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道路交通管理8篇

时间:2023-11-02 10:17:41

道路交通管理

道路交通管理篇1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交通安全工作责任

(一)各县市要成立由县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各乡(镇)要由乡(镇)长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逐村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

(二)*、交通、教育、农业(农机)、建设、安监等部门要围绕预防和减少乡村道路重特大交通事故,有针对性地研究并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乡村道路的管理和监控。

*部门负责维护乡村道路的治安、交通秩序,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乡村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管理机动车和驾驶人。会同交通部门加强对客运企业的监管,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逐车建立档案,实行户籍化管理。各农村派出所在维护治安稳定的同时,要切实加强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管理。

交通部门要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督促运输企业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要认真实施“安保工程”,不断消除道路隐患。对今年以来排查的公路危险路段,10月份前整改务必完成60%以上。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路段,要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加强巡逻管控,必要时要安排人员值守。要对全州公路客运班线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达不到安全通行要求或交通安全设施严重缺乏、道路隐患突出、危险路段未整改的,要坚决停班整改。

教育部门要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努力加强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组织开展中小学生交通安全社会实践活动,加强遵守交通法规教育,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师生春游、秋游,开展夏令营、冬令营和社会调查等活动需乘车外出时,学校事前书面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再报送交警部门,由交警部门对接送学生的车辆进行临时安全检查(验),对驾驶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严禁师生外出租用超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公交车辆。

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要对乡村道路和田间、场院等农机作业场所进行巡回检查,协助*交警部门严肃处理拖拉机特别是便型拖拉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载客等交通违法行为。

建设部门要加强公交车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严禁无牌、无证、单车挂靠参与公交营运。要治理整顿超规定范围发展城市公交车以及公交车超员的违法行为。

安监部门要充分发挥安全监管作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乡村道路安全检查,督办整改措施落实,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乡村道路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新闻媒体要进行交通安全宣传,通过播发交通安全公益广告、专题节目、出行信息、开辟交通安全宣传专栏等,大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人交通安全常识、安全行车注意事项,营造浓厚的交通安全管理氛围。

二、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努力消除乡村道路安全隐患

(一)各县市由*机关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对无牌、无证、报废、拼装车上路行驶,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和无证驾驶机动车等突出隐患进行专项治理,力争通过一年的努力,全州乡村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优化,基本杜绝无牌无证车上路行驶和非客运车辆从事客运的违法现象。

(二)由县市交通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按照避开夜间通行山区公路的原则,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对不具备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要采取停止客运班线或限制营运车型的办法,确保行车安全。对违法从事交通运输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将乡村道路所有营运车辆全部纳入管理范围,严厉打击违法从事营运的黑车。严格禁止单车从事农村客运,要组建农村客运公司,逐步实行农村客运规范化管理。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督促交通部门对现有乡村道路评定等级,制定分类通行机动车辆的标准并设立机动车分类通行标志。原则上县到乡只能通行19座以下客运车辆,乡到村只能通行7座以下微型客车。其中,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禁止客运车辆夜间通行;三级以下公路达不到大中型客运车辆安全通行要求或交通安全设施严重缺乏、道路隐患突出、危险路段未整改的,禁止9座以上客运车辆通行。

(四)对未列入国家和省养护范围的乡村道路,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小组,落实养护办法和措施,确保道路有人养,有人管。

(五)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乡村道路危险路段拿出限期整改方案,督促乡(镇)落实整改措施,努力提高乡村道路的安全系数。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凡未整改到位,发生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进一步落实“三关一监督”制度。引导运输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行驶纪录仪或GPS装备。

道路交通管理篇2

西方国家城市交通系统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即建设阶段:二战后至二十世纪70年代;管理阶段:二十世纪80年代至现在。重点在公共交通系统、小汽车发展、单项交通、交通信号控制以及道路的有效利用等多方面进行交通管理规划。

目前我国城市交通发展的历程相当于西方国家的60~70年代,与发达国家相比,城市机动车密度还比较低。尽管如此,由机动车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和城市交通堵塞问题也很严重。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在道路交通管理方面还存在体制上、行政上和技术上的问题。

随着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畅通工程的深入开展,许多城市的交通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观,而且一系列先进的交通管理设备和先进的管理模式被采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厦门、大连、南京、青岛、济南、杭州等城市的交通管理工作均很有成效,先后被评为畅通工程“优秀管理水平”。

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清楚地认识到,目前我国城市交通管理总体水平与畅通工程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在2000年全国“畅通工程”工作组检查的138个城市中,42个城市的交通管理规划工作只达到畅通工程11项要求中的5项要求,20个城市仅满足4项要求。由此可见,我国在城市交通管理规划方面远远滞后于现代道路交通发展的要求。

城市网络很复杂,交通的运行很复杂,产生交通问题的因素也很复杂,相应制定的城市交通管理方案往往由多个管理策略、管理措施组合而成,任何一个建设或管理措施的实施都会引起整个城市路网上交通运行情况的改变。如将一条路的某个路段改为单行道或单双号通行、将交叉口的类型改变(无控制改为信号控制)、将某路段改为公交专用道、打通某条路或拓宽某条路等,都会引起整个城市80%~90%以上的主要道路交通流量和车速的改变。因此,交通管理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用科学的方法解决,常用的经验性的方法是不能完全解决的。因此交通管理需要做规划,实际上,目前一些城市所实施的有些管理措施,都是做过规划的,只是不太系统、全面而已。

为了改变当前城市交通管理规划滞后的局面,哈尔滨工业大学、清华大学、同济大学和东南大学等高校以及公安部交通科学研究所、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部门正致力于部分城市的道路交通规划编制工作,为提高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水平作出应有的贡献。

2.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基本内容与方法

2.1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目的

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目的是解决要不要管、什么时间管、怎么管、管什么地方等问题。通过规划,人们能预先知道管理策略实施后的效果,避免由于盲目管理而带来政策上的失衡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

2.2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基本内容

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城市道路交通现状调查

应调查、搜集的资料包括:交通小区划分及小区经济、土地利用资料、交通网络结构及道路几何要素资料、历史道路交通量及流向资料、居民出行特征资料、机动车出行特征资料、货物出行特征资料、现有交通管理设施及效果资料等。在这方面,由于交通调查面广,调查工作量大,资金投入多,因此,有的城市交通规划编制单位,甚至有关政府部门领导对基础数据调查工作不够重视,认为只要在原有交通规划资料搜集的基础上,作些补充调查即可,以致于规划方案与现实脱节,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这是一种极为错误和片面的观点,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2)现状分析与问题的诊断

从道路基础设施状况、土地利用与公共交通、交通管理设施及现代化程度、交通秩序、交通质量及交通安全以及交通管理体制、政策、规划及宣传教育等方面对城市道路交通及管理现状进行分析、诊断。

(3)城市交通需求分析

通过交通需求模型的建立和计算(具体模型及方法将在下一节讨论),获得交通管理规划方案实施(评价)年份的各车种(客车、摩托车、公交车、出租车、货车、自行车)的OD矩阵,为后期交通规划提供规划依据和参数。

(4)城市交通管理方案的制定

一个城市的交通管理方案,往往是由多种管理策略和数种管理措施组合而成的。一般包括交通需求管理策略,如优先发展策略、限制发展策略、禁止出行策略、经济杠杆策略;交通系统管理策略,如结点交通管理、干线交通管理、区域交通管理。

(5)城市交通管理方案的评价

通过方案评价,分析交通管理措施是如何影响交通流的,预测交通管理措施实施下的交通运行指标,分析是否达到了管理目标。

交通管理方案的评价可按道路网络抽象化、交通管理方案抽象化、交通流重分布模拟以及管理效果分析四个步骤进行。

2.3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层次

可分为三个层次(如图1所示)。三个规划层次的效果是不一样的,层次越高,其规划效果越大。

图1交通管理规划的层次

宏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的目的是制定城市交通发展政策,影响、优化交通结构。优化城市交通结构的本质是优化城市道路资源的利用,它通过交通政策的引导来实现,而政策的实施需要强有力的保证体系。

道路交通网络的组织规划的目的是在城市交通网络已建成的情况下,通过实施各种技术措施,平衡整个交通网络的交通流量,均衡交通分布,提高运输效率,使这个交通网络发挥最大的效用。如通过实施单行线、专用线、诱导系统、绿波、特殊运输线路、转向限制等措施的综合运用,使交通网络的时间资源、空间资源得到优化利用。

重点交叉口、路段的交通管理方案设计是交通管理最基础的工作,也是解决近期局部交通问题最简捷的手段。具体措施有:交叉口渠化、信号灯配时优化设计、转向控制、路段机非分隔、车道划分、港湾式公交停靠站设计、停车管理、设“严管街”等。

2.4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操作过程

管理规划过程的核心是管理方案设计及方案评价。方案的设计是在掌握现状交通信息,分析出其存在问题,并预知未来交通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的;方案评价过程是对未来交通运行情况的模拟过程,它是建立在掌握现状及未来交通信息基础上的。交通管理规划的基本过程如图2示。

图2交通管理规划的基本过程

3.交通需求模型的建立及发展预测

交通需求预测是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工作的基础,要做好一个城市的交通管理规划,首先要对出行进行定量预测,并对某一交通设施或系统进行分析、论证,各个路段、路口以及整个路网的通行能力都必须满足现状、近期或远期出行的交通需求,因此只有搞好流量预测才能了解该路网能否满足该城市的出行需求,并由此加以改善。

3.1出行生成预测

居民出行产生预测的目的是建立小区居民出行发生量和吸引量与小区土地利用、社会经济特征等变量之间的定量关系,推算规划年各交通小区的居民出行发生量、吸引量。出行产生包括出行发生与出行吸引。居民出行产生预测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方法有交叉分类法、回归分析法、生成率法、吸引率法及平均出行次数法等。

居民出行分布预测是将预测的各分区出行发生量、吸引量转化为未来交通分区之间的出行交换量的过程。预测方法大体分为三类,即:增长率法、概率模型法和重力模型法。其中,双约束重力模型法在国内外交通规划中使用最为广泛。

3.2交通分配预测

在掌握各分区出行产生、出行吸引,以及出行分布情况后,即知道了各分区之间有多少出行交换量后,就可着手进行交通分配。交通分配就是把各分区之间的空间O-D量分配到具体的交通网络上。通过交通分配所获得的路段、交叉通量资料是检验道路规划网络是否合理的主要依据之一。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规划中应用较广泛的交通分配是随机用户平衡模型(StochasticUserEquilibrium)。该模型建立了路段行驶时间与路段交通量之间的函数关系,并考虑了通行能力的限制,通过反复迭代计算,直至达到要求的精度为止,最后分配出各路段上的交通量。

3.3停车需求预测

世界上许多大城市均对停车需求预测进行过深入研究,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城市发展形态不同、经济增长不同,停车预测模式也不同,其计算方法差异较大。常用的预测模型有:停车生成率模型、用地与交通影响分析模型、相关分析模型、机动车OD预测模型、交通量-停车需求模型、静态交通发生率模型。下面对应用较为广泛的静态交通发生率模型和交通量-停车需求模型作一简要介绍。

(1)静态交通发生率模型

根据停车调查数据汇总可得到各交通小区的日停车数,再根据停放车辆车型比例换算为标准车,利用综合交通规划中社会经济与土地利用现状及发展预测所提供的现状和近、远期规划年的就业岗位数,抽取一定的样本,可建立静态交通发生率模型:

Pij=∑aiLij(i=1,……,mj=1,……,n)(1)

式中:Pij为预测年第j交通小区的基本日停车需求(标准车次/日);ai为第i类用地的静态交通发生率(标准车次/100工作岗位·日);Lij为预测年第j交通小区第i类用地的就业岗位数(人);n为小区数;m为用地分类数。

对模型的求解采用非线性优化的方法,即建立非线性优化模型:

式中参数意义同前。

(2)交通量-停车需求模型

通过对几种停车需求预测方法的比较可知,该模型虽不能具体得到区域内每一土地使用的停车设施需求量,但由于它与动态交通的预测方法相结合,因此比较适用于对交通小区的宏观停车需求分析。因此该模型可用来检验静态交通发生率模型的计算结果。

模型表达式为:

logPi=Ao+A1·logVki+A2·logVhi(3)

式中:Pi为预测年第i交通小区的日停车需求量(标准车次/日);Vki为预测年第i交通小区的客车日出行吸引量(标准车次/日);Vhi为预测年第i交通小区的货车日出行吸引量(标准车次/日);Ao、A1、A2为回归系数。

4.应用实例

4.1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

哈尔滨市作为中国东北北部的最大中心城市,素有“东方小巴黎”之美称。经过多年,特别近五年的建设和发展,哈尔滨市的城市交通框架已初具规模,无论是在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还是在城市交通管理方面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重大进展。但在城市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水平及其与交通发展需求的适应性、城市交通管理的科学化等方面尚存在较大差距。为了实现城市交通管理的现代化、满足或合理地适应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系统地进行城市交通管理规划和交通系统建设规划就显得十分必要而迫切。

4.1.1规划内容

(1)城市道路交通现状调查及数据库的建立

为了明确城市交通发展目标、找出城市道路交通存在问题,项目组于2001年6月和2001年8月对哈尔滨市区19个主要路段和56个交叉口进行了调查,获得了大量丰富、翔实的第一手交通流资料,并对有关数据进行了分析、整理,建立了相应的道路交通管理数据库,为后期交通管理规划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调查内容包括主要路段、交叉口、行人及非机动车、主要交通枢纽、单向交通管理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设置、交通拥堵、事故、交通停车设置及其它监控设施等交通调查。

(2)现状资料分析与问题诊断

在掌握了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全面资料情况下,重点从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交通事故与安全、停车状况、公共交通、交通规划等方面进行了现状分析及问题诊断。

(3)理论研究与模型建立

以TransCAD、VISUM、Transtar等软件为基础,配合交通管理规划方案进行交通流量验算等评价工作,并建立了针对哈尔滨市的一系列交通模型。如选用双约束重力模型进行居民出行分布预测,采用随机用户平衡模型进行交通分配;选用静态交通发生率模型进行停车需求分析,并利用交通量-停车需求模型检验静态交通发生率模型的计算结果。

(4)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方案拟定与评价

交通管理规划方案主要包括近期交通组织管理规划、ITS发展规划、交通管理设施规划、停车管理规划、公共交通管理规划、交通监控系统规划、交通管理其它规划等方面内容。针对上述交通管理规划方案,进行系统地分析、讨论和评价。

4.1.2主要成果

本项目成果主要由下述几部分组成:

(1)在大量基础性实地调查数据资料基础上,建立了内容全面、数据翔实的道路交通管理数据库系统。该系统的建立,对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2)采用四阶段法及综合预测法,并利用目前世界上先进的交通规划软件对哈尔滨市交通发展进行预测,进而得到规划年道路网各路段、交叉口的分配交通量,以及公交客流量、停车需求量等交通管理所需要的规划依据资料。

(3)对哈尔滨市现状道路管理设施、交通组织方案、CBD交通管理、公共交通、停车场和加油站、对外交通等存在的问题及交通运行质量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评价。同时,开发了城市停车规划地理信息系统UPP-GIS,使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利用及组织管理更直观、科学、高效。

(4)对哈尔滨市近、远期道路网、主城区二环路以内的路段、交叉口以及CBD区域公交、停车、安全和政策法规等交通管理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规划,提出了各项规划指标及管理、实施建议,并给出了相应的规划图、表及建设项目库。

(5)立足于战略发展的高度,对哈尔滨市智能交通系统及交通信号控制系统进行了近期和远期规划,为哈尔滨市城市交通管理迈入现代化行定了目标和方向。

4.1.3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是针对哈尔滨市道路交通管理存在的具体问题而进行的规划项目,该规划实施后将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社会效益

在短期内改善城市部分区域交通阻塞的现状,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通过对道路基础设施规划,采用交通信号线控和面控、规划路网结构等手段,增加主要干道道路通行能力,合理控制非机动车车流和行人人流,突出“以人为本”、“公交优先”的政策思想,进行专项公共交通规划,并对哈尔滨市停车管理进行专项规划,避免车辆乱停乱放、节约市区土地占用。上述规划措施可以有效缓解城市行车难、乘车难、停车难和行路难等问题。同时,规划中建议采取减少城市用地占用和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的汽车进行严格管理等措施,这对城市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经济效益

借助先进的管理手段来改善道路交通环境,防止资金的盲目投入和重复建设,从而节约了大量的建设资金。此外,规划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交通事故,从而避免人身的意外伤害和车辆物品的意外损失,也就有效地避免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2大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

4.2.1规划背景与内容

作为享誉世界的石油基地,大庆市在黑龙江省乃至全国具有举足轻重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经过多年的交通发展,大庆市城市交通框架基本形成。但截至目前,大庆市在道路交通管理系统规划方面还是一个空白。为此,本项目结合大庆市城市布局、交通组成、出行方式、土地利用等具体特点,确定和提出大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方案。这对于改善大庆市城市道路交通现状,适应未来城市交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按照项目研究工作计划,本项目分十个专题进行,主要包括: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现状调查分析与问题诊断、城市交通需求分析与预测、近期交通组织管理规划、智能交通系统(ITS)发展规划、交通管理设施规划、停车管理规划、公共交通管理规划、交通信号控制系统规划、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其它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4.2.2规划过程

根据大庆市道路交通现状、发展设想以及城市畅通工程对交通管理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和区域自然环境等条件,对大庆市道路交通的管理提出近期和远期的规划方案。在规划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大庆市与同等规模城市相比地广人稀、规划发展空间比较大的自身特点,同时,为了使规划方案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在交通预测中对交通小区的划分、出行产生、吸引量预测方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建立了各种出行目的出行吸引与土地利用的基本关系;在道路网络规划方面,按先整体、后局部的规划思想,对市政道路和油田道路进行了具体分析、统筹规划。

4.2.3建议与展望

建议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划中市区近期交通组织管理规划的内容,加强和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改进存在问题的路段和交叉通组织形式;在停车、公共交通、智能交通系统、道路交通设施、监控系统和法规政策等领域中逐步落实规划方案。为了实现本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建议尽快开展世纪大道、重要干线道路、交叉口的交通组织、交通控制问题及综合交通管理方案的交通设计工作,提高交通服务质量,最终实现达到模范管理水平的目标。

总体来讲,大庆市道路交通在城市布局、道路网及车辆拥有等方面具有较扎实的基础条件,加上大庆市日趋成熟的现代交通管理技术和管理水平,这一切均表明,大庆市已具备了向现代化城市交通体系迈进的条件。可以相信,随着《大庆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制订与实施,大庆市的道路交通管理与规划必将走上一个良性循环的轨道。

5.结语

近年来,随着城市“畅通工程”的深入开展,各地城市都在积极进行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编制工作。本文结合我国哈尔滨和大庆这两座具有重要政治、经济意义的东北边陲城市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全面、系统分析和阐述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内容、方法及相应理论模型,并在具体规划实践中,在引进国际先进技术软件基础上,开发了适合我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应用软件,建立了道路交通管理数据库系统。这些工作,希望能够对其他同类城市今后的规划工作有所借鉴和帮助。理论与实践表明,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对于改进和加强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哈尔滨市赴大连等六城市考察团.关于对大连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情况的考察报告.交通工程通讯,2000(2)

庄严、罗辑.促进城市交通发展、走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之路.交通工程通讯,2000(2)

盖春英、裴玉龙.基于公路网的路段交通量预测方法研究.交通工程通讯,2001(2)

王炜、徐吉谦、杨涛、李旭宏.城市交通规划理论及其应用.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8.

TransCADTransportationGISSoftware(TravelDemandModelingwithTransCAD3.2),1999.

MeyerD.UrbanTransportationPlanning.McGraw-HillBookCompany,1984.

DebbieA,etal。OptimizationModelsforTransportationProjectProgrammingProcess.TransportationEngineering。JournalofASCE,1990,116(3).

ResearchontheMethodologyandItsApplicationforUrbanTrafficManagementandPlanning

PEIYu-longZHANGYa-pingMAji

(CollegeofTransportationScienceandEngineering,HarbinInstituteofTechnology,Harbin,150090)

Abstract:Urbantrafficmanagementandplanningisthebasisofthesustainabledevelopmentofacity.ThepresentsituationabouturbantrafficmanagementandplanninginChinaisintroducedandanalyzedinthispaper.Thepurpose,contentandtheprocessofplanningarediscusseddeeply,andtheanalysismethodologyontrafficdemandforecastarepresentedandthemodelsoftrafficdemandareestablished.FinallytakingHarbinUrbanTrafficManagementandPlanningandDaqingUrbanTrafficManagementandPlanningasthecases,theapplicationofthetheoryofurbantrafficmanagementandplanninginbigcitiesofChinaisintroduced.

道路交通管理篇3

[关键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4.159

[中图分类号]U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4-0-01

交通对于我国的经济文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保持良好通畅安全的交通对于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的作用,因此,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就十分的重要。由于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在道路交通管理中要对道路交通安全进行严格地把关,确保道路的交通安全,有效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产生。

1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现状

交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促进的作用,而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是我国交通岗行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我国经济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城市化的进程步伐较快,然而目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步伐并不能跟上城市化建设的步伐,进程稍显落后。在我国道路交通的安全管理和建设的水平都不太高,而且短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不能得到有效提升,因此,在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过程中,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对于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问题,因此,如何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水平是我国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 影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因素

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笔者分析了对我国道路安全管理产生影响的因素,并对于这些因素进行了总结。

2.1 人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

在道路交通管理的过程中,人是主要的管理的对象,是一个十分活跃的因素,因为对于交通安全来说,人是主体,是产生交通行为的主体。在道路交通中,人是车辆的行驶者,也是交通的路人和乘客。道路交通产生的事故很多都是人为因素引起的,例如:驾驶员违反交通的规章制度引起交通事故;路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交通安全事故。

2.2 车辆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

在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中,车辆是交通安全问题的主要组成因素,是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主角”。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我国的私家车占有量越来越多,交通的压力也逐渐的增大。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除去人为因素外,道路交通问题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车辆的质量和采用的技术问题,车辆的质量和车辆各项位置所采用的技术是影响交通安全主要因素之一。我国目前的机动车种类繁多,配置也五花八门,对我国机动车的管理造成了不便。

2.3 环境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影响

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对于道路交通安全影响比较大的因素还有环境因素。我国各地的路况差异较大,然而不同的车对于路况的适应程度不一样,所以因为环境不同的因素,道路交通安全也会受到影响,造成我国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例如:地形、天气、交通设施是否完善等因素都影响着我国的交通安全。

3 解决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一些措施

笔者对影响我国交通安全的发展的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总结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①对机动车的驾驶员进行有效地管理,促进驾驶员驾驶行为规范化;②对于公民进行有效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行人交通安全意识;③对于机动车加强管理,使交通管理规范化;④对道路安全问题的管理部门进行整合,提升道路安全管理的效率;⑤推行道路交通管理安全审计制度,完善交通安全管理的救援措施。

4 结 语

交通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一直存在,影响着道路交通安全的发展。近几年来我国交通安全事故频发,对于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我国的相关管理机构一定要重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发展。

主要参考文献

[1]罗芳芳,王建懿,张得杰,等.小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化之路径[J].汽车与安全,2015(5).

道路交通管理篇4

由于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四川藏区道路交通管理进行专题研究的著述极少,本研究除了力求使用四川统计年鉴、四川交通年鉴上的数据进行分析之外,还主要利用了两种网络资源:一是利用公安专网,通过对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阿坝州公安局及交通警察支队网页的查阅,得到了警力配置及驾驶人、车辆和交通事故与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等相关公安交通管理业务数据;二是利用Inter网上的阿坝州政府、四川省减灾救灾网等网页,查阅了阿坝州国民经济发展相关指标及受灾情况资料。

二、阿坝州藏区的道路交通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生态立州、旅游富州、工业强州、稳定安州”的思想指导下,阿坝州人民构建“畅通、幸福、魅力、活力、和谐”阿坝的工作取得卓越成效。有资料表明,2003-2013年间阿坝州的GDP、人均GDP分别由51.72亿元、6137元增长至23399亿元和25648元,其复合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6.3%和15.4%(见表1)。资料显示,阿坝州的道路交通呈现如下主要特点。

(一)机动车保有量及机动驾驶人呈稳定增长趋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资料表明,阿坝州机动车保有量与在册的机动车驾驶人呈快速增长趋势,已由2007年底的75767辆、84632人分别增长至2012年底的1433833辆、115665人,其复合年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3.6%和6.4%。通过查阅区域经济发展统计年鉴,2003-2011年阿坝州民用汽车保有量的由7176辆增长至84008辆,其年均增长率达到36%(见表2中指标O-民用汽车拥有量,单位:辆),远远大于当地经济发展指标的增长率。

(二)公路通车里程增长缓慢。目前,阿坝州已形成以国道213、317,省道205、209、210、211、301、302、303等为主骨架的区域公路网络,其公路通车里程已由2003年的5914公里增长至2013年的13134公里,其复合年平均增长率为8%(见表2指标L-公路里程,单位:公里),其增速仅为同期GDP的增速的1/2。

(三)道路交通承担的交通压力逐年增加。我们选择了公路所完成的公路旅客周转量、公路货物周转量等两个道路运输任务完成指标来反映阿坝州道路交通承担的交通压力。统计数据表明,2003-2013年间,两个指标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6.4%、18.3%(见表2指标P-公路旅客周转量,单位:万人公里;指标C-公路货物周转量,单位:万吨公里)。

(四)道路交通安全总体形势乐观。由于查阅资料受限,我们只能通过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报2005-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四项统计数据所反映的情况,利用当量死亡数来综合评价阿坝州的交通安全形势。数据表明,该时段内仅2006年和2011年其形势较上年有恶化,其余年份均较上年有不低于10%的当量死亡人数减少。据此,我们得出了阿坝州交通安全总体形势乐观的结论。但是必须指出,2005-2012年在阿坝州州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每起事故的平均损害后果(每起事故的当量死亡人数)呈逐年增长的态势(见表3)。

三、阿坝州藏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阿坝州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主要由州交通警察支队、15个交警大队(其中含支队直属大队1个)、47个交警中队三个层次的职能部门的承担。从2007年公安部推进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改革以来,部分县公安局的农村派出所协管其辖区内的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同时该州还在推进乡(镇)政府领导下的交通管理站受托管理其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交通管理工作。调查表明:阿坝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面临如后突出问题。

(一)一线交通民警数量与质量均存在问题。1.一线交通民警数量严重不足。相关资料表明,阿坝州2013年底编制内交通警察中,有支队领导及不含直属大队在内的各内设机构副科以上领导18人,包含大队长、教导员、副大队长、副教导员在内的大队领导62人,县级交警大队下设的中队长、指导员、副中队长、办公室主任、车管所长等5种职务在内的中队领导56名,县级交警大队另有不带职务的普通交通民警约为110人。除州车管所普通民警26人外,阿坝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能够直接服务于道路交通管理一线的民警还包括各县级大队中队领导和普通交通民警166人左右,基层交通管理部门能够配置的民警数量非常受限。在目前阿坝州的47交警中队中,有1人中队5个、2人中队13个,为一线交通民警数量严重不足提供了很好的脚注。从规范执法角度而言,交通警察在公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这意味着该州已有不低于10%的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路面交通执法程序不合法律要求。不少于38.3%的基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么让辖区道路部分时段处于失控状态,要么长期损害其下属交通警察的合法休息权益。2.一线交通民警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分析阿坝州一线民警的学历层次构成,可知大专(含)以下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为68.53%、本科29.69%、本科二学位2.08%,其文化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一线民警的业务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其主要依据为近期某次支队季度抽查13个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卷宗,在反映办案质量的控制项目(指标)中,超过半数(0.50)的大队不同程度出错的指标有12个(见图2);在各大队办理的交通违法业务案件时,询(讯)问记录的完整性、当事人阅听签字等亦是各大队出错高发所在。

(二)警务运行机制改革有待进一步深化。在一线交通民警数量严重不足又无法解决扩编的情况下,阿坝州在理县试点城区交巡警合一的警务运行模式改革;同时,阿坝州各县交警大队在国道、省道沿线设立公路交警中队,其无国道、省道的乡镇推进农村派出所协管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近期,还在借鉴四川营山、犍为等地经验,推进以乡镇政府领导下的交通管理站受托参与农村交通管理工作。目前交巡警合一的警务运行机制在阿坝州的其他县并没得到强力跟进,说明交巡警合一还存在阻力。同时,农村派出所协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不高。而近期推进的交通管理站受托参与农村交通管理工作,因执法权限相当有限,其成效尚有待观察。基于阿坝州各县交警大队尚需全面完成辖区道路的交通管理业务,同时还要承担大型活动安保、应急、抢险救灾及非警务活动的事实,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沿用传统警务模式———别人放假我上班、别人休息我上班、别人上班我还上班———疲于奔命,完成职务内外的各种任务,各种岗位一线交通民警普遍超过8小时法定日工作时间(见表4)。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整体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亟待提升。虽然阿坝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5.12”汶川大地震后,在应急管理方面进行了大量实践,并取得了卓越成效。但是在应急预案建设、应急体制完善、应急机制完善等方面,都还需要开展更具建设性的工作,籍此切实提升整体对道路突发事件监测预警能力、控制能力、反应能力、救援能力、保障能力和恢复能力。作为指导阿坝州交警支队应急响应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阿坝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暨扁平化指挥工作预案》对发生极端恶劣天气、重大交通事故、重大交通拥堵的应急响应进行了较为明确的三级响应机制,对响应条件、响应程序的启动和终止、响应措施进行了规范。但是,该预案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各工作组人员构成、第一责任人的表述不够明确,把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拥堵II级响应中由秩序宣传大队负责的宣传报道组第一责任人确定为支队宣传民警的做法值得商榷,部分职能部门负责协调事务过多,这将降低应急响应工作的效率,从而降低了预案的可操作性、合理性。

(四)道路基础设施落后。有资料表明,与四川省其它市州相比较,阿坝州道路密度偏低、等级偏低、农村道路畅通率偏低的问题仍未根本解决。2011年,四川省公路密度为60.5公里/百平方公里,而阿坝州仅为15.5公里/百平方公里;同时全州二级及以上公路仅占公路通车里程的11%,而14.3%的公路还是等外级路(见表5);四川省建制村道路通畅率已达66%,而阿坝州仅为38%。阿坝州生态环境相当脆弱,地震、泥石流、雪灾等自然灾害时有发生,道路基础设施还极易受损。在2008年发生“5.12”地震中,全州公路损毁9012.83公里,其中损毁国省干线1696.5公里,占全州国、省道总里程的71%。2014年7月4日发生在小金县境内的泥石流应造成85公里省道、70公里县道、45公里乡道、480公里村道不同程度受损,断道172处,损毁涵洞45个,毁坏桥梁109座,泥石流堆积物、山体滑坡等所产生的坍方达753处、16.77万立方米,路基多处损毁。

(五)执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目前,阿坝州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环境主要存在如下三方面问题:首先,部分人存在特权意识干扰正常执法活动。部分有影响力的领导干部在下属、亲友交通违法或者交通肇事后,亲自出面向职能门打招呼施加影响,阻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其次,维持民族地区稳定的工作要求与严格执法易形成冲突。在2008年“3.14”事件以后相当长时间内,部分县政府及公安局为了维护地区的稳定,要求职能部门对摩托车无牌、无证、不戴头盔等交通违法现象一律不查处,滋长了部分农牧民的违法习惯,导致其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治理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的难度较大,违法行为人与执法民警之间经常发生冲突。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无理取闹要求“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使交通民警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影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公信力的提升。再次,民族地区的风俗易损害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阿坝州当地居民对事故损害赔偿的要求较四川省统一损害赔偿标准更高。遇有当地居民成为当事人特别是事故伤亡受害人,往往会采取群体闹事的方式表达“无理赔偿要求,部分交警大队只能让当事人自行协商,从而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平息事态的目的。

四、藏区道路交通管理应对措施

(一)优化警力资源配置管理。1.在警力配置上优先考虑民警向一线下沉。支队机关、车管所的民警应尽量向路面勤务、事故处理等岗位下沉,大队副职领导应尽量以兼任中队长的形式向中队下沉。要让民警甘心扎根于一线执勤岗位,需要政府进行合理的顶层设计,其核心内容是形成科学的职级晋升机制,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改变收入只与行政职务对应的现状。籍此实现一线民警付出了能收获职级晋升、工资及福利收入可持续增长、职务晋升的机会。2.完善警力发展规划并实施针对性个人提升工程。交警支队、大队对本单位所属民警,要有培养、发展的整体规划,并创造条件使规划能够付诸实施;对民警的学历提升、岗位能力提升要提出具体要求,让民警感受到组织关怀的同时增强自身求发展的原动力;通过对口的岗位培训,来促使民警提高业务素养;通过知识竞赛、岗位练兵等形式,来检验成效。

(二)深化警务运行机制改革。1.进一步整合基层公安实战单位。将公安派出所、交警中队、巡警队进行“所队合一”的整合。在城区,可将交警中队与巡警中队整合为交警中队。在农村,将交警中队的警力整合至农村公安派出所,挂派出所与交警中队二块牌子,其中交警中队长由派出所所长兼任。在机构合并过程中,应开展交通管理业务培训,并进行执法任职资质考试与认证,使巡警队、派出所的民警能够依法履行交通管理业务。同时,对交警队的民警开展巡警及派出所业务培训,并按规定进行考核,使原来的交通民警能够熟练开展相关业务;通过定期开展岗位练兵或职业技能比赛,促使一线民警成为办理派出所、交通、巡警等方面业务的能手。2.建立科学的值班备勤制度。交警中队应当将民警一般按“二人一组三组一队”的建制建成,并建立“值班-休息-备勤-值班”进行良性循环的值班备勤制度,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处于掌控之中,同时又能够确保警力能够得到必要的休整和休息,以此提高工作效率。3.努力推进电子警务。针对阿坝州地广人稀的现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公安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切实推进车驾管业务网上办理、交通违法行为网上自助处理等工作,尽可能地减少交通管理对象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公场所的次数,在便民服务方面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

(三)努力提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能力1.加强预案建设。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应当在进行充分的调研、咨询基础上,进行预案的评审把关,以此提升预案的针对性、合理性、完整性、衔接性。同时,应创造条件,尽可能地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预案的操作性。2.提升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能力。交警支队、大队要认真、全面地对辖区内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拥堵和其他突发事件进行分析,掌握其时空分布特点,弄清其主要引发原因,掌握其发展变化趋势,从而加深对危险源的了解,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能力。3.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资源保障能力。州县两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方面的储备,要争取州县两级政府财政支持,将需要的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避免突发事件发生时无人可用、无设备可调、无资金可出,贻误应急救援战机,进而扩大突发事件的事态、扩大损害后果。

(四)努力推动道路规划层次的提升。由于阿坝州政府描绘的“十二五”交通规划目标为“构筑西部综合交通枢纽,打造以马尔康、茂县、松潘为交通节点,航空、铁路、高速公路、高等级公路四位一体的立体交通网络,建成全国少数民族自治州的交通典范”,同时因阿坝州的人均GDP与四川省和全国的人均GDP均存在较大差距从而决定了州县财政支付能力相当有限。针对这种现状,应当将目前的县道、乡道层次的路网规划提升其规划档次,尽可能地将其列入国家或四川省的路网规划或者专项规划,使阿坝州城乡道路的规划、建设、维护所需经费能够及时、足额到位。道路规划层次的提升,将促进道路等级的提升,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善提供强力支持,进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道路交通管理篇5

20*年3月11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的决定(20*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20*年12月1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修改〈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建议》的议案,决定对《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残疾人专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40千克,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车身;

“(二)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增设座位、搭乘人员。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置换。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不得从事营运活动。”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市区道路限制货运机动车等车辆通行,限制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制定。

“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道路禁止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三轮车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禁止通行的车辆,原本市有关部门核发牌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牌证。被注销牌证的车辆,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处理。

“萧山区、余杭区需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车辆作出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决定,报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备案。”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驾驶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以及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车辆进行暂扣,并对暂扣车辆予以收购、置换或托运回原籍。托运的相关费用由车主承担。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处置。”

四、删去第七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年9月21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年11月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年6月25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年12月1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畅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外地货运机动车辆过境道路以内(含过境道路)的道路为市区道路。

第三条杭州市公安局是管理市区道路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具体负责对市区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规划、市政、市容、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协助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条交通警察应模范遵守本条例,忠于职守,严整警容,文明执勤,秉公执法,提高道路交通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视交通管理的需要,在特定的范围划定交通管制区、徒步区和单行线、禁行线,采取限制和禁止车辆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六条每个公民均应服从和支持交通警察依法管理交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根据交通管理的需要,组建交通纠察队伍,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

第七条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驻杭部队应教育所属人员遵守交通法规,支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做好维护交通秩序工作。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员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申领机动车辆牌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车辆来历原始凭证;

(二)停车泊位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

第九条个人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得以单位名义申领牌证;单位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得以个人名义申领牌证。地方机动车辆,不得使用军队、武警部队、公安机关牌照,本市单位和个人购置的车辆不得使用外地牌照。

第十条严禁使用已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禁止买卖或者变相买卖报废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机动车过户、转籍时,车主应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过户、转籍手续。严禁特种车、专用车过户给使用性质不对口的车主。

第十二条机动车维修单位承接机动车改型、改色、总成变更以及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维修业务时,须向车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对没有证明的,维修单位不得承接。承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须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在机动车车体上制作、安装、喷刷、张贴广告的,须先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符合交通安全的要求,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开办机动车辆租赁企业(公司)、从事经营机动车辆租赁业务的,须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已领取正式牌证的机动车,须按规定分别参加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不能按期参加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必须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报停手续。报停车辆重新启用时,应办理复驶手续。机动车的噪声和排放的废气,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或排放废气严重污染环境的车辆,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十六条外地驻杭单位带入或本市单位借用的挂有外地牌照的机动车,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登记并办理机动车委托代管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驾车时,不准戴耳机或使用移动电话。市区驾驶员驾车时,除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外,还必须携带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管理信息卡。

第十八条外地驻杭单位或市区单位(个人)聘用外地驾驶员的,应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驾驶员代管手续。市区营运车辆单位(个人)借用、聘用驾驶员的,须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借聘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持外国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需在本市驾驶机动车的,应经体检合格和考核交通法规及安全常识合格,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在市区驾驶车辆。市区人员在外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考试合格核发本市的驾驶证后,方可在市区驾驶车辆。非军队、武警部队驾驶员,不得驾驶军队、武警部队的车辆;军队、武警部队的驾驶员,不得驾驶地方车辆。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动车),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牌证后,方准行驶。新购自行车应在一个月内持购车发票及本人身份证申领牌证。购置三轮车、助动自行车和残疾人专用车,应先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购置并领取牌证。自行车、三轮车、无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每四年、助动自行车和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两年检验换证一次。非机动车辆过户或转籍,须凭合法的交易凭证,到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或转籍手续。

第三章车辆装载

第二十一条客运汽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客运汽车车身两侧不准载物;

(二)大型客车车顶固定行李架载物,高度从行李架底部算起不准超过0.5米;车辆高度在3.5米以上的,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4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行李架,载质量不准超过500千克。

第二十二条摩托车载物或载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侧三轮车在跨斗内载物时,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2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跨斗,载质量不准超过100千克,载物时跨斗内不准载人;

(二)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座前不准载人,后座乘员不准侧坐。载质量不准超过50千克,载物时不准载人。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专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载物,载质量不准超过40千克,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和宽度不准超出车身;

(二)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违反规定增设座位、搭乘人员。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置换。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不得从事营运活动。

第二十四条农用车载物或载人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农用三轮车运输车载物,载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1.5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0.5米;

(二)农用四轮运输车载物,载质量应符合有关规定,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2.5米,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米,车厢内不准载人;

(三)厢式四轮车农用车载客,须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并按行使证上核定的载人数载客。

第二十五条货运车载人载物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号牌被货车物遮挡时,其遮挡物尾部应悬挂号牌放大字样。

第四章车辆行驶

第二十七条市区道路限制货运机动车等车辆通行,限制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制定。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道路禁止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营运三轮车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禁止通行的车辆,原本市有关部门核发牌证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注销牌证。被注销牌证的车辆,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处理。

萧山区、余杭区需要对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车辆作出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决定,报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在没有划分中心线和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车辆按下列规定行驶:

(一)车行道宽度在14米以上的,非机动车在两侧各3.5米以内的路面行驶,机动车在中间路面行驶;

(二)车行道宽度超过10米、不足14米的,机动车在中间7米的路面行驶,非机动车在两侧其余路面内行驶;

(三)车行道宽度在6米以上10米以下的,非机动车在两侧各1.5米的路面内行驶,机动车在中间路面内行驶。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在同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除交通标志另有规定外),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

第一条车道供小型机动车行驶,第二条车道供大型机动车及其他机动车行驶;

(二)在同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

第一条车道供小型机动车行驶,第二条车道供大型机动车及其他机动车行驶,第三条车道供大型机动车及其他机动车行驶;

(三)在不妨碍其他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的前提下,准许借道超车,超车后,在不影响被超车辆正常行驶的前提下,即应驶回原车道。

第三十条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在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上,须靠道路右侧行驶。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规定如下:

(一)通过反向弯路、连续弯路、傍山险路、漫水路(桥)时,不准超过20公里;

(二)拖带轮式专用机具,不准超过20公里;

(三)出入单位门口或倒车时,不准超过10公里;

(四)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不准超过20公里。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使用灯光、喇叭和警报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转弯、掉头、变更车道或靠路边停车时,必须提前100至30米开转向灯;

(二)在有路灯照明的路段行驶时,不准使用远光灯;

(三)行驶时,在非紧急情况下禁止使用双跳灯;

(四)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和怪音喇叭,不得在禁鸣喇叭路段使用喇叭;

(五)特种车辆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的路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在距交叉口100至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

(二)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不准随意变更车道或变更行进方向;

(三)向左转弯时,机动车紧靠交叉路口中心小转弯,非机动车绕过交叉路口中心大转弯。

第三十四条车辆通过支干路不分的路口时,按下列顺序行驶:

(一)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但右转弯的机动车应让同方向直行的非机动车先行;

(二)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

(三)非公共汽车、非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四)未进入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的车先行。

第三十五条除设有交通标志标线的交叉路口外,其他交叉路口的支、干路的确认,按下列顺序依次认定:

(一)国道与地方道路交叉,以国道为干路;

(二)多车道道路(路段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与非多车道道路交叉,以多车道道路为干路;

(三)划有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与未划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交叉,以划有车道分界线的道路为干路;

(四)通行公共汽车、电车的道路与非通行公共汽车、电车的道路交叉,以通行公共汽车、电车的道路为干路。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中遇有行进方向的道路交通阻塞或遇停止信号时,必须在本车道内依次停车等候,不准从前方已停驶车辆的两侧穿插行进。在路面上暂停时,不得将车辆停在人行横道上。机动车行经设有右转弯专用车道的路口,遇前方绿灯亮时,向右转弯的机动车禁止通行;红灯亮时,方准向右转弯。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临时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道路上临时停车,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车辆右轮外侧距道路侧石不准超过0.3米;

(二)车行道一侧已有停车或其他障碍物,另一侧距障碍物30米内不准停车;

(三)在装有隔离护栏或划有车道分界线、中心线的道路上,白天不准装卸货物或候客,但设有停车标志、标线的地点或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出租汽车遇乘客上下车需临时停车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的出租车服务站、点和允许乘客招手临时停车的地段外,不得在道路上停车候客;

(二)设有人行护栏的路段、距人行横道以及桥梁、交叉路口、陡坡、弯道、铁路道口、隧道3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上下客;

(三)在设有人行护栏、机动车隔离护栏或绿化隔离带的道路上,可以在分隔带开口处(不含交叉口开口处)临时停车上下客,但不得阻塞交通;

(四)临时停车上下客必须开启转向灯,按顺时方向紧靠道路右边停车,上下客必须在右侧,不得开启左侧车门;

(五)不准在行驶中突然停车、掉头接客或变换车道;

(六)乘客上下车完毕后,车辆应迅速驶离。

第三十九条营运中型客车(包括外地进杭的营运中型客车)必须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站点停靠上下客,并按指定的路线行驶,不准边行驶边兜客。

第四十条单位接送职工上下班的交通班车,必须在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设置的站点停车上下客。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警察可以将车移开:

(一)发生故障不能行驶的;

(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行驶的;

(三)临时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的。

第四十二条非机动车行驶和停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号牌、无钢印的非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二)不准在道路上停留,推行时须紧靠车行道右边,通过路口时须遵守交通信号的规定;

(三)遇停止信号须在停车线内依次停车等候,不准用推行或绕行的方法通过路口;

(四)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准戴耳机或使用移动电话;

(五)自行车、助动自行车不得载人,但装有安全座椅的,允许带儿童一人;

(六)人力三轮客车载人不得超过两人;

(七)载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八)不准在车行道上行驶和停放非机动车。

第五章行人和乘车人

第四十三条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在车行道上玩耍、抛物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二)不准跨越隔离带、攀登护栏;

(三)长列队伍通过交叉路口或横过车行道时,应分成若干小队迅速通过,队列中人员不准离队;

(四)肩背长物或挑担行走时,须靠路右边顺直背、挑。

第四十四条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向车外扔废弃物和投掷物品;

(二)不准在车行道上候车。

第六章道路和停车场(库)

第四十五条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出现路面损坏、设施残缺等影响交通安全畅通时,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应采取措施限期修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协助施工现场的交通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新建和改建道路必须按规定配建交通安全设施,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参加规划设计方案的会审,并参加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新建或改建铁路道口,不得窄于道路宽度。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确需临时占用道路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必要时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可以变更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长途客车、自备客车的行驶路线、停靠站、服务站和换乘点。

第四十八条在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妨碍交通的行为:

(一)搭棚、建屋、砌台;

(二)倾倒垃圾、废土(物)、污水;

(三)搅拌混凝土、砂浆;

(四)新辟贸易市场;

(五)设摊营业;

(六)将道路作为车辆清洗场所;

(七)在禁止试车的路段上试车;

(八)在路面上晾晒物品。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范围内进行以下妨碍交通的行为:

(一)挖掘、施工;

(二)临道路一侧开设车辆出入口或设置台阶等辅助设施;

(三)进行商品展销、群众集会、文体娱乐等活动;

(四)堆放建筑材料和物品;

(五)设置、变更公交车辆换乘点、出租汽车服务站、长途客车停车站或自备大客车停车点;

(六)临时设摊经营;

(七)将人行道作停车场或者不按划线停车范围停放车辆;

(八)安装标牌、灯箱、霓虹灯等;

(九)在道路两侧设置加油站和车辆清洗站、修理点。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指挥信号灯、隔离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十一条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楼,必须按规定同时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放设施(场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其设计须

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查,竣工后,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住宅楼的设计中,不按规定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放设施(场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场地)或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准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或取消停车场(库)或非机动车停放设施(场地)的设计。

第五十二条道路收费站建设的选址和设计方案、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同意。

第七章处罚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违章行为,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市区驾驶员实行违章记点制,并逐步实行罚款决定与交纳罚款相分离的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驾驶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以及燃油助动车、正三轮摩托车和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车辆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对车辆进行暂扣,并对暂扣车辆予以收购、置换或托运回原藉。托运的相关费用由车主承担。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依法处置。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缴其机动车牌证,并可对单位和个人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牌照,并可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没收车辆及非法所得,对没收的报废车辆不予更新,并对车主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维修单位承接机动车改型、改色、总成变更以及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维修业务,未向车主查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的,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广告经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车主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扣1个月以下行驶证。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参加检验的,每逾期1日对车主处以10元罚款;连续3年不参加年度检验的,注销其车辆牌证。

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或牌证:

(一)外地车辆、驾驶员未按规定办理代管、借聘手续的;

(二)通过交通事故现场,拒绝协助人民警察抢救受伤人员或破坏交通事故现场的。

第六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可吊扣3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不按规定办理异地登记的;

(二)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者机件失灵的车辆的。

对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车辆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并可暂扣其车辆。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违反分道行驶规定的;

(二)违反路口行驶规定的;

(三)违反禁行路线规定的。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单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一)车辆装载超过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的;

(二)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三)不按规定会车、倒车、停车、掉头的;

(四)驾驶噪声和排放废气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第六十四条出租汽车、营运中型客车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扣2个月以下驾驶证。

第六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没收车辆:

(一)驾驶无牌无证或伪造涂改牌证的非机动车的;

(二)非残疾人驾驶有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的;

(三)营运三轮车、人力车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通行的;

(四)非机动车两车以上联体载物的;

(五)非机动车安装发动机的。

第六十六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六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和没收施工工具、经营工具或者违章物品。前款规定的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其他部门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但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六十八条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交通指挥信号灯、隔离护栏等交通安全设施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擅自在道路范围内设置停车场的,责令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擅自减少停车场(库)的面积,责令限期改正,每减少1平方米,可处以800元罚款;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恢复使用功能,拒不恢复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取消单位车辆新增指标,封存机动车辆,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十一条怂恿、指使、强迫机动车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发生事故的,对怂恿、指使、强迫者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道路交通管理篇6

一、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正视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新形势

(一)道路交通安全风险防控压力凸显截至2015年底,安徽省公路通车里程达17.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246公里,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双双突破1100万。人、车、路等要素井喷式增长,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量大面广,公安交管工作风险增大。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的总量仍在高位运行,防范较大以上事故的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没有发生较大事故的地方,风险意识不强,思想麻痹松懈,隐患排查不彻底,安全监管不到位,解决问题决心不大、措施不实、效果不佳。少数省际交通安全执法服务站未落实24小时勤务制度,一些公路点、段勤务安排不合理,夜间联勤制度未能得到真正落实,路面管控力度不够大。一些地方交通安全宣传存有死角,新兴媒体利用效率不高,宣传手段单一、内容陈旧,宣传教育声势不够强。各类公安交通管理数据资源虽然丰富,但深度整合、有效挖掘、成熟应用水平不高,特别是主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进展不平衡,科技信息化应用水平有待提高。“十二五”期间,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增幅分别达到15%和60%,而全省公安交管部门警力增幅只有3%,有的地方还出现负增长,交警警力严重不足。

(二)客、货运车辆监管“棚架”问题突出运输企业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还不够健全,相当一部分客、货运输企业只注重经济效益,忽视安全管理,在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方面不积极、不主动,存在诸多安全隐患。《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效果不理想,运输企业车辆监控系统与安监、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联网工作难落实,动态监管数据共享机制未建立。部分交警责任心不强、主动性不够,监管不到位。

(三)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存在“硬伤”当前,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且呈现由大城市逐渐向中小城市蔓延的趋势,城市交通管理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部分城市政府牵头、部门合作的综合协调机制未建立或未发挥实际作用,道路建设、管理与交通安全规划脱节,交通影响评价、“规建管”一体化和“四同步”等制度未落实,交通管理精细化程度不高,利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需求仍未取得实效,交警缺乏话语权。

(四)交警队伍正规化建设存在“短板”全省公安交管部门仍存在工作作风不实的问题,例如机关民警深入调研不足,对基层情况了解不深不透,工作部署多,跟踪问效少。“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廉政教育流于形式,监管不严存在漏洞,少数基层单位对执勤安全防护工作重视不够。车管所、事故处理岗位等窗口服务态度差,“四难”现象依然存在。协管员队伍管理不到位,影响队伍整体战斗力。

二、聚焦风险防控、服务发展,开创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新局面

2016年,安徽公安交管部门要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按照部交管局和省公安厅的部署要求,聚焦防控风险、服务发展,牢固树立“人命关天、责任如山,事故可防、事在人为,有责必尽、执法必严”的理念,以深化公安改革为牵引,以推进“四项建设”为抓手,下大力气破解难题、补齐短板,全面提升执法、管理、服务效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平稳和公安交警队伍稳定。

(一)多方协作补短板,推进交通安全综合治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群众安全出行是公安交管部门的首要任务,我们守土有责、责无旁贷。应当用好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这个平台,完善制度、明确职责、整合资源,加强风险评估和研判预警,持续提升重特大交通事故预防能力。健全交通事故深度调查机制和追责情况通报制度,与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和道路经营单位共享有关数据,进行事故分析,加大跟踪督办力度,倒逼深层次问题解决。要深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建设年”活动。提请当地政府完善农村地区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主体在县、管理在乡、延伸到村、触角到组”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制。在国省道沿线深入开展“交通安全村”建设,将“交通安全村”建设和公安机关“一村一警”包村联系制度结合起来,做到村村有警包联、月月见警进村,切实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要持续滚动排查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继续实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挂牌督办和事故多发危险路段省、市、县三级督办治理制度。会同公路部门,对全省公路隐患和交通事故多发点段进行排查。大力推进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立隐患路段曝光制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确保公路隐患治理计划落到实处。要强化重点运输企业、重点车辆、重点驾驶人监管,切实做到对重点车辆所在运输企业的经营安全,对重点车辆的安全性能、运行状态和检验、报废情况,对重点车辆驾驶人的日常教育和审验、违法记分情况,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督促运输企业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继续做好“两客一危”车辆的联网监控工作。要提高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水平,会同高速公路路政和经营管理部门完善“一路三方”“1+1+1”联勤联动工作机制,推动落实收费道口拥堵1000米免费放行措施,加强对团雾多发路段的排查治理,继续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高速公路凌晨禁止通行措施。要积极构建文明交通多维宣教网络,抓好示范点建设,建立公益性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持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七进”工作,打好122“全国交通安全日”这张牌,积极实施“重点驾驶人素质教育工程”,真正形成“典型宣传有能量、曝光宣传有分量、舆情引导有质量、警媒协作有力量”的良好局面。

(二)改革创新破难题,推进秩序管理创新升级推动交警勤务改革是今年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动道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对提升全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立足于服务实战、保障实战,优化警力资源配置,完善合成作战机制,切实做到工作重心下移、警力下沉、保障下倾。要深入推进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继续把主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作为公路交通管理的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工程,进一步加大力度,扎实推进。强化缉查布控系统应用,加快推进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和卡口设备联网接入。科学改革勤务模式,实现路面巡逻与监控巡逻相结合,逐步形成以视频监控巡逻为主、警力定点守候、就近快速出警的新型勤务模式。要加强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常态化治理,建立常态机制,设立违法和秩序预警“红线”,对交通违法多、通行秩序乱的区域和路段开展集中整治,突出加强“五类重点车辆+电瓶车”管理,适时开展交通秩序专项行动,重拳整治重点违法行为。要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水平,积极参与城市交通规划、重大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和验收工作,构建“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城市交通发展体系。实施城市交通治乱疏堵行动计划,全面排查城市交通拥堵点段,集中整治突出问题。要抓住省政府已将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纳入对各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的契机,借力推动提升全省城镇交通管理水平。要全面开展“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建设、推广和应用工作,努力打造“交通管理研判分析平台”,建立大数据平台库,为交通管理工作提供研判保障。

(三)科技支撑强服务,推进民生警务提速增效今年是公安交管部门深化改革的攻坚年,按照部交管局的部署,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要全面推广应用,车驾管改革要全面铺开,公安交管部门承担的任务重、承受的压力大、面临的困难多。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科技手段应用,通过提高道路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水平,推动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提升群众对公安交管工作的满意度。要创新“互联网+交管”服务模式,深入推进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交通违法跨省异地罚缴工作机制。全面推广建立“网上交警队”“掌上车管所”“流动车管所”,为群众提供车驾管信息查询、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和处理以及交通安全提示等服务。要持续推出车驾管便民举措,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化实施全省“驾考改革八项措施”,巩固已有成果,不断拓展服务空间。要深化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工作,建立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一站式”服务机制,进一步扩大全省推行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的区域。

(四)管教结合防风险,推进交警队伍健康发展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障。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围绕中心,聚焦主业,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不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和服务保障水平,努力打造素质过硬、公正清廉、作风优良的交警队伍。要大力加强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巩固“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成果,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党员民警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完善战时思想政治工作机制,确保思想政治工作为警服务、随警作战、深入警心。坚持“用制度管人、用规章管事”,进一步规范民警行为。继续深化“一跟三深三不三提升”“跟班作业”活动,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能。要建立队伍风险预警防范机制,加强对重点岗、重点人、重点事的监督管理,全力预防违纪违法现象发生。要实施好“执法全过程记录提升年”建设,深入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深化规范执法监督服务,深入开展执法风险评估和规范执法提示,经常性深入基层开展“面对面”执法服务,开展典型案件评析,继续评选“安徽交警优秀工作法”和“精品案卷”。要加强业务教育培训工作,遵循“实战、实用、实效”的原则,加强对培训工作的科学统筹和跟踪指导,以秩序管理、事故处理、车辆及驾驶人管理等岗位为重点,分层级、分岗位组织全警业务大培训活动。

道路交通管理篇7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梁、隧道、利用道路设置的停车场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道桥管理机构根据市政部门的授权,负责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政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城市道路发展的政策,鼓励、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道路的权利和保护城市道路的义务。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建设、市政、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经市建设、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

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或者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它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由市政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部门批准。

住宅小区和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

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城市道路与公路的结合部。改建、拓宽城市道路与公路结合部的,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不准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范。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对城市道路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工程竣工,应当经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核验合格后,由市建设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并办理建管交接手续,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九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措。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企业及个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使用国内外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经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收取的费用,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准挪作他用。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二十一条市政部门应当根据道路类别、技术等级、数量和养护、维修定额,核定年度养护、维修经费,经市建设、计划、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市政道路,由市政部门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养护、维修;

(二)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道路,由投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养护、维修;

(三)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由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养护、维修;

(四)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钢轨外沿两米以内的铺装部分,由铁路部门养护、维修。

第二十三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和养护、维修周期进行养护、维修;城市道路损坏影响交通和行车安全时,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维修,保障道路完好。市政部门应当对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雨水井,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管线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并在自知道缺损时起24个小时内进行补缺或者修复。

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并在作业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行驶安全。

第二十六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管理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时间的限制。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政部门执行路政管理的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领取《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期限占用,不准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的原状。

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

(一)占用主干道和距主干道道路红线10米以内设置除公益设施以外经营性设施的;

(二)占压城市地下管线的;

(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设置经营性设施超过3平方米的;

(四)临时占道设施高度与周围建筑物门窗间距少于1:1.5比例的;

(五)占道设施距人行道侧石间距少于2.5米的;

(六)改变采光井用途的;

(七)凸出道路红线搭建踏步或者楼梯的;

(八)建设永久性围挡设施的;

(九)搭建门斗、阳台的;

(十)占用医院、学校、大型商场、宾馆和国家机关门前两侧各30米以内路段的;

(十一)损坏绿地、树木或者市政公用设施的;

(十二)与周围景观不协调的;

(十三)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允许占用的。

第三十一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期限最长为1年。临时占用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在期满前2个月内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并加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费。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占道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结构设置,不准出租、转让、改变用途。

第三十三条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原审批部门可以对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作出缩小占道面积、减少占用时间、改变占道位置和停止占用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

确需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本条例实施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现有已批准的早晚临时市场,场内不准建任何构筑物。

现有已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应当有计划地退出。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在城市道路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工商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不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业,确需临时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标准围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占道设施,清除现场物料,修复因施工被损坏的城市道路或者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并铺装新建建筑物临街的地面。

第三十七条市政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城市道路上设置限制行驶车辆的标志。公交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整行车路线,应当征求市政部门的意见。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经市政部门同意,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在执行任务时,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可不受前款限制,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防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有条件停放车辆的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场,应当经市政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设立停车场标志,按照规定标准收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停车场。

第三十九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拌和泥浆、打砸硬物、向道路上排放污水或者其它污染腐蚀物;

(二)从事各类生产、维修、冲洗车辆及加工活动;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道路上试刹车;

(四)机动车在未标明允许停放的道路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

(五)在桥梁上架设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线杆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移动、损坏道路附属设施;

(八)其他损害和侵占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范围、面积、时限挖掘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长度在100延长米以上的,挖道单位应当在当年4月15日前向市政部门申报挖道计划。

挖掘城市道路期间需要占用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应当在办理挖道审批手续的同时,办理占用道路手续。

第四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准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加收2倍挖道修复费。

当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在禁挖期内挖掘道路施工的,按两次修复收取挖道修复费。

第四十二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同时通知市政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持地下设施主管部门的证明,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属于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只收取一次挖道修复费。

第四十三条挖掘道路应当先割后挖。挖掘道路的沟槽,应当素土回填、机械分层夯实。

不具备素土回填条件的,必须采取水撼沙回填。沟槽回填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回填时,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现场质量监督、检测。

第四十四条挖掘城市道路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横穿路幅宽度在9米以上的道路时,应当采用免挖路面方法施工;因地下障碍物难以避让,必须开挖路面的,应当夜间分半突击挖掘施工,并保证当夜回填。

第四十五条长距离挖掘道路的工程,应当分段开挖,分段回填,分段修复路面。除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一次开挖的长度不准超过100米。

第四十六条挖道沟槽回填和路面修复,由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负责实施。

第四十七条地下管线完工后,主、次干道横向挖掘的,应当在当日回填修复;主、次干道纵向挖掘和支、巷路横向挖掘的,应当在3日内回填修复;支、巷路纵向挖掘的,应当在5日内回填修复。

第四十八条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挡护设施、安全警示灯和统一监制的公告牌。

挖道施工材料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单侧堆放,弃土及时外运,日产日清,保证通道畅通。

第四十九条经批准埋设杆、柱等占道构筑物的,占用道路面积按点数计算,每点折合1平方米;设置路牌式广告等占道构筑物的,占用道路面积按长度折算,每1米折合1平方米。

第五十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市政道路的,除设置的公益设施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外,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市政部门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经批准占用城市市政道路的,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占用费的50%缴纳占道押金。占用道路期满,未造成道路损坏的,返还占道押金。造成道路损坏的,用占道押金修复,

剩余部分返还占道单位或者个人,不足部分的费用由占道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专款专用,不准减免。

第五十一条市政部门应当实行城市道路巡视检查制度,明确路政管理人员职责和任务,定期进行监督检查。路政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秉公执法,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巡视检查,依法处理发现的问题,确保道路设施完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任务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市道路工程未经核验、验收或者经核验、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1%以上2%以下的罚款;

(五)城市道路上各类管线的检查井、雨水井缺损未按规定时间更换或者修复的,处以管线养护、维修责任单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责任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拒绝接受市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道桥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设施的,予以现场查封,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或者堆放物料、设置摊点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强制清除或者扣押占道物品,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时限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批准的结构、用途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出租、转让占道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建筑工程竣工后,未按照规定清理现场、修复因施工损坏的道路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铺装新建建筑物临街地面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城市道路上冲洗车辆、拌和泥浆、打砸硬物、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腐蚀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城市道路上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在桥梁上架设10千伏以上高压电力线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履带车、铁轮车,超重、超高、超长车未按照规定在道路上行驶或者机动车在桥梁、非指定道路上试刹车,在未标明允许停放的城市道路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驶的,可强行清除,并处以50元的罚款;

(九)擅自在桥梁上设置广告牌及其他挂浮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移动、损坏道路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挖道面积每平方米挖道修复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强制回填道路;

(十二)未按批准的范围、面积、时限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未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责令补办手续,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建筑施工未按规定围挡,挖掘城市道路现场未设挡护设施、安全警示灯和公告牌,挖道施工材料未按批准位置单侧堆放,弃土清运未日产日清,影响通道畅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发生、清除、回填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或者后果的,由违法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对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道修复费、占道押金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未补缴的,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市政部门管理人员、、越权审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道路交通管理篇8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全面落实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交通安全村”“居委会”和“交通安全街道”建设指导意见》,以及《上海市交通文明建设“*”规划》精神,根据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要求,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对*年度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和“预防为主”的宗旨,进一步加强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紧紧围绕降事故、促管理、保平安的主题,切实把交通安全工作与发展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市民素质,共建安全和谐社会。

二、加强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一〕强化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组织网络。各村、(居)委会和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具体抓,交通安全干部要天天抓,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保证各项安全工作具体落实到位。

〔二〕各村(居)委要认真履行起对辖区内车辆单位和私人挂靠单位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对私家车、轻便摩托车和没有直接主管部门的私营、民营企业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单位所在地村(居)委负责交通安全的日常宣传教育和监督指导工作。

〔三〕单位法人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要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特别要教育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一方平安,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一〕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为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要认真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对辖区内的单位要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按照青交安联办〔*〕2号文件精神,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那些漠视交通安全,疏于管理,对辖区内交通安全隐患不引起足够重视,年内发生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年终考评将于否决,并将视情况予以通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要把此项工作与各单位主要领导的年度安全考核挂钩,要防止那些对交通安全工作不闻不问,因管理不到位而导致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安全行车管理工作,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教育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不违章超载,不超速行驶,不开疲劳车、病车,并经常教育驾驶员检查各类机件,按时维修保养和年检工作,保持车辆性能良好。

〔五〕积极配合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管辖区域各重点车辆单位,进行车辆安全状况月度自检自查和抽检工作,做到信息按时上报。

四、积极开展交通宣传教育工作

〔一〕认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健全交通安全基础管理台帐,对交通安全的宣传管理、宣传专栏的内容更换和安全专题宣教片影视播放的内容,观看的受教人数要有记录,并经常对交通宣传专栏、交通宣传牌等,进行清洁维护保养工作。

〔二〕各单位要把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考核内容,强化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开展“五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和“交通文艺会演”,“纳凉晚会”等娱教于乐的宣传,增强自我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三〕积极配合街道交通安全管理站对日常交通安全工作检查和指导,对提出的交通安全工作意见和建议要积极认真加以落实整改。

推荐期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