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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向书8篇

时间:2022-06-03 11:23:13
意向书篇1

立意向书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就乙方加入________________事宜,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合作意向:

1.甲方派专员为乙方进行立地评估和市场调查,乙方愿遵守甲方合作约定,并预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考察费用。

2.乙方选择店址为:___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___市(县)_________区(乡镇)_________ 路(街)_________ 号。

3.本意向书________个月内,甲方负责为乙方进行市场调查和评估。甲乙双方根据评估确定店面最终成立与否,甲方负责三日内通知乙方。

4.签定本意向书后,乙方派________名培训干部(一名会计,两名培训店长,培训费每人每月_________元人民币)至甲方培训。

5.(a)若乙方选址适合_________店开设而成立,则乙方缴纳的预付款转为劳务技术辅导费。

(b)若乙方选址不适合_________店开设,则甲方为乙方进行市场评估的考察用不予退还。

6.本意向书为草约,超过意向期,本意向书自动失效。

7.加入_________店成立,则双方另签正式合约书,一切以合作合约书为准。

意向书篇2

立意向书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就乙方加入________________事宜,甲、乙双方达成以下合作意向:

1.甲方派专员为乙方进行立地评估和市场调查,乙方愿遵守甲方合作约定,并预付甲方人民币_______元作为考察费用。

2.乙方选择店址为:___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___市(县)_________区(乡镇)_________ 路(街)_________ 号。

3.本意向书________个月内,甲方负责为乙方进行市场调查和评估。甲乙双方根据评估确定店面最终成立与否,甲方负责三日内通知乙方。

4.签定本意向书后,乙方派________名培训干部(一名会计,两名培训店长,培训费每人每月_________元人民币)至甲方培训。

5.(a)若乙方选址适合_________店开设而成立,则乙方缴纳的预付款转为劳务技术辅导费。

(b)若乙方选址不适合_________店开设,则甲方为乙方进行市场评估的考察用不予退还。

6.本意向书为草约,超过意向期,本意向书自动失效。

7.加入_________店成立,则双方另签正式合约书,一切以合作合约书为准。

意向书篇3

潜在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潜在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易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意向书不具有约束力,所包含之条款有待上述潜在卖方与买方就可能发生之交易(本处应指“资产出让”)进行磋商。本意向书不应被视为任何合同、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而应视作仅为磋商之目的而订立的有关本意向书项下可能达成之合同的条款概述。签署本意向书之目的是为了能够便于潜在买方就购买价格筹措资金。双方应对本意向书之内容保密,且除了本意向书项下双方及其雇员、律师、会计师和潜在买方之潜在贷款方之外,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本次磋商之交易条款随附其后,但是除非且直到潜在的买卖双方签署书面协议,这些条款(及潜在卖方自身)将不具有约束力。随附条款中“应该”一词仅为合同阅读之惯例,并不意味随附之条款具有或将要具有法律约束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终止/续签合同意向书

______ 小姐/先生ms/mr.

你的劳动合同将于___年__月__日到期,请按下表内容,填上自己意向,于___年__月__日前交回人力资源部。

your labor contract will expire on _____.please fill your intention in the form follow and hand it back to human resources dept.on _____.

 

???????????????????? 人力资源部

???????????????????? ___ 年 __ 月 __ 日

职工意向your intention:

终止terminate

续签 resume??????????????????? 签 ___ 年year

注:连续在本店工作满十年以上,签约时可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remark:there is no time limitation when signing this contract if having worked for over 10 years in the hotel.

部门意向 dept. intentio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工签名 employee signature__________????日期 date: ______

意向书篇4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商业登记号码: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传真:_________

一、 乙方有意以下列条件向甲方承租_________商铺

??1、 品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2、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3、 意向商铺位置:第_______层第_______号铺位

??4、 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5、 租期:__________年

??6、 意向租金:___________

二、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为租赁该铺位的认租意向金。

三、 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上述意向商铺的权利。

四、 甲方正式对外公开招商,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天内与甲方签署《租赁确认书》或正式《租赁合同》,_______所缴纳的认租意向金自动转为租赁定金或履约保证金;逾期则视做乙方自愿放弃优先承租该意向商铺的权利,甲方有权另行处理该意向商铺而无需事前知会乙方,并退还乙方已缴纳的认租意向金。

五、 本《承租意向书》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____ 乙方(章): 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委托人:____ 委托人: ____

电话:____ 电话:____

传真:____ 传真:____

住所地:____ 住所地:____??

开户银行:____? 开户银行:____

账号:____ 账号:____

邮政编码:____ 邮政编码:____

意向书篇5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商业登记号码: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传真:_________

一、 乙方有意以下列条件向甲方承租_________商铺

??1、 品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2、 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

??3、 意向商铺位置:第_______层第_______号铺位

??4、 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5、 租期:__________年

??6、 意向租金:___________

二、 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为租赁该铺位的认租意向金。

三、 乙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上述意向商铺的权利。

四、 甲方正式对外公开招商,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____天内与甲方签署《租赁确认书》或正式《租赁合同》,_______所缴纳的认租意向金自动转为租赁定金或履约保证金;逾期则视做乙方自愿放弃优先承租该意向商铺的权利,甲方有权另行处理该意向商铺而无需事前知会乙方,并退还乙方已缴纳的认租意向金。

五、 本《承租意向书》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____ 乙方(章): 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

委托人:____ 委托人: ____

电话:____ 电话:____

传真:____ 传真:____

住所地:____ 住所地:____??

开户银行:____? 开户银行:____

账号:____ 账号:____

邮政编码:____ 邮政编码:____

意向书篇6

乙方:

为满足各自经济利益,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则,达成合约:

一、乙方应具备如下基本前提条件:

(1)乙方对该专案已经完成书面可行性建设方案与商业实施方案;

(2)该项目已经中国政府同意并批准进行建设与经营;

(3)乙方对该项目具备合法、独立的建设权与经营权;

(4)乙方能够独立落实并完成项目投资各项基本实施条件并提供办理的相关手续;

(5)乙方对于向甲方(投资人)就该项目所提供的相关书面档的真实、合法与有效性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并有经济实力与甲方共同完成投资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成本;

二、在乙方提供相关项目资料后,甲方认为乙方有能力满足上述第一条款的所有内容,则开始执行如下协议条款:

三、甲方与乙方就-----------项目合作,项目投资总额为 亿元人民币,乙方需甲方对该项目投入前期资金 亿元人民币;

四、甲乙双方约定项目合作期为 年;

五、甲乙双方合作,甲方认可对该项目投入现汇为合作条件,乙方认可以自有资产或项目资产(包括项目建设权与经营权、对该项目已投入资产、该项目预期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及经营收益)作为合作条件及投资资本金偿还抵押与向甲方利润分配保障。乙方确认在合作期内自有项目的净收益值为 亿元人民币(甲方认可乙方就该项目提供第三方担保);

六、甲方向乙方项目现汇投入币种为 币,按投入当期汇率兑换人民币,多余兑换金额由甲方即时收回;

七、甲乙双方就专案合作,建成后专案总资产所有权明确归属于乙方所有;

八、甲乙双方合作,乙方可依据众多会计师事务所中可能实际出现的最低收费价格和甲方每次有可能投入的实际合作资金(首次为 万元整)为上限来确认每次最高评估价值,并办理资产评估的相关手续和支付评估费用。乙方专案经营现状需在签约所在地并由具备国际专业水准机构进行评估与审计,经甲方确认后作为投资法律保障,在与乙方办理合作抵押手续之后,即时投入合作资本(有关专业评估与审计机构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可);如果甲方根据中国境内专业律师机构出具的有关尽职调查报告认为乙方的情况比较特殊,虽然未做评估与审计,但已可根据乙方所提供的相关项目资料和甲方去乙方所在地所进行的前期实地考察,确认乙方具备投资条件,则在乙方能够以现实自有资产或项目资产作为抵押并与甲方办理合作抵押手续之后,甲方应将首批合作资金 万元在 个工作日内以甲乙双方认可的方式投入,余款按乙方根据项目专案建设进度向甲方提出相关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回函确认后分批投入(乙方可以负担甲方去乙方项目所在地办理合作抵押手续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或为甲方报销相关差旅费用);

九、甲方对乙方项目投资,在双方约定合作期内,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每年 %的投资收益比例以及甲方实际投入资金数量,每年向甲方分配经营利润,直至合作期满;

十、甲乙双方合作期内,乙方自由计划偿还甲方投入资本金,于合作期满时,乙方需无条件全额偿还甲方投入资本金;

十一、甲方责任:

1、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有关项目资料,经初步论证后,如认为乙方的项目有考察的必要,则应向乙方发出考察的通知,在得到乙方的回函确认后,由乙方支付费用,为甲方安排相关考察人员的差旅事宜,但不予提供现金给甲方自行使用。甲方对乙方的项目考察完毕当日,应向乙方出具内容同时包括考察完毕的结束语和 天之内最终确认甲方是否有必要对乙方项目继续运作的回函。如到时间后,甲方仍不通知乙方,则乙方可认定甲方不会对该项目投资,同时该协议作废。如果在约定时间之内,甲方回函通知乙方应找相关的专业机构对乙方的项目做尽职调查报告,则甲乙双方的合作进入本协议十一条款的第2条内容;

2、甲方可自由决定乙方的项目专案现状是否有必要办理律师尽职调查、评估和审计。如果,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相关律师事务所经过调查之后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得出乙方的项目不具有真实、有效并合法的结论,那么本协议同时作废(涉及律师调查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反之,如果尽职调查报告得出乙方的项目具有真实、有效并合法的结论,那么,从相关律师事务所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之日起 天之内甲方不予书面通知乙方是否继续办理评估和审计委托手续并陈述相关正当理由,或在相关专业机构对乙方的项目所做评估或审计未得出乙方项目出现重大问题结论之日起的 天内甲方未办理合作抵押手续,或甲方在和乙方办理合作抵押手续之日起的 天内甲方未投入资金,则甲方均将被视为违约,应以乙方与甲方签署的头一份合约(如备忘合约、合作意向书)后乙方所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数额为基数, 倍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3、甲乙双方合作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提前偿还资本金;如乙方自愿提前偿还甲方资本金及投资收益,双方约定利润分配比例不变;

4、约定合作期内,甲方不参与乙方日常经营管理,乙方需定期向甲方提供专案运营财务报告。

十二、乙方责任:

1、甲乙双方合作期内,对于甲方投入资金,乙方需专款专用于合作项目上,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在其它项目上。如经甲方发现并证实,则甲方有权即时终止和约并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2、甲乙双方合作期内,甲方可以提出要求:就乙方向甲方所提供专案或资产相关合法所有权及其它书面档,需经双方认可的中国公证机构公证备存;

3、甲乙双方合作期内,乙方作为甲方合作条件的专案或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用于其他抵押及担保;

4、甲乙双方合作期满,如乙方未按双方约定全额偿还甲方投资资本金及分配项目经营利润,则乙方认可将自有资产及专案资产无条件转让给甲方所有;

5、甲方为乙方投入的首批合作资金,由此发生的银行手续费经乙方确认后,先由甲方承担,而后,从首批合作资金到账之日起的-----日之内,乙方对甲方做出相应的全额补偿;

6、合作期内如评估结论证实乙方不具备亦不符合本意向书约定的合作条件,审计结论证实乙方严重违反财务制度,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资金合作,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十三、甲乙双方合作需恪守诚信第一原则,合作期间应保持顺畅沟通。若发生争议应先协调,协调不成,依法于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意向书中英文对照,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当英文定义与释意等发生冲突或差异的情况下,以中文解释含义为准;

十五、本协议签署当日,甲方应该向乙方提交相关公司背景资料(如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十六、从本协议签署之日算起, 天以内如果甲乙双方均未再提出疑义,则本协议正式生效。

意向书篇7

一方说:“意向书”不是合同,价格意向没有法律约束力,最多支付违约金解除协议

孰是孰非?实践中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和处理这类商品房“意向书”纠纷案?这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

近期来,大量订房户通过来访或电话形式咨询“购房意向书”的性质与效力,及其起诉手续等有关问题,这是源于开发商背弃意向书的约定单方涨价行为引起的系列类案。有的从约定每平米房价2300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合同时涨价为3700元,有的从暂定每平米房价3500元到换签统一制式合同时涨价为5200元不等。这些不认可意向书价格的情况大约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情况是意向书中双方将房屋价格已经明确约定;第二种情况是在意向书中双方对价格作了相对约定,以“暂定价”的形式出现;第三种情况是双方约定按物价局核准价为准,而如今该类商品房又不在物价部门核价职能范围。由于这类系列案牵连面广,各个法院或法官之间对同类案件的认识差异又较大,处理结果也不尽相同,同案异判时有出现,影响司法审判的严肃性。为此,笔者觉得这类意向书纠纷案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慎重把握和探讨。

一、“意向书”的二重性

关于购房意向书的性质到底是“预约合同”还是“购房合同”及其效力如何,不可一概而论。从“意向书”名称上看,应当仅仅是对双方在未来条件成就时期签订购房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确定,对客户而言,是缔约优先权的取得,不会涉及到很多具体的实体内容,无疑是预约性合同。它的预约性也是由客观条件所决定的。一是国家充分保护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规定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必须使用国家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二是工程尚未开始,有的甚至连拆迁工作“三通一平”等事项尚未扫尾,相当多的实体事项尚无法确定;三是确定了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统一制式合同,这就是“意向书”中预约性的成份。

然而,从我们当前实践中遇到的情况看,开发商预先以格式条款形式设定的意向书中,往往都已经涉及到销售的实体内容,对与标的物相关的销售价格等实体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只是有些是完全确定的约定,有些是不完全确定的约定而已,突破了其预约性。因此,对于这类“意向书”就不易简单地从“名称”和“形式”上确定其单纯的预约合同性,而应该综观整个合同全部内容确定其性质归属。按我国合同法之精神,凡符合买卖合同成立的要素和条件的,就不可否定其中买卖合同之性质。据此,可以认为这类“购房意向书”是购房预约合同与销售合同的混合体。称它为混合体的理由,就是它的相关权利义务中既有约定在未来时间签订统一制式合同的条款,又有超越了纯预约合同内容范围的关于买卖实体权利义务的约定内容,这些约定基本已经符合了买卖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即既约定在未来时期签订销售合同,又就销售合同中涉及到的相关事宜提前进行了约定。据此认为其具有双重性。作为具有双重意义的协议,其中合同文本规范制式要求下签订规范制式买卖合同的预约性,并不影响已经约定的相关实体权利义务条款应当具有的法律约束性。何况预约合同也是合同,同样受合同法的制约,那么,预约合同中一切不违法的约定就是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义务,具有法律效力。

二、“暂”字的弹性究竟有多大

意向书的价格条款约定的为“暂”定价,这是开发商的惯用模式,当然就条款本身亦无可指责,从现象上说这种约定更容易切合实际。然而,当前这个“暂”字却变成了合法外衣掩盖下的涨价托词。用开发商的话来说:“暂定价是不存在法律约束力的,所谓价格暂定,也就是价格没有定;既然没有定,当然就可以重新约定,也谈不上涨价之说”暂定价“ 究竟是否存在法律约束力?对这个问题,我国法律至今没有专门作出解释,那我们就应当按习惯主义的方式来认识和处理。

首先,我们要承认暂定价不是确定价,是可以变化的,它不具有确定或者说绝对的法律约束力。然而,“暂定”也不是毫无约束力,否则,当初就无必要载明“暂定价”三个字了,按习惯主义思想,它具有相对的法律约束力。就是说,开发商有权利在这个暂定价基础上,即一定上下的合理幅度范围内调整价格,这个幅度是多大,法律没有解释,只能按常人的习惯思维并结合、参照有关类似性质问题的法律规定理解。我们知道,即便是在换签正式合同时,其房屋面积也是“暂”定的,因为存在不确定因素,所以只好以最后实测为准,但我国法律规定,上下变化不得超过3%,否则,多出部分购房人可以拒付多出的款项,少于3%以外的部分,购房人可以要求双倍赔偿或解除合同,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既然“暂定”的面积都有如此巨大的约束力,又何况房产价格呢?因此,确认“暂定价”具有相对的法律约束力是有法律依据可循的。另外,按常人的习惯思维理解这个“暂定价”,那就是说“暂定价”是开发商向社会公众发出的一个价格“阶位”信号,最终的价格即便有变化,也只是在这个价格“阶位”上一定幅度范围的起伏,即只会在以此为基准的框架内变化。举例说,暂定价为2380元的商品房怎么也不会变成3700元以上,这既是习惯主义的理解认识,也是法律对暂定面积弹性限制原则的演绎。

我国对于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房价格一直持宏观调控的 态度,反对开发商乱操作、乱涨价,反对一切扰乱商品房市场秩序的行为,反对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手段的欺诈行为。那么就整个社会而言,每年的商品房价格涨幅都应该在10%以下或者更低。以此为据,基于开发商在与购房户签订意向书时确定的暂定价往往是符合当时的市场价的,所以开发商与购房户签订的购房意向书的暂定价也只可以在这个幅度范围内变化,即每12个月的最大涨价幅度不得超过暂定价的10%.直观一些说,如果当初签订意向书时的暂定价为每平米2000元,在历时12个月内改签统一制式合同时只能在2000—2200元的幅度内涨价,这就是“暂”字允许的弹性范围。

三、公平合同背后隐藏的不公平

开发商普遍认为:调价是我的单方权利,愿不愿意重签合同是你的单方权利;一是我与你订的是购房意向书,不是购房合同,意向书赋予你的是购买商品房的机会而没有其他,二是意向书中的确定价格,也只是意向性的价格比是确定的销售价格,从而有权任意调整其价格,三是提高价格又不是强买强卖,你嫌价格高了可以放弃签合同的权利,可以不签,不算你违约,可以退还订金,不违反公平原则。

是的,这貌似是很公平的。开发商由于擅自乱提价行为,购房人不愿购买就可以不签合同,既不算购房人违约,还将所缴的钱如数退还,有的还给记上利息,仿佛公平之中开发商还施舍了。然而,我们有没有想想,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在严格意义上它不是种类物,而是特定物,可以说,每一套房屋都是一个特定物,因为,在同一狭义的空间点上只可能存在一套房屋,也就是说,每一套房子都是不同的特定物。购买人不签这份合同的话,一是他能在其他地方能找到与此一样的房屋吗?二是由于全国房价的整体攀升,他在同一地方的其他开发商那里,能重新以“原始价”购买到意向书中的约定标的吗?显然,时过境迁,那至少在目前阶段已是不可能的了。三是现在才从头开始,他能在原预定的时间拿到房子吗?等等。这对购买人来说,损失是广泛而巨大的。因为,他已经失去了时间,失去了机会,失去了在原来条件下“选择”的可能。所谓“对不满意涨价就不签合同退钱回家” 其实不过是隐藏着不公平的貌似公平。

四、单方涨价是违约还是情势变化

有人说,开发商的涨价并非违约,而是情势变化。在当时的市场行情下,开发商与订房人约定的价格符合当时的行情。如今,整个社会上房市上涨,政府亦允许开发商按市场价格自己定价销售,故开发商有绝对价格调整权。这种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非普通住房政府取消核价职能,允许自主定价,允许按市场价格销售的前提仍然必须是要依法。在与当事人不存在价格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可以自己定价说了算,一旦与订房人有了价格约定,那么这个约定就有了法律约束力,就必须遵守。我国合同法的一贯精神就是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从法定。全国整体的房市价格上升,不属合同法中所谓的“情势变化”的范畴。再则,开发商的涨价,并非是因为按当初的定价销售会造成亏本,而是为了赚取更高的利润。应当说价格的约定对双方都存在风险,开发商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转移风险责任的行为,与合同法的规范相悖。因此,整个房市价格的上涨,不能成为开发商违背约定,单方涨价的正当理由,不构成法律上的情势变化。

从合同法的视角看,不论意向书的形式和内容如何,至少它本身也是一份合同,是约定“到条件成就时签订买卖合同的合同”(即所谓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中就已经约定的权利义务而言,对双方当事人均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有按预约合同约定的全部生效条款履行自己预约合同中确定的义务的义务,一切违背意向书约定的行为也同样构成违约!

五、承担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权利的关系

对于开发商违背“意向书”约定,随意涨价之违约行为,开发商的观点很明确:大不了支付违约金就是了!仿佛在法律上违约金就是解除合同的对价,承担了违约责任就可以理所当然地换取了解除合同的单方权利。其实,法律并非如此规定。

从违约金的性质来说,有赔偿性与惩罚性之分,一般而言,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的双重意义,当履约方没有因不履约方之过错受到实际损失时,其支付的违约金是完全惩罚性。在没有特别明确约定其性质属性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其约定的违约责任具有双重性。对于所约定的非单纯赔偿性违约责任而言,法律没有赋予不履约方可以支付违约金为代价,当然换取解约的权利。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精神,一方违约的,支付违约金以后,合同能继续履行的,仍应继续履行,不能履行的,对于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实际损失的部分,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正是我国合同法的诚信原则和交易安全原则以及保护守约方权利不受侵害之理念所要求的;这也是定金与违约金之功能区别之一。除双方有特别明确为赔偿性违约责任的外,不存在可以承担违约金为代价当然取得解约权利,即违约金一般不是开发商当然解约的对价。

六、否定“意向书”中价格条款效力之行为与预约诱惑

当前我们见到的意向书,不论其差异多大,都有一个共性,那就是其意向书中既有颇具吸引力的价格意向或约定,又具有为开发商规避法律和经营风险的功能,相当多的意向书内容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束不对等,为订立制式合同时缔约买卖合同时承认或否定意向书中价格效力而奠定了基础,他们普遍基于房价的上涨而否认意向书的价格效力。人们不禁要问:既然不承认价格意思的真实性及约束力,当初又为何要与订房人作价格约定或相对约定呢?这里究竟有没有以“价格”诱惑老百姓与其订房的成份呢?

意向书的功能,本来只是为取得缔约优先权而服务,按预约合同之要求,意向书在价格方面需要明确的是房价的大致范围,以便购房者考虑决定是否签订这个意向书,或者进行其他选择。然而,我们看到当前社会上出现的各类购房意向书中的价格条款都不是以一个价格范围的形式出现的,而是具体价、暂定价或其他,。同时格式条款中又根本没有“意向价不作为销售依据”的特别提示条款,使当事人对确定的价格或者相对确定的价格深信不疑,结果到签订统一制式合同时,开发商又否定先前价格条款之效力,单方涨价。有的开发商是涨价30%,有的涨价50%有余,彻底抛开了当初的价格约定或价格提示。那么回眸意向书上的价格,不就成了为订立意向书的诱惑吗?按《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开发商有义务特别提醒订房人“最终销售价不受本协议书中价格条款制约。”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这样那些购房户或许会因为价格因素的不确定而另寻他处购房。按国家法律的规定,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不得对商品房进行销售。作为单纯性预约合同的购房意向书而言,本不必要约定具体价格。而开发商在订立预约合同(意向书)时,实际是以销售的程序与模式进行着所谓的意向手续。他们向大众公布销售价格或销售暂定价格信息,并在意向书中约定之,就是以预约合同的形式实施着变相提前销售的规避法律之行为。结合其履行意向书约定过程中即缔约买卖合同中否认价格条款效力的行为,不难看出,其有违诚信原则,意向书实质不过是成了开发商隐藏欺诈性而借用的一种载体形式罢了。

七、一房二订的赔偿责任

对于紧紧围绕着开发商违背价格约定,单方提价展开的意向书纠纷,究竟该如何处理,我们认为应侧重坚持“四条原则”,即一是诚信原则,二是公平原则,三是有利于生产生活、稳定社会秩序原则,四是损失救济原则。这就是要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我们看到,不少开发商向购房户是发出这样的通知:……请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X天内前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不来订合同的视为放弃购房意向书中约定的权利,7日内前来退还订定。这种开发商违背诚信原则单方涨价之过错,导致双方未能在开发商通知的时间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买卖合同的,过错在开发商,应给予购买人以最大救济。买卖能履行的,应当履行。

开发商不履行预约合同致订房人买不到商品房,订房人失去的是什么?是一种购买机会。如何衡量这种购买机会的经济价值。显然就是当初的市场价与当前的市场价的差值。我们应当看到,如果当初这一开发商没有诱人的价格或者合理的价格消费者就不会与其订立所谓“意向书”,他们所以要订立意向书的初衷何在?就是为了保证以合理的价格买到这样的商品房。就中国人的理念而言,买房不管价格的还不多。也就是说,他们订立意向书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确保的标的物本身(我们可以称它为地理空间要素),还为了确保一个价格要素。

如果说,他们意识到这种价格约定毫无法律约束意义,到时开发商有任意涨价之权利的话,那么他们当时他完全还有可以寻找其他开发商订购商品房的机会。如果因为开发商的单方涨价,购房户不能实现意向书的约定事项,现在他们已经没有了那样的选择机会!此时此刻他们再到其他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只能是按当前的市场价格了,其差价远远不是开发商承担的违约金可以对价的。

现在我们看两则实际案例,一个是2002年5月订的房意向书上的暂定价为人民币3500元,而到今年5月通知换签统一制式合同时的定价变成了人民币5500元;另一个是2003年初订的房意向书上的约定价为人民2500元,而到今年7月通知换签统一制式合同时的定价变成了人民币3700元;以一套110平米计算,涨价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2万元和13、2万元。而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最多的也不超过3万元。开发商以承担违约金为代价实施单方解约,一方面开发商可以赚取暴利,另一方面购房户会遭到巨大的间接经济损失。

意向书篇8

乙方:

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入驻甲方所投资的位于迁安市河西区滨河大街 “首钢滨河商场”, 并用于经营 (品牌/业态)事宜,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一、乙方有意进驻甲方投资的滨河商场, 层 号铺位, ¬实际面积约 平方米,

期限 1 年,并以此为基础,更好地推动双方合作;

二、本意向书正式生效后,将在其后三个月内,在甲乙双方共同推动下,使甲乙双方的合作有实质性的进展,甲乙双方将就甲方向乙方入驻“滨河商场”的具体位置、面积、条件以及其他合作条款和条件等进行洽谈,并达成一致意见,最终签署正式的《联营合同》;

三、签订该份意向书后,乙方将获得优先入驻权;

四、本意向书正式生效后,甲方将有权使用乙方的名称、商标及其他标识,用于“滨河商场”项目的相关宣传。甲方保证将其用于正当的宣传活动。

五、本意向书双方同意,将对本意向书的内容以及任何一方在洽谈时获得的任何其他方的信息保守秘密,不对其他任何人披露该信息;

六、本意向书未尽事宜将在甲乙双方的正式《合作合同》中予以明确和完善;

七、本意向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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