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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网络安全法律法规8篇

时间:2023-11-04 08:23:55

青少年网络安全法律法规

青少年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篇1

关键词:职业学校;网络安全;教育

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中国互联网的使用人数已经超过了6亿,并且以每年新增5000万左右人数的速度向上攀升,且调查发现处于10岁到29岁年龄段的群众几乎全部都在使用互联网。互联网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办公以及自主学习都带来了很多便捷,丰富的信息资源更加可以帮助学生认识外界的社会。但是凡事有利就有弊,网络上虽然有着丰富的信息资源,但是网络上的信息也鱼龙混杂。学生经常接触到不良的信息,对于思想发展并不够成熟的青少年学生容易造成巨大的危害。公安机关公布的数据显示,青少年犯罪者中有近八成的是受到网络不良信息诱惑的学生。他们在网络世界中受不良信息的蛊惑,沉迷于网络或游戏当中。这类沉迷网络的青少年十分容易进行抢劫、打架斗殴以及等犯罪行为。目前国内职业学校的办学规模以及招生数量都日渐提高,在职业学校内如何展开网络安全教育已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指导青少年学生们的成长健康是职业学校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国内青少年学生上网情况调查

笔者为了保证本篇文章的针对性,在青少年学生当中做了一个关于上网情况的调查。在上网地点的选项当中,90%的学生是在家上网;13%的学生是在网吧上网;4%的学生是在同学或者亲戚家上网;仅仅只有2%的学生是在学校机房上网。在处理不良信息方法的选项当中,30%的学生表示从来不关心,随它去;21%的学习表示担心但是并不知道怎么解决;48%的学生会下载绿色上网软件;还有2%的学生会恶作剧一般故意传播给其他人。根据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大部分青少年上网的时候依然存在许多的安全隐患。在上网地点的选择当中,在家上网以及在网吧上网的选择人数最多,而在家上网以及在网吧上网的时候缺乏家长的监管,极容易接触到不良信息。同时大部分的青少年学生上网主要在使用聊天软件或者玩网络游戏,真正在网络上自主学习的学生所占的比例较低。并且我们发现大部分的学生在面对不良信息的时候没有引起重视,只是任由不良信息传播而未告诉家长或老师。

二、目前国内职业学校网络安全教育情况

目前国内的职业学校在安全教育方面的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高等专业人才教育方面的院校,大多数的院校将教育重点放在专业人才的培养方面,并没有开设网络安全专业,而就算有网络安全专业的院校也普遍教材内容老旧、教学方法过时并且缺乏专业教师;另一种便是在普及教育方面,仅仅有一部分院校在通识教育当中开设了公选课,而在大部分院校当中仅仅是在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当中捎带提起,只是十分简略地提到了一些网络安全意识的基础概念。以广东省的一个职业院校为例,该院校在计算机学院中并没有信息安全专业,而在应用数学学院当中有信息安全专业,但是每届仅仅只招生两个班,总共学生人数不过百人。该校在通识教育当中计算机学院开设有网络与信息安全以及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的公选课,但是每个学期的选修人数也不过三百左右。而计算机学院中每个学生都必修的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中并未提及网络安全教育内容,学校也并没有在学生当中宣传网络安全意识的重要性。由此可见,国内大多数的职业学院对青少年网络安全意识教育并未引起重视。国内的职业院校对于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不够重视,青少年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不够成熟,极容易出现安全隐患,比如:青少年网络安全意识淡薄,缺少使用安全上网软件的意识,对安全防护措施不够重视;过于依赖安全上网软件,大多数青少年学生在安装了安全上网软件之后便完全失去安全意识,甚至觉得上网安全跟自己无关了,当安全事故发生时便完全不知道如何应对;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薄弱,对于某些网站需要填写身份证号、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以及真实家庭住址这些私密信息的时候没有保护意识,极容易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青少年学生往往对他人的警惕性较低,极容易受到网友的欺骗;对网络安全没有责任心,青少年学生由于责任心不够成熟且比较单纯,经常不清楚自己在无心的时候已经造成了网络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且影响到了其他网民的用网安全;青少年学生对于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够了解,有部分学生因为好奇心、好胜心、没有抵制住经济利诱或者纯粹是一种找乐子的心态而学习黑客知识或是钻研电脑病毒知识,对他人的电脑进行入侵或者破坏,常常并不知道自己已经犯法。

三、网络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目前,国内的大多数职业院校在网络课程教学当中仍然在重点研究教学策略以及教学内容的质量,向学生们灌输网络发展的重要性以及网络在全社会当中的作用,却并未向学生们强调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许多的职业院校中的法律基础公开课以及计算机网络专业课没有将网络安全教育以及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加入教学大纲当中,更加不存在相关课程的制订计划。国内的大多数青少年学生都未能及时接受系统的网络安全教育以及网络安全法律法规教育,网络安全意识薄弱,对于网络犯罪的定义以及网络犯罪的后果认知模糊。许多沉迷于网络的青少年学生由于自身的思想并未成熟,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导致暴力、自私、孤僻甚至厌世的性格,还有的学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由此可见网络的不良信息对于思想并为发展成熟的青少年学生来说危害巨大。在这个网络发展速度以及网络普及速度都越来越快的社会,在职业院校中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是刻不容缓的,是保障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教育任务。开设专门的网络安全教育课程以及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课程,全面建立起青少年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提升青少年学生的网络安全素质,是目前国内职业院校中最为重要的教育内容。只有在青少年学生中建立起明确的网络安全意识,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网络安全教育,才能够避免青少年学生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才能够帮助青少年学生们健康成长。

四、开展网络安全教育的方法

1.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教育

在网络世界当中最为显著的标签就是自由,但是网络世界中的自由与现实世界当中的自由一样需要有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我国在互联网方面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让互联网世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职业院校需要针对网络法律条例以及计算机法律基本知识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系统的教育。教育内容应该以《刑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这些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条例为基础展开。

2.青少年学生网络安全自律教育

青少年学生对于外界的诱惑力抵抗力较弱,尤其是在信息丰富的网络世界。他们的好奇心使得他们容易沉迷于网络世界,而青少年学生们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网络安全素质较低,极容易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危害。首先职业院校网络中心的防火墙需要加强对校内微机房的信息安全管理,加强校园网络对外界网络隔离的可靠性。同时职业院校需要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网络安全自律意识的教育,让青少年学生们清楚地认识到网络不良信息以及网络攻击的后果的严重性。除此之外要培养青少年学生们对网络攻击的防范技术,加强青少年学生们的防范意识,能够有效地避免他们受到网络不法分子的危害。

3.在教育当中多采用疏导的方法

青少年学生由于其自身的安全意识以及自律意识薄弱,容易沉迷于网络,若是没有及时发现并有效改善青少年学生的上网习惯,他们便容易走入歧途。家庭教育以及学校教育都极为重要,但是家庭教育以及学习教育的方法需要改善。大多数沉迷网络的青少年学生容易出现交友观以及性格的扭曲,需要通过疏导的方式让他们宣泄出内心压抑的情绪并指引他们去外面进行真实的人际交流,建立起正确的交友观以及世界观,帮助他们体验到现实中人际交往的乐趣,建立起他们的自信心。若是采取强硬的教育方式反而容易导致青少年学生们因为逃避和叛逆心理更加抗拒真实世界。

五、小结

综上所述,帮助青少年学生们建立起网络安全意识,健全学生们的素养教育,已经成为了目前职业学校极为重要的任务。在网络安全教育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对此极其重视,而国内对于网络安全教育的开展和重视程度都略微低于国外,职业院校学生们的网络安全意识都不够成熟。因而职业院校应该全面开展网络安全教育,重点培养青少年学生们的网络安全意识,让学生们避免受到网络不良信息的侵害,帮助学生们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1]张立敏,李玉堂,赵瑞兰等.北京市顺义区中学生健康危险行为现状调查[J].职业与健康,2011(10).

[2]陈瑞.中职校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教育的路径探索——以南京市莫愁中等专业学校为例[J].江苏教育研究,2014(30).

青少年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篇2

[关键词]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管理模式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2.120

[中图分类号]D62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2-0-02

大数据时代,青少年群体终于通过网络途径参与到政治中来。青少年群体不仅是互联网的主力军,更是网络政治参与中最活跃的群体。对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管理,世界各国都经历了艰难地探索。

1 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管理模式

在国外,目前有代表性的网络政治参与管理方式主要有四种:政府立法管理;技术手段控制;网络行业与青少年网民自律;利益表达机制的自行调节。 但每一种管理方法既具有一定的优势,又都带有明显的局限性。

1.1 政府立法管理

法律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最强有力的手段,具有普遍性与强制性。美国最早对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活动进行了立法尝试。为了促进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健康发展,美国到目前为止共通过了4部相关法律:《通讯内容端正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网络隐私规则》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2010年,美国众议院又通过了综合性很强的《网络安全法案》,将美国政府近年来信息安全的政策提到了法律层面,并围绕联邦信息系统安全和关键基础设施信息系统安全提出了多项基础对策,上述法律法规现已成为美国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主要法律依据。

德国是欧洲各国中对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立法探索最为全面、取得成果最丰的国家,为其他欧洲各国提供了可借鉴的范本。1997年6月,其联邦会议通过《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即《多媒体法》),德国政府还根据发展信息和通讯服务的需要对《刑法》《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著作权法》和《报价法》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2007年德国又通过了《新反恐法案》,以加强对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允许警察使用“木马”病毒来监控嫌疑人。

1996年以前,英国主要依据《黄色出版物法》《青少年保护法》《录像制品法》《禁止泛用电脑法》和《刑事司法与公共秩序修正法》惩处利用电脑和互联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1996年9月23日,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网络监管行业性的法规――《3R安全规则》。“3R”分别代表分级认定、举报告发、承担责任。2014年7月,英国议会又通过了《紧急通讯与互联网数据保留法案》,该法案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有保存客户通讯数据的义务,并允许警察及安全部门通过网络搜集公民信息。

作为亚洲的发达国家――韩国,其在网络政治参与方面走在前列,也是全球首个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2006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规定主要门户网站和公共机关网站在网络进行留言、照片、视频等操作前,必须要对留言者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将对网站处以最高3 000万韩元的罚款。此外,近年来,为健全网络监管法规,韩国政府还陆续通过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等法案。

1.2 技术手段控制

目前,最常见的技术手段是对言论与视频内容进行分级与关键词过滤制度。分级制度是将网络政治参与内容分成不同的级别,浏览器按分类系统所设定的类目进行限制,从接触源开始甄别、过滤,避免青少年接触不良的网络言论。我国也曾经针对青少年专门研制了“绿坝”防火墙,专门过滤网络上的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但由于系统不完善、语种不全面等弊端,于2010年5月被停用。基于现今世界互联网技术发展情势,在运用技术手段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方面,我国应多学习美国、德国等信息技术发达国家的新型技术、知识。

1.3 网络行业与青少年网民自律

网络行业和青少年网民自律与法律手段、技术手段相比,从理论上来说,是最节省人力、物力的手段,也是从源头防止网络信息安全的危机、网络暴力等不良行为的手段,同时基于行业和青少年网民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这也是对网络政治参与自由限制最小的方法。但是人们有逐利的天性,在利益与道德的冲突下,不具有强制力的自律手段,只是一纸空谈,且网民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践踏网络道德的行为,侵犯严格自律的人的各项权利,造成了网络不公的现象。所以,自律手段应当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在各项法律、法规完善的条件下,对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起到补充作用。

1.4 利益表达机制的调节

青少年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篇3

【关键词】青少年 网络犯罪 法律原因 法律对策

近年来,我国网络犯罪案件的总量在不断地攀升,每年以30%的速度递增,有80%的罪犯年龄在18岁到40岁之间,平均年龄只有23岁。①2011年,公安部重拳出击,成功破获“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该案是我国公安机关破获的首例利用网络视频交友平台进行吸毒贩毒犯罪活动的新型网络涉毒案件。警方发现,查获的网络吸毒贩毒人员年龄大多在18至30岁,超过半数为25岁以下的青少年。在“8·31”案中有两点最值得我们关注:一是涉案青少年的人数之多、年龄之低令人痛心;二是在这起案件中网络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该案将我们的目光再次引向了青少年网络犯罪问题。

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法律原因

所谓“青少年网络犯罪”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学、犯罪学概念,特指年龄在10至25周岁的青少年,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侵害对象或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引发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原因有很多,下面着重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其成因,并寻求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法律对策。

目前我国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文件共有三类:一是刑事法律文件,主要是刑法第九章第一节规定的两个罪名,即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是青少年保护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三是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网络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

但是,仅依靠上述法律法规来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是明显不足的:第一,现有立法罪名数量少,对相关罪名的犯罪构成尤其是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表述不具体、不完整,无法涵盖现有司法实践中业已出现的犯罪行为的种类,可操作性不强。第二,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偏低,无法达到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需要。中国刑法表明,只有年满16周岁的犯罪主体才会对网络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我国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特点之一就是犯罪主体的低龄化趋势日益明显。第三,法定刑设置偏低。大量网络犯罪案件所造成的巨大社会危害性表明,现有刑罚处罚的力度是不够的。第四,规定的刑种过于单一。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刑法只规定了自由刑而没有规定财产刑和资格刑,但对大量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网络犯罪处以财产刑、为使犯罪青少年远离网络而对其处以资格刑是非常必要的。第五,有关网络管理方面的法律文件效力低,缺乏针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具体规定,立法严重滞后。第六,罪名定性不科学、罪名称谓混乱。除了上述立法方面的原因外,司法实践中对青少年网络犯罪打击不力也是导致其案件频发的重要原因。首先,与传统犯罪相比较,网络犯罪往往伴随着犯罪隐蔽性强,犯罪时间、犯罪地点更容易受犯罪嫌疑人任意操控,犯罪痕迹可以轻易销毁等特点,这增加了网络犯罪的侦破难度。我国刑事司法中现有的管辖、证据和侦查制度等无法适用于网络犯罪,这成为对青少年网络犯罪打击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青少年网络犯罪属于高智能型犯罪,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网络黑客对网络的工作原理和使用功能非常熟悉,网络技术水平很高,这就要求我国现有司法人员特别是网络警察必须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但从目前来看,司法人员网络素质不高、执法水平较低,技术手段和执法思路都落后于网络时代的要求,增加了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件的破获难度,也成为对青少年网络犯罪打击不力的原因之一。

防控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法律对策

科学界定网络犯罪的概念。法学界关于网络犯罪的概念学说主要有三类:一是对象说,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侵害对象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二是工具说,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三是工具和对象双重说,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以计算机网络系统为侵害对象或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工具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笔者持第三种观点。2001年欧盟通过的《关于网络犯罪的公约》第二章第一部分把网络犯罪行为分为四类九种犯罪:第一类是针对计算机数据和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与可利用性的犯罪,包括非法进入、非法拦截、数据干扰、系统干扰、滥用装置等五种行为;第二类是计算机相关犯罪,包括与计算机有关的伪造行为和与计算机有关的欺诈行为;第三类是内容相关犯罪,主要是指涉及儿童色情的犯罪;第四类是侵犯版权和相关权利犯罪。由该公约规定可以看出,工具和对象双重说与国际通行观点一致,有利于对涉及跨国犯罪的网络犯罪案件进行打击。

对刑法相关内容加以完善。调整网络犯罪所属的类罪名。目前刑法将网络犯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现代社会对网络的依赖性使得网络犯罪潜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大到足以危及公共安全。根据现实需要,应将网络犯罪调整至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网络犯罪罪名。目前刑法只有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两个有关网络犯罪的罪名,不但数量太少,而且对网络犯罪行为方式的种类规定过于狭窄,无法涵盖司法实践中业已查明的多种网络犯罪行为,也没有做到与国际接轨。降低对网络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只有年满16周岁的犯罪主体才会对网络犯罪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将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网络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是打击青少年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加大对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目前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太低,与网络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不成正比。而且,法定刑规定过低,有可能造成当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实施犯罪时,我国司法管辖权无法行使的情况。增加刑罚种类。针对网络犯罪,目前刑法只规定了自由刑。但司法实践中很多网络犯罪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增加财产刑可以有效地遏制此类犯罪。另外,增加资格刑,剥夺犯罪主体在一定时期内接受网络服务的权利,对症下药,对打击网络成瘾的青少年网络犯罪人会是一种强有力的手段。

对刑事诉讼法相关内容加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证据和侦查制度等,已不能适应当前打击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需要。比如,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网络犯罪的特性增加了对犯罪地进行确定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管辖权纠纷。再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都属于传统的证据种类,缺少对电子证据的规定,只能从视听资料中对电子证据进行解释。在侦查措施中,传统的侦查手段对电子证据的搜集和保护显得力不从心,造成对网络犯罪打击不力。因此,对现有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加以完善,成为打击青少年网络犯罪的迫切需要。

出台针对青少年的网络特别法。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涉及到青少年与网络的共有六个条款,主要是针对网络内容和网络场所的管理。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涉及到青少年与网络的只有两个条款,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两部法律文件涉及到青少年与网络的条文不但数量少,而且规定过于简单概括,针对性差,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导致法律形同虚设。而国外比如美国有《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未成年人在线保护法》等,日本有《完善青少年网络环境法》等。对此,应当积极借鉴国外经验,修订和完善现有法条,并从实际出发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青少年网络特别法,也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少年刑法》、《少年刑事诉讼法》等,为青少年提供专门的法律保护。

加强网络管理方面的立法。自1996年至今,虽然我国已出台了近50部法律法规进行网络安全防范、净化网络环境,但与国外相比,其保护力度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互联网的发源地美国,有关网络管理的立法有《联邦电子通信隐私法》、《电脑犯罪法》、《通信严肃法》、《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反网域名称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反垃圾邮件法》、《打击网络侵犯者法案》等。美国有关网络管理的立法不但制定时间早,而且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如版权问题、域名管理问题、管理问题、儿童网络权利保护问题、垃圾邮件问题、电子邮件骚扰问题、对公民网络通信进行监控问题等。我们应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在网络知识产权、网络安全与隐私、信息分级和过滤、网络服务提供与接入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为青少年提供一个绿色的网络大环境。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青少年网络犯罪所具有的网络属性使其不同于传统的犯罪形式,借助网络青少年能够突破国家疆界的限制,导致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涉及多个国家,在全球范围内造成严重危害。而国内法的效力一般仅限于该国境内。在各国法律存在差异的情况下,如果相关国家缺乏国际司法协作,单凭一国之力很难有效遏制青少年网络犯罪。为此,加强反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势在必行。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青少年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篇4

1.1青少年对于网络安全法律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青少年了解网络安全的法律渠道太窄,很多青少年对于学校开设《道德与法律》方面的公共课程没有兴趣,也没有想到会在生活中用到。同时,缺乏专门的网络安全的法律专题教育,青少年不知道从何处了解,好多青少年从不知走到了无知,有的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1.2青少年网络安全法治教育途径单一。大部分青少年目前以接受的传统应试教育为主的方法。这样的方式一方面不能使学生们意识到网络安全的重要性,或者这种安全意识仅仅停留在书本上,试卷上;另一方面,旧的教学方式也无法充分表达网络违法犯罪现象的严重性。在学生眼里,网络本身就是由数字构成的虚拟空间,是一个绝对自由的空间,甚至是一个“法外”空间。要改变学生这种想法就必须改革传统的书本教育进而探索新的教学模式。

1.3缺少网络安全法治教育意识。随着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软件技术的飞速发展,对青少年进行专门的计算机、网络以及软件技术的教育。这种教育能够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培养更多的高新技术人才。但是,如果这批掌握了最新技术的青少年不能正确运用所学到的知识,甚至用它来进行违法犯罪,就会对我国互联网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必须对青少年进行专门的网络安全法治教育。如此才能从最大程度上防止这些掌握高新技术的专门人才变成危害网络安全的人。

2、提高青少年网络安全教育的策略

2.1提高法律意识的教育。互联网以自由著称,但互联网里的自由也同现实世界中的自由一样,是有限度的自由,是理性的自由,以遵守法律为前提。应当以法律、法规、条例为主要内容对人们进行教育,增强法律意识,从而让青少年们知道在互联网上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可以做,并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思想认识,作为青少年,要能正确利用网络、运用网络,为求知和学习提供了良好的途径和广阔的空间;另一方面要认识到,网络本身存在着一定缺陷,网络环境往往较为复杂,缺乏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一些青少年由于长时间沉湎网络,致使其严重混淆虚拟空间与现实社会,从而影响其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形成。由于认识上的偏颇以及道德素质的缺失、道德行为的失范,很容易被网络中的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所诱惑,轻则会损害身心健康,荒废学业,重者为满足自己的奢望而诱发违法犯罪。

2.2拓展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新渠道。第一、开设专门的针对网络安全法律教育的选修课;第二、通过案例教学、网络法律知识竞赛等新型手段,利用较多的时间,充分激发青少年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使青少年能够在实践中进一步自主学习。

2.3加强有关网络安全的舆论宣传。通过舆论宣传不仅可以让大学生了解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安全的内容,还可以起到舆论导向的作用,通过这些网站,间接对青少年进行引导和教育,培养青少年“文明上网”的品德。对网络给青少年造成的负面影响予以强调,特别是在青少年中进行类似的教育和宣传,对青少年起警示作用。青少年涉世未深,对新鲜事物缺乏判断和鉴别,无法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这是青少年的一大弱点;然而,青少年也正处于接受各种教育的最佳时期,他们的思想和行为模式尚未定型,易于教化和引导。

2.4建议有关部门在互联网上经常举办一些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活动,吸引青少年积极参与,培养青少年“诚信上网”的品德,从而达到潜移默化的引导教育作用。青少年迷恋网络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网络世界中,他们能够寻求到个人价值的体现。青少年个人价值的体现是多方面的,也许是玩网络游戏的胜利;也许是自己张贴或发表的言论有较高的点击率;也许是想扮演一回黑客,事实上,青少年在网络上个人价值的体现方式是比较集中的,满足他们的这些需求,自然就能够吸引住青少年的参与。所以,如果有关部门在互联网上经常性地举办一些能够满足青少年需求的活动,就能通过这些活动对青少年进行各种主题的引导和教育。

青少年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篇5

[关键词] 青少年;网络;对策

【中图分类号】 D91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3-045-1

随着网络的普及,人们享受着高科技带来的各种方便和愉悦,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网络对青少年的生活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一方面它极大地拓宽了青少年的求知途径,能够培养青少年的创新思维,扩大他们的交往面,更新他们的娱乐方式等等;另一方面网络就像“潘多拉魔盒”,在给青少年带来希望的同时,也释放出“飘过世纪的乌云”,给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一些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要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网络犯罪,对症下药,主要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青少年的教育和管理

首先,要切实抓好青少年的道德教育,尤其是网络道德教育。要重点培养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使其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让学生在多元化的价值观体系下,学会鉴别,学会选择。学校在传授电脑技能的同时一定不能忽视网络道德、法规的教育。可以制定《青少年上网守则》等行为规范,也可以在学校里成立网虫协会,互相交流,互相监督。全社会都要行动起来,进行网络道德的宣传。

其次,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通过法制教育来提高青少年的法制观念,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重要任务。要做好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特别是要针对网上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其在网上的自护能力。显然,对青少年上网采取绝对限制的态度肯定是不可行的,为了避免其受到不良影响,应该通过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面的共同努力,切实采取可行的方法对其积极引导。如利用网络优势,开通青少年法律网站,聘请法律专业人士,通过各种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法制宣传,就上网的法律问题办讲座,出版青少年网上法律手册等,同时加强其网上安全意识。新闻媒体也要加大青少年法律知识的宣传及普及工作,要让他们明白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此外,要营造积极、良好的网络行为氛围,号召他们以实际行动实践《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争做文明网民。

再次,重视对青少年网络知识的传授。网络能够带给孩子更广阔的知识空间,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因此,绝不能因为网络存在问题就杜绝孩子上网。

学校应该充分利用学校网络资源,变“堵”为“疏”,正面引导,加强对学生的培养,让他们能够学习幻灯片制作、发送E-mail、简单网页制作、设计电子表格,让青少年见识网上的精彩世界。学校还可以适当地安装一些有利于开发学生智力的游戏,使学生在学习之余能轻松一下,同时使网络在他们的心里不再是一个神秘的世界,让他们在一个正态心理下使用网络。

二、加强对网络服务机构及其网络从业人员的行业自律和行政管理

有些网络服务机构、网络从业人员惟利是图,大量制造和传播含有、色情、、凶杀、暴力、恐怖等内容的信息,因此,提高网络从业人员的素质、增强网络服务机构的行业自律意识尤为重要。法律、法规是震慑犯罪分子最有力的武器。预防犯罪没有法律、法规作为坚强后盾,预防的其它措施将显得苍白无力。因此,要强有力地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法律为准绳进行惩处。近几年来,国家为促进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由于利益的驱动,真正严格执行的网吧并不多,因此,必须规范网吧从业行为,加大监督力度,电信、公安和文化部门要齐抓共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切实把好进门关,严格履行进入网吧的人员登记制度,认真做好审查证件制度,确保18岁以下未成年人在非节假日、非家长陪同下不得进入公共网吧。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从严从重处罚。

三、加紧青少年专用网站的建设

作为一名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我认为对学生“上网热”应该辩证地看待。不要把网络视为是把青少年引入歧途的洪水猛兽,教师应该积极掌握网络知识,正确引导学生上网;运用网络防范工具,避免色情、暴力、、、、诈骗等不良网站对青少年的伤害,给孩子创造健康安全的网络空间。同时,我们还应该结合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特点,对青少年进行网络安全教育。如果简单地采取“堵”的方式,反而会增加孩子们的逆反心理、猎奇心理,结果事与愿违。如果单纯地去“疏”,恐怕也并非良策。惟有“堵”、“疏”结合,才有可能收到成效。为此,我建议学校成立“校园绿色网吧”,充分利用学校网络资源,激发学生学习的欲望,使其身心得以放松。

青少年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篇6

大数据时代,网络政治参与正成为青少年的主要参政议政方式。大数据时代的网络活动领域与社会活动领域大面积重叠,人们的现实社会实践随之发生改变,网络平台成为人们又一重要的社会实践平台。尤其在政治活动领域,政治制度、过程、权力,政府政治治理以及国际多边关系都受到了网络的影响,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可以说网络政治参与为现实政治活动注入了新的活力。然而在网络信息技术给国家和公民的政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网络用户身份的虚拟性、信息的海量性,使得网络充满了难以掌握的变数,青少年的政治参与活动也在发生“质”的转型,网络传播的蝴蝶效应被加速,任何一点小小的浪花都有可能借助网络媒体发达之便利引发公共危机,因此执政者对网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出现越来越多漏洞,政府越来越被要求更新监管模式和方法,跟上时代的步伐。

一、国外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出发点:治理“无序”

尽管青少年还没有形成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阶层”,但日益严重的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中的“无序”“失序”问题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是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中的非理性、欺骗性、群体极化等偏差行为给民主政治带来的破坏性影响,这也成为国外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出发点和初衷。具体而言,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无序”“失序”主要表现在青少年、政府和网络技术三方主体上,具体有以下三种表现。

1. 青少年主体的非理性参与

从某种角度来说,网络政治参与本身是理性的。但是,青少年作为参与主体在网络政治参与的实际过程中,却往往出现非理性行为,导致事情走向负面方向,从而阻碍民主政治的发展。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非理性行为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盲目性参与。网络政治信息爆炸性增长,青少年缺乏辨别能力,人云亦云,网络政治参与具有盲目性从而造成参与动机不确定、参与目的不明确的盲目性政治参与。(2)欺骗性参与。网络政治参与的平台是网络,网络本身具有隐匿性和开放性的特点,从而使青少年主体身份数字化和虚拟化,参与者在一定程度上不再受现实规范的制约,一些青少年利用网络虚假政治信息,散布网络谣言,扰乱社会正常生活。(3)情绪化参与。有些青少年不是出于对社会的责任,也不是出于自身参与的本意,而是以一种情绪化的方式盲目跟风转帖,随意抒发自己的不满情绪,目的是利用网络任意发泄自己对社会对国家的不满情绪。(4)非法参与。青少年网络政治非法参与主要表现为通过技术手段威胁国家信息安全,如青少年黑客制作网络病毒传播,窃取网民信息,更甚者侵入国家网站,窃取国家机密信息,散布甚至修改商业机密,给国家信息安全和网络稳定带来极大的威胁。(5)网络群体极化与“多数人的暴政”。“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最早是由美国社会心理学学者詹姆斯?斯托纳(James Stoner)于1961年提出的。它指的是“群体中原已存在的倾向性通过相互作用而得到加强,使一种观点朝着更极端的方向转移,即保守的会更保守,激进的会更冒险” [1 ]。由于网络的特殊性,这种“多数人的暴政”在网络上体现得更为明显,表现为远远超出现实生活的极端化。在网络政治参与中,由于多数青少年缺乏社会经验,思想尚未成熟,感情容易冲动,极易走向思想的极端而引发群体极化现象。在网民关注度高、涉及网民自身利益且具有争议性的论题上,青少年群体往往陷入不理性的“群体极化”状态,任由情绪支配理智,发泄网络活动带来的压力与恐惧,并最终演变成极端的“网络暴力”“口水战”,脱离了网络政治参与的初衷。由此,网络群体极化产生的强势意见就可能演化成现实世界中的“多数人的暴政”。

2. 政府主体服务功能的弱化

传统的政治参与背景下,青少年与政府的距离比较疏远,青少年政治?⒂氲穆?足感较低,青少年与政府之间似有脱节的状态。正如加拿大政治理论家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所言:“距离,所象征的意义,是表示政府机关已经与普通公众脱节了” [2 ]。然而,大数据技术的迅速发展,拉近了政府和青少年之间的距离,网络成为青少年表达政治诉求的主要渠道:时政新闻网站成为青少年了解国家大事最快速、最便捷的工具;社交网络平台成为青少年议政、论政的平台;网络投票成为青少年选举的主要方式;电子政务也保障了青少年的政治参与……网络的发展一方面改变了当下的政治氛围,使得青少年更加关心国家政务、更愿意参与国家政治活动,另一方面从技术层面为青少年的政治参与提供了保障与支持。但是,目前国外政府部门的网络化建设明显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政府网络化滞后,对于新技术的运用是低层次的运用,缺乏相关专业人才,政府政治网络平台的建设往往落后于社会政治网络平台,从而导致政府服务功能的弱化,对青少年的利益表达缺乏足够的回应致使众多青少年的网络利益表达没有得到相应的反馈,降低了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体验效果。

3. 网络政治参与中的数字鸿沟

网络技术的发展在推动政治平等与政治民主的同时,也产生了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网络信息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数字鸿沟”。“数字鸿沟”又称为信息鸿沟,是信息技术发展中的普遍现象,在报告《在网络中落伍:定义数字鸿沟》中被定义为:“那些拥有信息时代的工具的人以及那些未曾拥有者之间存在的鸿沟,体现了当代信息技术领域中存在的差距现象” [3 ]。这种差距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信息技术和服务获取信息的差异和利用信息、网络以及其他技术的能力、知识和技能的差异。可见,“数字鸿沟”不仅体现为硬件设备上的差距,也体现在网民运用网络信息技术能力上的差距,值得注意的是这两者之间存在互为因果的关系。数字鸿沟的根源在于社会阶层在经济上的差距。数字鸿沟已经渗透到人们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当中,成为信息时代凸显出来的社会问题 [4 ]。消除数字鸿沟,对执政者来说,是推进社会公平、网络政治参与公平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提升全民媒介素养,网络政治参与能力,使得政府能够倾听各地利益诉求,推进社会公平。反之,数字鸿沟的扩大,则将加剧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群体极化、降低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积极性、降低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效率、扩大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差距,导致网络政治参与的不平等甚至引发政治分裂。

二、国外网络政治参与监管方式的多元化

从网络政治参与诞生之初,各国就对其监管方式进行了各种探索与实践。在国外,目前有代表性的网络政治参与监管方式主要有四种:政府立法监管;技术手段控制;网络行业与青少年网民自律;利益表达机制的自行调节 [5 ]。这些监管方式都是各国根据本国国情来制定的,各有其优缺点,我国不妨取其优点并进行本土化改造。

1. 政府立法监管

法律是统治阶级治理国家最强有力的手段,适用于所有公民,具有普遍性与强制性。政府出于确保国家信息安全、提高青少年政治参与的兴趣和能力、保障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数量和质量、控制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偏差与误区、限制网络民主中信息鸿沟的扩大等方面的考虑,往往根据本国国情对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进行酌情监管。在运用法律工具上,通常存在修改原有的网络法律法规和制定新法两种措施。

目前世界上过半的国家都对网民的政治参与进行了立法,以法律手段捍卫国家信息安全,引导网民有序参与政治活动。有关部门对世界42个国家的调查表明,大约33%的国家正在制定有关互联网的法规,70%的国家在修改原有的法规以适应互联网的发展,有92%的国家对互联网进行不同程度的审查和监督,有26%的国家出现对互联网的执法案例 [6 ]。作为全球互联网最发达的国家,美国最早对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活动进行立法尝试。为了促进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健康有序的发展,美国从1996年起至今共通过了4部相关法律:《通讯内容端正法》《儿童在线保护法》《儿童网络隐私规则》和《儿童互联网保护法》。2001年“911”事件后,美国通过了《爱国者法》和《国土安全法》。

德国是欧洲各国中对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立法探索得最为全面、取得成果最丰的国家,为欧洲其他各国提供了可借鉴的范本。2007年德国通过《新反恐法案》以加强对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允许警察使用“木马”病毒来监控嫌疑人;除制定新法,德国立法部门还根据发展信息和通讯服务的需要对《刑法》法典、《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防止对青少年有害信息传播法》《著作权法》和《报价法》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作为欧洲另一大国的英国,2014年7月,英国议会通?^了《紧急通讯与互联网数据保留法案》,规定国家安全部门有权利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获得公民通话时间、通话对象等信息,但保有公民通话内容的隐私,为治理国内恐怖分子袭击、阻止犯罪使出了强有力的手段。

作为亚洲的发达国家,韩国在网络政治参与方面走在前列,也是全球首个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2006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规定主要门户网站和公共机关网站在网民进行留言、照片、视频等操作前,必须首先对留言者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将对网站处以最高3 000万韩元的罚款。此外,近年来,为健全网络监管法规,韩国政府还陆续通过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等法案 [7 ]。

然而,从整个网络政治参与的发展来看,法律的权威性与强制性虽提高了监管效率,但是也意味着它容易伤害网民网络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有碍网络政治的高度发展。

2. 技术手段控制

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基于社会网络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对它的监管也应回归到技术控制上来。目前最常见的技术手段是内容分级与关键词过滤制度。分级制度是将网络政治参与内容分成不同的级别,浏览器按分类系统所设定的类目进行限制,从接触源开始甄别、过滤,避免青少年接触不良网络言论。美国以UGC内容为主的YouTube视频网站就格外重视对自身平台的内容监管,通过设定社区准则来预防不良内容的产生,在审核过程中也主要以社区准则为准,同时也对用户的举报进行跟进和删除 [8 ]。我国也曾经针对青少年研制“绿坝”防火墙,专门过滤网络上的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内容,但是由于系统不完善、语种不全等弊端,于2010年5月停用。基于现今世界互联网技术发展情势,在运用技术手段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方面,我国应多学习美国、德国等信息技术发达国家的新型技术、知识。

3. 网络行业与青少年网民自律

与法律手段、技术手段相比,网络行业和青少年网民自律,从理论上来说,是最节省人力物力的手段,也是从源头防止网络信息安全危机、网络暴力等不良行为的手段,同时基于行业和青少年网民对自身行为的约束,这也是对网络政治参与自由限制最小的方法。一些欧美国家在这方面进行了不少尝试,如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的10条戒律、南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网络伦理声明等等。但是人们有逐利的天性,在利益与道德的冲突下,不具强制力的自律手段,只是一纸空谈。且网民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践踏网络道德的行为,侵犯严格自律的人的各项权利,造成了网络不公。所以,自律手段应当作为一种辅助手段,在各项法律、法规完善的条件下,对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起到补充作用。

同时,许多国家通过建立不同的网络平台,为青年参与政治提供多种网络途径。比如在英国,The Hansard Society机构,建立“Heads Up”网站致力于将青年人和政治联系在一起,通过论坛的形式,讨论不同的民主与政治问题。在瑞士,一家报社Aftonbladet和一个面向青年的商业网络社区Lunarstorm 联合成立了 Ungtval 网站,以帮助青年人发出他们的声音,特别是把他们关注的问题纳入公共议程中来。在土耳其,由ARI Hareketi这一社会运动和智囊团建立的Ari站,旨在发起一系列离线活动,在土耳其青年之间建立对志愿主义的新理解,并组织讨论宗教安全方面的问题。在荷兰,Coolpolitics也是一家为了激发荷兰青年对公民和政治事件的兴趣,并使青年人能实现他们参与、了解和反馈等方面的公民权的网站 [9 ]。通过国家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为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拓宽了渠道、提供了路径。

4. 利益表达机制的调节

青少年网络政治参?c的本质要求是利益表达,利益表达机制则是在承认个体正当利益的基础上,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和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的机制 [10 ]。网络政治参与的各方,作为利益表达机制中的表达主体要素,如何协调各方利益诉求,达到多方认可的平衡状态至关重要。同时利益表达客体如何进行规范、如何保证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都是保障青少年网络利益表达的重要议题。只有通过对利益表达机制的调节,才能为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提供健康的环境。美国是微博的发源地,在政务微博的应用方面也是其他各国的领跑者。美国总统奥巴马在2009年12月颁布的《政府开放令》中,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利用微博等工具来增加政府政策的透明度。“2010年12月,251名国会议员和参议员已经建立了微博账户。”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的一项调查显示,2012年美国政府部门利用微博进行政民互动的次数是2011年的3倍 [11 ]。社交网络媒体是青少年网民参政议政最主要的平台,也是其进行利益表达的重要渠道,美国政府对微博的重视体现了其对青少年网络政治利益表达的积极引导和规范化意向。

上面四种监管方式是目前存在的最主要的监管方式,各国多采取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的多元监管方式。由于网络政治参与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各国都没有足够的监管经验,因此各个国家之间互相借鉴成功经验,并进行本土化修改成为一种常态。

目前世界各国对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与分歧,实际上有很深的经济政治原因。网络政治参与作为一种新型民主,本质上归属于社会民主政治体系之内,虽然借助了互联网工具,本质上还是对言论制造者、传播者的监管,换言之是对人的监管。人是社会的产物,受到一定经济、政治、文化的影响,在网络政治参与中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西方国家与东方国家都各自有其独特的经济、政治、文化背景,因此在发展网络政治参与监管制度时,难免产生较大差距。因此我国在制定监管方式时,不可盲目引用国外经验,应结合本国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特点,有选择性地借鉴。

三、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主要监管类型及其反思

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国外在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上与我国有较大的差别,发达国家监管经验比较丰富,有许多成功的监管手段、监管模式值得我们参照。同时,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是一个具有“时代特色”的新兴事物,基于互联网的复杂性和日新月异,需要不断地调整监管战略,发达国家在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上也存在许多不足,需要我们反思。目前,国外在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类型主要有韩国的网络实名制、新加坡的审查制度和美国的选择性限制,这三种青少年网络政治监管方式各有其利弊。

韩国是目前世界上唯一一个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网络实名制在韩国起到了十分显著的效果:降低了政府处理网络犯罪的追踪成本,促进了网民的责任意识与自律精神,减少了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同时,通过身份信息的技术筛选,可以防止青少年接触暴力、色情信息,从而保护了青少年的权益。然而,韩国实行网络实名制有其深刻的政治、社会背景,在关于网络实名制的民意调查中,超过半数的民众同意国家实行网络实名制,因而有坚实的民意基础;另外韩国人口较少,推行网络实名制难度较小。这些,在地广人多、国情复杂的中国都难以实现。同时,实名制也存在公民隐私泄露的风险,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弊端;由此可见,只有我国健全了网络防火墙,足以保证公民的隐私信息安全,网络实名制才可徐徐图之。

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实行网络审查的国家非常多。互联网的虚拟性、自由性,使得网络犯罪成本降低,同时互联网带来的文化入侵,也要求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行网络审查制度。然而,互联网的发展繁荣、网民的网络使用体验离不开政府给予的网络自由,因此政府网络审查把握的度十分重要。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经验可知,要想让互联网审查被多方所认同,首先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该制度需要明确互联网审查的标准,确定负责机构,规定违反该制度的法律责任,以及互联网上内容被错误屏蔽时的救济措施。有学者提出“四分法”,即公开性、透明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12 ],目前也被认为是网络政治审查最理想的标准。

美国一直是崇尚言论自由的国家,在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上主要实行选择性限制。在美国,法院通过系列判决逐渐形成一种对待网络信息限制的基本态度:尽量避免通过立法方式对政府限制言论的标准与范围等作统一规定,而倡导通过“个案权衡”方式逐案判断政府是否有权限制该案件中的网络信息内容,并且尤其倚重技术措施和用户控制的方式实现对网络信息的治理 [13 ]。在有关信息安全事件治理的原则上,美国政府也采取了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事后限制原则和表达内容中立等原则。这些举措都或多或少地保护了青少年群体网络政治参与的权利,其中“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被世界上很多国家用以治理本国信息安全问题。

另外,从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外网络政治参与监管的现状来看,网络治理主要集中在信息提供和服务传递两个方面,尤其是服务传递被大力发展,而电子协商和电子决策则基本上没有发展起来,远没有达到全面渗透到国家决策过程的阶段。在信息提供上,由于互联网的超越时空、地域的特点,以及信息的海量性,政府在公示信息、方便青少年了解时政消息上作用突出。同时,结合在线交易、即时通讯等技术,政府也大大提高了服务质量,减少了行政成本。但是在网络政治协商上,政府只强调了市民对决策议题的知情权,而民众的在线参与率一直保持在较低的水平。由此,我们可以发现,英美两国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实质上是在不动摇权力中心的权威前提下的一种调整,政府只是运用网络技术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青少年的使用体验,而青少年参与国家政治事务协商、决策的权利并没有得到保护。因此,以英美为代表的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只是政府利用网络技术推行的一种改良。

四、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监管的超越

根据中国互?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7.10亿,手机网民规模达6.56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中国居民上网人数已过半;其中,青少年网民规模为3.74亿,占网民总体的54%。青少年作为现代网络用户的主力军,心志尚未发育成熟、辨别能力不强,但对网络政治活动的影响力极大,因此,我国该如何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成为了一个重要议题。欧美等发达国家在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监管方面虽经验丰富、走在世界前列,但是由于国情不同、政治体制不同,我国不能照搬国外经验,而应避免其误区,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监管方式方法,实现对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监管的超越。

1. 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本质是权利表达

在大数据时代,青少年作为社会监管和政治生活的参与者,其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14 ]。随着互联网联通千家万户,智能手机成为最主要的上网终端,网站上各种表达自我言论的自媒体平台争奇斗艳,政府已经不能忽视网民的网络生活对现实社会生活的影响,政府的政治活动不得不暴露于互联网平台上,接受网民的监督和审视。网络草根的兴起,国家大事不再是官员可随意决定的“家长里短”。

作为当代网络使用与创新的主力军,青少年对网络舆论走向有极大的导向作用,同时他们享有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因此政府在治理国家网络政治监管制度时,首先要考虑到青少年网络用户的主体地位,以满足其基本权利为出发点,构建服务型政府。其次,应考虑到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无序性与非理性,做好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引导工作。另外,解决各地网络硬件上和运用网络技术的差距,减小数字鸿沟,从各方面实现青少年的权利表达。

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网络政治参与具有虚拟性与实际性相结合的特点,即任何看起来抽象的网络言论背后都有一个实际存在的发言人,网络政治参与的混乱与无序不仅仅因为网络的各种特性,而更多的因为青少年活动缺乏约束与准则,网络的虚拟与便捷只是网络政治参与无序性的催化剂。尤其在这个网络生活与现实生活高度重叠的大数据时代,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地否定青少年的网络政治参与活动,也不能强硬地堵住网络的洪流,应认识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权利表达本质,起到疏导作用。

2. 多措并举建构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有序机制

网络政治参与具有便捷、高效、平等的特点,成为青少年政治参与的新途径与发展趋势。国外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监管历程表明,单纯依靠言论市场的调节作用和网民的自发遵守远远不能确保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健康发展,政府的监管、网络技术的把关、网络平台的搭建和网络素养的提高对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有序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1)监管法制化:提高政府执网能力

国外网络政治参与监管经验启示我们,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首先要提高政府的执网能力,在修改原有法律和制定新法的基础上,使政府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有法可依,形成以法律为核心的监管体系。同时,还要利用行政监管的手段,以明确有效的惩戒制度监管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另外,政府还要借助来自社会和行业的力量,督促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制定行业道德规范,研发新的技术手段监控网民行为。借鉴国外已有的立法和实际执法经验,为了更准确地治理网络政治参与活动,同时不打击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应在法规中明确界定谣言、诽谤等不良信息的内涵和外延,以及制作者和传播者的处罚规定,对青少年要有专门条款。政府还应当设立网络政治参与监管的专门机构,实现从网站到自媒体各个环节的经常性监管监督。政府部门应当改变管网思维,了解网络媒体的发展模式,提高对网络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增强服务意识,树立“以民众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完善政府对民意的回应机制,健全公众满意的政府网络绩效评估体系,努力消弭数字鸿沟以保障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平等权益,积极提升政府部门的执网能力,及时引导青少年的网络政治参与活动。

(2)内容分级化:发挥网络技术的过滤能力

网络政治参与是人民在信息技术普及的条件下的对自身权利的必然要求,这固然是社会进步的体现,但其中伴随的信息安全风险却不容小视。网络政治参与将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连在一起,将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熔于一炉,将信息安全带入到一个全新、复杂和综合的时代 [15 ]。网络政治参与关乎国民经济运行、关乎社会政治稳定、关乎个人隐私保护、关乎国家信息安全、国土安全的维护。世界信息网络技术高度发展,我国和欧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因此网络政治参与方面的信息安全问题更为紧迫,如何应对来自别国的威胁、如何有效监管风险以趋利避害显得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应该立足本国实际发展网络政治参与,积极借鉴国外网络民主经验,发展国家信息安全技术,研发本土内容分级过滤系统,及早发现本国互联网漏洞,屏蔽国内外不良言论,运用网络技术对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信息内容进行多层次的分级筛选和过滤来防止网络民主暴力,确保国家政治安全。

(3)平台系统化:提升网络政治参与平台的运行能力

影响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最主要的因素是技术、制度和文化;因此,不妨从这三个层面构建一个科学系统的网络政治参与平台。该平台最主要的意义是维护青少年的表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给青少年参与网络政治活动提供一个可靠、便捷的途径;同时为国家倾听民声、了解民情,实现政府透明化、公开化,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平台。从最主要的技术、制度和文化影响因素来看,可以分别建立技术支撑平台、参与制度平台和参与文化平台三个子平台。技术支撑平台通过网络传播渠道的连接与整合,为青少年提供一个跨媒体交流和无障碍沟通的网络环境,为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直接体验和跨平台交流提供技术保障。制度平台通过“政治参与制度”对青少年政治参与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制,通过“网络监管制度”对网络环境进行监督和治理,通过“政府监管制度”对政府行为进行规制,提升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申诉权,为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提供良好的环境基础和制度保障。文化平台着力加强网络亚文化建设,培育现代民主精神,将民主文化内化为青少年的内在规范和行为准则。

(4)参与理性化:促进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效能

政治参与效能是指一个人认为他自己或是公民整体的参与行为影响政治体系和政府决策的能力 [16 ]。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效能,往往取决于其本身所具有的参与素质。虽然网络平台带来了青少年极大的参与热情,推进了民主化进程,但在网络虚拟社会里却充斥着一些不文明、不理性的现象。因此,应该加强网络虚拟社会的监管,教育青少年自觉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培养自己理性成熟的文明行为,使其在网络政治参与中趋于理性表达而避免盲目盲从和偏差误区,从而促进网络政治参与效能的提高。网络时代是一个喧嚣多于理性的时代,青少年的理性意识是其政治成熟的标志。培育青少年的政治理性应当注意积极地引导和规范,可从如下几方面积极推进:(1)政治参与意识。这一点主要针对当下蔓延开来的青少年“政治冷漠症”,对此政府应督促家庭、学校、社会对青少年政治参与意识的教育与培养,培育青少年的主人翁意识,引导青少年关心国家大事,了解并主动维护自身权利与履行自身义务。(2)政治参与能力。首先要对青少年普及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提高青少年政治事务的学习能力,培养青少年政治敏感度,增加青少年对国际、国内政治事件的判别能力,具备一定依法参政的能力。(3)网络伦理素养。互联网因其虚拟性和便捷性,削弱了道德与法律对青少年的约束作用,同时基于“群体极化”的作用,青少年的网络政治参与活动呈现无序化、非理性的特点,常常出现极端的“网络暴力”现象。因此,应该通过加强青少年的网络道德意识,强化舆论引导等多种途径来防治舆论暴力、网络仇视等“网络不文明行为”,①引导青少年网民自律,保障网络政治参与的健康有序发展。总之,理性个体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是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健康有效运行的基本要求。提高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效能,就要做有理性的社会主体,自己要高要求自己,远离非理性的冲动,不断加强自身法律、政治与道德修养。

简而言之,由于网络环境的交流互动、移动泛在、圈群连通等特征,对青少年话语权带来了空前的释放,刺激了青少年公民意识的觉醒,并促进了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进而使得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的主题范围越来越广而成为一种真正的泛在参与。同时,由于青少年社会经验不足、理论知识不全、辨别能力不强、易受情绪和他人影响,其网络政治参与存在不理性、不科学的隐患,因此,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可能带来的网络无政府主义给民主政治带来的破坏性影响已成为大数据时代网络安全最棘手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规避青少年网络政治参与行为的偏差与误区,建构其有序机制,以推动我国民主政治持续健康地向纵深发展。

青少年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篇7

关键字:网络文化 网络文化安全 青少年 网络媒介素养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网络深刻影响并震撼着整个世界。它引发了巨大的学习和生活革命,同时也带来了沉重的社会问题。面对这把双刃剑,如何趋利避害,是全球共同关注的话题。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至2011年12月,中国网民人数达到5.13亿人。其中,青少年网民人数为2.9亿人,占56.5%。可见,青少年是网络最活跃的群体。而国内外各种不良网络文化内容的传播对青少年的影响日益深入,引发了很多问题。面对因上网而引发的各种问题,通过强制的办法使青少年拒绝网络是不切实际的,只能理性面对,对其进行网络媒介素养教育,提高他们的网络媒介素养。网络媒介素养的培养和提高已是网络信息时代对人才教育的要求。

一、网络文化和网络文化安全

网络文化指以网络为平台,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为支撑,以数字化形式为表现形态,对人们的思维方式、生产生活方式及其价值观念产生影响的文化形态。

网络文化安全指网络文化中包含的各种信息内容的安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网络文化内容(特别是多媒体内容)缺乏严格的监管和监控;二是对网络文化内容的消费缺乏正确的引导。网络文化是互联网技术与社会文化生活的结合催生出的全新文化形态。网络文化在传播现代文明的同时,也附带了不良网络文化,如拜金主义、色情文化和暴力文化等。不良网络文化侵害了网络文化安全,使其存在网络文化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西方国家强势的网络文化的渗透对我国的文化安全有潜在威胁,弱化了青少年的民族意识和对祖国传统文化的认同感;(2)网络的虚拟性和网络伦理发展的滞后使网络空间存在形形的网络伦理道德失范,导致青少年网络道德的缺失和人格的缺陷;(3)网络的隐蔽性以及无处不在的垃圾信息诱使青少年违法犯罪。

二、 网络环境下对青少年进行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的必要性

网络媒介素养是指儿童与青少年接近、分析、评估网络媒介和利用网络媒介创造信息的能力。网络媒介素养教育是媒介素养教育中的重要部分。网络媒介素养教育能够增强青少年网络媒介素养,提高其对鱼龙混杂的网络信息的辨别、分析、解读、批判和利用能力。其核心是强调青少年要积极利用网络媒介,教会青少年对网络信息进行正确的识别、树立起批判意识并且提高自身的免疫力。

青少年是网络媒介的主要受众之一。从身心发展特点来看,青少年正处于身心快速发育期,具有旺盛的知识欲求,强烈的好奇心,极强的模仿性,因此,他们更容易接受新生事物。但是他们的道德信念和价值判断标准尚未成型,对外界的认知以及辨别能力也不够完善,这决定了未成年人极易被大众传媒所带来的负面信息、消极因素以及价值观念各异的信息所影响和浸染。这不仅会影响青少年道德观念和稳定的价值观念体系的形成,甚至还会影响他们对祖国传统文化的认同。从《中国教育报》获悉的数据:互联网上非学术性信息中,47%与色情有关;每天约有2万张进入互联网;网上60%的青少年无意识地接触黄色信息,而接触过网上黄色信息的青少年中90%以上有性犯罪动机或行为。随着信息的网络化以及对网络文化管理的不善和管理手段的落后,导致网络文化受到污染和不良网络文化泛滥等现象日益严重,这成为威胁网络文化安全的社会公害,同时使得广大青少年无力判断真伪和鉴别良莠。此外,青少年的媒介信息意识薄弱和网络伦理道德观念不强。因此,青少年成为网络文化安全隐患中最容易受到侵害的受众群体。鉴于此,我们必须对青少年进行及时的引导和教育。而通过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的途径,使其拥有较好的网络媒介素养,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案。有了较好的网络媒介素养,青少年可具备理解网络文化和解读网络信息的能力;能降低不良网络文化带来的侵害;能提高对不良信息的免疫力,具备生存于网络时代的技能。

三、网络文化安全视角下青少年网络媒介素养的培养

网络文化安全分为三层,即网络物质文化安全、网络制度文化安全和网络精神文化安全。从网络文化安全的角度来看,构建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培养和提高青少年的网络媒介素养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积极构建我国网络文化安全预警平台和评价指标体系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我国网络文化迅猛发展,网络文化呈现出多样性,其管理对象趋于复杂化,而社会问题也趋于网络化,这给我国的网络文化环境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同时由于网络立法不够健全和完善,网络法规的可实施性不强,网络文化安全缺乏必要的检测和管理,使青少年深受网络文化负面价值的毒害,如“网瘾”、“网恋”、“网络孤独症”等。应将网络文化中的不健康内容采用技术手段过滤掉,给青少年创建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做了一些努力:2007年国家八部委在全国各网吧强制推行网络防沉迷系统,以挽救日益增多的网迷少年;2009年7月份工信部在全国正式推行“绿坝”软件,以屏蔽不良网络信息。但这还是不够的,我们在重视网络文化的弊端、抑制其负面影响的同时,还应看到网络文化的正面价值,使其发挥积极的功效。因此,要充分认识我国网络文化的特点、功能和发展趋势,建构我国网络文化安全的评价指标体系,提出我国网络文化安全防范体系的政策建议,用于指导我国网络文化安全的政策法规建设、安全防范系统体系结构和系统平台的开发、网络文化监控系统的研制和网络文化安全预警平台的研发。

(二)加强网络监管力度,出台保护青少年的网络法律法规

健全和完善网络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加强网络管理,是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的根本性保障。据《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到3.24亿,同时《2011年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指出,大约60%的网络游戏玩家是青少年。因此,要给青少年一片洁净的网络天空,首先应该从办网者做起,要加强对网络信息传播和网络游戏的监管力度,在全社会范围内兴起网络文明之风。其次,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络行为,使青少年在网络时代能够健康成长。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出台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已迫在眉睫,并让其成为网络行为的一种硬性外在约束。但是要将这种外在约束促成青少年网络行为规范的内化,以形成良好的网络媒介素养,使青少年成为自觉维护网络社会文明的网络使用者,还需要借助网络管理的约束力,因此网络媒介素养教育还必须和网络管理相结合。

(三)利用多渠道加强网络文化安全教育,培养青少年网络媒介素养

国家和政府部门应该通过大众传媒,而学校则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积极宣传网路文化安全知识,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安全教育,让网络信息时代的青少年应具备计算机网络和使用网络检索信息的基本知识,对网络信息具有判断、筛选、解读的能力。因此网络文化安全教育的首要内容应是加强网络知识教育,让青少年掌握最基本的网络技术;其次是加强网络安全教育,使青少年正确认识网络价值、网络世界和现实世界的关系,注意保持健康的网络心理和防止来自网络的威胁;三是加强网络道德教育,特别是在中小学及大学课程中要设立网络道德教育课程,使广大公民在网络社会中能够遵纪守法和道德自律,同一切“黑客”和“黄、毒、赌”非法网民划清界限,进行坚决斗争。尤其要把网络技术教育和网络道德教育相结合,培养学生对信息的鉴别分析和解读能力,在利用网络媒介的过程中成为媒介的主人,而不是奴隶。

(四)将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强大的教育合力

学校是青少年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的主体,应该在课堂教学中融入网络媒介素养教育,更应大力推广和普及媒介素养教育课程,让媒介素养教育走进学校课堂。除此之外,还需要借助社会的各界力量辅以学校教育,如家庭、媒体和社会组织等。家庭方面要充分发挥家长的积极作用,因为家长是孩子的最佳保护站。对于家长在青少年网络媒介素养教育方面该做些什么,研究员卜卫也给我们提出了很好的建议:要树立适合儿童的计算机教育观念;不要怕孩子利用计算机玩电子游戏;要帮助孩子们利用计算机满足自己的特别需要;和孩子一起学习网上安全规则;指导孩子采用过滤软件;鼓励孩子使用作出安全承诺的网站;对孩子进行网络素养教育,提高他们判断信息、有效地创造和传播信息的能力。同时,要积极利用媒体、社会组织,发挥其传承社会文化和教育的功能,加强对青少年的引导,营造良好的网络文化和社会氛围,给青少年的人生观、世界观的形成提供一个良好的导向。

当今时代网络环境复杂,树立网络文化安全意识,构建良好的网络文化环境,提高青少年网络媒介素养的任务已经摆在我们面前。而了解网络文化和网络文化安全对青少年的影响,对开展青少年网络媒介素养,将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的内容融入学校课程体系,起着重要作用。这是网络时代对青少年进行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有助于促进现代社会对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1]谷志远,梁俊娟,杨文阳.信息素养教育的网络文化安全视角.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07(5):21

[2]卜卫.媒介教育与网络素养教育.家庭教育(中小学家长),2002(11):17

青少年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篇8

[关键词] 网络文化安全 伦理道德 法律规范

在“非传统安全观”的研究视野,信息网络安全成为日益表征、凸显其重要意义的国家安全内容的拓展和延伸。信息网络安全包含三方面内容:网络安全,即网络运行不受侵犯;信息安全,即数据系统安全可靠;文化安全,即内容健康合法。目前,世界各国对于网络文化这种文化新形式普遍存在着认识不清、管理不善和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导致不良网络文化泛滥等现象日益严重,成为威胁国家文化安全的社会公害。我们必须通力合作,努力建设行之有效的网络文化安全体系。

一、不良网络文化侵害网络文化安全

“网络文化”一词,一般认为是从英语“cyberculture”转译而来,主要是指以网络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形式为载体,以网络资源为依托,在从事网络活动时所创造的一种全新形式的文化。严格意义的网络文化,是将社会实践成果以不同方式进行数字格式转化的过程,可以看作是“现实”文化资源向网络的“迁移”。我国网民受众面临的不良网络文化侵害主要表现在:

1.西方国家强势网络文化的渗透成为国家文化安全的潜在威胁。由于文化因素在国家安全中的重要性、敏感性大大增加,互联网已成为信息霸权国家向其他国家实施文化扩张和渗透的新载体和新渠道。

2.垃圾信息无所不在的浸淫诱使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网络色情、暴力、迷信、、恐怖信息的泛滥严重危害着社会并诱使青少年违法犯罪。网络色情活动日趋活跃,使大量网民对色情信息痴迷。据统计,目前全球已监测出的有23万个,在250个浏览量最大的中,每天分别有200多万人次在其中浏览。网络色情活动使一些青少年深受其害。此外,迷信和组织的存在是危害巨大的社会问题,网络普及后,很多迷信和组织开始把网络作为实施危害社会的活动的重要工具。

3.网络伦理道德的失范污染数字化生存空间。目前,网络存在的道德问题主要是虚假信息日益增多,内容格调不高,用语粗俗、不规范,肆意在网上对其他公民进行人身攻击和辱骂,有些网站恶意炒作,网络空间中弥漫着一种颓废而缺乏诚信的气氛,网上民意放大和失真现象严重,网络犯罪猖獗、信息污染严重、网恋盛行、网络欺骗、非法交易等等,网上道德逐渐沦丧,有人干脆将这类情形称为“网络躁狂症”。 网络伦理发展的滞后导致的社会危害已经逐渐显现,加之这种危害的隐蔽性、普遍性较强,一时难以完全消灭或者进行打击。

面对不良网络文化的侵蚀,必须采取系统综合的措施,一方面, 加强网络立法,运用法律手段对网络进行监管和疏导;另一方面,启动网络文明工程,建立较为客观的网络伦理规范,搭建网络技术和网络文化健康发展的重要平台。网络伦理道德建设与法律规范建设是网络行为规范建设的一体两翼,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缺一不可。

二、依法治网,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的网络文化监管体系

必须制定健全的网络法律规范。建立健全的网络文化管理的法规、法律、政策和标准并加大贯彻实施的力度,已成为营造健康、文明的网络文化环境的重要保障。我国已经制定了64部电信网络法规,内容广泛涉及网络安全、信息服务、电子政务等11大门类。然而,就现行的网络虚拟空间来说,所存在的网络立法问题主要体现在:我国现在还没有颁布严格意义上的网络法律,网络法律真空地带众多,法律只规定了义务但没有相应的责任条款,有些与行政责任有关的规定却没有执行主体,法律效力层次低,法律规定抽象,范围过窄,法律规范技术含量低,操作性差,法律规范以行政管理为主,各种部门法发展不平衡等等,这些都在阻碍着依法治网目标的实现。依法治网呼唤着完整健全、可操作性强的网络安全法律规范的应运而生。

必须统一实施法律的责任主体。法律要以其有效运行产生作用,而其有效运行的前提是实施法律的主体必须明确统一。由于目前与网络有关的法律,更多的是以规章、办法、规定、通知、部委令等规范性或工作性文件的形式体现,诸多业务领域多头管理的情况比较突出,其执行情况却不容乐观。比如,网络出版的管理规定,其涉及面广、业务专、主体分散,行为形式多样,根据行政机关编制根本不可能按照上述的规定实施有效地管理,这种法律“圈地”现象一方面会导致法律权威的降低;另一方面也会造成网络法律体系的混乱,因此,有必要按照国际惯例,成立一个介于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的民间机构,统一管理网络安全设计的各方面问题,目标明确,责任专属,避免条块分割所造成的安全漏洞。

三、以德治网,“网络慎独”,构建以高度自律为特征的网络道德伦理

“网络文化安全”需要法律保障是毋庸置疑的,但并非有了健全的法律规范网络文化安全就能自然形成。面对网络道德失范的愈演愈烈,网络伦理道德建设与法律规范建设是网络行为规范建设的一体两翼,只有两翼齐展,才能推动网络文化安全的发展。网络道德是一种以“慎独”为特征的普遍性、高度自律性的道德,“网络慎独”意味着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在没有任何外在力量的管制约束下,也能严格遵守各种道德行为规范和准则,严格控制自己的行为。

1.以“网德”教育促进网络伦理规范的形成。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报告,截止2006年6月30日,我国网民总数达到1.23亿,其中18岁~30岁的网民占总数的85%,因此,抓住青少年这一网上主流群体对于弘扬网络文明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网络对青少年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模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要取其利而避其弊,必须把网络工作作为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可以将网络伦理道德教育纳入思想政治教育课堂或大中小学活动课的教学体系,使网络道德、法制教育成为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必不可少的内容,引导学生上网的法制意识、自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建立网络诚信体系,引导青少年的网络行为,必要时网络管理人员可化名参加学生的网上活动,参加讨论,保证其向深入健康的方向发展。建立青少年心理在线咨询,通过网络上的BBS、IRC、E-mail等系统对客户实时或实地地提供心理指导、支持,进而达到增进用户心理健康发展的目的。

2.搞好校园网络文化的建设。可以将网络文化纳入校园文化建设的总体规划部署中,将党的政策方针、中华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输入网络,在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网站中开设“两课”教育和“共青团”聊天室,提供给学生一些与国家民族或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热点问题的讨论,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加强网络社区中的网络行为规范建设。“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网络中的社区好比社会中一个个具体的家庭。网络社区对整个网络社会所产生的作用类似于家庭安定、家庭和谐对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的作用。为有效地推动网络社区的行为规范建设,在网络社区中要真正实施网络实名制,在此方面韩国有成功的经验可以借鉴:韩国的各个国内网站都要求申请网站邮箱或聊天账号等的用户填写详细的客户资料,填报真实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职业等详细信息。为杜绝虚假信息,网站对每个申请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核实无误后,才提供邮箱或账号。网络实名制的实行,对企图通过网络从事不法活动的人来说是一种威慑。特别是在不适宜青少年浏览的网站,由于规定使用者浏览前必须填写准确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将这些网站与未成年人隔离,也让那些在网上有害信息的网民三思而行。网络实名制是韩国网络管理最大的特点,也可以成为我们维护网络安全的借鉴。

4.建立网络道德伦理监督管理中心。相比而言,网络道德和伦理的监管比网络安全和保密信息监督管理的技术难度和管理难度更大,所涉及的方面更多,由于网络道德伦理比网络安全和保密更加模糊和难以准确地判定,因此通过现有的各种安全硬件(如防火墙)来实现的难度更大,必须开发一种新的、智能的、能够进行模糊判断的安全实体,开发出模糊防火墙或基于智能安全评价体系的防火墙和网络道德伦理评价体系软件,来监督和管理网络伦理道德的规范情况,保证网络伦理道德的健康发展。

总之,面对新的文化、新的挑战,只有牢牢把握住“一体两翼”,才能以新的姿态、用新的思维构建现代网络文化的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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