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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8篇

时间:2023-10-07 08:47:47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篇1

民间借贷 概念 特点 优点 弊端 原因 问题 对策 结语

[摘要]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它有别于金融部门与法人之间、金融部门与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金融借贷,也有别于法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所形成的法人借贷,它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出现,也将随着商品经济的消亡而消亡。民间借贷包括"钱"的借贷和"物"的借贷,但我们平时所讲的借贷主要是指"钱"的借贷,笔者本文所谈的借贷主要指"钱"的借贷。

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间借贷这一社会现象将长期存在并影响我国。民间借贷对于缓解国家借贷资金不足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诸多原因,有的民间借贷成为民事纠纷,也有的甚至发展成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给社会增添了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因此,笔者结合司法审判实践把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所遇到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归纳,从而试较为系统地探析民间借贷相关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在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即可认定借贷关系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二、民间借贷的特点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贫富差距的不断加大,民间自由借贷日趋活跃。当前民间借贷呈现出新特点:

(一)借贷数额逐渐增大。

过去民间借款多用于生活消费,数额一般较小。现在借款多用于投资办企业,数额少则几万元、几十万元,多则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二)借贷主体多元化。

过去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属、邻居、朋友之间。现在民间借贷主体复杂,不只包罗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公务员,并且涉及企事业单位。中小私营企业已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角。

(三)借贷用途越来越广。

过去借贷主要用于婚丧嫁娶、治病建房等。现在借贷多用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甚至还有些用于炒地、炒房、炒股票等活动。

(四)借贷利率居高不下。

过去亲戚朋友之间借贷利息一般较低。现在借贷早已跳出亲戚朋友的圈子,城镇借贷年利率有的在20%~30%之间,乡村借贷年利率有的在15%~20%之间。

(五)借贷纠纷日渐增多。

一些人以高额利率为诱饵,大量借用民间闲散资金,由于手续不健全,赖债、躲债案件日渐增多。

(六)借贷范围扩大。

过去借贷一般只限于左邻右舍或亲朋好友之间,现在发展到跨村、跨乡、跨县甚至跨地区。

三、民间借贷的优点和弊端

(一)民间借贷的优点

民间借贷与银行贷款相比,民间借贷具有以下优点:

1、手续简便。

民间融资不像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会计报表、购销合同、负责人身份证件、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也不用经过签订合同、办理公证等程序,一般只需考察房产证明及还贷能力等并签订合同即可。

2、资金随需随借。

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

3、获取资金条件相对较低。

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大、需求额度小、管理成本高,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普遍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抵押担保物;而民间借贷普遍门槛低,显然更加适合于小企业。

4、资金使用效率较高。

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可以即借即还,适合小企业使用频率高的特点。

5、节省费用。

由于民间借贷省去了公证、鉴定、验资、抵(质)押登记等手续,也就节省了不菲的中介费用。民间借贷融资正是具备了这些比较优势,才使得民间融资市场日趋活跃起来。

(二) 民间借贷的弊端

民间借贷方便快捷,给企业和老百姓带来了一定实惠。但因其不规范,显现出诸多弊端:

1、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的高利率吸引了大批投资者,致使社会一部分资金被高利贷所分流,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国家实施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一些中小企业很难得到银行信贷支持,只好采取支付高额利息的方法直接从社会融资。使相当数量的社会资金失去控制,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健康有序发展,影响了银行的筹集资金能力,对金融系统宏观调控带来不利。

2、干扰了国家的利率政策。

正规金融机构借贷利率由国家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由借贷双方自发确定。两种定价方法存在矛盾,影响到国家利率政策的贯彻实施。

3、给社会安定带来不利影响。

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矛盾时有发生,有的发生口角导致斗殴,有的放贷陷入高息陷阱而血本无归。 根源是民间借贷手续简单、缺乏必要的管理和适用的法律法规支持,具有盲目性、不规范性。违约事件时常发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民间借贷市场如此活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因为生产缺少资金不得已而进行借贷。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借贷已经不再纯粹是非生产性的,很多借贷者是为了解决企业资金困难。当生产陷入困境急需资金而一时又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时,不得已借用高息借贷以解燃眉之急。

(二)有的人看别人买股票、买中奖发财,而自己又没有资金投入,为了实现发财梦而借用高额利息资金贷购买股票、。

(三)拆东墙补西墙,偿还旧债。

一部分债务人由于没有偿债能力,只有通过借新债还旧债的方法,借取高息借贷用于还旧债。

(四)因治疗疾病不得不进行借贷。

由于医疗费的突飞猛涨,贫困者一旦患上重病或意外受伤,为了救命,不得已借用高息借贷。

(五)即便是婚丧嫁娶,因攀比心理但缺乏实际经济能力而借贷。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婚丧礼仪方面,贫困家庭也想体体面面,现在婚丧礼仪的花费又很高,但为了面子好看,只有借用高息借贷。

(六)城乡贫困家庭为了子女上学和前途,不惜借高息借贷为子女交纳学费。

(七)因天灾人祸使生活陷入困境,为了生存而借贷。

(八)有的人通过高息借贷从事、偿还赌债、购买等非法活动。

五、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活动,由于无章可循,没有固定的格式,大家各司各法,参差不齐,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平时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情况来看,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没有手续

1、不续。

相当部份民间借贷是在亲朋好友间发生的,有些出借人阻于面子,把钱借出时,不叫借款方书写"借条",一旦出现纠纷,借款人不承认,又无法举证,只好哑巴吃黄莲,有苦诉不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还款不要回手续。

有的民间借贷借款时立有"借条",借款方还了钱,出借人所持的借款手续却不见了,或者虽然手续还见,但由于借款方疏忽忘记要手续回,同时也不叫出借方写收条,又没有其他人见证已还款,一旦出借人对该还款不予承认,借款方口讲无凭。

(二)制作手续的工具不符合要求

书写"借条"所用的笔、墨、纸不规范。有的民间借贷"借条"用圆珠笔书写,不利于保存;或者虽然用钢笔书写,但所用的墨水不符合要求,以至随着岁月的推移比较容易褪色;或者所用的纸张比较容易褪色,造成"借条"上所写的字变黄、变淡甚至消失;或者所用的纸张比较硬,不容易折叠,以至长时间的折叠,很容易造成"借条"沿着折叠的线条断开成若干小块。

(三)手续内容书写有问题

1、所写的手续不是"借条"。

有的出借方懂得要写借款手续才保险,但不知如何写;或者是知道如何写,但由于疏忽大意,以至书写时不规范,把"借条"写成"收条"或"欠条",把"借条"的内容写成"收条"、"欠条"的内容,而"借条"与"收条"、"欠条"是有区别的,仅有"收条"、"欠条"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才能证明是民间借贷,不及直接写"借条"有证明力。

2、手续对借贷币种不明确。

民间借贷尽管续,但对出借的币种没有明确,是人民币还是美元、英磅或者是其他,不得而知。出现争议,难以界定。

3、手续没有落款日期。

有的民间借贷写有"今借到……",但疏忽了落款日期,以至该款的"今"是何时,该笔借款是何时借的,不得而知,日后有扯皮,难以确定。

4、借款方没有签名。

有的民间借贷大家疏忽大意,写了"借条",但忘记写借款方的姓名,借款方不承认,无法认定。

5、借款方的名字不是其本人所签。

尽管借款有手续,但有时借款方以去找笔为由,背着出借人去叫别人"借条"、签名,虽然借款方的名字签对了,但不是借款方亲笔所签,借款方赖账,没有法律效力。

6、借款方签了假名。

借款方的签名是假名,与其身份证的真实姓名不一致,或者用了别名、奶名、绰号等,发生纠纷,无法认定。

7、大小写不一致。

民间借贷手续的大小写不一致,有的大写金额多,有的小写金额多,大小写不吻合,无法如实反映出借贷双方本来面目。

8、约定的还款日期不明确。

由于汉语言文字功底不扎实,有的民间借贷在还款日期的约定方面规定得不明确,如约定在一年"后"还清,"后"到什么程度呢?表达不清楚,发生纠纷,互相扯皮。

9、部份还款没有记清楚。

有的民间借贷借款方部份还款,但阻于情面,或一时忙不过来,不另立"借条",双方也不对还款部份记清楚,以为心记就得了,但若干日月后,双方淡忘了,引起是非。

10、借条不紧凑。

有的民间借贷立有"借条",但"借条"不紧凑,"借条"上字与字之间间隙大,交到出借方手上,出借方大有文章可做,特别是在大写金额前,不紧挨前面的字,让别人能其他字;小写金额前不紧挨人民币符号"¥",让别人能其他阿拉伯数字;"借条"的结尾不收笔,让他人有可乘之机。

11、先还利息还是先还本金手续不明。

有的民间借贷双方讲定是先还本金再还利息,但在手续上没有把这一内容写上去,一旦到法院,按先还本金再还利息的方法支付,吃亏的是借款方。

(四)借条保管问题

不注意对"借条"的保管。有的出借人在收到借款方书写的"借条"后不及时注意保存,长年累月随身携带,也很容易遗失或者造成借条沿着折叠的线条断开;有的放在衣服里,换衣服时忘记取出,到了洗衣服时长时间放在水里浸泡,把"借条"浸溶浸烂,或把字迹浸淡;有的虽然放在家里,但并不锁好,容易被老鼠咬烂,或被小孩玩弄丢失,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借条"遗失,借款方不承认,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民间借贷的存在,难以胜诉。

(五)对债务偿还问题

1、父债子还思想。

有的出借人错误地认为,尽管借款方没有钱,但其儿子很有钱,有父债子还的思想。而这与法律上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法律规定,继承人只在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部份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2、家庭还债的思想。

有的出借人错误地认为,无论是夫借还是妻借,只要借款方夫妻家庭很有钱,就不用担心,有家庭还债的思想。而法律上的规定是无论是夫借还是妻借,只有在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或作为家庭共同开支且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无约定归各自所有的,或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才以家庭共有财产予以偿还。

(六)利息问题

1、利率过高。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最高不能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份法律不予保护。很多当事人发放借贷贪图高息,利率过高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知道。

2、计算复息超过规定。

有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在计算利息时收取复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违反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

3、预扣利息。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提前先扣一 定期间的利息,致使借款方实际借到手的本金少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本金,而到还款时却要按双方约定的借款本金予以偿还,违反法律对预扣利息的禁止性规定。

4、对利息利率认识不清。

有的借贷双方对借款的利息利率认识不清,如本来要写月利率1分,但写到月利息1分。利息等于利率乘以本金,利息与利率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有的借贷双方并不知晓,有的借款方明知区别很大,却利用出借人的无知,也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将利率写成利息。一旦对簿公堂,白纸黑字,借款方又不承认,无法弄清。

(七)诉讼时效问题

没有正确理解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间,它是当事人胜诉的前提和基础。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很多当事人不知道有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以为借款人欠我的钱,实体权利任何时候都存在,我什么时候都行,哪有时间的限制。以至有的出借方不知道在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不知道在两年期间内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知道在借款方履行期限届满前叫借款人另写还款日期,或者不知道叫借款人签续证明自己已经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已经中断。以至过了诉讼时效期间才,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未行使担保物权的,不受法律保护,使担保失去意义。

(八)民间借贷效力问题

1、借款用于非法用途。

有的当事人知道用于非法用途的借款法律不予保护,在明知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时,阻于情面,同时也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仍把钱借出;或者不知道法律对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不予保护,在知道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时,仍把钱借出。因为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法律不保护,到头来吃亏的是出借方。

2、乘人之危。

有的出借人把钱借给借款方,是乘借款方危难之制,违背借款方的真实意思,狮子大开口,要高息,这样的民间借贷协议是无效的。

3、出借人不知道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如下借贷无效,从而不能达出借的目的: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九)担保问题

1、不办理担保。

有的出借方在把钱借出时不考虑借款方的履约能力,对于那些没有偿还能力的没有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一旦借款方还不起钱,出借方只能眼巴巴望着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2、对抵押物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有的出借方知道要借款方提供抵押担保,但对出借方提供的抵押物审查不实,有的抵押人对抵押物根本没有处分权仍然提供抵押,而出借方也没有要求进行登记,担而不保。

3、抵押行为无效。

抵押人用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损害出借人的利益。

4、债务转让没有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仅取得保证人的口头同意,没有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书面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出借人未在约定或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

一般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満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致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満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致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

6、对联系人、介绍人的责任认识不清。

出借人对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仅起联系人、介绍人作用的,对其责任认识不清,误认为应承担保证责任,而法律规定联系人、介绍人是不负保证责任的。

(十)危害性问题

1、扰乱金融秩序。

国家金融机构靠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利用贷款和存款的利率差来生存。允许民间借贷的大量存在,扰乱了金融部门的正常秩序,使得金融部门的业务处于不稳定状态。

2、国家税收漏失。

如果出借人的钱存到银行所得的利息是要交20%利息税的,但由于民间借贷的存在,使得这部份利息税得以消遥法外,国家税收漏失严重。

3、诉诸暴力解决。

有的民间借贷,出借人由于各方面欠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得到正当解决,只能诉诸暴力,靠暴力手段,武力解决,引发治安案件,有的甚至发展为刑事案件。

(十一)出借人的违约问题

对出借人的违约认识不够。民间借贷的协议签订后,出借人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把钱借出,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把钱借出,构成违约。但双方对此认识不够,认为合同没有生效,对双方没有任何约束,从而滋长了出借人对履行合同的随意性,使合同处于不稳定状态。

六、民间借贷存在问题的对策

现阶段,要杜绝民间借贷的存在的不可能的,那么,针对民间借贷存在的如上问题,该怎样办呢?本人认为既要把"钱"借出,又要不吃亏、不上当,除了国家在民间借贷的方面加大立法力度外,关健是出借人还要看得"准"、"稳",要从民间借贷手续、担保手续等方面多下功夫,要把民间借贷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甚至接近到无风险的状态。为此,特提出如下对策:

(一)尽快出善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

尽管民间借贷由来己久,但国家在这方面的立法还欠缺,差不多是一片空白,现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等若干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面较窄,还不够具体,还必须要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对当前民间借贷予以规范,通过法律法规引导、限制民间借贷的发展,使民间借贷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减少负面效应。如可以规定民间借贷要交纳利息税,借贷本金最高额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等。

(二)多举办一些民间借贷的培训班。

相关部门要在社会上多举办一些民间借贷的培训班,从而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的民间借贷法律意识,懂得民间借贷的基本法律常识,懂得如何保护自己,如何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错综复杂的借贷纠纷。

(三)用各种媒体广为宣传。

通过电视、电影、广播、报纸、杂志及墙报等各种媒体对民间借贷的知识广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四)发挥庭审作用。

民 间借贷案件的庭审活动是一门比较生动的法制教育课,我们要充分发挥法院的庭审活动,对民间借贷案件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开庭公告,让公民对这类庭审公开案件的开庭情况有更多的了解,自觉参加到法院的庭审活动中来,列席旁听,接受法制教育,发挥以案说法的作用,让更多的公民从庭审活动中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了解更多的民间借贷知识,做守法公民,抵制各种违法行为。

(五)相关部门上街宣传。

司法、法院等部门上街发放民间借贷宣传资料,开展法律咨询,解答百姓的疑难问题,使大家对民间借贷的基本知识有所了解。

通过以上方式方法,使大家自觉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做到:

1、交钱要有手续

(1)借款时要续。

无论在多么亲的人中间发生借贷,都要续,除非你有借款方不还钱也无所谓的打算,否则一定要写好手续。不要给借款方留有空子可钻,要从最坏处着想,先当小人后当君子,不要埋下隐患。

(2)还款要手续回

当你还了钱,无论如何都要出借人归还"借条",绝不能大意,要有"借条"就是"钱"的思想。如果出借人讲"借条"不见了,则不管怎样都要叫出借人写"收条",以此作为还款的依据。

2、制作手续的工具要有利于该手续的保存。

书写"借条"所用的笔、墨、纸要规范。民间借贷的"借条"要用吸碳素墨水的钢笔书写,碳素墨水所写的字不易消失,钢笔书写的字迹便于保存,且最好用不易褪色又比较柔软易于折叠的纸张,以利于手续的保存,绝不能用圆珠笔书写,因圆珠笔书写的内容不能长期保存。

3、手续内容书写要规范

(1)所写的手续要写成"借条"。

所写的手续是"借条",不能写成"收条"或"欠条","借条"与"收条"、"欠条"的内容是有区别的,仅有"收条"、"欠条"还未能证明该债权债务的性质,只有"借条"才反映借贷关系的存在。

(2)要写好手续。

要写好民间借贷的"借条",要写清楚是什么时候借到款项,借到谁的款项,是什么币种,共多少,定于什么时候还,利率如何计算,利息如何支付,大小写要相互吻合。字与字之间要紧凑,不要留有间隙。落款要写日期,借款方的签名要真实,最好与其身份证相符。"借条"由借款方当面书写,以防止背面叫人搞小动作。"借条"上字与字之间不要留有可手插入字的间隙,尤其是在大写金额前,更要紧挨前面的字,不要让别人能其他字;小写金额前要紧挨人民币符号"¥",不让别人能其他阿拉伯数字;"借条"的结尾要收笔,不让他人有可乘之机。

(3)写好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

对先还本金再还利息的,一定要在手续上通过文字反映出来,否则视作按通常习惯,先还利息再还本金。

4、注意对"借条"的保管。

写好的"借条"要及时放好上锁,放到老鼠咬不到,小孩拿不到,又不容易潮湿的地方,避免对"借条"保存的随意性而造成"借条"遗失。

5、正确理解非借款方对债务偿还问题。

(1)对父母的债务仅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予以偿还。对父母的债务子女并无义务帮其归还,子女只有在继承父母的遗产部份对父母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2)正确认识家庭还债。只有在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或作为家庭共同开支且没有书面约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即使有书面约定,但出借人并不知情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才由家庭共同财产予以偿还。

6、利息问题

(1)利率符合规定。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2)不得计算复息超过规定。认识到国家法律对有关复息的规定,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不得把利息放入本金收取超过银行同期款利率四倍的利息。

(3)不预扣利息。出借人不提前扣今后一定期间的利息,确保借款方实际借到手的本金等于双方约定的借款本金。

(4)正确认识利息利率。利息就是利息,利率就是利率,利息等于利率乘以本金,不能把两者相混淆,张冠李戴。

7、诉讼时效问题

正确理解诉讼时效期间。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内要催借款方还款,让借款方签字承认你得追过,从而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时效从新计算的知识,但无论如何中断也仅在二十年内中断,不得超过二十年,如果超过二十年的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借款方不还款的,叫其另立手续,另行约定还款时间,另确立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借款方既不肯签字承认你得追过,也不肯另立手续,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即使借款方当时并无财产,但要把这一民间借贷关系从法律上寻求保护,唯一的办法也只能是这样。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要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才不至于使担保物权诉讼时效丧失。

8、民间借贷要合法有效

(1)弄清楚借款用途。要弄清楚借款的用途,不要确得难意,不好意思问,只有用于合法用途的借款才受法律保护。

(2)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民间借贷要反映借贷双方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这些意思表示是双方完全出于自愿,这样的民间借贷才合法有效。

(3)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向社会非法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都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借贷是无效的。

9、完善担保

(1)办理担保。出借方在把钱借出时要考虑借款方的履约能力,可以要求借款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对抵押等还要进行财产评估、抵押登记,避免用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损害出借人的利益。

(2)债务转让要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在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一定要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只有这样才确保保证合同的继续合法有效。

(3)出借人要在约定或规定的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一般保证合同的债权人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満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的债权人要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満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4)对联系人、介绍人的责任认识要清楚。对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仅起联系人、介绍人作用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10、增强出借人的守约意识

使出借人认识到出借人不守约,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把钱借出,也是一种违约,也会对借款方造成损失。从而增强出借人的守约意识,按时把款借出。

民间借贷活动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活动,公民只有正确认识民间借贷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最坏处着想,在发生民间借贷活动时,多点心眼,注意寻找对策,进行自我合法权益的保护,民间借贷履约率必定会提高,违约的也有救济途径,做到稳操胜券,有有恃无恐,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发挥民间借贷为经济为社会服务的作用,使民间借贷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篇2

1995年,江苏省海安县县城在城镇改造过程中,需要拆除张孙某夫妇所有的房屋。6月18日,海安县城镇房屋拆迁事务所遂与孙某的丈夫张某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份,约定拆除建筑面积达355.4平方米的生活用房,以产权调换形式为其安置四套商品房,分别是25号楼301、302、303室和四号楼305室,张某补交拆迁补贴与商品房之间的差价27222.52元。1995年6月29日,张某交纳了安置房差价3011.24元。同年8月25日,被告钱某以张某名义交纳安置房差价24211.26元。张某遂将安置房中的305室交给钱某使用。此后,钱某还分数次向张某交付了现金13011.29元,并直接向开发商交纳了305室所附车棚的现金2200元。2000年年初,张某生病,病情渐趋加重。钱某为防止所交钱款缺少依据产生纠纷,遂于3月18日让其妻到张某家中要求补立手续。当日,张某的儿子以其父亲的名义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钱某所购人民东路四号楼305室部分房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零拾壹元贰角玖分整。”2001年6月7日,张某病故后,其妻子及子女要求钱某返还房屋,遭到拒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孙某等人诉称,我家因拆迁安置的商品房需要被交差价。被告以替张某垫付部分差价为条件,要求张某将305室暂借给其子和儿媳居住。此后,在张某生病需要用钱时,被告要求购买305室,并由张某之子出具收到房款的收条。张某与被告之间一直是借用关系,房屋买卖行为无效,被告应当返还房屋及相应车棚。被告钱某则辩称,张某家拆迁时,根据当时安置政策大约多余60多平方米的指标,出于友谊,张某将多余指标让给我享受。我根据张某提供的交款通知单,交纳差价24211.26元后,张某将305室让给了我。以后,我又陆续交给张某及其妻补偿金10000元。2000年3月,为防日后发生纠纷,我让妻子找张某补办购房交款手续,张某吩咐其子补写了收条一份。因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钱某为支持其辩称理由,还申请其侄女到庭作证。其侄女证明:2000年3月18日,其陪钱某之妻去张某家让张某就交付的房款出具收条,张某让儿子书写,其儿子也将告知父亲。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证人虽然与本案被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但其证言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且证明的内容与张某之子所写收条能相互印证,应当具有证明效力。结合钱某为张某代付安置房差价及向张某交付现金、张某交付房屋及张某之子代书收条的事实,可以认定张某与钱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房屋买卖关系。原告方主张本案讼争房屋系张某借给被告使用,并无证据证明。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也告知了原告方主张的法律关系有误,但原告方不同意变更,因此对原告方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点评: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当事人应当以何种民事法律关系提出诉讼主张,是借用法律关系还是买卖法律关系?

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民事法律关系只是一种法律形式,它的实际内容则是各种各样的社会生活关系,如财产所有关系、财产使用关系、商品交换关系等。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否正确判断法律关系的性质,不仅影响到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出正确的诉讼请求,而且可能导致能否赢得诉讼。本案中,原告方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借用,被告方则认为是买卖,这两种法律关系的根本区别在哪里呢?所谓借用,是指当事人将自己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标的物交给他人使用,但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而买卖则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由此可见,借用与买卖的关键区别在于,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发生了转移。显而易见,结合本案中的书证及证人证言,可以确认张某与钱某之间就房屋形成了一种买卖法律关系而非借用法律关系。因此,本案原告方在法律关系的判断上出现了错误,其在借用法律关系中主张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显然有误。

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有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举证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理由有两个方面:一是不同的人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之认定可能不同,甚至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而当事人及其人为自身利益出发,尤其可能对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形成偏向自我之意见。此种情形下,当然以法院对事实的认定为基础,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判断证据皆应围绕法院确认的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否则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将无法顺利进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就很可能无法证明其诉讼请求,而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二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我国社会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还有待提高,当事人对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民事行为的效力认识有时还难以做到清楚、明确,而且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因财力问题不能聘请律师,故应允许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法院应就诉讼请求变更及理由向当事人阐明。

虽然司法解释作出了上述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在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其所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有误的情况下,一些当事人仍然我行我素,坚持原先的诉讼请求,不愿意作出变更。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篇3

借钱不还的后果和债权人诉讼事项

一、借钱不还有什么法律后果

1、到了还款日期仍未还款的,若借条中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滞纳金等,最终债务人可能要承担除本金、利息以外的违约金。

2、若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后经判决你仍不还款的,有可能对债务人的信用产生影响而被列入“黑名单”。这会债务人今后生活中的贷款、出行等行为带来不便。

3、单纯的民间借贷一般够不上刑事责任,但若债务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则有可能会构成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二、债权人诉讼该注意哪些事项

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诉讼只是其中方式之一。其实,还有一种简单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此方式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若您选择了进行诉讼,那么应注意做好诉前的准备工作。

1、注意证据的收集

民事诉讼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债权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在欠款纠纷中,债权人在起诉前一定要收集好能说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如协议,合同,送货单,提货单,电话录音等等。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另外,须注意对于收集的证据要及时,一般是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否则,可能对方已超过举证期限而不予质证。

同时,为了确保将来判决的执行、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可在起诉之前或起诉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诉讼时效不应忽视

欠款纠纷,诉讼时效至关重要,如果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主张自己的权利,则将丧失胜诉权。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此类纠纷的时效一般为2年。具体时效的起算一般以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篇4

台商无论是闲余资金的出借方,还是急需营运资金周转的集资方,都必须遵守的规定与精神,这样才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也避免误踩了刑责的雷区。

近几年,大陆的投资经营环境十分严峻,台商就算不缺订单,缺工、缺电、缺钱的窘境仍日益突出。如缺钱的问题,台商若想在大陆的银行贷款,台商想拿土地、厂房,甚至是银行本票抵押,都难以借到钱;台商在大陆本土银行眼中,融资顺位始终排在国企、大企业、当地中小企业之后。很多台商需要短期周转性资金就只好找民间借贷。而在实体经济、楼市、股市不甚景气的时代,在大陆几乎掀起了全民借贷的狂潮,银行委贷、典当行、小额担保公司,名为咨询实为专营拆借的实业公司,其他方式的民间借贷粉墨登场。若问2011年什么最赚钱,相信很多人都会认为「借钱给人家最赚钱。

面对其他放款者短期内确实获得不菲的利润,一些手上有闲钱的台商也HOLD不住,陆续跨入了放贷生财行列,也有一些台商或陆商许诺高额利息,四处借款以满足自己运营及再投资目的。两厢的台商均纷纷向我们咨询,出借者询问如何操作才能将这种民间借贷纳入合法范畴,保障他们的利益,如何防范风险;借款者询问如何多方借款不致误踏非法集资的雷区。

全民借贷的社会异象

当时高利贷资金断裂潮还未大规模发生,但是这种全民借贷绝非一个健康的经济现象,实体经济的萎缩,没有理由支持这种营利模式的持续发展,很多高利贷的还款来源并非来自实体经济的利润,而是来自于以借还借,就看谁是接了这倒霉的最后一棒,这就是一种大规模的「庞氏骗局。所以本律师对咨询的放款者说:就是穷尽所有的方法从文书上帮您把关,也不能控制这种无法克服的风险――就是最后借钱的人会没钱还。尽管如此,还是有不少台商不能控制追逐利益最大化的欲望,坚持加入借钱放贷行列。

果不出所料,2011年下半年开始,温州地区甚至其他地区陆续发生借贷资金断裂潮,「全民借贷慢慢演变成「全民追债。在这种背景下,大陆「吴英集资诈骗案的严判引起了大陆民间及法律界人士极大争议,现行法律规定的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界线十分模糊。大陆急需创设一个民间融资的安全港制度,让法律明确告知在什么情况下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越过这个界线就是违法的,便于公众自我判断;同时建立小额融资的刑事豁免制度,对小额的民间融资仅追究欠债还钱的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

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上述要求。这是一个微妙的时点。因为就在2月14日那一天,最高法表示将依法审慎处理好「吴英案。

该通知透露的主要信号是(见下图):

合法利息的再次界定

《通知》要求,依法准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效力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要加强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查,加大对各种形式高利贷的排除力度和对虚假债务的审查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也明确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央行目前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6.56%。也就是说,年率26.24%以下的民间借贷受到法律保护。

非金融企业间的

拆借行为

不能一概而论

国务院早在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虽然实践上民间金融与国家金融都是并存的。但是在制度层面,原来是不倾向认可的,比如,1990年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行为,认为其违反金融法规,应确认合同无效。再比如2000年以前非金融企业之间拆借行为甚至被法院判决利息没收。

此后,最高法提出了区分借贷的目的和方式予以不同处理,对偶尔的、以自有资金进行的借贷,在不违背法定利率范围的情况下确认其效力的倾向性认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首开先河,提出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临时调剂行为,可不作无效借款合同处理。

故该通知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将来的司法实践会更加理性地来处理民间借贷。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篇5

我们生活在法制的国度,处处需有法,处处需遵法,而作为青少年,法律对于我们陌生而又熟悉,说熟悉是因为社会上,校园里,生活中,我们无时无刻都在讲“法治”!说陌生是因为我们曾经迷茫:“法”,你是什么呢?你究竟在哪里呢?

有很多同学说,我们现在这么小,用不到法律,等长大了再学。其实是生活中处处都有法,比如说:父母不可以随意打骂儿女,在法律上讲这是家庭暴力;父母不可以随便看儿女的日记,这是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同学们犯错误了,教师不可以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买到假冒商品,要打投诉电话12315……法律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它时时刻刻伴随着我们!

在学校里,老师也常常跟我们讲关于法律的常识,通过学法,我们对法律也有了逐步的认识。而假如我们是法盲,也许触犯了法律也不知道,据统计,在各类犯罪人员中,不知道什么是违法行为或不懂法的人占一半以上。所以,学习法律是我们立足于社会的基础,创造美好未来的保证。

很多同学觉得法律离我们太遥远,我又不犯法,知道那么多干嘛?其实有很多人,就是因为“无知”,才一步步走上犯罪的道路。湖南卫视曾经报道过,有一个农村青年,原来读小学时成绩很棒,一直是班里的前几名。他经过自己的努力,考到城里来读初中。他刚开始成绩也很不错,自己很用功。直到有一天,他路过一个网吧,由于好奇,他走进去,“好刺激啊!好好玩!”他兴奋的说。时间一天天过去了,他整天沉迷于网络,经常向朋友们借钱上网,后来他的朋友们也不借钱给他了,于是他就开始骗父母,向父母要钱。后来他的父母知道了,就不再借钱给他了,于是他走向了犯罪的道路。刚开市是偷同学家里的钱,后来在公交车上偷钱,被人暴打了一顿,但他仍然不知悔改进而发展到抢劫,还杀了人,于是被警察叔叔抓走了,走到了一个黑暗的世界,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以他的事例中,可见,学法,懂法,对于我们青少年有多么重要啊!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在生活中以法律为准绳,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从小事做起,做一个懂法,知法,守法的小公民!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篇6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一、何为“民间借贷”及其产生原因

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

探究其产生原因,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中小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是中国的金融市场还没完全开放,我国的商业银行本身主要是垄断性企业,基本上为国企、大型企业和垄断性企业提供贷款融资,不愿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竞争性企业的融资就出现了空白,而没有资金,就会导致企业运转困难甚至停滞,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融资从正规渠道没法满足,不得不寻找其他渠道。因此,民间借贷应运而生,为其提供资金支持。

另一方面,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我国民间地区有了更多可供支配的闲余资金。老百姓也转变了陈旧的认识,“钱生钱”,多渠道,高收益的投资理念和方式被大家接受,而民间借贷高利率、利滚利的巨大诱惑更是吸引了不少投资者,从而为民间借贷提供了资金源,促进了民间信贷产业的发展。

二、“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好处

1、民间借贷为中小企业另辟了一条融资途径,并且其灵活、方便、融资快,大大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维持和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并对增加就业、活跃地方经济,稳定社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民间借贷将社会闲散资金吸引过来贷放到生产流通领域成为生产流通资金,提高了闲散资金的利用率,同时也增加了人们的“钱生钱”渠道。

3、民间借贷丰富了我国的金融市场,它向现存的金融体制提出了有力的挑战,与国家金融展开激烈竞争,迫其加快改革,以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完善发展。

(二)、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民间借贷的优势使得近年来民间信贷产业迅猛发展,已经由“地下”走到“地上”,越来越趋于白热化。以温州为例,2010年其民间借贷大概是800亿元, 2011年则高达1200亿元。

然而民间借贷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其存在的问题,其风险大,利率高,借贷手续不严,有干扰金融市场正常运行的可能,并且容易发生违约,引发纠纷。比如在高利贷的诱惑下,做实业的企业从实业中抽出资金放高利贷,形成产业空心化,同时也加剧了泡沫经济的形成与发展。又如,民间借贷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老板“跑路”、“跳楼”以逃避债务等,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尤以2011年温州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民间借贷危机最为典型和影响深远,接连发生的债务人出逃、企业倒闭,破坏了民间信用机制,相关纠纷短期内激增,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冲击。

民间借贷作为一把双刃剑,在给社会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但不能因为其有风险,就打击排除它的存在,但若是任其自由地任意发展下去,又将会产生弊大于利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使其尽可能的发挥优势作用,减轻不利影响。

(三)法律规制对民间借贷的意义

法律具有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它能调整和指导人们的行为,因此,完善现行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并颁布相关符合实际需要的单行法规等,有利于切实有效地规范民间借贷,避免出现规范空白地带,避免产生更大的危机,从而使其充分发挥优势作用,促进金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给人们带来福祉。

三、目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存在漏洞与不足。

(一)立法现状

1、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主要分散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颁发的《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9年的《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2012年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落实工作要点通知》等。

这些文件虽然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有一定的进步性,然而颁布时间于今有较长时间了,而经济发展千变万化,因此具有较强的滞后性。此外,这些文件对民间借贷规定的比较简单,相关规则也较为笼统,没有对不同类别的借贷进行有区别有重点的规制,如都统一使用四倍利率的最高利率限制,不利于控制高利贷。

2、缺乏一部关于民间借贷的的单行法规,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我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过于零散,大多为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过低,且缺乏可操作性,无法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民间借贷没有专门的规则约束。

(二)现行相关法律规范施行现状

现行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由于习惯、人们的法律知识不足等原因也出现了一些实行尴尬,影响了规范的作用。如

1、手续问题。大部分民间借贷没有手续,相当部份民间借贷是在亲朋好友间发生的,有些出借人碍于面子,把钱借出时,不叫借款方书写“借条”,一旦出现纠纷,借款人不承认,又无法举证,只好哑巴吃黄莲,有苦诉不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部分手续内容书写有问题。

2、对债务偿还问题。如父债子还思想。有的出借人错误地认为,尽管借款方没有钱,但其儿子很有钱,有父债子还的思想。而这与法律上的规定是不一致的,法律规定,继承人只在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部份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3、利息问题。利率过高。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最高不能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份法律不予保护。很多当事人发放借贷贪图高息,利率过高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知道。

4、民间借贷效力问题。如借款用于非法用途。有的当事人知道用于非法用途的借款法律不予保护,在明知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时,碍于情面或是利益驱使,同时也相信借款人有能力偿还,仍把钱借出;或者不知道法律对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不予保护,在知道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时,仍把钱借出。因为用于非法活动的借贷法律不保护,到头来吃亏的是出借方。

对于这些尴尬,一方面需要有完善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同时也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从而使得相关规范切实得到实施。

四、关于民间借贷的立法建议

综上,民间借贷前途系于立法规范,因此当务之急是针对目前民间立法出现的法律问题及立法缺陷,参照国外立法经验,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规范及相关监测制度。

(1)制定适用于全国的、效力比较高的、专门规范民间借贷的单行法规。参考国外的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对民间借贷的概念,手续、利率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详细而明确地规定,减少由于立法漏洞而带来的不必要的纠纷。

(2)从概念等多方面划清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类似概念的界限。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是一个巨大的经济和法律问题,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两者从来就没有泾渭分明过,很容易被混下和转换,引起全国热议的吴英案中便存在着是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的争议。所以处理起来应慎之又慎,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如果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地方的经济和社会稳定,而且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政府形象和司法权威。

(3)建立民间借贷监测法律制度。明确民间借贷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大对与、等行为的惩罚力度,提升法律的威信。

五、结束语

民间借贷不是毒瘤,相反,它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所以应适时出台民间借贷法,使民间借贷阳关化和规范化。而考虑到中国目前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现状,笔者觉得除了完善现行法规,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立法,针对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并参考国外经验,制定切实有效地法律,以更好的发挥法律规范的作用,更好的使民间借贷造福社会,造福人民。

参考文献

[1]刘道云,曾于生.综合立法规制民间借贷研究[J].河北法学,2013,1.31:1.

[2]谢开勇,谢寒.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引发的思考[J].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3,1.24:1.

[3]周德文,徐攀.对民间借贷立法的理性思考[J].嘉兴学院学报,2012,7.24:4.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篇7

2004年11月,晓朝的服装店由于经营不善倒闭了。两个月后,她应聘到了一家公司做了文秘,这期间,她认识了公务员贤良,在一段时间的接触后,双方感觉不错,就在2005年12月领取了结婚证。

但是,婚后不到半年。就有债主找到了贤良,理直气壮地说:“你老婆借了我2万块钱,一直没还。现在你们结婚了,轮到你替她还了。如果你不还,我就申请法院从你的工资里面扣!”

贤良傻眼了,回家一问才知道,晓朝以前做生意的时候,曾因为资金周转不开,向对方借了2万块钱。如今对方得知晓朝结婚了,觉得这笔钱晓朝有能力偿还了,所以才会发生上述情况。那么,贤良是否有义务为晓朝偿还这些债务呢?

律师点评:

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婚前所发生的债务,与婚姻生活无关的,也是属于夫妻之问个人的债务,应该由其个人偿还。不过,夫妻之间若是对此项债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其约定来执行。

本案中,晓朝所负债务因用于经营,而且是在结婚之前发生的,因此属于个人婚前债务,丈夫如果不愿意承担妻子婚前的个人债务。则应该由晓朝自己来偿还,债权人是无法强迫债务人的丈夫代为清偿的。

婚前债务:采礼钱的用场

为了早日和女友小霞结婚,小李于2005年7月向朋友借款1.6万元购置了新居中的生活用具。打借条的时候,小李 在借条上写明了用于购买某某电器借款1.6万元。

婚后,小李的朋友要买房子,就拿着欠条找小李讨要借款。小李苦恼地说:“我们结婚的时候虽收了3万多礼钱,但都在我老婆手中,我自己没有钱还你。”朋友便去找小李妻子要钱,但是小霞以这笔债务系小李个人婚前所借为由,拒绝偿还。无奈之下,朋友只好向法院提讼。

那么,作为小李的妻子,这笔钱小霞是否应该归还呢?

律师点评:

小李的1.6万元欠款的确是婚前个人所借,但是,由于这笔借款是用于结婚生活用具的购置,属于为了婚姻家庭而发生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解释(二)》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那么应以家庭共同财产偿还债务,配偶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就应用于偿还债务。婚后配偶名下的财产除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生活专用品等法律规定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此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其妻子在已经收取3万多礼钱、有能力偿还的情况下,应该偿还。

婚后债务:丈夫借钱,妻子有连带义务?

赵玄夫妇的儿子于2004年考上了上海的一所大学,由于手头拮据.拿不出学费,赵玄就向邻居借了3万元,借条上是赵玄签的字。

一年后,邻居要求还钱,赵玄说没有钱还。邻居的亲戚由于和赵玄的妻子在一个单位,知道赵妻新近发了一笔奖金,足够偿还这3万元的,于是就向赵妻要钱,但是赵妻却说:“我们夫妻二人的钱向来是各管各的,这钱不是我借的,和我无关。”

邻居很生气,觉得这是赖账,准备借助法律为自己讨回这笔钱。那么,面对这笔债务,真如赵妻所说,是属于丈夫赵玄的个人债务吗?

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乙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此案中,甲方如果在借贷3万元款项的时候,向丙方出示了该约定,说明他们夫妻之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那么丙方无权向乙方索要此债务:假若甲方借贷时没有提前告知债务人,则乙方身为甲方的合法配偶,则须负连带责任,有义务对此债务进行清偿。

配偶死亡后的债务:遗嘱风波

路敏和李松是合法夫妻,但两人多年来一直感情不合。2006年2月,路敏因癌症病逝。去世之前,留下了书面遗嘱:将自己名下的存款8万元全部给长子,房屋给次子。

路敏去世后,一家人为了这份遗嘱吵闹不休。李松说:“存款是我们夫妻两个人的,这房子也是我们两个人的,怎么能全部给你们呢?”这时候,陆敏生前的同事小姚找上门来,说路敏去世之前,曾经向自己借了5万元现金,说是治病要用,而且这笔债务有借条为证。

岂料,孩子们却说:“人已经不在了,这钱又不是我们借的。找我爸爸还吧。”而找到李松时,李松则推托说:“这钱是她治病用的,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我没有义务偿还。”那么,小姚应该找谁去讨要这5万元借款呢?

律师点评:

首先,路敏这份遗嘱属于部分合法遗嘱,也就是合法部分生效,与法律相违背的部分无效。以从婚姻关系角度出发,《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丈夫李松关于遗产继承的说法是正确的。

其次,《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因此,小姚有权要求路敏财产的继承人偿还这笔5万元的借款。

关于借钱的法律知识篇8

法理学在传统教学中被定位为专业基础理论课。尽管近些年来高校教学改革中在法理学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方面进行了诸多尝试,也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法理学的教学仍然是以法学知识的传授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的,忽视了法理学“法律思维方式培育”这一重要内容。法理学课程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也具有很强的应用性,特别是对于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型的法律实务人才为目标的高职院校来说,法理学教学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目标应该是“培育职业法律思维”“塑造理想的法律职业人格”。本文作者依据多年的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经验,结合案例、事例来探讨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中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

一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中对法律思维的界定

法律思维是法律执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模式,或叫思维方式。作为现代社会的法律执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教授等,虽然这些职业的差异很大,但是他们共有一个思维方式———法律思维。无论法官、律师、检察官还是法学教授,其法律思维与其他职业人的思维模式有所不同。对于法律思维的特点,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中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

(一)法律思维是以法律为起点的实践思维

法律执业者的思考,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对各个时生效力的实在法,也就是说必须以法律作为起点和最根本的依据,来思考和判断法律问题。法律执业者在讨论社会问题时,整个思维过程是围绕合法不合法、法律有没有规定,以及是怎样规定的来进行,这个思维过程是紧扣着法律规范进行的。法律思维区别于其他思维模式的特征,就在于法律思维是法律规范性的思维。

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法学与自然科学不同,它没有物理、化学一样的严密和精确,进行法学上的疑惑也不能在实验室里得到求证和解答,它不是“纯思”,它不追求“纯粹的知识”,而是“实践的知识”。法学上的结论,不能在社会实践中得到统一而又无差异的再现和证实。尽管法学可以建立严谨的学科体系,可以有独立的思维方法,但是法学的科学性归根到底是和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不同,因为法学永远不可能不受意识形态、阶级利益、道德观念等价值性因素的影响,法学家也永远不可能像科学家在实验室里面对他的研究材料那样来面对法学的对象———制度、人、复杂的社会、形形色色的矛盾与纠纷。总之,法学的实践性决定了法学的学习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活动,而学习法学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思维也必然是以法律为起点的实践思维。

(二)法律思维是问题思维

法学就是要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学问,大的可能是国际间的争端、地区间的争端、民族间或种族间的争端等,小的就是指我们日常的事务,夫妻间的纠纷,邻居间的纠纷,同学间的纠纷等。法学的首要任务就是解决法律问题,为法律问题提供答案。而法律思维是针对法律问题而进行的思维,这样的法律问题是无处不在的,它既可能是立法问题,也可能是执法问题、司法问题、守法问题;既可能是法律解释问题,也可能是法律推理问题。

(三)法律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案例:乙向甲借钱,借据上写明,乙向甲借钱一万元,上面有乙的签名和借款日期。借条由甲保管,甲是货车司机,他将借据拽在兜里,时间久了,借据被弄得脏兮兮的,于是甲把借据的边沿裁掉了。由于乙久不还钱,甲就起诉乙,要求还款一万元。乙辩称仅欠甲1000 元,其它9000 元已在之前分四次(3000 元、3000 元、2000 元、1000 元)归还给了甲,每一次都是在河边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并称还钱的记录都是记载在原告手中的借据上,因为那张纸很大,记载在一起,对双方都很安全,可是现在原告把还款记录撕掉了。甲说乙是一派胡言,根本不存在还钱这回事,请求法官进行裁判。

法律思维具有运用一定思维方式为法律决定寻求理性证明方式的能力,具体包括演绎、类推和归纳等。具备法律思维能力彰显出法律思维的理性,体现了法律思维的逻辑力量。在处理这个“半张借条”的案件时,就要有很强的运用法律思维的能力。根据举证责任,谁应当承担不利责任呢?若乙还了钱是否有义务举证,若甲认为乙没有还钱,他该怎么证明乙没有还钱。法院判决的结果是乙还甲1000 元,即法院认可了乙已还甲9000 元的事实。法院解释为,这个案件纠纷源于证据瑕疵,而瑕疵是由甲带来的,如果甲没有相反证据证明,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法院认为证据保管人负有保管义务及相关责任。

(四)法律思维是经验、理性的思维

法律的实施实际上就是法律执业者理解和运用集合了理性和经验的法律规定来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过程,这个过程既不是单纯的思辨,也不是单纯的经验判断。“法律的目的要求法律执业者能够完美地结合运用经验分析和价值判断”。可以说“法律思维就是一种经验条件下和范围内的法律人的职业活动”。

(五)法律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法律思维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其他思维是不同的,法律思维以“崇尚法律”“恪守公正”为思维定势和价值取向。法治社会“法律至上”观念深入人心,这也就决定了法律思维的思维定势主要表现在“崇尚法律”,面对任何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基本任务在于作出合法与否的判断,并对照法律规定“, 以权利义务为线索”,最终作出权利安排和义务界定。同时,公平、正义作为法的永恒价值追求,从根本上决定了法律思维的基本价值取向也在于“恪守公正”。

二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中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

高职院校法律专业是以培养高素质、高技能型的法律实务人才,使学生适应社会需求、增强就业能力以及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的。“对于法律人来讲,思维方式甚至比他们的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因为他们的专业知识是有据(法律规定)可查的,而思维方式是决定他们认识和判断的基本因素,况且非经长期专门训练则无以养成。”因此,要想培养和造就合格的法律执业者,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特别是法理学,作为专门训练学生法律思维的基本技能和理论思维方式的学科与课程,应当着眼于培养和训练学生法律思维。具体来说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培养学生掌握和运用规范的法律语言

“思维活动及其模式的建构是在语言直接参加的条件下完成”的,因此思维是通过语言体现的。“语言是传达法律观念、法律制度、法律规范、法律心理的特殊的难以剥离的外在形式,当法律一旦形成,语言就成为它不可分割的有机体。对于法律,我们不可能通过视角直观到它的任何抽象的或具体的意义,只能通过语言符号的整合、组织,才有可能认识法律、理解法律。”法学是职业性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行业语言,与人们“日常语言”存在一定的差别。在许多场合,法学的语言对外行人来讲是非常陌生的。

高职院校在法理学教学中对专业理论知识坚持“够用”原则,有针对性地讲授法律专业职业发展所需要的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在此基础之上,在教学中除了教师以规范的法律语言教学外,还运用课堂案例讨论、课内实践等多种教学方法,来使学生掌握规范的法律语言,并且学会运用法律语言的技能,使学生能够以法律语言为基础开展社会交往、进行法律思维、从事法律职业。

(二)培养和训练学生以法律方法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法律执业者必须具备以法律方法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包括对法律规定的解释能力、对“案件事实”的认识能力,以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能力。作为学生,在接受法学教育阶段,应该学会像法官或者律师一样亲身体验法律思维运用的全过程。高职院校的法理学教学,应该改变以往过多的理论授课、过分地强调课程体系完整的教学模式,注重案例教学和启发式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能力,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训练学生的辩论或调研能力,充分体现教师主导下的“以学生为中心”。教学过程中运用以“生活揭示法理、以法理透视生活”为原则的案例教学方法,可以从任何一个案例进入法理学,基本上使每个问题都会融入案例,而案例也会涉及到一些部门法内容,为今后的学习打下基础。在案例学习过程中,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而形成清晰严谨的法律思维能力。

(三)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执业技能

在高职院校的法理学教学过程中,每节课、每个知识点都需要进行教学组织设计,充分调动学生学习法理学的兴趣和热情。可以采用情境模拟教学,由教师创造一定的教学情境,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分别在教学情境中扮演不同角色。这种教学模式可以有教师模拟、学生模拟、教师与学生共同模拟等方式。最常见的就是采用模拟法庭教学形式,使学生充分投入法庭角色的实战演练当中,通过模拟法庭实践,由学生自主组织、演示,老师辅导、点评,使学生通过模拟法庭的训练,熟悉法律诉讼程序,提高案件分析、法庭辩论、口头表达等综合能力,从而对法理的学习形成一个从点到面,从关注现象、思考问题到掌握知识、提高法律实践运用能力,从法理学的基础理论学习到整合法律、诉讼程序、法律文书制作等多学科学习的系统的良性过程,以促进其实体法律知识和程序实践能力的全面提升。同时发掘学生的潜力与智慧,提高学生的执业思维能力和执业技巧。

(四)培养学生的社会法律意识,使学生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法律意识既是法律思维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思维的产物和结果。全面树立“民主”“法治”“人权”等现代法律意识,才能增强和提高法律执业者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水平。在现代法律意识的支持下,法律思维表现为权利的思维方式和程序的思维方式。无论何种思维方式,法律思维作为一种执业思维应该彰显法律职业者对法律的信仰。因此,在高职院校法理学教学过程中,特别要注重培养学生公平正义的理念、崇尚法律和献身法治的精神、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忠于法律和维护法律的使命感与责任感。

在高职院校法理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应该共同建立起学习的原则,将法理学的思维和精髓深刻地融入到学生的学习过程中。这些原则可以是分享体验、交流观点的分享原则,先观点、再理由的理性原则,自由表达权利的权利原则,民主表决制定课堂规则的民主原则,以及先举手后发言的程序原则。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2 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1 辑[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3]林喆.法律思维学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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