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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8篇

时间:2023-10-08 10:16:22

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

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篇1

关键词:公民意识;养成;大学生;法律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2-0099-02

法治社会已经被公认为现代国家治理的经典模式,而公民意识是法治社会建立的基本前提,若广大公民没有现代公民意识,那么是不可能出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1]。大学生作为时代的先锋、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中流砥柱,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养成会对全社会公民意识的养成产生较大的影响。法律既是现代国家治理的主要依据之一,又是公民行为所要遵守的基本准绳,还是构建法治社会的根基[2];其次,公民意识养成是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之一,对于促进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本文就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的大学生法律教育问题进行研究。

一、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之间的关系

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均是高校人文教育的主要内容,二者在目标、内容、途径等方面均存在着紧密关系,主要体现为目标一致、内容统一、途径相通。

(一)目标一致。开展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工作的基本前提在于明确目标。从目标的层次来看,开展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要目标在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意识,使之成为法制社会的合格公民,而公民意识又是合格公民必备的综合素质之一。公民意识的核心主要有4点[3]:第一,不侵犯公民的财产;第二,树立起公民当家作主的理念;第三,贯彻法治社会和人人平等的理念;第四,树立任何公民均享有义务和权利的意识。由此可见,大学生法律教育过程实质上也是公民意识养成过程,公民意识养成既是大学生法律教育的目标之一,又是大学生法律教育内容的充实和丰富。公民意识养成会让广大公民明白自己所处的法律地位、政治地位,应对集体、社会、国家肩负起应尽的责任,这实质上是与大学生法律教育的目标一致[4]。

(二)内容统一。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法律条例、法制精神和法学理论的指导让大学生群体形成法律意识。主要内容体现在:第一,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来让大学生养成学法守法的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二,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使大学生具有法律认知的能力和健康的法律心理;第三,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使大学生能够形成较好的法律情感,以便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第四,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教育使大学生具有现代法制概念。而无论是法治精神,还是法治理念,都是公民意识养成的主要内容。让大学生养成公民意识,这既是法律教育的基础,也有助于加深其对于法律价值的理解和认识。此外,让大学生养成公民意识,还在能够有效地保障民事主体平等法律地位。由此可见,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在内容上具有y一性[5]。

(三)途径相通。大学生法律教育体系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基本完备,为大学生公民意识养成创造了较佳的基础条件,包括理论、人才、课程等。法治精神和法制观念一直以来都是大学生法律教育的主要内容,开展法治精神和法制观念教育有利于在高校营造出稳定、向上、和谐的校园文化,有利于大学生群体树立正确的思想信念,也有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此外,法律教育重塑了大学生群体的价值观念、生活态度,对大学生公民意识养成起到促进、规范的作用。而大学生公民意识养成往往与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息息相关,大学生公民意识养成作为和谐社会的根基,也会反过来促进法律教育和法制建设。可见,大学生法律教育与公民意识养成在途径方面具有相通性[6]。

二、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内容

大学生法律教育内容选择是否恰当会直接影响到大学生法律教育的实施效果,也是实现大学生法律教育任务和教育目标的主要保障。众所周知,法律教育内容较为宽泛,且会受到教育对象、社会要求、时代要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要对大学生法律教育内容予以深化拓展,以实现教育内容的系统化。

(一)法律意识教育。法律意识教育的核心在于培养广大青年学子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形成健康的法律观念,主要是通过依法办事的法治理念、认知法律常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等来实现。法律意识教育包括法治意识教育、权利意识教育、诚实信用意识教育、程序法意识教育、专业法律意识教育等。

(二)宪法教育。公民意识养成视阈下大学生法律教育务必要体现宪法教育的根本性。虽然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层级,但宪法的普及度却较低,很多大学生都并不清楚宪法中的基本原则、基本理念和基本价值,并没有较好地体现出宪法所承载的法律价值和法治精神。所以,大学生法律教育内容中更要注意体现出宪法教育的根本性地位和核心作用。宪法教育务必要紧密围绕着公民信仰教育、公民权利教育、公民权力教育等方面展开[7]。

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篇2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大学生创业教育也逐渐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在这一过程中,除了针对相关的企业创办方法等内容进行教学之外,高校仍应针对创业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内容进行教学,确保学生在后续创业过程中不会出现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受到非法侵害的现象。对于这样的要求来说,大部分高校在创业教育中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都是非常不足的,为了确保法律教育的开展能更好的在创业教育中发挥作用,本文将针对法律教育具体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进行研究。

一、现阶段我国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现状

于2012年出台的《普通本科学校创业教育教学基本要求(试行)》中对法律教育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说明,学生在完成创业教育之后应能充分掌握企业创办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并确保自身及他人利益在这一过程中不会受到侵害。对于这样的要求来说,大部分高校法律教育人员仅能对相关的法律内容进行简单论述,而不能结合实例进行说明,这样的教学方式不但会导致效率低下,同时也会导致学生对于法律教育的兴趣大幅降低。另一方面,教育部要求高校应能针对公司法、税法、合同法、保险法等多项内容进行教学,而由于部分学校在课程编排上存在一定缺陷,依据课程体系结构无法对重点法律教育内容进行区分,具体的教学效果自然也会受到一定影响。

二、法律教育课程体系设置

(一)创业初期所涉及的法律内容。创业者在创业初期应能熟练掌握相关的商事主体法律制度,熟悉企业法律形态。对于这样的要求来说,大学生创业教育法律教育人员在这一教学过程中应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都不同的企业形态对其创办初期可能涉及到的法律内容进行介绍。对于这些不同的企业形态来说,其创办初期所涉及到的税收、决策等都会出现一定差异。在这样的教学体系之下,学生自然能有效掌握这几种企业法律形态之间的区别。另一方面,教师应针对企业创办的具体程序、税收管理等做进一步的介绍。

(二)创业经营期间所涉及的法律内容。企业经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内容主要包含:合同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等,而如果学生对于这些法律内容的熟悉程度达不到要求,那么企业经营期间就很有可能出现法律上的问题。为了避免这样的状况出现,法律教育人员应首先针对上述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遭遇到的各种风险来对具体的法律内容进行教学,避免一味的讲解法律内容而导致学生兴趣降低,确保学生能将这些内容与企业经营结合起来。

三、法律教育教学方法

(一)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结合上文中的内容,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存在涉及面广、教学内容较多等特点,因此,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能在原有基础上做到重点明确,并针对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确保学生都能有效的掌握这些重点内容。以针对《合同法》的教学为例,教师应从合同的签订、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解除和违约等方面来完成这一教学过程,同时,教师应引导学生通过模拟实践来加强对这些内容的理解。

(二)定期举办创业法律知识讲座或讨论会。相比较来说,高校教师在实践内容的掌握上仍与法律从业人员存在一定差别,因此,高校可以通过定期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或创业经验讨论会等方式来确保学生能更好的了解和掌握创业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识。首先,学校可以邀请在岗法律从业人员对企业创办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或遭受利益侵害的现象进行讲解。这部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能接触到更多的法律案件实例,结合这些内容进行讲解将能更好的吸引学生注意,进而达到举办法律讲座的目标。其次,通过往届学生返校对创业经验进行分析,学生将能更好的感受到法律知识在创业过程中的重要性,进而在后续学习过程中更好的将注意力集中到课堂上来。

(三)加强对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在法律教育过程中,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能有效提升实际的教学效果。相关教师应结合以下内容来确保这一教学法在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中能发挥预期作用:首先,对于案例的选择来说,教师可以选择社会上比较有代表性的创业案例来进行讲解,通常情况下,参与创业教育的学生对于这些知名案例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教师则可以进一步从法律角度对其创业过程进行分析,进而在提升学生兴趣的基础上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其次,教师可以在法律从业人员的辅助下获得更多的案例信息,并结合这些内容更好的向学生展示案例中所涉及到的法律细节,确保学生能切身体会到创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最后,教师可以结合案例内容举办教学活动。若案例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状况,教师则可以在课堂上通过模拟法庭的形式来让学生更好的体会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保证法律教育的开展是有意义的。

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篇3

关键词: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2

当代大学生是青年中的一个精英群体,是社会的宝贵资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力量。当代大学生要真正肩负起这一神圣使命,需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而良好的法律素质应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大学生法律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命运、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一、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概述

1.法律素质教育的内涵

法律素质是公民通过教育和社会实践所获得的内在的、相对稳定的、长期发挥作用的一种掌握和运用法律的综合能力。大学生应具备的法律素质包括三个层面:一是自觉遵纪守法的意识;二是自觉从法律角度观察、分析社会问题的能力或意识,亦是自觉应用法律的意识;三是法律信仰。三个层面依次递进、缺一不可,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素质中最重要、核心的内容。法律信仰是人类对历史与传统反思之后产生的一种理性追求,是把法律作为第一信念,而取代权力信仰、金钱信仰[1]。法律素质教育就是强调综合性和整体的法律教育,摒弃传授的单纯知识观念,强调培养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精神。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是指一种以提高大学生掌握和运用法律的综合能力为目标的教育模式,它重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观念、法律评价和法律信仰三个方面。肩负着为法治社会输送合格人才的高校,理应重视和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应注重培养大学生正确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培养法律信仰。

2.法律素质教育与普法教育、法律知识教育的关系

(1)法律素质教育与普法教育的关系。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与公民的普法教育具有相同点,即都着力于法律知识的宣传,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但二者在对象、方式、内容皆有不同。普法教育的对象是全体公民。由于公民受教育程度不同、居住分散,普法教育的方式一般通过法律宣讲小分队进入基层的村、社区开展宣传教育,普法教育的内容大多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文规定。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对象是具有相当知识储备的大学生,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是实施法律素质教育的主要方式,法律素质教育的内容除了法律知识,更多的是培养法律观念、法律评价和依法办事能力方面。因此大学里的法律相关课程不能等同于普法教育,更不能以普法教育代替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应当让大学的法律相关课程常态化、固定化和连续化,不仅讲解法律、行政法规的条文规定,还应当解读条文背后的法理知识,即做到让大学生知其然,知其所以然。

(3)法律素质教育与法律知识教育的区别。法律知识教育是通过重视法律陈述性知识特别是法律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学习,帮助学习者建立良好的法律认知结构和法律知识背景,为法律素质教育打下坚实的基础。法律知识教育的对象除了学生,还有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员等,通过法律知识讲座、知识竞赛等非常态方式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的内容主要是与学习者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如学生主要学习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要学习行政法律规范,企事业单位人员主要学习经济法律规范。可见法律知识教育无论从对象、方式和内容都于法律素质教育有明显区别。目前我国高校大多数专业开设的与法律相关的必修课程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该门课程的性质是思想品德教育课,因此其法律部分的教学目的和要求始终是围绕全民普法目标而展开的。如果试图在法律基础部分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必然会陷入课时少与内容多的尴尬。法律意识的唤醒和法律信仰的培养是一个比法律知识灌输更为艰难、漫长的过程,因此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必需一定的课时,通过全面、系统学习才有可能。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是民主法治基础极为薄弱的国家,法律素质的培养必须通过灌输的方式;另一方面从认识论的角度看,一定的法律知识是公民确立现代科学法律观的知识前提,没有对法律的全面了解和科学认识,也不可能形成正确的法律观和法律意识[2]。因此,高校还应鼓励教师开设其他法律选修课程,以此实现法律素质教育的系统性。

二、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的对策

1.教学内容的改进。

在教学内容上应以现代民主法治社会的核心理念为指针,以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观念为宗旨,避免多而全而要少而精。既要重视法学体系,又不拘泥于法学体系;既要注重部门法的学习,又要突出法学理论知识的讲解。教学内容的重点应该是法理部分和各部门法的总则部分,以理论和原则概括全貌。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大学生在学法的同时,培养用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对现实生活的挑战。

高校的法律课程老师在对教学内容的处理上要注意解决法律素质教育与基础教育的冲突。这主要表现在教育责任的倒置。基础教育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教育,大学教育是使人成其为才的教育。现在我们的道德、法治教育是倒置的。例如小学教育重视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很小的孩子就要求树立远大的社会主义信念、共产主义理想,中学教育忙于应对高考无暇过多顾及道德教育,再加之囿于中小学生心智还没有完全成熟,他们只能是被动接受。所以到了大学阶段,反过来要对其进行公民教育,要讲授法律常识,基础教育的责任退后到了大学里,使人成其为人的教育成为高等教育的基础使命[3]。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关键在引导,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应紧密结合德育、心理健康教育,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增强全面发展的能力,使其成为有用之才。另外,大学教育主要是理性教育,及理论教育。大学生开始对许多社会现象进行独立的思考。他们不仅需要了解和知悉与自己生活有关以及与自己的国家和民族有关的国内法律、国际条约等是如何规定的,他们更渴望探知为什么要这样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什么样的价值取向和文化背景,同一问题以前是怎样规定,国外法律是如何规定的,社会发展和国际环境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才使得法律修改等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对大学生进行法律素质教育,包括正义、公平、自由、道德与法律、守法与违法、法律责任以及法治原则等诸多方面的理论应成为教学内容的主要方面。

2.教学方法的改进

要改变以教师为中心,教师讲学生听,“满堂灌、注入式”的教学方法,要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立足于培养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法律素质。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在教学方法的改进上更多的采用案例教学法容易实现教学目的,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在法律素质教育过程中,这种教学方法通过让大学生对特定的法律案例进行讨论分析,达到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理论并能运用法律理论解决案例的能力,最终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高校的法律课程老师在进行案例教学时要注意解决法律素质教育与社会现实的冲突。目前法治建设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全社会还没有形成真正严格依法与自觉守法的氛围,法律本身应有的预期性的指导功能还没有完全发挥。所以有的大学生对我国的法治现状持冷漠、偏激的态度,甚至对我国的法治进程表示怀疑和不信任,导致有的大学生价值观发生偏离而影响了法律素质的培养。对待这一冲突我们不能回避,因为构建和谐社会高校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高校既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培养人才,又要成为引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排头兵。我们在案例教学法上应当引导大学生分析这些少数社会现实产生的根源在于构建法治社会是一个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有经济、政治、思想、文化教育、理念习俗多方面的相互作用和影响,其中有曲折甚至倒退,但是法治社会是历史进程的必然,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让大学生对法律问题保持常态的关注,让大学生能够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进程进行关注,自觉参与到这一历史进程中来。

3.教学实践活动的改进

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教育,除了丰富深化课堂教学内容和改进教学手段,还要积极开展法律实践教学活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提高学习效果的有效手段。

(1)要适时开展法律实践教学活动,如参观监狱使大学生了解罪犯的改造情况,国家的劳改政策;旁听审判使之了解整个诉讼程序,培养程序正义的理念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举行模拟法庭,运用案例模拟、角色扮演,通过观察、评论、角色转换和辩论等方式,让大学生在鲜活的法律事件中感受法治,接受法律素质教育,增长见识。

(2)充分利用高校这一特定的文化传播空间,开展丰富多彩、大学生喜闻乐见的多层次、多形式的法律素质教育活动。校园特色文化活动对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质作用明显,法律素质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文化、环境的熏陶和亲身实践锻炼,这就需要我们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特色文化活动来构筑这种法律素质教育所需要的校园氛围。一是定期举办法律讲座,经常邀请校内外知名法学专家来校讲学,邀请公检法部门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的知名人士来校讲学。二是在法律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大学生成立法律服务性社团,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咨询服务协会、普法协会等。

(3)要结合暑期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开展社区法律事务、农村社会治安、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矛盾、义务教育实施情况等相关法律社会问题的调查。在社会调查中,大学生密切接触和感受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学习运用自己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并接受实际生活的检验,是最实在的法律素质教育。在实践活动中,大学生不仅增长了知识,而且增强了才干,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素质,可以收到课堂教学难以实现的教学效果。

大学生肩负着祖国的希望,承载着人民的重托,他们是一个国家永远向前、永远年轻的动力之源。法律素质教育是塑造大学生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取向以及推进社会文明进程的现代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培养大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新形势下高校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 刘思斯.《对中国法律信仰缺失的思考》.当代法学.2002年第12期。

[2] 甘玲.《深化“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 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4年第6期(总第66期)。

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篇4

[关键词]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研究

自1986年国家教委决定在高校开设“法律基础”课至今,高校法制教育已经历了20年的发展和实践。随之而来,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研究也日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重视,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系统总结、梳理20年来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研究的成就与不足,对进一步推动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研究和高校法制教育的深入发展,都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和目标

1.关于性质的认识。对高校法制教育性质的认识,现阶段主要观点认为,高校法制教育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教育,而是全面的法律意识教育,属于德育范畴。1995年,国家教委、司法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就明确指出了高校法制教育的德育性质。但在实践中,对这个问题还是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1)高校法制教育是法律知识教育,因此,性质上属智育范畴[1]。(2)高校法制教育不能从属于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互不从属。法制教育目的的实现,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2]。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否定了法制教育的重要地位。德育概念本身并不涵盖法制教育的内容[3]。

2.关于目标的认识。主要观点有:(1)高校法制教育就是向高校学生普及法律知识的教育。(2)高校法制教育就是守法教育[4]。(3)高校法制教育的直接目的是培养高校学生逐步形成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5]。(4)帮助大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6](P1)。(5)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目的,一是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二是对大学生进行现代法律精神和法律信仰的培养[7]。

二、高校法制教育的内容结构

高校法制教育内容,主要集中体现于“法律基础”等相关课程之中。主要观点有:(1)“两部分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内容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社会主义法的一般原理,包括社会主义法律精神、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和社会主义法律修养等;另一部分是我国的具体法律制度,包括宪法,重要的实体法、程序法,还有公共生活和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范[8](P93)。(2)“三部分论”。有三种观点:1)法制教育内容由三部分构成:一是法学基础理论;二是我国的宪法和部门法;三是国际法[6](P2-3。2)第一部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第二部分是宪法和基本法律的内容;第三部分为选修或选学的法律法规[9]。3)第一板块为“法理”;第二板块为“宪法”;第三板块为“专门法”。包括民事、刑事等基本法律以及相关专门法和有关国际法[10]。(3)“四部分论”。有两种观点:1)全部内容可以分为法理篇;基础法篇;市场经济法篇和法律选修篇等四个组成部分[11]。2)根据法治观念的构成建构内容体系,即:一是法治精神篇;二是民主意识篇;三是权利义务篇;四是程序正义篇[12]。

三、高校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径

高校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径,是人们研究最多的问题。具代表性的观点有:(1)改进学校法制教育的方式,合理调整教学内容;开辟第二课堂,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活动;严格坚持“依法治校”、“以法育人”[13]。(2)拓展大学生的学习途径,如自学;启发学生思考问题,教学中坚持讲解式与启发式相结合;组织引导大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1]。(3)转变思想,更新观念,制定切合实际的教学计划;培养骨干,提高教师素质;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丰富教学方法;改进考试方法;领导重视,创造良好环境[9]。(4)深刻认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不断加强法制教育研究;继续深化法制教育改革[14]。

一些研究者还提出了带有共识性的主张,如把大学生基础文明教育活动与法制教育结合起来;把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要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创建适宜的社会环境;等等。此外,有人提出要高度重视法制教育网络化的研究和实践,主张利用网络这个新载体,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弥补传统法制教育的缺陷[15]。还有人主张利用传统道德资源,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16]。

四、高校法制教育的原则和规律

高校法制教育原则,是在实施法制教育过程中正确处理各种关系的准则。这方面的观点主要有:(1)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课堂学习与课外学习相结合;学以致用,积极参加法律实践[17](P14-16)。(2)法制教育与素质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18]。  关于高校法制教育规律的研究,许多人都认为,高校法制教育在性质上属于德育教育,所以,在教育中,必须遵循德育的基本规律。有人探讨了大学生法制观教育机制,也就是大学生法制观教育这个系统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及发展规律。这种机制包括三个方面,即中小学法制教育与大学法制教育的衔接机制;大学生法制观教育与社会法制宣传教育的互动机制;以及高校教育机制[19]。

此外,高校法制教育的功能和效益问题,也有人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有人认为高校法制教育具有明显的德育功能,包括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思想教育等功能[20]。有人对高校法制教育效益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提出了大学生法制教育效益的概念,研究了它的形成、特点及意义[21]。有的教育工作者还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高校法制教育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22]。

五、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研究的成就与不足

1.成就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理论研究渐趋深入,研究成果日益丰硕。自高校开设“法律基础”课之后,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研究日益为人们所重视。以论文为主要代表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多。研究的内容更多更广泛,研究课题更加务实,研究视野更加广阔。(2)研究方法多样化,突出实证研究。目前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研究的视角和方法呈多样化趋势,从宏观论证到微观分析,从规范研究到实证研究,从经验总结到逻辑推理,从直观描述到统计分析等都有运用。尤其重要的是,近些年来,人们更多地重视使用问卷、数量分析等实证研究方法。很多研究者对高校法制教育现状、大学生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状况进行调查,对所获取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得出了一些有启发性的结论,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3)研究内容呈现专门化趋势。以往的研究,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包括意义、内容和方法途径等方面的综合性研究。近些年来,一些研究者开始重视高校法制教育中的某一方面问题的研究,如从教育目标、影响因素研究到机制、效益研究;从网络化研究到与道德教育结合的探讨;等等,这已成为高校法制教育理论研究的一个发展趋向。(4)开始关注比较研究。有人通过介绍外国高校法制教育的特点,初步探讨了这些特点给我们的启示[23]。有人则通过与外国高校法制教育目标、内容、方法和途径的比较研究,指出了我国高校法制教育存在的缺陷及其解决办法[24]。这些无疑对我国高校法制教育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

2.存在的不足。(1)概念多,且区分不明、界定不清。在研究中,人们使用的概念有很多,如法制教育、法制观(念)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素质教育、法律素养教育、法律教育等。有些概念界定含混不清,相互之间区分也不明确。概念上的不清,就会妨碍人们对自己研究对象的了解和规律的把握,也会导致研究上的不协调。所以,当前应加强研究,对相关概念明确区分,科学界定,探寻内部联系,构建和谐关系。(2)经验总结多,理性论证相对不足。就研究内容看,很多研究成果都是研究者根据自己的教育实践和体会而进行的经验总结;对问题的把握往往停留在感性层面上,理论性不强;对于法制观念内在形成机制和高校法制教育基本规律等基础理论研究相对缺乏。因此,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提升研究深度,已显得非常必要。(3)方法途径探讨的多,其他方面研究相对薄弱。多数研究都在探讨高校法制教育的方法途径。相对而言,法制教育的对象、功能、规律、载体、效果评估等方面尚显不足,有待进一步展开。(4)重视实践环节,但其操作性、实效性研究不足。开展法制教育实践活动,是增强法制教育实效极其重要的环节,研究者较一致地强调法制教育要突出实践环节,并提出了许多法制教育的实践方式。但我们也要看到,对实践活动的目标、程序、考核评估等方面内容的探讨却较少。致使高校法制教育实践环节的理论指导不足,实践活动的开展往往表现出随机性、主观性和形式化倾向。这方面研究尚须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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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篇5

[关键词] 学校;法律教育;目标;地位;实施

[中图分类号] D917.6 [文献标识码] A

一、学校法律教育的含义

什么是法律教育?法律教育与法制教育有何不同?有人将“法律教育”称为“法制教育”,这种称法目前较普遍。法制乃法律制度的简称,从狭义上看,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总称,不仅包括现行法律制度,还包括一国各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从更为狭义的角度,其仅指一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但无论从哪一个层面,其实质都是对法或法律的一种“静态”的概括与描述,相应地,“法制教育”也主要是对教育对象进行的一种“静态”的相关法律制度的讲授,如现行法律制度有哪些,内容是怎样的,其现状如何等?而关于法律制度本身更为深刻的问题,如其确立的思想基础或理念,其设计的合理性等,“法制”一词则很难涵盖。“法律教育”一词虽说不是十全十美,但至少有以下两点是“法制教育”不能涵指的:

第一,“法律”一词比“法制”更具有包容性。从法的内容上看,有些是不能或无法以“法制”进行概括的,如诚实信用、公正等等一些法律原则。

第二,法律教育非“法学教育”,又可将其与法学专业教育区分开来,避免法律教育过程中的专业化,而能够以一种能惠及大众的形式开展与进行。

基于以上两点,本人认为宜采“法律教育”而非“法制教育”。那么什么是学校法律教育呢?简而言之,就是对在校学生(除普通高等学校的法学专业学生外)进行的有关法律(包括法律制度、现行法律体系等)、司法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理念及其作用等方面的知识的教育。

二、学校法律教育的目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及进行法治建设的今天,对于在校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已经凸显出来。那么学校法律教育的目的是什么,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问题,对于指导法律教育的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学校法律教育的目的,现行教育法律法规更多地是从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方面进行设定的,而实践也依此操作。如《小学德育纲要》、《中学德育大纲》、《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多从守法的角度强调了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目的。这种观念或认识在某些教师中甚至根深蒂固,要么忽略权利意识的教育,要么不敢让学生过多地知晓法律权利方面的内容。这种以强调学生的守法意识的培养而淡化学生的权利意识的培养的法律教育,是不利于学生的成长与现代法治社会的要求的。

陈桂生先生曾说:“一定的教育目的作为人们关于教育对象应有教养的预想,植根于社会生活的需求。” [1]当今世界,公民素质已经日益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公民素质称为第一国力一点都不为过,而学校无疑是提高公民素质最具优越性的场所。其中,公民意识是公民素质中非常重要的要素。公民意识是在现代体制下形成的具有普遍性的民众意识,其主要包括主体意识、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三个层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指出:当前“一些大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政治信仰迷茫、理想信念模糊、价值取向扭曲、诚信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感缺乏、艰苦奋斗精神淡化、团结协作观念较差、心理素质欠佳等问题。”这里所提及的诸多问题很多是涉及到公民意识方面的,其不仅在大学生身上有所体现,在中小学生中也有不同程度的问题存在,甚至也可说,有些已经成为我们社会的一个普遍的问题。我国学者李慎之曾痛切地感到我国民众公民意识之缺乏,他认为:“千差距,万差距,缺乏公民意识,是中国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2]而公民意识的前两个层面,应主要通过系统的学校法律教育来实现。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因此,具体到学校法律教育,也应围绕着培养具有公民意识的“人”来进行,其具体的目的就是培养学生的良好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其含义相当于我国日常生活中所称的“法制观念”。它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人们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观点,以及对人们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评价,等等,但主要的是指反映对现行法的态度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3] 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累积性的特点,不能一蹴而就;法律知识的多寡与是否具有法律意识并不能划上等号的。法律教育的目的重心不仅是让教育对象知法、懂法与用法,更重要的是让教育对象形成或树立一种现代的法律意识。

三、学校法律教育的地位

关于学校法律教育的地位问题,在中小学阶段,似乎并没有疑义,其一向被归入德育的范畴,而德育一直是被予以关注与强调的。然而学校法律教育并没有因德育在学校教育的首要地位而被福荫,况且德育的现实状况也不容乐观,相对于德育(包括法律教育)而言,学校更加关注的是和升学率直接相关的科目。

在普通高等教育阶段,自1987年来在普通高校开设了《法律基础》课以来,由于《法律基础》课程内容在系统性及法律知识的量方面都要高过中小学的法律教育的内容,这引发了关于高校法律教育的地位的争论。虽然1995年国家教委、司法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下简称《意见》)中明确指出了高校法制教育的德育性质。但在学者中对此仍有不同观点,主要在三种:(1)高校法制教育是法律知识教育,因此,性质上属智育范畴;[4](2)高校法制教育不能从属于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互不从属。法制教育目的的实现,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5](3)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否定了法制教育的重要地位。德育要概念本身并不涵盖法制教育的内容。[6]上述三种观点除了第一种观点明确法制教育的智育属性外,其他两种观点,在否认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的互不从属的同时,并没有明确其属性或地位是怎

法律与道德同为社会规范,关于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的准确界定,将有助于我们明辨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德育)之间的关系及学校法律教育的地位。

就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的联系,所有的学者都承认法律的内容必然会反映一定的道德观念和传统,“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几成通论。 [7]也就是说,我们在法律条文中,随处可见道德的影子。但总有些道德领域是法律不能或无法触及的,从对人的行为规范的要求上看,道德标准又往往高于法律标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还表现在,法律的他律性与强制性和道德的自律性与非强制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于此同时,又彼此有所交融。“一般来说,仅有公民道德教育是不够的,因为‘人性’中总是含有‘自利’的因子,人有‘好声色’的欲望,而仅靠唤起羞耻感的道德,不能使这些‘自利’的人遵守道德。换言之,仅有法律也是不够的。再严厉的法律,没有民众的心理认同,没有道德作为法律的价值基础,违法犯罪就不能禁止,而禁止违法犯罪又会浪费巨大的社会资源。”[8]可见,法律教育与道德教育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互补性,但在这种互补中,我们也清晰地看到了法律教育的基础性。在法治社会,其是以市场经济为特征的,利益竞争与利益矛盾是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而在这样一个背景与条件之下,法律的作用便日益凸显出来,而道德调整也不再像过去那样有效了;社会秩序更多要依靠法律来建立。当代道德心理学家科尔伯格(L.kohlbeg)通过对世界各地儿童的道德心理发展研究,表明人的道德意识有一个发展过程,而行为活动也经历过由出于惩罚的他律阶段进至于道德原则的自律阶段。[8]这说明法律作为一种他律手段对于道德自律的建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律教育在德育中的基础性与重要性也不言而喻了。

四、学校法律教育的实施

学校法律教育的实施,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从小学到大学的法律教育相互衔接,而不是相互孤立,保持法律教育的连贯性

1. 加强法律教育的课程建设。教材的编写应根据学生的年龄按不同的年级进行编写,其内容无论是广度还是深度应符合法律教育对象的年龄特点与教育规律,并制定科学的法律教育目标和任务,可以是年级的,也可以是阶段性的,如按小学、初中、高中及大学进行设定。

2. 法律意识或公民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并不具有短、平、快的特点,因此法律教育应该是连续而不间断的,每个学期或每个学年都应有所讲授的。

3. 法律教育不仅是在课堂中,还应延伸到课堂之外。这就需要我们建立一个法律教育的系统,让课堂内外的环境结合起来,比如在学校设立法律咨询或服务中心,与公检法及监狱或少管所等形成良好的法律教育实习基地,进行社会调查,法律知识竞赛等,都是很好的形式。

(二)加强校园环境的建设,依法治校

而如何依法治校呢,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学校的管理者与教师及非教学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依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应加强社会成员的法律教育与培训工作),这是在管理与教学中依法处理各种问题的前提;

第二, 完善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具有合法性,尊重学生在学校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权利;

第三,完善各级学校的校长负责制,避免人治化倾向;

第四,加强学校管理中的程序意识和透明度,对学校管理中的涉及学生乃至教师等人员的问题的解决与处理,应依一定的程序进行。

(三)建立与培养一批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法律教师队伍

法律教育虽不如法学教育对教师有很高的理论水平要求,但一个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学教育的人,如何在点滴之间向学生传授法律中的思想之光呢?当然,对学校法律教育的实施,还需要一个大的社会环境,如良好的法治环境,现有一些社会矛盾与社会问题的解决与处理,国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等等,都会对学校法律教育的实施发生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当然我们期待更多积极的影响,因为“真正有效的社会主义思想教育,是社会主义实践本身给予人们的影响。”[1]法律教育更是如此。

[参考文献]

[1] 陈桂生.教育原理(第二版)[M]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206,334.

[2] 江上游子.公民意识[EB].天涯网博客.省略/blogger/post_show.asp.

[3] 沈宗灵主编.法学基础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261.

[4] 陈大文.谈谈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J].思想教育研究,1997,(5).

[5] 韩世强.试析我国高校法制教育模式的重构[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3).

[6] 吴江梅.试析高校法制教育中的观念误区[J].昆明师专学报,2004,(3).

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篇6

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进程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这为大学生法制教育提供了鲜活的素材,使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日益充盈。与此同时,社会转型期层出不穷的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也为大学生法制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

1、突出时代性:以法治建设实践为基本内容

我国法治建设成果丰硕,取得了巨大成就,这些成就不能仅仅体现在法律活动、法律事务和平常生活中,更应该体现在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中,走进大学生法制教育课堂。首先,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应吸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委员长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2011年10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总结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举措和经验,预测了法治建设未来和方向。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战略部署。这些法治建设的成果,既能让大学生客观了解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经验和举措,全面掌握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又能让大学生明确学习法律知识的重点和方向,应该成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其次,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应融入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典型案例引发的法律问题、热点事件引起的法律探讨、疑难纠纷引起的法律争论,往往会受到大学生的热切关注。这些事件及相关法律问题,能够引发学生对法治实施状况、法律在社会上的实际运行状况的深刻认识,从而客观公正的评价法治建设和法律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2、突出实用性: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必然要求

受自身特殊性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当代大学生在成长成才过程中面临着学习生活、就业实习、恋爱婚姻、择业交友、考研保研等各方面的压力,在遇到上述问题以及申请奖学金、组织发展等问题时,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往往不能通过正当途径、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妥善解决,而是通过违法手段加以报复,以致酿成大祸。这既是当代大学生法治意识淡薄的表现,又暴露了大学生法制教育缺乏实用性的弊端,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出,当前法制教育的内容并不能帮助大学生有效解决实际问题。这就要求法制教育内容要突出实用性,让学生切身感受到法制教育有助于解决面临的纠纷和问题、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增强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3、突出系统性:以培养法律意识为根本目的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教授学生法律知识,更在于培养学生法律意识,帮助学生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形成遵纪守法的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其内容覆盖社会建设各个领域、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人们所从事的所有行业都有可以遵循的法律,这为系统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全面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带来了现实的可能性和急切的必要性。一方面我国法律体系的全面系统性,需要大学生全面深入地了解和学习,以及时学习社会主义基本法治理念、熟悉相应部门法律法规知识、悉知典型案例引发的法律问题,从而有效规范自身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法律体系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内容上体现为既内在统一又系统分层、既立足实际又与时俱进、既继承传统法制文化又借鉴法制文明成果,为开展法制教育、培养大学生法治意识提供了充足的养分。

二、当前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的不足

按照2005年和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意见》安排,当前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要载体和渠道是《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除此之外的法制讲座、法制宣传活动因随意性和分散性较大而不能发挥主要作用。在此情况下,《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材就成为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的重中之重,其内容的质量直接关系着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际效果。就目前各高校通用的教育部统编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修订版)而言,我们认为,在内容上至少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依附德育而系统性知识不完备

按照和教育部文件要求,《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之后,这部教材把重点放在了思想道德修养,充分体现了大学生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相结合甚至是法制教育依附于道德教育的传统理念。从教材体系上看,大多数篇幅是在讲思想道德教育,而在介绍完思想道德修养内容之后,只用极少的两节篇幅介绍法律知识,从体系先后顺序的排列上、从篇幅数量多少的对比上,不难看出当前法制教育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分量是较轻的、地位是偏低的。从法律基础的内容上看,虽然最后两章设计的是法制教育的内容,但是体现的多是空洞的、宽泛的法律政策、法律理论、法律框架,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和道德性,而具体的法律知识却很少,对各部门介绍仅仅是采取简单罗列的方式点到为止,缺乏深入性和系统性,导致老师感觉没法讲、学生感觉无从学。

2、偏重理论而应用性知识不明显

教材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法治思维的培养途径、宪法的基本内容作了详细的解读和阐释,这对于大学生深入了解法治建设进程和成果具有重要意义,在大学生法制教育过程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在对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应用性较强的部门法的介绍上,却表现得明显乏力。其实,相比较理论法学、宪法而言,三大实体法和三大程序法对大学生的生活、就业和工作可能更为重要。一方面,学生通过对三大实体法的学习,能更深入地了解到法律对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做出了怎样的制度安排、自身行为的界限应该如何厘定、自身享有的权利和应有的义务有哪些,从而更好地规划安排自己的生活;另一方面,学生通过学习三大程序法,能够了解通过何种途径按照何种程序行使自身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不断形成依法办事、尊重程序的良好习惯。而现有的过分理论性教育内容的设计,往往导致学生学习之后还是不能通过法律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

3、关注宏观而实用性知识不具体

现行教材对法律知识的介绍缺乏应用性的现状,使得很多与大学生学习、生活、就业等密切相关的具体法律知识被无情淹没。从教材中法律知识来看,更像是一个各类法学教材的浓缩本,只是宽泛地、宏观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基本框架内容,缺乏有针对性的、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介绍,对婚姻法、继承法、公司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劳动保障法等事关大学生实际应用的法律知识介绍的少之又少。大多数学生虽然学习了法律基础,修完了这门课程,却仍然对法律提不起兴趣,更谈不上增强了法律意识;在遇到实际问题时,仍然不能从已经学习的法律知识中寻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从而使法制教育课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

三、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的创新

大学生法制教育以培养学生法律意识为根本目的,其教育内容应该与学生所处的时代和社会环境密切相关、与学生的实际生活密切相关、与国家社会对学生的素质需求密切相关。结合法治建设实践和成果、结合大学生的实际生活,新时期,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应积极做出调整,以增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系统性。

1、注重法律基础理论和法律体系教育

法律基础理论教育,可以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法律观念,科学地借鉴、吸收古今中外法律文化的优秀成果,辩证地认识法律发展的基本脉络和历史规律,全面客观地看待法律现象以及背后存在的法律问题,从而指导对其他部门法和具体法律的学习和研究,正确地运用所学法律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育,可以充分发挥我国法律体系完备系统的优势,促使学生全面了解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和框架结构,掌握各个部门法的基本制度和相互之间的衔接关系,从宏观上把握我国法治建设的丰硕成果和实践经验,从根本上认识依法治国这一重大方略的总体布局、认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创新实践、兴旺发达的推动和保障意义。

2、注重实用性法律知识和技能教育

新时期,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形势要求突出实用性和应用性,才能让学生从学习法律的过程中切身体会法律对解决实际问题的有用性,并在面临问题时通过所学法律加以有效解决。当前,大学生面临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学习、就业和生活三个方面,因此,大学生法制教育也要围绕这三个方面突出实用性和应用性。要注重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与家庭生活密切相关法律教育,帮助大学生了解从事民事活动、恋爱交友、组建家庭等方面的法律,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要注重行政法、劳动保障法、刑法等方面法律的教育,帮助学生正确处理择业就业、与人交往过程中的法律纠纷。要注重高等教育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诉讼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让学生明确自身应享有的权力和应尽的义务,掌握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技能。

3、注重法律历史和法律文化教育

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篇7

在当前大学生就业方面的法制教育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基本上是由法制教育与就业指导相脱离导致的。

一方面,法制教育过于简单使得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很难占有一席之地。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高校从1986年起开设法律基础课,作为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公修课。自2006年起,全国高校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课合并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随后开始推行全国统编教材。合并后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固然有利于实现对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有机结合,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冲淡了法制教育的地位和功能,法制教育的内容和授课时数被压缩得所剩无几。“而教材为了达到学术体系的完整,所有的部门法还是面面俱到,内容却是蜻蜓点水,教学课时的减少让原本就是急行军式的普法也变得不可能。因教学过程中缺乏具体、感人的案例分析,达不到预期的教学目标和效果也就可想而知”。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仍然是当前各个高校开展法制教育的主阵地,至少在专门性的法制教育中,除了这一课堂外,其他途径所占的分量并不大。于是,大学生就业方面的法制教育自然成为被遗忘的对象,具体原因有如下几点:(1)在课程定位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属于对大学生在宏观上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课程,并不涉及具体问题,与就业有关的法制教育属于非常具体的法制教育内容,不可能受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重视,至多是一笔带过。(2)在开课时间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一般在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开设。这一时期的学生刚入大学校门,憧憬着美好的大学生活,就业对他们来说是非常遥远的事情,没有谁会关注就业方面的法律问题。(3)在教学内容上,与大学生就业有关的各种法律分散在不同的部门法律中,它们在各自的部门法律中的比重也不算高,因而往往被法制教育所忽视。教学内容即使与大学生就业有关,也多是点到为止,大学生仅能知道有某些法律与他们的就业有关,但并不能在课堂上学到这些法律中有价值的东西。(4)在师资力量上,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往往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教研人员或者政治辅导员。他们本身对法律知识并不内行,对与就业有关的法律了解得更少,自然也无力向学生讲授。

另一方面,当前就业指导的政策化倾向带来对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漠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高等学校毕业生由传统的分配工作转向自主择业,对大学生开展就业指导相应地被提到高等教育教学的日程上来。1995年,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在高等学校开设就业指导选修课的通知》,建议对高等学校三年级或四年级的学生开设就业指导选修课,纳入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系列。从那时起,就业指导作为一门课程正式进入高等学校。近年来,随着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日益突出,政府又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大学生就业的政策,要求各级政府和高等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教育行政部门2007年《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要求》,提倡从2008年起所有普通高校开设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并作为公共课纳入教学计划,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培养过程。于是,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方面的课程在高等教育课程体系中所占的分量不断加重。然而,这种教育的效果不容乐观,因为它更多的是强调把就业指导作为一门课程来建设,而没有充分关注这种课程对解决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的实际作用,多少有些“纸上谈兵”的味道。更重要的是,当前的大学生就业指导多是向学生讲解关于就业的基本政策,要求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心态,认清国家的就业形势,熟悉政府的就业政策,做好自身的职业规划,鼓励大学生积极创业。有些高等学校还在这门课程中告知大学生毕业时应当办理的各种手续,帮助大学生顺利离校。显然,当前的就业指导是政策性教育,各级政府和学校的相关政策成为教育的基本内容甚至是全部内容,而与就业有关的法律几乎没有涉及。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大致有两点:(1)政策和法律对就业的影响不同。政策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能够解决大学生就业所面临的特殊问题,便于应对紧急情况。法律具有抽象性和稳定性,对保障大学生就业具有长期作用,却不能解决燃眉之急。显然,国家政策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远远大于法律,而且每年的政策可能有所调整,熟悉最新的就业政策对大学生来说至关重要,因而就业指导对政策的关注远远胜过对法律的关注。(2)功利心理和观念误区的影响。无论是政府部门、高等学校、就业指导教师还是大学生本人,在就业指导中都存在一定的功利心理和观念误区。大学生就业受政策的影响很大,导致各个方面都高度关注就业当年的各级各类政策,期盼有利的政策带来好的就业机遇和工作岗位,没有多少人关注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不少人认为,与就业有关的法制教育属于法制教育的内容,与政策性很强的就业指导没有多大关系。由此看来,与就业有关的法制教育既很难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占有一席之地,又无法融入大学生的就业指导中,只能游离于大学生法制教育和就业指导之外,处于“两不管”的境地。大学生在就业中遇到了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之时,常常会不知所措。

二、开展以就业为导向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势在必行

由于法制教育过于简单,无暇顾及就业指导方面的法律,而就业指导过于注重政策方面的内容,对法律知识关注不够,大学生在就业中必然面临一些尴尬:法制教育太“虚”,对解决就业中的问题没有多少实用性,而就业指导太“实”,能加重就业筹码却不能帮助大学生理智地处理就业中的问题和有效维权。在就业难问题非常突出、大学生在就业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当前对大学生开展的法制教育和就业指导越来越值得反思。就法制教育来说,尽管它的目的是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帮助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但是,如果这些法律素质、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对解决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没有多大帮助,法制教育的功能便会打折扣。毕竟,法律的作用是解决生活中的问题,法制教育应当具有明显的实用性和实践性,而不是单纯为了提高修养或者培养观念。对就业指导来说,它向大学生宣传的所有政策都应当与相关法律协调一致,而不可能与法律相矛盾。政策是解决某些具体或者现实问题的政治策略,灵活性有余而严谨性不足。解决就业问题固然需要政策支持,但就业本身是一项法律活动,是用人单位与求职者之间建立法律关系的活动,大学生在就业中若完全立足于各种政策而对法律的规定一无所知,必然会引发诸多问题。如果把法制教育和就业指导充分结合起来,对大学生开展以就业为导向的法制教育,使大学生能够熟悉和掌握与就业有关的各种法律规定,增强大学生通过法律解决就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能力,那么当前法制教育“虚”的缺陷将被有效克服。在这种法制教育的基础上再对大学生开展以各种政策为主要内容的就业指导,便可使大学生全面了解与就业有关的法律和政策,既能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就业和创业,又能按照法律要求严谨地、理性地处理就业和创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就业指导的“实”因为有了法律的支持而变成“充实”和“坚实”。

当前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基本被定位为思想品德教育,这一点无论是在教育行政机关的关于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一系列文件中,还是在当前高等学校开展法制教育的实践中,都已经明确。而且在不少从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和研究的人员看来,法制教育的思想品德教育属性是不容置疑的。有些思想政治理论教研人员在坚持法制教育的道德教育属性的同时,还进一步强调法制教育应当承担政治教育的功能,培养大学生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坚定的政治立场,这显然夸大了法制教育的功能。以就业为导向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属于法制教育的重要领域,但它与当前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有明显的不同。“以就业为导向”的称谓表明,这种法制教育是实用性教育,是解决实践中的法律问题的教育,是对纯粹的空洞说教的摒弃。当然,这并不是说以就业为导向的法制教育不注重传播法治观念和增强法律意识,而是说,它强调思想性与知识性、素质性与实用性的有机结合。只有开展以就业为导向的法制教育才能增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用性。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人们对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思考。大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法制教育没有切实发挥其应有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为主要教学阵地的大学生法制教育中,法制教育被定位为思想品德教育的组成部分并附属于思想品德教育。这种定位或许无可厚非,但却大幅度地削减了法制教育的功能,压缩了法制教育的空间。“长期以来,由于受‘思想化法制教育’这种不合理认识因素的影响,许多高等院校里很难看到独立的法律教研室,取而代之的是清一色的德育教研室,其结果是法制教育工作很难得到切切实实的开展”。在这种法制教育体制下,大学生通过课堂学不到多少法律知识,法律在他们的心目中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远离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因而法制教育很难帮助他们培养法律意识和树立法治观念。就业是每一个大学生都关注的问题,如果开展以就业为导向的法制教育,向大学生传播关于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帮助大学生运用法律解决他们在求职、社会兼职、个人创业等方面的问题,法制教育的实用性将显著增强。

大学生将体会到,法律真实地存在于他们的日常生活中,法制教育不再是简单的理论说教或者教条宣讲,而是对与他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行为规范的讲解,不认真接受这一教育将影响到自己的行为方式和参加社会活动的能力。在以就业为导向的法制教育中,法制教育的实用性明显增强,大学生将学会如何理性地处理纠纷和安排自己的行为,法制教育的目的自然实现。只有开展以就业为导向的法制教育才能解决大学生就业中的实际问题。在求职过程中,初出校门的大学生对社会上的诸多现象没有识别力,难免会受到各种各样的欺骗或者伤害。在大学生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社会上一些不良分子会采取虚假广告骗取报名费、通过试用期骗取廉价劳动力等方式,侵犯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更令人痛心的是,一些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因维权不当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而遭受人身伤害等实例时见报端。显然,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对法律无知和对问题解决不慎可能给他们带来更大的伤害。而当前的大学生对这些情况和问题持什么态度呢?有学者通过对一些大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后发现,在被调查学生中,95.7%的人不熟知相关就业法规,53.8%的人对法律的公正性表示怀疑,85.2%的人在面对就业中的“诱惑”时可能会有违法行为[1]。如果开展以就业为导向的大学生法制教育,使大学生在学习与就业有关的法律知识时就能了解到就业中的许多法律纠纷,讨论过若遭遇求职陷阱和伤害应当采取什么样的途经依法维权,就将显著提高他们在就业中对各种不法分子的警惕性,尽可能地降低就业中的风险,并增强他们在受到伤害时依法维权的能力,为他们平安、健康、快乐地求职奠定基础。

三、以就业为导向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内容与课程设计

以就业为导向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包括哪些内容,应当怎样开展呢?在这些问题上,一些学者的探讨具有借鉴意义。如有人认为,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内容包括如下方面:(1)警惕招聘就业陷阱意识教育,如提醒大学生警惕被非法用工单位雇佣或误入传销,警惕过多泄露个人隐私信息,警惕被扣押证件或索要财物等。(2)反就业歧视意识教育,即鼓励大学生在遭遇性别、民族、或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歧视时,敢于和用人单位说理维权。(3)契约意识教育,即培养大学生的就业协议意识和劳动合同意识。(4)劳动基准保障意识教育,即让大学生充分认识旨在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劳动基准制度。(5)依法维权意识教育,即教会大学生选择正当、合法的方式维权。有人提出,应当在三个阶段融入三类教育内容:第一阶段是从大一到大二的就业认知阶段,可以通过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形式集中对大学生进行基本的法律素养和法律知识教育。第二阶段是大三的就业定位阶段,应通过选修课、专题讲座和报告会等形式向大学生介绍与就业有关的政策和法规。第三阶段是从大四到就业试用期间的就业阶段,应重点针对大学生择业、签约、报到及试用期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为他们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或法律援助。还有人认为,首先应当对大学生进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这是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前提;其次要加深大学生对《劳动合同法》内容的了解,唯有如此大学生才能在面对就业中的合同问题时游刃有余,不至于被用人单位抓住软肋;最后要帮助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杜绝违法行为。这些观点分别站在不同的立场构思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教学内容和课程安排,都有其合理之处。为了全面向大学生介绍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并突出法律知识在就业活动中的实际作用,以就业为导向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在教育内容和课程设计上,应当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教育,这是以就业为导向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基础。201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白皮书指出:“到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大学生接受法制教育首先应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一定程度的了解,这是正确认识和全面看待我国法治建设并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前提。为此,可在大学低年级开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课程,或者开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基础课程,作为对大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必修课。这一课程在传播法治观念的同时,更应当注重向大学生介绍法律知识,让大学生对我国法律的基本框架和大致内容有较为明确的认识。有人不以为然地认为:“法制教育内容定位只能重法律意识、思维、价值、观念、信仰等思想层面的教育,而不是简单的知识的传授。”这种看法正是导致当前大学生法制教育走入纯粹理论说教误区的原因之一。如果大学生对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了解,他们又怎么可能形成法律意识、思维、价值、观念、信仰等思想呢?只有熟悉了法律的规定,法律才能深入大学生的头脑,引导他们理智地安排自己的行为,进而形成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或者法律基础课程必须突出对法律内容特别是对宪法和各个法律部门所确立的各种法律原则和所构建的各种法律制度的讲授。

其次,加强专门的社会法教育,这是以就业为导向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点。社会法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专门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是与大学生就业关系最近的法律部门。白皮书指出:“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大学生的就业过程正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其间会涉及诸多劳动法律问题,劳动法显然是以就业为导向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中之重。在求职过程中,大学生与用人单位相比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很容易在各个方面受制于用人单位,甚至屈从于用人单位的非法要求。如果熟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大学生至少就会很容易地识破用人单位的无理要求,依法向用人单位争取自己的合法利益,或者尽早离开以免受到进一步的伤害。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对就业中的大学生来说也非常重要,因为步入就业之途的大学生难免会遭遇各种意想不到的风险,熟悉社会保障法有助于他们在必要时获得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以就业为导向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点在于,对于中高年级的大学生开设作为必修课的社会法或者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向大学生系统地讲授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提高大学生的就业能力,降低大学生的就业风险。

再次,注重诉讼与维权方面的法律实践教育,这是以就业为导向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延伸。“教育者的理论说教永远不能代替受教育者的亲身体验,受教育者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不断领悟理论的真实意义。有必要安排若干课时有组织、有选择地带大学生旁听真实的法院审判,在真正的法庭审判中感受法律的震慑力”。在就业中发生纠纷后,或者权益受到侵犯后,大学生应当积极维权,尽可能地减少自己的损失,最大程度地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学生维权必须通过合法渠道依法进行,否则会导致不利的结果,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开展诉讼与维权方面的法律实践教育,就是要通过一些法律实践提高大学生在诉讼和维权中的能力。这方面可以借鉴法律诊所教育方式,由大学生亲自实践。目前有些法律院校建有大学生法律服务中心,由大学生无偿帮助社会上一些无力聘请律师的人代为进行诉讼和维权,大学生在帮助别人的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他们在就业中如果需要维权便可得心应手地进行。作为法律实践课程的诉讼与维权课,可以作为选修课在高年级大学生中开设。

关于法律教育的内容篇8

大学生受教育权是指已经与高校建立起法律关系的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的权利,包括要求国家提供受教育机会和条件的权利,有权使用高校各种教育资源的权利。所谓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问的权利义务关系¨J,主要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大要素构成。大学生受教育权在实现的过程中,主体问结成了具有不同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各种社会关系,而其中被《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就是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关系。根据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执行职能、内容、主体地位等,又可分为不同种类。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是基于公民(包含大学生)的合法行为而产生,主要是调整性的法律关系。其主体包括大学生及其他公民个体、单位组织(主要是高校)、国家(主要是政府职能部门)之问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存在地位差别,形成纵向法律关系和平向法律关系。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主体较多且权利义务不一致,因而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是多向法律关系,包括大学生与其他公民个体之间的关系,大学生与单位组织之间的关系、大学生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中大学生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第一性的。根据调整的法律来看,受宪法以及其他教育性法律法规调整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包括宪法层次、行政法层次、民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由此看出,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就是在以宪法为核心、具体的教育性法律为主体、其他相关的教育性法律规范为补充而构成的教育法律体系对大学生受教育权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形成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体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包含着不同层次的法律关系。可以说,大学生受教育权既是宪法层次的受教育权,也是行政法和民法层次的受教育权。基于不同层次,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内涵不一样,其权利和义务主体不一样,其受保护的方式也就不一样。

二、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分析

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可以说是多重法律关系的综合体。根据法律所属部门确立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有利于对大学生受教育权性质和内容的把握。

(一)宪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

在人类发展史上,公民受教育权首先不是以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基本权利)形式出现的,而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出现的,真正的宪法层次的受教育权是20世纪后期的产物。公民受教育权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出现,最早出现在《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高等教育应当对一切人平等开放,特别要逐渐做到免费”等。随后,各国将一般法律层次的受教育权纷纷写进宪法,上升到宪法层次,中国也不例外。如《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可以看出,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有受教育权利,一方面体现为公民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如非义务教育阶段享有受教育权需缴纳相应的费用;另一方面体现为国家的义务,如国家有义务举办各类学校,提供各种教育设施和条件,鼓励社会组织兴办学校,解决在教育领域发生的各种纠纷等。公民受教育权利,应该以国家义务为主,只有从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发展的角度思考公民受教育权,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其充分实现。虽然我国大学生受教育权没有在宪法条文中直接体现,但是《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理应包含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只是主体在履行义务的量上存在差别而已,如在国家承担教育的成本上,高等教育阶段教育成本由国家和公民个人分担。如果从法律关系性质上加以区分的话,宪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是宪法所规定的对受教育权保护的调整性法律关系;大学生和国家之间关系的实质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关系,在地位上不平等,是隶属性法律关系;宪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不依赖于其他法律关系,居于支配地位,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所以宪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具有基本性、根本性的特点,对其他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具有决定和制约作用。

(二)行政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

行政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是在教育行政法律调整大学生受教育权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大学生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高等学校之间、法律法规授权教育性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大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利表现为: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如行政机关、高等学校、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教育条件、设施和服务;有权要求其义务主体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其受教育权实现。行政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主要就是大学生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高等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与法律法规授权的教育性社会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般不会对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产生直接或本质的影响。根据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是具体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主体。《教育法》第l4条规定,“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法》第13、14条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可以看出,我国大学生享有受教育权,有权要求行政机关提供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措施予以保障。保障的主体包括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具体而言,就是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责任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行政命令,采取行政措施,举办各类高等学校,保护其他社会组织举办高等学校的自,裁判高等教育领域发生的各种纠纷等。同时,此类法律关系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思表示。一方面是大学生的表示行为,由报考行为和报到注册两部分行为组成。大学生高考录取前的报考行为和录取后的报到注册行为都取决于本人自由真实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是教育机构的意思表示行为,由公布信息、招生、注册等部分组成。教育机构的这些行为必须是普遍和公认的。一旦两个方面发生作用,行政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就已形成。高等学校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国《高等教育法》第41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都对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的实施做了具体规定。由此可以判断,高等学校在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和处分等行为是由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是由行政规章确认的,所以高等学校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使的是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大学生与高等学校之间是一种特殊行政法律关系,适用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高等学校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行政机关的具体安排为大学生提供具体的教育管理服务,从一定意义上讲,它是大学生受教育权实现的具体保障者。只要大学生行为符合招生、报到、注册等规定条件,就与高等学校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大学生可以享受高等学校提供的各种教育资源和教育服务,有权要求得到恰当的教育和公正评价等。

(三)民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

大学生受教育权也表现为民法层次的权利,他有权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协助其享受受教育权。我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条规定:“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因而,民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大学生与公立高等学校之间的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与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之间的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和与其他个人(组织)之间的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在大学生与公立高等学校之间的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大学生和公立高等学校组成;客体由教育和服务费用组成;内容包括高等学校提供教育条件和服务的义务,以及作为受教育者的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交付服务费用的义务。在大学生与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之间的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大学生和民办高等学校组成;客体由教育和学费组成;内容包括民办高等学校的教育义务、获得学费的权利、作为受教育者的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交付学费的义务。大学生与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受教育权法律关系,主体是其他组织和个人,如大学生的监护人(组织)、人(组织)等;客体是享受受教育权利的行为;内容包括保证大学生受教育权不被侵犯、不被剥夺,积极为大学生受教育权实现提供力所能及的各种条件。民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关系都产生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思表示,而且这种意思表示只在很小的程度上受国家规制。民法层次的受教育权法律关系在内容上与前两种受教育权法律关系相比,其内容不仅是服务有偿,而且也是等价的。因而国家没有当然的义务保证民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当然鉴于社会发展、教育公平,国家也会帮助大学生民法层次的受教育权实现。这种性质的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有赖于收取学费、服务费用和高等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等。

三、大学生受教育权法律责任及保护途径

根据破坏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所属部门法的不同,可以将大学生受教育权缺损的法律责任分为三类:违宪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基于不同的法律责任可以采取不同的法律保护方法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充分实现。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而必须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违宪通常是指有关侵犯宪法层次的大学生受教育权,应该是一种直接违宪行为,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违反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侵犯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宪法层次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主要是要求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制定保障其权利。首先,应当根据高等教育发展趋势,制定保障大学生受教育权充分实现所需要的法律,如鼓励社会各种力量举办各类高等学校的法律、加大教育投入的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法律等。其次,应当根据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内容层次,制定不同的保障性法律,如学校采取强制退学等剥夺大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应当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即由立法者以法律规定;对于一般的间接影响大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法律法规可以授权行政机关或学校制定更加细致、更切合实际的规定。第三,应当根据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实质和形式,制定相关法律,如除了保障大学生实体权利之外,还应该针对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救济做出相应规定。既要注重实体立法,又要注重程序立法。当前我国大学生受教育权缺损救济,只在教育部颁布的效力较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有规定,应该提高其地位。最后,高等学校应根据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内容,在遵循上位法要求的情况下完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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