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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的会计处理8篇

时间:2023-11-16 10:55:44

安置房的会计处理

安置房的会计处理篇1

第一条闲置校产,是指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被撤并停办,且今后该校址不再用于举办同类学校的可用校产,包括校园土地、地上建筑物、附属设施及用于教育教学的设施设备等。不包含尚在办学中的学校空闲校产。

第二条县政府成立农村中小学闲置校产处置工作领导组(以下称县领导组),领导、指导和管理全县闲置校产处置工作。各乡镇要相应成立中小学闲置校产处理工作组(以下称乡镇工作组),负责本辖区内中小学闲置校产处置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凡长期以来归教育部门使用,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产权手续不完整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产,由县教育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置意见后,报县领导组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闲置校产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处置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公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变卖校产,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校产。

2、分类处置原则。属于县、乡两级国有闲置校产,依法定程序公开处置后,所得收入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全县教育事业:属于村集体或几个村共有的闲置校产,在乡镇工作组领导下,乡、村和学区共同协商,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在其中的投入部分协商收回,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和程序进行处置;对原由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资兴建的校舍,应先征求捐赠人及群众的意见,按《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精神办理。

3、协商一致原则。对乡、村学校闲置校产的处置,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原则,乡镇要牵头并组织学区、村委会研究商定处置方案,规范处置程序,实行阳光操作。

4、教育优先原则。中小学闲置校产处理收益,要纳入财政指定专户,优先用于教育发展或用于清偿教育债务;村级所得资金可统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投入。

5、属地负责原则。对闲置校产,各学区要及时向当地乡镇报告,加强沟通联系,乡镇要及时召集学区、村研究处置方案,落实使用管理职责,防止校舍失管失修,闲置荒废和财产的流失损坏。对被村民私人占用的,乡、村两级要协调做好清退工作。

第五条闲置校舍处置的基本方式:

1、调整或划拨。教育系统内部将闲置校产继续用于举办中小学或优先发展幼儿教育、成人教育,调整作为中小学勤工俭学基地使用,处置方案报县领导组批准后执行。

2、变卖。以资产评估为前提,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拍卖为主要方式变卖闲置校舍。

3、出租。对变卖条件尚不成熟的,经批准可以采取租赁方式,原则上租期掌握在三年以内。

4、出让。对不能采用以上方式处置的,因农村社会公益事业使用需要,经批准可以交给村委会作为集体财产,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在交接中办清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一旦恢复办学需要,村委会应无条件将校产归还教育使用。

第六条闲置校产处置的基本程序:

1、对2000年以来产生的闲置校产,由各乡镇牵头,组织学区、相关村委会进行闲置校产普查核实登记,已经处置的校产,要填报处置结果;未经处置的,要明确管理权属,由县领导组办公室(教育局)拟定处置意见,报县领导组审批。

2、对本办法实施后产生的闲置校产,各乡镇领导组要明确处置前的校舍管理权属,并拟定处置意见,上报县领导组办公室。学校财产由各学区根据权属登记造册,并拟定处置计划,上报县领导组办公室(教育局)审查汇总后,经县领导组审批处置。

3、县教育局要根据各乡镇、学区的处置意见,深入清产核资、进行资产评估,通过乡镇、学区、村的充分商谈,确定处置方案,落实处置所得的归属,报县领导组审核批准。

4、方案经批准后,相关学区、单位才可组织实施。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处置中涉及土地、房屋产权的,应同时向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规费按有关规定收取。为顺利实施武乡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武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征收范围内各单位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征收补偿方式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功能分为住宅和非住宅两大类。其中住宅包括房改房、集资房、自建住宅。非住宅包括加工用房、仓库、办公用房等。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三种方式。

征收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只作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三、征收补偿面积核定办法

征收房屋补偿面积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

(一)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以权属证记载的面积为准。

(二)经房管部门备案已登记房屋买卖合同,但未经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的,以原房屋产权证或过户证明书记载面积为准。

(三)经规划部门审批的自建住宅,以审批文件批准的建设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批准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四)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自建住宅,以审批文件批准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批准建设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其他情形,以依据相关规定核定的面积为准。

四、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一)住宅

1、货币补偿

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公司评估出该片区商品房市场价,按核定建筑面积分建筑类型和使用年限计补。

2、产权调换

①在该项目改造地段提供安置用房供被征收人选择。

②核定为合法住宅的按核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调换。

③按“面积近似”原则选择安置用房。安置用房超出部分按实际结算。

3、安置用房选房顺序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时依照搬迁先后顺序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4、安置用房的交付

①征收人应在签订征收补偿合同之日起2年内将房屋交付给被征收人。

②安置用房的交付时间以征收人书面通知为准。

(二)非住宅

属于加工用房、仓库、办公用房等非住宅用途房屋,委托有资质中介房地产市场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补偿。

五、室内装修的补偿

按现场丈量数据,参照市场价计算补偿,如不接受该方法,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作价补偿。

六、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一)搬迁补偿

1、住宅

按被征收房屋的核定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计算,不足1000元/户的按1000元计补。

2、加工用房、仓库、办公用房按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偿

1、货币补偿方式

按被征收房屋核定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补偿,补助期为6个月。

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征收人不提供周转房,征收人按核定建筑面积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办妥被征收房屋交接之日起到通知交付安置用房满60日止。征收人若不能在约定时间内按安置房交付给被征收人使用,从逾期之月起,临时安置补偿费增加50%。

七、房屋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包括附属房、围墙、大门、院面硬化、树木迁移补偿费、室内水电设施补偿费、办证税费及水、电、电视天线、电话迁移补偿费等,具体按如下标准计补:

(一)附属房屋、围墙、大门、院面硬化等按市场价计价补偿。

(二)树木迁移补偿费

胸径40cm以上每棵补800元,胸径30cm-40cm每棵补650元,胸径20cm-30cm每棵补500元,胸径13cm-20cm每棵补300元,胸径13cm以下每棵补100元(胸径距离地面1米位置确定)。

(三)室内水电设施补偿费

按被征收房屋的核定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补。

(四)办证税费

契税、交易手续费按登记机关的收费标准补偿。

(五)水、电、电视天线、电话迁移补偿费按每户1200元计补。

八、签约期限与奖励

(一)签约期限

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为补偿协议的签约期限。

(二)奖励

自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之日起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核定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签约奖励。逾期签订的,视具体情况,奖励分级递减至取消。

九、补偿款支付及交房安排

房屋征收当事人自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次性付清补偿款项(含奖励)当日,被征收人交出被征收房屋,同时将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及相关资料等交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一、本方案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解释。

第七条闲置校产处置的管理与监督:

1、县教育局要做好闲置校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建立清册,责成各学区、学校负起日常管理责任。

2、县财政局要做好闲置校产处置的产权交易行为和处置收入使用的管理监督。

3、县审计局要做好审计监督工作,严格规范资产处置操作,禁止任意、违规、变相处置资产和随意开支处置资金行为。

4、各乡镇要做好属地闲置校产处置管理工作,负起检查和监督属地闲置校舍规范管理、规范处置的责任。对一时未落实处置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及时协调当事人双方签定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照管理权限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申报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2、处置资产报告不实,虚报瞒报,串通作弊的;

3、处置资产过程中绚私舞弊、、的;

安置房的会计处理篇2

新城村屯拆迁安置住房是对被拆迁户进行定向安置的普通住宅房,由新城管委会组织建设。

二、组织领导

成立沈阳胡台新城村屯拆迁住房安置领导小组,负责对新城境内村屯拆迁安置住房的建设规划、土地出让、购房资格审批、价格审定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集中决策、统一部署。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单位: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局、市民政局、市建管局(市拆迁办、市房产处)、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城管委会办公室、新城规划建设局、新城城管局、新城拆迁办、胡台镇政府、法哈牛镇政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城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崔文翔兼任,副主任由李泽民、王爱斌、丁军、杜洪昌担任。主要职责是协调各成员单位工作;推动村屯拆迁安置住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村屯拆迁安置住房领导小组会议,对价格、购房回迁安置资格等问题进行集体研究;组织相关文件的上报和下发。

三、规划布局

新城村屯拆迁安置住房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经济适用、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规划用地面积要依据沈阳市有关规定和新城规划进行控制。

四、建设单位和土地供应

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公开择优选择具有此类项目运作经验、资金实力较强、社会信誉良好的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新城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镇、村干部及村民代表共同考察,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

由开发企业作为投资主体,投入项目建设所需全部资金,项目建成后全部或大部分作为被拆迁村民回迁安置用房,并负责办理购楼手续。价格在项目开工前由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确定。

新城村屯拆迁住房安置项目用地通过市场公开拍卖的方式取得。

村屯拆迁住房安置项目土地使用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代为保管。整个项目建设、销售过程中原则上禁止以土地、在建工程、住房抵押方式进行融资或担保。

五、建设程序

1、计划编制

根据沈阳胡台新城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拆迁办、新城城管局、新城拆迁办及所在镇对被拆迁村村民回迁安置总量进行测算,并结合用地及建设情况,编制用地出让和住宅安置建设计划。

2、规划设计

村屯拆迁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具体标准另行《沈阳胡台新城定向定价回迁和销售村民住宅项目建设标准》。

村屯拆迁安置小区的商业比例原则上按10-15%进行控制。开发企业应严格按总建筑面积3‰的标准配套物业管理用房,无偿移交给物业公司;建设400至600平方米左右的社区用房(包括社区党员活动站、服务站、办公室、警务室、医务室等)无偿移交给社区。其余配套的商业网点,开发企业可以自行对社会公开销售。

3、建设过程管理

建设过程中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应当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并进行公示,接受新城村屯拆迁住房安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社会公众、回迁村民的监督。中标单位不得转包。

施工过程中将严格施工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体系。严格建筑工程的单位工程和小区综合验收制度。

新城管委会负责将村屯拆迁安置住房小区的外部配套基础设施社会配套纳入计划,力争做到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六、回迁安置及销售

1、回迁安置及销售对象

村屯拆迁安置住房的回迁安置及销售对象主要是新城管委会征用村屯土地过程中产生的,采用实物形式安置的被拆迁村民。

对于新城境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过程中产生的特殊问题,由新城拆迁住房安置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2、回迁安置及销售价格

具备回迁安置资格的被拆迁户原则上可按原被拆迁住宅面积回迁,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剩余面积部分按货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具备回迁安置资格的被拆迁户,每户可以购买一套50至60平方米优惠价格楼房。

开发企业须以“优惠价格”为基础,根据楼层、朝向等因素制定详细的分层分户销售价格表,报新城村屯拆迁住房安置领导小组审定。楼层朝向差价可按整幢(单元)或整个小区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开发企业应当在其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批复价格,严格按批复价格销售,自觉接受村屯拆迁住房安置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3、回迁安置及销售原则

每户原则上最多允许回迁安置或购买3套村屯拆迁安置住宅。剩余的合法房屋面积将直接给予1450元/平方米的货币补偿。

被安置住房的购房人原则上应与被拆迁房屋产权人保持一致。

被安置村民的回迁安置购房资格需新城拆迁办按规定进行预审,并报新城村屯拆迁住房安置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

其他细则另行《沈阳胡台新城村屯拆迁住房安置及销售方案》

七、物业和社区管理

物业和社区组建工作应随居民的入住同步进行。

八、审计

每年年底,审计部门应安排对开发企业进行专项审计。项目竣工后,安排对项目进行决算。

九、监督和处罚

新城村屯拆迁住房安置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村屯拆迁安置住房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1、开发企业中存在下列行为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并限期改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擅自提高销售价格或价外收费的;

(2)未经批准,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销售的;

(3)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的,提高标准,扩大面积或降低标准,偷工减料的;

(4)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及向社会公开的;

(5)开发建设项目未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的。

2、对弄虚作假、骗购新城村屯拆迁安置住房的被拆迁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村屯拆迁安置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须坚持依法行政。核量、复审、签协议等各项工作程序均由具体工作责任人签字。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擅用职权的;

(2)行政不作为,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3),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安置房的会计处理篇3

【关键词】 机房 管理 对策 高职院校

计算机机房是高职院校学生获取计算机应用技能的主要场所,在高职院校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现有机房多处于高负荷运行状态,主要表现在每次上机人数多、各个专业安装软件不同,有些软件彼此间兼容性差、使用频率高。计算机机房每个学期除承担大量传统的计算机操作相关的课程任务外,还承担着各类培训、考试以及心理素质测评、期末测评学生和测评教师等;再加上不同机房的计算机配置不同,给机房管理增加了很大难度。本文从当前高职院校计算机机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出发,试探讨如何科学有效地管理机房、提高管理水平的方法。

一、目前机房管理存在的问题

学校机房管理人员匮乏。大家知道,机房的日常管理牵涉面广,事务工作又多又杂;比如包括机房的日常软、硬设备的维护,网络故障排除,机房的防火、防盗,学生日常上机安排等等,许许多多的事凑在一起,无论对机房管理人员的精力还是体力都是一项挑战!

许多机房管理人员由于经验不足;或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或者发现问题不会处理,因此在机房的维护和管理方面效果不好;如对计算机硬盘的保护;维护不利;在防止硬盘数据丢失;设备被更改等情况后的如何快速恢复,不影响教学是机房管理中最大的难点;有些学生有较强动手能力和破坏能力,这些学生在上机过程中,往往喜欢随意更改计算机的配置,修改注册表;或者浏览恶意网站,造成机器感染病毒,上课期间偷偷打游戏等等,往往给学校机房的正常教学带来不少麻烦。

许多学校对计算机房的管理尚处于摸索状态,机房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机房管理人员意识淡薄;对机器缺乏管理与维护;对上机学生的行为要求不严;任课教师和机房管理人员的职责不明确等。如学生下课后,没有立即做卫生;从而造成堆积大量灰尘;使硬盘等硬件的安全使用造成隐患。本人就自己在机房管理工作中得出的几点体会与大家共勉。

二、针对上面提到的几点问题并结合我们学校自身的情况,我有以下几点心得

2.1 重视机房管理人员的工作。

机房管理工作繁杂,要求机房管理人员工作要仔细认真,要有较强的计算机维修能力,能够在短时间内排除故障,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简单。授课教师不可能即教学同时又做机房的管理,如果计算机出现故障的话,就要求机房管理人员迅速解决问题,保证教学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减轻了授课教师的负担。

2.2 进一步完善机房的管理制度。

首先是主管领导一定要有从严管理的指导思想。机房从一开始使用就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并使这种严格思想贯彻落实到管理机房的始终。建立、健全计算机机房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关键。有了章法,机房的日常管理工作也就有据可依。严格按照制度执行,做到言必出,行必果。特别是对学生要督促他们严格遵守各项管理纪律。比如不得在机房玩游戏;不得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恶意的破坏;不得在机房打闹;不得携带任何食品进入机房等。

2.3 加强机房的安全管理

首先,管理人员要每个学期检查机房是否有老化或损坏的开关、电源插座、接线板等,如有发现,必须立即更换,否则容易短路,严重时会引起火灾。每天用完机房后,管理人员应仔细检查,关闭电源,锁好门窗。

其次,每个机房的灭火器要定期更换,任课教师及机房管理人员都必须要会正确使用。

再次,在新建或配置较高的机房,有时候会出现内存条、硬盘、视频线、鼠标等设备被偷的现象,应该对机箱后面的设备进行加锁处理,对鼠标和键盘进行固定。对偷窃或故意损坏计算机设备的同学,一定要严厉处理。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安装监控摄像头。

安置房的会计处理篇4

所谓给排水,其实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给水和排水。给水就是供给水源,向民用建筑供给生活用水,向工业厂房供给工业用水。由于用途存在不同,给水水源和水质是存在一定区别的。排水就是排放水体,将民用建筑产生的生活废水以及工业生产产生的工业废水按照设计好的排放途径进行排放[1]。由此可见,给排水设计就是从这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设计,然后再将两个部分有机统一起来。给水设计包含的内容较多,需要对水源进行选择,需要对管路进行设计,对管路接入用户的方式进行设计以及管路交汇等都需要进行设计。排水设计主要涵盖了废水汇集、废水处理工艺、废水排放方式等多方面的内容。对于工业废水而言,由于其中存在污染土地或是对人体有害的物质,需要进行处理之后才能进行排放。对于工业厂房的给排水设计而言,其主要考虑的内容就是管线布置以及废水处理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尤其是管线布置,更是给排水设计的重中之重。管线布置存在问题,不仅会导致给排水设计成本增加,更会增加工业生产流程的复杂程度,导致生产流程出现问题的概率增大。因此,在工业厂房的给排水设计中,应当全面考虑工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对给排水设计进行不断优化,使其能够最大程度贴合工业生产。

2工业厂房建设中给排水设计存在的问题

2.1车间地漏

车间地漏是进行工业生产的一个必要排水装置,由于工业生产存在一定的不可控因素,可能导致工业生产环节出现一定问题。比如,在储液罐发生泄露问题时,如果泄露液体是强酸或者强碱,就需要用过进行冲洗使其稀释,避免对地面设备造成腐蚀破坏[2]。在这一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水溶液,如果没有地漏装置,这些水溶液就无法排除,会导致工业生产出现阻滞。但是,目前一些工业厂房的地漏设计很不合理,地漏设计位置无法满足处理泄露事故的要求。甚至有些厂房内都不设置地漏,操作室空调排水也没有全面考虑,污水管道缺乏,给工业生产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2.2计量装置

计量装置其实就是通称的水表。一般来说,计量装置应该在每一个单独涌水的对象上进行设置。比如在民用建筑中,就会对每一个用水对象安装水表,以便计量用水量和相关费用。但是在工业厂房中,计量装置往往安装在总水管上,只能对厂房的整体用水进行计量。但是,工业生产中往往需要对某些设备或环节的用水进行单独计量,这就要求需要在独立设备或环节中加装计量装置,用以统计这些设备或环节的用水情况,以便优化工业流程。但是,这方面的工作尚显缺乏,需要进一步加强设计。

2.3淋浴间给水

淋浴间在觉大多数工业厂房中均有设置,主要目的就是供员工进行淋浴,冲洗身上粘到的工业物质,避免给身体造成伤害。在淋浴间中,淋浴器的数量往往在3个左右或以上[3],淋浴器频繁启闭,会给阀门水压造成不小的影响,会危及给水系统安全。

2.4管线布置

管线布置是工业厂房给排水设计中问题最多的一个方面,主要包括了管路设计不合理、管材选择不合理、综合设计不到位等问题。设计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工艺管道的交叉、弯头情况普遍存在,导致管道局部压损较大。不仅如此,在水泵选型、安装等方面,由于对给排水实际要求考虑不周,导致水泵能耗较大,泵率不高,影响了厂房给排水效率。因此,在进行给排水设计时,应当将管线布置作为给排水设计的核心重点,综合考虑各方因素进行设计。

2.5屋面内排

排水系统的设置一般都是从屋面设置排水管向下排水,在一段时间运行之后,排水管会出现褪色、脱落等现象。为解决这一问题,就将雨落管引入室内,进行雨水内排。但由于排水管使用的是无压管,管道底部承压能力十分有限,容易在薄弱位置发生破裂、冒水等问题,给工业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此外,内天沟设计中,对排水量考虑不足,导致排水量和实际降雨量存在差距,导致厂房出现渗漏,危及工业生产。

3工业厂房给排水设计存在问题的处理办法

3.1车间地漏处理

对于车间地漏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地漏设计的根本目的。根据工业生产实际而言,地漏设计的根本目的在于意外情况下的排水处理。因此,地漏设计的位置就需贴近容易发生泄露问题的储液罐或是生产环节。其次,地漏设计尺寸需要根据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大小进行设计,确保其能够迅速进行排水。最后,地漏材料选择要合理,一般应当具备抗强酸或抗的性能,避免工业生产出现意外导致地漏损毁。此外,还可以设置污水管道,以便空调排水等。

3.2设置独立计量装置

计量装置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没有对独立涌水设备或生产环节设置计量装置。因此,需要根据工业生产实际情况,对独立用水设备以及用水环节设置计量装置,分别对其进行用水计量。在分别设置加量装置之后,还可以进一步对这些计量装置加装传感器进行并联,通过统一的监控系统对工业生产各个环节的用水情况进行监测。

3.3淋浴间给水处理

工业厂房的淋浴间和普通的浴室存在一定区别,其对用水量和排水量的需要都很大。由于淋浴器阀门在启闭时会形成相互影响,因此需要在给水设计中解决这一问题。一般可以使用环形配水管,是淋浴器在高频率和高密度的使用情况下,能够保持良好的给水性能和排水性能。

3.4优化管线布置

管线布置是工业厂房给排水设计的重点内容,尤其是工艺管道的设计布置,更需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第一,优先设计主管道以及占用空间较大的管道,尽量保证管线布置水平,避免出现交叉、打弯等情况。(2)第二,在管线不得不发生交叉时,需对交叉管线的性质进行区分,优先设计重力管,然后再进行压力管设计。不仅如此,对于热水管的设计应该先于冷水管。(3)第三,进行管线安装设计时,需要对管线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进行模拟评估,以便及时发现管线布置存在的问题,以便及时排除。(4)第四,在管线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管线的可用性,在可用性的基础上再考虑安全性。此外,还需对管线布置的简洁性和美观性进行优化。

3.5屋面内排处理

对于屋面内排的问题,一般可以对屋面上的雨水斗进行优化设计,将其设置到厂房内部,实现屋面雨水有效处理。在工业厂房中,其曲折度和建筑跨度都能满足在屋内设置雨水斗的条件,因此这一方式在工业厂房中使用逐渐广泛。不仅如此,还可以根据工业厂房的实际情况,选择设计单斗或是多斗,以便实现屋面雨水处理能力最大化。对于内天沟排水,要根据最大降雨量进行设计,为了切实避免渗漏问题,可以在设计排水量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排水设计,全面提升排水能力。

4结束语

安置房的会计处理篇5

关键词:城市;安置房;定义;设计理念

Abstract: the planning and design of the houses are now in the process of urbanization in our country is important one annulus, find a place for the design of the room to with practical, economy, beautiful design idea. In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city relocation in the room of the definition, characteristics, houses the existing problem of design, and an engineering instance discusses design concept. For this area of the houses in the future design provides the certain reference value.

Key words: the city; Houses; Definition; Design concept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前言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市规模在不断扩大,因城中村整治、旧城改造、征地拆迁而产生的拆迁安置房工程也日益增多。一方面为城市节约了宝贵的土地资源,提升了城市土地利用率。另一方面,因经济主体、操作模式、分配方式的特殊性,拆迁安置房的设计与普通市场化运作模式下的商品房有着较大差异。尤其是位于城市中心区的拆迁安置房社区,其规划设计综合了社会学、政治经济学、城市地理学、城市规划等诸多学科的研究课题,对于城市中心区资源分配、城市空间结构、城市社会问题等均有较大影响。本文通过分析当前城市拆迁安置房的定义、特点、安置房设计存在的问题入手,并结合工程实例探讨设计理念。为本地区今后的安置房设计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2 安置房的定义及重要性

所谓动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作为我国目前城市进程中重要的一环――动迁安置房的规划设计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我国今后城市化发展的进程和质量。

3安置房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1)设计不精细,认为拆迁安置房档次比商品房低,在小区环境、套型设计、日照间距、配套设施降低要求,外立面设计简单粗糙,给人简陋的感觉。

2)房屋内部结构为异型,内部空间设计完全不考虑实际使用。比如,卫生间门正对客厅、内部过道占用面积、客厅布置电视柜的墙面长度不足、客厅开门太多不利于布置家具、房间开间尺寸不合理不利于布置家具、主卧室的进深太小造成不满足常规的使用需要等等。

3)配套不足,如缺乏居民活动用房,缺少商业配套,缺少管理用房等。

4)楼房间距小、小区绿化少。拆迁安置房多为点式高层建筑,得房率较低,使用面积变小;高层房屋小套型往往出现无对流通风的套型。

5)套型设计单一,从小套型到大套型过渡时,采用在一种平面布局上改变房间的开间或进深来应对不同面积的安置房。

6)忽视安置房套型布局的合理性和实用性,追求最大的建筑面积,如加大房屋进深以达到最大的利润空间。如某地块进深达21米,11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套型只有一个朝南房间。

7)不同建筑面积的套型设置位置好坏不均,小套型全部布置在位置差的地方,大套型布置在环境好的地方。这是开发商销售上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所采取的手段,用在安置房就不合情理。

4安置房设计理念和手段

安置房设计除了考虑经济合理以外,适用应是设计考虑的主要因素。拆迁安置户很容易将安置房与周边商品房对比,一旦不认可安置房的设计标准,很容易引起他们的不满,拒绝安置,从而进一步引发不安定因素。因此要根据拆迁户对安置套型的需求,从适用出发,提出设计方案,并征求拆迁户的意见,加强与拆迁户沟通,及时调整和完善安置房的规划、设计方案,力求使拆迁户满意。

为此要:

1)在整体布局上,要考虑相关配套服务实施,合理规划周边的医疗、菜场、学校、幼儿园等设施。

2)在套型设计时,考虑有合理的储藏空间。

3)安置时以面积划分档次,每档次房屋的位置、朝向、分布的比例要均匀,避免人为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现象。

4)设计要充分考虑适用性,组织并合理分配各功能空间的位置与大小,达到最佳的平面利用率。使结构合理而简洁,减少不必要的过道等无用空间。

5安置房设计实例

项目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胜利大桥北侧工人文化宫地段,东北临胜利路,西南临广新路,西北面与总工会大楼相邻,东南面与原有的两座砖混建筑及一座七层的楼房相邻,用地地势平坦,周围交通十分便利,有多路公交线路途径此处,而且地块邻近地王广场、五邑城,财富广场等传统商业旺地,优越的地段为这个区提供了便利的商业、出行、生活配套服务。鸟瞰图见图1。

图 1 胜利大桥安置房鸟瞰图

具体设计如下:

1)工程概况:

本项目约17500平方米,地面以上总高36米,地上11层,地下两层,属于二类公共建筑的商住楼,设计的耐火等级为2级,火灾危险性为丙类。塔楼主体贴近广新路,满足防火规范中关于登高面的扑救要求;基地两条长边均为市政道路,可作为消防车道;基地两条短边两侧邻近的建筑与本工程的间距均符合防火间距要求。

首层及二层为裙楼,设有共4380平方米的商场营业厅,首层沿胜利路一侧设有3米宽的骑楼;商场配有两个专用的疏散楼梯间、两台手扶电梯、一台可至地下一层的载货电梯。

3至11层为单元式安置房住宅,分为两座塔楼单元,标准层每单元每层一梯六户,每层共12户约890平方米,总共120户约8100平方米,每单元均设一个可对外采光通风的疏散楼梯,两台客梯,其中一台为消防电梯。

3层为半架空设计,靠近胜利路边的部位,因为考虑到道路车流的噪音问题,将其架空作为住户活动空间,靠近广新路的部分较为安静,每单元设3户共6户住宅,配上裙楼顶的空中花园,为住户提供了优美宁静、赏心悦目的休憩场地。

地下设两层停车库,共约4800平方米,可停放92辆小汽车,汽车出入口为7米宽的双车道。其中地下二层为人防地下室,约2400平方米,战时可作容纳1200人的掩蔽空间。地下一层布置有公用配电房、变配电房、空调机房、发电机房、风机房等设备间,地下二层布置有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战时风机房、战时水泵房、防化通讯值班室兼配电室以及人防工程所必需的各个设备间。

2)周边环境:地块的河流为极好的自然景观,应充分利用;地块东北面为城市干道及传统商业旺地,力求体现居住与商业有机组合。地块东北面是市区交通主干道胜利路,人流车流密集,商业价值较高,宜设置沿街底层商业网点和物业经营用房。相比之下,西南面广新路人流车流较为稀疏,所以设计上把地下车库出入口安排在广新路侧地块中间,既避免占用兴旺的沿街商业用地位置,又避免进出车库的车流与城市干道的密集车流相交叉。至于用地东南侧原有的低矮建筑,较为破旧,其与本工程用地之间的小巷也较为为狭窄,商业价值较差,所以设计上把首层的生活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必要的配套用房布置在此。

3)户型设计:首先,户型设计尊重安置居民的实际需要。在设计前对当地居民长期以来的生活居住习惯和生活习惯 充分调研。按重要性排列出户型设计的基本准则,比如明厨明卫等,然后在较为成熟的基本户型基础上结合调研结论进一步深化细化。其次,增加户型设计的多样性和实用性。面积相同的户型提供多种设计方案,分别适应于不同的年龄结构、人口构成的家庭,增加可选择性,满足安置户的实际居住需求。再次,考虑户型之间的灵活组合,比如一大一小、可分可合的“两代居”户型等。

江门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夏季闷热漫长,湿度较大,以西南风为主导,采光、日照和通风是套型设计的重点。本项目套型建筑面积从77到89平方米共有4种套型,以满足不同安置住户的实际需求,大小套型尽可能地紧凑布置,既能做到充分采光通风,又尽量避免邻近套型使用上的视线干扰;体型转角的部位都较为开阳,比起一般点式住宅布置厨卫的天井阴暗潮湿,气味难闻的普遍现状,确实优胜不少。住宅采用一梯六户的单元式布局,无论大套型、小套型,在紧凑的布局中,所有套型都是明厨明卫,所有套型都可对流通风,避免了点式布局部分套型无对流穿堂风的情况;所有套型都设有晒衣阳台,都设有生活阳台,这是本案例的一个特色。具体平面布局见图2。

图 24至11层标准层平面布局

4)外观设计:立面造型和材料选用强调与环境协调与彰显档次,采用新颖的蓝白色对比色调、时尚简约的现代主义构成式立面造型,这些都使本项目在整体品位上与商品房相比毫不逊色(见图3)。材料方面:外墙选用经久耐用的蓝白色釉面墙面砖,住宅选用淡青色的透明玻璃,阳台选用哑光不锈钢管加透明钢化玻璃栏板,凸窗空调机位选用仿木色的铝合金百叶,配以商业裙楼处大面积的落地玻璃幕墙,色彩缤纷的大幅商业广告画面,令整个建筑的外观具有清新脱俗、灵动飘逸的感觉。

图 3沿胜利路建筑立面效果

5)景观绿化设计。室外空间的设计也注重人性化。在居住小区绿化的设计上,按照“春有花、夏有荫、秋有果、冬有绿”的原则进行植物配置时,注意层次搭配,利用乔、灌、草、地被的混合配置,构置出高、中、低、地被四个层次,以达到观花、观叶、观果的目的,做到四季鲜花不断,处处硕果累累。具体措施:空中花园绿化设计,应与房屋建筑、气候、地形、地势等条件相协调、相配合。根据植物的适应性进行选择,既丰富,又不会过多,以免显得凌乱。空中花园地面、空间并不全部为树木、花草所占据,避免显得闭塞,影响通风透光。乔木、灌木、草本尽可能搭配,以便充分利用土地空间,且互不遮挡。

6结束语

安置房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曾经由于观念上的忽视,致使有的安置房设计质量不尽如人意,有的安置房就像贴了标签一样,一眼能从城市里区分出来。作为肩负着社会使命的设计师,我们应从人文的角度出发,多一份责任心,为全社会创造更美更宜居的居住环境,让拆迁户生活得更美好,从作者的实践看,这是可以做到的。

参考文献

[1] 张霄入,安置房设计建设要适应拆迁安置的需要.中国房地产,2009.

安置房的会计处理篇6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及《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合法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拆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组织实施拆迁的单位。

第四条  本市城市建设拆迁,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和委托拆迁两种形式。

第五条  拆迁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拆迁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建设拆迁工作。对拆迁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发给《拆迁资格证书》;对专业拆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发给《岗位合格证书》。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拆迁中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业务。

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或上一级机关)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作好宣传动员和搬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拆迁计划和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市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意见书,向拆迁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经批准后发给《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应与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或自愿选择的拆迁机构签订拆迁委托书,并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由拆迁主管部门代收委托拆迁费,收取拆迁管理费。

拆迁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拆迁立项后,拆迁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公安等有关部门冻结拆迁范围内户口的迁入和分户,停止办理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有关的手续,并将拆迁人、拆迁机构、拆迁范围、户口冻结起止时间等事项,以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户口冻结期间,因出生、军人退出现役、结婚等确需入户、分户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成街连片的街坊改造工程引起的拆迁,冻结期不得超过一年半;其他工程引起的拆迁,冻结期不得超过一年。逾期自行解冻。

第九条  拆迁公告后,拆迁机构应做好被拆迁人的户口登记、房屋勘测等拆迁准备工作,提出拆迁方案,并与拆迁人就拆迁经费、安置房源等事宜签订书面拆迁协议,一并报拆迁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拆迁主管部门拆迁通告。

第十条  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机构应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办法、补偿金额,房屋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签订协议,并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后,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方可拆除。

第十一条  拆迁机构与被拆迁人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对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房屋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机构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过渡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二条  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或者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三条  被拆除房屋存有产权、债权或使用权纠纷的,当事人应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尚未解决的,由拆迁机构按本办法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证据保全后,房屋先行拆除。属产权、债权纠纷的,补偿费暂由拆迁机构无息代管;属使用权纠纷的,暂安置使用人。待纠纷解决后,由拆迁机构按双方达成的协议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判决书执行。

第十四条  拆除各类房屋,拆迁机构应在房屋拆除前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拆除登记手续,并于房屋拆除后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产权证。

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由拆迁机构组织拆除,并负责因拆迁造成的残缺修复和市容卫生的处理等事宜。拆除市政公用设施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十六条  拆迁人和拆迁机构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的拆迁范围。拆迁后,拆迁人不得改变建设工程性质,不得做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设计变更。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除军事设施、学校教学用房、人防工程、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和华侨、归侨、侨眷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项拆迁活动的检查、验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拆迁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加强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被拆除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他应拆除物的管理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和安置,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者,由拆迁机构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一条  拆除单位自管住宅房屋和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附属物作价补偿);在正常安置面积以内超过原建筑面积部分,按建筑造价的优惠价结算;超过正常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的优惠价结算;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按偿还房屋的建筑造价结算。付清价款后,由房管部门发给产权证书。

不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机构对所拆房屋及附属物作价补偿。

第二十二条  拆除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原租赁合同不因拆迁而失效,原合同条款因拆迁引起变动的,应作相应修改。

不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机构对使用人给予安置,使用人或其所在单位应向所有人支付房屋使用权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  拆除房管部门统管的住宅房屋,包括拆甲区安乙区的,用安置使用人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实行产权调换确有困难的可作价补偿。

第二十四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不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机构对所拆房屋及其附属物作价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机构计发一次性职工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拆除代管房屋,其产权调换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由代管人代管,并保存档案资料。

拆除的房屋其所有人下落不明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登报公告,逾期无人认领的由房管部门按代管房屋处理。

第二十七条  拆除市政公用设施,由拆迁机构按原性质、原规模重建或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二十八条  拆迁机构应依照本办法对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给予安置。

拆除普通住宅平房、简易楼房按合法居住面积计算;拆除成套住宅平房和生活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房按合法使用面积计算;拆除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拆除一房多用途的房屋,按户口冻结时的主要用途确认。

第二十九条  安置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其家庭人口,应以户口冻结时常住户口的常住人数为准。一房内多户口簿的按一户安置;空挂户口的,不予安置。

非常住户口符合下列情况的予以安置:

(一)原有常住户口,已应征入伍的战士(不包括已在外地结婚定居的);

(二)夫妇一方临时支援外地单位工作的;

(三)按规定户口报在学校、幼儿园的学生、幼儿和报在本市工作单位的野外工作人员;

(四)夫妇一方住在工作单位集体宿舍的。

第三十条  使用人的安置地点,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

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属于新开发的住宅建设工程,就地安置。旧城区改造的建设工程,住宅、住宅与非住宅混合的单体建筑,就地安置;非住宅,易地安置。

非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属于污染环境和有害居民生活的单位,易地安置;国有商业网点,就近安置;其他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就近安置,鼓励易地安置。

第三十一条  对住宅使用人易地安置的,安置房屋所在区域应具备城市规划要求的基本生活配套设施。

第三十二条  对住宅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相应合法面积安置。对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本市解困安置标准的,按本市解困标准安置,超过原面积部分,由使用人或其所在单位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二)易地安置的,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按就地安置标准酌情增加安置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30%。

(三)对应在区位好的地段安置而主动要求到区位差的地段安置的,按就地安置标准增加安置面积,但最多不得超过60%。

(四)实际安置面积比应安置面积少1平方米或多3平方米以内的,均为正常安置。

第三十三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

第三十四条  使用人的安置房屋超过正常安置面积的部分,由使用人或其所在单位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使用人不要或少要安置房屋的,由拆迁机构按规定发给奖励费。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提供的成套住宅房屋,其配套设施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

安置房屋为住宅楼的,应按立体切块提供。拆迁机构应参照被拆除房屋的情况和使用人家庭成员年龄结构,合理安排楼层。对烈属、残疾人、孤寡老人应予以照顾。安置两套以上房屋的应酌情搭配楼层。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人因房屋拆除需要搬迁的,由拆迁机构发给搬迁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一次安置到位确有困难的,可先作过渡安置。住宅房屋的过渡安置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十八个月。非住宅房屋的过渡安置期限,根据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确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人的过渡安置房屋,可由拆迁人或拆迁机构提供,也可由使用人或其所在单位解决。使用人或其所在单位解决过渡安置房屋的,由拆迁机构在拆迁协议规定的过渡安置期限内付给过渡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适当增加过渡安置补助费。由拆迁机构提供过渡安置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由拆迁机构付给过渡安置补助费。因不可抗力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除外。

过渡安置期结束后,使用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到位搬迁,并由拆迁机构付给搬迁补助费。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由拆迁机构发给搬迁奖励费。

第四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拆迁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无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责令其停工,并按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的3%~5%处以罚款。

(二)擅自改变拆迁范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其多拆或少拆房屋建筑面积重置价的5%处以罚款。

(三)改变原批准的建设工程性质或建筑设计而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责令其恢复原性质或原设计;无法恢复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重新安置,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由拆迁人承担,并对拆迁人按工程造价的1%~3%处以罚款。

(四)使用人超过搬迁(包括到位搬迁)期限的,超过一天扣发50%搬迁补助费,超过两天扣发全部搬迁补助费,超过三天及其以上按实超天数计罚,每天罚款金额等同提前一天的搬迁奖励费。

第四十一条  对个人的罚款,由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扣缴;对单位的罚款,由其开户银行扣缴。罚款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及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辱骂、殴打拆迁工作人员,阻挠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成绩显著的,予以表扬奖励;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个别大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拆迁,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做出义务性贡献的,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制定实施办法,作为重大事项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  各县在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进行拆迁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发生的城市建设拆迁,仍按原规定执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1995年5月18日山东省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全文

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办法所称拆迁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组织实施拆迁的单位。”

二、第四条修改为:“本市城市建设拆迁,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统一拆迁和委托拆迁两种形式。”

三、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拆迁人应与拆迁主管部门指定的或自愿选择的拆迁机构签订拆迁委托书,并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由拆迁主管部门代收委托拆迁费,收取拆迁管理费。”

四、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拆迁机构与被拆迁人在拆迁通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对拆迁补偿形式、补偿金额,房屋安置地点、安置面积,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裁决。”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拆除各类房屋,拆迁机构应在房屋拆除前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拆除登记手续,并于房屋拆除后三个月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原房屋产权证。”

六、第十七条修改为“法律、法规对拆除军事设施、学校教学用房、人防工程、寺观、教堂、文物古迹和华侨、归侨、侨眷的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七、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拆除单位自管住宅房屋和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附属物作价补偿);在正常安置面积以内超过原建筑面积部分,按建筑造价的优惠价结算;超过正常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的优惠价结算;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按偿还房屋的建筑造价结算。付清价款后,由房管部门发给产权证书。

“不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机构对所拆房屋及附属物作价补偿。”

八、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拆除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原租赁合同不因拆迁而失效,原合同条款因拆迁引起变动的,应作相应修改。

“不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机构对使用人给予安置,使用人或其所在单位应向所有人支付房屋使用权补偿费。”

九、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十、在第二十三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或不足原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不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机构对所拆房屋及其附属物作价补偿。”

十一、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机构计发一次性职工生活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二、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两款:“拆除普通住宅平房、简易楼房按合法居住面积计算;拆除成套住宅平房和生活配套设施齐全的住宅楼房按合法使用面积计算;拆除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拆除一房多用途的房屋,按户口冻结时的主要用途确认。”

十三、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属于新开发的住宅建设工程,就地安置。旧城区改造的建设工程,住宅、住宅与非住宅混合的单体建筑,就地安置;非住宅,易地安置。”

第三款修改为:“非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属于污染环境和有害居民生活的单位,易地安置;国有商业网点,就近安置;其他非住宅房屋原则上就近安置,鼓励易地安置。”

十四、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就地安置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被拆除房屋的相应合法面积安置。对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本市解困安置标准的,按本市解困标准安置,超过原面积部分,由使用人或其所在单位缴纳超面积安置费。”第(二)项的“百分之二十五”修改为:“百分之三十”。第(三)项的“百分之四十”修改为:“百分之六十”。

十五、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使用人的安置房屋超过正常安置面积的部分,由使用人或其所在单位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十六、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拆迁人提供的成套住宅房屋,其配套设施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

原该条内容作为该条第二款。

十七、删去第四十四条。

十八、删去第四十七条。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此外,根据本决定修改内容对条款顺序和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济南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安置房的会计处理篇7

为加快我区城市建设工作,推进全区城乡一体化,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活水平,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和空间结构布局,进一步提升完善城市品质,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推动拆迁工作的开展,落实“先建安置房,再征地拆迁”的征地拆迁工作新思路,规范我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__市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__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主城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以及我市“城中村”重建改造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高度关注民生,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按照“多点、就近、方便”的用地选址和用地划拨方式供地原则及政府投资、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的原则,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我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成立__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安排全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拆迁安置房建设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协调各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房建设方案上报、专项规划方案编制、报批,土地的组织报件,对安置房建设的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进行预审。负责对征地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指导,对各街道办事处拆迁安置房建设的使用资金进行审核、监督和按程序拨付。涉及各部门的职责:

(一)区国土资源分局

主要负责土地的前期调查、勘测定界、土地报批,指导和协调征地工作。

(二)区规划分局

主要负责指导编制专项规划、组织规划方案论证、规划技术条件的设置(含道路管线基础配套设施)、工程规划的行政许可。

(三)区建设局

主要负责依法办理安置房建设项目所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

(四)区房管局

主要负责安置房建设中的房屋拆迁、房产登记、物业管理等相关工作;做好安置房建设中的房屋产权登记和物业资质管理工作,并监督贯彻执行。

(五)区财政局

主要负责对财政投入资金的监管;构建安置房建设融资平台。

(六)区审计局

主要负责资金合理使用、审计监督工作。

(七)区监察局

主要负责责任制的监督落实、招投标等工作。

(八)区发展和改革局

主要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九)区目督办

主要负责安置房建设项目的落实督办。

(十)区环保局

主要负责项目环境评价及审批工作。

(十二)区局

主要负责日常工作。

(十三)区“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要负责安置房建设工作中涉及“城中村”改造政策指导及相关工作协调,将安置房建设工作与“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有机统一起来。

(十四)各街道办事处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安置房建设项目的拆迁监管和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工作职责为:申报办理项目的相关手续;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征地拆迁改造工作;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资金的使用报批、拨付;负责工作成果资料的收集、整理、审定、汇编和归档,上报工作情况;委托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相关专业机构;监督管理项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矛盾纠纷调解以及牵头、组织实施强迁的相关工作;组织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材料,定期上报工作简报;协调后勤保障;完成区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

工作任务和目标

20__年,__区“城中村”改造、河道综合整治、道路建设、重点建设项目和住房保障即: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等五项工作涉及拆迁安置。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需要,对上述五项工作中涉及的拆迁安置房建设进行统筹安排。拆迁安置房主要用于解决区内因上述五项工作而产生的被拆迁人安置问题。全区范围内原则上西片区和南片区在本区域内进行安置,两个区域范围不交叉安置。全区“城中村”改造涉及的__个改造片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原则上在本改造片区内完成,“城中村”改造片区内拆迁安置房建成的,可以按实际需要进行统筹,用于上述各项工作和草海片区开发中所涉及拆迁安置的临时过度和周转。上述各项工作基本情况为:

1.“城中村”改造

20__年全区“城中村”改造x个片区x个村共有拆迁户数约x户,人口约x万人,拆迁房屋总面积约x万㎡。

2.河道综合整治

河道综合整治共涉及拆迁户数约x户,拆迁房屋总面积约x万㎡。

3.道路建设

道路建设共涉及拆迁户数约x户,拆迁房屋总面积约x万㎡。

4.重点建设项目

20__年市、区两级重点建设项目中,涉及拆迁户数约x户,拆迁房屋总面积约x万㎡。

上述各项工作总共涉及拆迁户约x万户,拆迁房屋总面积约x万㎡。经统筹考虑,拟选择x个点作为我区第一期拆迁安置房建设点,拆迁安置房依据拆迁安置需求及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要求,选用多种户型的住房,房屋建筑面积、户型设置为60—150㎡的单元房,60㎡单元房在满足拆迁安置用房的前提下,可以做为政府保障性住房使用。拆迁安置房要建设成为布局合理、环境优美,市政、商业、公用、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方面设施配套齐全,并体现绿色建筑特色的多层、中高层公寓的生态文明型住宅小区。

经征求马街、福海和前卫街道办事处意见,20__年拟在西片区和南片区先启动第一期x个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由各街道办事处牵头负责本辖区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相关工作,20__年部分投入使用,20__年底前基本建成。

四、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前期主要工作及要求

1.拆迁安置房建设选址

拆迁安置房建设选址为西片区和南片区,__、__和__街道办事处列为西片区安置,__、__、和__街道办事处列为南片区安置。拆迁安置房建设选址要求在征求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发改局、区房管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建设拆迁安置办等部门及拟被拆迁人意见的基础上,各街道办事处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经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工作实施方案应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户型、选址意见、建设单位、建设时限、资金安排等内容。

拆迁安置房建设选址拟统筹安排如下:

西片区x个拆迁安置房建设点为:__、__ 个地块。

南片区x个拆迁安置房建设点为:__、__ 个地块。

“城中村”改造的农民安置房原则上在片区内就地就近安置。

2.拆迁安置房规划及供地要求

拆迁安置房建设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和《__区“城中村”重建改造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规定执行,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要求,报区政府审批后纳入“统规”、“统建”范围。专项规划方案编制及报批程序须符合市、区两级政府关于“城中村”重建改造的相关要求。拆迁安置房规划用途必须与主城控详规要求相吻合,区规划分局按照国家城市住宅小区标准,对拟实施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项目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拆迁安置房规划总平面图和住宅单体设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和住宅户型调查结果进行。对符合要求的拆迁安置房,规划部门发放临时规划许可证。

在供地方式上,一是充分利用“8.31”清非土地、现状空地、“城中村”改造片区内集体建设用地,二是采用留地安置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部门发放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临时用地使用证,等片区改造工作启动后一并办理按安置房用地的土地征转用手续。

在取得临时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临时用地使用证后,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规、保质、保量进行建设。

3.建设模式及资金测算

在建设模式上,建议采用以下三种建设模式对建设单位给予确定:

一是采取财政出资、建设项目代建方式。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区政府总体协调、监督项目工程的实施,通过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并能独立承担履约责任的法人作为代建单位,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施工组织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验收,区政府付给代建单位一定的代建管理费用。

二是采取“bt”模式。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区政府作为招商人,委托投资人投资建设,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向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移交,区政府在约定年度内向投资人支付建设投资价款和一定比例的投资回报费。“bt”模式严格按照市、区政府关于投资项目“建设—移交”投资建设模式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政府财政出资,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区政府采用团购方式在我区范围内购买一定存量的现房,以便置换产权房。

经初步测算,全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共需__亩土地,建设__万平方米房屋。征地补偿款以__万元/亩计算(含相关税费),__亩所需经费约__亿元;建设__万平方米房屋,以__元/㎡计算直接建设费用,共需经费约__亿元,两项合计总投资约为__亿元,其中采用bt方式建设的项目财政投资总额预计为__亿元,具体金额以签订的bt合同为准,其余村集体自建和开发商代建项目的资金由村集体和开发商自筹。安置房的建设规模和资金必须在被拆迁人签订回迁安置协议之后才能安排。

(二)拆迁安置房建设要求

由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代表区政府主导全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辖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已确定的建设单位作为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的实施主体,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拆迁安置房建设。拆迁安置房的建设按照“八个百分之百”的要求严格执行。

在建设手续的办理上,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办理立项、规划定点和用地等审批手续,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完善规划、土地和建设等拆迁安置点项目建设所需的各种相关手续。

(三)验收交付及建成房屋、土地权属办理

拆迁安置房的各项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安置房的会计处理篇8

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异地定销安置房,是指为妥善安置棚户区被拆迁人,由区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在拆迁异地以确定的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向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安置住宅房。

第三条*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棚改办)负责全区异地定销安置房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于每年年初组织区建设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及老矿办事处、夏桥办事处、*镇政府,根据拆迁计划编制异地定销安置房建设地点、规模等建设计划,报区政府审批。老矿办事处、夏桥办事处、*镇政府根据区政府批复意见办理本辖区内异地定销安置房用地出让前土地整理的各项手续,并负责做好前期工作。区棚改办负责异地定销安置房建设面积和户型比例方案的审定,并委托设计部门进行异地定销安置房总体方案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委托测绘部门进行面积图测。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异地定销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上述规划设计等费用纳入土地使用成本。区棚改办下设的工作组按各自职责负责异地定销安置房的建设、监管工作和安置房的回购及安置工作,区发改经贸、建设、规划、房管、国土、财政、监察、物价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区国土资源局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的方式,也可采取限地价竞房价的方式出让异地定销安置房建设用地。异地定销安置房的地价和回购房价,由区棚改办会同区国土、物价、建设、房管等部门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异地定销安置房土地出让时,公示文件应包括《异地定销安置房建设监管协议》和《异地定销安置房回购协议》格式文本。竞得土地的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出让协议时,应同时与区棚改办签订《异地定销安置房建设监管协议》、《异地定销安置房回购协议》,协议应载明回购房屋的数量、户型、回购价格(含阁楼和地下库房等附着物)、建筑标准、回购标准和交付时限。异地定销安置房交付时限从土地出让确认之日起计算,多层住宅不超过12个月,小高层住宅不超过24个月。

第五条异地定销安置房安置价格由区棚改办牵头,会同区财政、物价、建设、房管、规划、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核定,以本小区异地定销安置房建筑成本招标价格加土地成本、配套成本及合理管理费用来确定,报区政府批准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异地定销安置房施工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异地定销安置房建设,区棚改办要根据监管协议对异地定销安置房建设实施监督和管理。异地定销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应达到回购标准,凡经区棚改办核查不符合标准的,由区棚改办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一)异地定销安置房交付使用时应达到《*区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室内门窗、水电、洁具及地面、内墙等设施应达到上房即可入住的125126

标准。

(二)异地定销安置房单套图测建筑面积与产权管理部门实测建筑面积误差比控制在3%以内(含3%),产权管理部门实测建筑面积大于图测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面积不予支付房款;产权管理部门实测建筑面积小于图测建筑面积时,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不足部分按安置价200%的标准由开发建设单位赔偿。

(三)异地定销安置房套型设计以中小套型为主,每套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45—90平方米。各套型比例由区棚改办确定,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公布。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在竞得施工建设权后应按异地定销安置房协议规定的时间开工。未经批准逾期开工的,以逾期开工的建筑面积计算,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月15元/平方米的标准(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向区棚改办支付逾期惩罚性违约金。超过合同约定的最长时间仍未开工的,区棚改办可依法解除合同,重新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保证金不予退还。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协议约定的异地定销安置房交付使用日期按期交房,逾期交付使用的,以未交付使用的异地定销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月20元/平方米的标准(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向区棚改办支付违约金;6个月后仍未交付使用的,自第7个月起按每月30元/平方米的标准(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支付违约金,直至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由区棚改办从应付开发建设单位的回购款中折抵。

异地定销安置房回购款可按以下两种付款方式支付。

(一)到期一次性支付回购款方式。开发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在承建的异地定销安置房交付使用6个月后,凭《异地定销安置房建设监管协议》、《异地定销安置房回购协议》与区棚改办(以下简称甲方)结算回购款,由甲方在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结算。

(二)按工程序时进度分次支付回购款方式。甲方根据乙方承建的异地定销安置房工程序时进度,分四次支付回购款。

第一次:异地定销安置房基础工程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将核算的预付款金额报甲方审计,甲方审计无误后15日内向乙方预付回购款的10%。

第二次:异地定销安置房主体工程全部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将核算的预付款金额报甲方审计,甲方审计无误后15日内再向乙方预付回购款的15%。

第三次:异地定销安置房具备全部交付使用条件后,乙方将核算的预付款金额报甲方审计,甲方审计无误后15日内再向乙方预付回购款的25%。

第四次:异地定销安置房实际交付使用6个月后,甲方应在30日内对异地定销安置房款进行结算。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预付回购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预付款金额×(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年利率+1%)×(付款日期至异地定销安置房实际交付使用日期之间的天数+180天)÷360天。预付的回购款和乙方127128

应付的利息由甲方从应付的总回购款中折抵。

分期开工建设的异地定销安置房,按每一期建设面积结算工程款。

第八条棚户区异地定销安置房申购程序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前,由辖区办事处、*镇政府在异地定销安置房数量、户型确定后,向区棚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异地定销安置房审核意见表》,报区棚改办审批。

(二)区棚改办审核完毕后,拟定《*区棚户区改造异地定销安置房供应意见书》,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签发。

(三)辖区办事处、*镇政府应在现场公示向被拆迁人提供的异地定销安置房的地点、套数、户型和楼房平面图、层差系数、房屋价格及申请购买期限等事项。

(四)被拆迁人申购异地定销安置房的,应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一并选择异地定销安置房的房源。被拆迁人选择异地定销安置房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进行安置,合法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40平方米的,可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多套房屋安置,多套房屋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原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平方米。

第九条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对异地定销安置房的建设、选购、销售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十条在异地定销安置房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对、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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