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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论文8篇

时间:2023-03-17 18:01:56

文物保护论文

文物保护论文篇1

1.1发掘文物破损严重并且碎块分布比较复杂。当文物出土时,如果出现破损比较严重的情况,并且在文物破损的碎块之间无法及时的清理清楚,那么就需要对所发掘的文物碎块使用整体提取的方法。这样可以保证文物在提取时不容易因为碎块的原因而遗失,造成文物不完整,不会使文物之间碎块的关系被打乱。在使用整体提取技术时需要对复杂的文物进行清理工作,要找对和保护好文物的碎片,这样能够有利于将其转移到室内进行文物整理。最为典型的就是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中有两件铜车马。在1980年,有两件铜车马在出土时的破损情况比较严重,其中有一个铜车马的碎片达1555块,并且分布的关系十分复杂。在专家经过了反复的论证之后,决定对这两件铜车马整体提取,提取后运回到实验室进行清理和整理。正是因此,才能使两件文物保存完整,存留至今,没有在发掘现场出土时造成破坏。

1.2发掘的文物容易破碎。整体提取还多用于对极其容破碎的文物出土时的提取,没法单独提取。整体提取能够使文物在出土时所受的损伤最小,将文物损毁的几率大大的降低了。在进行考古发掘现场文物时,这种情况是经常遇到的。比如,曾经有对先秦时期的墓葬进行考古发掘时,在对现场文物进行保护时就遇到了诸如此类的情况。当时出土了一件漆盘,因为年代久远,漆盘出土时的木质胎体完全腐蚀了,仅有漆盘表面的一层漆皮,漆盘很容易破碎,无法单独进行提取。经过反复论证和考虑,考古专家决定对漆盘采用整体提取技术,等提取出土后运回到实验室在进行清理和保护处理。正是因为如此,该漆盘被完好的保存了,如果当时采取的不是整体提取方法,那么漆盘能够保存的几率是微乎其微的。

1.3文物的周边环境的各种历史信息丰富。当文物所处的周边埋藏环境中含有非常复杂和丰富的历史信息时,需要采取整体提取的方法,因为在段时间内没有办法将它们进行逐一提取,很难弄清他们之间的关联和联系。采用整体提取的办法能够最大程度的保留好文物的周边环境中所包含的全部历史信息。

2考古发掘现场文物保护中整体提取的技术分析

在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保护要采取整体提取技术的方法比较复杂,种类比较多,但是按照提取的方式和所使用的主要提取材料能够将整体提取方法分为两类:一是基本提取法,二是套箱提取法。

2.1基本整体提取法。基本提取法是在整体提取法当中比较简单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基本上不需要借助任何提取材料,而是完全依靠土壤自身所具备的强度来对文物进行整体提取,由于土壤本身结构的限制,即便是强度非常好的土壤,对于较大的文物来说也无法提供一个充分安全的支撑,因此,基本提取方法的一个必要的使用条件是对所发掘的文物的体量不大,基本提取方法所采取的步骤是这样的:首先,去除文物周围的杂物和泥土,所谓在整体提取中去除文物周围的杂物和泥土指的是把文物所包裹土质周边的杂物和泥土去除,而不是完全的将文物周围的泥土去除掉,这样可以使所要出土的文物在一个土质台基上在进行周边加固工作。所谓周边加固指的是使用相应加强材料来对土质台基的周边进行临时性和简单性的加固。具体的做法主要有石膏绷带法、纱布绷带法和树脂绷带法等等。其次,进行底切处理。它是整个提取的一个关键性的步骤,具体来说,底切处理的步骤是这样的:用一段带刀刃的金属板或一段金属丝线,沿着文物的土质台基底部水平线来对土质台基切割,最终能够使承载文物的土质台基和地面完全的分离。最后,对文物进行刚性支撑。一般来说,在整体提取的过程中进行完底切处理后,还需要将整体提取移到刚性支撑板上,再利用刚性支撑板来对整体提取的支撑力进行支撑,在基本提取法中,如果采用的是一段带刀刃的金属板来进行底切处理,那么在底切处理结束后,就可以直接使用处理板来作为刚性支撑。这样就减少和简化了基本提取的工作程序,从而提高了工作效率,更加符合考古发掘现场对文物进行保护的处理最小化要求。

文物保护论文篇2

[关键词]文物;旅游资源;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F5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09)12-0057-03

文物是人类文化的宝贵遗产,是我国各历史各阶段政治、经济、军事、科技和社会生活的历史见证,具有十分重要的艺术观赏价值、历史文化价值和科学考察价值。它的价值和特色决定了对其可持续开发和保护进行研究的必要性。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文物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得到加强。与此同时,文物旅游资源的破坏问题也日益突出,急需加强保护。

一、文物旅游资源的概念

文物旅游资源是指以文物为依托,具有旅游价值的文物资源,其在人文旅游资源中占有重要地位。文物旅游资源是人类历史和文化的结晶。是民族风貌和特色的反映,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文物以其直观形象性、历史真实性、社会典型性和不可再生性的基本特征及其所具有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强烈地吸引着旅游者。许许多多的旅游者无不为大量的文物精品惊叹陶醉,文物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必不可少的资源条件。

二、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意义

(一)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社会效益

文物是我们祖先智慧的结晶,反映着不同历史时期科学技术发展的成就,具有重要的科学和社会学价值。合理利用和加强文物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不仅能够深入探究文物中凝结的科学原理和高超的工艺技术,使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从中得到有益的启示:而且能使广大群众充分感受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增强民族凝聚力;能使人们在陶冶情操、增强艺术鉴赏力的同时,激发爱国主义热情、丰富精神生活、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文化素质,强化文物旅游资源的保护意识。

(二)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经济效益

遍布全国各地的历史文物已经成为发展我国旅游业的宝贵资源。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文物旅游资源可以使我国欠发达的中西部省份,通过利用特殊的自然地貌和历史留下的珍贵文物旅游资源,找到一条非传统的产业发展道路。这样通过旅游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辐射及其较强的产业带动效应,渗透到其他产业和部门,在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改善的同时,增强人们保护文物旅游资源的动力和能力。

(三)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历史效益

文物是不同历史时期产生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遗存,是研究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艺术、、民俗风情等的实物史料。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文物旅游资源作为实物遗存,对产生它的社会作了真实的“记录”。从总体来说,文物能从各个角度、各个侧面再现历史。文物的证史作用、补史作用,使文物作为实物史料,不仅是开展科学研究、撰写和探究古代历史不可替代的基础资料,而且对丰富、促进民族文化和历史学的发展意义重大。

在文物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中,从文物旅游资源的环境依存性出发,正确认识和面对其现实中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积极保有和维护文物旅游资源依存的生态环境,对减少文物旅游资源依存和人们生活生态环境的破坏,避免文物旅游资源的不当消费和毁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经济学解读

(一)循环经济理论

循环经济是指人类社会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和谐融入的生态化经济模式,是人们按照自然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规律来构建的人类社会经济运行系统。

循环经济的价值目标是指循环经济通过低投入、高利用、低排放等手段,最终实现物尽其用和人类社会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

从循环经济的运行机理看,循环经济是指生产、消费的闭环型经济,替代传统的直线型经济。传统的直线型经济是指资源一产品一污染物的单向式线性经济。其特征是以粗放型、一次性的方式对资源进行掠夺性利用,结果是经济增长的同时把资源变成废物,最终导致资源的枯竭以及环境的严重污染;闭环型经济是指资源一产品一再生资源的循环式闭环经济。其特征是以集约型、多元化的方式对资源进行反复利用,结果是经济增长的同时力求资源的循环利用,最终达到减少资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实现资源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二)循环经济价值目标的实现途径

实现循环经济的价值目标,不仅要在资源利用中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的行为原则,即“3R"原则,同时还要构建相应的制度体系。实现循环经济价值目标的基本原则包括:减量化原则(Reduce),是指从输入端控制,减少进入生产和消费领域的资源量,从而在经济活动的源头上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减量化原则要求人们树立预防废弃物产生的观念,改变过去对资源利用、环境污染的亡羊补牢思想为未雨绸缪的意识;再利用原则(Reuse),是指通过对资源转化过程的全面控制,提高资源和服务的利用效率。再利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尽可能实现资源的多次循环使用,防止资源过早成为废弃物。如在文物旅游资源保护中,注重与文物旅游资源相关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持文物旅游资源的重复消费和可持续效益;再循环原则(Recycle),是指从输出端控制由资源演变的相关消费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重新变成可利用的资源。再循环原则要求人们通过资源的循环使用,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三)循环经济理论对文物旅游资源保护的意义

1 正确认识文物旅游活动与文物旅游资源的关系

1995年4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旅游组织通过的《可持续发展》指出:“旅游是世界现象,也是许多国家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人类最高和最深层的愿望。旅游具有两面性,旅游在能够促进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环境的损耗和地方特色的消失”。联合国大会在《关于旅游业的21世纪议程》中指出:“如果一项活动是可持续性的,它才可能永远地延续下去。人们应该在维持生态系统承载力的范围内,改善人类的生活质量”。

2 实现文物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在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下,循环经济认识到地球资源的有限性,从而提出应该保护日益稀缺的资源、提高资源配置率,融环境保护理念于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循环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旅游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以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利用为前提的。文物旅游资源的稀缺、有限和不可替代性,决定了文物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制度应以循环经济作为理论基础,目的是通过未雨绸缪代替亡羊补牢的制度设计,全方位地实现文物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循环利用。减轻文物旅游资源及其 生态环境的损害,实现文物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四)循环经济理论在文物旅游资源保护制度中的体现

1 建立预防为主、全程控制的制度体系

20世纪90年代之后,发展知识经济和循环经济成为国际社会的两大趋势。知识经济要求加强经济运行过程中智力资源对物质资源的替代。实现经济活动的知识化转向;循环经济要求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利用自然、社会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面对国际上发展循环经济的新趋势,我们必须把发展循环经济确立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战略目标,在文物旅游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立法上,改变过去单纯的事后救济制度设计。注重以预防为主和全程控制的规划制度体系构建,消减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环境与资源危机。

2 实施文物旅游资源清洁生产的制度体系

文物旅游资源的清洁生产是指通过对文物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实行全程的环境质量监控。将开发者和旅游者对文物旅游资源依存环境的直接、间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文物旅游资源及其依存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对文物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保护,不仅涉及对文物旅游资源开发、管理和旅游者对景观的游览、观赏,而且包括景区所有相关人员的衣、食、住、行和娱乐以及购物的所有活动中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界定。因此要求在文物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中,工程建筑材料利用可再生原料,旅馆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可灌溉田园,景观及其附近禁止使用排放尾气和噪声大的交通工具,旅游饭店、宾馆的经营,旅游地垃圾和污水的处理等都要遵循生态规律,贯彻循环经济的“3R”原则,将旅游开发、管理、旅游者等对文物旅游资源及其依存环境的直接和间接负面影响尽可能地减少。

文物保护论文篇3

《考古资源保护法》除了《国家被盗物法》,为了保护考古发掘文物,美国在1979年通过《考古资源保护法》(Archaeologi-calResourcesProtectionActof1979)。⑤这个法案立法宗旨还是限制在保护位于美国境内的文物,法案的目的是为了现在和未来美国人民的利益,保护位于美国公有土地和印第安保护区内的考古资源和地点;并且加强有关机构、专业考古人士行业和个人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换。为了达到此目的,该法案将没有得到授权而在上述地点进行的挖掘文物、移除或破坏文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任何违反联邦或当地法令政策的跨州间买卖、运输非法移走或非法挖掘出的古物行为也是犯罪行为。⑥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该法案的订立不论丛文义上还是立法背景的讨论上,都只是强调为了保护位于美国公有土地和印第安保护区内的考古资源而已,但是自从1996年起,联邦检察官开始援引此法案的§470ee(c),适用于被盗的外国考古发掘文物。⑦检察官主张该法适用在被盗的外国考古发掘文物的理由是,因为§470ee(c)是规定禁止跨州间的买卖、运输任何违反当地法令政策的非法移走或非法挖掘的古物,所以如果当地法令认为买卖或持有被盗的外国考古文物是犯罪行为,那么就可以适用《考古资源保护法》而加以处罚。⑧虽然,如前述,本来美国判例即认定被盗的外国文物可以适用《国家被盗物法》加以保护,但是比起前法,适用《考古资源保护法》对于文物的保护更为有利,因为该法对于考古文物的价值没有必须多于5000美元的限制,并且对于考古文物持有人的认定,在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部分,只要该人知道持有物是考古文物即可,并不需要知道是非法移走或被盗的文物。依现行实务界的做法,这两个法案对于国际文物的保护有明显有进步,因为不是只自私的保护美国境内出土的文物,也将移转和持有流失的外国文物视为非法行为加以处罚。

对于外国文物的保护1.《文物保护实施法案》虽然美国国会在1972年就批准1970年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但是直到1983年当时的美国总统里根签署了《文物实施法案》(CulturalPropertyImple-mentationAct),才真正落实1970年的公约。之所以会有《文物保护实施法案》的出现,主要是国会认为美国一向以来的宽松政策成了非法文化财产买卖的天堂,而此现象危及美国和其它文化财产来源国的关系。①另外,某些议员希望之前第五巡回法院在UnitedStatesv.McClain一案中形成的判例,因为他们认为适用的范围过于广泛。②虽然《文物保护实施法案》的通过有达成贯彻1970年公约的贡献,但是很可惜它保护的文物范围比公约规定的窄,只适用于特定的文化财产。因为1970年的国际公约赋予缔约国极大的自由度在国内法上决定落实哪一些条款,因此美国在制定该法案时,仅针对公约中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的情况予以保护,也就是限于1)禁止进口已列在缔约国博物馆或类似机构清册内的被盗文物,2)禁止进口被掠夺的考古或人类学文物。对于文化财产的定义,《文物保护实施法案》采取和公约相同的解释。第一类被盗文物的保护规定在法案308条,除了必须是已列入缔约国博物馆或类似机构清册内,还必须是被盗时间发生在美国和该国都已经签署并各自在本国批准1970年公约之后。③而对第二类被掠夺的考古或人类学文物的进口限制,法案第303和304分别规定两种保护方式,第一是经由美国总统和请求保护国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限制进口被掠夺的考古或人类学文物,其中考古文物必须是具有两百五十年以上历史的;人类学文物则必须是具有特殊及稀有性的。是否订立协议必须考虑四个方面:1)该物确实有被掠夺的危险;2)请求国已经尝试保护该物;3)限制进口的措施却能有效阻止掠夺;4)限制进口不违反国际间文物交流的利益;④其程序是由请求保护国透过外交管道将请求向国务院提出,国务院代表总统和国家接受请求,然后交给根据法案设立的文物顾问委员会(CulturalProp-ertyAdvisoryCommittee)处理,委员会将协助总统判断是否订立协议。根据该法案,到2012年末,有十五个国家和美国签订双边协议,限制美国进口该国某些特定文物,这十五国分别是玻利维亚、柬埔寨、加拿大、中国、哥伦比亚、塞浦路斯、萨尔瓦多、希腊、瓜蒂玛拉、洪都拉斯、伊拉克、意大利、马里、尼加拉瓜和密鲁。⑤其中,大概是最重要的一个是1990年,老布什总统任内颁布的《对于秘鲁重要考古文物进口限制》命令(Impor-tedRestrictionImposedonSignificantArchaeologicalArtifactsfromPeru),就是授权美国海关一旦发现有可能是源于秘鲁的重要考古文物,可以没收;不过很有趣的一点是,该命令并没有界定秘鲁政府是否拥有这些文物。有关中国文物,2009年1月,美国也和中国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对旧石器时代到唐末的归类考古材料以及至少250年以上的古迹雕塑和壁上艺术实施限制进口的谅解备忘录》。第二种方式是如果他国已经请求订立双边或多边协定,但是该种被掠夺文物处于急迫危险,可由总统单方面限制该被掠夺文物的进口。是否有遭受急迫危害的认定是指:1)一种对于理解人类历史有重要意义的新发现材料,并且这种材料面临被抢夺、散布、分解和分裂的危机;2)被认定为来自高度文化的遗址,并且这些遗址面临或有可能面临被抢夺、散布、分解和分裂的危机;或是3)一种特殊文化或文明的一部分,并且这种文化或文明的记录面临或有可能面临抢夺、散布、分解和分裂的危机。⑥如果要从限制进口的国家进口文物,必须提出该国核准出口的证明文件,或是要证明,该文物在禁制令颁布前已经不在该国了。⑦一旦美国发现有违反禁止进口命令的外国文物,政府将没收并返还该文物给所属国;但是如果该类文物在美国境内为第三人持有,该人并能建立所有权,则请求返还文物的外国必须支付合理赔偿才能取回,如果为善意购买人持有,请求返还文物的外国,必须给付善意购买人当初支付的价金。⑧2.对于博物馆购买藏品和接受捐赠的指导规则因为1970年公约适用的对象是以国家为主体,所以对于博物馆并没有直接的适用,但是博物馆的日常行为事实上却和文物或艺术品习习相关,为了有效达到公约中保护文物的目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设立了国际博物馆委员会(InternationalCouncilofMuse-ums,简称ICOM),制定了博物馆购买藏品和接受捐赠的指导规则。在美国,规范博物馆行为主要是透个美国博物馆协会(AmericanAssociationofMuseums,简称AAM)①和美术馆长协会(AssociationofArtMu-seumDirectors,简称AAMD)的规定,而AAM也是ICOM的会员之一,所以美国博物馆购买藏品和接受捐赠时基本上承袭了ICOM的规则。ICOM要求其会员(就是加入的博物馆),购买艺术品和文物之前,必须行使尽职调查义务,确认其来源的合法性,并且要订立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馆藏品购买指导规则。值得注意的是,该组织对于文物和艺术品来源合法性的保护,比1970年公约来的广,因为其不区分来源国是否是1970年公约签订国,只要是博物馆要购买新藏品,都要调查来源的合法性,②这可说是对于被盗或流失文物起了近一步的保障!2008年起,AAM和AAMD两协会也分别制定更符合ICOM执导原则的馆藏品购买规定,也就是间接的更符合1970年公约规定,基本上就是如果要购买新文物,必须取得该物品在1970年公约正式通过前,就已经离开其来源国的证明,或是有合法的出口证明。值得一提的是AAM对于文物来源合法性的要求甚至比ICOM规定要求的高,因为AAM建议如果知道某文物是被盗或非法流失的,即使该不法行为发生在1970年公约签订前,也不能购买。③AAM对于文物的保障更加充足,也更符合保护文物的宗旨,并且如果博物馆遵守该指导原则,也将避免被认定有违反《国家被盗物法》和《考古资源保护法》的行为的可能。只不过该指导原则对于博物馆并没有一定的强制力或是处罚的规定,只是行业道德标准规范,是否发挥实际功效,有待评估。

对于美国法的评析《文物实施法案》的通过,明订了美国对于外国文物的保护,但是和适用之前原本针对保护国内物权的《国家被盗物法》和《考古资源保护法》相比,其防止文物非法流转的效力其实还不够。因为《文物实施法案》保护的范围明显较小,不但只限于该外国也是1970年公约签订国,还要被盗或掠夺行为发生在双方都加入1970年公约后;另外受保护的文物范围也小很多,只限于已列入馆藏清册的物品或是符合前述四项条件被掠夺的考古文物才会被加以保护。因为《文物保护实施法案》对于文物保护的范围小于《国家被盗物法》和《考古资源保护法》,所以在审理外国被盗或流失文物案件时,会产生在专门的《文物实施法案》下不算为犯罪行为,但是援引《国家被盗物法》和《考古资源保护法》却是违法行为的现象出现。目前对于这类案件,虽然检察官或探员还是常常援引《国家被盗物法》或是《考古资源保护法》来或指控被告,④但是在学术界和政界却有一些反对声浪的出现。反对的理由是,既然《文物保护实施法案》是针对落实1970年公约,保护外国文物而设立的,所以算是特别法,对于此类案件,就应该只适用专门的《文物保护实施法案》,除非被告是积极参与盗窃或非法挖掘走私古文物的行为。⑤对于这种论点,站在法理的角度,笔者觉得,某种行为符合特别法及普通法的规定时,当然应该优先适用特别法,但是,若并不属于特别法规定的范围内,适用普通法并没有错误。所以如果某种外国文物是《文物保护实施法案》中所规定的保护对象,这时自然应该优先适用该法决定某行为是否加以处罚;但如果该文物或涉及该文物的行为并不是《文物保护实施法案》中所规定的,因为《文物保护实施法案》中,并没有针对其中保护的文物设立排除适用其它法律的规定,援引《国家被盗物法》或《考古资源保护法》并没有错误。另外从以保护文物为主要目的之立场,笔者也觉得,既然《国家被盗物法》和《考古资源保护法》对于外国被盗文物的保护更为周详,适用该法也和遏制非法文物流通的政策相一致,没有限制使用的理由。

英国对于文物保护的规定

(一)对于本国文物的保护

1.已出土艺术品或文物的保护

英国本来没有任何限制文物出口的法律,直到第二次世间大战开始,因为国会为了保护国家资源,才在1939年订立了《进出口和海关权力的法令》(Im-port,ExportandCustomsPowersAct1939),简称1939法令,对于进出口物品做一些限制。而到了1949年,因为有被视为国宝级的艺术品申请出口被拒,产生了如何保护艺术品及文物的讨论,进而在1952年成立了艺术品及文物文化利益出口审查委员会(TheRe-viewingCommitteeontheExportofWorksofArt&Ob-jectsofCulturalInterest,简称审查委员会),在Waver-ley爵士领导之下,帮助政府制定有效政策控制艺术品及文物的出口。①英国的观念认为文物是必须保护的,但是也不能不公平的损害所有权人对于该物享有的潜在金钱上利益,保护文物的同时,也必须平衡文物所有权人的权利。所以其采取的措施是基本上允许文物的出口,但是必须申请许可证,然而如果文物被视为国宝,将给予本国博物馆或类似机构优先购买权,没本国机构愿意购买时才允许出口。目前,文物的出口在英国是由文化媒体和体育部(DepartmentforCultureMediaandSport,简称DCMS)掌管,适用2002年的物品出口命令(ExportofGoodsOrder2002)的规范。②根据该规定,任何年限超过50年的货物要出口,都要申请许可证。如果该件物品的价值没有超过一定的数额,该物基本上并不会被认定为国宝,因此准许出口与否的决定由所谓的专家顾问决定,不用提交给前述的出口审查委员会审查;但是如果该物价值到达一定数目,会被视为可能是国宝,则必须送交委员会审查。③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不同文物,订有不同的数额标准,例如:只要超过100年历史的考古发掘物,基本上没有金额限制,都被认定为可能是国宝。④审查委员会决定是否是国宝的认定通常有三个标准,第一:该物和英国的历史和国民感情是否密切相关,导致如果该物的出口会被认为是国家的重大损失;第二:该物是否代表极为重要的美术价值;第三:该物是否对于研究某种艺术、学术或历史极为重要。⑤如果该物符合以上的标准,会被视为国宝,则委员会将延缓核准该物出口,延长期通常是二到六个月,但也可以延长到十二个月,⑥以给予英国国内买家机会购买这件“国宝”,而购买价必须等于或高于委员会建议的价格。如果在延长期内,没有买家,或出价没有到达委员会建议的价格,则基本上会颁发出口许可证;如果有到达价格的出价,但物品所有权人拒绝出卖,则出口申请通常会被拒绝。相反的,如果该物不被认定是国宝,基本上政府会颁发出口证书。英国的此项有条件限制的政策,基本上达到兼顾文化财产保护和平衡文物及艺术品所有权人利益的目的,虽然文物是否能保存于英国国内,往往取决于国内机构能否募集到资金购买,但是因为提供文化财产所有人一个合法的管道能变现珍贵的文物及艺术品,对于避免文物流入黑市有相当的贡献。

2.对于未出土文物的保护根据英国普通法的规定,任何埋藏的物品只有金、银和特意埋藏以待日后发现的物件才算是国家财产。但是很多刚出土文物虽然不属于前述的物品,具有极高的历书、艺术或人文价值,一旦被发掘却不算是国家财产,造成很多个人私自寻宝却不上交政府的情况,白白剥夺大众欣赏或学者了解、研究这些珍贵文化遗产的机会。有鉴于此政府在1996年出台《宝藏法》(TreasureAct1996),⑦规定发现某物品可能是宝藏者,必须在十四日内报告有关单位,如果违反规定,将遭到监禁、罚款或两者兼俱的处罚。所谓宝藏的定义,根据《宝藏法》的规定,包含超过300年历史的钱币或非钱币物品但本身含有10%以上的贵金属;或是超过200年历史并且被认定对于历史、考古或文化具有重大意义的物品;金银物品;或是史前时期的金属物品。⑧如果该物被认为是宝藏,而有博物馆愿意购买,则发现者有权要求获取一定的报酬,报酬数额由国务大臣决定;如果被认定不是宝藏,或没有博物馆愿意买,则归还发现人。虽然该法对于文物的保护范围比普通法的规定扩大,但还是有局限性,因为事实上埋藏在地下的文物很多,但是有意或无意发现文物的人不见得真的会上报。因为随着金属探测器的普遍,很多业余人士有空就拿着探测器到处“寻宝”,无形中增加许多原本埋藏在地下的文物出土,这些“寻宝”发现的东西,虽然往往也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但是常常是零星物品,规模也很小,通常并不构成《宝藏法》所规定必须通报的物品。但是这些文物的出土,还是具有历史、文化和考古价值的,所以为了扩大保护这些业余考古发现的文物,1997年英国政府发起了一个自愿性质的项目叫做ThePortableAntiquitiesScheme(PAS),就是鼓励民众到当地设立的有关机构(郡委员会或是博物馆)登记发现的考古发掘文物。①有关机构除了记录发现的文物,还会对该物品进行鉴定,如果该物被鉴定为属于宝藏法规定的宝藏,则要适用宝藏法的规定;如果不是,该物将属于发现者拥有,但是有关机构也会将物品的讯息加以分析,发现者可以学习到该物品的历史或文化背景,如果有关机构认为有进一步的考古价值,还会组织专家到发现地进行考古挖掘。目前这一项目只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但是实行以后,成效不错,因为去登记发现物,发现者还可以藉由专家提供的鉴定分析对于该物有多一些的了解,所以民众前往登记的例子多很多。因为报告发现物的情况增加,所以相对的,从发现物中发现是属于宝藏的数目也增加,例如:1997年前,平均每年上报宝藏的例子平均只有23件,但是1998年,就有201件,到了2008年一年就有53,346件物品依该项目登记,其中806件属于宝藏②算是政府和私人双赢的局面。

(二)对于外国文物的保护

对于外国文物的保护,因为英国国内是在2002年才批准1970年UNESCO《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为了落实英国政府对于该公约的责任遏制和杜绝文物的非法交易,英国在2003年出台《文物交易法案》(DealinginCulturalObjectsAct2003)。在此之前对于规定在该公约的文化财产保护,只适用笼统的1968年盗窃法,也就是只有在英国国内或国外被盗的文化财产才受保护,而其关于被盗的定义也不像美国判例法中认定的宽广,只限于事实上为某人或国家持有的文物被盗的情况,所以该法案制定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也涵盖保护被非法挖掘或搬移的文化财产。③根据规定,该法认定的犯罪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情况:1)犯罪行为必须涉及文化财产,就是指具有历史、建筑和考古意义的物品;2)被告必须知道或可能知道该物是经由非法行为获得,所谓非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挖掘、非法的从具有就是指具有历史、建筑和考古意义的建筑上移除、或是非法从纪念性建筑移除;3)被告行为必须涉及经手该非法物品,任何买卖、收受、进出口、借贷或约定进行上述行为都属经手的范围;4)被告的经手行为必须是不诚实的,④所以如果某人在不知情情况下替人保管某非法获得的文化财产,或是拍卖行被委托鉴定非法获得的文化财产,都不算是构成第四要件。违反该法的人,最高可判处七年徒刑。虽然2003年《文物交易法案》于文化财产保护范围有所扩大,而且包含的范围颇广,但是因为对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的要求很高,所以实际上只有在被告非法行为非常明显的状况下才有适用,可以说是遏制文物非法交易及出口的实际效果不大。并且该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所以只适用发生在2003年12月30日后的行为。2005年DCMS也针对博物馆、图书馆和史料机构,购买、借展和接受捐献外国文物收藏品必须遵守的尽职调查的指导规范,⑤原则只限于1970年后有合法来源证明即可,除非明知是非法出口的物品;例外是,如果该文物原属国在1970年前就有禁止出口的规定,则要遵守适用更早的时间点作为判断标准,此种规定的要求算是赋予博物馆很高的道德责任。

总结

文物保护论文篇4

1.1更新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

文物保护课程注重实践,但并不仅仅依靠实践,其理论知识的掌握亦是课程的重点,因此,在课程教学中,学生应加强理论知识的掌握。如青铜器在长时间的埋藏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病害———“铜锈”,如果不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则不知“铜锈”是有害锈还是无害锈,各种锈蚀的种类有哪些,哪些锈该去除,哪些锈该保留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更新课程体系,优化教学内容,有利于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在以往的教学中,课程内容多以文物的种类进行区分,以《无机质文物保护》课程为例,章节分为陶瓷器文物的保护、石质文物的保护、青铜器的保护、铁质文物的保护等。课程内容的讲授均先是文物产生病害的原因,其次如何去保护修复及保存。如把青铜器保护和铁器保护串联起来,即先讲授青铜器、铁器病害产生的原因,再讲授青铜器和铁器保护修复方法,更能使学生较为容易的理解和掌握。陶瓷器和石质文物保护的讲授亦可以串联起来。文物保护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其学科发展也是日新月异,因此不能只教授书本已有的知识,必须跟踪本专业领域内最新发展动态和最新科技成果,将它们充实到课程内容中去。这样不但能开阔学生的视野,而且能让学生及时了解本专业知识发展的方向和前进的步伐,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学习的兴趣,对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培养也有益处。

1.2改革和创新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课堂教学仍然是教学的主要形式,但教师往往在教学方法上采用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忽视了对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造开拓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教学改革中,提倡教师运用互动式、交流式、启发式的教学方式,并且重视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了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高质量的教学任务,应提倡提问式、对比式、启发式、研讨式和多媒体组合教学。文物保护课程教学内容偏重于实践操作,因此,在讲授理论知识时,如不采用多媒体投影等教学手段,学生对于文物的保护修复操作仅仅存在于独自的思考当中,并不能完全理解,而采用多媒体教学,可以使课堂教学形象化,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接受,提高讲课效率。多媒体教学已经广泛应用于教育领域,多媒体课件的制作对于课程的教学手段来说则是必须的。

2文物保护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高校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着力培养信念执着、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为此,高校要“加强实验室、校内外实习基地、教程教材等基本建设。”“强化实践教学环节”。

2.1改革实验教学模式,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鉴于实验教学在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中的重要作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高等学校要重视本科教学的实验环节,开发出一批新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在现有的教学条件下,可以采用“自主设计与合作讨论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教师只对实验目标和实验所用方法提出要求,学生自主进行实验条件和实验路线的摸索设计,最终达到实验目标。相信学生通过实验的实施过程,能够提高他们从基础性实验中所学的技术进行综合应用。通过实验过程小组成员之间的合作讨论和实验结束后各小组之间的交流与讨论,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与团队协作精神,相互促进,使学生更能理解相关知识与技术,掌握实验技术的关键点。

2.2开放实验室

随着实践教学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具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要求变得越来越高。传统的实验教学只注重学生共性而忽视了学生个性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的发展。实验室开放是一种新的运行模式,它打破了传统实验教学的实验时间、空间、内容、条件固定等因素的种种制约,为学生提供了更多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实践的机会。实验室开放可以使教学方法多样化,教师课堂辅导与学生自主进行实验相结合,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有充分开展的条件,丰富了教学内容,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效果。

2.3实验教材的编写

文物保护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目前并没有与之相关的实验教材出版,大多均是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内容,编写的内部实验讲义。为此,我院根据当前实验室仪器设备及教学的实际情况,正在组织教师编写具有鲜明特色的实验教材,以反映文物保护研究进展情况,并根据文物保护学的发展,在教材中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内容,减少验证性实验,杜绝将重复及过时实验纳入教材当中。

2.4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

建设校外实习基地是保证学生顺利进行实习的重要保障。校外实习是强化专业知识、增加学生感性认识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综合性教学环节,校外实习基地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纽带。建立高质量、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为学生迅速将专业知识转化为实际的操作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而且可以帮助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发现工作中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建议。校外实习基地的建设是实践教学的基础条件,其好坏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培养质量。我校充分利用甘肃省作为文物大省的资源优势,已初步与甘肃省博物馆、甘肃地质博物馆、甘肃武威市博物馆、广河县博物馆等多家文博单位共建教学实习基地,为学生今后的校外实习提供有效的保障。

3结语

文物保护论文篇5

纵观五千年中华史,浩浩荡荡、波澜壮阔,文明的脚步从未停歇,从仓颉造字到神九升空,从甲骨文到网络流行语,我们的民族文化经历了几千年的积累越发深厚和璀璨。我们的祖先创造了世界上最灿烂的文明,也制造了为数众多的精美绝伦的艺术品。它们是我们民族珍贵的文化和文物遗产。一个民族,无论在任何时代都不能遗忘过去,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抛弃自己的传统。时代可以变化、发展、进步,但传统中依然有让整个民族固守的东西,那是整个民族历时千万年积累下来最宝贵的财富。所以,对于民族文化和文物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文物是文化在一定程度上的承载者,对文物的保护是现时比较重视的一项任务。而要文物保护和宣扬民族文化并举,则一般会建造博物馆,将文物陈列,供后世学习,这样既能够文物保护,又能宣扬民族文化,一举两得,可以说,博物馆在保护民族文化和文物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一、民族文化与民族文物的保护

作为一个民族精神内涵所在,民族文化最能体现一个民族在古老的历史中所获得的最为珍贵的精神财富,也是一个民族最具特色的创造。在现在注重创新的时代里,民族文化是一个很好的创新突破口,所以保护好民族文化,不光是历史赋予我们的职责,也是我们民族能够在时代中再创辉煌,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条件。一个民族不能丧失在别个文化的侵染下,沦为其他民族的文化奴仆,中华民族要屹立于世而不倒,就要大力保护并弘扬传统文化,当然在现阶段要以保护为主。现实看来,在气势汹汹的外来文化的冲击下,保护传统文化变得刻不容缓。

(一)民族文化和民族文物的关系

民族文化与文物是内容和载体的关系。民族文物是民族文化在物质世界里的具体表现形式。《中国大百科全书・文物博物馆卷》为民族文物做出定义:“民族文物是反映一个民族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遗迹和遗物,具有本民族的特色。他们从不同侧面反映一个民族近现代的社会发展、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是研究民族历史,特别是研究少数民族历史的实物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指出,民族文物是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可见,民族文物包含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产等各个方面的物质资料或者精神资料,包含面很广,范围很大。在地大物博而又历史悠久的我国,民族文物更是不胜枚举。

(二)民族文化发展滞后,民族文物保护困难重重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中国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市场经济不断完善。传统的生活方式和经济方式受到了猛烈地冲击,新的生活方式改变着人们的衣食住行,社会变迁速度越来越快,但与之相应的则是文物保护的落后。由于我国的民族文物事业是建国以后才发展起来的,在这之前,民族文物遭受到了战争、盗墓贼等许多方面的损害,可以说会坏的十分严重,许多珍贵的文物工艺品就此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未能保存下来。就现在而言,由于市场经济机制不完整,没有完好的制度对民族文物进行保护,也是造成民族文物流失或者损毁的重要因素。再加上民族工艺学习艰难,现代人更容易转向更容易赚钱的职业,导致民族文物制作工艺长期得不到传承,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一些文物成为仅有的遗留,而制作工艺因为已经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中。所以,文物保护工作一直任重而道远。一方面,要对文物市场加以规范,健全制度,促进文物市场良性成长;另一方面,要加强立法,坚决打击贩卖倒卖文物的行为;第三,要尽力传承文物制作工艺,发展这方面的专门人才;第四,利用国际影响力,促进流失海外的文物回归。

与之相应对的是,民族文化一蹶不振,重新繁荣不可预期。在文物遭受严重灾难的同时,我国民族文化也在时代的大潮中飘摇不定,面对文化侵略势力,显得疲弱而毫无反击之力,许多文化现象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和削弱,有些民族文化为了生存还不得不改头换面,向世人摇尾,从而使得社会上对于民族文化的印象一提起就是诸如算卦、烧香一类的糟粕产品。这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阻止民族文化繁荣起来的因素。最重要的原因是,从异种文化强势入侵以来,甚上溯到封建社会末期,民族文化出现了停滞不前的现象,没有了新思想新元素的注入,民族文化生机全无,没落也是很自然的事情。在现代社会要重新振兴民族文化,就要吸收新的思想,对民族文化进行充实;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传统文化进行大的改进,使其适应时代需要,成为人民乐意接受和学习的文化,这是从根本上振兴民族文化的办法。

二、博物馆在文物保护中的作用

为适应民族文化繁荣发展的需要,民族文物工作必须提升到事业的高度。作为社会文明进步程度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博物馆一直是人类文明成果的保护者和宣者,是弘扬、保护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机构,是多种文化展示、交流、学习的载体。民族博物馆作为民族文物收藏保护、宣传展示、科学研究的专门机构,还担负着开展民族文化调查、保护及开发利用民族文化和民族文物的重任,是抢救和保护民族文物的主要力量。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是民族文物工作和博物馆事业的极为重要的任务,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要求和使命。

宣传民族文化的精华,延续民族文化的命脉,创造新的民族文化,民族博物馆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博物馆展示各民族的传统文化,不仅能维护民族文化的连续性,树立民族自尊心和民族自信心,还能增进人们对彼此之间文化差异的认识,促进各民族之间的相互了解,使各族人民对其他民族的传统文化有一个系统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帮助社会建立起相互理解和相互尊重的和谐关系。同时,民族博物馆的教育职能还以传播新文化、新观念为目的,在展示各民族文化的基础上,提高人们的文化素质,增加他们接受新思想、新文化的能力,使现代观念、现代意识、现代生活方式逐步渗透到他们的生活中,促进各民族的现代化进程。

三、结束语

文物保护论文篇6

摘要:文章从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的研究出发,旨在寻求达到二者的最佳平衡点的可行性措施,以促进保护文物和发展文物旅游的双赢共生。

关键词:文物;保护;开发利用

文物是中化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是支撑推动民族信念和民族进步的基石和动力,是宝贵的文化资源。探古求知的文物旅游自古有之,而随着社会的进步,文物与旅游的结合越来越紧密。近些年,更是掀起了一股文化旅游潮。人们在欣赏名山大川自然景观的同时,也逐渐热衷于观赏物质和精神人文景观。

山西是文物资源大省,拥有众多的地上文物和地下文物,遗址、遗迹在全省星罗棋布。在山西省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中,文物承担着主要角色,发挥着强大优势和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文物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处理好文物利用和保护的关系便显得尤为重要,这对于山西省文物旅游事业的科学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1文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

文物是人类文明的凝结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具有独特性、稀缺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文物本身蕴含着许多无形而真实的历史信息,使之成为重要的旅游资源。山西省文物资源丰富,如能合理开发利用文物资源必将促进山西省旅游业的发展。然而,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文物被破坏后,文物所在旅游点的吸引力必然降低,进而严重影响旅游事业的科学发展。可见,文物旅游事业的科学发展必须以文物的保护为前提,在发展文物旅游事业的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文物利用和保护的关系。

“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是贯穿《文物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它全面准确地揭示了文物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要求我们既要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又要抓住机遇,发展旅游经济,对文物合理利用。

1.1保护是前提,利用是目的

文物保护是文物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文物开发与利用的前提。这是因为:

(1)文物作为一种特殊资源,是人类在长期社会活动中创造的物质和精神文明实物载体,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社会发展水平的代表性实物,它积淀着丰富的历史信息,是前人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然而,文物存量非常有限,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它凝聚着前人的智慧与心血,形成于一定的历史文化环境。各类文物的遗存,不论数量多少,珍贵与否,都不可再生,毁坏一件就少一件,所以我们有义务和责任对它加以保护,上无愧于前人,下流芳泽于后世。

(2)由于文物是不可再生性旅游资源,一旦受损,很难恢复原样。文物被破坏后,其利用便无从谈起。只有以文物保护为前提,才能谈得上文物的多形式合理开发与利用。所以,保护文物是前提,要以“保护为主”。

保护好文物资源,使其免遭自然损坏和人为破坏,目的是要对文物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文物作为一项重要的资源,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具体而言,文物有史料、借鉴、教育和旅游四大作用。①史料作用:可以证实文献的记载,修正其谬谈,补充其缺失。对无文字记载的史前社会,则是研究与恢复其社会面貌的实物史料。②借鉴作用:文物是中国优秀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新的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需要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文化遗产,从中不断吸取营养。割断历史,不在前人创造的文化财富的基础上去创新和发展,是空谈发展。③教育作用:文物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教育以及科普教育的形象与生动的教材。文物的教育作用形式是多方面的,举办展览,丰富观众知识就是有效措施。④旅游作用:文物是旅游业的重要资源,文物景点是许多旅游城市发展发展旅游事业的重要支柱,也是其经济发展的主要产业之一。如山西平遥利用集古建筑风貌和晋商文化景观于一体的平遥古城,每年吸引游客100万人次,提高了平遥的知名度,并使外界了解了晋商文化,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在山西其他许多地区,也拥有许多丰富的文物旅游资源,可是由于保护不力,损毁严重,只是成为了学术研究的重要资料来源,没有形成著名的旅游景点,使历史传承下来的文物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

因此,为了发挥文物重要作用,合理挖掘其内在价值,我们必须首先保护好文物。但反过来,文物保护的目的是进行文物利用,单纯对文物进行保护,而没有充分挖掘文物的内在价值,最大化发挥文物效用,与当前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不相适应。

1.2合理利用是对文物的最好保护

在保护好文物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合理利用不但不会造成文物的破坏,相反还会促进文物的保护。“合理利用”是一个内容宽泛、层次丰富的概念。利用文物负载的信息(包括文物的造型、纹饰及其他文化内涵等)发展文化产业是“合理利用”的有效载体,文物的展示、展览、服务于旅游和地区经济发展,兼作对外文化交流的使者等等是发挥文物“合理利用”的丰富内涵。从根本上说,合理利用是对文物的最好保护,这是因为:

(1)合理利用可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文物是我们从事科学研究、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珍贵文化资源。对文物的合理利用可以展现文物的价值和功能,并发扬光大,启迪世人。此类合理利用可以使人们获得丰富的知识,唤起人们对文物的热爱,加深对文物价值的理解,认识到文物的重要意义,增强文物保护意识,从而直接或间接地起到有利于文物保护的作用。

(2)合理利用可以产生巨大的经济效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文物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毋庸置疑,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利用文物资源可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并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例如山西省的大同、平遥等地,充分发挥文物优势,积极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并成功入选世界遗产名录,不仅提高了文物资源知名度,使相关的旅游景点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而经济效益的提高,反过来又能更有力地支持文物保护,解决文物保护中常遇到的经费不足的问题。

综上所述,合理利用文物资源能够收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而无论哪种效益,都是对文物的一种保护措施。这样,“保护——利用——保护”的良性循环一旦形成,就会形成一种双赢的局面。合理利用与保护是不矛盾的。对于文物的保护开发,我们既要反对不利用,又要杜绝滥用这两种极端观点与举措。我们需要做的是找到文物利用和保护的平衡点,这既为文物保护工作搭建平台,又为文物利用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2文物旅游事业的非科学发展对文物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困扰

正如前文所述,文物资源的合理利用既可以产生社会效益也可以起到文物保护的作用。但是,日益火爆的旅游业对文物资源出现越来越重的依赖,造成了对文物资源的过度利用,加速了文物资源的损耗或破坏,突显文物保护和利用之间的矛盾,使文物保护工作遭受阻碍。

(1)文物过度利用,给保护带来紧迫的压力。一些地方利用文物的时候,没有保护计划和措施,对文物只重使用,而不注重保养维护;任由游客对文物随意碰触攀折踩踏,而只有当明显的损坏甚至毁灭性的破坏出现时才加以注意。特别是一些世界文化遗产地或部级文物保护单位无限量地接待游客,使有些文物景点游客的接待量超负荷而使文物产生不能承受之压力,而且一年365天全天候开放,没有给文物喘息休养的机会。

(2)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随意兴建旅游附属设施,既破坏了文物景点所在地的整体环境,也增大了文物受损的可能性。例如一些地方的使用部门为了增加效益,在文物遗址周围过分开设旅游附属设施,有的甚至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违章建造游览项目和经商摊点,增加了文物受损的可能性。

(3)文物保护单位的权属模糊而使文物得不到较好保护。许多文物景点分布在由非文物部门管理经营的旅游景区内,管理权与监护权,使用权与维修权脱节,利益与义务分离,致使文物得不到有效保护。更有一些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权和经营权出租、转让或将文物保护单位与旅游企业捆绑上市,致使文物得不到有效保护。如山东曲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孔府、孔庙等连续发生严重的文物毁坏事件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对文物保护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3实现文物旅游事业的科学发展,寻求发展与保护利用的最佳契合点

文物资源开发和旅游经济发展相结合,已成为保护和利用文物的一个重要途径。而文物旅游事业科学发展的基础是文物保护与文物旅游之间的协调发展。文物保护工作做得好,才能为拉动旅游经济发展奠定基础,旅游经济的良性发展同样为文物保护带来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在保护与利用相矛盾时,应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推动协调发展,树立文物旅游事业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实现文物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的良性循环。

(1)文物旅游事业的开展,要遵循在有保护和加强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对文物的合理利用。近几年随着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有些县将文物景点分出来给了旅游部门管理,出现了只注重旅游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文物景点环境的保护。有了文物、古文化遗址资源,才会有文化、文物旅游,才会有地方旅游业的发展和兴旺,才能带动与其相关的地方经济发展。因此,文物和文物遗址是主源,旅游业和地方经济是支流,只有正本清源,才能长流不息。以旅游带动经济发展是正确的,但发展旅游不能以文物古迹被破坏为代价,否则不仅会造成文物资源的损失,而且也不利于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我们应根据文物保护法,遵从“五纳入”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五纳入”主要从5个方面对各级政府文物(或文化遗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2)加大对文物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力度,大力发掘历史文化内涵,以带动当地旅游经济的发展。文物资源的保护性开发强调保护是开发的根本前提,保护与开发应融为一体。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为两个途径:一是保旧,即整治文物资源的周围环境,使被周围建筑遮掩的文物重现身姿。如大同华严寺是国家首批公布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近年来其周边建有许多商业建筑,几乎将古建筑全部“围困”,仅有不宽的通道通往寺门,政府对“围困”华严寺的商铺进行拆迁;太原市古建筑文物中黄庙和开化寺,迎泽区采取迁厂、迁民的方法加以保护,并有意吸纳社会资金进行开发利用;唱经楼,杏花岭区将采取拆除周围建筑的办法予以保护。二是建新,即修复一些“只留其名,不见其形”的文物,以待展现更多的人文资源。如太原拱极门遗址,杏花岭区将进行延长拱极门旧城墙遗址进行开发;平遥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形成了系统性的指导思想,强调物质与非物质的整体保护,提出了从古城、街坊到地块院落、建筑单体4个层面的控制体系,将古城定位为“以文化为核心功能,以旅游为主导产业,以当地居民为主要社会支撑,集文化、旅游和居住为一体的综合性城市功能区”。因此,在工程实施的过程中,文物古迹不但没有受到破坏,反而得到了妥善保护,并计划适宜地进行开发利用。平遥的城市改造建设工程,很好地解决了“建新与保旧”之间的矛盾,使我们在文物的“保护”与“利用”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为文物保护工作搭建了一个新的平台,并推动旅游业的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文物保护论文篇7

【内容提要】由于意识到文物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保护文物则体现了对国家、民族历史和传统的尊重,越来越多的国家致力于建立文物保护的有效机制,这一点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文物资源丰富且在历史和现实中遭受严重文物流失的国家来说尤为重要。本文对完善中国的文物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路,例如应建立文物保护的激励机制,规范文物收藏和拍卖,实施开明的文物出口政策,促进文物保护中的公众教育与公众参与并加强文物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关键词】文物保护完善策略中国

文物体现了一个国家、民族或群体的成就、价值和信仰,在塑造共同的身份认同感和归属感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保护文物是对国家、民族历史和传统的尊重,是传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需要,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因此,建立文物的保护机制,制止文物的非法流转,就显得尤为重要也是在情理之中了。具有五千年璀璨历史文化的中国蕴藏着丰富的文物资源,中国文物流失的历史让人痛心,文物非法流转的现实让人堪忧。保护现有的文物,遏制文物的进一步非法流转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新世纪的中国应在文物的保护方面有所作为。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中国的文物保护制度,坚持文物领域的国内保护与国际交流并行,应成为今后发展的趋势。

一、建立文物保护的激励机制

(一)鼓励上交新发现文物

根据我国2002年《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将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尽管法律明确规定对主动上交发现文物者进行物质奖励,但多数情况下这种奖励只是“名义上”或者“象征性”的,无法激励文物的发现者积极上交。在一些国家,例如韩国,根据法律,发现文物也必须上报有关权力机关。对发现者的补偿视文物发现地的权属而定。如果发现地属国有土地,则发现人获得的补偿数额是文物价值的一半;如果土地属私人财产,则土地所有人和发现人各得文物价值一半的补偿额。根据韩国的经验,有学者认为,“政府给予发现人较高的价格补偿是阻止走私和非法交易的最好方法。”为鼓励上交新发现文物,应该通过激励机制向文物的善意发现者支付合理的现金补偿。尽管补偿金不一定与发现文物的市场价格相同,但如果政府给予的奖励接近文物发现者可能从黑市交易中获得的非法收益,文物的发现者也必定乐意上交,因为这毕竟是合法行为。

文物保护经费的短缺是给予发现者补偿面临的一大困难,没有相应的财力支持,合理补偿是不可能的。但正如在修改《文物保护法》时一些专家建议的,文物保护经费除了规定国家应给予相应的经费保证外,还应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多方筹措文物保护资金。但任何激励机制都不能成为刺激文物盗窃和非法盗掘的诱因。仅有偶然发现文物的善意发现者才能获得补偿,任何人都不能为了获得补偿而专门寻找甚至盗掘文物。除了金钱激励机制外,政府还应向公众表明对积极上交文物者的认可,通过媒体大力宣传,真正使物质和精神奖励落到实处。

(二)税收激励机制

在有些国家,例如在英国,当私人处理其拥有的文物或艺术品时,国家则鼓励将其转让给国内的公共收藏机构,这也成为英国控制文物艺术品出口的一个策略。一些税收立法条文即是以此为目的而制定的,例如,只要某物品被英国税务部门指定为“国家遗产类”财产,嗣后的遗赠和生前的转让就可免税,但条件是该物品必须永久性地留在英国。这种机制可以激励具有重要历史和科学意义的文物的所有人将其文物留在国内,这一方面有利于对国家遗产的保护,避免重要的文化遗产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也确保了公众的合理接触机会。在其他一些国家,属于私人所有的收藏或古老建筑如果向公众开放,也可以获得税收方面的减免。

在我国,从2002年6月25日起,由国务院文物管理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接管境外机构、个人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方式获得的中国文物进口,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一规定为促进流失境外的中国文物重回国内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该办法并不适用于民间收藏机构。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公司和其他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这一规定也仅适用于个人、法人和组织的捐赠。目前还没有类似国家鼓励个人将文物转让给国有收藏机构的其他税收激励机制。今后随着个人收藏的逐渐升温,个人博物馆也将在各地出现,规模也会越来越大,有些可能还会超过国有博物馆。为了丰富广大公众和收藏爱好者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也真正使个人博物馆成为国有收藏机构的有益补充,应通过经济杠杆,例如减免税收等激励个人博物馆向公众提供优质的服务甚至免费开放。

另外,为了进一步鼓励流落海外的中国文物艺术品回归,也促进其他国家的文物艺术品进入中国市场,应降低艺术品进口的关税。艺术品进口关税税率从1998年以来,已由30%降到12%.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等多种税费的累积,艺术品进口的综合税率最终已经超过30%。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经济发达和文化发达国家均采取了低关税,甚至是零关税的措施来鼓励艺术品的引入。因此有专家建议降低艺术品进口关税,最理想的是实行零关税,如果不能一步到位则逐年递减;对于从香港、澳门地区进口的艺术品实行零关税制度;对海外回流的艺术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购买海外回流艺术品的机构和个人免除各种消费税等。

降低艺术品进口关税,有利于引进更多的国外优秀艺术品,有利于海外中国文物和艺术品的回流。近年来,海外艺术品进入中国艺术品拍卖会已经是平常的事情,大量中国文物艺术品从海外回流也成为艺术品市场的一个独特现象,如果我国仍坚持艺术品的高关税政策,意味着我们将要花费更多的代价来收购这些作品。

二、规范文物的收藏和拍卖

2002年《文物保护法》专门规定了民间收藏,规范文物的流通,但由于《文物保护法》是规范涉及文物行为的法律总称,对文物的收藏不可能规定得很详尽。对此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对民间收藏文物应采取鼓励的态度予以支持,有些内容规定宜粗不宜细,只要是不违法,就应允许。国家应该集中有限的经费,保护好文物精品。但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文物买卖一本万利,大部分人从事文物买卖是为了获利而不是为了真正的收藏,对民间收藏文物的流通若不加以引导和适当控制,就会诱发文物倒卖和投机行为,极有可能为非法挖掘的地下文物开辟一条销赃渠道。因此,国家还应尽快出台文物收藏法,具体规范收藏行为。文物法与收藏法虽有一定联系,但毕竟是规范不同社会行为的法律。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制定相应的指导性意见,建立民间文物收藏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进行合法交易。从国际上看,大部分国家,特别是文物资源丰富的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遗产以及维护文物市场和民间收藏的正常秩序,都对文物的买卖和收藏实行鉴定、登记和转让制度,规定只有进行过鉴定、登记和注册的文物,才能进入流通领域,才能合法收藏。

现今,国内进行文物拍卖的拍卖行有一百余家,但拍卖市场并不规范,除了拍卖品难以保证较高的水准,有哄抬价格之嫌外,专家的鉴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赝品、炒作、缺乏诚信成了这个行业的最大问题”。此外,货源不足、文物人才紧缺以及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我国流失文物的回流带来一定消极影响。

按照行政法规和法律的规定,拍卖交易中可以要求“身份保密”,于对拍卖进行“记录”的条款能否得以实施和发挥作用值得怀疑。根据2002年《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拍卖企业拍卖文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或者未将所作记录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这远远不能对未作记录或作虚假记录的拍卖企业起到震慑作用,完全有可能使非法来源文物通过拍卖“漂白”了身份。

尽管法律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但在文物拍卖市场的监管上,更存在着体制安排上的严重缺陷,使得国家对文物拍卖的管理从标的来源到拍卖的全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管,以致违规经营、超限经营和暗箱操作严重。

根据2002年《文物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国家可以对拍卖的珍贵文物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价格由文物收藏单位和委托人“协商确定”,但未规定协商未成该如何处理,是强制收购还是由当事人撤回拍卖并不清楚。如果当事人考虑到政府不太可能以市场价购买拍卖文物的话,就会想方设法逃避有关部门的审核、监督,甚至通过非法渠道将文物出手。

不规范的文物拍卖活动,扰乱了拍卖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拍卖行业的声誉,同时给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带来巨大冲击。文物拍卖是文物经营的主渠道,规范文物拍卖对形成健康有序的文物流通秩序和文物市场,促进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首先必须严格规范文物拍卖许可证制度和专业人员资格考核制度。2004年5月,国家文物局重新对拍卖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核,这是自1992年我国出现文物拍卖以来,国家文物局第一次就文物拍卖资格进行审核。从2004年5月1日起,没有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公司将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

根据文物市场现状,为保护古遗址、古墓葬等不受破坏,国家对经营第一类文物从严控制。现在未从事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申领许可证,暂批准其经营第二、三类文物。为加强拍卖企业人才培养,使专职人员符合法规规定的条件,从2007年起,各文物拍卖企业将不得聘用离退休人员申请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另外,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和取得文物拍卖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年审,如果发现违规现象,文物部门将重新考虑该公司的文物拍卖资格。

此外,还要完善文物拍卖鉴定制度。文物拍卖的核心是鉴定。一些拍卖业内人士建议,由拍卖协会出面,设立民间的、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定期对拍卖公司进行中立、公正、客观的评估,定期对社会公布。重要拍品的鉴定,就可以直接由这个非营利的专业机构完成,而不必由拍卖公司自己聘请顾问。只有鉴定的中立,才能保证鉴定的公正。进一步加强文物拍卖行业自律,尽快建立一套由买家、卖家、拍卖公司和鉴定人员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和信誉机制。

三、实施开明的文物出口管理政策

2002年《文物保护法》摒弃了一切文物属国家所有的思维,从法律上明确承认了文物的私人所有权和中国文物市场存在的必要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内外市场对中国文物的需求就因此可以得到满足。根据现行法律,进入市场流通,可以交换和转让的只能是传世的文物,出土文物和馆藏文物是不能买卖的,而且,在文物专家看来,《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交换”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不是买卖行为;“依法转让”指的是有偿转让,公民可以将其收藏的文物卖给文物商店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还可以到具有拍卖文物资格的文物拍卖企业委托拍卖,不能私下转让。也有人持不同意见,认为应允许公民个人收藏的文物在公民之间进行流通,改变现在的拍卖合法、市场交易合法而民间买卖和私下交易违法的现象。一般文物的流通,只要其来源合法,且不是以走私或其他非法形式进行交易都不应被禁止。在《文物保护法》的修改过程中,许多人认为应放宽国内的文物买卖控制,减少政府对合法文物市场的干预。

早在1974年中就指出,文物部门应防止只注意收藏、不注意出口的片面思想,要积极采取措施评估和挑选可以出口的文物,将其提供给外贸部门出口。根据这一通知,对“时代较晚、有大量复品、又无收藏价值的一般文物”,可适当地组织出口,而且要充分意识到国际市场上供求关系的变化。稍后1979年出台的《文物特许出口管理试行办法》指出,“根据国际文物市场变动情况,抓住有利的时机,以出口少量的文物,换取较多的外汇,支援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可以出口的文物包括存在大量复品、没有科学利用价值或在国内无保留价值的三级以下的文物。

在第一次修改《文物保护法》时,就有意见认为应开放国内文物市场以遏制文物走私,减轻文物保护重负,同时也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尽管这种观点在当时只占少数,但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文物管理领域最重要的进展之一就是国家逐步放宽了实行多年的严格的文物交易政策。从世界范围来看,文物需求旺盛的市场国一直坚持认为,文物资源丰富的来源国的出口立法应允许文物的国际交流和租借,也应在一定的范围允许将不太重要或重复多余的文物投放市场。“缺乏一个发达的文物市场事实上确保了高度发达的非法市场的生存。”出口控制越严,非法市场就越大。一旦合法的市场需求得到满足,也就切断了非法贩运的获利来源。仅将最重要的文物留在国内,而允许一部分出口,才能实现出口管制立法的目的。

中国经济的繁荣促生了一批新兴的富庶阶层,尤其是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有越来越多的文物商店向国内购买人和外国人开放,文物收藏者的规模在逐步扩大。现今,私人收藏者也开始建立个人博物馆并举办个人收藏展览,也许将经过拣选的充裕的文物投放市场能更好地保护国家无暇顾及的文物。另外,这也为改善国有收藏机构条件、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筹集更多资金增加了另一条渠道。

经济上的发展给中国文物保护带来的变化不仅要表现在中国保护文物的能力的增强,而且还要使中国的文化遗产能够让世界上更多的人有机会了解和欣赏,籍此扩大中国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但任何开明的文物出口管制政策的实施都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文物的出口必须按照文物的价值和意义进行精心的选择,哪些应留存在国内,哪些应投放市场满足市场需求必须经过慎重的拣选。有一点必须指出,限制文物流通不能仅以文物的年代为标准,在国内留存价值不大的复品和冗余文物应投放市场。

四、促进文物保护中的公众教育与公众参与

我国政府通过加入和批准文物保护的国际公约加强了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为了宣传和促进这些公约的实施,近年来国家文物局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公民意识教育计划,邀请了来自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国际博物馆学会和失踪艺术品记录组织的专家来华交流经验。今后,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开展教育计划促进文物的保护,让人们尤其是文物资源丰富地区的人们充分了解文物的价值和保护文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教育应注重加强人们对文物的非经济价值的了解和欣赏,广泛宣传2002年《文物保护法》和1997年《刑法》关于文物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使广大公众意识到文物保护的重要性,盗掘和走私文物的严重后果以及政府打击文物犯罪的决心。应对从事文物管理和保护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提高文物保护的水准。还要对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防止、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尽管教育不能及时解决面临的问题,但在保护文物的长期过程中却是不可或缺的手段。

教育应成为未来我国文物保护中的关键因素,青少年的教育更是至关重要。2004年7月,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会议在我国苏州召开,大会通过了《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呼吁国际社会和世界各国要更加重视青年人在世界遗产保护中的作用,加强针对青年人的世界遗产保护教育。《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作为实现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集体行动的纲领,其目标是让全世界所有青少年均接受世界遗产教育,确立保护世界遗产的意识,自觉担负起保护世界遗产的责任。

我国境内已发现的遗址有40万处,许多遗址都在荒野或边远地区,而由于许多地方保护资源严重不足,保护工作难以到位。所以要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文物保护中来。我国已经在一些省份开展文物保护的实验性工作,例如将遗址的保护工作分配给当地居民,并向其支付报酬等。

五、加强文物保护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为文物的国际交流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和政策上的支持,与有关国家在文物保护方面达成关于资金援助、人员培训、技术开发和考古研究等的协议或安排。通过形式多样的文物展览促进国际文化交流。重视文物领域的国际技术合作和信息交流,与其他国家开展合作研究,促进中国文物的保护和研究水平。

通过和有关国家签订类似于美国和拉丁美洲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条约建立文物返还和交流合作机制。我国除了加入主要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外,还与一些国家在打击文物走私方面开展合作,达成了关于文物科学和技术交流的双边安排。近些年来,还与许多国家在返还被盗或走私文物方面达成了双边协议。截至目前,我国已经与美国、秘鲁、印度、意大利、菲律宾、希腊、智利、塞浦路斯、委内瑞拉等国家签署了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口文物、促进文物返还和交流的双边协定。根据这些协定,双方承担义务禁止并防止对方国家的被盗、非法出口或贩运的文化、考古、艺术及历史财产进入本国。

这是我国政府按照已经加入的文物保护国际公约的原则和精神在文物的保护和返还问题上与他国加强双边合作的结晶。这些重要的双边合作协定表明了我国政府通过双边合作保护文化遗产的决心,反映了使文物在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情况下得以尽早收复并使之受到保护的愿望,对于防止被盗或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流转将会起到积极的遏制作用,同时也会对国际社会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努力产生积极影响。这些协定的成功签署与运作为今后中国与更多的国家在文物追索、技术交流、人员培训、文物展览等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鉴。

文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弘扬我国优秀文化,扩大中国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增进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人民的友谊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

结语

文物保护论文篇8

关键词:文物;保护;管理

一、摸清家底是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前提

肃北县是一个以蒙古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边防自治县,五千年中华民族的发展史在肃北留下了许多闪光的印痕。早在新石器时代西域游牧民族西戎、羌、月氏、匈奴等沿党河、疏勒河流域定居,在这里开荒耕地,繁衍生息,在隋、唐、宋、元、明、清时,肃北均为郡府州治所。悠久的历史,积淀下了大量的田野文物古迹。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境内南、北两山分布着大量的岩画、石窟、壁画、古遗址、彩塑、城堡遗址、军事要塞、烽燧(烽火台)等文化古迹。目前,肃北县田野文物共有110处,其中部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8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3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10处。有石窟寺及石刻22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23处,古遗址59处,古墓葬4处。馆藏文物170组件,其中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2件。

以上丰富的文物是珍贵的人文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研究价值。如:石包城石城遗址的发掘与研究,证明汉代该地区的军事防御体系的源流;五个庙石窟的发掘与研究,为敦煌莫高窟研究提供了珍贵资料;肃北县境内截至目前所发现的60多处汉代烽燧遗址,更是证明了该地区古代时期是重要军事防御占地。保护和利用好这些文物资源,对于发展文物旅游事业,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建设人文肃北、和谐肃北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二、加强文物基础工作和文博信息化建设

基础工作对于事业发展更具系统性、长远性,是亮点工作的立足之本。 同时,实现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固本强基是关键、是保障。基础工作,即文物保护“五纳入”、文物保护单位“四有”、文物普查、文物安全、藏品管理等工作。要把这些事关长远发展的基础工作做好,必须把基础情况弄清,把问题症结找准,做到胸中有全局,手中有典型。当前,随着信息技术、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政务的深入推进,传统工作方式已发生根本性改变,甚至“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管理工作。这种工作方式在提高办公效率和服务水平的同时,也给我们全面准确掌握基层实情带来了影响。一些干部疏于调查研究,习惯于在办公室想问题、作决策、抓落实,与基层脱节、与实际脱节,导致工作效果大打折扣。抓好基层,打好基础,就需要我们迈开双脚、不怕吃苦、扑下身子、深入基层,到工作第一线去,到矛盾集中的地方去,把上级的决策部署与基层的实际相结合,察实情、剖根源、求真知。重大决策部署前一定要先行试点,探索路子,寻找规律,综合分析,趋利避害,切实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一)牢牢抓住文物安全。文物安全是维系文化遗产事业发展的生命线,关系着文化遗产事业成败,责任重于泰山。随着文物保护领域的扩展和保护标准的提高,文物安全工作已由传统的以防盗为主,向防盗防火、防破坏等文物安全的整体性、科学性和系统性发展。要坚决根除“麻痹大意”和“遇难而退”的思想顽疾,大力推动专职、业余文物保护员、文物公安派出机构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的文物安全保卫机构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人防、物防、技防”三结合的现代化综合防范体系,着力提高文博单位安全防范水平。在防止藏品自然损毁方面,要加大硬件设施建设力度,重点推进基层文物库房达标工程,配备必要的恒温、恒湿等设施,改善保管条件,强化日常监测,提高保管水平。在防止破坏文物违法行为方面,要加大文物行政执法力度,从“广、深、谐、快、准、全”六个方面着重加强,重点改变“不敢执法、不会执法、不愿执法”的状况,逐步解决和改善发案找领导、办案无抓手、查处无结果的现象。

(二)文物工作要体现“为民服务”性。文化遗产是人民创造,文化遗产保护要依靠人民群众,文化遗产保护成果要由人民群众共享。这是对一以贯之的群众思想、群众观点、群众路线运用于文物工作领域的高度概括。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必须惠及全体人民,这是实现文化遗产价值的现实需要,也是保护、发展文化遗产的根本目的。充分认识和理解广大群众对发展经济、改善生活的热切愿望,深入推进博物馆免费开放和对外开放文物保护单位的功能提升,通过挖掘、包装、整合、策划等众多手段,打造更多适应广大群众要求的文物陈列展示精品,在接待、导览、解说、休闲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贯彻以人为本理念,提升软硬件服务水平,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文物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积极探索与社区、学校、企业等社会单位的合作机制,使更多公众走进博物馆,进一步拓展文物工作服务社会的范围和途径。

(三)建设相应的博物馆网站。近年来网络已经普及到千家万户和各行各业,成为人们获得信息的重要手段之一。建设博物馆的网站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工作,一方面要挖掘可以利用的相关资源,另一方面还要多个部门同时协作完成。另外,建设博物馆网站的时候,一定要设置更新入口,这样才能源源不断地更新相关的文物信息。在信息社会中,博物馆也是信息公用事业的一部分,本身又拥有极为珍贵的文物宝库,应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利用无所不及的网络传播,加强典藏、研究、展示及教育等功能,强化文博知识传播及社会教育功能,将文物资源信息传送到世界各地,使所有公众都能共享人类文化遗产的福泽。

三、建设高素质文博队伍

文物工作专业性强、涉及面广、艰辛清苦,需要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队伍作保障。面对艰巨的任务,需要坚强的队伍。因此,切实加强文博队伍建设,把自我加压、负重前进、甘于清贫、忠诚事业、求实创新、无私奉献的文博创业精神不断发扬光大,成为我们须臾不可松懈的要务。

在业务工作上,通过完善激励机制、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干部职工在考古发掘、文物维修、陈展设计、科技保护等具体业务方面多出成绩,多出成果。进一步健全完善文物教育培训机制,分级分类对文物管理人员、文物保护专业技术人才进行系统教育培训,不断强化文博队伍人才培养力度。鼓励支持广大职工积极申报承担国家和省级文物保护重大课题、重点项目以及研究、出版专著、论文等,为优秀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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