法及国际机构的这些主张或许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电子商务课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规定。比如,中国香港税务局就没有出台专门的电子商务税法,只是要求纳税人在年度报税表内特别加入电子贸易一栏,要求公司申报电子贸易资料。 

    4、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在电 子商务领域,这就意味着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所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 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跟在他们后面,亦步亦趋,而是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 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 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比如 ,对于在中国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应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 服务的付款将汇入其在中国财务的账户,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其销售增值税。再如,为了 加强对征税的监督,可以考虑对每一个进行网上销售的国内外公司的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网上销售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国家税收的征稽。 

三、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1、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 

    回顾常设机构概念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 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也日渐丰富。 网络技术的进步使得电子商务活 动成为现实,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活动方兴未艾,各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财政利益的冲突也就产生了。因此,如何再次将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领域,必然成为各国纳税人、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关心的焦点之一。 

    传统商务是在传统的物理空间进行的,电子商务则不然,它创造了一个完全不同的时 空环境―电子空间。物理空间是有形的,有距离、有国界的存在;电子空间是虚拟的,距离 已不重要,国界已被打破。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常设机构的概念或判断标准在电子商务中 还适用吗?众所周知,企业要开展电子商务,首先必须建立自己的网站,网站是由软件和 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 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而非准备性、辅助性的 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 是理所当然的了。 

2、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网络贸易的出现与发展,对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现有征管能力和效率, 避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源流失,就必须建立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就 目前而言,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 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 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

    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 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即使纳税人 在网上交易时是匿名的,对于税务也不构成任何威胁,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么人通过国际互 联网交易了什么。

    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 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 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 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 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 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 

    3、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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