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精神心理的治疗方法8篇

时间:2023-10-08 10:16:31

精神心理的治疗方法

精神心理的治疗方法篇1

中图分类号:R749.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6729(2010)002-0081-06

doi:10.3969/j.issn.1000-6729.2010.02.001

受德中心理治疗研究院(GermanChinese Academy for Psychotherapy,德文简称DCAP)等单位的邀请,中国医院协会组织心理治疗考察团于2008年11月30日至12月7日访问了德国。代表团在德国期间访问了德国卫生部,参观了德国的心身医院、精神病医院,与卫生部官员、保险公司、大学和心理健康保健系统的重要专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代表团在德国的访问过程中,德中心理治疗研究院主席Margarete HaassWiesegart和Alf Gerlach博士全程陪同。研究院的多位德国著名的心理治疗专家Wolfgang Senf,Tomas Plnkers,Thomas Fydrich,Alf Gerlach,Ansagar Lottermann等为代表团做了学术演讲。

德国是开展心理治疗最早的国家之一,其心理治疗服务管理已有约100年的发展历史。心理治疗发展的里程碑是1998年德国联邦政府颁布的《心理学心理治疗师和儿童青少年心理治疗师法》。该法律确立了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职业,确定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非医学背景的心理学或者社会教育学专业人员可从事心理治疗工作。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获得了与精神科医师、心身医学科医师一道,在医疗卫生领域内向成人患者或者儿童青少年患者提供心理治疗的执业资格,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健全了相应的健康保险付费机制。本文将结合访问的情况与相关资料,重点介绍德国对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的培训要求和管理模式,为中国发展心理治疗的教育培训及健全管理体系提供借鉴和参考。

1 德国心理治疗历史及心理治疗立法

弗洛伊德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于奥地利创立的精神分析学说很快在德国传播。1910年,德国建立了第一个相关组织:柏林精神分析组织(Berlin Psychoanalytical Organization,德文缩写BPV,于1926年改为德国精神分析学会,German Psychoanalytic Society,德文缩写为DPG)[1]。

20世纪20年代德国相继开办了第一个精神分析门诊和第一家精神分析医院。同一时期,Georg Groddeck在BadenBaden开设了第一家接受住院病人的心身治疗诊所。这一时期许多德国的精神科医生对心理治疗和精神分析发生兴趣,他们开始讲授相关课程,并出版了一批心理治疗的教科书[1]。尽管官方的精神病学组织一直排斥心理治疗,使其一直独立于精神病学,但1927年,第一个医生的心理治疗组织(Allgemeine rztliche Gesellschaft für Psychotherapie)还是正式成立了[1]。

30年代,特别是1933年,在纳粹势力的影响下,DPG学会有许多犹太籍成员被杀害,1936年这一学会被迫解散[1]。这一时期许多犹太籍精神科医生和心理治疗师移居其他国家,柏林的精神分析诊所也被迫关闭。在纳粹时期,有大批的精神病人被杀害。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心理治疗才在德国重新得到发展。

1945-1950年,德国的几个与心理分析和心理治疗相关的组织成立,1945年柏林成立了第一个由政府资助的精神分析诊所。1946年柏林成立了第一个由保险公司开设的心理疾病研究所(Versicherungsanstalt Berlin) ,此研究所对心理动力学治疗的有效性进行了研究。60年代初,Annemarie Duhrssen及其同事的研究证明了心理动力学治疗的有效性,这使得心理治疗指南于1967年进入法定的健康治疗体系[1]。

从1957年开始,经过培训的医生可以“心理治疗”的名义工作,1978 “精神分析”学派的理论和治疗被认可,医生开始以“精神分析”的名义从事心理治疗工作。1945年以后,德国出现了大批以心理治疗或精神分析为名称的医院或科室;50年代开始,在德国涌现出许多心身治疗医院。这些医院和科室最初都是以精神分析理论为基础进行治疗,到80年代,特别是1987年,行为治疗成为第二个被认可的治疗学派后,开始了以认知行为治疗为理论基础的心理治疗工作[1]。

1967年心理治疗指南进入了德国政府制定的法定的健康治疗体系之后,由医生提供的精神分析治疗在部分健康保险公司列入了可以报销的治疗项目[2]。20世纪70年代后,由于患者对心理治疗需求增加,而从事心理治疗的医师数量不足,德国开始探索非医疗人员向患者提供心理治疗的措施(1970年,当时的东德建立了“心理治疗专科医师”制度)。从1971年开始,经过心理治疗培训的心理学工作者和教育学工作者,被允许与精神科医生联合进行心理治疗工作[3]。

1971年,德国政府联邦议院任命成立了一个专家委员会,致力于研究德国精神医学状况并为精神医学的改革提出建议。1975年提交给德国联邦议院的报告详细描述了德国精神医学的状况,并为精神医学的改革提出了建议。1980-1985年,联邦政府在6个州实施了一项大型改革示范项目;并在1979-1986年,成立了一个顾问委员会,起草并撰写了精神医学改革的计划书。发表于1988年11月的计划书中涉及了心理治疗的概念、应用领域和职责范围,并在建议部分明确指出应为在精神病学领域工作的心理治疗师制定职业法规 [4]。

1992年,在多方要求下,德国联邦医学协会( German Federal Medical Association) 在其第95届年会上,决定成立一个新的专科医师分支,即心理治疗医学的医师( physicians for psychotherapeutic medicine)分支,其中包括精神病学和心理治疗的专科医师以及儿童青少年精神病学和心理治疗的专科医师。这个决定促进了精神卫生相关学科的教育改革,使心理治疗的教学内容成为医学教育的重要内容。自此,所有学习医学的学生,其所学习的课程中必须包括心理治疗医学的课程[1]。

1998年德国联邦政府正式颁布了《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和儿童青少年心理治疗师法(The law for Psychological Psychotherapists and Childand YouthPsychotherapists)》[23](以下简称心理治疗师法)。按照该法律,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非医学背景的心理学专业人员或社会教育学专业人员,具有向患者提供心理治疗的执业资格,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确立了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职业,使医疗卫生领域中由非医疗人员向患者提供心理治疗合法化,同时健全了相应的健康保险付费机制。自此法出台后,那些没有得到官方认可而从事心理治疗者不得再使用“心理治疗师”的称谓[1]。现在,心理治疗在德国作为医学临床治疗的一部分,在心理治疗师的培养、考核、从业管理制度等方面均有较高要求,管理严格。

2003年,德国将心身医学的专科医师重新命名为心身医学和心理治疗专科医师[2]。心身医学是从德国发展起来的一个专门学科,学习心身医学的学生需要大学医学系毕业,同时进行医学和心理治疗方面的培训。目前,德国许多医院有心身医学科,许多地区有心身医学诊所。与其他国家,尤其是英语国家不同,在德国、瑞士、奥地利,心身医学科是与精神科平行的独立临床专科。这种格局有其历史原因。最主要的是精神分析学说的影响,以及精神病学界在纳粹时代所犯的错误。心身医学十分强调心理治疗,所以全称为“心身医学与心理治疗学”;临床科室称为“心身医学与心理治疗科”,在医院工作的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和心身医学的专科医师共同在心身医学与心理治疗科工作。

2 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培训与心理治疗师资格

2.1 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的区别

1998年德国制定的心理治疗师法,确定了心理治疗属于医学领域的服务内容之一,心理治疗人员在医疗机构和私人诊所进行服务,其服务费用由病人的保险机构支付,这使得心理治疗与心理咨询在德国得到明确的区分:心理咨询工作通常在社区咨询中心开展,这些中心得到政府或慈善机构的资助,服务是免费进行的。德国的心理咨询服务对象为正常人群,而心理治疗的服务对象是有明确诊断的病人。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在人员培训、从业机构、经费来源等方面有很大区别,在管理方面也没有心理治疗那样规范和严格。

2.2 不同类别的心理治疗师及其培训途径

心理治疗师法出台以后,允许心理学出身经过系统心理治疗训练的人员在医疗领域从事心理治疗。以此法律为基础,心理治疗师按其培训背景可分为两类,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和医学的心理治疗师;按其专业培训内容也可分为两类,针对成人的心理治疗师和儿童青少年(出生至21岁前)的心理治疗师[1]。

希望成为心理治疗师的人员,必须先在大学学习医学或心理学。医生中获得心理治疗师资格的途径:精神科医生要加心理治疗培训,其他科加心理治疗培训,或各科加儿童心理治疗培训。大学中心理学专业毕业生(在德国,本科学习通常为5年,毕业后得到的学位相当于硕士,大学的学历培养中没有另外的硕士培训)在参加政府认可的培训机构或大学的培训机构的心理治疗职业培训后,方可获得心理治疗师资格。儿童和青少年心理治疗师,教育学背景者也可申请参加培训。不同教育背景人员在分别接受规定的培训课程后通过国家举办的考试可获得心理治疗师资质(如图1所示)。

到2007年德国共有19917名心理治疗师,其中医学背景的心理治疗师4484人,约为所有心理治疗师的25%;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共15433人(其中成人心理治疗师12728人,儿童青少年治疗师2705人)[5]。

2.3 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的培训及国家考试

目前德国共有173家获得政府发放的许可提供心理治疗培训的机构,其中33家在大学内,集中在柏林、海德堡、汉堡等4个城市。现在德国获得联邦心理治疗科学委员会及社会保障委员会认可的心理治疗学派为心理动力学和行为治疗,各培训机构可以在心理动力学、行为治疗中选择一个方向进行系统深入培训。对儿童、青少年心理治疗师的培训也有严格的规定,其差别在于培训内容偏重在成人或儿童和青少年。全德国现有100所机构做心理动力学培训,73家做认知行为治疗培训。学习认知行为的学生与学习心理动力学的学生其数量比为3∶1[5]。

现在许多人希望参加心理治疗的培训。申请者需要经过严格的考核和筛选,例如申请参加精神分析培训者需要经过3次访谈的评估[6],通过者方可参加培训;行为治疗的培训也需要经过2天的考核筛选[5]。因此,进入心理治疗培训者,通常都是心理学系或教育学系毕业生中的优秀者。

对于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的培训分为5个部分。(1)理论部分:培训时间至少600小时;(2)实践培训部分:培训600小时为治疗小时数,另外接受督导150小时;(3)临床实践部分:1800小时,包括在精神病院工作600小时,另外600小时在法定承认的医院或私人开业门诊的实践,在心身医院工作600小时等(通常在医院对住院病人工作1200小时,对门诊病人工作600小时,完成全部实践小时数通常需要1.5年);(4)自我体验部分:120小时;(5)其他理论学习及论文报告等930小时。共培训4200小时[5]。4200小时仅是政府规定的培训时间,在许多高水平培训机构或大学中,对参加培训者的培训要求实际上高于这一标准,精神分析培训所需要的时间比4200小时更长,培训更为严格[67]。按照政府规定,全日制培训需要3年,半脱产培训需要5年才能完成,而实际上要完成各培训机构的培训标准和要求,许多学生需要花费更长时间(完成心理动力学培训平均约需要8.5年,完成认知行为治疗培训平均约需要5年时间)[5]。

学生经正规培训机构培训毕业后,须参加德国联邦国家考试,通过后方可获得心理治疗师执照。考试包括笔试(理论部分)和由3人专家小组进行的面试。笔试内容包括:心理治疗的理论,疾病分类学,对不同疾病的诊断与评估、预防与康复,不同心理治疗学派对疾病的概念化及治疗方法,专业伦理及法律知识等。面试部分由学生现场抽取题目,考试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了解既往病史和诊断的能力,分析发病机制、辨别疾病指征及对治疗理论及方法选择的能力,与病人建立关系的能力,把握职业伦理和法律问题的能力等[3]。通过国家考试者,可申请心理治疗师开业许可,得到许可后方可以此为职业。

3 心理治疗系统与管理及质量控制体系

3.1 心理治疗立法及行政管理

德国政府对心理治疗的管理分为联邦政府一级的管理和州政府一级的管理。

联邦一级负责立法及相关规定的修改,执行立法由州一级政府相应机构负责。德意志联邦政府出台的法律法规中与心理治疗密切相关的法律一个是“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和儿童青少年心理治疗师法”;另一个是社会保障法,这一法律要求所有联邦公民都需要进入社会保障体系。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5类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养老金保险、失业保险和老年护理保险[8]。其中涉及心理治疗的保险为医疗保险。

州政府一级的管理,德国各州政府劳动福利部下属的卫生局精神卫生机构负责培训机构的认证工作;较大的州有独立的卫生部负责此方面工作。此外,州一级政府相应的主管部门还具有控制和监督法律实施的作用,社会保障法的执行情况就是由州一级卫生部或劳工福利部进行监督的。

3.2 心理治疗学派的科学许可和保险付费认可

法律授权德国联邦科学顾问委员会负责心理治疗学派的科学许可工作。该委员会下设有心理治疗科学委员会,包括有12名成员,其中6位为心理学和儿童青少年心理治疗师,6位为精神科医生。委员会的核心任务是从治疗过程、疗效方面审查心理治疗学派及其治疗方法的科学性[9]。目前,该委员会批准的心理治疗学派有:精神分析治疗和心理动力学治疗(1978年获得批准),行为治疗(1987年获得批准),人本主义心理治疗(2006年获得批准),系统家庭治疗(2008年获得批准)。

心理治疗科学委员会在决定某一心理治疗学派的科学性时,采用多种科学指标进行衡量[9]:该学派对各种心理障碍病因的解释、治疗的理论及科学的实证性研究的证据。最后一项至少需要有三项对不同心理障碍的研究为证据,并且这些研究需要同时符合随机对照、有清楚的治疗过程、采用真实病人的研究及有干预后的随访等条件。

德国的法律认可获得科学委员会科学许可的心理治疗学派进入医疗保险系统,但这不意味着被纳入国家健康保险支付的治疗项目,而获得保险支付需要得到德国联邦社会保障委员会的批准。德国的联邦社会保障委员会在联邦科学委员会批准的心理治疗学派基础上评估该学派的治疗效力。目前,获得这一委员会批准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心理治疗种类仅包括1978年通过的精神分析与心理动力学的心理治疗和1987年通过的认知行为治疗。

3.3心理治疗质量管理与行业协会的作用

3.3.1 心理治疗师行会(Chamber,德文: Kammer)

各州均成立有心理治疗师行会“Chamber”,全国行会由各州行会组成[3]。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在取得心理治疗师的资格后都必须加入心理治疗师行会。心理治疗师行会负责的是心理治疗师本身的质量控制。行会会员必须按时交纳会员费用,并按照规定每年完成一定课时的继续教育学习。

心理治疗师行会对会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的行为规范和伦理法则进行管理,接受患者投诉。各州的心理治疗师行会设立有专门处理违反伦理规范的委员会,有自己聘请的律师。这个专门的委员会的职责是处理相关伦理投诉。心理治疗师行会以此方式保障在各州从事心理治疗的心理治疗师的学术资质和伦理水准。

心理治疗师行会要求其会员遵纪守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心理治疗师治疗的患者必须是符合ICD10诊断系统中某种诊断标准的人,或具有诊断标准中某些症状的人。不符合这些条件者,不属于心理治疗的对象。而且按照规定,符合ICD10诊断标准者在不同科室的治疗也有分工。如:重性精神病、药物依赖、重型抑郁等归精神科诊治;焦虑障碍、躯体形式障碍、进食障碍、轻型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人格障碍及各种心身障碍等归心身医学科诊治[1]。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主要在心身医院或科室从事临床工作,或在私人诊所从事临床实践,所接待的病人为后一大类,应按照规定从事心理治疗工作。此外,根据法律,得到执照可以开业的心理治疗师,可以进行心理障碍的诊断,其诊断权如医生一样。但如果病人有器质性病变,必须将其转介给医生。

此外,心理治疗师行会制定有心理治疗师的行为规范和伦理法则,所有会员必须遵守。例如,如果病人有明确的自杀和伤人倾向,治疗师必须向相关部门告知;治疗师不得与病人发生性关系等。如果心理治疗师违反了行会的伦理规范,将面临处罚甚至被吊销开业许可。情况更为严重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3.3.2 法定健康保险医师协会

心理治疗师行会的成员如果私人开业从事心理治疗的话,必须加入该州的Aships(Associations of Statutory Health Insurance Physicians),即各州的法定健康保险医师协会。Aships管理并代表所有开业医师(包括心理治疗师)的利益(特别是私人开业医生的利益)与社会保障系统协调,并获得保险付费[10]。德国联邦的全国性法定健康保险医师行会称为Naships,Naships管理各州Aships的机构,由17个州或地区的Aships组成,负责管理15万医疗从业人员,包括心理治疗师。

各州Aships的委员会与保险公司会按照每个地区人口与心理治疗师的比例,共同决定每个地区需要配备多少开业医生。目前德国的情况为:大城市居民与不分学派或类别的心理治疗师之比大约为2000∶1[11]。心理治疗师只有成为Aships会员,在其管理下,为病人进行的心理治疗服务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付费。保险公司将费用付给Aships,再由Aships付钱给私人开业的医生或心理治疗师。由此可以看出,Aships的职能是负责心理治疗师的市场准入和操作性管理。

3.4 社会保障体系及其对心理治疗行业的监控

在德国,患精神疾病的人得到精神科医生和心理治疗师的治疗可以获得保险支付。目前保险公司仅为心理动力学治疗和认知行为治疗付费。法律规定社保必须包括心理治疗,目前保险公司为心理治疗师每个小时的心理治疗服务付费为70欧元~80欧元。以个体门诊治疗为例,心理治疗师必须对接待的每一个病人,完成系统评估和诊断报告,说明自己的治疗计划及方法,并将报告提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将报告转给一个独立的资深心理治疗师进行评估;经专家评估合格,申请获准后,心理治疗师给病人进行的心理治疗,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付费。保险公司为不同心理治疗学派付费的治疗小时数是不同的,对行为治疗服务通常付费45小时,最大限度付费80小时;精神分析治疗付费通常为160小时,最大限度付费300小时[11]。保险公司以此方式对治疗师的心理治疗服务起到监控作用。

心理治疗服务于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获得保险公司的支付,其原因在于当时已有实证研究表明,罹患心理障碍的患者,使用心理治疗服务者消耗的医疗资源明显少于不使用心理治疗服务者。而民众对心理治疗的需求,促使医学领域向心理学的心理治疗师开放,使心理学背景的心理治疗师可以在医学领域从事心理治疗,这使得专业人员缺乏的状况得以缓解。而将心理治疗服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获得医疗保险的支付,则是民众可以真正使用心理治疗的福音。

弗洛伊德曾经指出:总有一天,社会会形成共识,穷人和富人都能免费享受心理治疗。 来自德国杜伊斯堡-埃森大学的Senf教授认为弗洛伊德的话在德国已经很大程度地得到了实现[2]。尽管德国的心理治疗系统及管理体系也存在其自身的问题,但其组织管理框架和发展的思路,仍可以给中国心理治疗的发展以某种启迪。

参考文献

[1]KrauseGirth C.Germany[M]∥Pritz A,ed.Globalized psychotherapy.Vienna,Austria:Facultas Verlagsund Buchhandels AG,2002:134-154.

[2]Senf W.Mental illness and psychotherapy in Germany: History,facts and current structure[C].Presentation on symposium of the German Chinese Academy for Psychotherapy.Stuttgart,Germany,December 4th,2008.

[3]Munz D.Psychotherapist law,professional code of conduct,ethical principles[C].Presentation on symposium of the German Chinese Academy for Psychotherapy.Stuttgart,Germany,December 4th,2008.

[4]波恩精神病患者行动委员会整理编辑.德意志联邦政府专家委员会建议汇编.在联邦政府精神疾病模式计划的基础上实施精神医学及心理治疗/心身治疗领域的照管改革[G].联邦青年、家庭、妇女及卫生部,1988.

[5]Bents H,Kammerer A.Psychotherapy training focusing on cognitivebehavioral therapy[C].Presentation on symposium of the German Chinese Academy for Psychotherapy.Heidelberg,Germany,December 3rd,2008.

[6]Plnkers T.Training at the Frankfurt Psychoanalytic Institute[C].Presentation on symposium of the German Chinese Academy for Psychotherapy.Frankfurt,Germany,December 2nd,2008.

[8]Lottermann A.Structure of public health system in Germany: The role of the country Baden Wuerttemberg[C].Presentation on symposium of the German Chinese Academy for Psychotherapy.Stuttgart,Germany,December 4th,2008.

[9]Fydrich T.Quality assurance for psychotherapy in Germany[C].Presentation on symposium of the German Chinese Academy for Psychotherapy.Stuttgart,Germany,December 4th,2008.

[10]Clever B.Structure of public health system in Germany: Psychotherapy[C].Presentation on symposium of the German Chinese Academy for Psychotherapy.Stuttgart,Germany,December 4th,2008.

精神心理的治疗方法篇2

然而在临床上,大概有25%~60%的精神分裂症患者即使是坚持服药,幻觉、妄想等症状也仍持续存在;约75%的门诊患者不愿长期服药,依从性很差;约有5%~10%的病人没有从药物治疗中获益。另外,在患者的精神症状控制后,患者的社会适应能力仍然不足。所以,近年来精神分裂症治疗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强调在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基础上进行全病程的心理社会综合治疗模式。

近几年,精神分裂症的认知行为治疗在国外迅速发展起来,这种心理干预方法显示出了较好的效果。

精神分裂症的认知行为治疗是在精神药物治疗基础上进行的辅助治疗。这种治疗的主要目的是减轻患者痛苦、增进其功能,而不是消除精神病性症状。治疗中,尽管也有针对精神病性症状的技术和方法,但这些方法只是为了使精神病性症状对患者的情绪和行为的影响减轻或消失。

建立良好的关系,是心理治疗的基础。精神分裂症患者对人际关系存在敏感、多疑、恐惧等心理,因此治疗师与患者之间建立平等、真诚、互信、合作的关系需要更多的努力和更长的时间,而且要贯穿于整个治疗过程中。

在治疗关系建立的基础上,要针对患者的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社会退缩等进行探究,了解患者对这些症状的体验或看法。在体验到精神症状之初,患者会一直思考、试图解决这些症状给他们带来的痛苦,并形成各种应对方式。但是,这些应对很可能强化症状,使症状巩固、维持。所以,识别患者不成熟的应对策略,进行恰当应对方式的学习与使用,是治疗的目标之一。治疗师要寻求患者的非理性想法,并设法纠正,用可以接受的其他观念来代替病态的思维,从而减少这些症状给患者带来的痛苦。

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治疗,一定要在安静、舒适、简单、患者比较熟悉的治疗室中进行;方式有个别治疗和团体治疗两种。其中,团体治疗的优点在于成本低、效率高、资源配置好,但这种方式缺乏对个体病史、病情、社会技能等情况的了解,针对性不够。

经典的治疗总共需要15~20小时,每周或隔周一次,每次15~45分钟。有研究认为,治疗时间越长,效果会越好;但在临床上,由于患者的经济因素、治疗师时间有限等问题,实际的治疗时间会比较短,而疗效也十分确切。在英国,该类治疗可由训练有素的社区精神科护士提供,次数仅6次。

精神心理的治疗方法篇3

【关键词】 康复期;精神病;认知心理治疗;护理干预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2-7461-02

康复期精神病患者往往会出现多种心理问题,会对患者的康复产生严重的影响,能够减低患者的生活质量[1]。对于患者的认知疗法是临床康复期精神病常用的一种心理治疗方法,其主要原理是在认知理论的基础上,通过对患者错误认知和观念进行改变,使不良情绪与行为得到纠正,能够使患者正常的进行各种心理活动,最终达到有效的治疗目的。笔者现将康复期精神病患者认知心理治疗的护理观察汇报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我科收治的康复期精神病患者90例进行分析讨论,其中男性患者42例,女性患者48例,年龄在23-59岁,平均年龄为35.18±2.39岁。此组患者的精神症状缓解或已经消失,自知力已经恢复或部分已经恢复,病情处于稳定状态,但还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这种心理问题不是精神病的疾病状态。其中:双向情感障碍患者23例,精神分裂症患者47例,神经症患者18例,应激性精神障碍患者2例;随机将其分为两组,一组患者实施常规护理措施为对照组,另一组患者实施认知心理治疗护理干预措施,比较两组患者的年龄、性别、精神症状、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社会支持、家庭支持等一般资料进行比较无显著差异(P>0.05),具有临床可比性。

1.2 方法 对、工作能力、学习情况等进行收集总结。

1.2.1 治疗阶段 将进行治疗的康照组患者实施常规的护理措施,观察组患者实施认知心理治疗及护理干预具体方法如下:

此组患者均进行常规相关的药物进行治疗,在此治疗的基础上联合进行认知心理治疗方法。每周进行认知心理治疗1次,每次治疗时间为40-60min。对于此组患者进行护理观察3个月。

1.2.2 认知心理治疗方法 由我科有资历的心理咨询医师开展认知心理治疗。

1.2.2.1 准备治疗阶段 收集康复期精神病患者的各方面资料,其主要包括诱发精神病的社会心理因素、家庭社会背景、人际环境关系、婚姻恋爱史、性格复期精神病患者在安静的房间内并由咨询师与患者进行有关心理治疗的交谈与交流。注意对患者求诊的目的要耐心倾听,并鼓励患者对自己内心存在的问题进行倾述,在交流中一定取得患者的信任,对于患者所存在的心理问题要进行有效的分析和解释,帮助患者能够找出问题所在,对患者的错误认识进行纠正,并对患者所提出的问题给予有效的解决的方法。

1.2.2.2 巩固治疗阶段 对于康复期精神病患者进行反复的认知治疗训练。尤其是针对病情反复的精神病患者,应耐心细致的进行有效的心理分析,对错误认知及时进行纠正,鼓励患者在日常生活中自我进行锻炼,以巩固认知心理治疗的疗效。

1.3 效果评定 对于两组患者在治疗后分别由心理医生用SGL-90[3]进行检测治疗结果,该评定表共有90个条目,其中主要分为躯体化、人际关系敏感度、强迫、焦虑、抑郁、敌对、偏执、恐怖以及精神病性等症状因子,每一项主要按5级评分进行评定,得分越高证明心理症状越明显。问卷由心理医生监督发下并同意回收。

1.4 统计学方法 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χ±s)表示,采用方差分析,统计分析使用SPSS11.3软件包完成,P

2 结 果

两组患者在经过不同的治疗后,观察组患者的SGL-90评分的心理健康状况的各个项目均明显优于对照组,经比较具有显著差异(P

3 讨 论

精神病患者在急性期发病时,由于受精神症状和自我缺乏认知力的影响,主要以药物治疗为主,但是进入康复期后,患者的精神症状逐渐的消失或者缓解,自知能力能够恢复,因此,在对于康复期精神病患者存在的各种心理问题应适时认知心理治疗方法,并针对性的进行心理干预这对临床康复治疗有重大的意义。从以上报道可以证明,对于康复期精神病患者的认知心理治疗是至关重要的,可以提高精神病患者的康复期治疗效果,提高患者的认知力,对日后生活质量以及促进患者的全面康复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雅坤.认知行为疗法在疼痛治疗中的运用现状及展望[J].中国疼痛医学杂志,2010,91(3):120.

精神心理的治疗方法篇4

据中国疾控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提供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但公众对精神障碍的知晓率不足五成,就诊率更低。现在,神经精神障碍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已排名首位,约占中国疾病总负担的20%。

目前,全国的重症精神病人有1600万之多。有人说他们是“定时炸弹”,关于精神病人伤害人或者被伤害的报道也是屡屡出现,近几年来,每年有1万多人次肇事肇祸事件是由精神病人引起的,精神病患者的肇事率为10%,给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威胁和危害非常大;同时,这个被边缘化的社会群体已是让人避无可避,精神病人需要我们关注。

然而,我国精神卫生方面的医患及管理的现状却不容乐观。

首先,我国的精神病医疗资源匮乏。全国的注册精神科医师16383人,平均每10万人口拥有1.26名精神科医师,这与全球平均每10万人口3.96名精神科医生的水平相比,仅为后者的32%;我国每10万人口拥有的精神科护士只有2.1名,这与全球平均水平即12.63名相比,仅为后者的17%。同时,因经济发展不平衡,现有的机构和人员相对集中于东部一些省区,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精神卫生资源匮乏,许多患者难以得到必要的住院治疗。我国儿童、老年等专业方向的精神科医生严重不足,临床心理学工作者、精神卫生社会工作者、康复治疗师则更加缺乏。

其次,病人的巨大负担由家庭承担。据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的估算,中国有90%的精神病人都和家人住在一起。由于人们对于精神病相关知识的匮乏,相关的社会组织的缺失,政府职能尚在完善,许多在家的精神病人过着非常惨淡的生活,他们的家人也异常痛苦。如果送专业医院治疗,医疗费用又是一件让人头疼的

事情。

再次,被抛弃的病人权益无法保障。被家庭或者医疗、救助机构抛弃的精神病人只能流落街头,流浪精神病人在我国的确切总数尚无统计,据研究者估算,应在3至6万人左右。对于如何保障流浪精神病孕妇的权益,目前在我国法律仍然是个空白。

最后,救助和治疗的现实极为尴尬。根据2003年8月颁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条例》,救助站对精神病人采取的是“先予救治、后予救助”,所以救助站只接收经过医疗、病情得到缓解的这类流浪者。而在收容站改为救助站之后,救助就变成了“自愿救助”。另外,各个职能部门之间互相踢皮球,推脱责任,不愿接受精神病人。

总之,我国的精神病现状堪忧,随着精神病群体越来越大,相应的配套设施和医护人员不足的情况也越来越突出,差距之大确实给精神病人的管理、救治带来了难以调和的矛盾。

孕育30年之久的《精神卫生法》

2012年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孕育30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下简称《精神卫生法》)并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精神卫生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

共七章八十五条的《精神卫生法》,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精神障碍的康复、精神卫生工作的保障措施、维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等作了

规定。

解决当前精神卫生突出问题

纵观《精神卫生法》,其在立法思路上主要体现了五点:

一是立足现实,解决当前精神卫生工作的突出问题。我国约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1600万,而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总体上比较薄弱,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人员缺乏,截至2010年底,全国仅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1468家,精神科医师约两万名,精神障碍防治和康复能力严重不足。这一立法立足现实,解决防治和康复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是切实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精神障碍患者属于弱势群体,社会上对其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法律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特别关注和切实保障,通过完善的制度设计,保障其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保障其充分享受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其依法享有司法救济权利。

三是坚持服务与管理相结合。精神卫生法既建立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体系,为患者提供有效的救治救助服务,又建立有序管理的制度,防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努力实现保护个人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四是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治疗、康复相结合。精神卫生工作重在预防,精神卫生法大力加强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学校等的责任,增强公众心理健康意识,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同时,加强精神障碍治疗、康复服务能力建设,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康复的整体水平。

五是明确责任,建立机制。精神卫生工作涵盖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等各个环节,不仅涉及政府和卫生、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还涉及家庭、所在单位、社区、残联等主体。做好精神卫生工作,必须明确各有关主体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卫生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治疗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精神卫生法》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提高公众心理健康水平;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环境,关注职工心理健康;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考虑到家庭在精神障碍预防和患者看护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精神卫生法》明确了家庭的相关责任,要求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提高精神障碍预防意识;发现家庭成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帮助其及时就诊,照顾其生活,做好看护管理。

此外,《精神卫生法》还对医务人员、监狱等场所、社区、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心理咨询人员等在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方面的责任作出了规定。

诊断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也是本法重点解决的问题。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达到需要住院治疗的程度,是一个医学的专业判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严格依条件和程序作出判定;实施住院治疗措施,必须以医疗机构作出的“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为依据。

《精神卫生法》规定了医疗机构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遵循的原则,完善了精神障碍诊断、治疗、住院、出院等程序,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加强了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强化了对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保护,规范了精神卫生服务。

关于非自愿住院治疗,《精神卫生法》严格限定了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条件和程序,明确是否患有精神障碍以及是否达到需要住院治疗的程度,是一个医学的专业判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以就诊者的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严格按照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出具诊断结论。

设专章规定精神障碍的康复

为了通过康复巩固治疗效果,本法设专章规定,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医疗机构应当为社区康复机构提供有关精神障碍康复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此外,《精神卫生法》还规定了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村委会、居委会、残疾人组织、用人单位、监护人等在患者康复方面的责任。

保障促进精神卫生事业发展

为解决目前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不足、医务人员缺乏、非精神科医务人员对精神障碍的识别能力不强,患者得不到及时诊断、治疗、康复等突出问题,《精神卫生法》从人、财、物三个方面加强了精神障碍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保障和促进精神卫生事业的发展。

不得非法限制患者人身自由

《精神卫生法》在总则中宣示: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病历资料等信息予以保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患者,不得非法限制患者的人身自由。

同时,《精神卫生法》还对保障患者权利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

一是保障患者获得救治、康复的权利。规定医疗机构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诊断;不得因就诊者是精神障碍患者,推诿或者拒绝为其治疗属于本医疗机构诊疗范围的其他疾病;有关方面应当为严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提供精神科基本药物维持治疗,按照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患者通过医保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医保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区康复机构应当为需要康复的患者提供场所和条件,对患者进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训练,监护人应当协助患者进行康复训练。

二是保障患者接受教育和就业的权利。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扶持有劳动能力的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并为已经康复的人员提供就业服务。

三是保障患者知情同意等权利。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和治疗方案、方法、目的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实施导致人体器官丧失功能的外科手术等治疗措施,应当取得患者书面同意并经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批准;除在急性发病期或者为了避免妨碍治疗可以暂时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自愿住院治疗的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四是保障患者申请救济的权利。规定对有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危险的严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为保障患者的司法救济权利,还明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有关单位和个人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讼。

此外,本法还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司法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法律界人士眼中的亮点

法律界人士认为,今年将实施的《精神卫生法》有如下亮点。

亮点一:“心理援助”入法

在遇到重大灾害和突发事件,当事人的心理可能或多或少的受到创伤,在这样的情况下,就需要心理援助。新颁布的《精神卫生法》的第十四条明确提出,“发生突发事件,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开展心理援助工作。”可以看出,心理援助将常态化。另外,新法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教育机构有义务关注职工、学生的心理健康,并在必要的时候有义务向相对人提供心理援助辅导。

亮点二:“住院自愿原则”是突破

这次立法,最大的突破就在于明确了住院实行自愿原则,即精神障碍患者拒绝住院权。而且,设定了非自愿治疗的实体条件,也就是在哪些具体情形下,才可以把人送进精神病院。再有,亲属送治权、精神障碍鉴定等,立法都有修改和完善。法律是一视同仁的,《精神卫生法》之所以把精神障碍患者划分出来,视其为特殊人群,目的是为了保护弱者,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权益,而不是为强行收治开便利之门。这才是立法宗旨。虽然前20年走了“自制力”标准弯路,但本次立法回归

本源。

亮点3:非自愿治疗执行法律标准

关键在于非自愿治疗的标准。征求意见稿设定的标准是:在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其监护人、近亲属应当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

这里提到的“扰乱公共秩序”,不少专家学者提出了质疑。因为很多行为,比如投诉检举不实、网络不当言论等,都有可能被当成“扰乱公共秩序”。

一审稿采纳了这些意见,删除了“扰乱公共秩序”,重新设计了非自愿治疗标准,但其中提到的“不住院不利于其治疗”,再一次引发了质疑。因为如果不住院,是不是就不利于患者治疗?决定权还是掌握在医生手里,医生权力有被滥用的风险。

结果终稿删除了这个规定。这是又一个重大进步,意味着非自愿治疗——这个纠结多年的问题,不再由医学标准界定,而是要执行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

亮点4:患者可以获得司法救济

亲属送治权,也就是谁有权把人送进精神病院?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监护人、近亲属可以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若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并通知其监护人、近亲属。

其中提到的“监护人”,争议比较大。按照法律规定,监护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看起来很好认定,可实践中,由于认定程序缺位,也就是谁来确定监护人,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医生极有可能直接把送治人当成监护人。

立法者发现了这个问题,所以一审稿删除了“监护人”,同时把送治权调整为:近亲属可以将疑似精神障碍患者送往医疗机构;当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

诊断。

精神心理的治疗方法篇5

关键词:行为疗法;精神分裂症;护理

【中图分类号】R74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526(2012)06-0382-01

近年来,行为疗法被广泛地应用于精神分裂症的护理康复中,取得了不错的临床疗效。笔者现就国内精神分裂症护理康复方面,对应用该疗法的临床研究评价综述如下:

1行为治疗方法临床疗效的探索

1.1认知行为疗法对精神分裂症护理康复效果:认知行为疗法是建立在认知理论和学习理论基础之上。该疗法的特点是操作简便、节约时间、见效快、临床效果显著。王氏等将64例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随机分为单纯药物治疗组32例和药物联合认知行为心理护理治疗组32例进行对照研究,其认为整体护理中应用认知行为疗法对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阴性症状有明显辅助疗效。贾氏等通过将60例精神分裂症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探讨认知行为护理疗法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疗效及可行性。对照组给予标准精神科护理和一般情感支持;观察组在此基础上给予系统认知行为护理疗法。结果显示认知行为护理疗法融入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治疗与护理中是可行的,对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症状缓解有较大作用,可更好地弥补药物治疗的不足。龙氏等通过对270例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认知行为干预,研究结果发现,药物联合认知行为疗法治疗研究组各项评分指标均显著好于对照组,精神症状的改善比对照组更快。而且药物联合认知行为疗法治疗对患者的心理、社会和职业功能改善更明显。邓氏等通过将符合条件的患者随机分为治疗组和对照组来了解认知行为疗法对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疗效。治疗组在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增加认知行为治疗,而对照组只给予单纯的药物治疗,分别在治疗前、治疗第2周末、第4周末、第8周末予以阳性和阴性症状量表评分。结果至第8周末,治疗组PANSS量表的得分明显低于对照组,差异具有显著性(P

1.2阳性强化疗法对精神分裂症护理康复效果:近年来,大量的学者也在积极的探讨阳性强化疗法对精神分裂症护理康复的临床疗效。刘氏等通过对80例住院女性精神病人在药物治疗的同时进行l0个月代币强化行为疗法观察,并采用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阳性症状量表(SAPS)、阴性症状量表(SANS)和总体评定量表(GAS)于治疗前后分别进行疗效评定。观察结果显示在抗精神病药治疗的基础上,辅以代币强化行为疗法,可明显矫治住院女性精神病人因病态心理导致的各种不良行为,改善和强化病人接触,促进了患者的康复。威氏[7]通过对40例住院男性精神分裂症病人进行3个月奖励行为疗法的干预治疗观察,结果显示病人的社会能力、社会兴趣以及个人整洁的因子明显提高。肖氏等对40例平均病程19年的慢性精神分裂症病人用奖励行为疗法进行治疗,来评价该疗法对慢性病人社会功能康复的作用,治疗六周后病人话动交往增加,意志要求增强,有回归社区的需求。李氏等通过对研究组和对照组的各45例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追踪观察,研究组在药物治疗的同时并实施行为阳性强化训练,对照组只用药物治疗。结果显示行为阳性强化训练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远期疗效有明显的作用。

2行为疗法用于精神分裂症各个症状治疗效果的临床探索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常见的病因尚未完全阐明的精神病。多起病于青壮年,常有特殊的思维、知觉、情感和行为等多方面的障碍和精神活动与环境的不协调。一般无意识和智能障碍。病程多迁延。

我国许多临床工作者将认知行为疗法联合抗精神病药物用于精神分裂症各个症状的治疗,并取得了满意的临床效果。陶氏等将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l77例,随机分为有无认知行为疗法两组,观察认知行为疗法对首发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疗效。结果显示早期认知行为疗法干预能明显改善首发精神分裂症临床症状,缩短住院时间。李氏等将76例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来探讨早期干预对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康复效果。其中对照组常规用氯氮平治疗,观察组在此基础上实施为期8周的心理社会干预措施,并随后进行为期年的随访。结果认为对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辅以综合性早期干预措施,可有助于改善患者的精神症状,改善认知功能并降低其复发率。

3结语

精神分裂症患者因受精神症状的影响,不能适应家庭和社会生活,难以被家庭和社会接纳,而且由于患者服药依从性低下,导致复发率高,行为疗法能改善其认知功能,提高服药依从性,树立正确的与现实相适应的行为规范,重建患者的自我保护以及应付困难环境的能力。积极推广认知行为疗法和阳性强化疗法在精神科护理的应用有重要意义。

但是目前也存在一些问题:①目前我国在行为疗法方面的研究基本上集中在临床观察方面,而理论研究却非常少,理论创新则更少,特别是对阳性强化法是否还有更有效的强化模式仍需进一步加强研究。②在临床研究方面,对行为疗法的研究也都是集中在治疗精神分裂症方面,是否能在其他功能性精神障碍方面加强研究,值得大家探讨。③对精神分裂症的临床观察,无论是分型、精神症状或者预后的研究均不足,需要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

参考文献

[1]龙川铁,张研民.认知行为疗法对精神分裂症疗效观察[J].中国冶金工业医学杂志,2006,23(3):361

[2]邓良华,李耀东,宋志文,等.认知行为疗法对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疗效分析[J].中国民康医学,2008,20(15):1702-1703

[3]周卓娅.代币强化行为疗法对精神病人康复治疗的探讨[J].中华现代护理,2005,2(1):18-19

[4]刘锋,魏伟,黄妹青,等.代币强化行为疗法对住院女性精神病人的效果研究[J].中国民康医学杂志,2003,15(10):626-628

精神心理的治疗方法篇6

关键词:精神疾病;康复;健康教育

精神疾病患者的无法自控的行为及社会功能的缺陷给他人、家庭和社会带来极大危害。健康教育是通过对精神病人进行相关知识的宣教及心理健康的指导来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行为及认知,从而改善精神病患者的精神症状,是整体护理的重要内容。为探讨健康教育对精神疾病患者康复的影响,本研究选取235例精神疾病病人随机分组对照分析,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0年3月至2012年3月在我院住院的235例精神疾病病人,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CCMD-3 [1]中各类精神疾病诊断标准。随机分为治疗组138例和对照组97例。治疗组:男68例,女70例,平均年龄42.6±6.4岁,平均病程5.2±2.5年,平均教育程度6.8±5.2年,精神分裂症35例,抑郁发作28例,心境障碍26例,酒精所致精神障碍18例,躁狂发作22例,其它精神障碍9例;对照组:男58例,女39例,平均年龄44.6±5.4岁,平均病程5.6±3.5年,平均教育程度6.2±5.8年,精神分裂症28例,抑郁发作18例,心境障碍16例,酒精所致精神障碍18例,躁狂发作12例,其它精神障碍7例;两组在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等方面比较,无明显差异。

1.2 方法

1.2.1 治疗方法

    两组病人均按常规接受精神药物治疗及护理,治疗组在此基础上实施健康教育,而对照组不作宣教。健康教育方法:入院初期:由于患者正处于急性发病期,精神症状较明显,认知力明显下降,自我控制能力低,此时应主要宣教疾病知识,针对不同的个体,进行针对性的宣教,使患者了解自身疾病的病因、性质、表现形式、治疗方法及效果等,帮助患者克服恐惧心理,尽快适应环境,配合治疗;治疗阶段:治疗过程中药物的不良反应会对患者的精神状况及信心产生较大影响,可以由康复后的病友介绍个人经验,护士讲解和演示,并推荐图书或者专家讲座等,一周3次,帮助患者正确认识药物治疗,争取获得患者的支持与配合。康复阶段:经过系统治疗及护理后,患者的精神症状及认知能力的得到恢复,此时主要宣讲康复的注意事项,按时服药,注意情志刺激,提高自身抗打击能力,并定期复查。出院指导:坚持服药、保持愉快心境、饮食禁忌、定期复查的重要性及病情复发时的处理等。

1.2.2 效果评定 治疗前及治疗后6周分别评价N-BPRS评分及NOSIE评分。

1.2.3 统计方法

在统计学软件SPSS17.0上完成,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

2 结果

     治疗前两组评分无显著差异,治疗后两组NOSIE评分均高于治疗前,N-BPRS评分低于治疗前,且治疗组病人NOSIE评分高于对照组(p<0.05),N-NBPRS评分明显低于对照组(p<0.01),见表1。出院1年后治疗组复发率低于对照组(p<0.05)。

3 讨论

精神疾病是指由于机体内外各种致病因素的影响,出现大脑机能紊乱,导致认知、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障碍的疾病,对他人、家庭及社会造成严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2]。随着社会的发展,精神疾病患者数量呈上升趋势。因此如何减少和防治本病的发生,使患者早日康复,是当前精神科临床工作者的首要任务。本研究中治疗前两组评分无显著差异,治疗后两组NOSIE评分均高于治疗前,N-BPRS评分低于治疗前,且治疗组病人NOSIE评分高于对照组(p<0.05),N-BPRS评分明显低于对照组(p<0.01),出院1年后治疗组复发率低于对照组(p<0.05)。表明精神疾病患者常规药物及护理的同时,定期辅以健康教育,不仅能够有效的缓解精神症状,对于患者的康复有显著地效果。

健康教育一方面为患者讲解专业知识,加强医患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帮助患者提高对疾病的认识,消除对疾病的恐惧,正确面对各种现实矛盾,提高对生活的信心和能力,这是降低复发率的重要措施[3]。另一方面,对患者家属也进行知识普及,讲解精神疾病的危害性及可预防性,减少家属的痛苦和心理负担,并取得相互配合,从而降低精神疾病的危害[4]。

在精神疾病的康复治疗中,药物治疗及相应护理起主要作用,但健康教育是促进精神疾病患者康复及防止复发的重要的辅助手段。由于本研究样本较少,病种较少,难免存在偏见,希望能对今后的精神疾病的防治起到一定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济南[M].济南: 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1: 4.

[2] 殷德华.住院精神病人对健康教育的需求和护理对策[J].中国民康医学,2008,20(24):2997~2998.

精神心理的治疗方法篇7

【关键词】精神卫生工作;社会政策

一、我国对精神健康政策保护的历史沿革

我国精神健康卫生政策自1958年制定以来,主要经历了起步—发展—全面开展三个阶段,其工作的核心思想也由由“积极治疗”逐步转变为“治疗为主,防治结合”。1958 年在南京召开的全国第一次精神病防治工作会议拉开了我国精神疾病防治工作的序幕。根据会议提出的“积极防治,就地管理,重点收容,开放治疗”的方针,这一时期的精神卫生工作建立了我国精神卫生体制的大体框架,精神病三级防治网在城乡初步建立。从世界范围看,精神卫生的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重点是保护社会,其对象主要为重性精神疾病的收治。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的主要方针自1958 年后的20多年大致与此相适应。

“七五”(1986—1990年)规划明确提出发展社区精神卫生保健的方向。结合世界精神卫生发展第二阶段的要求,为保护患者,扩大精神卫生服务,促进健康。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兼顾两个阶段的需求,既要重视预防,又要加强治疗。根据城乡工业不同发展,家庭结构、人口结构的改变,精神卫生保健工作的发展进入到了第二个阶段。城市精神病三级防治网由依靠初级卫生保健组织,发展为以专业机构为中心或以社区为中心开展的精神卫生工作。农村则以家庭为单位开展防治工作。这一发展的核心目的是为了减少心理卫生和行为问题的发生。

《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八五”实施方案》着重强调提高人们对精神卫生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社会、心理和行为因素在健康和疾病中重要作用的认识。至2000年,我国的精神卫生工作进入到了全面发展的阶段。2006 年10 月11 日,党的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广泛开展和谐创建活动,形成人人促进和谐的局面”的部分中,提出“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人们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健全心理咨询网络,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这标志着心理健康成为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维护精神健康更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工作。随后,我国的精神卫生真正进入到了政策实施阶段。

二、我国现有精神健康康复的现状

回顾我国有关精神卫生保护政策的发展,不难看出政府对于精神卫生的认识,尤其是对于精神健康障碍患者的认识是逐步深入的。从起步阶段的以治疗为主,到“治疗为主,防治结合”,对于预防精神健康问题的重视逐渐加深。对于精神健康障碍患者的管理和照顾,从最初避免患者过激的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转变为对其权益的探究与保障。但从具体来看,我国精神健康障碍患者的康复在政府投入力度以及专业机构服务水平等方面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支持。但由于政策投入及专业水平的限制,逐渐增加的精神障碍患者在康复过程中仍然面对着巨大的挑战。

(一)政府对精神健康障碍患者康复的投入

从财政方面来看,中央对精神疾病的管理、治疗投入逐渐加大,但对与精神健康障碍患者康复相关的医疗、社区的整体投入不足。国家根据2003年“非典”的防治经验,决定要切实加强公共卫生建设。为此,国家开始了第一个三年的中央补助地方卫生经费项目。这次投入对加大了公共卫生投入力度,但主要集中在对传染病的预防控制领域。2004年中央开始实施补助地方精神卫生项目(686项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作为当年唯一的非传染病预防控制项目列入了中央补助地方卫生经费项目。其核心内容是以保护社会稳定和提高重性精神疾病的治疗可及性为切入点、以探索医院社区一体化的全程服务模式为目标。该项目为进一步降低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肇祸率起到一定作用,但对精神卫生机构的整体投入未有增加。

从立法方面看,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直至2012年10月26日,《精神卫生法》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最终对权益保障、预防康复制度、住院医疗制度等内容做出了规定。首先,该法对精神健康障碍患者的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做出了规定,并对他们的劳动权作出了规定。在精神健康障碍患者康复的过程中,对家庭及其监护人的义务进行了说明。其次,在预防康复方面,强调了身心健康方面的预防,尤其是对公共突发事件的心理干预,并强调家庭在精神健康疾病预防中的重要作用。旨在为心理健康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工作及学习环境。该法重点在于预防,但对于康复过程中患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并未作出保障承诺。最后,在住院医疗制度中,对医务人员的疾病诊疗服务,提出按照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的要求,并对心理咨询人员的技术水平进行了规范。但是对于与精神疾病预防康复的相关机构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工作内容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二)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化康复服务水平

现行对精神疾病治疗的主要方法包括:心理治疗、药物治疗、电痉挛治疗、音乐治疗、工娱治疗等。其中,心理治疗和药物治疗是普遍应用的基本治疗方法。对于轻度神经症患者,一般以心理治疗为主;中重度神经症患者心理治疗和药物治疗需同时进行;精神病患者则是以药物治疗为主,在康复期辅以心理治疗。在精神疾病的治疗过程中,并不仅仅使用这两种治疗的方法,专业人员还将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辅以其他的治疗方法以及辅以何种方法。

自20世纪以来,医学界对健康和疾病的定义和诊断由传统的单因素向多因素以及多因素多结果发展。在整体与整合的观念下,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认为社会与心理因素在人的健康或疾病方面,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这一模式下,医疗工作由单纯的病理取向向人本取向转。医疗工作的对象从针对个体,发展为结合家庭与社区的照顾系统。医疗工作的这些变化能够使得医生的专家角色逐渐淡化,为患者提供人性化的服务。

然而就目前我国的精神卫生康复工作而言,主要的治疗方法以病理取向为基础,认为精神健康障碍患者与普通人不同,他们是有疾病和缺陷的人。他们的康复需要被与社会隔离,他们的潜能、优势等基本的社会心理需要被忽视。因此,精神健康障碍患者的康复,需要建设更全面具体的社会服务方案,为患者提供除病理康复之外的心理、社会系统功能康复服务。

(三)患者对精神健康障碍康复服务的需求

根据国际疾病分类法第十卷(ICD210),精神紊乱分为10 类78亚类。精神分裂症,抑郁、酒精依赖、药物依赖、阿尔茨海默氏病和青少年行为问题是最常见和最危险的心理疾病和行为紊乱。其中,在中国,精神分裂症是最普遍的精神紊乱。调查结果和统计结果均显示精神分裂症呈上升趋势,分别从1982年的4.75‰和5.69‰上升到1993的5.31‰和6.55‰根据新的疾病分类和诊断系统,最近的流行病学调查显示中国的精神抑郁发病率为15‰—15‰,与发达国家的发病率相似。另外酒精依赖、药物依赖、阿尔茨海默氏病和青少年行为等问题在我国的发生率也日益增加。但就目前我国的精神健康康复机构的规模而言,面对这日益壮大群体,其接受及治疗的能力非常有限。将现有的专业康复资源与家庭、社会资源相结合,必是我国精神健康障碍患者康复体系建设的发展趋势。

四、建立健全精神障碍患者康复保护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精神健康障碍患者的康复问题是精神卫生服务的重中之重,也是重大的社会焦点。进一步做好精神卫生服务工作,精神健康障碍患者的康复服务水平内容涵盖面广,涉及整个社会服务的方方面面。为了全面的促进精神健康工作的发展,政府在制定公共卫生政策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政策对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支持,也要将建立健全的康复服务体系纳入考虑。

(一)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注重合理的投入机制建设

精神卫生服务是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单纯的医疗服务不同,它不能由市场去解决,只能由国家财政来投入。因此政府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社会发展整体规划是十分必要的。重新划分各级政府的精神卫生的投资责任,加大中央和省级政府在精神卫生发展中的公共投入比例,能够从财力上形成不断增加的长期有效的神卫生精投入保障机制。同时,对治疗环境的建设及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也需要相应地财力支持。

(二)加强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

精神卫生工作不仅影响着患者的康复水平,也影响着国民的整体精神状况。我国政府应巩固已形成的基本精神卫生体系,拓展防治范围,建立完善的医院—社区治疗体系,使得不同阶段的病人能够获得不同层次的全面康复服务。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当通过一系列配套政策,科学防治精神疾病,依法保障病患群体的基本人权,为精神健康障碍患者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三)将社会工作引入患者康复服务体系

精神疾病的治疗和恢复是一个漫长而艰苦的过程,如果能够在这个过程中及早的发现患者情况并做相应的处理,发病率会大大的降低,治愈率也会显著的提高。因此,将社会工作者纳入精神疾病的防治体系不仅能够为患者提供社会支持,协助家庭和社会与病人建立新的关系助其面对困难,也能够为精神疾病的防治提供具有现代精神病学与相关学科支持的支持,协助社会为病人提供治疗设施与环境治疗环境。与此同时,将社会工作者纳入精神卫生工作领域,有助于建立健全的社区精神疾病防治网,提高个体与社会面对精神疾病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徐唯,李玲,李文咏,崔玄,李雪.我国现有精神卫生体制的历史沿革[J].公共政策,2011,(6).

[2]孙立忠.政府的公共卫生政策对精神健康的促进[D].长春:吉林大学,2008.

[3]周小杭.社会工作在精神疾病领域的干预研究[J].社会工作,2008,(10).

[4]邹自英,胡晓莉,黄海,赵碧.我国精神健康的现状、预防和控制进展[J].西南军医,2004,(6).

[5]陈昌惠,张维熙,沈渔笛.精神分裂症的流行病学调查[J].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1986,(19).

[6]陈昌惠,沈渔笛,张维熙.中国七个地区精神分裂症流行病学调查[J].中华精神科杂志998,(19).

[7]Xiao SF,Yan munity services of depression.China/ WHO Mental Health Awareness Raising Conference,1999,Beijing.

精神心理的治疗方法篇8

关键词:活血化瘀;精神病;疗效

精神失常属于祖国医学“癫狂”的范畴。“癫”相当于精神分裂症,“狂”相当于躁郁性精神病躁狂症和某些精神病的亢奋状态。本病多由情志内伤所致。治疗有涤痰开窍,疏肝解郁,调气破血,清热泻火,养心健脾,安神定志,温肾壮阳等法[1]。选取2012年8月到2013年12月我院收治的精神病患者72例,进行治疗,现报告如下。

1临床资料及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2年8月到2013年12月我院收治的精神病患者72例,随机分成两组,每组各36例,其中对照组男16例,女20例,年龄20-56岁,平均年龄33.07±10.02岁,治疗组男17例,女19例,年龄21-55岁,平均年龄32.97±10.21岁,两组在年龄、性别及病情上没有明显差异,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其中对照组采用精神病西药常规治疗,治疗组在对照组的基础上加用活血化瘀法,桃仁15g,红花12g,三棱30g,莪术30g,赤芍15g,大黄15g,丹皮15g,丹参15g,香附15g,青皮15g。观察两组治疗效果。

1.3统计学处理 采用数理统计软件SPSS19.0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整理与统计分析,并进行卡方检验,P<0.05显著差异具有统计意义。

2结果

两组患者采用两种方法治疗相比于对照组住院日期明显缩短,疗效显著,治疗组总有效率83.3%,明显高于对照组的55.6%,P<0.05显著差异具有统计意义。

3结果

气血与精神病(癫狂)之关系,《内经》、《伤寒》、《诸病源候论》、《千金方》、《外台秘要》、《丹溪心法》、《医学入门》等书籍中均略有记载,至《医林改错》始以调气逐瘀之“癫狂梦醒汤”,为治疗精神病独创新方。但在精神科中医领域,长期以来始终拘泥于“癫狂由痰火所生”,对此法并未曾注意[2]。如按西医之精神病分类,则又分为精神分裂症等不同疾病。但在应用活血化瘀法治疗之后,皆有一些效果,有些病例又具有兴奋躁动,阳狂有余等一些共同征象。根据我们的经验,凡属有兴奋躁动、阳狂有余之征象者,临床疗效较好;反之,以淡漠呆滞、幻觉妄想为主要征象者,疗效不佳。我们初步发现这样一个趋向,也能与异病同治之理论相符。但如欲进一步掌握此法治疗精神病的客观规律,则尚须作深入研究。对应用活血化瘀之机制,至今尚未明了。中医学治疗精神疾病的主流思想,自朱丹溪之后,多从“痰”论治。阳性病证如狂病,多从痰火扰心论治,用生铁落饮等方剂治疗;阴性病证如癫病,则多从痰气郁结论治,用涤痰汤等方剂治疗。对于金元以前从瘀论治的思想,则并未得到后世医家的广泛重视。《素问・灵兰秘典论》曰:“心为君主之官,神明出焉”,指出了心在精神活动中的主宰地位。《灵枢・本神篇》曰:“心藏脉,脉舍神”,说明心对精神活动的主宰是通过其主血脉的功能实现的[3]。因此,心气充沛、心血充盈,才能保证血脉的通畅无碍,也是精神活动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如果气虚、血虚、痰浊、痰火等各种病理因素影响到心主血脉的功能,使得血脉瘀阻、神明失养,就会出现各种精神异常的症状。总之,上述各种因素为病之本,血瘀为病之标。

对于血瘀在何处,历代医家有着不同的观点。张仲景认为,“血在下焦,少腹当硬满”,“热入血室”,“热结膀胱”,提出了血蓄下焦血室的观点。当代老中医胡希恕据此提出血蓄下焦,恶血上冲是精神疾病的主要原因。张锡纯说:“神明之功用,原心与脑相辅而成”,“癫狂之证,乃痰火上泛,瘀塞其心与脑相连窍络,以致心脑不通,神明皆乱”;他认为心窍瘀阻,心脑之间的脉络不通是精神疾病的原因。王清任也提出癫狂“乃气血凝滞脑气,与脏腑气不接,如同做梦一样”,认为血瘀于脑络、脑与脏腑气不通是精神疾病的根本原因。综合来看,血瘀有三个部位:脑、心、血室。脑,古人称为泥丸,为上丹田;心,为中丹田;血室,即胞宫,为下丹田。丹田者,神所聚之处,若因气虚、血虚、痰浊等病理因素,使得气机阻滞,瘀血凝结,神机失用而影响正常的精神活动则为病。因此,在活血化瘀疗法的应用上,应当综合考虑病因、病机,抓住主证、辨清标本进行治疗。如狂病以痰火为主证者,先涤痰降火,后活血化瘀。癫病以痰浊为主证者,先涤痰化浊,后活血化瘀,是先治其本,后治其标;如表现以血瘀为主证者,先活血化瘀以治其标,再寻其本而治之[4]。历代医家多从痰论治,是治病之本;从瘀论治,是治病之标。两种治疗思想在具体的临床运用上并不矛盾,应当根据病情的实际,灵活运用,而不可将活血化瘀当成精神疾病的万能治法来应用。

现代学者对活血化瘀治疗精神疾病的作用机制做了深入的探讨。通过对一些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液流变学研究发现,在其血液呈高浓、黏、凝、聚状态下,活血化瘀治疗之后,全血黏度明显下降。这说明血液流变学的改善和血瘀证的消除可能是精神分裂症病情转归的重要因素,也可能是活血化瘀治疗精神疾病的作用机制之一。本组资料显示,活血化瘀,是我国古代治疗精神病的基本法则之一,加用本治疗,对精神病的防治大有作用,疗效显著,病程能明显缩短,对精神病人的康复确有广阔的前景,值得临床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陈彩红,李军. 活血化瘀法治疗气滞血瘀型痛经60例[J]. 河南中医,2014,02:311.

[2]王英娜. 活血化瘀法在糖尿病周围神经病变治疗中的应用[J]. 辽宁中医杂志,2014,02:239-240.

推荐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