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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污染的原因8篇

时间:2023-12-14 11:38:35

光污染的原因

光污染的原因篇1

[关键词]光污染;景观灯光;规划

中图分类号:X820.9 文献标识号:A 文章编号:2306-1499(2014)13-0107-01

城市景观灯光建设的设计理念和追求目标是以照明设计为载体,对城市景观在夜间进行重新塑造,而不是白天的再现。在可持续发展阶段,提倡“低碳照明”,强调照明节能,将光污染问题降到最低程度,创造安全舒适、美观宜人、特色鲜明的都市夜景,这需要决策者、设计师、建设者、市民共同不懈地努力!

首先谈一下城市景观灯光关于光污染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景观灯光规划正在如火如荼地发展,在总体上呈现无序状态,夜景的总体质量不高,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我国夜景光污染存在的问题可以分为以下特征:

1.规划层面

城市夜景“千城一面” 在夜景照明建设初期,夜景规划、管理力度不足,工程光污染屡屡发生;夜景照明注重装饰,创意不够;片面追求大效果,忽视照明细节等问题。尤其对部分具有较高审美价值的建筑群体,不管其文化底蕴或其形象特征,大量的泛光灯或霓虹灯、LED 灯装饰,或加亮商业照明标志,破坏了建筑原有的文化与审美定位,具备有城市特色的景观灯光设计作品数量相对较少,造成“千城一面”的尴尬局面,“城市名片”无法识别。

光污染区域密集程度大。进入21世纪,一些沿海开放城市如北京、上海、天津已完成几轮夜景照明建设,国内光污染问题主要集中于这些城市;在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实力受限,光污染主要集中在特定的城市区域。然而,仍能随处可见全国各大城市光污染的踪迹。

2. 技术层面

技术层面不成熟。城市景观灯光设计不是简单的灯光亮化问题,而是要求从美学、心理、艺术、行为、美等多方面来塑造城市形象,需要城市规划师、城市设计师、景观设计师、建筑师、灯光设计师等各领域的专业人士共同完成任务。

3.管理层面

3.1管理缺位

景观灯光的设备在维修、管理方面比较欠缺。城市霓虹灯、广告标志照明、大型 显示屏若图片、文字显示不全、污浊、损毁的,没有在限定日期修复。由于灯具设备和施工质量、人的行为问题致使灯具损坏,没有按时亮灯,灯具忽明忽暗,灯具受损等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这种效果将适得其反,大煞风景。

3.2光污染防治立法缺位

国内现行法律,《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①、《环境保护法》②、《民法通则》③都暂无对光污染作出明确的规定,仅有《物权法》第 90 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法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该条是首次在法律层面上将光污染纳入法律规范范畴,但是没有详细的法律规范。各地政府为了限制城市光污染,纷纷制定起地方性法规: 2001 年修订的《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 年修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08 年修订《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08 年修订《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可见光污染问题已经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期望更好地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光污染是一个可以测量的东西,光污染到底产生多大的量属于光污染,这些都需要一些具体的数据指标,并且,尚未确定光污染的环境质量标准与污染排放标准。虽然也有的地方在一些行业技术规范里明确提出去光污染的防控,如 2004 年 9 月 1日上海正式实施《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后又重新修订,被誉为上海市乃至全国首部限制光污染的地方性标准。该规范首次在我国明确界定光污染的定义。这些法规重点指向行业的技术规范,不具备法律强制性,只是强调防治问题,至于光污染受害者与制造者的法律责任陈述不成体系,不足以成为打官司的法律依据,操作性差。据新闻报道,上海市正式实施《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后,市容环卫热线每天就接到光污染十几个投诉电话。

1996年,上海出现了第一起因城市建筑物玻璃幕墙折射引起光污染的环保投诉,随后各地有关玻璃幕墙光污染的投诉不断增多。但也正是人们目光过于集中的原因,“光污染”一词的范围被锁定在玻璃幕墙上,而忽视了身边其它的光污染。

前一阵子报上有一则新闻,说的是上海,一个市民将一个厂子告下了,认为他的邻居即这个厂子里的路灯太亮,严重影响了他的休息,诉状要求该厂停止“光污染”,并要求象征性地索赔精神损失费一元。官司打赢了。厂子的路灯不会再干扰这位原告的休息了。

上海一家汽车展销厅的高压钠灯直射附近一位居民的房间,让居民无法入睡。这位市民递上一纸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对其造成伤害的高压钠灯,停止光污染侵害并赔偿人民币1元。今年11月1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宣判:被告应停止使用涉案照明路灯,排除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这是上海首例公开审理的光污染纠纷案件,也是全国罕见的原告胜诉的光污染案件。

4.标准化层面

4.1国际照明设计标准

CIE 是国际照明届的权威学术组织。自成立以来,到目前为止先后组织出版了百余个技术文件,其与夜景照明有关的,关系比较密切的有:

(1)CIE 第 37 号出版物――室外环境照明;

(2)CIE 第 92 号出版物――城区照明指南;

(3)CIE 第 94 号出版物――投光(泛光)照明指南;

(4)CIE 第 01 号出版物――减少靠近天文台的城市天空光的建议;

(5)CIE 第 X8 号特殊出版物――城市天空光――天文学的烦恼;

4.2国内照明设计标准

(1)《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

(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3)《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06;

(4)《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2008。

光污染的原因篇2

关键字: 光污染、环境污染、环境侵权

一、 问题的提出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自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同时,由此而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于是环境污染问题成了近年来全球普遍关注的热门问题。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1]环境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常说的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或生物学等方面的不良变化而影响人类生存的现象。[2]其实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环境污染就一直是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现代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环境污染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如噪音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本文拟从下面一个案例入手,探讨人们生活别是在城市生活中日益引起人们重视的一种新的污染形式-光污染,进而分析光污染侵权损害的有关问题。

由于不堪忍受对面高楼玻璃幕墙的反射光每天长达十余小时的照射,家住历下区武库街的一居民以“光污染”为由,将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李某系济南市历下区武库街17号院内的一户居民,被告华能大厦则位于泉城路17号,原被告相距近百米。1996年,22层的华能大厦建成竣工。原告诉称:由于华能大厦的玻璃幕墙及楼顶的金属球的反光从原告的后窗直射进屋,一天14个小时的光照导致室内温度过高,不但使人根本无法休息,而且让原告及其老伴的高血压、心脏病等病情加重,先后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为了降温,原告家里的电风扇从早到晚地吹,近几年来,已相继烧坏了3台电扇,落地扇也修过两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防碍,并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28000元。但华能大厦认为,自己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大厦是按规范要求设计建设的,该大厦与原告住房相距百米,其反光不会对人体及财物造成任何损坏;且原告所说的“光污染”,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受理后,历下区法院即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法院查实,被告华能大厦顶部的两个金属装饰球确实存在反光现象。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有关光污染的规定,因此,华能大厦顶部金属装饰球的反光现象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定论,且原告不能证明其病情加重及财产损失与反光现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3]

至此,这起“光污染”侵权损害案件因为我国没有“光污染”的相关规定而以原告败诉而结束。那么,光照是否能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呢?“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又如何呢?我们不妨从外国立法例中加以研究分析。

二、 国外有关立法及理论探讨

1、 德国立法-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从历史上看,对于他人土地权利之享有或使用而发生排他害(亦即妨害)的情形,德国自中世纪开始即以概括性名词“Immission”称之,进而形成为独立的“Immission”制度。大约于13世纪,该制度开始成为德国法制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并受到相当重视。[4]所谓“Immission”制度,一般被理解为“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对于光污染没有做明文规定,但其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实际上包含了光污染这种侵权类型。

对于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现行民法典有明文规定。其民法典906条规定:不可称量的物质的侵入:(1)土地的所有人,以干涉不侵害或只是非重大侵害对其土地的使用为限,不得禁止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和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涉不超过在此种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侵害。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的,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2)在重大侵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的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内,适用相同规定。所有人依此应容忍干涉的,在干涉对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其土地或对其收益所造成的侵害超过可以要求的限度时,可以向他人土地的使用人请求适当的金钱补偿。[5]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对不可量物侵害指的是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七种及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类似干涉的侵入”,依其司法判例看大致包括下述物质所生侵入:尘埃、砂、采石之粉、灰、火花、湿气、真菌类、雪、铳弹、电流、落叶及“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此外,仅有较小体积且其侵入之防止成为困难的某些动物,如蜜蜂、鸠、耗子所生侵入亦包括在内。[6]

对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可以说其民法典第906条已规定的相当详尽可行,对七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作了列举式规定,而对于那些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以及随着社会生产力、科技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不可量物侵害全部包括在“类似干涉的侵入”之中。对这些“类似”侵入,不可能作完全详尽的列举式规定,因为这些侵入具体包括哪些种类很难确定,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会产生出许多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作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立法规定符合社会实际,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同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以判例的方式确定“类似干涉的侵入”的具体类型,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目的。正是因为有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规定,且由法官以判例的方式确定了诸多种类的“类似侵入”,如电流及“光的有意图的侵入”等,才真正完善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而且,随着社会的继续发展,不可量物侵害所包含的范围仍会不断扩大,因为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物质财富和方便的同时,也可能给人类带来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

参照德国立法及判例可发现,德国对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例如在其司法判例中就确认“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构成不可量物的干涉侵入,对被侵入方构成侵权,这实际上就是对他方生活环境的侵权,是环境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光的有意图之侵入”就是对环境的一种污染,因为它造成了人们生活质量的下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环境,是一种新的环境污染类型(相对于传统的环境污染类型而言,如废气、废水、废渣等)。当然,若仅是轻微的光的侵入就不认为是侵权,因为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即有一定的容忍限度,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应由法官自由裁量。

2、 法国立法-近邻妨害制度

在民法立法上,法国民法典并未象德国民法典那样就不可量物之侵害问题设置特别规定。对于社会生活中的近邻妨害如烟雾、音响、震动、声、光、电、热、辐射、粉尘等不可量物侵入邻地造成干扰性妨害,对于邻地之日照、通风、电波障害(电波干扰),以及因挖掘、排水致邻人侵害等,法国民法典并未作出规定,而是将其纳入“近邻妨害制度”之中,因为,法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判例与学说理论经过不断的探索与积极的讨论,以至于时至今日,基于判例形成、学说构筑的近邻妨害制度已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定型的制度,实现并积极发挥着与德国法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同样的调整功能。[7]当然,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在法律要件及法律构成上有所不同。

由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主要是由司法判例与学说构筑而成,因而更具有灵活性,能随着社会的发展,根据实际的需要而及时确立各种类型的“近邻妨害”侵权类型。从其判例来看,其近邻妨害侵权不仅包括实物侵权(粉尘、落叶侵害、光害、煤、烟、噪音等,这类似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还包括观念侵害(如娼家之营业等)。对于光侵害,法国也是以判例的方式予以确认,其典型判例为:

Pairs 24 mars 1936,Graz.pal. 1936.1.757

Y机动车公司在与邻地相接近的境界处安装了一个霓虹灯广告招牌(一共6个字,招牌本体与地面垂直,霓虹灯发出的光成橙色,分外耀眼)。亦正是因此,其邻地之居住者X1等,每每在该招牌的霓虹灯被接通电源之时起,即必须马上把窗帘等遮蔽物拉上。同时,因在窗户旁边有如此强烈的光,致使在窗户旁边进行工作及居住都成问题(尤其是三、四层之住户遭受的损失更大)。为此,X1等提讼(其提出的请求事项不明)。控诉院维持原审判决,指出,以霓虹灯作广告活动,即使其与国家的有关公共道路之行政规则相和,也不得对近邻不动产的居住者之平稳生活与他们日常进行的通常的业务活动施予重大妨害。因此令Y撤去其霓虹灯广告招牌(于判决后1个月内完成),并赔偿损失(25000法郎)。[8]

从法国立法及司法判例来看,对光的侵害也认定为是近邻妨害侵权的一种类型,是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

3、瑞典的《环境保护法》

瑞典由于地处北欧,环境优美,国民对环境污染也相当关注。与此相应,该国《环境保护法》(1969年第387号,1995年修订)详细列举了众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其中就有光污染。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3、(1、2两款本文略)以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噪声、震动、光污染或其他类似方式干扰周围环境的方式对土地、建筑物或设施的使用,但暂时性干扰除外。[9]可见,瑞典对光污染这种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在立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在各国立法中是比较少见的。

综合国外各国的有关立法及司法判例可以发现,对于光污染这一侵权类型,虽然大多数国家没有在立法中明文规定(当然,瑞典作了明文规定),但从各国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于光污染这种侵权形式都作了确认,有的认为它是相邻关系侵权之一种(如法国),有的认为它就是一种环境污染(如瑞典)。其实,虽然德国、法国等国家没有将“光的侵入”规定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但是归根结底,“光的有意图的侵入”(即因人为因素非自然地侵入他方),实际就是侵害了他人享有舒适生活的环境权,因为大气、水、日照、通风等自然环境是人类的共有财产,各个人都享有在良好的自然环境中享受舒适生活的所谓环境权。如果因为人为因素(如新建筑物反光、新增发光设施等)而使光(包括日光及各种灯光光线)侵入他方,实际上就是干扰了他方工作、学习、生活的生活环境,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有可能给他方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上的损害,这种损害实际上就是通过改变环境因素,使他方的环境发生某些变化而发生的,因此,应当视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

三、 我国立法的有关规定

1、 宪法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2、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是规范相邻关系的,这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是类似的。依现今通行的说法,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光的侵入”这种侵权形式,因为防碍“采光”都被解释为影响(一般是阻止)他方正常采光(一般指自然阳光),对于这种“光的侵入”情形,如本文开头案例中所指的情形及其他灯光的人为侵入等,似乎不是本条立法的规范范围。但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条款,仅仅作这种字面的狭义解释,也未免不符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也在日渐增多,而且该条文在列举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之后又加上“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这也类似于德国民法典906条之中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等方面”具体应包括哪些方面,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认识的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作出具体的判断,也就是应当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来判断哪些情况还会构成侵害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这样的话,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似乎也有适用该条文的余地。

3、 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这条规定是我国进行环境污染侵权认定的最基本的条款。本条列举了废气、废水等众多的环境污染类型,但是对“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否是一种环境污染也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光的有意图侵入”应该构成环境污染,因为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因为人的活动而引起的,它能引起环境质量的下降,如温度的升高,光线过于强烈而影响视觉等,这些都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与其他污染形式一样是一种环境污染,构成侵权,当然轻微的情况下可不认为构成侵权。

4、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本草案建议稿第134条规定: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的除外。[10]

该条实际上是仿照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加以发展完善而制定的。不可量物侵入的禁止实质上是保护居家安宁和生活环境,其立法目的是保护环境,所以说不可称量物侵入这种侵权类型实际上侵害的是环境权,这些侵权类型实质上是基于物权(所有权)的环境侵权。如果是仅仅是禁止不可称量物的侵入,则可依据该条文予以请求禁止。但如果这种侵入给他人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损害,仅仅依据该条文予以禁止似乎还不够,除禁止外,还应当请求损害赔偿,这时的侵权损害就应当归于环境侵权。将不可量物侵入侵权类型归为环境污染侵权,更有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该条文明确列举了“光”这种侵入形式,对于光侵入既可以基于物权(所有权)要求予以禁止,同时也可以基于环境侵权要求侵权赔偿。

5、 有关地方法规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治”;《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振动、电磁波辐射、光污染等对环境有污染和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对周围环境会产生光照污染的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应采用低辐射等镀膜或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或金属板等材料。”

可见,诸多地方法规对光污染这种环境污染类型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依据宪法及有关民法、环境法等的立法目的及宗旨,针对实际情况及社会的发展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对相关法律及时作出的补充性地方规章。可以说这些地方规章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体现了有关环境法方面的立法方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合以上我国的立法可见,对“光侵入”这种侵权形式,我国的现行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目的及学理解释,光污染侵权损害这一侵权类型实际上已经包括在有关立法之中,特别是许多地方规定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光污染侵权,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的规定请求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也可将其作为一种环境污染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特别是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可能对此问题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但物权法是基于所有权来规范光的有意图侵入,更重要的是应当在环境立法中将其确认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同时纳入环保法的范围,以保护当事人及整个社会的利益,维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 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作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其构成要件与一般的环境侵权相类似,主要有以下几项:

1、 必须有因光的侵入而污染环境的行为

也就是说,光的侵入使环境发生了变化,如温度的明显上升,影响视觉等,从而降低了环境质量,改变了原先的生活环境,影响了被侵入方的正常生活,降低了被侵入方的生活舒适度,如本文所举案例中原告房屋内温度明显上升等现象。

2、 必须是人为因素而造成光的侵入

造成光污染必须是人为改变光的自然状态,如新建建筑物玻璃幕墙反光以及设置各种灯饰等。这些情况下,光经过了人的活动而改变了其原来的状态。若仅仅是天然的阳光等,而且未经过人为的反射等活动来改变其自然状态,则不存在光污染问题。

3、 必须超过一定的限度

并不是只要有因人为活动而造成光的侵入就会产生光污染侵权。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只有超过一定的限度方可构成光污染,也就是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轻微的光侵入并不构成光污染侵权。那么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呢,立法中可以确定一定的判断标准,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4、 要有一定的损害事实

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的财产损害),但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损害。因为光的侵入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降低了生活的舒适度,给人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损伤,影响了工作、学习和生活,所以光污染最关键的在于造成精神损害。

5、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光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光污染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存在光污染侵权问题。

五、 光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对光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应当参照一般环境侵权的举证原则,即由受害方举证存在光污染侵权事实以及所遭受的损失,只要对方不能证明这种光污染事实是自然形成的,或是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这种污染行为显著很轻微,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的责任。

小 结: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生活环境看得越来越重要,光污染也被人们逐渐重视起来,不管现行立法对此是否作出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都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立法精神对此种侵权形式予以认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从而维护和改善整个人类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 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5 15。

[2] 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8.2 205。

[3] 田连锋。省城首例“光污染”案居民败诉[N].生活日报, 2002.4.9。

[4] 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2 276。

[5] 杜景林,卢谌 (译)。德国民法典[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8。

[6] 陈华彬。德国相邻关系制度研究[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4卷)[C].北京:法律出1996.2 276-277。

[7] 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5卷)[C].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6.7 302。

[8] 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A].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5卷)[C].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6.7 338。

光污染的原因篇3

关键字:光污染、环境污染、环境侵权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迅猛发展,特别是自工业革命以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物质财富,但同时,由此而造成的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于是环境污染问题成了近年来全球普遍关注的热门问题。环境问题是指因自然变化或人类活动而引起的环境破坏和环境质量变化,以及由此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1]环境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常说的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是指由于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或生物学等方面的不良变化而影响人类生存的现象。[2]其实自从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环境污染就一直是难以解决的社会问题。特别是近现代以来,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环境污染出现了许多新的形式,如噪音污染、电磁辐射污染等。本文拟从下面一个案例入手,探讨人们生活别是在城市生活中日益引起人们重视的一种新的污染形式-光污染,进而分析光污染侵权损害的有关问题。

由于不堪忍受对面高楼玻璃幕墙的反射光每天长达十余小时的照射,家住历下区武库街的一居民以“光污染”为由,将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原告李某系济南市历下区武库街17号院内的一户居民,被告华能大厦则位于泉城路17号,原被告相距近百米。1996年,22层的华能大厦建成竣工。原告诉称:由于华能大厦的玻璃幕墙及楼顶的金属球的反光从原告的后窗直射进屋,一天14个小时的光照导致室内温度过高,不但使人根本无法休息,而且让原告及其老伴的高血压、心脏病等病情加重,先后花去医疗费2000多元。为了降温,原告家里的电风扇从早到晚地吹,近几年来,已相继烧坏了3台电扇,落地扇也修过两次。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防碍,并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28000元。但华能大厦认为,自己不应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大厦是按规范要求设计建设的,该大厦与原告住房相距百米,其反光不会对人体及财物造成任何损坏;且原告所说的“光污染”,目前没有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受理后,历下区法院即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法院查实,被告华能大厦顶部的两个金属装饰球确实存在反光现象。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有关光污染的规定,因此,华能大厦顶部金属装饰球的反光现象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定论,且原告不能证明其病情加重及财产损失与反光现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3]

至此,这起“光污染”侵权损害案件因为我国没有“光污染”的相关规定而以原告败诉而结束。那么,光照是否能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呢?“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又如何呢?我们不妨从外国立法例中加以研究分析。

二、国外有关立法及理论探讨

1、德国立法-不可量物侵害制度

从历史上看,对于他人土地权利之享有或使用而发生排他害(亦即妨害)的情形,德国自中世纪开始即以概括性名词“Immission”称之,进而形成为独立的“Immission”制度。大约于13世纪,该制度开始成为德国法制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并受到相当重视。[4]所谓“Immission”制度,一般被理解为“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对于光污染没有做明文规定,但其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实际上包含了光污染这种侵权类型。

对于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德国现行民法典有明文规定。其民法典906条规定:不可称量的物质的侵入:(1)土地的所有人,以干涉不侵害或只是非重大侵害对其土地的使用为限,不得禁止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和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涉不超过在此种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侵害。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的,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2)在重大侵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的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内,适用相同规定。所有人依此应容忍干涉的,在干涉对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其土地或对其收益所造成的侵害超过可以要求的限度时,可以向他人土地的使用人请求适当的金钱补偿。[5]

由此可见,德国民法典对不可量物侵害指的是煤气、蒸汽、气味、烟气、煤炱、热气、噪声、震动七种及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类似干涉的侵入”,依其司法判例看大致包括下述物质所生侵入:尘埃、砂、采石之粉、灰、火花、湿气、真菌类、雪、铳弹、电流、落叶及“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此外,仅有较小体积且其侵入之防止成为困难的某些动物,如蜜蜂、鸠、耗子所生侵入亦包括在内。[6]

对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可以说其民法典第906条已规定的相当详尽可行,对七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作了列举式规定,而对于那些不典型的不可量物侵害,以及随着社会生产力、科技的发展而新出现的不可量物侵害全部包括在“类似干涉的侵入”之中。对这些“类似”侵入,不可能作完全详尽的列举式规定,因为这些侵入具体包括哪些种类很难确定,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生活环境要求的提高,会产生出许多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作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立法规定符合社会实际,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同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以判例的方式确定“类似干涉的侵入”的具体类型,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目的。正是因为有此“类似干涉的侵入”的规定,且由法官以判例的方式确定了诸多种类的“类似侵入”,如电流及“光的有意图的侵入”等,才真正完善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而且,随着社会的继续发展,不可量物侵害所包含的范围仍会不断扩大,因为科技的发展给人类带来巨大物质财富和方便的同时,也可能给人类带来新的“不可量物侵害”类型。

参照德国立法及判例可发现,德国对不可量物侵害的规定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认,例如在其司法判例中就确认“光的有意图之侵入”构成不可量物的干涉侵入,对被侵入方构成侵权,这实际上就是对他方生活环境的侵权,是环境侵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光的有意图之侵入”就是对环境的一种污染,因为它造成了人们生活质量的下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干扰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环境,是一种新的环境污染类型(相对于传统的环境污染类型而言,如废气、废水、废渣等)。当然,若仅是轻微的光的侵入就不认为是侵权,因为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即有一定的容忍限度,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应由法官自由裁量。

2、法国立法-近邻妨害制度

在民法立法上,法国民法典并未象德国民法典那样就不可量物之侵害问题设置特别规定。对于社会生活中的近邻妨害如烟雾、音响、震动、声、光、电、热、辐射、粉尘等不可量物侵入邻地造成干扰性妨害,对于邻地之日照、通风、电波障害(电波干扰),以及因挖掘、排水致邻人侵害等,法国民法典并未作出规定,而是将其纳入“近邻妨害制度”之中,因为,法国长期以来的司法判例与学说理论经过不断的探索与积极的讨论,以至于时至今日,基于判例形成、学说构筑的近邻妨害制度已成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定型的制度,实现并积极发挥着与德国法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同样的调整功能。[7]当然,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在法律要件及法律构成上有所不同。

由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主要是由司法判例与学说构筑而成,因而更具有灵活性,能随着社会的发展,根据实际的需要而及时确立各种类型的“近邻妨害”侵权类型。从其判例来看,其近邻妨害侵权不仅包括实物侵权(粉尘、落叶侵害、光害、煤、烟、噪音等,这类似于德国的不可量物侵害),还包括观念侵害(如娼家之营业等)。对于光侵害,法国也是以判例的方式予以确认,其典型判例为:

Pairs24mars1936,Graz.pal.1936.1.757

Y机动车公司在与邻地相接近的境界处安装了一个霓虹灯广告招牌(一共6个字,招牌本体与地面垂直,霓虹灯发出的光成橙色,分外耀眼)。亦正是因此,其邻地之居住者X1等,每每在该招牌的霓虹灯被接通电源之时起,即必须马上把窗帘等遮蔽物拉上。同时,因在窗户旁边有如此强烈的光,致使在窗户旁边进行工作及居住都成问题(尤其是

三、四层之住户遭受的损失更大)。为此,X1等提讼(其提出的请求事项不明)。控诉院维持原审判决,指出,以霓虹灯作广告活动,即使其与国家的有关公共道路之行政规则相和,也不得对近邻不动产的居住者之平稳生活与他们日常进行的通常的业务活动施予重大妨害。因此令Y撤去其霓虹灯广告招牌(于判决后1个月内完成),并赔偿损失(25000法郎)。[8]

从法国立法及司法判例来看,对光的侵害也认定为是近邻妨害侵权的一种类型,是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

3、瑞典的《环境保护法》

瑞典由于地处北欧,环境优美,国民对环境污染也相当关注。与此相应,该国《环境保护法》(1969年第387号,1995年修订)详细列举了众多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其中就有光污染。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3、(1、2两款本文略)以可能造成大气污染、噪声、震动、光污染或其他类似方式干扰周围环境的方式对土地、建筑物或设施的使用,但暂时性干扰除外。[9]可见,瑞典对光污染这种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形在立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这在各国立法中是比较少见的。

综合国外各国的有关立法及司法判例可以发现,对于光污染这一侵权类型,虽然大多数国家没有在立法中明文规定(当然,瑞典作了明文规定),但从各国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于光污染这种侵权形式都作了确认,有的认为它是相邻关系侵权之一种(如法国),有的认为它就是一种环境污染(如瑞典)。其实,虽然德国、法国等国家没有将“光的侵入”规定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但是归根结底,“光的有意图的侵入”(即因人为因素非自然地侵入他方),实际就是侵害了他人享有舒适生活的环境权,因为大气、水、日照、通风等自然环境是人类的共有财产,各个人都享有在良好的自然环境中享受舒适生活的所谓环境权。如果因为人为因素(如新建筑物反光、新增发光设施等)而使光(包括日光及各种灯光光线)侵入他方,实际上就是干扰了他方工作、学习、生活的生活环境,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工作,有可能给他方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上的损害,这种损害实际上就是通过改变环境因素,使他方的环境发生某些变化而发生的,因此,应当视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

三、我国立法的有关规定

1、宪法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的这条规定实际上是赋予了公民享有舒适环境的环境权,任何影响他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行为都构成侵权,都应当被禁止。但宪法对哪些行为、现象属于侵权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需要其他法律法规予以确认。

2、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防碍,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的这条规定是规范相邻关系的,这与法国的近邻妨害制度是类似的。依现今通行的说法,该条规定并不适用于“光的侵入”这种侵权形式,因为防碍“采光”都被解释为影响(一般是阻止)他方正常采光(一般指自然阳光),对于这种“光的侵入”情形,如本文开头案例中所指的情形及其他灯光的人为侵入等,似乎不是本条立法的规范范围。但是作为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条款,仅仅作这种字面的狭义解释,也未免不符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也在日渐增多,而且该条文在列举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之后又加上“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这也类似于德国民法典906条之中的“类似干涉的侵入”。至于“等方面”具体应包括哪些方面,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观念认识的不断变化,在司法实践中作出具体的判断,也就是应当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来判断哪些情况还会构成侵害相邻关系的侵权类型,这样的话,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似乎也有适用该条文的余地。

3、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这条规定是我国进行环境污染侵权认定的最基本的条款。本条列举了废气、废水等众多的环境污染类型,但是对“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否是一种环境污染也未作出明文规定。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精神,“光的有意图侵入”应该构成环境污染,因为光的有意图的侵入是因为人的活动而引起的,它能引起环境质量的下降,如温度的升高,光线过于强烈而影响视觉等,这些都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所以“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与其他污染形式一样是一种环境污染,构成侵权,当然轻微的情况下可不认为构成侵权。

4、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

本草案建议稿第134条规定:不可称量物侵入的禁止: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于他人的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煤气、蒸汽、热气、臭气、烟气、灰屑、喧嚣、无线电波、光、振动及其他相类者侵入时,有权予以禁止。但其侵入轻微,或按土地、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形状、地方习惯认为相当的除外。[10]

该条实际上是仿照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加以发展完善而制定的。不可量物侵入的禁止实质上是保护居家安宁和生活环境,其立法目的是保护环境,所以说不可称量物侵入这种侵权类型实际上侵害的是环境权,这些侵权类型实质上是基于物权(所有权)的环境侵权。如果是仅仅是禁止不可称量物的侵入,则可依据该条文予以请求禁止。但如果这种侵入给他人造成财产、甚至是人身损害,仅仅依据该条文予以禁止似乎还不够,除禁止外,还应当请求损害赔偿,这时的侵权损害就应当归于环境侵权。将不可量物侵入侵权类型归为环境污染侵权,更有利于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该条文明确列举了“光”这种侵入形式,对于光侵入既可以基于物权(所有权)要求予以禁止,同时也可以基于环境侵权要求侵权赔偿。

5、有关地方法规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制定本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治”;《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2条规定:“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振动、电磁波辐射、光污染等对环境有污染和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暂行规定》第14条规定:“对周围环境会产生光照污染的玻璃幕墙或金属幕墙,应采用低辐射等镀膜或非抛光金属板,不得采用镜面玻璃或金属板等材料。”

可见,诸多地方法规对光污染这种环境污染类型已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依据宪法及有关民法、环境法等的立法目的及宗旨,针对实际情况及社会的发展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对相关法律及时作出的补充性地方规章。可以说这些地方规章符合社会的发展需要,体现了有关环境法方面的立法方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积极的意义。

综合以上我国的立法可见,对“光侵入”这种侵权形式,我国的现行立法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目的及学理解释,光污染侵权损害这一侵权类型实际上已经包括在有关立法之中,特别是许多地方规定已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光污染侵权,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的规定请求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也可将其作为一种环境污染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规予以禁止并请求赔偿。特别是即将制定的物权法可能对此问题作出更详细的规定,但物权法是基于所有权来规范光的有意图侵入,更重要的是应当在环境立法中将其确认为一种环境污染形式,同时纳入环保法的范围,以保护当事人及整个社会的利益,维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四、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

光的有意图的侵入作为一种环境污染侵权,其构成要件与一般的环境侵权相类似,主要有以下几项:

1、必须有因光的侵入而污染环境的行为

也就是说,光的侵入使环境发生了变化,如温度的明显上升,影响视觉等,从而降低了环境质量,改变了原先的生活环境,影响了被侵入方的正常生活,降低了被侵入方的生活舒适度,如本文所举案例中原告房屋内温度明显上升等现象。

2、必须是人为因素而造成光的侵入

造成光污染必须是人为改变光的自然状态,如新建建筑物玻璃幕墙反光以及设置各种灯饰等。这些情况下,光经过了人的活动而改变了其原来的状态。若仅仅是天然的阳光等,而且未经过人为的反射等活动来改变其自然状态,则不存在光污染问题。

3、必须超过一定的限度

并不是只要有因人为活动而造成光的侵入就会产生光污染侵权。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只有超过一定的限度方可构成光污染,也就是被侵入方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轻微的光侵入并不构成光污染侵权。那么如何来确定这一限度呢,立法中可以确定一定的判断标准,并赋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4、要有一定的损害事实

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包括直接和间接的财产损害),但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损害。因为光的侵入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降低了生活的舒适度,给人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损伤,影响了工作、学习和生活,所以光污染最关键的在于造成精神损害。

5、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光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光污染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了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存在光污染侵权问题。

五、光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

对光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问题,应当参照一般环境侵权的举证原则,即由受害方举证存在光污染侵权事实以及所遭受的损失,只要对方不能证明这种光污染事实是自然形成的,或是污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这种污染行为显著很轻微,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的责任。

光污染的原因篇4

什么是光化学烟雾?

光化学烟雾最早是在洛杉矶被发现的。午后的大气中出现淡蓝色的烟雾,并且这些烟雾能够使橡胶开裂、使树叶变色,甚至刺激人的眼睛。这些烟雾常出现在光照强烈的午后,而且往往是出现在比较干燥的日子里。经科学家研究发现,这些烟雾主要来自于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在紫外光照射下发生的化学反应。因为光化学反应是促成这类烟雾的主因,所以这些烟雾被称为光化学烟雾。

光化学烟雾是怎样产生的?

光化学烟雾的形成往往需要比较复杂的条件。首先,产生光化学烟雾的大气必须稳定,整个大气没有强烈的对流,也没有风的扰动;其次,大气中必须具有相对高浓度的氮氧化物;第三,必须有强烈的光照。NO2在紫外光的照射下光解成NO和原子氧,原子氧与氧分子结合生成臭氧(O3);O3再光解成活性的氧原子和氧气,活性氧原子与大气中的VOCs发生一系列反应,生成包括过氧乙酰基硝酸酯(peroxyacetyl nitrate,PAN)在内的各种产物。由于O3和PAN是光化学反应里最关键的产物,所以通常将这两种物质作为光化学烟雾的指示物质。

PAN是什么?

准确地说,过氧酰基硝酸酯(peroxyacyl nitrates,PANs)是一系列化合物。其中PAN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因此也被认为是PANs的代表物。PAN没有天然源,只有人为污染才会产生PAN。

PAN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眼睛的刺激作用。但是在37℃的环境下,PAN的寿命只有30分钟,因此对于健康的影响大多是暂时的。但是当温度降低到-13℃时,PAN的寿命则可延长到1个月的时间。由此可见,在温度较低的状态下光化学烟雾持续时间更长。

一般认为,PAN在大气中可以继续分解为NO2和过氧酰基。因而虽然NO2在光化学烟雾生成的过程中参与反应,但它并不会随着反应的进行而被消除。换一个角度,我们可以把NO2看作是整个光化学反应体系中的催化剂,因此控制氮氧化物排放对于控制光化学烟雾的发生与发展意义重大。

光化学烟雾和雾霾有什么关系?

光污染的原因篇5

关键词:城市光化学烟雾;汽车尾气;防止措施

城市大气污染一般分为煤烟型和光化学烟雾型,前者因燃煤排放引起,其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和二氧化硫SO2;后者因汽车和石油化工排放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前体污染物引起,其特征污染物为臭氧O3等强氧化剂。光化学烟雾具有很强的氧化性,可使橡胶开裂,对眼睛和呼吸道有很强的刺激性,损害人体肺功能和伤害农作物,并使大气能见度降低。我国城市大气污染虽受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的制约,目前仍呈现出明显的煤烟型污染特征, 但早在70年代末就在兰州西固石油化工区首次发现了光化学烟雾并开展了大气物理和大气化学的大规模综合研究,1986年夏季在北京也发现了光化学烟雾的迹象,近10年来日趋严重。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中、南部特别是沿海城市均已发生或面临光化学烟雾的威胁,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也频繁观测到光化学烟雾污染的现象。以广州为例研究我国城市光化学烟雾的污染状况及污染特征,探讨光化学烟雾的形成机制,预测城市光化学烟雾的发展趋势。

1.城市光化学烟雾的形成机理

光化学烟雾的形成机理可以定性地表述为:光化学烟雾是由链式反应形成的。它以NO2光解生成原子氧的反应为引发,原子氧的产生导致了臭氧的形成。由于烃类参与链式反应产生多种自由基,造成了NO向NO2的迅速转化。在此转化中RO・和RO2・自由基起了主要的作用CO3参与的少),以致基本上不需要消耗O3就能使大气中NO转化为NO2。NO2又继续光解产生O并导致O3的产生,从而使O3浓度不断升高。同时产生的醛类和新的自由基又继续和烃类反应,生成更多的自由基。如此继续不断,循环往复地进行链式反应,直至烃类耗尽,NO全部氧化为NO2。

概括起来影响光化学烟雾的主要(污染物)因素是:(1)碳氢化合物的活性。 (2)吸收光能的引发剂。 (3)NO2和CxHy的浓度比。

汽车废气作为空气污染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其主要污染物有碳氧化物、氮氧化物、碳氢化合物、硫氧化物、铅化合物、苯并芘等。对于未装尾气净化器的汽车,65%的烃类及COx、NOx和铅化合物均从尾气中排入大气。目前,许多国家制定的汽车排气标准中,都把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作为主要污染物来控制。对光化学烟雾形成有关的气体主要是后2种,尤其是其中的NO、NO2和烯烃、芳烃。汽车废气的数量是很大的,若平均每天燃用5kg汽油,则生成2.1kgCO、0.62kgCxHx、0.11kgNOx。那么一个拥有10万辆汽车的城市,每天空气中就要增加210万吨CO、62吨的CxHx、11吨NOx。可见汽车确实成了污染空气的“罪魁”。

2.广州大气光化学污染状况

广州市近20 年来主要的大气污染物有: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一氧化碳(CO)、总悬浮微粒(TSP)、降尘(DF)等,其中SO2及NOx和CO分别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TSP和DF则主要来源于餐饮业和建筑业。目前,广州交通污染源尾气排放量对广州大气质量的“贡献”跃居为首位。

分析广州市1981~1997 年的环境监测资料表明,年纪之间具有光化学污染逐年增强的趋势。以1981~1997 年全市各监测点的监测结果为基础数据,以我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日平均质量浓度二级标准为依据计算广州市1981~1997年的各大气污染物的指数及污染负荷率,计算公式如下:

Fi= Pi/P

其中: Pi= Ci/Si, P=∑Pi

式中: Fi为污染物i的负荷率, Pi为污染物i的分指数,P为大气污染综合指数, Ci为污染物i的实测值,Si为污染物i的评价标准(其中SO2为0.06 mg/m3 、NOx为0.1 mg/m3 、CO为4 mg/m3 、TSP为0.3 mg/m3 , DF 为8t/km2・月)。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1981~1997 年广州市各大气污染物的评价指数和污染负荷率(%)

从表1的结果发现,虽然各污染物的负荷率随年份不断波动,但NOx和CO的负荷率逐年增加、SO2和TSP则逐年减少的趋势明显。比较1981~1997年大气污染物评价指数和负荷率的结果说明:广州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1981~1986)各污染物的负荷率以DF最高、SO2次之、CO最低为煤烟型污染特征;1987~1997年间,全市大气中气态污染物评价指数和负荷率则以NOx最高,如1994年全市实测NOx年均日浓度值为:1.16mg/m3 ,污染指数为1.16,污染负荷比为25.2% ,1996年达35.6%。这充分说明广州自80年代末以来NOx的污染相当严重,光化学污染有逐年增强的趋势。特别是越秀区、东山区的主要干道的NOx已大大超国家二级标准。

3.广州光化学污染趋强的主要原因

VOCs和NOx两者构成光化学污染中最主要的一次污染物;控制大气光化学污染最有效的手段是同时控制VOCs和NOx污染水平.,结合广州的气象、地理条件,从VOCs和NOx来源着手来分析广州市区光化学污染趋强的原因。

3.1 广州光化学污染趋强主要与机动车辆的迅速增加有关

自上世纪80 年代末以来, 广州大气中NOx和CO的污染负荷率逐年增加,光化学类污染急剧发展,这主要与车辆的迅速增加密切相关。据统计,广州机动车排放的NOx约占全市NOx总量的60%。加之广州地处低纬度,高温、多雨、湿度大;风向以北和东北及东和东南方向为主,具有通风不良和静风频率高、近地层的逆温频率高、热岛效应强等特征。不仅不利于污染物的对流和扩散,还有利于贴近城区周围工业和建筑业、交通业的大气污染物向西区和市中心集聚, 形成局地的堆积污染,也有利于大气污染物NOx的转化,更进一步加大了光化学的污染程度,特别是交通拥挤,汽车在路上重新启动和发动机空转的次数越多,尾气排放量越大,因而越秀区和东山区及市内的主要交叉路口和交通要道等地带成为NOx和CO污染的“重灾区”。因此,要解决NOx和CO污染问题,控制及改进广州市交通环境是关键。

3.2 广州市内各功能区VOCs污染源分析

表2给出了市区内典型功能区VOCs的监测结果,作为交通主干道的东风路、环市路和新港路污染最为严重,检出的VOCs种类较多,浓度也较高;而文化区和居民区的污染相对小些,但也不可忽视.图1是三个功能区大气中苯系物(BTEX)的浓度分布情况,用来判断功能区的VOCs污染来源.三个功能区的BTEX线图基本上平行重合,说明它们的来源都相同.甲苯的浓度仍然是最高的,苯和乙苯浓度相当.这说明了,市区内VOCs的污染特征与交通源相似,即VOCs的污染主要是由于机动车排放引起的.另外,各类型加油站的油库、市内三产燃料燃烧,还有市郊工业区排放的贡献也是不可忽略的。由图表可知,广州地区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总量已很高,广州市区的VOCs主要来自人为污染源,尤其是交通源。

表2 市内典型功能区VOCs 监测结果(μg・m- 3)

图1 内典型功能区苯系物浓度分布图

4.光化学污染的防治措施

注:文章内所有公式及图表请用PDF形式查看。

4.1 安装排放孔昂志装置控制污染源

碳氢化合物是光化学烟雾形成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因此控制碳氢化合物,尤其是那些反应活性高的有机物(如烯烃、含有侧链的苯烃)的排放,能有效地控制光化学烟雾的形成和发展。另外,光化学烟雾形成的光化学反应中,自由基反应占很重要的地位,而自由基的引发反应主要是由NO2光解而引起的,所以控制氮氧化合物的排放也十分重要。据统计,大气中CO污染物的75%、HC和NO污染物的50%来源于汽车的尾气排放。随着汽车保有量的日益增多,汽车的排放污染已成为大气光化学污染的元凶,汽车排放的污染源来自车上的众多系统,如果不安装各种排放控制装置,那么将有大约20%的有害物质来自曲轴箱通风系统,60%来自排气系统,另有,20%来自供油系统的蒸发。近年来生产的汽车中,差不多每一种污染源均有独自的排放控制技术及装置。如电子控制装置、发动机曲轴箱的污染控制装置(PCV)、燃油蒸汽污染控制系统(ECS)、排气再循环系统(EGR)、空气喷射系统、催化式净化装置、微粒搜捕器等等。其中利用催化剂对汽车的废气进行净化应用已经比较普遍,其基本原理是:

2NO(g)+2CO(g)=====N2(g)+2CO2(g)

2CO(g)+O2(g)=====2CO2(g)

从而使汽车尾气无害化。欧共体规定,所属各国从1993年开始销售的装有汽油发动机的汽车一律要配置三元催化转换器。该装置可净90% 的有害物质。

4.2 完善车辆管理和发展公共交通

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和道路建设的步伐,推广环保型交通工具及尾气净化等新技术,合理分流市区交通压力并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工作, 从而有效减轻市中心机动车排气污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管理体系,都是控制城市光化学污染的,改善空气质量的当务之急。

4.3 利用清洁能源

如使用氢作为发动机燃料,利用氢氧燃料电池供电来驱动运输工具(电动车),利用电磁感应的方法推动火车(超导悬浮列车)等。核能的安全使用,风能、太阳能的开发利用。利用清洁能源,开发无污染运输是今后的导向。

光污染的原因篇6

国际上一般将光污染分成三类,即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不少高档商店和建筑物用大块镜面式铝合金装饰的外墙、玻璃幕墙等形成的光污染属于白亮污染;夜间一些大酒店、大商场和娱乐场所的广告牌、霓虹灯、设计不合理的夜景照明等,强光直刺天空,使夜间如同白日,这属于人工白昼;现代舞厅、歌厅安装的黑色灯、旋转灯、荧光灯以及闪烁的彩色光源则构成了彩色光污染。

光污染被称作是视力杀手。据统计,我国高中生近视率近60%,居世界第二位。有关卫生专家认为,其主要原因并非单纯用眼习惯所致,而是视觉环境受到噪光污染,其中不仅包括上面所提到的白亮、彩光等,甚至室内光源、墙面瓷砖以及书写使用的书薄纸张都是视觉环境的噪光污染。

据科学测定,一般白粉墙的光反射率为69%~80%,镜面玻璃的光反射率为82%~88%,特别光滑的白粉墙和洁白的书薄纸张的光反射率为90%,比草地森林或毛面装饰物高10倍左右。这个数值大大超过了人体所能承受的光辐射适应范围。如果人长期在这种反光条件下工作或生活,视网膜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感光细胞功能受到抑制,造成视力急剧下降。

光污染干扰着生态。数百万年来,地球上的一切生物都是在自然光的作用下生长繁殖的,现在的照明对自然界是一种非常严重的干预。科学家发现,一只小型广告灯箱一年可以杀死约35万只昆虫。长此下去,很可能会严重危及昆虫世界的多样性。因为昆虫是大自然食物链上的一个重要环节,比如说鸟类和蝙蝠,就是以昆虫为主要食物的。许多植物是靠昆虫传授花粉的。如果没有了昆虫,必将导致严重的生态灾难。

人工灯光的尤点有时可以传到数十公里之外。不少动物虽然远离光源,却也受到光的作用。鸟类在迁徙期最容易受人工光源的干扰。它们原本是以星星定向的,城市的照明光却常常使它们迷失方向;有时候鸟类还误把高楼的灯光当作星星,最后撞死在大楼上。据关国鸟类学家统计,每年平均有400万只鸟因撞上高楼上的广告灯而死去。

(选自《百科知识》)

1.这篇文章说明的对象是什么?它有哪些严重的危害?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本文是按什么顺序来说明的?文章的结构是怎样安排的?请在原文上用双竖线划分出结构层次,并用简要的语言概括各层大意。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将下列各句所使用的说明方法写在相应的括号里。

(1)国际上一般将光污染分成三类,即白亮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 )

(2)夜间一些大酒店、大商场和娱乐场所的广告牌、霓虹灯、设计不合理的夜景照明等,强光直刺天空,使夜间如同白日,这属于人工白昼。 ( )

(3)特别光滑的白粉墙和洁白的书薄纸张的光反射率为90%,比草地森林或毛面装饰物高10倍左右。( )

(4)因为昆虫是大自然食物链上的一个重要环节,比如说鸟类和蝙蝠,就是以昆虫为主要食物的。( )

4.就说明文语言的准确性,请你从文中选一处来谈谈你的体会。

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在某个夜晚,你穿过城市的繁华大街,看见“金太阳”歌厅门前的巨大彩色光源闪烁得正欢,字幕上清晰地显示着歌厅的经营项目和联系顾客的手机号码。此时,已知光污染严重危害的你,想要对该歌厅的老板说点儿什么呢?请用手机给这位老板发送一条短信,短信内容要求在20字以内。

光污染的原因篇7

什么是光污染?

光污染是现代社会产生的过量的或不适当的光辐射对人类生活和生产环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现象。现代不少建筑物采用大块镜面或铝合金装饰门面,有的甚至整个建筑物会用这种镜面装潢。也有一些建筑物采用钢化玻璃、釉面砖墙、铝合金板、磨光花岗岩、大理石和高级涂料装饰,明亮亮、白花花眩眼逼人。据测定,白色的粉刷面光反射系数为69-80%,而镜面玻璃的反射系数达82-90%;比绿色草地、森林装修的建筑物的反射系数大10倍左右、大大超过了人体所能承受的范围。

对人体有什么危害?

专家研究发现,长时间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视网膜和虹膜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视力急剧下降,白内障的发病率高达45%。还使人头昏心烦,甚至发生失眠、食欲下降、情绪低落、身体乏力等类似神经衰弱的症状。

夏天,玻璃幕墙强烈的反射光进入附近居民楼房内,增加了室内温度,影响正常的生活。

有些玻璃幕墙是半圆形的,反射光汇聚还容易引起火灾。

烈日下驾车行驶的司机会出其不意地遭到玻璃幕墙反射光的突然袭击,眼睛受到强烈刺激,很容易诱发车祸。

现在人们对光污染的看法是怎样的?

人们都知道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却没有发觉身边潜在的威胁--光污染,正严重损害着人们的眼睛。

近年来,环境污染日益加剧。无数悲剧的发生,让人们越来越懂得环境对人类生存健康的重要性。人们关注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并采取措施大力整治,但对光污染却重视不够。其后果就是各种眼疾,特别是近视比率迅速攀升。据统计,我国高中生近视率达60%以上,居世界第二位。

为此,我国每年都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用于对付近视,见效却不大,原因就是没有从改善视觉环境这个根本入手。有关卫生专家认为,视觉环境是形成近视的主要原因,而不是用眼习惯。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日常生活中的建筑和室内装修采用镜面、瓷砖和白粉墙日益增多,近距离读写使用的书簿纸张越来越光滑,人们几乎把自己置身于一个“强光弱色”的“人造视环境”中。

视觉环境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健康生活和工作效率,每年给人们造成大量损失。为此,关注视觉污染,改善视觉环境,已经刻不容缓!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光污染的防治

光污染虽未被列入环境防治范畴,但它的危害显而易见,并在日益加重和蔓延。因此,人们在生活中应注意,防止各种光污染对健康的危害,避免过长时间接触污染。

光对环境的污染是实际存在的,但由于缺少相应的污染标准与立法,因而不能形成较完整的环境质量要求与防范措施。防治光污染,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制订必要的法律和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光污染的原因篇8

什么是光污染?

光污染是现代社会产生的过量的或不适当的光辐射对人类生活和生产环境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的现象。现代不少建筑物采用大块镜面或铝合金装饰门面,有的甚至整个建筑物会用这种镜面装潢。也有一些建筑物采用钢化玻璃、釉面砖墙、铝合金板、磨光花岗岩、大理石和高级涂料装饰,明亮亮、白花花眩眼逼人。据测定,白色的粉刷面光反射系数为69-80%,而镜面玻璃的反射系数达82-90%;比绿色草地、森林装修的建筑物的反射系数大10倍左右、大大超过了人体所能承受的范围。

对人体有什么危害?

专家研究发现,长时间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视网膜和虹膜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视力急剧下降,白内障的发病率高达45%。还使人头昏心烦,甚至发生失眠、食欲下降、情绪低落、身体乏力等类似神经衰弱的症状。

夏天,玻璃幕墙强烈的反射光进入附近居民楼房内,增加了室内温度,影响正常的生活。

有些玻璃幕墙是半圆形的,反射光汇聚还容易引起火灾。

烈日下驾车行驶的司机会出其不意地遭到玻璃幕墙反射光的突然袭击,眼睛受到强烈刺激,很容易诱发车祸。

现在人们对光污染的看法是怎样的?

人们都知道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却没有发觉身边潜在的威胁--光污染,正严重损害着人们的眼睛。

近年来,环境污染日益加剧。无数悲剧的发生,让人们越来越懂得环境对人类生存健康的重要性。人们关注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并采取措施大力整治,但对光污染却重视不够。其后果就是各种眼疾,特别是近视比率迅速攀升。据统计,我国高中生近视率达60%以上,居世界第二位。

为此,我国每年都要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用于对付近视,见效却不大,原因就是没有从改善视觉环境这个根本入手。有关卫生专家认为,视觉环境是形成近视的主要原因,而不是用眼习惯。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日常生活中的建筑和室内装修采用镜面、瓷砖和白粉墙日益增多,近距离读写使用的书簿纸张越来越光滑,人们几乎把自己置身于一个“强光弱色”的“人造视环境”中。

视觉环境已经严重威胁到人类的健康生活和工作效率,每年给人们造成大量损失。为此,关注视觉污染,改善视觉环境,已经刻不容缓!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光污染的防治

光污染虽未被列入环境防治范畴,但它的危害显而易见,并在日益加重和蔓延。因此,人们在生活中应注意,防止各种光污染对健康的危害,避免过长时间接触污染。

光对环境的污染是实际存在的,但由于缺少相应的污染标准与立法,因而不能形成较完整的环境质量要求与防范措施。防治光污染,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有关部门制订必要的法律和规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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