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期刊服务咨询,发表咨询:400-808-1701 订阅咨询:400-808-1721

文物保护总体规划8篇

时间:2023-11-19 16:08:09

文物保护总体规划

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篇1

关键词: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编制体系;天津

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天津建城600年以来,天津积淀了众多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具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尤其是近代以来,随着九国租界的设立、通商口岸和工商业的迅速发展,天津成长为中国北方最早对外开放的城市和工商业中心,在中国近代史上占有重要位置。天津历史街区的风貌独具特色,这里不仅有代表传统文化的老城厢街区,也有九国租界风格各异的建筑风貌。然而新时期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却对天津历史街区风貌保护带来越来越大的挑战。

一、天津历史街区概况

公元1404年,明朝永乐二年,天津初设卫。公元1406年,明永乐四年,开始建筑天津城,最初只是夯筑土垣。1493至1494年(弘治六七年间),以砖石重修天津城。城平面为长方形,南北宽900米,东西长1570米,总面积1.55平方千米,现今南马路、北马路、东马路、西马路即为城墙旧址。城中心十字街口建有鼓楼,城墙四面设门,后来惯称的天津卫从此出现。1900年(清光绪二十六年),八国联军战役后,城垣被强迫拆毁,改筑为环行马路,墙基仅残存于地面以下。

自1860年开埠后,天津租界区逐渐形成,最早出现的是在紫竹林一代的英、法、美租界。1894年后,英法租界进一步扩大,日、德、俄、奥、意、比也先后划定租界区。各国租界区面积之和相当于旧城的8倍,在全国设有租界的城中数量最多,面积最大。自此,天津城市的空间结构与发展方向均受到租界影响。从城市形态看,租界区构成了天津中心城市的基本轮廓,并且是重要的城市活动空间;从经济结构上看,租界中的工业经济发展迅速,加速了天津的经济发展,使得天津成为近代中国发展的一个缩影。随之一些军阀、买办资产阶级在租界里区建筑私人别墅、公馆,租界区内陆续出现了各种建筑形式的建筑和花园洋房,这些都构成了天津城市独特的人文景观。

1986年,天津被定为国家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同年的总体规划明确1949年以前的建成区为历史城区,面积53平方千米。代表传统风貌的老城厢地区与原九国租界区是天津独特历史文化风貌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开埠前,天津的城市建设基本集中在老城厢地区。开埠后,各国租界以老城厢为起点,各自独立建设,沿海河向东南方向布局,与海河呈垂直或平行关系,形成了天津多元特色街区并存的独特格局。

2005年的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在中心城区划定了9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和5片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共计14片历史文化街区,总面积852公顷,占历史城区总面积的14%。历史文化保护区9 片包括:一宫花园历史文化保护区、估衣街历史文化保护区、赤峰道历史文化保护区、中心花园历史文化保护区、劝业场历史文化保护区、承德道历史文化保护区、解放北路历史文化保护区、五大道历史文化保护区、鞍山道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5片:老城厢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古文化街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海河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解放南路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泰安道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

二、天津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发展历程

1.解放初期保护改造

解放之后,为了适应新的生活、生产与社会环境的需要,天津开始了大规模的城市建设活动,整修拓宽旧城内的街道。一些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为改善办公条件,也将一些老建筑拆毁。期间,对历史街区的人为破坏达到极点。

1976年唐山大地震中,许多历史文化建筑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在修建过程中,又存在一些"破坏式"修复。

在这一时期,天津市对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工作主要还停留在保护单体建筑的层面上,以全国《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以及1982年开始实施的《文物保护法》为主要工作依据。但由于对历史街区的整体保护价值认识不足,部分历史文化街区遭到破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80-90年代的保护

1986年,天津被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同年的总体规划明确1949年以前的建成区为历史城区,面积53平方千米。1987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天津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天津市第一个地方文物保护条例。

1996年的城市总体规划中编制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划定了中心城区11个风貌保护区,标志着天津市历史街区的保护开始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

3.2000年至今的保护规划控制

2003年起,天津开始了"旧城改造"建设,原估衣街、老城厢等传统风貌的历史街区有不少建筑相继被成片拆除。而海河两岸的快速建设,对海河沿岸的意租界、德租界、奥租界的空间环境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历史街区保护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2004年天津市政府初步确定了天津市近期历史风貌建筑开发保护的实施方案,在中心城区原八国租界地区划定了"5区、5带、8点"的保护范围,简称"558工程"。其中5区包括:一宫、中心公园、奉化道、平安街和五大道历史风貌保护区;5带包括:鞍山道、泰安道、赤峰道、解放北路、和平路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带;8点包括:马场道188号、西站前街1号、解放路273号、浦口道6号、南开四马路20一22号、十一经路88号、狮子林大街292号、西宁道9-11号等八处历史风貌保护建筑。

2005年9 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对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成为天津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直接地方法规依据。同年的天津市总体规划包含了历史文化名城专项规划,其中规定了建立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迹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划定了中心城区9个历史文化保护区和5个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提出了对历史街区相应的保护内容和保护策略。

2006年对中心城区的文物古迹、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文化街区划定了紫线保护范围,开始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挂牌保护。

2008年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正式实施。为适应新的保护要求,天津市在现有规划成果的的基础上,开始编制名城保护总体规划、历史城区保护分区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及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建立"总体、分区、控规和建筑"四个层面的保护规划体系。同时着手制定《天津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天津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2009年,为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力度,天津市对中心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进行了重新确定和调整,将总体规划中划定的9片历史文化保护区和5片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都确定为14片历史文化街区,重新调整了14片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划定了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保护面积由8.5平方公里增加到9.93平方公里,并且核实了保护范围内文物、历史建筑等保护建筑的准确位置及现状情况。

目前,中心城区14个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已全部编制完成,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已上报市政府审批。

三、天津历史街区保护规划

1.非物质文化遗产规划

我国其他城市历史街区的保护规划中不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良好案例。例如北京25片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中,就对北京的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和遗存古都的风土民情等人文要素的保护作出了具体规定,通过对传统地名、传统庙会戏曲、老字商号、市井习俗、和"北京话"的保护,传承京城人民在历史长河中积淀下来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工艺特产和地方风俗等风俗习惯的独特性和地方性。

天津市现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中对建筑风格、空间形态、城市肌理关注较多,而对人居环境、生活场景、社会特征等非物质环境保护关注不够。在历史街区的保护与建设中,如果只保留下历史街区的建筑空间形态,而忽略最应得到保护的历史社会场景和人文环境,会严重削弱历史街区更新改造的社会意义。如天津1999年的估衣街历史街区改造。另一方面,天津市历史街区具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1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96项,但在目前的保护规划中,仅在保护对历史人文特色保护内容中作出规定,缺乏对历史街区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效的保护措施。因此,天津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中应明确对非物质文化环境要素的保护,强化保护措施与控制引导要求,避免出现只保护历史街区外皮的现象。

建议天津历史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方式保护措施包括:

(1)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资料库 。对天津历史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调查和综合价值评估的基础上,运用多种方式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建立档案和资料库。

(2)建立健全天津历史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 。参照《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结合天津历史街区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

(3)积极扶持与培养传承人,建立传承机制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人名录登记机制,鼓励和扶持传承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制作或表演及授艺等传承活动。

(4)落实历史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责任制 。确定历史街区非物质文化环境要素保护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环境要素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监督。

建议天津历史街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保护措施包括:

(1)建立文化空间的档案库;

(2)保护现存较完好的文化空间本体;

(3)恢复部分已消失的文化空间;

(4)还原文化空间的文化功能属性;

(5)通过多种手段加强对文化空间的展示、宣传。

2.展示与利用规划

我国很多城市的历史街区保护更新中,都在对街区保护的同时,进行了合理的展示与利用。上海"新天地"就是其中的典型一例,在对石库门街区的整体改造中,保留旧建筑群的同时,建设现代建筑三万多平方米,形成了新旧对话,交相辉映的"新天地"街区,成为上海举世闻名的新旅游景点。对历史街区的展示与利用,给原来的街道和房屋以强大的生命力,使它们以崭新的面貌呈现在人们面前,让人们在享受现代生活的同时,领略历史街区的独特魅力。

《福州三坊七巷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中也对该街区文化遗产的展示与利用规划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保护规划明确了三坊七巷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重要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网络为展示内容,制定相应的展示策略,规划街区内展示流线和展示设施,来展现三坊七巷历史街区特有的人文景观与历史商业风貌相融合的特色,振兴地方文化。

四、天津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编制体系支撑

1.法律支撑

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是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的根本法律依据。现阶段我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出台,具体明确了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编制的组织和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方法等。

天津市的地方法规目前仅有2005年公布的《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和2007年的《天津市文物保护条例》,在法规框架上缺乏历史街区层面的法律据,缺乏指导历史街区保护更新实施操作的政策规定。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编制体系框架,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支撑才得以实现。天津市应当制定有关保护规划编制的地方法规,赋予历史街区保护规划明确的地位,保证其有效实施。

2.技术支撑

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是一个动态连续的过程,保护规划的实施管理又是一个涉及多方面的社会性工作,因此必须建立历史街区保护电子信息平台,应用电子信息系统。这既利于对历史街区资料的收集、积累和更新,同时又便于街区保护信息的查询、监督和反馈,提升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效率。

3.体制支撑

历史街区的保护工作关系到方方面面的利益,保护规划的编制实施也涉及很多部门,而不仅仅是城市规划部门一方面的事,因此城市政府应当进行适时的组织、协调或设置必要的机构来进行统筹安排。

参考文献:

[1]伍江,王林.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编制与管理[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2.

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篇2

大遗址是指中国文化遗产中规模特大、文化价值突出的大型文化遗址、遗存和古墓葬。[1]它们占地广、面积大,除却具有一般文化遗产所赋存的文物属性以外,还具有其所在区域自然与社会特征的区域属性。近年来,快速城镇化所伴生的城乡建设使得我国的文化遗产尤其是那些地处人类经济活动密集区域的大遗址的保护面临严峻挑战。如何统筹遗址保护与遗址地土地利用、人口调控、生态环境及基础设施建设等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业已成为大遗址可持续保护亟待解决的核心命题。大遗址保护规划属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新兴科技门类“国家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的一个主要类型,是我国近10年发展起来的、专门用于大型考古遗址整体保护的综合性科技手段,在大遗址保护整体工作中属关键性环节。[2]大遗址特有的区域属性使其保护规划较之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在本体保护、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资源保护、城乡发展等诸多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性与复杂性,“大遗址保护规划编制难、审批难、实施更难”早也在业界形成共识。[3]因此,正视大遗址的区域复杂特性,尊重遗址地经济社会发展,进而探求大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的协同是编制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大遗址保护规划的重要前提。本文拟以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4]为例,从规划编制的视角探索大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的协同之道,以期能对我国大遗址保护规划理论的发展有所助益。

1项目背景汉长安城遗址位于西安市西北郊,面积约为75.02km2。①(图1)它是西汉王朝和新莽王朝的首都,也是我国古代第一个建制布局完整的统一帝国都城遗址。1961年,汉长安城遗址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为中国大遗址的突出代表,汉长安城在我国近几十年高速的城市化进程中,在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之间产生明显博弈。一方面,囿于长年来文物保护政策限制,遗址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质量与周边地区存在明显差距;另一方面,西安市城市化的外延作用引致遗址区内非法圈地以及违章企业进驻现象层出不穷,而遗址区数万居民日常生产生活活动更对遗址构成严重威胁。针对汉长安城遗址区“保护限制发展,发展破坏保护”的双输局面,诸多专家和学者均充分意识到编制综合性遗址保护规划的重要性。早于1997年,以西北大学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研究中心科研人员为主的规划项目组,便启动了《汉长安城遗址保护区遗址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协调研究》和《大遗址保护利用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模式———以陕西为例》两项规划前期研究,并于2000年受西安市文物园林局委托,着手编制《汉长安城遗址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然而,由于汉长安城规模巨大,遗址保护面临问题复杂,方案前两次申报并未通过国家文物局评审,原委除却规划编制中的一些技术因素之外,主要症结在于文物保护专家与地方政府在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居民搬迁等区域利益上的分歧难于协调。为此,受西安市文物局委托,西北大学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心于2005年重启《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结合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的最新要求和大遗址保护规划的前沿理论,以大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协调为指针,在规划技术路线、框架与内容上对原规划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改与补充。规划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通过西安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长办公会审查。2008年12月,在第三次关于《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的专家评审会上,国家文物局原则通过规划,并提出九条审批意见(内容详见国家文物局文物保函[2009]41号)。根据意见,规划项目组与西安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主管市领导就方案修改和完善多次协商,2010年7月陕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并启动了汉长安城遗址整体保护和利用工作。结合近年来参与汉长安城遗址保护总体规划编制与规划协调的实践,笔者试图在总结规划编制技术路线、规划目标与原则的基础上,着力介绍规划在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协调方面所做的探索与创新。

2规划技术路线

2.1现场调查,系统评估为提升规划的科学性,项目组先后对汉长安城遗址进行了多次大规模的现场调查。调查不仅包括对各个遗迹范围、坐标、形状、面积和保存现状等文物信息的核实与厘定,亦涵盖对遗址区聚落分布、居民生活、产业结构、用地类型、基础设施等区域经济社会现状的调研与分析。在以上基础数据和一手资料的支撑下,项目组基于遗址与区域相关联的视角,对遗址的价值、保存与展示现状以及遗址区的人口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卫生环境、基础设施和管理现状,进行了全面系统评估,进而廓清了规划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2.2学科集成,科研支撑针对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涉及遗址保护且关乎区域发展的复杂性特征,项目组分别吸收考古、规划、社会、旅游、管理等多个学科背景的专业人员加入规划团队。面对汉长安城保护与发展所衍生的保护区划、展示利用、产业模式选择,居民生计安排等一系列规划难题,各科专家以提升规划科学性与可操作性为指向,从自身专业视角进行理论探索与规划创新,各专项方案均是在科研成果和课题项目的支撑下,经过适应修改、反复论证与意见集成之后最终形成。

2.3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大遗址保护涉猎文物保护、遗址管理、土地调控、环境改善等方方面面,为提升规划的可操作性,项目组在资料收集与方案编制阶段,与考古、园林、规划、土地、环境等各部门进行了全面沟通;在方案修订与成果讨论过程中,对各部门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更进行了统筹与集成。此外,为确保规划的公平性,规划编制充分考虑到居民这一遗址区重要利益群体的发展诉求,不仅对各村居民的生活质量与保护态度进行了问卷调查②,对动迁居民的搬迁意愿和生活

预期进行了现场咨询,并通过入户访谈、专题座谈、邀请村民代表参与规划论证等多元方式将居民意见充分纳入方案,切实践行了规划的公众参与。2.4央地博弈,多边沟通为协调国家文物局保护要求与地方政府发展需求间的矛盾,项目组认真总结过往规划编制与申报的偏误,在本次规划编制过程中借鉴并运用了沟通规划的工作方法。面对一些涉及各利益群体核心利益的关键课题(保护区划、土地调控、居民搬迁等),项目组一方会同地方文物部门与国家文物局进行沟通,一方与地方规划委员会进行协调。这一复杂的央地博弈中,规划方案历经多次变更,保护范围更是反复调整。规划最终通过专业部门审核并争得地方政府认可,不仅是规划师、地方政府、文物部门及专家学者反复座谈、争辩、沟通、协调过程中多极利益主体形成合意的结果,更为规划的实施打下了坚实基础。

3规划目标与原则

针对汉长安城遗址面临的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的矛盾问题,规划目标与基本原则在保护遗址及其环境的基础上,注重了遗址在区域中经济、社会与环境等价值的实现。(1)规划目标完整保护汉长安城遗址的遗迹本体、整体格局和历史环境风貌,逐步把汉长安城遗址建设成为具有“真实性、可读性和可持续性”的文化遗产保护与展示园区;通过遗址区环境整治和景观绿化,使汉长安城遗址成为西安市区面积最大的生态环境优化区和区域文化功能区,实现遗址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2)基本原则①依法保护。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西安市周丰镐、秦阿房宫、汉长安城、唐大明宫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等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实行依法保护。②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加强管理、合理利用”十六字方针,协调遗址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协调考古科学研究与遗址展示利用的关系。③系统保护和动态保护。坚持遗迹本体保护与遗址景观保护相结合,考古勘探、发掘与遗址保护、展示相结合,近期保护与远期保护相结合。④以人为本。在消除遗址人为破坏因素的前提下,妥善安排遗址区居民生产生活。将居民搬迁安置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历史民俗文化展示区建设结合,将居民生计与遗址相关产业结合。⑤遗址保护与环境改善相结合。对遗址进行整体保护,保存并恢复遗址历史环境和自然风貌,营造与大遗址相协调的生态景观环境。

4规划的主要内容与创新

4.1保护区划汉长安城遗址的保护区划采用以“圈层式”为基础的弹性区划策略,规划区被划分为重点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与遗址景观协调区四级保护区域(图2)。首先,为有效保护遗迹本体和历史环境风貌,区划采用“圈层式”划定技法。将遗迹本体及其外延50m范围划定为重要保护范围,制定最严格的保护管理规定;将遗址集中、格局完整的城址区,划定为保护范围,制定次一级的保护管理规定;将构成遗址空间格局和景观环境的遗址区周边缓冲区域划定为建设控制地带,制定相应的控制性管理规定;将位于遗址周边,对遗址景观视觉通道和环境背景产生影响的城市建成区域划定为遗址景观协调区,制定相应的引导性管理规定。在此基础上,为统筹区域发展并提升规划管理的可操作性,方案结合保护要求与区域实际做了适应性调整。一方面,对于遗址众多并分布密集的重要遗址集中区域(例如近期作为丝绸之路申遗重要节点的未央宫遗址区),方案将其全域划入重点保护范围,进行整体保护与控制;另一方面,对于因历史原因已成为城市建成区,地下遗址损毁严重的遗址区域,方案也采取适应性修正。例如,将已被城市占压的建章宫与礼制建筑的大部区域划入建设控制地带,充分利用规划的滚动性,先进行整体控制,再力图结合城市更新,进行远期保护;又如,明光路与朱宏路之间的遗址周边区域对遗址环境风貌影响显著,但已被纳入西安市最新一轮总体规划的建设区域,方案将其划入遗址景观协调区,要求建筑物形式、色调与遗址景观相协调。以上弹性举措在对城市开发建设实施引导与规范的前提下,为地方经济发展预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

4.2保护措施保护措施从宏观遗址区管理和微观遗迹本体保护两个层面入手。在遗址整体管理层面。为保证遗址安全,规定在保护范围内,征收遗迹本体范围土地,对其实施有效保护;设立永久性保护界桩以界定各级保护范围;加强安防措施,并配备管理人员和通讯设施,实施动态监管。为保证遗址历史环境不受影响,要求在建控地带与景观协调区加强建设项目监控,防止破坏遗址及其景观的事件发生;建筑物形式与色调应与遗址景观相协调。在遗迹本体保护层面。规划遵循最小干预、可逆、环境协调等原则,依据各类遗迹现有的存在状况与受扰动程度,分别实施加固保护、覆盖保护、馆场保护、隔离保护、植被保护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图3)。

4.3考古工作规划汉长安城的考古工作虽展开较早,但其勘探和发掘工作尚未完成。该种窘况对遗址保护和利用均带来诸多不利。为此,根据汉长安城遗址考古进程和保护展示需要,考古工作规划实行“全面勘探,重点发掘”的方针。首先,为纾缓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的矛盾。考古工作近期要求做到全面勘探,并建立汉长安城遗址的考古测绘坐标系统,以准确厘定遗迹的分布与范围,及早廓清遗址区和非遗址区域,为保护区划、人口调控、土地利用导控等专项规划的实施与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其次,为使遗址保护与区域发展产生协同。考古工作要求对未央宫、长乐宫等考古勘探已探明区域的宫墙、宫门、宫内建筑、手工业作坊、道路、给排水管道等重点遗迹展开发掘,以厘清遗址布局、形制和特点,为遗址展示与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信息基础与创意之源,进而促发区域勃兴。4.4展示规划为实现遗址保护与利用并举,展示规划严格遵循“全面保护、体现格局、重点展示③”的基本方针。在展示对象选择上,规划不仅展示了包括城墙、城壕、城门、宫殿官署建筑、手工业作坊、池沼、渠道等汉代各类遗迹及出土文物,也展示了其他历史时期的遗迹、遗物;不仅展示了遗址区内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展示了隐匿于遗址背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节庆活动、鼓乐、杂技、饮食、建筑艺术、手工艺品制作等)。在具体遗迹展示上,规划结合遗址现时的考古进程、保存状况和自身特性,采取差别化的展示方式。对于考古发掘完善,布局结构清楚,保存状况较好的遗迹,选择露天原状展示、原状复原展示、馆场展示等直观方式进行展示,以体现遗址的真实感;对于经过发掘或勘探,布局结构较清楚或破坏严重的遗迹,选择基址复原展示、标识展示等保险性展示方式,以保证遗址的安全性。此外,为提升遗迹的观赏性与可读性,方案设计了利用光电技术与三维模拟影像的虚拟和模拟展示;针对部分考古工作尚未完成的遗迹,方案更设计了与考古过程有效结合的“考古发掘现场展示”这一动态性的展示方式。在展示功能分区上,规划依据汉长安城的历史空间格局,将遗址区分为宫殿官署遗址展示区、东西市遗址展示区、环城遗址展示区、汉代丝绸之路起点展示区和历史民俗文化展示区5个功能区域。在此基础上,为提升展示效果,以八街九陌这一汉代道路网结构为骨架,设计了合理的展示线路与多功能标识解说系统(图4)。

4.5居民社会调控规划汉长安城遗址区村镇发展与遗址保护的矛盾持续多年,遗址区内外居民生活质量的悬差更早已被地方和学界所关注[5-7]。居民能否在聚落搬迁这一关乎其切身重大利益的空间行动中得到公平安置和发展机会,业已成为衡量保护规划科学性与公平性的重要标尺。为此,居民社会调控规划坚持遗址安全和以人为本两大原则。一方面,对汉长安城遗址实行整体保护,有效控制破坏遗址的各类人为因素。遗迹本体范围和重点保护范围内居民必须逐步搬迁;保护范围内村镇近期维持现状,村落布局、建筑形式须依据遗址及其景观保护需要进行改造,远期逐步迁出。而在搬迁时序的选择上,规划要求根据国家财力,按照遗迹本体范围、重点保护范围、保护范围的先后次序实施搬迁(图5)。另一方面,为妥善安排遗址区动迁居民的生产生活。规划采取“近地安置,保护用地与宅基地功能置换”的调控措施。要求将居民搬迁安置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及历史民俗文化展示区建设相结合。考虑到居民未来的生计安排,规划力图通过遗址区产业结构优化,将居民就业与遗址管理和展示、环境整治和绿化、旅游服务等工作有效结合。

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篇3

关键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城乡规划新疆

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定义及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其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2)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3)传统艺技、医药和立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4)传统体育和游艺;(5)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此前《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与2005年12月22日下发。这一通知首次明确了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概念,指出“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从“非遗”的概念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是历史文化遗产内涵的不断延展,同样有着重要的价值和意义。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审美价值和科技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是与生活紧密结合,是民族精神的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艺术的精髓,是历代人们传统知识和实践的积累,这些技术往往不见典籍记载而存活于民间,体现了人类在与自然共生中的无穷无尽、丰富多彩的智慧。

2 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和在空间展示的具体类型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5]162号)的要求,文化厅组织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全区各地、州、市及区直单位按照有关程序申报的基础上,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认真评审、遴选,先后公示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108项)[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二批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78项)[2]。

列入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有:一、民间文学,二、民间音乐,三、民间舞蹈,四、曲艺,五、杂技与竞技,六、民间美术,七、传统手工技艺,八、民俗,九、传统医药。其中的每个项目都有所需要特定的空间来展示和表达,例如喀什市的阔子其亚尔比西居民区的土陶手工艺是世代相传的土陶烧制技艺,展示于原始的手工艺作坊生产。以和田为中心的维吾尔桑皮纸制作技艺也是在小作坊内生产。源于塔什库尔干塔吉克民族的鹰舞则可以在田间地头或是庭院室内,配合着鹰笛和手鼓随兴起舞。维吾尔《十二木卡姆》是流传于新疆的喀什、和田、阿克苏和伊犁地区,肇始于本土的民间文化,发展于各绿洲城邦国宫廷及官邸,[3] 现在不仅在民间生活中广为传唱表演,这样完整的音乐舞蹈套曲也已登上了大型的舞台有了更广阔的展示空间。再如塔什库尔干县每年的开春节都有叼羊比赛,此类大型的体育竞技项目则需要更广阔的竞技空间。

根据“非遗”名录的具体内容,各项目所需空间展示的类型有多种形式,可以概括为在作坊中进行的,例如维吾尔花毡技艺、印花布染织技艺;传统手工艺和民间美术也可以在博物馆或特定展厅进行多媒体展示;可在生活社区空间进行的如节庆、婚俗、丧俗等;体育竞技项目则需要在远离市区较大的空间进行;民间音乐和舞蹈都是可以在舞台表演或是在社区特定的场所表演;当然所有内容形式都可以同影视传媒的方式加以录制、采集、编排和传播出来。根据这些形式可将名录中的项目概括的做一下分类如: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活中展示所需要的空间类型

类型 项目举例 作坊 展示

场馆 社区

空间 郊区 文化广场或商业集市的一角 小型

舞台 大型

舞台 影视

媒体

民间文学

神话传说 三大史诗、叙事长诗、民间故事、神话传说、新疆杂话 √ √ √

民间音乐 木卡姆、赛乃姆、婚礼歌舞、民间器乐、长调、民歌 √ √ √ √

民间舞蹈 鹰舞、萨马瓦尔舞、鸡舞、顶碗盘子舞、萨玛舞 √ √ √ √ √

曲艺 新疆曲子、阿依斯特、汗都春 √ √ √ √

体育竞技 叼羊、马球 √ √

杂技与竞技 达瓦孜、方棋 √ √ √

民间美术 哈萨克民间图案 √ √

传统手工艺 土陶、花毡、印花布、小刀、皮帽 √ √ √

民俗 锡伯族西迁节、引水节、播种节、麦西热晋、婚俗、丧俗 √ √ √

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涉及城乡规划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中提到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专项保护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确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并保护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避免遭受破坏。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集中地村镇或者街区空间规划的,应当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制定专项保护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长期实施和有效运行提供了坚实保障。在《城乡规划法》 第十七条中提到对“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五条中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规划。”[4]“区域性整体保护和“对村镇或街区空间规划”正是其具体内容。

如果说文物保护的首要目标是控制有形实体及其相关环境,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加关注和保护文化遗产地内及周边原住民的生活状态,其所保护的是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精神遗产,不仅传承文化而且丰富生活的内容,是各族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使群众生活充满情趣,是“生活多样性”的表现。由于其带有浓郁地方特色,往往也成为地方旅游文化的宣传卖点,但法律保护的出发点是为公众文化传承提供保证,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首先要着眼于公众的生活需要。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和条例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作为城乡规划编制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依法保护,重在传承、服务公众、还原史实”的重要意义。

4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城市规划的编制中的具体内容

4.1总体规划阶段内容

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应调查本地尚存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调查结果应有项目名称、在城市空间的分布、空间保护要求等。在区域行政中心除当地的项目外还可将行政辖区内的项目“集中展示”对需要在特定场所进行的项目保护要求包括:项目名称、展示形式、传承情况和对空间环境的具体要求。这些项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所需的空间类型中可以概括为:展示场馆、社区空间、文化广场或商业集市的一角等,其中有些类型能够在“规划总图”中确定空间位置,例如在当地建立塔吉克民俗博物馆,罗布淖尔博物馆;在民族聚居区进行的婚庆仪式的场所。有的分散在社区或商业集市一角进行的达瓦孜表演,木卡姆艺术表演和各种民间舞蹈、曲艺表演的场所;以及各种手工技艺的传习场所等。在总规阶段说明项目展示的内容和形式,提出对空间环境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在分区规划和详细中加以落实。涉及较大用地的项目在“规划总图”中可以做出用地范围的安排,例如在郊区宽阔场地进行的叼羊、马球等体育竞技比赛和姑娘追、锡伯族西迁节等民俗活动。

4.2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阶段的内容

分区规划则根据总体规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要求落实到地块,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求明确划定。各种婚庆礼俗节日进行场所、各种手工技艺传承场所,各种舞蹈、曲艺、口头传唱艺术的表演场所,各种体育竞技比赛场所的空间环境提出控制要求,并需要对这些项目内容与场所的原始形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等提出保护和控制要求。

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往往对保护对象存在的场所、划定的空间区域提出功能安排、平面布局和环境要求,使保护规划的确定性和操作性增强。例如,在农村居民点与农事活动有关的新疆塔吉克族引水节和播种节,这样的民俗节日应在规划中确定需要保留耕作的土地和使用牛耕等庆祝节日的环境范围。民间达瓦孜班社是服务于当地附近地区群众的表演,在详细规划中可划定出其表演场地和对周边环境提出要求以及对达瓦孜训练场地和设立传承保护地提出用地安排。模制法土陶烧制技艺在当地是作为重要内容保护的,在喀什市恰萨街道办事处古则尔社区阔子其居民区已建有土陶手工艺文化生态保护区,详细规划应对手工艺作坊、传承设施、陈列场馆、媒体展示场馆等做好具体的用地安排并在规划引导性方面提出对民俗建筑特色、传统制作技艺环境等方面的保护要求。

城市规划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存在于城市或城市之外在空间的保护,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留存和展示最基本的支撑,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城乡规划为其传承和发展提供了展示空间,并对空间形式上做了有效指引和管理,更重要的是为法律中明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内容奠定了基础,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信息和原始状况的完整存续、有效利用和真实展示得到了保护。

参考文献

[1] 新疆日报2002年2月17日

[2] 新疆日报2009年6月13日

[3] 罗卫华 刘堪海《新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新疆人民出版社,2006.4

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篇4

关键词:旧城更新 控制性详细规划 天镇县 探索

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06-001-02

旧城在历经沧桑之后,逐渐放慢了跟随时代的脚步,成为城市诟病积存的地方;城市人文在这里积淀却又被湮没,无法绽放昔日的光芒。旧城更新势在必行。在旧城更新的控规编制中,通过合理的功能分区、城市设计引导、绿地系统规划、历史文化保护、交通影响分析等重塑旧城整体环境,保持旧城蕴含的城市文脉,发挥其独有的特色,是旧城控规最终达到的目的。

1 总体思路的确定

天镇县城建成于明洪武三十一年,建立初期,主要功能作防御之用,长期驻兵,后逐渐人们在此定居。经过历史的洗刷,现状城池已被破坏,但城池轮廓、肌理仍清晰可见,并且在城池内,散落着众多文物保护单位,如“关北巨刹”慈云寺(部级)、古城墙(县级)、古城门(县级)、财神庙(县级)等,这些均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一旦失去将再也找不回,所以确定编制的总体思路为“保护是前提,更新是必然”。

2 分解思路,专项思考

2.1 “保护是前提”

如何进行保护?针对天镇县城文物散布、框架犹存的特点,采用层层递进式保护:历史文化节点保护——历史文化廊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历史文化网络保护。

2.1.1 历史文化节点保护

节点是人们感觉和识别城市空间的重要参照物,也是人流聚集的核心。通过价值评价,选取古城内历史文化节点进行保护,以作为古城延续的标志,人们思念寄托的载体。节点保护的原则为保护其原真性及功能性恢复。例如对于慈云寺的保护,划定保护范围,并对周边建筑以及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其传统活力。

2.1.2 历史文化廊道保护

廊道的设立有偏重于景观或偏重于功能,而历史文化廊道重在一种串联的轴线,将分散的历史文化节点串联起来,还原历史中节点之间的关系。例如慈云寺与其对面历史街区的关系,从佛教信仰到普通生活,一种脱俗与世俗的对比,还原了历史的生活状态,使历史的氛围能够更好的保护。

2.1.3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天镇县城虽然经历了长期的演变,但其结构、肌理仍然保留,规划选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部分进行保护,以实现从个体到整体,完整历史场景保护的目的。

保护措施:对传统风貌较好的院落,实行挂牌保护,在保护其原貌的基础上进行修缮,不破坏建筑所蕴含的历史信息;而对于传统风貌较差的院落进行整治,首先对非传统建筑进行拆除整合,整合过程中注意建筑色彩、建筑高度、建筑形式的协调;对于现存质量较差的传统建筑,对其进行维修,维修中采用原物置换方式,切实保护传统建筑的历史风貌。

2.1.4 历史文化网络保护

古城保护的内容包括物质的和非物质的。从节点、廊道到街区均是从物质层面对古城进行保护,如何对古城进行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呢?我们试图建立一种关系网络,从个体生活到群体活动,进行历史文化网络保护。首先,第一层面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邻里关系,这种坚固的关系网络隐含在人们的居住习惯中,所以规划中尽可能的保留古城内人们的居住方式,避免“被上楼”带来的关系消失;第二层面,人们的群体活动,多发生在商业活动中。在县城的商业活动,不单单是一种交易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交往行为,所以在规划别注意了商业形态的规划,使商业形态更于亲近化;第三层面则是一些特殊民间风俗的保护,为这些活动留足活动空间,并规划一处展览馆,作为对外展示的平台。

小结:通过由点到面再到区域的系统保护,架构完整的保护体系,使古城内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保存,以此作为前提,进行下一步的旧城更新。

2.2 “更新是必然”

旧城长期发展积存较多的诟病,如基础设施落后、居住环境差、交通压力过大等,但旧城又往往是区域的中心,承担各种功能,所以必须对旧城进行更新,唤醒其活力,使其在新时代的要求下发挥更大的作用。旧城更新主要涉及到三方面的利益,政府、开发商和群众,如何协调好这三方的利益,是旧城更新能否进行的关键。

在规划设计中,我们加入了对旧城更新的成本核算与改造方式的设定。

2.2.1 成本核算

根据现状调查以及规划指标,预算出建筑拆建比,通过拆建比分析,为政府算一笔总账,更直观的认识到地块更新需要拆多少,可建多少,这样有利于政府协调资金的投入,使项目更具有可操作性。在本项目中,根据天镇县实际情况,将拆建比分为三个分区:拆建比<1,1~3,>3。相对应的资金投入为:完全政府投入、政府与开发商投入和完全市场开发。明确了资金投入方式,掌握开发时序,盘活土地及资金,使旧城更新得以实施。

2.2.2 更新方式

虽然旧城更新以政府为主导,但是具体到实施层面,我们将更新方式划分为三类:自主更新、政府投资、商业开发。自主更新主要针对与古城风貌不协调的建筑,通过政府制定措施,由个人或群体去自主改造更新的方式;政府投资主要指基础设施的建设,偏重于公共利益的设施;商业开发则是将地块更新放置于市场运作,政府只作为引导。通过对各个地块更新方式的设定,使政府可以有效的把握更新时序以及更新策略,统筹整体更新,更灵活,更容易实施。

小结:对于旧城控规的编制,笔者认为不能仅仅停留在编制,而是要加入策划,从土地、资金等多种角度提出旧城更新的措施,以实施为目的,给予政府明确的导向。

3 控规编制体系的选择

就目前来说,控规编制体系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为街坊—地块两个层面的图则,一种仅为地块一层的图则。这两种图则的差别在于街坊图则可以实现总量控制,微量调整的目的,规划操作更具有弹性,而单一的地块图则在实施过程中的调整就过于繁琐,弹性不大。旧城用地复杂多样,规划实施过程中必然会经常调整,所以弹性对于实施尤为重要,故选择街坊—地块图则进行编制。街坊—地块图则以街坊图则为法定图则,而地块图则作为技术图则,街坊图则为总量控制,如街坊主导属性、总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公共绿地及重要基础设施等,地块图则作为技术图则,为规划审批时提供技术数据,在保证总量不变的基础上,地块图则可以微量调整,这样既保证了控制的效果,又增加了操作的弹性,减少了修改审批繁杂的程序,使更新项目可以更快的进行实施。

4 结语

旧城更新是一个复杂而长期的过程,在控规编制中,我们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我们应当从实施层面去引导、策划,其中历史文化保护、成本核算以及控规编制体系的选择应当给予高度重视,增加规划的可实施性,才是旧城更新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熊路,王宇松.旧城更新区的控规编制[J].城市规划,2010,34(6).

[2] 王国恩,殷毅,陈锦富.南宁市旧城改造控制性详规中容积率的测算[J].武汉城市建设学院学报,1994,11(1).

[3] 王磊,潘睿.浅议旧城规划中的弹性控制[J].城乡规划与环境建设,2009(29).

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篇5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文物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物,是指历代遗留下来的在古文化发展史上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物体。

第四条文物保护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和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和新发现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工商、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文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政府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愿对文物开展保护活动。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文物保护志愿者适时进行培训。

第八条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不同文物的保护需要,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文物保护单位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县(市)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辖区内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档案,并报市文物保护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县(市)区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根据其价值,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

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所有人、使用人和居住于文物保护单位内的住户,应当与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签订保护管理使用责任书,在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人负责所使用文物建筑物和附属文物的安全、保养和维修工作。进行修缮、保养时,设计施工方案和修缮计划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级别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对文物随意拆毁、改建,添建或者迁移。

第十二条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有文物保护单位的参观、游览场所和宗教团体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文物的安全,不得破坏性使用。非宗教团体管理的寺观等文物保护单位内,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十三条在文物保护范围内已有的非文物建筑物、构筑物,对文物的安全或者文物周围环境风貌有影响的,应当按照文物保护规划进行改造,或者限期治理搬迁。国有文物,由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使用单位负责;非国有文物,由所有人负责。

第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资料或者音像制品拍摄、拓制的,应当向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单位签订协议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文物保护费等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本体建筑周围5米之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擅自移动、涂污、刻划、损毁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文物保护设施;

(二)实施与保护文物无关的建设工程;

(三)开矿、开荒、建窑、取土、挖掘、凿井挖渠、耕作放牧、丧葬、爆破等活动;

(四)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品和其他有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五)在设有禁止吸烟标志的区域内吸烟、野炊;

(六)其他有损文物或者危及文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因特别需要而必须对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进行迁移、拆除的,应当向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拆迁单位应当将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状况进行详细记录、测绘、登记、拍照、摄像,并将资料交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保存。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移建工程实施监督并组织验收。

拆除有文物价值的物料,应当交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保存,用于文物建筑维修或者展览。属于国有建筑物的材料,应当无条件移交;属于非国有建筑的物料,应当作价移交。

第十七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兴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其设计方案应当先经同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其地点、形式、高度、体量、结构、装饰、色调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十八条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遵守国家保护文物的规定,不得改变其原貌;确需维修、改建、变卖或改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文物有计划进行勘查,根据确认的地下文物分布情况和城市中具有典型意义的地段,会同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地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保护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控档案,并根据需要责成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辽阳县、灯塔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地下可能埋藏文物的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应当报市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对经考古勘察并认定确需保护的文物及其附属物的区域,及时提出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的建议,报请同级政府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房屋拆迁、危房改造或者基本建设等生产活动中,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文物建筑物及其附属物,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报告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24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

遇有重要发现的,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一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凡需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的,由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非经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考古工作区域内施工或者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考古发掘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和勘探。

第二十四条本行政区域内地上、地下遗存的一切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属国家所有。

新发现的一切出土文物,必须及时如数上交当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收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哄抢、私分、隐匿、出售或者据为己有。

文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实际储运、捡选、保管等费用合理作价,对持有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依法追缴和没收的文物及其复制品、拓印件,连同有关资料,无偿移交给当地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藏。

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篇6

第一条为加强规划控制线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控制线的划定、审批、实施和修改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控制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需要保护和控制范围的界线,分为红线(道路用地)、绿线(绿化用地)、蓝线(水源地和水系)、黄线(基础设施用地)、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黑线(轨道交通用地)。

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法确定的规划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是本市规划控制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各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管理分工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规划控制线管理工作。

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规划控制线的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规划控制线管理的义务,有权监督规划控制线管理,并对违反规划控制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规划控制线是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其范围应当在编制城乡规划时确定。

第七条对规划控制线公开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及论证、报批和公布等工作,应当与城乡规划同时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划定规划控制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应当以上一级城乡规划为依据,与同阶段城乡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二)科学合理,集约、节约用地,发挥城乡规划对资源的保护控制作用;

(三)与有关规划相协调,处理好城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

(四)统筹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明确规划控制线控制和保护的原则与要求。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确定规划控制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保护要求等内容,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示意位置。

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按照不同项目具体落实用地界线,提出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在核定用地时标明规划控制线的坐标或者位置。

第十条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重要的规划控制线实施时序,以及规划控制线内建设项目的规模和选址。

第十一条规划控制线内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手续。涉及建设、绿化、水利、文物保护等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审查总平面设计方案,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规划控制线要求。

第十二条进行各类建设,应当符合规划控制线要求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规划控制线内的用地,不得改变规划控制线内用地性质。

第十三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控制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限期恢复。

第三章红线管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红线,是指通过城乡规划或者道路系统专项规划确定的各类道路的路幅边界控制界线。

第十五条划定红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确定城市交通系统布局并确定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系统的走向、道路等级,明确主要交叉口形式的制定原则;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规划次干道以上等级道路红线示意位置、宽度、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并确定规划支路的走向及宽度;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确定所涉及规划道路的道路等级、宽度、转弯半径、中心桩点及坐标、扩大路口尺寸。

第十六条在红线范围内,可以依据城乡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建设需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适当设置市政基础设施。

第四章绿线管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绿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划定绿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确定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共绿地指标,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新城、建制镇等层次确定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面积和指标,确定大型公共绿地和风景区的绿地范围,明确附属绿地控制指标,并对难以确定绿线位置的防护绿地明确控制宽度等控制指标;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分解落实城市绿化目标,确定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的范围和规模,明确控制要求,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明确城市各类绿地范围和规模,确定绿化布局或规划方案,提出绿地边界和规模,处理好建设地块与相邻的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之间的关系。

第十九条禁止在绿线范围内进行取土、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五章蓝线管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蓝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界线。

第二十一条划定蓝线应当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

第二十二条划定蓝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总体布局,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和蓝线的保护范围;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功能、等级、断面、宽度等控制指标;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用地范围和控制坐标。

第二十三条进行水体整治、修建控制引导水体流向的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符合蓝线要求。

第二十四条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建设;

(二)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挖沙、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他对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六章黄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称黄线,是指对城乡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线。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城乡基础设施包括下列设施: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点、取水构筑物以及一级泵站等取水工程设施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设施,垃圾转运、堆肥、焚烧、填埋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气源和燃气储配、调压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热源、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发电厂、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电信设施,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八)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设施;

(九)防洪堤墙、排洪沟与截洪沟、防洪闸等城市防洪设施;

(十)避震疏散场地、地震观测场所、气象预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灾设施;

(十一)其他对城乡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基础设施。

第二十七条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建设活动以及对城市基础设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七章紫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紫线,是指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以外的区、县级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第二十九条划定紫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区域;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文物、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控制区;

(三)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三十条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范要求,对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保护和各等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提出不同的保护方法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中心城区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心城区以外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批准。

第三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修改。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确需修改的,中心城区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中心城区以外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所在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区、县人民政府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专题报告,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同意后,由区、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依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三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损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位于中心城区以内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位于中心城区以外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修改相应规划,撤销相应的紫线。

第三十四条在紫线范围内从事各类建设和活动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

第三十五条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规划进行大面积的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破坏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构成破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八章黑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所称黑线,是指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用地控制界线。

铁路包括高速铁路、一级铁路、二级铁路、三级铁路、四级铁路,高速铁路现指城际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轻型轨道等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十七条划定黑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应当合理布置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的类别、走向及控制原则;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位置示意,明确黑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应当确定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并确定黑线坐标、宽度及相关规范要求。

第三十八条黑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篇7

关键词:大遗址;保护;规划;实施

Abstract: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and explaining the basic concepts of city and areas of city, the city and planning theory and the protection planning theory, this paper comprehensively introduces the concept, main content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about the planning of the great heritage protection.

Key words: great heritage;protection;planning; implementation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09)07-46(6)

作者简介:刘军民西北大学文博学院副教授博士

西北大学文化遗产保护规划中心副主任

一、城市与城市地域基本概念

1.城市的定义

在汉语中,“城市”=“城”+“市”。“城,廓也,都邑之地,筑此以资保障也”,市则意味着市场,“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英语中,“urban”,其含义为城市、市政,来自于拉丁文“urbs”,意为城市的生活。“city”,意为城市、市镇,含义为市民可以享受公民权利,过着一种公共生活的地方。《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城市的注释是:“一个相对永久性的、高度组织起来的、人口密集的地方,比城镇和村庄规模大,也更为重要。”《中国大百科全书》对城市的注释则是:“依一定的生产方式把一定地域组织起来的居民点,是该地域或更大腹地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中心。”

历史学家认为城市是一部用建筑材料写成的历史教科书;政治学家把城市看成是政治活动的中心舞台,记录着政治风云的兴衰变幻;社会学家说城市是人口密集的社区,是一种生活方式;经济学家将城市看成是生产力的聚集区以及经济活动的中心;地理学家认为城市是人口和物质高度集中的特定地域。迄今为止,学术界还没形成一个得到公认的关于城市的定义。

从世界城市发展史来看,城市是一个不断演化的客观存在。城市有五个基本特征:一是以从事非农生产的人口为主;二是人口聚居规模大于乡村;三是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高于乡村;四是有相对较好的公共设施和较高的物质、文化水平;五是一定地域范围内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心。

2.设立城市的标准(见下表)

3.城乡界限的划分

国家统计局颁布了《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城区包括:① 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② 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镇区包括:① 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② 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③ 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4.与城市相关的地域概念

主要包括:

(1)中央商务区(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简称CBD)

(2)城市建成区(build-up Area)

(3)都市区(Metropolitan Area),都市圈

(4)城市经济区(Urban Economic Region)

(5)城市群(City Group)

(6)都市连绵区(Metropolitan Interlocking Region或 Extended Metropolitan Region)

二、城市的理论

1.城市发展的影响因素

一是自然地理背景,包括地质地貌、气候、水、矿产资源 。二是社会经济条件,包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交通运输、政治、科技和文化因素。

2.城市经济基础理论:基本活动与非基本活动

基本活动是指为本城市以外的需要服务,是城市发展的动力。而非基本活动则是为本城市的需要服务的。 一个城市,如果其经济生活中基本活动部分的内容和规模日渐发展,这个城市就势不可挡地要发展。如果城市的基本活动部分由于某种原因而衰落,同时却没有新的基本活动发展起来,那么这个城市就无可挽回地要趋向衰落。当城市的条件发生变化,促进新的基本部分萌发时,衰落的城市还会复兴。这是理解一切城市成长发展机制的钥匙。这就是城市经济基础理论。

3.增长极理论

1950年由法国学者朗索瓦・帕鲁提出,它最早强调的是投资在推动型工业中,通过与其有投入产出联系的工业而导致全面的工业增长。 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增长极一般具有两种效应,即集聚效应和扩散效应。 城市是区域发展的增长极,集聚效应是城市形成发展的动力,但当城市集聚到一定规模又会产生向外扩展的排斥力,因此而产生扩散效应。集聚与扩散是城市经济空间演化的基本表现,它们贯穿城市发展运动的历史全过程,并体现在不同尺度的空间结构形态上和不同阶段的产业结构形态上。

4.城市发展的“门槛规模”理论(threshold theory)

城镇和工业区发展至一定阶段,常出现妨碍其进一步发展的限制因素。为克服某一限制因素,突破其限度,则需突增一次巨额投资,才能扩大城镇容纳能力,这种限度称为城市发展“门槛”。城市跨越一道“门槛”后,就为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增加人口提供了条件。

三、规划的理论

1.什么是城市规划

从词语构成来看,“城市规划”=“城市”+“规划”。 城市是一个随生产力和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演进的客观存在。规划是人们为达到一定的目标而制定的相应的行动计划,是人类的一项主观活动。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城市规划。

从西方现代城市规划的演进来看,城市规划起源于19世纪末资本主义工业城市的种种环境恶化问题和社会问题。1960年代以前包括:物质规划,以设计为核心,蓝图规划,技术活动,由建筑师主导。城市规划被视为一门“艺术”。

1960年代以前西方城市规划的纲领性文件是《雅典》,内容主要包括:

(1)思想方法:物质空间决定论。

(2)核心思想:功能分区,居住、工作、游憩、交通。

(3)城市规划的任务:制订蓝图,对城市发展终极状态下各类用地关系的描述,而且必须以法律保证其实现。

(4)《雅典》在思想上认识到城市中广大人民的利益是城市规划的基础,要求以人的尺度和需要来估量功能分区的划分和布置。

(5)强调了经济原则、功能原则对于城市规划的极度重要性,提出了大批量生产、机械化建造的方法。

(6)虽然明确提出了建筑与城市规划要为时代、为社会总体、为人民服务,但是与此同时,《雅典》也明确地认为公众见识短浅,表露出明显的精英主义思想。

(7)《雅典》还认识到城市与周围区域之间是有机联系的,城市与周围区域之间不能割裂(此时西方的区域规划已进入了繁荣时期),同时也提出了保存具有历史意义的建筑和地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对《雅典》的基本评价,主要有两点:

(1)放在历史的坐标系中进行客观的考察,该当时提出的功能分区思想是有着极其重要和深远意义的创见:面对当时大多数城市无计划、无秩序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尤其是工业和居住混杂所导致的严重的卫生问题、交通问题和居住环境问题等,功能分区的方法确实可以起到缓解和改善这些问题的作用。

(2)从城市规划学科的发展过程来看,《雅典》所提出的功能分区思想也是一场革命:从注重形式走向了注重功能,引导现代城市规划向科学方向发展迈出了重要一步。

事实证明,《雅典》并没有能够有效地解决现代城市的种种问题,其根源在于对理性主义思想的过分强调:

① 理性主义思想对事物的分解导致城市整体被切分得支离破碎,城市中截然分明的功能分区使其成为秩序美与技术美相结合的机械社会,“将一种陌生的形体强加到有生命的社会之上”。

② 理性主义思想非常强调要清楚而明确地认知所有事物,而建筑师和规划师的理性是有限的。

③ 城市规划方案的唯一性和终极蓝图。

1970年代后西方城市规划的纲领性文件是《马丘比丘》,主要思想内涵是世界是复杂的,人类一切活动都不是功能主义与理性主义所覆盖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不要为了追求清楚的功能分区而牺牲了城市的有机构成和活力。

(2)城市交通政策的总体方针应使私人汽车从属于公共运输系统的发展。

(3)城市规划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仅包括规划的编制,还包括规划的实施,规划应该重视编制与实施的过程。

(4)规划中要防止照搬照抄不同条件、不同变化背景的解决方案。

(5)城市的个性和特征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征,一切能说明这种特征的有价值的文物都必须保护,保护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使得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和生命力。

(6)宜人生活空间的创造重在内容而不是形式,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宽容和谅解的精神是城市生活的首要因素。

(7)不应着眼于孤立的建筑,而是要追求建筑、城市、园林绿化的统一。

(8)科学技术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要正确运用。

(9)要使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城市是人民的城市。

1970年代以后的转变:一是从“艺术”走向“科学”;二是政治视角;三是从“蓝图式”规划逐步变为“过程中”规划;四是公众参与思想的兴起与发展,联络性规划和辩护性规划。五是多学科参与,1971年英国皇家城市规划协会会长宣称,将来至少有三种类型的专业人员都把自己称作为“规划师”:具有各种专长的空间规划师、社会规划师和管理规划师。

从我国城市规划的演进来看,1954年6月,建工部召开全国第一次城市建设会议,会议提出“城市规划是国民经济计划工作的继续和具体化”。1978年3月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会议制定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1978〕13号文件指出:“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计划,是城市各项建设构成和管理的依据。”1999年2月1日施行的《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城市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2006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条:“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2.城市规划的特点

城市规划是综合性的工作;

城市规划是法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城市规划工作具有地方性;

城市规划是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

三、规划与保护规划

1.规划的类别与基本内容

规划的类别可以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工程设计。其中详细规划又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总体规划基本内容包括确定规划区性质、规模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各项基础工程设施。规划期限一般20年,近期一般5年,具体包括现状图、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专题规划图和近期建设规划图。

控制性详细规划以总规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安排和规划设计。各类用地界线和适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密度、容积率、红线;支路红线位置、断面、标高;工程管线走向、管径、用地界线。

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建设条件分析和技术经济论证、建筑和绿地空间布局、景观规划设计、道路系统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系统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2.文物保护规划

文物保护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其中涉及的有关术语主要是:

① 保护区划。在文物保护区规划中,根据文物的特征、性质、规模和历史价值,划定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保护区域。② 旅游环境容量。在保障文物安全,保障游客游赏质量,合理利用文物资源的前提下,单位时间、一定规划单元内所能容纳的游客数量,是限制某时、某地游客过量集聚的警戒值。③ 居民容量。在保证文物安全、保持生态平衡与环境优美、依靠当地资源与维护文物保护区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一定地域范围内允许分布的常住居民数量,是限制某个地区过量发展生产或聚居人口的特殊警戒值。

四、大遗址规划

1.大遗址的概念

文物保护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文物保护区(5km2以下)、中型文物保护区(5―20km2)、大型文物保护区(20km2以上)。

2.大遗址保护规划的目的意义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提高文物保护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

3.大遗址保护规划具有多学科特点

4.大遗址保护规划资料准备

一是基础资料应依据文物保护区的类型、特征和实际需要,提出相应的调查提纲和指标体系,进行统计和典型调查。二是应在多学科综合考察或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取得完整、正确的现状和历史基础资料,并做到统计口径一致或具有可比性。

5.大遗址保护规划主要内容

大遗址保护规划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现状分析和现状分析结果。现状分析应包括:自然和历史人文特点;各种文物的类型、特征、分布及其重要性分析;文物保护与利用的方向、潜力、条件与利弊;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矛盾的分析;文物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社会与区域因素等五个方面。现状分析结果必须明确提出文物保护区的价值与历史意义、矛盾与制约因素、规划对策与规划重点等三方面内容。

6.大遗址保护规划原则

文物保护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文物保护区特性。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2)应严格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原有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建设。

(3)应充分发挥文物的综合潜力,保护文物、展示文物,配置保护措施与必要的服务设施,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文物游憩地域。

(4)应合理权衡文物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文物保护区文物保护与社会需求之间的关系,保持文物保护区的历史环境风貌,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5)文物保护区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7.规划工作基本内容

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区规划、保护区划与保护措施、文物展示规划、典型文物点规划、考古发掘计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人口容量控制规划、管理与展示服务设施规划、基础工程规划、社会与经济发展调控规划、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和分期发展规划。

8.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

文物保护区规划的成果应包括文物保护区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四个部分。规划文本应以法规条文方式,直接叙述规划主要内容的规定性要求。规划图纸应清晰准确,图文相符,图例一致,并应在图纸的明显处标明图名、图例、规划期限、规划日期、规划单位及其资质图签编号等内容。

9.大遗址的区域经济职能

大遗址区是区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区域经济发展要有文化内涵,遗址区经济滞后不利于整体经济发展。同时,区域经济发展为大遗址的保护提供有力保障。另外,遗址保护需要大量经费,需要良好的群众基础,需要政府的支持。

10.大遗址保护与旅游资源理论

旅游资源经过开发可对旅游者产生旅游吸引力,并能为旅游业所利用以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有形及无形要素。旅游开发是指为发挥、提高和改善旅游资源对游客的吸引力,使得潜在的旅游资源优势化成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并使旅游活动得以实现的技术经济活动。

旅游吸引力的本质是旅游资源系统与旅游客源市场之间在自然、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差异。由这些差异而产生的相互作用,就表现为目的地对旅游客源市场的旅游吸引力。这种差异越大,旅游吸引力就可能越大,旅游的规模也相应越大,产生的旅游资源效益也就越高,从而能获得较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11.大遗址展示规划

以不破坏遗迹为前提,以体现遗址的真实性、可读性和遗址的历史文化价值、实现遗址的社会教育功能为目标。力求实现展示与保护相结合、遗迹本体展示与景观展示相结合、单体遗迹展示与整体格局展示相结合、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相结合。

遗址展示的方式主要有:原状展示、馆场展示、基址复原展示、标识展示、原状复原展示、模拟和虚拟复原展示。

原状展示是对暴露在地表上的各类遗迹,如古代建筑、夯土城墙、陵墓封土、建筑台基等,在不改变原貌的基础上,实施必要的本体保护、技术加固及周边环境的整治,原状展示。

馆场展示是对经考古发掘、遗迹保存状况较好、考古研究价值较高、观赏性较好的地下遗迹,可采取在其上修建遗址博物馆和遗迹保护展示厅的方法,对已揭露的遗迹在馆场内进行原状保护和展示。

标识展示是对经考古勘探或发掘、布局形式和结构基本清楚的地下遗迹,或破坏严重地表已无存的地上遗迹,在覆盖保护后,在不对遗迹本体造成破坏的条件下,可在其上种植浅根系植被或用卵石等非植被材料,标识展示遗迹的平面布局和范围。

基址复原展示是在经考古发掘、布局形式和结构基本清楚的遗迹中,选择历史价值较高、遗迹保存较好、展示效果较好的建筑基址,在覆盖保护后,可按照考古发现的遗迹布局形制,仿照当时的建筑(构筑)材料,使用当时的技术手段,在遗迹之上进行基址复原展示。

原状复原展示,一是在遗留的古代建筑基址之上,复原古代建筑木结构部分,二是对城墙等地上遗迹残缺的部分按原有的形式、材料和工艺技术进行复原,或对池沼等地下遗迹按原有的规模和形式恢复水面。

文物保护总体规划篇8

关键词 生态红线;概念;内涵

中图分类号 X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3)11-0247-01

1 红线概念

红线通常具有约束性含义,表示各种用地的边界线、控制线或具有低限含义的数字[1]。红线最初指规划部门批给建设单位的占地面积,一般用红笔圈在图纸上,具有法律效力。后来红线广泛用于规划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水资源红线、耕地红线等[1]。

城市规划红线主要包括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是规划用地范围的标志线和边界线。道路红线内不允许建任何永久性建筑[2],它是城市道路以及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红线在城市规划中控制任何临街建筑物或构筑物不得超过其界限,它规定了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外墙、台阶等构筑物靠临街面的界限。

水资源红线的核心是建立3条控制红线,即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确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耕地红线是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的最低值[1]。2008年国务院提出了土地利用的目标和任务,包括9项预期性指标和6项约束性指标。因此,我国实施了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和耕地占卜平衡政策[2],从而确保达到耕地红线目标。

2 生态红线的提出

2005年2月,广东省提出《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的通知(粤〔2005〕16号),提出了“红线调控、绿线提升、蓝线建设”的三线调控的总体战略,首次在环境保护工作领域提出生态红线问题。基本生态控制线本质上即为城市生态红线。

2012年9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1088号),该通知包括《关于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试行)》2个文件。其中在《城市环境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求(试行)》中,提出根据景观生态学原理,利用区域生态敏感性与重要性评估结果,结合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等法定保护区以及城市建设、土地利用、主体功能等规划方案,构建生态格局,划定城市生态红线,明确需要重点保护的敏感区域、带、点以及保护要点,促进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2012年10月,国家海洋局提出海洋生态红线区,包括重要旅游区、文化历史遗迹与自然景观、重要河口、重要渔业海域、重要砂质岸线、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重要滨海湿地、渤海海洋保护区等,并依据生态特点和管理需求,进一步细分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分类制定红线管控措施。

3 环保领域红线内涵的拓展

综上所述,环境红线的含义是禁止建设项目进入的范围,或者是禁止污染物排放的范围,或者是污染物排放量上限含义的数字。环境红线一旦被确定,具有法律强制效力[5]。

4 参考文献

[1] 左志莉.基于生态红线区划分的土地利用布局研究——以广西贵港市为例[D].南宁:广西师范学院,2010.

[2] 饶胜,张强,牟雪洁.划定生态红线创新生态系统管理[J].环境经济,2012(6):57-60.

[3] 刘雪华,程迁,刘琳,等.区域产业布局的生态红线区划定方法研究——以环渤海地区重点产业发展生态评价为例[C].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2010:711-716.

推荐期刊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